一、阜新特大火灾二审宣判——事故责任者受到法律制裁(论文文献综述)
邸敬存[1](2017)在《媒体表达侵害公共秩序的主要类型及其规制》文中研究表明谣言,虚假商业宣传与虚假金融(证券)信息,涉民族(种族)、宗教歧视(或仇恨)言论,伪医疗、伪保健信息等四类信息的媒体表达,往往侵害公共秩序。本研究详细梳理了前述四类媒体表达的具体表现,并主要从法律视角入手分别对四类媒体表达规制中的重要问题进行了系统分析。谣言往往侵害公共安宁,需要依法规制。适用刑法规制谣言要恪守谣言入罪的三条标准,即:信息虚假;故意(编造);造成现实危害。同时,用来规制谣言的具体法律条款要符合基本法理。诽谤罪、寻衅滋事罪的适用,在某种程度上超出了其所保护法益的边界,应该设置煽动扰乱公共秩序(骚乱)罪来取代相关罪名的适用。《广告法》对虚假广告的规制作出了详细规定。虚假代言人广告泛滥的主要原因是监管出现疏漏,消费者的监督能促使相关责任主体的行为向法律回归;竞价排名属于广告是国际常识,在我国也不存在法理困境,应通过严格执法来遏制其危害;事件营销型炒作适用“非法经营罪”规制存在一定的法理困境,应将其纳入广告法规制范畴。另外,我国立法倾向于严格管控证券信息的传播。国际社会对民族(种族)歧视或仇恨言论的法律规制,在理念上是有共识的,在立法及司法实践中却存在较大差异;“亵渎宗教”类媒体表达的规制,则带有强烈的文化特色,不同文化背景的国家在规制途径上存在重大差异。在我国,在保护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不受媒体表达侵害问题上,相关立法是比较完善的;但我国无法立法禁止媒体“亵渎”宗教,这与宗教世俗化、文化化等因素有重要关系,也是《宪法》第36条的必然要求。舆论调节和媒体自律也是规制相关媒体表达之危害的重要途径。媒体要通过坚守专业理想和提升专业素养来有效遏制伪医疗、伪保健类媒体表达的危害;要通过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改进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策略等途径有效遏制谣言;要在媒体自律领域给予宗教充分尊重,杜绝无底线的“亵渎”等。
于冠魁[2](2014)在《经济法学视野下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惩罚性赔偿制度饱受争议,至今对该制度的争议尚未尘埃落定。争议的核心问题是惩罚性赔偿制度如何恰当的适用,从而既能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功能,又能避免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滥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功能是什么?实证地考察英美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和经典案例,进而归纳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功能是惩罚和遏制负外部性行为。在司法实践中英美法系国家较为普遍地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经历了对侮辱行为的惩罚,滥用实力的惩罚,对危害行为的有效率的阻遏几个发展阶段。但是理论界和司法界对于该制度的性质,适用民事审判程序是否违宪等问题的争论从未停止过。德国和法国对于惩罚性赔偿制度拒绝接受,但在法律制度中又存在类似于惩罚性赔偿的法律制度,司法实践中法院也超出了传统的民事责任范围判决被告承担类似于惩罚性赔偿金的赔偿责任,在德国有痛苦赔偿金、歧视赔偿金、“预防性”赔偿金、民事罚金等制度,在法国的合同法律制度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也均有适用。我国虽然有关于惩罚性赔偿的相关规定但是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基础理论尚待完善,而且司法实践中存在法院针对同样的事实做出矛盾判决的现象,因而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方法需要理论上的进一步探讨。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发挥其功能的理论基础是什么?惩罚性赔偿制度是以功利主义为哲理基础,以解决社会公共危害为目的的法律制度。惩罚性赔偿制度是国家矫正侵害行为的工具,是对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惩罚性赔偿的惩罚和阻遏功能与民法和刑法的理念是相矛盾和冲突的。为了解决这种冲突,理论界提出解决的三种路径:民事泛化论,惩罚私法化论,权利—过错—追索模式论,但是三种理论均未能有效的解决该矛盾。从惩罚性赔偿制度产生的背景、社会现实意义、运行机制、保护法益来看,惩罚性赔偿制度应当属于经济法性质。被告责任范围也从对受害人的侵害承担责任演变到对社会公众的侵害承担责任;但原告在获得惩罚性赔偿金时,也受到了不当得利的质疑。惩罚性赔偿制度经历了从补偿功能到惩罚与阻遏功能的演化,应当属于经济法律制度。经济法责任本身具有社会性、复合型、不对等和不平衡的特征,经济法责任理论可以对惩罚性赔偿制度做出合理的解释。惩罚性赔偿制度如何发挥作用,为什么有其他法律制度不能比拟的优势?法律制度具有社会调控功能,现实社会中存在若干危害公共的行为,对于该部分危害行为市场无法有效解决,而必须通过国家干预,通过制度解决。惩罚性赔偿制度相对于刑法、民法和行政法而言,更有效率。对于公共危害的解决,主要有两种路径:其一,通过刑法、行政法而产生遏制、威慑的“公共产品”;其二,将对侵害人提起诉讼而获得赔偿作为一种权利赋予受害人。哪种路径更有效率?因为公共产品具有非竞争性,由国家机关提供的,公共产品能否有效提供受制于国家机关的财力、人力等的制约,以及国家机关能否尽职尽责。民法的优势在于信息获取的便宜,程序简单,追责较高的效率,如果涉及的侵害行为具有公共危害性,受害人众多,因而如果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诉讼成本高昂,因而不具有效率。惩罚性赔偿制度机制作用下,受害人受到高额惩罚性赔偿金的激励,会积极搜集相关信息,委托律师,尽快有效的对侵害人提起诉讼;而受害人之间甚至会产生竞争,从而进一步提高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效率。因而具有公共危害性的侵害行为会被尽早发现,并由个人尽早的提起诉讼,进而予以阻遏。受害人提起的诉讼可以产生正的外部性,即侵害人因为被起诉,而不得不对相关的侵害行为予以收敛,乃至停止从事某些侵害行为,因而社会公众可以节省大量的预防成本。惩罚性赔偿制度功能发挥都受到哪些因素的影响或者限制?鉴于法律具有分配资源、社会调控的功能,因此经济学的方法来分析,更容易发现其内在机制。经济学语境下法律活动以实现效率最大化为目标。从经济学角度分析,惩罚性赔偿发挥作用的主要影响因素有:法律介入的时机,预期惩罚的严厉性,行为信息的充分性,行为人对于自身行为危险性的认知程度以及制度执行成本等。法律责任效用的发挥还受到归责原则的影响。严格责任原则下,法律适用的最佳状态是赔偿责任即惩罚性赔偿金与民事赔偿金之和等于损害,因为赔偿责任大于损害时,潜在的侵害人才有适当的动机采取预防措施,但是如果法律责任过大就会造成预防过度。在过错责任原则下,行为人通常会倾向于采取防御措施达到“通常注意”的行为标准,但这通常会造成防御不足,因而惩罚性赔偿可以加大责任,促使行为人进一步采取防御措施而避免损害的发生。不同法律体系的“土壤”对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也会产生影响,英美法系奉行司法能动主义,以有效的解决案件实际问题为目标,因而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的环境较为宽松,但有适用过度的倾向;大陆法系已有的严谨的法律制度体系很难为工具性很强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找到一席之地,因而即便遇到“法律漏洞”时,大陆法系更倾向于通过对现有制度的扩张解释等方法解决,而不是创设缺乏部门法特征的制度。司法实践中,因为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惩罚的性质,所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应当有合理的限度,应当受到必要性的约束;而且惩罚性赔偿制度应当符合公平与效率的法律基本的价值要求;惩罚性赔偿金也应当具有合理性。我国如何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首先,在我国法律制度不完善、社会管理过于倚重行政机关、道德失范的情况下,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的建立和运行有着特殊的积极的现实意义。其次,根据经济法理论惩罚性赔偿适用的范围应当限定在:市场失灵且具有社会危害性,而民法和刑法等其他法律制度不足以发挥功能的情形。再次,我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应当进一步完善,现有法律制度中以商品价格作为惩罚性赔偿金计算基数的规定等无效率的规范应当修改;应当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一般条款”,以规范惩罚性赔偿法律规范的适用范围;应当借鉴分割式惩罚性赔偿金制度,建立惩罚性赔偿基金制度,使惩罚性赔偿金既对公共危害行为予以遏制,也可以激励受害人提起诉讼,还可以惠及社会公众。第四,司法实践中,惩罚性规范的适用方法主要涉及法律解释和证明标准两方面的问题。我国在惩罚性赔偿法律规范适用的实践中,存在法律规范解释方法不同而导致判决结果不同的问题,为了更为有效的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法律解释方法应当予以统一,目的解释具有优先性。司法审判适用惩罚性赔偿案件中,以法官的自由心证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明标准更符合我国国情,也更具有效率。
