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论文文献综述)
汤茂仁[1](2013)在《商业秘密民事法律保护研究》文中认为本文在对中外知识产权法典、国际公约以及大量判例、学术着作和期刊论文进行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商业秘密审判实践,详细研究了商业秘密民事法律保护的相关问题,并就我国商业秘密纠纷处理中一些难点和热点问题提出了解决路径。全文共五章,内容涉及商业秘密民事法律保护概述、商业秘密认定、侵害商业秘密的认定、侵害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商业秘密民事法律保护的限度。第一章商业秘密民事法律保护概述。主要阐述了商业秘密的界定、权利归属、民事法律保护的理论基础。笔者认为,我国应当参照TRIPS协议的规定对商业秘密作出界定,取消实用性要件,并对企业向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提交的实验数据提供保护。商业秘密外延应不限于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还应包括其他一些符合商业秘密认定标准的管理经验类信息等。商业秘密的归属应当坚持创新原则、投资原则、契约自由原则,因职务行为而完成的商业秘密归属于单位,同时允许单位与职工约定归属。单位应当就职务创造支付奖励和报酬。委托完成的商业秘密依据约定确定归属,没有约定的归开发者。商业秘密民事法律保护的理论基础在于其为无形财产。商业秘密立法价值不仅是激励研究和创新、促进技术传播和使用,还在于维护公平诚信的竞争秩序。这些理论决定了我国应当制定专门的商业秘密法的模式来为商业秘密提供多维保护。第二章商业秘密的认定标准。认定商业秘密除了传统的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措施标准外,还应当包括新颖性标准。新颖性标准要求商业秘密必须具有一定的创造性。判断新颖性、秘密性、价值性的成立,要求有关信息区别于公知信息且公众难于从公开渠道直接取得,权利人为此也付出了一定劳动等。“不为公众所知悉”属于一消极事实,权利人举证较难,可以降低其证明标准。商业秘密具有地域性特征,在一个国家或地区公开的信息,不影响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因符合商业秘密的特征而成为商业秘密。保密措施包括权利人主观上有保密意愿、客观上采取了保密措施两方面。保密措施只要合理就可以,不能要求成本过于昂贵。如果一个有正常心智和法律理念的理性人,已经意识到权利人的有关信息是保密的,权利人的保密措施已经被感知,则该保密措施就应该是合理的。第三章侵害商业秘密的认定。侵害商业秘密的具体行为包括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的商业秘密、不当披露或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违反保密义务或保密要求披露或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第三人因过错不当获取、披露或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笔者认为,凡是以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获取、披露、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均属于侵害商业秘密的不正当手段。对“使用”的理解不应当局限于文义,还包括行为人虽作修改但其技术内容实质上是来源于他人商业秘密的情形。保密义务不仅限明示,还有默示义务存在。当事人违反保密义务将产生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有时也存在侵害债权行为。第三人因过错不当获取、披露或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与违反保密义务或采取不正当手段的他人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过错是商业秘密侵权认定的主观要件,这有别于其他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笔者认为,我国应当建立商业秘密善意取得制度。为解决商业秘密诉讼中的举证难问题,“接触+相似—合法来源”以及“相似(源于原告秘密的极大可能性)-合法来源”可用以推定行为人采取了不正当手段获取或使用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同时,我国不应当采用美国法中的不可避免披露原则。处理客户名单纠纷必须正确平衡与协调好客户名单持有人与雇员、新雇主之间的利益冲突。客户信息在其特定化,为公众难于取得,且系开发人作了劳动投入的,可以作为商业秘密受到保护。客户基于对原单位雇员的特定信赖而自愿与职工本人或职工新单位发生交易的,适用客户信赖例外规则,雇员不构成侵权。第四章侵害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侵害商业秘密的民事法律责任适用于一般财产受到损害的民事责任。笔者认为,在我国针对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可以申请发布临时禁令。其条件包括申请人实胜诉的极大可能性;如不采取临时禁令,被申请人的行为将会给申请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申请人要提供相应的担保;下发禁令并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停止侵权责任应当设定时间和范围,以被告正常开发商业秘密所需时间为准。停止侵权这种责任也可因公共利益等因素而排除适用,以责令行为人支付许可费等方式解决。确定侵权赔偿额的原则为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原则、创新原则和比例原则。可以参照专利侵权的规定以权利人损失、侵权人获利、许可费的倍数和法定赔偿四种方法确定赔偿额。惩罚性赔偿在我国有适用的情形存在。第五章商业秘密民事法律保护的限度。反向工程、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劳动者生存权,以及诉讼权益可以适度限制商业秘密权利的行使。要对竞业限制予以适当限制以维护劳动者的择业自由,职工可以自由使用剩留知识。当事人不能因为证据涉及商业秘密而不予提交对方质证,法庭要采取适当措施保护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如责令签订保密协议、限制参加质证的人员范围等。
田巽猎[2](2019)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知识产权法律风险防范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当今世界,科学技术竞争已经成为国家竞争的重要内容。一国科技对其经济的贡献率越高,其经济竞争力就越强,综合国力就越雄厚,科技成果转化在其中的作用不言自明。但是,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知识产权法律风险,成为阻碍科技成果转化的不可忽视的问题。本文立足我国知识产权相关法律规定,着眼于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的实践,将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知识产权风险作为研究对象,分析风险内容,借鉴国外经验,提出防范建议,力图为科技成果转化各方提供知识产权法律风险防范可行性指引。本文第一章详细介绍了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概念、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的历史进程以及法律支撑,并且从不同的主体和合作模式,对科技成果转化这一主题进行了剖析,以期对科技成果转化有一个基本的认识。第二章重点论述本文核心主题,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知识产权法律风险分析。从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知识产权权属划分风险;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风险;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知识产权泄密风险;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知识产权纠纷救济风险这四个方面入手,结合法律规定与科技成果转化实践,既分析法律规定复杂性风险,又突出实践误区风险,两面兼顾,全方位分析风险。第三章域外科技成果转化中知识产权法律风险防范及借鉴,从美国及其他国家科技成果转化中知识产权法律风险防范及借鉴两个方面分析国外防范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知识产权风险的相关法律规定及政策措施,力图从域外获取解决我国现阶段科技成果转化中知识产权风险的重要经验。第四章针对我国科技成果转化中存在的各种知识产权法律风险,吸取域外经验,提出可行性的建议。分别提出了科技成果转化中知识产权权属划分风险防范建议;科技成果转化中知识产权价值评估风险防范建议;科技成果转化中知识产权泄密风险防范建议;科技成果转化中知识产权纠纷救济风险防范建议。结论部分在对本文科技成果转化中知识产权法律风险及防范全面总结的基础之上,对我国未来科技成果转化各主体的发展方向提出了美好的期冀。综上,本文针对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知识产权法律风险,在详细分析风险的基础之上,借鉴域外风险防范经验,提出有针对性的可行建议,力图为我国的科技成果转化事业做出自己的贡献。
任睿[3](2020)在《我国档案解密工作现状分析和对策研究 ——以X省档案馆为例》文中研究表明档案解密工作是档案工作中重要一环,确保及时满足公民知情权的需要,保证了政府信息的公开,体现了档案的价值。近年来,我国一直在大力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档案作为重要的政府信息,在开放利用等工作中取得一定成果。但在涉密档案解密工作中,存在很多问题,档案不能及时解密,就难以满足公民的档案信息需求。加强档案解密工作的研究,探索和解决我国档案解密工作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使得档案解密工作更加科学有效的开展,已成为当前档案工作中的需要。当前,我国法律法规在档案解密部分中针对档案解密的范围和对象等作出规定,但是在具体实施细则中还存在较多问题,实操性不强。本文通过分析我国当前的档案解密法律法规,以X省档案馆为研究对象,对X省档案馆档案解密工作现状进行了访谈和实地调查,主要包括档案解密和群众利用情况、档案解密工作中面临的困难、解密工作流程和解密工作人才培养情况等方面。通过对X省档案馆的调查和分析所反映出来的实际情况,以小见大,提出了当前我国档案部门和档案解密单位在工作运转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档案解密的规范标准存在不足、档案解密工作执行中存在的不足、档案解密人员队伍培养存在的不足。同时,本文针对档案解密存在的问题,借鉴国外经验,结合学术界学者的研究和相关工作人员提出的建议,提出针对政策、工作和培养方面的对策,完善我国档案解密工作,更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刘华俊[4](2012)在《知识产权诉讼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近年来,我国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数量不断攀升。与一般民事案件相比,知识产权案件具有显而易见的特殊性。