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的公诉案件的检察监督(论文文献综述)
闫召华[1](2019)在《刑事简易程序四十年:文本、经验、问题及走向》文中研究说明独特的司法环境和诉讼模式决定了我国独具特点的刑事简易程序发展进路。而中央的政策引导和各地的实践探索不断推动着刑事简易程序以更加符合法理要求和现实需要为内在逻辑的制度变迁。刑事简易程序的运行情况也总体向好,在确保办案质量的前提下,促进了繁简分流,优化了司法资源配置,缓解了"案多人少"的矛盾。但在简化对象、简化程度、权利保障、职权控制等方面,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极大地制约了刑事简易程序的实施效果。为此,我国应以促进全流程简化、明确简化底线、增强被追诉人程序参与为理念,进一步完善程序规则。而且,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断完善的大背景下,须在基本定位和整体设计层面进一步梳理好刑事简易程序与速裁程序、从宽规则、正当程序的关系,使其更好地融入认罪案件快速处理程序体系。
荣晓红[2](2021)在《论刑事审判监督检察政策》文中认为刑事审判监督检察政策不同于刑事审判程序监督审判政策。刑事审判监督检察政策总论论述了刑事审判监督检察政策的概念、特征、分类和价值取向,刑事审判监督检察政策理论基本内涵,刑事审判监督检察政策现状及不足,刑事审判监督检察政策完善与发展的趋向。刑事审判监督检察政策分论论述了刑事审判监督总检察政策,一般审判程序中审判监督类检察政策与特别审判程序中审判监督类检察政策,一审审判监督检察政策,二审审判监督检察政策,死刑复核审监督检察政策,再审审判监督检察政策,未成年人刑事公诉案件审判监督检察政策,当事人和解公诉案件审判监督检察政策,缺席审判公诉案件审判监督检察政策。
高源[3](2021)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被追诉人的“反悔权”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对量刑协商制度的探索。被追诉人以放弃自己的无罪辩护和获得完成程序保护来换取实质的量刑从宽,因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对被追诉人的程序保护上显得较为薄弱。且我国刑事诉讼长期以来的职权主义的特征明显,被追诉人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面对国家追诉时很显然处于不利地位。保障被追诉人的反悔权为保障被追诉人自愿性加上了“双保险”,具有重要意义。从本质上来说,我国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被追诉人的反悔权本质上是防御性权利,属于刑事诉讼程序中被追诉人的辩护权范畴,是专属于被追诉人的基本诉讼权利。反悔权的建立体现了被追诉人的诉讼主体地位,符合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一程序法定原则、程序参与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要求,且对相关司法实践有重要意义。然而关于反悔权,我国法律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司法实践中也存在无法可依、反悔后被从重处罚等问题,且学者们对制度本身及运行中产生的一些问题争论不休。在现行的刑事诉讼程序中,确认并构建选择认罪认罚程序的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的反悔权,首先应当划分反悔的种类;其次,要对反悔权进行必要且合理的限制;再次,程序设置中应明确被追诉人行使反悔权后所产生的后果;最后,应完善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关的配套措施,才能从根本上降低选择认罪认罚程序的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的反悔率。
李懿[4](2021)在《刑事诉讼速裁程序运行研究》文中认为刑事诉讼速裁程序是2018年《刑事诉讼法》的重大修改内容之一,可以说是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以外的,针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而设置的一种特殊的、更为简化的诉讼程序。在突破原有的制度设计的基础上,通过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院及各司法部门的沟通协作,以简案快审、繁案精审的方式,进一步简化诉讼流程,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因此,对刑事速裁程序展开探索和研究是十分必要的。一方面,它符合公正和效率两大刑事诉讼价值要求,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提高案件审理质效。在秉持简程序不减权利的原则下,很好的缓解超期羁押的压力,提高程序运行效率,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另一方面,建立多层级的刑事诉讼程序,能够促进程序分流。以调解、当庭教育等丰富灵活的方式加大对被告人的刑事教育,督促被告人积极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化解社会矛盾,有利于提高息诉服判率,实现从快从严打击犯罪,降低案件审理周期。但是该程序在运行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程序转换不畅、限制性规定过多、量刑标准及权利救济机制模糊、配套保障机制不完善、诉讼当事人权利保障存在盲点、值班律师制度未能发挥实效等问题。因此,在简化设计诉讼程序的基础上,突破固有运行模式,厘清刑事速裁程序是什么、有什么特点、要解决什么问题、实际运行情况、目前遇到的阻碍以及未来将如何改变的问题,结合我国发展实际与改革背景,总结归纳程序适用情况及现有制度规定,深入研究国外相关程序,吸取先进经验,从理论研究与实体两个维度入手,探索全新的案件审判模式,实现案件集约化高效处理。刑事速裁程序的制度架构既要适应刑事司法实践需要,又要符合刑事诉讼追求的价值目标与价值原则,既要做到从概念上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进行区分,又要在应用中与两程序有效衔接,以维护刑事诉讼法的体系性,完成好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核心任务,促进该程序的顺畅运行。本文将以刑事速裁程序为研究对象,通过分析刑事速裁程序在运行中的现状与困境,提出完善该程序的对策建议。文章绪言部分对该程序的研究背景及意义进行系统概述,并收集整理了国内外关于刑事速裁程序的文献资料。正文共包含五部分,正文第一部分对刑事速裁程序进行宏观概述,主要分为四部分:首先对该程序的含义及特征进行厘定;其次探讨该程序设立的理论基础;接着对刑事速裁程序及简易程序之间的异同进行了区分;最后论证了该程序确立的价值,主要包括:其一,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其二,兼顾社会公平正义;其三,符合刑罚轻缓化趋势;其四,轻快办案的价值需求。正文第二部分对刑事速裁程序的运行现状进行了分析,首先对刑事速裁程序的法律规定进行介绍,分别从适用范围、程序的启动、审理方式、证明标准四方面进行梳理;其次讨论了刑事速裁程序的运行现状,主要分析了速裁程序的试点情况及实施情况。正文第三部分整理并分析该程序在实际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包含三个部分。