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美国联邦政府对地区经济的干预与调节(论文文献综述)
陈思瑞[1](2019)在《论营改增后中国地方主体税种的应然选择》文中研究指明曾几何时,我国在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健全、法治水平薄弱的情况下,取得了经济和社会高速发展的中国式奇迹。快速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是调动了中央与地方发展的两个积极性。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地方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竞争,使各级政府各自招商引资、打造优良的投资环境,从而拉动经济快速发展。税收是国家赖以生存发展、政府赖以正常运转的经济命脉。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在筹集财政收入的同时,运用税收政策把控经济发展的方向盘。1994年分税制改革,是我国财政体制改革历史上的里程碑,以经济分权冲破行政分权的局限性,充分调动了地方各级政府的理财积极性,改变了央地政府之间传统的博弈关系,提高了中央政府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的能力,为后续财税体制深化改革奠定了基本框架。2016年,营改增全面推行,长期担任地方主体税种的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引致地方主体税种缺失、地方税体系支离破碎的局面。在这样的背景下,如何选择和培育新的地方主体税种,打造健全的地方税体系,再次调动地方经济发展的积极性,成为当前深化财税体制中亟待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营改增后,营业税消失,增值税五五分成的过渡期即将结束,本文在探索地方税存在的问题和原因之后,提出在当前阶段应摒弃以税收立法权或税收征管权作为地方税划分依据的观点。以税收收益权作为地方税的划分准,将地方享有收益权的税种都纳入地方税体系的考察范围之中。主体税种的税制结构的中心,在税种中占据着主导地位。健全地方税体系,必须先明确地方主体税种,确立地方主体税种的选择标准,构建层级清晰的税收体系。在归纳外国地方税体系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本文认为,在微观层面,地方主体税种应当能够满足地方财政需求,保障地方财政自主权,并对地方政府行为形成正面的激励效果;在中观层面,地方主体税种应当兼顾中央宏观调控能力和地方区域调控能力,并反映地区居民的差异化公共受益程度;在宏观层面,地方主体税种应具备税收正义的价值取向,满足实质正义、程序正义和制度正义三个维度的要求。基于此,通过联动的立法改革,构建“消费税+资源税”的双主体税种结构,是营改增后地方主体税种的适当选择。
白景明,朱长才,叶翠青,朱克俊,程丹润,汪文志[2](2015)在《建立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财税制度操作层面研究》文中认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2014年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的《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更是将其作为财税改革重点推进的三个方面之一。因此,当前深入研究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财税制度,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本课题从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概念入手,分析当前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现状及突出问题,借鉴国外经验,研究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原则,提出政府间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初步设想及相关政策建议,为推进我国财税体制改革提供参考。
刘卫东[3](2013)在《当代中国公共产品供需选择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公共产品包括了基础教育、社会医疗,公共服务,公共交通等基本社会福利,涉及到人们基本生活的方方面面。随着近年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公共产品供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此,围绕着公共产品如何生产、怎样生产、为谁生产的一系列制度建设和制度选择的研究由此而生。本文认为,中国的公共产品供需制度的发展历程是一个“选择”的历程,它不同于西方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公共选择过程,不是以个人主义为社会的中心,而是以一种集体主义的形式出现,这种集体选择,包括决策的形成,选择制度的构建,是建立在集体主义原则上的一种选择,它不是简单的个人选择的累加,而是最优策略的集体决策方法和社会意志的表达。这种选择是中国政治体制中公民参政议政的方式。中国进行的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不仅仅是改革现有的政府职能和政府管理模式,而且是改变一种集体的选择方式,这种方式的改革,是我国政府和全体人民在寻找适合我国的经济发展方式和政治制度的一次艰难选择,更是一次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的尝试,这种制度选择,不仅影响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而且,意味着我们在管理方法、方式和政府职能等方面的艰难转变,中国公共产品供给制度的改革与创新,集中地体现了这一选择的过程,也反映了这种集体选择的改革与创新。本文以马克思理论为指导,以马克思对社会产品的分类和分配的思想为研究出发点,结合西方经济学的一般均衡理论、制度变迁理论、公共选择理论,以及福利经济学,财政学和政治学中的“治理”理论,考察了新中国建立以来公共产品供给制度的演进历程,分析了我国公共产品供给制度的产生原因、变迁诱因、发展中的路径依赖。本文通过比较国外公共产品的供给制度,介绍了福利型、自由市场型,社会市场型三种典型国家的公共产品供给制度的经验和教训,针对我国公共产品供给制度的问题和问题成因,在供给主体选择、主体激励、资金来源制度等公共产品供给的制度设计、制度选择方面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和建议。论文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交代了选题背景和选题意义,研究目的和研究方法,本文的视角和论文的框架,主要初步介绍了将公共产品选择制度置于国家和政权体系下研究的观点。第二部分分析了本文所使用的主要概念,主要介绍了公共产品、公共产品公用选择和集体选择制度、公共产品供需中的个人行为分析、制度性公共产品和技术性公共产品的分类。分析了马克思和西方经济学者对公共产品选择制度的相关理论,同时,介绍了国内同行在这一领域研究的主要观点和方法。第三部分介绍了中国公共产品供需选择制度的发展状况,首先梳理了中国公共产品选择制度的发展历程,从计划体制向市场体制的转变;其次分析了“议行合一”的国家制度和政权体制下公共产品选择制度形成的机理;再次剖析了公共产品供给的方式,政府、社会和经济组织在公共产品供给中的角色扮演;最后回顾了中国集体选择制度的公共产品的发展状况。第四部分分析中国公共产品选择制度中的问题和成因,认为中国公共产品制度选择问题主要表现在制度的公平性、制度原则的协调、制度的执行、制度的自我调整机制几个方面。形成这一系列问题的原因在于:制度的理想主义与非理想主义的制度实践、精英政治与理性经济人假设的人性矛盾、人格化的志愿主义和非人格化制度的设计困境、结构先于制度的被动性创新等几个方面。第五部分对西方发达国家的公共产品公共选择制度和发展历程进行了比较,选取了三个代表性的国家,一是自由市场经济下的美国公共产品的公共选择制度和发展,二是高福利制度国家瑞典公共产品公共选择制度和发展,三是市场社会型的德国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和发展。这三个国家在公共选择过程中分别体现了自身的特点。美国为市场主导、政府补救型,瑞典为一党独大普济式选择制度,德国为计划和市场综合的“共决制”。从这三个国家公共选择制度来看,分别对应我国共产党与多党合作执政下市场和社会组织共同提供公共产品的制度研究。第六部分是中国公共产品供需选择制度的改革与创新。首先,完善中国公共产品选择的决策制度,健全公民需求显示制度,使公民的需求偏好能够通过畅通渠道得到有效的表达,然后再研究投票规则对公民个人偏好表示的影响,完善个人偏好的社会转化机制,设计激励公民表达需求偏好的规则。其次,在政府的决策执行方面,重构中国公共产品的决策执行方式,改革中央和地方层级政府的财权和事权的不对等,提高政府行政管理能力和水平,强化对政府行为的监控。再次,健全完善公共产品选择制度的保障。
龙小燕[4](2019)在《我国宏观调控中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协调配合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新时代、新常态和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宏观调控的理论与实践提出了新要求,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作为实现宏观调控目标最重要的两大经济政策,加强协调配合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在阐述宏观调控中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协调配合基本概念、梳理相关文献综述和理论基础上,对比了我国宏观调控和西方国家干预、供给学派等理论的区别与联系,提出应统筹兼顾处理好短期与长期、供给与需求、总量与结构、速度与质量四大关系,构建宏观调控中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协调配合的基本框架。两大政策应加强协调配合,以实现宏观调控目标为核心导向,短期应着力熨平经济周期波动,适时适度发挥政府投资的需求管理优势,维护经济总量基本稳定;长期应着眼优化经济结构,通过供给管理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实现经济持续优质增长;同时应加强两大政策工具之间的协调配合,提高政策合力。论文回顾了美国自大萧条后、日本和德国自二战后财政与货币政策协调配合的发展历程,尤其是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之后各国运用两大政策应对金融危机的相关措施;介绍了我国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后两大政策协调配合的历史沿革;总结了各国运用两大政策维护经济总量基本稳定、调整优化经济结构促进增长、利用国债助力实现两大政策目标的经验做法。论文运用不同的实证模型分析了两大政策在维护经济平稳增长、促进结构优化和加强政策工具协调配合的现状,探析了存在的问题和原因。首先,运用VAR模型分析实际GDP增速、赤字率与广义货币供给量M2的关系。研究证明,货币供给变化通常与GDP增速变化方向正相关;财政赤字率变化通常与GDP增速变化方向负相关。赤字财政政策短期可能会诱导货币供给增加,但长期会因挤出效应有损于经济增长;货币供给对赤字影响较小,但在增加产出的同时可能会造成通货膨胀。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类型的组合形式取决于具体的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目标的综合权衡。分析认为,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与经济增长相互作用、相互影响,两大政策效力都有期限约束;政府投资波动对经济增长影响较大;宏观政策执行需把握好力度,尤其是应充分考虑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在政策传导中发挥的巨大作用。第二,采用面板数据模型就两大政策对全国及东、中、西部地区产业结构调整的影响分别进行实证分析。研究发现两大政策各自对各地区各次产业结构的影响力均不一样,在各地区产业结构调整中难以发挥合力。分析认为,单靠任一政策调整结构的作用有限,两大政策缺乏全面系统的协调配合机制,缺乏两大政策实施的配合端口,且各地情况和执行方式差异较大,效果不一。第三,从央行资产负债表角度分析,认为利用国债丰富外汇投资未能解决外汇波动带来的基础货币供给调节难题。运用VECM模型就国库现金对货币供应量流通中的现金(M0)、狭义货币供应量(M1)和广义货币供应量(M2)的影响分别进行实证分析。研究发现,国库现金对货币供应量的冲击总体有限:国库现金对M0变动影响的最大贡献率为35%,对M1变动的最大贡献率为10%,对M2变动的最大贡献率仅为6%。分析认为,我国央行持有国债占央行总资产的比重低、流动性弱,国债市场尚不完善,国债期限结构与发行管理难以满足央行公开市场操作需求等因素制约了国债各项功能的发挥。同时,国库现金预测的科学性、中央国库资金转化为商业银行定期存款的管理有待提高。在经济进入新常态、着力从供给侧推进结构性改革的背景下,结合我国面临的国内外新形势,提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背景下宏观调控总体战略基调、财政与货币政策协调配合基本机制及相关政策建议。两大政策短期应注重维护经济总量基本稳定,发挥需求管理的优势,应采取积极的财政政策与稳健的货币政策协调配合;适当发挥政府投融资的优势,从需求侧维护总量基本稳定;利用国债优势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长期应注重促进结构调整实现经济优质增长,发挥供给管理的优势,支持科技创新引领经济增长动能转换,加大端口扶持力度推动相关市场经济主体改革和发展。在积极稳妥扩展赤字和债务规模、优化国债管理的同时,应利用国债打破外汇占款与人民币发行的直接联系,增加利用国债、国库现金调控货币供应量的主动权,完善人民币发行机制,促进国债和人民币国际化。
