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论文文献综述)
朱应平[1](2019)在《提升地方性法规实施非直接对应性法律法规质量建议》文中提出地方性法规特别是省级地方性法规对非直接对应性法律和行政法规进行实施性细化规定明显不足。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专业性地方性法规往往只对本领域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予以实施性细化,很少对非对应性的一般性综合性法律和行政法规予以细化,导致后者能否在某个专业领域实施、能否为某专业行政部门作为执法依据不明确,影响行政机关对该专业领域进行合法有效的管理监督。其次,一般性综合性地方性法规对专业领域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关注不足,使得专业领域的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能否通过一般性综合性地方性法规得以实施的问题不明确。要提高地方性法规实施上位法的质量,须针对上述两种不足采取改进措施。
张杰[2](2019)在《苏州市人防监察大队行政执法中的问题及对策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人民防空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方面。人民防空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安危、事关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成果。回顾我国人民防空建设发展的历程,经历了从单纯防空用途到平战结合的转变。人民防空行政执法是贯彻人民防空战略的基本手段,是人民防空依法行政的重要方面,保证人民防空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保证人民防空事业有序运转。本文以应急管理、依法行政、新公共管理理论作为理论基础,对人民防空、行政执法等概念作了界定,对人民防空行政执法的必要性作了阐述,以苏州市人防监察大队为个案进行了深入研究,苏州市人防监察大队成立15年来,认真贯彻落实各项人民防空法律法规,依法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保障人民防空建设持续、协调、健康发展。随着我国经济社会进入新常态,苏州市人防监察大队行政执法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如法律法规不健全、执法力量不强、执法行为不规范、执法认识不足等。这些问题如果不解决,将影响人民防空执法的效能。本文针对问题及原因提出了完善对策,尤其要重视人民防空法治建设,健全人民防空法律法规体系,推进执法规范化,创新执法思维,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良好执法氛围等有效措施,以提高人民防空行政执法效能。
万子榕[3](2018)在《人防车位权属问题研究》文中认为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商品房住宅小区逐渐增多,人口居住密度增加,私加车保有量的增多,对于车位资源的需求量日趋增大,现有的停车位数量已无法满足居民停车需求。由于现行立法未对人防车位权属作出明确规定,开发商、物业公司、业主对于人防车位的利益之争日趋呈现,引发了有关的群体事件和诉讼纠纷,这些纠纷的解决都亟需明确人防车位的权属问题。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个部分,问题的提出,通过两个案例引出问题。第二部分,对人防车位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对人防车位的特征进行了分析归纳,对明确人防车位权属的现实意义进行了说明。第三部分对人防车位处分的现状,分别从典型地方性规定及登记办理情况进行分析,以及从有关的典型案件进行分析,从而说明人防车位确权问题迫切需要解决,同时也说明了人防车位处分的社会现状主要是由开发商进行出售的,有关人防车位确权问题的解决应该立足于社会现状和社会发展的需求,立足于人防车位的平时用于停车和战时用于防空两个方面作用的有效发挥。第四部分从人防车位的主要三种理论观点,即国家所有权说、业主共有说、开发商所有说进行了阐述、质疑和分析。第五部分从人防车位涉及的多个领域分析了其权利归属的应有状态。本文主要运用了文献研究、案例分析、比较分析等研究方法,对结建地下人防车位的权属问题进行了研究,并说明了自己的观点,由于篇幅所限,还有许多问题仍然需要深入研究,有待进步。
湖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4](2018)在《湖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通知》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湘防办发[2017]70号各市州人防办:现将修订后的《湖南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2017年12月12日湖南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李笑晖[5](2019)在《扬州市住宅小区人防工程平时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研究》文中指出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防空是国之大事,是国家战略,是长期战略,要求铸就坚不可摧的护民之盾。