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法行使监察权受法律保护(论文文献综述)
牛忠志,李泽君[1](2021)在《论我国监察法律制度的立法完善——基于古代监察制度的启示》文中研究表明中国古代封建王朝为防范官员结党营私、贪污腐败,设立了制度化、常态化的监察制度,凝聚了古代监察制度的智慧结晶。针对我国现行监察法律制度的不足之处,借鉴古代监察制度的优秀成果,在监察官员的选任标准、特殊人身保护措施,以及加重其职务犯罪的法律责任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完善建议。同时,主张构筑以《监察法》为主轴,以单行的监察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等低位阶的法律为补充的且具有中国特色的监察法体系,是推进我国监察法治建设的基础工程。
王博[2](2021)在《我国监察官法律地位问题研究》文中认为
申莉婷[3](2021)在《监察官法的构建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国家监察委员会于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设立,这是国务院机构改革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其最本质的属性就是国家的最高监察机关,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履行监察职责,自此我国开启了“一府一委两院”时代,开创了政治构架的新局面,更好的适应新时代的要求。还有《监察法》也在本次会议中进行了表决通过,对于监察官制度进行明确的规定,特别是对考评制度、等级划分、晋升空间等内容。本文对监察官、监察官制度概念进行陈述,指出监察官法构建的必要性。通过分析我国监察官制度的现状,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现阶段在法律、机构和人员基本到位的情况下,虽然已经正常运作,但纪检监察机关人员管理序列不统一、、专业素质参差不齐、职责划分不清晰,难以实现监察机关高效运作的目标。这些问题随之带来的,即监察官法构建中的难点,需要考虑众多因素,并且不违背监察体制改革的价值取向,监察官法的构建并非一朝一夕可以完成,须总结古今中外监察官制度的优秀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建设更适宜我国实际情况的监察官法。通过历史分析和比较研究,纵观我国古代监察官制度,负有监察职能的监察官在西周时就有记载,秦汉时期正式形成监察官体制,隋唐时期监察官制度不断发展,已较为成熟,宋元时期的监察官制度空前强化,明清时达到成熟,制度完善,规定清晰,涉及监察官的职责、选任、奖惩、考核等多方面。远观国外,早有柏拉图在《法义》中关于监察官的论断,近有瑞典、英国、丹麦的监察专员制度,都颇为成熟。分析古今中外的监察官制度,取其精华,对我国监察官制度的建立大有进益。本篇文章重点将古代国内外的监察官制度进行了阐述,特别是,岗位责任、选任制度、鼓励机制、考核与监督制度四个维度,分别进行分析,总结了可取经验,并从我国国情出发,提出关于我国监察官法构建的设想,重点探讨了监察官的职责、选任、鼓励机制、考核与监督。
赵昕[4](2021)在《中国特色监察官制度构建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监察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监察官制度的构建问题也受到了越来越多的讨论。监察官制度的构建对于健全国家监察体制、推动监察工作规范化和监察官的专业化建设都有重要意义。本文以监察官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为契机,对监察官制度构建的基本环节和具体制度设计进行了系统研究。不仅指出了现阶段在设计监察官制度时,应慎行监察官员额制,对监察官的准入要求设定不宜过高,应在充分整合转隶人员的基础上,以制度优势吸引更多的专业性人才到监察队伍中来;应在充盈监察官队伍后积极进行监察工作实践,再从实践中总结成功经验,在经验总结过程中推动监察官制度的不断完善和进步。还提出现阶段监察官制度的设计中应包含监察官的范围、条件与等级、选拔交流退出、考核与奖惩、权力义务和保障、行权应受监督等制度设计要点,建立全面覆盖监察官职业生涯的监察官制度。新时代社会背景下的监察官制度,要符合国情现状、体现中国特色;要以法律为框架,通过高效的制度设计,在保护监察官权益的基础上,明确其行权边界,保障监察官有效行使监察权力,提高国家监察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文章正文包括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监察官制度概述。对监察官制度相关概念进行了分析和界定、明确了监察官制度的内容、总结了监察官制度设计应遵循的原则及其现实意义,为后文的论述奠定理论基础;第二部分是我国监察官制度的历史演进和特点。梳理了中国监察官制度的发展脉络,总结了监察官制度演进的特点;第三部分是境外监察官制度考察和经验借鉴。整理和学习了境外议会主导型反腐败体制和行政主导型反腐败体制中的有益经验;第四部分是我国监察官制度构建中的争议问题及其回应。整理了现阶段理论和实践中争议较大的几个问题并对其作出分析回应;第五部分是中国特色监察官制度构建的基本思路。从监察官制度应包含的内容出发,论述了监察官制度具体设计的初步构想。
吴东铂[5](2021)在《美国吹哨劳动者的法律保护及其启示》文中研究表明在职或者离职的吹哨劳动者往往遭遇到企业管理者对劳动者本人的打击报复,如调职调岗、降级降薪、终止劳动合同、职场欺凌、追究侵权责任、列入行业黑名单等不利对待。完善吹哨者的身份保密、违约责任豁免、劳动保护等措施,可以降低其人身安全、劳动权益等方面的不确定性,强化吹哨者的安全感和信任感。美国是全世界吹哨劳动者法律保护起步最早、最发达的国家,因此本文试图全面分析美国吹哨劳动者法律保护及其启示,为我国的相关立法完善提供借鉴。吹哨劳动者是指在工作中发现用人单位内部的不法或违规行为,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而进行检举揭发的劳动者。吹哨劳动者法律保护的必要性在于:促进吹哨劳动者的“问题发现者”功能发挥;消除吹哨劳动者的身份泄露、违约责任、被企业打击报复等个人风险。吹哨劳动者法律保护的主要内容包括:吹哨劳动者的身份保密机制;吹哨劳动者的违约责任豁免规则;吹哨劳动者劳动条件、劳动合同的保障措施。吹哨劳动者法律保护的全球法治实践包括国际组织层面的实践和国家层面的实践,其中国家层面的吹哨劳动者保护模式分为以美国为代表的分散立法模式;以英国、日本为代表的集中立法模式。