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论文文献综述)
王荣珍[1](2021)在《解释论视角下的居住权客体》文中认为我国民法典第366条将居住权客体规定为"他人的住宅"。在现行房地产法律和政策下,我国存在着不同类型、不同功能的住房。从解释论的视角,借鉴域外立法例,探讨这些住房上可否设定居住权,将有助于明晰居住权制度的适用范围,促进其功能发挥。对于普通商品住房、取得完全产权的政策性住房,所有权人依法享有处分权能,可设立居住权;政策允许的、符合条件可转让用于居住的商务公寓、服务型公寓、酒店式公寓,可设定居住权;已出租或抵押的住宅不需承租人或抵押权人同意,所有权人也可在其上设立居住权;政策性住房、被查封住宅在通常情况下不得设定居住权;住宅的附属设施可以依约或依必要成为居住权的客体,设立居住权之住宅一部分不是居住权的客体。
王荣珍[2](2021)在《解释论视角下的居住权客体》文中研究表明我国民法典第366条将居住权客体规定为"他人的住宅"。在现行房地产法律和政策下,我国存在着不同类型、不同功能的住房。从解释论的视角,借鉴域外立法例,探讨这些住房上可否设定居住权,将有助于明晰居住权制度的适用范围,促进其功能发挥。对于普通商品住房、取得完全产权的政策性住房,所有权人依法享有处分权能,可设立居住权;政策允许的、符合条件可转让用于居住的商务公寓、服务型公寓、酒店式公寓,可设定居住权;已出租或抵押的住宅不需承租人或抵押权人同意,所有权人也可在其上设立居住权;政策性住房、被查封住宅在通常情况下不得设定居住权;住宅的附属设施可以依约或依必要成为居住权的客体,设立居住权之住宅一部分不是居住权的客体。
蒋月,苏琦,潘锦涵[3](2021)在《防治职场性骚扰的法律困境与完善进路——以147个相关民事讼案为样本》文中认为统计分析147件人民法院审结的涉及职场性骚扰的民事诉讼案件,发现在我国当前发生的职场性骚扰中,妇女指控男性实施职场性骚扰的占九成多;逾四成案件是上司或上级涉嫌骚扰下属或下级;肢体行为占性骚扰近五成;约四到五成的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明确有防治性骚扰的规定。但是,只有不足三成职场性骚扰指控获得法院确认,其中,职场性骚扰取证难、举证难是重要原因;受害人救济不充分问题也比较突出。为减少和消除职场性骚扰,法律应明确采取"零容忍"立场,采取预防为主,教育、矫治和惩处相结合,增加干预措施和强度。利用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契机,建议立法界定性骚扰的概念,以促进性骚扰的统一认定;明确用人单位防治性骚扰的主体责任,建立单位反性骚扰的机制;规定干预措施、程序规则、处罚规则和救济程序。在司法中,明晰各方的证明责任,适当地降低职场性骚扰指控者的举证责任负担;合理确定损害赔偿范围和赔偿水平,从而公平保护各方利益主体的权益。
冉克平[4](2021)在《《民法典》离婚救济制度的体系化阐释》文中指出《民法典》规定的离婚救济体系包含离婚家务贡献补偿、离婚经济帮助以及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对家务特殊贡献者、离婚生活困难者以及维护家庭团体和睦的受害者的矫正和补偿,从另一角度增强家庭共同体的凝聚力以及弘扬家庭美德。离婚救济制度的体系化阐释应保持内部体系与外部体系的调和。配偶一方在家务中贡献较多,从而使另一方的人力资本得以提升但尚未取得预期收益的,可以纳入家务贡献补偿;为适应社会的发展进步,应当适当扩大离婚经济补偿的范围并增加抗辩事由;离婚损害赔偿实质是债务不履行责任,系无过错方对于因离婚所导致的婚姻关系圆满期待利益的落空。为了避免重复评价,离婚损害赔偿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应当选择适用。
谢进杰,魏梦欣,伯恩敬,熊秋红,欧卫安,王晖,郭玉,李晓琤,何旭霞,宋福信[5](2020)在《认罪认罚刑事程序:实证与比较的学术叙事(笔谈)》文中提出目次:一、作为命题的认罪认罚刑事程序(谢进杰)二、服务于追求刑事正义和司法资源高效利用的共同目标(魏梦欣)三、美国辩诉交易制度的经验(伯恩敬)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主要争议(熊秋红)五、认罪认罚的两个基本问题:认罪答辩与事实证明(欧卫安)六、保障认罪认罚具结书效力的三个层次(王晖)七、审判视角下的"有效"认罚(郭玉)八、认罪认罚案件辩护的三个争议问题(李晓(王争))九、认罪认罚案件量刑过程的律师参与效度(何旭霞)十、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回归交易本质(宋福信)
姚桐[6](2021)在《论夫妻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及其法律约束力》文中研究表明依据我国《民法典》第1065条,夫妻双方可以约定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此即“约定分别所有”之基本含义。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是指,男女双方没有书面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而是以口头或默示形式进行约定,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持续、稳定地以实际行为对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各自所有、独立管理和处分。