对于人民群众而言,人防工程就是“盾”之所在,同时也是一种兼具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特殊公共产品。近年来,扬州市已建成一大批人防工程,但是在其平时管理工作中,特别是住宅小区人防工程管理中仍存在不少突出的问题,例如开发利用权益矛盾、维护管理不到位、平战转换难落实、执法工作无约束力等。这些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防工程的效用发挥,也制约了扬州人防事业的发展,急需予以研究和解决。本文坚持问题导向,以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为主要逻辑思路。运用公共治理和新公共服务等理论,对扬州市住宅小区人防工程平时管理工作现状和既往的典型案例、事件进行分析,对比其他地区或其他行业领域的先进做法经验,寻找在管理体制机制、面临困难与问题、解决方案等方面的异同,进而就改进扬州市住宅小区人防工程平时管理工作,提出符合实际、合理可行的对策建议。通过研究发现,在以往的住宅小区人防工程平时管理中,特别是在开发利用问题上,政府人防部门受到传统管理思维的制约,更多地站在部门立场上考虑问题,很少从转变政府职能的角度去寻求解决人防工程权益分配问题的对策;而开发利用权益问题得不到解决,很大程度上导致了维护管理的诸多问题。本文认为,解决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处理好政府、社会之间关于住宅小区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管理、维护的责任和权益平衡。因此,本文创新地提出,从公共服务视角出发,将平时使用权益让渡给群众,解决人防工程“公有”带来的经济权益纠纷;从公共治理角度出发,将维护责任统一收拢至政府部门,解决人防工程“私有”带来的维护管理不到位问题。在当前法律暂未对人防工程权属作出明确规定的背景下,上述方式或将有效地缓解人防部门、小区业主和开发商、物业公司之间关于人防车位平时使用的矛盾,为人防部门转变传统管理思维、加快建设治理型服务型政府改革提供一定的参考。
唐趣[6](2019)在《住宅小区人防车位的所有权归属和内容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住宅小区人防车位由人防工程改建而成,有别于普通地下车位,其具有公私物品双重属性以及平时停车和战时防空双重功能。随着该类车位的不断开发利用,一系列纠纷也随之产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目前,学界对住宅小区人防车位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所有权的归属问题上,对所有权的内容及限制缺乏应有关注。因此,本文在讨论所有权归属的基础上,进一步讨论住宅小区人防车位所有权的内容及在平时利用过程中应受到的限制,以更好兼顾其公私物品双重属性。首先,本文对住宅小区人防车位所有权归属和内容的现行立法与实施现状进行分析。在对现行立法进行检讨的基础上,本文分析了人防车位所有权归属和内容在司法实务中的困境以及学界中的理论争议,并剖析了造成上述困境和争议的法律成因。其次,住宅小区人防车位所有权归属不明是产生争议纠纷的根本原因,因此,本文对其所有权的应然归属进行了分析。目前,学界中关于其所有权的归属存在观点分歧,本文认为将开发商认定为所有权人较为合适。理由在于,开发商是真正投资人,国家及小区业主并未进行投资;人防车位是国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不属于国防资产归国家所有;人防车位符合专有部分的构成要件,不属于业主共有部分;开发商所有不影响战时防空功能的发挥。此外,人防车位与普通车位相较而言,在日常停车功能上并无区别,其所有权的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基本权能。但是,由于其具备战时防空的特殊效能,为了平衡公私利益,本文认为立法在明确所有权归属的基础上,应当进一步对所有权作出合理限制,包括:权利人在平时使用时,应当以“保持良好的平时使用状态”为标准,出资承担相应维护管理责任;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审查转让合同相应的告知条款,并在登记簿上注记人防工程字样;权利人在处分人防车位时,应承担告知人防车位性质的义务;国家战时或紧急状态下,权利人应服从国家对人防车位的统一调配使用。
赵明喆[7](2020)在《徐州市人防工程管理问题及对策研究》文中认为人防工程不仅能在战时成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根本性、关键性战备设施,也是发挥平时服务民生和灾时应急支援的基础性、保障性工程。“建为战”、“管为用”是对人民防空工程的基本要求,人防工程的管理水平直接决定和影响着工程战时防护效能的发挥和平时服务功能的体现。随着当前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快速发展,人防工程总量持续增长,但在人防工程总量不断增长的同时,管理上也逐渐显现出一些问题,特别是工程产权不明确、工程管理不规范、工程利用不充分等问题,造成徐州市许多人防工程未能发挥其最大效能。本文选取徐州市人防工程管理问题作为研究课题,不仅能在增加相关领域专业知识和提高公共管理理论认识方面对作者以帮助;还可以全面、客观、真实地了解徐州市人防工程管理的现状和使用情况。同时,为了解决发现的问题,作者通过采取实地了解、问卷调查、相关者访谈的方式,结合了解到的徐州市人防工程管理情况,做出了一些判断,得出一些结论,并提出了一些建议,希望通过这些有针对性的建议,给政府、社会未来在人防工程管理工作方面提供一些帮助。