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厉打击偷渡犯罪活动的通知(论文文献综述)
于志刚[1](2014)在《城市、国家的国际化与偷渡犯罪的刑事政策——以北京出入境口岸偷渡犯罪数据为样本的分析》文中指出在城市、国家的国际化的宏观背景下,传统的偷渡犯罪也经历着时代性的更新,北京出入境口岸近6年偷渡数据显示出,当代中国偷渡犯罪的性质、方法和形式都开始呈现出全新的特征和发展趋势,而传统的偷渡犯罪刑事法律体系不仅是以制裁"偷渡出境"为中心和基本思路,而且在宏观刑事政策、新型偷渡行为的制裁、偷渡犯罪与相关犯罪的衔接和偷渡犯罪刑罚设置上的滞后与缺陷日益凸显。面对偷渡犯罪中"偷渡入境"的人员总量逐渐超过"偷渡出境"的人员总量的客观犯罪态势,应当快速树立以制裁"偷渡入境"为中心的偷渡犯罪刑事政策,以此为基础重构制裁偷渡犯罪的罪名体系,完善适用偷渡犯罪的驱逐出境制度,既是未来制裁偷渡犯罪刑事立法的必然选择,也是城市、国家的国际化程度日益提高之际应当做好的法律准备。
陈兴良[2](2018)在《回顾与展望:中国刑法立法四十年》文中研究指明1978年是我国刑法立法的发轫之年,从这一年开始,我国先后颁布了两部刑法,这就是1979年《刑法》和1997年《刑法》。1979年《刑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完成了认定犯罪从无法可依到有法可依的转变;而1997年《刑法》的颁布,则标志着我国刑法立法的日趋完善。如果说1979年《刑法》是急就章,那么1997年《刑法》就是十年磨一剑。在1997年《刑法》颁布以后,我国立法机关又通过10个刑法修正案对刑法内容进行了较大规模的修改。我国刑法立法四十年的经历表明,刑法是社会治理不可缺少的法律手段,对于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具有重要作用。
林孙俊[3](2019)在《当代中国入境非法移民主要类型及治理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入境非法移民的数量也与日俱增。入境非法移民的大量存在,给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经济层面上,非法移民会构成对劳动力市场的冲击,加速资源的消耗和环境的被破坏,同时大量非法移民所带来的地下经济也导致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遭到冲击;政治层面上,一些敏感国家或地区如朝鲜所来的非法移民会引起大量的国际关注,甚至可能造一些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干预;社会层面上,非法移民限于身份困境的铤而走险会增加违法犯罪行为并扰乱社会治安,等等。国内外对治理问题的研究,往往首先致力于对问题的现象、规律、影响及形成因素进行理论研究和实证分析,致力于从中找出改进治理方式、提升治理效能的有效途径。但出于国家本位和个人本位之间的冲突,也即国家利益和人道主义之间的负相关性,在非法移民治理过程中往往陷于矛盾的困境,需要充分考虑现实情况的复杂性,进而对国家利益和人道主义的内在张力进行动态把握。从治理视角来看,目前我国非法移民主要的违法行为,可区分为“非法居留”、“非法就业”和“非法跨国婚姻”三大类别。同时,基于难民和非法移民在法律和实际界定中的模糊性,亦可将其纳入研究范围之内。国际难民方面,我国历史上曾三次大规模接纳周边国家难民,主要是由同文同种的华人华侨所组成,积累了丰富的难民接纳和治理经验,得到了国际社会的高度认可。目前我国有一些身份存在争议的“国际难民”,如朝鲜的脱北者,部分国家和国际组织要求我国政府给与难民待遇,但我国政府拒绝承认。在这一争议的背后,反映出我国难民治理方面的一些问题,如缺乏专门法律、主管机构和认定标准等。由于这些问题,导致我国政府缺少了难民认定的主动权。非法居留方面,众多非法移民采用持有合法身份入境的方式,进入我国境内后不再按照法律要求进行登记备案。在实际中,由于我国部分城市对出租屋治理方面存在空白、一线警力涉外服务能力不足等因素的存在,导致无法进行有效的监管。非法就业方面,由于我国人口的老龄化和居民收入水平的提升,导致部分低端劳动力密集型行业存在劳力不足的问题。而周边东南亚等国劳动力密集,且与我国山水相连,入境十分方便,导致近年来大量越南、缅甸等国非法移民进入我国境内非法就业。非法跨国婚姻方面,由于我国人口性别比例失调,导致部分农村或落后地区男性择偶困难。在这一背景下,非法跨国婚姻也愈演愈烈,且呈现出以下特点:一是以事实婚姻为主,多数没有依法进行婚姻登记;二是以外国女性嫁入我国为主,性别指向单一;三是族群通婚比例高,特别是边境地区的跨境民族通婚较多;四是具有明显的商品交换性质。基于对四类非法移民行为的具体研究,发现我国在非法移民治理方面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包括:相关法律缺乏体系化,存在着较大的滞后性,处罚力度也相对偏轻;管理体制方面,管理主体分散,专业化程度不够,硬件建设水平还有待提高,管理队伍建设还存在一定缺口,相关制度还不够完善;管理人员方面,外语等专业化素质水平还有待提高。目前,非法移民所引发的问题已经引起了国家的高度重视。2018年3月份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新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其中明确指出将组建移民管理局,由公安部负责管理。移民管理局的主要职责中,亦包括牵头协调“三非”外国人治理和非法移民遣返工作。从欧美等一些发达国家的情况看,非法移民问题如果得不到重视,长期发展下去将可能引发严重的社会危机,甚至成为全民关注的重要政治主题。目前我国的非法移民问题尚不严重,但有必要未雨绸缪,加强管理。一是加快立法进程,推进《移民法》出台;二是依托移民管理局,构建统一的移民管理体制;三是加大国际合作力度,协调国际力量处置非法移民问题;四是依托部分边境地区开展移民试点工作。
刘国福[4](2016)在《试论海外非法移民返回(遣返)制度》文中研究说明海外非法移民是中国面临的非传统安全领域的问题之一。海外非法移民是指在海外的非法进入或滞留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中国公民,重点是偷渡者,享有入境权。海外非法移民返回(遣返)制度的原则是先核查后遣返、整批整船遣返、自己支付费用等。2008年以来,海外非法移民返回(遣返)制度在保护海外非法移民合法权益、严厉制裁偷越国(边)境者、重点制裁非法移民的组织者、运输者和中介机构等方面取得进展。海外非法移民返回(遣返)制度存在制度文件源于多处和位阶低、偷越国(边)境罪法律不完善、返回(遣返)条件严格等不足。探究海外非法移民返回(遣返)制度的完善,寻求解救海外非法移民问题的更有效方法,势在必行。