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是狭义、绝对、约定的夫妻分别所有财产关系,是有实无名的约定分别财产制。通过访谈和案例研究发现,我国民众多数以口头或默示形式约定财产分别所有。如果仅因欠缺书面形式就一律否定当事人分别所有的财产关系,不仅与当事人实际财产关系状态严重不符,而且违背了当事人自主选择财产关系的自由意志,甚至危及个人合法财产权益。更严峻地是,对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认定为共同共有可能导致机会主义行为,从而加剧夫妻矛盾、扭曲人的价值观。故应对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的法律约束力问题予以深切关照。认定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的法律约束力在现实层面、价值层面和规范层面都可获得正当性依据。就现实层面而言,生产力发展使个人财富积累增多;女性地位提升导致男女日趋平等;丁克、再婚等多元婚姻形态弱化了男女双方合作程度;独生子女政策强化代际关系的同时对夫妻关系造成冲击。其结果是,无论感情牢固与否,越来越多的当事人都开始实行财产分别所有。就价值层面而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的法律约束力提供了价值泉源和检测标尺。对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赋予法律效力,符合自由价值、和谐与友善价值以及公平价值。就法律规范层面而言,首先,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存在相关规范上的漏洞,依其性质可以经由《民法典》合同编第464条转介,在合同编“找法”。其次,对《民法典》合同编第490条的参照适用为其法律约束力认定提供了具体法律依据。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认定规则包括如何认定双方达成财产分别合意的一般规则和特殊规则。就一般规则而言,夫妻双方均无共同共有的意思表示是认定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的先决条件;当事人财产分别的客观行为是其必要条件。就特别规则而言,再婚、一方个人债务清偿不能和特殊婚姻状态下的典型财产分别行为有其特定的认定条件和举证责任分配。在承认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基础上,其对内效力包括以下几方面:个人财产方面,以财产分别发生的时间为界确定个人财产范围。个人无偿处分较大数额的财产应受到必要的限制。共同财产方面,财产分别发生前的共同财产一般遵循法定夫妻财产制规则,没有必要的可先不予分割,以节省司法成本;确有分割必要的,以均分为原则,以参照适用《民法典》离婚财产规则为例外。财产分别发生后,双方可以约定按份共有。离婚补偿方面,在对具体补偿标准提出量化计算公式的基础上,结合婚姻类型化,对不同类型婚姻适用不同的比例系数,以发挥不同夫妻财产制的信号功能。同时,将过错、彩礼、经济能力作为自由裁量因素,防止公式的僵化适用。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的对外效力主要包括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清偿、夫妻一方多个债务的清偿顺序。首先,为了尊重选择财产分别的当事人之意愿,约定分别所有下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应当排除《民法典》第1064条但书条款的适用,以日常家事范围作为法定共同债务的唯一标准。其次,约定分别所有的,夫妻一方可能对另一方和第三人同时产生多个债务。鉴于债务清偿顺序直接影响到交易安全和家庭稳定的平衡保护,故在对债务类型进行梳理的前提下,借鉴运用破产法和继承法清偿顺序原理,确定债务清偿顺序,以实现生存价值优先、平等保护配偶和第三人、防止关联交易等目标。
张小余[7](2021)在《生育利益的私法实践样态与保护》文中研究表明生育利益不仅影响个人的生活、家庭的稳定,同时也影响国家的建设、社会的秩序,因此,为防止他人对生育利益的不当干预,应以法律的手段予以保障和救济。从我国已有法律体系来看,对生育利益的私法保护明显弱于公法保护,不仅规范的数量较少,规定的内容也较为概括。而私法领域的生育利益案件涉及领域较广、发生数量较多、案件情节较复杂,对生育利益私法保护的疏漏,不仅降低了司法审判效率,也无法全面保护生育主体受损的生育利益。由此,从私法层面完善对生育利益的规制十分必要。生育利益的私法完善方向,应立足我国司法实践现状予以明确。通过分析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生育利益案件、个人与组织之间的生育利益案件,在参考国际文件和其他国家生育利益私法保护方式以及我国生育利益私法保护观念的基础上,针对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审理生育利益案件所反映的裁判问题,可更好地明确我国生育利益私法保护的路径选择。加强对生育利益的私法保护,既要由法律肯定生育权的民法地位,细化生育权的权利内涵,还应综合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等其他规范,对个别类型化生育利益案件的特殊性予以特殊规制,进行及时、专业的调整。从而实现理论与实际的结合,以法律规范的补足促进实践问题的解决。完善生育利益私法保护规范,不仅有益于丰富生育利益私法保护体系,实现不同规范的协调统一,而且也能为人民法院的司法审判活动提供更为充分的裁判依据,增强司法裁判效能,更好地保障生育主体的生育利益。