本文总共分为七个部分,除了第一部分绪论和最后的结论、建议外,剩下分别从人防工程的基础知识及理论基础、徐州市人防工程管理现状、徐州市人防工程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国内外人防工程管理的典型经验借鉴和徐州市人防工程管理问题应对对策五个方面进行论述。其中,人防工程的基础知识及理论基础这一部分对人防工程概念、功能、地位与作用等内容进行了诠释;徐州市人防工程管理现状这部分内容主要包含徐州市人防工程管理现状以及相关特点的介绍、出现的一些现象原因的简要分析;第三部分,徐州市人防工程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作者通过对徐州市人防工程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调查分析,得出结果并做简要说明,同时客观分析这些问题的产生原因,例如人防工程管理主体权责不明、规章规范不完善以及经济条件的制约等;第四部分,国内外人防工程管理的典型经验借鉴。主要介绍了部分国外发达国家、国内先进省市在人防工程管理过程中的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第五部分,徐州市人防工程管理问题应对对策。针对第三部分发现的主要问题,作者逐一对项地提出了应对对策和工作建议,例如建立规范实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建立科学高效的维护管理体系、建立合理有效的资金保障制度以及建立全面多样的协调发展关系等。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8](2021)在《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防空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修订稿)》的通知》文中研究表明京人防发[2021]60号各区人防办,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局、综合执法局,机关各处、各直属事业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精神,进一步规范本市人民防空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按照国务院和本市关于开展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和相关要求,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9](2021)在《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防空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年修订稿)》的通知》文中研究说明京人防发[2020]101号各区人防办,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局、综合执法局,机关各处、各直属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精神,进一步规范本市人民防空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对《北京市民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7年修订稿)》和相应基准表进行修订,形成了《北京市人民防空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年修订稿)》。
刘阅春[10](2013)在《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人防工程归属论》文中研究表明人防工程是区分所有建筑物的重要法定配套设施,既在小区内承担作为法定配套设施的功能,又在战时承担防空的公共职能。所以,人防工程同时属于公法和私法的调整范畴。人防工程归属于业主共有并不影响其战时防空效能的发挥,并且能够有效避免归国家所有的弊病,国家仍然可以行使管理权。因此,此时业主的共有权受到战时防空目的的限制,从对我国《物权法》第73务的分析来看,人防工程可以被解释为建筑区划内的公用设施。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论文提纲范文)
(1)提升地方性法规实施非直接对应性法律法规质量建议(论文提纲范文)
一、专业性地方性法规对一般性综合性法律和行政法规实施情况 |
(一) 地方性法规实施上位法的情况及其问题 |
1. 涉及民防专业性地方性法规没有提及《条例》 |
2. 涉及民防工程建设方面的专业性地方性法规未依据《条例》 |
3. 少数地方性法规提及《条例》 |
(二) 专业性地方性法规忽视实施一般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行政对策 |
1. 在政府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中予以规定 |
2. 省级人民防空或者民防部门的规定 |
3. 设区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
4. 设区的市级人民防空办公室的规定 |
5. 上述行政对策的不足分析 |
二、一般性综合性地方性法规对专业性法律、行政法规关顾不足 |
(一) 实施不足的两种情况 |
