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谈监督指导法援工作之职能(论文文献综述)
石贤平[1](2021)在《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目前司法部虽然制定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但评估标准未能涵盖刑事侦查、审查起诉、刑事审判、死刑复核等全部环节,且相应的评估配套机制和法律保障措施尚未建立,因而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尚未构建完成。探讨如何构建以及构建一套什么样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来对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事前”、“事中”和“事后”评估是提高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面临的首要问题。构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不但能够配合刑事诉讼机制改革实现司法程序正义,也能够提升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实现司法实质正义。与此同时,构建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具有正当性与可行性。正当性的主要体现是评估指标体系既是刑事法律援助治理体系现代化与国家履行义务的客观需要,也是法治评估的拓展与评估标准进一步完善的必然趋势。评估指标体系还能够促使政府履行好刑事法律援助义务、增加政府决策的可信度、合法性以及增强政府对决策的调控能力。可行性主要体现在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具有包括宪法、国际公约、政策法律等法源依据,尤其是《法律援助法》的颁布实施,同时还具有评估试点工作的实践基础,在国家评估标准、评估组织和评估人员保障、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等方面已经具备了构建条件。考察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现状后发现,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经历了起步、探索、发展等几个阶段,2019年司法部出台《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及其评估说明是构建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里程碑事件,从此中国有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国家标准。尽管这一标准离评估指标体系尚有距离,但至少已经迈出了一大步。这一标准的出台也使得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运行模式增加为两种:一种是司法行政部门主导的行政管理评估的运行模式;另外一种是以最高人民法院主导的司法裁判评估的的运行模式。两种模式下的指标体系构建理论既有相同点也有较大区别。此外,从H省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试点工作的运行现状看,其自行制定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在评估试点运行中仍有较大的改善空间。构建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仍存在诸多障碍,其中理念障碍是首要的,是矛盾的主要方面。理念的障碍主要表现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尚未对评估指标体系在推进刑事法律援助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方面重要性引起足够重视,导致评估标准制定时民事和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评估指标设置不仅合理,指标体系运用上也较为随意,对评估结果基本不用等。机制障碍主要表现在尚未建立独立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遴选机制、缺少具有可操作性的评估方法、尚未建立评估异议审查制度和评估结果运用制度,评估经费未纳入专门经费序列等。究其原因主要是评估指标体系的价值不凸显与刑事法律援助高要求之间的矛盾突出,案件受理标准不合理与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的刑事司法改革矛盾突出,律师参与刑事法律援助的积极性不高与刑事法律援助案件需求量大的矛盾突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普遍不高与人民群众对司法正义的追求矛盾突出等。通过中外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的比较研究,不难发现中外评估指标既具有相似性,也有差异性。两者均有较为明确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评估对象均主要体现在承办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服务质量上,同行评估制度被很多国家广泛采用,多数国家建立了大案要案的特别管理制度等。中外评估指标差异性主要体现在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主体各有不同,评估的事前与事后质量监控不同,评估反馈机制与投诉机制完善程度不同等。因此,中国在构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要注意借鉴吸收域外经验,探索建立和完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主体的多元化机制,设置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动态评估指标体系,建立中国特色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评估模式和设置专门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和监督机构等。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要在以人民为中心和平等保护原则的指引下,坚持合法合理原则和技术构造性原则,满足全部评估指标构建要素的前提下,解决由谁来评估、什么时候评估、评估哪些阶段、在哪里评估等评估适用问题,构建出一套能够有效提高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服务质量,保证受援人的合法权益的评估指标体系。指标体系构建完成后需要确保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有效运行。