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诚信与治市——4月3日深交所百余法人代表“诚信宣誓”的思考(论文文献综述)
阮昊[1](2020)在《论违约债券交易风险防范》文中研究说明违约债券交易是一种以实质违约或有违约风险之虞的债券为交易对象的新型债券交易种类,因该种交易具有高风险性需以层次性制度体系防范风险。我国债券市场发展经历了在市场化与非市场化间徘徊的过程,并集中体现在是否允许债券违约。债市发展初期,由于法制缺位、监管经验不足,初时发行企业债券未能妥善防范市场风险,导致出现大面积违约现象,甚至引发金融群体性事件。此后监管层出于规避风险的考量,在促进债市发展,丰富投资品种的同时以政府信用为发行主体背书,导致了长期“零违约”的非市场化现象。2014年超日信用债事件后逐步打破“刚性兑付”的市场惯性,债券市场逐步呈现“违约常态化”趋势,市场主体也已经逐渐适应市场转变并停止对政府不合理的期待。自2018年起至今,债券违约出现“新常态”,无论在数量、规模上都远超前些年,违约形式也日趋多样化。债券市场运行基础在于风险定价机制,违约是市场正常现象。随着违约债券余额持续累积,催生出违约债券如何处理的问题。我国债券市场基础设施不完备以及相关制度僵化,导致违约债券的后续处置并不顺利,随着时间推移风险亦不断累积,基于这些前提违约债券转让业务应时而生。此前,虽在法律层面未明文禁止违约债券交易,但由于两大交易所违约债券停牌制度以及配套交易制度缺失,导致该种交易一直处于被限制状态。违约债券交易不同于其他违约处置方式,是一种将风险消弭于市场的手段,既能够使想要进行风险管理的原债券持有者能够及时处理债券,又能给予风险偏好投资者以市场参与渠道。违约债券交易是制度变革后出现的交易种类,符合金融创新理论,蕴含根雕理论、冰棍理论,也是优化决策理论驱动下的产物。违约债券有着普通债券的“债性”及“券性”,是一种标准化有着流通能力的商事契约,又有着股票某些特性以及高风险性等不同于一般债券的特质。违约债券交易是高收益债券市场的一部分,美国高收益债券中“堕落天使”与违约债券具有同质性,都是属于“跌出来”的债券,因而对违约债券制度讨论可以借鉴高收益债券。违约债券交易对构建多层次债券市场具有重要意义,也能够推进债券市场国家化。违约债券包含一般性风险。信用风险是最为常见的非系统性风险,无法完全消除但可以管理风险、分散风险,违约债券具有高信用风险,因其交易标的本身就是风险资产。对准备持有债券至到期的投资者来说,价格风险并不足为虑,但对打算在债券到期之前就出售的投资者来说,价格风险可能会带来极大损失。违约债券和其他债券一样与利率之间呈现反向相关关系,违约债券价格相较于其他债券对利率的变化不那么敏感,但对发行主体的信誉变化则敏感的多。流动性风险是投资者在需要时不能以合理价格,并无法在相对较短时间内将债券出售的风险,违约债券交易市场限于规模及惯用交易模式有出现该种风险之虞。因违约债券一般期限较长且票息较高,该种债券的再投资风险比较高。违约债券交易标的具有高风险,容易产生次生风险。该种风险是一种试图应对风险而产生的一种新风险,是因风险溢出被传染而产生的风险,不妥善应对可能会成为系统性风险的雏形。违约债券具有权益债券特性,价格高低受公司基本面因素决定远大于利率水平且具有与股票媲美的流动性,规制内幕交易对违约债券具有相当重要意义。有学者认为内幕交易能够作为披露机制市场发布有价值的信息并能够缓解代理成本问题,因而能提升交易效率。事实上,只有当市场确认内幕消息后价格才会产生相应变化,而确认消息的方式一般是等待公布或发现价格有不同寻常的波动。允许内部人以内幕交易获利会变相鼓励其在公司经营中去尝试高风险项目,公司可能会因此而利益受损。