例如,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相对集中,通常由专门的知识产权审判庭甚至知识产权法院审理,案件审判组织相对特殊,不少国家采用五人组成的大合议庭;在专利案件民事侵权诉讼程序中,经常因当事人启动专利无效程序,而造成民事诉讼程序中止,所引起的突出问题是专利案件的诉讼效率低下,不利于保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原告通常需要寻求诉前禁令制度救济权利;商业秘密案件的诉讼程序设计则大都需要考虑实体权利的保密问题等等。因此,很有必要在研究知识产权诉讼基础理论的特殊个性及域外知识产权纠纷解决制度的改革实践基础上,结合我国知识产权诉讼的审判实践,有针对性地深入探讨优化我国知识产权诉讼制度的具体方案。笔者希望能够在该研究领域作出一些有益的探索。全文除导论外,共分六章,基本内容如下:导论主要包括问题的提出、研究的意义、研究现状、研究方法与创新四个方面的内容。在该部分,笔者首先提出了在我国知识产权诉讼中,存在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法院越来越多,专业性不强,司法不统一、等诸多问题。其次,阐述了选题的理论和实践意义。理论意义方面,本文引入域外知识产权诉讼制度的最新理念,澄清我国知识产权诉讼理论和实践中关于知识产权法院的建构、技术法官的设置、不同审理组织的采用、诉前禁令制度的建构与完善、诉答程序制度的建构与完善以及商业秘密保持制度的建构与完善等一些认识上的误区;实践意义方面,本文为我国立法机关、司法机关改革知识产权诉讼制度提供了可供借鉴的经验和方案,并系统性的提出了建构我国知识产权诉讼制度的构想。再次,阐述了国内外有关知识产权诉讼的研究现状。最后,阐述了本文的研究方法和主要创新点,本文的创新主要体现在:(1)笔者在考察我国知识产权案件司法实践数据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了司法审理资源的配置以及案源问题,提出在北京、上海、广东、重庆四个地方组建知识产权法院;提出了设置技术法官审理技术类的知识产权案件的方案;(2)提出了审理简单的知识产权案件采用独任制审理组织并适用简易程序,比较复杂的知识产权案件采用审理五人大合议制审理组织以及三人合议制与五人大合议制审理组织及适用程序的转换建构的思路;(3)系统性的提出了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中的诉前禁令制度、诉答程序制度以及商业秘密保持制度的建构与完善构想。第一章知识产权诉讼的基础理论,主要对知识产权诉讼的基础理论进行了较为系统的探讨,以期为后文的研究提供和奠定一个坚实的基础。在本章中,笔者首先从实体法角度探讨了知识产权的概念。知识产权是智力成果的概括性称谓,各类知识产权的共性特征是知识产权案件区别于其他民事案件的标准,但权利之间的个性特征对纠纷是否得到公正解决影响很大,本文分析了影响知识产权诉讼制度运行的主要因素,如权利取得的途径不同、权利专业性程度不同、权利受保护的期限不同以及权利救济不同等。然后,笔者以调解方式结案的知识产权案件为例,探讨了知识产权案件通过调解方式结案的不足之处,从诉讼的适用范围广、案件审理质量高以及示范性强等方面总结了知识产权纠纷诉讼裁决解决方式的重要性;接着,笔者对知识产权诉讼的概念、特征与类型进行了分析,论述了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案件因其复杂程度不同应当采用不同的审理组织并适用不同的审理程序。最后,笔者分析了知识产权诉讼的目的和功能,进一步阐明了知识产权诉讼制度改革的理论依据。第二章域外知识产权诉讼制度考察,主要对两大法系代表性国家的知识产权诉讼制度的理论与实践进行了较为系统的分析和比较,从而为我国知识产权诉讼制度的构建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方案。在本章中,笔者分别考察了美、英等英美法系国家和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知识产权诉讼制度,凸显了知识产权诉讼制度的特殊个性。半个世纪以来,各国(地区)针对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的专业化、简化诉讼程序、技术事实难以查明以及知识产权司法程序保护难等问题进行了改革,采取的措施各有特点。如在美国,知识产权上诉案件统一由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管辖,专利侵权诉讼中确定了解释权利要求属于法律问题;在英国,专利纠纷统一由专利法院或郡专利法院管辖,法官在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中的主导作用得到了加强;在德国,对于专利局的决定、专利无效与强制许可发生争议而诉讼至法院的,由独立的专利法院管辖,专利无效案件采用五人制的大合议制审理;在日本,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也比较集中,并且对于复杂的案件,采用五人制的大合议制审理,东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配置了专门的技术调查官;在我国台湾地区,设立了独立的智慧财产法院专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对于民事侵权中涉及专利无效的案件,由民事审判庭直接判断权利的有效性问题等。知识产权的特殊个性在世界范围内基本是相同的,这使得很多国家共同签订了一系列知识产权国际条约;各国(地区)对知识产权诉讼制度所作改革,也有很大程度的相似性。本章考察并比较域外知识产权诉讼制度改革的目的是分析我国知识产权诉讼制度的缺陷,为我国知识产权诉讼制度改革提供决策建议。第三章我国知识产权诉讼制度的现状与存在问题的分析。在本章中,笔者首先分析了我国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主体的现状与问题,主要从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法院、审理法官、知识产权民事侵权诉讼中涉及到权利异议的审理主体等方面进行了分析,认为审理主体过多会出现司法不统一、办案质量不高、程序延迟等问题;然后,笔者讨论了我国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组织的现状与问题,认为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千篇一律地采用三人合议制,不利于庭审效率的提高,且复杂案件的争议事实也不能得到有效查实。接着,笔者探讨了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中涉及的“二元”审理模式和“三审合一”审理模式,分析了“二元”审理模式产生的原因及存在增加当事人诉讼成本、不利于知识产权权利救济等缺陷;这部分笔者还分析了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民事、行政、刑事诉讼程序之间存在的根本性区别,总结了知识产权案件“三审合一”审理模式存在的缺陷。最后笔者针对知识产权侵权无法得到有效制止的现状,探讨了我国诉前禁令相关法律规定在程序保障、权利保护、程序救济等方面存在的缺陷;论述了我国诉答程序方面不合理的零散法律规定对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所造成的诸多负面影响;阐明了现行商业秘密案件审理程序不利于商业秘密实体权利保护的诸多不合理之处。第四章我国知识产权诉讼制度改革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在本章中,笔者首先从提高知识产权诉讼效率、实现知识产权诉讼司法公正、降低知识产权诉讼成本以及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等方面论述了我国知识产权诉讼制度改革的必要性。然后,笔者分析了域外有关知识产权诉讼制度的特色以及可借鉴性,并建议从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来推进知识产权诉讼制度的改革。笔者还从结合我国科技、政治、法律文化、司法资源的现实状态角度分析了我国知识产权诉讼制度改革的可行性。第五章我国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主体及审理组织的改革构想。在本章中,笔者首先提出了建构我国知识产权法院和设置技术法官的改革构想。在分析了学者已有研究成果及大量实证数据支持的基础上,笔者提出了在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重庆市四个地方设立知识产权案件一审法院;针对知识产权诉讼中的技术争议焦点问题,笔者认为,受案法院应当配备技术法官来审理技术类的知识产权案件。然后,笔者提出了应当根据知识产权案件的不同种类来确定不同的审理组织,并适用不同的庭审程序。具体而言,简单的知识产权案件可以采用独任制组织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复杂的知识产权案件则应当采用五人制大合议制审理,其他普通难度的知识产权案件则可以采用三人制合议庭审理。第六章我国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模式及特殊审理程序的改革构想。在本章中,笔者首先分析了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存在的交叉程序,其解决的是民事纠纷,救济的是民事利益,认为改革知识产权案件“二元”审理程序已经具备了基础性的条件,提出了在民事诉讼中可以直接判定知识产权权利有效性的裁判方案。然后,笔者根据知识产权容易受到侵犯、损失的利益难以弥补、救济情况紧急等特点,并考虑到法院错误签发诉前禁令命令的可能性,主张通过完善诉前禁令法律文书的送达方式、听证程序来建构诉前禁令制度的审查程序,针对存在被申请人对法院签发诉前禁令不服的情况,提出了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的救济方案;根据知识产权权利人维权经验相对丰富、经济基础较好等条件,并考虑到知识产权案件案情的复杂性、专利权的推定有效性等因素,主张在我国知识产权诉讼中从完善诉答文书的格式、确立答辩失权制度等方面系统地建构诉答程序制度;针对商业秘密容易泄密的实体权利特点,主张在我国知识产权诉讼中从涉密诉讼请求的判定、涉密诉讼证据的举证与质证、涉密诉讼的裁判过程、涉密诉讼裁判文书的表述、涉密诉讼法律文书的存放与归档、涉密诉讼上诉审查内容等方面系统地建构商业秘密保持制度。
陈翠玲[5](2016)在《我国定密工作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定密是保密工作的源头和基础。做好定密工作是维护国家秘密安全、促进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前提和保障手段。2014年,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同年3月9日,国家保密局公布实施《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各级各部门加快推进定密管理工作。但是,在个别机关和单位依然经常出现国家秘密该定的不定、不该定的乱定,重定轻解,只定不解等定密问题。本文以定密工作为研究对象,运用法治理论、权利限制理论、利益平衡理论等公共管理学相关理论,选取文献研究法、比较分析法、案例分析法等研究方法,全面探讨了新形势下定密工作机制,总结我国定密工作现状,深入分析存在问题及其原因,借鉴国外先进理论和实践经验,提出改进我国定密工作的对策和建议,以期推进我国定密工作的进程,完善我国定密机制。研究发现,我国定密工作主要存在随意定密、只定不解、定密不当等问题。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定密依据模糊、定密责任人制度不健全、定密监管机制缺失、定密管理手段落后等。本文将从以下四个方面来研究完善和优化我国定密工作的构想,即明确定密依据、健全定密制度、规范定密程序、研发计算机定密系统等。