其一是内容上的不足,包括适用的限制性条款过多、审理方式的争议、侦查阶段提速困难、量刑幅度及标准不统一以及非监禁刑适用范围有限等方面的不足;其二是配套保障机制的欠缺,包括司法机关之间的协作联动不畅、程序转换衔接机制、监督审查机制及申请程序设置等四方面的不足;其三是从被告人程序选择权与知情权、异议权及上诉权、被害人程序参与权以及值班律师制度四方面分析当前该程序在当事人权利保障方面的盲点。正文第四部分通过查找国外相关法律规定,对国外快速审理制度进行介绍,为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完善提供思路。正文第五部分立足于刑事速裁程序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从刑事速裁程序的自身设计、完善程序运行的配套机制及当事人合法权利保障制度三方面,提出完善路径及解决对策。纵观刑事诉讼法改革主线,主要是以诉讼的正当性、公平性、合法性为主。但在轻微罪入刑、案多人少的压力下,司法改革也应适应新要求,将提升诉讼效率作为改革重点之一,完善速裁程序运作流程,构建便捷化、多样化、实效性强的刑事诉讼结构。
杜蘅[5](2021)在《审判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全面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重要举措。2018年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法定化,并规定于该法的“任务和基本原则”一章中,自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式在全国推广施行。但是该制度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过于原则化,没有对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在程序和定罪量刑方面给予更细致的规定。基于这种情况,2019年10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该制度的适用范围、条件、认定与把握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为司法机关的工作提供了指引。然而,一方面,因该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的时间不够长,在司法实践中所遇到的一些问题才刚刚暴露出来,《指导意见》中对此并未规定或者规定不够全面;另一方面,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也是案件定罪量刑的最终裁判者,对该制度的理解应更加透彻,对该制度的适用也应更加规范且完善。因此,有必要对审判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进行探讨。本文从目前审判阶段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运行的现状出发,分析该制度在审判运用中适用困境以及存在的问题和缺陷,从而提出相应的完善对策。本文共分为以下几个部分,约三万字。引言部分,简单介绍了本文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大致说明了本文采用的研究方法以及本论文研究内容的创新之处。正文第一部分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行介绍。首先阐述我国提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必要性及该制度的发展历程,再从“认罪”、“认罚”以及“从宽”三个方面对该制度在法院审理阶段如何把握进行探析。最后,因该制度与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以及德国的刑事协商制度有相似之处,因此对辩诉交易制度、刑事协商制度进行简单介绍,并与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行对比。通过对比,一方面可以借鉴外国经验对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加以完善,另一方面经过对比可以得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在我国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基于我国司法现状提出来的,具有独特之处且是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升司法效率的必然选择。正文第二部分为分析法院审判阶段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现状,包括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配套的值班律师制度实施情况、认罪认罚案件服判息诉情况等几个方面。为了能够更加直观的展现法院审判阶段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现状,在分析论述过程中笔者加入了收集到的部分法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来的相关数据。正文第三部分提出法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主要包括因该制度规定较抽象,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法官对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审查不规范;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配套的值班律师制度不健全,权利保障不足导致值班律师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作用较小,有值班律师参与的案件占比仍有待提高;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与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之间可能存在矛盾,专家学者及在一线办案的司法实践人员对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具体形式观点不一;法院是否应将认罪认罚作为一个新的量刑情节仍无定论,法官对认罪认罚的被告人从宽处理时,对从宽的幅度现无明确标准,可能导致法官权力的滥用。通过分析法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所暴露出来的问题,以期对制度进行完善,使其发挥出更大的作用。正文第四部分笔者基于第三部分中所述问题提出了相关的完善建议。其一,建议对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审查坚持实质审查,并逐步建立“自愿性”审查机制。其二,完善值班律师制度,合理调配值班律师资源,保证审判阶段认罪认罚案件没有辩护律师的被告人都能获得值班律师的帮助;在审判阶段有效落实辩护律师的阅卷权及会见权,提升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参与度,避免值班律师制度成为形同虚设。其三,建议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采用“确定刑为主,幅度刑为辅”的形式,既能保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能够实现,也是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尊重。其四,建议将“认罪认罚”作为独立的量刑情节规定明确的量刑幅度,并根据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时间等因素对被告人进行“阶梯式量刑”。
