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评人大代表质询法院引起的争论(论文文献综述)
谢小剑[1](2014)在《人大质询司法机关实证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通过收集人大质询司法机关的案例,可以发现由于种种原因的制约,全国90%以上的人大没有通过行使质询权监督司法机关,人大在通过质询监督司法机关,防止司法腐败方面没有发挥应有的功能,同时,人大以个案实体是否公正作为主要的质询事由,未能适当地尊重司法机关的相对独立性。人大质询司法机关出现了人大监督不足与司法独立丧失的双重弊端。人大质询司法机关制度应当予以完善,既要提高人大质询司法机关的行使频率,又要在质询中体现人大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平衡。而最为关键的在于,应当禁止人大对司法机关办理的个案进行质询,此属于司法独立的核心领域,人大应当主要以"司法行为不当"而不是以"司法案件实体不公"作为质询的事由。同时,在质询的过程中,避免使用不恰当的语言,弱化质询的批评、纠错功能,弱化质询的强制力度,以保障司法的相对独立性。
葛翔[2](2020)在《宪法视野下的审判独立与审判责任》文中认为在这一轮司法改革过程中(2014年至今),司法责任制是整个改革的核心,从宏观角度来看,司法责任制改革包含了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司法职业保障、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统管等改革内容。从规范层面来看,司法责任制又可分解为两个方面,即“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前者实际上要解决的是审判独立问题,后者解决的是独立后如何监督、制约审判权的问题。司法责任制中所谓的“审判责任”,不是一项单一概念,而是包含了审判权、审判管理权、审判监督权的权限划分,管理性责任和结果性责任、内部责任和外部责任等多重范畴的复合性概念。司法审判首先向自我负责,维护审判独立最主要的还是依赖于审判机关本身,审判机关内部应当形成一整套维护审判权独立公正行使的制度性保障。其次,审判权部分程度上要向代议机关负责,即使是西方国家代议机关对审判权的监督制约仍然是存在的,只不过在程度上强和弱的区别。最后,审判权要向人民负责。五四宪法第78条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第78条之所以不参照当时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宪法规定“审判员独立”,可以从意识形态因素、现实司法状况和宪法规范体系解释三方面来分析。之所以强调法院审判独立,而不规定法官独立,体现了无产阶级国家观和法律阶级性的意识形态。而意识形态又并非唯一因素,通过集体决策的进路保证司法质量,是另一个重要的原因。伴随中国共产党全面夺取政权的胜利,代表国民党政权制度的“六法全书”体系被全面废除,由此造成国家层面法律规范的普遍缺失;于此同时,1952年至1953年开展的司法改革运动,对旧司法人员的改造也在客观上从司法人员结构上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具体展开产生了深刻影响。从五四宪法第78条的历史背景来看,政权更替、社会面尚未稳定等客观因素决定了审判工作有较强的政治属性和工具属性,宪法规定“审判员独立审判”是不符合现实的。社会环境,法律的废除、司法人员的调整必然客观影响到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因此,确立法院作为一个整体来行使审判权,在法律不健全、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的条件下,是保障审判质量的重要途径。革命根据地时期,司法的政策性强调法院是人民政权的组成部分之一;强调司法审判的人民性,必然会形成分散主义的特征,而要使得审判工作服从政策、服务中心工作、服从群众路线,就必须从组织样态上对司法审判进行必要的约束。在五四宪法制定之初,将民主集中制作为活动原则,那么在审判机关中就主要表现为集体领导的体制。“人民法院能独立进行审判”而不是“审判员独立进行审判”,也就鲜明地体现了集体领导的含义。法院实行民主集中制就民主方面而言,其在组织结构上体现为两方面:一是审判委员会制度,二是合议制。从组织结构上来看,审判委员会实际上就是合议庭合议制度的扩大。院庭长领导负责制与审委会制度相结合,就体现了民主集中制中集中的一面。从我国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历史发展来看,审判委员会是从行政机关演化而来的,本质上是党政合一、议行合一、司法和行政混同的产物。所以,法院整体行使审判权往往体现出深厚的行政色彩。在以五四宪法为制度框架的历史背景下,我国审判机关的责任只能体现为一种整体性的责任,而非个人责任。由五四宪法所确立的法院整体性的司法责任框架所导出的必然是法院组织内部科层制的运行特征。在法院整体性的责任归属模式和监督制约机制下,造成权责不明,审、判分离,司法决策不公开。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司法审判进入改革时期,十八大以后,审判机关逐渐相对地独立于地方其他机关,尤其是独立于地方党政机构的改革方向愈发明显。“司法权属于中央事权”的论断,突出了审判机关的整体独立性。从狭义的司法权定义而言,所谓司法就是“在个案中‘说出法是什么’,也就是在个案中适用法律。”另一方面,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并非所有的权力活动都属于狭义司法权即审判权的范畴。所谓“中央事权的司法权”实际上指:一,从国家行政管理角度对审判机关人财物实施统一管理;二,审判权的普遍性和国家性。司法改革后,审判行政事权的统一管理有利于法院实现整体独立。审判权的国家性需要对民主集中制组织原则进行再认识,法院与人大的关系有别于政府与人大的关系,省以下法官人选的统一遴选并不违背民主集中制原则,今后如果由全国人大或省级人大相对统一的行使法官任免权可以更好的实现对审判的监督。