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欧盟新普惠制中国受损最深 中方要求给予贸易补偿(论文文献综述)
徐乾宇[1](2021)在《WTO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的改革 ——基于中国受益的实证分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全球价值链的深入发展,为了适应WTO不同经济体成员国的发展诉求,WTO改革势在必行。然而,在特殊与差别待遇等议题上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争议不断。主要的争议点集中在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的适用性、适用对象,以及如何界定特殊与差别待遇适用的发展中国家。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认为,WTO框架内,把自我认定(self-declaration)作为发展中国家的方式是存在质疑的,也就是说,他们认为,部分国家借由自我认定的方式来获得发展中国家地位,并利用这一地位来享有特殊与差别待遇。这种自我认定方式可能造成滥用,使得发达国家面临不公平竞争,也使得在WTO框架下的多边贸易谈判难以顺利进行。其中备受指责的是中国。美国认为,中国不应继续被认定为发展中国家。WTO应该明确界定特殊与差别待遇所能享受的对象,不能允许部分国家借由发展中国家的身份享受特殊与差别待遇。毋庸置疑的是,过去几十年中国在贸易、经济和社会等方面取得了长足发展。自入世以来,确实取得了卓越的经济成就,但是,在其它一些指标上,仍与发达成员存在较大差距,尤其在人均GDP、人均收入、科技发展、经济结构等方面与发达成员存在较大差距。中国与发达成员的经济发展鸿沟,仍然悬殊。因此,美国选择性的使用个别总体指标夸大发展水平,并借此反对中国运用SDT的权利。从这个角度来说,美国看法是存在偏颇的。因此,对中国而言,如何回应欧美发达国家的质疑,是本文期望解答的问题之一。从中国的角度来说,在面对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改革问题时,是否有更为恰当的解决方案?是否能够避开争论不休又无法短期内有结论的发展中国家身份?是否能够在WTO谈判中提出更切实的、更具体的且行之有效的特殊与差别待遇改革方案,为中国乃至更广大的发展中国家提出可行的解决设想?这将是本文分析的重点。现有的文献对发展中国家、发展中国家享有的特殊与差别待遇都有所论述及研究,但是在解答特殊与差别待遇是否合理性上的观点较为模糊,且带有明显的负面倾向(Ornelas,2016)。那么,发展中国家享有特殊与差别待遇的适用基础仍需进一步的梳理。此外,作为中美关于WTO改革中较为聚焦的发展中国家身份问题以及特殊与差别待遇的适用范围等,有关文献都有所提及,但没有清晰阐述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理论依据。欧美等发达国家对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这一身份存在质疑。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一再的重申中方立场:“特殊与差别待遇”原则是世界贸易组织的重要基石,是发展中国家参与经济全球化、实现自身发展的重要制度保障。那么,阐释清楚特殊与差别待遇的本质及适用性等内容,则显得十分必要性也具有现实的迫切性。自中国加入WTO后,经济获得高速发展,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不断质疑中国享受特殊与差别待遇的权利,那究其根本,中国是否确因此权利而受益,就成为亟待回答的重要议题。已有文献从协议利用率角度指出,中国主要在农业协定下使用了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但诸如此类的宽泛表达,并未涉及具体的产品层面。也就是,中国究竟在哪些产品上使用了特殊和差别待遇条款,尚不明确。在现有的国内外文献中,相关研究也非常缺乏。为此,本文拟采用双重差分模型,分析中国农产品部门和非农产品部门下不同产品的出口水平,从而探讨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对中国的实际受益情况。本文主要包含了七章节内容。在第一章绪论部分,本文提出待研究的议题,分析选题的背景和意义,简述了本文研究思路与主要内容,并指出本文的创新与不足。第二章梳理了已有的针对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问题的研究文献。从特殊与差别待遇的积极作用、有限性和反面作用以及其更新与完善三方面对文献进行评述,并指出已有研究的不足之处,提出本文的待研究议题。第三章通过历史发展脉络的梳理,介绍WTO框架内的发展中国家、特殊与差别待遇的含义,并阐释发展中国家自我认定方式的沿革、适用基础及其存在的争议。第四章从理论上阐述特殊与差别待遇的本质,并分析其理论逻辑脉络,再借由Saggi和Sengul(2009)构建的博弈模型,阐述特殊与差别待遇对发展中国家及世界的意义。第五章分析了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的具体使用情况,介绍了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的分类、总体使用情况以及WTO部分协定中的SDT条款。在此基础上,分析了中国运用特殊与差别待遇的具体情况,并提出中国在WTO中的角色定位。第六章介绍了中国部分产品的税率分布情况以及总体增长趋势,针对中国在特殊与差别待遇中的受益情况予以实证分析,通过构建双重差分模型,分析中国在哪些产品、部门享有了 SDT。根据实证结果做了更进一步的分析,得出中国SDT受益情况的总体分析。第七章依据SDT的改革困境和各国主张,提出保留特殊与差别待遇的意义,并提出中国关于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改革的对策建议,进而合理回应了发达国家的诉求。本文基于现实背景和以往文献研究成果,提出:在WTO框架内发展中国家自我认定方式是有其适用基础,继续保留WTO框架内的自我认定方式;特殊与差别待遇的本质是发展权,发展中成员适用特殊与差别待遇的基础仍未改变,发展中国家应该享有特殊与差别待遇;中国仍是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在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的具体适用上,应采取产品差异化策略;同时积极推动特殊与差别待遇的“毕业”条款的制定,并且积极推动WTO与其它国际组织就发展问题加强合作。此外,本文还指出:中国在WTO中的身份应该是超大型新兴经济体,但由于存在地区和部门的差异性,这一特性进而决定了中国在WTO中的地位与角色。因此为作出更大贡献,中国可考虑放弃或减少一些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中国应该把坚持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战略与维持WTO发展中国家地位视为两回事,也就是,由于中国发展差异性特性的存在,在具体的WTO谈判中,中国应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适当改变策略,具体化为在特殊与差别待遇适用范围上构建产品差异性,从而形成产品差异化特殊与差别待遇的谈判策略,这是更为现实的做法。进一步的,中国应从一般意义上的坚持发展中国家地位,转变为争取各个产品下特殊与差别待遇适用性的谈判差异化目标。显然,这一实证结论应该也可以拓展到区域、双边和多边协定谈判中;通过测量产品的关税敏感性等,构建从产品角度出发的差异化谈判目标。中国作为WTO核心大国,积极推动SDT改革,将有利于打破WTO改革僵局,从而令这一贸易组织焕发新的活力。
李玲[2](2019)在《印度对“印太”战略的认知及其政策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世界经济重心向“印太”地区转移和当前中国迅速崛起,美日印澳国家面对中国影响力的快速提升倍感焦虑。2017年四国“安全对话”重新复活,这是四国合力对冲中国影响力战略信号的释放。作为美国的战略支点国,印度则充分利用“印太”战略为自身利益服务。整体来看,印度积极拥护“印太”战略以防范中国不断扩张的影响力,并且印度在以南亚为核心的扩展战略中全方位的提升自身实力,增添与中国竞争的筹码。然而,印度参与的“印太”战略不仅威胁了中国的地缘安全及“一带一路”建设,而且加剧了南亚支离破碎的状态,并且对东盟在印度“东向行动”中的核心地位也带来了冲击。中国呼吁印度应深化中印关系,合作共赢、增信释疑,共同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文章首先对“印太”战略的发展过程及其内容进行了介绍,对缔造“印太”战略的原因进行了双层分析,并且概述了当前“印太”战略的特点,即“印太”战略的模糊与不确定性,而印度是决定“印太”战略稳定性的关键性因素;其次,文章从印度官方、学者和大众媒体不同层次的视角,来论述并分析印度对“印太”战略的认知,并且又从国内与国外两大方面分析了影响印度对“印太”认知的主要因素;第三,通过印度参与“印太”战略的举措来分析印度实施同心圆策略的战略意图,即印度充分利用“印太”战略倚靠大国的支持来全面提升自身的实力,巩固其在南亚的势力范围,维护印度洋的霸主地位,同时防范中国影响力的的威胁、挤压中国“一带一路”建设在“印太”地区的发展空间;文章最后分析了印度参与“印太”战略造成的影响,及中国弱化负面影响的可行性措施,即中国希望两国增强战略互信,以开放、包容的理念寻找到双边合作的机遇,实现互利共赢、共同崛起。总体来说,印度参与“印太”战略是希望借助美日澳的力量来共同抵消中国不断上升的影响力,从而维护印度在南亚及印度洋的霸主地位,而印度参与的“印太”战略在平衡中国实力的同时,也对周边地缘政治环境造成了不可避免的负面影响。作为负责任的大国,中国愿意与印度增信释疑,以合作促繁荣,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张建[3](2018)在《国际投资仲裁管辖权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管辖权的确立是国际仲裁庭解决投资者与国家间争端的基本依据和前提条件,而有关管辖权的种种争论也恰恰是国际法理论界与仲裁实务界不得不重点讨论的中心议题。随着中国投资者与中国政府参与国际投资仲裁实践的不断丰富,理论上必须省思仲裁管辖权的各方面问题并作出回应。本文选择以当下国际投资法律与实践的变革作为切入点,将管辖权作为贯穿整个仲裁程序的中心主线,分别从国际投资仲裁之兴起、仲裁程序之启动、仲裁管辖权之冲突、仲裁程序进行中的管辖权异议、裁决作出后的管辖权审查、投资仲裁的新发展以及中国的立场等方面进行论证,以期对国际投资仲裁的管辖权问题进行全方位、体系化的思考。除引言与结论外,全文共分七章,总计28万余字。引言部分是对开题报告的概括与整合,系在尚未进入主题分析之前,对研究对象、研究目的及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选题理由、研究方法及创新等问题作出说明,以期提挈全文。正文第一章题为“国际投资仲裁管辖权的界定问题”,本章先设一节,就国际投资仲裁在和平解决投资者与国家间争端的各类方法中进行定位。