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摘登部分经中国专利局开公或公告的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及其说明书摘要(十五)(论文文献综述)
陈晓钟[1](2015)在《知识产权犯罪司法认定问题研究》文中提出我国1997年刑法采用专节的形式,初步建立了涵盖商标权、着作权、专利权和商业秘密权在内的较为完备的知识产权刑事法律保护体系,为知识产权刑事司法有效保护奠定了规范性基础。2008年6月5日,伴随着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颁布实施,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被第一次明确地纳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重点,昭示着具有知识产权保护制高点作用的刑事司法保护功能必将得到进一步显性发挥。然而,基于知识产权专业性特征、侵权行为复杂化样态、行政和司法二元保护模式以及知识产权部门立法差异导致边界的模糊性等原因,虽然有权机关意图通过不断出台司法解释或司法解释性文件揭示刑事立法主旨,消除实践分歧,但总有杯水车薪、困惑难除之感。因此,作为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司法主导保护要求之需,立足实践问题,研究破解之道,实为亟待之举。笔者从一名长期从事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审判法官的视角,无意于现有刑事法律规范的优与劣,而是立足现有法律框架,通过梳理实践难点问题,从掣肘知识产权刑事司法裁判共性问题和重点个罪问题两个层面开展实证与理论研究,以期对厘清相关实践困惑有所裨益。囿于司法者的意识理念、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及二元化保护的执法衔接等方面的原因,当前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尚主要存在“适用法律与执行政策的关系难把握、知识产权保护刑行关系及刑民关系界限难厘定、若干构成要素和特殊犯罪形态难认定,以及包括单位犯罪在内的量刑问题”等难点问题。作为具有私权属性的知识产权,存在“创造性、无形性、专有性、时间性、地域性”等和传统民事权利显着不同的特征,并且呈现公法益和私法益共存的法益特征,因此知识产权成为刑法保护的法益并据此给予刑法保护也就成为必然。知识产权保护本身就是各方利益博弈的过程,一国的知识产权刑法保护不可能脱离本国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之需,因此各国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强弱对比仅具相对意义而无绝对结论。通过域内外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现状可以看出,持我国知识产权刑事弱保护的普遍观点,笔者认为并不客观。犯罪构成要素是认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决定性因素。知识产权犯罪刑法规制效果,必然取决于对刑法规定的知识产权犯罪主客观构成要素的准确理解与认定。一般认为,知识产权犯罪是故意犯罪。但由于刑法第219条第2款使用了“应知”这一术语,从而引发该类犯罪的主观罪过形式是否包括过失的争论。基于对刑法规范理解的逻辑性、刑法与知识产权部门法规制要旨的一体性以及刑法规制各类知识产权犯罪之间的协调性,笔者认为持知识产权犯罪均为故意犯罪的观点更为妥当,并且在不同罪名中呈现出不同的故意类型。刑法分则中的明知是认定总则中明知是否成立的前提,准确把握二者关系对于知识产权犯罪故意的认定具有司法认定上的现实意义。对于明知的认定,持主客观相统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立场的折中说无疑更利于准确判断行为人主观认识,并且采用刑事推定的认定方法更具实践常态。营利目的是侵犯着作权犯罪必备构成要件,并且包含直接营利目的和间接营利目的,区分两者的意义在于从复杂的行为类型中找准认定营利目的的行为节点,从而利于厘清影响罪质事实的审查范围,准确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营利目的。未经许可、商业秘密等犯罪对象以及复制发行等行为方式无疑是当前知识产权犯罪客观构成要素认定中的难点,实践中可以从法益符合性、刑民法律概念的衔接性以及民事认定方法的借鉴性等视角进行具体认定。知识产权犯罪数额的认定范围及以何种形式的犯罪数额认定,不仅关乎罪与非罪的界限,而且牵涉既、未遂犯罪形态的认定。由于行为类型各异,实践样态复杂,很难找到一种普遍适用的认定标准和计算方法。司法实践中应遵循“严格依法、区别对待、参照借鉴和罪刑相适应”等犯罪数额认定的一般原则,同时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入罪数额类型进行范围划定和方法选取才更为科学。单位犯罪是知识产权犯罪中的客观存在,并且罚金刑的适用和单位共同犯罪中主从犯的认定是该类犯罪中的难点问题。对于罚金刑的适用,在严格依法的同时,关键是要注意与主刑之间以及单位和“两责”人员之间罚金刑配置的轻重协调;而对于单位共同犯罪中“两责”人员的主、从犯划分,则应综合单位行为与“两责”人员行为实质一体性和“两责”人员承受刑罚具有客观上的单位附属性两个方面加以认定。作为数额犯的知识产权犯罪,刑事司法解释已明确规定存在未遂形态。