此外,以公平市场理论、侵占理论或是信赖义务理论来规制内幕交易在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虚假陈述需要考量信息的重大性、公开性以及与投资者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违约债券对市场信息敏感程度相较于一般债券更强,虚假陈述不但容易影响交易效率,也有可能成为其他违规行为的推手。违约债券交易缔约方式呈现出系统性特征,交易双方都先要在己方竞争里脱颖而出才能获取缔约机会,形成缔约行为关联性。交易主体之间、交易主体与资金提供者之间等各市场主体通过金融契约而形成群落,并产生密切关联,风险防范不但要关注微观风险,还需要着眼于市场性风险。违约债券交易风险防范需要对市场风险妥善监管。金融风险监管是市场失灵以及公共利益理论为基础。市场能够对资源配置起到基础性作用,但并不意味着仅依靠市场机制就能够持续促进经济发展。公共利益理论是为了抑制市场不完全性缺陷并维护公众利益,站在公正立场通过政府监管替代部分市场竞争,保障市场效益。法律自身局限性决定其具有不完备性,而后就需要解决剩余立法权以及执法权分配的问题,考量标准在于标准化程度以及预期损害大小。监管也是有成本的,金融领域的高标准化与强外部性决定了在该领域监管是适宜获取剩余立法权以及执法权的,即引入监管能够覆盖所产生的成本。然而,也有观点认为公共利益论的前提监管者是中立道德且有能力的并不成立。监管层并非完全中立的“理性人”,而是“经济人”,会被某些群体俘获而成为利益代表,监管规则也会为这些人服务,并非是单纯为了公众利益以及市场效率提升。传统风险管理理论侧重于识别风险并将其类型化,然后积极避免风险或处理风险。而金融风险理论则是旨在实现风险较小情况下获取较大收益或者收益一定条件下风险相对最小,在承认风险的情况下与风险和平共处。妥善管理金融风险需要及时识别风险、准确测算风险、客观评价风险并以多样化方式管理风险。风险防范法律规范化的作用是基础性的,但是并不代表所有的风险防范问题都需要依靠“立法论”来解决。法律解释是让纸面文字发出声音的过程,立法也是有成本的,因而风险防范规范应当在法律解释无法解决问题的前提下,再交由立法解决。风险防范法律规范化的核心在于使风险防范原则化,实现具体路径在于构建多层次风险防范规范体系。新修订之《证券法》里为债券制定了专门性规则,这是值得肯定的进步,但仍未摆脱名为“证券法”实为“股票法”,债券依然依附在股票规则之上的窘境。债券规则边缘化地位导致了从制度供给方面来说根本无法满足防范债券市场风险的需求,《证券法》中的规定未能体现债券特性以及反映债券治理逻辑,风险防范规则方面无论是“量”、“质”或者“针对性”上都有所欠缺。关于违约债券交易风险防范特殊性规定仅存在于市场交易规则内的寥寥数语,无法满足市场实际需求。同时,我国债市风险防范方式行政色彩相当浓厚,处理违约风险最为惯用的方式就是政府兜底。主要以管制式防范风险措施,通过对限制市场主体的行为来消极避免风险,最终将会导致经济体系僵化、金融压抑。尤其对于违约债券交易这类依赖风险机制运行的交易,一旦采用这类防范风险措施将会导致交易无法运行。债券风险防范规则体系混乱,上位法缺失,差异化规则明显。银行间债券市场与交易所债券市场采用不同的规则标准,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使用三套各异的制度,监管机构间的监管竞次使得各债券制度差异化,风险防范制度无法统一会造成适用混乱,留下规则真空地带。中介机构承担市场“看门人”之职,应当发挥出其专业特性,起到提升市场透明度、缓解交易双方间的信息不对称以及分担市场风险等作用,在债市风险防范体系中承担重要角色。然而,从实践来看中介机构未能以市场实际为基础,反映交易主体需求,而是以行政监管部门要求为最高指令,未充分考虑其市场定位,过度发挥其理性经济人本性、贯彻功利主义,而忽略其对市场风险存在机构责任。