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诉讼中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

论民事诉讼中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

一、论民事诉讼中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论文文献综述)

侯利阳[1](2022)在《我国反垄断行政诉讼的困境及因应——基于165份判决书的实证分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行政诉讼在我国反垄断执法体系中居于重要地位。通过165份司法判决文书的实证分析,表明我国反垄断行政诉讼虽有发展,但总体呈现发展起点低、案件总量低、执法机构被诉比例低、原告胜诉率低等"四低"现象,这与反垄断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认定困难与合法性审查范围偏窄等内因不无关系。反垄断立法条文模糊、执法专业性强等特点易使反垄断执法存在不确定性,要消除这种不确定性,除了实体规范的细化保障外,程序保障亦不容忽视。所以说,为反垄断行政诉讼确立特殊的程序规则不但具有理论必要性,也存在现实紧迫性。申言之,在反垄断行政诉讼中应当尽快确立以程序参与为基础的利害关系认定制度,建立司法审查对程序性执法细则制定的督促机制,并适度加强法院实质审查的力度。

赵宏[2](2022)在《保护规范理论的展开与问题——联立公司诉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评析》文中研究表明"联立公司案"是"刘广明案"后最高人民法院另一起对保护规范理论予以详尽阐释的裁判案例。通过对全面查找根据规范的要求、对未明示当事人的归纳以及对考虑要求的纳入,本案裁判对保护规范理论进行了大幅扩展,也在一定程度上纠正了行政审判对此理论的适用偏差。但因为涉及分配行政下如何界定公法权利/私法权利,进而界定行政诉讼/民事诉讼,以及如何弥合事实影响和规范要素等复杂难题,本案裁判也存在一定论证局限并提示出诸多未尽问题。

韩宁[3](2022)在《论行政协议的订立》文中指出《协议解释》中"订立"一词包含四种语义,分别为作为单方行为的订立行为、行政协议订立纠纷、合意订立过程和行政协议的成立。在行政协议诉讼中,订立行为可根据不同情形分别被界定为行政法律行为或行政事实行为,因订立行为产生的纠纷和因行政协议本身产生的纠纷共同构成行政协议订立纠纷。在行政过程的视角下,行政协议的合意订立过程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合同法上有关成立地点、成立时间的规定可适用于行政协议的成立。行政协议订立的行政性面向主要体现于对订立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协议性面向主要体现于合意订立过程,需溯源至民事合同订立的相关规则。

张宁[4](2021)在《行政诉讼中情况判决的适用条件》文中指出自2000年我国引入行政诉讼情况判决制度以来,学界、实务界对此制度的主流适用态度一直是从严把握。2014年《行政诉讼法》修改期间,是否保留该制度抑或修改适用条件等问题曾引起讨论,最终入法条文基本未作变动。通过分析2015—2019年我国法院的941个情况判决案例发现,司法实践中存在对"公共利益"和"重大损害"条件认定标准模糊不一、利益衡量要素全面性不足的问题。在参考不同国家和地区法律的基础上,可通过统一"公共利益"的司法审查标准并限缩类型、在"重大损害"条件认定上以"衡量模式"替代"单纯判断模式"等手段完善情况判决适用条件之体系。同时,应将情况判决作为最后的备用判决类型,搭配以建构预防性行政诉讼制度、提高停止执行制度的实施效果等措施来减少适用,最终实现相对人权利的全面保护。

黄涧秋[5](2021)在《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的既判力问题——基于诉讼标的之考察》文中研究表明既判力原则上具有相对性,但由于某些行政行为往往涉及众多行政相对人,法院在适用既判力规则时呈现出主观范围不断扩张的倾向。各级法院在既判力是否适用于同一行政行为的其他相对人上有各种模式,包括同一诉讼标的论、同一诉讼标的之否定论、撤销之诉判决的普适性效力论、同一诉的利益论等,其中诉讼标的是一个核心概念。禁止重复起诉与既判力规则分别适用于不同的阶段,后者在于避免诉讼标的处于不确定的状态。诉讼标的决定既判力的适用范围,它是指行政行为违法并损害原告权利的主张,而不能与行政行为相等同。对于同一行政行为的起诉,应当更多地考虑适用必要共同诉讼制度。