沈强[6](2010)在《TRIPS协议与商业秘密民事救济制度比较研究》文中认为我们身处的是经济全球化和知识经济日益发展的时代,商业秘密作为一种与专利权、商标权、着作权等传统知识产权相区别的知识产权,具有重要的战略价值,它对于市场竞争主体体现的是潜在或现实的经济价值和竞争优势,也是国家提高国际竞争力和综合国力的重要手段。西方发达国家通过成文立法或司法判例的形式确立了商业秘密救济制度,各有特色并不断发展和完善。特别是TRIPS协议将“未披露的信息”(商业秘密)纳入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后,为世界贸易组织各成员方通过国内法保护商业秘密确定了最低标准。各国国内立法也根据TRIPS协议的要求进行了修改,对商业秘密民事救济制度建立和完善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而我国也并不例外,根据TRIPS协议的基本精神,初步建立了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主要框架的商业秘密民事救济制度。而商业秘密本身就是一项通过诉讼程序得以证明的特殊的知识产权,而法院的司法判决也从一个侧面动态体现了国家给予商业秘密法律保护水平,是商业秘密救济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形形色色的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件中,法官作为司法者在审理具体案件时对于商业秘密民事救济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是难以回避的。相比其他传统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如专利侵权或者商标侵权案件,商业秘密侵权案件在商业秘密权利的确定、侵权行为的判定、举证责任及分配、停止侵权和损害赔偿的适用等方面确实存在诸多审理的难点,在实践中通过现有的理论和能动的实践来解决这些问题。笔者感到商业秘密民事救济制度问题的确是实践中需要研究和解决的问题,因此也试图顺着这样的思路,由点及面,深入思考,系统研究商业秘密救济制度问题。基于上述的认识和自身的工作实践,笔者共分六章对商业秘密民事救济制度进行阐述。第一章“TRIPS协议框架下商业秘密民事救济理论研究”。笔者从TRIPS协议及各国国内法商业秘密的界定的比较和构成要件与学说评析研究出发,回顾了合同法理论、侵权法理论、财产权理论和竞争法理论等商业秘密救济的法学基础理论的演进和发展以及TRIPS协议谈判中的利益协调。在此基础上,笔者着重比较研究各国商业秘密救济模式主要立法例和TRIPS协议的民事、刑事、行政救济“三位一体”的立体保护模式,发现民事救济在大部分国家都占据主导地位。结合我国行政救济、刑事救济和民事救济中主体、管辖等有关法律问题的分析,进一步讨论商业秘密侵权责任模式的界限问题,对可能存在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竞合的情况适度区分和适用,协调刑事、民事、行政交叉案件的审理模式,确立我国民事救济为主导的救济模式,发挥刑事、行政救济的补充作用。第二章“商业秘密权利的判定研究”。商业秘密权利的判定是其能获得民事救济的基础。笔者不但研究了商业秘密权利判定中的基本问题,包括商业秘密权利的主体问题、商业秘密权利的客体问题、商业秘密的载体问题以及公有领域的确定问题,而且研究了商业秘密权利判定中的特殊问题,包括社会公共利益对商业秘密权利的限制问题、其他合法权利对商业秘密权利的限制问题以及反垄断法对商业秘密权利的限制问题。而且还将商业秘密权与专利权判断进行比较,着重研究了商业秘密、专利权保护政策的正当性与国际自由贸易的假象冲突、商业秘密与专利保护方式的区别与联系以及我国商业秘密与专利权相比较的相对优势和缺陷等问题。在上述研究基础上,笔者进一步分析了商业秘密权利特征以及发展趋势。第三章“TRIPS协议与各国关于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判定研究”。笔者首先对各国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类型、WIPO与TRIPS协议对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主要规定结合我国对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法定类型进行比较,同时对侵权行为中所涉及的善意第三人责任的各国立法和学说进行比较分析。在此基础上研究和评析了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等商业秘密侵权的主要侵权归责原则,同时结合TRIPS协议第45条对侵权归责原则的理解,分析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归责原则的适用。而后,笔者从雇佣期间与退职后的保密义务的比较和劳动雇佣关系中保密协议条款的法律问题两个方面,就违反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侵权的法律问题进行了研究。而对于违反竞业禁止的商业秘密侵权的法律问题,笔者通过竞业禁止协议的含义、分类及主要价值、外国国家主要的立法比较,归纳竞业禁止协议的主要内容、竞业禁止协议效力的判断及合理处置方式。第四章“商业秘密侵权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比较研究”。笔者先研究了各国侵权举证责任及分配制度的基本情况,包括举证责任的主要学说、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举证责任及分配的主要立法例和分类以及我国的主要规定和采用的主要理论。从TRIPS协议以及WTO争端解决程序中所涉及的举证责任的有关规定的影响开始,对商业秘密侵权举证责任中的一般性问题进行研究,重点讨论了美国和我国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商业秘密侵权中的司法鉴定问题以及优势证据举证规则问题。然后,笔者有对关于举证责任倒置的问题、举证责任的推定问题、举证责任的转移问题以及法院依职权取证和证据保全问题这些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举证责任的特殊规则问题进行了研究。在此基础上,笔者针对我国商业秘密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完善问题提出意见,包括对“不为公众所知悉”要素的举证责任问题、先刑后民案件中刑事判决的证据效力的认定问题以及法官的释明权问题的完善。第五章“各国禁令制度和不可避免披露原则的比较研究”。TRIPS协议对禁令制度的相关规定,对各国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禁令制度的建立提出了总要求,美国是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禁令救济制度最发达的国家,而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也建立了类似禁令的类似措施,而其中诉前禁令的制度与其他禁令制度相比具有自身独特的优势。在美国对商业秘密侵权的禁令救济中发展了不可避免披露原则,笔者研究了其形成和演进、理论基础、适用条件和主要限制以及产生的影响。笔者进而研究了禁令制度在我国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的适用问题。通过对目前我国禁令制度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的适用情况分析,着重阐述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适用诉前禁令制度的必要性和现实基础,并参照我国现有的诉前禁令制度,对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适用诉前禁令进行制度设计,在坚持严格实体审查的基础上,制度推进分“两步走”进行。第六章“TRIPS协议与各国关于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研究”。损害赔偿与禁令救济一样是商业秘密侵权重要的救济方式,笔者先比较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各国有关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的立法体例,结合TRIPS协议对于商业秘密损害赔偿原则的适用,分析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与禁令适用的联系与区别。而后,笔者集中研究了各国有关补偿性的填平原则的适用问题,包括补偿性赔偿原则的民法传统和损害赔偿的确定和范围问题,以及各国有关惩罚性赔偿原则的适用问题,包括惩罚性赔偿原则的竞争法法理基础、必要性和经济合理性、适用原则以及具体适用和考虑因素。针对我国商业秘密侵权赔偿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进行思考和研究,具体包括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原则问题、商业秘密价值评估问题、损害赔偿的计算方式问题以及实践完善问题。
贺鹏飞[7](2019)在《关于完善我国军民融合保密制度的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军民融合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我国国防和军队建设加速推进,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同时,军民融合保密管理工作面临的形势日益严峻复杂,敌对势力窃取我国重要的国防科技技术力度强度明显增大,加强军民融合保密工作,进一步构建和完善军民融合保密法规制度,不仅是军民融合发展稳固的“防火墙”,更是确保国家安全、国防安全、经济安全的底线工程、生命工程。军民融合保密制度作为全新课题,实践远远走在理论之前。为了促进我国军民融合保密法规制度的完善,有效解决军工企业、民营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无力解决的军民融合保密工作难题,深入推进军民融合扎实有序平稳发展,本文采用文献研究方法,系统研究军民融合发展的历史脉络、内涵特征,认真梳理我国保密法律法规、国防科技保密法规、军队保密法规制度等有关内容,提炼与军民融合发展相关保密制度,明确军民融合保密法律关系的主体与客体。采取实地调査法,在绵阳科技城遴选不同类型的军民融合单位,运用调査问卷和座谈了解的方法对军民融合领域保密管理工作做了详细详实的调查研究,在摸清掌握了当前我国军民融合领域存在的问题后,重点将需要国家层面解决的问题作了梳理和提炼。采用比较分析法,以美国的定密、解密制度、保密监督制度、国防技术转化中的保密做法、美国国防科研机构共享开放信息安全管理机制为研究对象,认真分析美国军民融合保密制度建设特点,提取可以促进我国军民融合保密制度完善的借鉴之处。最后在上述基础上,针对我国军民融合保密工作领域问题,从完善定密和解密机制、对外合作交流保密审查机制、国防科技成果转化保密审查机制和构建协同保密监管机制为切入点,提出完善我国军民融合保密法规制度体系的相关意见和建议。
孙祎[8](2014)在《我国档案解密机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档案的保密与公开,一直是困绕我国档案部门、政府其他部门和社会公众的一对复杂关系。加强解密机制研究,探索解决我国档案保密与开放利用之间的矛盾,显得很有必要。本文通过文献调查法、比较研究法、归纳分析法、案例分析法等方法阐述了保密与解密之间的关系,档案的利用理论与限制理论。对保密的类型、定密机制进行分别叙述,同时,也阐述了解密的理论基础、解密的程序等定密与解密的基本情况。国外以美国为例,介绍了美国的解密进程的推进,在解密工作中的做法。国内详细叙述了我国档案的开放利用现状、解密机制现状,以及其中存在的问题。针对我国的解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借鉴美国解密工作的经验,提出有利于改进我国档案解密现状的建议,以期推进我国档案解密工作的进程,完善我国的档案解密机制。