美国高收益债券市场监管者认为违约债券虽然具有高风险但仍是债券的一种,没有必要单独立法。对违约债券的风险防范思路应当延续证券市场一以贯之的以信息披露制度为核心,而非由监管层作出实质性判断。美国与欧盟都已形成完善、全面且层次分明的法律规定,并构建起良性的监管制度。TRACE系统是一种强制性报告制度,通过充分收集场外市场交易数据,以提高价格透明度,并进而提升市场整体透明度。既能够提升投资者对市场信息获取度,也能够增强监管机构对债券市场活动的监督效果。提升市场透明度并非全是赞美之声,也有观点认为这样做无意义且降低高收益债券市场运行效率。通过分析TRACE应用前后市场内幕交易风险数据的变化,可以得出增加市场透明度确实有助于规范市场行为防范风险。美国违约债券交易参与主体构成随规范修改而经历过较大幅度变化。关于是否要设置准入门槛,反对者认为垃圾债并不是金融机构可以投资的唯一高风险投资,高风险、高回报的证券可以适当在机构投资组合中配置。而支持者则以高风险性债券年限较长且受经济波动影响大为依据认为应当设置。信息披露是风险防范制度的核心,持续性披露、财务披露和持续报告义务是违约债券交易信息披露重点。评级机构身份经历过数次变化后成为承担“准监管”角色的市场中介机构,市评级机构出现利益冲突问题严重、自我信息披露不足且依赖经验化判断对金融创新产品预测能力不足等问题。违约债券有其风险生成特殊性,评级机构有针对性评级规则。风险管理工具能够释缓违约债券风险,更为主动的管理风险,但需注意避免风险沦为单纯投机工具且需要妥善监管。违约债券交易风险防范需坚持市场化与法制化为根本路径。市场化风险防范机制是一种符合经济规律、市场规律,根据债券市场风险机理,以市场化方式作用于风险的制度。法制化就是将市场规则以及其他对交易各方约束的规定以法律形式予以确定,使其能够拥有普遍适用的效力以及强制力保障,进而规范市场行为维持市场秩序。市场化与法制化理念之间并不是割裂开的,在风险防范机制中是相互作用的,二者之间具有密切联系。市场化是法制化的前提和基础,良性的规则才能在防范风险的同时促进市场发展。违约债券是债券的一种,具有“债性”以及“券性”,需要单一性规范与涉众性规范结合适用。单一性规范为违约债券风险防范之基础,涉众性规范侧重于防范市场整体性风险。同时,风险防范制度应当是针对性规范与统一性规范相结合。债市风险防范制度应当是统一的,统一性规范意味着理顺规范统一与监管统一之间的关系,并非仅能有一个监管机构与一套制度,而是应当妥善协调,同质性债券适用统一标准。违约债券并没有突破债券的本质属性且风险防范思路与普通债券并无二致,因而应纳入债市整体风险防范体系,并通过针对性规范应对违约债券交易风险特性。此外,需平衡金融安全与效率理念,如果仅出于防范风险目的来说,禁止交易就能够直接掐灭风险源头,没有交易自然就不会带来风险。债券市场是风险市场,防范风险可以与市场效率原则实现共存。安全理念是违约债券交易风险防范体系的基础性理念,防范风险的原因就是希望能够保障市场的安全运行。安全理念与效率理念应该统筹兼顾、力求协调,不可偏废。需构建多层次违约债券交易风险防范体系。在市场整体层次,应构建统一违约债券交易市场,将同质性债券放入统一市场交易,该市场容纳风险的能力相较于分裂交易市场更强,也拥有更优越的流动性。以完善的监管制度、集中有效的信息集中制度增加投资者信息获取度,并提升市场透明度,能够及时识别风险、分析风险并妥善管理风险。构建市场风险预警机制,应当以维护金融稳定和保护投资者为价值取向,在政府与市场间妥善分工,构建层次性的预警机制。在市场规范层次,多层次规范体系是违约债券交易风险防范体系的基础,各层次规则各有独特作用,现阶段着力改进自律规则是现实途径。在司法制度层次,同种类债券法律适用标准统一,是法律公平原则的体现,也能够弥合监管与规则标准不一所带来的风险,完善司法制度保障各项风险防范制度能够顺利运行,并妥善发挥审判延伸职能实现多元化风险防范。