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美国反倾销法律改革——日落条款(论文文献综述)
黄人杰[1](2020)在《公法视野下的日落条款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日落条款,即规定要对特定的法律或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政府职能继续存在的理由进行定期审查的制定法或法律规定。立法机关只有采取积极措施承认现存的法律、行政机关或政府职能到特定日期继续有效,否则它们将不再存在。(1)日落条款本质上是一种动态淘汰机制,承认法律或行政机关或其他政府职能是“向死而生”的。任何一项制度都镶嵌在一个广而大的社会背景之中,时间所代表的社会变迁是影响法的重要因素,甚至决定着法的“生死”。而日落条款正是“时间”这一抽象概念在法律中的具象化存在,它促使立法者定期审视某一特定制度是否实现了其设立目的,是否还有继续存在下去的必要。日落立法在国外应用广泛且有着较为充分的理论研究,但在国内学界却较少有学者对其进行专门研究。我国立法中虽有多个制度借用了日落条款的内涵,但一直未建立系统化的日落机制。本文试图通过对日落条款进行追根溯源,探索日落条款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立足于中国实际需要,提出在我国构建日落机制的设想:首先,对于日落条款的起源及发展脉络进行了梳理。鉴于我国对于日落条款起源研究不充分的现状,本章试图从古希腊罗马时代找寻日落理念的踪迹,并认为古罗马“法令”、“皇帝训令”及紧急状态立法中的时间限制规定共同构成了日落理念的起源。继而通过对英国早期议会政治中出现的日落条款的分析,认为此阶段日落条款已经越来越多地具备了现代日落条款的种种要素和功能。沿着时间线最后介绍了美国的新日落理念及“日落立法运动”,揭示了其兴起的原因、经过和结果。其次,着眼于对现代日落条款的原理、要素进行探究。从日落条款的立法设计入手,详细介绍了日落立法的单一条款模式和集中法案模式,并对其基本原则、适用范围等加以论述。此外本章还对日落条款的重要配套制度日落复审进行了介绍,并探讨了其他日落相关问题。本章重点从域外日落立法实践的经验、教训中获取对于我国构建日落机制的启示。再次,考察了日落条款在我国行政法领域的应用现状。观诸中国语境下的日落条款,本章发现其均是对日落条款的不完全引进和应用,且散乱杂立于各类别、各层级的法律法规中。我国日落立法所暴露出的立法模式不当、适用范围混乱、制度衔接缺失等种种问题,其根源在于我国未建立系统性日落机制。为使社会主义法治成为良法善治,我国在多个方面都有构建日落机制的现实需要。最后,提出了我国日落机制的构建设想。针对日落条款在我国立法适用中的不足,重点探讨了如何以最小的制度变革成本构建适合我国实际需要的日落机制。本章认为应当将现有日落相关立法中的期限制度与复审制度进行衔接,并创制日落速审程序,确立综合立法模式。除此之外还应设立国家权力机关控制下的独立日落复审委员会,吸纳其他利益相关者和独立第三方评估机构参与日落复审。最后对于我国日落复审制度的具体实施提出了相关建议。
唐锋[2](2017)在《农食产品标准的国际贸易效应研究》文中研究说明WTO成立以来,在配额取消、关税降低的背景下,各国的农食产品标准作为一种非关税措施对国际贸易产生着重大影响,当然各国制定的贸易标准对贸易的影响也不尽相同。本文以农食产品标准为研究主题,在对产品标准的经济效应做出理论分析的基础上,探寻农食产品标准对国际贸易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产品标准对于农食产品贸易具有积极和消极两方面的作用,从理论分析和实证研究的结果来看,无论是进口国还是出口国实施产品标准都将对贸易产生积极作用,但当产品标准数量过多时,确实会对贸易形成不合理的障碍。因此,不能将产品标准简单等价于贸易壁垒。从政策角度来讲,我国应一方面学习外国和国际先进标准的技术,另一方面应基于国情制定与我国目前的技术水平更为匹配的标准,同时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积极主动且灵活地利用WTO相关制度解决农食产品国际贸易纠纷。论文共分七章,主要研究内容如下:第一章绪论,主要是研究背景意义、研究内容、研究方法以及创新之处等方面的阐述。第二章是国际贸易中农食产品标准相关文献综述。对现有文献从三个方面进行梳理,即:标准的量化方法、标准的贸易效应和计量处理技术。第三章则是对农食产品标准的概念界定和特点剖析。包括:农食产品标准的概念和分类;WTO体系下与农食产品标准有关的协定;中国、美国和欧盟现行农食产品标准探析。第四章是从新制度经济学和产品垂直差异化框架下的博弈分析视角,讨论了作为一种制度的产品标准是如何产生和发展的,以及将产生怎样的经济效应。分析认为设计合理的产品标准不会对国际贸易产生负面影响,不应对标准一律以“壁垒”视之。第五章选取各国在农食产品标准中普遍实行的SPS措施为主要考察变量,通过SPS措施对农食产品贸易总量和二元边际的影响,进一步剖析标准对国际贸易的作用效果。与将标准视为壁垒的传统观点不同,研究发现进口国和出口国是否存在SPS措施均会对贸易总量和扩展边际有显着积极影响,但进口国SPS措施的数量过多,却会对贸易产生负面作用。第六章则聚焦于单个国家的多种农食产品标准,利用Heckman样本选择模型分析了中国农食产品标准体系中不同类型标准的贸易效应,发现长期来看中国国内标准对于本国农食产品贸易二元边际均有正影响,但国际标准对二元边际却有消极作用。第五章和第六章分别从不同层面对农食产品对国际贸易效应进行的实证检验。第五章采用多国模型,其研究结论颇具宏观指导价值。第六章采用单国模型,其研究结论更具体,针对性更强。第七章是研究结论和政策建议,在纵观全文各章研究结论的基础上为中国农食产品标准体系的建设和完善,以及利用WTO现有机制解决标准壁垒纠纷提出了相关政策建议。