1. 应当明确建设行政行为与技术监督部门在实施《产品质量法》第2条第3款中的“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方面的职责界限, 但没有地方性法规予以明确。 |
2. 应当明确其他专业行政部门具体所指但地方性法规没有明确。 |
(二) 行政对策 |
三、改进非对应性地方性法规实施法律和行政法规质量的建议 |
(2)苏州市人防监察大队行政执法中的问题及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 |
(一) 选题背景 |
(二) 研究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一) 国外相关研究综述 |
(二) 国内相关研究综述 |
三、本文的结构安排 |
四、研究方法 |
(一) 文献法 |
(二) 个案研究法 |
第一章 基本概念和理论基础 |
一、基本概念 |
(一) 人民防空 |
(二) 人民防空行政执法 |
(三) 人民防空行政执法机构 |
二、理论基础 |
(一) 应急管理理论 |
(二) 依法行政理论 |
(三) 新公共管理理论 |
三、人民防空行政执法的必要性 |
(一) 人民防空行政执法是贯彻执行法律法规的需要 |
(二) 人民防空行政执法是提高工程建设质量的需要 |
(三) 人民防空行政执法是提高社会认知度的需要 |
第二章 苏州市人防监察大队行政执法概况 |
一、苏州市人防监察大队基本情况 |
(一) 机构设置 |
(二) 行政执法内容 |
(三) 基本原则 |
二、苏州市人防监察大队行政执法取得的成效 |
(一) 建章立制夯实执法基础 |
(二) 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
(三) 积极探索行政和解执法方式 |
第三章 苏州市人防监察大队行政执法面临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一、苏州市人防监察大队面临的问题 |
(一) 法律法规还存在盲区 |
(二) 执法力量不够强 |
(三) 执法行为不规范 |
(四) 对执法认识还不足 |
二、苏州市人防监察大队行政执法面临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 法治观念缺失 |
(二) 执法培训不够 |
(三) 监督不到位 |
(四) 宣传教育不够 |
第四章 克服苏州市人防监察大队行政执法问题的建议 |
一、重视人民防空法治建设 |
(一) 提出人民防空法修订意见 |
(二) 完善执法规章制度 |
二、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 |
(一) 加强人民防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
(二) 进一步严格执法 |
(三) 发挥监督作用 |
三、创新思维适应执法新形势 |
(一) 创新执法理念 |
(二) 创新执法方法 |
四、提高人民防空执法信息化程度 |
(一) 建立信息系统 |
(二) 建立监管平台 |
五、加强宣传教育 |
(一) 创新宣传方式 |
(二) 拓宽宣传渠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人防车位权属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人防车位概述 |
(一) 人防车位的概念 |
(二) 人防车位的特征 |
1、具有战时人民防空功能和依法配建的法定义务的特征 |
2、设置在人防地下室,兼具平时民用和战时防空双重作用 |
3、由开发建设单位投资建设并收益,与地面建筑建设同步进行 |
(三) 明确人防车位权属的现实意义 |
1、有利于民防工程建设的发展和保护 |
2、有利于及早地定纷止争,平息各方利益之争 |
3、有利于人防车位的防空效能的维护与监管 |
三、人防车位权属的现状 |
(一) 立法现状 |
1、完全遵守《人民防空法》的规定,规避产权界定 |
2、明确由投资者即开发商享有所有权,并且可以办理不动产登记 |
3、明确禁止销售人防车位 |
4、同地区的规定相互矛盾 |
(二) 司法现状 |
1、在业主与物业公司之争中支持业主 |
2、人防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
3、支持开发商 |
四、对人防车位权属问题不同观点的评析 |
(一) 国家所有权说 |
1、人防工程属于国防资产,所以人防工程的所有权属于国家 |
2、人防工程的人防效能决定其所有权只能由国家行使 |
3、国家间接出资了人防工程的建设成本,其所有权归国家 |
4、开发商建设人防工程是类似于赋税的国家强制性义务 |
5、人防工程建设使用权的地下空间权属于国家,因此归国家所有 |
(二) 业主共有说 |
(三) 开发商所有说 |
五、多视域下人防车位权属定位 |
(一) 从国防资产的界定进行定位 |
1、国防法对于国防资产的定义 |
2、人防国有资产的界定 |
3、国防资产界定的理论研究 |
(二) 从《人民防空法》对于结建人防工程的规定及定位 |
1、《人民防空法》的有关规定 |
2、《人民防空法》对于人防工程的权属定位 |
(三) 从地下结建人防工程平时维护管理的角度定位 |
1、人防车位由物业管理单位统一负责的情况分析 |
2、人防车位的租金收益用于其维护管理的情况分析 |
3、从确保人防工程平战转换有效实现的角度分析 |
(四) 物权法中关于物权取得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专有部分的规定 |
1、物权取得的相关规定 |
2、有关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 |
(五) 从建设用地分层使用的空间权理论定位 |
