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围绕审计中心 创建文明司局(论文文献综述)
国家审计署机关党委[1](1998)在《围绕审计中心 创建文明司局》文中研究指明从1997年初开始,审计署机关开展了群众性的创建文明司局活动。他们紧紧围绕审计中心任务,以教育为基础,以规范为核心,以机制作保证,推动创建活动深入持久发展,取得了初步成效。一、抓教育,打基础,着力提高干部素质审计署机关始终围绕培养和造就"四有"审计干部队伍这条主线来展开、推进创建工作。他们把坚持用邓小平理论武装干部头脑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
王琦[2](2019)在《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视阈下的公益类事业单位领导干部选任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确定为中国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中共十九大对其作出具体部署和安排。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需要根据上述部署与安排,落实相应的国家机关与事业单位的改革等。领导干部能力现代化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公益类事业单位承载着社会公共服务输出的重要职能,在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特殊地位,加快推进并积极深化公益类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干部的选任是其重要内容和关键环节。改革公益类事业单位领导干部选任制度,选任高素质专业化的领导干部队伍,是推动新时代公益类事业单位领导干部队伍实现专业化建设,保障公益类事业单位适应新时代中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更好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满足群众多样性、多元化需求的一个前提基础,更为重要的是,这也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主要抓手。因此,在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视阈下研究公益类事业单位领导干部选任制度具有非常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公益类事业单位领导干部选任制度的变迁,大致经历初创时期、探索时期、改革时期、新时代四个阶段,经过长时间的探索与改革,至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结束了没有体现中国事业单位特点、彰显人才成长规律的选任政策法规体系的历史,填补了事业单位领导干部选任制度建设的空白,为新时代事业单位领导干部选任制度建设指明了方向。当然,冷静地观察与分析,还应充分认识到公益类事业单位领导干部选任制度尚未成熟,在具体实践中仍面临一些问题,诸如领导干部选任制度化不足,体现在干部选任制度体系尚不完备、干部选任制度缺乏配套政策;干部选任过程中民主化程度有限、群众参与欠缺;领导干部选任法制化缺乏法律支撑、干部选任过程具有照顾现象;领导干部选任科学化不够,选任标准不明、考核标准缺乏、选任方式单一、人岗不相适等问题。为了解决公益类事业单位领导干部选任制度面临的问题,本文在国家治理力现代化的理论视角下,基于案例剖析,具体分析影响因素,从过程、目标、功能三个层面提出优化路径,力图构建新时代中国公益类事业单位领导干部选任制度建设的总体思路、基本策略,为中国公益类事业单位领导干部选任提出政策议,设计可行性强的操作方案。依循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相关导向和问题指引,上述阐释构成本文研究公益类事业单位领导干部选任制度的问题意识,并从这一问题意识出发进一步推进相应的研究进程:首先,从理论角度分析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与公共服务能力现代化、领导干部能力现代化的关系,提出新时代中国公益类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应当具备的能力素质。其次,在梳理中国公益类事业单位领导干部选任制度变迁历程基础上,过对比中国公益类事业单位与党政机关、国有企业、社会组织领导人员选任制的不同特点,分析中国公益类事业单位领导干部选任制度的独特之处。通过定位中国公益类事业单位及其领导干部的角色与功能,推导出中国公益类事业单位导干部选任制度的结构、功能及属性。再次,结合本人所从事的组织人事工作实践,基于案例剖析,定性分析影响因素,探析中国公益类事业单位领导干部选任制度现状及存在的突出问题。最后,以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领导干部能力现代化为切入点,提出实施分层分类的差别化制度系统调适路径,并从过程、目标、功能三个层面,实现中国公益类事业单位领导干部选任制度的协调化、高效化、法制化、民主化、科学化、现代化发展,进一步深化中国公益类事业单位领导干部选任制度改革,有效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综上所述,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真正意义上的实现,需要落实在政府部门及其附属机构的各种积极变革。其中,在公益类事业单位相关改革中,作为核心程的领导干部选任制度,对于公益类事业单位的变革与积极发展等具有重要且不可忽视的意义。对此,本文的研究意在通过对中国公益类事业单位领导干部选任制度的梳理、分析与评价,将这一选任制度与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之间的关联以明确,进而落实对于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积极推动。
张文波[3](2017)在《我国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情况下,如何将“书本中的环境法”全面转化为“行动中的环境法”已经成为影响我国环境法治建设的关键因素,上述转化过程主要涉及环境执法问题,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作为解决环境执法问题所要面临的首要问题,主要涉及由哪些主体来行使环境行政执法权最有效果、最能保障“书本中的环境法”得到严格执行:一方面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是否科学,直接关系到环境行政执法效能的高低;另一方面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是否恰当、是否与其他权力形成有效的制约机制,直接关系到环境行政执法权是否会被滥用。因此,可以说合理配置环境行政执法权是解决我国现阶段环境法治赤字的重要措施。从理论上讲,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这一命题包括四个层面的问题:社会权力语境下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政府间纵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政府间横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和环保部门内部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上述四个层面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并非各自独立、毫无联系的,而是一种层层递进、密切关联的关系,清晰地展示了环境行政执法权如何从一种人民让渡给政府的模糊权力逐步细化和明确为一种环保部门各内设机构可以直接行使的具体权力的过程。具体来说:在社会权力语境下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中,因为环境领域同时存在“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问题,这就决定了环境问题的解决应当统筹兼顾政府(行政)的力量和社会(市场)的力量,不应有所偏废且应随着时代变化不断进行调整,而在我国现阶段过于注重解决环境领域“市场失灵”而忽视“政府失灵”问题的现状下,应当着重构建私权利对公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机制,着重强化我国环境法中的私人实施制度,最终实现环境法公共实施与私人实施的结合与衔接;在政府间纵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中,因我国现阶段以管辖区域作为配置的基本标准而造成了上下级政府环保部门“职责同构”的问题,为解决上述问题应当坚持权责匹配原则,包括在配置标准上坚持管辖区域与环境影响并重、立法明确上下级政府环保部门的职能职责和在配置保障上坚持“重心下移”原则,最终达到与上下级政府环保部门之间“正三角形”环境监管任务模式相适应的“正三角形”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保障模式,实现上下级政府环保部门的权责统一;在政府间横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中,因我国现阶段以部门化原则作为配置的基本标准而造成了环境行政执法权分散、重叠及错位等问题,为解决上述问题应当坚持生态系统化管理原则,稳步推进环境保护大部制改革,同时明确行政协助原则以有效整合因职能分工而形成的碎片化的行政资源;在环保部门内部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中,因我国现阶段缺乏明确的配置标准而导致环保部门内部的决策权与执行权未完全分离且缺乏有效沟通反馈,为解决上述问题一方面应当坚持分权制衡原则,实现环保部门内部的决策权与执行权适当分离,达到防止权力滥用的目的,另一方面应当坚持沟通协调原则,实现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之间及时高效沟通,实现决策机构的决策更具有可行性、执行机构的执行更有效果。