廖海清[3](2014)在《损害赔偿型群体诉讼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近年来,伴随着生产和消费的规模化和全球化,因同一类行为引发众多人利益受损的群体性纠纷日益增多,如何向众多受害人提供权利救济已成为一个世界性难题,对此各国纷纷构建了群体性诉讼制度。在群体性诉讼制度的众多救济方式中,由于损害赔偿在对弥补受害人损失、迫使加害方守法的突出作用,各国对损害赔偿型的群体性诉讼制度给予了越来越多的关注,但由于群体性纠纷人数众多性和利益复杂性的特点,损害赔偿型制度在运行中也遇到了很多的难题和挑战。本文通过在对各国损害赔偿型诉讼制度的理论和实践的比较研究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制度特点,就如何合理构建损害赔偿型群体诉讼制度上提出了一些初步的建议。除了引言和结语,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为群体诉讼的基本理论。本章首先对群体性纠纷进行了概念界定和类型划分,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对群体诉讼的概念和特征进行了阐述,最后引出了损害赔偿型群体诉讼的概念和类型。第二章为损害赔偿型群体诉讼制度的难题和运行现状。本章首先对损害赔偿型群体诉讼制度中特有的难题进行了分析和探讨,然后对世界范围内主要的损害赔偿型群体诉讼制度的运行现状进行了横向总结和分析,以期在吸取其经验的基础上为我国的制度建构提供借鉴方案。第三章为损害赔偿型群体诉讼损害赔偿金的确定和分配。本章主要探讨了损害赔偿型群体诉讼中的技术性问题,在损害赔偿金的确定上总结了个体性估算、整体性估算和象征性赔偿三种方法,在损害赔偿金的分配上介绍了直接分配和间接分配两种分配方式。第四章为我国损害赔偿型群体诉讼制度的现状和制度重构。首先对我国现有制度的立法、司法政策和司法实践进行了概括和总结,对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简要分析。立足于前三章讨论的基础之上,为我国损害赔偿型群体诉讼制度的重构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包括完善加入制代表人诉讼、细化公益诉讼制度的规则和增设退出制集团诉讼。
刘衡[4](2011)在《国际法之治:从国际法治到全球治理》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们不仅生活在一个全球化世界,而且处于一个全球治理时代。全球治理是国际法管理全球公共事务的方式。因此,这也是一个“国际法之治”的时代,国际法是全球治理的核心和基础。三百多年来,“国际法之治”历经国际会议—国家治理、国际组织—国际治理和国际法—全球治理三个阶段;欧盟体制和WTO体制是“国际法之治”的当代实践;中国参与全球治理表现为“治下”、“治外”和“治中”三个不同时期;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依法而治这三个法治核心要素在“国际法之治”语境下具有新的内涵与外延;“国际法之治”的未来由领袖型国家、共进国际法与和谐世界三个关键词界定。除导论和结论外,论文的主体部分共分五章。导论部分简要介绍问题的缘起,提出本文研究的中心问题,围绕该问题对相关文献进行述评;并对论文的研究思路、结构安排和研究方法作出说明。第一章对国内法治、国家法治、国际法治、国际法之治与全球治理的概念进行初步界定。“国际法之治”包括国际社会的法治(国际法治),也包括作为国内社会法治一部分的国家法治。联合国正在开展的国家法治和国际法治两级法治是“国际法之治”实践的一个缩影。“国际法之治”认同威斯特伐利亚体系的基本架构,其进程取决于国际法。完善的国际法具备三个基本要素,并由三大系统有机组成。第二章梳理“国际法之治”的历史演进。自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会始,国际社会经历了国际会议—国家治理、国际组织—国际治理和国际法—全球治理三个阶段。在第一阶段,国家利益是压倒一切的价值,各国解决国际争端的主要方式是召开国际会议。第二阶段,维持和平与促进发展不仅靠国家,也靠各国共同创立的国际组织,后来一些非政府组织也争取加入进来;不仅基于国家意志,而是逐步形成了一整套治理机制。当下阶段,国家意志仍然是强有力的价值,但是全人类共同利益得到极大关注,国际法调整着国际生活的几乎所有方面。当然,这些演进不总是顺理成章地到来。第三章考察两种“国际法之治”的当代实践:欧盟体制和WTO体制。欧盟治理是一种区域性的全方位治理,表现为二战后欧洲一体化的持续努力,它创建了一种国家联合共同治理的新型体制。欧盟法律制度及其形成的法律秩序在欧盟治理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WTO全球治理始于1990年代中期,是一种普遍性的专门治理。争端解决机制构成的“硬性约束”,与贸易政策审议机制构成的“软性诱导”有机组合在一起,共同促进WTO法律制度的适用和遵守,确保多边贸易体制的运转自如。毫无疑问,二者也都处于为适应国际体系的深刻变革而不断调整的过程之中。第四章从治理观、历史变迁和参与WTO实践三个方面探讨中国在全球治理与国际法的互动演进中是如何思想和行为的。“以礼经世”与“和谐世界”是中国全球治理观的集中表达。中国进入国际法体系并参与全球治理历经“治下”、“治外”和“治中”三个阶段。