法官独立也是本轮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司法独立主要指的是独立于行政机关,而并非独立于立法机关,司法独立最主要的仍然是指法官裁判的独立。改革之后,对现行《宪法》第131条的内涵解释,可以从这样几方面进行理解:法院独立审判不等同于法院整体行使审判权;审判独立原则包含法院独立审判和法官审判独立两方面;法官审判独立是审判活动规律的体现。由此,现行《宪法》第131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含义应当是这样的:即审判权专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机关等其他主体不能行使审判权;法官在审判中参与审判组织独立履行审判职责,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不能干涉法院行使审判权和法官履行审判职责。而审委会讨论个案与审判独立原则及法定法官原则仍有距离。基于审判独立原则对审委会制度进行改革,可以取消基层法院审委会讨论个案法律问题的职能;审委会讨论个案法律问题是行使审判权,原则上应当适用诉讼程序;审委会是党对具体审判工作领导的连接点,因此其讨论个案的范围应当是有限的。从法院向人大负责角度来看,一方面,法院向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形式空疏,并没有完全发挥人大在监督过程中的作用;另一方面,一些地方人大听取法院报告后对相关决议予以否决,或是对法院审判个案进行质询等等,缺乏法律制度上的支持。法院组织和审判权的内容来源于法律。审判权必须依据法律行使,反过来意味着审判权受到法律的规制,也只能由法律予以规制。基于这样的理由,全国人大作为法律的制定机关,法院因适用法律而向全国人大负有法律责任,同时间接地向人民整体负责,全国人大可以对法院个案审判实施法律监督;而地方人大是地方法院组成人员的选举任命机关,基于选举权而对地方法院实施工作监督,主要是对选举任命的组成人员实施监督,地方法院向地方人大负责只是部分体现了民主政治属性。人大的工作报告制度实际上来源于党的制度。是法院向人大作报告而并不是法院院长。法院向人大所作的报告反映的是审判管理工作开展的情况,而不是审判本身,其直接体现为审判管理举措实施后的司法效能。人大对法院报告的否决,也只能体现为对法院相关审判管理权行使主体的审判管理工作的否定,而不可能直接指向审判本身。司法责任制框架下法院内部的审判管理、监督和考评,则是一种内部责任制度。我国目前对审判管理的定位是案件管理与审判过程中人员管理的集合,其目的和功能有这样两个维度:一个维度是通过案件的管理来完成对审判人员及其他主体行为的监督,另一维度是通过审判人力资源的调整和对行为的监督实现案件公正高效审理。在审判管理、司法行政管理事项上,我国上下级法院之间以及单个法院内部当然存在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审判管理的功能和目的是为了实现审判的公正和效率。审判流程管理是审判管理中最重要的内容,但是目前在流程管理中混同了管理权和监督权,由此对审判独立所带来的不利影响,可能体现为两方面:一是,审判管理资源天然地向院庭长倾斜。二是,使得审判流程中的个案监督有可能凌驾于审判组织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之上。因此,审判独立原则下个案流程中的审判监督与审判管理应当分离。审判流程中的管理应当符合预定性和集体性要求。审判管理还包括对法官的考评和惩戒。对法官的考评应当立足于对法官的监督,而非对法官的管理。我国现行法官惩戒机制存在不足。从比较视野来看,域外法制强调惩戒程序的诉讼化审理,我国可以将考评委员会作为完善惩戒机制的切入点。司法公开体现了法院向公众负责。司法改革的立足点是提高司法公信力,其中的一项举措是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司法本身的制度建设和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度并不存在一种特定的对应关系,社会公众对司法行为的观感往往有其固有的形成逻辑。司法作为法律实现的途径之一,它在实现法律的社会融合功能的同时,也需要当事人——参与司法的公众——尊重司法并在司法程序中合作。因此,司法审判能否为社会所信任,既取决于司法能否真正促进社会信任和社会合作,同时也受到社会信任和社会合作本身的影响。而当前社会对司法信任不足,一方面源于社会结构的急剧变化,稳定成熟的社会关系尚未成熟;另一方面社会大众意识大多还未能接受公平合作、平等竞争的现代思维。同时,无限制的倡导通过媒体手段对司法过程进行全面的公开,也是涉诉舆论应对的误区。要转变舆论对司法的不当影响,一方面应当加强涉诉舆论应对的规范建设,另一方面应当强化司法中立,避免司法的道德主义倾向,并注重规则推导,弱化价值判断和经验判断。
孙莹[3](2010)在《论人大质询的启动要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引言在《权力游戏规则——国会与公共政策》一书中,作者写道:"国会立法机关的理论应该包括哪些内容呢?首先,必须有一组明确的事实通则用以界定立法机关在政治系统中的主要功能,这些功能内
贾洪梅[4](2010)在《人大质询权虚置原因及对策初探》文中指出人大质询权是人大对“一府两院”的一种法定监督权力,我国1954年第一部宪法就规定了全国人大代表对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门的质问权,此后宪法和法律对人大质询权的规定不断完善。人大质询权在属性上具有双重性,既是权力机关的法定监督权力,又是具有特定身份的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的法定个人权利,其在运行上具有区别于其他监督方式的特点,如主动性强,互动性强、针对性强等。通过质询能实现权力机关的知情权,同时将“一府两院”的行为始终置于公众监督视野下。质询制度起源于英国,我国的质询制度是对国外议会质询制度的借鉴。我国人大质询权经历了从“质问”到“质询”再到程序相对完善的“质询案”的形成和发展过程,质询权从最初仅为原则性的规定到目前各项程序逐渐规范。