从实践层面来讲,应当将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问题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改革首先应当予以解决的问题,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改革顶层制度设计和政策设计,同时不应单独推进某一层面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改革,而应当统筹考虑四个层面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问题,依据配置合理的环境行政执法权来有序整合不同领域、不同部门、不同层次的监管力量,合理构建各组监管力量的运行机制,保障其能够有效进行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最终形成运转高效、科学合理的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具体来说:在社会权力语境下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中,将这一问题落脚于环境法的实施方式——公共实施和私人实施,包括完善环境法的公共实施制度、强化环境法的私人实施制度和实现环境法公共实施与私人实施的结合与衔接三个方面;在政府间纵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中,将这一问题落脚于配置模式问题——建立环境保护领域垂直管理制度或上级政府环保部门设置区域或流域派出机构,现阶段我国可同时采取上述两种模式,即在环境保护领域实行省级垂直管理模式,并由省级政府环保部门根据本区域内的实际情况设置区域或流域派出机构,以最大程度减少地方政府对环保工作的不当干预;在环境问题有一定缓和之后,可以仅采取设置区域或流域派出机构模式,仍由各地方政府对本区域内的环保工作负责,并行使相应的环境行政执法权;在政府间横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中,将这一问题落脚于配置方案问题——推行环境保护大部制或继续实行统一监督管理与分工负责模式,现阶段我国应当逐步推进环境保护大部制改革,但由于这一过程的困难性与长期性,还应继续完善统一监督管理与分工负责模式,同时推进上述两个方案,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我国完成了环境保护大部制改革,由于环境问题的综合性和复杂性,单靠这一个部门也无法彻底解决环境问题,还需要其他行政部门、司法部门等的支持与配合,跨部门、跨行业、跨规格的环境管理协调机制也是必不可少的;在环保部门内部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中,现阶段的重点在于确立明确且统一的配置标准,推进决策权与执行权适当分离但又有效沟通、内部监督权独立且有效,具体来说包括在职能整合的基础上以“决策司局+执行司局”模式设置内设机构、构建综合协调中心以保证决策权与执行权适当分离但又有效沟通和构建专门监督部门以保证环保部门内部监督权独立且有效三个方面。从环境法治的角度来看,我国现阶段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所存在的最大问题在于非法治化,四个层面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均呈现出不同程度的行政化、非对等性和不确定等特征,这导致环境行政执法权的配置处于极度不稳定的状态,造成了环境行政执法配置及调整的随意性,甚至与现行法律规定相违背。为解决上述问题,应当将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问题纳入到环境法治的范畴,按照环境法治原则的要求来制定《环境行政组织法》以实现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规范化和稳定性。就制定《环境行政组织法》的总体要求来说,需要做到以下五点:一是要同时规定四个层次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二是特别注重社会权力理论对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影响,三是在政府间纵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中应坚持权责匹配原则,四是在政府间横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中应坚持生态系统化管理原则,五是在环保部门内部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中应坚持分权制衡与沟通协调并重。就《环境行政组织法》的主要内容来说,需要对以下四个方面进行规定:一是环保部门的职能职责,包括重新梳理环保部门的职权职责,确保环境行政执法权不缺位、越位和错位、更加注重环境法的私人实施制度,强化对政府行为的监督和约束、建立环境法公共实施与私人实施结合与衔接的保障制度三点;二是纵向权力层面,包括采取管辖区域与环境影响并重的标准来配置政府间纵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合理配置上下级政府环保部门的事权、建立与事权相匹配的环境行政执法保障体系、着重强化上级政府环保部门对下级政府和环保部门的监督制约、探索建立我国环境保护领域垂直管理制度和完善上级政府环保部门设置区域或流域派出机构制度六点;三是横向权力层面,提出了远期方案——逐步推进环境保护大部制改革和近期方案——完善统一监督管理与分工负责模式;四是环保部门内部权力层面,包括在整合职能的基础上以“决策司局+执行司局”模式设置内设机构、构建综合协调中心以保证决策权与执行权适当分离但又有效沟通和构建专门监督部门以保证环保部门内部监督权运行独立且有效三点。
赵涛[4](2019)在《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应然角色定位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六条明确规定,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由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主管特定业务,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自1993年设置以来,相对独立开展工作,减少了国务院直接管理的部门和事项,也有利于减少部门间的职责交叉,原由部门间协调的事项变为主管部委与国家局之间内部协调,便于提高行政效率,是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府机构设置类型,一直以来发挥了重要的职能作用。根据2018年3月22日国务院印发的《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的通知》,当前国务院共设置16个部委管理的国家局(以下简称国家局),分别由11个国务院组成部门或直属机构负责管理。国家局的调整设置历来服从并服务于机构改革大局和国务院职能转变要求。纵观1993年以来的6次国务院机构改革,国家局机构设置呈现出“灵活性”和“稳定性”并存的特点。笔者通过对国家局的历史变迁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家局政策文件及相关行政法规的系统梳理,运用历史的逻辑较为清晰地勾画出中央对国家局机构设置的初衷以及对国家局与主管部委职责关系的顶层设计,在制度层面明确了国家局与主管部委在领导体制、请示程序、立法权限、外事权限及人、财、物等方面的运行机制,形成了对全文分析的基础性背景材料。为准确客观地获得对国家局与主管部委体制关系的评价,笔者对国家局进行了全覆盖式的访谈和问卷调研,发现两者在实践中形成的主管部委“决策中有执行”,国家局“执行中有决策”的“实然”角色定位存在较为突出的问题。一些国家局实际上相当于“降了半格的部委”,在一些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上与主管部委雷同,与主管部委职责界定没有一个合理的划分标准,影响了两者职能作用发挥,与中央对两者体制关系的顶层设计也存在差距。具体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组织结构层面上,主管部委与国家局属于“事业部制”组织结构,但并未有效实现“政策制定与行政管理相分离”,主管部委对国家局的战略管理不够;部分主管部委或相关单位对国家局独立性重视不够,存在将国家局视同为部委内设司局或直属单位的情况;二是组织权力层面上,两者职责界定不够清晰,存在职责交叉、事权不清情况,主管部委对国家局业务管理权威性不够,在重大决策、重要事项协调等方面领导力度欠缺;三是人力资源层面上,主管部委统筹规划方面的管理人才不足;国家局内设机构设置不够合理;四是组织文化层面上,主管部委与国家局文化融合比较困难,“大部门”意识不强等。在本文关于国家局的应然角色定位设计中,主管部委与国家局应当分别承担综合化决策和专业化执行的角色功能。笔者对此进行了理论层面的阐释。一方面,决策和执行本质上属于两个不同的职能环节,决策权和执行权也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权力,两者适当分离具有政治学和管理学双重视角下的理论依据。另一方面,笔者分析了在国家大部门体制改革中主管部委和国家局应当实行综合化决策和专业化执行的现实必然性,明确了政治、社会、经济和管理等方面的内在动因。在此基础上,搭建理论分析模型,从组织结构、组织权力、人力资源和组织文化四个视角切入,建立具体分析维度,指导全文研究。找准了存在问题,明确了角色定位,掌握了理论工具,笔者着力探索国家局与其主管部委在“应然”角色定位指导下应当建立的体制关系。对此,笔者运用案例分析和比较研究方法,从正、反两个方面及国内、国外两个维度,分别进行分析阐述。从国内来看,笔者首先对16个国家局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保障机制等方面进行了“共性”和“个性”实证分析,从“一般性”层面介绍了当前两者的互动关系,并根据调研和访谈数据,对国家局与主管部委的体制关系总体评价进行了分类,其中,粮食局是与主管部委体制关系较为顺畅的典型,民航局是相对存在较多问题的代表。通过对正反两个典型案例的深入分析,进一步探析了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并获得了对两者综合化决策和专业化执行“应然”角色定位的形成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经验总结。国外虽然没有与中国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职能定位完全相符的机构设置和组织类别,但有的国家却存在内阁部与相关分立机构动态融合的大部制形态,与中国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组织形态或所属关系类似。对此,笔者主要从两个层面进行探讨,一是通过对发达国家特别是英国、新加坡中央(联邦)政府组织机构间“决策—执行”互动关系的介绍和阐述,从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边界划分、制约协调的角度,形成对综合化决策和专业化执行的国外研究视角和实践经验;二是以美国交通运输部和其管理的联邦航空管理局为例,对美国内阁部与其归口管理的部内独立机构进行深入案例研究,形成对优化中国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应然角色定位研究的借鉴和启示。最后,在全文研究基础上,笔者基于“决策-执行”关系提出了进一步优化国家局与主管部委体制关系的优化路径,从理论层面进行了方法论指导,并在此基础上研究提出了实践层面的具体对策建议。认为,从根本上推动实现国家局的应然角色定位,更好地优化国家局与主管部委的体制关系,必须立足中国国情,放在优化政府组织结构和推进大部门制改革的总体要求中统筹考虑。总的思路是,以调整和明确主管部委与国家局的职责定位为重点,遵循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互相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和精简统一效能原则,以合理划分二者职责关系和运行、协调机制为主要内容,科学配置国家局的机构规格和人员编制,培养高素质综合管理管理人才和专业化执行人才队伍,加强文化引领和融合,形成两者权责明确、分工合理、运转协调的体制机制。
