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欧共体税收一体化的增值税措施(论文文献综述)
李娜[1](2017)在《欧盟税法的新发展:利用BEPS项目推进税收一体化》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由于基础条约授权不同,欧盟在关税、间接税和直接税领域采取了不同的介入机制,造成了这三个领域的一体化程度不一,而且直接税领域成为一体化的瓶颈。从2013年开始,欧盟利用参与BEPS项目的契机,颁布了多项软法措施来指导成员国如何打击跨国公司的避税行为,并且在2016年6月成功通过了《反避税指令》,规定了成员国制定反避税措施时必须遵循的原则,削弱了成员国在直接税领域的税收主权,将欧洲税收一体化进程向前推动了一大步。虽然之后的英国"脱欧"公投给欧洲一体化走向蒙上了一层迷雾,但在税收领域,各成员国在增加财政收入、打击逃避税和争取国际规则制定权等问题上的共同利益并未改变,所以欧盟仍有机会继续利用BEPS项目来推进欧洲税收一体化。
车明辉[2](1992)在《欧共体税收一体化的增值税措施》文中研究指明 欧洲共同体将于1992年12月31日建立一个"货畅其流"的内部统一大市场。由于欧共体建成内部统一大市场后的市场扩大,货物在各成员国间的流通将没有限制,从而对当今的世界经济格局产生巨大的影响,并促使世界各地区加快了经济一体化的步伐。欧共体的这一进程,特别是其税收一体化的增值税措施,曾成为世界各国税收专家关注和研究的焦点。本文拟对共同体撤除"税务边界"(taxation fron-tiers)的重要措施——增值税的协调,(harmonization of VAT)作一个初步探讨,旨在抛砖引玉,以增进对欧共体一体化进程的了解。
陈若鸿[3](2008)在《一体化进程中的欧盟税法》文中研究指明欧盟税法反映了欧盟税制协调的成果。欧盟税法在目标、功能、法律渊源等方面都不同于某一主权国家的税法;它的实现主要取决于其成员国的意志。就世界范围而言,欧盟一体化的税法在调整范围和调整深度方面也已经远远走在了各区域经济体的前面,但尚未达到任何一个联邦国家的联邦税法发展的程度。展望未来,欧盟税法一体化的发展仍将经历一个漫长而曲折的过程。
靳东升[4](2002)在《税收国际协调的展望及思考》文中提出税收国际协调是世界经济一体化过程中的重要议程。本文介绍了税收国际协调的意义、内容、主要形式,分析了税收国际协调的现状和发展趋势,提出了完善我国的税收国际协调工作的建议。
安莹,贾志刚[5](1999)在《欧盟税收一体化评介》文中提出
靳东升[6](2003)在《试论税收国际协调的理论与实践》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及国际经济交往的增多,税收国际协调也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税收国际协调是国际经济交流的需要,也是促进各国经济共同繁荣的需要。税收国际协调主要通过税制改革、税收宣言和税收协定的方式,通过区域协调和国际组织协调来完成。本文论述了税收国际协调的必要性、税收国际协调的内容和主要形式以及税收国际协调的发展趋势,提出完善我国税收国际协调关系的建议。
游燕[7](2015)在《欧盟增值税制度发展及其启示》文中指出欧盟长期致力于推动成员国增值税一体化发展。经过艰辛协调,目前所有欧盟国家均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制度,15个老成员国征收范围涵盖所有行业。为避免成员国间税率差异大而破坏欧洲统一市场,欧盟长期致力于税率统一,目前已明确了标准税率及低税率征收范围,实行来源地和目的地课税双原则,以促进商品自由流通。虽然,现行欧盟增值税制度仍存在许多不足,各成员国之间利益协调困难重重,但其简化税率档次和限制优惠措施的设计理念、公开透明的制度程序、依法治税的法制理念、简便灵活的出口退税流程、先进的征管方式、着眼长远发展的绿色增值税制度等都具有世界先进水平,对我国推进增值税制度改革具有借鉴意义。