具言之,参照“属加种差”的逻辑公式,先厘清国际投资仲裁的上位概念,即其在整个仲裁学乃至争端解决的宏观框架中所发挥的作用;随后,再将投资仲裁与其并行的争端解决方式进行简要比照,以明晰其独特性。第二节“国际投资仲裁管辖权的概念及意义”在考察管辖权词源的前提下,将其与可受理性概念进行了辩正,同时概要介绍了仲裁庭管辖权/管辖权原则的沿革。为了便于后文的讨论与案例评介,本章第三节还专门以诉因作为根据,对条约请求与合同请求的两分做了交代,以做好知识铺垫,使后文的论述不至于突兀。第二章系“国际投资仲裁庭确立管辖权的条约基础”,本章以国际公约的理解与适用为中心,专对传统法律规则及现有实践作出了总结,同时也将仲裁庭在案件启动之际必须全面把握的管辖权问题予以凝练。本章第一节试图就投资仲裁中的管辖权规则进行体系化的整理,从属物管辖权、属人管辖权、属时管辖权、管辖权合意四个角度归纳各类投资仲裁中常见的共性疑难。随后,第二节与第三节区分《华盛顿公约》体系下的ICSID管辖权规则与非ICSID仲裁管辖权规则进行专门阐述。为了充分审视与思考当前国际仲裁庭扩张管辖权的趋势并探索其矫正,第四节从程序平衡的视角对扩权现象及限权必要性做了讨论。第三章系“国际投资仲裁中的管辖权冲突及其消解”,这是在经济全球化与区域一体化并存、国际投资法碎片化与不成体系化趋势明显的时代背景下所遭逢的新问题,近年来备受关注。鉴于此,本章分别从投资仲裁中管辖权冲突的成因、类型化、解决对策这三个层面对现有的研究与实践进行了整合,并提出了多元化方案。第四章“国际投资仲裁中的管辖权异议及其认定”,是全文的核心部分。本章从仲裁程序进行中被申请人惯于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作为出发点,对实践中比较棘手又亟待解决的问题进行了讨论。通过论证可知,除非案件所适用的投资条约中对争端解决条款作出了限缩式规定,否则仲裁庭有权管辖被诉东道国所提出的反请求;对通过腐败活动所获取的不法投资所引发的争端,将其视为管辖权问题不甚妥当,而更适宜作为可受理性异议在实体阶段提出;对当事人在投资仲裁中所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及人权争端,只要属于当事双方仲裁合意的范围内,且满足《华盛顿公约》第25条及BIT中ISDS条款的管辖权要件,仲裁庭有权自行裁判是否可予管辖。第五章以裁决作出后的仲裁管辖权审查为着眼点,第一节先就仲裁裁决撤销制度与不予执行二者进行了功能区分。在区分ICSID仲裁与非ICSID仲裁的基础上,第二节对ICSID仲裁内部撤销程序的沿革及其变迁进行了整体的反思,通过专门委员会在不同历史阶段撤销审查范围的代际演变,可窥探出其对仲裁管辖权予以审查的态度。就投资仲裁裁决的执行而言,主要区分依《华盛顿公约》、《纽约公约》、法院地法予以审查这三类情形,总体趋势是尽可能从支持仲裁的取向出发,不轻易否定仲裁庭原已作出认定的管辖权结论,从而维护程序安定性。与前述章节重点以仲裁程序本身的逻辑主线作为探讨管辖权问题的脉络不同,第六章从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之发展与转型的整体视角进行了思考。当然,国际投资仲裁中存在两种并存的景象:一方面,投资争端的总量逐步增加,当事方选择投资仲裁的案件量亦日益提升;另一方面,由于传统的ISDS机制暴露出种种弊病,因而被批判遭遇“危机”,亟待革新。对此,部分拉丁美洲国家因被诉案件量过多而不堪重负,为摆脱投资仲裁引发的财政压力而选择退出《华盛顿公约》或BIT,这为仲裁庭判定管辖权提出了难题。此外,英国脱欧是近年来受到全球瞩目的重要事件,其对英国以及欧盟的投资法制及争端解决带来了新的挑战。当然,在传统秩序受到质疑的同时,欧美等国家也通过区域性努力试图构建投资争端解决的新机制,欧盟的投资法庭体系在TTIP草案中已初现端倪,而CPTPP中也就投资仲裁作出了专门规范,这些新进展对中美、中欧BIT谈判中争端解决条款的拟定提供了重要参照。第七章题为“国际投资仲裁的中国实践与立场表达”,意图以中国对外缔结BIT及参与国际投资仲裁案件的实践为中心,对具体案件中体现出的限缩式仲裁条款的解释、中外BIT在港澳特区的适用、ICSID早期驳回程序中的管辖权审查进行评介。在充分肯定中方当事人主动运用国际法制在参与投资仲裁案件时争取对己方有利的管辖权立场的同时,本文还对CIETAC颁布的投资仲裁规则进行了评析,指出这是中国仲裁机构积极拓展管辖投资仲裁案件的重要努力,但同时亦须考虑与《仲裁法》的相容性问题。
杨幸幸[4](2018)在《新一代FTAs中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研究》文中指出WTO多边贸易体系下的GATS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已难以回应新世纪金融服务自由化的发展需求,也不足以应对日趋复杂的金融稳定与安全问题。在WTO规则谈判功能日渐式微的情况下,部分WTO成员转而寻求通过构建“新一代自由贸易协定”(new generation FTAs,以下简称新一代FTAs)以重塑包括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在的国际贸易规则体系。“新一代FTAs”具有自由化水平高,贸易规则的标准高,涵盖议题更为全面等特性。具有这些特质的FTAs集群,包括那些处于动态博弈的进程中的FTAs谈判,将对现有的WTO体系形成补充甚至超越,也为未来国际贸易治理体系的发展方向提供指引。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是新一代FTAs寻求突破的核心议题之一。一方面,新一代FTAs所具有的自由化、高标准、议题广等总体特质映射于具体的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之中;另一方面,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演进也折射出该部门的自身特性,如金融审慎监管、金融服务投资争议的解决、金融服务自律组织的作用、金融服务的跨境数据传输等方面。本文通过检视WTO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与国际金融服务贸易与投资经济现实之间具体存在的四个方面的“脱节”,深入考察和比较“新一代FTAs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对于此类“脱节”问题的改进方案与处理模式。在此基础上,结合中国现行FTAs实践与国内金融开放与监管体系,分析新一代FTAs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演进趋势可能存在的利弊及对中国的潜在影响,并进一步探讨中国如何国际和国内两个层面践行“自主、渐进、可控”的金融开放原则。GATS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与经济现实的“脱节”,首先表现在前者难以协同式处理全球价值链背景下金融、贸易、投资日渐紧密的互动关系。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本质上是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三元关系的交汇。WTO框架下,尽管GATS通过适用范围和相应的例外条款为金融安全这一特定的金融政策目标保留了合法空间,总体上GATS仍将金融服务作为服务贸易的子部门加以规范,对金融服务部门的特殊性关注不足,同时GATS也仅得在有限范围内以间接的方式调整与金融服务贸易相关的投资问题。新一代FTAs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对于金融、贸易、投资三元关系的“再协调”受到两方面因素的影响:一是全球价值链的拓展和渗透催生国际贸易法与国际投资法的深度复合;二是2008年金融危机后国际金融法在国内金融规制权与国际金融规制合作这两方面的反思与改革。在此“再协调”进程中,美国FTAs与欧盟FTAs分别形成两种代表性模式:美国FTAs深受其早期的“友好通商协定”模式影响,注重金融贸易与金融投资的高度结合;美国财政部在金融服务贸易谈判中的强势话语权,使美国FTAs在结构上突出金融服务规则的独立性;为避免美国在金融危机后实施的更为严格的金融监管措施不被FTAs的自由化议程所侵蚀,美国FTAs通过广泛的排除适用与例外,结合单独的金融服务负面清单,确保缔约方金融规制措施的合法性与自决空间。就欧盟FTAs而言,受《里斯本协定》之前欧盟将“贸易”与“投资”谈判相分离的法律授权与实践传统影响,欧盟FTAs在较大程度上承继了 GATS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结构,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从属性较强,且金融服务领域贸易与投资的结合较为有限;基于其欧盟市场一体化的经验教训,欧盟在金融危机后更注重强化国际金融规制合作机制,其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尤为注重建立双边或区域的金融规制合作框架,强调专门国际金融组织及其国际标准的重要作用,强化国际金融组织软法的指导性与权威性。金融服务电子化的经济现实,也给GATS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解释和适用带来挑战,具体表现为“服务提供模式的混同问题”与“金融服务跨境数据流动的规制问题”。金融服务通过无缝连接的电子化渠道提供,导致界分“跨境提供”与“境外消费”的标志——“服务交付地”的识别变得困难,由此产生的服务提供模式的混同问题,不仅降低了 WTO成员金融服务承诺的可识别性,增加了同一服务不同提供模式承诺之间的冲突,也不利于金融风险的管控与消费者保护。WTO在金融服务贸易谈判过程中梳理出不同解决方案的利弊。美国FTAs将两种服务提供模式合并为“跨境金融服务贸易”,增强了金融服务“跨境提供”与“境外消费”相关承诺的透明度与开放水平。同时,美国FTAs保留对跨境金融服务贸易中招揽活动的规制权,以保护本国金融消费者。对于沿用GATS四种服务提供模式的FTAs,可考虑采用“是否伴有招揽”与“服务发生地”两个标准的,对“跨境提供”与“境外消费”予以厘清。金融服务电子化带来的另一个挑战是金融服务相关的跨境数据流动问题。跨境数据流动本身是新一代FTAs项下的热点议题,通常作为“电子商务”的组成部分被加以规范。然而,金融服务跨境数据流动在自由化与规制两方面的特殊需求,使新一代FTAs通常在电子商务规则之外,对金融服务跨境数据流动予以专门规定,总体上给予缔约方金融监管部门较多的规制空间。近来,美国拟采用新的FTAs提案推动金融服务跨境数据流动的自由化,而欧盟则以具有极强域外效应的域内法强化对跨境数据流动约束,以实现对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的高度保护。鉴于近期美欧双方达成的隐私盾机制无法适用于金融服务领域,未来双方在此议题上的潜在冲突可能加剧,这也将成为包括TiSA在内的新一代FTAs金融服务谈判的主要症结之一。2008金融危机爆发后,WTO成员各自采取的金融纾困措施在GATS项下的合规性争议,引发对GATS金融审慎规制机制的检视。各国国内与国际社会对金融审慎规制的改革成果,也影响着新一代FTAs审慎规制议题的演进。作为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进程中的安全阀与稳定器,新一代FTAs主要从审慎例外条款、审慎规制的相互承认机制以及关于审慎例外的特殊争端解决机制三方面,对金融审慎规制机制加以改进。