彭建[3](2013)在《基于IS模型的现代汉语连动词构式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连动词(如:扮演,抄送)由两个施事相同的动词语素V1V2构成,两动作先后发生,且V1在V2发生时终止,两者之间除必备的时间逻辑上先后顺序关系外,还可能同时具有结果、方式、目的中的某一种伴随关系。本文主要穷尽性筛选出《现代汉语词典》第五版及其它部分词典中的连动词共358个作为本文的研究对象,且在CCL语料库检索系统中检索出3000余条例句作为封闭语料。全文共分五章,第一章引出主题,第二、三、四为文章的论述主体,第五章为结语。第一章为绪论。主要对学界有关连动词的相关研究进行梳理和评价并大体介绍了本文的研究对象和主体内容,语料来源和选取方法,说明了本课题研究的缘起及研究的意义,最后说明研究方法。第二章是文献综述,介绍了连动词的各种特征、研究状况以及对它们的评价。第三章为理论框架,将认知语言学里的象似性和凸显观整合成一个IS新模型作为研究连动词的理论基奠,这也是本文的一个理论创新之处。第四章为语料分析,首先基于IS语料分析了连动词的语法、语义以及语用特征并辅以详细的语料。第五章为结语。本章总结了全文的研究情况,我们的研究目的是:第一是弥补长期以来连动词研究不系统、不深入、不全面的缺陷,努力丰富连动词的理论知识。第二是在了解前人对连动词研究情况的基础之上首次提出了在认知语言学理论框架下的IS模型对连动词的研究赋予新的视角。不足之处:由于语料的有限性,可能分析的全面性不是那么的足够,另外本文的提出的理论模型难免带有一定局限性,有待进一步的发展与提高。本文的创新之处有以下两点:第一,首次提出了IS认知模型来解释现代汉语中连动词的潜在认知机制。第二,首次建立了一个由358个连动词、3000多CCL中句子组成的封闭语料库
朱艳梅[4](2012)在《监督过失犯罪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年来,社会高科技工业化水平得到了进一步的提升,于是乎大量的高科技创新产业迅速得以发展,这些进步与发展给人类社会带来了大量的物质财富,但与之相对应的大量食品安全、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环保事故等大型社会性灾害事故的发生率也呈大幅上升的趋势,这类灾害事故严重影响了大众的生命安全,同时也涉及对相关犯罪追究刑事责任问题。本文主要是通过对国外监督过失理论及我国监督过失理论的研究现状进行探讨,通过对监督过失犯罪成立要件的论述,分析监督过失理论在此类重大责任事故中运用的可行性,同时,对监督过失领域中是否可以适用信赖原则加以阐述,从而对我国实践中类似案例如何运用监督过失理论进行研究,并最终达到指导实践的目的。本文全文共分为引言、正文两大部分,其中正文部分分四章:第一章是监督过失理论概述,论述了监督过失的内涵、监督过失的理论基础以及研究现状。第二章通过对监督过失犯罪中的主体、主观要件以及客观要件的论述中研究监督过失犯罪的成立要件,从而对监督过失成立犯罪有一个系统的认识。第三章通过对信赖原则在监督过失中的适用进行分析研究,找出信赖原则适用于监督过失的切入点,使信赖原则更好的运用到监督过失中。第四章通过对我国刑法中监督过失理论体现的论述,以及监督过失理论在我国的研究现状,探究我国监督过失理论的运用与完善。
周云倩[5](2011)在《程序正义视阈下的舆论监督》文中研究表明“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义区分为程序正义和实体止义。“程序正义”在正义理论体系中占据极其重要的地位,被誉为人类正义理论的一朵奇葩。程序正义要求不能仅仅关注结果的正当性,还应重视合理和正当的过程和方式所体现出来的正义。程序代表最基本的正义,程序正义是实现实体正义的必要条件和必需保障。程序正义问题涵盖了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层面,程序正义的实现程度更成为现代文明和法制社会的一种丈量尺度。从实践价值看,设置正义的程序,规限权力主体应遵守的程序性义务,利用正当程序规则对权力加以制约,由此可形成一种有效的程序控权机制。将程序正义引入舆论监督范畴,以舆论监督活动为考察对象,形成了对当下舆论监督规范运行的一种新观照视角,也提供了破解和扭转舆论监督实践偏差的一种可能方案。舆论监督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宪法性权利,也是新闻媒介代为行使的一项基本权利。从社会运行的角度看,正确的舆论监督可以成为弘扬正义、规范权力运行、提高民主程度的“秘密武器”;而失范的所谓“监督”,也可以成为消解公平、助推权力滥用,败坏社会风气的“罪魁祸首”。实践表明,在保障舆论监督公平正义终极目标的实现过程中,程序具有突出的和不可替代的重要性。冈此,程序规范是舆论监督法治化的一个关键环节,也是新闻职业道德建设中的一个重要命题。在舆论监督实践中,监督的方式、手段、步骤、次序等构成该领域特定的程序范畴。作为一种社会性程序,舆论监督程序并不是一种物理性的、去价值、去伦理的单纯方式或手段,存在程序价值构成的评判,舆论监督程序的价值应从“作为目的的善”和“作为方法的善”两个层面展开:一是从监督程序的目的性和功利性去看,即程序是否有利于促成监督正义效果的达成,是否体现其“作为目的的善”的正当性;二是从监督程序本身作出正义性的肯定评价或否定评价。对于其“作为方法的善”的考量,正是舆论监督程序正义的界定和判断。舆论监督过程中合理、合法和公正的步骤、方式和手段构成了舆论监督程序正义的基本范畴,包括程序合法性、程序合理性和程序公平等三个最低限度标准。合理、正当的舆论监督程序,既可规范自身监督行为和树立媒体公信力与权威性,也有利于调和或转化监督过程中的矛盾,获得更多的社会认同和舆论支持。依据程序规则,合理、合法、公正地开展新闻舆论监督,将更有效地发挥舆论监督的正向功能,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以及社会和谐建设。舆论监督程序正义的理念确立和正当程序制度构建,关乎舆论监督公平正义诉求的最终达成,具有关键性价值和重要意义。而从保障机制的层面看,“德法并举”有利于舆论监督程序的正义性落至实处。在舆论监督程序正义的德治路径中,可将程序道德引入新闻职业道德的体系建设并加以强化。一切社会行为都必须遵循某种道德行为规范或准则,一方面舆论监督的方式、手段机立场作为程序必然体现其伦理取向;另一方面,舆论监督程序也不能脱离道德的规约而放任自流。通过确立舆论监督程序的伦理标准、完善程序道德细则、建立新闻工作者的“心中之规”等手段,辅之道德激励、道德教育、伦理评议等机制,基于道德教化和媒体自律实现对舆论监督主体及行为的规约。程序不仅与伦理相连,也与法治相依。程序法治以程序过程为治理中心,以正当程序为保障,可以使程序活动过程体现法律统治而不是恣意这一法治理念。程序法治提供了舆论监督程序正义法律治理的合理路径。舆论监督程序法治是将舆论监督程序纳入法制轨道,按照国家法律所规定的法定程序合法运行,其中包括舆论监督的程序法定性和舆论监督程序运行的适法性两个维度。程序法治的核心是程序正义,程序法治为实现舆论监督程序正义提供了法律意义上的保障:首先,推动程序正义从理念走向现实,将程序正义的独立价值理念转换为法律制度的规范,融程序正义的内在价值于程序法规之中;其次,在程序正义遭到践踏时,建立相应的法律纠正机制和制裁手段。重视并推进舆论监督程序法治,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和现实意义,表现为确立舆论监督程序合法性基础、建立舆论监督的程序控权机制、保障监督相对人合法权利等具体层面。完善舆论监督程序法律制度和加强法律的刚性执行成为舆论监督程序正义法律治理的必然选择。由于受到“重实体,轻程序”观念的长久影响,舆论监督程序正义理念淡薄,舆论监督程序正义也遭遇一系列的实践困境。当下,在程序正义方面引发各方争议的往往集中于舆论监督的法律程序、道德程序及角色程序等层面上。本文对媒体监督实践中涉及的程序正义热点问题展开现象描述、成冈剖析及学理阐释,涉略到隐性采访、舆论监督回避制度、舆论监督权寻租、媒体审判和舆论监督平衡报道等具体方面。