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论文文献综述)
秦前红,王雨亭[1](2022)在《1982年宪法国家机构条款的变迁及意义——纪念“八二宪法”实施40周年》文中研究指明"八二宪法"40载,国家权力布局结构不断演进。其中,"党的领导"被明确写入宪法总纲,较为完备的"党的领导"规范体系初步建成;全国人大常委会从"赋权"到"扩权",呈现出能动行权的态势;合宪性审查机制从"隐性"到"显性",逐渐实现规范化与制度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从"实践"到"入宪",逐步形成以宪法为核心的监察法律体系;地方立法权从"恢复"到"扩容",力在达成收权与放权之间的平衡。"八二宪法"发展的40年,不断往返于规范与现实之间,充分展现根植中国文化,依赖中国经验,采行中国眼光,兼顾效率与公平、贯彻民主和自治的宪法实践精神。然而,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关键时期,我们应逐渐转变为以创制法律来推动全方位改革的范式,主要依靠法律建构来确认权力结构和权利体系。
王圭宇[2](2022)在《国家监察委员会立法权的法治建构》文中研究说明作为2018年修宪时新增设的国家机关,国家监察委员会基于自身的宪法地位享有独立的立法权,以便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供给配套的监察法规。目前,尽管已经获得了监察法规制定权,但国家监察委员会的立法权在权力来源、内容范围以及监察法规的法律位阶、制定程序等方面仍存在规范层面上的缺失,并由此导致监察工作实践中的多重困境。有鉴于此,应当结合国家监察工作的实际需要,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下,通过未来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措施对国家监察委员会的立法权进行法治构建,充实国家监察委员会立法权的内容,建立健全监察法规制定程序,以满足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规范供给与实践需求。
莫纪宏[3](2021)在《法律事实理论视角下的实质性宪法解释》文中认为对于我国当下是否已经存在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宪法解释行为或结果,宪法学界存在不同认识。部分学者认为我国已经产生了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实质性宪法解释文件,但实质性宪法解释的判断方法和标准尚无学术共识。宪法解释是否已经成为实体与程序相统一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宪法实施制度,仍需从法理上进行严谨和细致的分析。结合宪法解释制度的法律事实特征来看,我国现行宪法第67条确立的宪法解释制度,在宪法实施的实践中已经具备了构成完整法律事实意义上的宪法解释的实体性要件,并且通过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法律文件发挥着实质性宪法解释的制度功能,但其程序性要件还不完备。宪法解释制度今后完善的重点,应当是全面和系统地整合各种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宪法解释文件,通过统一、规范的宪法解释程序发布正式的宪法解释令,构建判断方法科学、认定标准清晰、结构体系严密的完整法律事实意义上的宪法解释制度。
尚春萍[4](2020)在《新中国法制建设历程(四)(2013-2019)》文中提出2013年4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这十二部法律分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尚春萍[5](2020)在《新中国法制建设历程(三)(1993-2012)》文中提出1993年3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3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
刘刚[6](2019)在《行业法治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当前,我国提出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思想。到2035年,我国还要实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基本建成”的目标。如何判断法治社会基本建成,既是重大的理论问题,也是迫切的实践问题。社会是由行业组成的,法治社会的建成可以走一条行业法治之路。法治社会是社会领域实现法治化的治理状态,而行业法治可以理解为是指行业领域的法治化的治理过程。先有法而后才有法治,先有行业法而后才有行业法治。因此,要研究行业法治,需要先研究行业法;而要研究行业法,则需要先研究“行业”。改革开放后,我国立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行业”入法现象,汇聚成“法律中的行业”这个独特命题。对“行业”入法现象的实证分析表明,“行业”已经从一个古老的经济概念变成一个新生的法律概念。“行业”入法现象在所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总体上占到了三成,席卷了除诉讼法及非诉讼程序法之外的所有部门法,甚至现行宪法也对“行业”做出了明确规定,宣示了“行业”的宪法地位。“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形式样态,包括行业规划、行业标准、行业自律、行业诚信、行业垄断、行业主体、行业协会和从业人员等。“行业”入法现象有力的支撑了行业法的存在,宣告了行业法治的潜在可能。“行业”入法现象是对行业在社会结构中的变迁的法律响应,行业法是法律社会化发展的最新表现。系统梳理行业法的历史研究成果,可以发现,虽然学界还存在分歧,但也形成了一些理论共识,即行业法是兼顾“硬法”和“软法”在内的体系。新兴的行业法有助于一并解决传统部门法体系的学科壁垒问题、稳定性不足的问题以及部门法的局限性问题。行业法应该继部门法之后,成为我国法律体系和法学体系中的新成员。行业法与部门法之间存在着两种关系:一是交叉与重叠关系,二是包含与被包含关系。