囿于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复合性、交叉性、多样性的特征,实践中对该类犯罪未完成形态的认定应遵循“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和区别对待原则”才能有效应对;当前,知识产权共同犯罪组织化程度不断提高,手段隐蔽性特征日益明显,共同犯罪的边界较难把握,仅根据刑法总则共同犯罪的规定并不易厘定边界,笔者认为实践中可采用“共同犯罪的刑法总则规定是认定基础、司法解释中知识产权共犯规定是认定方向以及主观明知要件是认定关键”这一“三步骤”原则,并且根据行为所处犯罪的环节、行为类型以及地位作用,在准确厘清正犯与共犯“脸谱”的基础上,进而确定共同犯罪人种类及罪与非罪的界限。由于知识产权犯罪对象的特殊性、实践中侵权行为常常发生交叉以及相关罪名立法界限不够清晰等原因,知识产权犯罪中的罪数认定也是困扰司法实践的难点,并主要涉及牵连犯、想象竞合犯以及法条竞合犯的理解与认定问题。只有在犯罪构成要件说这一总体标准的指引下,按照刑法理论中实质的一罪、法定的一罪以及处断的一罪等罪数分类理论,分清牵连犯、想象竞合犯以及法条竞合犯各自特征及区别,才能准确认定知识产权犯罪中的罪数。针对知识产权犯罪中罪数交织的具体样态及主要呈现为牵连犯、竞合犯之争的现状,司法实践中可立足于牵连犯、想象竞合犯以及法条竞合犯之间的区分关键,从行为数量和犯罪对象两个方面进行综合认定。囿于知识产权权利形态的特点以及知识产权保护利益平衡兼容性之需,具有宏观导向、中观取向以及微观裁量功能的各类司法政策,无疑对司法机关认定知识产权犯罪具有较之其他犯罪更为直接的指引意义。作为司法政策的一种,知识产权司法政策具有“目的性、导向性、规范性、稳定性”等司法政策共有特征,但鉴于知识产权具有的经济属性以及知识产权保护多方利益博弈的本质,知识产权司法政策又具有“利益调和折衷性、经济发展制约性和相对易变性”等鲜明的自身特征。当前,除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主导作用”这一总体性政策要求外,“加强保护、分门别类、宽严适度”这一知识产权司法政策以及普适于所有犯罪的“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是指引当前知识产权犯罪司法裁量活动的基本司法政策,当然,实践中应遵循“法治原则”和“效果统一原则”的指引原则。概括而言,对知识产权犯罪的惩治整体从严应是当前贯彻“加强保护”这一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基本政策定位的总体要求,并在遵循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刑法基本原则的司法裁判过程中,根据不同知识产权的特殊属性、功能和特点,准确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并在具体案件的裁判结果上体现宽严适度保护的司法政策导向。知识产权私法益和公法益并存的法益特征,以及我国采取知识产权行政和司法二元保护模式的现状,决定了知识产权犯罪成案及刑事追诉活动过程中刑行关系、刑民关系不仅客观存在,而且情形相当复杂,并主要体现在调整范围存在交叉、证明标准客观不同以及性质界定要素复杂等方面。就刑行界限问题,无论以“质”还是以“量”作为行政犯罪与行政违法行为的界分点,均具有自身的合理性和欠缺点,而“质量的区别说”最为恰当地表达了行政犯罪与行政违法行为之间的关系,同时又清晰地把握了行政犯罪与行政违法行为在法益侵害角度的差别,使传统“自然犯”中内含的社会伦理性与法益概念结合在一起,通过对法益侵害中所涉社会伦理非价程度高低的考察来划分行政犯罪与行政违法行为,因此以“质量的区别说”作为我国行政犯罪与行政违法行为的界分标准最为恰当。具体而言,即结合我国知识产权行政违法行为与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立法规定并非完全重合,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调整的范围存在一定程度的交叉与重叠,因此笔者认为,实践中可采取“在划分行为类型的基础上,以行为的危害程度”作为厘定行政违法与犯罪界限的标准,并从理念秉持、规范执法、各司其职、协作配合等层面进行“两法”功能衔接。关于刑民界限问题,则可从民事侵权与刑事犯罪的逻辑关系、两种诉讼证明的标准异同、侵权行为的罪质罪量要素以及刑法谦抑性原则等四个方面加以厘定,从刑民交叉案件处理模式的适用、准确划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积极应对权利人自诉维权主张以及构建有效协作办案机制等方面进行功能衔接。
朱兰春[2](2015)在《最高法院民事判决四元结构论(1985-2014)》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从1985年5月起,至2014年12月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约8000件民事裁判文书或案例,与多数人的想当然所不同的是,其中绝大部分是最高人民法院自己审理的案件。这是一个日益巨大且十分宝贵的司法资源库,对此进行深入研究和持续发掘,总结审判经验,理清法理逻辑,洞悉裁判思维,辩明发展方向,必将直接、持久地惠及于实务界和理论界,共同把案例研究推向更高的水准。本书认为,面临大数据时代的海量司法资源,欲保持实践对理论的丰富和滋养,又不失理论对实践的统摄和把握,首先应对现有研究方法进行必要的革新,这是衡量案例研究质量的重要尺度,也是提高案例研究水平的必由之路。目前通行的研究方法,无论是实务取向的案例汇编解析法,还是理论层面的法律关系分析法、请求权基础体系法,均是前信息化时代的产物,对应的是个案研究,遵循的或是从特殊到一般,或是从一般到特殊的认识路径,其特征是微观分析,其优势是分析透彻。但面对司法资源信息浪潮的冲击,以现有研究方法应对,沧海拾贝绰绰有余,总揽全局能力不足。