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环境保护的刑事立法(论文文献综述)
张继钢[1](2021)在《少数民族环境习惯对地方环境刑事立法的启示》文中研究指明壮族、藏族、维吾尔族、蒙古族、回族、瑶族等少数民族在长期生产生活中,尊重自然、保护自然,与自然和谐相处,形成了极具地域性、民族性、生态性的环境习惯。少数民族环境习惯在制裁方式、价值取向和保护法益方面与环境刑法具有一致性,在犯罪和刑事责任方面与环境刑法存在一定冲突。二者的冲突为民族自治地方环境刑事变通立法提供前提和理由,二者的契合则提供可融合的资源和智识。民族地方环境刑事立法应遵循创新性、综合性等原则,对某些危害生态环境的犯罪行为,可采取犯罪化、部分犯罪化或者轻罪化的变通进路,构建宽严相济的民族地区量刑情节体系,用少数民族语言翻译珍贵动植物名录。民族环境刑事变通立法,对于充分激发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优势、切实发挥少数民族环境习惯的生态环境治理作用、生态文明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阿明·英格兰德,邓卓行[2](2019)在《人的法益理论与规范的个人主义》文中提出人的法益理论是德国法益理论的一种有力观点,该理论认为只有在刑法所保护的法益能够还原成个人利益或者法益时,相关的刑法规定才能获得正当性。但是,这一理论存在重大缺陷。首先,无论是利益还原主义还是法益还原主义,都无法否定刑法同时也保护超越个人利益的集体利益或者普遍利益。其次,人的法益理论没有给出明确的筛选标准,也就是根据什么标准来认定哪些利益可以成为刑法要保护的法益。最后,人的法益理论的支持者们想以宪法作为锚定点,并以此展开后续的论证。但是,从审查技术和观念史的角度来看,这一努力终归是少有成效的。综上所述,人的法益理论当前有很大的漏洞,如果该理论的支持者们想继续坚持自己的立场,那么就必须填补这些漏洞。
刘仁海,蔡楠楠[3](2021)在《环境犯罪“刑行共治”之困境与出路》文中指出环境犯罪不仅是关系到"绿色发展"的热门议题,也是行政刑法中具有多重维度的值得研究的领域。环境犯罪的认定涉及到环境刑法和环境法两个维度。就环境刑法而言,其中既蕴藏着丰富的刑法信息,又隐含着复杂的行政法信息。以"两高"于2016年修改后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例,可以发现环境刑法存在层递式参照、高随机选择、大幅度拟制等显着特征;就环境法而言,其存在立法上的整体性缺陷、环保执法上的功能性紊乱、配套规定出台滞后或缺失、法律责任设置不够科学严谨等突出乱象。基于对上述环境刑法的特征与环境法的乱象之间互相交织衍生的法律问题的分析,可以揭示环境犯罪"刑行共治"之困境与出路。同时,这种研究思路也能对研究其他领域的行政刑法和刑行交织问题有所裨益。
汪明亮[4](2021)在《刑事立法刑罚模式化——以《刑法修正案(十一)》为视角》文中认为刑事立法刑罚模式化是犯罪控制刑罚模式在刑事立法中的体现。《刑法修正案(十一)》呈现出刑罚模式化特点,表现在民意倾向、犯罪化趋势、刑罚趋严、强调对社会利益、公共安全的保护等方面。总体而言,无论是从比较视角还是现实基础看,《刑法修正案(十一)》刑罚模式化都有其合理性;具体而言,《刑法修正案(十一)》犯罪化趋势与刑法谦抑性并不必然对立、修改法定刑不等于重刑主义。刑事立法应坚守一种守底限的刑罚模式。
宫怡茗[5](2021)在《我国危害环境安全犯罪研究的现状与反思——基于文献计量方法的分析》文中研究说明为分析我国环境安全犯罪的研究现状,把握学术研究热点和前沿问题,以CNKI数据库收录的2009-2019年有关环境安全犯罪的973篇论文为数据来源,运用CiteSpace可视化工具,从学科分布、研究热点和前沿趋势等方面对环境安全犯罪相关文献进行了综合分析。研究发现,重大环境安全事件以及相关领域立法动态对国内环境安全犯罪研究活跃程度影响深刻;我国环境安全犯罪研究学科分布严重不均,九成集中于法学,缺乏犯罪学角度的针对性研究;环境安全犯罪视野较为狭窄,有关研究领域机构间合作程度不高,学术壁垒问题亟待解决。当前加强环境安全犯罪的研究对于新时代下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未来应推动环境安全犯罪研究从零散式向规范化转变,打破学科研究壁垒,创新理论研究,侧重综合治理,以犯罪预防作为新思路进行研究突破。