但实践中,各级人大质询案发生的数量与各级人大的数量、各级人大代表的数量相比,可谓微乎其微。与人大其他监督方式如听取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等相比,与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的其他权利如提议案权相比,更能看出人大质询权基本是处于虚置状态的。近年来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法律规定的监督形式之外进行了创新和有益的探索尝试,如个案监督﹑述职评议等。但值得注意的是却还存在质询权这样的法定权利,一直因各种原因没有得到有效行使,影响了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力度和监督效果。所以有必要对个中原因进行分析,然后有针对性地去寻找有效的对策。如果能使质询成为一种常态化的监督手段,无疑会在很大程度上加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力度,从而增强人大的监督实效。从宪法和法律规定层面看,目前对质询对象的规定明显冲突。而在质询权行使程序方面的规定过于严格,如时间上要求质询权必须在代表大会和常委会会议期间行使;此外对作为质询权行使载体的质询案也有严格的限制性要求,造成质询权行使门槛过高。在质询答复方面却又规定得不够严密,这些都限制了质询权的行使。质询权实践行使中的制约因素主要是:有将质询功能扩大化的认识倾向;实践中对质询案作了变通或中断处理或设置了实质内容要件,使质询案不能进入答复程序;而更重要的是质询权行使主体动力不足,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构成分类不清晰,权利义务规定不明确,民意信息来源渠道不畅通,权利行使中具有避难就易趋向,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专职化程序低等,这些都造成权力主体行使动力不足。此外,质询权义务主体接受质询的意识也不够。通过对法律和实践因素的实证分析,要使人大质询权行使常态化,应进一步完善宪法和法律对质询的规定,解决质询对象不一致的情况,还需进一步完善质询程序规定。对质询权行使主体,应采取多种方式增强权利行使意识,可考虑对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科学分类,通过修改代表法增强代表的权利意识,加大作为常设代表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质询权行使力度,增强对质询权行使的引导和宣传,积极探索畅通民意渠道的方式和增强对权利主体的监督等。在质询权行使中,应充分发挥人大专门委员会的作用,常委会组成人员可在专门委员会范围内进行充分讨论形成质询动议。对于行使难度大的质询权,可采取缓冲渐进方式进行过渡。今年6月和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专题询问的尝试就是成功的范例,虽无质询之名却有质询之效果,不仅在常委会组成人员中增强了询问和质询的意识,增加了实践经验,也增强了“一府两院”主动接受询问的意识。相信在人大质询权行使方面,这种实践探索必将使质询权规定越来越完善,行使上越来越有力度。
李昌林[5](2003)在《论刑事裁判权的归属》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如果说刑事审判是刑事诉讼的中心环节,那么,刑事裁判权的归属问题则是这一中心环节的核心问题。研究刑事裁判权的归属,将为审判方式改革指明方向,对深化审判方式改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课题的研究,将填补刑事审判理论研究的空白,对于深化刑事审判理论研究也具有一定的价值。 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正文由三章组成。 第一章着眼于法律的规定与现实的脱节,论证裁判权应当归法定的裁判者。在我国,法定的裁判者只有负责个案审判的法官和人民陪审员,而在实践中,不负责个案审判的人,包括法院内部行政领导、上级法院领导和法官、党的领导干部、人大代表、新闻媒体从业人员,都在一定程度上对案件行使着实质上的裁判权。在本章中,笔者首先对法定的裁判者进行了研究。在对司法独立的含义进行考察之后,笔者发现,司法独立,首先就是法官独立。没有法官独立,官署独立就没有实际意义。从法律解释的系统性、司法独立的内在要求、刑事裁判性质的要求、责权统一原则的要求和司法独立的语义角度出发,笔者得出了我国的“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原则也包含法官独立审判的结论。在此基础上,笔者对我国法律赋予审判委员会实质意义上的裁判权的规定进行了评析,认为,审判委员会行使裁判权,虽然有其存在的历史原因,但在现在已经是弊大于利,它不利于司法公正,不利于保证案件质量,不利于提高诉讼效率,不利于提高诉讼效益,不利于审判委员会其他职能的正常发挥,不利于提高法官素质,理论界和实务界提出的种种保留审判委员会的裁判权的主张,并不能克服审判委员会行使裁判权的弊端,因此,应当取消审判委员会的裁判权(不是废除审判委员会),法定的裁判者只能是负责个案审判的法官和人民陪审员。裁判权还归从事审判的法官和人民陪审员之后,并不一定导致法官擅断,助长司法腐败,因为我们还有防止司法腐败、防止法官擅断的制度和措施。相反,这会促使法官钻研业务,提高业务素质。在法官能力不足以解决其审理的案件的情况下,我国法律规定的提审和移送管辖制度也可以使疑难、复杂、重大案件得到公正的处理。 在论证了裁判权只能归法定的裁判者个体之后,本章第二节着重讨论了实践中法定的裁判者与事实上的裁判者脱节的现象。根据司法独立的要求,法官在从事审判时,要独立于其上级和同事,任何人都不得对法官如何进行裁判作出指示,法官进行裁判的依据,只能是法律的明文规定和依法认定的案件事实。但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法院院长、庭长对案件进行把关的制度、案件请示汇报制度、提前介入制度,却使裁判权旁落,从事审判的人员不能真正享有裁判权,裁判权在实质上落到了法院内部行政领导、上级法院领导和法官身上。