更为严重的是,后者的困境如长期存在,将全面解构前者的存在价值。黑格尔认为,“真实的只是整体”,我国哲学家王太庆先生进一步引申为,真理是全体,不是鸡零狗碎的东西。哲学如此,法学亦如此。从这个意义上讲,案例研究的危机,首先是研究方法的危机。提出这个问题,并试图解决这个问题,以通盘把握更为深刻的裁判思维,正是本文的全部目的。传统研究方法的危机,迫使笔者不得不另寻研究制高点,最终立足于民法基本理论体系,以“主体、行为、权利、责任”为基元,从哲学认识论的角度,提炼出四元结构分析法,对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部民事案例,以四元结构重新归类、多次归类,遵循的是从一般(大理论)到一般(大实践)的认识路径,使得极为浩繁的实证研究,获得了相当清晰的方向感,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前述困惑,为理论重新找回了自信。更重要的是,四元结构作为贯穿全文的一根红线,在对全部民事案例的提精取萃中,基本理清了最高法院三十年来民事审判的历史脉络,证实了笔者长久以来的一个“哥德巴赫猜想”:最高法院民事审判思维已初步成型,但尚不固定,且未来走向仍不确定,由此形成了本文的中心命题:作为民法理论的方法论表达,四元结构既是统领最高法院全部民事判决的总线索,也是揭示最高法院民事审判规律的总钥匙。显然,这一中心命题由两个相互缠绕的子命题组成。笔者紧紧围绕上述中心命题,按双螺旋线索展开全文,一方面论证,四元结构能否以及如何起到统领作用;另一方面实证,最高法院的审判思维是否以及如何相对成型于四元结构。开篇从以往的研究经验出发,上升至方法论的高度自我反思,在民法理论的基础上,尝试提炼出四元结构方法的分析框架,再以此切回到对全部民事案例的梳理,以该分析框架的每一基元为标准,提取案例公因式,构筑了四个子系统,依次分别为“界定民事主体”、“判断法律行为”、“保障民事权利”、“划分民事责任”。而每一子系统项下,又不断细分若干裁判元素或类型,继续细分和提取案例公因式,如“界定民事主体”子系统项下,又可细分出“适格当事人的审查标准”;“判断法律行为”子系统项下,最终可细分出“影响效力的主要因素”,等等。理论结构从主干一直延伸到毛细血管,在案例诸元素的重新归纳、逐级整合中,图景脉络越来越明晰,体现出理论对实践的总体驾驭。与此同时,看似杂乱无章的海量案例,也经由毛细血管的吞吐、梳理,开始井井有条,显出内在的机理,并经由主干直通理论结构,体现出实践为理论的源头活水。理论与实践的穿梭往来,最后合而统之于有机之四元结构,并收于对最高法院审判思维的整体考察中,得出全文结论。各章的实证研究表明,三十年来,最高法院在界定民事主体时,开放中有规范;在判断法律行为时,宽松中有反复;在保障民事权利时,绝对中有限制;在划分民事责任时,承担中有平衡。笔者相信,如果不从四元结构方法的理论自觉出发,很难从容俯瞰最高法院民事判决在长时段中的总景图,传统研究方法的乌龟再努力,也永远追不上司法的兔子;更难深入探究最高法院法官群体审判思维的模块要素,一块砖头研究得再仔细,仍可能对整座大厦的结构一无所知。相较于现有研究成果,本文的创新主要体现在研究方法上,以四元结构梳理和分析最高法院三十年来全部民事判决,在此基础上总结民事审判思维以及审判规律,这在国内尚属首次。这一研究有如下四个特征:覆盖范围广,时间跨度长,研究方法新,理论张力强。覆盖范围广,是指研究对象包括最高法院迄今公布的全部民事判决,把以往民事判决的类型化研究,推进到全口径研究的更高层面;时间跨度长,是指研究案例上溯1985年5月起,下至2014年12月止,历时整整三十年;研究方法新,是指突破了现有实务和理论方法的局限,提出了四元结构作为新的理论分析框架,以此统摄最高法院全部民事判决,涵盖案件审理主要环节;理论张力强,是指四元结构本身脱胎于民法理论,既是民法理论的方法论表达,也是民法思维的逻辑构造,其强大的理性思辨力,与万花筒般的司法现实之间,构成必要的张力,二者未来的互动将演绎丰富的可能性。鉴于案例库数量巨大,加之这一研究方法本身,对首创者的识见和意志均要求极高,笔者虽竭尽全力,但兼受学识、专业和精力所限,学术勇气有余,学术水平有限,故本项实证研究尚存诸多不足,尤其在个案的的法理生成路径、案例之间的内在机理关联、审理模式的历史节点转换、法官心证判断的识别依据等深层次领域,均无力涉及或浅尝辄止,一定程度上限制、削弱了本书的学术价值和理论品质。对此,笔者完全有自知之明,将正视不足与缺陷,并以此为动力,听从命运的召唤,继续投入到这项永无止境的研究事业。
陆蕴[3](2011)在《两岸专利权和商标权保护合作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ECFA)和《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签署后,两岸保护专利和商标等知识产权的合作不断深入。大陆和台湾地区本属同宗同源,但碍于两岸尚未统一,即使日后统一了,按照“一国两制”原则,台湾地区仍将保留自己的专利和商标法律制度。随着两岸经贸交往的日益频繁,专利和商标等知识产权在两岸经贸交往中的比重持续上升。而两岸不同的专利和商标法律制度已经并将继续给两岸经贸交流带来一系列问题。本文将从两岸合作保护专利权和商标权的必要性入手,分四个部分展开论述。第一部分将从历史和现状两个角度对两岸的专利法和商标法进行简单比较。第二部分将详细论述两岸需解决的专利和商标保护问题,重点包括主体问题、优先权问题、两岸专利权和商标权申请中的效率问题及实体规定中存在的问题四个方面。第三部分将介绍ECFA下的知识产权保护,即《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对两岸专利和商标保护合作存在问题的解决及未尽事宜。笔者将在第四部分提出两岸专利权和商标权保护合作的建议与展望,即借鉴欧盟的双轨制;待时机成熟后,废除大陆和台湾地区各自的专利和商标,而只保留跨区域的专利权和商标权。