张琪[8](2020)在《受暴女性的司法困境探析 ——女性主义视角下的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文中指出在调整私生活身份关系的家事审判活动中,离婚案件作为审判机关依夫妻一方之申请对夫妻间身份关系的重新调整,不可避免地带来主体间情感与伦理的双重震动。涉家暴离婚案件因其具有的暴力侵害的风险性以及与之关联的损害赔偿与子女抚养的特殊性,使得其与其他类型的离婚诉讼案件相比呈现出更为复杂的样态。司法实践显示,无论是家庭暴力的实施对象还是因其产生的离婚诉讼都显现出典型的性别权力烙印,女性作为家庭暴力最主要的受害者,其经验在司法裁判中面临着被忽视的现状。而在传统社会学以及法学的研究中,基于理论的性别盲点,往往不能很好地解释家庭暴力的实质并为保护受暴女性免于暴力、实现女性人权发展提供相应的理论支持。基于理论与实践的双重需要,女性主义的分析可以提供一种理论与方法的独特视角,发现受暴女性所面临的司法困境,分析司法困境产生原因并提供解决与完善的途径。无论是联合国于1967年通过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宣言》,还是之后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宣言》,以及1995年在北京举办的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的《行动纲领》,都明确将家庭暴力问题列为女性保护的重点问题。除此之外,现行的《婚姻法》,还有即将于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以及《反家庭暴力法》等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都从立法角度对家庭暴力问题进行了规制,通过预防制止家庭暴力以及确立保障离婚自由的立法价值取向,为已婚受暴女性提供了司法救济的援引。但在司法实践中,受暴女性常常会面临这样的问题,即司法裁判与女性对自身经验的理解犹如两条平行线缺乏交集,对于作为婚姻无过错方的受暴女性,其在实践中往往基于多种原因不能通过离婚诉讼获得人身安全保障以及经济救济。家庭暴力认定难是受暴女性所面临的第一重司法困境。家庭暴力类型化的立法规制并不能概括受暴女性的实际经历,司法实践中所呈现出的复杂多样的女性受暴经验往往超越了法律规范对于女性经验的理解,这就造成了事实、理论、制度与实践之间的转化难题。法官对于家庭暴力的理解通常涉及到对家庭暴力类型、特征、程度、发生时限等多种因素的考察,当法官欠缺对家庭暴力以及受暴女性经验的理解时,则会造成对家庭暴力事实僵化的认定模式,在实践中以形式要件取代实质要件,造成明显的司法正义失衡。而法官对于证明标准高度“刑事证据化”的倾向,对家庭暴力证据的认定标准的个体化差异等等,都导致受暴女性举证责任畸重。除此之外,受害者往往面临着基于待证家庭暴力行为特征、受害者自身意愿、客观原因的取证不能、专业法律资源的运用限制等原因造成的取证困难。因此案件事实特殊性、法官执业能力水平、受害人举证限制是造成家庭暴力认定难的主要原因。离婚诉求实现难是受暴女性所面临的第二重司法困境。受暴女性往往面临这样的疑问,即认定了家庭暴力事实是否意味着可以获得离婚判决呢?该问题实质在于,家庭暴力是否构成法官认定双方感情破裂的充分条件,其直接关系到受暴女性诉求能否实现。实践中,从司法说理的逻辑分析中可以看出,部分案件中的法官对夫妻感情破裂的说理模式不仅存在着自相矛盾的情况,也违背了常人的情感认知。受暴女性在司法实践中所面临的离婚诉求实现难,向当前的司法实践提出了两个重要问题:一是什么证据才能被认定感情破裂的证据,这种对证据的要求是否具有可实现性,是否变相加重了原告的举证责任,是否变相证明只有双方均同意离婚才能确实证明双方感情破裂;二是面对家庭暴力认定在司法确认阶段的消减现状,司法机关当如何落实在《反家庭暴力法》中所规定的相应保护义务。权益保障难是受暴女性所面临的第三重司法困境。司法裁判属于对家庭暴力的事后救济手段,除却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合乎情、理、法的司法反馈外,还要充分考虑判决后一系列的伦理关系与社会关系的重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虽然为保障受暴女性的人身安全权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实践中也存在着措施僵化导致的保护方式受限等情况。除却人身安全保障受限之外,受暴女性往往面临经济上的不利地位而未能通过判决予以弥补,部分裁判中所呈现的对施暴者不能“罚当其过”,不能充分体现法律对家庭暴力行为的否定性评价,而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受暴女性却往往因养育子女等照顾义务而限制了自身发展。面对受暴女性在司法实践中所呈现出的困境,以及裁判者在涉家暴离婚案件中所呈现的性别意识形态,传统社会学以及法学研究在提供相应解释时存在着理论的局限性。面对这种局限,女性主义不仅作为一种理论更是一种方法可以丰富和补充对受暴女性的家庭研究。女性主义提供了一种性别的视角还原了受暴女性的真实生活经历,指出性别不只是一个可以忽略或控制的变量,而是一种至关重要的社会关系,通过反思女性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平等、正义和幸福等议题,指出女性的性别规范负担以及其遭受家庭暴力的可能性往往并不会随着女性的经济地位提高而得到彻底改变。