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由心证与认证制度──证据学师生对话录(论文文献综述)
郭超群[1](2020)在《大数据证据在刑事审判中的审查运用》文中研究说明当前学者关于大数据的法律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刑事司法中运用大数据有哪些优势、如何对侦查获取的大数据进行建模分析,利用大数据统计分析作为支撑具体理论研究的依据,少部分学者探讨大数据的证明力和证据地位问题,部分学者对大数据在侦查阶段的规范性问题予以了论述。纵观研究方向来看,当前对审判阶段法院如何质证、采信大数据的研究尚处空白。在裁判文书网上检索了大量案例,裁判论理部分普遍缺乏对证据尤其是大数据采信的论述,法院对侦查机关提供的大数据分析报告几乎毫无疑义地予以采纳。被蒙上了技术面纱的大数据,在刑事审判中究竟该不该采信,如何采信始终迷雾重重。本文通过引入案例结合大数据概念界定,对大数据证据资格的推理、大数据在庭审中审查和运用存在的问题,探讨适合中国刑事庭审的大数据采信规则。本文将海量电子数据及其分析报告统称为大数据,刑事诉讼法修改后任何材料均可作为证据,因此大数据是一种刑事证据,但对其类型归属,学界存有争议,大数据由电子数据组成,但大数据并非松散的数据集合,大数据内部各个电子数据间具有牵连关系,大数据整体与案件事实存有逻辑上的因果关系,在剖析大数据证据属性时,要从集合内部和集合整体两个视角同时评价,满足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的大数据应当被采信,但由于领域前沿,目前司法实践尺度并不统一,对于大数据在刑事审判中的审查和运用既需要借助技术手段、专家参与,也必须依靠经验逻辑去伪存真,对大数据的审查应比普通电子数据更加严格,对大数据的运用也应当有统一的技术平台予以规范引导。本文第一部分通过三个案例引导出大数据在刑事审判中存在的问题,第二部分分别从大数据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阐述大数据的证据属性,对大数据证据进行详细论述,其中第一节通过数据与数据之间的关联性+数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论述大数据的关联性,第二节从目的、手段、程序三方面论述大数据的合法性,第三节从完整性、客观性、技术合规性论述大数据的真实性。第三部分对大数据在刑事审判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详细阐述,在分析大数据证据属性的基础上,根据大数据的特点提出刑事审判中大数据审查运用的建议。
杨惠文[2](2017)在《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问题研究》文中认为因刑事诉讼立法的传承,举证责任与证明责任作为同一概念成为了学界的主流观点,但随着刑事诉讼法及证据法学的发展,学界将举证责任的涵义归纳为两层。第一层是主观举证责任,是指诉讼主体为了避免承担不利诉讼后果进而向法庭列举证据去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的责任,诠释了举证责任中的行为责任和说服责任;第二层是客观举证责任,是指当“真伪不明”出现时,提出诉讼主张的诉讼主体可能需要承担的其不利诉讼后果的责任,诠释了举证责任中的结果责任。笔者认为,主观举证责任是与生俱来的责任,是在诉讼程序中,持有诉讼主张的人就应当承担举证并积极证明的一种责任;而客观举证责任是一种潜在的责任,只有当诉讼过程中出现“真伪不明”时,持有诉讼主张的诉讼主体才可能承担不利诉讼后果的责任。在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决定了由谁举证,证明标准会影响主观举证责任的范围及大小、同时也影响着诉讼主体承担客观举证责任的风险,这些都成为了影响法官审判、诉讼效率的因素。而我们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在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和证明标准作为法官断案的标尺,是先于案件而存在的。不同的案件适用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后的结果和证据需要达到的证明标准都会不同,但是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与证明标准不会因为案件的具体情况而改变,最终的结果只会是法官借助证明标准这个标尺在客观事实的基础上与“内心确信”达成一致,进而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判定由谁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因此,证明标准与客观举证责任的联系更为密切。“谁主张,谁取证”的原则最早由古罗马的《十二铜表法》提出,而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在此基础上进行了沿袭与创新,英美法系的“利益均衡说”“举证责任分层说”等成为了现在的主流学说;大陆法系相继出现了“待证事实说”“法律要件分类说”、罗森贝克提出的“规范说”以及“盖然性学说”等等。我国立足本国实际,在借鉴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基础上,建立了我国现在的包括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举证责任转移、举证责任倒置、以及通过适当引入辩诉交易制度进而减轻控方举证责任等特殊原则在内的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制度体系。但是在分配的特殊原则中,举证责任倒置理论仍存在一些疑问,如有些学者会质疑举证责任倒置实际上就是举证责任转移的特殊情况,因此笔者从四个方面对二者的内涵进行了辨析,并在最后提出了建立举证责任倒置的分割理论及构建合理的二元举证责任分配体系的建议。