在市场监管层次,监管统一并非是为了形式主义而是希望能够缓解监管真空、监管失灵等问题。更为现实的做法是增进监管之间的合作与协调,统一监管标准,减少重复监管。应改进债券市场监管执法,秉持适当性执法原则,既需要保持一定的谦抑性,又应该及时介入并以妥善方式执法,避免风险生成或者扩散。为加强执法监管效果,还需要提升债券监管机构透明度,并完善债券监管问责制度,有约束方能促使机构妥善履行职责。在市场中介主体层次,应完善信用评级制度构建,着力提升评级质量,并通过防止利益冲突、细化跟踪评级等规定来完善违约债券特殊性规则。由于长期以来的“零违约”市场,导致风险管理市场发育不良,应完善规则重点落实信息披露规则,为风险管理提供市场化工具。《证券法》以及《债券纠纷纪要》等已对受托管理人制度所暴露出的问题做出了制度回应。在市场主体层次,违约债券信息披露制度需要同时反应价格信号与偿债能力,在时间维度与空间维度上应作出针对性规定。设置适当投资者准入制度,避免没有风险承受以及风险识别能力的投资者盲目进入市场,并积极引入多元化适格投资者参与交易。投资者风险预防机制通过规定投资者资金比例结构、单笔交易规模限制等措施成为风险防范的第一道关口。
李佳璇[2](2016)在《我国宪法宣誓主体范围研究》文中指出随着人类社会生产力和文明程度的不断提高,法制成为社会秩序和谐发展和社会生产效率提高的重要条件,而宪法宣誓制度也从宗教体系中脱离出来成为现代社会民主化的重要仪式。作为一项国际惯例,其是主权在民和限制公权力的重要体现,目前为世界各国(地区)所认可和接受,宪法宣誓制度的实施有利于树立宪法权威和增加全民的宪法意识。宪法宣誓主要是指机关公务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在就职时宣誓效忠并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一种事先承诺。宪法宣誓的内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宪法宣誓主要是说宪法宣誓虽然存在于社会生活中,社会实践丰富,但是并没有通过宪法明确规定的情况;狭义的宪法宣誓是与广义宪法宣誓相对应,是指通过宪法明文规定的宪法宣誓制度。1787年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规定包括美国总统、国会议员等所有国家工作人员需要进行就职宣誓效忠,受此影响,世界上有90多个国家(地区)在自己的“国家宪法”里明确规定宣誓制度适合于公职人员就职程序,我国的香港、澳门以及台湾省都明确规定了宣誓制度的普遍适用。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我国大陆地区的某些省份也开始实行了宪法宣誓制度,但目前还没形成系统性的、制度性的立法指导。宪法宣誓制度的首要解决的问题是对宪法宣誓主体范围的界定,宪法宣誓主体是指规定宪法宣誓制度相关法律法规之中所列明的宣誓效忠宪法的人员,即界定哪类人是具体作出宪法宣誓的群体。本文除绪论外,共分为五部分。第一章,我国宪法宣誓主体范围的历史发展。本章主要对民国时期、建国后等历史阶段我国宪法宣誓主体范围的变化历程进行阐述,探讨从民国时期到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宪法宣誓主体进行的实践探索,并借鉴和反思国外相关方面的发展经验;第二章,界定我国宣誓主体范围界定的理论依据。本章主要从我国宪法宣誓主体范围界定的法治必然性与现实必然性两方面展开分析,认为界定宣誓主体范围是尊重宪法、树立宪法权威、打破宣誓主体官本位思想、巩固政府信用等方面的理论支撑;第三章,国内外宪法宣誓主体范围比较分析。