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论文文献综述)
谭启平[1](2021)在《论我国仲裁机构的法律地位及其改革之路》文中认为基于特定的历史原因,我国大多数仲裁机构的法律地位至今仍是"参照事业单位"。仲裁法施行的26年间,虽然一些仲裁机构在"去行政化"的道路上作出了艰难的探索,但在我国事业单位改革以及仲裁公信力有待提高的大背景下,仲裁机构法律地位的改革仍任重道远。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将仲裁机构定位为非营利法人,可能面临规范供应不足困境。结合民法典构建的法人体系,我国仲裁机构的法律地位宜确定为社会服务机构。对于仲裁机构法律地位的改革,应针对各仲裁机构的实际情况逐步进行,并建立强制退出机制,以淘汰那些无法成功转型的仲裁机构。仲裁法早已规定的中国仲裁协会也应在仲裁机构改革时予以建立,从而实现对仲裁机构有效的外部监督。
曹崇建,张元福,王大庆[2](2021)在《黑龙江垦区国有资产监管制度变革》文中研究说明为适应黑龙江垦区不同发展时期对国有资产管理的要求,垦区结合实际,与时俱进,不断充实与完善农垦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本文分别阐述了不同时期垦区探索建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的经验做法,以期为北大荒农垦集团继续深化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管制度体系提供借鉴。
刘芳池[3](2020)在《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非营利组织可以依照市场模式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其本身公益性的特性又使它与市场的逐利本质相区分,非营利组织的出现弥补了政府与市场在社会治理方面的缺陷。各个国家为了促进非营利组织的发展纷纷采取各项举措,其中提供税收优惠是较为普遍的做法。我国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制度给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带来了许多积极的促进作用,但这期间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瑕疵。本文全面梳理国内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相关规定,从宏观把控到细节分析,深入研究了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制度在立法层面、实体性规定和程序性规定等方面存在的不足,通过总结借鉴国外成熟的立法经验,提出符合我国国情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制度的完善建议,希望可以促进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董孟怀,魏新涛[4](2019)在《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法人登记问题探讨》文中认为新《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有关法规的颁布,基本上回应和解决了民办教育在发展中遇到的瓶颈问题。但是,民办学校,特别是选择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在实际登记过程中仍然存在着法人属性不清的问题,有待法人治理结构、国有资产、非财政性经费等概念的进一步明确和规范。
高芳[5](2021)在《基于法律方法的公共事业管理的延伸研究》文中认为公共事业管理的方法是公共事业管理主体与其管理对象之间建立联系的桥梁,而其中的法律方法又是最基本的方法之一。法律方法的主体是广义的政府组织,由政府组织制定具体的法律,从而确定公共事业领域里的行动规范。只有完善和实施法律方法,才能保证我国公共组织稳定、高效地运行。
金锦萍[6](2021)在《论作为商主体的非营利法人》文中认为《民法典》吸收了《民法总则》中的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的"三分法"作为我国法人的元分类。但是现行立法对于非营利法人与商主体之间的关系尚需进一步厘清。从商法角度澄清非营利法人的内涵和外延有助于民商法相关法律规范的适用。非营利法人得以从事具备有偿性的营利行为,但是并不意味着其当然成为商主体,因非营利法人只能从事与其目的相关的营业行为。根据现行立法,从事营业行为并非所有非营利法人均可得以为之,以此作为依据来区分非营利法人之类型,更具有规范意义。
吴凌畅[7](2021)在《分类管理背景下民办学校举办者查阅权的司法保护》文中提出当前法院的司法判决虽然确认了民办学校举办者的查阅权,但过于单一地将民办学校视为民办非企业单位而类推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分类管理背景下,应依据民办学校具体登记形式,对举办者查阅权进行分类讨论:采用公司法人形式的,举办者拥有查阅权,可直接适用《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有关规定;采用民办非企业单位形式的,举办者拥有查阅权,直接适用《民法典》并类推适用《公司法》及司法解释;采用事业单位形式的,举办者则不拥有查阅权,但可通过年度报告了解学校运行状况。在举办者查阅权的具体行使方面,应确认特定条件下民办学校举办者的股东的查阅权、查阅权的对象为会计凭证、查阅会计账簿应具有"正当目的"。
