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广州市养犬管理规定(论文文献综述)
詹培卿[1](2021)在《我国城市养犬治理法治化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
苏亚琴[2](2021)在《城市犬患治理研究》文中提出
魏旭[3](2020)在《养犬管理地方立法的“不变”选择——以《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修订为分析样本》文中提出广州养犬管理立法始于1996年,2009年制定地方条例,2019年启动条例修订工作。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不断为立法所吸收固化,数十年之后仍然能够保留不变的制度是广州养犬管理立法的精华所在。表面上波澜不惊的"不变"底下却是暗流涌动的争论分歧。对于"不变"的意见分歧研究,可以推导"不变"的基本立场、价值取向、发展趋势,既为"不变"的坚持和升级统一思想,也能为各地相关立法复制和借鉴提供参考。以2009年《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的修订为分析样本,重点分析修订中引发争议的养犬主管部门、强制免疫、养犬管理费、犬只电子身份标识等热点问题,对现阶段养犬管理立法作出合法、合理的安排。
张贺雨[4](2020)在《城市流浪宠物治理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在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的当代,宠物行业迅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饲养宠物,饲养宠物带来的弊端也越发明显。流浪宠物的基数也在逐年扩大,终于在各地爆发了流浪宠物的问题。不仅造成环境污染、病疫隐患、噪音扰民等问题,而且引发城市中人类与宠物、饲养者与非饲养者、公民与政府之间的矛盾,流浪宠物的后续收容更是为我国社会带来新的挑战。但是在立法上我国对流浪宠物的治理还未有一部统一的法律规范,在执法上各个城市规定各不相同,普遍表现为执法力量无法集中,执法手段单一粗暴,对社会上各种宠物收容所没有达到合理监督。因此,需要构建一个规范的城市流浪宠物治理体系。本文一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绪论,阐述了选题的背景和选题的意义,城市流浪宠物治理的研究是由于流浪宠物逐渐成为城市治理的难题,对这一难题的治理有利于提高中国城市的治理水平。通过对国内外研究现状的分析,明确流浪宠物治理的发展方向和城市流浪宠物治理的创新点。第二部分厘清了本文所要探讨的城市流浪宠物治理的范围,对研究对象进行界定,以及阐述本文选用这些词汇的内在原因。与“城市流浪宠物治理”表达意思相似的词汇有很多,对这些易混淆词汇进行界定有利于全文论述内容的明确,也有利与读者理解。第三部分探究了城市流浪宠物产生的原因,目前产生的原因主要分为三种,分别是走失、遗弃、再繁殖,这对从源头控制流浪宠物的产生有着重要意义。调查社会中流浪宠物真实产生的危害,增强危机意识。第四部分主要分析了现阶段我国在治理流浪宠物中已有的法律法规、政府执法状态以及民间对城市流浪宠物治理的现状及不足。比较分析我国不同城市的养犬条例,我国不同城市执法情况,总结我国流浪宠物治理存在的问题及原因。第五部分首先对将要采取的治理方法的理论基础进行阐述,考虑法经济学理论、法社会学理论、存在的权利冲突,采取上述所有观点的综合主义的理论对我国城市流浪宠物在立法、执法、宠物收容所的建设和治理上提出了一些建议,并确定了以保护流浪宠物福利为主,兼顾我国社会实际情况和经济发展状况,有限地对流浪宠物予以收容的治理模式。
陈桂冰[5](2020)在《流浪动物致人损害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由于缺乏管理,流浪动物随处可见,流浪动物伤人事件也偶有发生。有人需要为流浪动物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这个承担责任的主体在《侵权责任法》中有着明确的规定。本文通过查找案例,分析案例,发现在实践案例中,有些不同地域、不同层级的法院出现案例相似判决结果却不相同的情况,这并不利于流浪动物的管理,从而不利于受害人的保护,甚至有害司法判决的公信力。针对流浪动物致人损害规定存在的问题,本文主要通过列举典型案例,并总结出其中存在的法律问题。然后对典型案例进行分析讨论,发现案例反映出的争议问题一个是在关于流浪动物责任主体的认定上;一个是在多个责任主体的责任认定上;之后就是关于在流浪动物致人损害后,除了侵权损害赔偿,其他的救济机制不够完善。