邓恒[9](2016)在《论商业秘密保护中的竞业禁止》文中研究表明知识经济时代背景下,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企业的重要无形财产,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的一项重要类型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重视。劳动者既是商业秘密的创造者也是商业秘密的具体实施者,那么劳动者接触和知悉商业秘密就成为其必然的结果。随着现代科技和信息互联网的发展,商业秘密被盗窃或者泄漏的可能性越来越大,雇主为了保护其商业秘密不得不穷尽所有的办法以避免或者减少这种可能性,甚至不惜限制雇员的就业自由,这势必会进一步激化劳资双方的矛盾。正因如此,商业秘密保护与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及两者的平衡与协调,都已逐渐成为商业秘密理论和实务研究中的重要议题。首先从我国劳动法研究领域来看,基于劳动者生存权、择业自由权的保障,不少学者对雇员忠实义务,竞业禁止及经济补偿等方面作了大量的探讨,并且形成了较多的研究成果。其次从我国目前的立法来看,无论是商事领域的公司法,还是劳动法领域的劳动合同法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在竞业禁止的法律性质与概念方面都未作出直接、明确的规定。再次从我国对商业秘密的最新研究动态来看,竞业禁止作为商业秘密的一种事前预防性保护措施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已经受到了知识产权法领域学者的高度重视,此类纠纷案件也一直备受学界的密切关注。最后从目前所能获得的研究资料来看,竞业禁止的理论研究与竞业禁止纠纷及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的增长速度显得有些不适应,尤其是实践操作中,竞业禁止存在被曲解,甚至被不当泛化之现状趋势,这都偏离了竞业禁止保护商业秘密的本来方向,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简言之,在知识产权法学领域中,竞业禁止作为保护商业秘密的一种有效手段,在其制度的合理设计及其所涉的立法和司法等方面还需要进行进一步系统和深入的研究。本文尝试从域外考察到竞业禁止制度构建、从典型案例量化研究到理论学说、从理论基础到制度博弈,通过查阅和研读国内外大量文献后,采用多视角、多层次的研究路径对商业秘密保护中的竞业禁止进行系统、深入的分析与探讨,并在此基础上尝试性地提出一些新的且具有立法及实践意义的学术观点。全文共分为七部分,第一部分为引论,在该部分中首先阐述了本文的研究动机及意义,同时对本文需要研究的议题范围,及所能获得的现有研究成果进行了梳理和介绍,并且在此基础上表明了本文的研究路径和方法。正文部分分为六章:第一章是商业秘密保护中竞业禁止的现状考察。我国商业秘密保护语境下的竞业禁止,无论是有效性考量因素,还是竞业禁止协议所涉及的合理性判断标准,此些立论皆有参考国外立法例及学说。为了能够较为全面的理解这些国外立法例及判例学说,实有必要对竞业禁止在国外的发展与现状以横向和纵向的视角作一梳理。此外,通过考察竞业禁止在美国、德国及日本的发展与现状,达到追根溯源,探究制度本意的目的。在此基础上结合国内外理论观点与实务经验,为我国竞业禁止制度的完善提供立法例参考及理论上的支持。同时,从立法例及附随问题的探讨、及我国竞业禁止协议的审查程序和有效性认定标准这几个方面,对于竞业禁止在我国的发展与现状作一全面的阐述,从中分析并且指出当前制度及运行中的不足之处。本文的案件实证分析过程中,收集了我国各级法院以商业秘密、竞业限制为案由的共计300多份判决文书,经过进一步筛选最后确定其中的200份为分析样本。此外,收集了北京、广东、上海、江苏、浙江这5个地域的一些具有代表性的劳动争议仲裁决定书,以此作为分析样本。采用实证分析的研究方法,尝试从中梳理出我国司法实践和劳动仲裁委员会对于商业秘密保护中竞业禁止相关重要问题的现行做法和重要观点,并且以此为视角归纳出层出不穷又亟待解决的理论与实务问题,从而本章在本文中起到提出问题的作用。第二章是商业秘密保护中竞业禁止的理论基础。为解决现状问题,首先应对竞业禁止的理论基础作一分析与认识,从而尽可能的明确竞业禁止存在的理论依据及价值目标,为后续章节的内容布置提供必要的理论铺垫。其次,竞业禁止在每个不同时期都存在不同的价值目标和制度功能,要全面认识该项制度,有必要从伦理学、法理学及经济学这些方面对其理论基础进行论述。第三章是商业秘密保护中竞业禁止所涉及的权益冲突。雇主商业秘密保护与雇员劳动权保障之间需要适度的平衡与协调,以及竞业禁止所引发的商业秘密保护与人才流动之社会公益、商业秘密与雇员人格财产权之间的冲突。那么竞业禁止中所涉及的多项权益冲突之间如何平衡与协调,无疑成为该项制度之正当性所应考量的主要内容,也即竞业禁止中权益冲突的衡平原则。毋庸置疑,清楚认识商业秘密保护中竞业禁止的权益冲突与协调,是正确理解和适用竞业禁止的前提与基础。第四章是商业秘密保护中竞业禁止的适用范围。竞业禁止有其适用的特定范围,具体包括主体、客体及时空范围,正因竞业禁止制度是权益冲突与协调的产物,所以应当对于其适用范围进行清楚的界定和限制。主体范围,可以区分为特定对象与一般雇员,及经营主体之间的竞业禁止。客体范围,分析了其保护的正当商业利益之内涵和意义,最后得出结论是竞业禁止的本意在于保护商业秘密,且仅此目的才具有正当性。时空范围,梳理了理论和实务界对于竞业禁止的期限、区域及职业活动范围之合法或者合理性判断标准的理解与观点,并且在此基础上作出了一些分析与探讨。第五章是商业秘密保护中违反竞业禁止协议的法律适用。商业秘密与竞业禁止两者之间存在诸多的区别与联系,商业秘密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具有财产权属性,竞业禁止是保护商业秘密所采用的手段,具有契约的属性,所以两者在法律适用上存在本质差异。竞业禁止协议理应是雇佣双方的一种合意表达,竞业禁止义务属于一种约定义务,因此在法律责任适用上同其他一般合同并无二致,主要还是承担民事责任。本章第二部分,分析了雇主、雇员违法竞业禁止协议所应承担的具体民事责任,此外作为与前雇主具有直接竞争关系之离职雇员再就业的新雇主即“第三者”是否需对离职雇员的违约行为承担责任,及应该如何承担责任,这应是竞业禁止法律适用上一个无法回避并且需要解决的问题。第六章是完善商业秘密保护中竞业禁止制度的建言。在前些章节所探讨和归纳的理论观点、司法见解基础上,再结合我国的立法例及司法实践的现状,最后将本文所提出的观点和见解以竞业禁止审查程序、立法和司法建议的方式呈现出来。具体而言,按照提出问题,到分析问题,再到本章的解决问题之逻辑顺序,本文尝试性地提出:(一)根据竞业禁止协议的法律性质,提出分阶段的审查程序,先作有效性审查,再作合理性审查,并且对于各阶段审查所建立的理论及方法进行了论述。(二)结合理论与实务的考察,提出立法建议:(1)竞业禁止所值得保护的商业利益应限于商业秘密;(2)商业秘密的范围及内容,建议进一步明确;(3)竞业禁止的人员需进一步严格限定;(4)现行规定的“同类产品、同类业务”建议修改;(5)竞业禁止的范围、地域、期限,建议进一步细化;(6)经济补偿和违约金,建议作出进一步细化的规定。(三)司法层面的完善措施与建议:(1)加强对竞业禁止协议的司法审查;(2)加强司法解释及相关配套细则的制定。
郑春燕[10](2014)在《政府信息公开与国家秘密保护》文中提出国家秘密保护,是政府信息公开建设中不可回避的课题。规范分析显示,我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对于国家秘密,采取的是复合形式的认定结构,即只有既符合形式要件亦符合实质要件的事项,才能构成国家秘密。通过对5份涉及国家秘密公开案件的观察,折射出法院在司法审查标准、司法审查强度和司法审查方式上,对立法原意的偏离。两者之间的鸿沟,向我们揭示了修法之外的路径:重新解释涉及国家秘密公开案件的审查模式,以司法审查的完善,实现立法者预期的公开与保密之间的平衡。
二、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论文提纲范文)
(1)商业秘密民事法律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理由、目的和意义 |
二、国内外关于该课题的研究现状及趋势 |
三、论文写作方法 |
第一章 商业秘密民事法律保护概述 |
第一节 商业秘密的概念 |
一、英美法系国家对商业秘密的理解与认定 |
二、大陆法系国家对商业秘密的理解与认定 |
三、有关国际公约对商业秘密的界定 |
四、中国法对商业秘密的界定 |
五、小结 |
第二节 商业秘密的权利归属 |
一、确定权利主体的原则 |
二、有关国家和地区的规定 |
三、我国商业秘密的权利归属及规范评点 |
第三节 商业秘密民事法律保护的理论基础 |
一、相关学说及评点 |
二、本文的观点 |
三、商业秘密立法的价值取向 |
四、商业秘密民事法律保护的立法模式选择 |
第二章 商业秘密认定标准 |
第一节 新颖性标准 |
一、新颖性标准之争 |
二、新颖性标准的独立性 |
三、关于新颖性的认定 |
第二节 秘密性标准 |
一、“公众所知悉”的理解 |
二、秘密的证明 |
三、关于商业秘密的地域性问题 |
第三节 价值性标准 |
一、关于商业秘密价值性的理解 |
二、关于商业秘密价值性的认定 |
第四节 保密措施标准 |
一、保密措施的内涵 |
二、保密措施的类型 |
三、保密措施的“合理性”判断 |
四、保密措施的意外疏忽 |
第三章 侵害商业秘密的认定 |
第一节 侵权行为的具体表现 |
一、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的商业秘密 |
二、不当披露或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 |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保密要求披露或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 |
四、第三人因过错不当获取、披露或使用他人商业秘密 |
第二节 商业秘密侵权认定中的过错要件 |
一、知识产权侵权认定中的过错问题 |
二、商业秘密侵权认定中的过错要件 |
第三节 商业秘密的善意取得 |
一、一般物权的善意取得制度 |
二、商业秘密善意取得制度的意义 |
三、商业秘密善意取得的条件 |
四、商业秘密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
五、商业秘密善意取得制度在我国的适用 |
第四节 商业秘密侵权认定中的推定 |
一、商业秘密司法实务中的几种推定方式 |
二、商业秘密侵权认定中的不可避免披露原则 |
第五节 客户名单商业秘密的侵权认定 |
一、处理客户名单纠纷的原则 |
二、客户名单商业秘密的认定 |
三、侵权认定中的客户信赖例外规则 |
第四章 侵害商业秘密的民事法律责任 |
第一节 概述 |
一、消除危险 |
二、返还财产 |
三、赔礼道歉和消除影响 |
第二节 停止侵权 |
一、禁令的形式 |
二、临时禁令的适用 |
三、永久禁令(停止侵权责任)的适用 |
第三节 损害赔偿 |
一、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适用的原则 |
二、侵害商业秘密损害赔偿的确定方式及期限 |
三、关于惩罚性赔偿 |
四、关于合理使用费 |
第五章 商业秘密民事法律保护的限度 |
第一节 反向工程 |
一、反向工程的含义 |
二、反向工程与秘密性丧失 |
第二节 国家利益 |
一、国家利益的界定 |
二、国家利益对商业秘密的限制 |
第三节 公共利益 |
一、公共利益对商业秘密权行使限制的立法考察 |
二、公共利益的界定 |
三、限制商业秘密权行使的公共利益的内容 |
四、对商业秘密权行使限制的限制 |
第四节 劳动者的生存权利 |
一、竞业限制 |
二、剩留知识 |
第五节 诉讼权益 |
一、涉及商业秘密证据的质证问题 |
二、防止秘密泄露的有效措施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2)科技成果转化中知识产权法律风险防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 |
二、现实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本文创新点 |
第一章 科技成果转化概述 |
一、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概念 |
(一)科技成果转化的概念及构成要素 |