具体而言,美国FTAs明确并扩大了金融审慎例外的抗辩范围,欧盟FTAs则更为注重推进审慎规制的相互承认;同时,涉及审慎例外的争端解决机制方面,美国FTAs与欧盟FTAs通过程序上的“过滤机制”以及实体上明确审慎原因的指导原则,强化缔约方金融监管机构在争端解决机制中对审慎例外解释与使用的主导权与话语权。非政府实体已逐渐成为国际金融服务贸易与投资活动中的重要参与者,然而,GATS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对非政府主体的约束极为有限。新一代FTAs在不同程度上引入并强化了针对“国有金融企业”和“自律组织”这两类非政府实体的规则。国有金融是许多国家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中国而言国有金融尤为重要。鉴于国有金融在维系国家金融安全,贯彻国家公共政策方面的特殊地位,新一代FTAs首先将依授权提供政府服务的国有金融企业的活动排除在外,也将经济危机情况下政府对国有金融的纾困措施整体排除在外,以保障各国设立和维持国有金融企业的基本权能。同时,新一代FTAs强化了对一般的国有金融企业的透明度要求,通过援引OECD相关标准加强对国有金融活动“竞争性”与“商业性”的界分。就特定的国有金融企业而言,针对亚洲国家国有邮政企业提供保险服务的传统优势,美国和欧盟在其新一代FTAs对“邮政企业提供保险服务”施加了严格的竞争中立要求。此外,美国FTAs要求主权财富基金需遵守相关的国际原则。现代金融市场中,作为非政府实体的金融自律组织,发挥着协助金融监管和有效组织金融服务提供的双重功能。因此,外国金融服务提供者在一国市场获得公平竞争机会的必要条件之一,就是外国金融服务提供者能够参加此类自律组织,或者平等地享有该自律组织提供的优惠特权。WTO《关于金融服务承诺的谅解》(以下简称《谅解》)虽引入“自律组织”相关条款,但其仅约束有限的WTO成员,难以在多边层面上施加有效约束。新一代FTAs以《谅解》为基础,从自律组织涵盖的实体范围、自律组织与竞争规则的适用关系、自律组织的核心义务三方面对“自律组织”规则予以细化和强化。可以预见在巨型FTAs的示范效应下,未来将有更多的FTAs对金融自律组织施加非歧视待遇义务与透明度义务。
伊鲁[5](2017)在《条约解释规则实证研究》文中指出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下称《条约法公约》)所确立的条约解释规则是关于条约解释的习惯国际法的成文法化。自我国加入该公约以来,《条约法公约》所确立的条约解释规则就不是我国学界关注的重点。学者多从个案研究的角度来展开对条约解释规则问题的探讨,缺乏对该规则的整体性和基础性把握。在全球化日益加深,我国逐渐走向国际舞台中央的背景下,条约解释规则基础性研究的缺乏,不仅与我国的大国地位不相称,也无助于我国应对日益增多的国际诉讼。条约解释作为一个普遍性和基础性问题,是国际诉讼和仲裁必然涉及的问题,有必要从实证角度对条约解释规则展开研究。本论文共分四章,分别论述条约解释的理论和规则。第一章是条约解释的理论演变。第二章是条约解释的基本规则,即对《条约法公约》第31条所规定的的通常意义解释、上下文解释、目的和宗旨解释、善意解释的含义和规则进行研究。第三章是条约解释的辅助规则,即对《条约法公约》第32条所规定的的解释补充资料进行研究。第四章研究的是条约解释的语言规则,即对《条约法公约》第33条所确立解释规则的研究。第一章条约解释的理论演变。本章回顾了条约解释的理论演变,分析了主观解释论和客观解释论的诠释学和法解释学基础,分析了两种不同条约解释理论各自的解释目标、解释对象和基本解释方法,据此分析《条约法公约》基于第31条至第33条而建立的条约解释规则。客观解释论系该解释规则的理论基础。《条约法公约》以发现被解释条约的“通常意义”为目的和归依。这一解释目标本身就将目的和宗旨解释这一略显主观色彩的解释方法置于解释过程的辅助性地位。这也决定了相较于通常意义,包括上下文、目的和宗旨、善意等解释因素都是解释过程的后续进程而非第一步。在该条约解释规则下,解释的第一步应是通常意义解释。这一结构体系也决定了包括缔约准备工作和缔约情况在内的条约背景资料只能成为解释的辅助性资料,只有在《条约法公约》第31条失灵的情况下,才能运用这些解释辅助资料,证实和确定条约的通常意义。第二章条约解释的基本规则,研究的是《条约法公约》第31条。《条约法公约》第31条包含三部分内容:1、解释条约需要考虑的因素;2、条约上下文的范围;3、特殊意义的定义和举证责任分配。因此,本章研究对象为通常意义解释、上下文解释、目的及宗旨解释和善意解释。本章在结构上也相应分为四节。第一节通常意义解释,本节目的在于确定《条约法公约》第31条所称“通常意义”的含义以及相应的解释规则。鉴于《条约法公约》第31条所规定的通常意义和特殊意义构成逻辑上的矛盾关系,本节从分析“特殊意义”的含义出发并结合司法案例,认为第31条所规定的“通常意义”不能简单归为日常意义或技术意义。作者认为,《条约法公约》第31条所称“通常意义”首先是词源意义,然后是指符合条约上下文、目的及宗旨,以及善意解释要求的词源意义。同时,以通常意义的外延是否会变动为标准,认为通常意义解释可演化出历史意义解释方法和当代意义解释方法。第二节上下文解释,是对《条约法公约》第31条第2款和第3款的实证研究。本节目的在于确定上下文的范围以及这一解释方法的解释规则。《条约法公约》第31条首先基于客观解释立场,将包括准备工作和缔约情况在内的条约背景资料排除在上下文范围之内,将之归属于解释辅助性资料。同时,尽管第31条明确规定了上下文的范围,但未明确其各自的含义和外延。同时,上下文是人们运用自然语言进行言语交流的语言环境,具有制约和解释两大功能。本节从上下文的这两大功能出发,认为上下文解释包括语言解释规则和逻辑解释规则。语言解释规则意味着同一用语具有同一含义,不同用语具有不同含义,条约用语不存在意义重复。逻辑解释规则意味着上下文之间在逻辑上不存在矛盾或重复之处。第三节目的及宗旨解释,是研究分析《条约法公约》第31条第1款“参照条约之目的及宗旨”的规定。尽管目的及宗旨被广泛认为属于不可定义术语之一,但其与包括条约当事国意欲实现的目标在内的诸多术语的含义不尽相同。本节在区分上述术语的过程中,分析目的及宗旨的法律特征。结合目的及宗旨的法律特征,认为《条约法公约》第31条规定的目的及宗旨解释是确定条约通常意义的辅助性方法,是解释过程的第二步。第四节善意解释,研究的是《条约法公约》第31条第1款规定的善意解释。善意解释作为诚实信用原则在条约解释领域的体现,不同于通常意义解释、上下文解释、目的及宗旨解释,不仅是解释方法,更是贯穿于条约解释全过程的根本要求。善意解释不仅意味着合理性,更意味着有效性。善意解释意味着解释结论既不能使条约既有用语归于无效,也不得采纳明显荒谬或不合理的结论,因此,解释结论不得增加或减少条约当事国的条约权利和义务。善意解释要求解释者保证条约的有效性,这意味着善意解释包含有效解释。有效解释作为习惯国际法的一部分,虽未明确规定在《条约法公约》中,但为国际法委员会所承认。有效解释强调从整体上把握条约解释,这就强调上下文、目的及宗旨在条约解释中的作用。第三章条约解释的辅助规则,研究的是《条约法公约》第32条。该条规定了条约解释补充资料的范围和主要形式,还规定了条约解释补充资料的适用条件。《条约法公约》第32条标题就表明了其在条约解释过程中的从属性、辅助性地位。这种从属性、辅助性地位体现在其适用条件上。第32条明确规定仅因证实第31条所获结果或在第31条失灵时为确定条约通常意义而得以适用。同时,第32条的证实功能是选择性而非强制性要求。第32条规定的确定功能,作为补救措施,其适用程序为:解释者首先根据《条约法公约》第31条规定的解释因素来解释条约术语,如果根据第31条的解释因素不能确定条约术语的通常意义或者解释结论是不合理的,那么,解释者可以根据第32条规定的条约解释补充资料来发现条约术语的通常意义。从《条约法公约》第32条的表述来看,该条所称“解释补充资料”不限于条约准备工作和缔约情况。从国际司法实践来看,类似情况下的条约也属于公约第32条意义上的解释补充资料。第32条所称解释补充资料,通常来看,只需要与待解释条约相关即可,为了将尽可能多的文件材料纳入第32条中去,以便解释者在第31条失灵时加以借鉴和参考。尽管对解释补充资料仅作相关性的宽松要求,但也要求解释补充资料能够为条约方公开获取,如果不能为条约方公开获取,也不能成为解释补充资料。条约准备工作作为解释补充资料的典型,是指条约方从条约谈判至条约生效之日为缔结条约所做全部工作而形成的书面材料。尽管口头材料在理论上也构成条约准备工作的一部分,但从证据法的角度考虑,口头材料在国际司法实践中并未获认可。条约准备工作需要同时满足相关性和体现条约方共同意愿两大法律特征,才能成为第32条意义上的准备工作。第32条所称缔约情况是一个含义极为模糊,外延极为不定的概念。本文认为,从条约解释的角度出发,应当将其定义为缔约前和缔约过程中与缔约相关的国际背景。对于缔约情况,只应考虑其是否与被解释条约相关,只要满足这一特征,就可以纳入缔约情况并予考虑。对于缔约情况,不应强调其体现条约方共同意愿。第四章条约解释的语言规则,这是对《条约法公约》第33条的研究。该条主要规定了条约语言法律效力的取得方式以及条约语言的歧义消除程序两部分内容。该条规定作准是条约语言法律效力的取得方式,而条约语言的歧义消除则通过一般解释规则的适用和语言解释规则的双重适用来实现。文字本身所具有的地域性和民族性,使得两种以上语言作准约文必然存在意义分歧,但两种以上语言作准约文所表达的仍是单一条约规则,这一矛盾就是公约第33条产生的基础。公约第33条并非独立的条文,而是对公约第31条和第32条所构成的一般解释规则的补充,是针对语言这一全新解释因素所作的单独规定。作准不是一种事实的陈述而是法律效力的赋予。通过作准,赋予某一种或某几种文字所形成的约文以排他的法律效力。作准约文不同于条约的不同语言版本。条约的不同语言版本是一种事实描述,是对条约拥有几种不同语言所形成的约文版本所作的客观描述,不涉及法律效力问题。作准约文也不同于具有优先效力的作准约文,后者的外延小于作准约文的外延。作准可在条约中加以规定,也可以由条约当事国另行协商确定,甚至在特定情况下,条约当事国的嗣后行为也可赋予特定语言版本的约文以作准的效力。作准具有证实真实的条约文本、赋予约文以法律效力,以及节省国际司法资源的作用。当两种以上语言作准的约文发生意义分歧时,消除意义分歧的程序为:1、有约定从约定,至于此种关于作准文字优先效力的约定是明确规定在条约中还是缔约国事后达成,在所不问;2、如果条约中没有规定或者条约当事国未达成协议,在各作准文字约文具有同等效力的情况下,应当首先根据公约第31条和第32条所规定的解释方法来解释待解释术语的各作准约文,以期消除其意义分歧;如果公约第31条和第32条失灵,则应当根据公约第33.4条的规定,采用顾及条约目的及宗旨之最能调和各约文的意义。
李浩然[6](2017)在《比亚迪公司新能源汽车的出口增长策略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汽车行业的快速发展,能源及环境问题也随之凸显,越来越成为传统汽车业发展的瓶颈,在这种条件下,新能源汽车应运而生。新能源汽车一经问世,就受到全世界的广泛关注,产销量大幅增加。近几年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迅速,与传统汽车强国的差距较小,为我国汽车业实现跨越式发展提供了契机。而通过出口打开国际市场,切实提高我国自主品牌新能源汽车的国际竞争力,是增强我国新能源汽车制造水平、赶超其他汽车工业强国的必经之路,所以应尽早对其出口进行研究,使之成为新的出口增长点。作为我国自主新能源汽车品牌的代表,比亚迪公司的新能源汽车销量和技术水平在世界上都处于领先地位,有较大的发展潜力。近几年比亚迪公司也在积极进行海外市场布局,新能源汽车出口取得了快速发展,但出口仍处于起步阶段,对其出口进行研究非常必要。本文在大量查阅相关文献的基础上,先分析了全球新能源汽车发展的现状,重点选取汽车业处于全球领先地位的美国、欧洲和日本,这也是比亚迪新能源汽车现阶段的主要目标出口国,然后对我国新能源汽车发展概况进行梳理,为后文具体的案例分析奠定基础,随后着重分析了比亚迪新能源汽车的出口现状。后利用SWOT模型,结合国际贸易相关理论,揭示了比亚迪新能源汽车出口所面临的内外部环境,经过对比分析该企业的优势、劣势、机遇及挑战,并有针对性的提出促进其出口增长的策略,以期能够提高比亚迪新能源汽车的出口竞争力,同时也为我国其他自主品牌的新能源汽车通过出口打开国际市场提供借鉴。