常世旺[8](2007)在《国际区域性税收协调:理论与实证研究》文中认为在过去的20年间,区域性经济一体化浪潮计划席卷了整个世界。几乎每个国家都分属于不同的区域性经济组织,许多国家甚至隶属于不止一个组织。这些区域性经济组织建立的目的在于在日益激烈的全球化竞争中取得比较优势。由于在组织内部实行低税率甚至零税率,对外则实行统一或差别性的关税,从而使得商品、资本和劳动力的流动性大大增强,进而增加了各国税基的弹性。在封闭经济条件下,一国以本国税收收入最大化为目标而实行的税收政策正产生越来越大的外部效应。一些国家通过减税或税收优惠等政策工具来吸引别国税基,从而导致各国税收“向底部竞争”的劣均衡。虽然对于税收协调是否必然会克服税收竞争的负面影响,在理论界仍存在一定的争议,但出于打击国际避税等共同目的以及对有害税收竞争的担忧,使得绝大部分国家积极的参与到了区域性税收协调中来。本文的总体框架是,在提出问题的基础上,首先,阐述了国际区域性税收协调的一般理论,即区域性税收协调的起点——关税同盟与自由贸易区、区域性税收协调的机制以及区域性税收协调的效应;其次,梳理、归纳区域性税收协调在各个经济组织内部的发展,特别是在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以及东盟等内部的发展;再次,在对各区域性经济组织税收协调过程进行系统阐述的基础上,总结出国际区域性税收协调发展的一般规律及发展趋势;最后,将上述规律及发展趋势应用于指导中国实践,提出我国参与区域性税收协调的政策建议。本文的第一章为导论,主要阐述了问题的提出、文献综述以及文章结构和创新之处。本文的第二章研究了国际区域性税收协调的一般理论基础。首先,分析了国际区域性税收协调的起点——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一般认为,传统意义上的国际税收协调始于双边税收协定(条约),而区域性税收协调则始于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两者的区别在于:在自由贸易区下,各成员国对外可以保持不同的关税水平,并实行严格的原产地规则,而关税同盟则要实行统一的对外关税。在静态分析中,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建立的净福利效应取决于贸易创造效应与贸易转移效应的比较;而在动态分析中,则进一步考虑到低生产效率国的贸易扩张效应和高生产效率国的成本递减效应。其次,利用博弈理论分析了区域性税收协调的机制设计。以经典的哈马达模型为基础,归纳出区域性税收协调机制设计的五个方面:稳定增长的经济环境是前提、利用同一研究方法确定各国比较优势、利益分配与成本分摊、协调方法及步骤和违约的惩罚机制等。最后,分析了区域性税收协调的三种经济效应:资源配置效应、收入分配效应和经济发展效应。本文的第三章梳理了欧盟自由贸易区税收协调发展的实践过程。在间接税和直接税协调上,分别以具有代表性的增值税和公司所得税为例。在增值税协调方面,欧盟在早期取得了较大的成功。但1993年统一大市场的建立使得目的地征税原则受到根本性挑战。近期关于增值税的讨论主要集中在完善目前的过渡体制还是采用新的欧盟增值税协调方案。在公司所得税协调上,90年代以前几乎没有进展,90年代以后随着协调机制有刚性向弹性的转变,取得了一定的进展。目前的焦点集中在协调方案的选择以及相关的分配公式的确定上。2004年欧盟东扩后,虽然在过去的20年间10个新成员国的税制体系已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但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根本差异使得欧盟税收协调的难度更大。本文的第四章梳理了北美自由贸易区、东盟、亚太地区及其他区域性组织的税收协调的进程。