肖慈方[5](2003)在《中外欠发达地区经济开发的比较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本文从欠发达地区的一般社会经济特征出发,运用区域经济学、发展经济学、制度经济学等学科的理论和方法,运用历史与逻辑相统一、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重点比较了世界各国开发欠发达地区的基本理论思路、开发模式、人力资源的开发、技术创新的组织与推广、制度创新和对外开放等等。在总结国外开发欠发达地区的普遍意义和经验教训的基础上,论文最后着重论述了中国西部大开发的制度创新、人力资源开发和对外开放,对中国西部大开发提出了作者的独立见解。 1.在科学地界定欠发达地区、开发模式、开发战略等概念、梳理国内外学者关于欠发达地区经济开发的各种理论观点的基础上,论文独立地归纳和比较了关于欠发达地区开发的方法论和理论主张。论文指出,从方法论看,研究欠发达地区开发的各种理论可以划分为结构主义、新古典主义、新制度主义、新增长理论等基本思路。正由于各国在实践中所遵循的经济开发的基本思路不同,因而取得了不同的开发绩效。 2.在分析、比较和总结了各国开发欠发达地区的政策措施的基础上,论文从六个方面指出了各国开发欠发达地区的共同经验。首先,经济开发的成功依赖于对人的成功开发。一切开发活动和开发要素,都必须靠人去组织;决定欠发达地区开发成效的直接因素,是其拥有和能够利用的人力资源数量和质量。从这个意义上讲,欠发达地区的开发过程也就是人力资源的开发和利用过程。其次,经济开发要以科技开发与创新为支撑和手段。没有科技进步和科技创新相伴随的经济开发,必然是低层次、粗放式、非持续性的开发。因此欠发达地区开发过程,同时就是科技开发和创新的过程。再次,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开发必须有科学合理的产业载体。欠发达地区自我发展能力的提升,依赖于许多载体,其中产业结构是关键。区域特色的凸现,区域优势的发挥,最终都必须落实到具体的区域产业结构。因此在欠发达地区开发过程中,各国无不重视区域 四川大学博士学位论文主导产业的合理选择、精心培育、及时调整和不断更新。第四,开发和开放的良性互动关系的形成,是欠发达地区开发得以成功的一条捷径。在统一的世界市场形成以后,任何国家对其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开发,都不应该也没有必要采取封闭的、孤立的模式进行。尤其在当代经济国际化迅猛发展的条件下,一国开发其欠发达地区的过程,应该也必须是国际社会共同开发的过程。这既可以大大减少各国欠发达地区自身条件的约束,又可以提高经济开发的效率,强化欠发达地区自我发展的能力和机制。第五,要实现欠发达地区的成功开发,各国必须结合自身的国情和制度安排,选择最恰当的经济开发模式。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开发,在不同国家或者在同一国家的不同时期,应该遵循不同的开发模式。没有亘古不变、适用于任何国家和任何时代的固有模式。最后,欠发达地区开发必须以制度建设先行,以制度创新贯穿始终。制度才是欠发达地区经济发展的根本源泉和保证。同其他任何经济活动一样,欠发达地区开发必须在适当的行为规则和活动框架内展开。没有这些规则和框架,就难以约束和惩罚非理性的经济开发行为,也难以激励人们参与欠发达地区理性开发的积极性,难以鞭策人们努力以最小的开发投人,获取最大的开发产出。 3.论文重新界定了经济开发模式这一重要概念,并独立地提出和比较了各国开发欠发达地区的几种基本经济模式。文章指出,经济开发的基本模式指的是开发行为在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开发活动的管理体制和手段、开发主体的构成、市场和计划开发手段等方面所采取的一般形式。这是从市场机制的运行空间等角度对开发模式所做的界定。因此论文认为,各国对欠发达地区的开发可以归纳为四种基本模式:首先是资本主义自由竞争开发模式。其次是资本主义不完全竞争开发模式。再次是传统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开发模式。该模式尤以前苏联、92年前的中国对欠发达地区的开发为代表。最后是社会主义非均衡统筹开发模式。从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一直努力推进其经济体系的市场化改革,逐步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体制,但同时政府始终坚持对欠发达地区开发的适度干预和调节。因此,改革开放后尤其是1992年以来,中国对欠发达地区的开发应当属于非均衡统筹开发模式。 4.在比较和总结国外欠发达地区经济开发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论文认为我国政府在西部开发中应特别重视和强化“软投人”,即在财力有限的情况下各级政府尤其是中央政府在尽可能给予财政投人的同时,应把投人重点放在政 一2一 四川大学博士学位论文策投入和制度投人上,为欠发达地区开发提供宽松的政策环境和制度框架。同发达国家的区域开发相比,我国对欠发达地区的开发具有许多不同的特点。较突出的差异是政府财力的不同。发达国家各级政府财力雄厚,可以直接投人巨额资金来实施其区域开发的战略举措;受发展水平限制,我国各级政府财力弱小,不
葛方林[6](2013)在《地方政府经济干预权研究》文中认为在国家干预经济的活动中,政府是最重要的经济干预权主体。从政府的纵向层级看,政府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它们二者都是经济干预权主体,在国家干预经济的活动中,分别承担了不同的角色。但是,已有的经济法理论并未对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进行明显的区分,而是将其作为一个抽象整体进行研究,并且在经济法理论研究中,我们常常下意识将中央政府等同于政府,由此而产生的政府经济干预权理论主要围绕着中央政府展开。然而,地方政府毕竟不同于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作为政府中的一种类型,它既有政府的一般特征,也有自身的特殊性。现有的政府经济干预权理论并不完全适用于地方政府,这就引发经济法理论上的困惑与实践中的冲突。对此,本文尝试着对地方政府经济干预权做一个一般性和基础性研究,以求对解开经济法理论研究的中的困惑,化解经济法实践中的冲突。全文共分六章。从逻辑上说,大致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基础篇(第一、二章),主要对地方政府经济干预权的基本理论做出阐述,并找到一个能够对地方政府经济干预权进行深入研究的纽带,为第二部分地方政府经济干预权研究的展开做一个进行理论上的铺垫;第二部分是实证篇(第三、四、五章)分别从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其它地方政府以及社会群体的关系着手,对地方政府经济干预权存在的全过程,即地方政府经济干预权的生成与行使展开论述。第三部分是对策篇(第六章),针对第二部分地方政府经济干预权生产与行使所引发的一些问题,提出优化地方政府经济干预权的对策。各章内容具体分述如下:第一章是地方政府与地方政府经济干预权。本章主要对地方政府以及地方政府经济干预权的一些基础性问题进行阐述。第一节,对地方政府在经济干预活动中进行了定位,首先对经济干预活动中的地方政府的含义进行了界定,本文采纳广义上的地方政府;接着对经济干预活动中地方政府的类型进行了界定;最后对地方政府在经济干预活动中的功能进行了阐述,并归纳出地方政府在经济干预活动中的特点。第二节,对地方政府经济干预权的理论基础进行阐述。地方政府经济干预权的理论基础包括:地方性公共产品理论、“地方性知识”理论、信息与知识的分散性理论、制度竞争理论。第三节,对地方政府经济干预权进行了法律界定,分别阐述了地方政府经济干预权的内涵和外延。第二章是地方政府自主性——研究地方政府经济干预权的纽带。地方政府无论是在政府体系中还是在市场之中并不是孤立存在的,它与中央政府、其它地区的地方政府、社会利益群体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地方政府经济干预权的生成与行使受到以上几类经济法主体的制约。本章引入自主性理论,将地方政府在干预经济过程中所具有的能够摆脱其它主体影响,自主实施干预经济的能力,称之为地方政府自主性。将地方政府自主性作为一个纽带,讨论地方政府在经济干预活动中与中央政府、其它地区的地方政府、社会利益群体的真实关系。第一节主要对地方政府在经济干预活动中的自主性进行一般性介绍,首先对地方政府自主性概念进行阐述,然后分析了影响地方政府自主性的几种重要因素,主要包括:中央政府、其它地方政府和社会利益群体;最后对地方政府自主性的外延进行了阐述。第二节对地方政府自主性在经济干预活动中表现形式进行了阐述,将地方政府自主性抽象的概念加以具体化。在经济干预活动中,地方政府自主性的表现形式就是,根据自身的利益,地方政府在对经济进行干预时可以有选择性的扮演不同角色:中央政府的代理人、地方利益的代表者、地方上经济组织的准盟友、其它地方政府的竞争者。第三节阐述了地方政府自主性对经济干预权生成与行使一般性影响,包括正面影响和负面影响。第三章是地方政府经济干预权生成与行使——以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间的关系为视角。这一章主要从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的关系入手,对地方政府经济干预权进行全面而深入研究,即对地方政府经济干预权的生成与行使的全过程进行研究。第一节,主要以地方政府参与经济法的立法为主线,以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的关系为视角,探讨地方政府经济干预权如何生成。第二节,主要以地方政府实施经济法为主线,以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的关系为视角,探讨地方政府经济干预权的生成与行使。第四章是地方政府经济干预权的生成与行使——以地方政府间的关系为视角,这一章主要从地方政府间的关系即地方政府间竞争关系入手,在地方政府竞争的背景下,对地方政府经济干预权的生成与行使进行研究。第一节对我国地方政府竞争进行一般性阐述,主要从三个方面对我国地方政府竞争进行一般性的阐述:一是地方政府竞争的制度动因;二是地方政府竞争的经济社会原因;三是政绩考核制度对我国地方政府竞争的影响。第二节主要阐述了地方政府竞争对地方政府经济干预权生成与行使的正面影响。首先以经济法制度创新为主线,阐述了地方政府竞争对地方政府经济干预权生成的促进作用;然后公共产品供给和政府权力寻租为例,阐述了地方政府竞争对地方政府经济干预权行使的促进作用。第三节主要阐述了地方政府不正当竞争对地方政府经济干预权生成与行使的负面影响。本节首先以地方政府经济干预权的滥用为主线,对地方政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般理论进行了阐述,然后对地方政府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实证分析,通过地方政府行政垄断和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为例,论证了地方政府不正当竞争对地方政府经济干预权生成与行使的负面影响进行了阐释。第五章是地方政府经济干预权生成与行使——以地方政府与社会利益群体关系为视角。这一章主要从地方政府与社会利益群体的关系入手,以当前我国社会利益群体的基本态势为例,探讨社会强弱群体二元失衡对地方政府经济干预权生成与行使的影响。第一节主要对当前我国社会利益群体的基本态势进行了分析,首先介绍当前我国社会的性质,然后然后分析导致我国社会强弱群体二元失衡的原因,最后对中国社会强弱势群体二元失衡矛盾的实证分析,列举了几组强弱势群体。第二节主要通过实证分析,对社会强弱群体二元失衡影响地方政府经济干预权生成与行使进行了阐述。首先阐述了社会强势利益群体对地方政府经济干预权生成的影响,社会强势利益群体通过参与地方政府的经济法立法来影响地方政府经济干预权的生成;然后阐述了社会强势利益群体对地方政府经济干预权行使的影响,以经济法的实施为主线,通过地方性公共产品的供给、市场秩序规制法和城市规划法的实施为例,来分析社会强势利益群体对地方政府经济干预权行使的影响。最后,对社会强势利益群体影响地方政府经济干预权生成与行使进行一个评价。第六章是优化地方政府经济干预权的对策。这一章主要是解决地方政府经济干预权生成与行使所出现的问题,根据对第三、四、五章内容的分析,针对地方政府经济干预权生成与行使所出现的问题,讨论优化地方政府经济干预权的对策,以重塑其合法性基础。第一节主要讨论优化地方政府经济干预权的指导思想,从而对优化地方政府经济干预权进行宏观上的指导。第二节阐述优化地方政府经济干预权的基础性制度,即经济宪政制度,首先通过经济宪政制度规范政府经济干预权的纵向配置,从而对地方政府经济干预权进行清晰的界定;然后建立违宪审查制度对政府间经济干预权冲突进行裁决;最后探讨了优化地方政府经济干预权要达致的目标,即宪政秩序下多元化的经济法制度竞争。第三节主要阐述通过经济民主制度来优化地方政府经济干预权,首先介绍了经济法的经济民主观,然后对经济民主优化地方政府经济干预权进行了实证分析,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协商民主机制来优化地方政府经济干预权,从而重塑地方政府经济干预权的合法性。
刘锐[7](2019)在《我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定价研究 ——基于信用利差的角度》文中研究指明近年来,在财政部和各省市的共同推动下,我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规模迅速扩大,地方政府债券市场得到了长足发展。截至2018年6月末,我国地方政府债券存量余额16.65万亿元,债券市场占比22.88%,地方政府债券已经成为我国债券市场规模最大的债券品种。目前,地方政府债券已经成为地方政府债务最主要的融资方式,地方政府债券余额占地方政府债务总额的比重为95.20%。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有利于完善地方政府融资体系,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落实国家和地方财政政策。地方政府债券作为我国债券市场占比最大的单一品种,其发行定价对市场参与各方有着重要的影响。由于我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中存在一定的干预问题,导致发行利差偏低,造成二级市场流通性较差、市场接受程度低、发行难度较大等问题,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定价已成为地方债发行工作的核心问题。促进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定价市场化,完善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定价机制,发挥市场在地方政府债券发行中的决定性作用逐渐成为共识。基于上述研究背景,本文以我国2015年以来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为研究对象,采用经典信用利差模型,研究我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利差的形成及定价作用机制。本文通过对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利差的研究,分析影响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利差的主要因素,从而研究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定价的形成机制;由于债券票息效应,本文通过研究发行价格与地方政府债券二级市场价格的偏离程度,从而分析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定价的合理性。本文基于信用利差理论、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理论等相关理论,通过引入行政干预因素,构建并优化了我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定价模型;通过引入抑价模型,研究发行价格的偏离程度,从而论述发行定价与二级市场定价的区别,验证地方政府债券定价的合理性。研究发现,政府干预与政府信用约束影响我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利差的重要因素,发行制度和市场的演变是推动地方政府债券市场化发行定价的重要动力。因此,本文建议应严格约束政府干预行为,促进市场化发行定价。同时应建立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定价参考标准,充分参考二级市场定价,推进发行制度改革,完善二级市场基础设施,发展次主权债券市场,从而促进地方政府债券市场化发行定价。本文创新点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1)通过构建并优化我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定价的信用利差模型,首次引入行政干预因素从而为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定价提供了新的解释;(2)通过信用利差和抑价模型,首次研究了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定价和二级市场定价的偏离度,从而显示出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定价的市场化过程;(3)在公债理论基础上,基于信用利差和抑价模型研究了我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定价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丰富了公债理论。