石磊[7](2017)在《理论与实证:中俄农产品贸易现实状态与延拓》文中研究说明当今国际农产品市场深度融合,解决中国农业面临的口粮安全、产品结构失衡、产品质量不高、成本持续攀升、环境承载力堪忧等问题,离不开国际合作的支持。由于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2016年中国粮食总产比上年减少0.8%,结束了传统意义的“十二连增”,这一趋势随着供给侧改革的推进,仍将延续。《全国农业现代化规划(2016—2020年)》提出“着力加强农业对外合作,统筹用好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提升农业对外开放层次和水平。”2017年一号文件强调“创造良好农产品国际贸易环境”。农产品国际贸易将会是国家持续关注的重点问题。从俄罗斯方面看,虽然其农业经历了联邦政府成立初期的下滑,当前耕作面积仍不及1990年代,但由于单产增长37%多,近三年均实现了粮食总产超亿吨,其他农产品生产潜力也比较大。可预期,WTO规则将规范俄罗斯政府投资取向,边际值可能递减,但2014年农业投资总额是2000年9.29倍的递增态势很难改变,在政府的支持下,俄罗斯有望成为亚太农产品供应基地。众所周知,中俄农业极具互补性,两国农产品贸易可上溯至俄政府成立前的“西瓜换化肥”,具有自身贸易的特色。目前两国政治外交关系是建交20多年来最好时期,短期难以解决的乌克兰危机又使中国在对俄罗斯农产品输出国中由排名第七,跃升并保持在第二位,且进出口总额排名第一,同时俄罗斯出口中国农产品金额在不断增长,种类也在不断丰富,但农产品供需品种与品质要求衔接差、秩序不规范、产品准入难等问题,仍阻碍两国农产品贸易的发展。深度分析问题成因,找到破解之要,促进两国农产品贸易发展,不仅可为中国农业国际合作及保障粮食安全增加一条可选路径;而且通过提高品质、适应市场,有可能与供给侧改革实现互动共进;并且为解决长期以来中俄政治与经贸关系发展的非对称问题,提供决策支持。本文通过对国内外文献回顾,基于农业产业特征,有选择地汲取从亚当·斯密的绝对优势理论到新新贸易理论等国际主流贸易理论精华,构建以比较优势、产业内贸易、增长因素理论为主参照系并辅以其他贸易理论的理论分析框架。结合俄罗斯农业发展现状与趋势,给出两国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互补所在,并勾勒农产品贸易的总体轮廓。揭示中俄农产品贸易比较优势及互补性演变趋势,厘清中俄农产品产业内贸易特征与影响因素,明确中俄农产品贸易的增长因素。另外,对互补性明显的农产品贸易进行专题研究,前述三个核心实证研究是基础,重点分析互补性明显的农产品贸易状态及成因。研判趋势,分析农产品贸易与农业合作的关系,指出中俄农产品贸易与合作互动共进之要。提出针对性对策建议,为繁荣两国农产品贸易及未来农业合作关系升级提供理论支撑。本文研究的具体内容如下:首先,梳理现有相关理论,从产品差异辨析农业产业特征,有针对性地选择整合:融传统理论到现代理论再到政策理论梯次递进,符合农业产业特征,适合系统分析农产品贸易整体状态的理论分析框架。其次,分析俄罗斯农业总体发展概况,包括农业资源禀赋、农业投入和产出、农产品供需状况、所面临的国内国际经济政治环境及其变化趋势等,明确两国农业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方面的互补特征,勾勒两国农产品贸易的总体轮廓,以期在整体上把握两国农产品贸易的未来发展趋势和农业经贸合作的重点。第三,分析两国农产品贸易的结构变化趋势,比较优势和贸易互补性的变化趋势等特征,把握较长时期内两国农产品贸易发展态势、各自优势所在和贸易联系的紧密程度;分析两国农产品产业内贸易水平、结构和产业内贸易均值,在此基础上构建模型,剖析产业内贸易及细化至水平型和垂直型产业内贸易的影响因素;分析两国农产品贸易的增长因素,揭示两国出口的竞争优势和动力所在,并把两国农产品比较优势、产业内贸易与两国竞争优势结合起来分析,明确两国农产品从比较优势到竞争优势的路径选择。在以上分析的基础上,选取互补性明显的农产品样本,分析其贸易的现实状态,重点回答其状态好或差的成因,以寻求破解之策。第四,综合前面的研究,根据多次实地调研资料,分析近年来中俄两国农业在投资、劳务、设备资料、科技等方面取得的合作经验及存在的障碍,结合中俄农业合作的政治与经济保障,特别是中国及俄加入WTO、乌克兰危机后其农产品贸易和政策走向分析,研判两国未来农业经贸关系,明晰农产品贸易与农业合作间的关系,探寻二者互动共进之要。最后,本文在相关问题和模型研究结论的基础上,提出繁荣中俄农产品贸易与农业合作的对策建议:建立并完善中俄农产品贸易与农业合作的核心协调机制;把握中俄农产品贸易与合作机遇;搭建中俄农产品贸易与农业合作信息交流平台;推进中俄农产品贸易与农业合作基地建设;提高中俄农产品贸易与农业合作物流能力;推动中俄农产品贸易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互动共进;大力发展中俄农业相关产品贸易;提高中俄农业合作的支持力度。
张晓通,解楠楠[8](2016)在《联系权力:欧盟的权力性质及其权力战略》文中研究指明本文对现实主义和自由主义两大理论范式有关欧盟权力的理论进行了批判性思考;在此基础上,对欧盟权力性质进行了新的解读,强调欧盟并不是一个超越了威斯特伐利亚体系的后现代行为体,而是通过将政治、经济、规范性的实力资源组合起来使用的"联系权力",形成了一种"联系性力量"。欧盟正是通过一系列的联系战略,尝试克服内部决策分散化和军事力量不足的先天缺陷,在对外谈判中策略性地将非军事力量转化为各领域的权力优势。在应对传统地缘政治挑战时,欧盟大量运用了"从财富到权力"、"从低级政治到高级政治"、"从规范到权力"的实力资源转换战略,以非军事领域的实力资源满足军事安全领域的权力需求,正走着一条不同于传统军事强权的权力政治之路。针对欧盟别具一格的"联系性权力",中国宜重视并逐步适应欧盟的联系权力,形成对欧盟全面协调的谈判战略。
陈水胜[9](2015)在《冷战后欧盟对非洲政策调整析论》文中研究说明欧洲与非洲不仅地缘相近,还具有特殊的历史渊源。欧共体成立之初即与非洲建立了联系制度,此后又进一步拓展成以发展援助和贸易优惠为主体的“洛美体制”,用以维系欧非之间的“特殊关系”和服务东西方冷战之需。冷战结束后,国际格局持续发生深刻变革,欧、非地区形势也出现了许多新的变化。新形势下,传统的欧非关系模式面临多重挑战,越发难以为继。因应新变化、新情况,欧盟开始对非洲政策进行结构性调整,既从总体上对欧非关系模式和欧非合作机制进行综合改革,又有针对性地对重点领域实施分项调整,同时注重各种改革、各项调整之间的有机衔接与协调配合,使之逐渐汇集形成新的、统一的、长期的欧盟对非战略。客观上看,冷战后的欧盟对非政策在思维、框架、举措和手段等各个方面,都较殖民时代和冷战时期更具开创性,有了明显的进步。短短的二十年多时间,欧非关系正在由“援助-受援”的传统依附模式向平等的战略伙伴关系转型升级。基于冷战后欧非关系的深刻变化,本文以欧盟对非政策调整为主线,围绕“为什么调”、“怎么样调”、“效果如何”、“有何影响”等核心问题,史论结合,分阶段、分领域进行了比较系统的总结梳理和研究分析。纵观其演进过程可以发现,欧盟的对非政策调整具有双重性。它既是对形势发展变化的一种被动反应,旨在新形势下继续维系欧非之间的“特殊关系”,谋求对非关系新优势,以此维护欧盟的非洲利益;同时,欧盟对非政策调整又是一种主动作为,与其冷战后成长壮大息息相关,反映出了欧盟作为特殊的全球行为体的目标定位与理想抱负。当然,无论是被动反应还是主动作为,欧盟对非洲政策的结构性调整都将对欧非关系、其他行为体同非洲的关系,乃至整个国际格局产生广泛而深远的影响,值得持续加以关注。对中国而言,非洲同样具有重要而特殊的意义,是构建中国特色大国外交的基础。所以,我们更有必要加强这方面的深入研究,以便能妥善应对,更好地发展中非关系,加快打造“3.0版”的中非合作。
曾艳军[10](2015)在《我国应对反倾销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反倾销是世界贸易组织(WTO)允许用来抵制倾销的贸易救济措施,同时也是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区实行贸易保护主义的主要做法,该做法已经对我国产生了极大的影响。从1979年欧共体对我国出口商品发起第一起反倾销调查以来,我国逐渐成为世界上反倾销的最大受害国。在WTO公布的反倾销报告中讲到:“中国依然处于被反倾销调查最频繁的对象地位”,“从中国出口的商品仍然遭受到最频繁的最终反倾销措施”。中国出口产品符合反倾销法上的倾销构成要件,是进口国对华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前提。反倾销法包括国内法和国际条约。WTO《反倾销协议》是反倾销法上非常重要的国际条约,在成员国内具有普遍效力。它规定反倾销措施仅适用于《关贸总协定》(GATT)1994第6条规定的情况。因此,关于倾销的构成要件,目前最常用的标准是GATT1994第6条的规定,即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办法进入另一国商业,如因此对一缔约国领土内已建立的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或实质阻碍一国内产业的新建,则构成倾销。进口国反倾销主管机构进行裁决时,会涉及正常价值的确定、正常贸易过程、损害的确定、同类产品、国内产业、因果关系等具体问题。对中国而言,因为属于非市场经济国家还会涉及替代国制度和单独税率等等。这些问题是研究我国应对反倾销之前首先要解决的。WTO允许其成员方采用反倾销的手段维护公平贸易秩序,抵制不正当竞争,因此反倾销法律已成为WTO成员方贸易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入世后,我国既是贸易大国,又是反倾销最大的受害国。反倾销是中国经济融入世界经济主流之中一个不能回避的现实,对华反倾销具有一定的必然性、长期性和复杂性,这种局面难以在短期内根本扭转,因此要认真对待,只有正视问题才能解决问题。我国应对反倾销过程中出现不少对我国有较大影响的问题,例如替代国制度、倾销与损害之间一般因果关系、日落复审、单独税率、“双反调查”、环境倾销和劳动力倾销等等。这些问题一方面是因为WTO《反倾销协议》的模糊规定和缺漏,给了进口国反倾销主管机关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另一方面是由于进口国违反WTO《反倾销协议》,滥用反倾销措施,导致我国出口产品没有倾销的认定为倾销,倾销幅度低的认定为倾销幅度高,给我国出口贸易的发展造成极大的阻碍。反倾销不仅是国内问题,还是国际问题;不仅是贸易问题,还是经济问题、法律问题、政治问题、企业问题。因此反倾销的应对是一项相当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从国际和国内两个层面采取措施,从政府、行业协会和企业三个角度来应对。从国际层面上,我国可以通过以下几种途径进行应对:如果其他成员国利用WTO《反倾销协议》的不合理和模糊规定之处,对我国采取反倾销措施,我国可以提议修改WTO《反倾销协议》相关规定或者进行合理解释。如果其他成员国的反倾销措施不符WTO《反倾销协议》的相关规定,我国可以提交WTO争端解决机制,若胜诉可以要求其按照WTO的裁决修改其反倾销法。