本章主要从国外几个典型国家的宪法宣誓主体范围出发,探讨国外宪法宣誓制度主体范围与国内外宪法宣誓制度的比较,从包括美国、俄罗斯、韩国等国家的宪法宣誓制度中寻求出国外宪法宣誓主体范围的可借鉴之处,以期从中探索出当前我国宪法宣誓主体范围的积极方面和消极方面;第四章,我国宪法宣誓主体范围的现状。本章首先阐述我国宣誓主体范围的构成,接着对我国宣誓主体构成的合理性展开分析,并提出目前我国宣誓主体构成中存在的宣誓主体范围不完备、宣誓主体存在分散性等问题;第五章,我国现行宪法宣誓主体范围的完善路径。本章具体提出:培养具体宣誓主体和公民的宪法情结、完善宣誓主体具体范围、明确宪法中相关规定、制定《宪法宣誓法》等完善途径,通过上述途径来完善我国宪法宣誓制度,进而推进我国依法治国和民主法治建设的发展进程。
段珊珊[3](2012)在《公务员宪法宣誓制度研究》文中指出公务员宪法宣誓主要是指公务员在就职时宣誓遵守并效忠于宪法和法律的一种承诺。狭义的宪法宣誓是指,在一国的宪法中明确规定,新当选的国家公务人员在上任前举行公开的,向民众宣誓遵守并效忠于宪法和法律,致力于为人民服务的一种承诺仪式。广义的宪法宣誓是指,在一国的宪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但在社会生活中常见的、自发的、分散的公务人员宣誓效忠于宪法和法律的就职仪式。如今宪法宣誓已变成公务员就职前一个重要的程序,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已经建立了公务员宪法宣誓制度。然而我国到目前为止虽然有许多的公务员宪法宣誓的实践,但是没有相应的法律文件确认公务员宪法宣誓制度。因此在我国建立公务人员的宪法宣誓制度具有一定的重要性、必要性以及可行性。只是在这项制度的移植上,我们必须坚持符合国情的原则。目前我国公务员宪法宣誓的特点主要表现为宣誓主体比较分散,宣誓活动多为自发举行以及宣誓仪式多样化,因此需要构建一个完整地公务员宪法宣誓制度来规范这些宣誓活动。本文主要通过分析域外几个民主国家已经确立的公务员宪法宣誓制度及其可借鉴之处,以及考察我国已经存在的公务员宪法宣誓制度和实践层面的现状,结合已经发现的不足之处,如宣誓主体的宪法意识不强、宣誓活动的程序性保障不够以及宣誓失效/失信的补救机制缺失等,来探讨在我国建立公务员宣誓制度的重要性、必要性以及可行性。
朱家位,朱耀顺,孙康[4](2002)在《诚信与治市——4月3日深交所百余法人代表“诚信宣誓”的思考》文中提出在我国十多年的证券发展史中 ,经历了许多风风雨雨 ,曾出现了一些违反市场常规的行为 ;随着各项规章制度的不断出台与完善 ,证券市场逐步步入法制的轨道 ,现阶段正处于规范、治理、稳定、发展的关键时期 ,在管理阶层加大治理力度的同时 ,上市公司的许多违规行为制约了其健康发展 ,上市公司的法人代表能面对管理部门及广大投资者庄严宣誓———诚信……其意义深远。
二、诚信与治市——4月3日深交所百余法人代表“诚信宣誓”的思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诚信与治市——4月3日深交所百余法人代表“诚信宣誓”的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1)论违约债券交易风险防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的意义价值 |
二、研究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与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五、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第一章 违约债券交易概述 |
第一节 债券市场关于违约问题的变化历程 |