公开审判原则、回避制度、证据裁判原则、直接言词原则、集中审理原则、上诉制度都因为这些做法的存在而形同虚设,审判独立也不可能落到实处,法官的素质也得不到提高,法官责任制也难以得到落实。要实现法定的裁判者与事实上的裁判者统一,就必须废除实鱿中的上述做法。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是我国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方针。党的领导是审判独立的组织保证,为独立审判指明了方向。但是,党的领导是集体领导而不是个人领导,是路线方针、组织上的领导而不是要包办具体司法事务。党的个别领导人对司法机关办理的个案作出指示,这实际上不是党的领导,也不利于加强和改善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实际上也排除了党的领导人对个案的干预。要加强和改善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除了完善相关的法律和制度以外,取消政法委员会审批案件制度也是重要的一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制度,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国家权力机关,其他国家机关都是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的,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人民法院也不例外。但是,人民代表大会与人民法院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人大个案监督实际上是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了裁判权,不利于司法独立,也不利于司法公正,不利于提高司法权威,并可能产生新的腐败。应当克服人民代表大会代行裁判权的种种做法。新闻媒体对于司法独立,具有促进作用,但新闻媒体也可能妨害裁判权的独立行使,甚至出现篡夺裁判权、“媒体判案”的现象。因此,必须规范新闻媒体对司法的报道。司法也要正确对待新闻媒体。在新闻媒体的报道不符合规范、妨害审判独立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应当有权对新闻媒体加以限制、禁止与制裁。 第二章主要研究裁判权在不同主体之间的分配。刑事裁判权可以分为形式裁判权和实体裁判权。在我国,侦查、起诉、审判机关都在行使形式裁判权。这是不妥当的。在本章第一节中,作首讨论了强行侦查措施决定权、不当起诉和不当不起诉的审查权的归属问题,认为它们属于形式裁判权的范困,应当由人民法院行使,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不应行使这些权力。主张强行侦查措施决定权归法院的主要理由在于:(l)这是履行国际条约义务的需要;(2)是防止权力失范的需要;(3)是保障人权的需要;(4)是贯彻司法最终裁决原则的需要;(5)是保证案件质量的?
张泽涛[6](2015)在《法院向人大汇报工作的法理分析及其改革——以十八大以来法院体制改革为主线》文中研究说明法院向人大汇报工作虽然符合《宪法》以及相关组织法的规定,但是却与十八大以来中央对法院体制改革的总体思路——"权责统一"和"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不相一致,会导致审判责任主体归属不明,使得审判权的行政化和地方化痼疾难以根治,从而影响法院的独立审判权。随着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部署的推进,应该对法院向人大汇报工作的传统做法进行改革:法院的工作报告主要内容是针对年度经费支出、日常行政事务的管理以及辖区法官队伍的总体情况。
童之伟[7](1997)在《理顺关系 摆正位置——评人大代表质询法院引起的争论》文中指出理顺关系摆正位置——评人大代表质询法院引起的争论●童之伟半年前笔者曾拜读李晓斌同志对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质询本级人民法院的合宪性和合理性进行质疑的文章(以下简称《质疑》)①,那之后又有幸读到刘今定等5位同志针对《质疑》写的不同观点的文章(以下简称《反质疑...
杨彬[8](2015)在《人大质询法院之探究》文中研究说明人大质询法院是符合宪法要求的,相关法律对人大质询法院的规定是对宪法基本原则的具体化。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人大质询法院符合民主集中制原则,是该原则在国家机关关系上的具体体现。我国人大质询法院具备充分的正当性,合法性及合理性,只要人大规范行使质询权,就不会与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相冲突。在当下中国,人大质询法院还具有很强的现实必要性,是督促司法公正、建设法治国家、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人大质询法院应该坚持下列五项原则,包括集体质询原则、当事人回避原则、事后原则、形式性原则和间接性原则。人大质询法院还必须在内容上作出必要的规范,即以确有证据的违法违纪行为、明显的违反程序行为、明显的失职渎职行为等作为质询内容;对于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判决的实体内容是否正确,以及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不能提出质询。此外,还必须加强人大质询法院的程序规范,人大质询法院可以从启动程序、答辩程序及结果程序等三个环节进行必要的程序规范。