顾颖[4](2007)在《我国数据库特殊权利保护制度探讨》文中研究说明信息时代,数据库产品在人类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数据库,特别是商业数据库在方便用户使用的同时,也方便了竞争对手对其进行复制。这就对知识产权法提出了挑战。一直以来,世界各国主要采用以版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主体的法律制度来解决数据库相关的复制问题。但是,传统的知识产权法在保护数据库这个新兴事物时都显得有些“力不从心”;而反不正当竞争模式侧重于“商业”和“商业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虽然比传统的知识产权法更适用于数据库的保护,但也存在保护范围和判断标准的不确定的问题。传统的法律制度无法满足数据库制作者保护投资的要求,数据库制作者只能依赖技术手段使其产品远离非法复制和传递,而技术手段的强化会损害公共领域的利益和合理使用权。所以,技术保护的方法只能作为过渡时期的工具,专门法律的缺失必将影响到数据库产业和国家信息经济的健康发展。现今,欧盟、美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都在积极探索一种新型的知识产权法——数据库特殊权利保护制度以期对数据库产品提供更好的法律保护。但由于版权法的深刻影响,现有法律法案对受保护的数据库定义过于宽泛,从而依赖于一系列模糊的合理使用的例外,导致了法律的不确定性并影响其效用。我国数据库产业的发展虽然落后于欧美等发达国家,但为了数据库产品未来的健康发展,对其专门立法保护是一条必由之路。这篇文章通过比较研究现有数据库特殊权利保护法律法案,提出了我国未来数据库特殊权利保护的立法模式。这种“权利注册+政府管理”的模式融合了市场与政府规范。该模式借鉴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理念,将受保护的数据库范围局限于有商业目的的数据库以更好地平衡各方利益;并借鉴专利法和商标法中的理念,强化政府管理。该模式成功地减少了现有法律法案中“合理使用的例外”,并通过专门的管理机构改善了反不正当竞争模式完全着眼于市场的情况,使得法律的实施更加有效。这种模式下,政府将监控数据库的权利登记、注册申请、强制许可,并有权将特定的数据库内容释放到公共领域及解决数据库权利纠纷,以最大限度地平衡信息产品市场中数据库制作者、竞争者以及公共领域等各方利益。
吕天奇[5](2004)在《公司法人制度新论》文中研究说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必须有完备的法制来规范和保障,健全法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就是人们在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同时提出的一个紧密相关的派生命题。市场经济是依法规制的经济,首先体现在市场主体资格的依法认定、依法进入或退出市场以及依法在市场上展开生产经营活动等方面。这既是市场经济作为一种资源配置制度和方式的首要前提,也是市场经济实际运行的逻辑起点。 现代市场经济发展史充分证明,越是发达的市场经济,其经济法制化程度也就越高。与此相适应,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及企业制度,已不再仅仅是一个经济学概念,而同时也是一个法学概念。或者说,现代企业和现代企业制度发展到今天,它已经演进成为一种包括以法理为指导的法人制度化的经济制度。从法律角度讲,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制度是由法人而不是自然人所构成的制度。法人制度萌芽于古罗马法,但正式形成于现代资本主义社会,法人及法人制度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资本主义社会中的“股份有限公司”是当代公司法人最充分的发展形式。法人及法人制度的出现,对于明确界定财产关系,促进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直至规范整个社会经济秩序等,都起到了积极作用。因此,无论从经济意义上分析企业,还是从法律意义上分析企业,都表明市场经济是一种以完善的企业法人制度为根本要求的发达的商品经济。从这个意义上看,现代企业制度与其说是一种经济上的微观制度,不如更为确切地说是经济与法律相结合的混合制度。 法与经济客观上也存在着息息相关的联系。法是上层建筑,而经济基础决定着上层建筑。这是马克思和恩格斯对人类社会发展历史进行科学考察和研究四川大学博士学位论文后,所得出的唯物史观中的一个重要结论。到了加世纪20年代,随着垄断资本主义的确立和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矛盾的日益突出,一些西方学者己开始注意从经济角度来研究法律问题,并将经济学分析方法与法学联系起来,形成了法与经济学(肠w and Econ。而cs)。简而言之,法与经济学或法经济学,就是用经济学的范畴和分析方法来研究并阐述法律问题,其研究客体是具有法律规范和内容的经济问题,研究方法是经济学方法论,主要是微观经济学,其立论前提和价值判断标准是经济学的前提和标准,即效率或效用最大化。所以严格说来,这门新兴学科就是从经济学的观点和方法出发来研究和诊释包含法律规范和制度内容的经济问题。应该说,法与经济学这门新兴学科为我们研究和探讨当前中国所存在的大盆经济与法律问题,提供了一条很有价值的思路和方法。从中国实际情况看,从经济学角度研究法律问题,既需要从微观经济学角度研究中国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中存在的大量法律问题,也需要从宏观经济学角度去研究和探讨宏观法律问题。