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户农民道农业承包合同(论文文献综述)
任占元,杨东升,梁宝生,刘文[1](1993)在《百户农民道农业承包合同》文中提出 农业承包合同是当前农村集体经济管理工作的主要手段,在农业经济发展中发挥着愈来愈重要的作用。目前,农民对农业承包合同的认识如何,看法怎样?就这一问题.河北省三河县委农工部及有关单位组织人员对10个乡镇10个村街的100个农户进行了调查。一、对农业承包合同的认识普遍深化所调查的百户农民普遍理解承包合同的作用。尤其是已经和集体签订承包合同的82户,在农业承包合同的法律效力上从政策的角度取得了共识。他们一致反映,农业承包合同是党的政策的"晴雨表",签订了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表明家庭联产承包制这一基本政策将会长期稳定下来。杨庄乡闵庄村农民杨海在1988年承包了本村百亩果园,并签订了承包合同。他说:"咱没别的能耐,就会种点地,1985年我就想包个百八十亩地大
叶剑平,丰雷,蒋妍,罗伊·普罗斯特曼,朱可亮[2](2010)在《2008年中国农村土地使用权调查研究——17省份调查结果及政策建议》文中研究表明基于中国人民大学和美国农村发展研究所2008年组织的17省份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对农户30年土地使用权不变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描述,具体分析中国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及变更,并重点阐述土地承包合同和证书的发放对农户行为的影响。调查分析表明,30年土地使用权不变政策的落实对农户土地投资、农地流转市场的发育以及农民地权稳定性的信心等具有显着影响。建议采取有力举措(如赋予农民土地的永久使用权,禁止土地调整并进行配套改革,立法给予农民更多决策权以解决征地难题等),以进一步提高农民地权稳定性,激励农民土地投资,加快农地流转,并促进城乡统筹发展。
姜楠[3](2017)在《农地三权分置制度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我国20世纪70年代的改革开放,是以农村土地制度的巨大变革为起始和突破口。这一改革废除了“一大二公”的人民公社体制。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农户个体经营”“统分结合”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生产模式使得具有中国特色的农地基本经营制度得以建立。这一制度的核心内容在于保证土地所有权归属于集体的前提下,土地使用权分配到个体农户,实现了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这一制度的建立赋予了个体农户自主决定和安排农业生产的自由,使农村劳动生产关系更加适应生产力的发展,有力的促进了农业生产效率的提高。为了巩固农地制度改革成果,消除农民顾虑,法律政策更加倾向于维护家庭承包经营模式的稳定。《民法通则》《农村土地承包法》赋予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真正落实为现实的法律制度。2007年颁布实施的《物权法》进一步明确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质,强化了该权利的公示性和对世性。作为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实现了与土地所有权的分离。土地所有权人不得随意干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农地合理的占有、使用和收益。随着农业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既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土地所有权分离的农地权利结构的弊端逐渐显露:以农户为生产单位的农地经营模式使得农地始终处于碎片化状态,难以适应规模化经营的现实需求,既有两权分离的土地权利制度的经济推力已经释放殆尽。为了进一步提高农业生产力,实现农业的跨越式发展,新一轮土地制度改革势在必行。经过长期的实践摸索与经验总结,党中央最终将农地三权分置确定为新时期我国农地权利制度改革的指导方针。农地三权分置的制度价值为保障公平,注重效率;制度功能为实现农地规模化经营,破解农地融资困境,强化农地权利的财产属性。2017年7月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该修正案(草案)在既有《农村土地承包法》基础上增设第六条,就土地承包权与土地经营权的内容做出相关规定。该修正案(草案)的拟定标志着农地三权分置正式列入立法议程。农地三权分置政策向可运作的法律机制转化,应当以坚持农地集体所有权为前提,以稳定农地既有权利关系为基础。遵循这一原则,农地三权分置制度的实现模式可以概括为“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物权法》中规定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对应农地三权分置法律政策中的“所有权”,土地经营权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行使其权利,设定的次级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应的是政策上的“承包权”。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基础性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是该权利派生出的用益物权,土地经营权则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派生出的次级用益物权。土地经营权的权利客体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农地三权分置制度的法律构造可以概括为“落实集体土地所有权、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建构土地经营权”。未来改革应当从以上三方面入手,完善我国农地法律制度建设。就落实集体土地所有权而言,虽然该权利是《物权法》规定的既有权利类型,但是该权利在实践中依然存在权利主体不明确、权能残缺、权利行使程序不健全三方面问题,进而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极度虚化、弱化,难以发挥其应有功能。针对上述问题,落实集体土地所有权,首先,未来我国民法典物权编、《农村土地承包法》应当进一步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进行法人实体化改造。结合我国农村生产生活实际以及《民法总则》法人制度的相关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应当归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而实现权利主体具体化的目标,解决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虚位的问题。其次,未来我国民法典物权编、《农村土地承包法》在确认集体土地所有权具有占有、使用、收益三项权能的前提下,应当进一步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处分权能的具体内容,解除法律对权利主体行使这一权能的不当限制。再次,未来我国民法典物权编、《农村土地承包法》应当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利行使的程序,确保集体成员享有对集体土地经营、管理以及处分的参与权、知情权,实现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行使权利的独立性、规范性,防止行政权力的不当干预。就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言,虽然《物权法》赋予土地承包经营权以法定用益物权地位,但是《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发包方调整承包地的法律规定不尽合理,实践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定、流转受到行政权力的不当干预。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用益物权属性需要进一步强化。就建构土地经营权而言,土地经营权的设定一旦登记,记载于土地权利登记簿,土地经营权即获得第三人不得侵害的效力。在立法论层面,未来我国《民法典》应当突破权能分离理论、用益物权客体限于有体物观念的限制,以权利行使作为土地经营权设定的理论依据,将土地经营权上升为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客体的法定的用益物权,进而实现土地经营权的法定化。农地三权分置法律制度的确立必然对我国既有农地权利体系产生积极影响。具体而言,这一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以土地经营权为客体的农地权利抵押制度的确立;二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以为继承人设定土地经营权的方式实现农地权利的继承。
《中国乡镇行政管理研究》课题组[4](1998)在《中国乡镇行政管理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总论乡镇政权是国家最基层的权力机关,是贯彻党的方针政策的落脚点。加强乡镇政权行政管理研究,是充分发挥乡镇政权及村社组织职能,深化农村改革,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保证。一、深化乡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管理体制的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的...