在研究刑事诉讼各个阶段的证明标准时发现,证明标准与主观举证责任的分配及客观举证责任的承担密切相关。简单来说,证明标准主要是用于衡量诉讼主体所提出的证据能否很好的支持诉讼主张,而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则是在“真伪不明”出现时去判定到底由谁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证明标准的高低决定了主观举证责任的范围及大小、决定了“真伪不明”出现的概率、同时也决定了诉讼主体是否承担客观举证责任的可能性。目前,英美法系的“排除合理怀疑”和大陆法系的“内心确信”虽然称谓不同,但是二者的证明任务都是一致的,英美法系侧重于客观存在、而大陆法系侧重于自由心证。因此可以将二者有机结合起来,建立我国的刑事诉讼多元化证明标准。此外,笔者通过从立案阶段到逮捕阶段、到审查起诉阶段、到庭审阶段、再到有罪判决阶段,对可能参与其中的诉讼主体(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自诉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举证责任范围及证明标准进行剖析,发现我国现有的证明标准并不能完全适用于刑事诉讼的所有环节。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设立应当遵循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顺应认识论的规律,随着诉讼程序的推进由浅入深、循序渐进。多元化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不仅能够提高庭审前诉讼环节的效率,还能减轻公安机关、自诉人等诉讼主体的举证负担,对于完善我国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制度体系的构建也有着重要作用。
马玉荣[3](2017)在《我国刑事庭审实质化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刑事庭审实质化是我国庭审方式改革的重要落脚点,也是“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基本要求,其核心在于通过庭审的方式准确地认定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然而在我国长期的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着诉讼结构不合理、审判阶段控辩双方法律地位不平等、法官角色定位不明确、直接言词原则和证据裁判程序不完善等诸多问题,致使刑事审判程序形式化。为此要真正实现庭审实质化,必须从刑事庭审的各个方面入手,着力构建以庭审为中心的裁判机制,实现控辩双方平等对抗、对被告人诉讼权利予以充分的保护,同时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强化庭审中的举证、质证、认证环节,以期能够消除庭审虚化的成因,在诉讼层面实现庭审的实质化。本文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就刑事庭审实质化作出概述,主要是对刑事庭审实质化产生背景、价值目标及功能等方面进行分析。本文认为刑事庭审实质化是对庭审形式化深刻反思的结果、也是审判中心理念的逐步强化和刑事庭审方式改革的必然要求。而刑事庭审实质化以实现案件的公正审判、确立司法权威和公信力,保障被告人的权利为价值目标,从而保证庭审准确认定案件事实,防范冤假错案等功能的实现。第二部分本文主要从三个方面论述了庭审实质化的标准问题。从诉讼结构角度来说,庭审需要实现控辩平等、保证法官的中立地位;从审判原则角度看,审判应遵循公开审理、直接言词、辩论质证、集中审理等原则;从证据的运用来看,庭审则应当坚持全面举证、充分质证与及时认证。只有把握好庭审实质化的标准,才能有针对性的解决庭审问题。本文第三部分对我国庭审实质化的困境进行分析。从刑事庭审实质化的标准来看,我国的庭审中有很多地方与庭审实质化不相符。控辩双方的地位不平等、法官的角色定位不明确、庭审过程中的形式化问题以及证据运用中的问题等都是导致刑事庭审“走过场”的原因。只有把这些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才能真正找到妨碍庭审实质化的根源所在,更好的完善庭审活动,实现庭审的实质化。第四部分则针对阻碍庭审实质化的庭审问题提出实现路径。首先,应当控制检察机关的权力、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律师辩护权,实现控辩双方地位的平等;其次,应当保障法官的中立地位和独立地位,树立法官的权威;再次,应当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加强庭审中的举证、质证、认证制度、完善案卷移送制度、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在庭审的程序中更加突出庭审实质化的作用。
白梦月[4](2017)在《单位行贿罪的证据认定研究》文中指出本文主要研究单位行贿罪的证据认定问题。在对司法审判现状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本文提出确立单位行贿罪证据认定的一般原则和具体规则。除前言和结语外,本文共分三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分析了单位行贿罪证据认定的一般问题。法院审理单位行贿案件,要围绕刑法所规定的单位行贿罪的构成要件,对构罪的法律事实进行认定。然而,对法律事实的认定要通过证据的审查判断才能得以实现。单位行贿罪的基本证据可分为证明单位行贿罪主体方面的证据、证明单位行贿罪主观方面的证据、证明单位行贿罪客观方面的证据。单位行贿罪的证据具有单一性、隐秘性、易变性和间接性的特点。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对单位行贿罪证据的认定范围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对证据能力的审查判断、对证据证明力的审查判断以及对证据运作程序的审查判断。