申坤[9](2013)在《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历史变迁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之一。中国人大制度在中国政治生活和政治发展的显赫地位,以及其本身发展的曲折性和紧迫性,奠定人大制度研究在制度研究领域中的重要地位。本文所要回答的问题是:中国人大制度地位设计的至上性与制度实际运行中的缺乏自主性之间的矛盾是怎样形成的?有哪些因素导致了人大制度运行的实际空间与宪法中规定的制度空间不符合?我们可以从哪些方面去进行人大制度的完善与创新以此推动中国的民主化进程?本文试图以人大制度的历史变迁为研究对象,以过程研究和比较研究为切入点,运用历史制度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方法论,来回答导致人大制度制度空间与实际空间不相符合的根本原因。本研究不拘于宏观的制度与政体的研究,也不困于微观的制度规则的演变,而是从中观层面从制度本身出发,以制度作为自变量和因变量两种角色来观察制度与情境、理念、行为之间的互动关系。本文以情境、理念、行为和制度本身四个变量作为制度纵向变迁过程和中西代议制度横向比较的四个维度,从而解读、确认和探索人大制度空间的演变问题。本文由正文五章和结语组成。第一章是绪论,主要介绍研究的问题和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核心假设、研究的逻辑与框架及文章的主要概念。最后提出本文的预期创新点和难点,对论文的整体框架和方向作简单的交代。第二章主要介绍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含义与发展历程。首先,介绍了中国人大制度的内涵,它既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又是根本政治制度,从制度的内涵出发,人大制度的含义至少包括三个内容:人大制度的组织结构、人大制度的规则体系、人大制度的权力结构。其次,介绍了人大制度的发展历程,按时间宏观上划分为人大制度的生成(1954以前到1954年),人大制度的调适(1954-1976),人大制度的发展(1976-至今)三个阶段。其中在人大制度的调适阶段包括四个时期,分别是:1954-1957年人大制度的初步探索、1957-1966年人大制度的曲折发展、1966-1976人大制度的严重践踏、1975年全国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的召开标志着人大制度根基尚存。第三章是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历史变迁的原因分析。本章主要以纵向历史研究和动态分析为主,剖析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三个发展阶段中,各种变量与人大制度本身之间的互动关系,对制度发展产生怎样的影响和作用。首先,人大制度变迁与社会情境的变化。人大制度的生成是与国家的构建,奠定新政权的合法性的国内外社会情境联系在一起的;人大制度在经历了短暂的巩固发展后又陷入瘫痪,这是与当时高度的政治动员下的国家对社会的完全控制的政治环境分不开的;人大制度历经挫折实现恢复发展则有赖于改革开放基础上经济民主法治的政治环境的形成。其次,人大制度变迁与思想理念的转型。人大制度的生成是与马列主义的政权建设理论和代议制思想分不开的,而人大制度异变是与当时主流意识形态教条化和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联系在一起的,人大制度实现发展和成长则是与意识形态的与时俱进相伴而行。第三,人大制度变迁与政治主体行为的转变。人大制度的生成是在中国近代历史各种政治力量相互冲突的背景下,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国人民探索适合中国民主道路的实践性产物;同时,它又是新观念为精英和大众所接受并按照马克思主义价值体系自上而下设计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因此,人大制度的最初设计离不开毛泽东对人大制度的构思和中国革命实践。但人大制度的异变也与领袖权威勃发膨胀密切联系,客观上导致制度自主性的缺失,最终人大制度的恢复发展依然依赖中国共产党对革命党和领导党、执政党角色的认识和转变。最后,人大制度变迁中制度自身的路径依赖。人大制度与政党的关系,以及人大制度的权威性和组织活动原则一定程度上存在自上而下设计的成分,但必须清楚的看到,在学习效应和路径依赖的作用下,人大制度在实际运行中缺乏独立性和自主性是由来已久的,早有积淀的。第四章是变迁视角下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西方议会制度的比较。从横向类比的角度看西方议会制度与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异同,比较点的选择依然是与制度密切相关的四个变量:制度-情境、制度-理念、制度-行为、制度本身。首先,社会情境视角下,中国的代议制度是近代以来政治冲突演变下的舶来品,而西方的代议制度是资产阶级革命后对古代民主制度的传承;其次,思想理念视角下,中国的代议制度是以“人性善”“权力合”“通上下”的思想理念为基础的,而西方的代议制度是与“人性恶”“权力分”“限权力”的思想理念紧密联系。第三,政治主体行为视角下,中西代议制度的比较主要是表现在代表或议员的选举制度和代议机关与政党关系的不同。最后,中西代议制度本身的比较主要体现在规则体系、组织结构和权力地位的不同,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无分权有分工、设有常设权力机构、拥有根本权力,而西方议会制度是分权制衡、议会党团、只拥有立法权的代议制度。第五章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历史变迁的理论反思及前景展望。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模式是政党、民主与法治三个角色相互倚仗、有效协调,实现党的权力、人民权力与国家权力三者的有机统一,中国特色的民主政治发展道路或民主政治理论的关键问题就是解决好三者“有机统一”这一最根本的问题。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实现三者有机统一的制度载体,它并不是象西方学说形容的那样完全“僵硬”的体制,而是一套能够适应内外环境的持续变迁,并根据环境变迁来调整自身形式的富有弹性和发展空间的制度形式。人大制度必以其四大权力构架为基础,实现自身组织结构、制度安排的完善和创新,人大制度的实际空间与制度空间渐趋一致的过程,将成为中国政治发展的根本助动力,推动中国民主化进程。第六章结语。中国人大制度不仅是观察中国政治生活变迁的重要线索,而且是现代国家治理的重要制度平台、是中国共产党探索大国治理的制度载体,它的成长发展将深刻影响中国政治生活的轨迹,当前的中国转型社会下的“善治”更需要人大制度成为名符其实的“善制”。