对进口国反倾销主管机构作出的反倾销行政行为不服的,我国出口企业可以充分利用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在进口国寻求司法救济。由于非市场经济国家地位,我国出口产品在反倾销调查中遭到歧视对待,我国政府可以通过多方交涉和谈判,争取合理对待,积极争取市场经济国家待遇。从国内层面上,政府应对反倾销,主要从加强立法,争取市场经济国家的对待,加强政府机关在反倾销中的服务意识,推动产业转型等方面采取措施;行业协会应对反倾销,则是做好协调、服务工作,及时有效地组织企业应诉,建立应诉基金制度等等;企业应对反倾销,应该转化观念,改变低价出口的竞争战略,内部协调,改变出口低端无序的状态,积极应诉等等。应对反倾销是一项多方位的工程,仅靠任何一方是不行的,需要综合政府、企业、外贸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力量,各方面要通力合作并积极配合。2016年12月我国根据《入世议定书》将自动取得市场经济国家地位,进口国不能再采取替代国制度来计算我国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我国应对反倾销的问题会不会迎刃而解呢?情况不容乐观,因为西方发达国家不会轻易放弃反倾销这种对中国出口产品非常有效的贸易保护手段。不少国家已经开始对我国提出环境倾销和劳动力倾销的指控,这是新贸易保护主义的反应。同时,国外对我国规避反倾销调查的案件数也增长很快,成为我国继反倾销之后面临的新一轮贸易壁垒,将进一步削弱中国出口企业应对反倾销的能力。这些问题跟传统的反倾销比较起来,应对的难度更大,又具有现实紧迫性。面对反倾销的新发展,我国不能再沿用过去的解决办法,否则只会徒劳无功。我国应该从理论上阐述新型反倾销的缺陷,同时深刻理解国际条约中的相关条款,并加以运用,在实践中寻求有效的法律解决途径,为维护国际贸易秩序和我国企业的正常出口保驾护航。
二、欧盟新普惠制中国受损最深 中方要求给予贸易补偿(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欧盟新普惠制中国受损最深 中方要求给予贸易补偿(论文提纲范文)
(1)WTO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的改革 ——基于中国受益的实证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主要符号表 |
1 绪论 |
1.1 研究问题的提出 |
1.2 选题意义 |
1.3 研究思路 |
1.3.1 研究框架 |
1.3.2 本文主要内容 |
1.4 创新与不足 |
1.4.1 创新 |
1.4.2 不足 |
2 文献综述 |
2.1 特殊与差别待遇的积极作用 |
2.2 特殊与差别待遇的有限性和反面作用 |
2.3 特殊与差别待遇的更新与完善 |
2.4 现有文献的不足和本文待研究议题 |
3 WTO框架内的发展中国家与特殊与差别待遇的含义 |
3.1 WTO框架内的发展中国家含义 |
3.1.1 对发展中国家无专门明确规定:1947-1954年 |
3.1.2 对发展中国家概念有了初步界定:1954-1985年 |
3.1.3 发展中国家区别的引入:1986-1994年 |
3.1.4 发展中国家积极参与:1995-2008年 |
3.1.5 发展中国家的再界定:2009年 |
3.2 WTO框架内发展中国家的自我认定模式 |
3.2.1 自我认定方式的沿革 |
3.2.2 自我认定的适用基础 |
3.2.3 自我认定方式的争议 |
3.3 WTO框架内的特殊与差别待遇含义及渊源 |
3.3.1 WTO框架内的特殊与差别待遇的含义 |
3.3.2 特殊与差别待遇的沿革 |
3.3.3 特殊与差别待遇内容 |
4 特殊与差别待遇的理论依据 |
4.1 特殊与差别待遇的本质 |
4.1.1 SDT的适用对象:发展中国家 |
4.1.2 特殊与差别待遇的本质 |
4.2 特殊与差别待遇的理论逻辑脉络 |
4.2.1 特殊与差别待遇的理论意义 |
4.2.2 特殊与差别待遇的理论内涵 |
4.3 理论模型构建 |
4.3.1 开放会员的MFN俱乐部(Open membership,OM博弈) |
4.3.2 排他性MFN俱乐部(Exclusive membership, EM博弈) |
4.3.3 将关税优惠纳入模型中 |
4.3.4 模型结论 |
5 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具体使用情况分析 |
5.1 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分类 |
5.1.1 特殊与差别条款具体分类 |
5.1.2 类别简介 |
5.1.3 简单评价 |
5.1.4 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使用总体分析 |
5.2 WTO协定具体使用分析 |
5.2.1 1994年《关税及贸易总协定》SDT条款分析 |
5.2.2 《服务贸易总协定》SDT条款分析 |
5.2.3 《贸易便利化协定》SDT条款分析 |
5.2.4 农业协定SDT条款分析 |
5.3 中国运用特殊与差别待遇的具体情况分析 |
5.3.1 中国仍是最大的发展中国家 |
5.3.2 中国入世的承诺水平远高于其它发展中国家 |
5.3.3 中国运用特殊与差别待遇情况 |
6 中国因特殊与差别待遇受益的实证分析 |
6.1 背景 |
6.2 贸易特征性事实 |
6.2.1 中国部分产品的税率分布情况 |
6.2.2 中国部分产品的总体增长分析 |
6.3 理论机制和研究假说 |
6.4 实证方法和数据说明 |
6.4.1 计量模型设定 |
6.4.2 数据处理 |
6.5 实证结果分析 |
6.5.1 单变量分析 |
6.5.2 DID估计结果:基准回归 |
6.5.3 内生性问题:工具变量法 |
6.6 稳健性检验 |
6.6.1 平行趋势检验 |
6.6.2 安慰剂检验 |
6.7 扩展性分析 |
6.7.1 考虑出口国所在洲 |
6.7.2 考虑产品组影响程度差异 |
6.8 中国运用特殊与差别待遇的受益情况分析 |
6.8.1 SDT受益规模较小 |
6.8.2 SDT受益结构不均衡 |
6.8.3 可考虑“毕业”条款 |
6.9 中国受益产品的个别分析 |
6.10 实证分析意义 |
7 中国关于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改革的对策研究 |
7.1 特殊与差别待遇的改革困境 |
7.1.1 如何界定“特殊性” |
7.1.2 如何界定“差异性” |
7.1.3 特殊与差别待遇具体问题 |
7.2 特殊与差别待遇改革的影响因素和各国主张 |
7.2.1 特殊与差别待遇改革的影响因素 |
7.2.2 发达国家对特殊与差别待遇的看法 |
7.2.3 发展中国家对特殊与差别待遇的立场 |
7.3 保留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的理由 |
7.3.1 SDT对发展中国家的重要性 |
7.3.2 SDT对发达国家的重要性 |
7.3.3 SDT对世界贸易水平的重要性 |
7.4 科学合理应对发达国家诉求 |
7.4.1 部分发达国家认为不应采取自我认定的方式 |
7.4.2 部分发达国家认为应该取消特殊与差别待遇 |
7.4.3 部分发达国家认为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被滥用 |
7.5 中国关于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改革的对策建议 |
7.5.1 保留WTO框架内的自我认定方式 |
7.5.2 发展中国家应该享有特殊与差别待遇 |
7.5.3 中国是最大的发展中国家 |
7.5.4 鼓励非线性的评估,采取产品差异化策略 |
7.5.5 “毕业”的主动承诺 |
7.5.6 推动WTO与其它国际组织就发展问题加强合作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1 中国实际享受的SDT条款细则 |
附录2 WTO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名单 |
附录3 贸易便利化协定承诺情况 |
附录4 农业协定的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 |
附录5 水果组产品代号说明 |
附录6 寡头垄断贸易模式的关税建立 |
附录7 特殊与差别待遇效应的实证分析 |
1. 背景 |
2. 对发展中国家的效应模型 |
2.1 模型说明 |
2.2 计量模型设定 |
2.3 数据说明 |
3. 实证分析及检验 |
3.1 回归结果分析 |
3.2 识别假设检验 |
3.3 稳定性检验 |
3.4 结论 |
作者简历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2)印度对“印太”战略的认知及其政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0.1 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0.1.1 选题背景 |
0.1.2 选题意义 |
0.2 国内外研究的现状 |
0.2.1 国外研究现状 |
0.2.2 国内研究现状 |
0.3 研究方法 |
0.3.1 文献研究法 |
0.3.2 层次研究法 |
0.4 创新点和难点 |
1 “印太”战略的基本情况 |
1.1 由“印太”政策到“印太”战略的演进 |
1.1.1 处于概念阶段的“印太” |
1.1.2 上升为战略高度的“印太” |
1.2 四国推动“印太”战略的动因 |
1.2.1 平衡中国权力是共同关切 |
1.2.2 追求各自战略利益不尽相同 |
1.3 “印太”战略的主要内容 |
1.3.1 政治上构建四国集团,强化双边及多边关系 |
1.3.2 军事上加强防务合作,提高针对性战略威胁 |
1.3.3 经济上倡议合作联通,经济领域出现活力 |
1.4 “印太”战略的内涵特点 |
1.4.1 “印太”战略地域范围界定不一致 |
1.4.2 “印太”战略凸显印度优势与地位 |
1.4.3 “印太”战略规划不成熟缺乏内在凝聚力 |
2 印度对“印太”战略的认知 |
2.1 印度官方对“印太”战略的认知 |
2.1.1 “印太”战略是印度发展的机遇窗口 |
2.1.2 “印太”战略是印度平衡中国影响力的有利手段 |
2.1.3 “印太”战略是服务于国家利益的战略平衡政策 |
2.2 印度学界对“印太”战略的认知 |
2.2.1 应积极加入“印太”战略 |
2.2.2 对“印太”战略应保持警惕 |
2.3 印度新闻媒体对“印太”战略的认知 |
2.3.1 支持“印太”战略的赞成观 |
2.3.2 对“印太”战略应持谨慎态度 |
2.3.3 “印太”战略不代表战略联盟 |
2.4 影响印度对“印太”战略认知的因素 |
2.4.1 国内因素 |
2.4.2 国外因素 |
3 印度参与“印太”战略的举措 |
3.1 印度重视与南亚其他国家的关系 |
3.1.1 以改善邻国关系排挤中国在南亚的存在 |
3.1.2 强化邻国合作与抗衡中国“一带一路”并行 |
3.2 印度在东南亚以“东向行动”为战略支撑 |
3.2.1 政治上开展全方位外交同中国较量 |
3.2.2 经济上对东盟精耕细作与中国竞争 |
3.2.3 安全上加强防务合作对冲中国影响力 |
3.3 印度在“印太”地区编织全面覆盖的战略网 |
3.3.1 以深化四国关系为核心平衡中国实力 |
3.3.2 加强防务安全合作增加针对中国的分量 |