(二)我国科技成果转化历史演变 |
(三)我国科技成果转化法律支撑 |
二、科技成果转化主体 |
(一)政府 |
(二)高校及科研机构 |
(三)企业 |
(四)中介机构 |
三、科技成果转化模式 |
(一)科技成果转化基本环节 |
(二)科技成果转化典型模式 |
第二章 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知识产权法律风险分析 |
一、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知识产权法律风险概述 |
(一)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知识产权权属划分风险 |
(二)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风险 |
(三)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知识产权泄密风险 |
(四)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知识产权纠纷救济风险 |
二、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知识产权权属划分风险 |
(一)科技成果转化中知识产权权属法律规定复杂性风险 |
(二)科技成果转化中知识产权权属约定不明的风险 |
三、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风险 |
(一)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法律规定冲突导致的程序风险 |
(二)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复杂性风险 |
(三)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信任风险 |
四、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知识产权泄密风险 |
(一)科技成果转化合同签订过程中的知识产权泄密风险 |
(二)科技成果转化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知识产权泄密风险 |
(三)科技成果转化合同履行终止后的知识产权泄密风险 |
五、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知识产权纠纷救济风险 |
(一)知识产权纠纷证据收集风险 |
(二)知识产权纠纷赔偿不足风险 |
(三)知识产权纠纷时间拖延风险 |
第三章 域外科技成果转化中知识产权法律风险防范及借鉴 |
一、美国科技成果转化中知识产权法律风险防范及借鉴 |
(一)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权属划分风险防范 |
(二)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价值评估风险防范 |
(三)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泄密风险防范 |
(四)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纠纷解决风险防范 |
二、其他国家科技成果转化中知识产权法律风险防范及借鉴 |
(一)日本政府修改《企业秘密管理指南》 |
(二)欧盟知识产权诉讼第三人资助制度 |
(三)德国建立多层次、专业化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 |
第四章 我国科技成果转化中知识产权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
一、科技成果转化中知识产权权属划分风险防范建议 |
(一)事前约定预防权属划分风险 |
(二)理顺基础关系避免权属纠纷 |
(三)提高工作人员权属划分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 |
二、科技成果转化中知识产权价值评估风险防范建议 |
(一)灵活合作方式避免程序性风险 |
(二)选择适当方法自主评估定价 |
三、科技成果转化中知识产权泄密风险防范建议 |
(一)制定完善合理的保密条款 |
(二)遵守《保密法》严守国家秘密 |
(三)加强内部管理严防泄密 |
四、科技成果转化中知识产权纠纷救济风险防范建议 |
(一)注重证据留存以防纠纷 |
(二)运用合理纠纷解决方式降低损失 |
(三)适时采用司法手段降低时间拖延损失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我国档案解密工作现状分析和对策研究 ——以X省档案馆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的背景 |
1.2 选题的意义 |
1.3 基本概念 |
1.3.1 档案解密与档案开放 |
1.3.2 秘密类型 |
1.3.3 档案解密的必要性 |
1.4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4.1 国内研究现状 |
1.4.2 国外研究现状 |
1.4.3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5 研究思路、内容及方法 |
1.5.1 研究思路 |
1.5.2 研究内容 |
1.5.3 研究方法 |
1.6 创新点 |
第2章 我国档案解密工作概述 |
2.1 我国档案解密的法律基础 |
2.1.1 《保密法》及实施条例 |
2.1.2 《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 |
2.1.3 《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解密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 |
2.1.4 《档案法》 |
2.2 我国档案解密的工作标准 |
2.2.1 我国档案解密工作原则 |
2.2.2 我国档案解密的程序 |
第3章 X省档案解密工作现状分析 |
3.1 X省档案馆解密工作调查设计 |
3.1.1 调查背景 |
3.1.2 调查目的及方法 |
3.1.3 实地调查和访谈调研的内容设计 |
3.2 X省档案馆档案利用情况分析 |
3.3 X省档案馆档案解密工作流程分析 |
3.4 X省档案馆档案解密工作人才队伍分析 |
3.5 X省档案馆面向全省的档案培训课程分析 |
第4章 我国档案解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
4.1 档案解密的规范标准存在不足 |
4.1.1 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
4.1.2 档案解密的操作性不足 |
4.1.3 强制解密机制及风险承担机制不够健全 |
4.2 档案部门与解密部门在实际工作中存在不足 |
4.2.1 对档案解密重视程度不足 |
4.2.2 档案部门对海量档案缺少解密评估方案 |
4.2.3 解密单位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
4.2.4 档案部门和解密单位未建立互动反馈机制 |
4.2.5 档案解密工作缺乏考核制度和监督管理 |
4.2.6 未建立专门的解密机构 |
4.3 档案解密人员队伍培养存在的不足 |
4.3.1 我国档案解密工作人才培养情况 |
4.3.2 档案解密人员队伍建设不足 |
第5章 我国档案解密工作的对策 |
5.1 完善档案解密的规范标准 |
5.1.1 完善相关法律条款 |
5.1.2 制订档案解密工作标准 |
5.1.3 健全解密风险承担机制 |
5.2 档案部门和解密单位需强化自身工作体系 |
5.2.1 提高对解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
5.2.2 馆藏档案解密应进行系统规划和审核鉴定程序 |
5.2.3 进一步健全档案解密工作运转机制 |
5.2.4 建立单位内部档案解密的绩效考核制度 |
5.2.5 细化上级档案解密的监督管理体系 |
5.2.6 成立规范的解密机构 |
5.3 档案解密人员队伍建设亟待加强 |
5.3.1 加强解密人员队伍建设 |
5.3.2 高校及相关部门需增强档案解密的研究 |
第6章 总结与展望 |
6.1 研究总结 |
6.2 存在不足 |
参考文献 |
附录1 《X省档案馆档案解密工作访谈提纲》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已经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和研究成果 |
(4)知识产权诉讼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的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四、研究方法与创新 |
第一章 知识产权诉讼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知识产权的概念与特征 |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 |
二、知识产权的共性特征 |
三、各类知识产权的特性 |
第二节 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方式 |
一、知识产权纠纷的解决路径 |
二、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方式中应考虑的因素 |
三、知识产权诉讼裁判解决方式之重要性 |
第三节 知识产权诉讼的概念与类型 |
一、知识产权诉讼的概念 |
二、知识产权诉讼的特征 |
三、知识产权诉讼的类型 |
第四节 知识产权诉讼的目的与功能 |
一、知识产权诉讼的目的 |
二、知识产权诉讼的功能 |
第二章 域外知识产权诉讼制度考察 |
第一节 美国知识产权诉讼制度考察 |
一、美国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法院 |
二、美国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程序 |
三、美国知识产权诉讼制度的评价 |
第二节 英国知识产权诉讼制度考察 |
一、英国知识产权诉讼体制 |
二、英国专利案件的审理程序 |
三、英国知识产权诉讼中的技术事实审查 |
四、英国知识产权诉讼制度的评价 |
第三节 德国知识产权诉讼制度考察 |
一、德国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法院 |
二、德国专利无效审理程序 |
三、德国知识产权诉讼制度的评价 |
第四节 日本知识产权诉讼制度考察 |
一、21世纪以来日本知识产权诉讼制度改革简述 |
二、日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的设立 |
三、日本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特色 |
四、日本知识产权诉讼制度的评析 |
第五节 我国台湾地区知识产权诉讼制度考察 |
一、我国台湾地区知识产权诉讼制度的改革背景 |
二、我国台湾地区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法院 |
三、我国台湾地区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程序 |
四、我国台湾地区知识产权诉讼制度的评价 |
第三章 我国知识产权诉讼制度的现状与问题 |
第一节 我国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主体的现状与问题 |
一、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法院 |
二、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法官 |
三、专利权、商标权权利异议的最初审理主体 |
四、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主体的问题 |