这需要在推进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现代化理念转型的前提下,首先对指标体系提供运行机制保障,多措并举地推进评估指标体系现代化,不断完善运行配套制度。此外,要对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运行提供法律保障,要在中国法律援助立法中正确定位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将保障评估指标体系有效运行作为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郭佳琦[2](2020)在《刑事法律援助中的有效辩护问题研究》文中认为在审判中心主义和庭审实质化的要求下,扩大律师辩护权的适用范围是改革的内容和发展趋势。随着律师辩护全覆盖改革的不断深入,法律援助辩护案件增多使得律师辩护率大幅提高,法援律师实现有效辩护更应是促成受援人获得公正审判的关键。但是,如何评价刑事法律援助中的有效辩护及其在实践中待克服的困难仍是需要关注的重点。本文共有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本文写作的背景及意义,论述国内外研究现状以及采用的研究方法。第二部分论述法律援助中有效辩护的一般基础理论。虽然有效辩护理念源自美国的无效辩护制度,但在我国语境下二者并不能完全等同,应将其理解为“有效果辩护”。法律援助中的有效辩护要求援助辩护律师资质合格,既关注援助律师开展辩护活动的过程是否勤勉尽职,更要求辩护结果对受援人产生积极的实效,这样才能真正保障受援人辩护权的充分实现。第三部分实证考察我国语境下法律援助辩护的现状。目前,在我国法律援助辩护之“量”呈现出“紧平衡”的供求关系下,法律援助辩护之“质”存在援助律师执业年限普遍不高、辩护过程形式化以及辩护效果整体欠佳的遗憾。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客观上法律援助辩护存在的制度性缺陷以及执业权利等保障不足造成援助律师主观上的辩护主动性和积极性不高。第四部分比较分析域外刑事法律援助及其保障辩护质量的相关机制。域外有效辩护理论研究主要为美国的无效辩护及欧洲学者提出的有效刑事辩护的“三角模式”。在以指派律师制、合同制及公设辩护人制为代表的法律援助模式下,较为灵活的服务机制、对辩护律师明确的质量监管及可靠的国家财政支持等保障机制共同发挥保护受援人有效辩护权利的作用。第五部分提出我国法律援助辩护质量的改善构想。我国应当树立有效辩护的理念并在实践中落实,革新法律援助的本体制度要综合考虑合理分配辩护资源、提高援助律师执业水平、细化辩护质量评价标准等方面。同时,外部相关保障机制也要注重优化诉讼结构、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协调部门之间的衔接配合等共同发挥作用。
孙文心[3](2020)在《我国农村扶贫立法研究》文中认为我国的农村扶贫开发经历了多个阶段,其中精准扶贫阶段取得的伟大成就,使我国具备了到2020年消灭绝对贫困、全面进入小康社会的能力。党和政府在2019年十九届四中全会决议中首次提出,要建立农村扶贫长效机制,解决将会长期存在的相对贫困问题。在新的贫困形势下,保证农村扶贫工作的长效进行将成为今后农村扶贫工作的重点,因此必须通过扶贫立法来保障农村扶贫工作的顺利开展。本文以凉山州为实证研究对象,结合我国农村扶贫开发的发展经验,讨论我国农村扶贫立法面临的突出问题。同时,通过文献分析,总结了我国扶贫法律的理论基础,在借鉴国外扶贫立法经验的前提下,提出完善我国农村扶贫立法的建议。因此,完善我国扶贫立法应当从以下四方面入手:第一,要在坚持精准扶贫的前提下,更新立法理念,确立贫困人口在农村扶贫中的主体地位;第二,通过制定我国农村扶贫纲领性法律、完善农村扶贫配套法律制度、并以地方性农村扶贫开发条例作为重要补充性,构建完善的农村扶贫法律体系;第三,聚焦于我国农村扶贫权力运行过程中存在的事权划分不清,问责机制缺失等问题,通过法律规范农村扶贫权力运行体系,保证农村扶贫工作顺利开展;最后,重点关注贫困主体的权利救济问题,确保贫困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李玉霞[4](2019)在《黑龙江省刑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实施状况调研报告》文中研究表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由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在刑事诉讼各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及时提供法律咨询等法律帮助,是中央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值班律师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为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提供即时初步的服务,其广覆盖、便利性等特点很好地体现了保障司法人权的刑事司法理念。从2006年司法部与联合国开发署共同在河南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项目试点起,到2018年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被写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我国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已经从初步探索阶段发展到稳步成长阶段。然而,由于值班律师制度缺乏立法指导,以及理论界对于值班律师的定位和职责判断不清,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值班律师制度只留存于表面,法律帮助缺乏有效性的现象。尽管各试点工作已趋于成熟,但随着《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实施、值班律师制度在全国的铺开、以及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热切进行,各地区值班律师制度的实行现状不尽相同,所处阶段亦有差异。本文对黑龙江省范围内的值班律师实施现状进行实地抽样调研,一方面是为了“勘察”《意见》等中央文件的实施现状;另一方面主要是为了通过调研,总结我省值班律师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呈现的成果和问题,并对总结得出的成果经验和问题进行升华和解决,以达到完善我省值班律师制度的目的,同时为我国值班律师制度的调研工作提供真实可靠基础的数据,以期用基层的事实推动理论的进步。本文包含四个部分:首先为绪论,其中介绍文章课题的调研背景、调研方法和调研方案设计等相关信息;第二部分为调研结果的整理与分析,即通过对收集的问卷数据以及访谈内容进行整理,来对我省值班律师制度目前的实施现状进行梳理;第三部分为调研结果反映的我省值班律师制度实施的成功经验与问题总结,以及对调研反映的成果和经验进行的原因分析;第四部分基于前文提供的原因基础来对问题的解决提出建议方案。
