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瑞昌市计划单列有关问题的通知(论文文献综述)
卓百会[1](2019)在《中国资源型城市棕地再生空间策略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在生态文明建设的背景下,资源型城市的可持续发展以及棕地的治理与再生问题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本文以中国“资源型城市”及其“棕地群”为研究对象,旨在从城市的视角和空间的层面探索我国资源型城市棕地问题的发生机理及其再生策略,其目的有三:一是梳理棕地再生理论与实践发展演变的时空脉络;二是探索、发现并总结资源型城市“棕地群”的空间规律或模式;三是构建资源型城市棕地再生多层级的空间策略体系。根据研究深度,文章将研究样本划分为文献梳理类、空间识别类、田野调查类以及实证研究类四类,通过遥感影像的人工识别、OSM城市空间数据的绘制以及工业历史资料的梳理等手段对资源型城市棕地群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研究结果表明,由于近代中国、一五二五、三线建设以及改革开放时期特殊的工业化历程,我国资源型城市棕地群规模庞大、构成复杂、结构模糊,其治理和再生受多方因素的影响。资源型城市棕地群的空间分布呈现出“大离散、小聚集、罕均匀”的普遍特征,并且遵循发生机制决定空间格局、生命周期反映空间态势、主导产业影响空间形式、地理环境制约空间协同的一般规律。进而,本文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梳理并总结了棕地再生的已有经验:理论方面,艺术学、生态学、建筑学、城市规划学、风景园林学以及环境工程学六个学科内的棕地再生相关理论历经探索、发展、成熟以及演化过程,已经形成较为明晰的阶段性特征;实践方面,大量案例的研究表明棕地再生主要呈现出区位、尺度和功能群体性转化特征。基于以上研究,本文从不同的空间层面构建了资源型城市棕地再生空间策略体系:以系统为核心的宏观策略、以模式为核心的中观策略以及以母题为核心的微观策略。最后,本文以代表性资源型城市——江西省瑞昌市为例,通过“全域旅游”工业体验区规划、江州造船厂工业废弃地及其重点节点的景观规划设计,对上述研究成果进行了应用和印证。本文认为,我国资源型城市棕地数量巨大、态势不一、模式不明,不存在一成不变的再生法则,更不存在一劳永逸的规划方案。资源型城市棕地群的治理与再生具有系统性、过程性以及复杂性,需要风景园林、城市规划、建筑、艺术、生态、环境工程、社会以及经济学等学科群的共同努力。棕地的治理与再生应当以可持续空间构建为目标,循序渐进、以点带面,融入到城市有机更新的更大过程中。
全津[2](2014)在《当代江西计划生育历史研究》文中指出计划生育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对国家的经济社会产生深远的影响。江西计划生育是根据国家的总体要求开展,在国家的总体框架下进行的,由于全国经济文化水平发展不平衡,江西计划生育呈现出阶段性、行政主导性强、地区发展不平衡等特点。因此,研究当代江西计划生育历史,对于把握计划生育自身发展规律、研判江西未来人口发展形势、适时调整计划生育对策以及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可持续性发展无疑具有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除导言外,本文共分为五章。导言部分阐述了选题的缘起和意义、研究现状、相关概念、研究方法和创新之处。第一章介绍了改革开放前江西计划生育的状况及特点。全国解放初期,人口快速增长,由此产生的问题开始引起中央的重视。1953年,江西卫生厅转发卫生部《限制节育及人工流产暂行办法(草案)》,由此拉开了江西计划生育的序幕。1953‐1965年,江西在一些重点城市开展了避孕知识宣传和节育技术指导,满足了部分群众的节育需求。但随后“文化大革命”爆发,江西计划生育陷入停滞。1971‐1978年,中央重启计划生育,江西计划生育开始起步,计划生育机构得以恢复,围绕国家“晚、稀、少”的生育政策,计划生育宣传和节育措施开始普遍进入农村,节育率有所上升,但与全国的差距很大,体现出相对滞后的特点,计划生育任务非常艰巨。第二章分析了江西计划生育政策调整及阶段性成效。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给计划生育事业带来巨大的活力,江西计划生育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1980年中共中央发表的《公开信》,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同时,还要适当强调晚婚晚育”,直接促进了江西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1979‐1989年,江西各级地方成立了计划生育委员会,根据国家计划生育“三为主”方针,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节育措施逐步深入到城乡,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群众增多,与全国的差距逐渐缩小,计划生育成效得到进一步体现。但是,由于这段时期江西人口的变化趋势几经反复,波动较大,省内各地区间的计划生育发展也不平衡,控制人口数量不容乐观。第三章论述了地方性法规的制订与江西计划生育的转折。20世纪90年代,计划生育积累的丰富经验,促使国家逐步探索出一条符合国情的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道路。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建设得到国家的高度重视,这直接加快了江西计划生育地方性法规的制订和修改。1990年《江西计划生育条例》首次出台,随后于1995年和1997年进行了两次修订。这一时期,江西计划生育基础得到夯实,计划生育宣传继续拓展,特别是在国家计划生育“三结合”方针的号召下,江西开始注重计划生育的优质服务导向,将计划生育与生殖保健、扶贫致富结合起来,减少了计划生育的阻力,受到群众的普遍欢迎,计划生育面貌发生重大转变。1990‐1999年,江西人口出生率和自然增长率明显下降,人口再生产类型实现了从“高出生、低死亡、高增长”到“低出生、低死亡、低增长”的重大转折。第四章阐述了稳定低生育水平目标与江西计划生育的综合改革。200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这为21世纪中国计划生育的发展定下了基调。围绕稳定低生育水平的总体目标,根据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新思路,江西开始计划生育综合改革探索,计划生育政策进行了适时的调整,《江西计划生育条例》进行了第三、四次修订,实行“双方或一方为独生子女可生二胎”新的生育政策。同时围绕健全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和构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区域“一盘棋”,展开了扎实有效的行动,取得了不错的成效,在某些方面甚至走在了全国的前列。但总体上看,江西计划生育整体水平依然偏低,各地方计划生育发展不平衡的状况长期存在,这也说明计划生育综合改革探索是一个渐进的过程。第五章展开了关于江西计划生育的几点思考。在总结江西计划生育政策的基础上,重点提出未来的政策调整建议。江西计划生育漫长而曲折的历史,既有反映了与全国类似的普遍性规律,又具有鲜明的个性特征。总体上看,江西计划生育卓有成效,为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作出重要贡献。但是,江西计划生育目前也存在着领导层认识有所松懈、整体水平偏低、利益导向机制还不够完善等问题,而且未来还面临着低生育水平反弹、人口仍然较快增长等严峻的人口形势。因此,必须继续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积极稳妥实施“单独两孩”的生育政策,稳定低生育水平,构建计划生育工作长效机制,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曾明[3](2009)在《财政转移支付政策效应研究 ——以江西省分县数据为例》文中提出作为一个单一制国家,中国中央财政所承担的两大职能—维护宏观经济稳定和实现收入分配公平—需要由地方各级政府去具体执行,而转移支付是体现中央政府财政意图的重要财政工具。从分税制改革以来,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规模不断增大,特别是近年来在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方面的资金增长都非常迅速。本文要研究的正是这样一个问题,即中央的财政政策目标能在地方基层政府,即县级政府得到实现吗?县级政府是否会执行上级的财政政策?地方政府在执行上级政策时是真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么?本文将通过主要的财政政策工具---转移支付的分配过程和支出去向来对此问题进行研究。主要采用嵌入式混合研究方法,以江西省为个案进行实证研究。本文的分析框架是:“官本位”影响下的官员利益最大化理论。它的主要理论基础有三:公共选择理论、以行动者为中心的新制度主义理论、委托—代理理论。这一理论框架的主要内容是:官员作为一个理性人是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而官本位的传统意识及官员巨大的在职消费和自由裁量权,使得追求晋升或保持连任成为官员的最大利益。上级政府为了保证政策的实施会以绩效考核来考察官员,因此在追求预算最大化的同时,获取政绩和完成上级考核目标就会成为官员的直接追求。基于这一理论框架,根据中央财政政策的变化情况,本文要提出的理论假设是:在当前的制度约束下,出于追求晋升或寻求连任的需要,县级政府会执行上级的财政政策。具体来说就是:2001年前,在中央政府强调“经济政绩”考核,提出“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要求下,县级政府对经济建设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公共安全支出会极为重视;而对不能短期内体现政绩的教育支出、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公共产品,县级政府只会满足其基本需求。2002年以后,在中央政府转向重视公共服务,提出财政支出要“保工资、保运转、保稳定、保民生、保重点”的要求后,行政管理费、公共安全支出、卫生医疗支出和教育支出等公共支出会明显地受到重视,而经济建设支出作为“政绩”的重要体现,仍是政府支出的重点。通过对江西省2001年、2005年截面数据和1996-2005年的面板数据的多元回归分析的结果表明:在2001年前,中央财政强调地方财政要做到“一要吃饭,二要建设”,2001年后,中央财政政策对地方财政的要求是“保工资、保运转、保稳定、保重点”。这些政策在财力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的使用上得到了较好的体现。而各类财政资金对经济建设的一以贯之的重视,体现了县级政府“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发展是第一要务”的政绩观。再次通过对江西省D县及其C乡的实地调研结果也表明:县级政府在分配财政资金时,对专项补助会基本做到专款专用,并会在财力允许的情况下,尽量留足相应的配套资金。而对其他资金的使用则是以“保工资、保运转”,即保证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为第一目标,所有的财政收入要首先确保人员工资和机构运转的需要。在确保这些基本的财政支出后,剩余的资金会被县里主要领导投入到市政建设等容易体现“政绩”的项目中去。在乡镇层面,对于那些财政困难的乡镇来说,财政支出主要依赖上级的补助,因而使得它们几乎成了县级政府的职能部门,“乡财县管乡用”的财政体制进一步强化了县级政府对乡镇的控制能力,乡级政府的财政支出自主权非常少。因此获得上级的额外财力支持就成为乡镇主要领导的重要工作内容。他们会尽量去争取各类财政资金,然后把它们用于满足乡镇“保工资、保运转”的需要。除此之外,出于“政绩”的需要,他们也会将有限的可支配财力用在有亮点的“政绩”工程中去,这些工程会在间接上对地方的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产生积极影响。全文的结论是:在当前的政府体制下,上级的政策目标,包括中央政府的财政政策目标在地方政府,包括基层的县级政府层面都会得到较好的实施。当然在实施过程中会有一些变通或选择性执行的可能,但这些可能并不会改变中央政策得到执行的基本事实。在现有的制度框架下,为更好地实现中央的财政政策目标,特别是要充分发挥转移支付的作用,本文提出了如下政策建议:一是要完善政府间财政体制,解决好纵向政府间的“职责同构”问题;二是要扩大公民参与,完善预算管理体制。本文的主要创新:研究方法上的创新,采用嵌入式研究方法将定量研究与定性研究混合起来,研究财政转移支付的效应。研究内容上的创新,以转移支付的影响效应为视角,来研究中央财政政策目标在基层政府的实现情况;并将转移支付分为两类,来分别考察它们对县级政府各类主要公共支出的影响。另外还通过实地调研方法,对乡政府的转移支付过程,即乡政府是如何获得转移支付资金,并如何使用的作了深入的研究,特别是较为全面地了解了乡政府在农业税取消前后的支出责任和财政收支状况,掌握了大量的第一手资料。理论上的创新,建立了一个“官本位”影响下的官员利益最大化理论的分析框架,以转移支付在县级政府的政策效应为视角,从经验层面上描述并解释了中央财政政策在县级层面上得到了基本实现的事实,有助于我们进一步深入地理解,为什么在财政支出分权程度非常高的当下中国,中央的政策能够在地方基层政府得到基本实现,中央政府仍然维持着它在地方上的权威。