通过女性主义理论,我们可以发现女性主义对父权制的批判,解释了家庭暴力的本质实际上是父权制下的性别暴力,以及受暴女性为何会出现“受害者退缩”的情况;通过女性主义方法的运用可以发现理性中立的法律规范是为何以及如何造成受暴女性的不利地位,对女性经验进行关注与解读使我们发现女性在生育、家务劳动以及对家庭成员照顾等方面的无形负担以及家庭暴力带给其的破坏性影响。女性主义并不是一种替代性的理论,其在法学研究中的应用是对传统法学实践推理的有益补充,使我们能够发现女性被忽略的经历以及基于特定社会历史环境中女性生存的不同样态。通过女性主义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受暴女性所面临的困境存在着复杂的社会历史文化因素。现行法律规范对家庭暴力的规制局限是造成家庭暴力事实认定难的原因之一,法律规范对家庭暴力形式类型固化的表述方式,限制了法官对于法律适用的空间从而忽略了家庭暴力的本质特征。而一般性程序性规范的制约,导致法官基于中立的考量往往不能主动释明或依职权为受暴女性提供帮助。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家庭暴力话语以及父权制形塑下的法官对家庭暴力的认知偏好,体现了权力和文化在法官的家庭暴力认知中的双重作用,导致法官对家庭暴力形成了一定的认知偏好,呈现出排除受暴女性个体经验的样态。女性主义认识论指出,法官对受暴女性的认知优势地位的忽略以及基于认识论不公产生的偏见性认知,阻碍了法官对于受暴女性在家庭暴力中的真实经历的获取,并对家庭暴力的认知造成了认识上的障碍。司法实践中,法官对于家庭暴力后果基于公共秩序的考量,使得在家庭暴力理解与处置上呈现了典型的公私差异,导致了家庭暴力在事实认定过程中被人为淡化,在现实中强化了受暴女性的不利处境。在女性主义看来,除却家庭暴力认定难对受暴女性离婚诉求实现的限制外,尚有以下三方面原因造成了法官对于离婚诉求实现的限制。一是立法价值在个案中的冲突,在涉家暴离婚案件中法官往往需要在秩序、自由、安全等价值中做出选择,其价值选择的位阶差异实际上反映了“新家庭主义”与“女性主义”所体现的不同的理论倾向,而法官对于秩序的优先考虑,实际结果则会以牺牲受暴女性安全为代价。二是法律家长主义对女性自治的干预,使得法官往往认为受暴女性作出的离婚判断并不那么符合自身发展的利益,法律家长主义意识与对受暴女性自治能力之间的认知冲突阻碍了女性实现离婚的自主选择。三是以照顾者义务为主导的家庭责任歧视,使得女性被限制在性别规范当中,因受制于家庭生活中的照顾义务而不能实现从家庭事务以及家庭关系中脱离。在受暴女性的权利救济层面,受暴女性基于自身选择的适应性偏好,其权利救济的选择范围往往是受限的。而法官基于自我角色的限制,导致其对家庭暴力的干预力度不足以对离婚诉讼中出现的家庭暴力进行有效干预。而对于个案特殊性的忽略也常常导致法官未能及时有效的对受暴女性权利进行救济。因此面对受暴女在涉家暴离婚案件中的种种司法困境以及其背后复杂的结构性成因,受暴女性对案件中司法正义的实现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当前对受暴女性的保障不仅需要强有力的法律通过保护与预防作为后盾,更需要在实践中将这些法律落到实处,司法实践中法官不仅应当对意识到裁判不仅是对个案中个体经验的关怀,还应注意到其形塑了司法对女性人权保障的具体形态,以及对社会行为指引的重要意义。除此之外,对受暴女性的救济不能仅仅依靠单一部门发挥作用,还应大力协调相关部门以及发动社会资源形成系统性保障。
张优优[9](2020)在《论夫妻间财产知情权及其民法保护》文中研究表明知情权最早是作为公法领域中的权利而存在的,伴随着社会信息化程度的日益提高和公民意识的不断觉醒,知情权的内涵和外延逐渐扩展,私法领域中的知情权成为人们日益关注的重点。夫妻间知情权是私法知情权在婚姻家庭领域的延伸和体现,也是夫妻在婚姻中互负忠实义务的必然要求。学者对婚姻关系领域知情权的研究多集中在夫妻间知情权和隐私权的平衡问题上,专门针对夫妻间财产知情权的立法保护研究较少。夫妻间财产知情权是知情权在婚姻关系领域的重要体现,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家庭财产来源、范围、形式等状况了解、知悉的权利。婚姻关系的特殊性使得夫妻双方对家庭财产享有知悉、了解的权利,实践中因一方对夫妻财产状况不知情而使得自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大量存在。我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虽对夫妻一方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提供了救济途径,但该救济的前提是知道侵权行为的存在。另外,夫妻共同财产制度是我国《婚姻法》所规定的法定财产制度。夫妻双方对家庭共同财产均享有管理、处分的权利,但管理、处分这些财产的前提是了解其相关信息及存在状况,可见夫妻间财产知情权对保障夫妻双方财产权益,解决夫妻财产纠纷有着重要的意义。我国一些地方性立法率先对夫妻间财产知情权作出了创新探索,但由于层级不高、适用范围有限、规定相对简单等原因,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一定现实困境。本文采用历史分析法、案例分析法、比较研究法等研究方法,在借鉴域外专家学者研究成果的前提下,总结我们国家地方立法关于夫妻间财产知情权的创新探索,对夫妻间财产知情权国家立法及其保障提出相关创新性建议。国家立法应明确夫妻间财产知情权,增设夫妻家庭财产告知义务,确立夫妻双方财产查询制度、婚前财产清单制度、实行离婚财产申报制度等方式来保障夫妻间财产知情权有效实施。另外,加强夫妻间财产知情权法律救济,明确该侵权行为构成要件和法律责任承担,进而很好地平衡夫妻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完善夫妻间共同财产制度,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