美国吹哨劳动者保护的法治框架包括三个部分:第一,成文法发展,具体包括:一是国会立法,如《美国职业安全卫生法》《吹哨人保护法案》《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多德—弗兰克与消费者保护法案》;二是行政法规,主要为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局(OSHA)与举报人保护计划理事会(DWPP)公布的二十多部行政法规。第二,判例法发展。其中,吹哨主体方面的重要判例有劳森诉富达公司案;吹哨程序方面的重要判例有洛克希德公司诉劳工部行政审查委员会案;美国数字不动产信托公司诉萨默斯案。第三,美国吹哨劳动者保护的限制情形,包括:一是基于雇主名誉权保障的限制情形,雇主名誉权与吹哨劳动者言论自由之间的冲突可以适用关于诽谤性言论与名誉权保障的基本权利冲突解决模式。该冲突解决模式具体又包含了“事实陈述型言论”的限制情形;“意见表达型言论”的限制情形。利益权衡过程大致包括如下两个步骤:将个案中涉及到吹哨劳动者、雇主等当事人利益的所有劳动关系解除和提前终止的事由全部纳入考量范围;在雇主值得保护的利益与劳动关系存续的利益做出权衡和评估。二是基于劳动者附随义务的限制情形。限制吹哨劳动者言论自由的劳动者附随义务包括保密义务、伤害企业言论的不作为义务。立法者和司法者需要对劳动者附随义务与劳动者言论自由做出利益平衡,具体的考虑因素包括:审查告发行为的目的与正当性;审查雇主解雇吹哨劳动者、提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正当性。美国吹哨劳动者保护的重要议题包括:第一,受保护的吹哨劳动者的主体范围确定,美国对主体资格认定缺乏统一适用的标准;第二,适格举报内容的分类及保护模式,具体包括: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企业管理不当与权利滥用情形、危险情形。第三,吹哨劳动者的保护要件,包括:告发事实的违法性认知判断——合理确信标准;吹哨劳动者的主观动机;匿名告发的保护必要性。第四,吹哨劳动者的合法告发程序,包括在工作场所进行的内部告发程序、向主管部门告发的外部告发程序、向社会媒体等告发的外部告发程序。第五,遭到报复性措施的保护与救济机制,包括身份保密与匿名告发保护措施、工作场所的保护措施、对法律行动的保护措施、人身安全的保护措施、对干扰吹哨劳动者的制裁措施、遭到报复性措施的救济措施。第六,报复性措施的法律责任承担,主要类型有恢复劳动合同关系;补偿性赔偿金;惩罚性赔偿金。第七,对集体劳动关系领域的吹哨劳动者保护措施。在我国吹哨劳动者权益法律保护方面,本文系统梳理了中央与地方层面的相关立法,结合劳动仲裁案例与民事司法案例的分析,发现既有的保护模式以及法律救济实践存在以下不足:第一,现有的分散式立法模式难以实现保护的长效化、统一化,包括:缺乏简明、统一、权威的保护、救济和奖励标准;保障主体组织结构配置失衡;有关吹哨劳动者的法律规范体系难以满足保护的现实需求。第二,吹哨劳动者的保护主体狭窄且缺乏差异性,包括:吹哨劳动者的保护要件设定不合理;告发程序欠缺整体性与妥当性;奖励机制难以克服固有的价值冲突。第三,遭到报复性措施的吹哨劳动者保护与救济机制不能适应实践需求,包括:报复性措施的认定依据缺失;报复性措施的救济程序失灵;报复性措施的责任承担规则欠缺合理性。第四,难以有效解决集体劳动关系中的报复性措施争议。对照美国的制度经验,我国的吹哨劳动者保护法治应当作出如下完善:第一,明确吹哨劳动者保护的集中性立法模式,包括:妥善处理吹哨劳动者保护中的法律价值冲突;推进吹哨劳动者保护的社会共治机制。第二,从“范围-要件-程序”上建立分层一致的权益保障模式,包括:扩展吹哨劳动者的保护主体范围且实现差异化对待;吹哨劳动者的保护要件设定合理化;完善分级分层、有序衔接的告发程序;改进奖励机制以消除内在价值冲突;健全吹哨劳动者的举证责任和因果关系认定机制。第三,明确报复行为、具体救济程序及增加追责方式以完备权益救济机制,包括:合理确立报复性措施的认定标准;完善报复性措施的司法救济程序;完善报复性措施的行政救济程序;增加惩罚性赔偿的追责方式。
胡玮铭[6](2021)在《职务犯罪调查视野下监检关系探究》文中提出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国家反腐力量发生重大调整,隶属于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职能转隶至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对职务犯罪行使调查职能,改革更替了以往职务犯罪案件侦诉一体化模式,避免了同体监督的困境。同时,也应当看到职务犯罪案件追诉呈现出了部门之间配合与制约的新模式。对此,本文第一章节通过解读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并对监检机关的职能进行梳理,重点剖析职务犯罪调查职能的性质以及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职能的范围。同时,对监察体制改革后的法律文本进行分析,厘清监检机关在职务犯罪案件下的关系基础,并以现行法律规范的引出第二部分的内容。第二章节开始对职务犯罪调查视野下监检机关的关系进行说明。监检机关之间呈现出配合与制约的关系。其中配合层面包括案件移送的衔接、强制措施的衔接以及证据的衔接。而制约渠道主要是审查起诉、退回补充调查和更高位面的国家监察与法律监督。现行制度设计的很巧妙,极大提高了职务犯罪办案的效率。但是立案程序的缺失、留置场所的不明确、现行拘留环节的机械性、非法证据排除难度增强、补充调查的制约途径以及法律监督的立法不足等问题都要求新一轮的司法改革更加深入,准确的纠正不足。第三章节即理论部分,通过对以上问题的分析,开始寻求职务犯罪调查视野下监检机关构建配合与制约关系的理论基础。本文认为监检机关在办理职务犯罪过程中应当体现人权保障理论、遵从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改革要求和贯彻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人权保障理论作为国际上限制公权力运行的基本理论,在职务犯罪案件的办理中有所体现是应有之义。遵从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改革要求和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则是紧随国内司法改革的最新成果,贴合实际,保证顺畅,构建行之有效的监检关系。第四章节为解决现行制度的不足提供些许建议。从细化监检配合机制的层面来看,明确职务犯罪案件的立案衔接有助于弥补法理学上的不足;统筹强制措施的衔接一定要兼顾人权保障精神,制度设计需要体现对被调查人的保护;合理运用提前介入制度,由检察机关协助、指引、规范监察机关收集证据的方式,避免非法证据的流入。从完善监检制约机制的层面看,可通过强化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观念以及建立对补充调查的制约途径来规范办案机制,以防案件随意流入审判环节或者无端被撤销;最后还需要加强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的立法,明确法律适用的活动纳入法律监督的范围之内。