第二节 我国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组织的现状与问题 |
一、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组织的现状 |
二、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组织的问题 |
第三节 我国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模式的现状与问题 |
一、知识产权案件“二元”审理模式的现状与问题 |
二、知识产权案件“三审合一”审理模式的现状与问题 |
第四节 我国知识产权诉讼特殊程序规定存在的问题 |
一、诉前禁令规定不合理 |
二、诉答程序规定不合理 |
三、商业秘密案件审理程序规定不合理 |
第四章 我国知识产权诉讼制度改革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第一节 我国知识产权诉讼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
一、提高知识产权诉讼效率的需要 |
二、实现知识产权诉讼司法公正的需要 |
三、降低知识产权诉讼成本的需要 |
四、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需要 |
第二节 我国知识产权诉讼制度改革的可行性 |
一、域外知识产权诉讼制度的改革成果可供借鉴 |
二、知识产权诉讼制度的借鉴途径 |
三、知识产权诉讼制度借鉴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
第五章 我国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主体及审理组织的改革构想 |
第一节 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主体的改革构想 |
一、知识产权法院现有建构方案之评析 |
二、知识产权法院建构的案源条件 |
三、知识产权法院的建构方案 |
四、技术法官的设置 |
第二节 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组织的改革构想 |
一、简单的知识产权案件采用独任制审理组织并适用简易程序 |
二、复杂的知识产权案件采用大合议制审理组织 |
三、独任制、合议制与大合议制审理组织及适用程序的转换设计 |
第六章 我国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模式及特殊审理程序的改革构想 |
第一节 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模式的改革构想 |
一、知识产权诉讼“二元”程序的改革基础 |
二、民事诉讼中直接判定专利、商标权利有效性 |
三、“二元”程序改革对庭审组成人员的特殊要求 |
第二节 知识产权诉讼特殊审理程序的建构与完善 |
一、诉前禁令制度的建构与完善 |
二、诉答程序制度的建构与完善 |
三、商业秘密保持制度的建构与完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5)我国定密工作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2.3 小结 |
1.3 研究方法 |
1.3.1 文献研究法 |
1.3.2 比较分析法 |
1.3.3 案例分析法 |
1.4 研究内容 |
1.5 研究思路 |
1.6 创新点 |
第2章 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2.1 秘密与保密工作 |
2.1.1 秘密及其分类 |
2.1.2 保密工作 |
2.2 定密与定密工作 |
2.2.1 定密 |
2.2.2 定密工作的内涵、原则和特点 |
2.2.3 定密工作的运作 |
2.3 定密工作的理论基础 |
2.3.1 法治理论 |
2.3.2 权利限制理论 |
2.3.3 利益平衡理论 |
2.4 定密工作的意义 |
第3章 我国定密工作的现状 |
3.1 我国定密工作发展历程 |
3.1.1 自主定密阶段(新中国成立后至1988年保密法颁布前) |
3.1.2 对号定密阶段(1988年保密法颁布后到2010年保密法修订前) |
3.1.3 授权定密阶段(2010年保密法修订后的新阶段) |
3.2 我国定密工作的现状 |
3.2.1 定密依据 |
3.2.2 定密主体 |
3.2.3 定密权 |
3.2.4 定密程序 |
3.2.5 定密主管部门 |
3.2.6 定密监督 |
3.3 我国定密工作的特点 |
3.3.1 定密法律制度体系基本形成 |
3.3.2 保密事项范围逐步缩小 |
3.3.3 定密权限逐步得到控制 |
3.3.4 定密责任人制度逐步推行 |
3.3.5 定密异议制度初步建立 |
第4章 我国定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4.1 从四个案例看我国定密工作存在的问题 |
4.1.1 案例一——随意定密 |
4.1.2 案例二——应当定密的事项不定密 |
4.1.3 案例三——不应当定密的事项定密 |
4.1.4 案例四——只定不解 |
4.2 原因分析 |
4.2.1 定密依据模糊 |
4.2.2 定密责任人制度不健全 |
4.2.3 定密监督机制缺失 |
4.2.4 定密管理手段落后 |
第5章 国外定密工作及其对比、启示 |
5.1 国外定密工作 |
5.1.1 美国定密工作 |
5.1.2 英国定密工作 |
5.1.3 法国定密工作 |
5.1.4 俄罗斯定密工作 |
5.2 国外定密工作与我国的对比 |
5.2.1 相同点 |
5.2.2 不同点 |
5.3 国外定密工作对我国的启示 |
第6章 我国定密工作的的完善与优化 |
6.1 明确定密依据 |
6.1.1 明确界定国家秘密的概念和范畴 |
6.1.2 保密事项范围确定精准化、最小化 |
6.1.3 制作定密事项一览表 |
6.1.4 与时俱进,动态管理 |
6.2 健全定密制度 |
6.2.1 完善定密责任人制度 |
6.2.2 完善定密授权制度 |
6.2.3 完善解密相关制度 |
6.2.4 完善定密监督制度 |
6.2.5 完善定密异议制度 |
6.3 规范定密程序 |
6.3.1 规范公文定密审批手续 |
6.3.2 完善特殊事项的国家秘密确定程序 |
6.4 研发计算机定密管理系统 |
6.4.1 建立保密范围数据库 |
6.4.2 建立密级发文数据库 |
6.4.3 建立定密监督联网平台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
(6)TRIPS协议与商业秘密民事救济制度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提出 |
二、文献综述 |
三、论文结构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TRIPS 协议框架下商业秘密民事救济的理论研究 |
第一节 TRIPS 协议与国内法中商业秘密的涵义及构成要件与学说研究.. |
一、TRIPS 协议与国内法中商业秘密的含义界定 |
(一) TRIPS 协议对商业秘密的的界定 |
(二) 美国法对商业秘密的界定 |
(三) 加拿大法对商业秘密的界定 |
(四) 英国法对商业秘密的界定 |
(五) 德国法对商业秘密的界定 |
(六) 日本法对商业秘密的界定 |
(七) 俄罗斯法对商业秘密的界定 |
(八) 韩国法对商业秘密的界定 |
(九) 我国台湾地区对商业秘密的界定 |
(十) 我国对商业秘密的界定 |
(十一) 两大法系对商业秘密界定的发展 |
二、各国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与学说评析 |
(一) 三要素说的法律价值分析 |
(二) 四要素说的法律价值分析 |
(三) 五要素说的法律价值分析 |
(四) 对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比较分析 |
第二节 商业秘密救济的法学基础理论问题 |
一、关于合同法理论问题 |
(一) 美国合同法理论 |
(二) 英国合同法理论 |
二、关于侵权法理论问题 |
(一) 美国侵权法理论 |
(二) 英国侵权法理论 |
三、关于财产权理论问题 |
(一) 美国财产权理论 |
(二) 英国财产权理论 |
(三) 日本财产权理论 |
四、关于竞争法理论问题 |
(一) 德国、日本竞争法理论 |
(二) 美国竞争法理论 |
五、关于商业秘密救济理论发展的阶段性和必然性 |
(一) 从私法救济理论到公法救济理论 |
(二) 商业秘密相关主体的扩展 |
(三) 权利相对性到权利绝对性 |
(四) 各种理论的相互适应性和互补性 |
六、TRIPS 谈判中关于商业秘密救济的利益协调问题 |
(一) 发达国家对商业秘密救济实践趋势 |
(二) 发展中国家的救济实践和立法动因 |
(三) 商业秘密国际保护中的南北利益平衡问题 |
第三节 TRIPS 协议与各国对商业秘密侵权救济模式的定位 |
一、商业秘密法律救济模式的国内法比较分析 |
(一) 各国国内法救济模式的主要立法例 |
(二) 商业秘密法律救济模式定位的特点 |
二、TRIPS 协议对知识产权法律救济模式的规定 |
(一) 民事、行政及刑事救济的立体保护模式 |
(二) 民事及行政救济的交叉与重合 |
第四节 商业秘密救济中的法律问题 |
一、商业秘密行政救济中的法律问题 |
(一) 国外商业秘密行政救济的有限性及我国的主要实践 |
(二) 行政救济的主体和管辖问题 |
(三) 行政救济的不足和完善 |
二、商业秘密刑事救济中法律问题 |
(一) 侵犯商业秘密刑事诉讼管辖问题 |
(二) 侵犯商业秘密犯罪主体区分问题 |
三、商业秘密民事救济中的法律问题 |
(一) 商业秘密民事诉讼主体的确定问题 |
(二) 商业秘密侵权案件民事诉讼和仲裁管辖问题 |
(三) 商业秘密侵权民事诉讼案件审理特点 |
第五节 商业秘密侵权责任模式的界限问题 |
一、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竞合 |
(一) 民事、行政以及刑事责任适用角度区分 |
(二) 民事、行政及刑事责任是否可同时适用 |
二、行政、民事和刑事案件审理的交叉与协调 |
(一) 行政、民事和刑事案件的交叉特点 |
(二) 商业秘密刑民交叉案件审理模式 |
(三) 行政、民事和刑事交叉案件的协调 |
三、行政、民事和刑事救济的定位和完善 |
(一) 民事救济为主导的救济模式 |
(二) 发挥行政救济和刑事救济的补充作用 |
小结 |
第二章 商业秘密权利判定问题研究 |
第一节 TRIPS 协议与各国商业秘密权利判定的基本问题研究 |
一、关于商业秘密权利的主体问题 |
(一) 商业秘密主体的范围 |
(二) 商业秘密的多主体共存可能性 |
(三) 商业秘密权归属的判定 |
二、关于商业秘密权利的客体问题 |
(一) 各国对于商业秘密客体的规定 |
(二) 我国法律规定中对于商业秘密客体的例举 |
三、关于商业秘密的载体问题 |
(一) 商业秘密载体的含义和表现形式 |
(二) 商业秘密与其载体的相互关系 |
四、关于公有领域的确定问题 |
(一) 公有领域的判断标准 |
(二) 公有领域的实践认识 |
第二节 TRIPS 协议与各国商业秘密权利判定的特殊问题研究 |
一、社会公共利益对商业秘密权利的限制问题 |
(一) 美国、加拿大等国家的规定及典型案件 |
(二) 我国公共利益对商业秘密权利限制 |
二、其他合法权利对商业秘密权的限制问题 |
(一) 其他合法权利对商业秘密权限制度的法律文献 |
(二) 其他合法权利对商业秘密限制的主要方式 |
三、反垄断法对商业秘密权利的规制 |
(一) 商业秘密权滥用的反垄断规制需求 |
(二) 欧共体、日本、美国的主要立法 |
(三) TRIPS 协议的反垄断相关规定 |
第三节 商业秘密权与专利权比较研究 |
一、商业秘密、专利权保护政策的正当性和国际自由贸易的假象冲突 |
(一) 商业秘密与专利权对技术公开的相反态度 |
(二) 专利保护政策与商业秘密保护政策的正当性 |
(三) 商业秘密法律与规制专利和限制贸易的假象冲突 |
二、商业秘密与专利保护方式比较分析 |
(一) 商业秘密与专利保护的主要区别 |
(二) 专利权和商业秘密保护的主要联系 |
三、我国商业秘密与专利权相比较的相对优势和缺陷 |
(一) 两种制度发展的差距和现实保护的需要 |
(二) 跨国公司国际投资中技术保护的现实选择 |
第四节 商业秘密权利特征及发展趋势 |
一、TRIPS 协议关于商业秘密权利特点问题 |