其中第一个争议问题也是最有必要讨论的问题,就是关于流浪动物的责任主体,从《侵权责任法》第82条可以看出,原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需要为流浪动物致人损害承担责任。本文通过论证分析发现上述规定的责任主体范围过窄,不够周延,以致难以适应现实社会中复杂多变的情况;而且法院将善意投喂人认定为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显然有违民法的公平正义原则。为了解决这样的问题,本文先是对流浪动物的责任主体进行了拓展,认为流浪动物的责任主体不应该限定于该动物的原饲养人或管理人,还应该适用现行《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1款规定,将安全保障义务人包括在内以及建议民间组织可以纳入流浪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范畴;同时还论证善意的投喂人不构成案例中所认定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本文还结合案例与法律规定讨论了多个责任主体的构成,有成立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主体,也有承担连带责任的主体以及补充责任的主体。最后部分本文还建议通过完善多元化的救济机制,更好地救济流浪动物侵权的受害人。
徐李媛[6](2020)在《我国宠物犬管理立法问题研究》文中认为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日益提高,慢慢地人们的生活方式也发生了一些变化,养宠物犬成为当今人们的新时尚新潮流。近几年,宠物犬的数量迅速增长,在给人带来快乐缓解压力的同时,也产生了一系列的社会争议和管理难题。比如各地频发宠物犬伤人事件,小区内宠物犬扰民引起邻里间的矛盾,宠物犬未及时打疫苗存在携带病毒疾病的隐患,宠物犬丢失或被遗弃成为流浪犬,也为社会管理造成阻碍。现阶段的管理体制不成熟,管理力量不到位,法律法规不健全,法律法规对于职能部门的权限界定并不明晰,导致相关部门相互扯皮推诿。为了管理宠物犬,全国各地相继出台了以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为主的养犬管理规范,但大多数的管理规范都是陈旧的,不顺应时代的发展,一些规定不够具体、一刀切,而且有些规定过于苛刻,管理制度的设计不合理不完善从而也导致了实践中执行难、不到位的问题。本文以宠物犬管理立法的现状为切入点,对国内外的宠物犬管理立法进行比较,分析国内宠物犬管理立法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借鉴国外宠物犬管理的法律制度,对完善我国宠物犬管理立法提供可行的建议,为我国出台专门针对宠物犬管理的法律法规奠定基础。本文的正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通过对国内各地已有的宠物犬管理立法的现状分析,来找出立法存在的不足。这一部分主要从有关的法律、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论述我国宠物犬管理立法的现状。宠物犬管理立法存在的问题主要涉及法律体系结构、立法观念、法律规范的内容和法律规范可操作性四个方面。第二部分:该部分对国内外宠物犬管理立法进行比较,不仅仅是国内各地之间宠物犬管理立法的比较,还有国内与国外宠物犬管理立法的比较,通过比较,可以学习了解国外宠物犬管理立法的优点,并且可以吸收借鉴国内各地治理经验,弥补现有宠物犬管理相关制度、法律法规的不足。第三部分:该部分是对我国宠物犬管理立法存在的不足进行总结,主要归纳出四个不足,分别是法律体系结构不合理、立法目的存在缺陷、法律规范内容不完善、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不强。第四部分:该部分是对完善我国宠物犬管理立法提出建议,主要包括立法指导思想、管理主体、具体管理制度三个方面的建议。本文对宠物犬管理立法比较研究的意义和价值主要在以下几点:一是有助于为构建全国宠物犬管理制度提供理论依据和方向性的提议,推动我国出台一部专门针对宠物犬治理的法律法规;二是有助于解决当前执行难不到位的问题;三是有助于提高管理部门的管理水平;四是有助于维护公共秩序、城市环境和社会和谐。