第二章对我国法院2016年所审理的403件单位行贿罪一审案件判决书进行了研究,分析了法官审查判断证据的状况。研究发现,在所有的证据类型中,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以及书证是最为常见的证据。在大部分案件的审理中,被告人及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均未提出异议,而否定证据效力的少数情况主要在于认为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取证不合法、否定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以及否认书证的真实性和关联性。而公诉机关对被告方所提交的证据绝大部分都提出异议,要求不应予以采信。法院对公诉机关所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基本上都予以了认可,而采信辩护方所提交新证据的情况较为少见。在认定单位行贿罪证据的过程中,存在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未能有效落实、部分案件证据不能相互印证以及认定事实时过度依赖言词证据等问题。第三章对单位行贿罪证据认定的一般原则和具体规则进行了研究。本文认为,法官应以审判为中心,发挥庭审在认定证据中的决定作用;在诉讼过程中,全面客观地审查证据;运用逻辑法则和经验法则对证据进行分析,形成内心确信;根据实体法和程序法规定认定证据。在具体规则的适用方面,本文提出法官应运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证据相互印证规则和口供补强规则,强化对证据的认定。
方丹[5](2016)在《论庭审中的诱导性询问》文中研究指明随着我国刑事庭审制度的改革,对抗性因素在庭审中的表现也越来越显着,交叉询问制度已经成为庭审中直接调查广义证人(证人、被害人)的主要方式。而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却禁止在所有法庭询问(包括交叉询问)中使用与此配套的询问技术——诱导性询问,这一规则并无合理性解释,在比较法上更是一项反规则。这是一个涉及如何发现真相、如何保护被告人权利、如何合理促成法官心证的重要证据学问题。通过考察那些允许诱导性询问的证据制度,比较不同国家司法实践的适用规则,进而分析诱导性询问在我国能够适用的心理基础和伦理基础,从而明晰对诱导性询问的理解,并结合我国目前司法实践表现出的“诱导怪像”和司法改革的大潮进一步分析诱导性询问存在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单子洪[6](2014)在《论刑事言词证据证明力的评断》文中研究表明刑事言词证据专指那些应用于刑事诉讼中的言词证据,具体包括被告人口供、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和鉴定意见四类。由于刑事言词证据所反映的案件事实的信息是由人的陈述表达出来的,因此人们可以主动的提供相关的案件情况,从而对案件事实起到直接、真切、生动的证明作用。然而,人的表述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受各种因素影响,这种表述可能会出现失实的情况,若不能加以正确的判断,很容易导致错误认定案件事实的发生,从而损害司法公正,因此,正确的评价和判断刑事言词证据的证明力是法官在认证环节至关重要的任务,其对于案件事实的准确认定具有重大的意义。受马克思哲学理论中“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实事求是”的观点影响,长期以来我国司法实践一直坚持对于证据的审查和判断必须结合具体案情,而不能形成一套较为系统和完善的证据规则体系的观点,但是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司法实务界却越来越倾向于制定一些评断证据证明力的具体准则,用以规制法官的认证行为。然而,证据法学领域内的一些学者却并不认为这是正确的做法,他们对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证据的司法解释中对证明力的评断规定进行了猛烈的抨击,同时,他们大力倡导大陆法系的“自由心证制度”于我国刑事审判的适用,并且进一步认为法官要想准确地评断证明力法律必须确立一系列旨在限制证据能力的证据规则,提高证据的“准入门槛”,保证评断的正确性。基于这样的背景,本文以刑事言词证据为视角,对证据证明力的评断问题加以研究:首先,本文系统阐述了关于证据证明力的基础理论,厘清证明力与其他证据法学概念的界限,分析并且阐述评断证明力行为的基本要素,以形成对证据的证明力及其评断的基本认识;其次,文章结合证据法理论中对刑事言词证据的认识和一些审判实践经验,分析并总结出评断刑事言词证据证明力的一般标准;最后,以这些标准为基础,创设出一些评断刑事言词证据证明力的具体规则,以期法官对证据证明力的评断在规则的指引下进行。本文认为,无论是尝试寻找评断证据证明力所要遵循的一般准则,还是以法律形式确定评断证据证明力的操作规范,最为关键的是我国证据法学理论界必须进行研究思维上的转变,一方面,必须扯下“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空洞旗号,承认评断证据证明力中的共同规律的存在;另一方面,在提倡“自由心证”的基础上,必须意识到其不足之处,不能使“自由心证”绝对化,从而使它变成另一种模式的“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评断证据证明力的问题上应当坚持规则和自由裁量相结合的模式,以准确的认定案件事实。