吴岳樯[5](2019)在《我国假释制度完善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我国假释制度与减刑制度、累进处遇制度、赦免制度和暂予监外执行制度有着本质的区别,其理论基础主要有行刑社会化理论、行刑个别化原则、刑罚经济思想和目的刑论。假释本质上应是罪犯附条件的一项权利,其不仅有助于避免监禁刑的弊端和降低监狱行刑费用,而且有助于罪犯积极改造和重返社会。笔者通过深入司法厅、法院、多所监狱等实践部门进行调研,搜集了大量的一手资料和数据,在此基础上展开本文的研究。通过研究发现,现阶段我国假释制度仍存在着不少缺陷,在观念上表现为深受我国静态刑罚观的负面影响、“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错位,人格矫正的观念偏失;在立法上主要表现为假释专门立法的缺位、有关假释条件中“没有再犯罪危险”的规定不科学;“假释禁止条件”的规定不合理;在司法上主要表现为假释适用的人数偏少、法院审理案件形式化、假释监督程序形同虚设以及罪犯再犯危险性评估机构和标准欠缺等问题。鉴于此,亟待在立法上对我国假释制度进行完善。通过对域外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的假释制度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相关内容进行比较分析,建议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指导下,坚持改造罪犯与保障人权并重、实体改革与程序改革并行以及树立运动刑罚观,制定专门的“减刑与假释法”、《社区矫正法》以及探索假释与减刑并重的行刑新格局。具体建议为:从实体上扩大假释适用的范围,对立法上“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规定进行优化,建立假释的再犯危险性专业评估机构,对再犯罪危险评估指标进行细化,将假释的实质条件加以完善,即认真遵守监狱的相关规定,接受劳动教育,有悔改表现的,有关机构对罪犯再犯危险性进行评判后,认为其再犯危险性较低的可以予以假释。同时,将“假释禁止条件”修改为:对累犯和严重暴力性罪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已经执行刑罚三分之二以上的,符合假释条件则可以适用假释,对上述罪犯判处无期徒刑并已经执行刑罚二十年以上的,符合假释条件的,也可以适用假释。此外,建议修改假释撤销的条件,并在行刑阶段提前介入累进处遇制;完善我国假释适用程序,建立统一的“主客观指标权重”监狱考核标准与模式,完善以审理为中心的假释程序,强化假释庭审的检察监督以及增设被害人、罪犯、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假释异议解决机制。同时,在假释期间增设累进处遇制,并处理好假释制度和社区矫正制度的协调与衔接。
宋美超[6](2019)在《天津市公职律师管理问题研究》文中认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普遍设立公职律师。”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经济全球化进程加快,各级党政机关在重大行政决策、重要行政行为中面临的考验越来越严峻,需要应对和处理的复杂法律事务越来越多,公职律师制度建设刻不容缓。本文运用文献综述法、比较研究法和调查问卷法,首先对律师、公职律师、社会律师、法律顾问、法制机构人员、法律援助律师等概念进行了界定和比较界定;对政府理性理论、法治政府理论、职业共同体理论作了系统梳理;对天津市公职律师管理现状,特别是管理机构设置、队伍建设情况通过大量数据进行了实证分析,总结归纳出天津市公职律师管理存在的问题,并对出现问题的原因进行探讨。其次,对英国、美国等国外经验及国内广州、厦门、扬州等地的经验进行了分析、总结了经验启示。最后,从健全公职律师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健全激发公职律师活力的保障机制、创新公职律师管理策略、推进公职律师协同共管等几个方面提出促进天津市公职律师管理完善的对策建议。
黄开金,刘敏[7](2019)在《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全覆盖工作的实践与思考——以湖北省黄石市为例》文中研究表明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安全部印发了《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这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一场革命性变革,其中一项很重要的内容就是强调保障律师的辩护权,发挥律师的专业监督作用。2017年1月,湖北省黄石市司法局联合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出台了《黄石市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
刘志锋[8](2019)在《深圳市宝安区社会医疗机构行业协会功能发挥研究》文中认为十八大以来部署的深化医改措施和十九大确定的新的医改任务,建立健全医疗机构综合监管制度是其中一项重要内容,既要有政府部门的监督指导,也要有行业内部的自治自律等多方面的监管机制。近年来国家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医疗事业,支持民间资本兴办各类医疗机构。随着民营医疗机构的不断增加,治理难度也随之增加。目前我国正处于深化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关键期,中介组织、社会组织等的作用日益凸显并将继续发挥更大作用。深圳市宝安区社会医疗机构行业协会在其运作过程中,发挥了行业自律、行业服务、行业调解、行业建议四大功能。不过,其功能的发挥受到了制度不完善、经费来源不足专业人才缺乏、诚信意识淡薄、公信力较弱等因素的制约。通过研究分析香港医疗行业协会的运作模式、功能发挥,应采取加强医疗机构行业协会监管机制建设、拓展行业协会经费来源、注重行业协会人才吸纳和培养、推进行业协会公信力建设等措施促进深圳市宝安区社会医疗行业协会的功能发挥。
胡涛艳[9](2019)在《基于跨部门协同理论法律援助供给机制研究 ——以四川省A区为例》文中指出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自上世纪90年代建立以来,经历了从无到有、不断完善的发展过程。毋庸置疑,该制度的建立对于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实现司法公正、推动社会进步有着重要的政治意义和社会意义。然而,受到一些现实因素的影响,使得该制度在落实的过程中遇到了相应的问题,法律援助的性质决定政府责任与社会责任应相互协同。跨部门协同的工作理念在环境污染、重大灾后治理等方面体现了突出的作用,该工作理念可以充分整合各种社会优势资源,吸纳各类组织机构加入公共法律服务,对于解决社会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具有优势地位。针对我国经济欠发达地区存在的法律援助供给不足的问题,本文以四川省A区为例,突出了A区在开展法律援助工作过程中的一个鲜明特征——部门间协同合作,基于此,作者以跨部门协同理论作为本文的理论支撑,在研究过程中,选取了A区在法律援助实践中的两个典型案例,案例一突显了法律援助机构与当地司法机关之间的协同,案例二则突显了法律援助机构与当地律师事务所之间的协同。