隐性采访具有隐瞒身份、隐瞒目的、隐瞒手段等现实特征,作为一种特殊采访方式和手段存在程序道德和程序合法性的极大争议。在舆论监督活动中,建立起隐性采访合理使用的边界,可以实现新闻自由和新闻自律的统一、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兼顾。舆论监督回避制度要求与报道对象或利害关系人的相关人员不得参加报道活动,从形式上保证监督报道活动的中立性和公正性,凸显舆论监督的程序公正原则,有利于培养社会认同,规避利益冲突,保障监督实体的客观公正。完善回避制度实施细则和构建监督配套机制,可进一步强化回避制度的约束力和执行力。舆论监督权寻租是新闻媒体或新闻从业人员利用监督话语权为个人或团体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一种新闻行业的腐败行为,监督程序异化与监督实体异化构成因果关系链条。监督权寻租损害的是公众的知情权,也严重削弱媒体公信力,造成恶劣的社会负面影响。将舆论监督权寻租纳入法律治理范畴和建立行业自律体系有利于维护监督权的纯洁性和公正性。媒体审判是舆论监督司法运行中出现的一种程序失范和越位现象,新闻媒介超越法律规定,抢在法庭判决之前得出结论,引发干预司法独立的实体偏差,侵害当事人公平审判权等基本权利,既违背程序正义准则,也与现代法治理念背道而驰。完善和落实司法报道的程序性和实体性规定是使“错位”的舆论监督回归正途的对策所在。舆论监督平衡报道要求媒体在报道对象、报道立场等各方面秉持客观中立的态度,从而达到报道的全面性与客观性。平衡原则符合和体现了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旨,可以提升舆论监督的信服力和可信度,减少监督法律风险,提高社会和谐度。舆论监督平衡报道亟待从一种操作技巧上升到职业道德层面予以强化,并形成制度性规定加以推进。
刘忠[6](2011)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视域下私营部门利益冲突问题研究》文中提出涵盖公共领域和私营部门的利益冲突是反腐败理论和实践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实际上,用于打击腐败的立法包括几方面的法律……调整利益冲突、保护举报者和投诉者、控制收受礼物和款待宴请、禁止那些因道德行为方面而犯罪的人把持或竞选公职并禁止他们获得官职……”利益冲突在反腐败中的基础性作用和重要意义已经在国际社会形成共识,《公约》倡导各缔约国重视利益冲突就是最好反映。利益冲突涉及公、私两个层面,本论文把私的层面即私营部门作为研究对象。透视《公约》私营部门利益冲突的形成背景,欧美等发达区域的国际组织、国家和地区较为完善,而亚非等发展中区域的国际组织、国家和地区还欠成熟。我国虽有散见于党纪国法中的类似利益冲突制度规定,但其大都指向公的层面,私的层面没有受到重视,只是个别经济法律法规中存在一些类似利益冲突性质的制度规范,且并非是在利益冲突科学理念指导下完成的,而是“一事一议”的补救式做法。应当说,直至2009年9月,我国明确提出“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前,该制度始终尚付阙如。本文正是在这样一种国际和国内背景下,通过对《公约》私营部门利益冲突内涵及相关要素研究,对比主要国际组织、国家和地区私营部门利益冲突制度建设做法,考察我国私营部门利益冲突制度建设现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私营部门利益冲突制度建设进行了深入思考,并提出了建议和理由。论文由引言、正文和结论等8部分构成。第1章“引言”。主要对论文选题背景、选题意义、研究现状以及研究方法等进行了阐述,意在说明论文具有一定挑战性和创新性。第2章“《公约》利益冲突内涵及相关性”。主要对《公约》视野下的利益冲突内涵、特征、遵循原则、立法形式、价值目标和理论基础等进行了研究,特别是对新形势下的利益冲突内涵提出了笔者自己的新见解。第3章“《公约》私营部门利益冲突起源”。在利益冲突制度的整个历史发展过程中探寻私营部门利益冲突的起源,认为美国“水门事件”和日本“洛克希德商业贿赂案”标志着私营部门利益冲突制度的正式形成。第4章“《公约》私营部门利益冲突形态”。私营部门利益冲突形态是不能回避的一个重要问题,它直接关系对利益冲突的范畴界定以及规制措施。笔者从利益冲突实施手段、危害后果和参与主体等3个层面对私营部门利益冲突形态进行深入解剖,旨在说明私营部门利益冲突存在形态的多样性和复杂性。第5章“《公约》私营部门利益冲突控制措施”。《公约》对私营部门利益冲突问题予以关注开阔了利益冲突制度研究新视野。论文从私营部门与利益冲突内在联系以及控制措施等方面对《公约》私营部门利益冲突规范予以论证,同时对主要国际组织、国家和地区实践进行了考察。第6章“我国私营部门利益冲突现状”。为全面了解和清醒认识我国私营部门利益冲突建设情况,更好地与对《公约》私营部门利益冲突制度的研究成果对接并进行转化,论文从理论、实践和制度建设三个层面总结和分析了我国私营部门利益冲突发展现状。第7章“我国私营部门利益冲突制度建设思考”。从私营部门反腐败重大意义、国际公约转化为国内法、私营部门纳入我国“惩防”体系、制定覆盖公私领域的《反腐败法》、突出《反腐败法》的域外效力和完善私营部门利益冲突控制措施等6个方面进行了思考,提出了建议并阐述了理由。第8章“结论”。私营部门利益冲突制度与公共领域和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制度一样,具有其它反腐败制度不能替代的治本性功能,在“惩防”体系特别是“防”的体系中至关重要。在《公约》倡导下,在国际社会各方努力下,私营部门利益冲突会得到包括我国在内的更多国家和地区重视。
李东晓[7](2010)在《中国贪腐丑闻的媒介呈现与新闻生产研究 ——媒介社会学的视角》文中提出中国语境下的贪腐丑闻可以定义为公开传播的有关政治人物(或组织)违反法律法规、党纪政纪、社会公德或公众期望等不当行为的信息。本研究通过质化和量化相结合的内容分析方法,对6份纸媒的815个样本进行分析,管窥中国媒体对贪腐丑闻的呈现与生产的特点和规律。研究发现,中国贪腐丑闻报道具有离散度高、议题转换快速的特点。在中国贪腐丑闻报道的角色构成上,“已落马”、“已查办”、“已结案”的官员占了绝大多数;丑闻报道数量与官员级别有着明显的相关:官员级别越高,丑闻数量越少;县处级及以下,占到丑闻总量的八成。贪腐丑闻的类型分布呈交叉性与多样性的特点,单纯的性丑闻比例最低,主要集中县处级及以下官员。在贪腐丑闻的新闻来源方面,政府信息发布作为信源的比例最高,占51.7%,其次是公众和丑闻所涉及的当事人的诉讼、投诉和透露,学者专家信源提供的信息比例最低。媒体间报道的互相转引也是贪腐丑闻重要的信源类型,新华社通稿占了三成。除了惯常使用的正式新闻源和组织新闻源外,贪腐丑闻更加强调如新闻线人报料、内部知情人泄露、受害者揭发控告等非正式新闻源。贪腐丑闻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偶然性,其发生方式主要有两种:主动挖掘和被动接收。这取决于贪腐事件与新闻源之间,以及新闻源与新闻机构之间的“触发”方式。在贪腐丑闻的媒介呈现方面,报道的显着度和主题框架方式与官员级别也有着显着相关。媒体的贪腐丑闻报道以“简单化”和“一致化”处理为主。在解决方案的判断上倾向于扮演政府的支持者、信息的发布者角色,而较少运用“冲突型”框架。在贪腐丑闻的归因框架上,原因分析较少,在提及的原因中,对个人原因的强调超过制度原因。中国贪腐丑闻的生产受到多种场域的影响和制约。政治、经济、法律、技术以及媒介机构的组织场域都是贪腐丑闻生产的影响因素,政治场域中的权力关系对贪腐丑闻生产起着决定性作用,媒体的角色和功能大大受此关系制约。本文对贪腐丑闻的研究为观察中国媒体、政治与社会的互动打开了一扇窗口。
胡新桥[8](2010)在《报道权与司法权的冲突与化解 ——以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犯罪报道为视点》文中研究说明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之间的关系一直是新闻法制研究领域的热点问题。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作为民主法治社会的两个基本价值规范,拥有着天生的对抗性;但是同时他们也有着共同的价值追求: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这种共同的价值追求也就为两者最终实现共存提供了可能性。过往一提到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一般是从言论自由和审判独立角度进行的论述分析,而较少有人结合中国犯罪报道这一特殊新闻报道题材进行梳理分析,更没有人把对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的冲突这一论题置于报道权与司法权冲突这个视角。笔者以为,我们过去的研究更多地集中在对于外来概念的逻辑演绎推理上,而较少面对中国法治与新闻媒体发展的客观现实进行历史的纵向梳理和横向的跨学科论证。