中国一直通过国际法来理解世界秩序,将主权视为国际法的支柱和国际关系的基础。在WTO全球治理中,中国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并认真行使国际权利。第五章讨论“国际法之治”的标准。全球治理的三大困境(国家主权的悖论、治理主体的矛盾和治理依据的缺陷)和国际法的三大挑战(“去正式化”、“碎片化”与“帝国”)将在相当长时期内伴随甚至左右“国际法之治”进程。但重要的是,国际法在世界秩序中将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依法而治这三个法治核心要素在“国际法之治”语境下具有新的内涵与外延。“国际法之治”的未来由领袖型国家、共进国际法与和谐世界三个关键词界定。当然,一个完美法治时代的到来仍然相当遥远。结论部分总结全文主要观点,对“国际法之治”进行再次界定,对历史分析、实践考察和个案研究的结果作出说明,并对该模式的不足之处进行适当澄清。
周兴芳[5](2011)在《美国反倾销调查与诉讼探析》文中提出从我国丹阳数家企业胜诉美国反倾销案入手,解释美国反倾销调查程序、反倾销措施的实施,并从确定应诉方案、寻求各方支持及把握两个关键三个方面探讨了应对美国反倾销调查与诉讼之策略。
刘星[6](2011)在《美国对华反倾销成因及对策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国际贸易的迅速发展,中美之间的贸易摩擦也日渐增多。美国频繁使用贸易保护措施来避免其国内行业受到进口产品的损害,反倾销调查则是重要手段之一。从1995年初到2010年上半年美国对华反倾销立案总数达101起,占美国对外反倾销总数的近四分之一。一旦中国企业在对华反倾销调查中败诉,将直接导致我国涉案产业要支付巨额的反倾销税,其市场份额严重萎缩,甚至被完全挤出美国市场。因此,美国对华反倾销问题和中国的应对策略是值得研究的重大课题。本文从法学角度深入分析了美国对华反倾销的损害及成因,并针对分析结果提出对策建议。本文共分五章:第一章总结了近年来美国对华反倾销的现状,分析了近年来美国对华反倾销的特点。第二章对美国和WTO反倾销法律体系、发展历程进行了详细的介绍。第三章的第一部分从宏观层面评析了美国对华频繁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经济、政治原因;第二部分从美国反倾销法具体条文着眼,分别从正常价值、非市场经济地位、单独税率、因果关系等四个关键点进行了深入的剖析,并结合案例加以阐述。第四章详细分析了我国政府层面,企业层面以及社会中间层——行业协会层面应对美国反倾销所应采取的措施,并给出了一些政策建议。
王宏[7](2008)在《反倾销日落复审制度研究》文中指出在乌拉圭回合《反倾销协定》达成以前,国际反倾销法并没有对反倾销措施的实施设置任何期限,是否终止、何时终止反倾销措施成为各成员方自由裁量的范畴,这就使得反倾销措施被无限延长,从而对于国际贸易造成了不利影响。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乌拉圭回合谈判最终达成协议同意引入日落复审条款。日落复审的裁定直接关系到反倾销税征收的最终期限,也在客观上决定了反倾销措施的强度和效果。但日落复审规则仍不完备,仍然可以成为延续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的重要手段,这使得日落规则成为了一把双刃剑,一方面限制了反倾销措施的实施,另一方面作为一种自由贸易体制中的缓冲,为遭受歧视性价格冲击的成员方国内市场提供了临时性的保护。论文首先对反倾销日落复审制度的产生和发展脉络作了疏理,并对相关概念进行了辨析,在此基础上探讨了反倾销日落复审制度的价值并将其与其它反倾销行政复审制度加以比较分析。反倾销日落复审制度是反倾销行政复审制度的一种,区别于行政复议制度、反倾销行政调查制度以及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也不同于反倾销其它行政复审制度。论文接着分析了反倾销日落复审的实体性规则,对反倾销日落复审的主体、范围和裁定作了阐释。反倾销日落复审的主体可以分为基本主体和其它主体,基本主体是指具体负责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的主管机关,而其它主体在日落复审中则是起到了协调配合的作用。反倾销日落复审的范围包含反倾销税令和价格承诺。反倾销税令的发布必须建立在以前裁决的基础上,一般是根据终裁决定作出。价格承诺是指进口成员方主管机构在经过调查并作出倾销及其造成的损害均存在的肯定性初裁后,被指控倾销产品的生产者和出口商协商达成的一种协议。从1994《反倾销协定》第8条有关价格承诺的规定来看,价格承诺显然不同于征收反倾销税,两者在性质、效力、范围等方面存在差异。同时,根据该协定第11.3条的规定,日落复审的内容同样适用于价格承诺,价格承诺协议通常应在期满5年后终止。日落复审中的“可能性裁定”与原始调查中的裁定并不相同。裁定倾销和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即“可能性裁定”是日落复审裁定的重要标准,也是确定倾销或损害继续或重现的依据。“可能性裁定”是一个预期裁定,要求主管机关必须对假设终止反倾销税后倾销或损害是否会再度发生作出预测,并根据预测作出裁定。原始反倾销调查中,主管机关需要根据已取得的证据材料证明倾销造成了损害的事实,才能确定倾销成立。而在日落复审中,只要证明了撤销反倾销措施后存在倾销和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就可以决定继续采取反倾销措施。