由此二则案例不难发现,该地区在实施法律援助过程中所采取的跨部门协同方式,不仅有力推动了当地法律援助工作机制的完善,而且丰富了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供给结构,最终提升了公民在司法案件中的获得感。通过分析四川省A区在实施法律援助过程中的实践操作,笔者提出了解决经济欠发达地区法律援助存在供给不足问题的解决方案:一是统一立法。着力解决当前有关法律援助制度的法律规范位阶较低的问题,以立法的形式,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的内容,提高各级政府对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视度;二是建立跨部门协同的法律援助供给机制。作者具体从这一机制的跨部门协同方式、参与主体等方面论述了该机制的构成与运行方式。具体而言,就是要加强法律援助机构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律师事务所以及基层法律服务所等组织的协同合作,通过政府发文号召动员、召开协同主体间的联席会议、开展各种层级的交流会等方式,从而实现法律援助机构与司法机关、政府其他行政部门以及基层法律组织之间的协同共进,丰富法律援助人员供给结构,提高法律援助供给质量。
李维阳,孟泉[10](2018)在《政府治理集体性劳资纠纷的策略选择及其影响因素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政府对集体性劳资纠纷的治理一直以来是劳动关系研究的重要议题。本文通过对我国东部同一地区的两起集体性劳资纠纷调处过程中政府行为的梳理,从微观层面描绘了政府治理集体性劳资纠纷过程中进行策略选择所依循的逻辑,并进而分析了形构政府具体策略倾向与策略有效性的因素。政府在两起案件调处的策略选择上,依循于一种全方位、递进式的复杂逻辑,并在具体策略的选用上着重考量自身、工人、工会与企业四个主体的客观要素特征与行为逻辑特点,而这些因素同时也影响着政府策略的有效性。此外,对利益个体性的关注与企业内部沟通机制的构建也成为政府策略有效发挥的重要保证,政府为实现策略的有效性和劳资纠纷的平稳解决,应对这两方面予以足够的重视。
二、谈监督指导法援工作之职能(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谈监督指导法援工作之职能(论文提纲范文)
(1)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缘起 |
(一)研究问题 |
(二)研究背景 |
(三)研究价值 |
二、研究现状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与论文框架 |
(一)研究思路 |
(二)论文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一)规范分析法 |
(二)实证检验法 |
(三)比较分析方法 |
五、主要创新点和研究不足 |
(一)主要创新点 |
(二)研究不足 |
第一章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内涵评析 |
一、概念解读 |
二、相关概念界分 |
第二节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理论基石 |
一、法治指数理论 |
二、有效辩护理论 |
三、控辩平衡理论 |
四、指定辩护理论 |
第三节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司法正义价值分析 |
一、配合刑事诉讼机制改革实现司法程序正义 |
二、提升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实现司法实质正义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构建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正当性与可行性分析 |
第一节 正当性分析 |
一、刑事法律援助治理体系现代化与国家履行义务的客观需要 |
二、法治评估的拓展与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进一步完善的必然趋势 |
三、行政管理模式下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功能分析 |
第二节 可行性分析 |
一、构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法源依据 |
二、构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实践基础 |
三、构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条件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的现状考察 |
第一节 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发展沿革 |
一、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发展阶段 |
二、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服务规范评述 |
三、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评述 |
第二节 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运行模式 |
一、行政管理评估的运行模式 |
二、司法裁判评估的运行模式 |
三、两种模式下评估指标体系构建理论的异同 |
第三节 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运行现状:以H省试点工作为例 |
一、H省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基本概况及其评估指标 |
二、H省500 个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基本数据样态及主要指标评估得分情况 |
三、对H省500 个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结果的评析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构建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障碍及其成因 |
第一节 构建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主要障碍 |
一、理念障碍 |
二、机制障碍 |
第二节 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构建障碍成因分析 |
一、评估指标体系的价值目标不凸显与刑事法律援助高要求之间的矛盾突出 |
二、案件受理标准不合理与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的刑事司法改革矛盾突出 |