一、20世纪90年代企业债券违约事件 |
二、20世纪末至2013年债券市场“零违约”神话 |
三、2014年到2017年债券市场违约常态化趋势形成 |
四、2018年至今债券市场违约数量及规模出现“新常态” |
第二节 违约债券市场违约情况分析 |
一、整体违约率仍然处于相对较低水平 |
二、违约主体性质多元化,民营企业占比较高 |
三、违约债券种类多样化 |
四、违约债券发行地域既有集中趋势亦有分散态势 |
第三节 违约债券 |
一、违约债券的定义 |
二、可交易违约债券范围 |
三、违约债券的“债性”与“券性” |
四、违约债券相较于普通债券所蕴含的特性 |
五、违约债券与高收益债券之间关系 |
第四节 违约债券交易 |
一、被限制的违约债券交易及产生的弊端 |
二、违约债券交易现状分析 |
三、违约债券交易制度分析 |
四、违约债券交易的经济学原理分析 |
五、违约债券交易的意义 |
第二章 违约债券交易风险 |
第一节 违约债券一般性风险 |
一、信用风险 |
二、价格风险 |
三、流动性风险 |
四、再投资风险 |
第二节 次生风险 |
一、以18洛娃科技MTN001为例 |
二、次生风险防范的重要性 |
三、次生风险防范的逻辑 |
第三节 内幕交易风险 |
一、以Ft.HowardCorp案与HarcourtBraceJovanovich案为例 |
二、内幕交易对市场效率的损害 |
三、内幕交易规制的理论争议 |
第四节 虚假陈述风险 |
一、以 Miller v. New Am. High Income Fund 案2为例 |
二、虚假陈述行为的认定 |
三、虚假陈述对债券市场的影响 |
第五节 系统性风险 |
一、系统性缔约 |
二、契约群 |
三、市场主体的群体性 |
第三章 违约债券风险防范理论基础 |
第一节 风险监管理论 |
一、风险监管理论基础 |
二、法律不完备理论 |
三、外部监管质疑论 |
第二节 金融风险管理理论 |
一、理论概述 |
二、金融风险管理方法 |
三、金融风险管理悖论 |
第三节 风险防范法律规范化 |
一、法律规范化的原因与作用 |
二、法律解释论 |
三、风险防范法律规范化路径 |
第四章 违约债券风险防范制度之检视 |
第一节 风险防范规则匮乏且针对性欠缺 |
一、长期边缘化的债券规则 |
二、债券风险防范规则缺失且未能体现债券特性 |
三、缺乏符合违约债券特性的风险防范制度 |
第二节 风险防范方式行政色彩浓厚 |
一、行政式风险防范的表现 |
二、主要通过管制手段防范风险 |
三、行政式风险防范对违约债券交易的影响 |
第三节 债券风险防范规则体系混乱 |
一、两个市场,三套制度 |
二、三足鼎立的监管格局 |
三、上位法缺失与差异化规则 |
第四节 市场中介主体未能起到风险“减缓器”的作用 |
一、市场中介主体偏离预期定位 |
二、信用评级机构 |
三、债券受托管理人 |
四、信用增进机构 |
第五章 域外违约债券交易风险防范制度比较借鉴 |
第一节 违约债券风险防范制度概述 |
一、是否就高收益债券单独立法的争议 |
二、高收益债风险防范理念 |
三、高收益债券风险防范体系 |
第二节 市场透明度体系 |
一、TRACE系统 |
二、违约债券市场是否需要提升透明度的争议 |
三、TRACE 系统对市场风险防范的效果—以内幕交易规制效果为例 |
第三节 违约债券交易风险防范主体制度 |
一、高收益债市场投资者结构 |
二、投资者准入制度的争议 |
三、受到限制的保险公司 |
四、完全禁止的储蓄机构 |
第四节 违约债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 |
一、信息披露是风险防范制度的核心 |
二、违约债券信息披露规则 |
三、未妥善信息披露规则的惩罚措施 |
第五节 信用评级 |
一、信用评级机构角色的转变 |