杨森鑫[5](2017)在《新时期防控恐怖活动犯罪立法研究》文中指出当前国家安全的主要威胁是恐怖主义。近年来,我国恐怖主义的威胁不断加据,暴力恐怖活动的偶发性、随机性让人防不胜防,对平民无差别的杀戮更容易引发社会的恐慌效应,恐慌心理扩散、弥漫致使公众犹如芒刺在背、躲犹不及。恐怖活动已成为当前我国国家安全的严重威胁,是我们已经面临和必须解决的突出问题。如何在新时期反恐政策的指导下,探析我国反恐刑事立法、《反恐怖主义法》等反恐相关立法规定中存在的问题,并以国外反恐立法为借镜进行完善,从而更好地防控恐怖活动犯罪,实现反恐治本清源的目的,是本文研究的重要课题和主要内容。文章共分为五章展开相关论述。第一章主要介绍新时期我国恐怖活动的基本概况。明确恐怖活动的相关概念是进行反恐立法研究的前提和起点,“恐怖主义”、“恐怖活动”、“恐怖活动犯罪”等概念的厘定是依法反恐的客观要求。虽然各国对“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等概念存在较大争议,但在基本构成要素方面已经形成共识。“恐怖主义”属于宏观的上位概念,既涵盖恐怖主义的意识形态,也包括恐怖主义行为。“恐怖活动”是指具体的带有恐怖主义性质的行为,属于下位概念的范畴。为了避免概念上的混用和适用上的模糊,本文的研究和论述立足于具体的恐怖行为,选取“恐怖活动”的概念以研究具体的恐怖活动犯罪及与防控恐怖活动犯罪相关的立法。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恐怖活动此起彼伏,从未停息,经历过不同的发展阶段,恐怖活动呈现出袭击范围扩大化、恐怖活动网络化、组织形式分散化和恐怖活动人员低龄化、女性化等特征。网络恐怖活动、微恐怖活动以及“伊吉拉特”恐怖活动成为我国新型的恐怖活动类型,是新时期我国反恐斗争面临的新威胁。第二章分析了新时期我国防控恐怖活动的政策与立法原则。防控恐怖活动的政策在我国的反恐斗争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新时期我国恐怖活动的新形势对反恐政策产生深远影响。新时期恐怖活动的长期性要求标本兼治,新时期恐怖活动的复杂性要求全面全程反恐,新时期恐怖活动的社会性要求“三分打击、七分治理”。我国新时期的反恐政策与反恐斗争的实际需要紧密契合,是反恐立法发展完善的宏观指导原则,在新时期反恐政策指导下,根据国际国内恐怖活动的新发展,我国反恐立法进行了补充和修改。作为反恐立法的宏观战略指导,我国防控恐怖活动的政策主要包括刑事政策、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这些政策在指导反恐立法中发挥重要作用。而当前我国防控恐怖活动的立法原则主要表现为反恐刑事立法的前置与扩张、行政反恐与刑事反恐相协调、反对民族分裂与宗教极端,以及反恐优先兼顾保障人权。上述立法原则既是对我国既有反恐立法经验和司法实践的总结和提炼,也将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指引着我国反恐立法的进一步完善。第三章讨论了我国防控恐怖活动犯罪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我国防控恐怖活动犯罪的相关立法主要包括《刑法》、《反恐怖主义法》、《网络安全法》、《反洗钱法》以及反恐的地方性规定,这些反恐相关立法为防控恐怖活动提供立法依据,但是当前的反恐立法仍存在一定问题。在宏观方面,恐怖活动犯罪立法存在打击恐怖活动犯罪长期政策与近期政策的法制化问题、打击恐怖活动犯罪常态法和紧急法的协调性问题、打击恐怖活动犯罪立法模式与立法体系结构问题,以及强力反恐与柔性反恐的关系问题。在微观层面,存在对“恐怖活动犯罪”的概念界定不明、对恐怖活动行为类型规制不全面、现有的罪名条款存在疏漏以及司法实务中恐怖活动犯罪的具体法律适用障碍等问题。《反恐怖主义法》在实际适用中也凸显出困境,如存在应急性特征无法回应恐怖活动的新变化,政府主导的反恐力量格局无法实现全面防控,重事件控制与应对、轻事前社会治理,反恐对策体系缺乏全局性与立体性等一般问题。同时,还存在社会情报体系的法制化欠缺、对网络恐怖活动规制不足、反恐措施适用的边界不明和对恐怖活动人员安置教育规定存在质疑等具体问题。《网络安全法》缺乏对重点领域技术研发能力的保障措施,忽视对境外网络入侵行为和境内主动获取行为的法律管控,忽视技术手段在网络安全防控体系中的重要作用,以及存在网络运营者法律责任与保护公民信息安全之间界限不清等问题。而且,反洗钱法、反恐怖主义法、反恐地方性规定等其他相关立法与反恐刑法的衔接方面也存在诸多问题。第四章论述了国外防控恐怖活动犯罪的相关立法及借鉴价值。该章系统介绍了国外反恐立法的基本状况,在分析我国与国外反恐立法共性与差异的基础上,归纳出国外反恐立法对我国的借鉴之处。联合国、欧盟、上海合作组织等国际组织以及俄罗斯、英、美等西方主要国家防控恐怖活动犯罪的立法,对我国反恐立法体系的建构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我国与国外均通过多部门立法防控恐怖活动,重视双边与多边的反恐协作,且反恐立法具有明显的应急性特征。但是,在反恐的立法背景、立法立场以及立法措施的侧重点方面,我国与国外仍存在一定差异。我国应借鉴国外的有益立法成果,建立系统化的反恐立法体系、强化与国际社会的反恐联合协作、形成全方位的反恐怖对策机制,以应对恐怖活动给当今社会带来的严峻挑战。第五章对我国防控恐怖活动犯罪提出立法完善建议。该章立足于我国反恐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在借鉴国外有益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相关反恐立法的具体建议。在反恐刑法的立法完善方面,首先要明确“恐怖活动犯罪”的内涵与外延,将“恐怖活动犯罪”界定为依照我国刑法应负刑事责任的恐怖活动行为,重视恐怖活动犯罪行为的恐怖主义性质和行为的刑事违法性。其次要完善现有的恐怖活动犯罪条款,最后要增设走私、贩卖、运输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包庇、纵容恐怖活动组织罪以及实施恐怖行为罪等新罪名。在《反恐怖主义法》的立法完善方面,通过坚持标本兼治、增强反恐效果,重视事前防控、进行前瞻式立法,构建政府与公众二元协调的反恐力量格局以及设立针对网络恐怖活动的专门条款等,完善反恐怖主义法的立法体系。同时,进一步完善《反恐怖主义法》中“安全防范”章和“情报信息”章的相关规定。在《网络安全法》的立法完善方面,要加强对关系国计民生核心技术的研发能力、加强对境外网络入侵行为和境内主动获取行为的管控,通过立法对相关术语予以明确界定,并协调好网络运营者法律责任与保护公民信息安全的关系。此外,还要完善反洗钱法及相关地方反恐立法规定,实现相关立法与反恐刑法的有效衔接,建构系统的反恐立法体系,真正实现反恐立法的全方位治理。