彭浩晟[7](2012)在《民国医事法与医事诉讼研究(1927-1937)》文中认为在民国初期,随着近代法治系统在口岸城市的建立与完善,因西医治疗而引发的医事纠纷在近代法治系统进行审判,形成了民国时期颇具特色的医事诉讼解决机制。这一机制虽然于1949年后在大陆地区中断,但在台湾地区继续实施。1979年后,大陆地区建立市场经济,法治系统得以恢复,医疗市场化迅疾发展。从九十年代中期开始,因医疗冲突所引发的医讼热潮漫卷全国。回溯到民国时期,历史与今天有着很大的相似性。本文的写作目是梳理民国医事立法与司法的进程,探讨其在制度上和司法实践上的创建,期待为今天医事纠纷的解决寻求制度性的经验。本文共五章。现分章摘要如下:第一章导言,从历史与哲学的角度阐述了西医产生医事纠纷的根本原因。西医是规模化、流水线式的治疗模式,医生把病人视为“物质体”而非“生命体”,病人失去了人性关怀,医生与病人之间的关系走向市场化,医疗伦理逐渐陷落,医患之间相互猜忌,医疗冲突走向激化。医患纠纷产生的模型是:技术进步——技术压迫(技术规制)——群体间反抗(纠纷产生)。解决医患纠纷,需要人们建立对诚信和法律的信仰,把这种信仰固化为一种道德。民国时期的医事案件正处在中国法治大转型时期,中国传统的立法与司法模式在清末民初发生了急剧的变化,民国医事案件主要发生在医疗技术相对成熟、司法审判相对现代化的口岸地区。第二章民国医事法的产生与发展,主要探讨民国医事立法和医事司法产生的背景。本章首先界定医事法律的基本概念,说明医事法律的调整对象、医事法律的特征,继而探讨了中国传统社会的医事立法,主要包括医事行政立法、皇家医事立法、民间医事立法;探讨了中国传统社会的医事纠纷与解决机制,包括和解、调解、诉讼。本章重点探讨了民国医事法律产生的历史背景,近代化城市的出现、西医的传入、民国近代法治的建立是民国医事法产生的前提条件。医事纠纷的出现离不开医患双方的主观认识,医患对于医疗模式的认知偏差和对于疾病与治疗的认知偏差是医事纠纷出现的诱因。第三章民国医事立法研究。本章介绍了民国医事立法的指导思想、立法机构、立法程序,介绍了民国医事立法的内容,通过对《医师条列》与《中医条例》的立法过程的研究,探讨社会各个利益团体在立法中的博弈。其次,本章对民国医事立法的内容作了较为详细的介绍,包括医疗主体、医疗市场、医疗环境、医疗行为、医疗内容等多方面的立法。第四章民国医事诉讼研究。本章考察了民国司法审判的基本特征、民国医事诉讼与普通诉讼的区别、民国医事案件审判的一般流程及其审判特色;研究了医事鉴定的探索性过程,考察了医事鉴定一般做法、医事鉴定主体的选择、医事鉴定回避、医事鉴定证明力等。其后,本章探讨了医讼主体在诉讼中的行为,包括法官与检察官的诉讼行为、医生和病人的诉讼行为、社会团体的诉讼行为,深入挖掘医事诉讼主体角色的社会性特征。第五章余论。对民国医事法律和今天大陆地区的医事法进行比较,寻找出二者的历史渊源,探讨民国医事立法和医事司法对今天的借鉴作用。
付瑶[8](2011)在《论自由心证制度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确立》文中研究说明自由心证制度是各国普遍采用的证据评价原则,但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我国对自由心证制度存在一定的误解,也影响了司法合理化的进程。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对于纠正错误观念,推动我国刑事司法改革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第一章自由心证概述中写明,自由心证制度是在对法定证据制度的反思过程中形成并发展的。自由心证制度具有其自身的价值,其有利于发挥法官的主观能动性;保证了内心确信的较高证明标准,保证了证明活动的科学性及结果的可靠性;也有利于案件事实的认定。第二章自由心证在我国的现状及问题中认为,我国立法中不存在自由心证的规定,刑事司法证明以印证证明方式为主要模式。印证证明模式要求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支持,自身存在诸多缺陷。另一方面,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实际上存在着自由心证的运用。本章还对于我国现存的证据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例如某些案件难以定罪、程序正义让位于客观真实目标的追求、刑讯逼供难以根治、法官自由裁量权滥用等。第三章我国构建自由心证制度的可行性分析中认为,自由心证制度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确立的具有可行性。自由心证制度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确立具有相应的社会条件、理论环境和立法与司法方面的条件。当然,依据我国的现实情况,在我国确立自由心证制度还有许多难题。例如法官缺乏独立性、证据规则体系不完善、追求实事求是的单一证明标准、直接言词原则难以贯彻、刑事判决不说明理由等。第四章构建我国自由心证制度的设想中指出,我国构建自由心证制度在总体思路上应当适当借鉴国外经验。自由心证制度的构建需要相关制度的完善,因此,我国刑事诉讼中构建自由心证制度应当稳步推进。并且需要完善诸如法官独立审判、直接言词原则、证据规则、证明标准等各种制度。
杜天玉[9](2011)在《国际司法裁决少数意见公开研究》文中提出在国际司法实践中,大多数国际司法机构的法官均可以在判决文书后附随不同意见,这也是国际司法裁决的一大特色。从理论上看,少数意见对于法官、合议庭、判决结果以及法律理解都具有重要的价值,而从实践来说,国际法院、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欧洲人权法院的裁判文书中都附有持不同意见的少数法官撰写的个人意见,此外,国际刑事法院、国际海洋法法庭的判决中也对少数意见予以公开。可见少数意见是国际司法实践中不可忽视的部分,也是国际司法制度发展的一大趋势,这说明对少数意见价值的研究很有必要。对于少数意见是否应当公开的问题,存在不同的观点,大部分国内学者所关注的多为少数意见对中国司法制度的作用和影响,而国外学者对此的研究成果中多为对美国国内法院系统中法官的少数意见研究,对国际司法机构则鲜有研究。因此,本文着眼于国际司法裁决本身,具体研究起来仍然有很大的空间。文章首先对少数意见的含义、性质、类型、公开方式进行了介绍。其次对国际司法机构采纳少数意见公开制度进行了研究,分析了它作为一个英美法系的司法制度,却被国际司法制度所采纳的原因,同时也对国际社会在少数意见公开问题上存在的争议进行了梳理。