金影子[8](2002)在《区域经济发展与财税金融政策》文中研究指明一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是大国经济的一个特点,也是我国的一个基本国情。党和国家领导人一直高度重视区域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与国土繁荣。早在50年代毛泽东主席就在着名的《论十大关系》一文中研究了“内地与沿海”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关系问题,在以后的实践中,对这一关系的处理一直是我国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改革开放之初,小平同志就区域经济问题明确提出了“两个大局”的战略思想,经过20年的改革和开放,我国社会生产力上了一个大台阶,“第一个大局”已经基本实现,根据党的十四大、十五大精神,我国已开始向“第二个大局”目标迈进。世纪之交,江泽民同志不失时机地提出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这对我国实现第三步战略目标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与此相对应,新中国成立50年来,我国区域经济发展指导思想有过几次大的调整:一是实行区域均衡发展战略。毛泽东《论十大关系》中“内地与沿海的关系”是这一阶段区域经济政策的指导思想;二是实行沿海优先发展战略。小平同志鼓励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的论述和梯度推进、非均衡发展,成为这一时期区域经济发展政策的集中体现;三是坚持“区域经济协调发展,逐步缩小地区发展差距”。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体现了东西部地区协调发展的指导思想,标志着我国区域经济政策的重大调整,也标志着我国发展战略重点的西移。贫穷不是社会主义,社会主义的最终目标是消灭贫穷,实现共同富裕。在东西部差距日益加大的情况下,加快西部地区的开发与发展,彻底解决西部地区人民的温饱问题,缩小东西部差距,进而实现小康和走向富裕,不仅是经济问题,而且是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可以说,没有西部的小康,就没有全国的小康;没有西部的现代化,全国的现代化就不完整。总而言之,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实现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最终达到各地区经济普遍繁荣和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既是社会主义本质特征的要求,亦是国民经济持续协调发展的内在需要。二在由传统农业经济向现代工业经济转变的过程中,常常伴随着一个由沿海<WP=3>到内地的发展过程。一方面在于在传统农业社会里,社会的分工主要是建立在自然分工的基础之上的,民族之间的分工往往比国内的行业分工更发达,对外贸易特别是海上贸易在经济中占据特殊地位,而且由于“水道开拓了比陆路开拓的广大得多的市场,所以从来各种行业的分工、改良都自然而然地开始于沿海沿河口一带。这种改良往往经过许久以后才慢慢普及到内地”(亚当·斯密)。另一方面,现代工业经济是建立在商品交换的基础上的,它对效率和效益的不断追求,要求开拓尽可能广大的原料来源与销售市场,首先是国内市场。换言之,从经济上讲,这种由沿海到内地的发展过程,在本质上是现代工业经济内在发展的需要。正因为如此,在许多国家,尤其是一些幅员辽阔的大国中,在其现代化过程中我们都发现了区域经济发展由不均衡到均衡的过程。对于国土面积较大的国家来说,开发落后地区、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对这些国家的现代化的作用举足轻重,因为它扩大了这些国家经济活动的空间,加强了工业化的物质基础,开拓了更广阔的国内市场,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产品的升级,大大增强了这些国家的综合实力。总之,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是许多国家,特别是一些大国提高综合国力的重要因素,美苏由于对其边疆等落后地区的开发,获得了问鼎世界强国的机会。我国中西部有幅员辽阔的国土和丰富的自然资源,具有极大的发展潜力。因此,以西部大开发为契机的区域经济发展将对增强我国的综合国力发挥积极作用。三根据中国区域经济发展的现实和对区域经济发展中财税金融政策的要求,确定了本文的基本思路:首先,从对区域经济发展理论的分析入手,介绍了自然均衡理论等五种理论,并对这五种理论进行了综述,然后就区域经济发展理论的应用作了简要概述。在此基础上,对中国的区域经济发展问题,就发展理论、发展战略、发展现状和发展失衡的因素及效应进行了详尽的介绍。同时指出,中国现行的西部大开发是中国实现区域经济均衡发展的新契机,实施西部大开发要有新思路,并结合具体情况提出了四点建议。上述内容主要体现在本文的第1章和第2章中。其次,就财税金融政策与区域经济发展状况进行了国际比较和分析。具体介绍了美国、欧盟、德国、巴西等国运用财税政策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做法,<WP=4>欧盟运用金融政策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做法,在此基础上总结出各国政府运用财税金融政策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共同经验,得出一些对我国开发西部有益的启示。这些体现在本文的第3章中。再次,就财税金融政策与中国区域经济发展差异状况进行了介绍。包括区域经济发展中的财税体制变迁及对区域经济发展的二重性效应,区域经济发展中的金融政策的地位和作用及金融表现,然后结合我国国情,就新世纪促进区域经济发展财税政策和金融政策的主要方面作简要的论述。这些内容体现在本文的第4章中。最后,根据中国现实国情,提出了具体的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财税金融政策。包括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财政政策、税收政策及金融政策三方面内容,并同时指出上述目标的实?
吕慧娜[9](2020)在《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法律研究》文中认为“二战”后,各国都处于国内经济恢复与发展、国际上经济赶超竞赛的时代背景,面对国内区域发展不平衡的景象,各国普遍开展了以对特殊落后区域的重点开发以及对国土资源的综合性开发为主要形式的国家区域援助,在国际上形成了由国家(政府)对区域市场“失灵”进行干预的援助浪潮。国内,伴随着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实施和推进,欠发达地区的发展成为缩小区域差距的关键环节,国家区域援助制度在改变欠发达地区贫穷落后面貌方面起到了关键作用。但是,随着援助实践的逐步开展,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有效性、甚至存在的必要性都饱受质疑。在此背景下,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制度价值和当代品性值得我们重新反思。一方面,国家区域援助制度作为对欠发达地区进行权益倾斜性配置的主要路径,在缩小区域差距方面仍具有现实意义;另一方面,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本身存在诸多局限,主要表现在:援助对象识别缺乏明确的标准、援助方式的有效性因制度缺陷而大打折扣、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不完善等方面。为此,对国家区域援助制度进行制度上的完善,成为当下该制度突破发展困境的有力举措。域外主要国家在对欠发达地区进行援助时,多采用“立法先行”的调控模式,通过法律制度的规定性和强制性,保证了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标准化、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有效性和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的强制性,且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实践证明,通过法律制度保障国家区域援助的长效供给是正确的选择,这为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完善提供了重要的经验启迪。当前学界提出对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加强法制保障的着述并不鲜见,但令人遗憾的是,当前关于国家区域援助法制建设的研究,要么仅停留在观点提出层面,要么止于国家区域援助法制理念、文化和伦理等高度,呈现出模糊化的研究态势。至今尚未有从经济法独有的研究视角,将国家区域援助法制理念或观念,通过具体的法律制度设计,搭建起国家区域援助法律制度框架,为国家区域协调发展的法治化提供制度理论支撑。本选题之创作初衷即源于经济学提出国家区域援助急需法制保障,而法学研究却并未跟进的现状。笔者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进一步揭示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并通过法学视角为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援助方式选择和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提供些许制度理论上的参考与借鉴,并期望成果能够引起国家区域援助相关部门的关注与重视。本文除了引言与结语之外,共包括七章,内容分别为:第一章——“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研究的理论准备”。本章主要讨论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相关的核心概念和制度要素。首先,对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相关的核心概念“区域”、“援助”、“区域援助”、“国家区域援助”等进行界定。关于“区域”,区域经济学、区域地理学、区域政治学、区域社会学等学科都进行了大量的先期研究,但并未对区域的概念形成共识。法学学科中法理学、行政法和经济法等部门法对区域的界定,也是各家之言,范畴不一。为此,笔者对不同学科关于“区域”的界定进行了梳理,在借鉴各学科现有研究的基础上,将“区域”界定为“一国国内跨越行政区划界限限制的、具有共同利益、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方面“欠发达”的地域共同体”。关于“援助”,笔者对脱胎于国际层面发达国家或地区对欠发达国家或地区提供发展援助的援助理念进行了追溯,在此基础上,将“援助”界定为资源从一个国家或地区到另一个国家或地区的自愿转移,且这里的“资源”泛指一切能转化为生产利益的资料、资金、能源、服务、工作人员、知识或其他资产。关于“区域援助”,范围涉及到国际、国内两个视角和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而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涉及的“区域援助”主要是中观层面,即一国范围内中央政府或发达地区对欠发达地区的援助,分别称为“国家直接投入的区域援助”和“国家政策推动的区域援助”。综上,可以将“国家区域援助”界定为一国中央政府通过直接投入或政策推动的方式对其国内跨越行政区划界限限制的、具有共同利益、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方面“欠发达”的地域共同体进行的资源转移。为了对国家区域援助制度进一步展开研究,笔者对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制度要素进行了解构,并将援助前期需要明确的援助对象、援助过程中需要选择的援助方式和援助结束后需要进行的绩效评估和结果应用作为重要的制度要素,为后文研究奠定基础。第二章——“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法理基础”。本章主要讨论国家职能理论与国家区域援助义务、发展权利理论与区域发展权、实质正义理论与国家区域援助。首先,明确国家区域援助义务的产生主要源于国家职能的演进。国家从最初的安全保障职能到后来的经济调节职能的演进,使其从以往的“守夜人”角色转变为国家宏观经济的管理者和微观经济的调节者。而随着区域发展不平衡问题的加剧,使国家又肩负起“中观经济的协调者”的重任,国家区域援助义务即是这一职责的内容之一。一般而言,国家区域援助义务是指将国家所负有的援助欠发达区域的职责进行义务化规定的一种强制性规范。从逻辑根源上看,国家所负有的对各区域进行平等保护的职责要求,正是国家对先天资源禀赋条件恶劣的欠发达区域具有区域援助义务的内在根源;对历史上作出过“特殊牺牲”的区域进行成本的延期支付或补偿,是国家区域援助义务产生的历史根源。其次,将发展权引入区域领域,使欠发达地区获得与发达地区同样的区域发展权利。区域能否作为发展权的主体,建立在区域是否具有法律主体地位的基础之上。本文认为,区域具有法律主体地位,能够成为发展权的主体,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传统的主体制度无法有效应对区域问题;法律主体发展史表明,赋予“区域”以法律主体地位具有很大的可能性和制度空间;从法律主体意志要素、能力要素和道德要素方面分析,“区域”与法律主体要素相契合;“区域”作为区域政策等制度供给的概念主体已经普遍化,且区域合作协议显示了“区域”作为契约主体全面符合法律主体资格标准,同时,区域环保公益诉讼反向肯定了区域的法律主体地位,可见,区域主体性得到实践佐证,也是实践所需;从价值分析角度来看,赋予区域主体地位是为了区域市场秩序,实现区域正义;等等。综上,区域利益作为法律调整的对象是时代的产物,区域主体也是对法律主体扩张理论和“非法人团体或其他组织”等当代社会崭新的第三类主体类型出现的有力佐证,区域作为法律主体具有正当性法律基础。由此,发展权主体由“人”向“区域”的扩展,使得发展权的内涵发生了重大变革。从内容上来看,区域发展权应包含一系列权利,包括获得信息权、参与权、融资权、获得援助权、获得法律救济权等;同时,区域发展权应以培育和提升欠发达地区的自我发展能力为主要内容。从权利实现上看,区域发展权需要宪法保障,笔者建议在第四条之前增加一条针对“区域”的宪法保护规定,明确提出保护区域发展权,并将保护的对象区域进行列举;区域发展权实现须进行结构性分配,对于具有经济发展基础的区域,“造血式”援助能帮助其实现自我发展,对于其他不具有经济发展基础的区域,“输血式”援助仍具有现实意义。再次,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有利于实质正义的实现。正义理论经历了从形式正义到实质正义的转变,在区域层面表现为“区域正义”。针对区域市场出现的“非正义”现象,对区域结构中的弱质主体进行法律制度上的区别对待,进而使弱质主体获取与强质主体对等的发展权利,此种实质正义的实现就是“区域正义”。要实现“区域正义”就必须对欠发达地区进行“权利倾斜”,而国家区域援助就是“权利倾斜”配置的有效路径。总之,国家区域援助义务与区域发展权构成了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权义架构”,为国家区域援助制度进行法律视域的研究和架构提供了合理性依据,同时,国家区域援助对“区域正义”的追求,充分体现了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法治意义和实践价值。第三章——“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历史、现状与问题”。本章主要讨论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演进过程、立法现状、政策规范及存在的法律问题。首先,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经历了从萌芽到正式形成,再到推动立法的发展过程。自建国伊始,我国区域发展层面就存在“援助”萌芽;直到改革开放初期,“对口支援”政策的提出,标志着我国以国家直接投入的区域援助和国家政策推动的区域援助为主要内容的国家区域援助制度体系正式形成;世纪之交以来,我国陆续实施战略性扶贫、“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地区崛起”等战略,极大地扩张了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内容,同时,由国家层面推动的区域援助立法工作也使得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逐渐走向制度化、法律化。其次,我国目前并没有对国家区域援助进行专门立法,援助理念大多散落在各部门法法律的个别条款之中。通过对我国成文法和政策法规的梳理,笔者发现,国家区域援助制度存在较多问题:国家区域援助前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不明确;国家区域援助过程中援助方式的有效性有待进一步提升;国家区域援助后期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性的强制性缺失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有效性、存在的必要性、时代意义和当代品性深受诟病。