本文所选择的“公司法人制度新论”这一课题,其理论意义就在于此。 尤其是在中国加入WTO后,按国际惯例办事,客观上要求政府不能代行企业职能,企业也不能代行政府职能,而是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使企业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政策条件下,成为国内外的自由市场竞争主体和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的核心微观基础。这就意味着我们必须加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步伐,为中国企业根据市场需求完全独立自主地进行经营和管理创造良好的外部运行环境,使企业真正摆脱传统体制的制约和限制,规范管理,完成向现代企业制度转变。由于完全意义上的现代企业法人制度尚未形成,企业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市场主体,所以出现了诸如国有资产所有奢缺位”、“越位”以及“委托一代理”机制低效等问题,严重阻碍了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从实践层面上,也迫切需要得到有关公司法人制度方面的理论指导与规范。 论文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用历史的观点、发展的观点和改革的观点来分析现实问题,采用规范分析与实证分析、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微观分析与宏观分析、逻辑分析与法学分析相结合的方法,从经济学、法学、管理学和社会学相结合的角度,对公司法人制度进行了较为全面和系统的研究,并初步构建出了一个体系完备、切实可行的公司法人制度基本分析框架。四川大学博士学位论文 论文的选题立足于现代企业制度创新,通过运用法与经济学研究方法,研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司法人制度问题。论文首先研究了公司制度的起源和发展,从历史角度考察了公司制度的演化历程,具体分析了现代公司制度的内容、特征与分类,中国现代公司制度的重要作用,并重点探讨了公司制度变迁的历史轨迹和动力机制。其次,论文探讨了公司法人制度的基本理论,通过分析界定法人、公司法人制度和公司法人责任制度等相关概念和范畴的内涵、特征及分类,以及公司法人制度的运行基石—合同代理制,为以后对公司法人制度的系统研究打下基础。再次,论文研究了产权与公司法人制度的关系,通过对
二、摘登部分经中国专利局开公或公告的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及其说明书摘要(十五)(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摘登部分经中国专利局开公或公告的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及其说明书摘要(十五)(论文提纲范文)
(1)知识产权犯罪司法认定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我国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的现状与问题 |
(一) 现状梳理 |
(二) 制约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成效的原因透析 |
(三) 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主要难点问题 |
二、我国知识产权犯罪研究状况简要述评 |
三、选题的研究意义 |
(一) 弥合定罪量刑纷争 |
(二) 完善知识产权立法 |
(三) 促进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主导作用的发挥 |
四、本文的研究视角与方法 |
(一) 研究的主要视角和创新 |
(二) 研究的基本方法 |
第一章 知识产权和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 |
一、知识产权的界定 |
(一) 知识产权的概念 |
(二) 知识产权的特征 |
二、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 |
(一) 知识产权的法益特征 |
(二) 知识产权何以成为刑法的法益 |
(三) 复合型法益特征对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影响 |
三、域内外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比较概览 |
(一) 域外主要国家和国际公约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概况 |
(二) 域内外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分析比较 |
第二章 知识产权犯罪若干构成要素的理解与认定 |
一、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内涵 |
二、知识产权犯罪主观构成要素 |
(一) 知识产权犯罪主观罪过形式 |
(二) 知识产权犯罪“明知”的司法认定 |
(三) 知识产权犯罪中的犯罪目的认定 |
三、知识产权犯罪客观构成要素 |
(一) 知识产权犯罪客观构成要素理解与认定的基本视角 |
(二) “未经许可”要素的司法认定 |
(三) 知识产权犯罪的对象 |