在此认识的基础上,笔者把司法权概念不仅仅局限在西方尤其是美国实行三权分立国家主流观点基础之上,而是结合中国现实层面司法权的具体设置基础之上,并集中在刑事犯罪的一般程序(侦查——起诉——审判)框架内,来结合现实对中国大陆近三十年的犯罪报道中报道权和司法权的冲突进行分析,进而从新闻学和法学角度提出可能的解决路径。本论文主要从四个方面对中国近三十年犯罪报道中报道权与司法权的冲突与化解问题进行了论述。在第一章中,笔者分三节梳理了自改革开放始到网络时代报道权与司法权之间的冲突由隐形化到凸显再到面临的新挑战,不是从历史分期的角度进行纵向的案例梳理,而是紧紧围绕不同时期的报道案例、结合不同的传播方式所反映的报道权与司法权之间冲突的特征进行述与析,在回顾报道历程的同时对报道权与司法权之间的冲突进行了归纳总结,努力找出伴随我国大陆地区犯罪报道产生、发展过程而出现的报道权与司法权冲突出现、演变历程。第二章中,按照刑事侦查阶段的、刑事起诉阶段和刑事审判阶段的刑事案件报道的基本流程(这也是一宗刑事案件必须要经过的正常司法程序),笔者集中梳理了报道权分别与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之间的冲突表现以及分析报道权与司法权之间工作程序不同和专业化要求不同对冲突的影响。第三章中,笔者集中分析了报道权与司法权冲突形成的影响因素,指出犯罪报道从业人员和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自身专业性素质不足是造成两权冲突的因素之一,并把报道权与司法权放置到社会大环境中进行了分析,结合《楚天都市报》进行了相应的文本分析,认为媒介商业化和司法权配置本身存在的问题也是造成报道权与司法权之间冲突的更为隐蔽的因素。在第四章中,笔者提出了化解报道权与司法权冲突的可能路径,主要是在现有框架下提升媒体和司法机关双方的专业性,媒体不仅要进一步坚持新闻专业主义,还要在坚持专业主义的基础上提升犯罪报道的法律专业主义,以达到司法适应的目标,另一方面司法机关也要在进一步提升法律专业主义的基础上增强司法信息公开的意识和制度建设;除此之外,笔者还从职业道德和法律规制的角度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看法,认为媒体报道权利应该实现最大化,社会信息的公开透明流通才有助于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当然这种最大化也需要建立在既有法律框架内。提高媒体和司法双方的法律专业主义和新闻专业主义,并不能从根本上破除报道权与司法权之间的冲突。这是笔者考虑到中国当下的媒体环境和法治环境现实所深感担忧的方面。笔者以为,在当下中国,媒体和司法都没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职业化”或“职能化”,而更多的是一种“权力的工具”,这也就使得双方没有办法从根本上破除“权力的藩篱”。
程亮亮[9](2008)在《矿难报道的若干问题探讨》文中研究说明据相关部门统计,自2002年以来,我国每年有将近6000人死于各种矿难事故。2005年我国因为矿难死亡的人数更是直接占到了当年全世界矿难死亡人数的80%。而于我们的诸多媒体,矿难报道出现的频率也一天比一天高,在感谢我们的媒体为我们呈现出这样的事实、为我们揭露出相当多事故背后的原因的同时,笔者认为我们的媒体对于矿难的报道依旧存在着诸多的不足之处需要我们加以改进。本研究通过对建国以来我国媒体(以平面媒体为主)矿难报道的特点进行梳理,并结合外国媒体发达国家对于矿难报道的经验,分析总结出以前的报道的不足之处,从而为以后的报道做出更为合理、更为全面的指导,并可以适当的把某些规律理论化,为以后该类事件的报道做指导。同时,可以让我们的媒体更了解如何在该类事件的报道过程中如何在监督的同时,上升到国家利益的高度进一步做好报道,为和谐社会的建设作好舆论引导。通过研究笔者发现我国媒体在对于矿难报道自建国以来取得了相当大的进步,如报道时效性、透明性增强,报道的角度更全面,人文关怀素养在报道中也得到了更多的体现,但是同样也有诸如图片运用仍不是相当理想,由于市场经济思想的冲击导致的矿难报道的受阻等等现象。不过笔者相信随着我国媒体改革,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发展,我国的矿难报道必将取得更大进步。
程金福[10](2007)在《媒介权力与政治权力的结构变迁 ——当代中国大众传媒与反腐倡廉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反腐倡廉不仅是中共官方维护政治合法性避免危机的需要,也是中国社会维护公共利益免受侵害的需要。当代中国的大众传媒以“舆论监督”的新功能建构,突破了“喉舌论”单一功能的承当;并在反腐倡廉的具体实践中,形成了“倡廉报道”、作为官方警示教育的“反腐报道”、作为媒体自觉监督的“反腐报道”的三种新报道类型。“倡廉报道”和作为官方警示教育的“反腐报道”形成了中共官方利用大众传媒进行反腐败宣传的主要模式。而作为媒体自觉监督的“反腐报道”则主要是大众传媒主动揭露报道腐败,进而推动中共官方对于腐败的查处。20世纪80年代大众传媒“舆论监督”的新功能提出在当代中国的历史上开启了媒介权力与党(政治)权力的结构关系上的第一次突破:媒介权力可以不再仅仅是作为政治权力的延伸,还可以是来自“群众”的一种对于政治权力的“批评”力量;它动摇了“喉舌论”的关于新闻传媒的单一功能定位,也动摇了媒介权力与党(政治)权力的单一的从属性结构关系,这一突破和动摇为此后的中国传媒实践开拓了新路,拓展了空间,并建构了当代中国媒介权力监督党(政治)权力的最初合法性。但是,“舆论监督”的提出由于没有在理念上建构出媒介权力与政治权力的新的明确的结构关系,因而也就难以抗衡和阻止后来理念上回归结构关系的老路——即以“舆论导向”的提出对媒介权力与政治权力结构关系进行规范调整。1996年“舆论导向”的规范,和20世纪90年代之后“舆论监督”的后期解读,以及媒介市场化的发展,促使媒介权力与政治权力之间的结构关系呈现出妥协多变的态势。
二、阜新特大火灾二审宣判——事故责任者受到法律制裁(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阜新特大火灾二审宣判——事故责任者受到法律制裁(论文提纲范文)
(1)媒体表达侵害公共秩序的主要类型及其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1章 媒体表达侵害公共秩序的主要类别 |
1.1 社会生活中侵害公共秩序的谣言 |
1.1.1 地震、爆炸、生化等恐怖信息谣言 |
1.1.2 食品、疾病(药品)及人身安全谣言 |
1.1.3 社会性突发事件中的谣言 |
1.2 虚假商业宣传与虚假金融、证券信息类媒体表达 |
1.2.1 虚假商业宣传类媒体表达 |
1.2.2 虚假金融、证券信息类媒体表达 |
1.3 涉宗教、民族(种族)类媒体表达 |
1.3.1 冒犯宗教 “神圣”人物引发社会冲突 |
1.3.2 煽动种族歧视或仇恨酿成悲剧 |
1.3.3 侵害民族风俗习惯引发社会冲突 |
1.4 伪科学、迷信等类别信息的媒体表达 |
1.4.1 伪医疗、伪保健类媒体表达损害公众生命健康 |
1.4.2 迷信、邪教信息之媒体表达侵蚀公共秩序 |
1.5 本章小结 |
第2章 侵害公共秩序的谣言之法律(刑法)规制 |
2.1 《刑法》中相关罪名设置及入其罪标准 |
2.1.1 可用来规制侵害公共秩序的谣言的罪名 |
2.1.2 恪守谣言入罪的三条标准 |
2.2 “诽谤罪”之 “但书”适用问题分析 |
2.2.1 “自诉”转 “公诉”的具体标准 |
2.2.2 “公诉”标准的司法实践考察 |
2.2.3 “但书”标准中法理困境再评价 |
2.3 网络空间之 “寻衅滋事罪”适用问题分析 |
2.3.1 网络 “辱骂、恐吓”不宜适用寻衅滋事罪 |
2.3.2 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宜适用寻衅滋事罪 |
2.4 设置 “煽动扰乱公共秩序(骚乱)罪” |
2.4.1 “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罪”设置有不当之处 |
2.4.2 设置 “煽动扰乱公共秩序(骚乱)罪” |
2.5 本章小结 |
第3章 虚假商业宣传、虚假证券信息类媒体表达法律规制 |
3.1 规制 “虚假广告”的立法现状 |
3.1.1《广告法》等禁止虚假广告 |
3.1.2 关于虚假广告的处罚规定 |
3.2 虚假的代言人广告之法律规制 |
3.2.1 泛滥之原因:旧《广告法》等立法缺失与监管缺位 |
3.2.2 新《广告法》对代言人广告作出了严格规范 |
3.2.3 根治虚假的代言人广告:普法与民众监督 |
3.3 网络 “竞价排名”的法律规制 |
3.3.1 “竞价排名”是广告属于常识 |
3.3.2 搜索公司有内容审核义务 |
3.3.3 搜索公司有广告标识义务 |
3.4 商业型网络水军炒作的法律规制 |
3.4.1 “诋毁型”与 “删帖型”炒作的法律规制 |
3.4.2 事件营销型炒作与 “非法经营罪”适用 |
3.4.3 将事件营销型炒作纳入广告范畴管理 |
3.5 虚假证券信息类媒体表达的法律规制 |
3.5.1 我国法律禁止媒体传播虚假的证券信息 |
3.5.2 依法规制虚假证券信息类媒体表达 |
3.6 本章小结 |
第4章 涉种族(民族)、宗教类媒体表达的法律规制 |