喻海燕[6](2021)在《行政诉讼自认规则之理论、立法与实践——基于107份裁判文书的统计分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与民事诉讼有别,行政诉讼因承载维护公益的功能,而强调对实质真实的追求,因此与实质真实相背离的自认规则在行政诉讼中应一般性地不予适用。《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六十五条虽因否认了自认的约束力而不构成真正的自认规则,但该规定过于简单粗糙,未明确法官有对自认事实进行自由心证的权责。在我国行政诉讼对事实认定领域更偏向于辩论主义的背景下,法官易以民诉中自认规则的逻辑处理当事人一致之陈述而怠于进行自由心证。为实现行政诉讼维护公益和秩序的目的,自认事实在经由法官审查、评价后才能作为裁判基础,法官在必要时应有依职权探知自认事实、调取相关证据的权能。

任卓冉[7](2021)在《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纠纷类型与司法救济进路》文中研究指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作为公共治理的代表,围绕行政契约、民事契约、公共契约三种范式展开,呈现出多重属性公私融合、多元主体社会参与的特点,这决定了其纠纷类型包括民事争议、行政争议和特殊的民行混合争议。面对如此复杂的纠纷类型,当前的环境司法暴露出公私界分过于严格、公益诉讼三元模式重叠竞合、适格原告单一等问题,司法救济供给明显不足。因此,环境司法需要与环境治理体系转型同步,在宏观上发展出治理型的司法面向,在微观上完成环境诉讼谱系的更新完善,推动环境法体系的系统升级,帮助塑造稳定的社会治理结构,促进环境产业的发展。

黄宇骁[8](2021)在《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判断方法的法理展开》文中研究说明围绕对"合法权益受行政行为侵犯"的认定,现实中形成了两大最基本的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判断方法:效果侵害式判断方法与权利侵害式判断方法。效果侵害式判断方法以行政行为法律效果为判断标准,权利侵害式判断方法存在以"既得权+因果关系"为标准的法与权利分离型和以保护规范为标准的法与权利结合型两种子类型。经分析可知,对行政行为第三人原告资格判断来说,法与权利结合型权利侵害式判断方法确实是最佳选择,但保护规范理论的实质就是采用规范目的说的责任范围因果关系理论,实体请求权概念在我国并不必要。对行政行为相对人原告资格判断来说,保护规范理论无法适用,因而效果侵害式判断方法与权利侵害式判断方法不得不并存,尚无法统一。

王峥,曹伊清[9](2021)在《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争议的类型化及其可仲裁性研究》文中认为适用仲裁机制解决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纠纷是我国传统做法,仲裁作为非诉讼解决机制之一,在解决该类纠纷中一直发挥重要作用。然而,基于最高人民法院现行的行政协议救济视角,一旦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定性为行政协议,势必将该类纠纷全部类型化为行政争议,进而排除了仲裁的适用。但是,实践中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产生纠纷并非尽然是行政争议,仍存在可仲裁的民事争议,两种法律属性争议产生并存的情形。因此,简单地将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纠纷类型归为行政争议存在重大缺陷。为化解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纠纷所面临的困境,需要有全新的视角。基于公私混合契约理论,即使把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归入行政协议,当事人就其民事争议部分仍有权选择适用仲裁解决纠纷,而不能以合同属性一概而论。