二、评级机构监管制度之变化 |
三、针对高收益债券所作出的特殊性规定 |
第六节 风险管理工具 |
一、风险管理工具对违约债券市场的作用 |
二、信用违约互换自身的风险 |
三、信用违约互换的法律监管变化 |
第六章 风险防范制度应遵循的理念 |
第一节 坚持市场化与法制化为根本路径 |
一、厘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
二、市场化与法制化的内涵与作用 |
三、市场化与法制化的互动逻辑 |
第二节 单一性规范与涉众性规范妥善分层与结合 |
一、债券特性决定了需要单一性规范与涉众性规范结合适用 |
二、单一性规范为违约债券风险防范之基础 |
三、涉众性规范侧重于防范市场整体性风险 |
第三节 针对性规范与统一性规范相结合 |
一、债券市场风险防范制度应实现统一规范 |
二、违约债券交易风险防范制度应纳入债市风险防范框架内 |
三、通过针对性规范适应违约债券交易特性 |
第四节 金融效率与金融安全平衡理念 |
一、金融效率原则 |
二、金融安全理念 |
三、效率与安全平衡 |
第七章 构建多层次违约债券交易风险防范体系 |
第一节 市场整体层次 |
一、构建统一违约债券交易市场 |
二、提升市场透明度 |
三、构建市场风险预警机制 |
第二节 市场规范层次 |
一、完善多层次规范体系 |
二、规范统一的可能性与现实路径 |
三、现阶段以改进自律规则为主 |
第三节 司法制度层次 |
一、同种类债券法律适用标准统一 |
二、改进制度保障风险防范机制有效运行 |
三、妥善发挥审判延伸职能多元化风险防范方式 |
第四节 市场监管层次 |
一、统一监管的可能性与壁垒 |
二、应改进债券市场监管执法 |
三、完善债券监管问责制度 |
第五节 市场中介主体层次 |
一、信用评级机构 |
二、信用风险管理工具 |
三、债券受托管理人 |
第六节 市场主体层次 |
一、针对性信息披露制度 |
二、投资者准入制度 |
三、投资者风险预防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2)我国宪法宣誓主体范围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 |
第二节 研究意义 |
第三节 研究现状 |
第四节 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我国宪法宣誓主体范围的历史发展 |
第一节 民国前后宪法宣誓主体范围的演变 |
一 民国前宪法宣誓主体范围定位模糊 |
二 民国后宪法宣誓主体范围初步明确 |
第二节 建国至今宪法宣誓主体范围的发展 |
一 建国后(1949年-2000年)宪法宣誓主体范围缓慢探索 |
二 现行(2000年后)宪法宣誓主体范围基本明确 |
第二章 界定我国宪法宣誓主体范围的理论依据 |
第一节 界定宣誓主体范围的法治必然性 |
一 尊重宪法的需要 |
二 依法治国的实践需要 |
三 树立宪法权威的需要 |
四 推进宪法实施与监督的需要 |
第二节 界定宣誓主体范围的现实必然性 |
一 坚定宣誓主体的信仰 |
二 打破宣誓主体官本位思想 |
三 巩固政府信用 |
四 治理宣誓主体腐败 |
第三章 国内外宪法宣誓主体范围比较分析 |
第一节 国外宪法宣誓主体范围 |
一 典型国家的宪法宣誓主体范围 |
二 域外国家关于宪法宣誓主体范围的法律规定 |
第二节 国内外宪法宣誓主体范围比较 |
一 确定理论基础不同 |
二 确定宪法宣誓主体模式不同 |
三 忠于宪法的宣誓制度存在差异性 |
第四章 现行宪法宣誓主体范围的现状 |
第一节 我国现行宣誓主体范围基本构成 |
一 我国宪法宣誓人员的构成 |
二 国家公职人员具体范围 |
第二节 我国宣誓主体构成的合理性分析 |