齐飞[4](2020)在《垂直管理体制改革背景中的生态环境部门执法效能研究 ——以瑞昌市为例》文中研究说明改革开放后我国经济得到飞跃发展,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但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环境污染造成群体事件层出不穷。十八大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五位一体战略布局,从国家层面顶层构造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自从中央环保督察组对全国省(市、区)督察之后,各地生态环境保护力度在不断加强,许多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为进一步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破除地方保护主义壁垒,建立健全条块结合、各司其职、权责明确、保障有力、权威高效的地方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国家开启了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制度改革工作,有效推进市县两级生态环境执法,切实保护属地生态环境,解决漠视群众利益的环保顽疾,为百姓提供健康良好的生态居住环境。但垂直管理后也面临一些矛盾,比如地方保护主义依然存在,相关部门之间职责不清推诿扯皮,执法人员业务技能不强,部分环保法律条款过时等多个问题困扰着生态环境执法。本文通过阐明垂直管理与生态环境执法效能之间内在逻辑,运用了个案研究法、比较研究法和归纳分析法,以瑞昌市为例,着力分析影响该市生态环境执法效能的原因,提出加快推进垂直管理改革配套措施、加快环保法律法规的修改、加强基层生态环境执法队伍能力建设、加强部门之间联动、创新生态环境执法方式的对策,为市县基层生态环境执法效能提升提供借鉴。
李先涛[5](2019)在《改革开放四十年来县级行政区划改革研究 ——基于系统分析视角》文中研究说明行政区划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改革结果直接关系到国家和地方治理能力的提升。从中国两千多年的行政区划历史变迁过程来看,行政区划呈现出明显的工具主义导向,即巩固政权、强化控制和发展社会生产。改革开放以后,随着中国国家治理重心逐渐由政治建设转向经济发展,中国共产党和各级政府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议题上达成高度共识。政府职能转变、权力空间配置以及法律政策供给都是围绕着经济发展而展开。作为政府的政策工具,行政区划改革被赋予了越来越多的经济功能。改革开放四十年来,中国行政区划改革主要集中在县级政区,其改革的类型和数量远超省级和地级行政区划改革。诚然,县级行政区划改革在打破城乡壁垒、构建一体化区域市场、推动城市空间生产和权力扩张等方面确实了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由此带米的假性城市化、“逆向调整”和城市空间结构的畸形等问题也愈发明显。行政区划改革本质上是一个治理体系重构的过程。在此过程中,原有的地域结构、权力空间、政策覆盖和利益格局都将迎来一定程度上的调整。因此,行政区划改革影响实际上早已超越了行政范畴,深刻地影响到既定区域内的政治发展、经济建设、社会融合、文化塑造乃至军事部署等多个方面。作为中国基层政治管理、经济发展和公共服务供给的结构单元,县级政区一直是国家治理的根基。从治理参与主体而言,县级政府与公民的互动频度远高于省级和地级政府。与乡镇级政府相比,县级政府又是一个拥有完整权力结构体系的治理主体。上级政府的重大改革举措也都需要由县级政府来推动和落实。基于行政区划的广泛影响和县级政区的基础性作用,本研究认为,地方政府在推动县级行政区划改革时应秉承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相统一、以公共服务供给为核心的原则,坚持科学化、法治化和民主化的前进路径。县级行政区划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它不仅涉及多种改革类型,而且影响因素较多,是一个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过程。本研究在梳理国内外相关研究文献基础上,采用系统分析方法将县级行政区划改革划分为导向子系统、执行子系统和制度保障子系统。它们分别回应的是县级行政区划改革的前进路向、行动指导和制度保障问题。在此基础上,本文将上述系统分析的结果置于县级行政区划改革实践,从新型城镇化导向、结构扁平化和制度支持系统化方面对未来的改革路向进行了解析。这是本文研究县级行政区划改革的基本逻辑思路。全面的文献梳理和多学科的理论支撑是本研究的重要基础。行政区划是多维功能聚合的历史变迁产物。学界对于此问题的研究主要是基于功能视角而展开,且采取的技术路线也各不相同。基于此,本文分别从区划变迁规律、政权体系建设、政府管理绩效、区域经济发展、空间体系重构和区划法治这六个方面对目前国内的研究成果作了相关的阐述和评析。与国内聚焦于行政区划的功能性研究不同,国外对于行政区划改革研究主要是围绕城市治理(尤其是大都市区治理)展开。学者们更加关注的是运作机制调整和公共服务供给方面。按照其学术观点和技术方法,本文将域外研究成果划分为传统区域主义、地方自治与公共选择、新区域主义和尺度重构与地域重组。这些文献资料的梳理为县级行政区划改革研究视角和方法选择提供了借鉴。在理论支持方面,基本概念、维度分析和相关核心理论构成了县级行政区划改革的理论基础。本文在此基础上构建了县级行政区划改革的系统分析模型,以此为后续研究提供一个整体性的结构框架。县级行政区划改革的问题是本研究的逻辑起点。改革开放四十年来,中国县级行政区划改革一直与区域经济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所以,本文基于上述现实语境首先对县级行政区划改革的路径变迁和驱动力做了描述性研究,旨在通过还原改革过程的方式来发现其存在的问题,进而深入分析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从1978年至今,县级行政区划改革先后经历市管县体制全面推行、县改区的加速、县改市的暂停与解冻、省直管县的试点和区界重组这五种主要的演化形式。区域经济发展、城市空间扩张、土地资源整合和行政权力扩张是县级行政区划改革的主要驱动力。在前述研究基础上,本文将县级行政区划改革的问题归纳为五个方面,即经济区与行政区的规划冲突、市县合治与市县分置的矛盾、行政等第的缺失、科学规范论证的缺席以及决策过程合法性的欠缺。导致上述出题出现的原因在于改革价值导向的偏离、结构体系科学性的不足和制度保障体系的不完善。对县级行政区划改革三个子系统的分析是本研究的核心组成部分。导向子系统关注的是政府的理念导向与行政区划改革的功能定位之间的相互关系。无论在法律还是现实当中,地方政府都是县级行政区划改革的发起者、推动者和执行者。它的理念导向也将直接影响县级行政区划改革的形式和路径。本文选择用价值理性和工具理性来阐释政府在县级行政区划改革议题上的理念导向。一方面,作为公共精神的践行者,政府在县级行政区划改革中必须要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公民参与、扞卫社会公平与民主,以此来实现价值理性层面的公共性。另一方面,作为利他性和自利性的集合体,政府在县级行政区划改革中还需要兼顾区域经济发展、城市空间扩张和权力扩张,以此追求工具理性层面的效率。从一定程度上而言,县级行政区划改革的决策实际上就是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相互交织的过程。它深刻地体现在行政区划改革的功能定位上。从改革开放至今,县级行政区划改革功能导向经历了从“强政治”到“强经济”的转换。本研究认为,未来这种功能定位应逐渐向“重服务”过渡,真正实现行政区划的人本核心理念。县级行政区划改革执行子系统主要研究的是政府职能重心与权力空间配置。政府职能重心决定着权力空间配置,两者都直接影响到行政区划改革的类型和路径。与此同时,行政区划改革的功能定位也体现出政府职能重心的调整。政府职能重心变化与县级行政区划改革目标呈现出明显的阶段性耦合。故此,本文选择从政府职能重心、权力空间配置及其府际关系方面入手,探究行政区划改革的内在规律,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未来县级行政区划可能的结构性变革。制度保障子系统旨在从法律和政策层面为县级行政区划改革构筑完善的制度体系,确保政府在推进县级行政区划改革时能够于法有据、依法行政,提升其决策过程的科学化、法治化和民主化。为了适应新型城镇化和都市圈经济发展趋势,构建扁平化的行政区划体系结构,提升相关制度性保障,政府在推进县级行政区划改革时应立足于三个了系统的优化。在导向子系统方面,努力实现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的统一和平衡,以提升公共服务供给和人的发展为核心导向;在执行子系统方面,积极打造服务型政府,规范权力空间配置,建立协商合作型府际关系;在制度保障子系统方面,鼓励多元主体参与,构建科学、民主、规范的行政区划决策与评估制度,构筑系统化的法律法规体系。
张锋[6](2016)在《江西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研究》文中研究指明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开始推行的市管县财政管理体制在一定时期内较为显着地促进了地方经济的快速发展,但也带来了“市卡县”、“市吃县”等弊端,县域经济的发展长期受到抑制。20世纪90年代浙江、海南等省份探索实行的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则有效避免了市县矛盾,县域经济竞争力得到显着增强。省直管县财政体制得到国家高度认可并逐步进行推广,目前已有20余省份实行了不同范围的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在新型城镇化建设背景下,县域经济的地位和作用更加突出,继续改革和完善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具有重要意义。江西省自2003年开始探索实行省直管县财政体制,至2009年全省所有县(市)已全面实行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并于2014年6月选取了6个县(市)进行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开始探索由财政省直管转向财政与行政全面省直管。本文对我国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进行全面而系统的探讨,并对江西省的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和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实践进行深入考察。江西省目前有67个县、10个县级市、23个市辖区,除了6个试点县(市)实行的是全面省直管县体制外,其余县(市)实行的仍然是省直管财政管理体制,本文对此进行了分别研究。第一章主要介绍论文的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对国内外的研究成果进行评述,设计本文的研究思路和主要内容。第二章对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相关的财政分权理论、委托一代理理论、组织结构理论和区域发展理论进行提炼和总结,为后续研究奠定基础。第三章对我国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的改革与江西实践进行梳理,运用辩证分析法对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正负效应进行研判。第四章运用双重差分法和面板模型等定量分析方法对江西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效应和效果进行精确分析,全面把握江西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前后的效果。第五章全面总结发达国家分级财政管理体制先进经验和国内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较为成功的省份的主要做法。第六章在前文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分别提出了在新型城镇化背景下,完善江西省现有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和试点县(市)财政管理体制的对策建议。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是个动态的、持续的改革过程,江西省的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也将在经济发展新常态背景下不断探索和前进。