刘晨曦[5](2019)在《行政组织职能边界研究 ——以中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为例》文中提出组织边界是组织理论研究的一个基本问题,组织的变革实际上就是对其边界的重新安排。行政组织是公共组织中的一个重要类型,每一个行政组织实质上都是一组职能的集合,于是,“职能边界”便可作为研究行政组织变革和发展的关键性要素。当前学术界对组织边界理论的研究呈现出一种碎片化趋势,没有形成完整的理论体系,在这些“碎片”之中,本文利用了经济学家科斯的企业边界观点,将其引入并改造成为“行政组织职能边界动态演变理论”,并构建了相关分析模型,以“组织内外部协调成本”均衡点为逻辑起点,引出了职能边界的确定、位移、冲突、变革和终结几个发展阶段。每个阶段之间都存在复杂的机理。早期的行政组织职能边界主要是依据劳动专业化分工确定的,如古代中国的“三省六部制”,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职能边界”便越来越需要具有法定性。中国在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制定了最早的“三定方案”,成为中国特色的行政组织“法定边界”,“三定”的制定是建立在政治因素(党的意志)、行政因素(社会公共需求)、结构因素(宏观、中观甚至微观组织结构)、技术因素、利益博弈因素综合影响基础上的,法定边界距离组织内外部协调成本相等的这个理论均衡点越接近,那么组织的实际边界越稳定,距离越远则越不稳定。这里所谓的边界不稳定也就是边界的位移。若组织的法定职能较多,大于理论均衡点所对应的最佳职能量,则会造成内部协调成本过高;若组织的法定职能较少,小于理论均衡点所对应的最佳职能量,则会造成外部协调成本过高。不论是内部还是外部协调成本过高都会影响组织的履职效果,为使工作更为顺畅地开展,组织需要设法降低协调成本,主要途径有二:一是通过构建组织内或组织间协调机制进行自调节;二是通过主动或被动地增减职能,即在内部协调成本过高时适当地减少自身所承担的职能,在外部协调成本过高时适当地增加自身所承担的职能。第一种途径可称之为“良性位移”,第二种途径可称之为“非良性位移”。虽然构建协调机制造成的良性位移的运行结果是相对良性的,但并不排除实际中出现的一些协调机构臃肿、低效等问题,这可能会导致边界冲突的发生;增减职能造成的非良性位移则会更加直接地导致边界冲突的发生。当然,结构因素、利益博弈因素、组织文化因素此时同样会注入从而进一步形成并加剧冲突,同时不可忽略的还有法定职能边界自身存在的一些缺陷如法定职能空白、交叉、重叠、模糊等问题也会直接造成并加剧冲突。当冲突发展到一定程度就需要进行变革。边界的变革实际上也是法定边界重新确定的过程,此时,在边界的确定阶段活跃的几个影响因素又会再次活跃并作用于变革过程。边界变革的一个副产品就是边界的终结,变革会造成一些部门及其职能消失,从而其职能边界也就随之消失。边界的终结也是法定边界重新确定的一种方式。本文以中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为例,验证了这个动态演变过程的现实性。经过全文的分析,最终结论是:其一,一轮又一轮的机构改革不可避免,是行政组织生命循环的体现,同时,机构改革也会遵循质量互变规律,当各部门通过一轮又一轮的变革使得职能边界无限接近于理论均衡点时,那么就会获得相对较长时间的稳定,此时便发生了质变同时进入新一轮的量变过程中,此后影响边界变化的将不再是不断寻找均衡点,而是具有革命性的新技术的指引;其二,大部门体制的“大”的最佳程度是部门职能边界无限接近于均衡点,可称之为“有限理性的大部制”;其三,为降低组织协调成本,通过机制建设要优于增减职能,但增减职能能够更为直接地推动变革。不过,究竟如何准确找到理论均衡点是个现实难题,通过大数据等现代技术可能会获得相对可靠的结果。
李计初[6](2007)在《为完成水利中心工作提供思想保障和精神支撑——访水利部直属机关党委常务副书记陈小江》文中认为水利部机关党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全面推进直属机关党委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为加快水利发展、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思想政治保证、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前不久,本刊记者采访了水利部直属机关党委常务副书记陈小江。
杜新波[7](2013)在《基于国内外相关监管制度比较视角的土地督察体制创新研究》文中认为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是我国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本文在对俄罗斯国家土地督察等6个国家和我国行政监察等9个行业相关监管制度比较借鉴基础上,运用整体主义的新制度经济学分析框架,从规范和实证两个层面研究了我国土地督察的理论基础、权源性质、体制模式、职责职权、运行机制和资源保障,为我国土地督察体制改革创新提供了研究借鉴。监管机构构建、新公共管理和土地宏观调控三大理论是我国土地督察体制创新研究的主要理论基础。同时,运用利益理论和政府责任理论探索我国土地督察权源,认为,土地督察权是一种中央对地方的行政监督权,土地督察制度根源于国家土地权力配置格局以及相互的关系,土地督察权是衡平中央与地方利益、控制地方政府自由裁量权、监控地方政府落实土地管理责任的重要制度工具。对我国现行土地督察法定职责评价,认为国家土地督察体制总体特征表现为大区制半独立式三级土地督察体制架构。这种模式比较切合现行的国家宪政体制、资源国情和土地管理体制。通过与国内外相关监管体制比较分析,可在监督对象、领导体制、架构设置模式、内部领导、职能职权方面为我国土地督察体制创新提供借鉴。通过对土地督察范围调整、中央与地方土地管理分权调整和大部制推进的改革情景设定,我国土地督察体制存在着向职能强化型、分权式或职能调整型创新模式转变的路径选择模式。相应的,土地督察职责将更加注重“合理性”督察,注重与地方政府合作,并把维护公民正当权利作为重要职责;土地督察职权将重点强化和增加检查权、质询权、纠正权、行政执法权、建议权、裁决权、评价权、参与权、公诉权等。“协同”是我国现行土地督察体制运行的核心理念,运用协同理论可为我国土地督察运行设计出政治-行政、职能-结构、决策-执行-监督、府际、部际和社会协同机制运行模式。通过对现行土地督察运行评价,认为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以例行督察、审核督察和专项督察为核心业务,在线土地督察、调查研究和形势观测分析为基础支撑土地督察的业务体系,土地督察协同机制基本形成体系;但土地督察民主化不足成为主要问题,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建立土地督察影响评估程序和实施土地督察绩效管理将成为加强和创新的重要方向。根据合法、独立、公正和效率构建原则,强化我国土地督察政治资源、人力资源、资财资源和信息资源保障,重点是推进土地督察法制建设、土地督察人才“数量”及质量建设、加大中央财政预算投入、推进土地督察信息化工程和信息资料集成化工程。
鄂竟平[8](2020)在《坚定不移践行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 加快推进水利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2020年全国水利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文中提出(2020年1月9日)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落实"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总结2019年水利工作,分析当前水利改革发展形势,部署2020年重点任务,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
谈笑[9](2018)在《近代中国政府与外国银行订立之契约研究》文中提出近代中国政府与外国银行订立之契约(简称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是指从鸦片战争始,经晚清、中华民国北京政府、中华民国南京政府,直至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一百年间,由中国政府、各地方政府、中国政府各部门、由政府所有或得到政府担保的官办(国有)公司等为代表的主体与外国银行、中外合办银行、国际银行团、以银行为主要参与方的国际辛迪加以及代表外国银行(财团)的个人等外国私人之间确定、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绪论部分主要论述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的定义及研究意义,指出其与近代条约制度的关系,认为研究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需要涉及到准条约、政府涉外经济契约、国家契约、国际贷款协议、BOT特许协议等现当代法学概念。并从历史、法律、经济三个方面阐述本论文的研究创新之处。同时回顾了近代以来关于政府涉外经济契约的研究状况。第一章论述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的法律关系。分析中外间银行契约法律关系中外主体性质和类别。并根据该法律关系客体和内容的不同组合,将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法律关系分为借款、工程建设、合伙、买卖、租赁、特许经营等类型。指出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属于包含涉外因素、公法因素、经济因素的私法契约。第二章将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涉外经济契约)与契约、条约进行法理概念上的比较,讨论契约与条约、政府涉外经济契约与准条约、政府涉外经济契约与近代条约体系的关系。