4.1 涉种族歧视或仇恨类媒体表达的国际规制经验 |
4.1.1 涉种族歧视或仇恨言论的国际规范及其案例 |
4.1.2 美国:对涉种族歧视或仇恨言论持宽容态度 |
4.1.3 德国、新加坡:严厉规制种族歧视或仇恨言论 |
4.2 法律规制 “亵渎宗教”类媒体表达的国际经验 |
4.2.1 西方主要国家:法律不禁止媒体 “亵渎宗教” |
4.2.2 伊斯兰世界:法律严厉禁止 “亵渎宗教”言论 |
4.2.3 新加坡、澳大利亚等国禁止媒体 “亵渎宗教” |
4.2.4 “亵渎宗教”类媒体表达法律规制的复杂性 |
4.3 我国 “亵渎宗教”类媒体表达规制: “因俗制宜” |
4.4 依法规制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类媒体表达 |
4.4.1 我国法律法规中的相关规定 |
4.4.2 相关媒体表达规制的启示 |
4.4.3 法律规制的困境与反思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媒体表达的舆论调节与媒体自律 |
5.1 伪医疗、伪保健类媒体表达的舆论调节与媒体自律 |
5.1.1 法律难以有效规制各种伪医疗、伪保健类媒体表达 |
5.1.2 通过舆论监督来遏制或边缘化其危害 |
5.1.3 以专业理想和专业素养抵御资本侵蚀 |
5.2 通过信息发布遏制谣言对公共秩序的侵害 |
5.2.1 普遍社会恐惧与社会传播系统紊乱导致谣言泛滥 |
5.2.2 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压缩谣言滋生空间 |
5.2.3 改进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策略以遏制谣言 |
5.3 媒体表达应努力避免伤害宗教情感 |
5.3.1 世界各国(地区)媒体职业道德要求尊重宗教 |
5.3.2 政治人物的呼吁及部分媒体的坚守 |
5.3.3 我国相关职业道德建设的方向 |
5.4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2)经济法学视野下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论题及研究目的 |
二、 研究综述 |
三、 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 |
四、 研究方法、研究范围、创新点 |
第一章 惩罚性赔偿适用的历史考察及功能分析 |
第一节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文献与定义 |
一、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历史文献 |
二、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定义 |
第二节 惩罚性赔偿制度在英美国家中的适用 |
一、 惩罚性赔偿制度在英国的适用 |
二、 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美国的适用 |
第三节 德国和法国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立场及争论 |
一、 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德国的适用 |
二、 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法国的适用 |
第四节 我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与判例 |
一、 我国现行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
二、 我国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判例 |
第五节 惩罚性赔偿制度对于负外部性行为的矫正 |
一、 侵害行为的外部性 |
二、 外部性问题解决路径的选择 |
三、 惩罚性赔偿制度功能由补偿到惩罚和阻遏的演变 |
四、 外部性矫正主体的演变 |
第二章 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惩罚性赔偿的哲理基础:功利主义 |
一、 道义责任说 |
二、 报应正义说 |
三、 功利说 |
第二节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目的:维护社会整体利益 |
一、 惩罚性赔偿制度目的的三种学说 |
二、 不同视角下惩罚性赔偿制度目的的解读 |
三、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终极目的: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 |
四、 惩罚性赔偿实现的路径:阻遏与惩罚 |
第三节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性质 |
一、 惩罚性赔偿制度性质的主要学说 |
二、 惩罚性赔偿功能与民法理念和刑法理念的冲突 |
三、 冲突解决的理论及评析 |
四、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经济法性质 |
第四节 惩罚性赔偿的价值诉求 |
一、 实质自由 |
二、 社会整体秩序 |
三、 实质公平 |
四、 社会经济效率 |
第三章 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的法经济学分析 |
第一节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运行机制 |
一、 法律制度的社会调控功能 |
二、 制度的供给与需求:惩罚性赔偿产生的历史合理性 |
三、 惩罚性赔偿运行机制的经济学阐释 |
第二节 惩罚性赔偿制度与刑罚之比较 |
一、 相同的目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
二、 适用范围的差异:谦抑与泛化 |
三、 实现路径的差异:公共产品与私人执法 |
四、 界分与合作 |
第三节 惩罚性赔偿制度与民事责任之比较 |
一、 相同的责任确定依据:造成的损害 |
二、 制度功能的差异:补偿与惩罚 |
三、 原告诉讼积极性的差异:自主与激励 |
第四节 惩罚性赔偿制度与行政处罚之比较 |
一、 相同的目标:防止损害的发生 |
二、 规则效用的差异:事前惩罚规则与事后惩罚规则 |
三、 惩罚性赔偿制度对公共规范的替代 |
第四章 惩罚性赔偿适用的效率 |
第一节 法律效率理论 |
一、 经济学的效率理论 |
二、 法学的效率理论 |
三、 经济效率与法律效率的一致性 |
四、 效率与公平的对立统一 |
第二节 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效率的分析 |
一、 法律适用效率影响因素的经济学分析 |
二、 司法政策的影响—以“知假买假”为例 |
三、 归责原则对适用效率的影响 |
第三节 法律体系对于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的影响 |
一、 大陆法系对法律自洽体系的坚守 |
二、 英美法系对实质正义的追求 |
三、 两大法系在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过程中的冲突与分析 |
四、 两大法系的不同法律思维 |
第四节 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的限度 |
一、 必要性的限制 |
二、 实施效果的考量 |
三、 合理性标准 |
第五章 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完善与适用方法 |
第一节 经济法对于解决中国现实问题的特殊意义 |
一、 从两起事件透视“中国式问题” |
二、 公权力向诉权的转化 |
三、 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的效用 |
第二节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及制度完善 |
一、 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 |
二、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完善 |
第三节 适用方法(上):惩罚性赔偿法律规范的解释 |
一、 两个判决引发的思考:文义解释抑或目的解释 |
二、 法律规范的特殊性与解释方法的选择 |
三、 惩罚性法律规范解释的最优路径:目的性解释 |
四、 惩罚性法律规范目的性解释的限制 |
第四节 适用方法(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 |
一、 惩罚性赔偿诉讼证明的事实范围 |