高宏[7](2020)在《省级旅游志编纂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旅游业的发展,旅游志广泛编纂,积累了丰富的编纂理论和经验,本文以省级旅游志为研究对象,从编纂的角度考察了旅游志编修源流、背景和体例,对旅游志的内容、特点、价值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探讨,在对旅游志内容梳理的基础上回顾了当代旅游的发展变迁。当代中国旅游业的发展,历经四个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当代旅游业白手起家,在“文化大革命”中遭遇挫折但徘徊前行,拨乱反正之后,在改革开放之初,旅游业开始崭露头角,随着旅游业的发展,被国家确定为支柱产业。为适应旅游业的快速发展,国家不断调整管理体制,扩大对外开放,扩大旅游的空间和地域。随着改革开放的进行,居民收入增加,旅游出行人数和旅游消费大幅度增长,旅游在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中的影响越来越大。因此,对新中国成立以来旅游业资料的收集和汇编,总结旅游发展的经验和教训,反映旅游发展的历史进程已经成为共识。在这样的背景下,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领导和部署下,各级政府开始编修旅游志。旅游类志书的编纂在中国有悠久的历史。地方志在起源和发展的过程中,旅游元素就是志书记述的一个重要方面。到魏晋南北朝时期,旅游类专志开始产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志书也愈来愈丰富,出现了包括山志、水志、寺庙志、湖泊志、名胜志等诸多的旅游类志书,民国时期,名胜、古迹被纳入志书定例,逐步奠定了当代旅游志的基础。当代志书编纂过程中,旅游起初是作为部分区域志的篇章之一,随着旅游发展,逐步单独成志,并成为省级志书中一个重要的分志。首轮省级旅游志各地启动时间不一,发展极不平衡,纂修部门多,既有旅游部门,也有外事部门,还有外事部门和旅游部门联动修志。20世纪90年代后期,第二轮地方志编纂工作开始部署,省级旅游志的续修也开始启动,但由于首轮志书进展不一,故仅有7个省份完成第二轮省级旅游志的编纂。两轮省级旅游志编纂过程中呈现出工作体制的一致性、机构人员的趋同性、工作程序的相似性、志书编纂和旅游业发展不对称等特点。省级旅游志编纂中,根据各省旅游的实际情况和资料情况,按照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拟定的相关规定,对志书结构进行设计和规划。篇目主要采用篇(编)、章、节三级,涉及旅游资源、旅游者、旅游设施、旅游服务、经营与管理等篇章。两轮志书基本都采用了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以志为主,设序言、凡例、概述、卷目等,为全书之纲。省级旅游志的文体,在遵循传统和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根据旅游志记述内容的情况,尤其景区景点景色的记述,略微有些创新和变通。两轮志书相比较,体例结构既有继承,也有变革和发展。篇章数量有所损益;篇目分类由“静”到“动”,与时俱进,更加科学;体裁运用更加丰富和合理;文风更加精炼、简洁和实用。省级旅游志主要记述了旅游资源与开发、旅游线路与规划、旅游类型、旅游市场、旅游服务施设、旅游管理等事象。在这些记述的内容中,展现了当代旅游业的发展和变迁:旅游活动类型更加丰富、国内旅游和出境旅游后起勃发、消遣性旅游幅度增大、自费旅游和自助旅游增加;旅游的时空极大拓展,客源地和目的地全球化,旅游时间更加灵活;旅游业的属性从外事接待逐步向经营接待型转变,最终形成旅游产业;旅游管理更加规范化和制度化,机构进一步健全,法律法规逐步完善;旅游的硬件设施和软件设施都得到极大的改善;旅游功能也更加多元。省级旅游志在多方面都具有价值,不仅是记录区域旅游发展的载体,也是经济和文化史料的重要来源;在旅游开发中,是旅游宣传的重要工具和信息来源,旅游规划与开发的重要参考,旅游商品开发的重要借鉴。对于旅游文化研究、旅游史研究、区域经济史研究意义重大。省级旅游志编纂成果丰硕,但是也存在一些不足。在编纂组织时,存在组织机构的临设与调整、修志人员的不稳定性、内容不断调整和变化、编纂工作持续周期长等问题;在体例编排方面,篇目分类不够科学、篇目设置存在太“全”和太“简”等现象;在内容记述方面,存在遗漏、失真、地图运用不足、关联性不够等问题;在理论运用方面,对方志学理论和旅游学理论有待进一步融汇贯通。针对省级旅游志编纂中存在的问题,有待从资料收集、篇目设置、内容建构和理论创新四个方面进行着手,提高志书的编纂质量。在资料收集方面,加强微观资料、口述史料、网络资料和旧方志资料收集;在篇目的设置时,注意行业分工实际和发展、篇目标题客观简洁、篇目设置注意整体性和逻辑性;在内容建构上,凸显地域特色、彰显时代变化、突出专业性;在理论方面加强创新,尤其是加强对省级旅游志的续修理论的研究、正确处理旅游志和其他志之间的关系,力争早日构建形成旅游方志学。
王晓强[8](2019)在《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基本理论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行政组织法作为内部行政法,在整个行政法体系中始终没有得到很好地发展,包括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在内的诸多基础性理论命题仍然没有得到很好地解决。虽然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已经成为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基本政策要求,但是如何认识和推进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仍然有很多具体问题需要加以研究和解决,具体而言,应包括:如何理解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行政机构设置为何需要法定化、行政机构设置法定范围的划分、行政机构设置法定位阶的确定、行政机构设置法定程度的判断,这些问题层层推进,相互关联,从而构成了本文分析、探讨的逻辑框架与基本主题。本文除绪论之外,共分为五个章节:第一章,对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的对象进行分析,即如何理解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从静态与动态两个层面对行政机构设置进行分析探讨,前者主要从主体角度依据不同的标准对行政机构进行类型化划分,后者则主要从行为角度对设置的范围进行界定,所谓行政机构设置是指中央及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内设机构及派出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规格变更、名称变更等一系列行政组织行为。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源于传统的法律保留、制度性法律保留、行政组织法定主义等,但是又与其存在差别,其将法律、法规、规章一并纳入法定化的调整范围。第二章,主要分析了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的必要性。我国行政机构设置总体上经历了萌芽、初创、发展、改革四个阶段,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存在法律、制度、理论等方面的问题。行政机构设置之所以要实现法定化,主要是因为我国行政机构设置领域所存在的现实问题需要通过法定化的方式予以解决,规则是减少混乱、建立秩序的最有效方式,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是解决行政机构设置随意化、碎片化、行政化、同质化的最有效途径;此外,在理论方面的原因则主要基于法律保留学说的发展、行政组织规范作用的提升、基本权利的客观价值秩序的要求、财政预算理论的推动,以及法规范所具有的一致性、稳定性、权威性等法的一般性特征。第三章,对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的域外经验进行分析。着重就美国、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行政机构设置的法规范内容进行详细分析,在行政机构设置领域实现预算控制、行政机构设置的法规范内容尽可能详尽、立法主导行政机构设置、行政机构设置的动态控制机制以及对行政机构设置进行数量控制等制度和措施,都对我国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的推动具有重要的启示与借鉴意义。第四章,主要划分了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范围,即哪些行政机构的设置需要法规范依据,哪些行政机构的设置则不需要法规范依据。重要性理论应作为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范围划分的理论依据,其在法定化范围的判断上具有重要影响。根据行政机构实施行政职责范围的不同,所有的行政机构可以划分为各级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各级人民政府的业务机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业务机构的内设机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业务机构的派出机构四种类型;内设机构可以根据机构功能、结构的不同,再划分为业务、事务、辅助、监督机构及行政职位五种,并以行政机构设置是否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保障产生影响为标准,将业务类行政机构的全部设置行为纳入法定化范围,其他行政机构的设置行为则排除在法定化范围之外。第五章,主要确定了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位阶与法定化程度。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位阶的确定应当参照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规范中有关行政处罚事项等的设定,对划入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范围的事项分别予以分析,尝试在行政机构设置领域建立多元多级的法规范体系;而法定化程度的判断,则认为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意味着行政机构设置的过程需要尽可能实现法定化,因而将行政机构设置领域的法规范分为程序方面的要素与其他方面的要素,具体包括提案、方案的编制、审核、决定、备案、监督等程序要素和机构设置的规则要素、结构要素、设置的形式要素等,并且从准则性与单行性法规范并行、明确机构设置的程序要素、数字化表达三方面来增强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程度。
