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湖南省总工会诉长沙市卫生防疫站房地产转让合同纠纷案(论文文献综述)
杨小凤[1](2009)在《从担保法到物权法十五条:我国区分原则的确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物权法》15条被诸多学者解读为是区分原则在我国的确立,因此本文从区分原则的基本概念入手,结合我国物权法出台之前的相关案例以及立法规定,分析区分原则在我国确立的意义,并评析15条所产生的积极作用。
李玉强[2](2006)在《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研究》文中指出关于不动产物权变动的问题一直是民法学的一个重大理论问题,同时也是一个重要的民事实务问题。不动产因其价值相对较高,又涉及民众生计的方方面面,各国对此均采取严格的程序,加大监管力度,故其产生和变动均需要履行特定的法律手续,学理上称之为不动产物权的公示制度。我国自周朝开始形成了土地管理制度,此后历代均有严格、系统的登记管理制度。现代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源头可以追溯到中世纪的日耳曼法。我国目前采取的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均是西制东渐的产物,而非中土所生。本文通过对国外及我国历史上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借鉴,并结合对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理论及我国现行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分析和研究,提出我国应构建之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设想。
姜朋[3](2008)在《如何引用法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当法学界与法律实务界同时认识到整理和研究现实法律文件、尤其是司法裁决的重要性以后,确立一套实用的引证规则就成为必需。接下来的问题主要是技术性的,即如何引证。
王军[4](2003)在《从物权行为理论谈我国物权变动立法模式的选择》文中研究说明“物尽其用”是物权立法追求之根本,物权变动是实现物之使用价值的关键环节,对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行为的内涵的不同理解产生了不同的理论。其中最为着名、对后世影响最大的就是物权行为理论。本文从物权行为的概念和构成入手,分析萨维尼创立的物权行为理论的基本内容,并重点剖析了该理论中最具争议的物权行为无因性问题,通过与不当得利制度、善意取得制度等其他法律制度的比较,阐明了物权行为理论的无可替代性,及其于今日经济生活中保护交易安全的现实意义。众所周知,近代民法上大陆法系的物权变动制度存在着意思主义与形式主义的二元对立,并形成三种立法模式,本文通过对法国、瑞士、德国的法例分析,对意思主义、债权形式主义、物权形式主义三种不同立法模式进行比较研究。同时,通过对我国现阶段物权变动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分析考察,指出物权行为理论已经逐渐为立法者和法官所认识、接受、运用。并对近期公布的《物权法(草案)》中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分析评价。在上述分析论证的基础上,笔者认为:我国采纳物权行为理论,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公示性和无因性,同时吸收物权行为理论发展过程中相对化的趋势,以此为原则,确立我国的物权变动法律制度。
林嘉[5](2006)在《可得利益赔偿之计算》文中研究说明可得利益赔偿是违约损害赔偿的核心,但它却是违约损害赔偿研究中的一个薄弱点。在审判实践中,由于缺乏法律条文和理论上的支持,可得利益赔偿的计算困难重重,本文试图通过对该问题的研究,一方面为实务提供理论上的支持,另一方面也期望能够对可得利益赔偿的研究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本文从宏观到微观,层层揭开可得利益赔偿的计算问题,首先从可得利益赔偿的计算规则中提炼出一个普遍适用的计算公式,并展开分析了包含于其中的各种计算规则,随后对可得利益的计算方法进行了介绍、评价和选择,并深入计算规则和计算方法的背后,探究在计算可得利益损失的过程中所应把握的前提性标准,即以何者为出发点的人之标准、时间标准、地点标准和价格标准。本文还通过公式、图形和表格等形式简洁明了地显示了可得利益计算过程中的相关要素,随着诸多不确定因素的逐渐明确,可得利益损失的具体数额也将得到最终确定,当然,这一过程离不开法官的自由裁量。
姜朋[6](2006)在《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法律意义——穿行于历史与现实、学理与法律实践之间》文中研究表明
高万兴[7](2011)在《论合同违约可得利益之计算》文中认为违约可得利益损失赔偿是违约损害赔偿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我国《合同法》第113条对违约可得利益损失应当赔偿作出了规定,相关司法解释亦对可得利益损失予以确认,但对违约可得利益损失的范围和计算方法的规定都过于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本文仅针对违约可得利益损失的相关问题试图作一浅析,以期在实务操作中能有所裨益。第一部分,主要从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对期待利益和信赖利益的不同划分标准,结合我国立法对违约可得利益的规定来厘清三者在概念上的区分。阐述了违约可得利益特点及对可得利益损失进行计算的必要性。第二部分,主要阐述违约可得利益损失的范围确认、实务操作中需要考虑的违约可得利益的表现形式。确认可得利益的范围是计算可得利益损失的前提,在实务操作中需要借助于会计方法对可得利益进行计算。第三部分,主要论述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五个原则。在明确了可得利益损失赔偿范围后在逻辑上就必然要有相关原则加以限制,方能客观公平的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第四部分,主要论述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方式及计算标准,违约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方式及计算标准直接关系到非违约方获得赔偿的具体数额,是合同违约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核心。违约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方式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况主要分为主观计算方式和客观计算方式;约定法、差额法、反推法、类比法及估算法。违约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标准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况主要考虑时间因素、地点因素和价格因素。第五部分,主要论述违约可得利益损失的期间确认及举证责任分担,通过委托司法鉴定人、采纳专家证言也可减轻对违约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举证责任。