二、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证明标准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3)基于IS模型的现代汉语连动词构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Acknowledgement |
Chapter 1 Introduction |
1.1 Motivation and Significance |
1.1.1 Motivation |
1.1.2 The Significance |
1.2 Research Scope |
1.2.1 The Targets of the Paper |
1.2.2 The Main Content |
1.3 Data Selection and Method |
1.3.1 The Data Selection of This Thesis |
1.3.2 The Research Method of this Thesis |
1.4 The Definition and Standard of SVC |
1.5 Layout of the Thesis |
Chapter 2 Literature Review |
2.1 Introduction |
2.2 Previous Studies on Serial Verb Construction in Chinese |
2.2.1 The Review of Different Studies on the SVC in Chinese |
2.2.2 The Comments on the State of the SVC |
Chapter 3 Theoretical Framework |
3.1 Introduction |
3.2 Theoretical Basis |
3.2.1 The Iconicity in Cognitive Linguistics |
3.2.2 Salience in Cognitive Linguistics |
3.3 Theoretical Integration: IS Model |
3.3.1 Ordering Iconicity and the SVC in Chinese |
3.3.2 Salience and the SVC |
3.3.3 The Necessity of IS Model |
3.3.4 Case Study |
Chapter Four Data Analysis and Discussion |
4.1 Introduction |
4.2 Data Description and Distribution |
4.2.1 The Data Statistics |
4.2.2 The Difference in Degree of the SVC |
4.3 Data Analysis |
4.3.1 The Grammatical Features of the SVC |
4.3.2 Semantic Features of the SVC |
4.3.3 Pragmatic Features of the SVC |
4.4 IS Model and Data Discussion |
4.5 Summary |
Chapter Five Conclusion |
5.1 Main Contributions |
5.2 Limitations and Suggestions |
References |
(4)监督过失犯罪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监督过失理论概述 |
一、 监督过失理论内涵 |
(一) 监督过失的缘起 |
(二) 监督过失的概念 |
(三) 监督过失的分类 |
二、 监督过失的理论基础 |
(一) 过失犯罪理论的发展 |
(二) 监督过失理论源自新新过失论 |
三、 监督过失理论的研究现状 |
(一) 大陆法系国家对于监督过失的研究 |
(二) 英美法系国家对于监督过失的研究 |
第二章 监督过失犯罪的成立要件 |
一、 监督过失犯罪主体的确定 |
(一) 监督过失犯罪主体范围的确定 |
(二) 监督过失犯罪主体的注意义务 |
(三) 监督过失犯罪主体的注意能力 |
二、 监督过失犯罪的客观要件 |
(一) 监督过失犯罪的行为特征 |
(二) 监督过失犯罪中的因果关系 |
第三章 信赖原则在监督过失中的运用 |
一、 信赖原则的提出与含义 |
(一) 信赖原则的提出 |
(二) 信赖原则的内涵 |
二、 信赖原则在监督过失犯罪中的适用 |
(一) 监督过失犯罪中适用信赖原则的争议 |
(二) 监督过失中适用信赖原则之我见 |
第四章 我国监督过失理论的运用与研究 |
一、 监督过失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 |
(一) 监督过失理论在我国刑事立法中的体现 |
(二) 监督过失理论在我国刑事司法中的运用 |
二、 监督过失理论在我国的研究现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程序正义视阈下的舆论监督(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绪论 |
(一) 选题缘起与研究意义 |
1、选题缘起 |
2、研究意义 |
(二) 研究现状综述 |
(三) 论文思路与研究框架 |
1、论文思路 |
2、研究框架 |
(四)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研究内容 |
2、研究方法 |
(五) 论文特色与可能的创新 |
1、论文特色 |
2、可能的创新 |
二、舆论监督概述 |
(一) 舆论监督的概念 |
1、提法由来 |
2、内涵界定 |
(二) 舆论监督的特征 |
1、主客体广泛性 |
2、方式公开性 |
3、影响及时性 |
4、效果威慑性 |
(三) 我国新时期舆论监督的实践历程 |
1、舆论监督得到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 |
2、标志性的舆论监督事件不断出现 |
三、舆论监督程序正义的意蕴与实践 |
(一) 程序正义理论探微 |
1、程序释义 |
2、程序正义的理论内涵 |
(二) 舆论监督程序正义的界定与价值 |
1、舆论监督程序正义的基本要素 |
2、舆论监督程序正义的应用价值 |
(三) 舆论监督程序正义现状考察 |
1、舆论监督程序正义理念淡薄 |
2、舆论监督程序正义的现实困境 |
四、舆论监督程序正义的伦理规约 |
(一) 程序道德界说 |
1、程序道德的内涵 |
2、程序道德的具体运用 |
(二) 舆论监督的程序道德规范 |
1、确立监督程序的伦理标准 |
2、提供道德权变的程序规则 |
3、发挥道德规约功能 |
(三) 舆论监督程序正义的德治方略 |
1、完备程序道德细则 |
2、建立道德激励机制 |
3、加强道德教育机制 |
4、建构伦理评议机制 |
五、舆论监督程序正义的法律治理 |
(一) 程序法治的理路 |
1、程序法治的概念与特征 |
2、舆论监督程序法治的内涵 |
(二) 舆论监督程序法治的实践价值 |
1、建构舆论监督的程序合法性基础 |
2、建立舆论监督的程序控权机制 |
3、保障监督相对人的合法权利 |
(三) 舆论监督程序正义的法治路径 |
1、完善程序法律制度 |
2、引入司法校正机制 |
六、隐性采访的困惑与反思 |
(一) 隐性采访的出现与盛行 |
1、何谓隐性采访 |
2、隐性采访盛行的原因 |
(二) 隐性采访的程序正义考量 |
1、隐性采访的程序道德 |
2、隐性采访的程序合法性 |
(三) 隐性采访的自律与规范 |
1、树立隐性采访的自律意识 |
2、强化隐性采访的适用原则 |
七、舆论监督回避制度的检视 |
(一) 舆论监督回避制度的内涵与实践价值 |
1、回避制度的内涵 |
2、舆论监督回避制度的实践价值 |
(二) 舆论监督回避制度的"短板"分析 |
1、具体操作程序模糊 |
2、责任追究机制虚弱 |
3、有效监督机制缺失 |
(三) 完善舆论监督回避制度的构想 |
1、完备回避制度实施细则 |
2、构建监督保障机制 |
八、舆论监督权寻租研究 |
(一) 舆论监督权寻租的表征 |
1、舆论监督权寻租的界定 |
2、舆论监督权寻租的实质 |
(二) 舆论监督权寻租的根源 |
1、社会拜金思潮的影响 |
2、媒体市场转型的冲击 |
3、媒体用人机制的问题 |
(三) 防范舆论监督权寻租的对策 |
1、纳入法律治理范畴 |
2、建立行业自律体系 |
九、媒体审判现象聚焦 |
(一) 媒体审判的界定与表现 |
1、媒体审判的界定 |
2、媒体审判的表现形式 |
(二) 媒体审判的危害性 |
1、破坏司法独立和司法权威 |
2、侵犯当事人的基本权利 |
(三) 防范媒体审判的制度设计 |
1、完善司法报道的程序性规定 |
2、完备司法报道内容与实体的规范性条款 |
十、舆论监督的平衡报道研究 |
(一) 平衡报道的提出 |
1、平衡报道的内涵 |
2、平衡报道的特性 |
(二) 舆论监督平衡报道的现实困境 |
1、舆论监督失衡报道的表现 |
2、舆论监督失衡报道的负面效应 |
(三) 舆论监督平衡报道的践履 |
1、列入职业道德范畴 |