这几个组织大体上都处于关税协调阶段,由于各成员国间在经济发展水平、文化背景、历史认同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因此税收协调进程缓慢。本文的第五章归纳总结了国际区域性税收协调的演进规律和发展阶段。通过归纳国际区域性税收协调呈现出以下规律:在范围上,多区域性并存,雁阵式发展;在程度上,梯次型逐步深化;在机制上,由刚性转向弹性;在效果上,由重形式到重内容;在发展趋势上,由洲内到跨越洲际协调。从区域性税收协调发展阶段上来看,大体遵循了关税协调——避免双重征税——反避税——间接税协调——直接税协调——统一税的几个阶段。本文的第六章研究了我国参与区域性税收协调的政策取向。首先,分析了我国参与区域性税收协调的可选择方案:域一:中国大陆一港澳台自由贸易区、10+3自由贸易区和中国-避税地国家协定;域二:中国-欧盟自由贸易协定、中国-美洲自由贸易区;域三:中国-非盟自由贸易协定。其次,重点分析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税收协调的步骤及收益。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第一,在系统性梳理以欧盟为代表的区域性经济组织税收协调的发展进程的基础上,总结出区域性税收协调的发展规律:在范围上,多区域性并存,雁阵式发展;在程度上,梯次型逐步深化;在机制上,由刚性转向弹性;在效果上,由重形式到重内容;在发展趋势上,由洲内到跨越洲际协调。第二,归纳总结出区域性税收协调机制设计的五个方面:一是稳定、增长的经济环境是两国税收协调的前提和基础;二是采用相同的研究方法客观分析各国的比较优势,进而确定税收协调的步骤;三是税收协调中的利益分配与成本分摊。对于税收协调的福利效应虽然在理论上表明其可能是正的,但现有实证研究却表明福利效应可能很小,更为严重的是即使是很小的福利效应也会因国家规模不同而导致分配不均而导致协调进程缓慢。因此这就需要建立转移支付机制,使税收协调的收益能适当的弥补成员国的成本,以保证协调的进程;四是税收协调的方法。辅助性是税收协调的基本原则。因为在税收协调过程中一般不存在超国家机构,因此协调的方法是两国不断的讨价还价的过程。从税收协调程度较为深入的欧盟来看,协调的方法包括加入标准(即共同体条约)、共同体宪法、指令、建议与报告、政策接近等。依上面次序,税收协调手段的强制性依次减弱,因此税收协调的收益也可能会逐渐降低;五是对于违约的惩罚机制。第三,总结出区域性税收协调发展的大体阶段:关税协调——避免双重征税——反避税——间接税协调——直接税协调——统一税。区域性税收协调始于关税协调;其次,避免双重征税就包括了国外税收抵免、税收协定和征管协助等;而反避税则包括了受控外国公司税、转让定价税、资本弱化税以及有害税收竞争等。而随着税收协调的深入,各国可能逐步弱化本国税收主权,而实行统一税。第四,确定了我国参与区域性税收协调的一般步骤:谈判对象的确定与排序、协调方式的选择和协调机制的确定。总结出我国应坚持的一般原则:与伙伴国必须有密切的经济联系;南北协定优于南南协定,大国间协定优于小国间协定;虽然地缘关系不是建立联盟的必要条件,但相邻国家间建立联盟却可以获得额外收益;双边自由贸易协定先于多边自由贸易协定;坚持民主、公平的协调机制。第五,确定了我国参与区域性税收协调的可选择方案:域一,中国大陆-港澳台自由贸易区、10+3自由贸易区和中国-避税地国家协定;域二,中国-欧盟自由贸易协定、中国-美洲自由贸易区;域三,中国-非盟自由贸易协定。而我国目前急需建立的是中国大陆-港澳台自由贸易区、10+3自由贸易区和中国-避税地国家协定等三个自由贸易区。
陈镜先[9](2020)在《欧洲法院在欧盟税法发展中的作用》文中研究表明欧盟税法是欧盟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欧盟在税收一体化领域的成果。通过行使《欧洲联盟运行条约》赋予的管辖权,欧洲法院在监督和保障欧盟税收一体化的实现、确保对欧盟税法的统一解释、确立税法领域的法律原则,以及维护成员国的税收主权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欧盟税收实践的发展,欧洲法院也开始在成员国间税收协定争端的解决中扮演仲裁者的角色。同时,欧洲法院只是欧盟治理结构中的"一驾马车",欧盟税法的发展离不开欧洲法院与其他欧盟机构之间的相互配合。