韩利楠[10](2021)在《论行政非诉不予执行裁定对行政机关的效力》文中研究指明行政非诉执行中不予执行裁定对行政机关的效力主要体现为拘束力。拘束力是行政判决的效力体系中的一种特殊效力,即行政判决要求案件相关行政机关尊重法院判决意旨采取行动的效力,具体包括禁止反复的消极效力和重新处理的积极效力。由于不予执行裁定与行政判决的相似性以及我国行政诉讼"准双向"的特殊构造,行政判决的拘束力可适用于行政非诉执行中的不予执行裁定。但并非所有的不予执行裁定均具有拘束力,当行政行为存在无效或可撤销事由时,法院所作不予执行裁定对行政机关具有拘束力,行政机关应按照法院裁定意旨采取行动;当行政非诉执行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时,法院所作不予执行裁定对行政机关不产生该效力。

二、论民事诉讼中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民事诉讼中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反垄断行政诉讼的困境及因应——基于165份判决书的实证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反垄断行政诉讼的立法特色与执法评估
    (一)我国反垄断行政诉讼的特点
    (二)反垄断行政诉讼特别规则的国际实践
    (三)我国反垄断行政诉讼的执法评估
二、原告诉讼资格的范围
    (一)行政执法之诉
    (二)举报之诉
    (三)行政垄断之诉
三、合法性审查的范围
    (一)行政执法之诉
    (二)举报之诉
    (三)行政垄断之诉
四、构建反垄断行政诉讼特别程序的必要性
    (一)深化公平竞争审查的必要
    (二)提升行政执法水平的必要
    (三)弥补民事诉讼不足的必要
五、反垄断行政诉讼特殊规则之建构
    (一)确立以程序参与为基础的利害关系认定制度
    (二)建立司法审查对程序性执法细则制定的督促机制
    (三)适度加强司法审查的力度
六、余论

(2)保护规范理论的展开与问题——联立公司诉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评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基本案情与核心争点
    (一)基本案情
    (二)核心争点
二、法院说理与论证逻辑
    (一)如何确定根据规范?
    (二)如何判定未明示当事人的法律地位?
    (三)第三人是否均具有行政诉权?
    (四)从公法上的不利后果中如何推导出主观公权利?
三、核心论点与裁判意义
    (一)全面查找根据规范的要求
    (二)未明示当事人的概括
    (三)从考虑义务、公法上不利后果到考虑要求
四、论证局限与未尽问题
    (一)全面查找根据规范是否仍有限制?
    (二)如何界分行政诉讼/民事诉讼?
    (三)如何在请求权审查框架下提取主观公权利?
    (四)如何调和事实与规范之间的矛盾?
五、结语

(3)论行政协议的订立(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二、行政协议诉讼视角下的订立:从“订立行为”到“订立纠纷”
    (一)行政法律行为抑或行政事实行为
    (二)因订立行为产生的纠纷还是更广义的订立纠纷
    (三)小结
三、行政协议合意订立过程的检视:以要约承诺为线索
    (一)隐匿于“协商订立”的合意订立过程
    (二)行政协议的订立方式:要约承诺
    (三)从“订立”到“成立”
    (四)小结
四、行政协议订立的解释进路与反思
    (一)“订立”语义的析分
    (二)行政性、协议性的分野与融合
五、结 语

(4)行政诉讼中情况判决的适用条件(论文提纲范文)

一、情况判决制度之缘起
    (一)日本独创法制
    (二)我国制度沿革
二、我国司法实践中情况判决的适用条件
    (一)损害对象: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1.情况判决中的“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内涵
        2.情况判决中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例及存在的问题
    (二)损害程度:重大
        1.情况判决中对“重大损害”的说理概括
        2.情况判决案例中的“重大损害”判断标准
三、我国情况判决适用条件之体系构建
    (一)“单纯判断模式”存在的问题
        1.公共利益认定的强随意性和多样化标准
        2.“重大损害”判断中利益衡量的缺失
    (二)以“衡量模式”替代“单纯判断模式”的应然性
        1.比较法上界定公共利益的司法审查标准和内容
        2.解释论重构:“重大损害”要件之衡量意义
    (三)“衡量模式”的衡量步骤与方法
        1.对“公共利益”的分类化认定和审查模式
        2.“重大损害”判断中的狭义比例原则运用
四、尽量减少适用情况判决的配套措施
    (一)建构预防性行政诉讼制度
        1.受案范围
        2.受理条件和实体判决要件
        3.裁判方式
    (二)提高停止执行制度的实施效果
        1.行政机关决定停止执行
        2.法院裁定停止执行
        3.执行行为的停止执行
结语