2、完善制度规定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6)《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视域下私营部门利益冲突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创新点摘要 |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研究背景 |
1.1.1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背景及其基本内容 |
1.1.2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了利益冲突制度 |
1.1.3 我国首次提出了利益冲突制度 |
1.1.4 国际社会利益冲突制度趋成熟 |
1.1.5 利益冲突制度有深入研究空间 |
1.2 研究意义 |
1.2.1 深刻把握《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利益冲突制度属性和内涵 |
1.2.2 准确了解利益冲突在反腐败中本源性地位 |
1.2.3 清醒认识和理性看待我国反腐败面临形势 |
1.2.4 为我国构建利益冲突制度体系提供科学借鉴 |
1.3 研究现状 |
1.4 研究方法 |
1.5 小结 |
第2章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利益冲突内涵及相关性 |
2.1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利益冲突内涵 |
2.2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利益冲突特征 |
2.2.1 利益冲突本质属性的多元性 |
2.2.2 利益冲突参与主体的广泛性 |
2.2.3 利益冲突制度层级的双重性 |
2.2.4 利益冲突状态的隐性和显性 |
2.2.5 利益冲突危害后果的多样性 |
2.3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利益冲突遵循原则 |
2.4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利益冲突价值目标 |
2.5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利益冲突立法形式 |
2.5.1 "准据法"形式 |
2.5.2 直接立法形式 |
2.5.3 间接立法形式 |
2.6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利益冲突理论基础 |
2.6.1 "理性经济人"理论 |
2.6.2 "无赖"理论 |
2.6.3 "寻租"理论 |
2.7 港交所董事局成员利益冲突案 |
2.8 小结 |
第3章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私营部门利益冲突起源 |
3.1 利益冲突历史起源 |
3.1.1 利益冲突萌发期 |
3.1.2 利益冲突成长期 |
3.1.3 利益冲突成熟期 |
3.2 私营部门利益冲突制度起源 |
3.2.1 美国水门事件 |
3.2.2 洛克希德商业贿赂案 |
3.3 小结 |
第4章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私营部门利益冲突形态 |
4.1 利益冲突实施手段的分类 |
4.1.1 侵占挪用型利益冲突 |
4.1.2 贿赂交易型利益冲突 |
4.1.3 影响力型利益冲突 |
4.1.4 滥用职权型利益冲突 |
4.1.5 复合型利益冲突 |
4.2 利益冲突危害后果的分类 |
4.2.1 伦理型利益冲突 |
4.2.2 犯罪型利益冲突 |
4.3 利益冲突参与主体的分类 |
4.3.1 基本体型利益冲突 |
4.3.2 多元体型利益冲突 |
4.3.3 复杂体型利益冲突 |
4.4 利益冲突案例评析 |
4.4.1 台湾"A股份有限公司"利益回避案 |
4.4.2 香港某地产公司执行董事任职案 |
4.5 小结 |
第5章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私营部门利益冲突控制措施 |
5.1 私营部门利益冲突规范 |
5.2 私营部门与利益冲突 |
5.3 私营部门利益冲突控制措施 |
5.3.1 重点控制措施 |
5.3.2 专业控制措施 |
5.4 主要国际组织、国家和地区实践 |
5.4.1 联合国私营部门利益冲突实践 |
5.4.2 其他国际组织私营部门利益冲突实践 |
5.4.3 主要国家和地区利益冲突实践 |
5.5 利益冲突案例评析 |
5.5.1 香港税务官员因财产申报被解雇案 |
5.5.2 澳大利亚力拓有限公司商业贿赂案 |
5.6 小结 |
第6章 我国私营部门利益冲突现状 |
6.1 我国私营部门利益冲突现状 |
6.1.1 私营部门利益冲突引起关注 |
6.1.2 我国私营部门利益冲突制度 |
6.2 利益冲突案例评析 |
6.2.1 "Micrus Corporation IPO"案 |
6.2.2 "Monsanto Cpmpany"案 |
6.2.3 "Lockheed’s Proposed Acquisition of Titan"案 |
6.2.4 案例评析 |
6.3 小结 |
第7章 我国私营部门利益冲突制度建设的思考 |
7.1 充分认识私营部门利益冲突的重大意义 |
7.2 国际公约应当及时转化或采纳为国内法 |
7.3 私营部门利益冲突应纳入"惩防"体系 |
7.3.1 夯实私营部门利益冲突理念 |
7.3.2 完善私营部门利益冲突制度 |
7.3.3 健全私营部门反腐败的机构 |
7.4 制定覆盖公、私领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腐败法》 |
7.4.1 私营部门反腐败的客观需要 |
7.4.2 反腐败立法中应注意的问题 |
7.4.3 我国反腐败立法的刑事定罪 |
7.5 突出反腐败立法的域外法律效力 |
7.6 逐渐完善私营部门利益冲突控制措施 |
7.7 小结 |
第8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序言 |
附录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1章 总则 |
附录三:《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2章 预防措施 |
附录四:《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3章 定罪和执法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问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7)中国贪腐丑闻的媒介呈现与新闻生产研究 ——媒介社会学的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插图和附表清单 |
1. 绪论:媒介社会学视野中的贪腐丑闻 |
1.1 研究缘起 |
1.2 概念界定 |
1.2.1 丑闻及贪腐丑闻 |
1.2.2 贪腐丑闻与批评性报道 |
1.2.3 贪腐丑闻与负面新闻(报道) |
1.2.4 贪腐丑闻与舆论监督 |
1.3 文献综述:联结政治——社会——媒介的贪腐丑闻研究 |
1.3.1 贪腐丑闻与反腐败的关系研究 |
1.3.2 贪腐丑闻与政治权力的关联研究 |
1.3.3 贪腐丑闻与大众媒介的关系研究 |
1.3.4 贪腐丑闻的传播效果研究 |
1.4 本研究的理论框架——媒介社会学理论(Media Sociology) |
1.5 研究方法 |
1.5.1 基于量化和质化的综合研究方法 |
1.5.2 分析步骤及流程 |
1.6 研究假设和问题 |
2. 中国贪腐丑闻报道中的新闻选择 |
2.1 腐败事件向贪腐丑闻的转化 |
2.1.1 腐败事件为贪腐丑闻提供原料 |
2.1.2 腐败向贪腐丑闻转化的条件 |
2.2 中国媒体贪腐丑闻报道的整体样态 |
2.2.1 中国媒体贪腐丑闻报道的数量分布 |
2.2.2 中国媒体贪腐丑闻报道类型分布 |
2.3 中国贪腐丑闻中的主角选择 |
2.3.1 贪腐丑闻中的主要角色 |
2.3.2 中国贪腐丑闻中的主角分布 |
2.4 中国贪腐丑闻的事件类型选择 |
2.4.1 贪腐丑闻的分类 |
2.4.2 中国贪腐丑闻报道中的类型分布 |
3. 中国贪腐丑闻的新闻来源与发生机制 |
3.1 贪腐丑闻的新闻来源 |
3.1.1 新闻事件的代理机构 |
3.1.2 新闻来源的类型及特点 |
3.1.3 贪腐丑闻的特殊新闻源 |
3.2 中国贪腐丑闻的新闻来源分析 |
3.2.1 中国媒体贪腐丑闻报道的稿件来源 |
3.2.2 中国媒体贪腐丑闻报道中的消息来源 |
3.2.3 消息源的多样性与平衡性 |
3.3 中国贪腐丑闻的发生机制 |
3.3.1 贪腐丑闻是如何进入新闻生产场域的? |
3.3.2 中国贪腐丑闻的触发模式 |
4. 中国贪腐丑闻的媒介呈现 |