并从法的形式(分为法的渊源、法的分类、法的效力);法律关系(主体、内容与客体);法的实施(法的适用、法的遵守、法律责任)三大层面进行系统比较。指出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所隐含的极为复杂的法律原理。第三章论述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的发展分期,分为晚清时期、民国北京政府时期和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三个阶段,介绍各个时期契约订立的时代背景,契约特点以及演变情况。第四章分析契约主体外国银行在近代条约体系下的特殊法律经济地位。指出近代在华外国银行与国际政治、领事裁判权、中国国内经济金融政策的关系,认为其优势地位的取得与近代条约制度密不可分,属于近代历史上在中国经营货币信贷业务的外国私法人,而不是受中国法律管辖的内国法人。第五章论述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与国际政治的复杂关系。在广义上,外国银行与中国政府的订约行为受到世界范围内的国际关系的影响。从狭义上看,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受到近代中外条约关系的直接制约,属于近代条约制度的一部分。第六章论述近代中国政府与外国银行订立契约的过程。分为中方决策、外方决策、中外交涉三个层面。指出中方政府政治决策和外方企业市场决策的特点,并分析近代中外交涉交易的过程和特点。第七章论述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的核心部分——近代中外间国际贷款契约。根据法学、经济学的有关理论,对近代外国银行与中国政府订立的国际贷款契约进行分类整理,对契约的结构、条款进行解剖分析,指出近代国际贷款契约的发展变化和特点。第八章论述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类型之一——近代中外间国际工程建设契约。重点分析近代铁路投资领域中国政府与外国银行、财团订立的国际工程建设契约。指出其类别、条款和有关特点。第九章论述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类型之一——近代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契约。对其定义、类别、条款及内容特点进行分析。第十章以1887年李鸿章与美国费城辛迪加订立的中外合办华美银行契约事件为例,论述近代中国政府与外国银行(财团)进行经济合作,在国际与国内,政治与经济各个方面所受到的影响,展示近代中国政府涉外经济活动所面临的困难处境。
贺勇[10](2018)在《三台山德昂族乡脱贫攻坚中的博弈问题研究》文中提出公共决策的价值在于追求社会福利的最大化,能够最大限度地维护并实现最大多数人最根本的利益。大规模的社会变革首先触及到的是体制机制深刻变革的问题,由体制机制变革引发社会利益结构的调整与重构,从而激发社会矛盾冲突,导致社会动荡。建立社会主义市场机制是全面深化改革的主要内容之一,从计划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是社会利益结构的深刻调整,在利益不断出现分化、多元利益结构的社会背景下,公共决策面临有限理性与公共理性之间的矛盾冲突。整合社会利益矛盾与冲突,避免两败俱伤的负和博弈,严格控制此消彼涨的零和博弈,寻求实现公共决策价值理性的正和博弈成为公共决策中的突出问题。在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夺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进程中,探索构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发展要求的机制体制,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协商民主制度,通过有序政治参与的方式;探索科学的资源分配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提高公共决策的科学性实效性就成为我们在全面深化改革中,不断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课题。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尤其是相对落后的一些少数民族地区及少数民族的发展问题。如何更好地利用党和国家的扶持政策,加快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让各族人民共享改革开放红利,消除各民族之间事实上存在的不平等,不仅是一个经济社会发展的问题,也是一个实现边疆稳定、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在农村,特别是贫困地区。”(1)只有广大农村、贫困地区、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全面小康,才能真正实现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在全国范围全面打响的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脱贫攻坚战,力度之大、规模之广、影响之深,前所未有,但我国脱贫攻坚任务仍然十分艰巨。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三台山乡是全国德昂族居住最集中的地方,也是全国唯一的德昂族乡。三台山作为“直过民族”地区深得党和政府及社会的高度关注,其扶贫的力度比其它地区相对更大,投入也更多,三台山乡贫困面貌发生着历史性的改变。但传统扶贫工作存在的没有精准识别到户到人,导致贫困人口底数不清,致贫原因不明确,扶贫对象选取不合理,扶贫工作针对性不强,扶贫措施不够有力,大水漫灌式的扶贫开发工作,尤其是将扶贫工程简单理解为生活救济,使一些真正的贫困户得不到扶持,或者无法满足贫困对象多样化的需要,导致扶贫工作成效不够明显。由于三台山乡德昂族、景颇族等“直过民族”文化素质相对偏低,内生发展动力不足,“等靠要”思想严重,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扶贫开发成效。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是党和国家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涉及到中央、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企业、群众、村委会、驻村工作队等各个利益群体,如何准确把握中央关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价值取向,根据贫困地区发展实际,创新工作方法,落实主体责任;围绕贫困标准的制定、贫困人口的确定与统计,脱贫标准的评定,各个主体的责任及彼此之间工作的协调;以及脱贫工作成效的评定等各个方面,参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的各个主体之间,扶贫各方面与贫困地区、贫困户贫困人口,在权力与责任、权利与义务、方法和内容、规则与价值追求等方面,存在着认识上的差异和价值追求理解上的冲突,存在事实上的利益博弈。选择一个少数民族地区扶贫工程作为研究案例,认真分析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中存在的问题及问题产生的根源,运用博弈理论的基本方法,从信息、策略(行动)、规则、结果等方面,探索研究各个主体之间的权力与责任,权力与义务,目标与方法,行动与成效,从组织结构、资源配置的结构性变化,促进各个主体行动中的功能性变化,尽可能避免纳什均衡,避免彼此之间负和博弈,追求帕累托改善,实现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价值目标。运用博弈理论破解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中的纳什均衡,实现所有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全面迈入小康的宏伟目标,并以此推动解决我们在制定和实施各项公共政策中应该注意,并应该努力采取科学的方法,实现最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是论文选题的缘由和研究的核心内容。目前,理论界在运用博弈理论对基层协商民主,选择典型调查研究政府公共决策,尤其是涉及边疆少数民族、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公共决策各个主体之间的博弈关系研究得不够,缺乏对典型个案的深入剖析,特别对协商民主的本质和博弈的本质属性认识不到位,尚存较大的研究和拓展空间,论文在一定程度上丰富了上述领域的研究。通过对田野点三台山德昂族乡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实施过程各利益群体之间的博弈分析,一是使人们进一步认识到任何一项政策的制定、实施、评估过程都是不同群体博弈的过程,都会产生利益冲突和博弈,而解决的办法就是承认各种利益群体的真实存在,针对他们的不同利益诉求,在坚持公共决策中公平正义原则的基础上,通过基层协商民主的形式来达成共识、凝聚力量,推动各项公共政策高效、有序实施和经济社会发展,增进人民福祉。二是在认真总结分析公共决策中的纳什均衡与制度变迁理论的基础上,提出公共决策是治国理政中一个重大严峻的课题,利益博弈是公共政策研究的重要方法手段,制度性变迁是破解纳什均衡的根本选择。只有全面深化改革,通过机制体制的创新,提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改变计划体制下资源约束和GDP为唯一政绩标准的激励机制,引入新的约束激励机制,才能避免纳什均衡现象,建构更加有利于充分调动利益博弈参与者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的体制机制,实现合作共赢,真正体现公共决策社会福利最大化的价值目标。三是通过运用博弈理论分析在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实践过程中,如何协调各个方面的力量,统一规划资源,形成强大合力,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提出具体的建议。
二、围绕审计中心 创建文明司局(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围绕审计中心 创建文明司局(论文提纲范文)
(2)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视阈下的公益类事业单位领导干部选任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由与研究意义 |
(一) 选题缘由 |