邓平[6](2017)在《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适用的若干疑难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偷渡”行为内在具有非法出境和入境的双向特征。发达国家(如美国)将打击偷渡犯罪的重点放在入境上,而发展中国家则重点打击非法出境行为。近年来外籍人员非法入境我国的现象逐渐增多,反映了随着国力的日渐强盛我国对周边国家居民产生的强烈“向心力”。即便如此,由于我国地区发展的极不平衡性,国内较为落后地区向外偷渡的现象仍然是偷渡类犯罪的主流。目前对偷渡犯罪的研究重点仍应放在“非法出境”方向上。我国的偷渡类犯罪由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与运送偷越国(边)境罪和偷越国(边)境罪组成,本罪是该类犯罪的核心。即便本罪在实践中没有盗窃、抢劫、诈骗等高发犯罪常见,但正如郑伟教授有云,刑法无冷门犯罪。本罪以“组织行为”作为构成要件行为,涉及到复杂的出入境活动,且近年来“蛇头”采用了更加隐蔽的诸如“骗证出境”、“迂回偷渡”等新型行为方式组织偷渡,为适用本罪提出了新的问题和挑战。如何运用刑法解释原理解释和适用本罪成为一个急需研究的主题。行为是犯罪的核心。但是目前学界对于本罪客观行为的研究大多停留在就事论事层面,鲜有通过体系研究方法提炼出本罪“组织型犯罪”特征。本罪是刑法将“组织行为实行化”的典型,以“组织行为”为行为方式,以“偷越”为行为对象。缺乏对于本罪行为特征的理解,势必导致在认定本罪的既遂形态、罪数形态、与相关犯罪的界限上存在认识误差,应当将研究重点放在对本罪行为的研究上。首先,理解何为“偷越国(边)境”是认识本罪行为的前提。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偷越国(边)境”包括了“骗证出境”,无证出入境;使用伪造、变造、无效证件出入境;冒用他人证件出入境等行为。迂回偷渡现象完全可以被解释为“骗证出境”行为。因此,组织迂回偷渡的行为也应当以本罪论处。其次,“组织行为”作为本罪构成要件行为,2012年两高司法解释对其含义做出了规定。必须注意把握其与共同犯罪中“组织犯”组织行为的差别。前者针对不与组织人构成共犯关系的偷渡者,而后者针对的与其同处一个犯罪集团的共犯者。最后,尽管“偷越国(边)境”是本罪行为的行为对象,但并不意味着本罪的行为由“组织行为”和“他人偷越国(边)境行为”构成。“偷越行为”由偷越者实施,而本罪惩罚的是组织行为人,以被组织者是否偷越成功作为本罪既遂标准明显逻辑不通。本罪是行为犯,应当以组织行为实施完毕作为既遂标准。在充分理解本罪行为的本质特征之后,对于实践中经常引发争议的本罪既遂的认定标准,罪数形态的判断,与相关犯罪的适用界限等问题可以有一个准确的解读,对于这些问题的讨论也是本文的重要研究内容。
杨建军[7](2009)在《“审判解释”考(1985—2007)》文中认为1985-2007,《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以"司法解释"名义总计发布审判解释581件,现已有42件被废止,尚有效的有539件。在581份文件中,有90%的司法解释是由最高人民法院独家发布的。审判解释曾经使用的名称多达14种,不过2000年以后,主要使用的是"解释"、"批复"、"规定"三种。这表明,审判解释趋于规范。审判解释在实践中的功能主要在于:规范审判工作,弥补法律漏洞,造法,废止司法解释,创设法院体制等等。在解释方法上,审判解释先后使用了字面、限制、扩张、目的解释等方法,不过,我们很难从审判解释中归纳出一种可以用来指导法官解释法律的普适方法。审判解释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名称使用不规范,废止过程中存在前后名称不一、分类不一致、对原公布时间标示错误等。另外有的审判解释在此前没有公布,违反了法律公开性的要求。
徐军华[8](2005)在《非法移民的法律控制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作为一种人口跨国无序流动的非法移民,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已经给世界各国和国际社会造成了多方面的消极影响,被称作是一道世纪难题。对该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具有十分重大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如何从法律的角度实施对非法移民的控制,各国政府和国际社会已经在各自领域内展开了法律行动。实践证明,控制非法移民不能单靠国家的单边行动,而应寻求国际合作以在国际法的框架内控制非法移民,并建立起公正、合理的国际经济新秩序,推动各国的共同发展,才能控制继而消灭非法移民现象。中国作为人口最多的发展中国家,同样面临着非法移民的严峻挑战,中国的相关国内法也需要改进和完善。 本文将从非法移民问题入手,然后分别从国内法和国际法的角度分析控制非法移民的现实途径,最后得出结论并提出相关建议。 在结构上,本文包括引言和正文两大部分,其中正文又分为四编,一共有九章。 引言 本部分主要分析了研究非法移民法律控制的重要性,介绍了目前法学界对这一问题的研究程度,指出本论文的研究目的和本文选题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第一编 非法移民:世纪难题困扰世界各国 本部分包含一章,即非法移民概述。该章结合现有的相关国际移民理论详细分析了非法移民的概念和性质特征、手段和过程、历史与现实及其发展趋势、产生的原因以及危害后果。本章是问题的提出,为后文的分析和解决问题奠定基础。 第二编 非法移民:国内法律控制 在这一编里,文章对非法移民的国内法律控制的有关理论问题进行了分析,并选择美国和中国这两个国家现行控制非法移民的立法和执法进行分析和评价。文章指出国内法律控制不能适应非法移民跨国性的特点,国家必须走出单边法律控制机制,寻求建立国际合作机制才是控制非法移民的理性选择。 第三编 非法移民:国际法律控制 在这一编中,文章从控制非法移民的双边合作、区域合作、国际多边合作三种国际合作机制展开论述,分析了在现行控制非法移民的国际合作机制中的相关国际法问题。在每一种合作机制中,文章都选择那些有代表性的例子进行分析和论证。在双边合作机制中,选择了美国和墨西哥、印度尼西亚和澳大利亚、英国和意大利、英国和法国、中国与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双边合作;在区域合作机制中,选择了欧盟这一典型代表进行分析和论证;在国际多边合作机制中,文章主要选择了联合国和国际移民组织在控制非法移民国际合作中的相关国际法问题进行论述。