张海鹏[8](2021)在《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登记为事业单位的悖论及其破解——以《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第7条为中心》文中提出《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第7条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可以登记为事业单位。这不仅与《民法典》等上位立法发生冲突,存在操作障碍,而且背离事业单位改革趋势。产生该规定的根源在于未能科学认识我国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法人类型。对此,应回到基本法层面,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法人类型予以体系化重释。一方面,坚持事业单位法人的国有属性,将其从民办学校法人类型体系中去除;另一方面,摈弃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统一定性为捐助法人的解释范式,承认社团型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这一类型。同时,配套完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扶持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制,从而形成社团型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财团型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并存的"新二元体系",从根本上解决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法人地位问题。
宋立君[9](2020)在《民办学校学费收费权质押问题研究——基于商业银行合规视角》文中研究表明民办学校由于受其"私有性质"及"公益性目的"所限,往往缺乏有效的融资担保手段。学费收费权质押作为一种特殊的担保物权,虽然在主体属性和客体特征方面尚存争议,但其为民办学校融资提供了新的担保途径。文章分别从法律学理和金融实务的角度,分析民办学校融资过程中学费收费权质押的适用困境,并从商业银行的视角提出破解对策。
李晶淼[10](2020)在《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研究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在于厘清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在立法中应当具备的规范功能和法律地位,以证成第三方组织对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的必要性。回归规范的法律意义上对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的法律地位、法律行为进行健全与完善是摆脱实践中的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及理论需求中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所遭遇的困境之关键所在。如此,能够紧跟法治政府内涵的新发展,建设符合法治政府建设需求的第三方组织,实现法治政府建设的目标。我国已经积极开展了多年的法治政府建设实践,因此也积累了较多的经验。但是伴随着法治政府建设进程的深入,无论是法治政府目标的确认还是法治政府建设的路径,占据主导地位的“政府推进型”法治政府建设进路都遭遇了不少问题。“政府推进型”进路在面对国家治理能力的提升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需求与法治政府建设所应当遵循的程序正义标准时都遭遇了无法周延的正义困境。目前,在实践中产生并区别于“政府推进型”进路的“第三方组织推进型”进路从内涵和外延上都符合其应遵循的自然正义与协商共识的正义标准,为破解当前法治政府建设所遭遇的问题提供了可能,也为法治政府建设紧贴正义维度保驾护航。第三方组织除了自身必须具备的组织性、独立性特征外,在理论和实践中往往具有相对性,故而,必须结合其所处的具体环境和场域开展考察,否则只能流于形式。因此,要研究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必须抛却只关注主体的内在特征的静态研究逻辑,需将第三方组织放置在法治政府建设的具体场域中,关注两者的关系与互动,以主体要件、行为要件和结果要件共同作为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的存在标准,方能实现研究的周延性。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是指在法治政府建设活动中能够以自己的认知和行为积极参与并影响政府法治意识和行政行为的社会组织,其相对于政府及行政相对人,具有中立或独立地位。换言之,它应是对法治政府建设产生促进作用的社会组织。从广义上来分析,它不仅包含了实践中的已经进入法治政府建设领域实际发挥影响力的第三方组织,也包含了在理论设计中被期待出现的能发挥自身功能、促进法治政府建设的第三方组织。理想的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应当具备回应法治政府建设需求的能力,能以独立的地位顺利开展活动并得出符合自身认知的结论,进而通过影响政府主体的行政行为或者法治观念等方式,对法治政府建设实际产生促进作用。