姜启波,周加海,喻海松,耿磊,郝方昉,李振华,李静,任素贤,姜金良,王婧,李鑫,马勤[6](2021)在《《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文中研究指明2018年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自2018年10月26日起施行。这是继1996年和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对中国特色刑事诉讼制度的又一次十分重要的改革与完善。为正确执行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法律修改情况,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
王崇[7](2020)在《罪刑克制程序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罪刑克制是一种理念,具体表现为公安司法机关对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可以继续追诉、定罪处刑而进行非犯罪化、非刑罚化、刑罚轻缓化的处理。换言之,如果存在更温和的方式能够解决社会矛盾,定罪量刑需要保持足够的谦抑。强调程序的罪刑克制,就是要在实体法规定之外,通过程序授权和程序控制实现罪刑减让。罪刑克制理念通过程序机制和案件裁量得以践行。在刑事诉讼各阶段均应设置无罪化出口,在法律适用时应将宽缓化刑事政策作为基本导向,并将宽缓化刑事政策作为程序性裁量的决定性权重因素,同时对罪刑克制的裁量权运用进行有效的程序控制。研究蕴含罪刑克制理念的程序,首先要处理好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刑法对哪些行为构成犯罪,犯罪行为如何处刑的问题已有明确规定,程序法想要突破刑法预先设定的罪刑价目表似乎与罪刑法定原则有所冲突。但是,程序法的突破始终是朝着有利于被追诉人的方向,这与消极的罪刑法定存在价值融通。刑法谦抑性原则要求犯罪圈要不断缩小,避免出现“密不透风”的犯罪网;即使某种行为已经符合犯罪条件,还要在刑罚裁量时秉持“轻轻重重”的标准,尽可能避免重刑的适用。刑法谦抑性原则与程序的罪刑克制具有同向性,两者都是以罪刑轻缓为方向。强调程序的罪刑克制绝非要与实体法“分庭抗礼”,而是追求实体法谦抑之上的再谦抑,宽缓之外的再宽缓。目的刑论主张刑罚对罪犯的改造功能,很多在追诉过程中实现程序分流的案例表明,程序本身就能发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教育作用,它与刑罚一样,都能有效避免“未然之罪”的发生。当程序的教育作用能够充分发挥时,定罪处刑的必要性会明显降低。目前,世界范围内关于罪刑克制的法定程序和“非制度性实践”呈现百花齐放的状态。尽管数量较多,仔细分析后不难发现,各种程序和“非制度性实践”影响罪刑的原因是不同的,在宽缓的刑事政策的指导下,国家为追求诉讼效益的最大化,或是为满足迫切的、重要的利益,亦或是在协商性司法、恢复性司法的作用下,都有可能产生罪刑克制的效果。域外罪刑克制程序的总体特点是,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都有程序分流的路径,各方主体间的诉讼合意能够影响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社会力量能够参与到追诉活动中,并发挥积极作用。相比较而言,我国罪刑克制程序的数量和种类仍相对较少,且“非制度性实践”大量存在。对此,以没有法律依据为由将其全盘否定,对他们的积极意义视而不见是十分武断的。在司法先于立法的情况下,司法经验会为立法完善提供可行方案。其实,很多国家的法定程序都是从“非制度性实践”逐渐演化而来的,如美国的辩诉交易、加拿大的刑事和解等,这种发展模式会为我国提供很好的借鉴。刑事法律的发展趋势是不断轻缓化,国家要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提供罪刑克制的空间,以此鼓励犯罪人主动降低现实危险,追求更好的诉讼境遇。目前,我国公安机关在立案和侦查时,必须坚持有罪必追。这种处理方式的直接后果是,构成犯罪的案件都要进入起诉阶段。如此一来,程序分流的阙如会增加后续办案机关的工作压力。如果在立案、侦查阶段,允许办案机关对符合条件的轻微犯罪进行非犯罪化处理,犯罪嫌疑人获得司法出罪机会的同时,有利于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我国酌定不起诉的裁量内容过于单一,仅考量犯罪情节和预期刑罚,与起诉便宜主义多元化的裁量要求存在冲突。犯罪嫌疑人只是不需要被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在规范层面没有要求具有预示现实危险性低的其他事由,就能够被检察机关不起诉处理,是缺乏合理性的。同时,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对象过于狭窄,适用条件过于严苛,直接导致我国的附条件不起诉率一直不高。对此,有必要改良我国的不起诉制度,以犯罪情节、预期刑罚、日常品行、事后表现、被害人意见等多方面因素确定不起诉条件;附条件不起诉的犯罪类型和刑期限制要有所放宽,并扩大适用至成年人犯罪。惩罚企业犯罪可能引发的“水波效应”需要被足够重视,为避免股东、员工、债权人等无辜的人因追诉活动受到利益损害,检察机关选择暂缓起诉,并监督企业进行合规调整,是比较理想的方案。我国人民法院对于被告人,罪刑从宽的最远边界是定罪免刑,这就意味着,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只要被告人的行为符合犯罪条件,无论情节轻重,宣告有罪是法官的唯一选择。审判权的能动性要求法官仅仅消极裁判是不够的,还要在处理刑事案件时体现人的灵动,当法官认为案件无追诉必要的,应当有权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构建暂缓判决制度,就是为法官行使非犯罪化裁量权提供路径。与罪的克制不同,刑罚的克制集中发生在审判阶段,法官要在刑罚裁量时格外慎重,能够免除刑罚,或是判处非监禁刑的案件,就要选择最轻缓的方式。此外,罪刑裁量要时刻注意公益因素,办案机关发现刑事追诉与国家重大利益发生冲突时,无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与否,都要即时停止追诉。为鼓励公民为国家和社会多做贡献,增加社会福祉总量,有事前功绩的犯罪分子,或参与作证交易的污点证人,获得罪刑减让的程序机制应当合法化。