吴玉姣[7](2019)在《地方立法谦抑论》文中指出“谦抑”一词体现了谦让、抑制、慎密、恭谨等意思。大致说来,地方立法谦抑一般是指地方立法者以及地方立法参与者在进行地方立法活动时有必要秉承审慎、节制的宗旨,尽可能地达到地方性法规数量恰当以及地方性法规质量良好的目的。事实上,在古今中外的很多立法思想和实践中都蕴含着谦抑的理念。例如,在西方世界中,无论是柏拉图对法律的不信任,奥古斯丁要求世俗法必须遵循永恒法,孟德斯鸠所提到的立法权需要制约,还是萨维尼反对的立法狂热,莱奥尼有关立法之法泛滥会背离个人自由的论证,爱波斯坦所直言的简约法律的力量等,都是西方社会有关立法谦抑思想的重要理论论述。我国古代“法令滋彰,盗贼多有”、“汉初约法省刑”、“唐律疏而不漏”、“持法深者无善治”等思想及制度实践,以及我国清末民国时期开展的习惯调查运动、新中国时期“成熟一部,制定一部”和“试点立法”等立法原则和方针,这些思想理论与制度运行无不体现了立法的谦抑精神。然而,尽管历史上立法谦抑有丰富的思想渊源和制度实践,也有相当多中外学者的肯定,但在现实的立法实践中,包括地方立法谦抑在内的立法谦抑的相关原理并未受到足够重视,也极少有学者对其进行梳理总结。结合近年来我国立法领域出现的许多新变化和新特征,有必要从地方立法谦抑的角度去总结我国地方立法的相关问题并反哺地方立法实践。随着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的修订,地方立法主体扩容至全国所有设区的市和四个不设区的市。加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等省一级地方立法主体,以及自治州这类市一级地方立法主体,我国地方立法主体的数量多达354个。地方立法主体数量的增加,又直接导致地方性法规的数量也呈井喷式增长。截止至2019年1月1日,仅新增的享有地方立法权的243个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总数已达906部,其中程序性地方性法规206部,实体性地方性法规700部。然而,地方立法谦抑的现实要求不仅表现在地方立法主体数量急剧增加、地方性法规数量飞速增长等数量方面,设区的市地方立法趋同化现象愈发明显、各地仅因规范对象“有特色”而争先立法、地方性法规超出地方立法权限范围的情形时有发生等内容方面,也对地方立法谦抑提出了现实要求。从地方立法谦抑的这一现实要求出发,深入研究和探讨后发现,既有从立法理论上展开地方立法谦抑研究的必要性,又有从地方立法实践上讨论地方立法谦抑的迫切性。从立法理论的角度看,主要是代议制立法失灵和法律局限性两个方面向地方立法谦抑提出的要求。所谓代议制立法失灵,即是指法律是一种地方性知识,并不总是能刻意设计,而在很大程度上或实实在在地是立法者表述的成果,而且由于人的有限理性、立法表达媒介的误差以及现代法律理论研究也证明,法律在立法表达的过程中会存在一定程度的失真。再加上代议制本身在“代表”、公意”、“选举”等方面存在不少被质疑的地方,这使得制定法在其根基上存在问题。法律局限性主要在于,法律仅仅是道德、习俗、政策、市场规则等多元社会规范中的一元,因而其管辖范围有限;且因为绝对的公正不可得、耗费的成本巨大等原因,法律无法达到至善至美的公正,而由于人的认知有限、社会复杂多变、立法过程漫长等原因,法律还往往滞后于社会生活;法律繁杂也可能会存在众多危害,比如可能会干预私人领域进而吞噬自由,可能会带来权利主张的狂热进而妨碍公正,还可能会使得人们因害怕承担法律风险而不敢创新,进而束缚人类进步。因而,从立法理论的角度来看,地方立法谦抑确有其必要性。从地方立法实践的角度看,主要是地方立法能力不足、地方立法不成熟、地方立法权异化等三个方面对地方立法谦抑所提的要求。地方立法能力不足,既包括地方立法主体资格受限、地方立法权限范围不清等权利能力方面的不足,又包括地方立法机构不健全、地方立法队伍力量薄弱以及地方立法技术不到位等行为能力方面的不足。地方立法不成熟包括省一级、较大的市以及新增享有地方立法权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频繁修改所体现的地方立法不完善,祁连山事件、潘洪斌事件以及其他违法型地方性法规所体现的地方立法不规范,《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12)、《青岛市养犬管理条例》(2016)等诸多观赏型地方性法规所体现的地方立法不实用。地方立法权异化则主要表现在,一些政府部门会借助地方性法规来“要人”、“要钱”、“要权”以及“推责”。比如在地方性法规中通过设立增设专门机构、增设下属事业单位、为协调性虚职机构挂牌设编的条款来增设编制,通过设立巧设罚款明目、增加收费项目、侵占第三方经费的条款来创设经费,通过设立新设或扩充部门职权的条款来增加权力,以及通过设立剥夺公民权利、增加公民义务的条款来推脱责任。因而,从地方立法实践的角度来看,地方立法谦抑确有其迫切性。上述地方立法谦抑的实际操作,就其有效路径来看,具体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把握:第一,地方立法权的规制,包括尊重和保障个人权利以防止地方立法权侵犯公民权益,强化和落实地方立法者责任以确保地方立法权不被滥用,转变地方立法参与者的意识以保证地方立法权科学行使,厘清社会规范的管辖范围以防止地方立法权不当干预法外空间,明晰央地立法领域以防止地方立法权超出法定权限。第二,地方立法活动的规范,包括健全地方立法程序、落实地方立法审批备案制度、推进地方开门立法制度。