“可能性裁定”可以分为“倾销可能性裁定”和“损害可能性裁定”两种。日落复审“可能性裁定”需要考量的因素非常多且各成员方的做法各不相同。除此之外,反倾销日落复审制度中还存在特殊情形下的裁定,当利害关系人弃权或不合作,或者出口商有规避行为时,主管机关可以依据特殊规则作出裁定。反倾销日落复审的程序规则相当重要。反倾销日落复审的程序主要包括启动、申请、信息收集、调查、期限以及证据规则。1994《反倾销协定》第11.3条关于反倾销日落复审启动的规定并不明确,导致了各成员方的不同理解和做法。相较欧美及我国的规定,美国反倾销日落复审制度的启动方式最为特殊,不仅区别于其它各成员方,而且也不同于美国的其它行政复审制度。更值得一提的是,美国反倾销日落复审制度的启动方式显然与WTO反倾销协定的规定不同。反倾销日落复审申请人的范围与其它反倾销行政复审制度的申请人范围并不一致。在WTO反倾销日落复审的申请规则上,有权提起日落复审申请的主体是“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但是什么是“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各成员方理解各异。比较欧美对申请的时间和申请书内容的规定,可以看出,反倾销日落复审申请人——“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其范围应与反倾销原始调查的范围严格一致。尽管在反倾销调查中,大部分收集的信息都可以作为证据的来源,但是反倾销法中的“信息”与“证据”并不能完全等同,并不是所有的信息都可以成为证据,应当与证据相区分。在反倾销日落复审的调查规则上,将反倾销日落复审的调查方式与反倾销原始调查的调查方式相对比,发现反倾销日落复审的调查方式与反倾销原始调查的调查方式是一致的。在期限规则上,反倾销税的征收在届满5年后即应当自动终止。然而在日落复审中,这一期限又存在着例外情形,5年的期限有可能被延长。实际上,日落复审中规定的5年反倾销税征收期限并非是实质意义上的反倾销税征收最终期限。由于缺乏统一的日落复审程序中的具体执行期限的规定,欧美中的具体做法表明:何时取消征收最终反倾销税属于各成员方自由裁量的范畴。反倾销日落复审和反倾销调查对证据规则应有同样的要求,在利害关系人申请调查时,都要求其提供“充分的证据”。在日落复审中运用的证据标准一般要比原始调查中规定的低,日落复审只需证明一种可能性就可以了,它的裁定是预测性的,只要有证据支持一种合理判断就能够作出裁定。另外,主管机关自行发起的调查和利害关系人申请发起的调查在证据上的要求并不一致。在自行发起的调查情况下,要求主管机关提供正当的、充分的证据,而在利害关系人申请发起的调查中只要求利害关系人提供充分的证据但并不要求其证明其证据的正当性。复审与原始调查是两个不同的程序,不能简单地将适用于原始调查的规则挪用于复审。此外,在日落复审之中,无论是主管机关、申请人还是利害关系人都负有一定的提供证据的证明责任。在特殊情形下,主管机关可根据“可获得的最佳信息”规则作出裁决,这一规则下的证据有特殊的规定。论文最后对我国反倾销日落复审制度的现状进行了分析并指出目前我国反倾销日落复审制度和现行规则存在着缺陷,针对这些问题在立法和实践两个方面给出了立法建议和具体对策。
孙亚南[8](2008)在《反倾销日落复审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日落复审制度是反倾销措施实施后重要的后续制度,目的是避免无限制的反倾销措施沦为单方贸易保护的工具,力求使反倾销法实现公平和公正。全文共分为三章。第一章简要介绍日落复审制度的内涵和历史演进,并从理论与实践两个角度阐述了日落复审的制度价值。第二章分析了WTO《反倾销协议》日落复审制度的内涵,对欧盟和美国法中的日落复审制度进行了评析,并介绍了日落复审制度在国际法层面的最新发展—即《世界贸易组织关于反倾销和反补贴协议的主席案文》。第三章是本文的重点,第三章第一节结合最新资料对我国反倾销日落复审制度的立法及实践作出评析并提出立法建议。第二节介绍了我国出口产品面对国外日落复审的现状并提出对策,以期能对我国的立法及企业应对日落复审的实践提供有益的借鉴。
纪晓刚[9](2007)在《WTO《反倾销协定》日落复审条款探析》文中指出反倾销中的日落复审,是反倾销实施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的环节。WTO《反倾销协定》中的日落复审条款对于合理地限制反倾销措施的适用有着积极的意义。但是,由于该条款本质上的妥协性和文字上的模糊性,有的国家在制定日落复审制度时偏离了WTO日落复审条款的初衷,实践中也经常滥用自由裁量权,致使反倾销措施的期限被不合理地延长。目前,WTO争端解决机构受理了越来越多的关于日落复审制度的争议案件。同时,在WTO新一轮的反倾销规则谈判中,日落复审条款成为很多成员方关注的重要议题。对我国来说,如何完善我国的日落复审制度,并同时应对外国频繁的反倾销日落复审,已成为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本文从WTO《反倾销协定》的日落复审条款的演进和确立入手,探析日落复审条款的法理和具体规则,并对反倾销规则谈判中与日落复审相关的提案进行评析,以期对完善WTO和我国的反倾销日落复审制度以及反倾销实践有所裨益。在结构上,本文分为前言、正文、结论三部分。其中,正文部分分为五章。前言交代了选题的背景和意义、写作目的。第一章全面梳理了WTO日落复审条款的演进过程。本部分以反倾销措施的期限问题为主线,从历次谈判的背景、条文来揭示日落复审条款的精髓——为反倾销措施设定明确的期限,既为全文交代了历史背景,也为后文论述日落复审条款的目的宗旨作作铺垫。