杨迪[8](2020)在《我国轻罪制度建构研究》文中提出我国刑法自1997年全面修订以来,在20余年的时间里,立法机关通过多个修正案回应了社会对刑法和刑罚的期待。在逐步修订刑法的过程中,法网严密化和违法行为入罪成为一个显着的发展趋势。随着社会发展,犯罪态势和罪犯结构发生了变化,严重危害社会安全的暴力犯罪数量下降,性质和情节较为轻微的犯罪案件数量上升。因此,建构起具有我国特点的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精神内核的轻罪制度,能够较为准确识别轻罪案件和轻罪罪犯,实现刑罚配置和刑事处遇的分类施策,既成为司法实践的迫切需求,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组成部分。从世界范围看,包括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多个国家在内,均在其刑事实体法中或依照犯罪的严重程度为标准或以法定刑为标准或以宣告刑为标准,进行了重罪与轻罪的划分。与实体法上轻罪制度相适应,各国在其轻罪处罚机制上出现了轻缓化和多元化的趋势,在刑事诉讼程序上也建立了相应的特别化的轻罪处理机制。在刑事政策方面,西方国家也经历了调整的过程,逐渐形成了“轻轻重重”刑事政策。在“轻轻”方面,强调立法上的非犯罪化、非刑罚化、刑罚执行社会化和刑事诉讼程序简便化。在“重重”方面,强调对罪行严重或主观恶性较深的犯罪进行更为严厉的刑事政策调处。我国刑法中虽然并没有规定重罪与轻罪划分的犯罪分类制度,但无论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有关区别对待和宽严相济的要求,还是近年来我国犯罪态势整体平稳、轻罪案件数量上升,刑事案件总体数量仍在高位徘徊和司法机关“案多人少”矛盾仍然突出的现实状况,都要求建构起轻罪处理特别原则与机制,实现轻罪轻罚、重罪重罚。同时,我国历史上的“世重世轻”刑事政策,有关重罪区别对待的犯罪分类的雏形,区分刑罚轻重而设定的刑制以及轻刑案件特别的执行和处理程序,为轻罪制度的建构提供了文化土壤;刑事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则为轻罪制度的建构提供了制度土壤和实践经验。因此在我国建构轻罪制度,具有现实必要性和可行性,是理性的选择。传统观念中,我国对于刑罚功能的强调偏重于惩罚和威慑,认为刑法规制的是最严重的危害社会行为。与这种观念相适应,我国刑法立法模式上对于犯罪行为描述采用的是“定性+定量”模式。性质和情节没有达到一定严重程度的违法行为,在过去不会进入刑法的评价范围。在这一前提下,过去对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犯罪行为的刑事被告人,适用隔离措施是必须和适当的。但随着社会的发展,犯罪形势发生变化,社会公众对于悖德行为和越轨行为的情感和容忍度也发生变化,对于刑法功能的期望也随之发生了变化。若再以过去眼光看待轻罪罪犯及其家属,要求对轻罪罪犯剥夺自由,对服刑完毕的轻罪罪犯及其家属歧视疏远,必将导致轻罪罪犯难以复归社会。这不仅不能适应轻罪治理的现实需要,还会带来社会对立的问题。因此,对于刑法功能、轻罪罪犯特征、轻刑功能和轻罪案件诉讼程序模式在认识上的转变,促动了从更新、也更贴近社会生活现实的角度对轻罪制度功能和轻罪案件处理的思考,也成为在我国建构并运行轻罪制度的观念前提。建构轻罪制度既涉及到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落实、刑罚配置的完善、与刑事诉讼程序的衔接,又涉及到现有轻罪处理制度的完善和现行规范无法通过改进方式解决问题情况下的新制度建构,是一个界分与选择的过程。为实现较为准确甄别轻罪案件和更好的轻罪治理效果的目标,轻罪范围的划分宜坚持罪刑法定原则、比例原则和经济原则,在我国刑法所划定的犯罪圈基础上进行研究。相较于西方国家确定轻罪范围所采取的法定刑形式确定模式,我国刑法中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轻罪的概念和范围,但在立法和司法实践过程中实际上总结了关于轻罪识别和界定的拟定刑模式。这种以法律规定为基础、由司法机关在法律规定框架内运用司法经验进行预判、尊重被告人程序选择权利并通过救济程序进行纠偏的模式,由于兼具法定性和裁量性,更加适宜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衔接,并可以向后观照案件裁判结果即宣告刑,故而更加适应我国现实情况下的轻罪认定和处理需要。在此模式下将依法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的案件作为轻罪案件,更适宜在我国语境下进行轻罪制度建构探讨。通过实践观察发现,我国部分轻罪案件处理出现了事实上的“轻罪不轻”问题。这一问题的产生既有刑事立法和司法中刑罚配置原因,也有轻罪案件处理程序机制问题以及实施犯罪行为引发的责任体系内部责任叠加的原因。针对轻罪及轻罪被告人的特点,为实现更好的犯罪治理效果,以相对均衡原则和成本-效益原则对我国轻罪刑罚配置进行检视,可以发现短期自由刑的配置仍然处于轻刑体系的核心地位、罚金刑作用发挥不理想、缓刑适用不精准等问题的存在。为实现轻罪刑罚功能的协调发挥,应当提升缓刑适用的精准性、有效配置和适用罚金刑、完善资格刑配置和适用制度及内容。在程序机制配套方面,轻罪治理问题不仅需要实体法上针对轻罪问题作出更科学的刑罚配置,刑事司法上作出更科学的量刑,也需要在刑事诉讼程序上进一步探索建立针对部分轻罪案件的处罚令程序和有条件的轻罪罪犯前科消灭制度。通过建构多元快速的刑事案件处理程序,真正实现刑事案件繁简分流,帮助轻罪罪犯复归社会、消弭社会裂痕。此外,随着法律制度的发展,实施轻罪行为的被告人不仅会因其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还可能要面对来自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被侵权人要求承担的赔偿责任,以及来自法律规定的机关或组织要求其承担的公共利益损害赔偿责任。环境犯罪领域即为较有代表性的例证。在环境犯罪视域下,被告人可能同时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侵权责任、公益赔偿责任等等。若仅将各种责任进行简单累加,不仅事实上加重了轻罪罪犯责任,难以做到罪责适应,还会因实际上对被告人科处责任过重,引发社会的质疑。因此,在责任体系的完善上应当坚持以犯罪治理为导向的体系化整合,坚持犯罪治理手段和刑罚方法的多元化,积极探索恢复性司法措施的应用,鼓励轻罪被告人自愿承担修复生态环境义务,以更小的刑罚成本和社会成本实现更好的犯罪治理效果。
祝苏英[9](2020)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文中研究指明作为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于当前司法体制的重构具有关键性作用,也是当前推进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改革的重要助推器。面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案多人少”、案件久拖不决、司法效率低下等问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现有司法资源的整合、优化与衔接提供了思路与方向。纵观我国目前的刑事司法制度,与认罪密切相关的程序已然存在,如刑事和解程序、速裁程序、简易程序等。此外,还涉及到对于轻微刑事案件的快审快办机制。上述制度与程序在某种程度上确使案件能够繁简分流,办案效率大幅度提升。但同时因避免出现违法审判、徇私枉法等现象的发生,上述一些程序的运行和操作流程甚至比普通程序更为繁琐复杂,办案人员在实际承办过程中也不轻易启动上述程序,刑事案件的普通程序处理模式在某些情形下更具简便性。随着司法改革进一步向纵深推进,一套完整且行之有效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成为司法改革必不可少的动力来源,更是进一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一个重要时代命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自产生之时起,就被天然地赋予了恢复性司法理念、协商性司法等内涵,其不仅有助于被追诉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而且对于其早日回归社会具有积极意义。