第三,地方立法活动的统筹,包括普遍性的地方立法事项由省或全国进行统一立法,以及加强省市之间权力机关的联合立法。第四,地方立法活动的优化,包括强化地方立法的立项论证以及地方性法规内容的论证,完善地方立法前和地方立法后的评估,以及合理配置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与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上措施旨在确保地方立法谦抑,以提升地方立法的质量,进而实现地方立法科学化。而由于地方治理优先化、地方治理的差异性和自主性,以及地方立法相较于中央立法的成本效益优势,地方立法权的适度下放成为了地方治理现代化的客观需求,这也在我国地方立法扩张的事实中得到体现。并且从地方立法实践来看,我国地方立法在地方立法主体、地方立法权限范围等方面还有待进行适度扩张。因此,地方立法在秉承谦抑理念的同时,还应该注意适度扩张,二者不可偏颇。当然,现今在我国地方立法暂不成熟之时,地方立法应该以谦抑为主,辅之以稳步适度的扩张。综上,通过文献研究法、历史分析法、实证分析法、规范分析法、案例分析法等研究方法的运用,在《立法法》修改后,地方立法扩容限权的这一新背景下,深入研究地方立法谦抑这一主题,希冀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地方立法繁杂的现状,进而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推进我国地方法治建设,且补白地方立法领域的相关研究,以丰富法学理论。
陈一畅[8](2019)在《城市宠物犬饲养管理的法治化建构研究》文中认为随着经济体制改革,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城市中饲养犬只作为宠物的家庭越来越多。宠物犬在给饲主带来各种精神慰藉的同时,也在公共安全,公共健康和城市环境等方面带来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城市宠物犬饲养导致的社会问题呈现复杂化与多样化的趋势。为了解决不断出现的问题,各地多制定了规范养犬行为的地方性法规,但均存在着内容宽泛,缺乏可行性、可针对性的问题,致使城市养犬管理条例在现实生活中处于无人遵守,难以实施操作的境况。如何对城市宠物犬饲养行为进行必要的法律规范,如何保证城市宠物犬管理条例切实有效的实施,如何提高宠物犬饲养者的社会责任感,最大限度减少城市居民饲养宠物犬产生的负面效应等是我国当前城市宠物犬饲养管理法治化研究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本文立足于我国当前城市宠物犬饲养管理法治化建构存在的问题,剖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当前的执法困境,在借鉴国外优秀经验的基础上,提出符合我国国情的建议。
田世垚[9](2019)在《主人对宠物的道德责任探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城市化的进程加快、生活水平的提高、少子化与老龄化社会的到来,空巢青年及女性自我意识的觉醒使得有无数的宠物进入到人类社会,来到人们的家庭中和人们一起生活。2018年中国城镇养狗、养猫人数达5648万,全国城镇犬猫数量达到9149万只。同时,人与宠物的矛盾愈加明显,宠物伤人;宠物粪便、尸体、叫声危害环境;主人虐待、抛弃宠物,这些都严重影响了居民的生活状态。在此背景下本文查询国内外相关的研究,并认真的研究相关的案例,提出主人对宠物的道德责任的主题。首先本文通过分析人与宠物的现实中的各种矛盾,分析得出主要原因是主人不负责任造成的。其次本文通过分析主人对宠物负有道德责任的理论基础:即责任伦理角度来看主人在得到宠物时,就是宠物的负责人,应该为宠物负责到底;从效用主义来看,主人的行为应该受到约束,这样才能满足总体利益的最大化;从宠物是有感情的动物来看,宠物是能感觉痛苦的,人类对宠物也有一定的感情,我们应该尊重宠物的生命;再次我国传统伦理道德就有尊重生命的传统,更加为保护生命提供了理论依据。随后本文本提出了主人对宠物应负的道德责任。即:1、管理宠物不伤人的道德责任;2、管理宠物不损害环境的道德责任;3、保障宠物的生命及健康的道德责任。最后文章对引导主人对宠物负有道德责任的提出了对策建议。从三个方面来论述,即加强主人的道德责任教育;完善对宠物管理手段;健全有关宠物的法律法规。