纪诚[9](2006)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研究 ——对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合理性的反思》文中研究表明自建国初始就产生的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无疑是一个极具中国特色的法律现象。虽然它已经深深地融化在中国法制实践之中,然而有许多问题我们仍然缺乏深入研究。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究竟经历了一个怎样的发展历程;它产生的社会背景究竟是什么;它为什么会具有目前这种形式;导致司法解释产生的因素有哪些;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具有合法性吗,它和我国《宪法》和《立法法》中法律解释权有什么关系;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形式具有合理性吗;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是否能实现其正确解释法律、统一适用法律的目的;最高法院可以造法吗;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如何侵害了立法权,其对立法权的侵害有没有产生孟德斯鸠所担忧的后果;如何评价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对社会和最高法院产生的正负两方面影响;如何看待最高法院提倡的“两个效果统一”,司法解释的目标究竟是什么;如何看待最高法院在宪法问题解释上的角色。对这些问题的回答不仅是一种学术研究上的兴趣,更是与我国的法制实践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经过对建国以来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细致考察,我们发现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数量、内容、形式、语言等方面在文革前后都有明显的不同。司法解释的公开程度也在不断扩大。这些变化反映了我国司法权力的全方位扩张。但另一方面,从最高法司法解释的语言变化中,我们也发现虽然最高法院力图摆脱政治对法律的影响,但始终未能成功。至于司法解释权产生的背景,经过对195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解释法律问题的决议》产生背景及其对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影响的分析,我们认为统一解释法律和政策、为司法机关裁判提供合法性依据以及为最高法院管理全国法院系统提供手段支持是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权”产生的原因。而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之所以具有目前这种形式,则是我国司法领域中行政管理体制的一种外部表现。导致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产生的具体因素主要包括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两个部分。内部因素指的是司法体制的完善;外部因素又分为审判实践需要的下层因素和政治需要的上层因素。对为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提供合法性基础的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我们认为
杨建军[10](2009)在《“审判解释”考(1985—2007)》文中提出1985-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以"司法解释"名义总计发布审判解释581件,现已有42件被废止,尚生效的为539件。在581份文件中,有90%的司法解释是由最高人民法院独家发布的。审判解释曾经使用的名称多达14种,不过2000年以后,主要使用的是"解释"、"批复"、"规定"3种,表明审判解释趋于规范。审判解释在实践中的功能主要在于:规范审判工作,弥补法律漏洞,造法,废止司法解释,创设法院体制等等。在解释方法上,审判解释先后使用了字面、限制、扩张、目的解释等方法。审判解释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名称使用不规范,废止过程中存在前后名称不一、分类不一致、对原公布时间标示错误等,此外有的审判解释在此前没有公布,违反了法律公开性的要求。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厉打击偷渡犯罪活动的通知(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厉打击偷渡犯罪活动的通知(论文提纲范文)
(1)城市、国家的国际化与偷渡犯罪的刑事政策——以北京出入境口岸偷渡犯罪数据为样本的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城市、国家的国际化与偷渡犯罪的发展趋势 |
( 一) 北京出入境口岸近六年来的偷渡统计数据分析7 |
1. 北京口岸地区偷渡的宏观数据分析 |
( 1) 查获偷渡人员数量呈现不稳定的变化状态 |
( 2) 非法入境逐步超越非法出境成为偷渡主流 |
2. 偷渡的方式和类型 |
( 1) 伪造涂改出入境证件成为最主要的偷渡方式 |
( 2) 持用伪造涂改证件的具体行为方式 |
( 3) 逃避边防检查的比例降低 |
3. 偷渡人员主体特征 |
( 1) 外籍人员及港澳台居民偷渡数量整体上升 |
( 2) 非法入境的偷渡人员来源国(地区)以亚洲、非洲为主 |
( 3) 偷渡人员目的国呈现复杂性 |
( 二) 城市、国际化与当前中国偷渡现象的新趋势 |
1. 偷渡性质: 由“非法出境”转向“非法入境” |
2. 偷渡方法: 由逃避边防检查转向利用非法出入境证件 |
3. 偷渡形式: 由个体偷渡转向有组织偷渡 |
二、城市、国家的国际化与制裁偷渡犯罪法律体系的准备不足 |
( 一) 以制裁“非法出境”为中心的偷渡犯罪刑事立法和司法理念整体滞后 |
( 二) 新型偷渡行为涌现造成的司法尴尬 |
1. 骗取出入境证件出入国( 边) 境的界定尴尬 |
2. 组织合法出入境者非法移民行为的界定尴尬 |
3. 偷越国( 边) 境后申请政治庇护人员的定性 |
( 三) 偷渡犯罪和相关犯罪在衔接上的缺憾 |
1. 预防和制裁贩运人口犯罪上应有作用的缺失 |
2. 偷渡犯罪后续犯罪规定的空白 |
( 四) 偷渡犯罪中“驱逐出境”制度的适用不足 |
三、城市、国家的国际化与未来制裁偷渡犯罪的刑事立法对策 |
( 一) 重构顺应时代变化的中国偷渡犯罪刑事政策 |
1. 从“用脚投票”看本国人非法出境刑事制裁的逐步轻缓化 |
2. 将外籍人员的非法入境确立为新的偷渡犯罪“假想敌” |
3. 保留严厉制裁偷渡犯罪的组织行为和帮助行为的刑事政策 |
( 二) 偷渡犯罪罪名体系及相关罪名体系的重构 |
1. 重构“里松外紧”的偷渡犯罪罪名体系 |
2. 纳入“非法移民”概念,扩大组织行为、帮助行为的刑事制裁范围 |
( 1) 在刑法第318条组织他人偷越国( 边) 境罪之外,增设“组织他人非法移民罪” |