提出行业法治的逻辑,建基于法治概念的宽泛性和灵活性。行业法治是一种“混合”法治,其内涵表现为“硬法”之治和“软法”之治的结合、依法监管与依法自治的结合、横向体系(各行各业的法治)和纵向体系(包括行业立法、行业监管、行业纠纷化解和行业自治在内)的结合。行业法治是一种“复杂”法治,其特性包括法治主体的多元性、法律规范的复合性、行业治理的差异性、运行机制的共治性和调整范围的全面性。行业法治是一种真法治,而不是假法治,其理念包括权利保护理念、公平正义理念、科学发展理念和自治理念。行业法治是一种有意义的法治。从法治发展维度看,行业法治既有助于拓展法治的理论空间,也有助于填补传统法治的短板,还有助于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从行业发展维度看,行业法治既有助于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促进行业发展,也有助于确立行业治理的标准、规范行业发展,还有助于为新兴行业保驾护航。行业法治体现了行业与法治的互动关系,促进了法治发展和行业发展之间的良性循环。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包括经济基础、政治基础、社会基础、法律基础四个方面。其中,经济基础是指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政治基础是指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体制逐步建立;社会基础是指行业组织的大量出现;法律基础是指行业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与法治社会一样,行业法治也包括主体要素、制度要素与实践要素。这三种要素共同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与“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主要形式样态基本一致,行业标准、行业协会和行业自治构成了行业法治的基本要素。行业法治中的行业标准是广义的行业标准,行业标准是一种“软法”,可以进一步促进行业法治的社会化、柔性化和可操作性。行业协会是行业法治的重要主体,行业协会通过参与行业立法、行业纠纷化解、行业监管和行业管理等来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行业法治中的行业自治既是权利,也是权力。行业自治首先通过行业自治规范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但是,在行业法治的运行中,行业监管与行业自治始终需要处于动态平衡的态势中,只有这样,行业自治才能最大限度的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理想的行业法治是完美的,但是行业法治的现实运行,包括行业立法、行业监管、行业纠纷化解和行业自治等,还存在若干缺陷,因而需要采取有针对性的完善措施。其中,行业立法存在着行业分类难以精确、狭隘的部门本位主义、行业法律滞后、行业协会立法不完备、缺失跨行业的标准化协调机制等缺陷。对此,一是可建立专业工作委员会提出立法草案的体制,取代现有的行业主管部门主导立法的立法体制,并建立第三方如行业协会等接受立法机关委托起草行业立法的立法体制;二是应将行业标准的制定权赋予行业协会,取代现有的行政机关制定行业标准的体制,并建立跨行业的标准协调制度,加大推广综合标准制度;三是应及时修订行业立法。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包括重审批轻监管、事中事后监管体系不健全,信用监管存在体制机制缺陷,综合监管仍有待完善等。对此,一是需要将监管理念从“重审批轻监管”转变为“轻审批重监管”,同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二是政府应建立包括企业、非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在内的全国统一信息共享平台,并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在信用监管中的作用;三是应当从监管主体、监管模式、监管手段和监管过程等四个方面完善综合监管体制;四是对新兴行业应遵循政府适度监管的原则。行业纠纷化解存在行业调解制度公信力有待加强、认同度和成功率都不高、行业调解程序和行业仲裁等相关法律制度缺失等问题。对此,一是应进一步增强行业协会的代表性,提升行业调解的公信力;二是应积极推动行业协会设立专业性调解组织,提高行业调解人员的准入资格条件,以提升行业调解制度的利用率和成功率;三是应当建立专门的行业调解程序;四是健全行业仲裁制度,可考虑由行业协会组建行业仲裁委员会,并修订《仲裁法》,赋予行业仲裁应有的法律地位;五是鼓励行业组织制定标准化法律文本,尽可能减少行业纠纷的产生。行业自治方面,存在着立法上重“行业自律”轻“行业自治”、行业协会自治权力不够、不利于行业自治的固有缺陷难以消除等不足。对此,一是应该突出“行业自治”的理念,将法律条文中的“行业自律”修改为“行业自治”;二是政府彻底退出行业协会的运作,不再干预行业协会的内部事务;三是赋予行业协会完整的自治权力,只要不违反法律,行业运行过程中产生的问题皆由行业协会自行解决。同时,国家需保留对行业协会的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综上,通过对“行业”入法现象进行实证分析,对行业法和行业法治的研究成果进行历史分析,对行业法治的内涵、特性、理念、实践意义等问题进行概念分析、对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和基本要素等问题进行综合分析,行业法治的理论框架体系得以初步建立。只要有效解决行业法治在现实运行中的不足,作为法治社会的建设途径,行业法治一定会拥有美好的未来。期待有朝一日,行业法治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行业法治理论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有机组成部分。