应建均[5](2018)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主体确定及其实现》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对我们大多数人而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一个既熟悉又陌生的事物。20世纪50年代以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直是影响我国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组织,是乡村微观经济组织体系中的重点和难点之一。然而1978年以来,随着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的推行与深化,以及乡村治理体制的变化与更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逐渐“淡出”了人们的视线,成为了一个几乎纯粹概念意义上的存在,没有一部法律对其内涵、范围等作出权威的规定和解释,法律制度建构十分粗糙。近年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正在悄然改变,政策法律背景也在深刻发展。一方面,国家政策、文件连续聚焦并不断部署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与立法完善问题;另一方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了进入《民法总则》的机会,被确立了法人的民事主体地位。因此,系统研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主体制度及其如何实现,于当前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和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除引言和结语外,正文共六个部分。第一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历史变迁与启示。当前,人们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事实性存在极大困惑。一方面,在农业经济统计层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数量及其运行情况总体稳定,稳中有升;另一方面,在理论判断层面,学者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事实属性普遍持悲观的态度,或者认为已被取消,或者认为不复存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一个动态演进的历史性概念,必须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史的纵向角度去理解其核心要义,评定其事实属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起源于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根据组织形式的差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历史变迁可以分为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人民公社以及改革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四个主要阶段。其中,人民公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结构形塑了当前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格局。第二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涵辨析。当前,法律界以及地方立法中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定义卷轶浩繁,林林总总。归纳而言,比较有影响的定义范式主要有“广义——狭义”、类型化和特征描述三种。综合比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定义的优劣,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种属序列,“农村”、“功能特殊性”以及“社区性”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定义的必备“种差”。因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在乡镇人民政府管辖的区域,以村民小组、行政村、乡(镇)等社区为单位建立,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和服务集体成员的经济组织,同时承担一定的集体公共社会功能。第三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化及其证成。由于理论准备不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化存在重大理论分歧。实践中,全国规范性文件缺位,各地规定相互矛盾,存在立法困惑和制度缺陷。因此,在民法典编纂前、民法典编纂过程中以及《民法总则》通过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化并不是一项高度的立法共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化具有必要性,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争取平等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实现物权主体统一于民事主体的需要,是因应国家政策,平衡改革探索和于法有据关系的需要,是推进中国农村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化具有可行性,从政策引领、实践探索、历史渊源和时代契机等方面,都是可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化的基本选项是特别法人。第四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特别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作为特别法人,它的特别性是其得以独立于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能够独立建构的基础和依据,也是进行自我肯定的最简单办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特别性反映在多个方面,具体表现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管理的财产性质的特别性、承担的职能的特别性、设立的特别性、终止的特别性和成员的加入和退出的特别性五个方面。同时,从特别法人内部的视角来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还存在与其他三种特别法人类型(机关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的内在特别性,需要体系上的补充。第五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组织形式。依据民法的主体规则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组织形式予以明确,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改革的核心问题。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农民专业合作社、乡镇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以及名为“XX(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组织并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可选择的组织形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组织形式选择应当贯彻组织形态法定缓和论,最具法律意义的因素是设立目的和意欲从事的活动类型。在恪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私法性、独立性、社区性的基础上,且有合适的方式予以公示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可采取多元化的组织形式,包括经济合作社、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以及公司、企业形态。第六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实现机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主体层级、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股权设置与管理、成员大会的决议机制以及经营管理机制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实现机制完善中的五个重大争议问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级组织的形成经历了发展变化的过程,不宜一般性地取消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或组集体经济组织。