曹书[9](2019)在《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研究》文中指出随着我国现代经济体系改革的日益深化,在为国民经济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过程中,资源型城市国家能源、资源安全保障义务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权利间的矛盾冲突愈演愈烈,通过利益补偿机制化解该项“非对称性矛盾”已然成为区域协调发展紧迫的现实需求。为此,国家通过资源税改革及中央财政专项拨付等方式为资源型城市提供了纵向补偿,形成了补偿机制“纵多横少”的格局。但是财税体系的纵向补偿因周期性与有限性无法独力扭转资源型城市颓势,还须为资源型城市脱困振兴提供长效性横向补偿机制。2018年11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建立更加有效的区域协调发展新机制的意见》,在“健全区际利益补偿机制”当中将“健全资源输出地与输入地之间利益补偿机制”予以重点强调,指出“围绕煤炭、石油及其他矿产等重要资源,坚持市场导向和政府调控相结合,加快完善资源开采、生态治理等外部成本内部化的资源价格形成机制,鼓励资源输入地通过共建园区、产业合作、飞地经济等形式支持输出地发展接续产业和替代产业,加快建立支持资源型地区经济转型长效机制。”可见,作为资源输出地的资源型城市获得作为资源输入地的非资源型城市横向利益补偿之正当性已经得到国家认可,资源型城市要避免矿竭城衰的悲剧,必须构建切实可行的横向补偿机制,引导非资源型城市利益回流,让资源红利反哺当地。但在当前,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问题仍停留在战略与指导思想层面,其具体机制的构建问题亟待学界破题。横向补偿研究的滞后主要表现于补偿主体、补偿客体、补偿权利义务关系、补偿原则、补偿标准、具体补偿方式等要素尚未制度化、权利化与法律化,一套科学合理的横向补偿法律机制能够为资源型城市的横向补偿提供理论基础与权利依据,以权利结构为指引设计横向补偿技术性措施,并在确权入法中引导和鼓励作为资源输出地的资源型城市与作为资源输入地的非资源型城市间建立约束性横向补偿关系,落实横向补偿效应,从而推动资源型城市利益横向补偿向权利化、法律化及常态化的补偿路径倾斜。截至目前,法学界对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的理论研究还很少,无法为操作层面提供有效支撑。本文对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的法律机制展开研究,其目的即是为了从经济法学角度填补这个法律机制短板。因此,该项研究具备一定的理论价值、现实迫切性与实践指导意义。本文主文部分共分为六章,形成递进与总分的逻辑结构。首先以资源型城市补偿机制的演变为开端,指出横向补偿机制对资源型城市的重要意义;随后分析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的核心构成;紧接着探讨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的补偿技术;在前三章所述内容的基础上,对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具体方式展开论证,包括横向补偿基金的规则设计、横向补偿PPP项目的引导与规制及对口合作的横向补偿路径三种类型。具体要点如下:第一章——“资源型城市补偿机制的演变”。本章主要讨论资源型城市与非资源型城市损益间的因果律、资源型城市纵向补偿的不足、横向补偿机制的价值与缺陷,以及横向补偿法律机制的作用。首先,界定资源型城市的基本内涵与外延。尽管人们对“资源型城市”一词早已熟知,但其具体内涵与外延却在随情势变更而不断变动,对其作出限定实有必要。同时,经济发展停滞、社会保障落后及生态环境恶化构成了我国资源型城市的发展障碍。因此,本文在深入探讨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之前,有必要将资源型城市的基本范畴与所面临的主要问题阐述清楚;其次,明确横向补偿机制的应有之义。补偿机制在各学科及同一学科不同领域均有广泛且深入的研究与应用,并衍生出众多的研究范畴。究竟是哪一学科最早将补偿机制作为一种专业术语加以使用,现已无从考证,但近些年在法学领域对补偿机制的研究持续升温却是不争的事实。法学的初期研究领域主要在于国家合法行为对公民损失的行政补偿机制,而后开始转向生态补偿机制的各要素研究。随着研究的深入,补偿机制开始分化为政府补偿与市场补偿、纵向补偿与横向补偿等机制类型,各自的内涵与外延也在不断丰富、发展与演进。故此,在本文深入研究横向补偿法律机制之前,对横向补偿机制的限定也十分必要;再次,提出资源型城市与非资源型城市损益间的因果律,找准现有横向补偿机制的症结,为法律机制研究提供价值依据。从现实国情角度看,对资源的大量开发与过度开采,导致资源型城市的迅速崛起,为国民经济做出了巨大贡献,但因资源的有限性与不可再生性,长期开发后的资源型城市也必将面临资源储备量递减甚至枯竭,资源型城市也随之衰落,并引发了产业升级转型、下岗就业与再就业、社会保障不足、生态环境修复等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仅靠资源型城市自身是无法承受的,也不该让其独立承担,亟待外部大量的资金、资本及其他带有活力的生产要素投入。相较而言,非资源型城市的经济社会发展程度要远高于资源型城市,这些城市在资金、资本及优质生产要素方面具有显着的比较优势,是改革发展成果的实际享有者。因此,本章揭示出资源型城市发展滞后与非资源型城市“受益板块”的高速发展之间存在显着关联性,提出“两类城市的损益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观点,并在梳理我国资源型城市的补偿机制之后,发现横向补偿机制的症结所在,为后续法律机制的构建指明了方向。第二章——“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的构成”。本章主要讨论横向补偿机制的权利化意义、横向补偿权存在的必要性、生成的可行性,以及横向补偿权的基本内涵、生成逻辑与权利结构等问题。首先,明确由横向补偿机制向法律机制蜕变的路径。法律机制是有关权利与义务的规范工具,法学领域业已关注法律机制在资源型城市补偿实践中的重要作用。然而,对法律机制的含义、机制向法律机制转化的路径以及权利作为法律机制核心的认识等方面仍未深入,只谈法律机制之形,不谈法律机制之魂,造成机制与法律机制混为一谈。因此,在探讨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的具体措施之前,应率先对机制向法律机制转化路径予以界定,并对横向补偿权的内容进行深入研究,以描述出该法律机制权利化的具体形态;其次,证明横向补偿权存在的必要性与生成的可行性。资源型城市的补偿权最早出现于因资源开采引发生态环境问题所进行的补偿实践,但资源型城市能源资源安全、生态安全等多重保障义务对传统补偿权提出了挑战。考察横向补偿权存在的必要性与生成的可行性,有助于更准确的理顺新型补偿权的内在法律逻辑,指导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具体举措的设计;再次,揭示横向补偿权的内涵、生成逻辑与权利结构。由于资源型城市的横向补偿属于现有行政区域关系的横向化,主要以横向补偿权为核心的法律机制来完成,故而将横向补偿权称为该法律机制的核心构成。此外,与传统生态补偿权不同,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权涉及的利益相关者众多且错综复杂,因此在阐述横向补偿权基本内涵与权利结构的基础上,应在不同类型利益关系中界定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第三章——“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的补偿技术”。本章主要讨论横向补偿的原则、横向补偿方式的总体设计及横向补偿标准的设定三方面。首先,在进行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时,具体的横向补偿措施与补偿标准应当依据一定的原则设定。资源型城市的横向补偿须遵循区域利益协调、社会福利增加、多元主体参与及比较优势互补四大原则。其中,区域利益协调原则为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机制设计的基本原则,社会福利增加原则为横向补偿措施的评价原则,多元主体参与及比较优势互补则为横向补偿行为的适用原则;其次,总体设计横向补偿方式。基于前述分析,资源型城市确实存在“资金、公共事业与生产要素跨区域补偿”之客观需要,且该横向补偿客观需要具有显着的层次性。⑴资源型城市公共事业横向补偿因主要围绕民生改善,可被界定为满足生存需要的补偿,即生存性补偿方式,其在横向补偿方式体系中处于基础地位;⑵对资源型城市资源价值、生态保护、公共事业及经济可持续的资金横向补偿虽可对资源型城市系统生存与发展各方面予以全面补偿,但无法做到按需补偿,是在保障资源型城市基本生存条件的基础上为其提供发展机会的适当补偿,即兼具生存性与发展性的适当补偿方式;⑶资源型城市经济可持续需要新兴产业的培育和接续产业的选择,关键在于劳动力、土地、资本、信息、科技及企业家才能等优质生产要素的引入,非资源型城市在良性资产充裕度和优质生产要素活跃度等方面均具有显着的比较优势,这些优质生产要素的跨区域补偿属于发展性补偿方式。本文认为,基金、公私合作PPP模式及对口合作三种制度的功能性与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的客观需要具有一致性。三种制度与具体补偿领域相结合,能够形成横向补偿基金、横向补偿PPP项目和短缺生产要素的对口合作三大横向补偿方式。三大横向补偿方式只有紧急结合,形成合力,方能全方位保障资源型城市的资源有效输出、经济可持续发展、民生改善及生态保护等多元任务的落实;再次,设定横向补偿标准。在将经济学外部性理论确定为横向补偿标准的理论依据后,本文深入探讨了横向补偿标准的量化方法、量化障碍与创新路径。第四章——“横向补偿基金的规则设计”。本章主要讨论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中的资金不足问题、可持续发展准备金的应对思路与缺陷,以及横向补偿基金的修正路径。首先,指出补偿资金不足与补偿需求充裕的矛盾。“资金不足”是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进程中亟待解决的首要问题。资源型城市的资源价格与价值剪刀差、生态环境的恢复与建设、产业升级与转型及民生福祉的提升均需要大量资金的注入,但资源型城市现有的地方财政收入及中央财政纵向补偿规模与上述事权并不匹配,资金缺口很大,亟需另觅补偿资金来源;其次,归纳可持续发展准备金的应对思路与缺陷。如前所述,资金缺乏是资源城市面临的共同问题,绝非某类资源型城市所独有。就此而言,中央财政专项划拨对资源枯竭型城市的补偿实质上是一种应急措施。早在首批资源枯竭型城市评选之前(2007年),国家就着手设计能够全覆盖各类资源型城市的基础性、长效性的资金补偿筹措机制——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准备金,并由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准备金管理试行办法》,希望在2015年中央财力性转移支付结束之季由准备金制度接力,继续对资源型城市转型提供资金保障。但时至今日,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准备金制度仍未出台,中央财政对资源枯竭型城市的补偿也已疲态尽显。那么,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准备金在理论上如何设计的?是否在实践中已有试点?相关指引迟迟无法出台的原因为何?存在哪些缺陷?上述疑问均须作出准确解答;再次,总结横向补偿基金的修正路径。横向补偿基金具有多元的资金来源、分散的资金用途与多变的资金管理三大典型特征,将有效弥补可持续发展准备金的缺陷。横向补偿基金与可持续发展准备金既有相同点,又存在显着的差异。二者的相同点体现于资金用途的分散性,即所提取的资金均被用于资源型产业的升级、接续与转型、战略新兴产业的培育、生态环境治理、民生福祉的改善等资源型城市系统问题的解决,而非专门用于某方面问题的风险处置,这是横向补偿基金与可持续发展准备金之间形成合作关系的基础。二者的不同点在于:⑴资金来源方面。可持续发展准备金源于当地资源型企业,准备金的多寡与企业的资源开采数量正相关;横向补偿基金则由原始资金与积累资金组成。其中,原始资金来源于非资源型城市政府横向财政转移支付、非资源型地区资源使用权市场交易额的提成及经国务院批准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积累资金为原始资金的投资收益,原始资金与积累资金所形成的基金由中央政府集中用于资源型城市系统建设。⑵资金使用方面。总体而言,可持续发展准备金所负担的任务过重,有些任务并非仅凭资金支持即可解决,还须其他方式配套进行。同时,可持续发展准备金对政府与市场在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中的分工作出了明确划分,但分配给资源型企业的负担过重,政府应承担的责任过轻;横向补偿基金在使用上须明确补偿基金的专用性与适当性,并须强调“哪些问题应该由政府承担、哪些方面要由市场实现”,充分考量政府与市场能力范围的前提下实现其责权利的平衡。⑶资金管理方面。可持续发展准备金不具备增值功能,横向补偿基金则应在保证基金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通过投融资市场实现基金资产的保值与增值。总之,正是基于可持续发展准备金与横向补偿基金的异同关系,二者方能相互补充,形成合力,共同保障资源型城市的可持续发展资金的充裕。第五章——“横向补偿PPP项目的引导与规制”。本章主要讨论PPP模式的横向补偿品质、横向补偿PPP项目的评审对象及横向补偿PPP项目的锁定期制度。首先,挖掘PPP模式的横向补偿品质。