三、律师参与刑事法律援助的积极性不高与刑事法律援助案件需求量大的矛盾突出 |
四、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普遍不高与人民群众对司法正义的追求矛盾突出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中外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比较与借鉴 |
第一节 中外评估指标相似性分析 |
一、均有较为明确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 |
二、评估对象均主要体现在承办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服务质量上 |
三、同行评估制度被很多国家广泛采用 |
四、多数国家建立了大案要案的特别管理制度 |
第二节 中外评估指标差异性分析 |
一、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主体各有不同 |
二、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事前与事后质量监控不同 |
三、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反馈机制与投诉机制完善程度不同 |
第三节 域外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经验借鉴 |
一、建立和完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主体的多元化机制 |
二、探索设置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动态评估指标体系 |
三、探索建立中国特色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评估模式 |
四、设置专门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和监督机构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构建我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对策与建议 |
第一节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机理 |
一、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原则 |
二、评估指标体系的建构要素 |
三、评估指标体系的适用范畴 |
第二节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内容 |
一、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一级指标设置 |
二、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二级指标和三级指标设置:以一审审判阶段为研究对象 |
第三节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运行保障 |
一、推进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现代化和运行能力现代化的理念转型 |
二、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运行机制保障 |
三、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运行的法律保障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一、中文文献 |
(一)中文专着(含外文译着) |
(二)中文论文类(含案例,报刊,文件) |
二、外文文献 |
(一)英文专着 |
(二)英文文献 |
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建议稿)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科研成果 |
一、作者简介 |
二、攻读博士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后记 |
(2)刑事法律援助中的有效辩护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现有成果 |
1.2.2 研究趋势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第2章 法律援助有效辩护的一般理论 |
2.1 有效辩护的基本内涵 |
2.1.1 有效辩护的概念 |
2.1.2 有效辩护的评价理论 |
2.1.3 有效辩护的价值 |
2.2 法律援助有效辩护的应有之义 |
2.2.1 法律援助辩护的主要范畴 |
2.2.2 法律援助有效辩护的特殊性 |
2.2.3 法律援助有效辩护的基本要求 |
2.3 法律援助有效辩护的正当性基础 |
2.3.1 公正性原则 |
2.3.2 平等性原则 |
2.3.3 适宜性原则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我国法律援助辩护质量的实证考察 |
3.1 法律援助辩护之“量” |
3.1.1 法律援助辩护案件量 |
3.1.2 刑辩律师供给量 |
3.1.3 “紧平衡”的供求关系 |
3.2 法律援助辩护之“质” |
3.2.1 法律援助辩护过程的形式化倾向 |
3.2.2 法律援助辩护效果整体欠佳 |
3.2.3 法援律师执业年限普遍不高 |
3.3 影响法援律师有效辩护的现实原因 |
3.3.1 客观层面:法律援助辩护的制度性缺陷 |
3.3.2 主观层面:法律援助律师辩护主动性不高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域外法律援助有效辩护的比较考察 |
4.1 “有效辩护”理论 |
4.1.1 无效辩护的双重证明标准 |
4.1.2 有效辩护的“三角模式” |
4.2 刑事法律援助的供给模式 |
4.2.1 指派律师制 |
4.2.2 合同制 |
4.2.3 公设辩护人制 |
4.3 法律援助有效辩护的制度保障 |
4.3.1 灵活的援助律师服务机制 |
4.3.2 明确的辩护质量管控机制 |
4.3.3 可靠的国家经费支持机制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实现我国刑事法律援助有效辩护的基本构想 |
5.1 有效辩护理念的塑造 |
5.2 内部本体制度的革新 |
5.2.1 完善法律援助辩护服务模式 |
5.2.2 优化法律援助辩护资源配置 |
5.2.3 提高法律援助辩护律师水平 |
5.2.4 细化法律援助辩护质量标准 |
5.2.5 加强法律援助无效辩护惩戒 |
5.3 外部相关机制的完善 |
5.3.1 优化刑事诉讼结构 |
5.3.2 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
5.3.3 加强部门协调配合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及科研成果 |