三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格局正在被逐渐打破,应当根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的不同归属、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同情形,具体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主体层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成员资格应当采“生活保障+户籍”的双重标准:第一层次,以是否依赖农村集体土地为基本生存保障界分“全民”与“集体”,解决特定自然人“是否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成员”的问题;第二层次,以户籍界分“集体”与“集体”,解决特定自然人“属于哪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问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股权设置应以成员股为主,成员股的种类、集体股的设置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成员民主讨论决定,并以贯彻动态管理模式为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成员大会的决议机制应当坚持“一人一票”为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经营管理机制可采自营或他营模式,他营模式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是作为一种利益分配机制而存在的法人实体。
李树静[6](2020)在《当代中国农村契约秩序研究 ——以北京市延庆区为样本》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契约是当事人对交易标的达成基本共识基础上的交换关系。“契约秩序”意指特定社会组织通过契约安排所达成的运行状态。全方位贯穿于农村生产生活中的契约,既内生于农村社会,又与国家权力密切关照,构建了当代中国饶有特色的农村契约秩序。通过契约实现产权价值,是契约秩序的内在功能,契约的缔结形式、内容、契约的履行和纠纷解决方式,是契约秩序的外在表现。本文以北京市延庆区为样本,将当代中国农村契约分为公共事务契约、私人事务契约两大板块,从三个层面对农村契约秩序加以梳理和分析:第一,通过翔实的数据和鲜活的事例展现当代中国农村契约的基本样态;第二,以产权相对性理论为基础,阐释当代中国农村契约秩序在实现产权价值功能方面的实然与应然状态;第三,通过分析契约秩序所具有的系统性特征,从农村秩序系统的外在表征,即农村契约的形式与内容、农村契约的履行、农村契约争议解决三个维度,论证农村契约秩序的法治化问题并提出相应建议。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研究北京市延庆区农村公共事务契约基本样态。农村公共事务契约以农村集体经济合同为主,因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统称“村民自治规约”)建立在村民合意基础上,并且作为村民自治领域极其重要的社会规范,对包括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在内的农村公共事务契约具有极其重要的影响,本章将二者共同作为研究对象,通过对2019年1月前延庆区尚在履行中的四类集体经济合同(资源类合同、资产类合同、资金类合同和其他类合同)基本样态进行分析,发现作为当代中国农村的主要契约类型,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存在多方面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一是代表“村集体”行使产权人权能的主体混乱,村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关系不清;二是政府对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内容或过度规制,或监管不足,其中,乡镇政府审批和备案流于形式的现象较为突出;三是已签约的村集体资源、资产闲置率较高,产权价值未能充分实现;四是合同内容违法者不在少数,集中体现在合同期限超过法律规定、违反土地用途管制法规(尤其是在未履行转批手续的情况下将农用地用于非农建设);五是农村集体经济合同面临口头形式不稳定、书面形式不完善的双重挑战。通过对延庆区现存村民自治规约体例形式、内容、制定实施程序的分析,发现尽管随着国家对乡村治理关注程度的加深,村民自治规约的规范化水平有所提高,但目前延庆区村民自治规约的共通问题是:不能充分体现“民意”,村干部、政府的意志过多注入,尤其是村干部与村民代表组建的利益共同体,凌驾于村民之上操纵村民自治决定的情况仍很突出。另外,村民自治规约的频繁变动、村民自治规约与法律难以有机协调,法律法规对于村民自治规约侵犯村民基本权利的救济途径不畅,导致维权之路步履维艰,也是困扰延庆农村的重大难题。第二章,研究北京市延庆区农村私人事务契约基本样态。家庭承包土地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具有社会保障属性的用益物权,与之相关的农户家庭承包合同、土地流转合同、农村房屋宅基地买卖合同,直接影响农村社会的稳定与发展。本章梳理了延庆区此三类农村私人事务契约及相关制度的演进脉络、契约的稳定性与规范化程度,认为农户家庭承包契约秩序相对稳定,以出租为主要方式的土地流转需要通过村集体实现,延庆区土地大多流转给企业和政府相关部门用于造林绿化,土地流转存在区域差异,并且土地流转合同不规范现象普遍。尽管国家对农村房屋宅基地买卖施加诸多限制,但延庆区此等交易意愿强烈,受内生传统规则、外在法律规制以及时代发展进程多重影响,通过契约所交易的农村房屋宅基地因环境而异,相关买卖契约样态不断演变,现实中的农村房屋宅基地的权利主体多元、用途一主多辅。农村家事契约兼具人身属性和财产属性,延庆区农村普遍存在婚约,相应制度调整需求强烈,广泛的“假离婚”现象冲击着当地社会秩序的公平与稳定,父系传统下准契约性质的传统分家协议,逐渐被父系传统弱化下具有契约特征的当代分家协议所取代。第三章,分析农村契约秩序的功能:实现产权价值。农村契约秩序形成的前提是存在用于交换的产权,农村契约秩序的功能在于通过契约交换实现产权价值。以产权相对性为理论基础,本章对村集体资产、家庭财产、宅基地以及农用地的产权内容、产权限制及其价值实现方式展开研究。村集体对其资产所享有的所有权,受到承包权、经营权制约,最终收益权及其处分决策权属于村集体成员。有资格代表村集体行使产权人权能的法律拟制主体包括村民委员会和集体经济组织,二者之间的界分无论在法律规范层面还是在现实执行层面,都不清晰。避免村民委员会和集体经济组织在代表村集体过程中出现僭越,确保村集体意志的载体(包括但不限于村民自治规约)真实反映其成员的集体合意,有赖于村级民主程序的正常履行,解决之策在于不断完善法律体系、加强司法审查力度、推动行政干预恰当有据。家庭财产的产权价值实现方式研究,建立在家户关系、家庭结构分析基础上,由于中国农村家庭财产价值实现方式具有契约化特征,应以尊重家庭成员的契约自由为根本原则,但当此等契约严重扭曲了社会公认的价值理念时,需要外部权威力量及时恰度介入。在宅基地产权价值实现方式一节,首先阐述了宅基地产权限制政策的演变过程,推导出2018年后宅基地三权分置与农房使用权放活之必要性,借助宅基地“三权”的具体权利内容分析,建议通过宅基地使用权附条件入市,实现农村房屋和宅基地产权价值的最大化。关于农用地的产权价值实现研究,首先以翔实的数据论证了当前农用地产权价值实现状况,进而分析认为当前中国农村存在一定程度的产权价值攫取问题,建议构建尊重产权人意愿、集体积极参与、国家适度干预和社会广泛动员的农村契约秩序。第四章,论证农村契约秩序的法治化。农村契约秩序具有自成一体的系统性特性,该系统的运作全部围绕契约铺开,契约的形式与内容、契约的履行与争议解决,共同构成了农村契约秩序系统的外在表征。本章通过对农村契约形式与内容的法律规制及实然状况分析,从法治化角度提出对策建议。与静态展现农村契约秩序的契约形式与内容不同,契约的履行和争议解决更多关照动态运作中的农村契约秩序。分析发现,当代中国农村公共事务契约履行状况较好,土地流转合同履行状况不稳定,农村房屋宅基地买卖契约履行状态欠佳。提升农村契约履约水平,有赖于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本章聚焦于公权机关对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所应发挥的作用,建议政府强化程序性服务与指导、法院建立裁判文书依申请公开制度、检察机关配合公益组织推动农村环境公益诉讼以及监察机关强化村干部监管。为稳定农村契约秩序,本章提议构建农村契约纠纷的多元解决机制,以解决当前以与村民自治规约相伴的农村公共事务契约纠纷、村民自治规约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国家法律刺激下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农民工合同纠纷和农村家庭契约纠纷为主要类型的农村契约争议。所构建的农村契约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应科学定位及有效发挥现有解决方式的作用,司法机关在充分履责的基础上坚守底线,行政裁决与行政复议机构回归为民服务定位,信访部门在发挥纽带职能的同时强化问责,各级调处机构在前线冲锋陷阵将矛盾消解于基层,而农村契约的缔约者自行解决纠纷,至少通过提高缔约能力、强化留痕观念减少纠纷,方为根本之策。农村契约纠纷多元解决机制,需要通过统一尺度、搭建平台,信息共享、引导到位,村为平台、各方辅助的方式协调互动,形成农村契约纠纷化解共同体。