马方,张升魁[7](2020)在《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调查程序分置及结构优化》文中指出在国家监察委员会享有的监督、调查、处置三种职权中,调查权成为发现贪腐现象、查明腐败事实最常规且最有力的武器。但是,监察调查权在运行过程中存在监察调查权的性质之争、违法与犯罪的调查程序混同、监察措施适用不合比例等不协调之处。由此,出现法律体系内实体法、程序法在治理模式与治理效果上不一致的问题。因而,必须以世界各国对违法、犯罪制裁的模式为参考,探索监察调查权内部配置的合理架构模式,完成职务违法调查与职务犯罪调查程序的分离,提高监察权运行效率。
金雪花[8](2020)在《我国监察法律制度基本法理问题研究》文中指出为了依法开展反腐工作,我国颁布了《监察法》。作为一种全新的制度,监察法律制度对国家政治的贡献、在现行法律体系中独特的地位和监察公开原则的确立,都表明我国监察法律制度的创新性和我国政治文明的进步。本文从国家权力分配、《监察法》性质、监察原则等角度,根据国家政治-法律-法律原则等顺序依次切入,以期为我国监察法律制度的基础法理研究有所助益。
杨抒见[9](2020)在《监察法律关系刍论》文中指出监察法律关系应为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监察法》是监察法律关系产生的重要依据。研究监察法律关系的运行过程及其内涵,是完善监察法治建设的现实迫切需要,也是法学界应予密切关注的重要议题。国家监察法律关系的建构与完善,要运用法治理念、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创制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监察法律关系理论。深化监察法律关系理论构建及内涵的研究,有利于为健全监察法律制度体系、优化监察法律环境提供理论支撑,以利于推进国家监察制度实现法治化、体系化、科学化。
赵缔[10](2020)在《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的构建》文中研究指明自2010年《海岛保护法》实施后,我国已经为无居民海岛的使用者颁发了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但是,《海岛保护法》尚未对无居民海岛的使用用途进行分类,同时也没有明确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因此,我国2020年通过的《民法典》只明确了无居民海岛的国家所有权,未在用益物权分编中明确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而根据物权法定原则,无居民海岛使用权需要在我国《民法典》用益物权分编中被直接明确。要将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纳入到我国的物权制度体系中,则需要对无居民海岛实施用途管制,以明确无居民海岛的使用用途。2018年,我国统一的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形成后,要对我国所有国土空间实施用途管制。我国的国土空间是指我国主权权利下的地域空间,包括我国的领土、领海和领空。按照自然特征,国土空间可以分为陆地、陆地上的水域、海域和空域。在统一的自然资源管理模式形成前,我国只明确了土地的用途管制制度。另外,针对我国领土范围内陆上水域和海域的用途分类已经明确。因此,对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的研究也具有实践意义,有助于完善我国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由于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是同社会实践紧密相连,需要产生社会实效,因此需要对该制度构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从必要性上看,该制度的构建既可以实现国家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的用途管制职责,又可以解决无居民海岛现实使用中存在的问题。从可行性上看,该制度的构建既有国家“陆海统筹”战略的支持,又有国家对无居民海岛现有的管理成果作为铺垫。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是经济法学研究的内容,因为国家构建该制度的主要目的是对无居民海岛利用活动进行市场规制,降低市场失灵。另外,该制度的实施还会控制无居民海岛这一自然资源在我国海洋经济领域的供给量,具有显着的宏观调控作用。而由于无居民海岛具有地处偏僻、无户籍人口、远离内陆等特点,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机制极难用于发现人为破坏无居民海岛的行为。作为一种稀缺的公共物品,如果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活动没有秩序约束,则会产生“公地悲剧”的效果。因此,国家对无居民海岛实施用途管制,并将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给民事主体,可以激励民事主体对无居民海岛的保护。但是,无居民海岛利用活动需要受到规制,以遵循客观经济规律,不突破国家政策底线。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冲突是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与保护活动中存在的主要利益矛盾,如果缺少了秩序约束,私人经济利益会对环境公共利益造成严重侵犯。因而,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为了实现对公共利益的保护,需要对私人利益进行限制。那么,建立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衡平机制就是必要的,因为公共利益对私人利益过度限制同样会造成利益矛盾。除此之外,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需要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具体实施,这就会产生与公共利益不完全一致的、不合理的政府利益,因此还需要处理不合理的政府利益,这样才能保证公共利益。第一,需要处理部门之间的利益矛盾问题。各部门之间产生利益矛盾的根本原因在于权责不清、职能交叉,直接原因是政出多门、多头审批,所以需要对职能相近的部门优化重组。第二,需要处理中央与地方的利益矛盾问题。中央与地方的利益矛盾主要是财权与事权的配置冲突,由于二者行政隶属关系的存在,中央政府将财权上收,地方政府往往事权过重而财力不足,这就不利于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在省级行政机关的落实。