(一) TRIPS 协议保护商业秘密权利的背景 |
(二) TRIPS 协议商业秘密权利的特点 |
二、商业秘密权利的发展趋势 |
(一) 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的范围不断扩大 |
(二) 商业秘密在国家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地位日益提高 |
(三) 商业秘密国际化保护趋势 |
小结 |
第三章 TRIPS 协议与各国关于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判定研究 |
第一节 各国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类型比较 |
一、各国国内法对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主要规定比较 |
(一) 美国 |
(二) 德国 |
(三) 日本 |
二、WIPO 与TRIPS 协议对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主要规定 |
(一) 一般规定 |
(二) 示例规定 |
三、我国对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法定类型 |
(一) 主要法律规定 |
(二) 主要侵权行为类型和理解 |
四、善意第三人责任的各国立法比较 |
(一) 善意第三人的内涵与特点 |
(二) 善意第三人责任的学说与立法比较 |
(三) 我国对于善意第三人责任的完善 |
第二节 TRIPS 协议关于商业秘密侵权归责原则的法律问题 |
一、侵权归责原则的涵义 |
二、商业秘密侵权的主要归责原则及评析 |
(一) 过错责任原则 |
(二) 无过错责任原则 |
(三) 过错推定原则 |
三、TRIPS 协议中商业秘密侵权的归责原则问题 |
(一) 对TRIPS 协议第45 条第1 款的理解 |
(二) 对TRIPS 协议第45 条第2 款的理解 |
四、我国司法实践中归责原则的适用问题 |
(一) 我国商业秘密侵权归责原则规定 |
(二) 我国适用侵权归责原则的实践 |
第三节 违反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侵权的法律问题 |
一、雇用期间与退职后的保密义务比较问题 |
(一) 劳动关系的从属性 |
(二) 雇佣期间的保密义务 |
(三) 退职后的保密义务 |
二、劳动雇佣关系中保密协议条款的法律问题 |
(一) 保密协议的理论基础 |
(二) 保密协议主体 |
(三) 保密范围 |
(四) 保密期限与协议解除 |
第四节 违反竞业禁止的商业秘密侵权的法律问题 |
一、竞业禁止的含义、分类及主要价值 |
(一) 竞业禁止的含义和分类 |
(二) 竞业禁止的法理基础和主要价值 |
二、外国国家主要立法例 |
(一) 美国的主要立法和判例 |
(二) 德国的主要立法 |
(三) 瑞士的主要立法 |
三、竞业禁止协议主要内容 |
(一) 竞业禁止协议的主体 |
(二) 竞业禁止区域和行业领域的限制 |
(三) 竞业禁止的时间限制 |
(四) 竞业禁止的合理补偿 |
(五) 违反竞业禁止的违约责任 |
四、竞业禁止协议效力的判断及合理处置方式 |
(一) 竞业禁止效力判断 |
(二) 对竞业禁止协议合理的处置方式(以美国为例) |
小结 |
第四章 商业秘密侵权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比较研究 |
第一节 各国侵权举证责任及分配制度概述 |
一、举证责任的主要学说 |
(一) 举证责任的理解 |
(二) 举证责任及分配的主要理论学说 |
二、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举证责任及分配 |
(一) 大陆法系主要分类 |
(二) 英美法系的主要分类 |
(三) 举证责任分配的主要立法例 |
三、我国对举证责任的主要理论 |
(一) 我国举证责任的主要规定 |
(二) 我国采用的主要理论 |
第二节 TRIPS 协议关于商业秘密侵权举证责任的一般性问题 |
一、TRIPS 协议及WTO 争端解决机制中对举证责任及分配的规定 |
(一) TRIPS 协议中涉及举证的有关规定及影响 |
(二) WTO 争端解决程序中举证责任对国内法影响 |
二、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
(一) 美国 |
(二) 我国 |
三、商业秘密侵权中的司法鉴定问题 |
(一) 商业秘密侵权中鉴定的重要性 |
(二) 商业秘密侵权案件司法鉴定中的问题 |
(三) 司法鉴定在司法实践中的规范完善 |
四、优势证据举证规则问题 |
(一) 证明标准的理解 |
(二) 盖然性标准和优势证据规则 |
(三) 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证明标准的运用 |
第三节 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举证责任的特殊规则问题 |
一、关于举证责任倒置的问题 |
(一) 举证责任倒置的理解 |
(二) 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和运用 |
(三) 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举证责任倒置问题 |
二、关于举证责任的推定问题 |
(一) 推定的含义和分类 |
(二) 法律上的推定和举证责任倒置 |
(三) 事实上的推定与“接触+相似”原则 |
三、关于举证责任的转移问题 |
(一) 举证责任转移的理解 |
(二) 举证责任转移与举证责任分配的关系 |
(三) 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举证责任转移 |
四、关于法院依职权取证和证据保全的问题 |
(一) 法院依职权取证和证据保全的主要规定 |
(二) 国内法院在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掌握的标准 |
第四节 我国商业秘密案件的举证责任完善问题 |
一、“不为公众所知悉”要素的举证责任问题 |
(一) 对秘密性要素举证责任分配的观点及规定 |
(二) 对秘密性要素举证责任分配的主要理由 |
(三) 对秘密性要素举证责任的实证分析 |
(四) 对秘密性要素举证制度完善 |
二、先刑事后民事案件中刑事判决的证据效力的认定问题 |
(一) 在先刑事判决证明效力的认定问题 |
(二) 在先刑事判决在民事诉讼中证明程序中的完善 |
三、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法官的释明权问题 |
(一) 法官在商业秘密案件中行使释明权的现实需要 |
(二) 行使释明权需要注意的问题 |
小结 |
第五章 各国禁令制度和不可避免披露原则的比较研究 |
第一节 TRIPS 协议及各国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禁令制度的适用问题 |
一、TRIPS 协议关于禁令制度的法律要件问题 |
(一) TRIPS 协议对各国建立禁令制度总要求 |
(二) TRIPS 协议第44 条的规定 |
(三) TRIPS 协议第3 节关于临时措施的规定 |
二、美国禁令制度的适用问题 |
(一) 美国商业秘密禁令缘起及主要法律依据 |
(二) 禁令的主要种类及适用条件 |
三、德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的禁令制度及类似措施 |
(一) 德国 |
(二) 日本 |
(三) 我国台湾地区 |
四、诉前禁令与其他禁令制度的区别 |
(一) 美国三种禁令的主要区别 |
(二) 诉前禁令相对于其他禁令优势 |
第二节 商业秘密侵权中不可避免披露原则的适用问题 |
一、不可避免披露原则的形成和演进问题 |
(一) 不可避免披露原则的形成 |
(二) 不可避免披露原则框架的确立 |
二、不可避免披露原则的理论依据和衡平法基础 |
(一) 从商业秘密法保护的宗旨出发 |
(二) 从知识产权制止即发侵权制度出发 |
(三) 从衡平法基础出发 |
三、不可避免披露原则的适用条件和限制 |
(一) 离职雇员确实掌握原雇主的商业秘密 |
(二) 新旧雇主之间存在竞争关系 |
(三) 离职雇员前后工作具有相当程度的相似性 |
(四) 潜在侵占的程度达到披露的不可避免 |
四、不可避免披露原则产生的影响 |
(一) 对商业秘密救济的使用方式进一步扩展 |
(二) 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离职雇员的劳动权 |
(三) 将知识产权即发侵权引入商业秘密保护 |
第三节 禁令制度在我国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的适用问题 |
一、我国目前禁令制度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的适用情况分析 |
(一) 我国知识产权禁令制度的立法情况 |
(二) 我国知识产权诉前禁令的适用情况 |
(三) 我国商业秘密案件中“终局禁令”适用情况 |
二、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适用诉前禁令制度的必要性和现实基础 |
(一) TRIPS 协议的总要求 |
(二) 商业秘密救济自身的需要 |
(三) 现有其他制度与诉前禁令制度区别及不足 |
(四) 诉前禁令制度日臻完善范围不断扩大 |
三、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适用诉前禁令的制度设计 |
(一) 主要参照我国现有诉前禁令制度 |
(二) 在商业秘密诉前禁令制度推进上可分“两步走” |
(三) 商业秘密诉前禁令实体审查仍需严格 |
小结 |
第六章 TRIPS 协议与各国关于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研究 |
第一节 各国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立法比较 |
一、英美法系国家有关商业秘密侵权损害的立法体例 |
(一) 美国侵权损害赔偿的主要类别和条件 |
(二) 损害赔偿的计算方式和内容选择 |
二、德日等大陆法系有关商业秘密侵权损害的立法体例 |
(一) 德国 |
(二) 日本 |
(三) 俄罗斯 |
(四) 韩国 |
(五) 我国台湾地区 |
三、TRIPS 协议有关商业秘密损害赔偿原则的适用问题 |
(一) TRIPS 协议侵权损害赔偿原则的适用 |
(二) 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与禁令适用的联系与区别 |
第二节 各国有关补偿性的填平原则的适用问题 |
一、补偿性赔偿原则的民法传统 |
(一) 对私权救济的民法传统 |
(二) 侵权行为法的补偿性功能 |
(三) 补偿性原则的延展性 |
二、关于损害赔偿的确定和范围问题 |
(一) 美国补偿性赔偿的具体确定 |
(二) 日本对于补偿性原则中推定的运用 |
(三) 我国适用补偿性赔偿原则的实证例举 |
第三节 各国有关惩罚性赔偿原则的适用问题 |
一、惩罚性赔偿原则的竞争法法理基础 |
(一) 惩罚性原则的理论基础 |
(二) 竞争法理论对惩罚性赔偿原则的影响 |
二、惩罚性赔偿原则的必要性和经济合理性 |
(一) 惩罚性原则的现实需要 |
(二) 惩罚性原则的经济合理性 |
三、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原则问题 |
(一) 惩罚性赔偿法定原则 |
(二) 惩罚性赔偿例外原则 |
四、惩罚性赔偿原则的具体适用和考虑因素 |
(一) 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明确规定惩罚性赔偿的适用 |
(二) 限定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惩罚性原则的适用标准 |
(三) 惩罚性原则的适用基于当事人的请求 |
(四) 明确惩罚性赔偿数额的确定方法 |
第四节 我国商业秘密侵权赔偿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与思考 |
一、关于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原则的问题 |