3.3.3 大力推进经贸合作提高牵制中国的能力 |
3.3.4 主动参与多边合作机制扩大印度影响力 |
4 印度参与“印太”战略产生的影响及中国应对 |
4.1 印度参与“印太”战略对中国构成的影响 |
4.1.1 增加中国地缘政治安全风险 |
4.1.2 对中国“一带一路”建设形成阻力 |
4.2 印度推动“印太”战略产生的其他预估影响 |
4.2.1 提升印度在“印太”地区的地位和影响力 |
4.2.2 加深了南亚地区形势的复杂性 |
4.2.3 引发东盟对其政治地位与发展环境的担忧 |
4.3 弱化印度参与“印太”战略负面影响的中国应对 |
4.3.1 以合作共享为理念推进周边命运共同体建设 |
4.3.2 通过加强务实合作实现互利共赢 |
4.3.3 充分利用交流机制深化双边关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以及参加科研情况 |
(3)国际投资仲裁管辖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缩略语表 |
引言 |
一、研究对象 |
二、研究目的与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
四、选题理由与研究方法 |
五、研究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国际投资仲裁管辖权的界定问题 |
第一节 国际投资仲裁的兴起及其价值取向 |
一、在国际争端解决体系中定位国际投资仲裁 |
二、国际投资仲裁机制的内涵与外延 |
第二节 国际投资仲裁管辖权的概念及其意义 |
一、研究国际投资仲裁管辖权的考量 |
二、管辖权的词源考察及其界定 |
三、管辖权与可受理性的概念辩正 |
四、国际投资仲裁中的管辖权/管辖权原则 |
第三节 条约请求与合同请求的区分对管辖权的影响 |
一、区分请求权基础对划定管辖权的意义 |
二、区分条约请求与合同请求的法律标准 |
三、国际投资仲裁庭对条约请求的管辖权 |
四、国际投资仲裁庭对合同请求的管辖权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国际投资仲裁庭确立管辖权的条约基础 |
第一节 国际投资仲裁的管辖权规则体系 |
一、属物管辖权 |
二、属人管辖权 |
三、属时管辖权 |
四、管辖权合意 |
第二节 《华盛顿公约》体系下ICSID仲裁的管辖要件 |
一、ICSID投资仲裁的特殊性 |
二、存在ICSID可予管辖的法律争端 |
三、涉案争端系直接因投资而产生的法律争端 |
四、争端产生于一缔约国与另一缔约国国民之间 |
五、当事双方书面同意提交中心仲裁 |
第三节 《华盛顿公约》以外非ICSID仲裁的管辖权 |
一、确立非ICSID投资仲裁管辖权的法律基础 |
二、国际投资争端的可仲裁性问题及其界定 |
三、仲裁庭对投资条约中仲裁条款的解释 |
四、主要的非ICSID投资仲裁选项 |
第四节 国际投资仲裁庭扩张管辖权的趋势及其矫正 |
一、仲裁庭扩张解读投资定义及其领土联系 |
二、仲裁庭利用特定条约条款管辖合同争议 |
三、限制仲裁庭管辖权过度扩张的必要性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国际投资仲裁中的管辖权冲突及其解决 |
第一节 国际投资仲裁管辖权冲突的成因分析 |
一、立法成因:国际条约认可投资者的直接诉权 |
二、经济动因:理性投资者出于私益“挑选条约” |
三、诉因糅合:条约与合同争端解决条款相交叠 |
四、仲裁权因素:仲裁庭肆意扩张行使管辖权 |
五、诱发投资仲裁管辖权冲突的主客观原因小结 |
第二节 国际投资仲裁管辖权冲突的具体表现形态 |
一、普遍性与专门性机构间的管辖权冲突 |
二、对称性与非对称性管辖权冲突 |
第三节 国际投资仲裁管辖权冲突的解决对策 |
一、国际投资仲裁管辖权冲突的消极影响 |
二、预防及解决管辖权冲突的理念基础 |
三、消解国际投资仲裁平行程序的可选途径 |
四、解决国际投资仲裁管辖权冲突的方案与对策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国际投资仲裁中的管辖权异议及其认定 |
第一节 仲裁庭对东道国反请求的管辖权 |
一、国际投资仲裁中的反请求及其管辖权争议 |
二、公约文本及仲裁规则对反请求的规制 |
三、投资仲裁反请求的程序与实体问题 |
四、国际投资仲裁庭管辖反请求的实践观察 |
五、管辖反请求对重塑投资法平衡性的意义 |
第二节 仲裁庭对投资腐败争端的属物管辖权 |
一、国际投资仲裁中的腐败问题及其争论 |
二、投资仲裁庭管辖腐败争端的实践发展 |
三、对仲裁庭拒绝管辖投资腐败争端的建议 |
第三节 仲裁庭对精神损害赔偿的管辖权 |
一、国际投资仲裁中对损失赔偿方式的关注 |
二、对精神损害的界定及其历史考察 |
三、投资者所提精神赔偿请求的管辖权分析 |
四、东道国提出精神赔偿反请求的仲裁管辖权分析 |
五、对国际投资仲裁庭损失赔偿计算问题的思考 |
第四节 仲裁庭对人权仲裁请求及抗辩的管辖权 |
一、国际投资法与人权法的断裂与关联 |
二、Urbaser诉阿根廷仲裁案所涉人权争端 |
三、仲裁庭对人权争端的管辖权认定及其推理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国际投资仲裁裁决作出后的管辖权审查 |
第一节 裁决作出后审查仲裁管辖权的主要方式 |
一、仲裁撤销制度与裁决不予执行的区分 |
二、执行阶段审查仲裁管辖权的主要考量 |
第二节 ICSID裁决撤销程序中的管辖权审查 |
一、ICSID撤销程序的适用对象 |
二、撤销实践中对仲裁庭“明显越权”的阐释 |
三、对ICSID撤销程序的反思及其改革 |
第三节 执行程序中对投资仲裁管辖权的审查 |
一、投资仲裁裁决的分类及其执行的法律依据 |
二、依《华盛顿公约》承认与执行ICSID裁决 |
三、依《纽约公约》承认与执行非ICSID裁决 |
四、依法院地国内法审查仲裁管辖权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的新发展对管辖权的影响 |
第一节 退出《华盛顿公约》对ICSID管辖权的影响 |
一、对国际公约缔约国是否享有退约权的争论 |
二、拉美国家退约实践引发的管辖权争论 |
三、因退约引起的典型案例及其管辖权评述 |
四、退约引发的管辖权困境及其反思 |
第二节 英国脱欧对国际投资仲裁管辖权的挑战 |
一、欧盟国际投资法律体系的变革及其意涵 |
二、英国脱欧引发的投资法制冲突及其解决方案 |
三、英国脱欧对国际仲裁程序的直接影响 |
四、投资者就脱欧所致损失申请国际仲裁的预估 |
第三节 欧盟的投资法庭体系及中欧BIT谈判的进展 |
一、欧盟国际投资法庭体系的提出与构建 |
二、中欧BIT谈判的进展及其主要关注 |
三、欧盟投资法庭体系对中欧BIT谈判的影响 |
四、对中欧BIT争端解决条款谈判的展望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国际投资仲裁的中国实践与立场表达 |
第一节 中国涉及国际投资仲裁管辖权的法律规范 |
一、中国缔结国际投资条约的演进及其代际发展 |
二、中国对外投资协定谈判的最新进展与前景 |
第二节 中方参与投资仲裁的总体评价—以管辖权为中心 |
一、中方当事人参与投资仲裁的案件概况 |
二、中外BIT中的限缩式仲裁条款及其解释 |
三、对修正限缩式争端解决条款的建言 |
第三节 中外BIT适用于港澳特区的争鸣与实践 |
一、港澳回归对中外BIT适用范围提出的拷问 |
二、谢业深诉秘鲁案及其引发的管辖权争论 |
三、Sanum诉老挝案及其引发的管辖权争论 |
四、对中外BIT适用于港澳特区问题的建言 |
第四节 ICSID早期驳回程序中的管辖权审查 |
一、ICSID仲裁早期驳回程序及其启动标准 |
二、仲裁庭适用早期驳回程序的实践难点 |
三、安城公司诉中国案中的早期驳回程序 |
四、对早期驳回程序中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反思 |
第五节 中国仲裁机构拓展管辖投资争端的展望 |
一、将投资仲裁案件纳入管辖范围的主要考量 |
二、现有国际投资仲裁规则的结构对比 |
三、对中国机构管辖投资仲裁案件的预估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新一代FTAs中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WTO框架内的GATS金融服务规则与《谅解》 |
1.1.2 GATS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与经济现实脱节 |
1.1.3 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发展路径的移转 |
1.1.4 中国“自主、渐进、可控”的金融开放战略 |
1.2 文献综述 |
1.2.1 WTO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与争端解决实践的研究 |
1.2.2 FTAs中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国别性研究 |
1.2.3 金融“审慎措施”规则及相关机制的研究 |
1.2.4 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中其他横向议题的研究 |
1.2.5 国内外研究现状、趋势与问题评述 |
1.3 研究内容与研究意义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意义 |
1.4 研究方法与创新性 |
1.4.1 研究方法 |
1.4.2 创新性说明 |
第2章 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中三元关系的再协调 |
2.1 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中的贸易、投资、金融三元关系 |
2.2 GATS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三元关系协调的特征与局限性 |
2.3 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三元关系再协调:欧盟FTAs v.美国FTAs |
2.3.1 美国FTAs:金融章节独立、投资规制渗透深,倚重国内监管 |
2.3.2 欧盟FTAs:金融章节从属、投资规制低渗透,倚重国际合作 |
第3章 金融服务中“跨境提供”与“境外消费”的厘清 |
3.1 服务贸易“跨境提供”与“境外消费”界分问题的源起 |
3.2 金融服务贸易厘清“跨境提供”与“境外消费”的意义 |
3.3 WTO关于金融服务提供模式的改进提案 |
3.4 FTAs对金融服务贸易“跨境提供”与“境外消费”的厘清 |
第4章 金融服务跨境数据流动的规制问题 |
4.1 金融服务跨境数据转移规制的特殊性 |
4.2 WTO对金融服务相关的跨境数据转移的规制 |
4.3 新一代FTAs对金融服务跨境数据转移的规制模式 |
4.3.1 电子商务规则中跨境数据转移规则对金融服务的可适用性 |
4.3.2 金融服务跨境数据转移规则的适用范围 |
4.3.3 金融服务跨境数据转移与审慎监管的平衡 |
4.3.4 跨境电子支付服务相关的数据转移的特殊规制 |
4.4 美欧FTAs金融服务跨境数据转移规制的最新动向与潜在冲突 |
第5章 FTAs中金融审慎规制的研究 |
5.1 审慎规制的三类规则:审慎例外、规制互认与争端解决机制 |
5.2 审慎例外条款 |
5.2.1 GATS项下的审慎例外条款 |