(二) 研究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一) 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 |
(二) 公益类事业单位改革 |
(三) 领导干部选任制度改革 |
(四) 文献评述 |
三、论文的结构框架 |
四、主要的研究方法 |
五、可能的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国家治理现代化分析框架中的领导干部能力建设 |
第一节 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与领导干部能力现代化的逻辑关联 |
一、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意义 |
二、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对领导干部能力现代化的要求 |
三、选任制度现代化在领导干部能力现代化建设中的地位 |
第二节 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与公共服务领域的领导干部选任 |
一、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是公共服务现代化 |
二、公共服务现代化对公益类事业单位领导干部选任的要求 |
三、公共服务现代化对领导干部选任要求与传统选贤任能的区别 |
第三节 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对公益类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能力要求 |
一、基础性要求 |
二、功能性要求 |
三、专业性要求 |
第二章 中国公益类事业单位领导干部选任制度变迁及其独特性研究 |
第一节 中国领导干部选任制度概况 |
一、领导干部选任的基本概念 |
二、中国领导干部的选任模式 |
三、中国领导干部的选任程序 |
第二节 中国公益类事业单位领导干部选任制度变迁历程 |
一、初创时期: 解放思想,破旧立新 |
二、探索时期: 打牢基础,破冰前行 |
三、改革时期: 积极探索,深化落实 |
四、“新时代”: 建章立制,全面发展 |
第三节 中国领导干部选任制度的横向比较与独特性研究 |
一、党政机关领导干部选任制度概况及特征 |
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任制度概况及特征 |
三、社会组织领导人员选任制度概况及特征 |
四、公益类事业单位领导干部选任制度的独特性 |
第三章 中国公益类事业单位领导干部选任案例分析:以M部为例 |
第一节 M部公益类事业单位领导干部选任总体情况 |
一、M部所属公益类事业单位领导干部选任制度 |
二、M部所属公益类事业单位领导干部选任情况 |
三、M部所属公益类事业单位领导干部选任特点 |
第二节 M部所属公益类事业领导干部选任制度建设 |
一、领导干部选任制度建设情况 |
二、领导干部选任制度主要特征 |
三、领导干部选任具体方案介绍 |
第三节 公益类事业单位领导干部选任制度问题分析 |
一、公益类事业单位领导干部选任制度化不够完善 |
二、公益类事业单位领导干部选仟民主化不够充分 |
三、公益类事业单位领导干部选任法制化不够健全 |
四、公益类事业单位领导干部选任科学化不够到位 |
第四章 中国公益类事业单位领导干部选任制度影响因素的定性比较分析 |
第一节 公益类事业单位领导干部选任制度影响因素的研究设计 |
一、领导干部选任制度影响因素的研究方法 |
二、领导干部选任制度影响因素的研究案例 |
三、领导干部选任制度影响因素的研究假设 |
四、领导干部选任制度影响因素的变量设计 |
第二节 公益类事业单位领导干部选任制度影响因素的软件分析 |
一、寻找影响领导干部选任制度成效的充分条件 |
二、寻找影响领导干部选任制度成效的必要条件 |
第三节 研究结论与思考讨论 |
一、研究结论: 影响领导干部选任制度成效的因素 |
二、思考讨论: 推动领导干部选任制度改革的启示 |
第五章 新时代中国公益类事业单位领导干部选任制度建设策略选择 |
第一节 公益类事业单位领导干部选任制度建设的总体设计 |
一、总体思想: 以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制度建设的导向 |
二、基本策略: 以领导干部能力现代化为制度建设的切入点 |
三、操作方案: 实施分层分类的差别化制度系统调适路径 |
第二节 公益类事业单位领导干部选任制度建设的过程向度 |
一、强化领导干部选任主体的法治观念 |
二、规范领导干部选任方式的法治依据 |
三、保障领导干部选任过程的法治程序 |
第三节 公益类事业单位领导干部选任制度建设的目的向度 |
一、建构领导干部选任制度的商议机制 |
二、健全领导干部选任权力的配置体制 |
三、加强领导干部选任对象的责任意识 |
第四节 公益类事业单位领导干部选任制度建设的功能向度 |
一、建立领导干部选任制度民主化保障 |
二、构建领导干部选任措施法治化依托 |
三、实现领导干部选任制度动态化调整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相关学术成果 |
后记 |
(3)我国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及价值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及思路 |
四、研究创新点及不足 |
第一章 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基础理论 |
第一节 环境行政执法权概述 |
一、公共权力体系中的行政执法权 |
二、环境行政执法权的概念及特征 |
三、环境行政执法权的具体形式 |
第二节 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范畴 |
一、行政执法权配置的法律意义 |
二、社会权力语境下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 |
三、政府间纵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 |
四、政府间横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 |
五、环保部门内部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 |
第三节 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价值标准 |
一、环境民主 |
二、环境法治 |
三、环境正义 |
四、环境效率 |
第二章 社会权力语境下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 |
第一节 政府与社会分野下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 |
一、政府与社会的分野 |
二、政府与社会分野对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影响 |
三、行政主体多元化趋势对行政执法权配置的影响 |
第二节 我国社会权力语境下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演变 |
一、1949年—1973年:环境行政执法权缺失期 |
二、1973年—2014年:环境行政执法权不断强化期 |
三、2014年至今:环境行政执法权调整期 |
四、我国社会权力语境下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演变的特点 |
第三节 我国社会权力语境下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现状 |
一、政府干预环境领域的必要性:环境领域的“市场失灵” |
二、政府干预环境领域的不足:环境领域的“政府失灵” |
三、行政主体多元化趋势背景下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 |
第四节 我国社会权力语境下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法律完善 |
一、社会权力语境下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原则 |
二、社会权力语境下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完善措施 |
第三章 政府间纵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 |
第一节 政府间纵向行政权力配置的必要性及域外考察 |
一、政府间纵向行政权力配置的必要性 |
二、政府间纵向行政权力配置的制度形态 |
三、西方国家政府间纵向行政权力配置的发展趋势 |
第二节 我国政府间纵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现状 |
一、我国宪法、组织法关于政府间纵向的行政权力配置规定 |
二、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关于政府间纵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规定 |
三、我国政府间纵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特点 |
第三节 我国政府间纵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问题 |
一、上下级政府环保部门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职责同构” |
二、上下级政府环保部门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调整的行政化 |
三、上级政府环保部门对下级政府的监督制约不足,政令不畅通 |
四、我国政府间纵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无法有效解决部分特殊环境问题 |
第四节 我国政府间纵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法律完善 |
一、政府间纵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原则 |
二、政府间纵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完善措施 |
第四章 政府间横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 |
第一节 政府间横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必要性及与外考察 |
一、政府间横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必要性 |