自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全国的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各地均结合当地实际经验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和创新,同时在司法实践中仍遭遇了许多问题。由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自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一项新制度,对其本身及相关制度的探索与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首先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本理论入手,阐述了该制度项下“认罪”、“认罚”、“从宽”三要素的基本含义及相互关系,认为该项制度兼具程序和实体两方面的逻辑内涵,需要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考量。进而分析该项制度对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优化资源配置、形成非对抗性诉讼格局的积极作用和实践价值。第二部分随后对域外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代表性国家如美国、德国、意大利的类似程序展开论述与分析,并从中归纳相同点与不同点,为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域外经验借鉴和进一步完善提供参考。在此基础上,本文的第三部分进一步阐述了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范围、适用阶段及适用程序,并在第四部分总结出现阶段该制度运行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如该制度的标准与目标尚未明确、自愿性保障不充分、控辩协商存在局限性等。第五部分在前述问题分析基础上提出相对应的完善建议,以期为该制度的进一步优化提供可能的思路。
王新清[10](2020)在《合意式刑事诉讼论》文中指出随着我国刑事诉讼法相继确立刑事和解程序、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一种新的刑事诉讼形式——合意式刑事诉讼,成为一种显性存在。学者们对此进行了理论概括,给予了不同的命名。与"合作式刑事诉讼""协商性刑事诉讼"等名称相比,"合意式刑事诉讼"的名称更为贴切。合意式刑事诉讼的内容包括合意式刑事诉讼行为和合意式刑事诉讼程序。2018年刑事诉讼法搭建了合意式刑事诉讼的基本框架,但仍需对合意式刑事诉讼进行体系化建构,包括确立合意式刑事诉讼的专门原则,界定合意式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完善合意式刑事诉讼的起诉程序和审判程序。
二、对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的公诉案件的检察监督(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对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的公诉案件的检察监督(论文提纲范文)
(2)论刑事审判监督检察政策(论文提纲范文)
一、刑事审判监督检察政策不同于刑事审判程序监督审判政策 |
(一)检察政策与审判政策不同 |
(二)刑事审判监督不同于刑事审判程序监督 |
二、刑事审判监督检察政策总论 |
(一)刑事审判监督检察政策的概念、特征、分类和价值取向 |
(二)刑事审判监督检察政策理论基本内涵 |
1.刑事审判监督检察政策主体。 |
2.刑事审判监督检察政策的客体。 |
3.刑事审判监督检察政策内容。 |
4.刑事审判监督检察政策形式。 |
(三)刑事审判监督检察政策现状及不足 |
1.由注重纠错向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转变。 |
2.由个案公正向兼顾类案公平转变。 |
3.由偏重抗诉向综合运用监督手段转变。 |
(四)刑事审判监督检察政策完善与发展的趋向 |
1.加强对刑事诉讼法修改内容执行的监督,保 |
2.加强对庭审实质化改革实践深入探索的监督,进一步推动改革优化升级。 |
3.加强对人民群众对司法新期待的研究论证和应用推广。 |
三、刑事审判监督检察政策分论 |
(一)刑事审判监督总检察政策 |
(二)一般审判程序中审判监督类检察政策与特别审判程序中审判监督类检察政策 |
(三)一审审判监督检察政策 |
(四)二审审判监督检察政策 |
(五)死刑复核审监督检察政策 |
(六)再审审判监督检察政策 |
(七)未成年人刑事公诉案件审判监督检察政策 |
(八)当事人和解公诉案件审判监督检察政策 |
(九)缺席审判公诉案件审判监督检察政策 |
(3)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被追诉人的“反悔权”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选题价值及意义 |
(二) 文献综述 |
(三) 主要研究方法 |
(四) 预期研究效果 |
一、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被追诉人“反悔权”概述 |
(一) “反悔权”的概念和性质 |
(二) “反悔权”的正当性 |
1. 反悔权的正当性的理论基础 |
2. 保障反悔权行使的重要意义 |
(三) 权利行使之对象——“具结书”的性质之争 |
二、台湾地区及其他国家被追诉人“反悔权”相关规定 |
(一) 台湾地区:认罪协商制度中认罪答辩撤回制度 |
(二) 美国:辩诉交易中的认罪答辩撤回制度 |
(三) 德国:刑事协商及处罚令程序中的认罪撤回 |
(四) 反思与借鉴 |
三、我国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反悔权”的运行现状 |
(一) 对相关法律规范梳理 |
(二) 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
(三) 学界对争议问题的研究 |
1. 关于“认罪”与“认罚”的不同理解 |
2. 现阶段是否需要对被追诉人的上诉权做出限制 |
3. 反悔后被追诉人所做的有罪供述如何处理 |
4. 反悔后是否需要更换办案人员 |
四、被追诉人“反悔权”的保障及完善路径 |
(一) 明确被追诉人“反悔”的种类 |
1. 对程序选择的反悔 |
2. 对“认罚”的反悔 |
3. 对“认罪”的反悔 |
(二) 合理限制被追诉人“反悔权”行使 |
1. 在案件进入审判程序前无需限制反悔权 |
2. 案件进入审判程序后反悔需要有正当理由 |
3. 现阶段不可限制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上诉权 |
4. 被追诉人反悔后可以重新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 |
(三) 规范反悔权行使后的处理与保障程序 |
1. 探索“认罪量刑协议” |
2. 反悔前的有罪供述的处理 |
3. 反悔后无需更换办案人员 |
4. 明确反悔后诉讼程序的回转 |
5. 对反悔行为在量刑时不可进行负面评价 |
(四) 完善认罪认罚自愿性的制度保障以降低“反悔率” |
1. 充分保障被追诉人“知悉权” |
2. 充分保障控辩双方的量刑协商 |
3. 建立有效辩护制度 |
4. 建立检察机关证据开示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刑事诉讼速裁程序运行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言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1.国内研究综述 |