在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中,不仅可以通过设立横向补偿基金实现对资源型城市的资金补偿,还可以由非资源型城市优质社会资本方与资源型城市政府间通过PPP项目实现资本补偿,以大幅度提升资源型城市公共基础设施的质量与公共服务的效率。“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是PPP模式的精髓,这一精髓决定PPP模式具有横向补偿的品质;其次,设计横向补偿PPP项目的评审对象。资源型城市能够运用PPP模式在与非资源型城市公私合作中实现资本的跨区域补偿,横向补偿PPP项目可以成为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的主要方式。与一般PPP项目相比较,横向补偿PPP项目更加强调公私合作对资源型城市的补偿效果,这种补偿效果的落实须依赖横向补偿PPP项目评审对象的合理设计,主要包括适用范围及相应合作类型、实施主体、采购方式、特定融资方式及评估方式五个方面;再次,规范与重构横向补偿PPP项目的锁定期制度。作为横向补偿PPP项目的先行者,国有资本应起到样板作用。但是,横向补偿PPP行业有效市场的形成更须充分激发民营资本的参与热情,PPP制度优势才能得以发挥。同时,也应清醒的意识到,由于资源型城市营商环境的恶化、机制体系的陈旧及支付与消费观念的落后,致使非资源型城市民营资本对该区域的PPP项目必将保持更加谨慎的态度。民企的谨慎态度主要源于因股权变更限制所导致的横向补偿PPP项目投资回报周期长和资本运营效率偏低问题。作为平衡政府与民企对股权变更限制与自由的重要工具,我国PPP模式锁定期制度应发挥消除民企参与横向补偿PPP项目的顾虑,确保横向补偿PPP行业形成有效的市场环境。第六章——“对口合作的横向补偿路径”。本章主要讨论对口合作的源流与横向补偿效应、对口合作的横向补偿思路与缺陷,以及对口合作的横向补偿法制化路径。首先,梳理对口合作的源流,抽象其横向补偿效应。在横向补偿中,资源型城市与非资源型城市不仅可以通过资金、PPP项目方式对横向补偿权予以具体化,还可以结成对口关系,以对口合作机制促成二者间的横向补偿关系。对口合作源于对口支援,但并非仅限于对口支援的适用范畴,将对口合作机制引入资源型城市与非资源型城市的结对关系中,能够起到横向补偿资源型城市的效应。其次,指出对口合作的横向补偿思路及缺陷。对口合作横向补偿应然效果以“飞地经济”为理论基础,但其应然状态转化为实然状态还须配备可行性路径。当前,资源型城市与非资源型城市间对口合作主要以中央积极参与和地方主动对接为主要推动力,但存在“领导力与执行力”不足的风险;再次,设计对口合作的横向补偿法制化路径。法制化能够为资源型省市与非资源型省市政府间对口合作提供稳定的领导力与执行力。法制建设的内在逻辑品质是从实践经验出发,发现规范对象的内在规律性、存在使命与本来面目,不仅要回答“是什么”,还须回答“为什么”的问题,只有实然与应然的结合才能够理解法制建设对于资源型省市与非资源型省市协调发展战略不可替代的现实意义。对口合作横向补偿效应的法制化是其“领导力与执行力”的长效来源,但地方立法对“对口关系”方互补共赢的规范力度不足,无法胜任该法制化要求,唯有跨区域经济法制建设才能满足对口合作横向补偿效应法制化的客观需要。为此,须在地方协同立法的基础上,加强国家层面的综合性立法与专门性立法,以便真正落实资源型城市与非资源型城市间的对口合作横向补偿的实效性。
武泽楠[10](2020)在《江西省河道非法采砂法律治理研究》文中指出河砂是矿产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社会发展重要的物质基础和支撑,是建筑、道路、桥梁、水利、水电等基础设施建设用量最大、不可替代、不可或缺的材料。开采河道砂石资源加工而成的砂石骨料与人类社会生存与发展息息相关,使得河砂成为继水之后,我国消耗最多的第二大自然资源。江西水系发达,河湖众多,拥有赣、抚、信、饶、修五大河流和全国最大的淡水湖——鄱阳湖,长江跨境而过。江西凭借其地理资源优势吸引各行各业都投入到河砂资源的开采当中。由于采砂行为在法律治理方面存在一定的欠缺,违法成本过低,行政处罚能力有限,而采砂又能带来巨额利润,造成采砂者漠视法纪,违法开采,最后导致河道、河床不稳定,水生态环境恶化,水土流失,严重影响了防洪、供水、灌溉和航运安全。江西省对河道非法采砂采取了许多法律治理措施,如制定和宣传有关行政执法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落实河道采砂行政执法管理责任制度,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加强行政执法,多次开展专项执法行动等。但江西省河道非法采砂法律治理依然存在一些不足,如采砂许可制度存在问题,采砂区域划分不明确,执法人员的经费和执法设备无法保障,采砂船舶、机具集中停放制度不够完善,难以区分村民偷采与村民自用,水面执法收集证据难,犯罪嫌疑人反侦查方法多,入刑砂石价值鉴定难,非法采砂入刑法律适用难,移送的要求和标准过高等。建议实行国有采砂公司统一经营管理制度,确定禁采期与可采期的期限,明确村民“自用”与“少量采砂”的标准,成立江西砂石价值和水生态损害鉴定机构,破解非法采砂入刑收集证据的困境。本文的研究内容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河道非法采砂进行概念剖析,具体包括对河道非法采砂相关概念的分析、对河道非法采砂法律治理的概念进行分析和论证。第二部分对当前江西省河道非法采砂现状进行分析,笔者通过调研对江西省各地级市有关于河道非法采砂法律治理落实情况的现状进行分析,其次对江西省河道非法采砂行政法治理和刑法治理现状进行分析。第三部分对江西省河道非法采砂行政法治理和刑法治理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探讨,指出了江西省河道非法采砂法律治理存在的不足和问题。第四部分就江西省河道非法采砂行政法治理和刑法治理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具体的对策和建议。规范江西省砂石资源开采,加强对江西省河道采砂的法律治理,就需要不断地对江西有关河道采砂的立法后进行评估研究,不断提高立法质量。
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瑞昌市计划单列有关问题的通知(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瑞昌市计划单列有关问题的通知(论文提纲范文)
(1)中国资源型城市棕地再生空间策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研究背景 |
1.1.1 城市:从“老工业基地”到“资源型城市” |
1.1.2 棕地:从“修复治理”到“再生利用” |
1.1.3 空间:从“多规合一”到“城市双修” |
1.2 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 |
1.2.1 国内相关研究综述 |
1.2.2 国外相关研究综述 |
1.3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3.1 研究目的 |
1.3.2 研究意义 |
1.4 研究对象与内容 |
1.5 研究方法和步骤 |
1.5.1 研究方法 |
1.5.2 研究框架和步骤 |
第2章 棕地的概念、特征及其空间再生动力机制 |
2.1 棕地问题或风险的产生 |
2.1.1 内因:工业化为场地注入了“毒性” |
2.1.2 外因:城市化使将场地包围其中 |
2.2 棕地的定义 |
2.2.1 北美地区的棕地定义 |
2.2.2 欧洲地区的棕地定义 |
2.2.3 东亚地区的棕地定义 |
2.2.4 棕地定义和内涵的扩充 |
2.3 棕地的类型 |
2.3.1 物质循环背景下的分类系统 |
2.3.2 国民经济行业体系背景下的分类体系 |
2.3.3 城市用地背景下的分类系统 |
2.4 棕地的核心特征 |
2.4.1 本体特征 |
2.4.2 空间特征 |
2.4.3 情感特征 |
2.4.4 美学特征 |
2.5 棕地再生的空间动力与机制 |
2.5.1 棕地再生的“原生”动力机制 |
2.5.2 棕地再生的“衍生”动力机制 |
2.5.3 棕地再生的“催化剂” |
第3章 资源型城市演变特征及其棕地现状调查 |
3.1 资源型城市的概念与历史阶段特征 |
3.1.1 资源型城市的概念 |
3.1.2 资源型城市的界定 |
3.1.3 中国资源型城市的历史成因及其阶段特征 |
3.2 资源型城市的类型及其分类体系构建 |
3.2.1 按资源类型划分 |
3.2.2 按生命周期划分 |
3.2.3 按城市规模划分 |
3.2.4 按地理环境划分 |
3.3 资源型城市棕地空间现状调查及其影响因素分析 |
3.3.1 发生机制决定空间格局 |
3.3.2 生命周期反映空间态势 |
3.3.3 主导产业影响空间形式 |
3.3.4 地理环境制约空间协同 |
3.4 典型资源型城市“棕地群”空间特征研究 |
3.4.1 石油:大庆市 |
3.4.2 煤炭:大同市 |
3.4.3 煤炭:锡林浩特市 |
3.4.4 铜矿:铜陵市 |
3.4.5 钢铁:攀枝花市 |
3.5 资源型城市“棕地群”空间问题总结 |
3.5.1 土地利用问题 |
3.5.2 生态安全问题 |
3.5.3 资源保护问题 |
3.5.4 材料循环问题 |
3.5.5 空间阻隔问题 |
第4章 棕地景观再生的理论与实践浅析 |
4.1 棕地景观再生理论及其发展脉络 |
4.1.1 探索阶段:1965-1985 |
4.1.2 发展阶段:1985-2005 |
4.1.3 成熟阶段:2005-2015 |
4.1.4 演化阶段:2015至今 |
4.2 棕地再生的学科体系构建 |
4.2.1 艺术学 |
4.2.2 生态学 |
4.2.3 建筑学 |
4.2.4 环境工程学 |
4.2.5 城乡规划学 |
4.2.6 风景园林学 |
4.3 棕地再生实践项目的区位特征分析 |
4.3.1 城市环境类 |
4.3.2 郊区环境类 |
4.3.3 自然环境类 |
4.4 棕地再生实践项目的尺度特征分析 |
4.4.1 建筑尺度:帕赛伊克纪念碑 |
4.4.2 场地尺度:西雅图煤气厂公园 |
4.4.3 社区尺度:北杜伊斯堡景观公园 |
4.4.4 城市尺度:底特律未来城市 |
4.4.5 区域尺度:国际建筑展埃姆舍公园 |
4.5 棕地再生实践项目的功能特征分析 |
4.5.1 生态类功能 |
4.5.2 文化类功能 |
4.5.3 教育类功能 |
4.5.4 休闲类功能 |
4.5.5 体育类功能 |
4.5.6 集散类功能 |
4.5.7 生产类功能 |
第5章 棕地再生的空间策略体系构建 |
5.1 棕地再生的空间层次及其再生影响因素 |
5.1.1 棕地再生的“空间策略”与“非空间策略” |
5.1.2 棕地再生的“空间策略”及其层次 |
5.2 宏观策略:“系统” |
5.2.1 “灰色系统”规划 |
5.2.2 “棕色系统”规划 |
5.2.3 “绿色系统”规划 |
5.2.4 “橙色系统”规划——工业遗产 |
5.2.5 “青色系统”规划——工业自然 |
5.3 中观策略:“模式” |
5.3.1 模式或原型的产生 |
5.3.2 工业闲置地的模式转化 |
5.3.3 矿业废弃地的模式转化 |
5.3.4 垃圾填埋场的模式转化 |
5.3.5 基础设施废弃地的原型转化 |
5.3.6 原型的空间谱系特征 |
5.4 微观策略:“母题” |
5.4.1 地形主导类母题 |
5.4.2 水体主导类母题 |
5.4.3 植被主导类母题 |
5.4.4 建筑物主导类母题 |
5.4.5 材料主导类母题 |
5.4.6 流线主导类母题 |
5.4.7 设备主导类母题 |
5.5 空间策略体系的整合 |
5.5.1 空间策略体系的融合——系统耦合 |
5.5.2 空间策略体系的操作——空间拓扑 |
5.5.3 空间策略体系的构建——“开放空间系统”规划与设计 |
第6章 系统综合体:瑞昌市“棕地群”景观规划设计 |
6.1 瑞昌市城市发展概况及上位规划背景 |
6.1.1 瑞昌市的基本区位条件分析 |
6.1.2 瑞昌市工业历史沿革分析 |
6.1.3 瑞昌市上位规划及相关政策 |
6.2 瑞昌市工业遗产和棕地现状调查与分析 |
6.2.1 古铜矿遗址 |
6.2.2 老工业基地 |
6.2.3 矿产资源地 |
6.2.4 码头工业镇 |
6.3 造船厂与码头废弃地景观再生案例研究 |
6.3.1 广州市中山岐江公园 |
6.3.2 新奥尔良市新月公园 |
6.3.3 旧金山市山岬公园 |
6.3.4 韩国统营市造船厂更新设计 |
6.4 宏观策略:全域旅游工业体验区规划 |
6.4.1 瑞昌市主要旅游资源单体评价 |
6.4.2 瑞昌市工业文化体验区的规划与模式选择 |
6.4.3 瑞昌市工业文化旅游廊道规划 |
6.5 中观策略:江州造船厂景观规划设计 |
6.5.1 场地历史脉络分析 |
6.5.2 场地现状条件分析 |
6.5.3 场地平面规划与设计 |
6.6 微观策略:造船厂空间详细设计 |
6.6.1 舾装码头设计 |
6.6.2 车间仓库设计 |
6.6.3 钢板堆场设计 |
6.6.4 露天船台设计 |
6.6.5 车间庭园设计 |
第7章 结论与展望 |
7.1 研究结论 |
7.2 展望:走向多学科交叉的棕地再生途径 |
7.2.1 系统性 |
7.2.2 过程性 |
7.2.3 复杂性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A 欧洲城棕地市振兴相关项目或组织 |