二、西方国家政府间横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现状 |
三、我国政府间横向的行政执法权配置现状 |
第二节 我国政府间横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现状 |
一、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关于政府间横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规定 |
二、政府间横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实践研究 |
三、我国政府间横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特点 |
第三节 我国政府间横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问题 |
一、我国政府间横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非法治化 |
二、我国政府间横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分散、重叠及错位 |
三、统一监督管理与分工负责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模式效果不佳 |
四、环境行政强制权逐步强化但实践应用较少 |
五、环境行政执法权的司法保障逐步强化但作用未发挥 |
第四节 我国政府间横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法律完善 |
一、政府间横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原则 |
二、政府间横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完善措施 |
第五章 环保部门内部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 |
第一节 环保部门内部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基础理论 |
一、环保部门内部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理论基础 |
二、行政三分制改革与环保部门内部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 |
三、大部制改革与环保部门内部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 |
第二节 我国环保部门内部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现状 |
一、我国环保部门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责的总体情况 |
二、我国各级环保部门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责的具体情况 |
三、我国环保部门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责的特点 |
第三节 我国环保部门内部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问题 |
一、我国环保部门内部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非法治化 |
二、我国环保部门内部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标准不明确 |
三、我国环保部门内部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模式不科学 |
四、我国环保部门内部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中的沟通协调不足 |
五、我国环保部门内部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中的监督制约不足 |
第四节 我国环保部门内部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法律完善 |
一、环保部门内部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原则 |
二、环保部门内部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完善措施 |
第六章 我国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法治化之路——制定《环境行政组织法》 |
第一节 制定《环境行政组织法》的必要性 |
第二节 制定《环境行政组织法》的总体要求 |
第三节 《环境行政组织法》的主要内容构想 |
一、环保部门的职能职责方面 |
二、纵向权力层面 |
三、横向权力层面 |
四、环保部门内部权力层面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4)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应然角色定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本文研究意义 |
第二节 核心概念界定与关系说明 |
一、核心概念的界定 |
二、两对主要关系的说明 |
第三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的文献综述和评价 |
一、国内外文献研究综述 |
二、国内外研究的不足和对本文研究的启示 |
第四节 研究思路、研究方法、章节安排与创新之处 |
一、研究思路 |
二、主要研究方法 |
三、本文的章节安排 |
四、本文的创新之处 |
第一章 问题的提出—基于历史和实践逻辑的实情探寻 |
第一节 历史的逻辑:国家局的历史变迁 |
一、改革开放以来的历次机构改革与国家局机构调整 |
二、国家局机构调整的主要特点 |
第二节 政策的依据:国家局的制度定位 |
一、相关政策文件和行政法规概要 |
二、国家局政策沿革的主要特点 |
三、制度层面对国家局与主管部委的职责关系定位 |
四、基于历史逻辑和政策梳理的问题发现 |
第三节 实践的逻辑:国家局的实践问题 |
一、调研对象和方法 |
二、调研情况分析 |
第二章 一般理论分析 |
第一节 决策和执行的关系阐释 |
一、决策和执行本质上属于两个不同的职能环节 |
二、决策权和执行权适当分离的理论依据 |
第二节 综合化决策权和专业化执行权应当适当分离的现实必然性 |
一、政治需求——不断强化内部领导权和外部协调能力的需要 |
二、社会需求——更好地适应社会主要矛盾转化的需要 |
三、经济需求——不断推动国民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需要 |
四、管理需求——进一步提高科学管理水平的需要 |
第三节 本文分析的理论模型 |
一、理论分析模型的提出 |
二、理论分析模型的说明 |
第三章 国家局与主管部委评价分类和典型案例分析 |
第一节 国家局组织状态的“共性”与“个性” |
第二节 国家局与主管部委体制关系评价分类 |
一、评价分类情况 |
二、评价分类的有关影响因素分析 |
第三节 民航局与交通运输部体制关系实证分析 |
一、民航局历史沿革及机构背景介绍 |
二、民航局与交通运输部在体制关系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三、民航局案例分析的反思和启示 |
第四节 粮食局与发展改革委体制关系实证分析 |
一、粮食局历史沿革及机构背景介绍 |
二、粮食局与发展改革委在体制关系方面形成的基本成效 |
三、粮食局案例分析的经验总结 |
第四章 国外典型相关机构实证分析 |
第一节 发达国家中央(联邦)政府组织机构间“决策—执行”关系探讨 |
一、以英国为代表的执行局模式(Excutive Agencies) |
二、以新加坡为代表的法定机构模式(Statutory Board) |
三、发达国家中央(联邦)政府组织机构间“决策—执行”关系研究启示 |
第二节 美国交通运输部与联邦航空局体制关系案例分析 |
一、美国内阁部归口管理的独立机构与中国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的可比性 |
二、美国交通运输部与联邦航空管理局体制关系分析 |
第三节 国外相关机构研究的经验启示 |
一、主管部委要有专业化的决策支撑机构 |
二、主管部委要建立强有力战略管理机制 |
三、归口管理的独立机构要保持适当的独立性 |
四、大部门体制下要注重建立普遍认同的组织文化 |
第五章 基于“决策-执行”关系的路径优化及对策建议 |
第一节 基于“决策-执行”关系的优化路径分析 |
一、组织结构优化路径:进行横向和纵向结构的重塑 |
二、组织权力优化路径:建立“行政三权”相互协调制约机制 |
三、人力资源优化路径:根据组织价值需求配备人才、发展人才 |
四、组织文化优化路径:推动部门间共同价值观引领和文化融合 |
第二节 优化国家局与主管部委体制关系的对策建议 |
一、加强顶层设计,进一步调整优化两者的机构设置 |
二、着力统分协调,进一步优化明确两者的职责分工和运行机制 |
三、科学配置机构规格和人员编制,培养高素质专业化人才队伍 |
四、统一价值目标,积极推进组织文化的重塑融合 |
结论与研究展望 |
一、主要结论 |
二、研究不足 |
三、未来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后记 |
(5)行政组织职能边界研究 ——以中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综述 |
一、组织边界 |
二、行政组织边界 |
三、行政组织职能边界 |
四、对现有研究的评价 |
第三节 基本概念与研究假设 |
一、基本概念 |
二、研究假设 |
第四节 研究方法 |
第五节 研究创新与不足 |
一、研究创新 |
二、研究不足 |
第一章 理论与模型 |
第一节 组织边界理论:引进与改造 |
一、组织边界理论的引进 |
二、组织边界理论的改造 |
第二节 基本研究模型 |
一、影响因素设定 |
二、模型设计 |
第二章 职能边界的确定 |
第一节 行政组织职能边界的最初确定 |
一、古代中国行政组织职能边界的确定 |
二、现代中国行政组织法定边界的最初确定 |
第二节 行政组织法定边界的重新确定 |
一、扬弃初始法定边界 |
二、影响因素的注入 |
第三节 中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职能边界的确定 |
一、中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职能边界的确定历程 |
二、中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法定边界的确定 |
小结 |
第三章 职能边界的位移 |