(3)我国农村扶贫立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现状与述评 |
1.2.1 国内研究现状与述评 |
1.2.2 国外研究现状与述评 |
1.3 研究方法与创新点 |
1.3.1 研究主要内容 |
1.3.2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3.3 研究的创新点 |
第2章 我国农村扶贫的发展历程与地方实践 |
2.1 我国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发展历程 |
2.1.1 我国精准扶贫阶段前的扶贫工作历程 |
2.1.2 新时代精准扶贫阶段扶贫工作历程 |
2.2 我国农村扶贫的地方实践——以凉山州为例 |
2.2.1 凉山州贫困原因分析 |
2.2.2 凉山州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实践成果 |
2.2.3 凉山州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制度成果 |
第3章 我国农村扶贫立法的理论基础及实践成果 |
3.1 我国农村扶贫立法的指导思想 |
3.1.1 提出精准扶贫的历史背景 |
3.1.2 精准扶贫的理论内涵 |
3.1.3 精准扶贫的对扶贫立法的指导作用 |
3.2 我国农村扶贫法律的价值追求 |
3.2.1 保障贫困人口基本人权 |
3.2.2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
3.3 我国农村扶贫立法成果 |
3.3.1 农村扶贫相关法律梳理 |
3.3.2 国家层面农村扶贫以政策为主 |
3.3.3 地方层面地方性法规发展迅速 |
第4章 我国农村扶贫立法面临的主要问题 |
4.1 扶贫立法理念缺乏对于贫困人口自身的关注 |
4.1.1 贫困人口在扶贫过程中地位不明确 |
4.1.2 贫困人口在扶贫过程中内生动力不足 |
4.2 农村扶贫法律体系尚不完整 |
4.2.1 农村扶贫开发纲领性法律缺失 |
4.2.2 地方性农村扶贫开发条例内容不全 |
4.2.3 扶贫配套法律制度尚不完善 |
4.3 农村扶贫权力运行缺少法律规范 |
4.3.1 各级扶贫主体权责划分过于宽泛 |
4.3.2 缺少专职农村扶贫机构 |
4.3.3 缺失重大农村扶贫决策问责制度 |
4.4 农村扶贫法律救济机制不完备 |
4.4.1 农村扶贫行政调解缺少制度规范 |
4.4.2 农村扶贫行政救济制度不完善 |
4.4.3 农村扶贫刑民事司法救济力度不足 |
第5章 扶贫立法研究的域外借鉴 |
5.1 英国扶贫立法的经验借鉴 |
5.1.1 英国扶贫立法实践 |
5.1.2 英国扶贫立法经验 |
5.2 美国扶贫立法经验借鉴 |
5.2.1 美国扶贫立法实践 |
5.2.2 美国扶贫立法的经验 |
第6章 完善我国农村扶贫立法的建议 |
6.1 明确农村扶贫立法的基本理念 |
6.1.1 确立贫困人口主体地位 |
6.1.2 充分激发贫困人口脱贫的内生动力 |
6.2 健全农村扶贫法律体系 |
6.2.1 制定《农村扶贫开发法》 |
6.2.2 《地方农村扶贫开发条例》作为有力补充 |
6.2.3 完善扶贫配套法律制度 |
6.3 规范农村扶贫的权力运行 |
6.3.1 明确农村扶贫行政主体角色职责安排 |
6.3.2 建立独立的专职农村扶贫机构 |
6.3.3 立法确立重大农村扶贫决策问责制度 |
6.4 完善贫困人口权利救济制度 |
6.4.1 健全农村扶贫行政调解救济制度 |
6.4.2 强化农村扶贫行政救济制度 |
6.4.3 优化农村扶贫领域刑民事司法救济制度 |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及科研成果 |
(4)黑龙江省刑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实施状况调研报告(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调研背景 |
1.1.1 域内调研背景 |
1.1.2 域外实施现状 |
1.2 调研意义 |
1.3 调研对象和范围 |
1.3.1 调研对象 |
1.3.2 调研范围 |
1.4 调研方法和内容 |
1.4.1 调研方法 |
1.4.2 调研内容 |
1.5 调研过程 |
2 调研结果整理与数据分析 |
2.1 实地访谈结果整理 |
2.1.1 值班律师实地访谈 |
2.1.2 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实地访谈 |
2.1.3 人民法院实地访谈 |
2.1.4 法学学者实地访谈 |
2.2 问卷调查数据分析 |
2.2.1 民众问卷调查数据分析 |
2.2.2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问卷调查数据分析 |
3 工作成效与现存问题 |
3.1 工作成效与经验 |
3.1.1 机构设立全覆盖 |
3.1.2 制度建设趋完善 |
3.1.3 积极探索新领域,专业化趋势明显 |
3.1.4 社会认可度高,群众基础好 |
3.2 现存问题 |
3.2.1 法律定位与衔接问题 |
3.2.2 补贴经费不高,值班律师供需失衡 |
3.2.3 各主体履责欠缺 |
3.2.4 制度认知程度需提高 |
4 现存问题的解决 |
4.1 立法系统化,过渡性定位值班律师 |
4.2 经费构成多元化,积极探索新型管理制度 |
4.3 监督机构独立化,人员训练与机构协调同行 |
4.4 制度推行实质化,加强宣传与普及力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5)我国假释制度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目的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四、研究方法与研究方案 |
五、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假释制度基本理论概述 |
第一节 假释制度的概念与本质 |
一、假释制度的概念 |
二、假释制度的本质 |
三、与假释制度相关概念的辨析 |
第二节 假释制度的理论基础 |
一、行刑社会化理论 |
二、行刑个别化理论 |
三、刑罚经济思想 |
四、目的刑论 |
第三节 假释制度的价值和功能 |
一、假释制度的价值 |
二、假释制度的功能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假释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缺陷 |
第一节 我国假释制度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不足 |
一、我国假释制度的立法现状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
二、我国假释制度存在的立法不足 |
第二节 我国假释制度的司法现状及存在的缺陷 |
一、我国假释制度的司法现状 |
二、我国假释制度在司法上存在的缺陷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域外假释制度的比较与借鉴 |
第一节 域外假释实体立法的考察与比较 |
一、大陆法系国家与地区假释实体立法的考察与比较 |
二、英美法系国家假释实体立法的考察与比较 |
第二节 域外假释程序立法的考察与比较 |