(一) 全面赔偿原则 |
(二) 衡平原则 |
二、关于商业秘密的价值评估问题 |
(一) 美国对商业秘密价值评估的方法 |
(二) 我国对商业秘密价值评估的方法 |
三、关于损害赔偿的计算方式问题 |
(一) 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计算方式 |
(二) 我国法院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方式 |
四、关于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的实践完善 |
(一) 在补偿性原则基础上明确惩罚性赔偿 |
(二) 根据不同的侵权行为确定不同的侵权损害赔偿方式 |
(三) 法定赔偿的合理确定 |
小结 |
结束语 |
一、我国商业秘密民事救济的政策选择 |
二、规划商业秘密专门立法、重视法院的判例指导制度 |
三、商业秘密民事救济制度完善的重点方面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7)关于完善我国军民融合保密制度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内容及研究重点 |
四、研究方法及写作框架 |
五、本文的创新和不足 |
第一章 我国军民融合发展保密制度的理论基础 |
1.1 军民融合发展相关概念 |
1.1.1 军民融合发展的定义 |
1.1.2 军民融合发展的历史 |
1.1.3 新时代军民融合发展内涵特征 |
1.2 军民融合发展保密相关理论 |
1.2.1 国家秘密的概念 |
1.2.2 军民融合秘密概念 |
1.2.3 建立军民融合保密制度的必然性 |
1.2.4 军民融合发展中保密要求 |
1.2.5 军民融合相关保密制度 |
1.3 军民融合发展保密的主体与客体 |
1.3.1 军民融合保密主体 |
1.3.2 军民融合保密客体 |
第二章 我国军民融合保密制度的建设和运行现状 |
2.1 军民融合保密制度建设和运行现状实地调研 |
2.1.1 调研目的 |
2.1.2 调研对象 |
2.1.3 调研内容和方案 |
2.1.4 调研过程 |
2.2 军民融合保密制度建设和运行现状实地调研情况分析 |
2.2.1 调研单位的基本情况分析 |
2.2.2 军民融合保密工作现状的评价的调研分析 |
2.2.3 不同类型军民融合单位保密工作开展情况的调查分析 |
2.3 军民融合保密制度建设和运行现状存在问题综合分析 |
2.3.1 军民融合定密和解密方面存在问题 |
2.3.2 军民融合保密监管方面存在问题 |
2.3.3 “军转民”保密管理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 |
2.3.4 对外合作交流保密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 |
第三章 美国军民融合保密制度借鉴分析 |
3.1 定密相关制度 |
3.1.1 定密官制度 |
3.1.2 美国定密异议制度 |
3.2 解密工作体系 |
3.2.1 解密机构 |
3.2.2 解密制度主要特点 |
3.2.3 主要的解密制度 |
3.3 军民融合领域知识产权保密制度 |
3.3.1 国防知识产权管理 |
3.3.2 国防知识产权保密制度 |
3.4 军民融合共享合作保密管理 |
3.4.1 国防科技工业共享保密制度 |
3.4.2 对外合作保密制度 |
3.5 美国军民融合保密制度对我们的启示 |
第四章 完善我国军民融合保密法规制度的建议 |
4.1 完善定密和解密制度 |
4.1.1 建立军民融合定密责任人资格认证制度 |
4.1.2 完善军民融合定密异议和解密申诉制度 |
4.1.3 完善军民融合定密和解密审查制度 |
4.2 构建“三位一体”军民融合保密监管机制 |
4.3 完善国防科技成果转化审查制度 |
4.4 完善对外合作交流信息保密审查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
(8)我国档案解密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序言 |
1.1 选题背景与选题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动态 |
1.2.1 国内研究动态 |
1.2.2 国外研究动态 |
1.3 论文的研究思路 |
1.4 论文的研究重点、难点与研究方法 |
1.4.1 研究重点、难点、创新点 |
1.4.2 研究方法 |
1.5 本章小结 |
2 有定密就有解密 |
2.1 档案利用理论中的档案保密与开放关系阐述 |
2.1.1 档案利用理论 |
2.1.2 档案限制利用制度 |
2.2 定密与解密是一对矛盾 |
2.2.1 定密与解密矛盾关系的本质问题 |
2.2.2 如何解决这一矛盾体现社会进步 |
2.3 保密类型与定密机制 |
2.3.1 秘密类型 |
2.3.2 定密机制 |
2.4 解密机制 |
2.4.1 解密的法律基础 |
2.4.2 解密程序 |
2.5 本章小结 |
3 国外档案解密案例分析——美国档案解密 |
3.1 美国档案解密工作的推进 |
3.1.1 《信息自由法令》的颁布及影响 |
3.1.2 第12958号总统行政命令 |
3.1.3 电子信息自由法令(1996) |
3.1.4 第13526总统行政令 |
3.2 美国档案解密基本做法 |
3.2.1 自动解密审查 |
3.2.2 系统解密审查 |
3.2.3 强制解密审查 |
3.3 美国国家解密中心 |
3.3.1 成立国家解密中心的缘由 |
3.3.2 国家解密中心的职责 |
3.3.3 国家解密中心的解密工作 |
3.4 美国档案解密的经验与借鉴意义 |
3.4.1 强调保障公众的信息权利 |
3.4.2 定密与解密的法律保障比较对称 |
3.4.3 有专门的解密机构与人员 |
3.4.3.1 国家解密中心 |
3.4.3.2 定密官 |
3.5 本章小结 |
4 我国档案开放利用情况、解密现状与问题 |
4.1 我国档案开放利用现状 |
4.1.1 档案的开放范围不断扩大 |
4.1.2 档案开放方式多样化 |
4.1.3 档案开放数量不断增长 |
4.2 我国档案解密机制现状 |
4.2.1 我国档案解密机制建立的现行档案法律依据 |
4.2.2 工作秘密解密的程序 |
4.2.3 国家秘密解密程序 |
4.3 我国档案开放利用与档案解密中存在的问题 |
4.3.1 档案部门解密意识差 |
4.3.2 需要解密的档案数量巨大 |
4.3.3 解密缺乏相应的工作标准和法律规定 |
4.3.4 缺乏档案解密人员 |
4.4 本章小结 |
5 完善我国解密机制的建议 |
5.1 尊重公众知情权,强化档案部门的档案解密观念 |
5.2 完善法律,加快政府信息公开与保密关系的条款衔接 |
5.3 制订解密工作标准 |
5.4 完善解密风险承担机制 |
5.5 加强解密人员队伍建设 |
5.6 建立常设性解密(开放鉴定)机构 |
5.7 建立档案解密工作考核制度 |
5.8 公众应增强知情权意识 |
5.9 本章小结 |
6 结束语 |
6.1 研究观点 |
6.2 研究不足与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9)论商业秘密保护中的竞业禁止(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论 |
一、研究动机与意义 |
二、研究范围与目的 |
三、研究路径与方法 |
第一章 商业秘密保护中竞业禁止的现状考察 |
第一节 竞业禁止在国外的发展与现状 |
一、竞业禁止在美国的发展与现状 |
二、竞业禁止在德国的发展与现状 |
三、竞业禁止在日本的发展与现状 |
第二节 竞业禁止在我国的发展与现状 |
一、我国竞业禁止的立法例及附随问题探讨 |
二、我国竞业禁止的案件实证分析 |
三、我国竞业禁止协议的审查程序 |
四、我国竞业禁止协议的有效性认定标准 |
第三节 小结 |
第二章 商业秘密保护中竞业禁止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商业秘密保护中竞业禁止的伦理基础 |
一、诚实信用原则 |
二、忠实义务理论 |
第二节 商业秘密保护中竞业禁止的法理基础 |
一、私法自治与契约自由 |
二、平等就业权的例外原则 |
第三节 商业秘密保护中竞业禁止的经济学基础 |
一、微观经济视角:代理成本理论 |
二、宏观经济视角:合理限制竞争 |
第四节 小结 |
第三章 商业秘密保护中竞业禁止所涉及的权益冲突 |
第一节 竞业禁止所涉及的利益冲突关系 |
一、雇主商业秘密保护与雇员劳动权、择业自由权的冲突 |
二、雇主商业秘密保护与人才流动、自由竞争之公共利益的冲突 |
三、雇主商业秘密保护与雇员人格财产权的冲突 |
第二节 竞业禁止中权益冲突的衡平与协调 |
一、生存权适当优位 |
二、利益平衡规则 |
三、合理限制原则 |
第三节 小结 |
第四章 商业秘密保护中竞业禁止的适用范围 |
第一节 商业秘密保护中竞业禁止的主体范围 |
一、特定对象及一般雇员 |
二、经营主体间的竞业禁止 |
第二节 商业秘密保护中竞业禁止的客体范围 |
一、正当的商业利益 |
二、商业秘密 |
第三节 商业秘密保护中竞业禁止的时空范围 |
一、限制期限 |
二、限制区域 |
三、职业活动范围 |
第四节 小结 |
第五章 商业秘密保护中违反竞业禁止协议的法律适用 |
第一节 违反竞业禁止协议与侵犯商业秘密的区别与联系 |
一、商业秘密保密义务与竞业禁止义务的区别 |
二、商业秘密保密义务与竞业禁止义务的关联性 |
第二节 违反竞业禁止协议的民事责任 |
一、违反竞业禁止协议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
二、违反竞业禁止协议的雇主责任 |
三、违反竞业禁止协议的雇员责任 |
四、雇员违反竞业禁止协议中的第三者责任 |
第三节 小结 |
第六章 完善商业秘密保护中竞业禁止制度的建言 |
第一节 审查程序的建议 |
一、竞业禁止协议的法律性质 |
二、竞业禁止协议的有效性审查 |
三、竞业禁止协议违约金的合理性审查 |
四、竞业禁止协议两阶段审查制度的程序设计 |
第二节 竞业禁止制度的立法建议 |
一、立法内容及条款的建议 |
二、立法技术及形式方面的建议 |
第三节 司法层面的完善措施与建议 |
一、加强对竞业禁止协议的司法审查 |
二、加强司法解释及相关配套细则的制定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10)政府信息公开与国家秘密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都是立法者惹的“祸”? |
二、立法者的言说:确定国家秘密的复合要件 |
(一)确定国家秘密的形式要件 |
1. 定密主体 |
2. 定密依据 |
3. 定密程序 |
(二)确定国家秘密的实质要件 |
1. 保密的必要性 |
2. 非公开性 |
3. 保密的不可滥用性 |
三、法院的姿态:退守到国家秘密司法审查的最边缘 |
(一)远离实质的司法审查标准 |
(二)点到即止的司法审查强度 |
(三)真空隔离的司法审查方式 |
四、司法解释反思:涉及国家秘密公开案件的审查模式重解 |
(一)涉及国家秘密公开案件的举证责任 |
(二)涉及国家秘密公开案件的司法审查方式 |
五、简短的结语:行政法学研究方法的自省与反思 |
四、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论文参考文献)
- [1]商业秘密民事法律保护研究[D]. 汤茂仁. 南京师范大学, 2013(12)
- [2]科技成果转化中知识产权法律风险防范研究[D]. 田巽猎. 中国政法大学, 2019(01)
- [3]我国档案解密工作现状分析和对策研究 ——以X省档案馆为例[D]. 任睿. 湘潭大学, 2020(03)
- [4]知识产权诉讼制度研究[D]. 刘华俊. 复旦大学, 2012(02)
- [5]我国定密工作研究[D]. 陈翠玲. 华侨大学, 2016(02)
- [6]TRIPS协议与商业秘密民事救济制度比较研究[D]. 沈强. 华东政法大学, 2010(05)
- [7]关于完善我国军民融合保密制度的研究[D]. 贺鹏飞. 兰州大学, 2019(02)
- [8]我国档案解密机制研究[D]. 孙祎. 浙江大学, 2014(01)
- [9]论商业秘密保护中的竞业禁止[D]. 邓恒. 西南政法大学, 2016(10)
- [10]政府信息公开与国家秘密保护[J]. 郑春燕. 中国法学, 201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