1、有关建设用地分层使用的空间权利的学说 |
2、《物权法》对建设用地空间权的界定 |
3、人防车位占用的空间属于开发建设单位所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范围 |
结论 |
参考文献 |
(4)湖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通知(论文提纲范文)
第一章 总则 |
第二章 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 |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第二节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第三节 《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第三章 通信建设和管理 |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第二节 《湖南省人民防空通信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5)扬州市住宅小区人防工程平时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相关研究 |
1.2.1 国外研究情况 |
1.2.2 国内研究情况 |
1.3 研究方法与思路 |
1.3.1 主要研究方法 |
1.3.2 研究思路 |
1.3.3 研究的重点和难点 |
1.4 创新与不足 |
1.4.1 创新之处 |
1.4.2 不足之处 |
2 相关概念和理论基础 |
2.1 基本概念 |
2.1.1 人防工程 |
2.1.2 住宅小区人防工程 |
2.1.3 人防工程平时管理 |
2.2 理论基础 |
2.2.1 公共治理理论 |
2.2.2 新公共服务理论 |
2.2.3 公共危机管理理论 |
3 扬州市住宅小区人防工程平时管理现状 |
3.1 扬州市住宅小区人防工程开发利用现状 |
3.1.1 开发利用的背景 |
3.1.2 扬州市的“使用权转让”模式 |
3.1.3 省物业管理条例出台后的过渡办法 |
3.2 扬州市住宅小区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现状 |
3.2.1 维护管理责任划分 |
3.2.2 维护资金筹措渠道 |
3.2.3 维护管理的组织实施 |
3.3 扬州市住宅小区人防工程执法监督现状 |
3.3.1 执法监督的主要范围 |
3.3.2 执法监督的实际执行 |
4 扬州市住宅小区人防工程平时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
4.1 扬州市住宅小区人防工程平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
4.1.1 人防车位使用矛盾多发 |
4.1.2 擅自使用、长期闲置、功能单一 |
4.1.3 工程维护和平战转换难以落实 |
4.1.4 人防行政执法监督不力 |
4.1.5 人防工作普遍缺乏社会支持 |
4.2 扬州市住宅小区人防工程平时管理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4.2.1 人防政策法规建设滞后 |
4.2.2 经济利益产生负面驱动 |
4.2.3 人防执法力量薄弱 |
4.2.4 人防工程维护专业力量不足 |
4.2.5 人防法制宣传不足 |
5 国内外人防工程平时管理的经验借鉴 |
5.1 国外经验借鉴 |
5.1.1 美国民防工程的开放化管理 |
5.1.2 法国民防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 |
5.2 国内经验借鉴 |
5.2.1 江苏省常州市人防工程的“公私分类”管理 |
5.2.2 重庆市人防工程的“私有化”管理 |
5.2.3 江苏省苏州市部分地区的社会协管模式 |
5.2.4 房管行业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模式 |
6 完善扬州市住宅小区人防工程平时管理工作的对策建议 |
6.1 扬州市住宅小区人防工程开发利用方面 |
6.1.1 推动完善人防法律法规 |
6.1.2 让渡人防工程平时使用权益 |
6.1.3 鼓励多元化开发利用形式 |
6.2 扬州市住宅小区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方面 |
6.2.1 统一收拢维护管理责任 |
6.2.2 建立工程维护和平战转换专用资金制度 |
6.2.3 培育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市场 |
6.3 扬州市住宅小区人防工程执法监督方面 |
6.3.1 强化人防法制宣传 |
6.3.2 建立人防与城建房管部门联动执法机制 |
6.3.3 试行社会(社区)协查协管模式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住宅小区人防车位的所有权归属和内容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绪论 |
第一章 住宅小区人防车位所有权归属和内容在立法与实施中的问题 |
第一节 人防车位所有权的归属不明 |
一、人防车位所有权归属的现行立法缺失 |
二、人防车位所有权归属的司法裁判混乱 |
三、人防车位所有权归属的学说存在分歧 |
第二节 人防车位所有权内容的规定缺漏 |
一、人防车位所有权内容的规定过于原则 |
二、人防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效力的司法认定不一 |