潘海莉[7](2019)在《特克斯四苏木沙毕纳尔文化变迁研究 ——以呼吉尔特蒙古民族乡为例》文中研究说明本研究以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特克斯县呼吉尔特蒙古民族乡的沙毕纳尔为主要考察对象,以该乡的呼吉尔特村、库热村、巴合勒克村(多勒肯村)为田野调查点。从民族学的视角出发,以文化变迁、社会记忆和族群认同等相关理论为依据,结合文献资料和田野调查,将他们的历史迁徙轨迹进行详细的梳理,力图清晰的还原其历史过程。重点考察这一群体的物质文化、精神文化、制度文化变迁过程,尝试分析其发生变迁的轨迹、原因等,最终完成特克斯四苏木沙毕纳尔民族志的写作。希望本研究能为其他与之类似的群体,在研究生存与发展过程中提供参考。地处伊犁腹地的特克斯县呼吉尔特蒙古民族乡境内,保存了特克斯四苏木沙毕纳尔的生活、艺术、生计方式、藏传佛教、民间信仰等内容的文化形态。本研究首先厘清特克斯四苏木沙毕纳尔的历史源流及发展过程,力图呈现其详细的发展轨迹。在其历史基础上,根据不同时期的文献资料最大程度的还原其各历史节点的文化镜像。最终,本研究通过对特克斯四苏木沙毕纳尔文化变迁过程进行分析和思考。文化变迁作为一种绝对存在的文化状态,是文化进行结构性调整的动态过程。独特的文化无疑是民族赖以生存和发展的依据,特克斯四苏木沙毕纳尔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与周围的民族或其他外来文化接触,出现文化涵化现象。在主观与客观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导致四苏木沙毕纳尔的传统文化发生一定的变化,这是顺应历史潮流的变革,人们在不断的发展过程中自然而然的对文化进行传承或改变。本研究的价值在于:一、在笔者之前学术界尚无人对此群体进行综合性研究,因此本研究有助于学者了解特克斯四苏木沙毕纳尔这一群体;二、纵观当今世界,任何一个民族都面临着如何在现代化浪潮中生存,并与其他民族在文化互动过程中保存自我,达到共同繁荣的问题。本研究中展现出特克斯四苏木沙毕纳尔在现代化转换中面临的挑战,传统民族文化如何应对现代化、全球化的冲击。可以启发我们在文化发展的进程中,民族文化如何实现可持续发展,在现代化进程中寻找一条生存之路。
胡穗[8](2004)在《中国共产党农村土地政策的演进 ——从农村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角度进行考察》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土地是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农民最可靠的生活保障。在中国这样一个农民占绝大多数人口的国家,农村土地政策的正确与否,关系到我们党的事业的兴衰成败。这是中国共产党长期实践的一条基本经验。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是这样,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也是这样。 本文以马克思主义为根本指南,本着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主要运用历史分析与结构分析相结合、规范研究与实证研究相结合、宏观研究与微观研究相结合的研究方法,通过广泛收集、系统梳理和理性解读中国共产党的农村土地政策史料,从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和经营权角度来理顺党的农村土地政策演变的基本脉络,分析党在各个历史时期的农村土地政策的基本特点,总结党制定农村土地政策的基本经验,并以此来展望党的农村土地政策的发展走向。 文章以建党初期党的农村土地政策主张为起点,以党的农村土地所有权政策和经营权政策的变化为线索,将党的农村土地政策的演变分为三大阶段,即:建党初期到建国后土地改革完成时期(1921年—1953年)“农民个体所有,家庭自主经营”的农地政策;农业合作化运动开始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夕(1953年—1978年)“劳动群众集体所有,集体统一经营”的农地政策;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1978年至今)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的农地政策。而每一阶段的农地政策又是由若干具体政策发展演变而来的。如“农民个体所有,家庭自主经营”的农地政策经历了“限租、限田”,“耕地农有”,“减租减息,交租交息”,“耕者有其田”等四个小阶段的演变过程。“劳动群众集体所有,集体统一经营”的农地政策也是由“农民个体所有,劳动互助”的互助组农地政策向“农民个体所有,统一经营”的初级社农地政策发展演变,再向“劳动群众集体所有,集体统一经营”的高级社农地政策发展演变并最终发展演变成为“劳动群众集体所
鲁芳[9](2013)在《双城市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调查报告》文中指出随着国家扶持粮食主产区的农业生产、免税并提供补贴等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政策的出台,各方主体承包土地的积极性空前高涨,使农业生产农民增收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好形势。但是,由于土地被作为一种特殊的生产资料,在新税制政策与调节下,土地的投入与产出效益比大幅度提高,在激发农民生产热情,调动农民承包土地,依靠土地劳动致富积极性的同时也造成了许多因土地承包、土地流转问题引发的合同纠纷,给农村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带来了诸多不利影响。如何妥善化解这些矛盾纠纷,正确引导和利用好广大农业经营主体在政策刺激下为新农村建设所迸发出来的生产热情是一个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本文选取双城市发生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为对象进行分析。双城市是黑龙江省会哈尔滨市的卫星城市,农业资源丰富,是国家重要的商品粮生产基地。近年来,因农业生产经营方式和国家、省、市农业政策的更新,土地承包关系出现新的变化,围绕土地承包合同出现的纠纷不断涌现,法院审理的此类案件成逐年递增之势。这在黑龙江农业大省内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因此,本文将在当前承包制度框架下展开具有针对性和现实性的研究,通过分析总结实际案例,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类型、产生原因等内容进行剖析,并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此类纠纷的对策,从而为此类矛盾的积极解决提供积极思路,为司法实践提出可行性建议。
李卫平[10](2015)在《回到“集体化”:国家政治主导下郝庄的经济变革》文中指出社会转型期的中国乡村经历了前所未有的分化与重组。特别是中国共产党建立之政权对乡村的改造较为成功,使乡村社会演变表现出现代潮流的强劲势头,乡村经济在国家政治的主导下实现了“离土不离村”的现代商品经济运行模式。深处内陆省份山西太原的郝庄,同样经历了中国共产党对其秩序的构建及其乡村经济的改造,如土地改革、合作化运动及集体化经济等政治行为主导下的经济变革,中国共产党的政治意图基本得到实现,但乡村经济并没有走上现代化的发展道路,而且农民生活也并未获得多少改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惠农政治的推行,务实经济政策的先后出台,郝庄以此为契机,经济层面实行了大包干与去集体化,乡村经济较前有所好转。后来,又在兴办乡镇企业思路的引导下,郝庄凭借其优越的地理环境,紧扣太原城市化建设的脉搏,创办了许多工厂,而工厂却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下纷纷关门。然而,郝庄又在乡村经济选择自主性增强的情况下,在偶然的机遇中发展了以服装商贸为主的现代服务业,完成了乡村经济结构的转型,成功实现了乡村的城市化和非农化,并使一个传统的乡村社会融入了大都市行列。同时,又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渐渐成熟及其体制的深入改革,郝庄具有现代经济特征的集体经济进行了改制,实行了股份制的运作机制,推动了乡村经济的再次转轨,使乡村经济又重归“集体化”。然而,它也伴随着集体经济私有化问题的出现,从而使不同利益群体围绕再“集体化”问题展开了权力与利益的较量,而村庄亦受利益驱动的影响内部分化日益严重,乡村的现代性进一步强化。但是,郝庄在经济变革中却由集体化又回到了“集体化”。而股份制改造和现代意义上的集体产权之建立是乡村再“集体化”实现的重要途径。由于太原服装城集团的公司化改制,将郝庄村的农民集体改造成了整体式的人格化代表,且它在法律意义上成为现代公司的集体式股东,以郝庄村农民集体整体为公司股东的集体财产权利制度形成。此外,村民股东分红制度的确立也保证了再“集体化”过程中村民对集体财产收益索取权的实现,进而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法律化、市场化、集体产权所有及集体共同享有收益的“集体化”。另从区域经济发展模式看,郝庄乡村经济的成功转轨在山西独一无二,从全国来看它也是较有代表性的,与华西村等模式截然不同,郝庄模式是在国家政治强制导向下由出租集体土地向非农化的转变,从而利用城中村的优势发展起具有集体经济性质的现代服装市场,成功融入城市体系。鉴于郝庄经济变革及其产生的社会效应,笔者认为中国乡村走现代产权意义上的经济合作化道路仍不失为一条有效的经济变革之路。然而,这两种集体化又有着本质上的区别,主要表现为:(1)从产权意义讲,二者都是集体所有制,在演变轨迹上有一定的承继性。只是前者是国家直接控制下的集体所有,政治主导一切,而后者是村自治控制下的所有制,具有现代法律意义上的集体所有制;(2)合作行动不同。非农化过程中的合作行动显然不同于中国农村以往合作制时期和公社制时期的剩余劳动力转移到非农产业的方式,且不是以集体制的方式将他们固定在农村和农业上,而是建立在既承认个人所有又强调法人成员共同占有基础之上,虽事实上个人不会终止合作,但个人有权选择是否终止合作,这就完全避免了合作制时代因个人所有权不明确、吃大锅饭又不允许退社而造成的消极怠工;(3)集体财产收益权的归属不同。农民集体对土地的所有权决定了郝庄城市化进程中的利益分配格局,且由此奠定了郝庄资本积累和再“集体化”的基本路径——即农民集体是集体性土地的合法享受者,而且也是集体土地所创造资本再次运营和积累的唯一合法享受者;(4)合作组织发生显着变化。新的村社区形态和组织要素并不是完全被结构出来的而是不断被建构出来的,它们不是原来结构的重现和恢复而是在重建的基础上有许多创新。此外,郝庄虽又重归“集体化”,并创造了乡村经济的奇迹,但未来发展存在的忧患也不少,主要表现为:(1)如何很好地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特别是国家政治与乡村经济的关系。在当今市场经济的高效运行中,国家政治虽对经济干涉趋于弱化,且经济主体角色也发生显着变化,但实际情形是国家政治一直都在影响着乡村经济之演变,只是它对经济的干预及所采取的表现手法不像以前那么猛烈甚至专断而已;(2)集体合作组织的活力能够保持多久仍是一大困惑。股份制的实行尽管是走现代企业经营模式的一个良好表现,但问题是仅有现代经营意识是不够的,对企业的管理能力到底如何,还有待于在实践中进一步检验;(3)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影响及中国市场经济的逐步成形,郝庄服装市场面临的竞争越来越大,尤其是电子商务给它的压力特别大;(4)郝庄原有村落共同体的消亡和社会的严重分化正在蔓延。尤其是随着现代社区居住环境的形成,贫富差距的拉大,及村民之间社会交往的减少,导致乡村的小社会日益分化,郝庄将慢慢变成一个符号,而不是一个有内聚力的村落。这些问题的有效克服和解决或许是保持郝庄“集体化”经济活力首要考虑的因素。