本文主要针对这三个方面,从法学视角进行制度分析,以期重塑国家区域援助的制度价值。第四章——“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化”。本章主要讨论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立法规定、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背景、目标和原则,以及实现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化的建议。首先,美国、日本和欧盟国家区域援助立法中都明确了援助对象识别的标准,达到标准的才有权接受援助。其次,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是国土规划中的区域规划层面。在国土空间规划方面,我国现行的主要法规政策包括《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全国国土规划纲要(2016—203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和《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等,根据这些政策要求,对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进行科学识别必须建立在“多规合一”、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的要求基础之上,对现行有效的国土空间规划内容进行整合,与国家区域发展战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等相衔接。再次,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作为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的重要内容,应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的专项规划,具体内容包括援助对象的识别及对应的识别标准。笔者在综合分析区域经济发展历程和早期学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将过去存在且延续至今的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疆边境地区、贫穷地区和实际发展中出现困难的资源枯竭型城市地区、产业衰退的老工业城市地区和生态严重退化地区,划定为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并拟构了各援助对象识别的地域单元标准和识别标准,建议通过“基本法+单行法”的形式对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进行立法规定。在与现行立法的衔接方面,区域规划相关的现行立法被统一囊括进国土空间规划中,与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相关的立法应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的相关专项规划,并作为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法的组成部分。第五章——“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有效性”。本章主要讨论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主要类型、各类型援助对象区域适用的援助方式组合、区域财政援助制度、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和区域金融支持制度。首先,国家区域援助方式体系。根据域外国家区域援助方式分类以及我国针对不同区域在不同历史发展时期所采用的援助方式,我国目前已经形成了由直接援助和间接援助构成的援助方式体系,本文主要研究以财政援助、税收优惠和金融支持为主构成的直接援助方式。在此基础上,笔者尝试性地构建了我国未来国家区域援助援助方式组合适用体系,以期发挥各项援助方式及相关制度的“合力”。其次,区域财政援助制度。根据我国区域财政援助制度存在的立法质量不高、制度安排与制度目标自相矛盾、转移支付结构在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增长方面的作用有限、缺乏细化的用途限制、缺乏统筹安排和项目衔接调整等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完善建议:加强对国家区域财政援助的立法规定,并对现存的转移支付项目进行整合和清理,同时重视转移支付程序的立法工作;税收返还应放弃“基数法”,改采特定税种税收返还法;结构上应提高专项转移支付的比重;加强转移支付资金的细化规定,包括资金所占项目的比例、援助资金与区域发展所需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的关系、资金的拨付时间、使用限制等方面;转移支付项目设置注重统筹协调安排,增设“转移支付调整费”用于转移支付项目的衔接和协调成本支出;等等。再次,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区域税收优惠制度与区域财政援助制度相辅相成,部分财政援助需要依靠区域税收优惠措施来实现,二者在进行国家区域援助中联系紧密,组合适用,不可分割。在借鉴美国、日本区域税收优惠制度经验的基础上,笔者对我国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存在的问题,诸如我国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多集中于发达地区、地方政府变相减免税、税制结构不合理、跨区域税收分成规定不明确等,提出了以下完善建议:通过立法加大对欠发达地区的税收优惠制度的规范,进一步清理、整合混乱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赋予欠发达地区一定的税收优惠调节权;逐步增加直接税在税收体系中的比重;进一步明确跨区域税收分成规则等。最后,区域金融支持制度。我国在区域金融支持方面,存在诸多不足,主要表现为区域金融支持法律制度供给不足;银行金融机构本身制度性原因诱发“资金外流”;统一的货币政策工具引致不同的地域意义;政策性金融“政策性”功能缺位等。针对这些问题,笔者在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以下完善建议:通过完善《中国人民银行法》、在区域援助基本法或单行法中规定倾斜性区域金融支持条款,加强区域金融支持制度的法律供给;通过对“总行——大区分行——中心支行——支行”一元四级的央行组织制度在职权与职责方面进行改良,在金融机构设置与职能安排上实现区域金融支持;实施区域差异化金融,对存款准备金率、再贴现、再贷款、利率等进行差异化安排;通过设置政策性和市场性双目标、设立区域政策性银行等路径,对政策性银行的“政策性”功能进行补强。第六章——“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本章主要讨论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基础理论、主体内容及绩效评估结果的应用。首先,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基础理论。从法制思维角度而言,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法律制度是对国家区域援助行为“监管的监管”;从理论依据角度而言,公共产品理论、公共选择理论、委托——代理理论和新公共管理理论为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提供了坚实的理论支撑;同时,区域财政援助绩效评估作为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核心构成,存在很多问题,进而引发了对国家区域援助进行绩效评估的制度思考。其次,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主体内容构成。在对国家区域援助事前、事中和事后“全生命周期”进行评估的基础上,对评估主体、评估周期、评估指标、评估结果等“结构性构成”进行细化,搭建起以时间维度和内容维度为框架的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制度,保障了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有效性及结果的合理性。再次,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结果的应用。对于绩效评估结果为无效的国家区域援助,要进行援助无效责任追究,并通过“资格减等”对援助主体能否获得国家在援助制度中设置的各项优惠资格及优惠的级别进行降级减等,通过“回转”实现援助力量的保存,从而把积极的鼓励促进和消极的限制禁止相结合,通过奖励和惩罚实现对区域援助行为的指引和调控;对于绩效评估结果为有效的国家区域援助,要通过动力机制、补偿机制、风险防范机制、激励与约束机制等,有序推进相关援助对象区域退出国家区域援助,以减轻国家财政压力。第七章——“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构建”。本章主要讨论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的域外考察及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立法构想。首先,域外各国国家区域援助的立法考察。各国区域援助普遍“立法先行”,法律体系呈现出以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为核心、以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为实施细则的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特点,对我国进行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构建具有重大的借鉴意义。其次,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立法构想。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立法应是由多层级、多位阶立法和政策等不同法律形式构成的一套法律体系,具体包括:以法律形式为内容的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以政策、规划等形式为内容的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和特定援助方式单行法。第一,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制定方面,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应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同时要重视地方参与和社会参与,满足对现行国家区域援助政策进行宏观梳理和指导的立法要求。内容方面,统筹国家各级政府及其各部门对欠发达地区的援助,涉及到援助理念、援助原则、援助对象、援助方式和绩效评估及应用的一般性规定。第二,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在单行法体系方面,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主要包括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和特定援助方式单行法。根据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结果,我国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主要包括老少边穷地区援助单行法和困难地区援助单行法,具体包括革命老区援助单行法、少数民族地区援助单行法、边境地区援助单行法、穷困地区援助单行法、资源枯竭型城市地区援助单行法、产业衰退的老工业城市地区援助单行法和生态严重退化地区援助单行法。根据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主要方式,我国特定援助方式单行法主要包括区域财政援助单行法、区域税收优惠单行法和区域金融支持单行法。在单行法形式方面,鉴于我国当下的法制环境和区域法治实践,笔者认为以法规政策为主要形式具有正当性和可行性。在单行法层级和制定主体方面,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所涉及的援助对象区域与我国行政管理层级相对应,存在国家、省、市、县、镇(乡)5个层级,因此,国土空间规划、区域规划等也应在层级上分为5个层级,针对不同层级空间区域规划进行援助的单行法也相应分为5个层级,而不同层级单行法的制定主体也分别由国土资源部法规司(跨省级)、国土资源部在省级的派出机构与省级立法部门(省级且国土资源部在该省设立派出机构)、国土资源部指定人员与援助对象区域所在行政层级立法部门(省级及以下各层级且国土资源部未在该行政层级设立派出机构)承担;如果涉及到区域援助的特定援助方式,则由该援助方式所涉主管部门参与到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的起草工作中来。在单行法内容方面,要进一步细化对象识别的标准,明确特定区域援助中适用的援助方式,并对区域财政援助、区域税收优惠、区域金融支持等主要援助方式进行特殊规定。在单行法的实施与监管方面,要加强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应用,进一步编制详细规划,充分利用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并维持稳定性。
唐梅玲[10](2018)在《精准扶贫的行政法保障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精准扶贫行政法保障是指,制定针对精准扶贫内容并能体现行政法基本价值的法律规则,对扶贫参与主体设定良好的权利(权力)和义务(责任),设立专门的扶贫管理机构,对精准扶贫成效进行持续的评估、管理和交流等活动,并通过一系列法律制度规范和监督手段实现精准扶贫的目的。总体来说,目前的精准扶贫是政府在一种资源相对短缺的背景下所实施的大规模的行政改革。5年来,在不利的宏观经济环境下,我国实现了贫困人口的较大规模持续减少,中国减贫成绩被称为“奇迹”。然而,在精准扶贫过程中,出现基层政府和乡村精英“寻租”、贪污挪用、渎职失职,搞数字脱贫、虚假脱贫。这些问题暴露出我国精准扶贫制度面临法治困境,体制缺陷,程序机制不畅等问题。以行政法视域审视精准扶贫,其主要面临着以下困境:首先,对精准扶贫主体而言,当下政策推进下的精准扶贫面临体制性障碍,扶贫行政机关间关系尚未理顺、社会组织参与扶贫不够、未有效发挥企业参与扶贫的作用;其次,考察精准扶贫范围,存在行政机关扶贫范围与市场机制扶贫范围界限不明;行政机关扶贫范围与社会组织、贫困户扶贫范围界限模糊;再次,关于精准扶贫的方式,存在扶贫方式未能满足合法性需求、扶贫方式未能满足服务性需求、传统扶贫方式与现代扶贫方式之间相互冲突等诸多不足;复次,在精准扶贫的程序方面,缺乏规范的扶贫信息公开程序,科学的民主决策程序,扶贫行政机关未合理适用扶贫听证程序,缺失扶贫教示程序;最后,关于精准扶贫救济,扶贫领域未合理适用信访制度,扶贫领域调解制度不健全,扶贫领域未规范推进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救济制度。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的基础理论在于:首先,分析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的必要性,即行政法为何要回应精准扶贫,行政法如何对精准扶贫进行回应?其次,公益性原则、协调性原则、公众参与原则与效率原则构成了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最后,给付行政理论、反贫困理论、人权保障理论以及合作治理理论构成了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的合理性基础。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主体需要重点因应这些问题:一是,从精准扶贫主体来看,为突破困境,有必要引入“合作扶贫理念”,从政府、市场、社会三维角度重塑多元主体合作扶贫治理格局。