罗秦[10](2011)在《税收竞争、贸易摩擦与中国贸易税制竞争力》文中研究指明我国入世后对外贸易迅猛发展,2004年成为世界第三贸易大国的同时进入贸易摩擦“高发期”。2009年我国超过德国成为世界第一出口大国,亦成为贸易摩擦第一目标国和最大受害国。贸易摩擦不仅体现为对我出口产品的限制,还表现为对我国经济制度与政策等宏观层面的挑战,其中包括税收制度。我国税制近年多次受到贸易伙伴国质疑,入世后被诉至WTO的16个贸易争端案件中,40%都与税收紧密相关。因此,本文以我国入世后的对外贸易发展为背景,以税收竞争与协调为主线,以WTO与税收的关系为核心,深入研究我国涉税贸易摩擦的起因、表现、影响及发展趋势,并提升至我国贸易税制竞争力问题。理论分析部分,本文提出“自由贸易中的税收”与“保护贸易中的税收”概念,将影响国际贸易的各种税收作为整体,根据它们在自由贸易与保护贸易中所发挥的作用来探讨国际贸易中的税收效应。分别从关税与国内税、间接税与直接税、贸易大国税收与贸易小国税收、发达国家税收与发展中国家税收及区域税收一体化等不同角度,解析贸易税收效应。在此基础上,提出国际贸易中的税收协调分为合作性协调与非合作性协调。合作性税收协调是为了促进世界贸易自由化发展,非合作性税收协调是基于本国贸易利益,以税收手段来促进出口和抑制进口的贸易竞争行为,是一种贸易中的税收竞争。但这种税收竞争运用不当就会引发贸易摩擦。涉税贸易摩擦从经济学视角分析是“经济一体化三难”的表现,从法学视角分析是各国税法与WTO贸易法的冲突,具有必然性。与其它贸易摩擦相比,涉税贸易摩擦具有主权性、制度性与综合性的特征,与国际税务争议也有本质的差异。既然涉税贸易摩擦是由税收竞争即非合作性税收协调所致,那么化解的途径只有合作性税收协调,结果是导致WTO加大对税收的干预,从而削弱各国的税收自主权。税收虽是一国的主权,但它与WTO规则产生冲突时,各国税制不得不做一定的妥协,尽量与WTO规则相容和协调,分为被动的协调与主动的协调,前者主要是遵从规则,后者更强调利用规则。展望贸易中的税收协调发展趋势,WTO对税收还会加大干预,可能需要建立WTO下的某种税收主权让渡机制。但由于各国主权利益的存在,税收协调会继续在合作性与非合作性之间轮回发展。实践分析部分,在我国入世十年的贸易发展与税制改革背景下,以出口退税为例,分析我国出口贸易的税收敏感性。首先是对出口退税与出口额之间关系的描述性统计分析,然后分别用全国总量数据做时间序列分析,用31个省级面板数据做分析,得出了相同的实证结论:我国出口贸易对出口退税具有较强敏感性。同时,在分析税收竞争与税收协调的基础上提出税制竞争力的概念,认为一国税制只有将竞争性与协调性适度结合,才具有真正的国际竞争力。在分析贸易税制竞争力的含义、特征、影响因素及评价指标的基础上,设计出我国贸易税制竞争力调查问卷,结合对上海地区100余家外贸企业开展调查的研究,分析制约我国现行贸易税制竞争力的主要因素,体现为竞争性不足,最突出的是频繁调整的非中性出口退税政策,另外,税制的国际协调能力亟待提高。案例分析部分,以中国入世后被诉的三起涉税贸易争端案件分析为主,比较异同,并结合WTO下的其它典型涉税贸易争端案例,特别是美国的DISC、FSC、ETI系列税收案件,研究哪些税收问题容易与WTO规则发生冲突而引发贸易摩擦,得出相关的研究启示与展望。最后是全文的研究结论与建议。在前面几章的理论与实证研究的基础上得出五点研究结论,并提出以提升税制竞争力为目标的税制改革取向,即是构建我国的战略性贸易税制,实现税收“竞争性、协调性与反竞争性”的适度结合,包括几点具体的政策建议。
二、欧共体税收一体化的增值税措施(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欧共体税收一体化的增值税措施(论文提纲范文)