第二章研究WTO日落复审条款的法理基础,分析了该条款的目的宗旨、逻辑结构、日落复审的性质和标准,并与其他行政复审作比较分析,为下文解释日落复审的具体规则奠定了理论基础。第三章结合欧美的日落复审制度和WTO争端解决的案例,探讨了日落复审的具体规则。这部分是本文的重点,共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分析日落复审的程序规则,包括发起程序、证明责任、期限等规则;第二部分分析日落复审的实体规则,从倾销可能性裁定的规则和损害可能性裁定的规则两方面作了详细论述。第四章分析了WTO日落复审条款的发展和完善。这部分首先指出日落复审条款的积极意义和实践中暴露出来的缺陷,然后介绍了WTO新回合谈判中关于日落复审条款的谈判情况,并在评析各种提案的基础上,提出了日落复审条款的完善途径。第五章分析了中国反倾销日落复审制度的发展现状和完善,并为中国企业应对欧美反倾销日落复审提供了参考意见。结论对全文的观点进行了总结,即要进一步完善WTO日落复审条款,并敢于质疑某些成员方违背日落复审条款的立法和实践,同时,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反倾销日落复审制度,做好我国企业的日落复审应诉工作。
徐冬根,乔喆[10](2006)在《新世纪中国反倾销法学术发展历程》文中研究指明新世纪,中国加入WTO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使得反倾销的进一步研究成为时代的要求,中国学者在近几年来对于WTO《反倾销协议》和我国的立法、实践问题的研究正不断充实并形成体系。本文对新世纪反倾销领域不同的研究方法和不同的研究视角作了介绍。
二、美国反倾销法律改革——日落条款(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美国反倾销法律改革——日落条款(论文提纲范文)
(1)公法视野下的日落条款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导言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三)研究综述 |
1.国外研究现状 |
2.国内研究现状 |
二、日落条款的起源及发展脉络 |
(一)何为日落条款 |
(二)日落条款的起源 |
1.百年不易的“梭伦宪法” |
2.日落条款的罗马法起源 |
3.小结 |
(三)日落条款与英国早期议会政治 |
1.金雀花王朝时期 |
2.兰开斯特王朝时期 |
3.都铎王朝时期 |
4.小结 |
(四)美国的日落理念及“日落立法运动” |
1.杰斐逊带来的日落理念 |
2.洛伊的“新日落理念” |
3.“日落立法运动”的兴起 |
三、现代日落条款之原理 |
(一)日落条款的立法设计 |
1.双重日落立法模式并存 |
2.日落立法的基本原则 |
3.日落的适用范围 |
(二)日落复审的一般性程序 |
1.日落复审的实施主体及人员构成 |
2.日落复审的一般程序 |
3.日落复审的结果 |
(三)日落复审相关问题 |
1.日落复审的豁免 |
2.日落复审与零基预算 |
3.日落法的日落问题 |
四、日落条款在我国行政法领域应用现状分析 |
(一)中国语境下的日落条款 |
1.行政许可评价制度 |
2.立法后评估制度 |
3.有效期制度 |
4.附期限授权立法 |
(二)日落条款在我国立法适用中的不足 |
1.立法模式不当 |
2.立法监督不足 |
3.适用范围混乱 |
4.制度衔接缺失 |
(三)我国构建日落机制的现实需要 |
1.提高立法质量之需要 |
2.降低立法阻力之需要 |
3.依法改革之需要 |
4.制定产业规制措施之需要 |
5.控制行政权力之需要 |
五、我国日落机制的构建设想 |
(一)综合立法模式 |
1.确立综合立法模式的必要性 |
2.建议适用单一条款的情形 |
3.建议适用集中法案的情形 |
4.期限制度与复审制度的衔接 |
5.速审程序的创制建议 |
(二)日落复审的实施主体 |
1.国家权力机关控制下的独立日落复审委员会 |
2.日落复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
3.日落复审其他参与者 |
(三)日落复审的具体实施 |
1.预审程序 |
2.公开听证会 |
3.日落复审委员会的审查与报告 |
六、结语 |
参考文献 |
(2)农食产品标准的国际贸易效应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
1.2 研究内容和目标 |
1.3 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 |
1.4 可能的创新点 |
1.5 研究的重点和难点 |
2 国际贸易中农食产品“标准”相关文献综述 |
2.1 农食产品标准量化的方法 |
2.2 农食产品标准的贸易效应研究 |
2.2.1 农食产品标准对于贸易流量的影响 |
2.2.2 产品标准对于贸易二元边际的影响 |
2.3 农食产品标准贸易效应的计量处理技术 |
2.3.1 “多边阻力项”的意义和处理方法 |
2.3.2 因变量零值问题处理 |
2.4 对已有相关文献的评述 |
3 农食产品标准的界定及特点 |
3.1 相关概念的界定 |
3.1.1 标准的概念 |
3.1.2 农食产品的概念和范畴 |
3.1.3 农食产品标准的内涵和外延 |
3.2 WTO体系下的农食产品标准 |
3.3 中国和欧美的农食产品标准特点及比较 |
3.3.1 中国农食产品标准分析 |
3.3.2 欧盟农食产品标准分析 |
3.3.3 美国农食产品标准分析 |
3.3.4 比较和启示 |
3.4 本章小结 |
4 产品标准贸易效应的理论分析 |
4.1 产品标准经济贸易效应的机理阐释 |