(四) 知识产权犯罪的行为方式 |
(五) 知识产权犯罪中的因果关系 |
第三章 知识产权犯罪数额的司法认定 |
一、知识产权犯罪中犯罪数额种类及认定难题 |
(一) 知识产权犯罪中的犯罪数额种类 |
(二) 知识产权犯罪数额认定中的难题 |
二、知识产权犯罪数额认定的一般原则 |
(一) 严格依法原则 |
(二) 区别对待原则 |
(三) 参照借鉴原则 |
(四) 罪刑相适应原则 |
三、知识产权犯罪数额的具体认定 |
(一) 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 |
(二) 销售金额的认定 |
(三) 违法所得数额的认定 |
(四) 损失数额的认定 |
第四章 知识产权单位犯罪的认定与处罚 |
一、单位犯罪的认定要件 |
二、知识产权单位犯罪中的难点问题认定 |
(一) 单位的范围认定 |
(二) 单位犯罪与共同犯罪的关系 |
(三) 知识产权单位犯罪中“两责”人员的认定 |
三、知识产权单位犯罪的量刑问题 |
(一) 知识产权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分配原则 |
(二) 知识产权单位犯罪罚金刑的司法适用 |
(三) 影响知识产权单位犯罪量刑的其他问题 |
第五章 知识产权特殊犯罪形态的司法认定 |
一、知识产权犯罪中的未完成形态 |
(一) 数额犯是否存在犯罪未遂形态 |
(二) 知识产权犯罪未完成形态的认定原则 |
(三) 知识产权个罪未完成形态的司法认定 |
二、知识产权犯罪中的共同犯罪 |
(一) 知识产权共同犯罪的实践样态 |
(二) 认定知识产权共同犯罪的一般原则 |
(三) 知识产权共同犯罪的司法认定 |
(四) 知识产权共同犯罪人的刑罚配置 |
三、知识产权犯罪中的罪数形态 |
(一) 知识产权犯罪中的罪数形态问题 |
(二) 知识产权犯罪中的罪数认定标准、方法及处断原则 |
(三) 知识产权犯罪中具体罪数问题的处理 |
第六章 刑事司法政策与知识产权犯罪的司法认定 |
一、知识产权国家政策与知识产权犯罪的司法政策 |
(一) 政策、国家政策与司法政策 |
(二) 我国知识产权国家政策和知识产权司法政策 |
二、知识产权司法政策的特征 |
(一) 利益调和折衷性 |
(二) 经济发展制约性 |
(三) 相对易变性 |
三、知识产权犯罪司法认定中的司法政策适用 |
(一) 司法政策与法律规范的关系 |
(二) 知识产权司法政策的适用原则 |
(三) 司法政策在知识产权犯罪司法认定中的功能体现 |
(四) 司法政策在知识产权犯罪司法认定中的具体适用 |
第七章 知识产权犯罪司法适用中的刑行关系、刑民关系 |
一、知识产权犯罪中刑行关系、刑民关系的复杂性 |
(一) 调整范围存在交叉 |
(二) 证明标准客观不同 |
(三) 性质界定要素复杂 |
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的刑行关系 |
(一) 知识产权刑行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
(二) 知识产权刑行保护功能的界限厘定 |
(三) 知识产权刑行保护的功能衔接 |
三、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的刑民关系 |
(一) 知识产权刑民司法保护中的问题及原因 |
(二) 知识产权犯罪刑民司法保护的边界厘定 |
(三) 知识产权刑民司法保护的功能衔接 |
结语 |
主要参考文献 |
后记 |
(2)最高法院民事判决四元结构论(1985-2014)(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导论四元结构:民法理论的方法论表达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现有研究方法分析 |
1、实务研究方法 |
2 、理论研究方法 |
3 、现有方法的优点与局限 |
三、四元结构分析法 |
1、逻辑起点:法的重新理解 |
2、逻辑中介:回归民法理论 |
3、逻辑终点:民法理论的方法论表达 |
4、理论观点与司法统计 |
5、体例说明 |
第一章 界定民事主体 |
一、主体资格的司法扩张 |
二、主体资格的扩张依据 |
三、适格当事人的审查标准 |
1、直接权利义务 |
2、合同相对性 |
3、当事人选择 |
4、以工商登记为准 |
5、以资质为准 |
6、以专营制度为准 |
7、以中央文件为准 |
四、几种特殊主体的认定 |
1、分支或内设机构 |
2、吊销营业执照和破产企业 |
3、指挥部等临时机构 |
4、外国代表处 |
5、职工持股会 |
6、业主委员会 |
7、国家机关 |
五、分析与评论 |
附录一 地方政府的民事主体资格认定:以最高法院椒江大桥航道通行权案为例 |
第二章 判断法律行为 |
一、审查诉讼请求 |
1、不告不理原则 |
2、诉求的识别、释明与选择 |
二、查明案件事实 |
1、待查事实的影响因素 |
2、无法查明事实的处理方式 |
3、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区分 |
4、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摇摆:以土地使用证为例 |
5、法律事实与法律事实的冲突:以民刑交叉证据为例 |
6、视为与推定 |
三、定性法律关系 |
1、性质决定审理方向 |
2、不同法律关系能否合并处理 |
3、法律关系的内外之别 |
4、法律关系的流变与转化 |
四、认定行为效力 |
1、区分成立和有效 |
2、法院能否主动审查合同效力 |
3、影响效力的主要因素 |
4、合同效力:渐宽与反复 |
5、论无效合同 |
五、分析与评论 |
附录二 从合同成立之诉到合同效力之诉:以最高法院布吉公司股份代理转让合同案为例 |
第三章 保障民事权利 |
一、物权 |
1、物权确认基本原则 |
2、关于物权追及力 |