所以,这就需要通过合理配置地方财权,保证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国家实施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需要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设定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权,这是一种行政公权力。行政机关实施用途管制行为需要被授权,但是这种公权力一定要受到制约,因为政府利益的无限制扩张会侵吞私人利益。所以,在为行政机关配置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权这一自由裁量权时,还需要通过裁量权的细化、不相容职能的分离、审计机关的监督、监察机关的监督等内外部制约的方式实现对公权力的控制。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的构建需要以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为前提,制定无居民海岛利用规划,对全国的无居民海岛实施指标控制,并按照城镇开发边界、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的要求实施分区管制。针对无居民海岛使用用途的设计问题,采用了实证研究方法进行了考察。通过对《海岛保护法》实施后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的颁发情况分析发现,旅游娱乐用途的无居民海岛占总超过40%,公共服务用途和渔业开发用途的比例都远远低于旅游娱乐用途,而且没有批准过作为农林牧业用途的无居民海岛,与《海岛保护法》实施前的情况大相径庭。依据我国土地和海域的使用用途分类和无居民海岛的特征,可将无居民海岛的用途划分为“三大类”,12个一级类和45个二级类。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需要与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制度相衔接。在无居民海岛的使用用途被划分为“三大类”后,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也需要根据农用岛、建设用岛和其他用岛的用途进行细分设计,并调整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征收、免缴、使用和管理制度。另外,还需要明确责任机制,落实相关法律主体的法律责任。最后,若要将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纳入到《民法典》用益物权分编,则需要认识到该权利的特殊性。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私权特征和用益物权特征明显,但又具有浓厚的公法色彩。并且,由于该权利的客体并非单一物,而是组合体,所以该权利实际上包含了若干子权利,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流转也是这些子权利“打包”流转。
二、依法行使监察权受法律保护(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依法行使监察权受法律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1)论我国监察法律制度的立法完善——基于古代监察制度的启示(论文提纲范文)
一、我国《监察法》的立法现状与不足 |
(一)我国《监察法》的立法现状 |
(二)我国监察法的立法不足 |
1. 对监察官的选任规定比较模糊笼统。 |
2. 缺乏对监察官人身安全特殊保护措施。 |
3. 对监察官的法律责任规定不明确。 |
4. 未形成系统的监察法体系。 |
二、我国古代监察制度的积极举措 |
(一)强化监察立法 |
(二)严格细致的监察官选任制度 |
1. 具备丰富的从政经历。 |
2. 具备良好的法律和品德素养。 |
3. 严格的监察官回避制度。 |
4. 监察官的年龄要求。 |
(三)古代赋予监察官员特殊的人身保护权 |
(四)加重监察官违反职责的法律责任 |
三、我国古代监察制度对推进当今监察体制改革的历史借鉴 |
(一)推动监察法典的建设,构建系统的监察法体系 |
(二)明确监察官的选任标准 |
(三)设立监察官的人身特殊保护权 |
(四)明确监察人员触犯职务犯罪的,应从重处罚 |
(3)监察官法的构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的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的目标 |
1.3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4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5 论文创新点 |
第2章 监察官制度概述 |
2.1 监察官的概念 |
2.2 监察官的范围 |
2.3 监察官法设立的意义 |
2.4 监察职业保障理论 |
2.5 小结 |
第3章 我国监察官制度的现状及问题 |
3.1 监察法中关于监察官制度的规范分析 |
3.2 现有监察官制度的主要情况 |
3.2.1 纪检监察机关人员管理序列多样 |
3.2.2 纪检监察机关人员专业素质参差不齐 |
3.2.3 纪检监察机关人员职责划分不明确 |
3.3 监察官法构建中的难点 |
3.3.1 一部新法的制定须考虑众多因素 |
3.3.2 监察官法的制定须符合监察体制改革的价值取向 |
3.4 小结 |
第4章 监察官制度的经验借鉴 |
4.1 中国古代监察官的历史经验借鉴 |
4.1.1 中国古代监察官的职责 |
4.1.2 中国古代监察官的选任制度 |
4.1.3 中国古代监察官的鼓励机制 |
4.1.4 中国古代监察官的考核与监督制度 |
4.2 域外监察官的经验借鉴 |
4.2.1 域外监察官的职责 |
4.2.2 域外监察官的选任制度 |
4.2.3 域外监察官的鼓励机制 |
4.2.4 域外监察官的考核和监督制度 |
4.3 经验总结 |
4.3.1 中国古代与域外监察官关于职责方面的经验总结 |
4.3.2 中国古代与域外监察官关于选任制度方面的经验总结 |
4.3.3 中国古代与域外监察官关于鼓励机制方面的经验总结 |
4.3.4 中国古代与域外监察官关于考核和监督制度方面的经验总结 |
4.4 小结 |
第5章 我国监察官法的构建 |
5.1 监察官的职责 |
5.2 监察官的选任制度 |
5.3 监察官的鼓励机制 |
5.4 监察官的考核与监督制度 |
5.5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和其它科研情况 |