4.1.1 产品标准兴起和盛行的经济根源 |
4.1.2 标准对国际贸易影响的双重效应 |
4.2 产品标准经济贸易效应的模型推导 |
4.2.1 模型的设定和说明 |
4.2.2 模型的求解和分析 |
4.3 本章小结 |
5 农食产品标准的国际贸易效应分析I——多国模型 |
5.1 本章引言 |
5.2 相关文献回顾 |
5.3 SPS措施的概念、目的和实施现状 |
5.4 标准的量化与二元边际的测算 |
5.4.1 SPS措施作为农食标准代表的选择及量化 |
5.4.2 二元边际测算 |
5.5 SPS措施贸易效应的模型检验 |
5.5.1 多国模型 |
5.5.2 全部样本回归结果 |
5.5.3 样本国家分类的回归结果 |
5.5.4 模型稳健性检验 |
5.6 本章结论 |
6 农食产品标准的国际贸易效应分析II——单国模型 |
6.1 本章引言 |
6.2 相关文献回顾 |
6.3 中国农食产品采标状况 |
6.3.1 中国农食产品采标的定义和分类 |
6.3.2 中国现行农食产品标准采标状况 |
6.4 模型、变量和数据说明 |
6.4.1 单国模型 |
6.4.2 样本选择 |
6.4.3 变量和数据的选取 |
6.5 研究回归结果和分析 |
6.5.1 回归结果和解释 |
6.5.2 模型稳健性检验 |
6.6 本章结论 |
7 结论和政策建议 |
7.1 研究结论 |
7.2 政策建议 |
7.3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参加的研究工作和获得的学术成果 |
攻读学位期间参加的科研项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3)损害赔偿型群体诉讼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群体诉讼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群体性纠纷的概念和类型 |
一、群体性纠纷的概念 |
二、群体性纠纷的类型 |
第二节 群体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
一、群体诉讼的概念 |
二、群体诉讼的特征 |
第三节 损害赔偿型群体诉讼的概念和类型 |
一、损害赔偿型群体诉讼制度的概念和历史沿革 |
二、损害赔偿型群体诉讼的类型 |
第二章 损害赔偿型群体诉讼的难题和运行现状 |
第一节 损害赔偿型群体诉讼的争议和难题 |
一、权利保障问题 |
二、诉讼费用筹措模式 |
三、权利冲突问题 |
四、赔偿金的确定和分配 |
第二节 损害赔偿型群体诉讼的运行现状 |
一、美国集团诉讼运行现状 |
二、瑞典群体诉讼运行现状 |
三、意大利集团诉讼运行现状 |
四、其他国家和地区损害赔偿型群体诉讼制度运行现状 |
第三章 损害赔偿型群体诉讼赔偿金的确定和分配 |
第一节 赔偿金的确定 |
一、个别性估算法 |
二、整体性估算法 |
三、象征性赔偿法 |
第二节 赔偿金的分配 |
一、直接分配 |
二、间接分配 |
第四章 我国损害赔偿型群体诉讼制度的现状和制度重构 |
第一节 我国群体诉讼制度的立法和司法实践 |
一、我国损害赔偿型群体诉讼制度的立法概况 |
二、我国损害赔偿型群体诉讼制度的司法政策和司法实践 |
第二节 我国损害赔偿型群体诉讼的制度重构 |
一、完善加入制的代表人诉讼 |
二、细化公益诉讼规则 |
三、增设退出制的集团诉讼 |
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后记 |
(4)国际法之治:从国际法治到全球治理(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文献述评 |
三、研究思路、结构安排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概念与现状:国家法治、国际法治、国际法之治和全球治理 |
第一节 国内社会的法治与国际社会的法治 |
一、国内社会的法治 |
二、国际社会的法治 |
三、初步界定 |
第二节 国家法治与国际法治 |
一、国际法律文件中的"法治" |
二、联合国的两级法治实践 |
三、两级法治与全球治理 |
第三节 全球治理与国际法之治 |
一、全球治理的理论与实践 |
二、国际法之治:全球治理新模式 |
三、国际法之治:要素与原则 |
第二章 国际法之治的历史演变:从三十年战争到三年危机 |
第一节 国际会议—国家治理阶段 |
一、威斯特伐利亚和会 |
二、欧洲协调 |
三、海牙和会 |
四、国际会议—国家治理阶段的主要特点 |
第二节 国际组织—国际治理阶段 |
一、国际联盟 |
二、联合国 |
三、两极冷战 |
四、国际组织—国际治理阶段的主要特点 |
第三节 国际法—全球治理阶段 |
一、全球化与全球治理的兴起 |
二、真正的联合国 |
三、法治年代 |
四、危机年代 |
五、非政府组织 |
六、经济危机与世界秩序 |
七、国际法—全球治理阶段的主要特点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国际法之治的当代实践:欧盟体制和WTO体制 |
第一节 全球治理范式一:欧盟体制 |
一、欧洲理想 |
二、欧洲一体化历程 |
三、欧盟在全球治理中的作用与表现 |
四、欧盟治理的主要特点 |
五、对欧盟治理的评价 |
第二节 全球治理范式二:WTO体制 |
一、GATT全球贸易治理 |
二、WTO全球治理的基本特征 |
三、WTO全球治理的成就 |
四、WTO全球治理的挑战 |
五、对WTO全球治理的评价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国际法之治与中国:五千年文明的两百年岁月 |