张泽涛[10](2005)在《个案监督亟须澄清的三个误识》文中研究表明目前在所有以个案监督为研究主题的文章中,都存在三个亟须澄清的误识:个案监督的定义、个案监督是合宪还是违宪、国外是否存在类似于我国个案监督的立法例。由于学者们通常并不是在同一层面上使用个案监督的概念,从而产生了不必要的争论;无论是从宪法的立法意图还是从制定宪法的指导思想等方面看,个案监督都是合宪的;在欧洲的许多法治国家如瑞典以及亚洲的日本、韩国等国,都制定了议会监督法院审判活动的法律、法规,这些立法与我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个案监督并无本质上的差异。
二、评人大代表质询法院引起的争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评人大代表质询法院引起的争论(论文提纲范文)
(2)宪法视野下的审判独立与审判责任(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凡例 |
导论 |
一、研究的缘起 |
二、改革开放后司法改革的政策梳理 |
三、相关问题的研究现状 |
四、对研究现状的述评 |
五、本文研究的核心问题与研究思路 |
第一章 我国宪法上审判独立条款的历史成因 |
第一节 五四宪法第78条的成因 |
一、形成第78条的意识形态因素 |
二、形成第78条的现实因素 |
三、形成第78条的规范因素 |
第二节 五四宪法框架下司法责任归属机制的表现与弊端 |
一、对司法的监督制约路径和司法责任的整体属性 |
二、整体性司法责任框架下的科层制特征 |
三、法院整体责任归属和监督制约机制所带来的问题 |
第二章 司法改革中的审判独立原则 |
第一节 司法改革后法院作为审判机关的整体独立 |
一、司改政策文件中的“司法权”指的是什么? |
二、司法权的国家性与同质性 |
三、司法改革政策对审判机关整体独立的影响 |
第二节 司法改革中的法官审判独立 |
一、十八大以来法官审判独立的规范发展 |
二、从规范和实践两方面重新解释宪法上的审判独立原则 |
第三节 审判委员会与审判独立原则的调和 |
一、审委会讨论个案与审判独立原则及法定法官原则仍有距离 |
二、审委会制度与审判独立原则的调适 |
三、审委会制度是党对具体审判工作领导的连接点 |
第三章 司法责任制实施后法院如何对人大负责 |
第一节 人大监督审判权的简要历史梳理 |
一、人大监督审判权的历史侧重 |
二、《监督法》制定过程中对审判权监督规定的变化 |
三、人大对审判权监督的现实问题 |
第二节 从审判独立原则出发重新认识法院向人大负责的问题 |
一、法院“依照法律”审判的规范意义 |
二、法律最高性决定了人大监督法院的二元性 |
第三节 重新定义法院向人大汇报工作制度 |
一、其他机关向人大报告工作的一般功能 |
二、法院工作报告的内在机理分析 |
第四章 司法责任制实施后审判管理如何服从于审判独立原则 |
第一节 审判与对审判的管理 |
一、审判管理的类型概括 |
二、审判管理的体系 |
第二节 审判流程管理如何服从于审判独立原则 |
一、我国审判流程管理的意旨 |
二、审判独立原则下个案流程中的审判监督与审判管理应当分离 |
第三节 审判独立原则与法官考评和惩戒 |
一、法官为什么考评及考评什么? |
二、法官的内部监督与惩戒 |
第五章 法院如何向公众负责:走出司法公开的误区 |
第一节 从司法机制来看司法信任和社会信任的关系 |
一、司法公信力要素中的悖论 |
二、司法机制隐含社会信任决定司法信任 |
第二节 舆论裁判的背后:社会信任不足的成因和涉诉舆论治理的误区 |
一、社会组织结构的激进变化 |
二、社会意识结构的惰性演进 |
三、庭审公开反映出的舆论应对之误区 |
第三节 双管齐下:从涉诉舆论应对和强化审判中立入手 |
一、建立涉诉舆论的应对规则 |
二、强化司法中立性 |
结论 |
附表一:美国部分州、属地法官考评制度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3)论人大质询的启动要件(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
解读人大质询制度 |
人大质询的类型化分析 |
1.“一府两院”违反宪法、法律、法规, 人大因之启动质询 |
2.“一府两院”怠于执行人大决议、决定, 以及代表议案、建议, 人大因之启动质询 |
3.针对本行政区域内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或普遍不满意的社会热点问题, 人大提出质询 |
结论:质询的启动要件 |
(4)人大质询权虚置原因及对策初探(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前言 |
第一章 人大质询权概论 |
第一节 人大质询权概念﹑特点及功能 |
一、人大质询权概念 |
二、人大质询权的特点 |
三、人大质询权的主要功能 |
第二节 人大质询权的形成和发展 |
一、质问权 |
二、质问规定一度被删除 |
三、由“质问”到“质询” |
四、由“质询”到“质询案” |
第二章 人大质询权行使概况 |
第一节 人大质询权行使情况 |
一、全国人大质询权行使情况 |
二、地方人大质询权行使情况 |
三、人大代表与常委会组成人员权利行使情况对比 |
第二节 与其他监督方式和权利对比情况 |
一、与人大其他监督方式对比情况 |
二、与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的其他权利对比情况 |
第三章 质询权虚置原因分析 |
第一节 探究质询权虚置原因的意义 |
一、人大监督权的增强是一种趋势 |
二、质询权的有效行使将增强人大监督实效 |
第二节 宪法和法律规定层面的制约因素 |