在研究中总结出少数意见公开的价值,它不但确保了法官的独立性,增强了法官的责任心,而且有助于合议庭在评议过程中寻求更公正、更正确、更周延的判决,并带动了法学界对新问题的发掘和探讨。虽然该制度价值很高,而且被国际司法机构吸纳并广泛使用,但在实践中仍有国家并未采用,可见其实施需要满足特定的条件,首先,法官独立性需要有所保障;其次,需要在级别较高的法院使用;第三,在那些具有宪法性意义的判决文书中公开少数意见才更有助于发挥该制度的重要作用。希望通过对少数意见公开所需条件的分析,为没有移植该制度的国际司法机构和国家提供一个有效地参照。文章最后一部分在前文研究的基础上,分析国际司法机构引入少数意见公开制度的启示,在国际层面的影响在于它推动了欧盟法院的改革进程,联系大陆法系国家的制度设置,可以发现在德国和日本,分别在联邦宪法法院和最高法院吸收了该项制度。我国也可以从中得到有益的启示,在具体操作时应积极稳妥,分布实施,逐步推开,目前可先从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金融、商事、海事以及涉外案件开始实施。文章采用文献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前者着眼于国际司法机构的基础性文件——公约或规约,以及国内外学者的相关理论;后者在文章中多次采用,对少数意见公开的背景、方式和程度进行比较,使分析对象的性质更加明确,对该领域的发展也有着诸多的借鉴意义。法律全球化的背景决定了法律一致的必然性,作为国际司法发展趋势的少数意见公开制度也逐渐由英美法系国家扩展到大部分国际司法机构,并渗透至尚未采纳该制度的国际司法机构及大陆法系相关国家,有理由相信该制度将会对国际国内的司法实践产生积极地影响。
杜天玉[10](2010)在《国际司法中少数意见的类型与价值》文中指出国际司法判决书中少数意见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并且在实践中已经有了体现。通过三个部分对少数意见作以初步探讨,结合学者们的理论以及国际司法实践介绍了少数意见的含义、出现原因、性质、公开方式以及它的理论分类,并对少数意见进行价值分析。
二、自由心证与认证制度──证据学师生对话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自由心证与认证制度──证据学师生对话录(论文提纲范文)
(1)大数据证据在刑事审判中的审查运用(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背景与内容 |
1.2 文献综述 |
1.3 研究意义 |
1.3.1 理论意义 |
1.3.2 实践意义 |
2 大数据证据属性 |
2.1 大数据关联性 |
2.1.1 构成大数据的海量电子数据之间应具有关联性 |
2.1.2 大数据及分析报告应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 |
2.2 大数据合法性 |
2.2.1 运用大数据的证据目的应具有正当性 |
2.2.2 采用大数据的证据手段应具有适当性 |
2.2.3 大数据访问应经过法定程序准许 |
2.2.4 司法人员对大数据负有保密、销毁义务 |
2.2.5 用于大数据采掘的对撞数据库来源合法 |
2.2.6 大数据清洗过程应具有监管机制 |
2.2.7 大数据分析报告形成过程应有操作日志 |
2.3 大数据真实性 |
2.3.1 构成大数据的海量电子数据应具有完整性 |
2.3.2 构成大数据的海量电子数据应具有客观性 |
2.3.3 大数据操作过程应严格依照技术规范和法律规范进行 |
3 大数据证据在刑事审判中的审查运用存在的问题 |
3.1 大数据关联性标准不统一 |
3.1.1 大数据关联性标准不统一造成时效性证据无法补正 |
3.1.2 法官选择性认定大数据关联性造成司法尺度不一致 |
3.2 大数据的合法性问题 |
3.2.1 公诉方未披露对撞数据库来源导致大数据合法性存疑 |
3.2.2 大数据仅作被告人有罪证明,欠缺目的正当性难以助力司法公正 |
3.2.3 法官欠缺对介质扣押必要性的审查 |
3.2.4 法官欠缺对大数据保密、销毁情况的形式审查 |
3.3 大数据的真实性审查欠严谨 |
3.3.1 云环境中的大数据难以适用“原始介质”理论 |
3.3.2 公诉方缺乏对大数据定量审查的严谨性 |
3.3.3 法官轻易采信区块链等方式保全的大数据证据 |
4 对大数据证据在刑事审判中的审查运用的建议 |
4.1 对大数据关联性标准不统一的建议 |
4.1.1 对易灭失的大数据通过大数据证据平台予以保全 |
4.1.2 通过大数据证据平台引导民事、行政案件取证满足刑事审判关联性要求 |
4.1.3 通过区块链对大数据展示以进行关联性质证 |
4.1.4 通过大数据证据平台解决大数据当庭展示不充分的问题 |
4.1.5 运用大数据证据平台将证据关联性审查由庭审前置到审查起诉阶段 |
4.2 严格大数据合法性的审查 |
4.2.1 通过大数据证据平台将证据合法性审查由庭审前置到侦查阶段 |
4.2.2 公诉方应披露大数据对撞数据库来源 |
4.2.3 公诉方应随案移送大数据分析报告的辩护律师意见 |
4.2.4 法官应对存储设备扣押必要性进行审查 |
4.2.5 大数据保密、销毁情况应当附卷存档 |
4.2.6 对未经严格批准手续采掘的大数据应予排除 |
4.2.7 对采用非法搜查、入侵系统等手段收集的大数据应予以排除 |
4.2.8 无专业资质的第三方采掘的大数据及分析报告应予排除 |
4.2.9 未经专业人员处理的大数据应予以排除 |
4.2.10 对非法排除规则的积累 |
4.3 加强对大数据真实性的审查 |
4.3.1 法官应当对大数据真实性进行双重审查 |
4.3.2 与运营商合作建设统一大数据证据平台以保证大数据真实性 |
4.3.3 法官应对大数据分析报告监管链进行形式审查 |
4.3.4 对欠缺监管链的大数据分析报告应予以排除 |
4.3.5 法官应对大数据清洗的必要性进行形式审查 |
4.3.6 对未规范处置含计算机病毒及自毁程序的大数据应予排除 |
4.3.7 法官应对大数据分析报告所采用的技术方案进行形式审查 |
4.3.8 保障专业技术人员出庭加强大数据可靠性认定 |
4.3.9 加密、隐匿数据真实性举证责任可倒置给被告人 |