(5)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的既判力问题——基于诉讼标的之考察(论文提纲范文)

一、既判力适用的主观范围辨析
    (一)行政诉讼第三人
    (二)当事人的继受人
    (三)既判力所及的一般第三人
二、既判力适用于同一行政行为其他相对人的处理模式
    (一)既判力适用于其他行政相对人——同一诉讼标的论
    (二)既判力不适用于其他行政相对人——同一诉讼标的之否定论
    (三)既判力适用于其他行政相对人——撤销之诉判决的普适性效力论
    (四)既判力适用于其他行政相对人——同一诉的利益论
三、我国既判力制度的规则体系
    (一)禁止重复起诉应当与既判力各有分工
    (二)诉讼标的决定既判力的适用范围
四、被诉行政行为是否等同于诉讼标的——以撤销诉讼为例
五、尾论:以必要共同诉讼作为替代解决方案

(6)行政诉讼自认规则之理论、立法与实践——基于107份裁判文书的统计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引入:自认规则与行政诉讼的不兼容性
二、立法剖释:我国行政诉讼未真正确立自认规则
    (一)《行政诉讼证据规定》否认自认的约束力,法官对自认事实有自由心证的空间
    (二)行政诉讼的相关规定缺少撤回自认的规则
三、实践观察:法官怠于自由心证,对造举证责任因自认而免除
    (一)案例样本介绍
    (二)法官怠于对自认进行自由心证
    (三)举证责任因自认而移转
    (四)实务操作偏离于《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的原因
        1.《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过于模糊不清
        2. 我国行政诉讼在事实调查领域的诉讼模式偏向辩论主义
        3. 法官依职权探知自认事实受限
四、应然范式:行政诉讼中无自认之适用空间
    (一)自认在行政诉讼中不予适用
        1.行政诉讼应以实质真实为追求
        2.自认的本质与实质真实相背离
        3.行政诉讼利益纠葛的复杂性
    (二)限制性适用自认的不可行性:对台湾地区立法观点的评述
五、立法建议:对行政诉讼自认之规则重构
    (一)拓宽法官探知事实之空间
    (二)自认应作为法官自由心证的对象,不发生举证责任移转的效力,法官有在必要时依职权调查自认的权责
        1. 澄清自认事实仍属法官自由心证的对象
        2. 规定自认不发生举证责任的转移
        3. 规定法官在必要时应依职权调查相关证据
六、结语

(7)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纠纷类型与司法救济进路(论文提纲范文)

一、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契约范式与纠纷类型
    (一)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契约范式与价值
    (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纠纷类型
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司法救济进路问题分析
    (一)环境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界分
        1.基础法律关系的融合性与司法救济机制二元性的不匹配
        2.纠纷类型的复杂性与司法导向单一性的不匹配
        3.技术手段的非现实性与理论建构性的不匹配
    (二)环境公益诉讼中的类别界分
        1.生态损害赔偿诉讼中政府角色的冲突性
        2.不同适格原告导致司法救济的重合性
        3.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适格原告的单一性
三、环境司法面向和谱系的更新与完善
    (一)公共治理:环境司法的面向更新
    (二)环境司法谱系的完善与发展
        1.环境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融合发展
        2.环境公益诉讼的优化整合

(8)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判断方法的法理展开(论文提纲范文)