(4)中国特色监察官制度构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监察官制度概述 |
1.1 监察官制度的概念及特征 |
1.1.1 监察官制度的概念 |
1.1.2 监察官制度的特征 |
1.2 监察官制度的基本内容 |
1.3 监察官制度构建的原则遵循 |
1.3.1 坚持党对国家监察官制度构建的领导原则 |
1.3.2 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原则 |
1.3.3 建立全面有效的监督机制原则 |
1.4 监察官制度构建的必要性 |
1.4.1 健全国家监察体制的需要 |
1.4.2 监察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的需要 |
1.4.3 监察队伍专业化建设的需要 |
第二章 我国监察官制度的历史演进及其特点 |
2.1 我国古代监察官制度的历史演进及其特点 |
2.1.1 我国古代监察官制度的历史演进 |
2.1.2 我国古代监察官制度的特点 |
2.2 中华民国时期监察官制度的历史演进及其特点 |
2.2.1 中华民国时期监察官制度的演进 |
2.2.2 中华民国时期监察官制度的特点 |
2.3 新中国成立后监察官制度的历史演进及其特点 |
2.3.1 新中国成立后监察官制度的历史演进 |
2.3.2 新中国成立后监察官制度的特点 |
第三章 境外监察官制度考察及其经验借鉴 |
3.1 境外监察官制度考察 |
3.1.1 新加坡监察官制度 |
3.1.2 芬兰监察官制度 |
3.2 域外监察官制度的经验借鉴 |
3.2.1 监察官员地位独立和专职化 |
3.2.2 建立专业领域监察官制度 |
3.2.3 建立健全的监察法律制度 |
第四章 监察官制度构建中的争议问题及其回应 |
4.1 监察官制度构建中的争议问题 |
4.1.1 监察官的准入范围的争议 |
4.1.2 监察官是否实行员额制的争议 |
4.1.3 关于监察官任职条件的争议 |
4.2 监察官制度构建过程中争议问题的回应 |
4.2.1 现阶段监察官宜限定范围 |
4.2.2 现阶段监察官不宜实行员额制 |
4.2.3 现阶段监察官不宜设置过高资格要求 |
第五章 中国特色监察官制度构建的基本思路 |
5.1 监察官的范围 |
5.2 监察官的条件与等级 |
5.2.1 监察官的条件 |
5.2.2 监察官的等级 |
5.3 监察官的选拔、交流与退出 |
5.3.1 监察官的选拔 |
5.3.2 监察官的交流 |
5.3.3 监察官的退出 |
5.4 监察官的考核与奖惩 |
5.4.1 监察官的考核 |
5.4.2 监察官的奖惩 |
5.5 监察官的权力、义务和保障 |
5.5.1 监察官的权力和义务 |
5.5.2 监察官的保障 |
5.6 监察官的监督管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一)着作类 |
(二)论文类 |
(三)学位论文 |
(四)报刊类 |
致谢 |
(5)美国吹哨劳动者的法律保护及其启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实践意义 |
1.3 研究现状综述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我国研究现状 |
1.3.3 研究现状总结 |
1.4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1.5 本文的创新点和不足 |
第2章 吹哨劳动者保护的基本法理 |
2.1 吹哨劳动者的概念与特征 |
2.1.1 吹哨劳动者的概念界定 |
2.1.2 吹哨劳动者的法律特征 |
2.2 吹哨劳动者保护的必要性 |
2.2.1 促进吹哨劳动者的“问题发现者”功能发挥 |
2.2.2 消除吹哨劳动者的身份泄露、违约责任、被企业打击报复等个人风险 |
2.3 吹哨劳动者保护的主要内容 |
2.3.1 吹哨劳动者的身份保密机制 |
2.3.2 吹哨劳动者的违约责任豁免规则 |
2.3.3 吹哨劳动者劳动条件、劳动合同的保障措施 |
2.4 吹哨劳动者保护的全球法治实践 |
2.4.1 国际组织层面的法治实践情况 |
2.4.2 国家层面的法治实践情况 |
第3章 美国吹哨劳动者保护的法治框架 |
3.1 美国吹哨劳动者保护的成文法发展 |
3.1.1 国会立法层面 |
3.1.2 行政法规层面 |
3.2 美国吹哨劳动者保护的判例法发展 |
3.2.1 吹哨主体方面的重要判例 |
3.2.2 吹哨程序方面的重要判例 |
3.3 美国吹哨劳动者保护的限制情形 |
3.3.1 基于雇主名誉权保障的限制情形 |
3.3.2 基于劳动者附随义务的限制情形 |
第4章 美国吹哨劳动者保护的重要议题 |
4.1 吹哨劳动者的主体保护范围 |
4.2 受法律保护的告发内容 |
4.2.1 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
4.2.2 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企业管理不当与权利滥用情形 |
4.2.3 危险情形 |
4.3 吹哨劳动者的保护要件 |
4.3.1 告发事实的违法性认知判断——合理确信标准 |
4.3.2 吹哨劳动者的主观动机 |
4.3.3 匿名告发的保护必要性 |
4.4 吹哨劳动者的合法告发程序 |
4.4.1 在工作场所进行的内部告发程序 |
4.4.2 向主管部门告发的外部告发程序 |
4.4.3 向社会媒体等告发的外部告发程序 |
4.5 遭到报复性措施的保护与救济机制 |
4.5.1 身份保密与匿名告发保护措施 |
4.5.2 工作场所的保护措施 |
4.5.3 对法律行动的保护措施 |
4.5.4 人身安全的保护措施 |
4.5.5 对干扰吹哨劳动者的制裁措施 |
4.5.6 遭到报复性措施的救济措施 |
4.6 法律责任 |
4.7 对集体劳动关系领域的吹哨劳动者保护措施 |
第5章 美国吹哨劳动者保护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5.1 我国吹哨劳动者保护的法律规范现状 |
5.1.1 我国吹哨劳动者保护的立法梳理 |
5.1.2 我国吹哨劳动者保护的立法分析 |
5.2 我国吹哨劳动者保护的实践现状 |
5.2.1 基于劳动仲裁案例的实证分析 |
5.2.2 基于民事司法判例的实证分析 |
5.3 我国吹哨劳动者保护的法律规范缺失与不足 |
5.3.1 现有的分散式立法模式难以实现保护的长效化、统一化 |
5.3.2 有关吹哨劳动者的法律规范体系难以满足保护的现实需求 |
5.3.3 遭到报复性措施的吹哨劳动者保护与救济机制不能适应实践需求 |
5.4 美国吹哨劳动者保护法治对我国的借鉴 |
5.4.1 基于我国实际推动吹哨劳动者保护模式法定具体化及系统化 |
5.4.2 从“范围-要件-程序”上建立分层一致的权益保障模式 |
5.4.3 明确报复行为、具体救济程序及增加追责方式以完备权益救济机制 |
第6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职务犯罪调查视野下监检关系探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研究背景、目的与意义 |