第一节 中国的全球治理观 |
一、以礼经世 |
二、和谐世界 |
第二节 中国参与全球治理之变迁 |
一、“治下”之中国 |
二、“治外”之中国 |
三、“治中”之中国 |
第三节 中国参与全球治理之样本:以WTO为例 |
一、善意履行义务 |
二、和平解决争端 |
三、认真行使权利 |
四、中国在WTO中的新角色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国际法之治的标准 |
第一节 全球治理的困境 |
一、国家主权的悖论 |
二、治理主体的矛盾 |
三、治理依据的缺陷 |
第二节 国际法的挑战 |
一、“去正式化” |
二、“碎片化” |
三、“帝国” |
第三节 国际法之治的未来 |
一、国家主权过时了吗? |
二、国际法是世界政府吗? |
三、国际法之治再界定 |
四、领袖型国家、共进国际法与和谐世界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科研成果 |
后记 |
(6)美国对华反倾销成因及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美国对华反倾销的现状及特点 |
1.1 美国对华反倾销现状 |
1.2 美国对华反倾销的特点 |
2 美国对华反倾销法律依据 |
2.1 美国反倾销立法 |
2.2 WTO 反倾销法律体系 |
3 美国对华反倾销成因分析 |
3.1 美国对华反倾销宏观方面的原因 |
3.2 美国对华反倾销微观方面的原因 |
4 我国应对美国反倾销的对策建议 |
4.1 政府的责任 |
4.2 企业的对策 |
4.3 行业协会的义务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7)反倾销日落复审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提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反倾销日落复审制度导论 |
第一节 反倾销行政复审制度 |
一、反倾销行政复审的含义 |
二、反倾销行政复审与行政复议 |
三、反倾销行政复审与反倾销行政调查 |
四、反倾销行政复审与司法审查 |
第二节 反倾销日落复审制度历史沿革 |
一、GATT 第6 条的立法精神 |
二、1979 年《反倾销守则》第7 条、第9 条 |
三、1994 年《反倾销协议》第11 条 |
第三节 反倾销日落复审制度的价值 |
一、反倾销日落复审规则 |
二、反倾销日落复审制度的价值 |
第四节 日落复审制度与其他反倾销行政复审制度的比较 |
一、日落复审与期中复审 |
二、日落复审与新出口商复审 |
第二章 反倾销日落复审的主体 |
第一节 基本主体 |
一、日落复审主管机关与原审主管机关 |
二、日落复审主管机关的性质 |
三、欧美中反倾销日落复审的基本主体 |
第二节 其它主体 |
一、基本主体与其它主体的关系 |
二、欧美中日落复审的其它主体 |
第三章 反倾销日落复审的范围 |
第一节 反倾销税令 |
一、反倾销税征收的一般原则 |
二、追溯征收 |
三、预期征收 |
第二节 价格承诺 |
一、价格承诺的含义 |
二、价格承诺的一般规则 |
三、价格承诺的复审特殊规则 |
第四章 反倾销日落复审的裁定 |
第一节 关于日落复审裁定的一般依据 |
一、WTO《反倾销协定》的规则 |
二、美国规则 |
三、欧共体规则 |
四、中国规则 |
第二节 倾销可能性裁定 |
一、倾销幅度计算 |
二、微量倾销 |
三、倾销可能性裁定结果 |
第三节 损害可能性裁定 |
一、损害可能性标准 |
二、可能性裁定依据的时间范围 |
三、损害可能性裁定考虑因素 |
四、累积评估 |
第四节 特殊情况下的裁定 |
一、弃权或不合作 |
二、基于规避决定的裁定 |
第五章 反倾销日落复审的程序 |
第一节 启动 |
一、启动的方式 |
二、启动的时间 |
第二节 申请 |
一、申请的资格 |
二、申请的时间 |
三、申请书的内容 |
第三节 信息收集 |
一、复审中“信息”一词的理解 |
二、信息的收集范围 |
第四节 调查 |
一、问卷调查 |
二、实地核查 |
三、听证会 |
四、资料的披露与保密 |
第五节 期限 |
一、终止最终反倾销税令或中止协议的期限 |
二、区分回复的特殊复审执行期限 |
三、单一程序的复审执行期限 |
第六节 证据 |
一、证实复审必要性的证据标准 |
二、证据的范围 |
三、证明责任 |
四、可获得的最佳信息 |
第六章 我国反倾销日落复审制度的现状与趋势 |
第一节 反倾销日落复审制度在中国的建立 |
一、反倾销日落复审制度建立的必要性 |
二、反倾销日落复审制度建立的可行性 |
第二节 我国反倾销日落复审制度的现状 |
一、历史演进 |
二、现行主要规则 |
三、存在缺陷 |
第三节 我国进行反倾销日落复审的实践 |
一、我国对原产于加拿大等国的进口新闻纸反倾销日落复审案简析 |
二、我国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反倾销日落复审案简析 |
第四节 完善我国反倾销日落复审制度的立法建议 |
一、完善反倾销日落复审制度的生成模式 |
二、加强反倾销日落复审制度设计 |
第五节 应对国外反倾销日落复审的具体对策 |
一、政府应提供全面系统的指导 |
二、各方应关注国外日落复审动态,适时介入相关程序 |
三、充分发挥律师的作用 |
四、企业应善于申请运用日落复审制度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科研成果 |
附表 |
后记 |