第一节 位移的形成机理 |
一、降低协调成本的推动 |
二、力的矢量分解作用 |
第二节 职能边界的良性位移 |
一、协调机制及其构建 |
二、组织间协调机制 |
三、组织内协调机制 |
第三节 职能边界的非良性位移 |
一、减少职能降成本 |
二、增加职能降成本 |
第四节 中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职能边界的位移 |
一、中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职能边界的良性位移 |
二、中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职能边界的非良性位移 |
小结 |
第四章 职能边界的冲突 |
第一节 边界冲突及其形式 |
第二节 冲突的形成机理 |
一、非良性位移的直接作用 |
二、良性位移的间接作用 |
三、法定边界的自身缺陷 |
四、其他影响因素的注入 |
第三节 中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职能边界的冲突 |
一、边界位移导致的冲突 |
二、法定边界自身缺陷导致的冲突 |
三、其他影响因素导致的冲突 |
小结 |
第五章 职能边界的变革 |
第一节 变革的发生领域和形式 |
一、发生领域 |
二、发生形式 |
第二节 变革的发生机理 |
一、边界冲突导致的边界变革 |
二、良性位移导致的边界变革 |
三、其他影响因素推动的变革 |
第三节 中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职能边界的变革与优化方向 |
一、需进行法定明确的问题 |
二、需进行部分变革的问题 |
三、需进行机制建设的问题 |
小结 |
结论与讨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后记 |
(7)基于国内外相关监管制度比较视角的土地督察体制创新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目的和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目的与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综述 |
1.2.2 国内研究综述 |
1.2.3 文献评述 |
1.3 研究内容 |
1.4 技术路线与研究方案 |
1.4.1 研究方法 |
1.4.2 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 |
2 基础理论 |
2.1 行政监管机构构建理论 |
2.2 新公共管理理论 |
2.3 土地宏观调控理论 |
3 我国现行土地督察权源基础和体制评价 |
3.1 我国土地督察制度发展过程 |
3.2 我国土地督察权源分析 |
3.2.1 土地督察权是土地分权的必然选择 |
3.2.2 土地督察权是衡平中央与地方利益的权力保障 |
3.2.3 土地督察权是监控地方政府土地管理责任的重要保障 |
3.3 我国现行土地督察体制构建模式评价 |
4 国内外相关监管行业体制比较借鉴 |
4.1 国外相关监管体制借鉴 |
4.1.1 俄罗斯土地督察体制 |
4.1.2 英国城乡规划督察体制 |
4.1.3 荷兰住房、空间规划和环境督察体制 |
4.1.4 法国的规划与遗产保护督察体制 |
4.1.5 美国农业部督察体制 |
4.1.6 印度煤矿安全监管体制 |
4.2 国内相关监管体制比较借鉴 |
4.2.1 行政监察体制 |
4.2.2 审计体制 |
4.2.3 国内环保督查体制 |
4.2.4 煤矿安全监察体制 |
4.2.5 城乡规划督察员体制 |
4.2.6 水土保持督查体制 |
4.2.7 警务督察体制 |
4.2.8 国家教育督导体制 |
4.2.9 我国国有企业监事会体制 |
4.2.10 当前我国主要行业的督察制度借鉴 |
5 我国土地督察体制架构创新模式 |
5.1 我国土地督察体制创新可能方向 |
5.2 我国土地督察体制创新情景分析 |
5.3 我国土地督察体制架构模式选择 |
6 国家土地督察职能体系重构 |
6.1 国家土地督察机构的现行职能设定 |
6.2 国外相关行业监管职责分析 |
6.2.1 俄罗斯国家土地督察职能分析 |
6.2.2 英国城乡规划督察职能分析 |
6.2.3 荷兰住房、空间规划和环境督察职能分析 |
6.2.4 法国规划和遗产保护督察职能分析 |
6.2.5 印度矿山安全监督职能分析 |
6.3 国内相关行业监管机构职能分析 |
6.3.1 审计机关职能 |
6.3.2 行政监察职能 |
6.3.3 环境保护督查职能 |
6.3.4 煤矿安全监察职能 |
6.3.5 城市规划督察员的工作职能 |
6.3.6 水土保持督查职能 |
6.3.7 警务督察职能 |
6.3.8 教育督导职能 |
6.3.9 国有企业监事会职能 |
6.3.10 国家重大项目稽查职能 |
6.3.11 国内相关行业监管职能对我国土地督察职能借鉴 |
6.4 我国土地督察职能体系重构 |
6.4.1 国家土地督察职责体系创新 |
6.4.2 国家土地督察职权体系创新构思 |
7 土地督察运行协同机制设计与评价 |
7.1 协同原理对土地督察体制运行机制借鉴 |
7.1.1 协同原理对土地督察运行的指导意义 |
7.1.2 土地督察协同机制设计的架构思路 |
7.2 国内外相关监管制度比较借鉴 |
7.3 我国现行土地督察运作评价 |
7.3.1 土地督察工作方式评价 |
7.3.2 土地督察执行程序评价 |
7.3.3 现行土地督察协同机制建设评价 |
7.4 土地督察运行制度创新 |
7.4.1 加强土地督察装置程序创新 |
7.4.2 实施土地督察绩效管理 |
8 土地督察运行保障措施 |
8.1 土地督察政治资源保障 |
8.1.1 土地督察法制化保障 |
8.1.2 土地督察党建工作保障 |
8.2 土地督察人力资源保障 |
8.3 土地督察资财资源保障 |
8.4 土地督察信息资源保障 |
9 结论与展望 |
9.1 主要结论 |
9.2 论文特色和创新之处 |
9.3 研究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8)坚定不移践行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 加快推进水利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2020年全国水利工作会议上的讲话(论文提纲范文)
一、积极践行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2019年水利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
(一)水利工程补短板提速提质 |
(二)水利行业强监管有力有效 |
(三)从严管党治党不断引向深入 |
二、牢牢把握水利改革发展新形势新机遇新要求,坚持和深化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 |
三、对标对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扎实做好2020年水利各项工作 |
(一)抢抓机遇补齐水利基础设施体系短板 |
1. 聚焦六个方向,加快推进水利基础设施建设 |
2. 狠抓四个环节,提高补短板的质量和水平 |
(二)持续发力全面强化水利行业监管 |
1. 突出六大领域,推动行业强监管取得更大成效 |
2. 紧盯四个风险,保持行业强监管的高压态势 |
3. 打牢四个基础,推动强监管工作规范化常态化 |
(三)坚定不移推动水利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
(9)近代中国政府与外国银行订立之契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定义及研究意义 |
一、定义及有关概念解释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近代中国政府涉外经济契约研究综述 |
一、1949年前政府涉外经济契约有关研究 |
二、1949年后近代政府涉外经济契约研究 |
三、小结 |
第三节 研究创新 |
一、研究内容创新 |
二、研究方法创新 |
第一章 中外间银行契约的法律关系 |
第一节 法律关系的主体 |
一、中方主体 |
二、外方主体 |
第二节 法律关系的内容与客体 |
一、借款法律关系 |
二、建设工程法律关系 |
三、合伙法律关系 |
四、买卖法律关系 |
五、租赁法律关系 |
六、特许经营法律关系 |
七、其他类型法律关系 |
第三节 法律关系的特性 |
一、公私混合主体 |
二、私法性的内容 |
三、公法性的内容 |
四、契约涉外因素 |
五、国际经济因素 |
第二章 政府涉外经济契约与契约、条约之比较 |
第一节 概念辨析 |
一、契约与条约 |
二、准条约与政府涉外经济契约 |
三、政府涉外经济契约与条约体系的关系 |
第二节 法理比较 |
一、法的形式比较 |
二、法律关系比较 |
三、法的实施比较 |
第三章 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的发展分期 |
第一节 晚清产生发展成型期(1840年至1912年) |
一、1840年至1870年 |
二、1870年至1894年 |
三、1894年至1912年 |
第二节 民国北京政府泡沫期(1912年至1927年) |
一、时代背景 |
二、时代分期 |
三、契约特点 |
第三节 南京国民政府消亡期(1927年至1949年) |
一、时代背景 |
二、时代分期 |
三、契约特点 |
第四章 近代条约体系下外国银行之地位 |
第一节 近代外国在华银行的法律地位 |
一、“治外法权银行”概念 |
二、外国在华银行与条约制度 |
三、约束外国在华银行的法律制度 |
第二节 近代外国在华银行特殊地位的取得 |
一、晚清的金融商业政策 |
二、晚清及民国的银行货币制度 |
第三节 近代外国在华银行的优势地位 |
一、法律地位优势 |
二、经营实力优势 |
三、优势地位的丧失 |
第五章 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与国际政治 |
第一节 国际关系的影响 |
一、国际强权的基石 |
二、国际争霸的魅影 |
三、外交开路的投资 |
四、政治优先于经济 |
第二节 中外关系的制约 |
一、国际条约的直接制约 |
二、外交承认与契约继承 |
三、交战状态与契约终止 |
四、外交敌对与契约履行 |
第六章 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的订立 |
第一节 影响契约订立的因素、订约人员及交涉方式 |
一、影响订约的因素 |
二、参与订约的人员 |
三、订约交涉的方式 |
第二节 中方订约程序——以政府决策为中心 |
一、中方决策的特点 |
二、中方决策的过程 |
第三节 外方订约程序——以市场决策为中心 |
一、外方决策的特点 |
二、外方决策的过程 |
第四节 中外交易程序——经济与政治的互动 |
一、询盘 |
二、发盘 |
三、还盘 |
四、接受 |
第七章 近代中外间国际贷款契约 |
第一节 定义与演变 |
一、定义 |
二、形式演变 |
第二节 契约结构 |
一、契约首部 |
二、契约尾部 |
三、契约附件 |
四、契约正文 |
第三节 主要条款 |