而在实践中,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存在自身失灵的消极状况,其功能发挥被阻碍和影响力实现被制约;与此相对,在法治政府建设过程中,也面临着第三方组织志愿性不足、第三方组织加入的路径单一等问题。问题大多因法律制度设计与现实需求之间存在的张力所致,尤其是第三方组织的法律地位难以确认,其身份角色的二重性使得“法治政府建设者”角色时常被“行政相对人”的角色掩盖,因此,第三方组织与政府组织和其他主体之间的关系在实践中往往失衡。同时,问题产生的另一成因是历史观念的局限性,“官本位”和“国家主义”的思想在中国的法文化中的深入人心也会影响第三方组织对政府组织的影响力,在一定程度上削弱其对法治政府建设的促进作用。面对中国问题,要打造法治政府建设中理想的第三方组织,必须考虑法治政府建设中第三方组织的功能、行为和结果三个要件的内容,结合其主观和客观方面应当具备的特征,依照法治政府建设的需求,通过法治思维与手段对第三方组织进行改造。具体路径如下:第一,减少立法尤其是行政立法与现实之间的张力,在行政法律体系中寻求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作为行政相对人和法治政府建设者双重身份的平衡,革新法治政府建设中第三方组织主体的监督、管理立法和行政组织法的相关制度。第二,结合程序性、程序度这两项程序法基本原理对主体行为的法律规则加以设计,确保第三方组织在法治政府建设领域中的活动规范、顺畅,以实现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行为需求。第三,依据我国的法治政府建设的需求和实际情况,在具体领域对第三方组织实现扶持和激励,促使有潜力的第三方组织进入法治政府的建设中,满足法治政府建设中第三方组织的广度需求;第四,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加第三方组织的实际影响力,为功能的发挥和促进作用的实现保驾护航。
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论文提纲范文)
(1)论我国仲裁机构的法律地位及其改革之路(论文提纲范文)
一、仲裁机构法律地位的现状 |
(一)参照事业单位 |
(二)仲裁机构去行政化的艰难探索 |
1. 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模式 |
2. 法定机构模式 |
3. 非营利法人模式 |
二、仲裁机构改革的必要性 |
(一)仲裁机构作为事业单位缺乏制度支撑 |
(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
1. 仲裁机构的无序设立与发展 |
2. 仲裁员的选任机制不健全 |
3. 回避机制不健全 |
4. 裁决机制不健全 |
5. 监督机制不健全 |
(三)提高仲裁公信力的需求“倒逼”仲裁机构的改革 |
1. 仲裁裁决公信力不足是需要正视和努力解决的问题 |
2. 提高仲裁裁决公信力与仲裁机构改革的关联性 |
三、仲裁机构法律地位改革的方向:社会服务机构 |
(一)作为非营利法人的仲裁机构 |
1. 仲裁机构的非营利性 |
2. 仲裁机构不能以非营利法人的一般类型规定作为其基本归属 |
(二)作为社会服务机构的仲裁机构 |
1. 仲裁机构作为社会团体法人、基金会法人的否定 |
2. 社会服务机构是仲裁机构法律地位的最优选择 |
(三)仲裁机构治理结构的应有之范 |
四、仲裁机构法律地位改革的路径与去从 |
(一)循序渐进的改革路径 |
(二)建立强制退出机制 |
(三)成立中国仲裁协会 |
(四)仲裁机构的业务主管单位与登记机关宜为司法行政部门 |
结语 |
(2)黑龙江垦区国有资产监管制度变革(论文提纲范文)
三、进入改革发展新时期,探索建立符合农垦特点、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 |
(4)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法人登记问题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一、民办学校分类登记依据的法规 |
二、“民非”和“事业单位”两类法人登记条件分析 |
三、民办学校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所存障碍 |
四、畅通民办学校“事业单位法人”通道的基本对策 |
(一)明确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的内涵与外延 |
(二)重新解释或定义“民办教育”或“民办学校”概念中的“非财政性经费” |
(三)进一步明确“事业单位”定义中的“国有资产”概念 |
(5)基于法律方法的公共事业管理的延伸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公共事业管理的相关概念 |
1、公共事业管理及其主体 |
2、法律管理方法 |
二、我国公共事业管理中的法律沿革 |
1、1949年之前 |
2、1949年到改革开放前 |
3、改革开放时期 |
三、政府对公共事业管理的法律制度规定 |
1、归口登记和双重管理体制 |
2、分级管理体制 |
(1)限制竞争 |
(2)年度检查制度 |
(3)财务监督 |
(4)非营利性 |
(5)受赠财产支出比例约束 |
(6)财务公开制度 |
(7)对公共组织的财政优惠 |
四、政府公共事业管理法律中的问题 |
1、公共组织单行法的缺失 |
2、立法权威性的缺失 |
3、实体法的缺失 |
4、立法内容的缺失 |
(1)公共组织行为规范的缺失 |
(2)法律规范的操作性不强 |
(3)法律体系衔接不紧密 |
五、对我国公共事业管理中法律方法的思考 |
1、法律管理方法的意义 |