刘志鹏,林潋[10](2020)在《广州市妇联推动妇女维权的实践探索与启示》文中指出新中国成立以来,广州市妇联在推动妇女维权工作中,注重加强组织建设、渠道建设、法治建设、民生建设,体现出全面性、创新性和公益性的制度特点,并形成了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妇联牵头、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维权工作格局,为维护妇女权益做出了特殊贡献。
二、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论文提纲范文)
(1)解释论视角下的居住权客体(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可以设定居住权的“住宅” |
(一)普通商品房住宅(含存量房与预售商品房) |
(二)取得政策性住房完全产权的住宅 |
(三)商务公寓、服务型公寓和酒店式公寓 |
(四)农村村民住房 |
(五)有私权限制的住宅 |
三、不得或限制设立居住权之“住宅” |
(一)政策性住房 |
(二)被查封的住宅 |
四、“住宅”之附属设施或一部分 |
(一)住宅之附属设施当然或依约成为居住权客体 |
(二)设立居住权之住宅的一部分不是居住权客体 |
五、结语 |
(3)防治职场性骚扰的法律困境与完善进路——以147个相关民事讼案为样本(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职场性骚扰的案件类型和基本情况 |
(一)案由情况 |
(二)当事人性别比及职务位阶关系 |
(三)肢体行为是职场性骚扰的主要类型 |
(四)用人单位履行防治性骚扰责任的情况 |
1. 约四到五成的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明确有防治性骚扰。 |
2. 用人单位防治性骚扰的程序规范有明显不足。 |
(五)指控职场性骚扰为附带性的事实 |
(六)对职场性骚扰受害人的救济不充分 |
1. 用人单位处置性骚扰时存在不作为的情形。 |
2. 职场性骚扰受害人的维权诉讼少,胜诉率低。 |
三、职场性骚扰讼争中的主要法律困境 |
(一)法官界定性骚扰时缺乏统一标准 |
(二)职场性骚扰言行的证据种类少,且取证难 |
1. 证明职场性骚扰行为的证据匮乏。 |
2. 涉职场性骚扰案件的取证难。 |
(三)不足三成职场性骚扰指控获得法院确认,指控证成难度极大 |
1. 法院确认职场性骚扰指控成立的,不足三成。 |
2. 法官要求性骚扰事实的证明标准高。 |
(四)职场性骚扰的受害人特别是受害员工得到的损害赔偿似不充足 |
1. 有35个案件的主要争议是用人单位与骚扰者之间的劳动争议。 |
2. 有6个案件是受害人与骚扰者之间的人格权争议,包括5个名誉权案件、1个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
3. 有1个案件是受害人与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 |
四、完善职场性骚扰的法律干预路径 |
(一)完善对性骚扰的立法规制,增强干预效果 |
1. 立法宜通过列示性地规定,合理界定性骚扰。 |
2. 立法应明确规定用人单位防治义务及怠于履职时的法律责任。 |
(二)完善司法裁判规则,提升司法干预性骚扰的效果 |
1. 统一司法上对性骚扰的认定标准。 |
2. 完善职场性骚扰争议中的证据制度,合理提高举证成功率。 |
3. 法院对性骚扰的确认应准确、具体。 |
4. 合理确定职场性骚扰损害赔偿责任范围,用人单位在特定条件下亦需向受害职工承担适当赔偿责任。 |
(三)用人单位应建立防治性骚扰的制度,鼓励受害人依法寻求救济 |
1. 预防性骚扰。 |
2. 及时处置性骚扰。 |
(4)《民法典》离婚救济制度的体系化阐释(论文提纲范文)
一、《民法典》离婚救济制度的多元化构建 |
二、离婚家务贡献补偿制度的正当性及其规范解释 |
(一)离婚家务贡献补偿的正当性分析 |
(二)离婚家务贡献补偿的规范解释 |
三、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解释及其协调适用 |
(一)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正当性 |
(二)离婚经济帮助的判断标准 |
四、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阐释及其协调适用 |
(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阐释 |
(二)离婚损害赔偿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照顾无过错方原则的协调适用 |
五、结论 |
(6)论夫妻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及其法律约束力(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问题的提出 |