3、土地与房屋分别确权 |
4、集体土地的流转问题 |
5、几类特殊物权归属 |
6、担保物权若干问题 |
7、相邻权 |
二、股权 |
1、工商登记与股权认定 |
2、审批手续与股权认定 |
3、出资与股权认定 |
4、股权行使诸问题 |
三、债权 |
1、债权债务转移 |
2、代位权与撤销权 |
3、外部善意债权人 |
4、外部过错债权人 |
四、知识产权 |
1、司法保护取向 |
2、平衡与限制 |
五、民事权益 |
六、分析与评论 |
附录三 从利益平衡到禁止权利滥用:以最高法院采乐商标案为例 |
第四章 划分民事责任 |
一、主体性质与责任归属 |
1、职务行为 |
2、管理过错 |
3、个人行为 |
二、各方责任的分别认定 |
1、违约中的责任认定 |
2、侵权中的责任认定 |
3、公平中的责任分担 |
三、民事责任的连带与扩张 |
1、恶意串通 |
2、挂靠关系 |
3、追加开办单位 |
4、验资等中介机构责任 |
5、人格混同或否认 |
四、民事责任的加重、减轻与免除 |
1、加重 |
2、减轻 |
3、免除 |
五、强制执行中的民事责任 |
六、分析与评论 |
附录四 非诉行政执行的合法性审查:以最高法院普华凯达公司执行监督案为例 |
结论 |
一、四元结构是统摄宏观司法资源的有效理论工具 |
二、最高法院的审判思维已相对成型并正在转型 |
三、司法实践是最高法院审判思维相对成型的最终塑造者 |
四、相对成型的最高法院审判思维,尚不稳定和不确定 |
五、审判思维的未来走向,受制于最高法院复杂多元的功能定位 |
参考文献 |
后记 |
补记 |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目录 |
(3)两岸专利权和商标权保护合作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两岸专利和商标法律制度比较 |
一、历史比较 |
二、现状比较 |
第二章 两岸需解决的专利和商标保护问题 |
一、主体问题 |
二、优先权问题 |
(一) 两岸双边优先权 |
(二) 以台湾地区专利申请案为基础的优先权主张 |
三、两岸专利和商标申请的效率问题 |
(一) 国际上的对策 |
(二) 两岸专利和商标申请存在的问题 |
四、两岸实体规定中的问题 |
(一) 两岸专利法之比较 |
(二) 两岸商标法之比较 |
五、对策小结 |
第三章 ECFA 下的知识产权保护 |
一、解决的问题 |
二、存在的问题及解决 |
(一) 签署主体 |
(二) 优先权 |
(三) 审查合作 |
(四) 《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在TRIPS 协议下的合法性 |
(五) 其他未尽事宜 |
第四章 建议与展望 |
一、欧洲专利和商标一体化 |
二、两岸专利权和商标权保护合作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发表论文 |
致谢 |
(4)我国数据库特殊权利保护制度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研究目的 |
1.2 研究方法 |
1.3 研究内容 |
1.4 本文创新点 |
第二章 数据库的传统法律保护 |
2.1 数据库的版权(着作权)保护 |
2.1.1 数据库版权保护的现状 |
2.1.2 数据库版权保护的问题与不足 |
2.2 数据库的反不正当竞争保护 |
2.2.1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作用 |
2.2.2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问题和不足 |
2.3 数据库的其他法律保护 |
2.3.1 商业秘密法 |
2.3.2 专利法 |
2.3.3 合同法 |
第三章 数据库的特殊权利保护 |
3.1 欧盟数据库特殊权利保护的立法概况 |
3.1.1 立法过程 |
3.1.2 立法目的和主要内容 |
3.1.3 存在问题 |
3.2 美国数据库特殊权利保护的立法概况 |
3.3 国际层面数据库特殊权利保护的立法概况 |
3.4 应否立法之争 |
第四章 我国数据库产业保护现状及分析 |
4.1 我国数据库产业发展现状 |
4.2 国内数据库保护立法的必要性 |
4.3 现有法律法案给我国立法的启示 |
第五章 我国数据库特殊权利保护模式探索 |
5.1 数据库的法律界定 |
5.2 最佳保护模式探索——权利注册+政府管理 |
5.2.1 模式的提出 |
5.2.2 权利注册及侵权行为的认定 |
5.2.3 政府管理 |
5.3 保护期限 |
第六章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5)公司法人制度新论(论文提纲范文)
导论 |
一、选题目的和意义 |
二、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三、论文结构与创新 |
1 公司制度的起源和发展 |
1.1 基本范畴分析 |
1.1.1 公司与企业 |
1.1.2 企业制度与公司制度 |
1.2 公司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
1.2.1 公司起源假说 |
1.2.2 公司制度的历史变迁 |
1.2.3 公司制度变迁的动因分析 |
1.3 现代公司制度 |
1.3.1 现代公司制度的内容与特征 |
1.3.2 现代公司制度的分类 |
1.4 我国现代公司制度的重要作用 |
2 公司法人制度的基本理论 |
2.1 法人的起源、内涵和实质 |
2.1.1 法人的起源 |
2.1.2 法人的内涵 |
2.1.3 法人的实质 |
2.2 法人的特征和分类 |
2.2.1 法人的特征 |
2.2.2 法人的分类 |
2.3 公司法人制度 |
2.3.1 公司法人制度的形成与内容 |