1.研究背景与目的 |
2.研究意义 |
二 研究现状 |
1.诉讼构造内的配合制约机制 |
2.诉讼构造之外的监督制约机制 |
三 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
1.研究方法 |
2.创新点 |
第一章 监察体制改革大背景下监检机关的职能划分及关系基础 |
第一节 监检机关的宪法定位及职能属性 |
一 监察机关的宪法定位及职能属性 |
二 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及职能属性 |
第二节 职务犯罪调查视野下监检关系的法律基础 |
一 《宪法》强调配合与制约关系 |
二 《监察法》注重配合关系 |
三 《刑事诉讼法》注重配合关系 |
第二章 职务犯罪调查视野下监检关系的实现路径 |
第一节 职务犯罪调查视野下监检关系之配合路径 |
一 监检机关的立案衔接 |
二 监检机关强制措施的衔接 |
三 证据衔接制度 |
第二节 职务犯罪调查视野下监检关系之制约途径 |
一 审查起诉与退回补充调查 |
二 法律监督与国家监察的双向制约 |
第三章 职务犯罪调查视野下构建监检关系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监检关系中应当体现人权保障精神 |
一 刑事诉讼体系中人权保障制度的建立 |
二 监检关系中应当体现人权保障精神 |
第二节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司法改革的现实需求 |
一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内涵 |
二 监检关系的构建当回应以审判为中心的现实需求 |
第三节 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要求进行法律监督 |
一 司法改革倒逼法律监督升级 |
二 对法律监督的新解读 |
三 构建监检关系应当重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 |
第四章 构建有效监检关系的合理路径 |
第一节 细化监检配合机制 |
一 明确职务犯罪案件的立案衔接 |
二 统筹强制措施的衔接:兼顾人权保障精神 |
三 规范证据的衔接:提前介入制度的运用 |
第二节 完善监检制约机制 |
一 强化审查观念及建立制约途径 |
二 加强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的立法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7)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调查程序分置及结构优化(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调查二元分置的内在法理 |
(一)治安本质论与犯罪本质论的根本不同 |
(二)正当程序与自由秩序的根本要求 |
(三)比例原则与人权保障的基本遵循 |
三、不同模式下违法调查与刑事侦查区分的比较分析 |
(一)英美法系:违法与犯罪一体化模式 |
(二)大陆法系:违法与犯罪区分的二元模式 |
(三)中国:同一机构内区分行政调查与刑事侦查的混合模式 |
四、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调查程序优化 |
(一)监察调查权性质明晰 |
1. 行权依据 |
2. 行权方式 |
3. 行权后果 |
(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调查程序二元分置 |
1. 案件定性分流 |
2. 调查主体分离 |
3. 内部程序分置 |
(三)调查措施强度的递进式区分 |
1. 案件性质及适用阶段的递进式区分 |
2. 任意性与强制性的渐进式区分 |
(8)我国监察法律制度基本法理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相关研究成果回顾 |
二、为什么说我国监察法律制度具有优越性 |
三、《监察法》是什么性质的法律 |
四、为什么要确立监察公开原则 |
五、结论 |
(9)监察法律关系刍论(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与缘起:监察法律关系的实质与内涵 |
二、国家监察法律关系与一般法律关系的区别 |
(一)监察法律关系和一般法律关系在概念上的区分 |
(二)监察法律关系和一般法律关系构成上的差异 |
1.监察法律关系的主体 |
2.监察法律关系客体 |
3.监察法律关系的内容 |
(三)监察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法律后果 |
1.监察法律关系的产生与法律事实紧密联系 |
2.监察法律后果源于法律事实 |
(四)监察法律关系的特性 |
1.政治性与实践性 |
2.法律性与纪律性 |
3.内部性与开放性 |
三、监察法律关系与纪律关系的联系与区别 |
(一)监察法律关系的复合性问题 |
(二)如何处理好法律与纪律的关系 |
四、简短的结语 |
(10)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的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一)选题的背景 |
(二)选题的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一)无居民海岛法律制度研究综述 |
(二)用途管制制度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一)规范分析方法 |
(二)实证分析方法 |
(三)经济分析方法 |
四、论文框架 |
(一)论文框架的逻辑结构 |
(二)论文框架的内容配置 |
第一章 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构建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论证 |
第一节 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构建的必要性 |
一、国家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用途管制职责实现的需要 |
(一)用途管制的实施范围需要扩大到无居民海岛 |
(二)需要整合与无居民海岛利用相关的各类规划 |
二、有效解决无居民海岛现实使用中存在问题的需要 |
(一)需要解决无居民海岛的用途分类问题 |
(二)无居民海岛的用途分类需要与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相衔接 |