第一节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的界定 |
一、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的基本内涵 |
二、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的分类 |
第二节 否定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弊端 |
一、违背当事人意志、损害个人合法权益 |
二、加剧夫妻矛盾、扭曲人的价值观 |
第二章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正当性证成 |
第一节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现实基础 |
一、生产力的发展 |
二、女性地位的提高 |
三、独生子女政策的实施 |
四、家庭形态多元化 |
第二节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价值泉源 |
一、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自由价值 |
二、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和谐、友善价值 |
三、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公平价值 |
第三节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依据 |
一、《民法典》第464 条的解释适用 |
二、《民法典》第490 条的参照适用 |
第三章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认定规则 |
第一节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认定的一般规则 |
一、先决条件:夫妻双方均无共同共有的意思表示 |
二、必要条件:夫妻双方财产分别的客观行为 |
第二节 典型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认定的特殊规则 |
一、再婚者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认定规则 |
二、个人债务清偿不能后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认定规则 |
三、特殊婚姻状态下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认定规则 |
第四章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内部效力 |
第一节 分别所有下的个人财产范围及其权利行使 |
一、个人财产的范围 |
二、个人财产权利行使的限制 |
第二节 分别所有下的共同财产认定与分割 |
一、按份共有财产的认定与分割 |
二、共同共有财产的认定与分割 |
第三节 分别所有下的离婚补偿:兼与共同财产制比较 |
一、离婚补偿的计算公式 |
二、离婚补偿计算的裁量因素 |
第五章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外部效力 |
第一节 分别所有下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清偿 |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与法定范围 |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对外清偿与内部分配 |
第二节 分别所有下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清偿顺序 |
一、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类型梳理 |
二、夫妻一方个人债务清偿顺序的基本原理 |
三、夫妻一方个人债务清偿顺序的具体规则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7)生育利益的私法实践样态与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二、研究现状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研究创新点 |
第一章 生育利益的涵义厘定 |
第一节 生育概述 |
一、生育的内涵分析 |
二、生育的发展沿革 |
第二节 生育利益的私法定位 |
一、生育权与生育利益的关系 |
二、生育利益公法保护与私法保护的差异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生育利益的私法实践样态 |
第一节 生育利益案件的综合梳理 |
一、生育利益案件的收集 |
二、生育利益案件的选取 |
第二节 生育利益案件的类型分析 |
一、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生育利益案件 |
二、个人与组织之间的生育利益案件 |
第三节 生育利益案件的问题整理 |
一、生育利益的民事权利规制阙如 |
二、生育利益案件特殊规制的疏漏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生育利益私法保护的路径探寻 |