(1)欧盟税法的新发展:利用BEPS项目推进税收一体化(论文提纲范文)
一欧洲税收一体化:直接税是瓶颈 |
(一) 通过关税同盟实现关税一体化 |
(二) 在间接税领域基本上实现“趋同” |
(三) 在直接税领域一体化举步维艰 |
二BEPS项目:突破直接税瓶颈的利器 |
(一) BEPS项目与欧洲税收一体化在本质上相同 |
(二) 欧盟积极推动BEPS项目在成员国落地 |
(三) 在英国脱欧的背景下, 税收一体化是否还能继续? |
三欧盟继续推动一体化的抓手:BEPS项目 |
(一) 欧洲税收一体化还应继续推进 |
(二) 继续推进税收一体化的方法 |
(3)一体化进程中的欧盟税法(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
一、 欧盟一体化税法的全貌 |
(一) 一体化税法的渊源 |
1.一级渊源 |
(1) 《欧洲共同体条约》 |
1) 建立关税同盟的条款 |
2) 协调间接税的条款 |
3) 适用于税收协调的其他条款 |
(2) 国际协定 |
2.二级渊源 |
(1) 条例 |
(2) 指令 |
(3) 决定 |
(4) 裁决 |
(二) 一体化税法的功能 |
1.一体化税法功能与主权国家税法功能的比较 |
2.一体化税法的功能 |
(1) 协调成员国税制 |
(2) 服务于自主财源的资金筹集 |
(三) 一体化税法的调整范围 |
1.一体化税法与成员国税法的分野 |
2.现阶段一体化税法的调整范围 |
(四) 一体化税法的实现 |
1.一体化税法在成员国的适用模式 |
2.处理一体化税法与成员国税法冲突的原则——最高权威原则 |
3.违反一体化税法的后果 |
(1) 欧盟超国家机构的监督 |
(2) 直接效力原则 |
二、 欧盟一体化税法取得突出成果的原因 |
(一) 得益于一体化目标的推动 |
(二) 得益于欧盟准联邦制的架构 |
1.基础条约中的税收条款是一体化税法发展的基石 |
2.最高权威原则和直接效力原则是一体化税法赖以生存的基础 |
(1) 最高权威原则 |
(2) 直接效力原则 |
3.超国家机构是一体化税法正确实施的保障 |
(三) 得益于成员国国情相近且发展程度相当 |
(四) 得益于欧盟能够灵活地处理各种利益冲突 |
三、 欧盟一体化税法发展过程中的限制性因素 |
(一) 税收对主权国家的重要性及其复杂性 |
(二) 均衡原则和辅从原则 |
(三) 成员国拒绝让渡主权 |
四、对欧盟一体化税法的总体评价 |
(一) 一体化税法的成果及其影响 |
(二) 一体化税法的未来发展趋势 |
1.取得成果将更加困难 |
2.由欧盟自己征收税收的可能性 |
结束语 |
(6)试论税收国际协调的理论与实践(论文提纲范文)
一、税收国际协调的必要性 |
二、税收国际协调的内容和主要形式 |
三、税收国际协调现状 |
四、税收国际协调的发展趋势 |
五、完善我国税收国际协调关系的建议 |
(7)欧盟增值税制度发展及其启示(论文提纲范文)
一、欧盟增值税概况 |
(一)欧盟增值税制度实施区域 |
(二)欧盟增值税现状 |
1.实施全面的消费型增值税,征税对象涵盖所有商品和劳务 |
2.统一标准税率及低税率征收范围,税率逐年走高致货物劳务税1占比趋高 |
3.实行来源地和目的地课税双原则,致力于促进商品自由流通 |
二、欧盟增值税制度历史沿革 |
(一)准备阶段(1954 年 -1967 年):国际贸易税负不平等引发流转税制度的探讨 |
(二)形成阶段(1967 年 -1977 年):颁布法令,统一成员国增值税制度 |
(三)完善阶段(1978 年至今):艰难协调,力促增值税税率及征管制度统一 |
三、欧盟各国增值税的先进做法 |
(一)税率档次少,以发挥增值税中性作用 |
(二)严格限定免税范围,以保持增值税征收链条完整 |
(三)增值税立法程序公开透明,充分吸取多方意愿 |
(四)出口退税制度简便灵活,推动国际贸易发展 |
(五)征管水平先进,以提高征收效率 |
(六)启动绿色增值税制度改革,促进可持续发展 |
四、对我国的启示借鉴 |