二、百户农民道农业承包合同(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百户农民道农业承包合同(论文提纲范文)
(2)2008年中国农村土地使用权调查研究——17省份调查结果及政策建议(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
二、调查方法和样本结构 |
(一)调查方法 |
(二)样本分布 |
(三)样本结构 |
三、30年土地使用权不变政策的落实状况 |
(一)农民对30年不变政策的了解 |
(二)土地承包合同和证书的发放 |
四、中国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及变更 |
(一)农地使用权的流转交易 |
1. 集体出租土地 |
2. 农户土地流转 |
(二)土地调整 |
(三)土地征收 |
1. 征地概况 |
2. 征地补偿 |
3. 征地程序 |
五、农地确权、农地流转与农地投资 |
(一)农户的土地投入及其影响因素 |
1. 农户的土地投入情况 |
2. 土地承包合同和证书的发放对土地投入的影响 |
3. 农地流转与土地投入的关系 |
(二)土地确权对农地流转的影响 |
(三)土地确权与农民信心 |
六、结论与建议 |
(一)逐步赋予农民对其耕地的永久权利 |
(二)明确禁止各种形式的土地调整 |
(三)尽快立法以走出征地困境 |
(四)借鉴试点地区经验,全面开展土地确权活动 |
(五)明确允许农地抵押,唤醒沉睡资本 |
(六)加强有关农地产权政策的宣传和监测 |
(3)农地三权分置制度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论文的基本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农地三权分置制度的设计路向 |
一、农地三权分置制度确立的前提基础 |
(一)农地三权分置制度确立的现实依据 |
(二)农地三权分置制度确立的政策依据 |
二、农地三权分置制度的确立与农地权利财产化 |
(一)农地权利财产化对农地三权分置制度确立的指引 |
(二)农地三权分置制度确立对农地权利财产化的促进 |
第二章 农地三权分置制度的实现模式 |
一、农地三权分置制度实现模式的争议与问题 |
(一)承包权与经营权的法律性质 |
(二)承包权与经营权的关系定位 |
二、农地三权分置制度实现模式的可行方案 |
(一)农地三权分置制度实现模式的应然选择 |
(二)农地三权分置制度实现模式面临的障碍及突破 |
第三章 农地三权分置制度的法律构造 |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落实 |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形成的历史脉络 |
(二)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运行困境 |
(三)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充实完善 |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稳定 |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实现稳定的必要条件 |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实现稳定的制度措施 |
三、土地经营权的建构 |
(一)现代登记技术视域下的土地经营权 |
(二)土地经营权的法定内容 |
第四章 农地三权分置制度的体系效应 |
一、农地三权分置与新型农地权利抵押制度的确立 |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实践的评价与反思 |
(二)土地经营权抵押制度的价值与结构 |
二、农地三权分置与农地权利继承的实现 |
(一)农地权利继承现状的法律分析 |
(二)农地三权分置对农地权利继承的推进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4)中国乡镇行政管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总论 |
一、深化乡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管理体制的形成 |
1. |
2.人民公社时期的政社合一体制。 |
3.现行乡 (镇) 体制 |
(二) 我国乡镇行政效能的现状分析 |
1.乡镇政府在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管理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
2.乡 (镇) 政府行政效能的制约因素 |
(三) 深化乡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思路 |
1.大刀阔斧裁减冗员全面推行乡镇机关精兵简政 |
2.实行乡镇党委政治领导下的党政分开。依法加强乡镇政府机构的职能 |
(1) 从认识上明确乡镇党委对政府的领导是政治领导。 |
(2) 理顺党政关系的两种过渡模式。 |
3.改革乡镇“条块分割体制实现乡镇政府的权力归位 |
二、继续转变乡镇政府职能推动农村两个根本转变 |
(一) 我国乡镇行政职能的历史变迁 |
1.农村社会结构的巨变 |
2、农村所有制结构的变革 |
3.农民的分化呈现多元化 |
4.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长期稳定 |
(二) 继续转变乡镇政府职能的客观必然 |
1.经济体制的转变要求政府职能转变 |
2.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要求转变政府职能 |
3.农村现代化的客观进程要求转变政府职能 |
4.农村社会结构的变化要求转变政府职能 |
(三) 市场经济条件下乡镇政府职能定位 |
1.政府在农村经济和社会管理上的职能定位 |
2.乡镇政府的职能定位 |
(四) 乡镇转变职能的基本内容 |
1.实行政企分开 |
2.经济调控。 |
(1) 乡镇财政调控。 |
(2) 乡镇金融调控。 |
(3) 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 |
三、加强村级管理方式研究——从行政机构到自治组织 |
(一) 我国村级管理现状及依据 |
1、我国村级管理概况。 |
(1) 村级自治形式。 |
(2) 行政管理形式。 |
(3) 混合管理形式。 |
2.现实依据 |
(1) 村级自治形式: |
(2) 行政管理形式。 |
(3) 混合管理形式。 |
(二) 目前村级组织的运行状况和改革设想 |
1.目前的村级组织实质上仍是一级非完全性的行政机构 |
2.乡村之间因为职责上的矛盾而产生了体制变形 |
3.自治职责不明加剧了村级组织管理功能的弱化和农民的分散发展 |
4.集体经济的薄弱和自治意识的淡薄制约着农村自治建设 |
(三) 把村务公开作为推进村民自治的突破口 |
1.村务公开是村民自治的内容。 |
2.村民自治是村务公开的前提。 |
3.村务公开是村民自治的需要。 |
4.村民自治是村务公开的保障。 |
(四) 强化村规民约完善基层民主制度 |
四、加强乡镇行政管理素养, 提高乡镇行政管理水平 |
(一) 乡镇行政管理的思想基础建设 |
1、加强乡镇公务行为自律机制建设 |
(1) 思想道德建设 |
(2) 行政道德建设 |
(3) 行政道德修养 |
(4) 行政科学素养 |
(二) 乡镇行政执行的特点与要求 |
1.乡镇行政执行的特点: |
2.乡镇行政执行中的问题。 |
3.乡镇行政执行的要求 |
4.乡镇行政执行与创办示范基地 |
(三) 探索乡镇行政管理工作的科学方法 |
五、科学评价乡镇行政效能, 实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
(一) 建立科学的行政效能评价指标体系 |
1.评价的指标体系 |
2.评价标准的误区 |
(二) 在评价乡镇行政效能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
1.注意近期与远期的一致性。 |
2.注意局部与全局的统一性。 |
3.正确看待组织与个人的工作成果与绩效。 |
4.注意分析原因与结果。 |
5.正确看待潜在绩效和显着绩效。 |
6.上级评价与下级评价并重。 |
(三) 实现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持续发展 |
1.全面搞好乡镇精神文明建设 |
(1) 明确职责, 要把搞好农村精神文明建设作为自己的重要职责。 |
(2) 结合实际, 认真贯彻“重在建设”的精神文明建设的指导方针。 |
(3) 以人为本, 发挥农民群众在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主体作用 |
2.推进农业和农村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
(1) 从指导思想上确立可持续发展的方略 |
(2) 理顺可持续农业发展的政策法律环境 |
(3) 围绕可持续发展进行一次农业科技革命 |
(4) 按可持续发展思路整体开发、改善、保护整个国土资源 |
(5) 加强可持续农业与农村发展10项建设 |
乡镇行政管理历史沿革和基本特点 |
一、乡镇行政管理的历史沿革 |
(一) 中国封建社会的乡制 |
1、秦汉的“乡亭制”。 |
2、魏晋南北朝之乡制。 |
3、隋唐的乡里行政组织。 |
4、 |
5、明代的乡制, 明朝是我国封建专制主义高度发展的朝代。 |
6、清朝之乡制。 |
(二) 国民党统治时期的乡镇行政制度 |
(三)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的乡镇建制 |
1、土地革命时期根据地“议行合一”的乡苏维埃 (1927—1937) |
2.抗日战争时期各根据地的乡镇建制 (1937—1945) |
3.解放战争时期的乡镇建制。 |
(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乡镇建制 |
1.建国至人民公社化前的乡镇建制。 |
2.人民公社时期的政社合一体制 (1958—1983) 。 |
3.现行乡镇体制 (1983至今) |
二、乡镇行政管理的基本特点 |