具体来说,厘清精准扶贫行政法主体,理顺扶贫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重塑法律规范授权企业参与扶贫主体制度,健全法律规范授权社会组织参与扶贫主体制度,从而明确精准扶贫究竟“谁来扶”的问题。就精准扶贫范围而言,首先,应确定其合理性基础,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范围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为价值取向,并且有利于规范扶贫行政机关职责、公平合理地配置扶贫资源。其次,我国可以借鉴或者吸取美国、英国、日本、德国扶贫范围的制度实践及经验。最后,须明确精准扶贫范围行政法保障之具体内容:一方面,明确精准扶贫范围需遵循适当性原则、效率原则;另一方面,也要确定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范围的标准,即信息标准、公共安全责任标准、专业技术标准以及扶贫效率标准,分别为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范围的基础标准、目的标准、工具标准以及评价标准。就精准扶贫方式而言,传统扶贫方式需转型,现代扶贫方式之确立,有行政法保障之必要,我国可以借鉴或者吸取美国、英国、日本、德国扶贫方式的行政法制度,优化我国精准扶贫方式的行政法措施。首先,明晰运用行政法统合扶贫方式之思路。其次,通过主体上赋权,程序上激励以及救济上激励的路径,引入激励型扶贫行政方式;最后,通过规范行政指导,优化行政资助,完备行政奖励的路径,来完善既有扶贫方式。唯有如此,才能找到与扶贫目标相匹配的扶贫方式,以期实现有效脱贫。对扶贫方式的分析实质上回答了精准扶贫领域“怎样扶”的问题。就精准扶贫程序而言,精准扶贫程序之行政法完善实质上通过程序路径监督扶贫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以及确保精准扶贫行政效率,我国可以借鉴或者吸取美国、日本、德国扶贫程序的行政法制度。具体通过健全精准扶贫信息公开程序,合理适用精准扶贫听证程序,优化精准扶贫教示程序,规范精准扶贫民主科学决策程序,来解决“如何监督扶贫行政主体”的问题。就精准扶贫救济而言,首先,考察精准扶贫行政法之救济,梳理对精准扶贫救济制度认识误区;其次,对于现行的行政救济方式能否直接适用于精准扶贫领域,以及如何完善需要再认识;最后,对于如何优化精准扶贫救济制度,需要规范扶贫领域信访制度,健全扶贫领域调解制度,完善扶贫领域行政复议制度,改善扶贫领域行政诉讼制度。对救济方式的研究主要回答“扶贫对象如何获得救济”的问题。为从源头上确保精准扶贫行政的合法性,首先,从立法目的、立法原则和立法模式三个方面理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扶贫法》(建议稿)立法的总体思路。接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扶贫法》(建议稿)主要内容和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说明。最后,通过健全以权利保障为中心的扶贫基本法律体系,制定扶贫基本法,完善扶贫法律支撑体系,规范扶贫法律保障机制,对扶贫立法的配套制度进行了设计。
二、美国联邦政府对地区经济的干预与调节(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美国联邦政府对地区经济的干预与调节(论文提纲范文)
(1)论营改增后中国地方主体税种的应然选择(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
(一) 研究背景 |
(二) 研究意义 |
二、相关研究资料综述 |
(一) 国外相关研究综述 |
(二) 国内相关研究综述 |
三、研究思路、方法和创新之处 |
(一) 研究思路 |
(二) 研究方法 |
(三) 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地方主体税种的基本概念 |
一、地方税的概念及涵义 |
二、地方税相关概念辨析 |
三、地方主体税种的概念及涵义 |
第二节 公共财政理论 |
一、公共财政理论的兴起与发展 |
二、公共财政理论的基本内涵 |
三、公共财政理论对于地方税收支的意义 |
第三节 财政分权理论 |
一、财政分权理论的兴起与发展 |
二、财政分权理论的基本内涵 |
三、财政分权理论对于地方税权的意义 |
第四节 税收正义理论 |
一、税收正义理论的兴起与发展 |
二、税收正义理论的基本内涵 |
三、税收正义理论对于地方税的意义 |
第二章 营改增后中国地方税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
第一节 地方税收不符合地方公共财政需求 |
一、税收收入在地方财政中占比过低 |
二、非税收入在地方财政中占比过高 |
三、地方财政高度依赖于中央转移支付 |
第二节 地方税权难以适应财政分权的需求 |
一、地方税立法权缺失 |
二、地方税征管权日趋萎缩 |
三、税收收益权划分愈发不合理 |
第三节 地方税制有违税收正义价值 |
一、地方税制不符合税收实质正义要求 |
二、地方税制不符合税收程序正义要求 |
三、地方税制不符合税收制度正义要求 |
第四节 我国地方税体系问题溯因 |
一、市场与政府界限不清晰 |
二、分税制以集权作为初衷 |
三、地方税制设计有违正义 |
第三章 外国地方主体税种立法经验及其借鉴 |
第一节 发达国家地方主体税种的设置 |
一、发达国家政府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 |
二、发达国家政府间税权划分 |
三、发达国家地方主体税种设置 |
第二节 发展中国家地方主体税种的设置 |
一、发展中国家政府间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 |
二、发展中国家政府间税权划分 |
三、发展中国家地方主体税种设置 |
第三节 外国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比较分析 |
一、外国政府间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比较分析 |
二、外国政府间税权划分比较分析 |
三、外国地方主体税种设置的比较分析 |
第四节 外国立法经验对我国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借鉴 |
一、科学合理的政府间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 |
二、稳定适度的政府间税权配置 |
三、明确合理的地方主体税种 |
第四章 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逻辑思路和选择标准 |
第一节 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逻辑思路 |
一、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逻辑前提 |
二、关于地方主体税种的备选税种 |
第二节 微观层面: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财政标准 |
一、地方主体税种对地方财政自主权的保障意义 |
二、地方主体税种对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稳定作用 |
三、地方主体税种对地方政府行为的激励导向 |
第三节 中观层面: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经济标准 |
一、地方主体税种应当与宏观经济发展方向相契合 |
二、地方主体税种应当与区域发展特色相一致 |
三、地方主体税种应当与居民公共受益相匹配 |
第四节 宏观层面: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价值标准 |
一、地方主体税种的选择应当具备实质正义 |
二、地方主体税种的选择应当具备程序正义 |
三、地方主体税种的选择应当具备制度正义 |
第五章 地方主体税种部分备选税种的利弊分析 |
第一节 增值税作为地方备选主体税种的利弊分析 |
一、增值税方案的财政能力考量 |
二、增值税方案的经济意义检视 |
三、增值税方案的税收正义价值探究 |
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作为地方备选主体税种的利弊分析 |
一、企业所得税方案的财政能力考量 |
二、企业所得税方案的经济意义检视 |
三、企业所得税方案的税收正义价值分析 |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作为地方备选主体税种的利弊分析 |
一、个人所得税方案的财政能力考量 |
二、个人所得税方案的经济意义检视 |
三、个人所得税方案税收正义价值探究 |
第四节 房地产税作为地方备选主体税种的利弊分析 |
一、房地产税方案的财政能力考量 |
二、房地产税方案的经济意义检视 |
三、房地产税方案税收正义价值探究 |
第六章 我国地方主体税种立法改革的设想 |
第一节 双主体税种结构之消费税方案 |
一、消费税方案具备财政意义 |
二、消费税方案满足经济标准 |
三、消费税方案符合税收正义价值 |
第二节 双主体税种结构之资源税方案 |
一、资源税方案具备财政意义 |
二、资源税方案满足经济标准 |
三、资源税方案符合税收正义价值 |
第三节 地方主体税种的立法改革路径 |
一、双主体税种模式的立法改革总体思路 |
二、消费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立法改革 |
三、资源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立法改革 |
第四节 地方主体税种立法改革的配套措施 |
一、明确政府职能并简化政府层级 |
二、适当下放税收立法权 |
三、税收立法权下放的配套条件 |
四、稳步推进地方辅助税种立法改革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表 |
(2)建立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财税制度操作层面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事权和支出责任的概念及现实意义 |
( 一) 相关概念。 |
( 二) 现实意义。 |
二、当前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历程、现状及问题 |
( 一) 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历程及现状。 |
( 二) 存在的突出问题。 |
三、国外经验及启示 |
( 一) 美国。 |
( 二) 法国。 |
( 三) 日本。 |
( 四) 启示。 |
四、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财税制度的构建 |
( 一) 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层级。 |
( 二) 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原则。 |
( 三) 事权和支出责任操作层面划分。 |
( 四) 重新划分后的支出规模测算。 |
五、相关政策建议 |
( 一) 加快制定“三个清单”。 |
( 二) 推进政府事权和支出责任法制化。 |
( 三) 调整政府间事权和支出责任。 |
(四)完善政府间财力与事权相匹配制度。 |
( 五) 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
附件1:安徽省分报告 |
一、当前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现状及问题 |
( 一) 当前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现状。 |
( 二) 存在的突出问题。 |
二、政府事权与支出责任清单 |
三、分税制财政体制完善的建议 |
( 一) 界定政府与市场的边界。 |
( 二) 调整政府行政管理体制。 |
( 三) 合理划分政府间事权与支出责任。 |
( 四) 完善税费制度。 |
( 五) 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
附件2:黑龙江省分报告 |
一、现行财政体制概述 |
二、现行财政体制的问题及原因 |
( 一) 地方承担事权过多、事权划分不明晰,既是当前财政体制的根本性问题,也是制约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主要原因。 |
( 二) 现行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中存在的问题,削弱了地方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也不利于调动地方积极性。 |
( 三) 转移支付不规范,既影响了财力与事权匹配的效果,也不利于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
( 四) 配套措施不健全,既制约了财政体制改革进程,也不利于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工作。 |
三、健全中央和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体制的对策研究 |
( 一) 财政体制改革的远景目标。 |
( 二) 财政体制近期改革思路及建议。 |
附件3:四川省成都市分报告 |
一、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现状及问题 |
(一)事权划分情况。 |
( 二) 支出责任划分情况。 |
( 三) 引发的问题。 |
二、中央、省、市县三级政府事权事责清单 |
( 一) 确定原则。 |
( 二) 各级政府事权事责划分。 |
三、分税制财政体制完善的建议 |
( 一) 明确政府与社会的边界,划定政府事权范围。 |
( 二) 完善事权立法,规范纵向事权划分。 |
( 三) 坚持因地制宜,优化事权的横向划分。 |
( 四) 完善税基配置,夯实履行事权的财力基础。 |
( 五) 健全转移支付制度,填平履行事权的财力缺口。 |
( 六) 三级联动,各负其责,逐步形成事权、财力、支出责任相适应的良性互动局面。 |
附件4:山东省潍坊市分报告 |
一、我国当前政府间事权划分的现状及问题 |
( 一) 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现状。 |
( 二) 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存在的问题。 |
二、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原则及国际经验借鉴 |
( 一) 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原则。 |
( 二) 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国际经验借鉴。 |
三、完善财政体制的对策建议 |
( 一) 科学划分各级政府间事权。 |
( 二) 完善地方税收体系。 |
( 三) 进一步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
( 四) 以法律形式确定事权与支出责任。 |
四、重新划分后市县级政府事权及支出需求测算 |
附件5:江苏省昆山市分报告 |
一、简要回顾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的确立与改革 |
( 一) 1994 年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 |
( 二) 分税制框架下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 以昆山为例) 。 |
二、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对昆山经济社会的影响 |
( 一) 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实施对昆山的积极作用。 |
( 二) 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存在的问题和成因。 |
( 三) 产生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 |
三、当前昆山市事权与财政支出责任现状 |
( 一) 昆山市政府事权清单。 |
( 二) 昆山市政府财政支出责任规模及分级情况。 |