(一)简化税率档次并限定优惠政策,发挥增值税中性特征 |
(二)优化方案设计流程,提高政策执行效率 |
(三)完善退税机制,推动贸易国际化 |
(四)升级征管系统,提高征管效率 |
(五)将绿色概念融入增值税改革中,着眼长远发展 |
(8)国际区域性税收协调:理论与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竞争中的协调:税收竞争对协调的启示 |
二、税收协调的国外进展 |
三、税收协调的国内研究 |
第三节 文章结构及创新之处 |
一、文章结构 |
二、创新之处 |
第二章 国际区域性税收协调的理论分析 |
第一节 关税同盟与自由贸易区中的税收协调 |
一、关税同盟 |
二、自由贸易区 |
三、组建关税同盟与自由贸易区的原则 |
第二节 区域性税收协调的机制 |
第三节 国际区域性税收协调的效应分析 |
一、区域性税收协调的资源配置效应 |
二、区域性税收协调的收入分配效应 |
三、区域性税收协调的经济发展效应 |
第三章 国际区域性税收协调实践(I):欧盟 |
第一节 欧盟增值税协调 |
一、欧盟增值税的现状 |
二、欧盟增值税协调的进程 |
三、欧盟增值税协调的最新进展 |
第二节 欧盟公司所得税协调 |
一、欧盟公司所得税协调的背景 |
二、欧盟公司所得税的协调过程 |
三、当前关于欧盟公司所得税协调的争论 |
四、简要评价 |
第三节 欧盟东扩后的税收协调 |
一、欧盟税收现状:新老成员国之间的比较 |
二、欧盟东扩后的税收效应:来自FDI的证据 |
三、欧盟东扩后的税收政策取向 |
第四章 国际区域性税收协调实践(II):北美、东盟与亚太地区 |
第一节 北美自由贸易区的税收协调 |
一、美加自由贸易协定的建立 |
二、北美自由贸易区的建立 |
三、酝酿中的美洲自由贸易区 |
第二节 东盟自由贸易区的税收协调 |
一、东盟发展历程 |
二、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内容框架 |
三、经济效应 |
第三节 亚太地区的税收协调 |
一、概况 |
二、特点 |
三、简单评述 |
第四节 其他区域组织的税收协调 |
一、南方共同市场 |
二、非洲联盟 |
第五章 国际区域性税收协调的演进规律与发展阶段 |
第一节 国际区域性税收协调的演进规律 |
一、税收协调范围:多区域并存,雁阵式发展 |
二、税收协调程度:“梯次型”逐步深化 |
三、税收协调机制:从刚性协调到弹性协调 |
四、税收协调效果:从重形式到重内容 |
五、税收协调趋势:从洲内到跨越洲际的协调 |
第二节 区域性税收协调的发展阶段 |
一、经济一体化阶段与税收协调 |
二、区域性税收协调的发展阶段 |
第六章 我国参与区域性税收协调的政策取向 |
第一节 我国参与国际区域性税收协调的可选择方案 |
一、现状 |
二、参与区域性税收协调的一般步骤 |
三、我国参见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可选择方案 |
第二节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税收协调 |
一、中国与东盟各国税收概况 |
二、中国-东盟税收协调的效应 |
主要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目录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9)欧洲法院在欧盟税法发展中的作用(论文提纲范文)
一 欧盟税法发展的基本历程和主要特征 |
(一)欧盟税法发展的基本历程 |
(1)欧盟税收一体化的起点:关税同盟的建立 |
(2)欧盟税收一体化的推进:间接税领域的有力协调 |
(3)欧盟税收一体化的瓶颈:直接税领域的协调程度十分有限 |
(二)欧盟税法发展的主要特征 |
二 欧洲法院在欧盟税法发展中的作用分析 |
(一)监督和保障欧盟税收一体化的实现 |
(1)积极协调机制下欧洲法院发挥的作用 |