1.管理对象的直接性。 |
2.管理渠道的终端性。 |
3.管理内容的聚集性。 |
4.管理方式的具体性。 |
农村社会变迁与乡镇政府职能转变 |
一、农村社会变迁与乡镇政府职能的相关性 |
(一) 制度变迁对农村社会结构的影响 |
(二) 农村社会变迁的主要表现及其关联 |
三、政府在农村社会变迁中的作用 |
二、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继续转变乡镇政府职能的经济和社会基础 |
(一) 经济体制的转变要求政府职能 |
(二) 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要求转变政府职能 |
(三) 农村现代化的客观进程要求转变政府职能 |
(四) 农村社会结构的变化要求转变政府职能 |
三、市场经济条件下乡镇政府职能定位 |
(一) 政府在农村经济和社会管理上的职能定位 |
1.保护产权。 |
2.提供公共产品。 |
3.保护资源与环境。 |
4.稳定和管理市场。 |
5.收入再分配。 |
(二) 乡镇政府的职能定位 |
1.执行职能。 |
2.建设职能。 |
3.服务职能。 |
4.协调职能。 |
5.监督职能。 |
6.治安职能。 |
四、继续转变乡镇政府职能的对策研究 |
(一) 转变乡镇政府职能应理顺四种关系 |
1.正确处理党政关系, 加强乡镇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 |
2.理顺政企关系, 加强政府对企业的宏观管理。 |
3.依法整合乡村关系, 有效发挥乡镇政府职能。 |
4.合理解决县乡关系, 健全和完善乡镇政府职能。 |
(二) 转变乡镇政府职能应解决两对矛盾 |
1.职能扩张与财政制约的矛盾。 |
2.职能转变与行政环境的矛盾。 |
乡镇行政决策执行与控制 |
一、乡镇行政运行机制 |
(一) 行政运行机制的含义 |
(二) 行政运行机制的内容 |
1.行政运行的权力调整机制。 |
2.行政运行协调机制。 |
3.行政运行激励机制。 |
4.行政运行适应机制。 |
5.行政运行的约束机制。 |
(三) 乡镇行政运行机制要素简析 |
1.乡镇行政运行主体要素。 |
2.乡镇行政运行动力要素。 |
3.行政运行控制要素。 |
4.行政运行程序要素。 |
5.行政运行保障要素。 |
二、乡镇行政决策 |
(一) 乡镇行政决策的范围 |
(二) 乡镇行政决策的特点 |
(三) 乡镇公共决策过程 |
(四) 乡镇日常决策的主要方法 |
(五) 乡镇决策的主要问题 |
(六) 乡镇行政决策面临的矛盾 |
三、乡镇行政执行 |
(一) 乡镇行政执行的特点 |
(二) 乡镇行政执行中的问题、原因与对策 |
(三) 乡镇行政执行的要求 |
(四) 乡镇行政执行与创办示范基地 |
四、乡镇行政控制 |
五、乡镇管理体制改革与行政运行 |
(一) 乡镇与县级条块关系 |
(二) 乡镇党政关系 |
(三) 乡镇政企关系 |
(四) 乡镇行政管理与村级自治的关系 |
(五) 解决县乡条块矛盾的设想 |
(六) 乡镇行政体制改革的依据 |
1.一个理论依据。 |
2.实践依据。 |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主体确定及其实现(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之缘起 |
二、文献综述: 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研究现状 |
三、关于本文的四点说明 |
第一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历史变迁与启示 |
第一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事实性的困惑 |
第二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历史变迁 |
一、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历史起源的不同学说及分析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历史阶段 |
第三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历史变迁的启示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一个动态演进的历史性概念 |
二、人民公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结构形塑了当前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格局 |
第二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涵辨析 |
第一节 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范式 |
一、基于内涵和外延的范围大小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
二、基于类型化方法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
三、基于特征描述法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
第二节 本文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定义的选择 |
一、如何选择定义的范式 |
二、特征描述法再评价: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本质要素 |
第三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含义 |
第三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化及其证成 |
第一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事主体地位的理论争议 |
一、民法典编纂前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事主体地位的观点概览 |
二、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事主体地位的不同方案 |
三、《民法总则》通过后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事主体地位的立法审视 |
第二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化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化的必要性分析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化的可行性分析 |
第三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化选项——特别法人 |
第四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特别性 |
第一节 特别法人的提出与解释困惑 |
第二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特别性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设立的特别性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终止的特别性 |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成员加入和退出的特别性 |
第三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与其他特别法人的关系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与机关法人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与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
第五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组织形式 |
第一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组织形式的实践考察 |
一、经济合作社 |
二、股份经济合作社 |
三、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 |
四、村社一体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
五、公司 |
六、乡镇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 |
第二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组织形式的理论梳理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组织形式的现实样态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组织形式的改革方略 |
第三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组织形式的选择 |
一、实践之评析与理论之反思 |
二、选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组织形式的原则与因素 |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与多元化组织形式 |
第六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实现机制 |
第一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主体层级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主体层级:文本分析与实践探索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主体层级的改革及评析 |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主体层级的设立 |