一、域外假释程序的立法考察 |
二、域外假释程序的比较 |
第三节 域外假释制度的借鉴 |
一、域外假释实体立法的借鉴 |
二、域外假释程序立法的借鉴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我国假释制度实体方面的完善 |
第一节 我国假释制度实体完善需要树立的理念 |
一、树立运动刑罚观 |
二、树立假释与减刑并重的理念 |
第二节 我国假释制度实体完善的总体设想 |
一、制定专门的“减刑与假释法” |
二、制定《社区矫正法》 |
第三节 我国假释制度实体完善的具体建议 |
一、完善假释适用的条件 |
二、完善禁止假释的规定 |
三、完善假释撤销的条件 |
四、建立累进处遇制度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我国假释适用程序方面的完善 |
第一节 我国假释适用程序完善的观念纠偏 |
一、“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错位 |
二、实体改革与程序改革并重 |
第二节 我国假释适用程序的学理之争 |
一、我国假释提请权的学理之争 |
二、我国假释庭审程序的学理之争 |
三、我国假释裁判权的学理之争 |
第三节 我国假释适用程序完善的具体建议 |
一、建立统一的“主客观指标权重”监狱考核模式 |
二、构建以审理为中心的假释程序 |
三、强化假释庭审的检察监督 |
四、增设假释异议解决机制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假释犯考验制度与矫治措施的完善 |
第一节 社区矫正中假释考验的观念纠偏 |
一、人格矫正的观念偏失 |
二、改造罪犯和保障人权并行 |
第二节 社区矫正中假释犯的考验 |
一、《刑法》中有关社区矫正的规定 |
二、假释期间增设累进处遇制度 |
第三节 社区矫正中假释犯的矫治 |
一、对假释犯在社区矫正中矫治的建议 |
二、假释制度与社区矫正制度的衔接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6)天津市公职律师管理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目的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 |
1.1.3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与不足 |
1.4.1 创新 |
1.4.2 不足 |
第2章 相关概念和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 |
2.1.1 律师 |
2.1.2 公职律师 |
2.1.3 公职律师与社会律师 |
2.1.4 公职律师与法律援助律师 |
2.1.5 公职律师与政府法律顾问 |
2.1.6 公职律师与政府法制机构人员 |
2.2 相关理论基础 |
2.2.1 政府理性理论 |
2.2.2 法治政府理论 |
2.2.3 职业共同体理论 |
第3章 天津市公职律师管理现状及存在问题 |
3.1 天津市公职律师管理现状 |
3.1.1 天津市公职律师历史沿革 |
3.1.2 天津市公职律师管理机构设置情况 |
3.1.3 天津市公职律师队伍建设情况 |
3.1.4 天津市公职律师职责履行情况 |
3.2 天津市公职律师管理存在的问题 |
3.2.1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未出台 |
3.2.2 公职律师身份认可度低 |
3.2.3 公职律师业务能力有待加强 |
3.2.4 公职律师作用发挥不充分 |
3.2.5 公职律师队伍发展缓慢 |
3.2.6 公职律师分布不均衡 |
3.2.7 公职律师管理粗放 |
3.3 天津市公职律师管理存在问题原因分析 |
3.3.1 公职律师法律身份不明确 |
3.3.2 公职律师资格认定设置不统一 |
3.3.3 公职律师职责范围不合理 |
3.3.4 公职律师权利义务不对等 |
3.3.5 公职律师激励和评价机制不完善 |
3.3.6 公职律师岗位设置虚化 |
3.3.7 缺乏权威部门的统一推进 |
第4章 国内外公职律师管理经验借鉴 |
4.1 国外公职律师管理实践 |
4.1.1 英国公职律师管理实践 |
4.1.2 美国公职律师管理实践 |
4.1.3 新加坡公职律师管理实践 |
4.2 国内公职律师管理实践 |
4.2.1 香港公职律师管理实践 |
4.2.2 广州专门机构模式 |
4.2.3 厦门双重管理模式 |
4.2.4 扬州政府雇员模式 |
4.3 国内外公职律师管理经验启示 |
4.3.1 公职律师制度是律师制度的有益补充 |
4.3.2 严格限定公职律师人员资格 |
4.3.3 合理确定公职律师职责范围 |
4.3.4 公职律师集中管理&分散管理 |
第5章 完善天津市公职律师管理的对策建议 |
5.1 健全公职律师相关法律法规体系 |
5.1.1 明确公职律师法律地位 |
5.1.2 加快天津市地方立法立规进程 |
5.2 完善激发公职律师活力的保障机制 |
5.2.1 建立公职律师专职专用机制 |
5.2.2 创新公职律师作用发挥机制 |
5.2.3 探索公职律师能力提升机制 |
5.2.4 完善公职律师绩效考评机制 |
5.2.5 提高公职律师薪酬待遇 |
5.3 创新公职律师管理策略 |
5.3.1 拓宽渠道壮大公职律师队伍 |
5.3.2 将公职律师整合进入律师职业共同体 |
5.3.3 妥善处理职能交叉问题 |
5.3.4 设立专门公职律师管理业务平台 |
5.4 推进公职律师协同共管 |
5.4.1 落实党委政府责任 |
5.4.2 落实司法行政部门责任 |
5.4.3 落实公职律师所在单位责任 |
5.4.4 落实律师协会责任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调查问卷 |
致谢 |
(7)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全覆盖工作的实践与思考——以湖北省黄石市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一、黄石市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全覆盖工作现状 |
(一) 延伸触角, 不断扩大覆盖范围 |
(二) 科学分类, 完善志愿律师队伍 |
(三) 规范流程, 实现案件精细管理 |
(四) 无缝衔接, 确保律师辩护权利 |
(五) 加强保障, 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
(六) 落实职责, 明确责任追究机制 |
二、黄石市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全覆盖工作推进中存在的问题 |
(一) 对工作认识不足 |
(二) 从事人员不足 |
(三) 经费保障不足 |
三、黄石市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全覆盖工作的建议 |
(一) 加强宣传引导, 提高思想认识 |
(二) 加强队伍建设, 提高辩护质量 |
(三) 加强组织保障, 形成良性机制 |
(8)深圳市宝安区社会医疗机构行业协会功能发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的目的及意义 |
1.1.1 研究的目的 |
1.1.2 研究的意义 |