2.国外研究综述 |
一、刑事诉讼速裁程序的概述 |
(一)刑事速裁程序的概念 |
1.刑事速裁程序的含义 |
2.刑事速裁程序的特征 |
(二)刑事速裁程序的理论基础 |
(三)刑事速裁程序与简易程序的区分与适用 |
1.刑事速裁程序与简易程序的相同点 |
2.刑事速裁程序与简易程序的区别 |
3.刑事速裁程序与简易程序的适用顺序 |
(四)刑事速裁程序确立的价值 |
1.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
2.兼顾社会公平正义 |
3.符合刑罚轻缓化趋势 |
4.轻快办案的价值需求 |
二、刑事速裁程序的运行现状 |
(一)刑事速裁程序的法律规定与运行程序 |
1.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 |
2.刑事速裁程序的启动 |
3.刑事速裁程序的审理方式 |
4.刑事速裁程序的证明标准 |
(二)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状况 |
1.刑事速裁程序试点情况 |
2.刑事速裁程序实施情况 |
三、我国刑事速裁程序存在的问题 |
(一)刑事速裁程序在内容上的不足 |
1.限制性适用规定较多 |
2.审理方式之争议 |
3.侦查阶段提速困难 |
4.量刑幅度及标准不明确 |
5.非监禁刑适用范围有限 |
(二)刑事速裁程序配套保障机制不健全 |
1.司法机关协作联动不畅 |
2.程序转换的衔接机制不清晰 |
3.缺乏监督审查机制 |
4.审前程序设置较繁琐 |
(三)当事人权利保障之盲点 |
1.被告人选择权的缺失 |
2.被告人程序异议权及上诉权设置不合理 |
3.被害人参与权被忽视 |
4.值班律师制度的不完善 |
四、国外刑事速裁程序的考察与启示 |
(一)大陆法系国家相关审理程序 |
1.德国处罚令程序 |
2.意大利认罪协商程序 |
3.日本快速处理程序 |
(二)英美法系国家相关审理程序 |
1.英国简易审判程序 |
2.美国辩诉交易制度 |
(三)对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启示 |
五、刑事速裁程序的完善对策 |
(一)优化刑事速裁程序的自身设计 |
1.取消部分限制适用规定 |
2.探索多元化庭审及公开方式 |
3.从侦查阶段整体提速 |
4.明确量刑幅度及量刑标准 |
5.提高非监禁刑适用率 |
(二)完善配套保障机制 |
1.提高司法机关之间的协作联动 |
2.优化程序转换衔接机制 |
3.健全监督审查机制 |
4.畅通案件办理通道 |
(三)加强诉讼当事人权利保障机制 |
1.保护被告人知情权及程序选择权 |
2.落实被告人程序异议权及有限上诉权 |
3.保障被害人程序参与权 |
4.加强值班律师制度的完善 |
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读硕期间发表的论文目录 |
致谢 |
(5)审判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1.理论意义 |
2.现实意义 |
(三)研究方法 |
1.文献分析法 |
2.数据分析法 |
(四)研究创新之处 |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概述 |
(一)设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必要性 |
1.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发展的需要 |
2.是刑事诉讼程序改革与创新的推动器 |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发展历程 |
(三)审判阶段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把握 |
1.认罪 |
2.认罚 |
3.从宽 |
(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域外类似制度的对比 |
1.美国辩诉交易制度 |
2.德国刑事协商制度 |
二、审判阶段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行现状 |
(一)速裁程序逐步推行但仍有局限性 |
(二)律师参与程度加深但仍有不足 |
(三)法院对量刑建议的采纳程度较高 |
(四)息诉服判率高于非认罪认罚案件 |
三、审判阶段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
(一)对被告人认罪认罚“自愿性”审查不规范 |
1.“自愿性”审查流于形式 |
2.缺乏专门的审查机制 |
(二)值班律师作用未能有效发挥 |
1.值班律师资源供给不足 |
2.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形式化 |
(三)对公诉机关量刑建议的性质及具体形式认识模糊 |
1.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与法院自由裁量权可能存在冲突 |
2.量刑建议的具体形式有争议 |
(四)对认罪认罚的被告人量刑考量无明确规定 |
1.认罪认罚是否作为新的量刑情节存在分歧 |
2.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无指导规范 |
四、审判阶段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对策 |
(一)强化认罪认罚“自愿性”审查 |
1.坚持对“自愿性”进行实质审查 |
2.建立认罪认罚“自愿性”审查机制 |
(二)完善值班律师制度保障机制 |
1.合理调配值班律师资源 |
2.完善对值班律师的权利保障 |
(三)明确量刑建议的性质及具体形式 |
1.明确量刑建议的求刑权属性 |
2.坚持“确定刑为主,幅度刑为辅”的量刑建议形式 |
(四)将“认罪认罚”作为独立量刑情节并规定量刑幅度 |
1.将认罪认罚确定为独立的量刑情节 |
2.确立认罪认罚“阶梯式”从宽幅度 |
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论文提纲范文)
一、《解释》的起草背景与经过 |
二、《解释》起草的主要原则 |
三、《解释》重点条文的理解与适用 |
(一)管辖 |
(二)回避 |
(三)辩护与代理 |
(四)证据 |
(五)强制措施 |
(六)附带民事诉讼 |
(七)期间、送达、审理期限 |
(八)审判组织 |
(九)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 |
(十)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
(十一)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 |
(十二)认罪认罚案件的审理 |
(十三)简易程序 |
(十四)速裁程序 |
(十五)第二审程序 |
(十六)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和特殊假释的核准 |
(十七)死刑复核程序 |
(十八)涉案财物处理 |
(十九)审判监督程序 |
(二十)涉外刑事案件的审理和刑事司法协助 |
(二十一)执行程序 |
(二十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
(二十三)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
(二十四)缺席审判程序 |