5.2.2 新一代FTAs对审慎例外实体规则的改造及路径比较 |
5.3 金融审慎规制的相互承认制度 |
5.3.1 金融审慎规制相互承认制度的缘起与动因 |
5.3.2 GATS审慎规制相互承认机制的多边化理念与实效 |
5.3.3 FTAs之外的审慎规制相互承认实践 |
5.3.4 新一代FTAs中的审慎规制互认机制 |
5.4 审慎例外的特殊争端解决机制 |
5.4.1 GATS项下常规争端解决机制处理审慎例外争诉的局限性 |
5.4.2 新一代FTAs的金融服务争端解决机制:强化缔约方主导权 |
第6章 国有金融的规制问题 |
6.1 国际经贸协定规制国有金融的背景与动因 |
6.2 TPP以前FTAs对国有金融的规制特征 |
6.3 TPP引领国有金融规制的变革 |
6.3.1 TPP国有企业规则重塑对国有金融议题的影响 |
6.3.2 竞争中立维度下TPP对国有金融的有限规制 |
第7章 金融自律组织的规制问题 |
7.1 规制金融自律组织的动因 |
7.2 WTO《谅解》中“自律组织”条款的有限约束 |
7.3 新一代FTAs中“自律组织”条款的内容 |
7.3.1 自律组织的定义:两种识别标准 |
7.3.2 竞争规则与国有企业规则对自律组织的适用关系 |
7.3.3 自律组织的非歧视待遇义务与透明度义务 |
第8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A “贸易、投资、金融”三元关系再协调的主要模式 |
附录B “跨境提供”与“境外消费”混同问题的解决方案比较 |
附录C GATS及FTAs审慎例外条款要素比较 |
附录D 《谅解》及FTAs金融服务跨境数据流动规则要素比较 |
附录E 《谅解》及FTAs金融自律组织条款比较 |
致谢 |
个人简历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5)条约解释规则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意义及研究范围 |
二、本选题的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本文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四、本文的创新点 |
第一章 条约解释的理论演变 |
第一节 主观解释论 |
一、普遍诠释学的理论 |
二、注释法学派的学说 |
三、格劳秀斯的观点及发展 |
第二节 客观解释论 |
一、诠释对象的理论发展 |
二、自由法学派的学说 |
三、贝克特的观点 |
四、条约解释规则的理论基础 |
小结 |
第二章 条约解释的基本规则 |
第一节 通常意义解释 |
一、“通常意义”的含义 |
二、“通常意义”的时间标准 |
第二节 上下文解释 |
一、“上下文”的含义及作用 |
二、“上下文”的形式 |
三、上下文解释规则 |
第三节 目的及宗旨解释 |
一、“目的及宗旨”的含义 |
二、“目的及宗旨”的特征 |
三、“目的及宗旨”的确定 |
四、目的及宗旨解释 |
第四节 善意解释 |
一、善意解释的含义 |
二、善意解释的要求 |
三、有效解释 |
小结 |
第三章 条约解释的辅助规则 |
第一节 条约解释辅助规则的基础问题 |
一、条约解释辅助规则的法律地位 |
二、条约解释辅助规则的适用条件 |
第二节 条约解释的补充资料 |
一、条约解释补充资料的特征 |
二、条约解释补充资料的范围 |
小结 |
第四章 条约解释的语言规则 |
第一节 条约语言法律效力的取得 |
一、“作准”的涵义 |
二、“作准”的方式 |
三、“作准”的作用 |
第二节 条约语言的歧义消除 |
一、一般解释规则的适用 |
二、语言解释规则的适用 |
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6)比亚迪公司新能源汽车的出口增长策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2 相关研究综述 |
1.2.1 关于我国新能源汽车发展和出口前景的研究 |
1.2.2 关于我国新能源汽车出口竞争力的研究 |
1.2.3 关于我国新能源汽车出口面临的问题 |
1.2.4 关于促进发展我国新能源汽车出口对策的研究 |
1.2.5 文献评述 |
1.3 研究的基本内容和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的创新之处 |
2 新能源汽车发展概况 |
2.1 新能源汽车的概念 |
2.2 新能源汽车的类型及概况 |
2.2.1 混合动力汽车 |
2.2.2 纯电动汽车 |
2.2.3 燃料电池汽车 |
2.3 全球新能源汽车的发展概况 |
2.3.1 美国新能源汽车的发展现状 |
2.3.2 欧洲新能源汽车的发展现状 |
2.3.3 日本新能源汽车的发展现状 |
2.4 中国新能源汽车的发展概况 |
2.4.1 中国新能源汽车的市场现状 |
2.4.2 中国新能源汽车的政策环境 |
2.4.3 中国新能源汽车的配套环境 |
3 比亚迪新能源汽车的出口现状 |
3.1 比亚迪公司概况 |
3.1.1 比亚迪公司简介 |
3.1.2 比亚迪三大产业布局及发展历程 |
3.2 比亚迪新能源汽车的出口现状 |
3.2.1 比亚迪汽车出口的概况 |
3.2.2 比亚迪新能源汽车的出口现状 |
4 比亚迪新能源汽车出口的内外部环境分析 |
4.1 比亚迪新能源汽车出口优势(Strength)分析 |
4.1.1 技术后发优势 |
4.1.2 核心技术优势 |
4.1.3 低成本优势 |
4.2 比亚迪新能源汽车出口劣势(Weakness)分析 |
4.2.1 研发投入相对不足 |
4.2.2 制造工艺仍有差距 |
4.2.3 传统汽车出口竞争力不高 |
4.2.4 品牌缺乏国际竞争力 |
4.3 比亚迪新能源汽车出口机会(Opportunity)分析 |
4.3.1 各国鼓励新能源汽车的进口 |
4.3.2 消费者对新能源汽车接受度不断提高 |
4.3.3 我国巨大的市场促进竞争力提升 |
4.3.4 人力及原材料成本较低 |
4.3.5 政策支持及我国对外合作的不断加深 |
4.4 比亚迪新能源汽车出口威胁(Threat)分析 |
4.4.1 新能源汽车出口竞争加剧 |
4.4.2 充电基础设施较少 |
4.4.3 全球经济增长乏力及“反全球化”浪潮 |
4.4.4 我国新能源汽车标准和技术法规滞后 |
5 比亚迪新能源汽车的出口增长策略 |
5.1 SO策略分析 |
5.1.1 不断扩大产品的出口规模 |
5.1.2 积极进行产品的国际营销和推广 |
5.2 ST策略分析 |
5.2.1 实施人才战略,培养多样化的人才 |
5.2.2 加强对目标市场标准及技术法规等的研究 |
5.2.3 为新能源汽车充电提供更多便利 |
5.3 WO策略分析 |
5.3.1 加大研发投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
5.3.2 加强与跨国车企之间的合作,促进造车工艺提升 |
5.3.3 坚持新能源汽车与传统燃油汽车并行发展 |
5.4 WT策略分析 |
5.4.1 加强对欠发达国家市场的开拓 |
5.4.2 加速在国内市场的发展步伐,巩固国内地位 |
6 总结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介 |
导师简介 |
致谢 |
(7)理论与实证:中俄农产品贸易现实状态与延拓(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目的与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 |
1.3.1 中俄政治关系的研究 |
1.3.2 中俄经贸关系的研究 |
1.3.3 国内外中俄农产品贸易的相关研究 |
1.3.4 研究评述 |
1.4 研究的内容与方法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4.3 技术路线图 |
1.5 本文研究的创新点 |
2 基础理论及理论分析框架 |
2.1 国际合作理论 |
2.2 国际贸易理论 |
2.2.1 绝对优势理论 |
2.2.2 比较优势理论及其扩展 |
2.2.3 要素禀赋理论及其扩展 |
2.2.4 新贸易理论(产业内贸易理论) |
2.2.5 内生比较优势理论 |
2.2.6 新新贸易理论 |
2.3 国际要素流动理论 |
2.3.1 生产要素概念和类别 |
2.3.2 国际要素流动性差异 |
2.3.3 国际要素流动的动因 |
2.3.4 国际要素流动的经济效应 |
2.4 区域经济一体化理论 |
2.4.1 传统区域一体化理论 |
2.4.2 新经济地理学视角下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理论 |
2.5 理论分析框架选取 |
2.6 本章小结 |
3 俄罗斯农业发展与中俄农产品贸易概况 |
3.1 俄罗斯农业总体发展状态 |
3.1.1 俄罗斯农业资源禀赋 |
3.1.2 俄罗斯农业分布特征 |
3.1.3 俄罗斯农业投入 |
3.1.4 俄罗斯农业产出 |
3.1.5 俄罗斯农业对外经贸合作 |
3.1.6 俄罗斯农业发展综析 |
3.2 中俄农业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互补分析 |
3.2.1 中俄农业两个市场互补 |
3.2.2 中俄农业两种资源互补 |
3.3 中俄农产品贸易概况分析 |
3.3.1 中俄农产品贸易现状 |
3.3.2 中俄农产品贸易政策及推进 |
3.3.3 中俄农产品贸易存在的主要问题 |
3.4 本章小结 |
4 中俄农产品贸易比较优势与互补性演变 |
4.1 相关研究动态 |
4.2 数据与方法 |
4.2.1 数据 |
4.2.2 方法 |
4.3 中俄农产品贸易的总体特征及趋势 |
4.3.1 中俄农产品贸易规模及趋势 |
4.3.2 中俄农产品贸易在各自农产品贸易中的市场份额及贸易中的地位 |
4.4 中俄农产品贸易结构分析 |
4.4.1 中国对俄罗斯农产品出口结构变化及趋势分析 |
4.4.2 中国从俄罗斯农产品进口结构变化及趋势分析 |
4.5 中俄农产品贸易指数分析 |
4.5.1 中俄农产品比较优势分析 |
4.5.2 中俄农产品贸易互补性分析 |
4.6 研究结论 |
4.7 本章小结 |
5 中俄农产品产业内贸易及影响因素 |
5.1 相关研究动态 |
5.2 中俄农产品产业内贸易水平与结构分析 |
5.2.1 产业内贸易测算方法与数据来源 |
5.2.2 中俄整体农产品产业内贸易 |
5.2.3 中俄四类农产品产业内贸易 |
5.2.4 中俄SITC Rev.3主要产业内贸易农产品 |
5.3 中俄农产品产业内贸易影响因素分析 |
5.3.1 基本假设与模型构建 |
5.3.2 结果与分析 |
5.4 研究结论 |
5.5 本章小结 |
6 中俄农产品组的贸易特征与增长因素 |
6.1 现实背景 |
6.2 相关研究动态、方法及数据来源 |
6.3 中俄农产品组的贸易特征 |
6.3.1 统计指标选取 |
6.3.2 整体特征分析 |
6.3.3 66组农产品贸易特征分析 |
6.4 中俄农产品贸易增长因素 |
6.4.1 恒定市场份额模型 |
6.4.2 增长因素分析 |
6.5 研究结论 |
6.6 本章小结 |
7 中俄互补性明显的农产品贸易 |
7.1 中俄互补性明显的农产品贸易状态 |
7.1.1 中俄园艺产品贸易概况 |
7.1.2 中俄大宗农产品贸易概况 |
7.1.3 中俄水产品贸易概况 |
7.2 中俄互补性明显的农产品贸易综析 |
7.2.1 中俄互补性明显的农产品贸易状态成因 |
7.2.2 中俄互补性明显的农产品贸易趋势与延拓 |
7.3 本章小结 |
8 中俄农产品贸易与农业合作互动共进 |