2、法律管理中的政府职责 |
(1)立法职能 |
(2)执法职能 |
(3)司法职能 |
六、建议 |
1、建设中国特色的公共事业管理法律方法 |
2、注意普遍性与特殊性的要求 |
3、尽快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 |
(6)论作为商主体的非营利法人(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非营利法人可以是商主体吗? |
二、目的之辨:营利抑或非营利? |
(一)界定“非营利性”的两种方法 |
(二)兼顾两种方法的《民法总则》和《民法典》 |
1.“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 |
2. 禁止分配利润 |
(三)区分“非营利目的”和“营利目的”的法律意义 |
三、行为之辨:营利行为抑或营业行为? |
(一)营利行为与非营利行为的区分标准在于:有偿与无偿 |
(二)我国非营利法人得从事营利行为 |
(三)非营利法人是否可以从事营业行为 |
四、非营利法人作为商主体的规范意义 |
(一)成为商主体的非营利法人需遵循商主体的一般规范 |
(二)非营利法人具有从事营利行为的行为能力 |
(三)非营利法人得以从事与其目的相关的营业行为 |
(7)分类管理背景下民办学校举办者查阅权的司法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一、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改革背景、划分标准与具体实施 |
(一)改革背景 |
(二)划分标准 |
(三)具体实施 |
二、查阅权保护的分类讨论 |
(一)公司法人的查阅权保护 |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查阅权保护 |
(三)事业单位的查阅权保护 |
三、举办者查阅权的具体行使 |
(一)查阅权的行使主体 |
(二)查阅权的行使对象 |
(三)查阅权的行使目的 |
四、结 语 |
(8)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登记为事业单位的悖论及其破解——以《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第7条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一、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登记为事业单位的三重悖论 |
(一)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登记为事业单位与《民法典》等上位立法产生冲突 |
(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登记为事业单位在实践中存在操作障碍 |
(三)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登记为事业单位背离我国事业单位改革方向,将对事业单位改革进程形成干扰 |
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登记为事业单位的悖论归因 |
(一)直接原因: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登记为事业单位的规范分析 |
(二)根本原因: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登记为事业单位的学理探讨 |
三、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法人类型重释 |
(一)事业单位民办学校法人类型之去除 |
(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新二元体系之提出 |
四、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配套机制的完善 |
(一)民办学校扶持机制的转型 |
(二)国有资产管理机制的构建 |
(9)民办学校学费收费权质押问题研究——基于商业银行合规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一、民办学校的主体类型问题 |
二、民办学校收费权质押的属性之争 |
(一)应收账款说。 |
(二)新型物权说。 |
(三)笔者析论。 |
三、金融实务中民办学校收费权质押的适用困境 |
(一)学费收费权质押难以变现。 |
(二)学费收费权易遭受灭失风险。 |
(三)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往往受“公益性”的困扰 |
1. 银行端存在误解。 |
2. 司法审判中采取“一刀切”。 |
四、基于商业银行视角的民办学校学费收费权质押的破题路径 |
(一)严格审核主体资质,密切监控贷后流向。 |
(二)签订账户监管协议,促进学费收费权质押变现。 |
(三)增加抵押担保,提升处置质效。 |
(10)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缘起与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四、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第三方组织——法治政府建设的正义之维 |
第一节 “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的内涵及外延 |
第二节 法治政府建设的二元价值 |
一、法治政府建设的实体与程序 |
二、法治政府建设遵循的正义标准 |