(二十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
(二十六)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
(二十七)附则 |
1.关于采取视频方式开庭的问题 |
2.关于《解释》有关公安机关的规定的相应适用 |
(7)罪刑克制程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的缘起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 |
1.2 研究范围 |
1.3 文献综述 |
1.4 研究方法 |
1.5 研究的难点与创新点 |
1.5.1 研究的难点 |
1.5.2 研究的创新点 |
第2章 罪刑克制程序之基本问题 |
2.1 罪刑克制之概念 |
2.2 罪刑克制之程序化保障 |
2.3 罪刑克制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
第3章 罪刑克制程序之理论依据 |
3.1 罪刑法定原则之程序贯彻 |
3.1.1 罪刑法定之价值内涵 |
3.1.2 我国罪刑法定的双重含义 |
3.1.3 消极罪刑法定与罪刑克制的价值融通 |
3.2 刑法谦抑性之程序保障 |
3.2.1 刑法谦抑性之内涵分析 |
3.2.2 犯罪范围与刑罚限度之二分 |
3.2.3 程序的罪刑克制是刑法谦抑之上的谦抑 |
3.3 刑罚目的的程序载体 |
3.3.1 目的刑论强调刑罚对罪犯的改造 |
3.3.2 程序教育有助于刑罚改造提前实现 |
3.3.3 程序教育的方式多样性 |
3.3.4 程序教育的主体多元性 |
3.4 程序法具有独立的价值追求 |
3.4.1 诉讼经济 |
3.4.2 尊重人的尊严与主体地位 |
3.4.3 满足最大多数人幸福的功利需要 |
第4章 罪刑克制程序之比较法考察 |
4.1 程序出罪机制比较考察 |
4.1.1 警察对轻微犯罪的终局性处分 |
4.1.2 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处理 |
4.1.3 暂缓判决 |
4.1.4 作证交易豁免 |
4.2 刑罚减让程序机制比较考察 |
4.2.1 辩诉交易 |
4.2.2 刑事和解 |
4.3 罪刑克制程序之延伸:前科消灭 |
4.3.1 法国的前科消灭涉及实体法和程序法 |
4.3.2 俄罗斯关于前科消灭的规定比较完善 |
4.3.3 日本前科消灭表现为刑的宣告失效 |
4.4 域外程序对我国的启示 |
第5章 我国罪刑克制程序之既有状态 |
5.1 立案侦查阶段严格依照实体法罪刑规定 |
5.1.1 犯罪轻微不是不立案和撤案法定事由 |
5.1.2 认罪认罚案件公安机关无独立撤案权 |
5.1.3 刑事和解案件公安机关只能建议从宽 |
5.1.4 公安机关有罪必追的原因及后果 |
5.2 审查起诉阶段的程序性罪刑克制机制 |
5.2.1 酌定不起诉 |
5.2.2 附条件不起诉 |
5.3 审判阶段的罪刑克制机制 |
5.3.1 司法解释允许法官突破有罪必定 |
5.3.2 我国的犯罪记录封存与相关实践 |
5.4 合意机制中的罪刑克制实现 |
5.4.1 刑事和解 |
5.4.2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
5.5 有关的“非制度性实践” |
5.5.1 作证交易豁免 |
5.5.2 审辩交易 |
5.5.3 暂缓判决 |
第6章 我国罪刑克制程序之完善 |
6.1 侦查机关轻微犯罪处分程序 |
6.1.1 立案阶段不立案处理 |
6.1.2 侦查阶段撤销案件 |
6.2 检察机关的不起诉 |
6.2.1 酌定不起诉适用条件多元化 |
6.2.2 提高酌定不起诉适用率 |
6.2.3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适用范围扩大化 |
6.2.4 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 |
6.2.5 企业犯罪暂缓起诉 |
6.3 人民法院的罪刑裁量 |
6.3.1 审判能动性与非犯罪化的价值融通 |
6.3.2 法官接受量刑建议即时宽缓用刑 |
6.3.3 构建人民法院暂缓判决程序 |
6.4 公益因素的罪刑克制 |
6.4.1 维护公共利益是停止追诉独立事由 |
6.4.2 事前功绩影响罪刑减让 |
6.4.3 作证交易豁免的合法化 |
6.5 前科消灭程序 |
6.5.1 前科消灭的必要性分析 |
6.5.2 前科消灭的设想方案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以及参加科研情况 |
(8)我国轻罪制度建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论文框架 |
第一章 他山之石:何谓“轻罪制度” |
第一节 域外轻罪制度概述 |
一、大陆法系国家轻罪制度概述 |
二、大陆法系国家典型的轻罪与违警罪 |
(一)侵犯人身的轻罪和违警罪 |
(二)侵犯财产的轻罪和违警罪 |
(三)违反社会公共管理秩序的轻罪和违警罪 |
三、英美法系国家轻罪制度概述 |
四、英美法系国家的典型轻罪 |
(一)英国 |
(二)美国 |
第二节 域外轻罪处遇机制 |
一、大陆法系国家典型轻刑制度 |
(一)德国罚金制度 |
(二)俄罗斯部分轻罪刑罚制度 |
二、大陆法系国家典型轻罪处理制度 |
(一)法国轻刑制度 |
(二)日本资格限制制度 |
三、英美法系国家典型轻罪处理制度 |
(一)英国保护观察制度 |
(二)美国社区矫正制度 |
第三节 域外轻罪处理程序 |
一、法国轻罪处理程序 |
二、美国轻罪处理程序 |
小结 |
第二章 我国轻罪制度建构的必要前提 |
第一节 “轻轻重重”刑事政策与轻罪制度 |
一、“轻轻重重”刑事政策概述 |
二、“轻轻重重”刑事政策对轻罪制度的前提性作用 |
(一)“轻者更轻”观念与非犯罪化 |
(二)“轻者更轻”观念与罪刑结构平衡 |
第二节 我国轻罪制度建构的政策基础 |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概述 |
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轻轻重重”刑事政策比较 |
三、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我国轻罪制度建构的前提性作用 |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严密刑事法网 |
(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刑罚宽缓化 |
第三节 我国轻罪制度建构的现实基础 |
一、犯罪形势变化与轻罪制度建构 |
(一)新型犯罪表现突出 |
(二)轻罪案件数量上升 |
(三)犯罪形势变化对刑法运行的影响 |
二、优化司法资源配置与轻罪制度建构 |
第四节 我国轻罪制度建构的历史基础 |
一、“世重世轻”刑事政策 |
二、犯罪分类的雏形 |
三、轻刑制度 |
四、轻刑执行制度 |
第五节 我国轻罪制度建构的制度基础 |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概述 |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 |
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横向比较 |
小结 |
第三章 我国轻罪制度建构的观念基础 |
第一节 刑法功能的再认识 |
一、刑法机能与刑法功能 |
二、刑法功能转变的动力 |
三、刑法功能变化与犯罪圈划定 |
第二节 轻罪罪犯的再认识 |
一、犯罪结构变化与罪犯 |
二、对于轻罪罪犯认识的转变 |
第三节 轻刑的再认识 |
一、刑罚功能的转变与刑罚现代化 |
二、轻刑价值的重塑 |
三、轻刑的朝向 |
第四节 轻罪诉讼模式的再认识 |
一、刑事诉讼合作模式的正当性分析 |