8.1 中俄农业合作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
8.1.1 中俄农业合作现状 |
8.1.2 中俄农业合作存在的问题 |
8.2 中俄农产品贸易与农业合作互动共进的保障与研判 |
8.2.1 中俄农产品贸易与农业合作共进的保障 |
8.2.2 中俄农产品贸易与农业合作共进的研判 |
8.3 中俄农产品贸易与农业合作互动共进之要 |
8.3.1 中俄农产品贸易与农业合作互动共进关系 |
8.3.2 中俄农产品贸易与农业合作互动共进之要 |
8.4 本章小结 |
9 繁荣中俄农产品贸易与农业合作的对策建议 |
9.1 建立并完善中俄农产品贸易与农业合作的核心协调机制 |
9.2 把握中俄农产品贸易与农业合作机遇 |
9.3 搭建中俄农产品贸易与农业合作的信息交流平台 |
9.4 推进中俄农产品贸易与农业合作的基地建设 |
9.5 提高中俄农产品贸易与农业合作的物流能力 |
9.6 推动中俄农产品贸易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互动共进 |
9.7 促进中俄农业相关产品贸易 |
9.8 提高中俄农业合作的支持力度 |
9.9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附件 |
(9)冷战后欧盟对非洲政策调整析论(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 研究现状与文献综述 |
三、 问题的提出与研究框架 |
四、 研究方法 |
五、 主要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第一章 冷战后欧盟调整对非洲政策的背景 |
第一节 冷战时期的欧共体对非政策回顾 |
第二节 冷战后非洲地区形势变化与战略地位变迁 |
第三节 冷战后欧盟对非政策新思维与新框架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欧盟谋求与非洲建立新型战略伙伴关系 |
第一节 关系定位由依附趋向平等 |
第二节 政策机制由分散趋向统一 |
第三节 合作内涵由单一趋向综合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欧盟对非洲发展援助政策的调整 |
第一节 欧盟发展援助政策的改革 |
第二节 对非发展援助政策由中立转向干预 |
第三节 对非发展援助政策调整的个案考察 |
第四节 发展援助体制下的对非贸易政策改革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欧盟对非洲的危机干预政策 |
第一节 欧盟安全战略与对非危机干预政策 |
第二节 欧盟对非危机干预行动特点分析 |
第三节 欧盟对非危机干预行动的个案考察 |
第四节 从军事干预利比亚看欧盟危机干预行动的新动向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影响欧盟对非洲政策调整的第三方因素 |
第一节 欧美在非洲竞合关系“新常态” |
第二节 欧非关系转型中的“中国因素” |
第三节 其他新兴大国逐鹿非洲对欧非关系的影响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件 |
(10)我国应对反倾销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选题研究的背景、目的和意义 |
1.2.1 选题研究的背景 |
1.2.2 选题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1.3 国内外对反倾销法的研究现状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1.4 本文拟创新之处 |
1.4.1 拟对我国应对反倾销存在的现实问题进行系统分析 |
1.4.2 在充分竞争和国际市场的视角下还原倾销制度的实质 |
1.4.3 适当运用合理的贸易保护措施进行反制 |
1.4.4 采取有效措施应对环境倾销问题 |
1.4.5 产业转型是解决反倾销问题的主要途径 |
1.5 研究方法 |
1.5.1 比较分析方法 |
1.5.2 文本分析方法 |
1.5.3 典型案例分析方法 |
1.5.4 综合分析方法 |
第2章 WTO体制下反倾销制度的功能与缺陷 |
2.1 反倾销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
2.1.1 反倾销和反倾销法的概念 |
2.1.2 反倾销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
2.2 反倾销法关于倾销的界定 |
2.2.1 倾销的概念 |
2.2.2 倾销的原因 |
2.2.3 反倾销法上倾销的构成要件 |
2.3 反倾销法的独特制度功能使其成为各国贸易保护的主要手段 |
2.3.1 WTO各成员方经济利益的需要 |
2.3.2 国内产业集团利益的驱使 |
2.3.3 反倾销操作方便且效果显着 |
2.4 反倾销法的理论缺陷与制度功能的扩大化 |
2.4.1 反倾销法的理论缺陷 |
2.4.2 反倾销法在现阶段存在的合理性 |
2.4.3 反倾销法的改革 |
第3章 我国出口企业频繁遭遇反倾销的原因与症结 |
3.1 中国出口企业频繁遭遇反倾销的现状考察 |
3.1.1 中国出口企业频繁遭遇反倾销的背景 |
3.1.2 中国出口企业频繁遭遇反倾销的具体情形 |
3.1.3 中国出口企业频繁遭遇反倾销的新特征 |
3.1.4 中国出口企业频繁遭遇反倾销的影响 |
3.2 中国出口企业频繁遭到反倾销的主要原因 |
3.2.1 中国经贸出口的持续增长对欧美相关产业形成竞争压力 |
3.2.2 我国“非市场经济”地位的认定 |
3.2.3 国际新贸易保护主义的兴起 |
3.2.4 WTO反倾销协议某些规定的模糊行和不确定性 |
3.2.5 对华日益增长的贸易逆差 |
3.2.6 部分倾销产品在引进外资的过程中进入中国 |
3.2.7 中国出口企业自身存在的问题是引发反倾销调查的直接诱因 |
3.3 我国应对反倾销不力的症结所在 |
3.3.1 替代国制度成为我国应对反倾销的“绊脚石” |
3.3.2 倾销与损害之间一般因果关系的设定导致反倾销案件增多 |
3.3.3 国外对华频繁发起反倾销“日落复审” |
3.3.4 符合条件的中国出口企业没有被给予单独税率 |
3.3.5 对我国提起的“双反”案件日趋增多 |
3.3.6 我国被频频提起环境倾销和劳动力倾销的调查 |
3.3.7 反规避调查成为我国面临的新的贸易壁垒 |
第4章 国际层面上我国应对反倾销的基本策略 |
4.1 充分利用新回合谈判提出完善WTO《反倾销协议》的建议 |
4.1.1 明确反倾销措施实施基本要件中的相关概念 |
4.1.2 明确倾销要件 |
4.1.3 完善替代国制度 |
4.1.4 明确损害要件 |
4.1.5 改进累积评估制 |
4.1.6 明确损害和倾销之间的因果关系 |
4.1.7 改进现有的调查启动机制 |
4.1.8 强化“公共利益”条款 |
4.1.9 强化“日落条款”的作用 |
4.1.10 强化对反倾销案件的监督 |
4.2 对恶意、不当反倾销调查及时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 |
4.2.1 法律依据 |
4.2.2 我国提交D S B时应该重视的问题 |
4.2.3 我国诉国外对华反倾销措施的实践 |
4.2.4 我国提交WTO争端机制解决的典型案例 |
4.3 适时和有选择地利用进口国的司法审查制度 |
4.3.1 司法审查制度的法律依据 |
4.3.2 利用进口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典型案例 |
第5章 国内层面上我国应对反倾销的基本对策 |
5.1 国家(政府)层面的法律应对 |
5.1.1 加强相关立法 |
5.1.2 争取市场经济国家的对待 |
5.1.3 加强政府机关在反倾销中的服务意识 |
5.1.4 政府推动设立出口应诉费用保险 |
5.1.5 调整企业出口的优惠及鼓励政策 |
5.1.6 产业转型 |
5.1.7 反倾销人才的培养 |
5.1.8 充分利用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 |
5.1.9 适当运用合理的贸易保护措施进行反制 |
5.2 行业协会的协调应对 |
5.2.1 行业协会在应对反倾销过程中做好协调和服务工作 |
5.2.2 及时有效地组织企业应诉 |
5.2.3 行业协会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应诉 |
5.2.4 协调行业内部以杜绝低端无序竞争 |
5.2.5 完善反倾销预警机制 |
5.2.6 建立应诉基金制度 |
5.3 企业自身的主动应对 |
5.3.1 改变低价出口的竞争战略 |
5.3.2 改变出口低端无序的状态 |
5.3.3 积极应诉 |
5.3.4 掌握反倾销协议中的“可获得最佳资料”规则 |
5.3.5 聘请熟悉反倾销规则的律师 |
第6章 我国应对新型反倾销的特殊对策 |
6.1 环境倾销问题的分析和特殊对策 |
6.1.1 环境倾销理论产生的原因 |
6.1.2 环境倾销理论出台的国际背景 |
6.1.3 环境倾销与W TO反倾销规则的冲突 |
6.1.4 从中欧光伏贸易摩擦看环境成本转移 |
6.1.5 我国应对环境倾销的特殊对策 |
6.2 劳动力倾销问题的分析和特殊对策 |
6.2.1 劳动力倾销问题概述 |
6.2.2 劳工标准定义 |
6.2.3 国家贸易中的劳工标准 |
6.2.4 实施反劳动力倾销贸易措施与W TO反倾销措施的关系 |
6.2.5 劳工标准已经进入贸易领域 |
6.2.6 劳动力倾销论调对中国贸易的影响 |
6.2.7 我国应对劳动力倾销的特殊对策 |
6.3 反规避措施的分析和特殊对策 |
6.3.1 反倾销领域规避和反规避概述 |
6.3.2 欧美反倾销法中反规避措施研究 |
6.3.3 反规避对我国的影响 |
6.3.4 我国应对反规避的特殊对策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四、欧盟新普惠制中国受损最深 中方要求给予贸易补偿(论文参考文献)
- [1]WTO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的改革 ——基于中国受益的实证分析[D]. 徐乾宇. 上海社会科学院, 2021
- [2]印度对“印太”战略的认知及其政策研究[D]. 李玲. 辽宁大学, 2019(01)
- [3]国际投资仲裁管辖权研究[D]. 张建. 中国政法大学, 2018(10)
- [4]新一代FTAs中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研究[D]. 杨幸幸.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8(06)
- [5]条约解释规则实证研究[D]. 伊鲁. 华东政法大学, 2017(07)
- [6]比亚迪公司新能源汽车的出口增长策略研究[D]. 李浩然. 北京林业大学, 2017(04)
- [7]理论与实证:中俄农产品贸易现实状态与延拓[D]. 石磊. 东北林业大学, 2017(02)
- [8]联系权力:欧盟的权力性质及其权力战略[J]. 张晓通,解楠楠. 欧洲研究, 2016(03)
- [9]冷战后欧盟对非洲政策调整析论[D]. 陈水胜. 外交学院, 2015(11)
- [10]我国应对反倾销法律问题研究[D]. 曾艳军. 湖南大学, 201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