( 2) 增设帮助他人非法移民罪 |
3. 增设非法入境的后续犯罪罪名 |
4. 确认偷渡犯罪中的单位犯罪主体 |
( 三) 偷渡犯罪中“驱逐出境”制度的增设 |
(2)回顾与展望:中国刑法立法四十年(论文提纲范文)
一、刑法立法的进程启动 |
二、1979年《刑法》:急就章 |
(一)关于刑法指导思想 |
(二)关于保护公民私人财产 |
(三)关于增加禁止性条款 |
(四)关于死刑罪名 |
三、1979年《刑法》的修改补充:24个单行刑法 |
(一)严打背景下的刑法修改补充 |
(二)普通刑事犯罪的修改补充 |
(三)经济犯罪的修改补充 |
(四)单行刑法修订方式的反思 |
四、1997年《刑法》:十年磨一剑 |
(一)刑法修订的过程 |
1. 酝酿准备阶段 |
2. 修订草案起草阶段 |
3. 立法机关的审议阶段 |
(二)刑法的体例修订 |
(三)刑法的内容修订 |
1. 罪刑法定问题 |
2. 死刑问题 |
3. 口袋罪问题 |
五、1997年《刑法》的修改补充:10个刑法修正案 |
(一)修正案的刑法修改方式的确立 |
(二)刑法总则的修改补充 |
(九)》则涉及对刑法总则规范较为重大的修改。就修改的内容而言,我认为主要是对刑罚结构进行了调整。这种调整表现为减少死刑和加重生刑这两个方面。 |
六、结语 |
(3)当代中国入境非法移民主要类型及治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 |
第二节 研究综述 |
(一)国内学者的相关研究 |
(二)国外学者的相关研究 |
第三节 研究意义与方法 |
(一)研究意义 |
(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入境非法移民问题概述 |
第一节 核心概念的界定 |
(一)国际移民的基本内涵和法律性质 |
(二)非法移民的概念界定 |
(三)难民的界定 |
第二节 全球化时代非法移民的主要方式与特点 |
(一)“非法移民”发展和演变 |
(二)非法移民的主要方式 |
(三)非法移民的主要特点 |
第三节 入境非法移民带来的冲击与挑战 |
(一)扰乱市场秩序,增加经济负担 |
(二)破坏社会秩序,引发文化冲突 |
(三)破坏政治稳定,威胁国家安全 |
第四节 两大理论范式下的非法移民治理困境 |
(一)两种理论范式的冲突 |
(二)非法移民治理实践中的两张皮:对内国家利益与对外人道主义 |
(三)动态把握国家利益与人道主义的内在张力 |
第二章 我国的入境非法移民的现状 |
第一节 我国入境非法移民的基本情况 |
(一)非法入境 |
(二)非法居留 |
(三)非法就业 |
第二节 我国入境非法移民的主要特征及产生原因 |
(一)主要特征 |
(二)产生原因 |
第三节 我国入境非法移民的主要族群及其社会分布 |
(一)朝鲜非法移民 |
(二)东南亚非法移民 |
(三)非洲非法移民 |
(四)我国入境非法移民的社会分布 |
第四节 我国入境非法移民带来的危害与挑战 |
(一)朝鲜非法移民带来的政治冲击 |
(二)东南亚非法移民引发的跨国犯罪和破坏经济秩序 |
(三)广州地区非法移民对社会秩序的冲击与破坏 |
第五节 我国入境非法移民的基本类型 |
第三章 我国的国际难民问题及其治理现状 |
第一节 我国大规模接纳难民的历史及经验 |
(一)三次大规模接纳国际难民的历史 |
(二)主要的经验 |
第二节 我国目前入境难民情况及管理现状 |
第三节 我国目前入境难民管理的症结 |
第四章 外国人非法居留及其治理现状——以广州为例 |
第一节 广州市外国人非法居留现状及原因 |
(一)人口特征及分布情况 |
(二)外国人大量聚集广州的原因 |
(三)外国人非法居留广州的因素 |
第二节 广州非法居留外国人的消极影响 |
(一)非法居留的消极影响 |
(二)广州市对非法居留外国人的治理现状 |
第三节 广州外国人非法居留的治理症结 |
(一)广州外国人非法居留管理的存在问题 |
(二)广州外国人非法居留管理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 |
第五章 外国人非法就业及其治理现状——以云南为例 |
第一节 云南省外国人非法就业现状及原因 |
(一)基本情况及主要特点 |
(二)形成原因 |
第二节 云南省外国人非法就业的消极影响 |
(一)破坏边境管理秩序,威胁国家安全 |
(二)扰乱社会治安秩序,干扰社会稳定 |
(三)抢占国内就业岗位,对经济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
第三节 云南省外国人非法就业的治理症结 |
(一)治理主体单一 |
(二)治理结构分散 |
(三)治理方式单调 |
(四)治理依据不足 |
(五)治理合作不畅 |
第六章 非法跨国婚姻及其治理现状——以中缅、中越为例 |
第一节 中缅、中越跨国婚姻现状及主要特点 |
(一)未按法定程序登记结婚比例较高 |
(二)方向和性别单一性突出 |
(三)族群通婚特征显着 |
(四)边境地区和内陆地区跨国婚姻差别显着 |
第二节 中缅、中越跨国婚姻产生的主要原因 |
(一)中国男女比例失衡 |
(二)地理接近、交通便利、习俗相近 |
(三)快速发展的中国经济形成了较大的吸引力 |
(四)中国稳定的政治环境加大了缅甸女性的外嫁吸引力 |
第三节 中缅、中越非法跨国婚姻移民所带来的问题 |
(一)婚姻关系脆弱,家庭结构不稳定 |
(二)跨国婚姻移民面临众多制度性的生存困境 |
(三)对公共卫生安全可能产生较大的冲击 |
(四)引发跨国犯罪行为 |
第四节 中缅、中越非法跨国婚姻移民的治理症结 |
(一)治理环境复杂 |
(二)相关法律法规有待完善 |
第七章 我国的入境非法移民治理整体状况 |
第一节 我国非法移民治理的体系和实践 |
(一)宏观法律体系 |
(二)具体法律依据 |
(三)治理组织架构 |
第二节 我国非法移民治理中存在的问题 |
(一)法律问题 |
(二)体制方面 |
(三)管理实践方面 |
第三节 我国非法移民治理中产生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对非法移民问题的忽视 |
(二)执行力不足 |
第八章 西方国家的非法移民治理 |
第一节 欧盟的非法移民治理 |
(一)欧盟非法移民治理政策的演变 |
(二)管理行动 |
第二节 美国的非法移民治理 |
(一)美国非法移民治理政策的演变 |
(二)美国非法移民治理的措施 |
第三节 德国的非法移民治理 |
第四节 西方国家非法移民治理的主要经验借鉴 |
第九章 结语 |
第一节 探索对入境非法移民治理的新思路 |
第二节 完善非法移民治理的法律法规体系 |
第三节 构建统一的移民管理体制 |
第四节 加大非法移民治理的国际合作力度 |
第五节 依托部分边境地区开展试点工作 |
参考文献 |
(一)中文参考文献 |
(1)着作 |
(2)学位论文 |
(3)其他论文 |
(二)英文参考文献 |
(1)着作 |
(2)论文 |
后记 |
在学期间学术成果 |
(4)试论海外非法移民返回(遣返)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一、保护回国权与打击非法移民活动 |