4.1 贪腐丑闻的媒介呈现方式 |
4.1.1 媒介框架建构贪腐丑闻 |
4.1.2 贪腐丑闻媒介框架的构成要素 |
4.2 中国贪腐丑闻的媒介呈现 |
4.2.1 中国贪腐丑闻报道的显着程度分析 |
4.2.2 中国贪腐丑闻的事件框架分析 |
5. 中国贪腐丑闻的社会生产 |
5.1 社会学视野下的贪腐丑闻生产 |
5.2 中国贪腐丑闻生产的政治场域 |
5.2.1 中国的政治制度决定了贪腐丑闻的生存空间和基本特征 |
5.2.2 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博弈决定了特定贪腐丑闻的生产方式和呈现样态 |
5.2.3 中国尚不完善的法制环境无法为媒体贪腐丑闻生产提供保障 |
5.3 中国贪腐丑闻生产的经济场域 |
5.3.1 市场对新闻生产的影响 |
5.3.2 市场逻辑对中国贪腐丑闻生产的影响及作用方式 |
5.4 中国贪腐丑闻生产的公民社会环境 |
5.4.1 公民社会对中国贪腐丑闻生产的影响 |
5.4.2 公共舆论对中国贪腐丑闻生产的影响 |
5.4.3 网络舆论对于中国贪腐丑闻生产的影响 |
5.5 中国贪腐丑闻生产的媒介组织场域 |
5.5.1 中国媒体的"二元体制"与贪腐丑闻生产 |
5.5.2 中国媒体的审查机制与贪腐丑闻生产 |
5.5.3 中国贪腐丑闻生产外部场域与内部场域的作用方式 |
5.6 中国贪腐丑闻生产的文化环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后记 |
作者简历 |
(8)报道权与司法权的冲突与化解 ——以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犯罪报道为视点(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论 |
一、研究背景与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的价值与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核心概念的界定 |
五、研究方法 |
六、研究框架与创新点 |
第一章 改革开放以来犯罪报道中报道权与司法权冲突之历时性考察 |
第一节 改革开放初期的犯罪报道:报道权与司法权"合谋"中潜伏冲突 |
一、新时期犯罪报道的环境 |
二、新时期犯罪报道案例分析:审判林、江集团报道 |
三、犯罪报道的滥觞与"严打"文本 |
第二节 社会市场化转型下的犯罪报道:报道权与司法权冲突表面化 |
一、新闻报道深度介入司法 |
二、新闻舆论监督司法 |
三、司法权对报道权的反制:冲突外显 |
第三节 网络时代的犯罪报道:报道权与司法权冲突凸显化 |
一、网络时代带来的挑战 |
二、近十年网络重要案件梳理 |
三、网络时代犯罪报道的现状与应对 |
第二章 犯罪报道中报道权与司法权冲突分析 |
第一节 刑事侦查阶段报道权与公安侦查权的冲突 |
一、公安侦查权的界定与刑事侦查阶段的犯罪报道 |
二、犯罪报道与公安机关侦查职能的冲突 |
第二节 刑事起诉阶段报道权与检察权的冲突 |
一、检察权的界定与刑事起诉阶段的犯罪报道 |
二、犯罪报道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冲突 |
第三节 刑事审判阶段报道权与法院审判权的冲突 |
一、审判权的界定与刑事审判阶段的犯罪报道 |
二、犯罪报道与法院审判职能的冲突 |
第四节 犯罪报道中报道权与司法权的边界 |
一、报道权与司法权的权源与特点 |
二、媒体和司法工作原则不同导致两权边界模糊 |
三、中国法律制度层面对报道权与司法权的界定不清 |
第三章 报道权与司法权冲突形成的影响因素分析 |
第一节 犯罪报道中新闻从业人员专业主义素养的缺失 |
一、犯罪报道中新闻专业主义的不足 |
二、犯罪报道中法律专业主义的不足 |
第二节 司法工作中的专业主义素养缺失 |
一、司法工作中法律专业主义的不足 |
二、司法工作中信息公开意识的不足 |
第三节 媒介商业化的影响 |
一、媒体商业化改革及其影响 |
二、媒介商业化之后犯罪报道的发展趋势分析 |
第四章 犯罪报道中报道权与司法权冲突化解的可能对策 |
第一节 提升犯罪报道主体的专业素养 |
一、提升犯罪报道的新闻专业主义素养 |
二、确立犯罪报道中的道德规范 |
三、增强犯罪报道的司法适应能力 |
第二节 提升司法权行使主体的专业性 |
一、提升司法权行使主体的法治专业性 |
二、提升司法权行使主体的信息公开意识 |
第三节 最大化法律规制内的犯罪报道权 |
一、张扬犯罪报道传播权的必要性 |
二、犯罪报道中传媒权利的最大化 |
第四节 完善报道权与司法权的规范制度 |
一、犯罪报道的制度设计 |
二、犯罪报道自律的制度化 |
三、新闻规制的法律化 |
结语:用专业性破解"权力藩篱" |
中外文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发表的与学位论文相关的科研成果目录 |
(9)矿难报道的若干问题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序言 |
1.1 研究动机 |
1.2 研究目的与问题 |
第二章 文献、理论回顾 |
2.1 文献回顾 |
2.2 理论回顾 |
2.3 国家相关政策 |
第三章 研究设计 |
3.1 研究方法设计 |
3.2 研究对象与分析单位 |
第四章 矿难与矿难报道 |
4.1 矿难与矿难的特点 |
4.2 矿难报道 |
第五章 徘徊中退化——建国初期到改革开放我国的矿难报道(1949.10——1978.12) |
5.1 该时期矿难报道情况 |
5.2 徘徊中退化的背后 |
5.3 典型案例 |
第六章 解放中前行——改革开放到上世纪末的矿难报道(1979——1999) |
6.1 该时期矿难报道情况 |
6.2 于解放中困难前行 |
6.3 典型案例 |
第七章 繁荣发展——新世纪的矿难报道(2000——2007) |
7.1 该时期矿难报道情况 |
7.2 繁荣发展的必然 |
7.3 典型案例 |
第八章 国外媒体发达国家矿难报道比较 |
8.1 中美新闻文化价值观比较 |
8.2 美国矿难案例分析 |
第九章 结语 |
9.1 矿难报道趋势预测 |
9.2 研究不足 |
参考文献书籍 |
后记 |
(10)媒介权力与政治权力的结构变迁 ——当代中国大众传媒与反腐倡廉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第一节 研究课题的提出 |
第二节 国内外相关研究述评 |
第三节 研究的基本思路与内容概述 |
第一章 当代中国"反腐倡廉"的政治努力 |
第一节 "反腐倡廉":"腐败"概念的中国语境 |
第二节 四代领导人的反腐思路及其视野中的大众传媒 |
第二章 当代中国大众传媒的"倡廉报道" |
第一节 概念的提出 |
第二节 过程的描述 |
第三节 孔繁森的媒体报道:案例分析 |
第三章 作为官方警示教育的"反腐报道" |
第一节 概念的提出 |
第二节 过程的描述 |
第四章 作为媒体自觉监督的"反腐报道" |
第一节 概念的提出 |
第二节 过程的描述 |
第三节 "沙兰洪灾"的媒体报道:案例分析 |
第五章 从初立到突破:媒体权力与政治权力结构关系的第一次变迁 |
第一节 "喉舌论":结构的初立 |
第二节 "舆论监督"的早期提出:结构的突破 |
第六章 从调整到妥协:媒体权力与政治权力结构关系的第二次变迁 |
第一节 "舆论导向":结构的调整 |
第二节 "舆论监督"的后期解读:结构的妥协 |
第七章 总结与展望 |
第一节 全书总结 |
第二节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后记 |
四、阜新特大火灾二审宣判——事故责任者受到法律制裁(论文参考文献)
- [1]媒体表达侵害公共秩序的主要类型及其规制[D]. 邸敬存. 河北大学, 2017(08)
- [2]经济法学视野下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D]. 于冠魁. 西南政法大学, 2014(07)
- [3]基于IS模型的现代汉语连动词构式研究[D]. 彭建. 四川外国语大学, 2013(S1)
- [4]监督过失犯罪研究[D]. 朱艳梅. 烟台大学, 2012(01)
- [5]程序正义视阈下的舆论监督[D]. 周云倩. 华中师范大学, 2011(05)
- [6]《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视域下私营部门利益冲突问题研究[D]. 刘忠. 大连海事大学, 2011(09)
- [7]中国贪腐丑闻的媒介呈现与新闻生产研究 ——媒介社会学的视角[D]. 李东晓. 浙江大学, 2010(10)
- [8]报道权与司法权的冲突与化解 ——以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犯罪报道为视点[D]. 胡新桥. 武汉大学, 2010(05)
- [9]矿难报道的若干问题探讨[D]. 程亮亮. 复旦大学, 2008(03)
- [10]媒介权力与政治权力的结构变迁 ——当代中国大众传媒与反腐倡廉研究[D]. 程金福. 复旦大学, 20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