第二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成员资格认定的地方立法探索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成员资格认定的司法实践 |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成员资格认定的应然标准 |
第三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股权设置与管理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股权设置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股权管理 |
第四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成员大会的决议机制 |
第五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经营管理机制 |
结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中国民法典表达、制度配套与法人制度再体系化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中国民法典表达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制度配套 |
三、《民法总则》法人制度再体系化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6)当代中国农村契约秩序研究 ——以北京市延庆区为样本(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问题缘起:农村秩序具有契约偏好 |
一、农村契约具有构造社会秩序的作用 |
二、诸多与农村契约相关的问题有待解决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目的与研究内容 |
一、研究目的:推动当代中国农村契约秩序的功能实现和法治化 |
二、研究内容:农村公共事务契约和私人事务契约 |
第四节 核心概念界定 |
一、“契约”及其与“合同”的异同 |
二、农村契约 |
三、农村契约秩序 |
第五节 研究方法与创新之处 |
一、研究方法 |
二、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北京市延庆区农村公共事务契约基本样态 |
第一节 农村集体经济合同 |
一、资源类合同 |
二、资产类合同 |
三、资金类合同 |
四、其他类合同 |
第二节 契约合意下的村民自治规约 |
一、延庆区村民自治规约的总体样态 |
二、村规民约 |
三、村民自治章程 |
四、村民(代表)会议决议 |
第二章 北京市延庆区农村私人事务契约基本样态 |
第一节 农户家庭承包及流转合同 |
一、农户家庭承包合同 |
二、土地流转合同 |
第二节 农村房屋宅基地买卖契约 |
一、农村房屋宅基地买卖意愿强烈 |
二、农村房屋宅基地买卖契约基本样态 |
第三节 农村家事契约 |
一、婚姻契约 |
二、分家协议 |
第三章 农村契约秩序的功能:实现产权价值 |
第一节 产权与农村契约秩序的关系 |
一、产权明晰是契约秩序形成的前提 |
二、产权具有相对性 |
三、实现产权价值是契约秩序的主要功能 |
第二节 村集体资产的产权价值实现 |
一、村集体资产的产权人及产权内容 |
二、村集体资产的产权价值实现方式 |
第三节 家庭财产的产权价值实现 |
一、家与户的关系 |
二、家庭结构 |
三、家庭财产的产权价值实现方式 |
第四节 宅基地的产权限制及其价值实现 |
一、宅基地的产权限制政策 |
二、宅基地的产权价值实现方式 |
第五节 农用地的产权价值实现与攫取 |
一、当前农用地的产权价值实现状况 |
二、农用地的产权价值攫取 |
三、农用地产权价值最大化的建议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农村契约秩序的法治化 |
第一节 农村契约形式的规范化 |
一、立法对农村契约形式的规制 |
二、农村契约的实然形式 |
三、农村契约形式现存问题及解决方案 |
第二节 农村契约内容的法治化 |
一、立法对农村契约内容的规制 |
二、完善农村契约文本内容 |
三、农村契约内容的法治化问题及解决方案 |
第三节 以法治方式推动农村契约履行 |
一、农村契约履行状况 |
二、公权机关对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应发挥的作用 |
第四节 农村契约纠纷的多元解决机制 |
一、农村契约纠纷的主要类型及发生原因 |
二、农村契约纠纷多元解决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学期间学术成果情况 |
(7)特克斯四苏木沙毕纳尔文化变迁研究 ——以呼吉尔特蒙古民族乡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概念界定 |
(一)沙毕纳尔 |
(二)特克斯四苏木沙毕纳尔 |
(三)关于文中“西蒙古”、“卫拉特”、“厄鲁特”的使用说明 |
三、研究现状概述 |
(一)文献 |
(二)国内沙毕纳尔研究状况 |
(三)文化变迁专题研究综述 |
四、田野点的选择 |
五、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走进呼吉尔特蒙古民族乡 |
第一节 地缘空间与生态环境 |
一、地理位置 |
二、行政区划 |
三、自然生态环境 |
第二节 人文环境 |
一、人口情况 |
二、主要族群及分布概况 |
三、经济发展概况 |
第二章 特克斯四苏木沙毕纳尔之历史沿革 |
第一节 特克斯四苏木沙毕纳尔之起源 |
一、特克斯四苏木沙毕纳尔先民 |
二、藏传佛教传入后沙毕纳尔的出现 |
第二节 “卫拉特大库伦”时期的沙毕纳尔 |
一、卫拉特大库伦繁荣期的沙毕纳尔 |
二、卫拉特大库伦衰落期的沙毕纳尔 |
第三节 东归祖国后的特克斯四苏木沙毕纳尔 |
一、飘落异域的沙毕纳尔 |
二、同土尔扈特一道东返故土 |
三、短暂的休养生息 |
四、陷入动乱的特克斯四苏木沙毕纳尔 |
第四节 国民政府时期的特克斯四苏木沙毕纳尔 |
一、1911-1944 年的特克斯四苏木沙毕纳尔 |
二、三区革命时期的特克斯四苏木沙毕纳尔 |
第五节 新中国成立后的特克斯四苏木沙毕纳尔 |
一、新中国初期的特克斯四苏木沙毕纳尔 |
二、国家困难时期的特克斯四苏木沙毕纳尔 |
三、改革开放时期的特克斯四苏木沙毕纳尔 |
第三章 历史情境下的特克斯四苏木沙毕纳尔社会组织 |
第一节 蒙古社会的封建领主制与社会集团 |
一、早期蒙古社会封建领主制时期 |
二、蒙古帝国建立后的社会组织 |
三、明清时期的社会组织 |
第二节 卫拉特蒙古的社会组织 |
一、主要的社会组织 |
二、特有的社会组织 |
第三节 管理沙毕纳尔的组织 |
一、寺院的鄂托克组织 |
二、寺院的学部组织——扎仓 |
三、寺领集团——集赛 |
第四节 特克斯四苏木沙毕纳尔的社会组织演变 |
一、特克斯四苏木沙毕纳尔早期的社会组织 |
二、盟旗制度实施后特克斯四苏木沙毕纳尔的社会组织 |
第五节 特克斯四苏木沙毕纳尔中的氏族 |
一、镶白、正红、镶红、正蓝苏木中的氏族 |
二、特克斯四苏木沙毕纳尔的氏族特点 |
三、社会组织的变迁反映出游牧民族社会组织的特点 |
第四章 特克斯四苏木沙毕纳尔多元化的生计方式 |
第一节 不同时期特克斯四苏木沙毕纳尔的生存环境 |
一、特克斯四苏木沙毕纳尔先民的生存环境 |
二、留居伏尔加河畔时的生存环境 |
第二节 不同时期特克斯四苏木沙毕纳尔的生计方式 |
一、传统的生计方式 |
二、现代多元化的生计方式 |
第三节 特克斯四苏木沙毕纳尔生计方式变迁的影响 |
一、从游牧走向定居 |
二、草场确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
三、轻商思想的转变 |
四、生计方式反映出身份的变迁 |
第五章 特克斯四苏木沙毕纳尔生活文化的演变 |
第一节 衣食住行娱乐方式的演变 |
一、穿在身上的艺术 |
二、民居变化的表现 |
三、丰富的饮食文化 |
四、出行和娱乐方式 |
第二节 特克斯四苏木沙毕纳尔的家庭文化变迁 |
一、家庭结构与婚姻形式的变化 |
二、生命的最后一程 |
三、独特的禁忌文化 |
四、多彩的节日文化 |
第三节 特克斯四苏木沙毕纳尔的艺术文化 |
一、民间文学的表现形式及流传 |
二、民间艺术遗产的传承与发展 |
三、民歌悠扬传唱不息 |
四、传统手工艺术——沙毕纳尔马鞍 |
第四节 特克斯四苏木沙毕纳尔的宗教文化 |
一、宗教信仰历程 |
二、当地群众的信仰现状 |
三、宗教和神职人员的功能 |
四、当地藏传佛教现状呈现的特点和原因 |
第六章 特克斯四苏木沙毕纳尔的教育 |
第一节 特克斯四苏木沙毕纳尔的语言文字 |
一、交际的工具——语言 |
二、文明的标志——文字 |
第二节 特克斯四苏木沙毕纳尔的文化教育历程 |
一、早期的传统教育 |
二、新疆蒙古官学的出现 |
三、特克斯四苏木沙毕纳尔学校教育历程 |
第三节 特克斯四苏木沙毕纳尔的现代学校教育 |
一、当地学校教育中的双语教育 |
二、当地学校教育目前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困难 |
结论 |
一、关于特克斯四苏木沙毕纳尔文化变迁的几点思考 |
(一)特克斯四苏木沙毕纳尔的文化变迁轨迹 |
(二)文化变迁过程中的环境因素 |
(三)国家力量的介入 |
(四)影响文化变迁的其他因素 |
二、传统文化的滞后现象与保护措施 |
(一)传统文化中的滞后现象 |
(二)传统文化的衰落和保护 |
三、族群认同之源——历史记忆 |
四、民族文化如何实现可持续发展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 |
附录 |
致谢 |
(8)中国共产党农村土地政策的演进 ——从农村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角度进行考察(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绪论 |
一、党的农村土地政策的概念和内涵 |
二、党的农村土地政策的研究价值 |
三、研究方法与基本框架 |
上篇 “农民个体所有,家庭自主经营”的农村土地政策(1921年-1953年) |
第一章 “耕地农有”农村土地政策的形成 |
一、“耕地农有”政策的社会思想基础 |
二、“耕地农有”政策的探索 |
第二章 “地主减租减息,农民交租交息”农村土地政策的实施 |
一、抗战爆发前党的地主富农土地政策的调整 |
二、抗战爆发后党的“减租减息”土地政策的实行 |
第三章 “耕者有其田”农村土地政策的确立 |
一、“耕者有其田”政策目标的选择 |