( 三) 事权与支出责任不相适应在操作层面上的具体表现。 |
四、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财税体制思路与建议 |
( 一) 正确界定政府与市场的职能边界。 |
( 二) 从法律角度对各级政府的事权范围进行规制。 |
( 三) 建立与事权相适应的财政支出责任体系。 |
( 四) 完善现行转移支付制度。 |
( 五) 调整优化各级政府间财权。 |
(3)当代中国公共产品供需选择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研究的目的与方法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方法 |
1.3 本文的视角和框架 |
1.3.1 本文的视角 |
1.3.2 本文的框架 |
1.4 论文创新点与不足 |
1.4.1 论文的创新点 |
1.4.2 论文的不足之处 |
第2章 公共产品供需选择制度理论综述 |
2.1 基本概念内涵解析 |
2.1.1 公共产品 |
2.1.2 公共选择和集体主义原则下的制度选择 |
2.1.3 个人行为选择 |
2.1.4 公共产品制度选择的一般逻辑 |
2.1.5 公共产品的选择制度 |
2.2 马克思主义公共产品供给思想 |
2.2.1 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公共产品供给的观点 |
2.2.2 列宁对公共产品选择的制度实践 |
2.2.3 西方马克思主义者对公共产品选择制度的再认识 |
2.3 中国学者对公共产品及制度的理论探讨 |
2.3.1 公共产品的性质 |
2.3.2 公共产品的供需均衡 |
2.3.3 公共产品供给制度的形成 |
2.3.4 公共选择理论的研究视角 |
2.3.5 国内学者观点总结 |
2.4 西方经济学公共产品制度选择的理论 |
2.4.1 公共选择理论 |
2.4.2 公共产品供需原理 |
2.4.3 交易成本与制度经济学理论 |
2.4.4 其他相关思想 |
2.4.5 国外理论述评 |
第3章 中国公共产品供需选择制度的发展状况 |
3.1 公共产品选择的制度形成与发展 |
3.1.1 公共产品选择制度的初步建立 |
3.1.2 计划经济体制下公共产品选择制度的发展 |
3.1.3 公共产品计划供给制度的瓦解 |
3.1.4 公共财政的确立和公共产品选择制度的演变 |
3.2 公共产品的制度选择机理 |
3.2.1 “议行合一”的公共产品集体选择 |
3.2.2 民主集中制下的多数票原则 |
3.2.3 多元主体的公共产品供给博弈规则 |
3.2.4 公民需求偏好显示制度 |
3.3 公共产品的供给方式 |
3.3.1 公共产品的独家供给方式 |
3.3.2 多重主体的公共产品供给方式 |
3.4 中国公共产品的发展状况 |
3.4.1 公共产品范围不断变化 |
3.4.2 公共产品绝对数量增加和平均量不足 |
3.4.3 公共产品选择的自发性与自觉性并存 |
第4章 中国公共产品供需选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
4.1 现存的问题表现 |
4.1.1 制度公平的欠缺 |
4.1.2 制度原则的背反 |
4.1.3 制度执行的乏力 |
4.1.4 制度自我调整机制的缺失 |
4.2 中国公共产品选择制度问题的成因 |
4.2.1 理想主义的制度设计与非理想主义的制度实践 |
4.2.2 精英政治主张与理性经济人假设的冲突 |
4.2.3 人格化的志愿主义和非人格化的制度设计 |
4.2.4 结构先于制度的被动性创新 |
第5章 国外公共产品选择制度的经验与借鉴 |
5.1 美国的自由主义供给选择模式 |
5.1.1 公共产品选择制度的一般规则 |
5.1.2 公共产品供给制度的发展 |
5.1.3 公共产品选择制度的特征 |
5.2 瑞典的社会民主主义的供给选择模式 |
5.2.1 公共产品选择制度的基本规则 |
5.2.2 公共产品选择制度的演进 |
5.2.3 公共产品选择制度的特点 |
5.3 德国社会市场经济的供给选择模式 |
5.3.1 公共选择制度的原则规定 |
5.3.2 公共产品选择制度的发展历程 |
5.3.3 公共产品选择制度的特征 |
5.4 经验与借鉴 |
5.4.1 公共产品选择制度必须彰显权利平等性要求 |
5.4.2 效率优先是制度选择的基本规则 |
5.4.3 公共产品供给方式选择体现政府主导意向 |
5.4.4 制度健全的公民权益保障 |
第6章 中国公共产品供需选择制度改革与创新 |
6.1 完善公共产品决策制度 |
6.1.1 健全公民需求显示制度 |
6.1.2 完善个人偏好社会转化机制 |
6.1.3 制定激励公民需求偏好表达规则 |
6.2 提高公共产品决策的执行能力 |
6.2.1 公共产品的供给要体现财权与事权对等 |
6.2.2 尽快转变政府行政管理方式 |
6.2.3 实施对政府行为的效果监督机制 |
6.3 强化公共产品选择权利的保障 |
6.3.1 改善公民民主权利实施的制度环境 |
6.3.2 提高公民实现民主权利的物质保障水平 |
6.3.3 丰富公民民主权利的实现渠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取得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4)我国宏观调控中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协调配合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意义 |
1.2.1 维护经济稳定,为“五位一体”全面发展营造良好的经济环境 |
1.2.2 发挥合力共同优化结构调整,促进经济持续高质量发展 |
1.2.3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共同实现宏观调控总目标 |
1.3 基本概念与研究范畴 |
1.3.1 宏观调控的基本概念 |
1.3.2 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协调配合的基本概念与研究范畴 |
1.3.3 加强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协调配合的必要性 |
1.4 研究方法 |
1.4.1 规范分析与实证分析相结合 |
1.4.2 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 |
1.4.3 历史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相结合 |
1.5 研究框架 |
1.6 创新与不足 |
1.6.1 论文创新点 |
1.6.2 论文难点与不足 |
2 文献综述和理论基础 |
2.1 文献综述 |
2.1.1 国外相关研究 |
2.1.2 国内相关研究 |
2.2 宏观调控的理论基础 |
2.2.1 马克思关于宏观调控的理论 |
2.2.2 经济周期理论 |
2.2.3 经济增长理论 |
2.2.4 凯恩斯主义流派 |
2.2.5 其他理论 |
2.3 财政和货币政策协调配合的主要理论模型 |
2.3.1 IS-LM曲线——封闭经济下财政与货币政策对经济的影响 |
2.3.2 米德冲突——单一政策无法兼顾内外均衡 |
2.3.3 丁伯根法则——不同经济目标需要不同的政策工具 |
2.3.4 蒙代尔—弗莱明模型——开放经济下财政货币政策效果不同 |
2.4 国内外理论与文献的启示与不足 |
2.4.1 我国宏观调控与西方国家干预等理论的联系与区别 |
2.4.2 国内外理论与文献的不足 |
2.5 构建宏观调控中财政与货币政策协调配合的基本框架 |
2.5.1 短期注重维护经济总量基本稳定,侧重需求管理 |
2.5.2 长期注重优化结构提高经济质量,侧重供给管理 |
2.5.3 加强两大政策工具协调配合,提高政策合力和效率 |
3 世界主要国家财政货币政策协调配合的经验与启示 |
3.1 美国各阶段财政与货币政策协调配合情况 |
3.1.1 “罗斯福新政”中财政与货币政策及其协调配合 |
3.1.2 二战期间财政与货币政策及其协调配合 |
3.1.3 二战后至70年代财政与货币政策及其协调配合 |
3.1.4 20世纪80年代财政与货币政策及其协调配合 |
3.1.5 20世纪90年代财政与货币政策及其协调配合 |
3.1.6 21世纪国际金融危机前财政与货币政策及其协调配合 |
3.2 日本各阶段财政与货币政策协调配合情况 |
3.2.1 财政政策的演进 |
3.2.2 货币政策的演进 |
3.2.3 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协调配合 |
3.3 德国各阶段财政与货币政策的协调配合情况 |
3.3.1 二战后到60年代中期中性的财政政策和偏紧的货币政策协调配合 |
3.3.2 60年代中期至80年代初反周期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协调配合 |
3.3.3 80年代初至2008年紧缩的财政政策与偏紧的货币政策协调配合 |
3.4 2008年金融危机后主要国家财政货币政策协调配合概况 |
3.4.1 美国应对金融危机财政与货币政策的协调配合 |
3.4.2 日本应对金融危机财政与货币政策的协调配合 |
3.4.3 德国应对金融危机中财政与货币政策的协调配合 |
3.5 国际经验的启示 |
3.5.1 两大政策共同维护经济基本稳定 |
3.5.2 两大政策配合促进经济结构调整 |
3.5.3 充分利用国债功能助力两大政策实现各自目标 |
4 我国宏观调控中财政货币政策协调配合的历史沿革 |
4.1 从双松到双紧的财政与货币政策协调配合(1993年—1997年) |
4.1.1 从双松转向双紧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 |
4.1.2 两大政策共同抑制固定资产投资过热 |
4.1.3 央行试行以国债为公开市场操作对象 |
4.2 积极的财政政策与稳健的货币政策协调配合(1998年—2004年) |
4.2.1 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 |
4.2.2 共同支持基础设施建设维护经济总体稳定 |
4.2.3 利用特别国债注资国有商业银行应对亚洲金融危机 |
4.2.4 国债期限结构受限央票成为公开市场业务主力 |
4.3 双稳健的财政与货币政策协调配合(2005年—2008年) |
4.3.1 双稳健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 |
4.3.2 两大政策引导经济结构调整 |
4.3.3 财政部发行特别国债购买外汇储备进行投资 |
4.4 积极财政政策与适度宽松货币政策协调配合(2008年—2011年) |
4.4.1 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 |
4.4.2 共同支持4万亿投资应对经济下滑 |
4.4.3 共同支持结构调整促进出口、投资和消费 |
4.4.4 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业务逐步增加 |
4.5 积极的财政政策与稳健的货币政策协调配合(2011年—今) |
4.5.1 积极的财政政策与稳健的货币政策 |
4.5.2 两大政策定向扶持相关领域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
4.5.3 两大政策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
4.5.4 两大政策加大国债、国库现金工具协调配合力度 |
5 两大政策与经济增长关系的实证分析与原因探析 |
5.1 实际GDP增速、赤字率及货币供给M2增速关系的实证研究 |
5.1.1 样本数据及计量方法 |
5.1.2 基本检验 |
5.1.3 VAP模型建立及检验 |
5.1.4 脉冲响应函数及方差分解 |
5.1.5 实证分析结论 |
5.2 原因探析 |
5.2.1 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与经济增长相互影响 |
5.2.2 政府投资波动对经济增长影响较大 |
5.2.3 货币政策目标与执行传导力度需合理把握 |
6 两大政策促进结构调整的实证分析与原因解析 |
6.1 样本数据及计量方法 |
6.1.1 样本数据选取及说明 |
6.1.2 计量方法 |
6.2 两大政策促进我国各地区产业结构调整的实证分析 |
6.2.1 两大政策促进我国产业结构调整的实证分析 |
6.2.2 两大政策促进东部地区产业结构调整的实证分析 |
6.2.3 两大政策促进中部地区产业结构调整的实证分析 |
6.2.4 两大政策促进西部地区产业结构调整的实证分析 |
6.2.5 实证分析结论 |
6.3 原因解析 |
6.3.1 单靠任一政策作用有限,难以发挥合力促进结构调整 |
6.3.2 两大政策缺乏协调配合的机制和端口支撑 |
6.3.3 各地差异较大,执行财政、货币政策的方式和效果不一 |
7 两大政策工具在协调配合中的实证分析及原因分析 |
7.1 国债对货币供给量的影响分析 |
7.1.1 外汇占款大幅波动使货币供给较为被动 |
7.1.2 外汇占款过多影响金融机构资金效率和货币政策有效贯彻 |
7.1.3 利用特别国债创新外汇管理仍未解决货币供给难题 |
7.1.4 利用“央票”等货币政策工具对冲“外汇”效率低于国债 |
7.2 国库现金对货币供给量的VECM模型实证分析 |
7.2.1 变量选择及单位根检验 |
7.2.2 国库现金影响流通中的现金(M0)的实证分析 |
7.2.3 国库现金影响狭义货币供给量(M1)的实证分析 |
7.2.4 国库现金影响广义货币供给量(M2)的实证分析 |
7.2.5 实证分析结论 |
7.3 原因分析 |
7.3.1 央行持有国债规模和比例过低 |
7.3.2 国债规模的安全区间难以确定,国债管理有待提高 |
7.3.3 国债市场尚不完善 |
7.3.4 缴税周期性特征使国库现金对货币供应量产生影响 |
7.3.5 国库现金预测的科学性有待提高 |
7.3.6 中央国库现金进行商业银行定期存款管理有待进一步提高 |
7.3.7 两大政策缺乏协调配合机制 |
8 完善宏观调控中财政与货币政策协调配合的建议 |
8.1 宏观经济面临的国际国内新形势 |
8.1.1 国际经济新形势 |
8.1.2 国内经济新形势 |
8.2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背景下宏观调控的总体战略基调 |
8.3 构建宏观调控中财政与货币政策协调配合的基本机制 |
8.4 短期维护经济基本稳定,发挥需求管理优势 |
8.4.1 采用积极的财政政策与稳健的货币政策协调配合 |
8.4.2 发挥政府投融资优势,从需求侧维护总量基本稳定 |
8.4.3 利用国债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 |
8.5 长期促进结构调整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侧重供给管理 |
8.5.1 两大政策协调配合以科技创新引领经济增长动能转换 |
8.5.2 推动相关市场经济主体改革和发展 |
8.6 加大两大政策工具协调配合力度,提高政策效率 |
8.6.1 积极稳妥扩展赤字和债务规模,进一步优化政府债务管理 |
8.6.2 善于利用国债、国库现金增加货币供应量调控的主动权 |
8.7 进一步完善其他制度供给 |
参考文献 |
博士研究生学习期间科研成果 |
后记 |
(5)中外欠发达地区经济开发的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前言 |
第一章 欠发达地区经济开发的理论思路 |
第一节 欠发达地区概述 |
一、 几个基本范畴的界定 |
二、 欠发达地区的一般社会经济特征 |
三、 欠发达地区的差异性 |
第二节 欠发达地区开发理论思路的比较 |
一、 结构主义 |
二、 新古典主义 |
三、 新制度主义 |
四、 新增长理论 |
五、 对各种思路的评析 |
第三节 欠发达地区开发的若干理论观点 |
一、 经济开发的资本形成 |
二、 经济开发的空间顺序 |
三、 经济开发的产业顺序 |
四、 其它理论 |
第二章 欠发达国家的区域开发 |
第一节 巴西对欠发达地区的开发 |
一、 巴西开发欠发达地区的战略举措 |
二、 巴西开发欠发达地区的经验教训 |
第二节 墨西哥对欠发达地区的开发 |
一、 墨西哥开发欠发达地区的战略举措 |
二、 墨西哥开发欠发达地区的经验教训 |
第三节 印度对欠发达地区的开发 |
一、 印度开发欠发达地区的战略举措 |
二、 印度开发欠发达地区的经验教训 |
第四节 前苏联-俄罗斯对欠发达地区的开发 |
一、 苏联开发欠发达地区的战略举措 |
二、 苏联开发欠发达地区的主要经验 |
三、 俄罗斯的远东地区经济开发战略 |
第三章 发达国家的区域开发 |
第一节 美国对欠发达地区的开发 |
一、 “西进”运动中的经济开发 |
二、 20世纪南部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开发 |
三、 美国开发欠发达地区的主要经验 |
第二节 德国对欠发达地区的开发 |
一、 联邦政府开发欠发达地区的战略举措 |
二、 德国开发的欠发达地区的主要经验 |