1.2 国内外相关问题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相关问题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相关问题研究现状 |
1.3 研究的基本内容与方法 |
1.3.1 研究的基本内容 |
1.3.2 研究的基本方法 |
1.4 研究的创新与不足之处 |
1.4.1 研究的创新之处 |
1.4.2 研究的不足之处 |
第2章 社会医疗机构行业协会研究的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的界定 |
2.1.1 行业协会 |
2.1.2 行业协会的性质与特点 |
2.1.3 行业协会的功能 |
2.1.4 行业协会的法律定位 |
2.2 相关理论的启示 |
2.2.1 组织行为理论 |
2.2.2 非政府组织理论 |
2.2.3 法团主义理论 |
第3章 深圳市宝安区社会医疗机构行业协会功能发挥现状剖析 |
3.1 宝安区社会医疗机构行业协会的组织结构及其运行 |
3.1.1 宝安区社会医疗机构行业协会的组织结构 |
3.1.2 宝安区社会医疗机构行业协会的运行 |
3.2 宝安区社会医疗机构行业协会的功能发挥 |
3.2.1 行业自律功能的发挥 |
3.2.2 行业服务功能的发挥 |
3.2.3 行业调解功能的发挥 |
3.2.4 行业建议功能的发挥 |
3.3 宝安区社会医疗机构行业协会功能发挥的制约因素 |
3.3.1 公信力较弱 |
3.3.2 发展制度不完善 |
3.3.3 发展经费来源不足 |
3.3.4 专职人才缺乏 |
第4章 香港医疗行业协会功能发挥的经验借鉴 |
4.1 香港公私营医院运行和监督模式 |
4.1.1 公私营医疗初衷与理念 |
4.1.2 公私营双轨运行的医疗体系 |
4.2 香港医疗行业协会的职能和运作 |
4.2.1 香港医务委员会职能及成员 |
4.2.2 香港医务委员会的组织架构 |
4.2.3 香港医务委员会纪律处分程序 |
4.3 香港其他医疗行业协会的职能和分工 |
4.3.1 香港西医工会 |
4.3.2 香港医学会 |
4.3.3 香港护士管理局 |
4.4 经验借鉴 |
4.4.1 加大行业协会自治力度 |
4.4.2 完善行业法律法规建设 |
4.4.3 拓宽民众监督举报途径 |
第5章 强化深圳市宝安区医疗行业协会功能的对策思考 |
5.1 加强监管体制建设 |
5.1.1 丰富监管手段 |
5.1.2 创新监管模式 |
5.1.3 加大惩戒力度 |
5.2 拓展经费来源 |
5.2.1 推进实质性政府购买服务 |
5.2.2 探索行业协会的自我造血路径 |
5.3 重视人才培育 |
5.3.1 设立专项资金提高从业人员待遇 |
5.3.2 推出针对政策加强从业人员培训 |
5.3.3 加强基层杰出人才培养 |
5.4 推进公信力建设 |
5.4.1 专注提升自身专业素质及业务水平 |
5.4.2 提高行业协会的认知度与认可度 |
5.4.3 采取有效措施提升自律监管力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深圳市宝安区社会医疗机构行业协会章程 |
附录 B 深圳市宝安区社会医疗机构行业协会服务标准 |
附录 C 深圳市宝安区社会医疗机构行业协会自律公约 |
致谢 |
(9)基于跨部门协同理论法律援助供给机制研究 ——以四川省A区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一、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研究的意义 |
1.选题背景 |
2.研究的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1.国内外法律援助 |
2.国内外法律援助供给机制 |
3.国内外跨部门协同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1.研究思路 |
2.研究方法 |
(四)论文的结构框架与可能的创新点 |
1.论文的结构框架 |
2.可能的创新点 |
二、案例描述 |
(一)案例的发生背景与获取渠道 |
1.案例的发生背景 |
2.案例的获取渠道 |
(二)跨部门协同案例 |
1.与司法机关的协同 |
2.与律师事务所的协同 |
三、案例分析 |
(一)法律援助跨部门协同的必要性 |
1.完善法律援助工作机制 |
2.丰富法律援助人员供给结构 |
(二)社会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
1.缺乏统一性立法 |
2.相关部门间的协同力度有限 |
(三)相关问题原因分析 |
1.立法不完善,政府供给不足 |
2.法律援助责任主体固化 |
3.部门协同“人情化” |
四、解决对策与结论 |
(一)完善跨部门协同法律援助供给的对策 |
1.统一立法 |
2.落实跨部门协同 |
(二)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政府治理集体性劳资纠纷的策略选择及其影响因素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1 问题提出 |
2 政府应对集体性劳资纠纷的策略选择 |
2.1 W企业劳资纠纷 |
2.1.1 纠纷产生 |
2.1.2 政府的应对策略 |
2.2 F企业劳资纠纷 |
2.2.1 纠纷产生 |
2.2.2 政府的应对策略 |
2.3 解构政府策略选择:全方位递进式逻辑 |
3 政府策略选择的影响因素 |
3.1 政府 |
3.2 工人 |
3.3 工会 |
3.4 企业 |
4 讨论:政府策略的有效性 |
四、谈监督指导法援工作之职能(论文参考文献)
- [1]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研究[D]. 石贤平. 吉林大学, 2021(01)
- [2]刑事法律援助中的有效辩护问题研究[D]. 郭佳琦. 西南交通大学, 2020(07)
- [3]我国农村扶贫立法研究[D]. 孙文心. 西南交通大学, 2020(07)
- [4]黑龙江省刑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实施状况调研报告[D]. 李玉霞. 哈尔滨商业大学, 2019(01)
- [5]我国假释制度完善研究[D]. 吴岳樯.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1)
- [6]天津市公职律师管理问题研究[D]. 宋美超. 天津大学, 2019(06)
- [7]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全覆盖工作的实践与思考——以湖北省黄石市为例[J]. 黄开金,刘敏. 中国司法, 2019(04)
- [8]深圳市宝安区社会医疗机构行业协会功能发挥研究[D]. 刘志锋. 湖南大学, 2019(06)
- [9]基于跨部门协同理论法律援助供给机制研究 ——以四川省A区为例[D]. 胡涛艳.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10]政府治理集体性劳资纠纷的策略选择及其影响因素研究[J]. 李维阳,孟泉. 中国人力资源开发, 2018(09)
标签:法律援助; 法律; 公职律师; 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 中国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