李鹏[7](2003)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2003年3月10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文中研究说明 各位代表: 我受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委托,向大会报告本届常委会五年来的主要工作,请予审议。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任期的五年,是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波澜壮阔的五年。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全国各族人民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李鹏[8](2003)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文中研究表明各位代表: 我受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委托,向大会报告本届常委会五年来的主要工作,请予审议。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任期的五年,是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波澜壮阔的五年。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全国各族人民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
田纪云[9](1998)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1998年3月10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文中研究指明 各位代表:我受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委托,向大会报告本届常委会五年来的主要工作,请予审议。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任期的五年,是全国各族人民以邓小平南方谈话和党的十四大精神为指导,加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现现代化建设第二步战略目标,继续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阔步前进,在各个领域取得巨大成就的五年;也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责,开拓进取,各方面工作取得重大成绩的五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遵循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把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作为根本任务,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认真履行宪法赋予的职责,立法工作特别是经济立法成绩显着,监督工作有所改进和加强,其他方面的工作也有新的进展,为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保障和促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田雷[10](2021)在《奠定“法制建设的基础”——“八二宪法”与五届全国人大的历史行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现行的"八二宪法"是由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作为一部"新宪法",它所取代的是由同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所通过的"七八宪法"。五届全国人大的任期构成了我们理解"八二宪法"的历史背景,因此,对于我们理解这部宪法以及其中若干条款和问题,五届人大的历史都有重要的指导意义。近年来出版的一些党史和人大制度的文献资料,尤其是彭真年谱,使得研究者可以连贯梳理五届人大的历史,并形成某种整体的叙述。本文以五届人大的五次会议作为历史叙述的关键时间节点,把"八二宪法"诞生这一事件安放在这一历史阶段全国人大立法的整体秩序中加以思考。打通原本为法律概念和部门法所分割的思维,所看到的不只是"八二宪法",还有五届人大在"人心思法"的历史条件下所进行的一系列重要立法工作,尤其是在二次会议和五次会议上所通过的一系列国家机构立法,在理论上辨析出存在于宪法和若干国家机构立法之间复杂、有机的相互配合关系。正是通过这一系列以"八二宪法"诞生为中心的五届人大立法创制,我国的"法制建设的基础"得以奠定,历史由此翻开新的一页,在八二宪法时间内诸多习以为常的国家机构职权和运转规则,都来自这一立法开端时期的创制。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论文提纲范文)
(1)1982年宪法国家机构条款的变迁及意义——纪念“八二宪法”实施40周年(论文提纲范文)
一、新的起点:“党的领导”写入宪法总纲 |
二、赋权到扩权:全国人大常委会能动行权 |
三、隐性到显性:合宪性审查机制初步建立 |
四、从实践到入宪: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于宪有据 |
五、恢复与发展:地方立法权不断扩大 |
六、余论 |
(2)国家监察委员会立法权的法治建构(论文提纲范文)
一、国家监察委员会立法权的理论证成 |
二、国家监察委员会立法权的规范缺失 |
(一)国家监察委员会立法权的性质亟待明确 |
(二)国家监察委员会立法权的内容亟待释明 |
(三)“监察法规”的法律位阶亟待厘定 |
(四)“监察法规”的制定程序付之阙如 |
三、国家监察委员会立法权的实践困境 |
(一)不利于满足监察立法活动的现实需要 |
(二)不利于解决监察法具体适用中的窘境 |
(三)不利于形成系统完备的监察法律体系 |
(四)不利于系统性监察体制改革实践的推进 |
四、国家监察委员会立法权的法治完善 |
(一)通过修改《立法法》明确规定监察法规制定权 |
(二)进一步充实国家监察委员会立法权的内容 |
第一,关于国家监察委员会的监察解释权。 |
第二,关于监察委员会的立法监督权。 |