一 符合我国根本政治制度 |
二 契合我国的公务员制度 |
三 融合我国的文化背景 |
四 利于依法治国的实施 |
五 利于提高全民宪法意识 |
第三节 我国宣誓主体构成中存在的问题 |
一 宣誓主体范围不完备 |
二 宣誓主体范围过于宽泛 |
三 宣誓主体的分散性 |
四 宣誓主体缺乏监督主体 |
第五章 我国现行宪法宣誓主体范围的完善路径 |
第一节 培养具体宣誓主体和公民的宪法情结 |
第二节 完善宣誓主体具体范围 |
第三节 以宪法明文规定形式予以明确 |
第四节 制定《宪法宣誓法》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 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致谢 |
(3)公务员宪法宣誓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言 |
0.1 论文研究目的与意义 |
0.2 相关领域国内外研究现状 |
0.3 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公务员宪法宣誓制度一般理论 |
1.1 公务员及宪法宣誓制度界定 |
1.1.1 公务员界定 |
1.1.2 宪法宣誓制度的内涵 |
1.2 宪法宣誓制度的理论依据 |
1.2.1 直接/表象依据——宪法授权(力) |
1.2.2 间接/深层依据——主权在民 |
1.3 公务员宪法宣誓制度的价值 |
1.3.1 促进依法治国实施 |
1.3.2 提高全民宪法意识 |
第二章 域外宪法宣誓制度 |
2.1 域外宪法宣誓制度的特点 |
2.1.1 早期宗教色彩浓厚 |
2.1.2 现代已形成制度化 |
2.2 现代域外宪法宣誓制度及可借鉴之处 |
2.2.1 英美法系国家宪法宣誓制度及可借鉴之处 |
2.2.2 大陆法系国家宪法宣誓制度及可借鉴之处 |
第三章 我国公务员宪法宣誓的现状及反思 |
3.1 我国公务员宪法宣誓的现状 |
3.1.1 我国关于宪法宣誓制度的立法现状 |
3.1.2 我国宪法宣誓实践表现 |
3.2 我国公务员宪法宣誓实践的特点 |
3.2.1 宣誓主体分散性 |
3.2.2 宣誓活动自发性 |
3.2.3 宣誓仪式多样化 |
3.3 对我国公务员宪法宣誓实践的反思 |
3.3.1 宣誓主体的宪法意识不强 |
3.3.2 宣誓活动的程序性保障不够 |
3.3.3 宣誓失效/失信的补救机制缺失 |
第四章 建立我国(大陆地区)公务员宪法宣誓制度的构想 |
4.1 我国(大陆地区)公务员宪法宣誓制度确立的必要性 |
4.1.1 完善宪政制度限制公权力的要求 |
4.1.2 完善宪法监督程序的要求 |
4.2 确立我国(大陆地区)公务员宪法宣誓制度的条款设计 |
4.2.1 宣誓的主体及向谁宣誓 |
4.2.2 宣誓主持机构及地点 |
4.2.3 宣誓内容及程序 |
4.2.4 宣誓失效/失信应当承担的责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诚信与治市——4月3日深交所百余法人代表“诚信宣誓”的思考(论文参考文献)
- [1]论违约债券交易风险防范[D]. 阮昊.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2)
- [2]我国宪法宣誓主体范围研究[D]. 李佳璇. 郑州大学, 2016(12)
- [3]公务员宪法宣誓制度研究[D]. 段珊珊. 中南大学, 2012(01)
- [4]诚信与治市——4月3日深交所百余法人代表“诚信宣誓”的思考[J]. 朱家位,朱耀顺,孙康. 经济问题探索, 20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