刘艳红[6](2021)在《化解积极刑法观正当性危机的有效立法——《刑法修正案(十一)》生物安全犯罪立法总置评》文中认为刑事立法活跃化不仅带来了刑法条文增量与刑法知识体系更新,也伴随着积极刑法观的跃升与消极刑法观的沉寂。受积极刑法观的驱动并顺应前置法的修改完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生物安全犯罪立法进行了调整,以及时有效应对生物安全风险。刑法通过修改旧罪,增加规制内容与保护对象,在既有生物安全犯罪框架下实现了处罚的扩大化。刑法通过增设新罪,增加侵害方式与行为类型,将严重危害人类遗传资源安全、非法利用生物技术、非法处置外来入侵物种等行为犯罪化。无论是修改旧罪还是增设新罪,《刑法修正案(十一)》生物安全犯罪立法都是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基础的理性的积极预防,这些立法兼具预防性与回应性,既能类型化地预防潜在的生物安全风险,又填补了既往生物安全犯罪的立法漏洞,有效化解了积极刑法观的正当性危机。
赵凤宁[7](2021)在《生态法益的刑法保护及完善》文中研究指明
褚雨[8](2021)在《污染环境罪刑事治理早期化问题研究》文中指出
刘佳奇[9](2021)在《论环境立法与刑事立法的协调——以环境立法中刑事法律规范的“裁判化”为视角》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刑事立法的生态化,与环境立法防止环境违法行为的目的可谓不谋而合。因此,加强环境立法与刑事立法的协调,不仅必要而且可行。虽然在实现二者协调的过程中,以"裁判法"为基本定位的刑事立法已经做出了相当多的努力,但囿于现行环境立法自身"行政管理法"的定位,二者之间在事实上并不总是十分协调。鉴于刑事立法天然具有谦抑性、稳定性、补充性,欲结束二者之间这种"貌合神离"的失调状态,关键在于实现环境立法中刑事法律规范的"裁判化"。其中,理想模式是制定环境附属刑法或环境单行刑法;现实模式是通过必要的环境立法设计,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方面为环境犯罪领域中刑法的适用提供更加充分、准确的法律指引或法律依据。
褚若涵[10](2021)在《生态文明建设视域下环境犯罪客体革新之思考》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生态文明建设的实现需要环境刑事立法的保障,而传统环境犯罪客体以"环境保护管理秩序"为内容,没有做到真正关注生态环境本身,这与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相悖。为了实现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环境犯罪客体必须革新。在伦理基础方面须认识到环境利益本就蕴含在人的利益当中,重新审视并确立"人类中心主义"的道德伦理观,并在该伦理观基础之上重新理解环境犯罪客体。在环境犯罪客体内容选择上,"环境社会关系论"不符合人类中心主义伦理观,因而转向"环境法益论",并将环境利益作为环境犯罪保护的法益。通过对环境犯罪客体的伦理基础和保护法益两方面的革新以适应生态文明建设的需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二、环境保护的刑事立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环境保护的刑事立法(论文提纲范文)
(1)少数民族环境习惯对地方环境刑事立法的启示(论文提纲范文)
一、代表性少数民族环境习惯概览 |
(一)壮族环境习惯 |
(二)藏族环境习惯 |
(三)蒙古族环境习惯 |
(四)回族环境习惯 |
(五)维吾尔族环境习惯 |
(六)苗族环境习惯 |
(七)瑶族环境习惯 |