2.3.2 公司法人制度的基本特征 |
2.3.3 公司法人制度运行的基石:合同代理制度 |
2.4 公司法人责任制度 |
2.4.1 公司法人责任制度的内涵与原则 |
2.4.2 公司法人责任制度的历史变迁 |
3 产权与公司法人制度 |
3.1 马克思与西方产权理论的观点综述 |
3.1.1 马克思产权理论的基本内容 |
3.1.2 西方产权理论的基本内容 |
3.1.3 马克思与西方产权理论的比较分析 |
3.2 公司法人财产权与公司法人财产所有权 |
3.2.1 公司法人财产权的起源与法理分析 |
3.2.2 国外公司法人财产所有权的历史演变 |
3.2.3 我国公司法人财产所有权的立法价值 |
3.3 公司法人所有权与股权 |
3.3.1 现有争鸣与立论基础 |
3.3.2 股权内涵与法律性质分析 |
3.3.3 公司产权结构优化的必然选择:股权与法人所有权契合 |
4 公司法人管理制度 |
4.1 现代公司的企业家管理制度 |
4.1.1 企业家与企业家职权 |
4.1.2 建立企业家管理制度的理论依据 |
4.1.3 构建企业家管理制度的障碍分析 |
4.1.4 创新和完善我国企业家管理制度的系统方案 |
4.2 现代公司的员工管理制度 |
4.2.1 员工参与管理的理论基础与经济基础 |
4.2.2 员工参与管理机制实施的具体措施 |
4.3 现代公司的顾客管理制度 |
4.3.1 顾客管理制度的基本范畴 |
4.3.2 顾客管理制度产生的背景与必要性分析 |
4.3.3 顾客满意与员工管理制度 |
4.4 公司法人社会责任制度 |
4.4.1 公司社会责任的内涵与内容 |
4.4.2 公司社会责任制度的理论演化与争论 |
4.4.3 促使中国公司法人履行社会责任的建议 |
5 公司法人并购重组制度 |
5.1 公司法人并购重组制度的基本理论 |
5.1.1 公司法人并购重组的内涵与模式 |
5.1.2 公司法人并购重组的理论综述 |
5.1.3 公司法人并购重组的历史回顾 |
5.2 中国公司法人并购重组的动机与模式 |
5.3 中国上市公司法人并购重组的制度分析 |
5.3.1 中国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绩效分析 |
5.3.2 中国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面临的问题 |
5.3.3 推进中国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良性运行的系统方案 |
6 公司法人治理制度 |
6.1 公司法人治理制度的基本理论 |
6.1.1 公司法人治理制度的内涵与实质 |
6.1.2 产权关系与公司法人治理制度 |
6.1.3 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利益相关者 |
6.1.4 西方发达国家公司法人治理制度的特点 |
6.2 中国公司法人治理制度实证研究 |
6.2.1 中国国有企业法人治理制度实证研究 |
6.2.2 中国家族企业法人治理制度研究 |
6.3 公司法人治理制度的新发展:独立董事制度 |
6.3.1 独立董事制度的基本理论 |
6.3.2 中国上市公司推行独立董事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
6.3.3 完善中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系统思索 |
7 公司法人保障制度 |
7.1 公司法人特别保障制度 |
7.1.1 证券法律保障制度 |
7.1.2 审计法律保障制度 |
7.1.3 专利法律保障制度 |
7.2 公司法人犯罪的防范制度 |
7.2.1 法人犯罪的内涵与特征 |
7.2.2 法人犯罪的演变与立法模式 |
7.2.3 当前中国法人犯罪的成因与表现 |
7.2.4 完善中国法人犯罪防范制度的理论思考 |
7.3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
7.3.1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基本内容 |
7.3.2 中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发展现状 |
7.3.3 构建和完善中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建议 |
7.4 中国国有企业改制中的法律保障 |
7.4.1 国有企业改制中诉讼主体的认定 |
7.4.2 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的法律规范与协调 |
7.4.3 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法律保障与规范制度的发展思考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科研论文 |
声明 |
致谢 |
四、摘登部分经中国专利局开公或公告的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及其说明书摘要(十五)(论文参考文献)
- [1]知识产权犯罪司法认定问题研究[D]. 陈晓钟. 南京大学, 2015(05)
- [2]最高法院民事判决四元结构论(1985-2014)[D]. 朱兰春. 武汉大学, 2015(03)
- [3]两岸专利权和商标权保护合作问题研究[D]. 陆蕴. 苏州大学, 2011(06)
- [4]我国数据库特殊权利保护制度探讨[D]. 顾颖. 南京农业大学, 2007(05)
- [5]公司法人制度新论[D]. 吕天奇. 四川大学, 20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