第三,关于国家监察委员会的法律提案权。 |
第四,关于国家监察委员会的审查要求权。 |
第五,关于监察法规的法律位阶。 |
(三)通过制定统一程序规范完善监察立法程序 |
(四)通过党内法规补强监察工作领域的规范供给 |
五、结语 |
(3)法律事实理论视角下的实质性宪法解释(论文提纲范文)
引 言 |
一、法律事实意义上的宪法解释:构成要件及特征 |
(一)法律事实概念的意义、构成要件及特征 |
(二)宪法解释作为法律事实的认定方式、标准及意义 |
二、实质性宪法解释是以结果为导向的客观宪法解释现象 |
三、宪法解释的制度价值在于维护宪法规范的确定性 |
四、实质性宪法解释的具体表现形式及其特征 |
(一)关于制定宪法或修改宪法的工作报告 |
(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据宪法制定的法律文本 |
(三)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专项决定 |
(四)正式的法律解释文件 |
(五)司法解释文件和司法裁判文书 |
(六)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制作的公务文件 |
五、制定宪法解释程序法的制度意义 |
(4)新中国法制建设历程(四)(2013-2019)(论文提纲范文)
2013年 |
2015年 |
2016年 |
2017年 |
2018年 |
2019年 |
结束语: |
(5)新中国法制建设历程(三)(1993-2012)(论文提纲范文)
1993年 |
1994年 |
1995年 |
1996年 |
1997年 |
1998年 |
1999年 |
2000年 |
2001年 |
2002年 |
2003年 |
2004年 |
2005年 |
2006年 |
2007年 |
2008年 |
2009年 |
2010年 |
2011年 |
2012年 |
(6)行业法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
第一章 法律中的“行业”与行业法 |
第一节 相关概念的比较 |
一、行业与事业 |
二、行业与产业 |
第二节 “行业”入法的实证分析 |
一、法律文本的选择 |
二、“行业”的检索结果 |
三、“行业”入法的主要领域 |
四、部门法中的“行业” |
(一)宪法中的“行业” |
(二)经济法中的“行业” |
(三)行政法中的“行业” |
(四)社会法中的“行业” |
(五)民商法中的“行业” |
(六)刑法中的“行业” |
五、“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形式样态 |
(一)行业规划 |
(二)行业标准 |
(三)行业主体 |
(四)行业协会 |
(五)行业垄断 |
(六)行业自律 |
(七)行业诚信 |
(八)从业人员 |
第三节 行业法的提出 |
一、行业法研究的历史沿革 |
(一)从部门法的角度来理解行业法 |
(二)从非正式制度的角度理解行业法 |
(三)对行业法的深入研究 |
(四)行业法与领域法的比较研究 |
二、行业法研究的理论共识 |
三、行业法与部门法的关系 |
(一)交叉与重叠关系 |
(二)包含与被包含关系 |
第二章 行业法治的概念分析 |
第一节 行业法治的提出 |
一、提出行业法治的逻辑 |
二、行业法治研究的历史沿革 |
三、行业法治的理论主张 |
第二节 行业法治的内涵 |
一、“硬法”之治与“软法”之治的结合 |
二、依法监管与依法自治的结合 |
三、横向体系和纵向体系的结合 |
第三节 行业法治的特性 |
一、法治主体的多元性 |
二、法律规范的复合性 |
三、行业治理的差异性 |
四、运行机制的共治性 |
五、调整范围的全面性 |
第四节 行业法治的理念 |
一、权利保护理念 |
(一)通过公众参与实行权利保护 |
(二)通过救济实现权利保护 |
(三)通过行业监管实行权利保护 |
二、公平正义理念 |
(一)行业准入公平 |
(二)行业运行公平 |
(三)行业结果公平 |
三、科学发展理念 |
(一)创新理念 |
(二)协调理念 |
(三)绿色理念 |
(四)开放理念 |
(五)共享理念 |
四、自治理念 |
第五节 行业法治的实践意义 |
一、法治发展维度 |
(一)有助于拓展法治的理论空间 |
(二)有助于填补传统法治的短板 |
(三)有助于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 |
二、行业发展维度 |
(一)有助于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促进行业发展 |
(二)有助于确立行业治理的标准,规范行业发展 |
(三)有助于为新兴行业保驾护航 |
第三章 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 |
第一节 经济基础: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 |
第二节 政治基础: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体制逐渐确立 |
一、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的检索结果 |
二、各行业推进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的情况举例 |
三、对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检索结果的分析 |
第三节 社会基础:行业组织的大量涌现 |
一、政策和法律对行业组织的扶持 |
二、行业组织数量显着增长 |
第四节 法律基础:行业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 |
一、第一阶段:改革开放后到九十年代中期 |
二、第二阶段:九十年代后期至今 |
第四章 行业法治的基本要素 |
第一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标准 |
一、行业标准的广义界定 |
二、标准化对国家治理的作用 |
三、行业标准的法律性质 |
四、行业标准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一)行业标准进一步促进行业法治的社会化 |
(二)行业标准使行业法治进一步柔性化 |
(三)行业标准使行业法治进一步具有可操作性 |
第二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协会 |