二、海外非法移民返回(遣返)制度的内容 |
(一)海外非法移民返回(遣返)制度的目的 |
(二)海外非法移民返回(遣返)制度的原则 |
(三)海外非法移民返回(遣返)制度的主要内容 |
三、海外非法移民返回(遣返)制度的不足 |
(一)制度文件源于多处和位阶低 |
(二)偷越国(边)境罪法律不完善 |
(三)返回(遣返)条件严格,返回(遣返)程序繁琐 |
(四)防范偷渡能力有待提高 |
(五)国际合作有待拓展 |
四、海外非法移民返回(遣返)制度的未来展望 |
(一)开展海外非法移民返回(遣返)立法 |
(二)完善偷越国(边)境罪法律 |
(三)放宽返回(遣返)条件,简化返回(遣返)程序 |
(四)提高防范偷渡能力 |
(五)积极开拓非法移民国际合作 |
(5)新时期防控恐怖活动犯罪立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新时期我国恐怖活动概况 |
第一节 恐怖活动相关概念 |
一、恐怖活动与恐怖主义 |
二、恐怖活动与恐怖活动犯罪 |
三、本文的界定与出发点 |
第二节 新时期我国恐怖活动的发展阶段及特征 |
一、我国恐怖活动发展的阶段 |
二、当前我国恐怖活动的特征 |
第三节 我国的新型恐怖活动 |
一、网络恐怖活动 |
二、微恐怖活动 |
三、“伊吉拉特”恐怖活动 |
第二章 新时期我国防控恐怖活动政策与立法原则 |
第一节 我国防控恐怖活动政策概述 |
一、新时期恐怖活动对反恐政策的影响 |
二、反恐政策对反恐立法的影响 |
第二节 我国防控恐怖活动政策的内容 |
一、防控恐怖活动的刑事政策 |
二、防控恐怖活动的民族政策 |
三、防控恐怖活动的宗教政策 |
第三节 我国防控恐怖活动的立法原则 |
一、反恐刑事立法的前置与扩张 |
二、行政反恐与刑事反恐相协调 |
三、反对民族分裂与极端主义 |
四、反恐优先兼顾保障人权 |
第三章 我国防控恐怖活动犯罪立法现状及问题 |
第一节 我国防控恐怖活动犯罪立法概述 |
一、反恐刑法相关规定 |
二、《反恐怖主义法》相关规定 |
三、其他立法相关规定 |
第二节 恐怖活动犯罪立法存在的问题 |
一、恐怖活动犯罪立法的一般问题 |
二、恐怖活动犯罪立法的具体问题 |
第三节 防控恐怖活动犯罪其他立法存在的问题 |
一、《反恐怖主义法》存在的问题 |
二、《网络安全法》立法问题 |
三、《反洗钱法》立法问题 |
四、反恐地方性规定的问题 |
第四章 国外防控恐怖活动犯罪相关立法及借鉴 |
第一节 国际组织防控恐怖活动犯罪立法 |
一、联合国相关立法 |
二、欧盟相关立法 |
三、上海合作组织相关立法 |
第二节 西方主要国家防控恐怖活动犯罪立法 |
一、军事法模式的反恐立法 |
二、刑事法模式的反恐立法 |
三、混合模式的反恐立法 |
第三节 国内外防控恐怖活动犯罪立法的比较及借鉴 |
一、我国与国外防控恐怖活动犯罪立法的共性 |
二、我国与国外防控恐怖活动犯罪立法的区别 |
三、国外防控恐怖活动犯罪立法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
第五章 我国防控恐怖活动犯罪立法的完善 |
第一节 协调反恐刑法与其他反恐立法的关系 |
一、反恐刑法与其他反恐立法的衔接问题 |
二、实现反恐刑法与其他反恐立法的衔接 |
第二节 反恐刑法立法的完善 |
一、界定“恐怖活动犯罪” |
二、完善现有恐怖活动犯罪条款 |
三、增设恐怖活动犯罪罪名 |
第三节 防控恐怖活动犯罪其他立法的完善 |
一、完善《反恐怖主义法》相关规定 |
二、完善《网络安全法》相关规定 |
三、完善《反洗钱法》相关规定 |
四、完善相关地方立法规定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目录 |
(6)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适用的若干疑难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概述 |
第一节 本罪属于偷渡类犯罪 |
第二节 本罪属于刑法中典型的组织型犯罪 |
第三节 本罪的立法概况 |
第二章 关于本罪的行为 |
第一节 关于“偷越国(边)境”的认定 |
一、“偷越国(边)境”的规范解读 |
二、“骗证出境”行为属于“偷越国边境” |
第二节 关于“组织”的认定 |
一、本罪“组织”行为与“组织犯”的组织行为之间的区别 |
二、司法解释对于本罪“组织”行为的界定 |
三、关于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行为的性质 |
四、关于组织他人迂回偷渡行为的性质 |
第三章 关于本罪的既遂形态 |
第一节 关于本罪既遂标准的若干观点 |
第二节 本罪基本构成犯与加重构成犯的既遂标准 |
第三节 对组织行为实施完毕说的提倡 |
一、本罪是典型的行为犯 |
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在要求 |
第四节“组织行为实施完毕”的具体认定标准 |
一、关于通过海路运输他人偷越国(边)境类偷越的既遂标准 |
二、关于组织他人“骗证出境”行为的既遂标准 |
三、关于组织他人迂回偷渡行为的既遂标准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关于本罪的罪数形态 |
第一节 组织偷越造成被组织者重伤、死亡的成立条件 |
一、该结果加重犯的主观罪过形式应当是过失 |
二、组织行为与加重结果应当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
第二节 既组织偷越又非法拘禁或妨害公务的成立条件 |
第三节 组织行为同拐卖行为交织时的罪数形态问题 |
第五章 本罪与相关犯罪的界限问题 |
第一节 本罪与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界限—以黄某等人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案为例 |
一、基本案情 |
二、观点分歧 |
三、理论评析 |
四、总结 |
第二节 本罪与偷越国(边)境罪的界限—以余某某等人偷越国(边)境案为例 |
一、基本案情 |
二、观点分歧 |
三、理论评析 |
四、总结 |
第三节 本罪与骗取出境证件罪的界限—以顾某、王某等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为例 |
一、基本案情 |
二、观点分歧 |
三、理论评析 |
四、总结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7)“审判解释”考(1985—2007)(论文提纲范文)
一、审判解释的数量与类型 |
(一)审判解释的数量 |
(二)审判解释的类型 |
二、审判解释的主体 |
三、审判解释的名称 |
四、审判解释的功能 |
五、审判解释的有效期 |
六、审判解释的程序 |
七、审判解释的解释方法 |
八、审判解释存在的问题 |