卢惠冰[10](2019)在《广州市养犬管理跨部门协调合作研究》文中指出养犬管理是检验一个城市社会管理水平和城市文明程度的重要指标之一。随着“养犬热”不断升温,也带来了一系列的社会争议和养犬管理难题。广州市人大常委会于2009年出台了《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通过地方性法规对养犬行为进行规范。但多年实践表明效果并不太理想,当前广州市养犬管理仍存在很多不足,特别是在养犬管理跨部门协调合作方面,已成为阻碍养犬管理水平提高的重要制约因素。本文以广州市养犬管理跨部门协调合作为研究对象,通过文献资料研究法对当前研究成果、养犬相关法律法规、养犬管理部门的门户网站及办事指南、养犬管理相关政策文件及新闻媒体报道等资料进行归纳梳理,以获取论文的基础研究资料,同时结合社会调查法对广州市内各养犬管理部门协调合作现状进行调查了解。我国养犬管理缺乏统一立法,各地立法不尽相同,且多以公安机关主管模式为主,未能适应目前养犬形势发展需要。经过研究发现,目前广州市养犬管理跨部门协调合作存在协调合作意识薄弱、信息传递渠道不畅通、运作未实现常态化、监督执法不到位、未发挥社会多元共治作用等问题。本文结合职能部门在养犬管理的工作实际,从协调合作文化、信息共享平台、跨部门衔接制度、考评问责机制、社会共治格局等角度,提出改善养犬管理跨部门协调合作的对策建议,实现养犬信息资源共享,解决养犬管理难题。
二、广州市养犬管理规定(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广州市养犬管理规定(论文提纲范文)
(3)养犬管理地方立法的“不变”选择——以《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修订为分析样本(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地方立法变迁中的“变”与“不变” |
二、《条例》修订中的问题导向 |
三、关于主管部门的“不变”坚持 |
四、关于养犬管理费的“不变”坚持 |
五、关于犬只强制免疫的“不变”坚持 |
六、关于犬只电子身份标识的“不变”坚持 |
七、结语 |
(4)城市流浪宠物治理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综述 |
1.2.2 国外研究综述 |
1.3 创新点 |
第二章 城市流浪宠物治理的界定 |
2.1 城市流浪宠物 |
2.1.1 宠物 |
2.1.2 流浪宠物 |
2.1.3 城市流浪宠物 |
2.2 治理 |
2.2.1 治理的含义 |
2.2.2 治理的特点 |
第三章 城市流浪宠物产生的原因与危害 |
3.1 城市流浪宠物产生的原因 |
3.1.1 走失 |
3.1.2 遗弃 |
3.1.3 再繁殖 |
3.2 城市流浪宠物的危害 |
3.2.1 流浪宠物伤人 |
3.2.2 产生环境污染问题 |
3.2.3 增加社会主体之间矛盾 |
第四章 城市流浪宠物法律治理现状与不足 |
4.1 城市流浪宠物法律治理现状 |
4.1.1 立法现状 |
4.1.2 执法现状 |
4.1.3 民间救助组织现状 |
4.2 城市流浪宠物治理模式存在的不足 |
4.2.1 城市流浪宠物法律法规规制的不足 |
4.2.2 城市流浪宠物治理执法存在缺陷 |
4.2.3 社会原因 |
第五章 城市流浪宠物治理的理论和完善 |
5.1 城市流浪宠物治理的理论基础 |
5.1.1 我国流浪宠物治理的法社会学基础 |
5.1.2 城市流浪宠物治理的法经济学基础 |
5.1.3 城市流浪宠物治理的权利冲突 |
5.2 我国城市流浪宠物治理的现实意义 |
5.2.1 发挥法对社会的能动作用 |
5.2.2 顺应社会经济的发展规律 |
5.2.3 充分保障社会各主体的权利 |
5.3 城市流浪宠物治理的完善 |
5.3.1 完善立法,加强监督 |
5.3.2 优化管理 |
5.3.3 宣传教育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期间发表或出版的着作、论文 |
致谢 |
(5)流浪动物致人损害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二)论文结构 |
(三)研究方法与创新 |
一、流浪动物致人损害的案例 |
(一)典型案例 |
(二)典型案例反映出的主要争议问题 |
1.流浪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认定 |
2.多个责任主体的责任认定 |
3.流浪动物致人损害的多元化救济机制 |
二、流浪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认定 |
(一)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动物的饲养或管理义务 |
1.原饲养人或管理人 |
2.善意投喂人 |
3.民间组织 |
(二)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 |
1.小区物业管理 |
2.行政管理部门 |
3.学校 |
4.企事业单位 |
三、多个责任主体的责任认定 |
(一)原饲养人或管理人不为同一人的不真正连带责任 |