第二节 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构建的可行性 |
一、国家“陆海统筹”战略的支持 |
(一)“陆海统筹”战略要求推进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 |
(二)“陆海统筹”战略要求规范无居民海岛利用活动 |
二、国家对无居民海岛现有的管理成果铺垫 |
(一)海岛的全面调查统计完成 |
(二)无居民海岛的财政收支管理体系的建立 |
(三)国家对无居民海岛实施“整岛登记” |
(四)海岛利用受国家监督检查 |
第二章 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构建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的概念辨析 |
一、基本概念的界定 |
(一)无居民海岛 |
(二)无居民海岛用途 |
(三)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 |
二、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
(一)无居民海岛用途与无居民海岛利用 |
(二)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与无居民海岛利用规划 |
(三)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与海岛土地征收 |
第二节 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关系的构成 |
一、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关系的主体 |
(一)国家 |
(二)企、事业单位法人和自然人 |
二、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关系的客体 |
(一)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行为 |
(二)无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 |
三、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关系的内容 |
(一)国家的权利与义务 |
(二)企、事业单位法人和自然人的权利与义务 |
第三节 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构建的理论依据 |
一、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的法学依据 |
(一)法的价值论 |
(二)法与政治的关系理论 |
二、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的经济学依据 |
(一)公共物品理论 |
(二)政府管制理论 |
三、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的地理学依据 |
(一)灾害理论 |
(二)生态脆弱性理论 |
第三章 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构建的原则 |
第一节 遵循客观经济规律的原则 |
一、无居民海岛利用需要遵循客观经济规律 |
(一)降低市场失灵 |
(二)避免管制失灵 |
二、无居民海岛利用受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的指引 |
(一)平衡无居民海岛利用行为的秩序与自由的冲突 |
(二)兼顾无居民海岛资源的分配公平与利用效率 |
第二节 坚守政策底线的原则 |
一、无居民海岛利用规划的编制要坚守“三条控制线” |
(一)不侵犯生态保护红线 |
(二)不减少永久基本农田 |
(三)不突破城镇开发边界 |
二、无居民海岛用途要严格管控 |
(一)禁止在无居民海岛确定“高污染、高环境风险”的用途 |
(二)无居民海岛用途禁止任意改变 |
第四章 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构建中的利益衡量 |
第一节 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分析 |
一、利益主体的利益诉求 |
(一)对利益主体的细分 |
(二)利益主体的利益识别 |
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矛盾 |
(一)利益主体之间产生利益矛盾的原因 |
(二)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的矛盾 |
(三)部门利益与部门利益之间的矛盾 |
(四)中央利益与地方利益之间的矛盾 |
(五)行政管理人员利益与其他利益的矛盾 |
第二节 利益衡量的原则与目标 |
一、利益衡量的原则 |
(一)公共利益最大化原则 |
(二)利益填补原则 |
(三)统筹兼顾原则 |
二、利益衡量的目标 |
(一)协调环境公共利益与私人经济利益的关系 |
(二)避免公共经济利益对私人经济利益的侵犯 |
(三)减少部门之间的“争利推责” |
(四)统筹中央的全局利益与地方的局部利益 |
(五)限制不正当的行政管理人员利益 |
第五章 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的构建框架与相关制度完善 |
第一节 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权的设定 |
一、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权的扩张视角 |
(一)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权的性质 |
(二)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权的内容与形式 |
(三)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权的设定标准 |
(四)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权的自由裁量 |
二、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权的制约视角 |
(一)对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权的内部制约 |
(二)对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权的外部制约 |
第二节 无居民海岛利用规划制度的完善 |
一、在国土空间规划下编制无居民海岛利用规划 |
(一)多种规划并存所导致的衔接难问题 |
(二)无居民海岛利用规划的指标控制 |
(三)无居民海岛利用规划的分区管制 |