(8)非法移民的法律控制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引言 |
第一编 非法移民:世纪难题困扰世界各国 |
第一章 非法移民概述 |
第一节 非法移民的理论界定与性质特征 |
一、非法移民的理论界定 |
二、非法移民的性质特征 |
第二节 非法移民的手段和过程 |
一、非法移民的手段 |
二、非法移民的过程 |
第三节 非法移民的历史与现实及其发展趋势 |
一、世界范围内非法移民的历史与现实 |
二、中国非法移民的历史与现实 |
三、非法移民的发展趋势 |
第四节 非法移民产生的原因 |
一、非法移民产生的经济层面上的原因 |
二、非法移民产生的政策层面上的原因 |
三、非法移民产生的法律制度层面上的原因 |
四、非法移民产生的个人主观层面上的原因 |
第五节 非法移民的危害 |
一、非法移民对目的国的危害 |
二、非法移民对原籍国的危害 |
三、非法移民影响了国际关系和国家之间的正常交往 |
四、非法移民还使本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受到侵害 |
第二编 非法移民:国内法律控制 |
第二章 非法移民国内法律控制概述 |
第一节 非法移民国内法律控制的法律基础 |
第二节 移民控制及非法移民国内控制的方式 |
第三节 与非法移民国内法律控制有关的制度 |
一、出入境管理和签证制度 |
二、居留和工作许可制度 |
三、合法化和遣返制度 |
第三章 美国对非法移民的法律控制 |
第一节 美国控制非法移民的立法背景 |
第二节 美国控制非法移民的具体法律规定 |
一、1986年移民改革与控制法 |
二、1996年非法移民改革和移民责任法 |
三、2002年加强边境安全和签证改革法案 |
第三节 美国移民法的执法机构和控制非法移民的执法措施 |
一、美国移民法的执法机构 |
二、针对非法移民的执法措施 |
第四节 小结 |
第四章 中国对非法移民的法律控制 |
第一节 中国控制非法移民的立法背景与立法概况 |
一、中国控制非法移民的立法背景 |
二、中国控制非法移民立法概况 |
第二节 中国控制非法移民的具体法律规定 |
一、1997年《刑法》的规定 |
二、1986年两个出入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 |
三、1985年《关于对外籍船舶携带偷渡人员来我港口的处理规定》 |
四、2000年《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 |
五、2000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的通知》 |
第三节 中国的出入境管理体制与控制非法移民的执法措施 |
一、中国的出入境管理体制 |
二、控制非法移民的执法措施 |
第四节 小结 |
第三编 非法移民:国际法律控制 |
第五章 双边合作机制:国家之间的协调与合作 |
第一节 移民链系——输入国与输出国协调与合作的纽带 |
第二节 双边合作机制的实践 |
一、美国和墨西哥的协调与合作 |
二、印度尼西亚和澳大利亚的合作 |
三、英国和意大利联手打击非法移民 |
四、英法两国的协调与合作 |
五、中国寻求与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合作的努力和成果 |
第三节 小结 |
第六章 区域合作机制:以欧盟为代表 |
第一节 欧洲一体化进程中的非法移民问题 |
第二节 欧盟成员国对移民问题的政策纷争 |
一、主张实行以“堵”为核心的严厉的移民政策 |
二、主张对移民实行“开放”政策 |
三、主张实行“宽严结合,依需而定”的移民政策 |
第三节 欧盟针对非法移民的内务与司法合作及其法律框架的形成 |
一、欧盟针对非法移民的内务与司法合作的动力 |
二、欧盟统一的移民法律框架的形成 |
第四节 欧盟移民法律对非法移民法律控制的具体规定 |
一、《申根协定》 |
二、《都柏林公约》 |
三、《边界公约》 |
四、《成员国关于实施驱逐的建议》 |
第五节 欧盟成员国间控制非法移民的后续行动 |
一、维也纳高峰会 |
二、坦佩雷高峰会 |
三、莱根高峰会 |
四、卢森堡决议 |
五、塞维利亚高峰会 |
六、哥本哈根会议 |
第六节 针对非法移民的合作机制 |
一、针对非法移民的决策机制 |
二、针对非法移民的执法机制 |
第七节 小结 |
第七章 多边合作机制: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组织的努力 |
第一节 联合国 |
一、联合国针对非法移民的立法背景 |
二、联合国有关公约和议定书的具体规定 |
三、联合国系统内其他相关组织在非法移民领域内开展的工作 |
四、小结 |
第二节 国际移民组织 |
一、概述 |
二、由国际移民组织主办的国际会议及其成果 |
三、小结 |
第四编 非法移民的法律控制:结论和建议 |
第八章 结论 |
第一节 非法移民控制:法律的作用及其局限性 |
一、多学科视野下的非法移民问题 |
二、法律控制非法移民的作用和弊端 |
第二节 从国内法律控制到国际法律控制的发展 |
一、控制非法移民的国内法 |
二、控制非法移民的国际法 |
三、控制非法移民的国内法和国际法的相互联系 |
第三节 国际合作在控制非法移民中的作用 |
一、非法移民:推动国际合作的一种负面动力 |
二、控制非法移民的国际合作对国际合作原则的发展 |
三、国际组织在控制非法移民国际合作中的作用 |
第四节 非法移民的国际法律控制与现代国际法的发展 |
一、对国际刑法的发展 |
二、对国际人权法的发展 |
三、对国际组织法的发展 |
四、对国际海洋法的发展 |
五、国际移民法的兴起 |
第九章 建议 |
第一节 国内层面上的建议:以中国为例 |
一、立法的改进和完善 |
二、理顺执法体制 |
三、加强执法措施 |
四、其他方面的建议 |
第二节 国际层面上的建议 |
一、多学科联合以加强对非法移民问题的研究 |
二、协调和发展控制非法移民的国际合作体制 |
三、修改1957年《有关偷渡者的国际公约》 |
四、发展控制非法移民的国际法实施机制 |
五、其他方面的建议 |
中外文参考文献 |
后记 |
(9)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研究 ——对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合理性的反思(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注释说明 |
绪论 |
一、我国司法解释现状概述 |
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历史沿革 |
(一) 建国以来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统计 |
(二)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发展历程 |
1. 第一个阶段: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起步期 |