第一节 国际文件对生育利益的保护指引 |
一、国际文件对生育利益的保护内容 |
二、国际文件对生育利益的保护趋势 |
第二节 国外生育利益私法保护的形态梳理 |
一、英美法系国家对生育利益的私法保护 |
二、大陆法系国家对生育利益的私法保护 |
第三节 我国生育利益私法保护的观念呈现 |
一、生育利益民法保护的观念差异 |
二、民法典建议稿对生育利益的私法保护 |
第四节 生育利益私法保护的理性选择 |
一、法律的民事权利确认 |
二、其他规范的综合性调整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生育利益私权保护的规范设计 |
第一节 生育利益私权地位的民法确认 |
一、生育权的性质 |
二、生育权的主体 |
三、生育权的内容 |
四、生育权的实现 |
第二节 生育利益案件特殊规制的补充立法 |
一、补充婚姻家庭领域的生育立法 |
二、补充劳动用工领域的生育立法 |
三、补充医疗卫生领域的生育立法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 |
(8)受暴女性的司法困境探析 ——女性主义视角下的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
二、选题的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四、论文的基本框架 |
第一章 受暴女性在涉家暴离婚案件中所面临的司法困境 |
第一节 我国当前涉家暴离婚案件的司法现状 |
一、审判程序相关情况 |
二、当事人及审判结果相关情况 |
第二节 家庭暴力认定难问题 |
一、家暴行为界定难 |
二、家暴事实举证难 |
三、家庭暴力认定难的个案呈现 |
第三节 离婚诉求实现难问题 |
一、家庭暴力与感情破裂的关联性认定 |
二、基于结果考量的家庭暴力淡化处理 |
第四节 权益保障难问题 |
一、受暴女性的人身安全保障现状 |
二、受暴女性的经济救济现状 |
第二章 女性主义理论与方法对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的独特价值 |
第一节 传统社会科学研究对涉家暴离婚案件相关问题的解释限度 |
一、社会学研究对家庭暴力概念的解释限度 |
二、传统法学研究对受暴女性经验的考察限度 |
第二节 女性主义为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提供的方法论支持 |
一、女性主义方法对分析涉家暴离婚案件的特殊意义 |
二、女性主义法学方法对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的具体方法论支持 |
第三节 女性主义为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提供的理论支持 |
一、女性主义法学研究兴起概况 |
二、以平等为主题的女性主义法学提供的理论支持 |
三、以差异为主题的女性主义法学提供的理论支持 |
四、以多样性为主题的女性主义法学提供的理论支持 |
第四节 女性主义法学为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提供的具体分析框架 |
一、对法律父权制基础的批判 |
二、对形式平等的关注与批判 |
三、对女性经验与价值的关注 |
第三章 家庭暴力认定难的女性主义分析 |
第一节 现行法律规范对涉家暴离婚案件的规制局限 |
一、现行法律法规对家庭暴力概念的具体表述 |
二、现行实体规范对家庭暴力类型多样性的表述制约 |
三、现行程序规范对家庭暴力举证特殊性的规制缺失 |
第二节 父权制形塑下法官的家庭暴力认知偏好 |
一、父权制形塑下东西方法律文化中的家庭暴力话语 |
二、权力和文化在法官的家庭暴力认知中的结构性作用 |
三、法官对家庭暴力认知偏好的表现形式 |
第三节 法官对女性作为经验主体的忽视与偏见 |
一、法官对受暴女性作为经验主体认知地位的忽视 |
二、法官对受暴女性基于“认识论不公”的偏见 |
第四节 基于公共利益考量的家庭暴力认定限制 |
一、公私分域下司法对暴力行为的干预差异 |
二、基于公共利益考量的家庭暴力认定限制 |
第四章 受暴女性离婚诉求实现难的女性主义分析 |
第一节 法官在个案决策中的立法价值选择 |
一、涉家暴离婚案件中蕴含的立法价值 |
二、法官在个案中的价值选择偏好 |
第二节 法律家长主义对受暴女性自治的干预 |
一、法律家长主义与女性自治的内在冲突 |
二、法律家长主义下的双重话语对女性自治的限制 |
第三节 以照顾者义务为主导的家庭责任歧视的限制 |
一、基于母职的照顾义务对受暴女性的限制 |
二、基于妻职的照顾义务对受暴女性的限制 |
第五章 受暴女性权益保障难的女性主义分析 |
第一节 对受暴女性选择的适应性偏好的忽视 |
一、适应性偏好概念的理论内涵 |
二、适应性偏好对法官的影响 |
第二节 法官角色的自我限制 |
一、法官角色自我限制的表现形式 |
二、法官突破角色限制的重要意义 |
第三节 法官对涉家暴离婚案件相关问题的视角限缩 |
一、对受暴女性基于生理产生的脆弱性的忽略 |
二、对中国语境下代际暴力与婚姻暴力关联性的忽略 |
三、对涉家暴离婚案件中未成年子女抚养特殊性的忽略 |
第六章 受暴女性权益保障的制度与实践 |
第一节 以家庭正义理论为指导的制度建设 |
一、家庭正义的理论内涵与时代精神 |
二、以完善婚姻家庭制度为基本框架 |
三、以丰富涉家暴案件专门规范为内容补充 |
第二节 以保障女性人权为目标的司法实践 |
一、强化法官反家暴知识培训力度 |
二、注重女性主义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