二、湖南省总工会诉长沙市卫生防疫站房地产转让合同纠纷案(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湖南省总工会诉长沙市卫生防疫站房地产转让合同纠纷案(论文提纲范文)
(1)从担保法到物权法十五条:我国区分原则的确立(论文提纲范文)
一、区分原则的解析和意义 |
(一) 何为区分原则 |
(二) 区分原则的意义 |
二、物权法区分原则确立前的有关案例 |
三、物权法出台前就区分原则的立法状况 |
(一) 担保法的相关规定 |
(二) 其他法律的规定 |
四、物权法15条的规定及思考 |
(2)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前言 |
第1章 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基本理论 |
1.1 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概念和意义 |
1.1.1 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概念、性质 |
1.1.2 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意义 |
1.2 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模式 |
1.2.1 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 |
1.2.2 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 |
1.2.3 折衷主义物权变动模式 |
1.2.4 英美法系国家的相关制度 |
1.3 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模式 |
1.3.1 权利登记制 |
1.3.2 契据登记制 |
1.3.3 托伦斯登记制 |
第2章 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历史沿革 |
2.1 我国古代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 |
2.2 我国近代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 |
2.3 我国新中国成立后的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 |
2.4 国外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历史进程 |
第3章 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现状 |
3.1 我国现行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特点 |
3.1.1 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 |
3.1.2 不动产物权登记模式 |
3.1.3 不动产物权登记机关的设置 |
3.1.4 不动产物权登记在城乡的差异 |
3.2 我国现行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弊端 |
3.2.1 对不动产物权登记性质的错误认识 |
3.2.2 不动产物权登记的众多机关 |
3.2.3 我国法律关于不动产物权登记方面的不足 |
3.2.3.1 我国现行法律关于不动产物权登记类型的规定 |
3.2.3.2 我国现行法律关于商品房预售登记的规定 |
3.2.3.3 我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
3.2.3.4 我国司法实务与法律条文在有关不动产物权登记方面的矛盾和混乱 |
3.2.3.5 我国《物权法(草案)》有关不动产物权登记方面的缺陷 |
第4章 国外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之借鉴与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构建 |
4.1 我国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模式的选择 |
4.1.1 公示对抗主义的优点与缺陷 |
4.1.1.1 公示对抗主义产生的原因及优点 |
4.1.1.2 公示对抗主义存在的缺陷 |
4.1.2 公示要件主义的不足与较之公示对抗主义模式的优势 |
4.1.2.1 公示要件主义存在的不足 |
4.1.2.2 公示要件主义较之公示对抗主义模式的优势 |
4.1.3 两大不动产物权公示模式的融合 |
4.1.4 我国应采取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模式 |
4.1.4.1 我国不宜采取不动产物权的公示对抗主义模式 |
4.1.4.2 我国应采取的不动产物权公示的模式 |
4.2 我国不动产物权具体登记制度的借鉴与选择 |
4.2.1 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性质的定位及相关制度的选择 |
4.2.1.1 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性质的正确定位 |
4.2.1.2 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所应采取的模式 |
4.2.1.3 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机关的选定 |
4.2.1.4 我国不动产登记簿的开放问题 |
4.2.2 我国的不动产物权登记的类型 |
4.2.2.1 顺位登记问题 |
4.2.2.2 预告登记问题 |