一、效果侵害式判断方法
    (一)行政行为的法律效果
        1.行政行为相对人具备原告资格的原因
        2.相对人原告资格与受案范围的等价
    (二)法律效果侵害的范围
        1.对相对人的识别——法律效果对象
        2.溢出相对人的效果侵害——事实效果疑难
    (三)效果侵害式判断方法的局限与对策
二、权利侵害式判断方法
    (一)法与权利分离型——既得权与因果关系标准
        1.既得权观念
        2.关于因果关系的三种立场
        3.合法性与侵权性割裂疑难
    (二)法与权利结合型——保护规范标准
        1.法律因果关系的消融
        2.保护规范理论的两种模式
三、判断方法的对比分析
    (一)保护规范理论与责任范围因果关系理论等价
    (二)行政行为相对人与第三人的原告资格无法统一
        1.保护规范理论的失效
        2.法律保留原则与基本权利侵害
结 语

(9)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争议的类型化及其可仲裁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立法现状及司法实务冲突
二、实证分析:我国土地出让合同争议的类型化及其救济现状
    (一)以行政诉讼为救济路径——以浙江省为例
        1. 有关案由的认定情况。
        2. 诉讼请求类型。
        3. 诉讼请求所涉争议焦点。
    (二)以仲裁为救济路径——以江苏某仲裁机构为例
        1. 管辖权认定情况。
        2. 仲裁请求(反请求)类型。
        3. 仲裁请求(反请求)所涉争议焦点。
    (三)行政诉讼和仲裁运行状况的评析
        1. 原告身份。
        2. 管辖权。
        3. 争议内容。
        4. 法律适用。
三、成因解析:土地出让合同争议法律属性的不确定性
    (一)争议解决机制存在问题
        1. 仲裁能否受理存有分歧。
        2. 行政诉讼救济不足。
        3. 法律适用有待明晰。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1. 协议性质不明导致纷争。
        2. 仲裁方式救济缺乏顶层设计。
        3. 法律规定存在模糊和空白。
四、公私法混合契约: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可仲裁性的证成
    (一)争议可仲裁性的法理基础
    (二)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法律属性的界定
        1. 公私法混合契约的概念和定性。
        2. 国有土地出让合同观点之争。
        3. 土地出让合同为混合契约。
    (三)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可仲裁性的证成
        1. 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仲裁的正当性。
        2. 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仲裁的可行性。

(10)论行政非诉不予执行裁定对行政机关的效力(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二、拘束力的内容及功能
    (一)拘束力的内容
        1.消极效力:禁止反复
        2.积极效力:重新处理
    (二)拘束力的功能
三、不予执行裁定拘束力的证成
    (一)不予执行裁定与行政判决的相似性
        第一,适用事项相似。
        第二,司法审查程度相似。
    (二)“准双向”的行政诉讼构造
        1.行政诉讼程序:“民告官”
        2.行政非诉执行程序:“准官告民”
四、不予执行裁定拘束力的展开
    (一)拘束力之适用:无效或可撤销事由
        1.具体情形
        2.拘束力的表现
    (二)拘束力之排除:不符合受理条件
        1.具体情形
        2.拘束力的表现
结 语

四、论民事诉讼中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反垄断行政诉讼的困境及因应——基于165份判决书的实证分析[J]. 侯利阳. 法学, 2022(01)
  • [2]保护规范理论的展开与问题——联立公司诉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评析[J]. 赵宏. 交大法学, 2022(01)
  • [3]论行政协议的订立[J]. 韩宁. 浙江学刊, 2022(01)
  • [4]行政诉讼中情况判决的适用条件[J]. 张宁. 南大法学, 2021(06)
  • [5]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的既判力问题——基于诉讼标的之考察[J]. 黄涧秋.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21(04)
  • [6]行政诉讼自认规则之理论、立法与实践——基于107份裁判文书的统计分析[J]. 喻海燕. 社会科学动态, 2021(11)
  • [7]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纠纷类型与司法救济进路[J]. 任卓冉. 理论学刊, 2021(06)
  • [8]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判断方法的法理展开[J]. 黄宇骁.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21(06)
  • [9]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争议的类型化及其可仲裁性研究[J]. 王峥,曹伊清. 东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05)
  • [10]论行政非诉不予执行裁定对行政机关的效力[J]. 韩利楠.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202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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