附录 B 中国城市用地分类相关标准下的潜在棕地类型 |
附录 C 景观规划设计最终专题图纸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
(2)当代江西计划生育历史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选题缘起与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相关概念 |
四、研究方法与创新之处 |
第一章 改革开放前江西计划生育的状况及其特点(1953—1978) |
第一节 以城市为突破口江西计划生育的尝试(1953—1970) |
一、《限制节育及人工流产暂行办法》拉开江西计划生育的序幕 |
二、以城市为重点的计划生育实践 |
第二节 “晚、稀、少”政策与江西计划生育的起步(1971—1978) |
一、计划生育宣传进入城乡 |
二、避孕节育措施普遍开展 |
第三节 江西计划生育的相对滞后性 |
一、计划生育相对滞后的原因分析 |
二、计划生育相对滞后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 |
第二章 江西计划生育政策调整及阶段性成效(1979—1989) |
第一节 江西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 |
一、奖励一胎、可生二胎、限制三胎及以上生育 |
二、奖励一胎、限制二胎、杜绝三胎生育 |
三、城镇只能一胎、农村可二胎、无论城乡都坚决杜绝三胎生育 |
四、城乡二胎开“小口子”、坚决堵住“大口子” |
第二节 “三为主”方针推动江西计划生育的逐步渐进 |
一、计划生育宣传的系列活动 |
二、避孕节育措施的广泛深入 |
第三节 江西计划生育的阶段性成效 |
一、人口过快增长的势头基本得到控制 |
二、群众新的婚姻、生育观念正在形成 |
第三章 地方性法规的制订与江西计划生育的转折(1990—1999) |
第一节 江西计划生育地方性法规的出台与修订 |
一、可二胎生育的间隔年限改为五年 |
二、违反计划生育处罚标准的制定 |
第二节 综合治理人口问题道路下江西计划生育的推进 |
一、计划生育基础得到夯实 |
二、计划生育宣传继续拓展 |
三、“三结合”促进计划生育的优质服务导向 |
第三节 江西计划生育面貌的重大转变 |
一、生育水平下降,人口再生产实现转型 |
二、人口结构优化,人口素质提高 |
三、群众生育观念转变,新型生育文化初步形成 |
第四章 稳定低生育水平目标与江西计划生育的综合改革(2000 年至今) |
第一节 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江西计划生育政策的调适 |
一、可二胎生育的间隔年限改为四年 |
二、取消生育间隔期 |
三、双方或一方为独生子女可生二胎 |
第二节 江西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改革探索 |
一、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
二、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 |
三、构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区域“一盘棋” |
第三节 江西计划生育综合改革的成绩 |
一、人口总量得到有效控制 |
二、人口素质显着提升 |
第五章 关于江西计划生育的几点思考 |
第一节 江西计划生育的特点及其保障作用 |
一、江西计划生育的特点 |
二、江西计划生育有利于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
第二节 江西计划生育的基本经验、目前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
一、江西计划生育的基本经验 |
二、江西计划生育目前存在的问题 |
三、关于江西计划生育的对策建议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财政转移支付政策效应研究 ——以江西省分县数据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问题的提出 |
1.1.1 研究背景 |
1.1.2 问题的提出 |
第二节 研究的意义 |
1.2.1 研究的理论意义 |
1.2.2 研究的现实意义 |
第三节 本文涉及的主要概念 |
1.3.1 财政转移支付(fiscal transfers) |
1.3.2 政策效应(Policy effect) |
第四节 相关研究成果评述 |
1.4.1 有关地方政府政策执行的研究评述 |
1.4.2 有关转移支付的研究评述 |
1.4.3 有关政府公共支出行为的研究评述 |
1.4.4 有关转移支付效应的研究评述 |
第五节 主要内容及创新 |
1.5.1 主要的内容 |
1.5.2 主要的创新 |
1.5.3 主要的困难 |
第六节 研究思路及技术路线 |
1.6.1 研究的思路 |
1.6.2 研究的技术路线 |
第二章 理论框架与假设 |
第一节 理论框架 |
2.1.1 主要的理论基础 |
2.1.2 “官本位”影响下的官员利益最大化理论 |
第二节 基本理论假设 |
2.2.1 中央财政政策目标变迁的简要分析 |
2.2.2 基本的理论假设 |
第三章 研究方法与数据 |
第一节 研究方法的介绍 |
3.1.1 嵌入式混合分析方法 |
3.1.2 因变量和自变量的操作化 |
第二节 数据的来源 |
3.2.1 定量研究数据来源 |
3.2.2 定性研究数据来源 |
第四章 江西省行政及财政体制的变迁 |
第一节 江西省行政管理体制的变迁 |
4.1.1 政府体制的变迁 |
4.1.2 干部管理体制变迁 |
第二节 江西省财政管理体制的变迁 |
4.2.1 中央与江西省之间财政关系的变迁 |
4.2.2 省以下财政关系的变迁 |
4.2.3 乡镇财政体制的变迁 |
4.2.4 农村税费改革后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 |
第五章 江西省县级转移支付效应的截面数据分析 |
第一节 2001年转移支付效应研究 |
5.1.1 2001各类经济、社会变量的描述性统计分析 |
5.1.2 2001年转移支付效应模型及其分析 |
5.1.3 回归模型分析的主要结论 |
第二节 2005年转移支付效应研究 |
5.2.1 2005年各类社会、经济变量的描述性统计分析 |
5.2.2 2005年转移支付效应模型及其分析 |
5.2.3 回归模型分析的主要结论 |
第六章 江西省县级转移支付效应的面板数据分析 |
第一节 各类变量的时间序列描述性分析 |
6.1.1 各类公共支出的描述性分析 |
6.1.2 各类转移支付的描述性分析 |
第二节 1996-2005面板数据模型分析 |
6.2.1 1996-2000年面板数据模型分析 |
6.2.2 2001-2005年面板数据模型分析 |
6.2.3 面板数据模型分析的主要结论 |
第七章 江西省D县财政转移支付过程 |
第一节 D县基本的财政收支状况 |
第二节 D县与上下级政府之间的财政关系 |
第三节 D县转移支付资金的主要构成及支出去向 |
7.3.1 主要的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 |
7.3.2 主要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
第四节 D县的财政预算管理过程 |
7.4.1 预算编制过程 |
7.4.2 财政资金的支出过程 |
第五节 D县实地调研的主要发现 |
第八章 江西省D县C乡财政转移支付过程 |
第一节 C乡财政收支概况 |
第二节 C乡政府的主要职能 |
第三节 C乡转移支付的获取过程 |
8.3.1 “预算内”转移支付的获取 |
8.3.2 “预算外”转移支付的获取 |
第四节 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过程 |
8.4.1 固定下拨资金专款专用 |
8.4.2 “预算外”资金书记放权下的集体决策 |
第五节 C乡调研的主要发现 |
第九章 结论与政策建议 |
第一节 研究的基本结论 |
第二节 主要的政策建议 |
9.2.1 完善财政管理体制 |
9.2.2 充分发挥公民参与的作用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校期间发表的论文和科研成果 |
(4)垂直管理体制改革背景中的生态环境部门执法效能研究 ——以瑞昌市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第2章 生态环境部门垂直管理体制与执法效能分析 |
2.1 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垂直管理:概念和意义 |
2.1.1 垂直管理概念 |
2.1.2 垂直管理意义 |
2.2 生态环境部门垂直管理的成效 |
2.3 生态环境执法部门执法效能及其评价指标 |
2.4 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垂直管理与执法效能的内在逻辑 |
第3章 垂直管理体制改革前后瑞昌市生态环境执法:现状、成效与问题 |
3.1 目前现状 |
3.1.1 瑞昌市生态环境执法从属地管理到垂直管理的改革历程 |
3.1.2 瑞昌市概况 |
3.1.3 瑞昌市生态环境执法机构的设置情况、机构性质及规格 |
3.1.4 瑞昌市生态环境执法机构的职责任务 |
3.1.5 瑞昌市生态环境执法机构人员编制的配备 |
3.2 垂直管理改革尝试前后比较 |
3.3 垂直管理的成效 |
3.4 垂直管理的问题分析 |
第4章 垂直管理体制改革后瑞昌市生态环境执法:困境及原因 |
4.1 垂直管理后的执法困境 |
4.1.1 地方保护主义影响依然存在 |
4.1.2 瑞昌市生态环境执法机构主体不明确 |
4.1.3 瑞昌市生态环境执法队伍能力建设不强 |
4.1.4 部分法律条款难以适用 |
4.1.5 职能部门依旧互相推诿 |
4.2 执法困境原因分析 |
4.2.1 垂直管理改革过程推进缓慢 |
4.2.2 环保法律修改的滞后性 |
4.2.3 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 |
4.2.4 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没有理清 |
第5章 提升瑞昌市生态环境执法效能的对策 |
5.1 加快推进垂直管理改革配套措施 |
5.1.1 完善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 |
5.1.2 制定职能部门生态环境保护清单 |
5.1.3 明确生态环境执法主体身份 |
5.1.4 保障基层执法人员职务晋升和工资待遇 |
5.2 加快环保法律法规的修改 |
5.3 加强基层生态环境执法队伍能力建设 |
5.3.1 加强生态环境执法人员业务技能培训 |
5.3.2 增加生态环境执法人员编制和数量 |
5.3.3 建立生态环境执法人员管理制度 |
5.3.4 加大执法经费和设备投入 |
5.4 加强部门之间联动 |
5.4.1 建立公检法环联席制度 |
5.4.2 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职能 |
5.5 创新生态环境执法方式 |
5.5.1 采用专业化执法 |
5.5.2 鼓励多方参与执法监督 |
5.5.3 科普环保法律知识 |
第6章 结论与展望 |
6.1 研究结论 |
6.2 研究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访谈提纲 |
(5)改革开放四十年来县级行政区划改革研究 ——基于系统分析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意义 |
(一) 理论意义 |
(二) 现实意义 |
三、研究现状述评 |
(一) 国内研究现状述评 |
(二) 国外研究现状述评 |
四、研究思路与研究内容 |
(一) 研究思路 |
(二) 研究内容 |
五、研究方法、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一) 研究方法 |
(二) 研究的创新点 |
(三) 研究的不足之处 |
第一章 县级行政区划改革研究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县级行政区划改革的基本概念 |
一、行政区 |
二、行政区划 |
三、县级行政区划 |
四、城镇化与新型城镇化 |
第二节 县级行政区划改革的主要维度 |
一、行政区域调整 |
二、行政建制变更 |
三、行政层级变动 |
四、隶属关系调整 |
五、行政治所迁移 |
六、行政区名称变更 |
第三节 县级行政区划改革的相关理论 |
一、结构功能主义 |
二、新公共服务理论 |
三、政府职能与权力配置 |
四、府际关系理论 |
第四节 县级行政区划改革的系统分析模型建构 |
一、系统内涵阐释 |
二、县级行政区划改革系统分析模型 |
第二章 县级行政区划改革的路径、动力、问题及成因 |
第一节 县级行政区划改革的路径变迁 |
一、县级政区在区划体系中的实然定位 |
二、关于县级行政区划改革的数据解析 |
三、县级行政区划体制改革的基本路径 |