二、无居民海岛用途的类型化重塑 |
(一)无居民海岛用途的实证考察 |
(二)无居民海岛用途具有涵盖“用海”概念的特殊性 |
(三)无居民海岛用途的确定原则 |
(四)无居民海岛用途的规范设计 |
(五)无居民海岛用途的“负面清单”设计 |
三、无居民海岛用途审批制度的完善 |
(一)审批权限的调整 |
(二)审查内容的细化 |
(三)审批流程的优化 |
第三节 无居民海岛用途变更的规则设计 |
一、无居民海岛需要用途变更的原因 |
(一)弥补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的弊端 |
(二)适应无居民海岛利用规划的调整 |
二、无居民海岛用途变更的内容 |
(一)农用岛的变更 |
(二)建设用岛的变更 |
(三)其他用岛的变更 |
第四节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制度的完善 |
一、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确定依据 |
(一)无居民海岛的用途 |
(二)无居民海岛所属地域的土地价格水平 |
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减免、征收与使用 |
(一)确定减免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用岛项目 |
(二)完善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征收使用管理 |
第五节 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的监督检查体系与法律责任完善 |
一、健全对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的监督检查体系 |
(一)实施统一的国家自然资源督察 |
(二)发挥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的监督作用 |
(三)实施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
二、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责任的完善 |
(一)行政主体的法律责任 |
(二)行政相对人的法律责任 |
第六章 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与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制度衔接 |
第一节 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视域下的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体系 |
一、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性质分析 |
(一)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具有私权性质 |
(二)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具有物权性质 |
二、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权利特殊性 |
(一)伴随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公法义务过重 |
(二)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客体突破了“一物一权”主义 |
三、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绿色化”思路 |
(一)《民法典》绿色原则与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的耦合 |
(二)《民法典》绿色原则对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辐射 |
四、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种类 |
(一)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应是一组“权利束” |
(二)农用岛使用权 |
(三)建设用岛使用权 |
(四)其他用岛使用权 |
第二节 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对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变动的影响 |
一、设定了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取得条件 |
(一)足额缴纳无居民海岛使用金 |
(二)修建无居民海岛的保护设施 |
二、限制了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自由流转 |
(一)受让人资格的限制 |
(二)海岛保护投资达到一定规模 |
(三)已缴清无居民海岛使用金 |
(四)无居民海岛的使用用途未改变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四、依法行使监察权受法律保护(论文参考文献)
- [1]论我国监察法律制度的立法完善——基于古代监察制度的启示[J]. 牛忠志,李泽君. 中共石家庄市委党校学报, 2021(09)
- [2]我国监察官法律地位问题研究[D]. 王博. 长春理工大学, 2021
- [3]监察官法的构建研究[D]. 申莉婷. 山西财经大学, 2021(09)
- [4]中国特色监察官制度构建研究[D]. 赵昕. 河北大学, 2021
- [5]美国吹哨劳动者的法律保护及其启示[D]. 吴东铂. 华东理工大学, 2021(08)
- [6]职务犯罪调查视野下监检关系探究[D]. 胡玮铭. 上海师范大学, 2021(07)
- [7]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调查程序分置及结构优化[J]. 马方,张升魁. 广西警察学院学报, 2020(06)
- [8]我国监察法律制度基本法理问题研究[J]. 金雪花. 法制与社会, 2020(36)
- [9]监察法律关系刍论[J]. 杨抒见.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20(06)
- [10]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的构建[D]. 赵缔. 吉林大学, 20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