2. 第二个阶段: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重大挫折期 |
3. 第三个阶段: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繁荣阶段 |
4. 第四个阶段: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范化时代 |
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形成原因研究 |
(一)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权”产生的原因是什么 |
(二) 为什么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会具有现在这样的形式 |
(三)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产生的原因有哪些 |
四、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合法性研究 |
(一)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合法性根据之一——关于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的性质问题 |
(二)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合法性根据之二——关于1979年《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三条的解释问题 |
(三) 《宪法》、《立法法》关于法律解释问题的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合法性 |
五、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形式合理性研究 |
(一) 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司法解释形式合理性研究 |
(二)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性文件对司法解释形式合理性之影响 |
(三) 案例式司法解释与立法式抽象司法解释意义之比较 |
六、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实质合理性研究 |
(一)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合理性基础之考察 |
(二) 最高人民法院法律适用(解释)的准确性(正确性)问题 |
(三)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与法律适用的统一性问题 |
(四) 最高人民法院造法的问题 |
(五)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与地方(部门)保护主义问题. |
(六) 对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实质合理性问题的总结 |
七、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方法合理性之研究 |
(一) 制定法解释方法之比较 |
(二)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方法之考察 |
(三)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方法评析 |
(四) 立法本意和社会效果——关于法律解释(司法解释)目标的探讨 |
1. 关于法律解释(司法解释)目标的理论探讨 |
2. 司法解释的社会效果与法律目的 |
(五) 制定法解释方法的位序问题研究 |
八、最高人民法院之宪法问题解释角色研究 |
结语 |
附表 |
主要参考文献 |
后记 |
(10)“审判解释”考(1985—2007)(论文提纲范文)
一、审判解释的数量与类型 |
(一) 审判解释的数量 |
(二) 审判解释的类型 |
二、审判解释的主体 |
三、审判解释的名称 |
四、审判解释的功能 |
(一) 明晰法律、规范审判工作, 指导个案审判。 |
(二) 弥补法律漏洞的功能。 |
(三) 立法 (造法) 功能。 |
(四) 废止司法解释。 |
(五) 创设法院, 变更法院体制。 |
(六) 关于工作衔接问题的安排通知。 |
五、审判解释的有效期 |
六、审判解释的程序 |
第一, 审判解释的基本依据。 |
第二, 审判解释的权限与程序。 |
七、审判解释的解释方法 |
1.目的解释。 |
2.司法政策的解释。 |
八、审判解释存在的问题 |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厉打击偷渡犯罪活动的通知(论文参考文献)
- [1]城市、国家的国际化与偷渡犯罪的刑事政策——以北京出入境口岸偷渡犯罪数据为样本的分析[J]. 于志刚. 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4(02)
- [2]回顾与展望:中国刑法立法四十年[J]. 陈兴良. 法学, 2018(06)
- [3]当代中国入境非法移民主要类型及治理研究[D]. 林孙俊. 中共中央党校, 2019(01)
- [4]试论海外非法移民返回(遣返)制度[J]. 刘国福.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6(06)
- [5]新时期防控恐怖活动犯罪立法研究[D]. 杨森鑫. 武汉大学, 2017(06)
- [6]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适用的若干疑难问题研究[D]. 邓平. 华东政法大学, 2017(07)
- [7]“审判解释”考(1985—2007)[J]. 杨建军. 法律方法, 2009(00)
- [8]非法移民的法律控制问题研究[D]. 徐军华. 武汉大学, 2005(05)
- [9]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研究 ——对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合理性的反思[D]. 纪诚. 中国政法大学, 2006(09)
- [10]“审判解释”考(1985—2007)[J]. 杨建军.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20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