一、质询对象规定不一致 |
二、质询权行使程序规定过于严格 |
三、质询答复规定不够严密 |
第三节 质询权实践行使中的制约因素 |
一、质询功能扩大化的认识倾向 |
二、对质询案处理不当 |
三、权利主体行使动力不足 |
四、义务主体接受质询的意识不够 |
第四章 人大质询权行使常态化的对策思考 |
第一节 进一步完善宪法和法律对质询的规定 |
一、解决“质询对象”法律规定冲突问题 |
二、增加义务主体接受质询的规定 |
三、进一步完善质询程序规定 |
第二节 增强权利主体意识 |
一、对权力机关组成人员构成进行科学分类 |
二、通过修改代表法增强代表的履职意识 |
三、加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质询权行使力度 |
四、增强对质询权行使的引导和宣传 |
五、积极探索权力机关组成人员与群众的有效沟通渠道 |
六、增强对质询权主体的监督 |
第三节 充分发挥专门委员会在质询中的作用 |
一、增强在质询答复阶段的作用 |
二、考虑在质询提出阶段发挥作用 |
第四节 专题询问的尝试--缓冲过渡方式 |
结论 |
参考文献 |
(5)论刑事裁判权的归属(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
第一章 裁判权--花落谁家 |
第一节 法定的裁判者 |
一、 裁判权归裁判者个体还是归法院集体 |
(一) 司法独立之内容重考 |
(二) 我国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原则之重解 |
二、 审判委员会的刑事裁判权 |
(一) 审判委员会之刑事裁判权的范围 |
(二) 审判委员会享有裁判权的根据 |
(三) 审判委员会享有刑事裁判权的弊端 |
(四) 审判委员会的裁判权--取消还是保留? |
第二节 事实上的裁判者 |
一、 院长、庭长、上级法院 |
(一) 司法独立视角下的法官关系 |
(二) 我国法院的内部行政管理与裁判权的真正归属 |
(三) 上下级法院关系与裁判权的真正归属 |
二、 党委 |
(一) 党委应当如何领导司法工作 |
(二) 党对司法工作之领导的实际运作 |
(三) 党对司法工作之领导的改进 |
三、 人大 |
(一) 人大与法院的法定关系 |
(二) 人大与法院关系的实际运作 |
(三) 对人大个案监督的评价 |
(四) 人大个案监督之命运 |
四、 传媒 |
(一) 传媒成了裁判者 |
(二) 传媒对于司法的功能 |
(三) 传媒对司法之促进作用的实现 |
(四) 司法该如何对待传媒 |
(五) 司法对传媒的限制、禁止与制裁 |
第二章 裁判权--花开几朵 |
第一节 形式裁判权的归属 |
一、 强行侦查措施决定权的归属 |
(一) 西方国家的规定 |
(二) 我国强行侦查措施决定权的归属 |
二、 对起诉的形式裁判权的归属 |
(一) 概述 |
(二) 形式裁判权对不起诉的制约 |
(三) 形式裁判权对不当起诉的制约 |
第二节 实体裁判权的归属 |
一、 民众的实体裁判权 |
(一) 民众之实体裁判权的范围 |
(二) 民众之实体裁判权的运作 |
(三) 民众享有刑事实体裁判权的根据 |
(四) 我国民众参与刑事裁判的模式 |
二、 法官的刑事实体裁判权 |
(一) 影响法官裁判权之分配的因素 |
(二) 初审程序中法官的裁判权 |
(三) 法官在法律救济程序中的裁判权 |
(四) 我国法官的刑事实体裁判权 |
第三章 裁判权--谁采百花酿成蜜 |
第一节 法官适格 |
一、 法官适格的意义 |
二、 法官适格的标准概说 |
(一) 学说 |
(二) 国际文献 |
(三) 各国的实践概说 |
三、 各国法官适格的标准 |
(一) 英格兰 |
(二) 美国 |
(三) 法国 |
(四) 德国 |
(五) 意大利 |
(六) 日本 |
四、 我国法官的适格 |
(一) 立法和实践概况 |
(二) 新法官法规定的法官资格 |
(三) 法官资格制度的缺陷及其改进 |
第二节 法官适格的保障制度 |
一、 法官选任和晋升制度 |
(一) 国际司法文献的规定 |
(二) 各国法官选任和晋升制度 |
(三) 我国的法官选任和晋升制度 |
二、 法官培训制度 |
(一) 各国法官培训制度概览 |
(二) 我国的法官培训制度 |
三、 法官的薪俸、任职保障、惩戒制度 |
(一) 国际司法文献的规定 |
(二) 各国的立法与实践 |
(三) 我国的法官薪俸、任职保障和惩戒制度 |
四、 法官回避制度 |
(一) 各国的立法与实践 |
(二) 我国的法官回避制度 |
(三) 我国法官回避制度的完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6)法院向人大汇报工作的法理分析及其改革——以十八大以来法院体制改革为主线(论文提纲范文)
一、法院向人大汇报工作合宪———合宪与违宪的争论澄清 |
二、人大否决法院工作报告不能确定审判责任 |
三、法院向人大汇报工作会导致审判权的行政化和地方化 |
四、结论 |
(7)理顺关系 摆正位置——评人大代表质询法院引起的争论(论文提纲范文)
一、从学理上看, 有关质询“两高”和“一府两院”的法律条款不合宪 |
二、从法律上看, 有关质询“两高”和“一府两院”的法律条款合宪, 质询活动合法 |
三、按照建设和完善人大制度的客观要求, 人大代表应当有权质询其他一切国家机关 |
四、结 论 |
(8)人大质询法院之探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中文文摘 |
绪论 |
一、研究的意义 |
二、研究的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第一章 人大质询法院概述 |
第二章 人大质询法院的宪法法律依据 |
第一节 宪法第3条的逻辑展开 |
第二节 宪法第73条质询权“特定化”的分析 |
第三章 人大质询法院的理论依据 |
第一节 民主集中制原则 |
第二节 质询的特性与作用 |
第三节 人大制度下的法院独立审判权 |
第四章 人大质询法院的现实依据 |
第一节 法治中国与社会公正的需要 |
第二节 人大质询法院的重要功能 |
第五章 人大质询法院的原则与规范 |
第一节 人大质询法院的原则 |
一、集体质询原则 |
二、当事人回避原则 |
三、事后质询原则 |
四、形式性原则 |
五、间接性原则 |
第二节 人大质询法院的内容规范 |
一、确有证据的违法违纪行为 |