二、“耕者有其田”政策方案的执行 |
三、“耕者有其田”政策目标的实现 |
中篇 “劳动群众集体所有,集体统一经营”的农村土地政策(1953年-1978年) |
第四章 “劳动群众集体所有,集体统一经营”农村土地政策的逐步形成 |
一、“农民个体所有,家庭自主经营”政策的困惑 |
二、“农民个体所有,劳动互助”的互助组政策 |
三、“农民个体所有,统一经营”的初级社政策 |
四、“劳动群众集体所有,集体统一经营”的高级社政策 |
第五章 “劳动群众集体所有,集体统一经营”人民公社农村土地政策的不断发展 |
一、“劳动群众集体所有,集体统一经营”的人民公社政策的形成 |
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集体统一经营”的人民公社政策的演变 |
第六章 农村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逐步尝试 |
一、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第一次尝试 |
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第二次尝试 |
三、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第三次尝试 |
下篇 “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的农村土地政策(1978年以来) |
第七章 “家庭联产承包生产责任制”农村土地政策的确立 |
一、“家庭联产承包生产责任制”确立的历史背景 |
二、“家庭联产承包生产责任制”确立的历史过程 |
三、“家庭联产承包生产责任制”实施的历史绩效 |
四、“家庭联产承包生产责任制”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
第八章 “家庭联产承包生产责任制”农村土地政策的稳定和完善 |
一、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长期稳定 |
二、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
三、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不断完善 |
第九章 中国共产党的农村土地政策的发展走向 |
一、“家庭联产承包生产责任制”的创新模式 |
二、新时期党的农村土地政策的发展走向 |
结束语 中国共产党制定和实施农村土地政策的基本经验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后记 |
湖南师范大学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 |
(9)双城市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调查报告(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调查的背景 |
(二)调查对象 |
1.双城市的农业资源禀赋优越 |
2.双城市是国家重要的商品粮生产基地 |
3.双城市利用城乡结合的地缘优势形成了农业产业化经营 |
4.双城市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多发 |
5.双城市是全国首批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城市 |
(三)已有研究综述 |
1.国内研究 |
2.国外研究 |
(四)调查方法 |
(五)拟解决的问题 |
一、双城市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基本调查 |
(一)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法院调查 |
(二)承包合同纠纷现实的田野调查 |
1.政策调整后返乡重新要地 |
2.村集体内部人口变动需要分地 |
3.“五荒”地承包 |
4.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
5.管理有漏洞 |
二、双城市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主要特点 |
(一)纠纷数量增长快速 |
(二)诉讼时间较为集中 |
(三)诉讼主体的群体性 |
(四)纠纷类型的多样性 |
(五)纠纷关系的复杂性 |
(六)纠纷矛盾的尖锐性 |
(七)纠纷解决的拖延性 |
三、双城市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成因分析 |
(一)合同签订不规范 |
1.合同主体资格混乱 |
2.合同签订程序不规范 |
3.合同约定内容不完善 |
(二)合同履行不诚信 |
1.发包方违约 |
2.承包方违约 |
(三)承包管理不规范 |
(四)政策变迁影响大 |
(五)立法规范不细致 |
(六)法律意识仍薄弱 |
(七)纠纷解决需改进 |
四、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处理中的司法经验 |
(一)一起典型案例 |
(二)应注意的问题 |
1.违反民主议定程序,土地承包合同是否有效 |
2.承包合同的内容是否明确、合法 |
3.解除合同的理由是否充分 |
(三)司法经验总结 |
1.审查诉讼主体资格 |
2.注意审查合同的效力 |
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否得到了依法保护 |
4.及时发出司法建议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回到“集体化”:国家政治主导下郝庄的经济变革(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0.1 研究价值 |
0.2 相关研究成果之回顾 |
0.3 研究内容 |
0.4 研究思路及方法 |
0.5 所用资料分析 |
0.5.1 村庄档案 |
0.5.2 口述资料 |
0.6 拟突破的重点和难点 |
第一章 郝庄村的经济及社会生态 |
1.1 概述 |
1.1.1 区位经济环境 |
1.1.2 行政沿革 |
1.2 1949年前郝庄的乡村社会 |
第二章 集体化之趋向:1949—1953年的土改运动 |
2.1 土改动员与阶级划分 |
2.1.1 社会动员 |
2.1.2 阶级划分 |
2.2 实现“耕者有其田” |
2.3 乡村社会变迁 |
2.3.1 社会结构变化 |
2.3.2 农民生活短暂提高 |
2.4 集体化的前奏:农村互助组 |
2.4.1 互助组织的出现和困境 |
2.4.2 互助与单干的博弈 |
第三章 集体化的开端:1953—1956年初级合作社的创办 |
3.1 生产资料入股分红 |
3.1.1 土地和劳动工具的集体化 |
3.1.2 农民收益 |
3.2 乡村社会交换 |
3.2.1 自由市场被中断 |
3.2.2 统购统销 |
3.3 集体化的动因 |
3.3.1 互助组试验成功 |
3.3.2 均分思想的影响 |
3.3.3 计划经济的成功上演 |
3.3.4 国家政策倾斜 |
第四章 集体化的高潮:由高级合作社到人民公社化运动 |
4.1 生产资料公有化 |
4.1.1 生产要素归公 |
4.1.2 劳动产品的分配 |
4.2 高级合作社的组织与运作 |
4.2.1 社的组织 |
4.2.2 合作社的运作机制 |
4.2.3 合作化困境中的单干风 |
4.3 人民公社化运动 |
4.3.1 入社动员 |
4.3.2 人民公社的组织结构及其运行 |
4.3.3 村落政治与生计危机 |
4.3.4 经济调整阶段的乡村应因 |
4.3.5 文化大革命时期的经济 |
第五章 惠农政治推行与再“集体化”:非农化中的道路选择 |
5.1 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 |
5.1.1 去公社化:大包干在郝庄 |
5.1.2 去集体化与再“集体化”:国家与乡村的经济博弈 |
5.2 非农化的经济现代化探索 |
5.2.1 融资渠道 |
5.2.2 服装销售业兴盛:乡村脱贫致富之路径选择 |
5.2.3 制度化与规模化:农村新型经济组织的张力 |
5.3 村庄发展与农民生活 |
5.3.1 村庄的城镇化 |
5.3.2 农民生活水平提高 |
5.3.3 典型村民王敬孝的成长及生活史 |
5.4 市场化与乡村经济运作:再“集体化”过程中的国家、集体与农民 |
5.4.1 国家权力的渗透与乡村经济的自主性 |
5.4.2 区、镇与村的互动和调适 |
5.4.3 精英崛起与新型权威 |
5.4.4 选举:村民对经济效益的监督及政治参与 |
结语 |
6.1 “郝庄道路”:新型“集体化”的社会效应 |
6.2 从集体化到“集体化”:国家政治与乡村经济之关系 |
6.3 郝庄的道路:未来将向何处去 |
参考文献 |
研究成果 |
致谢 |
个人简况及联系方式 |
承诺书 |
四、百户农民道农业承包合同(论文参考文献)
- [1]百户农民道农业承包合同[J]. 任占元,杨东升,梁宝生,刘文. 农村经营管理, 1993(01)
- [2]2008年中国农村土地使用权调查研究——17省份调查结果及政策建议[J]. 叶剑平,丰雷,蒋妍,罗伊·普罗斯特曼,朱可亮. 管理世界, 2010(01)
- [3]农地三权分置制度法律问题研究[D]. 姜楠. 吉林大学, 2017(03)
- [4]中国乡镇行政管理研究[J]. 《中国乡镇行政管理研究》课题组. 地方政府管理, 1998(S2)
-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主体确定及其实现[D]. 应建均. 西南政法大学, 2018(02)
- [6]当代中国农村契约秩序研究 ——以北京市延庆区为样本[D]. 李树静.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20(12)
- [7]特克斯四苏木沙毕纳尔文化变迁研究 ——以呼吉尔特蒙古民族乡为例[D]. 潘海莉. 兰州大学, 2019(08)
- [8]中国共产党农村土地政策的演进 ——从农村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角度进行考察[D]. 胡穗. 湖南师范大学, 2004(07)
- [9]双城市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调查报告[D]. 鲁芳. 黑龙江大学, 2013(06)
- [10]回到“集体化”:国家政治主导下郝庄的经济变革[D]. 李卫平. 山西大学, 201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