第三节 第三方组织外延与自然正义需求之契合 |
第四节 第三方组织内涵对共识正义条件之满足 |
第二章 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应有特征 |
第一节 客观特征 |
第二节 主观特征 |
第三节 行为与结果特征 |
第三章 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实践考察 |
第一节 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的既有实践状况 |
第二节 政社合作型第三方组织 |
一、政社合作型第三方组织的法治政府建设实践 |
二、政社合作型第三方组织的优势 |
第三节 政社分立型第三方组织 |
一、政社分立型第三方组织的法治政府建设实践 |
二、政社分立型第三方组织的优势 |
第四节 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的实践遭遇的问题 |
一、第三方组织的专业标准异化 |
二、第三方组织的营利手段异化 |
三、第三方组织的志愿性异化 |
第四章 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的功能 |
第一节 我国法治政府建设中第三方组织的功能定位 |
一、协助政府全面履行职能 |
二、参与程序实现良性立法 |
三、监督政府严明公正执法 |
四、督促政府廉洁诚信行政 |
五、独立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
第二节 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功能发挥之困境 |
一、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数量不足 |
二、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作用领域单一 |
三、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影响力有限 |
四、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促进程度低 |
第三节 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积极作用的制约因素 |
一、立法与现实之间的张力 |
二、历史观念的局限 |
第五章 打造理想的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 |
第一节 完善第三方组织基本法的设想 |
一、以功能发挥为导向更新第三方组织的监督管理立法 |
二、以提升治理能力为导向革新行政组织法相关规范 |
第二节 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行为规则的程序化拓展 |
一、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行为规则的程序性 |
二、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行为规则的程序度 |
三、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程序性权利与义务规则 |
第三节 “第三方组织参与法治政府建设活动促进法”的构建 |
一、第三方组织参与法治政府建设的激励规则 |
二、第三方组织加入法治政府建设重点领域的鼓励措施 |
第四节 第三方组织功能发挥之观念保障 |
一、创新民主科学的传播载体与传播形式 |
二、坚持党在政治主流价值传播中的领导权 |
结论与展望 共同推动和促进法治政府的早日全面建成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论文参考文献)
- [1]论我国仲裁机构的法律地位及其改革之路[J]. 谭启平. 东方法学, 2021(05)
- [2]黑龙江垦区国有资产监管制度变革[J]. 曹崇建,张元福,王大庆. 农场经济管理, 2021(08)
- [3]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制度研究[J]. 刘芳池. 企业合规论丛, 2020(01)
- [4]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法人登记问题探讨[J]. 董孟怀,魏新涛. 传媒与艺术研究, 2019(02)
- [5]基于法律方法的公共事业管理的延伸研究[A]. 高芳. 对接京津——行政事业 产业发展论文集, 2021
- [6]论作为商主体的非营利法人[J]. 金锦萍. 法治研究, 2021(03)
- [7]分类管理背景下民办学校举办者查阅权的司法保护[J]. 吴凌畅. 浙江树人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 2021(02)
- [8]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登记为事业单位的悖论及其破解——以《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第7条为中心[J]. 张海鹏. 复旦教育论坛, 2021(01)
- [9]民办学校学费收费权质押问题研究——基于商业银行合规视角[J]. 宋立君. 福建金融, 2020(10)
- [10]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研究[D]. 李晶淼. 湖南师范大学, 20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