(二)安全保障义务人与原饲养人或管理人之间的补充责任 |
(三)安全保障义务人之间的连带责任 |
(四)流浪动物致人损害责任免责事由 |
1.法定的免责事由 |
2.约定的免责事由 |
四、流浪动物致人损害的多元化救济机制 |
(一)健全动物身份登记制度 |
(二)建立动物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
(三)建立流浪动物致人损害救济基金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我国宠物犬管理立法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我国宠物犬管理立法现状分析 |
(一)相关法律及评析 |
1.民法领域 |
2.刑法领域 |
3.治安管理处罚法领域 |
4.其他领域 |
(二)地方性法规与地方政府规章 |
二、国内外宠物犬管理立法比较 |
(一)立法指导思想的比较 |
1.国外宠物犬管理的立法指导思想 |
2.我国宠物犬管理的立法指导思想 |
(二)管理主体的比较 |
1.政府管理部门 |
2.社会主体参与 |
(三)宠物犬管理具体制度的比较 |
1.养犬的禁止和限制 |
2.养犬的条件限制 |
3.养犬的注册登记 |
4.养犬的收费问题 |
5.养犬的卫生防疫问题 |
6.宠物犬的福利问题 |
(四)责任承担的比较 |
三、我国宠物犬管理立法存在的不足 |
(一)法律体系结构不合理 |
(二)立法目的存在缺陷 |
(三)法律规范的内容存在不足 |
1.烈性犬的管理规定存在不足 |
2.虐待、遗弃宠物犬的责任承担问题 |
3.流浪犬与无证犬的处理问题 |
4.养犬管理规定存在滞后性 |
(四)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不强 |
四、完善我国宠物犬管理立法的建议 |
(一)依据权利冲突的解决原则制定立法指导思想、立法理念 |
1.权利冲突的解决原则 |
2.立法指导思想 |
3.立法理念 |
(二)管理主体 |
1.政府主体 |
2.社会主体 |
(三)宠物犬管理的核心制度 |
1.养犬的登记许可问题 |
2.养犬的卫生防疫问题 |
(1)流浪犬的防疫 |
(2)宠物犬强制免疫 |
(3)其他措施 |
(四)宠物犬管理的其他制度 |
1.宠物犬品种和体型的限制 |
2.饲养区域的划分 |
3.遛犬的时间和方式 |
(五)宠物犬的福利问题 |
1.宠物犬医疗机构的设置和收费 |
2.对流浪犬、被遗弃犬的救助和保护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地方立法谦抑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综述 |
1.2.2 国外研究综述 |
1.3 论文结构安排 |
1.4 研究方法及创新之处 |
1.4.1 研究方法 |
1.4.2 创新之处 |
第2章 地方立法谦抑的内涵与发展历程 |
2.1 地方立法谦抑的界定 |
2.1.1 谦抑的词义及法学上的涵义 |
2.1.2 地方立法谦抑的具体涵义 |
2.2 地方立法谦抑思想及制度的脉络梳理 |
2.2.1 地方立法谦抑思想渊源的概述 |
2.2.2 地方立法谦抑制度实践的追溯 |
第3章 地方立法谦抑的现实要求 |
3.1 地方立法数量方面的现状要求地方立法谦抑 |
3.1.1 地方立法主体数量急剧增加 |
3.1.2 地方性法规数量飞速增长 |
3.2 地方立法内容方面的现状要求地方立法谦抑 |
3.2.1 设区的市地方立法趋同化现象愈发明显 |
3.2.2 各地仅因规范对象“有特色”而争相立法 |
3.2.3 地方立法超出权限范围的情形时有发生 |
第4章 从立法理论的角度看地方立法谦抑的必要性 |
4.1 代议制立法失灵对地方立法谦抑的要求 |
4.1.1 法律在立法表达过程中会出现一定程度的失真 |
4.1.2 代议制本身在“代表”、“公意”、“选举”等方面存在问题 |
4.2 法律局限性对地方立法谦抑的要求 |
4.2.1 法律仅是道德习俗等多元社会规范中的一元 |
4.2.2 法律无法达到至善至美的公正且具有滞后性 |
4.2.3 法律繁杂会吞噬自由公正以及束缚人类进步 |
第5章 从地方立法实践的角度看地方立法谦抑的迫切性 |
5.1 地方立法能力不足对地方立法谦抑的要求 |
5.1.1 地方立法在主体资格与权限范围等权利能力方面的不足 |
5.1.2 地方立法在机构、队伍、技术等行为能力方面的不足 |
5.2 地方立法不成熟对地方立法谦抑的要求 |
5.2.1 地方性法规频繁修改所体现的地方立法不完善 |
5.2.2 地方性法规违法型立法所体现的地方立法不规范 |
5.2.3 地方性法规观赏型立法所体现的地方立法不实用 |
5.3 地方立法权异化对地方立法谦抑的要求 |
5.3.1 在地方性法规中设立增设编制的条款来“要人” |
5.3.2 在地方性法规中设立创设经费的条款来“要钱” |