5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介 |
(2)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言 |
第一章 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基本理论 |
一、刑事诉讼举证责任概述 |
(一)举证责任的概念 |
(二)举证责任与相关概念辨析 |
(三)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 |
二、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理论基础 |
(一)古罗马的《十二铜表法》 |
(二)英美法系的代表性学说 |
(三)大陆法系的代表性学说 |
(四)两大法系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理论的比较分析 |
(五)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理论的基础性作用 |
第二章 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原则 |
一、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 |
(一)无罪推定原则 |
(二)自己责任原则 |
(三)诉讼便利原则 |
二、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特殊原则 |
(一)举证责任转移 |
(二)举证责任倒置 |
(三)适当引入辩诉交易制度 |
第三章 证明标准与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 |
一、国外立法中的证明标准 |
(一)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下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 |
(二)大陆法系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下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 |
二、我国刑事诉讼诉各个阶段的证明标准 |
(一)立案阶段的证明标准 |
(二)逮捕阶段的证明标准 |
(三)移送审查起诉阶段的证明标准 |
(四)起诉阶段的证明标准 |
(五)有罪判决时控方的证明标准 |
三、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直接影响主客观举证责任的负担 |
(一)证明标准、证明要求与证明任务 |
(二)证明能力与多元化证明标准 |
(三)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与证明标准的设立 |
第四章 我国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缺陷 |
一、举证责任分配的基础理论不完善 |
(一)举证责任概念界定不明确 |
(二)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理论待成体系 |
二、举证责任倒置的理论分歧 |
三、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在司法实践中仍旧单一化 |
(一)单一的证明标准造成了主客观不平衡 |
(二)单一的证明标准无法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 |
第五章 完善我国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制度体系的合理化构想 |
一、夯实举证责任分配的基础理论 |
(一)明确举证责任概念的立法界定 |
(二)细化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原则 |
二、举证责任倒置制度的完善 |
(一)吸收英美法系理论 建立我国的举证责任倒置分割理论 |
(二)构建合理的二元举证责任分配体系 |
三、建立多元化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 |
(一)内心确信与客观真实的真实统一 |
(二)在诉讼的不同阶段中、不同诉讼主体应当适用不同的证明标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情况 |
致谢 |
(3)我国刑事庭审实质化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刑事庭审实质化概述 |
第一节 刑事庭审实质化产生的背景 |
一、对庭审形式化深刻反思的结果 |
二、审判中心主义理念的逐步强化 |
三、刑事庭审方式改革的必然要求 |
第二节 刑事庭审实质化的价值目标 |
一、实现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 |
二、树立司法权威与司法公信力 |
三、保障被告人人权 |
第三节 刑事庭审实质化的功能 |
一、事实的准确认定功能 |
二、法律的恰当适用功能 |
三、错案的及时防范功能 |
第二章 刑事庭审实质化的客观标准 |
第一节 庭审实质化对庭审结构要求 |
一、控辩双方地位平等 |
二、法官立场中立 |
第二节 庭审实质化对审理原则的要求 |
一、审判公开原则 |
二、直接言词原则 |
三、辩论质证原则 |
四、集中审理原则 |
第三节 庭审实质化对证据运用的要求 |
一、庭审中的全面举证 |
二、庭审中的充分质证 |
三、庭审中的及时认证 |
第三章 我国刑事庭审实质化面临的困境 |
第一节 庭审诉讼结构不合理 |
一、控辩双方力量失衡 |
二、法官的中立地位得不到保障 |
第二节 审判过程的形式主义 |
一、证人出庭作证未能得到有效落实 |
二、庭审证据运用存在缺陷 |
三、裁判文书说理不够充分 |
第三节 审判程序的制度设计不合理 |
一、产生预断的案卷移送制度 |
二、不尽规范的量刑制度 |