第二节 县级行政区划改革的驱动力 |
一、区域经济发展 |
二、城市空间生产 |
三、土地资源整合 |
四、行政权力扩张 |
第三节 县级行政区划改革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
一、经济区与行政区规划冲突 |
二、市县合治与市县分置冲突 |
三、缺少正式的行政等第划分 |
四、缺少事前的科学规范论证 |
五、决策过程中的合法性不足 |
第四节 县级行政区划改革过程中的问题成因 |
一、改革价值导向的偏离 |
二、结构体系科学性不足 |
三、制度保障体系待完善 |
第三章 县级行政区划改革的导向子系统 |
第一节 县级行政区划改革导向子系统的构成 |
一、导向子系统的组成要素 |
二、导向子系统的运行逻辑 |
第二节 县级行政区划改革的理念导向 |
一、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释义 |
二、县级行政区划改革的价值理性 |
三、县级行政区划改革的工具理性 |
第三节 县级行政区划改革的功能导向 |
一、“强政治”功能导向 |
二、“强经济”功能导向 |
三、“重服务”功能导向 |
第四章 县级行政区划改革的执行子系统 |
第一节 县级行政区划改革执行子系统的构成 |
一、执行子系统的组成部分 |
二、执行子系统的运行机理 |
第二节 县级政府职能重心转变与县级行政区划改革 |
一、县级政府职能重心的阶段性变化 |
二、县级政府职能重心定位与县级行政区划改革目标的阶段性耦合 |
三、新型城镇化时期县级政府职能重心定位 |
第三节 国家权力空间配置与县级行政区划改革 |
一、国家权力空间配置的界定 |
二、行政区划改革引发的权力空间配置 |
三、行管体制改革引发的权力空间配置 |
四、县级政区权力空间配置应然格局 |
第四节 县级行政区划的结构性变革 |
一、地理空间上的区界重组 |
二、从市县合治到市县分治 |
三、建制变更上的“增市稳区” |
四、同级同建制的等第划分 |
第五章 县级行政区划改革研究的制度保障子系统 |
第一节 县级行政区划改革制度保障子系统的构成 |
一、制度保障子系统的组成部分 |
二、制度保障子系统的运行机制 |
第二节 县级行政区划改革的法制依据 |
一、宪法与法律层面 |
二、行政法规层面 |
三、规范性文件层面 |
第三节 县级行政区划改革的决策与评估制度 |
一、党政决策制度 |
二、信息公开制度 |
三、风险评估制度 |
四、地方政府社会治理能力评估制度 |
第四节 县级行政区划改革的多元主体参与制度 |
一、政府内部协同 |
二、专家论证制度 |
三、公民参与机制 |
四、地方人大参与 |
第六章 县级行政区划改革的实践性探索 |
第一节 县级行政区划改革的限制性变量 |
一、基础变量 |
二、核心变量 |
三、从属变量 |
第二节 从城镇化到都市圈:县级行政区划改革价值导向调整 |
一、城镇化战略导向下的县级行政区划改革 |
二、新型城镇化战略导向下的县级行政区划改革 |
三、都市圈战略导向下的县级行政区划改革 |
第三节 从层级化到扁平化:县级行政区划改革的结构性优化 |
一、层级化与扁平化的管理学释义 |
二、层级化结构视角下的县级行政区划改革 |
三、扁平化结构视角下的县级行政区划改革 |
第四节 从碎片化到系统化:县级行政区划改革的制度性创新 |
一、县级行政区划改革的现有制度体系框架 |
二、与县级行政区划改革相关的体制性探索 |
三、关于县级行政区划改革法治化若干思考 |
结语 |
附录 |
图索引 |
表索引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6)江西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现状综述 |
1.2.2 国外研究现状综述 |
1.3 研究思路、方法与创新之处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3.3 创新之处 |
2 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理论基础 |
2.1 财政分权理论 |
2.1.1 传统财政分权理论 |
2.1.2 新财政分权理论 |
2.2 委托—代理理论 |
2.2.1 委托—代理关系及其理论化 |
2.2.2 财政管理中的委托—代理问题 |
2.3 组织结构理论 |
2.3.1 金字塔型的组织结构 |
2.3.2 扁平化的组织结构 |
2.4 区域发展理论 |
2.4.1 西方区域发展理论的出现与变化 |
2.4.2 我国区域发展理论与政策 |
2.5 理论评析与借鉴 |
3 我国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的改革与江西实践 |
3.1 我国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历史阶段 |
3.1.1 中央—地方政府间财政管理体制的变迁 |
3.1.2 地方财政管理体制的变迁 |
3.1.3 江西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的演变过程 |
3.2 我国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类型 |
3.2.1 基于行政区划因素的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 |
3.2.2 由扩权强县发展而来的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 |
3.2.3 由市管县变革而成的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 |
3.3 我国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正负效应 |
3.3.1 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正面效应 |
3.3.2 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负面效应 |
3.4 我国省直管县改革进程中相关主体的博弈分析 |
3.4.1 省直管县改革牵涉的主体及其对各主体的影响 |
3.4.2 各主体的博弈策略与主体间博弈关系 |
3.5 江西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践 |
3.5.1 江西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特点 |
3.5.2 江西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成效 |
3.5.3 江西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问题 |
4 江西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证分析 |
4.1 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对县域经济发展的影响机理 |
4.1.1 市场资源的重新配置激发县域经济发展活力 |
4.1.2 政府职能的重新定位提升县域经济发展动力 |
4.1.3 财政资源的重新划分保障县域经济发展潜力 |
4.1.4 调控政策的适度倾斜统筹县域经济发展格局 |
4.2 江西省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前后的效果评价 |
4.2.1 模型构建 |
4.2.2 结果分析 |
4.2.3 研究结论 |
4.3 江西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与县域经济增长的关系 |
4.3.1 数据来源 |
4.3.2 变量选择 |
4.3.3 模型构建 |
4.3.4 研究结论 |
5 国内外现行分级财政管理体制的比较与启示 |
5.1 发达国家现行分级财政管理体制 |
5.1.1 美国的分级财政管理体制 |
5.1.2 德国的分级财政管理体制 |
5.1.3 法国的分级财政管理体制 |
5.2 国内现行分级财政管理体制的典范 |
5.2.1 全面放权的浙江模式 |
5.2.2 先扩权再直管的湖北模式 |
5.2.3 稳妥渐进的安徽模式 |
5.2.4 注重制度创新的吉林模式 |
5.3 比较后的启示 |
5.3.1 发达国家对完善分级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启示 |
5.3.2 国内典型模式对江西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的启示 |
6 江西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优化思路 |
6.1 进一步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
6.2 建立适应新型城镇化的财政管理体系 |
6.3 建立有利于新型城镇化的财政转移支付机制 |
6.4 着力推进省直管县财政体制的配套改革 |
6.5 进一步理顺省直管县的管理体制 |
6.6 进一步加大对省直管县的财政金融支持力度 |
7 总结与展望 |
7.1 研究结论 |
7.2 研究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省级旅游志编纂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缘起 |
二、选题的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概念界定 |
五、研究架构 |
第一章 省级旅游志编纂背景 |
第一节 当代旅游业快速发展 |
第二节 旅游管理体制改革逐步深化 |
第三节 居民收入与旅游消费增长 |
小结 |
第二章 省级旅游志编纂概要 |
第一节 旅游志编纂溯源 |
第二节 首轮省级旅游志编纂 |
第三节 第二轮省级旅游志编纂 |
第四节 两轮省级旅游志编纂特点 |
小结 |
第三章 省级旅游志体例安排 |
第一节 省级旅游志结构设计 |
第二节 省级旅游志的体裁 |
第三节 省级旅游志的文体 |
第四节 两轮省级旅游志体例比较 |
小结 |
第四章 省级旅游志记述的事象 |
第一节 旅游资源与开发 |
第二节 旅游线路与规划 |
第三节 旅游类型 |
第四节 旅游市场 |
第五节 旅游服务设施 |
第六节 旅游管理 |
小结 |
第五章 旅游志中旅游业的发展变迁 |
第一节 旅游活动类型的变化 |
第二节 旅游时空的拓展 |
第三节 旅游业属性的变迁 |
第四节 旅游管理规范化和法制化 |
第五节 旅游设施的发展 |
第六节 旅游功能多元化 |
小结 |
第六章 省级旅游志的价值 |
第一节 资料价值 |
第二节 应用价值 |
第三节 研究价值 |
小结 |
第七章 省级旅游志编纂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组织工作问题 |
第二节 体例编排问题 |
第三节 内容记述问题 |
第四节 理论应用问题 |
小结 |
第八章 省级旅游志编纂优化建议 |
第一节 资料收集 |
第二节 篇目设置 |
第三节 内容建构 |
第四节 理论创新 |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一、古籍 |
二、地方志 |
三、资料汇编 |
四、着述 |
五、期刊论文 |
六、硕博论文 |
后记 |
在学期间学术成果 |
(8)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基本理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缘由 |
(一)问题的提出背景 |
(二)研究的问题 |
二、研究的价值 |
(一)有利于完善我国行政组织法的构建 |
(二)有利于发展我国行政组织法学理论 |
(三)有利于指导行政机构改革的实践 |
(四)有利于公民合法权益的保障 |
三、国内外研究的发展趋势 |
(一)国内研究述评 |
(二)国外研究述评 |
四、研究的方法 |
五、研究的结构与思路 |
第一章 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的对象 |
第一节 静态层面的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 |
一、机构的内涵 |
二、行政机构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
三、作为行政法学术语的行政机构 |
四、类型化的行政机构 |
第二节 动态层面的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 |
一、行政机构设置权及设置的外延 |
二、机构设置与职权配置的关系 |
三、机构设置与职位、编制设置的关系 |
第三节 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的理论变迁 |
一、行政组织法中的法律保留 |
二、法律保留不能承受之重 |
三、从法律保留原则到行政法定原则 |
四、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中法的内涵 |