5.3.3 在地方性法规中设立新设或扩充职权的条款来“要权” |
5.3.4 在地方性法规中设立忽视公民权益的条款来“推责” |
第6章 地方立法谦抑的路径 |
6.1 地方立法权的规制 |
6.1.1 尊重和保障个人权利以防止地方立法权侵犯公民权益 |
6.1.2 强化和落实地方立法者责任以确保地方立法权不被滥用 |
6.1.3 转变地方立法参与者的意识以保证地方立法权科学行使 |
6.1.4 厘清社会规范的管辖范围以防止地方立法权不当干预法外空间 |
6.1.5 明晰央地立法领域以防止地方立法权超出法定权限 |
6.2 地方立法活动的规范 |
6.2.1 健全地方立法程序 |
6.2.2 落实地方立法审批备案制度 |
6.2.3 推进地方开门立法制度 |
6.3 地方立法活动的统筹 |
6.3.1 普遍性地方立法事项由省或全国进行统一立法 |
6.3.2 加强省市之间权力机关的联合立法 |
6.4 地方立法活动的优化 |
6.4.1 强化地方立法的立项论证以及地方性法规内容的论证 |
6.4.2 完善地方立法前和地方立法后的评估 |
6.4.3 合理配置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与其他规范性文件 |
余论: 地方立法谦抑与地方立法适度扩张之间的平衡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8)城市宠物犬饲养管理的法治化建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研究的背景与价值 |
1. 研究背景 |
2. 研究价值 |
(二) 文献综述 |
1. 国内研究综述 |
2. 国外研究综述 |
(三) 研究的方法与创新 |
1. 研究方法 |
2. 创新点 |
一、城市宠物犬饲养管理法治化的要因分析 |
(一) 法治化的客观性 |
1. 犬的驯化 |
2. 犬的作用与社会地位 |
3. 宠物犬饲养的利 |
(二) 法治化的必然性 |
1. 危害公共安全 |
2. 破坏环境和传播疾病 |
3. 影响社会和谐 |
(三) 法治化的正当性 |
1. 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 |
2. 行政权与公民权利 |
二、城市宠物犬饲养管理法治化的径路 |
(一) 从禁止养犬到限制养犬 |
1. 禁止养犬阶段 |
2. 限制养犬阶段 |
(二) 从限制养犬到规范饲养 |
1. 限制养犬导致的问题 |
2. 规范饲养阶段 |
三、城市宠物犬饲养管理法治化建设的现状 |
(一) 尚未制定国家层面的专门立法且地方性立法不完善 |
1. 国家层面的立法 |
2. 地方层面的立法 |
(二) 执法主体不明与执法环境不畅导致执法难 |
1. 多部门职能交叉致使执法主体不明确 |
2. 执法环境不畅 |
(三) 宠物犬饲养者法律意识和社会公共意识薄弱 |
1. 法律意识淡薄 |
2. 社会公共意识淡薄 |
四、城市宠物犬饲养管理法治化建构的完善措施 |
(一) 立法层面 |
1. 尽快制定城市宠物犬饲养管理的全国性法律 |
2. 通过立法保障宠物犬基本福利 |
3. 通过利益平衡保障养犬者的基本权利 |
(二) 行政执法层面 |
1. 转变政府职能并建立服务型政府 |
2. 明确执法主体的权责范围并建立执法安全保障机制 |
3. 改变养犬准入标准并降低管理服务费用 |
4. 完善违法行为处罚制度 |
(三) 社会层面 |
1. 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并建立奖励机制 |
2. 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的作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主人对宠物的道德责任探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
1.2 研究现状 |
1.3 研究的基本概念界定 |
1.4 研究思路、方法及创新之处 |
第二章 主人对宠物负有道德责任的现实依据 |
2.1 宠物伤人事件频发 |
2.2 宠物的粪便、尸体、噪音处理不当危害人的健康 |
2.3 宠物被抛弃及伤害事件常见 |
第三章 主人对宠物负有道德责任的主要理据 |
3.1 责任伦理下主人是宠物的负责人 |
3.2 主人的行为应受到约束 |
3.3 宠物是有感情的动物 |
3.4 我国有尊重生命的伦理传统 |
第四章 主人对宠物应有的道德责任 |
4.1 管理宠物不伤人的道德责任 |
4.2 管理宠物不伤害环境的道德责任 |
4.3 保证宠物生存及健康的道德责任 |
第五章 引导主人对宠物负有道德责任的对策建议 |
5.1 加强主人的道德责任教育 |
5.2 完善对宠物的管理手段 |
5.3 健全有关宠物的法律法规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攻读硕士研究生期间参与课题及发表论文) |