三、判审分离的行政审批制度 |
第四章 刑事庭审实质化实现的改革方案 |
第一节 优化刑事庭审的诉讼结构 |
一、实现控辩的平等对抗 |
二、保障律师的辩护权 |
三、明确法官的角色定位 |
第二节 实现审判过程的实质化 |
一、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
二、强化庭审中的证据运用 |
三、加强裁判文书的说理论证 |
第三节 完善审判程序的制度设计 |
一、完善案卷移送制度 |
二、实现量刑过程的实质化 |
三、推进案件审批制度改革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单位行贿罪的证据认定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
(二) 研究综述 |
一、单位行贿罪证据认定概述 |
(一) 单位行贿罪的待证事实 |
(二) 单位行贿罪的证据类型和特点 |
(三) 单位行贿罪证据认定的范围 |
二、单位行贿罪证据认定的司法实证分析 |
(一) 裁判样本中的证据状况 |
(二) 庭审中控辩双方对证据的质证情况 |
(三) 法院对证据的认定情况 |
(四) 我国法院认定单位行贿罪证据所存在的问题 |
三、单位行贿罪证据认定规则的确立 |
(一) 确立单位行贿罪证据认定的一般原则 |
(二) 确立单位行贿罪证据认定的具体规则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5)论庭审中的诱导性询问(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庭审中的询问 |
二、诱导性询问 |
(一)美国的诱导性询问 |
(二)英国的诱导性询问 |
(三)台湾的诱导性询问 |
(四)日本的诱导性询问 |
(五)德国的诱导性询问 |
(六)诱导性询问的比较法研究 |
(七)诱导性询问的概念、特征和类型 |
三、诱导性询问的心理学基础与伦理学基础 |
(一)证人证言的可信度 |
(二)诱导性询问与证人证言 |
(三)谎言的道德判断 |
(四)谎言与正义 |
四、辩护律师诱导性询问的理论基础与实践 |
(一)辩护律师的独立性 |
(二)辩护律师对法庭的真实义务 |
(三)辩护律师的调查与诱导 |
五、诱导性询问在中国 |
(一)我国庭审程序的特点 |
(二)我国交叉询问的特点 |
(三)中国庭审之诱导怪象 |
(四)诱导性询问应当被适用且被区分适用的合理性 |
(五)庭审实质化改革中利于诱导性询问发展的一些改革点 |
(六)实现诱导性询问发展的途径 |
1. 提高证人出庭率 |
2. 排除传闻证据,加强当庭证言优先性 |
3. 改善举证质证,实现庭审高质量 |
4. 制定出适用诱导性询问的新规则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论刑事言词证据证明力的评断(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序言 |
一、 证据证明力的基本论理 |
(一) 证据证明力与其相关概念之辨析 |
1. 证明力与证据能力 |
2. 证明力与定案根据 |
3. 证明力与证明标准 |
(二) 评断证据证明力的基本要素 |
1. 评断主体 |
2. 评断依据 |
3. 评断行为 |
二、 评断刑事言词证据证明力的一般标准 |
(一) 可信程度标准 |
(二) 相关程度标准 |
三、 评断刑事言词证据证明力的共性规则 |
(一) 言词证据补强规则 |
(二) 言词证据证明力比较规则 |
(三) 倾向性证据加强或削弱言词证据证明力规则 |
(四) 原则上禁止言词证据否定实物证据证明力规则 |
(五) 本证反证言词证据共同予以重视规则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民国医事法与医事诉讼研究(1927-1937)(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言 |
第一节 选题缘由 |
一、 池田大作与汤因比的对话 |
二、 历史的竞合 |
三、 从历史之门到法律之门 |
第二节 学术概要 |
第三节 研究说明 |
第二章 民国医事法律的产生与发展 |
第一节 医事法律若干概念 |
第二节 中国传统社会医事立法与诉讼实践 |
一、 中国传统社会的医事立法 |
二、 中国传统社会医事纠纷解决机制 |
第三节 民国医事法产生的客观条件 |
一、 城市近代化的发展 |
二、 西医的传入与发展 |
三、 南京国民政府法治的建立 |
四、 民众对于医疗模式的认知偏差 |
五、 医患对于疾病与治疗的认知偏差 |
第三章 民国时期医事立法研究(1927-1937) |
第一节 民国医事立法概要 |
一、 医事立法指导思想 |
二、 医事立法机构 |
三、 医事立法的形式 |
第二节 医事立法的艰难过程 |
第三节 医事法的主要内容 |
一、 医事行政立法 |
二、 医疗主体立法 |
三、 医院管理立法 |
四、 药品管理立法 |
五、 防疫制度立法 |
六、 医事鉴定立法 |
七、 禁止性医事行为立法 |
第四章 民国医事诉讼研究(1911—1937) |
第一节 民国医事诉讼的概述 |
一、 研究材料:《医讼案件汇编》 |
二、 民国医事诉讼与普通诉讼的区别 |
第二节 民国医事诉讼程序 |
一、 医事诉讼程序概述 |
二、 医事诉讼的审理 |
第三节 民国医事鉴定研究 |
一、 民国医事鉴定概述 |
二、 一场戏剧版的鉴定 |
三、 医事鉴定的主体 |
四、 医事鉴定拒却 |
五、 医事鉴定的证据力 |
第四节 医讼主体诉讼中的行为考察 |
一、 法官与检察官的诉讼行为 |
二、 医师和病人的诉讼行为 |
三、 民间团体在诉讼中的行为 |
第五章 民国医事立法和诉讼的经验与启迪 |
一、 民国医事立法和诉讼的经验 |
二、 民国医事立法和诉讼的启迪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8)论自由心证制度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确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自由心证概述 |
一、自由心证的概念 |
二、自由心证的产生及发展 |