第三节 意大利对欠发达地区的开发 |
一、 意大利开发欠发达地区的战略举措 |
二、 意大利欠发达地区开发的主要经验 |
第四节 法国对欠发达地区的开发 |
一、 法国开发欠发达地区的战略措施 |
二、 法国开发欠发达地区的主要经验 |
第五节 日本对欠发达地区的开发 |
一、 日本开发欠发达地区的战略举措 |
二、 日本开发欠发达地区的主要经验 |
第四章 各国欠发达地区经济开发的共同经验(上) |
第一节 欠发达地区开发过程中的人力资源开发 |
一、 欠发达地区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意义 |
二、 欠发达地区人力资源开发的国际比较 |
第二节 欠发达地区开发过程中的技术创新 |
一、 前苏联的开发与技术创新 |
二、 美国的开发与技术创新 |
三、 德国的开发与技术创新 |
四、 巴西的开发与技术创新 |
五、 韩国的开发与技术创新 |
第三节 欠发达地区开发过程中主导产业的选择与培育 |
一、 主导产业概述 |
二、 主导产业选择的重要性 |
三、 选择主导产业的理论依据与具体标准 |
四、 选择与培育欠发达地区主导产业的国际比较 |
第五章 各国欠发达地区经济开发的共同经验(下) |
第一节 欠发达地区开发过程中的对外开放 |
一、 对外开放在欠发达地区开发中的主要作用 |
二、 各国欠发达地区对外开放的不同选择 |
三、 对外开放的国际经验与教训 |
第二节 欠发达地区开发过程中的基本模式 |
一、 资本主义自由竞争开发模式 |
二、 资本主义不完全竞争开发模式 |
三、 传统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开发模式 |
四、 社会主义非均衡统筹开发模式 |
第三节 欠发达地区开发过程中的制度创新 |
一、 制度安排与创新的重要性 |
二、 国外欠发达地区开发中的制度安排与创新 |
第六章 国际经验与中国西部开发 |
第一节 西部开发中的制度创新 |
一、 西部地区制度创新的初始约束条件与切入点 |
二、 西部开发中的制度创新体系 |
三、 西部开发中推进制度创新的思路 |
第二节 西部开发中的人力资源开发 |
一、 西部地区人力资源现状 |
二、 西部开发中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性 |
三、 西部省区人力资源开发的主要思路 |
第三节 西部开发中的对外开放 |
一、 开放不足:西部地区落后的恶性循环 |
二、 西部地区对外开放思路 |
注释 |
主要参考文献 |
作者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声明 |
后记 |
(6)地方政府经济干预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研究地方政府经济干预权的意义 |
二、 地方政府经济干预权的研究现状 |
三、 本文的研究方法和研究进路 |
第一章 地方政府与地方政府经济干预权 |
第一节 地方政府在经济干预中的定位 |
一、 地方政府的含义 |
(一)“地方政府”中的“地方”的范围 |
(二)“地方政府”中“政府”的范围即地方政府应该包括那些机关 |
(三)地方政府的含义 |
(四)在经济干预活动中地方政府与地方党委的关系 |
二、 地方政府的类型 |
三、 地方政府在经济干预活动中的功能 |
四、 地方政府在经济干预活动中的特点 |
第二节 地方政府经济干预权的理论基础 |
一、 地方性公共产品理论 |
二、 “地方性知识”理论 |
三、 信息与知识的分散性理论 |
四、 制度竞争理论 |
第三节 地方政府经济干预权的法律界定 |
一、 地方政府经济干预权的内涵及其特点 |
二、 地方政府经济干预权的外延 |
第二章 地方政府自主性——研究地方政府经济干预权的纽带 |
第一节 地方政府自主性的一般理论 |
一、 地方政府自主性概念的阐释 |
二、 影响地方政府自主性的几个重要因素 |
三、 地方政府自主性的外延 |
第二节 地方政府自主性的表现形式 |
一、 地方政府作为中央政府的代理人 |
二、 地方政府作为地方利益的代表者 |
三、 地方政府作为地方上经济组织的准盟友 |
四、 作为“竞争者”的地方政府 |
第三节 地方政府自主性对地方政府经济干预权生成与行使的影响 |
一、 地方政府自主性对地方政府经济干预权生成与行使的正面影响 |
二、 地方政府自主性对经济干预权生成与行使的负面影响 |
小结 |
第三章 地方政府经济干预权生成与行使——以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间的关系为视角 |
第一节 地方政府经济干预权的生成分析——以地方政府参与经济法立法为主线 |
一、 地方政府参与经济法立法的原因分析 |
二、 地方政府参与经济法立法的实证分析 |
小结 |
第二节 地方政府经济干预权的生成与行使——以地方政府实施经济法为主线 |
一、 经济法的实施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 |
二、 经济法实施过程中地方政府经济干预权扩张的原因 |
三、 地方政府经济干预权生成与行使的实证分析——以我国宏观调控的实施为例 |
四、 在经济法实施过程中地方政府经济干预权扩张的后果 |
第四章 地方政府经济干预权的生成与行使——以地方政府间的关系为视角 |
第一节 我国地方政府竞争一般性阐述 |
一、 地方政府竞争的制度动因 |
二、 地方政府竞争的经济社会原因 |
三、 政绩考核制度对我国地方政府竞争的影响 |
第二节 地方政府竞争对地方政府经济干预权生成与行使的正面影响 |
一、 地方政府竞争对地方政府经济干预权生成的促进作用——经济法制度创新为主线 |
二、 地方政府竞争对地方政府经济干预权行使的正面影响 |
第三节 地方政府不正当竞争对地方政府经济干预权生成与行使的负面影响 |
一、 地方政府不正当竞争行为一般理论——以政府经济干预权滥用为主线 |
二、 地方政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实证分析 |
三、 地方政府滥用经济干预权力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的危害 |
小结 |
第五章 地方政府经济干预权生成与行使——以地方政府与社会利益群体关系为视角 |
第一节 当前我国社会利益群体的基本态势分析 |
一、 分析中国社会强弱势群体二元失衡格局的理论前提 |
二、 中国社会强弱势群体二元失衡矛盾的实证分析 |
小结 |
第二节 社会强弱群体二元失衡对地方政府经济干预权生成与行使的影响 |
一、 社会强势利益群体对地方政府经济干预权生成的影响 |
二、 社会强势利益群体对地方政府经济干预权行使的影响 |
三、 社会强势利益群体影响地方政府经济干预权生成与行使的后果 |
第六章 优化地方政府经济干预权的对策 |
第一节 优化地方政府经济干预权的指导思想 |
一、 优化地方政府经济干预权须遵从国家的政治主体意识 |
二、 优化地方政府经济干预权须避免中央政府中心主义倾向 |
三、 优化地方政府经济干预权必须避免泛道德主义倾向 |
第二节 经济宪政——优化地方政府经济干预权的制度基础 |
一、 政府经济干预权力的纵向配置 |
二、 建立违宪审查制度以裁决政府经济干预权间的冲突 |
三、 优化地方政府经济干预权要达致的目标——宪政秩序下多元化的经济法制度竞争 |
第三节 经济民主——优化地方政府经济干预权的有效手段 |
一、 经济法的经济民主观 |
二、 经济民主优化地方政府经济干预权的实证分析 |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7)我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定价研究 ——基于信用利差的角度(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选题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相关概念界定及说明 |
1.2.1 地方政府 |
1.2.2 地方政府债券 |
1.2.3 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制度 |
1.2.4 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定价 |
1.3 研究方法与论文结构安排 |
1.3.1 研究方法 |
1.3.2 研究框架 |
1.4 本文的创新点与不足 |
1.4.1 主要创新点 |
1.4.2 不足之处 |
2 文献综述及评析 |
2.1 关于公债发行定价的研究 |
2.1.1 关于公债发行的研究 |
2.1.2 关于公债发行定价形成的研究 |
2.2 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定价的研究 |
2.2.1 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定价的研究方法和理论模型 |
2.2.2 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定价影响因素的研究 |
2.2.3 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定价偏离的研究 |
2.3 文献评述 |
3 理论分析 |
3.1 理论基础 |
3.1.1 公债管理理论 |
3.1.2 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理论 |
3.1.3 信用利差理论 |
3.1.4 理论组织框架 |
3.2 分析框架 |
3.2.1 研究视角 |
3.2.2 理论模型与作用机理 |
3.3 本章小结 |
4 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定价历史演变、现状及特征 |
4.1 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定价的历史演变 |
4.1.1 发行制度的改革 |
4.1.2 发行利差的演变 |
4.2 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定价的现状 |
4.2.1 发行定价方式 |
4.2.2 发行定价管理 |
4.2.3 发行定价利差 |
4.3 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定价的特征 |
4.3.1 发行利差逐渐扩大 |
4.3.2 发行制度日趋市场化 |
4.4 本章小结 |
5 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定价的实证分析:基于发行利差影响因素的视角 |
5.1 研究设计 |
5.2 模型设定 |
5.3 指标选择 |
5.3.1 被解释变量 |
5.3.2 解释变量 |
5.4 数据统计 |
5.4.1 数据来源 |
5.4.2 样本选取 |
5.4.3 变量的描述性统计 |
5.5 实证结果 |
5.5.1 结果分析之一:发行要素与发行利差 |
5.5.2 结果分析之二:宏观经济要素与发行利差 |
5.5.3 结果分析之三:市场要素与发行利差 |
5.5.4 结果分析之四: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要素与发行利差 |
5.5.5 结果分析之五:地方政府债券市场机制要素与发行利差 |
5.5.6 结果分析之六:地方政府债券干预要素与发行利差 |
5.6 内生性分析 |
5.7 稳健性检验 |
5.7.1 信用利差指标分析 |
5.7.2 Bootstrap与稳健标准误检验 |
5.7.3 基于面板的模型检验 |
5.8 驱动因素分析:基于变量标准化回归 |
5.9 本章小结 |
6 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定价偏离实证分析:基于发行溢价率的视角 |
6.1 研究设计 |
6.2 模型设定 |
6.3 指标选择 |
6.3.1 被解释变量 |
6.3.2 解释变量 |
6.4 数据统计 |
6.4.1 数据来源 |
6.4.2 样本选取 |
6.4.3 变量的描述性统计 |
6.5 实证结果 |
6.5.1 结果分析之一: 发行要素与发行溢价率 |
6.5.2 结果分析之二: 宏观经济要素与发行溢价率 |
6.5.3 结果分析之三: 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要素与发行溢价率 |
6.5.4 结果分析之四: 地方政府债券市场机制要素与发行溢价率 |
6.5.5 结果分析之五: 地方政府债券干预要素与发行溢价率 |
6.6 内生性分析 |
6.7 稳健性检验 |
6.7.1 溢价率指标分析 |
6.7.2 Bootstrap与稳健标准误检验 |
6.7.3 基于面板模型的检验 |
6.8 二级市场定价合理性分析 |
6.9 驱动因素分析:基于变量标准化回归 |
6.10 本章小结 |
7 国际经验借鉴 |
7.1 以市场化发行定价为原则 |
7.2 建立完善的一级发行制度 |
7.2.1 确定“黄金法则”发行框架 |
7.2.2 明确发行主体责任 |
7.2.3 强化信息披露 |
7.2.4 发挥信用评级约束功能 |
7.2.5 严格约束参与各方行为,促进公平交易与定价 |
7.3 建设发达的二级市场,为发行定价提供参考基础 |
7.3.1 降低投资门槛和投资成本 |
7.3.2 丰富资本市场品种,发展对应的衍生品种 |
7.3.3 建立完整的收益率曲线 |
7.3.4 丰富地方政府债券投资者群体 |
7.4 强化监管和风险处置制度,提高投资者信心 |
7.5 税收、风险资产等政策的支持及变革 |
7.6 本章小结 |
8 研究结论和政策建议 |
8.1 研究结论 |
8.1.1 政府干预与政府信用约束是我国发行定价的重要因素 |
8.1.2 发行制度和市场的演变是推动市场化发行定价的重要动力 |
8.1.3 一般债券与项目收益债券发行定价区别不大 |
8.1.4 与二级市场定价相比,发行定价偏离程度较大 |
8.1.5 先进国家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定价经验对我国具有借鉴意义 |
8.2 政策建议 |
8.2.1 以市场化发行定价为原则,严格约束政府干预行为 |
8.2.2 深化发行制度改革,形成合理定价机制 |
8.2.3 健全地方政府债券市场基础设施 |
8.2.4 提高利息和交易税收、风险资产等支持力度 |
8.2.5 健全地方政府财政信用管理 |
参考文献 |
研究生期间科研成果 |
后记 |
(8)区域经济发展与财税金融政策(论文提纲范文)
第1章 区域经济发展理论 |
1.1 自然均衡理论 |
1.2 增长极理论 |
1.3 “回波效应”与“扩散效应”理论 |
1.4 倒“U”理论 |
1.5 梯度转移理论 |
1.6 理论综述 |
1.7 区域经济发展理论的应用 |
第2章 中国的区域经济发展 |
2.1 中国区域经济发展理论 |
2.1.1 中国的区域经济发展理论 |
2.1.2 中国的区域经济发展战略 |
2.1.3 中国的区域经济发展现状 |
2.2 中国区域经济发展失衡的因素及效应分析 |
2.2.1 中国区域经济发展失衡的因素分析 |
2.2.2 中国区域经济发展政策的双重效应 |
2.3 西部大开发-中国区域经济发展的新契机 |
2.3.1 西部大开发的现实背景 |
2.3.2 实施西部大开发要有新思路 |
2.3.3 几点建议 |
第3章 财税金融政策与区域经济发展的国际比较分析 |
3.1 美国的财税政策与区域经济发展 |
3.2 欧盟的财税政策与区域经济发展 |
3.3 德国的财税政策与区域经济发展 |
3.4 巴西的财税政策与区域经济发展 |
3.5 欧盟的金融政策与区域经济发展 |
3.6 财税、金融政策的国际经验 |
3.7 借鉴与启示 |
第4章 财税金融政策与中国区域经济发展差异 |
4.1 区域经济发展中的财税体制变迁 |
4.1.1 建国后至改革开放之前的历史演进 |
4.1.2 改革开放之后的调整与变化 |
4.1.31994 年分税制的发展 |
4.2 财税政策变迁对区域经济发展的二重性效应 |
4.2.1 财税政策对区域经济发展的积极性效应 |
4.2.2 财税政策对区域经济发展的消极性影响 |
4.3 区域经济发展中的金融政策 |
4.3.1 金融政策在区域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 |
4.3.2 西部大开发中金融支持的重要性 |
4.3.3 中国区域经济发展差异中的金融表现 |
4.4 新世纪促进区域经济发展财税政策的展望 |
4.4.1 现阶段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财税政策缺陷 |
4.4.2 新世纪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财税政策取向 |
4.5 新世纪促进区域经济发展金融政策的展望 |
4.5.1 影响金融支持作用发挥的外部制约因素 |
4.5.2 影响金融支持作用发挥的内部制约因素 |
4.5.3 金融支持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指导原则 |
第5章 促进中国区域经济发展的财税金融政策 |
5.1 促进中国区域经济发展的财政政策 |