(10)广州市养犬管理跨部门协调合作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内容及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及不足之处 |
1.4.1 创新之处 |
1.4.2 不足之处 |
2.相关概念与基本理论 |
2.1 相关概念 |
2.1.1 跨部门协调合作 |
2.1.2 养犬管理跨部门协调合作 |
2.2 基本理论 |
2.2.1 协同治理理论 |
2.2.2 整体性治理理论 |
2.2.3 无缝隙政府理论 |
2.2.4 行政法治理论 |
3.广州市养犬管理立法和养犬管理模式 |
3.1 广州市养犬管理立法现状 |
3.1.1 我国养犬管理法制框架 |
3.1.2 广州市养犬管理立法实践 |
3.2 广州市养犬管理模式 |
3.2.1 我国养犬管理模式类型 |
3.2.2 广州市养犬管理模式探索 |
4.广州市养犬管理跨部门协调合作现状 |
4.1 养犬管理跨部门协调合作主体 |
4.1.1 养犬管理主体的工作职责 |
4.1.2 养犬管理主体工作开展情况 |
4.2 养犬管理跨部门协调合作措施 |
4.2.1 建立养犬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
4.2.2 开展养犬专项执法整治行动 |
4.2.3 养犬管理跨部门协调合作工作成效 |
5.广州市养犬管理跨部门协调合作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分析 |
5.1 广州市养犬管理跨部门协调合作存在的问题 |
5.1.1 养犬管理跨部门协调合作意识薄弱 |
5.1.2 养犬管理信息传递渠道不畅通 |
5.1.3 养犬管理跨部门运作未实现常态化 |
5.1.4 养犬管理部门监督执法不到位 |
5.1.5 养犬管理未发挥社会多元共治作用 |
5.2 广州市养犬管理跨部门协调合作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 |
5.2.1 养犬管理跨部门协调合作文化缺失 |
5.2.2 养犬管理信息化发展程度不高 |
5.2.3 养犬管理跨部门协调合作依据不足 |
5.2.4 养犬管理考评和问责制度不完善 |
5.2.5 养犬管理社会参与制度缺失 |
6.广州市养犬管理跨部门协调合作的对策建议 |
6.1 塑造养犬管理跨部门协调合作文化氛围 |
6.1.1 提高养犬管理跨部门协调合作意识 |
6.1.2 增强养犬管理跨部门协调合作知识 |
6.2 建设养犬管理信息共享平台 |
6.2.1 设置管理部门内部操作界面 |
6.2.2 设置社会公众对外服务界面 |
6.3 完善养犬管理跨部门衔接制度 |
6.3.1 建立养犬管理领导协调机制 |
6.3.2 规范养犬管理跨部门运作程序 |
6.4 建立养犬管理跨部门考评问责机制 |
6.4.1 建立养犬管理跨部门绩效考评制度 |
6.4.2 建立养犬管理跨部门问责制度 |
6.5 构建养犬管理社会共治格局 |
6.5.1 发挥社区自治养犬管理作用 |
6.5.2 发挥社会组织自我管理作用 |
7.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四、广州市养犬管理规定(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城市养犬治理法治化研究[D]. 詹培卿.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2021
- [2]城市犬患治理研究[D]. 苏亚琴. 长江大学, 2021
- [3]养犬管理地方立法的“不变”选择——以《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修订为分析样本[J]. 魏旭.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20(05)
- [4]城市流浪宠物治理法律问题研究[D]. 张贺雨. 淮北师范大学, 2020(12)
- [5]流浪动物致人损害的法律问题研究[D]. 陈桂冰. 辽宁大学, 2020(01)
- [6]我国宠物犬管理立法问题研究[D]. 徐李媛. 浙江工商大学, 2020(02)
- [7]地方立法谦抑论[D]. 吴玉姣. 湘潭大学, 2019(12)
- [8]城市宠物犬饲养管理的法治化建构研究[D]. 陈一畅. 云南大学, 2019(03)
- [9]主人对宠物的道德责任探究[D]. 田世垚. 昆明理工大学, 2019(04)
- [10]广州市养犬管理跨部门协调合作研究[D]. 卢惠冰. 广东财经大学, 201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