二、明显的违反程序行为 |
三、明显的失职渎职行为 |
四、不能质询的三项内容 |
第三节 人大质询法院的程序规范 |
一、规范启动程序 |
二、规范答辩程序 |
三、规范结果程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承担的科研任务与主要成果 |
致谢 |
个人简历 |
(9)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历史变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的缘起 |
一、 研究的问题 |
二、 研究的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的现状 |
一、 国内外文献的总结与归纳 |
二、 研究方法论的整理与思考 |
第三节 研究的方法 |
一、 研究方法 |
二、 核心假设 |
第四节 研究的框架 |
一、 研究的逻辑与构架 |
二、 研究的预期创新点和难点 |
第二章 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含义与发展历程 |
第一节 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含义 |
一、 制度、政体与人大制度 |
二、 中国人大制度的规则体系 |
三、 中国人大制度的组织结构 |
四、 中国人大制度的权力结构 |
第二节 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历程 |
一、 中国人大制度的生成 |
二、 中国人大制度的调适 |
三、 中国人大制度的发展 |
第三章 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历史变迁的原因分析 |
第一节 人大制度变迁与社会情境的变化 |
一、 人大制度生成的社会情境 |
二、 人大制度调适的社会情境 |
三、 人大制度发展的社会情境 |
第二节 人大制度变迁与思想理念的转型 |
一、 人大制度的生成与马列主义的政权建设理论 |
二、 人大制度的调适与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 |
三、 人大制度的发展与实事求是思想路线的重新恢复 |
第三节 人大制度变迁与政治主体行为的转变 |
一、 政治精英与人大制度的构思与实践 |
二、 中国共产党角色的转变与人大制度的兴衰 |
第四节 人大制度变迁中制度自身的路径依赖 |
一、 人大制度与政党关系的路径依赖 |
二、 人大制度根本原则的路径依赖 |
三、 人大制度组织原则的路径依赖 |
第四章 变迁视角下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西方议会制度的比较 |
第一节 社会情境视角下中西代议制度的比较 |
一、 中国的代议制度是近代以来政治冲突演变下的舶来品 |
二、 西方的代议制度是资产阶级革命下传统民主制度的传承 |
第二节 思想理念视角下中西代议制度的比较 |
一、 中国的代议制度与“人性善”“权力合”“通上下”的思想理念 |
二、 西方的代议制度与“人性恶”“权力分”“限权力”的思想理念 |
第三节 政治主体行为视角下中西代议制度的比较 |
一、 中国代议制度下的代表选举制度与政党制度 |
二、 西方代议制度下的议员选举制度与政党制度 |
第四节 中西代议制度本身的比较 |
一、 中国代议制度的规则体系、组织结构和权力地位 |
二、 西方议会制度的规则体系、组织结构和权力地位 |
第五章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变迁的理论反思与前景展望 |
第一节 人大制度与中国共产党执政能力建设 |
一、 民主执政与人大制度的联结功能 |
二、 科学执政与人大制度的整合能力 |
三、 依法执政与人大制度的转化能力 |
第二节 人大制度与人民民主 |
一、 选举制度中人民意志的体现 |
二、 代表制度中人民意志的实现 |
第三节 人大制度与依法治国 |
一、 人大制度的变迁与中国法治历程 |
二、 人大制度的成长与依法治国的实施 |
三、 人大制度的发展与法治精神的培育 |
第四节 人大制度是实现“三者有机统一”的制度载体 |
一、 人大制度是实现“三者有机统一”的制度平台 |
二、 人大制度是实现“三者有机统一”的制度路径 |
第六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10)个案监督亟须澄清的三个误识(论文提纲范文)
一、个案监督的定义 |
二、个案监督是否合宪 |
三、国外是否存在议会监督法院的立法例 |
1.瑞典的议会督察专员制度 |
2.日本和韩国的国政调查权制度 |
3.美国和英国的做法 |
四、评人大代表质询法院引起的争论(论文参考文献)
- [1]人大质询司法机关实证研究[J]. 谢小剑. 厦门大学法律评论, 2014(01)
- [2]宪法视野下的审判独立与审判责任[D]. 葛翔.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8)
- [3]论人大质询的启动要件[J]. 孙莹. 人大研究, 2010(06)
- [4]人大质询权虚置原因及对策初探[D]. 贾洪梅. 中国政法大学, 2010(03)
- [5]论刑事裁判权的归属[D]. 李昌林. 西南政法大学, 2003(03)
- [6]法院向人大汇报工作的法理分析及其改革——以十八大以来法院体制改革为主线[J]. 张泽涛.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5(01)
- [7]理顺关系 摆正位置——评人大代表质询法院引起的争论[J]. 童之伟. 法学, 1997(09)
- [8]人大质询法院之探究[D]. 杨彬. 福建师范大学, 2015(02)
- [9]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历史变迁研究[D]. 申坤. 中共中央党校, 2013(10)
- [10]个案监督亟须澄清的三个误识[J]. 张泽涛. 法商研究, 20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