三、自由心证制度的价值 |
(一) 自由心证制度有利于发挥法官的主观能动性 |
(二) 自由心证制度保证了内心确信的较高证明标准 |
(三) 自由心证制度有利于案件事实的认定 |
第二章 自由心证在我国的现状及问题 |
一、自由心证在我国的现状 |
(一) 自由心证制度的立法缺失 |
(二) 印证证明模式为主导 |
(三) 自由心证的实质存在 |
二、自由心证缺失带来的问题 |
(一) 某些案件难以定罪 |
(二) 程序正义让位于客观真实目标的追求 |
(三) 刑讯逼供难以根治 |
(四) 法官自由裁量权滥用 |
第三章 我国构建自由心证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
一、我国构建自由心证制度的诸多条件 |
(一) 符合准确认定案件与切实保障人权的双重诉求 |
(二) 自由心证在理论界得到普遍认同 |
(三) 立法与司法条件日渐成熟 |
二、我国构建自由心证存在的难题 |
(一) 法官缺乏独立性 |
(二) 证据规则体系不完善 |
(三) 追求实事求是的单一证明标准 |
(四) 直接言词原则难以贯彻 |
(五) 刑事判决不说明理由 |
第四章 构建我国现代自由心证制度的设想 |
一、构建我国自由心证制度的总体思路 |
二、我国自由心证适用的范围 |
(一) 简易程序中的适用 |
(二) 死刑案件一般不适用 |
三、我国自由心证制度的具体构建 |
(一) 保证法官的心证主体地位 |
(二) 建立完善的证据规则体系 |
(三) 制定科学的证明标准 |
(四) 贯彻直接言词原则 |
(五) 建立判决理由公开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后记 |
(9)国际司法裁决少数意见公开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课题背景及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1.1.1 课题的背景 |
1.1.2 课题的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2.1 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
1.2.2 少数意见公开的法理学探讨 |
1.2.3 少数意见公开的司法实践 |
1.3 本文的主要研究内容 |
1.4 本文的主要研究方法 |
第2章 国际司法裁决中的少数意见 |
2.1 研究内容的界定 |
2.1.1 国际司法机构 |
2.1.2 少数意见的含义 |
2.2 少数意见的出现 |
2.3 少数意见的性质 |
2.4 少数意见的类型 |
2.4.1 并存意见 |
2.4.2 反对意见 |
2.5 少数意见的公开方式 |
2.6 本章小结 |
第3章 国际司法裁决少数意见公开的争议与价值 |
3.1 国际司法机构移植少数意见公开制度 |
3.1.1 大陆法系的制度安排 |
3.1.2 英美法系的制度安排 |
3.1.3 国际司法机构对该制度的移植 |
3.2 少数意见公开的争议 |
3.3 少数意见公开的价值 |
3.3.1 少数意见公开保障了法官的独立性 |
3.3.2 少数意见公开维护了合议庭评议的公正性 |
3.3.3 少数意见公开保证了判决结果的公正性 |
3.3.4 少数意见公开提出了法律发展的可能方向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国际司法裁决中少数意见公开的条件 |
4.1 法官独立性的保证 |
4.2 法院级别较高 |
4.3 判决具有宪法性意义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国际司法机构引入少数意见公开制度的启示 |
5.1 少数意见公开制度的国际影响 |
5.1.1 欧盟法院的改革趋势 |
5.1.2 大陆法系的改革 |
5.2 少数意见公开制度对中国的影响 |
5.2.1 引入少数意见公开制度的价值问题 |
5.2.2 引入少数意见公开制度的操作问题 |
5.3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10)国际司法中少数意见的类型与价值(论文提纲范文)
一、少数意见 |
(一) 少数意见的含义 |
(二) 少数意见出现的原因 |
(三) 少数意见的性质 |
(四) 少数意见的公开方式 |
二、少数意见的类型 |
(一) 并存意见 |
(二) 反对意见 |
三、少数意见的价值 |
(一) 少数意见对于法官的价值 |
1. 保持法官独立性。 |
2. 法官责任心。 |
(二) 少数意见对于合议庭的价值 |
(三) 少数意见对于判决结果的价值 |
1. 对于判决书的影响。 |
2. 对法院权威的影响。 |
(四) 少数意见对于法律理解的价值 |
四、结论 |
四、自由心证与认证制度──证据学师生对话录(论文参考文献)
- [1]大数据证据在刑事审判中的审查运用[D]. 郭超群. 辽宁科技大学, 2020(02)
- [2]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问题研究[D]. 杨惠文. 辽宁师范大学, 2017(04)
- [3]我国刑事庭审实质化问题研究[D]. 马玉荣.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7(02)
- [4]单位行贿罪的证据认定研究[D]. 白梦月. 昆明理工大学, 2017(05)
- [5]论庭审中的诱导性询问[D]. 方丹. 苏州大学, 2016(12)
- [6]论刑事言词证据证明力的评断[D]. 单子洪. 辽宁大学, 2014(02)
- [7]民国医事法与医事诉讼研究(1927-1937)[D]. 彭浩晟. 西南政法大学, 2012(08)
- [8]论自由心证制度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确立[D]. 付瑶. 吉林大学, 2011(05)
- [9]国际司法裁决少数意见公开研究[D]. 杜天玉. 哈尔滨工业大学, 2011(05)
- [10]国际司法中少数意见的类型与价值[J]. 杜天玉.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