(八)少数民族环境习惯的生态与法治意义 |
二、少数民族环境习惯与环境刑法的契合与冲突 |
(一)契合之处 |
1. 制裁方式 |
2. 价值取向 |
3. 保护法益 |
(二)一定冲突 |
三、民族自治地方变通环境刑事立法 |
(一)立法理由 |
1. 生态文明建设的政策依据 |
2. 环境保护之重点立法领域 |
(二)立法原则 |
1. 地域性原则 |
2. 民族性原则 |
3. 动态性原则 |
4. 综合性原则 |
5. 创新性原则 |
6. 合法性原则 |
(三)立法内容 |
1. 罪之可能进路 |
2. 责之宽严相济 |
3. 其他方面规定 |
四、结语 |
(3)环境犯罪“刑行共治”之困境与出路(论文提纲范文)
一、关于环境刑法特征的梳理与归纳 |
(一)层递式参照 |
(二)高随机选择 |
1.对环境立法的选择。 |
2.对污染物的选择。 |
3.对特定环境、行为的选择。 |
(三)大幅度拟制 |
二、关于环境法乱象的检视与分析 |
(一)环境立法的整体性缺陷 |
(二)环保执法存在功能性紊乱 |
(三)配套规定出台滞后或缺失 |
(四)法律责任设置有欠科学严谨 |
三、立足于“刑行共治”整体效果的评价 |
1.行政法为刑法准备不足,有些严重行为可能难以入罪。 |
2.刑法对行政法照顾不够,个别情况之下可能导致出罪。 |
四、完善环境犯罪“刑行共治”的建议 |
(一)构造一套科学完备的环境法体系 |
1.有效解决单行法之间的矛盾冲突。 |
2.科学界定污染物并认真梳理污染的表现形式。 |
3.增进环境法文本的条理化和精细化。 |
4.合理设置法律责任。 |
(二)完善环境刑法使之更加周密合理 |
1.把握总体思路,紧扣环境刑法的“三大特征”。 |
2.完善定罪机制,防止同质行为因“法无明文规定”而出罪。 |
3.合理配置与适用刑罚,充分彰显刑罚的惩治实效和严厉性。 |
(三)用足刑法倒逼行刑有效衔接 |
(四)完善审判机制以弥补法律不足 |
余 论 |
(4)刑事立法刑罚模式化——以《刑法修正案(十一)》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刑法修正案(十一)》刑罚模式化的表现 |
(一)民意倾向 |
(二)犯罪化趋势 |
(三)刑罚趋严 |
(四)强调对社会利益、公共安全的保护 |
三、《刑法修正案(十一)》刑罚模式化合理性的总体解读 |
(一)域外的经验借鉴 |
(二)自身的现实依据 |
四、《刑法修正案(十一)》刑罚模式化合理性的具体表现 |
(一)犯罪化与刑法谦抑性并不必然对立 |
(二)修改法定刑不等于重刑主义 |
五、进一步的思考:倡导一种守底限的刑罚模式 |
(一)坚持惩罚主义 |
(二)罪刑大体等价及其制度设计 |
(三)《刑法修正案(十一)》符合守底限的刑罚模式要求 |
(5)我国危害环境安全犯罪研究的现状与反思——基于文献计量方法的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危害环境安全犯罪研究概况 |
(一)论文发表数量及年代分布 |
(二)研究的学科和机构分布 |
(三)研究热点及趋势分析 |
二、危害环境安全犯罪研究主题变迁与前沿分析 |
(一)危害环境安全犯罪研究主题变迁 |
(二)危害环境安全犯罪研究主题变化相关因素分析 |
三、我国危害环境安全犯罪研究的困境分析与反思 |
(一)研究视野较为狭窄 |
(二)科研机构之间缺乏合作和交流 |
(三)治理理念的价值取向有待明确 |
(四)缺乏环境安全犯罪专项研究 |
四、我国危害环境安全犯罪研究的新思路 |
(一)打破学术壁垒,创新研究模式 |
(二)加强国际交流,借鉴先进理念 |
(三)拓宽研究视野,重视犯罪预防 |
(四)改进研究方法,加强理论研究 |
(五)探索治理新模式,转向规范化和合作化 |
(6)化解积极刑法观正当性危机的有效立法——《刑法修正案(十一)》生物安全犯罪立法总置评(论文提纲范文)
一、积极刑法观与消极刑法观:活性化时代刑法观的此长彼消 |
二、《刑法修正案(十一)》生物安全犯罪立法调整:修改旧罪与增加新罪 |
(一)生物安全犯罪立法的重要举措:修改旧罪扩大处罚范围 |
(二)生物安全犯罪立法的创新突破:增加新罪保护生物安全 |
三、《刑法修正案(十一)》生物安全犯罪立法对积极刑法观正当性危机的有效化解 |