三、提升法官案件办理规范化水平 |
第三节 以消除家庭暴力为宗旨的部门联动 |
一、公安机关强化好家庭暴力警情的规范处置 |
二、检察机关发挥好依法公诉及法律监督职能 |
三、相关部门及组织完善好反家暴联动机制运行工作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9)论夫妻间财产知情权及其民法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夫妻间财产知情权产生的背景 |
第一节 私法上知情权的延伸 |
一、知情权 |
二、私法上的知情权 |
三、夫妻间知情权 |
第二节 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 |
第三节 地方立法的创新探索 |
一、地方立法关于夫妻间财产知情权的规定 |
二、地方立法夫妻间财产知情权存在的问题 |
第二章 确立夫妻间财产知情权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第一节 确立夫妻间财产知情权的必要性 |
一、完善夫妻财产制度 |
二、保护弱势一方合法权益 |
三、有效解决夫妻间财产纠纷 |
四、提高法院司法审判效率 |
五、维持婚姻关系的稳定 |
第二节 确立夫妻间财产知情权的可行性 |
一、符合法律基本原则 |
二、顺应社会发展潮流 |
三、婚姻关系的特殊性 |
第三章 夫妻间财产知情权的构建 |
第一节 夫妻间财产知情权的理论基础 |
一、信息不对称理论 |
二、诚实信用原则理论 |
三、平等原则理论 |
第二节 夫妻间财产知情权的概念和性质 |
一、夫妻间财产知情权的概念 |
二、夫妻间财产知情权的性质 |
第三节 夫妻间财产知情权的主体和客体 |
一、夫妻间财产知情权的主体 |
二、夫妻间财产知情权的客体 |
第四节 夫妻间财产知情权的内容 |
第四章 夫妻间财产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平衡 |
第一节 夫妻间财产知情权和隐私权的冲突 |
第二节 夫妻间财产知情权和隐私权的协调 |
一、公序良俗原则 |
二、利益衡量原则 |
三、权利克减原则 |
四、知情同意原则 |
第五章 国外保障夫妻间财产知情权立法的借鉴 |
第一节 德国夫妻间财产知情权立法保障 |
第二节 葡萄牙夫妻间财产知情权立法保障 |
第三节 美国夫妻间财产知情权立法保障 |
第四节 澳大利亚夫妻间财产知情权立法保障 |
第六章 夫妻间财产知情权的民法保护 |
第一节 加强夫妻间财产知情权立法 |
一、国家立法明确夫妻间财产知情权 |
二、明确夫妻财产告知义务 |
第二节 建立夫妻婚前财产清单制度 |
第三节 完善夫妻财产查询制度 |
第四节 建立夫妻离婚财产申报制度 |
第五节 加强夫妻间财产知情权法律救济 |
一、夫妻间财产知情权侵权构成要件 |
二、夫妻财产知情权侵权法律责任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10)广州市妇联推动妇女维权的实践探索与启示(论文提纲范文)
一、妇联组织推动妇女维权的理论基础 |
(一)妇女权益是基本的人权 |
(二)妇联是维护妇女权益的先进组织 |
二、新中国成立来广州市妇联推动妇女维权的主要成就 |
(一)注重组织建设,锻造强有力的妇女维权队伍 |
(二)加强渠道建设,搭建妇女维权的高效平台 |
(三)加强法治建设,构筑妇女维权的法治屏障 |
(四)注重民生建设,夯实妇女维权的基础 |
1. 关注妇女健康,改善妇女的生活环境。 |
2. 关注妇女就业,积极开展就业援助。 |
三、新中国成立以来广州市妇联维护妇女权益的主要特点 |
(一)注重维权工作的全面性 |
(二)注重维权工作的创新性 |
(三)注重维权工作的公益性 |
四、新中国成立以来广州市妇联维护妇女权益的启示 |
(一)保障妇女合法权益需要党委领导和政府支持 |
(二)保障妇女合法权益需要妇联推动 |
(三)保障妇女合法权益需要社会协同 |
(四)保障妇女合法权益需要公众参与 |
五、结语 |
四、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论文参考文献)
- [1]解释论视角下的居住权客体[J]. 王荣珍. 比较法研究, 2021(06)
- [2]解释论视角下的居住权客体[J]. 王荣珍. 比较法研究, 2021(06)
- [3]防治职场性骚扰的法律困境与完善进路——以147个相关民事讼案为样本[J]. 蒋月,苏琦,潘锦涵. 中华女子学院学报, 2021(06)
- [4]《民法典》离婚救济制度的体系化阐释[J]. 冉克平. 政法论丛, 2021(05)
- [5]认罪认罚刑事程序:实证与比较的学术叙事(笔谈)[J]. 谢进杰,魏梦欣,伯恩敬,熊秋红,欧卫安,王晖,郭玉,李晓琤,何旭霞,宋福信. 中山大学法律评论, 2020(01)
- [6]论夫妻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及其法律约束力[D]. 姚桐. 吉林大学, 2021(01)
- [7]生育利益的私法实践样态与保护[D]. 张小余. 黑龙江大学, 2021(09)
- [8]受暴女性的司法困境探析 ——女性主义视角下的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D]. 张琪. 吉林大学, 2020(04)
- [9]论夫妻间财产知情权及其民法保护[D]. 张优优. 上海社会科学院, 2020(04)
- [10]广州市妇联推动妇女维权的实践探索与启示[J]. 刘志鹏,林潋. 探求, 20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