(8)反倾销日落复审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前言 |
1 日落复审制度的基础问题 |
1.1 日落复审制度的历史演进 |
1.2 日落复审制度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
2 日落复审制度的实践分析 |
2.1 国际法层面的实践—WTO《反倾销协议》中的日落复审制度 |
2.2 国内法层面的实践—以美国和欧盟的日落复审制度为例 |
2.3 日落复审制度在新一轮多哈回合谈判中的最新进展—《世界贸易组织关于反倾销和反补贴协议的主席案文》 |
3 中国反倾销日落复审的立法与实践 |
3.1 中国对进口产品日落复审研究 |
3.2 中国出口产品应诉国外日落复审策略研究 |
结语 |
附表 |
注释 |
参考文献 |
后记 |
(9)WTO《反倾销协定》日落复审条款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前言 |
第一章 日落复审条款的演进 |
一、乌拉圭回合之前的反倾销措施终止体制 |
(一) GATT1947第6条 |
(二) 1967年守则第9条 |
(三) 1979年守则第9条 |
二、乌拉圭回合的日落复审条款 |
(一) 谈判历史 |
(二) 最终规定 |
(三) 意义 |
第二章 日落复审条款的法理分析 |
一、日落复审条款的目的和宗旨 |
二、日落复审条款的逻辑结构 |
三、日落复审的性质和标准 |
(一) 日落复审的性质 |
(二) 日落复审的标准 |
四、日落复审与其他程序的比较 |
(一) 日落复审与原始调查 |
(二) 日落复审与其他反倾销行政复审 |
第三章 日落复审的具体规则探析 |
一、日落复审的程序规则 |
(一) 发起 |
(二) 证明责任 |
(三) 期限 |
二、日落复审的实体规则 |
(一) 倾销可能性裁定的规则 |
(二) 损害可能性裁定的规则 |
第四章 日落复审条款的完善 |
一、对日落复审条款的评价 |
(一) 积极意义 |
(二) 缺陷 |
二、日落复审条款的新一轮谈判 |
三、日落复审条款的完善途径 |
第五章 中国与日落复审 |
一、中国反倾销日落复审制度的完善 |
(一) 中国反倾销日落复审的现状 |
(二) 中国反倾销日落复审制度的完善 |
二、中国企业应对欧美日落复审的对策 |
(一) 中国企业应对欧美日落复审的现状 |
(二) 中国企业应对欧美日落复审的对策 |
结论 |
附录 |
一、乌拉圭回合谈判关于日落复审条款的草案文本 |
二、关于反倾销日落复审的统计数据 |
参考文献 |
后记 |
(10)新世纪中国反倾销法学术发展历程(论文提纲范文)
一、 新世纪反倾销法研究概述 |
(一) 国际倾销和反倾销的现状是诱因, 为研究提供可能性和必要性 |
(二) 20世纪末的研究和外国学者的研究成果为新世纪的学术发展奠定了基础 |
(三) 中国反倾销立法的进程 |
(四) 西学中用, 比较法方法拓展了研究的视野 |
(五) 他山之石, 相邻学科提供了新的探究途径 |
(六) 反倾销的案例研究受到普遍重视 |
(七) 各种反倾销研讨会是反倾销学术和实务成果的体现之一 |
二、新世纪中国反倾销法主要研究问题评述 |
(一) 关于反倾销制度和贸易保护主义的讨论 |
(二) 新世纪以来对于WTO《反倾销协议》的研究 |
1.价格条款研究。 |
2.非市场经济问题研究。 |
3.公共利益的研究。 |
4.自由裁量权和透明度。 |
5.落日条款研究。 |
6.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和差别待遇条款研究。 |
7.《反倾销协议》中的司法审查。 |
8.争端解决程序中特殊或附加的规则与程序。 |
(三) 学界关于完善我国反倾销法的建议 |
1.《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向《反倾销条例》过渡期间, 学者研究的主要问题是对《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作出分析, 指出其存在的问题有: |
2.从《反倾销条例》颁布到其修改, 学界讨论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 |
(四) 有中国特色的“一国四域”反倾销问题 |
(五) 中国策略研究 |
1.我国应对国外反倾销对策。 |
(1) 政府方面, 学者们认为: |
(2) 对中国企业而言: |
2.我国政府和企业如何应对国外产品对华倾销。 |
三、结语 |
四、美国反倾销法律改革——日落条款(论文参考文献)
- [1]公法视野下的日落条款研究[D]. 黄人杰. 中共江苏省委党校, 2020(12)
- [2]农食产品标准的国际贸易效应研究[D]. 唐锋. 浙江工业大学, 2017(02)
- [3]损害赔偿型群体诉讼问题研究[D]. 廖海清. 复旦大学, 2014(04)
- [4]国际法之治:从国际法治到全球治理[D]. 刘衡. 武汉大学, 2011(04)
- [5]美国反倾销调查与诉讼探析[J]. 周兴芳. 福建工程学院学报, 2011(02)
- [6]美国对华反倾销成因及对策研究[D]. 刘星. 华中科技大学, 2011(07)
- [7]反倾销日落复审制度研究[D]. 王宏. 苏州大学, 2008(03)
- [8]反倾销日落复审制度研究[D]. 孙亚南. 暨南大学, 2008(04)
- [9]WTO《反倾销协定》日落复审条款探析[D]. 纪晓刚. 中国政法大学, 2007(05)
- [10]新世纪中国反倾销法学术发展历程[J]. 徐冬根,乔喆.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