三、人防车位所有权限制的学说观点不一 |
第二章 住宅小区人防车位所有权归属的应然分析 |
第一节 对住宅小区人防车位所有权归属学说的评析 |
一、对国家所有说的评析 |
二、对开发商所有说的评析 |
三、对业主共有说的评析 |
第二节 住宅小区人防车位所有权归开发商的理由分析 |
一、开发商为住宅小区人防车位的真正投资人 |
二、住宅小区人防车位区别于国防资产 |
三、住宅小区人防车位可以作为专有权标的 |
四、开发商所有仍能保证战时防空功能的实现 |
第三章 住宅小区人防车位所有权的内容及限制 |
第一节 住宅小区人防车位所有权的内容 |
一、人防车位的占有 |
二、人防车位的使用和收益 |
三、人防车位的处分 |
第二节 住宅小区人防车位所有权的限制 |
一、以保持良好的平时使用状态为标准承担维护管理责任 |
二、不动产登记簿及车位转让合同中应明示人防车位的性质 |
三、人防车位战时由国家统一调配使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学期间科研成果 |
(7)徐州市人防工程管理问题及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4 创新点与难点 |
2 人防工程的基础知识及理论基础 |
2.1 人防工程 |
2.2 理论基础 |
3 徐州市人防工程管理情况 |
3.1 徐州市人防管理机制现状 |
3.2 徐州市人防工程管理现状 |
3.3 徐州市人防工程使用现状 |
4 徐州市人防工程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
4.1 徐州市人防工程管理的实证调查与分析 |
4.2 徐州市人防工程管理主体权责不明的问题及原因 |
4.3 徐州市人防管理制度体系方面的问题及原因 |
4.4 徐州市人防工程管理资金保障方面的问题及原因 |
5 国内外人防工程管理的典型经验借鉴 |
5.1 国外人防工程管理的经验 |
5.2 国内人防工程管理的经验 |
6 徐州市人防工程管理问题应对对策 |
6.1 建立规范实用的法律法规标准 |
6.2 建立科学高效的管理方法体系 |
6.3 建立合理有效的资金保障制度 |
6.4 建立全面多样的协调发展关系 |
7 结论与建议 |
7.1 结论 |
7.2 建议 |
参考文献 |
附录 |
作者简历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10)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人防工程归属论(论文提纲范文)
一、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人防工程的性质 |
(一)人防工程发展脉络与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人防工程的功能定位 |
(二)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人防工程的性质分析 |
二、如何界定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人防工程的归属 |
(一)归国家所有:是否必要 |
(二)归开发商所有:是否可能 |
(三)归业主共有:是否符合公正和效率原则 |
三、结语 |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论文参考文献)
- [1]提升地方性法规实施非直接对应性法律法规质量建议[J]. 朱应平. 法治研究, 2019(04)
- [2]苏州市人防监察大队行政执法中的问题及对策研究[D]. 张杰. 苏州大学, 2019(06)
- [3]人防车位权属问题研究[D]. 万子榕. 南京师范大学, 2018(02)
- [4]湖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通知[J]. 湖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湖南政报, 2018(07)
- [5]扬州市住宅小区人防工程平时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研究[D]. 李笑晖. 扬州大学, 2019(02)
- [6]住宅小区人防车位的所有权归属和内容研究[D]. 唐趣.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2019(01)
- [7]徐州市人防工程管理问题及对策研究[D]. 赵明喆. 中国矿业大学, 2020(01)
- [8]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防空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修订稿)》的通知[J].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 2021(28)
- [9]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防空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年修订稿)》的通知[J].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 2021(11)
- [10]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人防工程归属论[J]. 刘阅春. 法学, 201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