第二章 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的依据 |
第一节 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的理论依据 |
一、法律保留学说的发展 |
二、行政组织规范作用的提升 |
三、基本权利的客观价值秩序 |
四、财政预算理论的推动 |
五、法规范的一般性特征 |
第二节 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的现实依据 |
一、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的现实状况 |
二、我国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所面临的问题 |
三、个案分析:环境保护领域的行政机构设置 |
第三章 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的域外经验 |
第一节 域外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的现状 |
一、美国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 |
二、德国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 |
三、日本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 |
四、台湾地区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 |
第二节 域外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的基本经验 |
一、预算控制行政机构设置 |
二、行政机构设置的规定应尽可能详尽 |
三、立法主导行政机构设置 |
四、行政机构设置的动态调整机制 |
五、对行政机构设置进行数量限定 |
第四章 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范围 |
第一节 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范围的判断标准 |
一、从法律保留原则到制度性法律保留原则 |
二、法律保留范围的判断标准:从干涉、全面保留到重要性理论 |
三、重要性理论应为机构设置法定化范围的判断标准 |
第二节 我国大部分行政机构设置非法定化 |
一、中央层面 |
二、地方层面 |
第三节 判断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范围时须考虑的因素 |
一、行政保留产生的影响 |
二、行政机构设置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保障产生的影响 |
三、行政机构设置对行政任务正确、有效实施产生的影响 |
四、行政机构设置行为本身产生的影响 |
第四节 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范围的确定 |
一、区分行政决策机构与行政执行机构? |
二、业务类行政机构的设置应纳入法定化范围 |
三、行政机构的所有设置行为应纳入法定化范围 |
第五章 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位阶与程度 |
第一节 法律规范密度的双重性 |
一、区分法定化位阶与法定化程度 |
二、法律规范密度在我国法律中的表现 |
三、法律规范密度确定的不同标准 |
第二节 行政机构设置的法定化位阶 |
一、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位阶的不同模式 |
二、我国行政机构设置的法定化位阶的现状 |
三、如何确定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位阶 |
第三节 行政机构设置的法定化程度 |
一、比较借鉴:域外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程度分析 |
二、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程度的现状 |
三、行政机构设置的内容要素 |
四、如何加强行政机构设置的法定化程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读期间科研情况 |
附件:行政组织法规范汇总目录(1949~1999) |
(9)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 |
第一章 资源型城市补偿机制的演变 |
第一节 资源型城市的范畴与问题 |
一、资源型城市的内涵 |
二、我国资源型城市的分布与类型 |
三、我国资源型城市的经济发展困境与成因分析 |
第二节 补偿机制的分析 |
一、补偿机制的语义分析 |
二、纵向补偿机制与横向补偿机制的区分 |
三、本文语境下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机制的涵义与特征 |
第三节 我国资源型城市补偿机制辩考 |
一、纵向补偿机制的实效与资源型城市的补偿预期不契合 |
二、仅靠市场亦或自愿协商无法驱动横向补偿 |
三、横向补偿法律机制:对市场与自愿协商“不健全”的法律回应 |
第二章 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核心构成 |
第一节 由机制到法律机制的蜕变 |
一、机制与法律机制的法理界分 |
二、权利化: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生成的核心步骤 |
第二节 横向补偿权的证成 |
一、横向补偿权存在的必要性 |
二、横向补偿权生成的可行性 |
第三节 横向补偿权的内涵、生成逻辑与权利结构 |
一、横向补偿权的含义与特征 |
二、横向补偿权生成的宪法逻辑 |
三、横向补偿权的权利结构与类型 |
第三章 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的补偿技术 |
第一节 横向补偿的原则 |
一、区域利益协调原则 |
二、发展成果共享原则 |
三、多元主体参与原则 |
四、比较优势互补原则 |
第二节 横向补偿方式的总体设计 |
一、横向补偿基金先行 |
二、横向补偿PPP项目筑巢引凤 |
三、生产要素的对口合作催动经济振兴 |
第三节 横向补偿标准的设定 |
一、确定横向补偿标准的理论依据 |
二、横向补偿标准的量化方法 |
三、横向补偿标准的量化障碍与创新路径 |
第四章 横向补偿基金的规则体系 |
第一节 补偿资金不足与补偿需求充裕的矛盾 |
第二节 可持续发展准备金的应对思路与缺陷 |
一、国内可持续发展准备金的理论与实践 |
二、我国可持续发展准备金的缺陷 |
第三节 横向补偿基金的修正路径 |
一、与横向补偿基金相关的立法规范及缺陷 |
二、横向补偿基金中原始资金的来源 |
三、横向补偿基金的用途 |
四、横向补偿基金的运营模式 |
第五章 横向补偿PPP项目的引导与规制 |
第一节 PPP模式的横向补偿品质 |
第二节 横向补偿PPP项目的评审对象 |
一、横向补偿PPP的项目范围、合作类型及具体方案 |
二、横向补偿PPP项目的实施主体 |
三、横向补偿PPP项目的采购方式 |
四、横向补偿PPP项目的评估方式 |
第三节 锁定期制度在横向补偿PPP项目中的重构 |
一、我国PPP锁定期制度的现实缺陷 |
二、锁定期制度在横向补偿PPP项目中的修正 |
第六章 对口合作的横向补偿路径 |
第一节 对口合作的源流及其横向补偿效应 |
一、由对口支援到对口合作的演进 |
二、资源型地区与非资源型地区间的对口合作 |
三、对口合作的横向补偿效应 |
第二节 对口合作的横向补偿思路及缺陷 |
一、对口合作横向补偿的理论基础 |
二、对口合作横向补偿的现实障碍与应对思路 |
三、基本思路的缺陷 |
第三节 对口合作的横向补偿法制化 |
一、省内经济法制的自足与对口区域间协同立法的空白 |
二、区域间协同立法的经验借鉴 |
三、国家层面立法的应有形态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10)江西省河道非法采砂法律治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江西省河道非法采砂法律治理概述 |
(一) 相关概念界定 |
1. 河砂 |
2. 河道采砂 |
(二) 河道非法采砂法律治理的必要性 |
(三) 河道非法采砂法律治理的理论基础 |
1. 法律治理 |
2. 河道非法采砂的法律治理 |
(四) 江西省河道非法采砂治理的法律依据 |
二、江西省河道非法采砂法律治理现状 |
(一) 江西省各地河道非法采砂法律治理现状 |
1. 南昌市河道非法采砂法律治理的现状 |
2. 景德镇市浮梁县河道非法采砂法律治理的现状 |
3. 九江市河道非法采砂法律治理的现状 |
(二) 江西省河道非法采砂行政法治理 |
1. 制定有关行政执法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
2. 积极宣传采砂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
3. 落实河道采砂行政执法管理责任制度 |
4. 制定和完善河道采砂各项具体行政法律制度 |
5. 加强行政执法 |
(三) 江西省河道采砂刑法治理 |
1. 明确法律依据 |
2. 积极收集违法犯罪的证据 |
3. 依法定罪量刑 |
4. 推进和完善“行刑衔接”的工作 |
三、江西省河道非法采砂法律治理存在的不足和问题 |
(一) 江西省河道非法采砂行政法治理存在的问题 |
1. 采砂许可制度存在问题 |
2. 采砂区域划分不明确 |
3. 采砂地点和禁采期期限不明确 |
4. 行政处罚过轻 |
5. 执法人员的经费和执法设备无法保障 |
6. 采砂船舶、机具集中停放制度不够完善 |
7. 难以区分村民偷采与村民自用 |
8. “三无船舶”根治难 |
(二) 江西省河道非法采砂刑法治理存在的问题 |
1. 水面执法收集证据难 |
2. 犯罪嫌疑人反侦查方法多 |
3. 入刑砂石价值和生态环境损害鉴定难 |
4. 非法采砂入刑法律适用难 |
5. 非法采砂入刑移送标准理解不一 |
6. 移送的要求和标准过高 |
7. “以罚代刑”现象普遍 |
四、江西省河道非法采砂法律治理的对策和建议 |
(一) 江西河道非法采砂行政法治理的对策和建议 |
1. 修改长江河道采砂许可制的规定 |
2. 加强船舶集中停靠的规范化管理 |
3. 建立采砂船配额制 |
4. 确定禁采期与可采期的期限 |
5. 加强采砂管理执法队伍和制度建设 |
6. 明确村民“自用”与“少量采砂”的标准 |
7. 建立鄂赣皖跨水域联合执法机制 |
8. 实行海事、港航、水政联合执法 |
(二) 江西河道非法采砂刑法治理的对策和建议 |
1. 尽快出台《江西省非法采砂砂产品价值认定和危害防洪安全评估办法》 |
2. 成立江西砂石价值和水生态损害鉴定机构 |
3. 健全视频监控网络以破解非法采砂入刑收集证据的困境 |
4. 解释“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含义 |
5. 规定“高额工资”的数额 |
6. 完善下游涉砂犯罪的标准 |
7. 健全涉砂案件行刑衔接机制 |
8. 阐释禁采区禁采期公告的立法本意 |
9. 明确非法采砂的行刑衔接条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瑞昌市计划单列有关问题的通知(论文参考文献)
- [1]中国资源型城市棕地再生空间策略研究[D]. 卓百会. 清华大学, 2019
- [2]当代江西计划生育历史研究[D]. 全津. 中共中央党校, 2014(10)
- [3]财政转移支付政策效应研究 ——以江西省分县数据为例[D]. 曾明. 南开大学, 2009(07)
- [4]垂直管理体制改革背景中的生态环境部门执法效能研究 ——以瑞昌市为例[D]. 齐飞. 南昌大学, 2020(06)
- [5]改革开放四十年来县级行政区划改革研究 ——基于系统分析视角[D]. 李先涛. 山东大学, 2019(02)
- [6]江西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研究[D]. 张锋. 江西财经大学, 2016(05)
- [7]省级旅游志编纂研究[D]. 高宏.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20(09)
- [8]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基本理论研究[D]. 王晓强. 南京师范大学, 2019(03)
- [9]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研究[D]. 曹书.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10]江西省河道非法采砂法律治理研究[D]. 武泽楠. 江西财经大学, 20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