4.2.2.3 异议登记问题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详细摘要 |
(3)如何引用法律(论文提纲范文)
一、法律和法规的引证 |
(一)法律的名称 |
(二)法律条文的引证 |
二、案例的引证 |
(4)从物权行为理论谈我国物权变动立法模式的选择(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
一、 物权行为的概念和内容 |
(一) 物权行为的概念 |
1、 相关概念 |
2、 物权行为的概念 |
(二) 物权行为理论的起源及基本内容 |
1、 起源 |
2、 德国物权法中物权行为理论 |
(三) 物权行为构成之讨论 |
二、 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的再分析 |
(一) 物权行为无因性辨析 |
1、 无因性乃独立性的逻辑结论 |
2、 物权行为作为法律行为可因内部原因无效或撤销 |
3、 物权行为无因性的理论根据 |
(二) 物权行为无因性与善意取得制度 |
1、 善意取得制度介绍 |
2、 物权行为无因性与善意取得的关系 |
3、 善意取得制度不能替代物权行为无因性 |
(三) 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与不当得利制度 |
1、 不当得利制度介绍 |
2、 物权行为无因性与不当得利制度的相关性 |
3、 所有权返还请求权和不当得利请求权之区别 |
(四) 无因性适用与交易公平 |
(五) 物权行为无因性之相对化趋势 |
1、 物权行为无因性相对化原因 |
2、 物权行为无因性相对化之表现 |
三、 物权变动立法模式考察 |
(一) 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立法模式 |
1、 概述 |
2、 《法国民法典》采取的意思主义的主要内容 |
3、 法国意思主义模式的分析 |
4、 意思主义立法模式的评价 |
(二) 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立法模式 |
1、 概述 |
2、 主要内容 |
3、 债权形式主义立法模式的分析 |
4、 债权形式主义立法模式评价 |
(三) 物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立法模式 |
1、 概述 |
2、 物权形式主义的主要内容 |
3、 物权形式主义立法模式分析 |
4、 物权形式主义立法模式评价 |
四、 物权行为理论在我国物权法中的确立 |
(一) 我国理论界的分歧 |
1、 否定说 |
2、 折衷说 |
3、 肯定说 |
(二) 我国物权变动立法、司法及物权法起草状况分析 |
1、 立法现状 |
2、 司法现状 |
3、 对《物权法(草案)》的考察分析 |
(三) 物权行为独立存在的现实性和必要性 |
1、 物权行为独立存在的现实性 |
2、 物权行为独立存在的必要性 |
(四) 立法中如何对待物权行为无因性 |
1、 物权行为无因性作为基本原则应当坚持 |
2、 立法中如何规定无因性 |
结束语 |
(5)可得利益赔偿之计算(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
第一章 可得利益赔偿之计算规则 |
第一节 一般原则:完全赔偿原则 |
第二节 限制最高额之特殊规则 |
第三节 减少赔偿数额之特殊规则 |
第二章 可得利益赔偿之计算方法 |
第一节 主观计算方法与客观计算方法 |
第二节 约定计算方法、法定计算方法与酌定计算方法 |
第三章 可得利益赔偿之计算标准 |
第一节 人之标准 |
第二节 时间标准 |
第三节 地点标准 |
第四节 价格标准 |
结论 |
注释 |
参考文献 |
论文摘要(中文) |
论文摘要(英文) |
后 记 |
(7)论合同违约可得利益之计算(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违约可得利益概述 |
(一) 违约可得利益与期待利益、信赖利益的区分 |
(二) 违约可得利益的特征 |
(三) 违约可得利益损失计算的必要性 |
二、违约可得利益损失的确认范围 |
(一) 国内立法对违约可得利益损失的规定 |
(二) 国内对于违约可得利益损失的司法实践 |
(三) 违约可得利益损失的主要表现形式 |
三、违约可得利益损失赔偿原则 |
(一) 违约之完全赔偿原则 |
(二) 违约之可预见规则 |
(三) 违约之减轻损失规则 |
(四) 违约之损益相抵规则 |
(五) 违约之过失相抵规则 |
四、违约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计算方式、标准 |
(一) 违约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主观计算方式与客观计算方式 |
(二) 违约可得利益损失赔偿计算的约定法、差额法、反推法、类比法及估算法 |
1. 约定法 |
2. 差额法 |
3. 反推法 |
4. 类比法 |
5. 估算法 |
(三) 违约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计算标准 |
1. 时间因素 |
2. 地点因素 |
3. 价格因素 |
五、违约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期间确认及举证责任 |
(一) 违约可得利益损失的期间确认 |
(二) 关于违约可得利益损失赔偿计算中的举证责任问题 |
1. 违约可得利益损失赔偿中的举证责任 |
2. 违约可得利益损失的委托鉴定问题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四、湖南省总工会诉长沙市卫生防疫站房地产转让合同纠纷案(论文参考文献)
- [1]从担保法到物权法十五条:我国区分原则的确立[J]. 杨小凤. 湖北函授大学学报, 2009(03)
- [2]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研究[D]. 李玉强. 黑龙江大学, 2006(03)
- [3]如何引用法律[J]. 姜朋.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08(02)
- [4]从物权行为理论谈我国物权变动立法模式的选择[D]. 王军.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03(03)
- [5]可得利益赔偿之计算[D]. 林嘉. 吉林大学, 2006(11)
- [6]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法律意义——穿行于历史与现实、学理与法律实践之间[J]. 姜朋. 比较法研究, 2006(01)
- [7]论合同违约可得利益之计算[D]. 高万兴. 西南政法大学, 20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