一、财务条款 |
二、管理条款 |
三、格式条款 |
第八章 近代中外间国际工程建设契约 |
第一节 定义、分类与特性 |
一、定义 |
二、分类 |
三、特性 |
第二节 契约产生背景与演变历史 |
一、舰炮与条约奠定的基石 |
二、早期国际工程建设草案 |
三、政治斗争与国际工程建设 |
第三节 主要条款 |
一、一般性条款 |
二、法律条款 |
三、技术及商务条款 |
四、附件和补充条款 |
第九章 近代中外间合资合作经营契约 |
第一节 定义与类别 |
一、定义 |
二、分类 |
第二节 主要条款 |
一、一般条款 |
二、法律条款 |
三、商务技术条款 |
第十章 案例研究——以华美银行契约为例 |
第一节 时代背景 |
一、举办银行的思潮 |
二、清政府内部争议 |
三、主要参与人物 |
四、“轰传世界”的华美银行协议 |
第二节 中美双方往来经过 |
一、中美合作的缘起 |
二、美方在中国的活动 |
三、中方赴美谈判 |
四、中外媒体有关报道 |
第三节 内外政治经济矛盾与契约订立 |
一、清政府内部强大的反对力量 |
二、美国政府的局外人态度 |
三、广泛的外国反对力量 |
四、失败的内部及客观原因 |
第四节 事件后续 |
结语 |
一、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是一种法律关系 |
二、同一法律现象在不同历史语境下的解读 |
三、政府涉外经济活动与政治的互动关系 |
四、终止履行政府涉外经济契约的方式与结果 |
五、客观看待政府涉外经济契约的公法性质 |
六、倒影民族资本处境的一面镜子 |
附录 |
一、1887年华美银行事件稀见史料 |
(一) 李鸿章致美国国务卿巴夏的信 |
(二) 《李鸿章咨周馥盛宣怀马建忠文》英文件 |
(三) 李鸿章致美国费城商人黄腾派克的两封信 |
(四) 美国驻天津总领事致米建威的信 |
(五) 美国驻上海总领事为马建常(马相伯)开具的介绍信 |
二、近代中国政府与外国银行订立之契约目录表 |
(一) 说明 |
参考书目 |
一、档案文献、资料汇编、文集 |
二、报刊 |
三、历史政治类着作论文 |
(一) 着作 |
(二) 论文 |
四、法律经济类着作论文 |
(一) 着作 |
(二) 论文 |
五、外人论着 |
(一)中文 |
(二)英文 |
后记 |
(10)三台山德昂族乡脱贫攻坚中的博弈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的缘由及其意义 |
(一)选题的缘由 |
(二)选题的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 |
(一)对博弈及博弈论的研究 |
(二)对贫困定义及划分标准的研究 |
(三)对德昂族历史、经济社会发展及文化的研究 |
(四)对基层协商民主及基层协商民主中的利益博弈问题的研究 |
三、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四、创新点和不足之处 |
(一)创新点 |
(二)不足之处 |
第一章 公共决策中的纳什均衡与制度变迁 |
第一节 利益博弈: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无法回避的严峻课题 |
一、公共决策:治国理政中一个重大严峻的课题 |
二、利益博弈:公共政策研究的客观基础 |
三、公共决策中的博弈理论与纳什均衡 |
四、制度体系:公共决策中利益博弈的规则 |
第二节 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中的博弈关系分析 |
一、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博弈关系 |
二、政府部门之间的博弈关系 |
三、村委会与驻村工作组之间的博弈 |
四、贫困人口与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博弈 |
五、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博弈 |
第三节 制度性变迁:破解纳什均衡的根本选择 |
一、公共政策是对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冲突进行协调、平衡 |
二、约束激励机制的创建是破解纳什均衡的关键 |
三、坚持博弈的动态时空概念,推进演化博弈 |
四、坚持科学系统发展的序贯博弈思路 |
五、加强监管,维护博弈规则 |
第二章 三台山德昂族乡扶贫工作历史与现状 |
第一节 田野调查点三台山德昂族乡概况 |
一、三台山德昂族乡情概况 |
二、三台山乡的经济发展情况 |
第二节 三台山德昂族乡“直过民族区”的脱贫攻坚 |
一、开发式扶贫带来的发展机遇 |
二、“十二五”以来扶贫政策的叠加期 |
三、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战略的实施 |
四、开发式扶贫的绩效 |
五、协商民主是脱贫攻坚的政治保障 |
第三节 三台山德昂族乡的跨境婚姻与深度贫困 |
一、三台山德昂族乡跨境婚姻现状及特点 |
二、三台山德昂族乡跨境婚姻的促成因素 |
三、三台山乡跨境婚姻存在的主要问题 |
第三章 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不同主体之间的博弈关系 |
第一节 各级政府之间的博弈关系分析 |
一、中央政府 |
二、地方政府 |
第二节 政府部门之间、政府与基层组织之间的博弈关系分析 |
一、地方政府部门之间 |
二、地方政府与村委会之间 |
三、村委会与驻村工作队之间 |
第三节 政府与贫困人口、企业之间的博弈关系分析 |
一、政府与贫困人口之间 |
二、政府与企业之间 |
第四节 政府与非政府组织之间的博弈关系分析 |
一、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 |
二、中国扶贫基金会 |
第四章 精准识别:各级组织之间、村民与政府之间的博弈 |
第一节 扶贫标准的确定 |
一、贫困的概念及内涵 |
二、贫困的类型 |
三、我国的贫困标准 |
第二节 精准识别的方法和程序 |
一、建档立卡阶段 |
二、“回头看”阶段 |
三、动态管理阶段 |
第三节 精准识别的博弈 |
一、各级政府之间的博弈 |
二、群众与政府之间的博弈 |
三、政府部门之间的博弈 |
第五章 权利与责任:各级组织之间的博弈 |
第一节 地方政府与上级政府之间的博弈 |
一、关于政策方面的博弈 |
二、关于脱贫时间的博弈 |
三、关于统计报表的博弈 |
四、关于产业扶贫方面的博弈 |
五、关于易地扶贫搬迁方面的博弈 |
第二节 地方政府部门之间的博弈 |
一、参与三台山乡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组织 |
二、各参与市直单位的职责 |
三、各参与市直单位之间的博弈 |
第三节 基层组织之间的博弈 |
一、乡政府与村委会之间的博弈 |
二、村委会与驻村工作队之间的博弈 |
第四节 地方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博弈 |
一、参与企业的责任 |
二、三台山乡企业帮扶工作情况 |
三、地方政府与企业的博弈分析 |
第六章 权利和义务:贫困户与政府之间的博弈 |
第一节 政府与贫困人口之间的权利与义务 |
一、建档立卡贫困户的权利和政府的义务 |
二、政府的权利与贫困人口的义务 |
第二节 政府与贫困户之间的博弈 |
一、易地扶贫搬迁方面 |
二、产业发展方面 |
三、成效评估方面 |
第七章 破解纳什均衡创新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机制 |
第一节 健全政府决策协商机制确保决策科学合理 |
一、健全决策前的调研、咨询、协商制度 |
二、决策时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 |
第二节 完善执行协商制度推进政策高效落实 |
一、执行协商的主体 |
二、执行协商的范围 |
三、执行协商的方式 |
第三节 推进政策评估协商强化结果运用 |
一、公共政策评估与政策评估协商 |
二、政策评估协商的主体、内容及方式 |
三、评估的价值追求是正和博弈,实现帕累托改善的制度规范 |
第四节 健全决策、执行、评估协商的保障机制确保协商目的有效实现 |
一、改善党的基层领导方式 |
二、构建公民协商意见整合机制 |
三、健全群众协商意识培育机制 |
四、加强协商民主文化建设 |
五、积极构建利益捆绑机制和利益联结机制 |
第八章 强化监督执纪问责确保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目标实现 |
第一节 强化对协商民主的监督问责 |
一、加强对协商过程的监督 |
二、加强对协商成果落实情况的监督 |
三、健全责任追究制 |
第二节 强化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 |
一、突出监督重点 |
二、强化执纪审查 |
三、加大问责力度 |
结语 |
主要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完成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四、围绕审计中心 创建文明司局(论文参考文献)
- [1]围绕审计中心 创建文明司局[J]. 国家审计署机关党委. 紫光阁, 1998(01)
- [2]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视阈下的公益类事业单位领导干部选任制度研究[D]. 王琦. 吉林大学, 2019(03)
- [3]我国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研究[D]. 张文波. 西南政法大学, 2017(08)
- [4]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应然角色定位研究[D]. 赵涛. 中共中央党校, 2019(02)
- [5]行政组织职能边界研究 ——以中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为例[D]. 刘晨曦. 中共中央党校, 2019(01)
- [6]为完成水利中心工作提供思想保障和精神支撑——访水利部直属机关党委常务副书记陈小江[J]. 李计初. 中国水利, 2007(24)
- [7]基于国内外相关监管制度比较视角的土地督察体制创新研究[D]. 杜新波.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2013(10)
- [8]坚定不移践行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 加快推进水利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2020年全国水利工作会议上的讲话[J]. 鄂竟平. 中国水利, 2020(02)
- [9]近代中国政府与外国银行订立之契约研究[D]. 谈笑. 湖南师范大学, 2018(01)
- [10]三台山德昂族乡脱贫攻坚中的博弈问题研究[D]. 贺勇. 云南大学, 201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