一、行业协会的法律定位 |
二、行业协会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一)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立法 |
(二)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纠纷化解 |
(三)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监管 |
(四)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管理 |
第三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自治 |
一、行业自治的法律性质 |
二、行业自治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第五章 行业法治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
第一节 完善行业立法机制 |
一、行业立法存在的问题 |
(一)行业分类难以精确 |
(二)狭隘的部门本位主义 |
(三)行业法律的滞后性 |
(四)行业协会立法不完备 |
(五)缺失跨行业的标准化协调机制 |
二、行业立法问题的完善 |
(一)完善行业立法体制 |
(二)完善行业标准立法 |
(三)及时修订行业立法 |
第二节 完善行业监管机制 |
一、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 |
(一)重审批轻监管的传统仍然存在,事中事后监管不健全 |
(二)传统监管不适应新的形势,信用监管存在体制机制缺陷 |
(三)传统监管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综合监管仍有待完善 |
二、行业监管问题的完善 |
(一)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完善信用监管和综合监管 |
(二)贯彻政府适度监管原则 |
第三节 完善行业纠纷化解机制 |
一、行业纠纷化解存在的问题 |
(一)行业调解组织主要靠公权力推动,公信力有待加强 |
(二)行业调解制度的认同度不高,导致利用率过低 |
(三)行业调解的成功率不高,没有实质性发挥作用 |
(四)行业调解程序和行业仲裁等相关法律制度缺失 |
二、行业纠纷化解问题的完善 |
(一)完善行业调解制度 |
(二)健全行业仲裁制度 |
(三)鼓励行业组织制定标准化法律文本,预防行业纠纷的产生 |
第四节 完善行业自治机制 |
一、行业自治存在的问题 |
(一)立法和政策上重行业自律,轻行业自治 |
(二)行业协会自治权力不够 |
(三)不利于行业自治的固有缺陷难以根除 |
二、行业自治问题的完善 |
(一)将立法上的“行业自律”修改为“行业自治” |
(二)政府彻底退出行业协会的运作 |
(三)赋予行业协会完整的自治权力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主要行业法律的梳理 |
附录 B 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政策性文件清单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10)奠定“法制建设的基础”——“八二宪法”与五届全国人大的历史行程(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重访1982 |
二、开端:五届人大一次会议和二次会议 |
(一)五届人大一次会议 |
(二)五届人大二次会议 |
1.彭真复出和七部法律的制定 |
2.1979年7月1日:修改宪法并通过七部法律 |
3.关于1979年修宪意义的再阐释 |
三、中段:五届人大三次会议和四次会议 |
(一)插曲: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个决议 |
(二)五届人大三次会议:全面修宪的启动以及修宪所要解决的若干重大问题 |
1.全面修宪的启动及其必要 |
2.宪法修改草案形成中的若干重大问题 |
(三)五届人大四次会议 |
四、尾声:五届人大五次会议 |
(一)第五次会议 |
(二)六届全国人大:新的开端 |
五、中国宪法研究的历史转向 |
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论文参考文献)
- [1]1982年宪法国家机构条款的变迁及意义——纪念“八二宪法”实施40周年[J]. 秦前红,王雨亭. 南都学坛, 2022(01)
- [2]国家监察委员会立法权的法治建构[J]. 王圭宇.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22
- [3]法律事实理论视角下的实质性宪法解释[J]. 莫纪宏. 法学研究, 2021(06)
- [4]新中国法制建设历程(四)(2013-2019)[J]. 尚春萍. 医学与法学, 2020(03)
- [5]新中国法制建设历程(三)(1993-2012)[J]. 尚春萍. 医学与法学, 2020(02)
- [6]行业法治研究[D]. 刘刚. 吉林大学, 2019(02)
- [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2003年3月10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J]. 李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03(02)
- [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N]. 李鹏. 人民日报, 2003
- [9]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1998年3月10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J]. 田纪云. 人大工作通讯, 1998(Z1)
- [10]奠定“法制建设的基础”——“八二宪法”与五届全国人大的历史行程[J]. 田雷. 地方立法研究, 202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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