5.1.1 提高财政收入占GDP比重,为中西部开发创造基础性条件 |
5.1.2 多方筹集资金,为西部大开发提供有力的财力支持 |
5.1.3 优化财政支出结构 |
5.1.4 加大对中西部地区的投资力度 |
5.1.5 提高财政补贴水平 |
5.1.6 制定区域性优惠财政政策 |
5.2 促进中国区域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 |
5.2.1 采取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 |
5.2.2 完善分税制,建立地方税体系 |
5.2.3 强化税收制度的内在调节功能 |
5.3 促进中国区域经济发展的金融政策 |
5.3.1 加大对西部地区的信贷倾斜力度 |
5.3.2 发挥资本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 |
5.3.3 建立和完善地区金融机构组织体系 |
5.3.4 制定优惠的金融政策 |
5.3.5 完善投资结构和投资机制 |
5.3.6 建立西部金融保障机制 |
5.4 财税、金融政策的协调配合与地方部门的义务和职责 |
5.4.1 财税、金融政策的协调配合 |
5.4.2 地方财税部门的义务和职责 |
5.4.3 地方金融部门的义务与职责 |
第6章 建立与完善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 |
6.1 转移支付的效用与形式 |
6.1.1 转移支付的效用 |
6.1.2 转移支付的形式 |
6.2 转移支付制度的国际比较及思考 |
6.2.1 转移支付制度的国际比较 |
6.2.2 启示 |
6.3 建立规范化的政府转移支付制度 |
6.3.1 近期转移支付的目标 |
6.3.2 遵循的基本原则 |
6.3.3 目前应采取的措施 |
参考文献 |
后记 |
(9)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法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与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之处 |
第一章 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研究的理论准备 |
第一节 区域的范畴界定 |
一、区域的语义分析 |
二、不同学科中区域的内涵剖析 |
三、本文语境下区域的涵义与边界 |
第二节 国家区域援助的内涵与限定 |
一、援助的内涵 |
二、区域援助的界定与体系 |
三、国家区域援助的概念与体系 |
第三节 国家区域援助制度要素 |
一、援助对象 |
二、援助方式 |
三、援助绩效评估 |
第二章 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法理基础 |
第一节 国家职能理论与国家区域援助义务 |
一、国家职能的演进 |
二、国家区域援助义务的逻辑根源 |
第二节 发展权利理论与区域发展权 |
一、发展权的变革 |
二、区域作为发展权的权利主体 |
三、区域发展权的内容与实现 |
第三节 实质正义理论与国家区域援助 |
一、实质正义的内容 |
二、实质正义在区域层面的实现 |
第三章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历史、现状与问题 |
第一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演进过程 |
一、萌芽阶段:国家区域援助的模糊概念及实践 |
二、正式形成:以“对口支援”政策的提出为标志 |
三、推动立法:以《西部开发促进法》为例 |
第二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立法现状与政策梳理 |
一、成文法层面 |
二、国家区域援助政策层面 |
第三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 |
一、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不明确 |
二、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有效性有待进一步提升 |
三、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强制性缺失 |
第四章 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化 |
第一节 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及相关制度概况 |
一、美国 |
二、日本 |
三、欧盟 |
四、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特点及经验 |
第二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基石 |
一、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背景 |
二、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目标 |
三、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原则 |
第三节 实现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化的建议 |
一、国家区域援助对象的识别 |
二、明确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标准 |
三、以法律形式对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进行明确规定 |
第五章 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有效性 |
第一节 国家区域援助方式体系 |
一、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主要类型 |
二、国家区域援助对象适用的援助方式组合设计 |
第二节 区域财政援助制度 |
一、区域财政援助制度的域外考察 |
二、我国区域财政援助制度及存在的问题 |
三、完善我国区域财政援助制度的建议 |
第三节 区域税收优惠制度 |
一、区域税收优惠制度的域外规定 |
二、我国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及存在的问题 |
三、完善我国区域税收优惠制度的建议 |
第四节 区域金融支持制度 |
一、区域金融支持制度的域外考察 |
二、我国区域金融支持制度及存在的问题 |
三、我国区域金融支持制度的完善 |
第六章 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与应用 |
第一节 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基础理论 |
一、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法制思维 |
二、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理论依据 |
三、核心:国家区域援助财政支出绩效评估 |
第二节 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主体内容构建 |
一、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全生命周期” |
二、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结构性构成” |
第三节 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应用 |
一、国家区域援助无效责任法律制度 |
二、国家区域援助退出法律制度 |
第七章 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构建 |
第一节 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的域外考察 |
一、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的概况介绍 |
二、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的内容与特点 |
第二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立法构想 |
一、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的构建 |
二、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的创设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10)精准扶贫的行政法保障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范围限定 |
二、研究目的与研究意义 |
三、研究述评 |
四、研究方法与框架 |
五、本论文可能的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精准扶贫面临的困境 |
第一节 精准扶贫主体面临困境 |
一、扶贫行政机关间关系尚未理顺 |
二、社会组织参与扶贫不足 |
三、未有效发挥企业参与扶贫的作用 |
第二节 精准扶贫范围面临困境 |
一、扶贫行政机关与市场扶贫范围界限不明 |
二、扶贫行政机关与社会组织、贫困户扶贫范围界限模糊 |
第三节 精准扶贫方式面临困境 |
一、扶贫方式未满足合法性需求 |
二、扶贫方式未满足服务性需求 |
三、传统扶贫方式与现代扶贫方式冲突 |
第四节 精准扶贫程序面临困境 |
一、扶贫信息公开程序不规范 |
二、扶贫听证程序未合理适用 |
三、扶贫教示程序缺失 |
四、扶贫决策程序不健全 |
第五节 精准扶贫救济面临困境 |
一、扶贫信访制度不规范 |
二、扶贫调解制度不健全 |
三、扶贫行政复议救济制度不完善 |
四、扶贫行政诉讼制度作用尚未充分发挥 |
第二章 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的基础理论 |
第一节 精准扶贫行政法保障之界定 |
一、“精准扶贫”的语义 |
二、精准扶贫的行政法保障 |
第二节 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的必要性 |
一、规范和控制扶贫公共行政权力的需要 |
二、行政法治原则的必然要求 |
三、提升脱贫质量的内在需要 |
第三节 精准扶贫领域的行政法回应 |
一、行政法为何要回应精准扶贫 |
二、行政法如何对精准扶贫进行回应 |
第四节 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的基本原则 |
一、公益性原则 |
二、协调性原则 |
三、公众参与原则 |
四、效率原则 |
第五节 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理论依据 |
一、给付行政理论 |
二、反贫困理论 |
三、人权保障理论 |
四、合作治理理论 |
第三章 精准扶贫主体之行政法健全 |
第一节 精准扶贫主体之行政法界定 |
一、精准扶贫行政主体含义 |
二、精准扶贫行政主体之特点 |
第二节 域外扶贫主体的行政法保障 |
一、域外扶贫主体的行政法保障实践 |
二、域外扶贫主体行政法保障的启示 |
第三节 “合作扶贫理念”下精准扶贫主体制度之完善 |
一、以“合作扶贫理念”健全精准扶贫主体制度 |
二、厘清精准扶贫行政法主体 |
三、理顺扶贫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 |
四、重塑法律规范授权企业参与扶贫主体制度 |
五、健全法律规范授权社会组织参与扶贫主体制度 |
第四章 精准扶贫范围之行政法厘定 |
第一节 精准扶贫范围的行政法保障之界定 |
一、精准扶贫行政法保障范围概念之界定 |
二、厘清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范围之必要性 |
第二节 明确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范围的合理性基础 |
一、符合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价值取向 |
二、有利于规范扶贫行政主体职责 |
三、有助于公平合理地配置扶贫资源 |
第三节 域外扶贫制度的保障范围 |
一、域外扶贫范围的保障实践 |
二、域外扶贫范围制度的启示 |
第四节 精准扶贫范围行政法保障之路径 |
一、明确精准扶贫范围行政法保障遵循的原则 |
二、明确精准扶贫范围行政法保障之标准 |
第五章 精准扶贫方式之行政法优化 |
第一节 精准扶贫方式行政法之思考 |
一、传统扶贫方式需转型 |
二、现代扶贫方式之确立 |
第二节 精准扶贫方式行政法保障之必要性 |
一、精准扶贫方式应当符合比例原则 |
二、精准扶贫方式需遵循程序制约机制 |
第三节 域外扶贫方式的行政法制度 |
一、域外扶贫方式的实践 |
二、域外扶贫方式的启示 |
第四节 精准扶贫方式的行政法优化 |
一、运用行政法统合扶贫方式之思路 |
二、构建激励型扶贫方式 |
三、完善既有扶贫方式 |
第六章 精准扶贫程序之行政法完善 |
第一节 明确精准扶贫行政程序之作用 |
一、监督扶贫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职权 |
二、确保精准扶贫行政效率 |
第二节 域外扶贫程序的行政法保障 |
一、域外扶贫程序的行政法保障实践 |
二、域外反贫困程序实践的启示 |
第三节 精准扶贫程序之行政法完善路径 |
一、健全扶贫信息公开程序 |
二、合理适用扶贫听证程序 |
三、优化扶贫教示程序 |
四、规范扶贫民主科学决策程序 |
第七章 精准扶贫救济之行政法优化 |
第一节 精准扶贫救济之行政法再思考 |
一、精准扶贫救济制度的认识误区 |
二、正确认识和积极运用精准扶贫救济制度 |
第二节 域外扶贫救济的行政法保障 |
一、域外扶贫救济的行政法保障实践 |
二、域外扶贫救济的行政法保障启示 |
第三节 扶贫救济之行政法建构思路 |
一、规范扶贫信访救济制度 |
二、健全扶贫调解救济制度 |
三、完善扶贫行政复议救济制度 |
四、改善扶贫行政诉讼救济制度 |
第八章 精准扶贫的立法建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扶贫法》(建议稿)立法总体思路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扶贫法》(建议稿)立法建议说明 |
三、扶贫立法的配套制度设计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四、美国联邦政府对地区经济的干预与调节(论文参考文献)
- [1]论营改增后中国地方主体税种的应然选择[D]. 陈思瑞.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1)
- [2]建立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财税制度操作层面研究[J]. 白景明,朱长才,叶翠青,朱克俊,程丹润,汪文志. 经济研究参考, 2015(43)
- [3]当代中国公共产品供需选择制度研究[D]. 刘卫东. 吉林大学, 2013(08)
- [4]我国宏观调控中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协调配合研究[D]. 龙小燕.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 2019(01)
- [5]中外欠发达地区经济开发的比较研究[D]. 肖慈方. 四川大学, 2003(02)
- [6]地方政府经济干预权研究[D]. 葛方林. 西南政法大学, 2013(07)
- [7]我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定价研究 ——基于信用利差的角度[D]. 刘锐.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 2019(01)
- [8]区域经济发展与财税金融政策[D]. 金影子. 东北财经大学, 2002(01)
- [9]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法律研究[D]. 吕慧娜.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10]精准扶贫的行政法保障研究[D]. 唐梅玲.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