(2)消极协调机制下欧洲法院发挥的作用 |
(二)确保对欧盟税法的统一解释 |
(三)发展出税法领域的法律原则 |
(四)维护欧盟成员国的税收主权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
(五)解决欧盟成员国间的税收协定争端 |
三 关于欧洲法院在欧盟税法发展中作用的法律思考 |
(一)欧洲法院的管辖权是其在欧盟税法发展中发挥作用的法律基础 |
(二)欧洲法院在欧盟税法与其他法律体系之间构建起了互动的桥梁 |
(三)欧盟税法的发展离不开欧洲法院与其他欧盟机构之间的相互配合 |
(10)税收竞争、贸易摩擦与中国贸易税制竞争力(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思路、内容与方法 |
第三节 创新、特色及不足 |
第一章 文献综述 |
第一节 关于税收与贸易摩擦的研究 |
第二节 关于国际贸易中的税收竞争与协调的研究 |
第三节 关于税制竞争力的研究 |
第四节 简评 |
第二章 税收与贸易利益 |
第一节 与贸易相关的税收概念 |
第二节 贸易税收理论的逻辑发展 |
第三节 贸易税收效应分析 |
第三章 税收竞争与贸易摩擦 |
第一节 贸易中的税收竞争 |
第二节 贸易摩擦的成因:基于税收竞争的分析 |
第三节 涉税贸易摩擦的特征 |
第四章 贸易摩擦中的税收协调 |
第一节 贸易摩擦与合作性税收协调 |
第二节 贸易摩擦中的税收协调目标与方式 |
第三节 贸易摩擦中的税收协调趋势 |
第五章 中国出口贸易的税收敏感性分析 |
第一节 出口退税与出口额之间关系的描述性统计 |
第二节 出口退税对出口的影响:基于全国总量数据的时间序列分析 |
第三节 出口退税对出口的影响:基于省级面板数据的分析 |
第四节 小结 |
第六章 中国贸易税制竞争力及其制约因素 |
第一节 贸易税制竞争力:竞争性与协调性的结合 |
第二节 中国贸易税制竞争力现状调查:基于上海地区的数据 |
第三节 制约中国贸易税制竞争力的主要因素分析 |
第七章 案例研究 |
第一节 中国被诉的涉税贸易争端案件 |
第二节 涉税贸易争端的国际比较 |
第三节 启示与展望 |
第八章 结论与建议 |
第一节 研究结论 |
第二节 构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战略性贸易税制 |
附录 |
附录一:中国入世以来的贸易税收数据统计 |
附录二:WTO与GATT下的涉税贸易争端汇总(中英文对照) |
附录三:中国入世后被诉与申诉的贸易争端汇总 |
附录四: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主要科研成果 |
参考文献 |
英文文献 |
中文文献 |
后记 |
四、欧共体税收一体化的增值税措施(论文参考文献)
- [1]欧盟税法的新发展:利用BEPS项目推进税收一体化[J]. 李娜. 欧洲研究, 2017(01)
- [2]欧共体税收一体化的增值税措施[J]. 车明辉. 西欧研究, 1992(01)
- [3]一体化进程中的欧盟税法[J]. 陈若鸿. 河北法学, 2008(07)
- [4]税收国际协调的展望及思考[J]. 靳东升. 经济社会体制比较, 2002(05)
- [5]欧盟税收一体化评介[J]. 安莹,贾志刚. 涉外税务, 1999(02)
- [6]试论税收国际协调的理论与实践[J]. 靳东升. 上海行政学院学报, 2003(02)
- [7]欧盟增值税制度发展及其启示[J]. 游燕. 地方财政研究, 2015(04)
- [8]国际区域性税收协调:理论与实证研究[D]. 常世旺. 山东大学, 2007(03)
- [9]欧洲法院在欧盟税法发展中的作用[J]. 陈镜先. 欧洲研究, 2020(03)
- [10]税收竞争、贸易摩擦与中国贸易税制竞争力[D]. 罗秦. 华东师范大学, 20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