二、合作模式下参与沟通的各方 |
三、合作模式与我国轻罪诉讼制度改革 |
小结 |
第四章 我国轻罪范围的本土化界定 |
第一节 我国轻罪范围划定原则 |
一、轻罪范围的探讨 |
(一)广义的轻罪范围 |
(二)狭义的轻罪范围 |
二、轻罪范围的划分应坚持罪刑法定原则 |
三、轻罪范围的划分应坚持比例原则 |
四、轻罪范围的划分应坚持经济原则 |
第二节 我国轻罪范围划定标准 |
一、轻罪与重罪的界分基础 |
二、轻罪与重罪的划分标准 |
三、我国语境下轻罪范围的探讨 |
(一)我国语境下确定轻罪界定标准的困难 |
(二)我国轻罪范围界定的拟定刑模式 |
第三节 我国轻罪范围划定界限 |
一、轻罪重罪具体划分界限概说 |
二、轻罪范围划分的具体界限 |
小结 |
第五章 我国轻罪处理制度的实体建构 |
第一节 轻刑与轻刑配置 |
一、关于轻刑配置的一般分析 |
二、轻罪刑罚配置原则 |
(一)相对均衡原则 |
(二)成本——效益原则 |
第二节 轻罪刑罚配置检讨 |
一、短期自由刑配置仍处于核心地位 |
二、罚金刑作用不够理想 |
三、缓刑适用不够科学 |
四、影响刑罚配置因素的司法观察 |
(一)关于轻刑配置的实践观察 |
(二)实践观察结果的分析 |
第三节 完善轻罪刑罚配置的进路分析 |
一、提升罚金刑配置效能 |
二、提升缓刑配置精准度 |
三、提升资格刑配置规范度 |
小结 |
第六章 我国轻罪处理制度的程序机制配套 |
第一节 我国现行轻罪处理机制反思 |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价值被缩减 |
二、刑罚执行附随效果问题被忽视 |
三、责任叠加问题没有得到重视 |
第二节 处罚令程序建构 |
一、处罚令制度比较 |
(一)德国处罚令制度 |
(二)意大利处罚令制度 |
(三)日本刑事诉讼简易命令程序 |
(四)俄罗斯刑事诉讼特别程序 |
(五)韩国简易命令和即决审判程序 |
二、处罚令制度的修正与借鉴 |
(一)处罚令制度的启发 |
(二)我国处罚令程序的制度设计 |
第三节 轻罪前科消灭制度建构 |
一、前科消灭制度考察 |
二、我国轻罪前科消灭制度建构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三、我国轻罪前科消灭的制度选择 |
第四节 轻罪责任体系完善的环境犯罪视域管窥 |
一、环境犯罪视域的选择理由 |
二、环境犯罪视域下轻罪责任体系现状及反思 |
(一)环境犯罪视域下轻罪责任体系构成 |
(二)环境犯罪视域下轻罪责任体系检讨 |
三、环境犯罪视域下轻罪责任体系的完善 |
(一)协调责任体系内部关系 |
(二)完善犯罪治理为核心的轻罪责任体系 |
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后记 |
(9)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概述 |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简述 |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意义 |
(一)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价值取向 |
(二)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
(三)非对抗性诉讼格局的有益追求 |
第二章 域外相关制度的比较研究 |
一、美国辩诉交易制度 |
二、德国刑事协商程序 |
三、意大利认罪协商程序 |
四、小结与启示 |
第三章 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范围 |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阶段 |
(一)适用于刑事案件办理的各个阶段 |
(二)侦查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与完善 |
三、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诉讼程序 |
(一)刑事速裁程序的规定 |
(二)刑事简易程序的规定 |
(三)刑事和解程序的规定 |
(四)普通程序中的规定 |
第四章 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
一、认罪认罚标准与思路尚未明确 |
二、认罪认罚自愿性保障不充分 |
(一)知悉权保障不充分 |
(二)自愿性审查不到位 |
(三)法律帮助未能有效发挥 |
三、控辩协商存在局限性 |
(一)协商内容存在严格局限 |
(二)控辩协商程序易流于形式 |
第五章 完善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路径选择 |
一、明确量刑建议的从宽标准 |
(一)规范从宽量刑幅度 |
(二)建立保障量刑建议合法性的相关机制 |
二、健全自愿性审查机制 |
(一)完善证据开示制度 |
(二)强化审查程序 |
(三)加强有效法律帮助力度 |
三、完善认罪认罚案件中的控辩协商机制 |
(一)推动诉讼资源的控辩平衡 |
(二)推动协商程序的运行实质化 |
结论 |
参考文献 |
(10)合意式刑事诉讼论(论文提纲范文)
一、合意式刑事诉讼的形成 |
二、“合意式刑事诉讼”的名称辨析 |
三、合意式刑事诉讼的主要内容 |
(一)合意式刑事诉讼行为 |
1.刑事责任追究方面的合意。 |
2.损害赔偿方面的合意。 |
3.程序适用方面的合意。 |
(二)合意式刑事诉讼程序 |
四、合意式刑事诉讼的体系化建构 |
(一)完善合意式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
(二)明确规定合意式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 |
(三)完善合意式起诉程序 |
(四)完善合意式审判程序 |
(五)改革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
四、对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的公诉案件的检察监督(论文参考文献)
- [1]刑事简易程序四十年:文本、经验、问题及走向[J]. 闫召华. 刑事法评论, 2019(01)
- [2]论刑事审判监督检察政策[J]. 荣晓红. 公安学刊(浙江警察学院学报), 2021(04)
- [3]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被追诉人的“反悔权”问题研究[D]. 高源. 内蒙古大学, 2021(12)
- [4]刑事诉讼速裁程序运行研究[D]. 李懿. 广西师范大学, 2021(11)
- [5]审判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研究[D]. 杜蘅. 广西师范大学, 2021(12)
- [6]《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J]. 姜启波,周加海,喻海松,耿磊,郝方昉,李振华,李静,任素贤,姜金良,王婧,李鑫,马勤. 人民司法, 2021(07)
- [7]罪刑克制程序研究[D]. 王崇. 辽宁大学, 2020(07)
- [8]我国轻罪制度建构研究[D]. 杨迪. 吉林大学, 2020(03)
- [9]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D]. 祝苏英.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3)
- [10]合意式刑事诉讼论[J]. 王新清. 法学研究, 20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