(一)《刑法修正案(十一)》生物安全犯罪立法符合国家总体安全观 |
(二)《刑法修正案(十一)》生物安全犯罪立法弥补了我国刑法之不足 |
(三)《刑法修正案(十一)》生物安全犯罪立法是回应型兼顾预防型立法 |
(四)《刑法修正案(十一)》生物安全犯罪的三个新罪名均恪守了比例原则 |
四、结 语 |
(9)论环境立法与刑事立法的协调——以环境立法中刑事法律规范的“裁判化”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环境立法与刑事立法之间的失调 |
(一)环境立法与刑事立法之间的“貌合” |
1. 刑事立法的生态化 |
2. 环境立法的体系化 |
(二)环境立法与刑事立法之间的“神离” |
1. 刑事立法“不够用” |
2. 环境立法“不管用” |
二、问题的根源——环境立法的“行政管理法”定位 |
(一)环境立法的内容主要是为环境行政主体赋权 |
(二)环境立法的违法性判断标准是行政违法 |
(三)环境立法的违法性证明标准模糊 |
(四)责任负担方式以行政责任为主 |
三、问题的解决——环境立法中刑事法律规范的“裁判化” |
(一)“裁判化”的理想模式 |
1. 附属环境刑法 |
(1)环境单行法中的附属刑法。 |
(2)环境法典中的附属刑法。 |
2.单行环境刑法 |
(二)“裁判化”的现实路径 |
1. “裁判化”的实体法路径 |
(1)提供确定性法律概念。 |
(2)充实相关罪名的具体适用条件。 |
(3)充实量刑依据。 |
(4)设定相应的非刑罚处罚措施。 |
(5)充分利用引致性条款为刑事司法裁判提供法律规范适用的指引。 |
2. “裁判化”的程序法路径 |
(1)环境刑事证据。 |
(2)环境行政执法与环境刑事司法的衔接。 |
(3)环境刑事司法管辖、审判制度。 |
四、余 论 |
(10)生态文明建设视域下环境犯罪客体革新之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一、环境犯罪传统犯罪客体论偏离生态文明建设 |
二、辨析环境犯罪客体的伦理基础 |
(一)“生态中心主义”非伦理基石 |
(二)“中间道路”的折中困境 |
(三)“人类中心主义”再审视 |
三、环境犯罪客体的革新之路 |
(一)“环境社会关系论”不可行 |
(二)环境犯罪“环境法益论” |
1.“环境权”根基薄弱 |
2. 从“环境权”到“环境利益” |
四、结语 |
四、环境保护的刑事立法(论文参考文献)
- [1]少数民族环境习惯对地方环境刑事立法的启示[J]. 张继钢. 广西民族研究, 2021(05)
- [2]人的法益理论与规范的个人主义[J]. 阿明·英格兰德,邓卓行. 刑事法评论, 2019(01)
- [3]环境犯罪“刑行共治”之困境与出路[J]. 刘仁海,蔡楠楠.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21(05)
- [4]刑事立法刑罚模式化——以《刑法修正案(十一)》为视角[J]. 汪明亮.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05)
- [5]我国危害环境安全犯罪研究的现状与反思——基于文献计量方法的分析[J]. 宫怡茗.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21(04)
- [6]化解积极刑法观正当性危机的有效立法——《刑法修正案(十一)》生物安全犯罪立法总置评[J]. 刘艳红. 政治与法律, 2021(07)
- [7]生态法益的刑法保护及完善[D]. 赵凤宁. 甘肃政法大学, 2021
- [8]污染环境罪刑事治理早期化问题研究[D]. 褚雨. 中央民族大学, 2021
- [9]论环境立法与刑事立法的协调——以环境立法中刑事法律规范的“裁判化”为视角[J]. 刘佳奇.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06)
- [10]生态文明建设视域下环境犯罪客体革新之思考[J]. 褚若涵. 长治学院学报, 202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