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论文文献综述)
张军辉[1](2013)在《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法律保护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野生药材资源是指在一定区域或范围内分布的非人工种植、圈养或养殖的各种药用植物、动物和矿物及其蕴藏量的总和。本文中,药材是广义的概念,包括传统中药、民间药(草药)和民族药。我国药材资源应用有着悠久的历史,历史上诞生了《神农本草经》、《本草纲目》等医学名着。不仅中药资源源远流长,少数民族在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中,也发展出独具特色的少数民族医药,包括藏医药、蒙医药、维吾尔医药、傣医药、壮医药等。西部民族地区由于独特而多样的自然条件,具有丰富的药材资源,其中许多着名的地道中药材在全国占有重要而特殊的地位。近年来,由于人口增长、药材需求量大,乱砍滥伐、盗猎现象严重,资源生境破坏,群众保护药材资源意识薄弱等原因,西部民族地区的药材资源呈现出减少和枯竭的态势,保护民族地区的传统医药资源迫在眉睫。保护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有利于保持民族地区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资源及其生态环境;有利于传承少数民族文化传统、维持自身民族特色;有利于发展中药和民族医药产业、提高民族地区人民群众健康水平;有利于再造新的经济增长点、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本文以生物多样性和可持续发展理论为基础,在分析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及法律保护状况的基础上,借鉴国际条约和其他国家的有益经验,在立法、执法、守法及公众参与等方面提出具体建议。本文共分七部分:第一部分是导论,介绍本文的选题意义、理论基础,对已有的相关研究成果进行梳理,并明确本文的研究方法和创新之处;第一章在界定野生药材资源概念的基础上,分析其特点、分类、历史沿革及重要性。结合全国中药资源普查情况,对西部民族地区的中药资源和少数民族传统医药资源进行全面梳理;第二章从立法、执法、守法和公众参与等角度介绍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的现状,并指出其中存在的问题;第三章是实证研究,通过对云南省文山自治州的调研,分析该地在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方面的成功经验以及需要改进的地方;第四章对涉及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的国际条约及有关国家的做法进行介绍,提出对西部地区的借鉴意义;第五章就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保护,从立法、执法、守法和公众参与等方面有针对性的提出具体建议;第六章是结语。本文的研究方法包括:文献研究,全面梳理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资源保护及研究现状,指出存在的问题;比较研究,在梳理国内和西部民族地区药材资源状况的基础上,比较研究国际有关条约、国外有关立法和体制在保护药材资源方面的差异,为西部地区完善立法提供借鉴;专题调研,选取一个省区内某个典型地区进行保护药材资源方面的调研,分析其有益经验及需要改进之处。本文力图实现的创新之处:一是选题的创新,论文首次从法学角度出发研究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保护问题。二是研究范围的创新,首次全面关注西部12省区市的野生药材资源及保护状况。本文结合第三次中药资源普查情况,全面介绍了西部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野生药材资源种类、分布及保护状况。在中药资源外,本文还关注了西部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传统医药资源,对其历史沿革、药材资源以及与中药的关系进行了介绍和分析。二是研究内容的创新,论文以生物多样性、可持续发展等理论为基础,在关注国家层面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对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的立法、执法、守法等状况进行全面梳理,并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在立法中,提出要确立保护生物多样性和可持续发展为指导思想,对全部野生药材资源和各个管理环节进行规范;要发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立法权,体现地域特点和民族特色;要挖掘整合少数民族环境习惯法,发挥非正式制度的支撑作用。在执法层面,建议实行保护管理部门垂直管理,引入环境非强制行政行为。在守法层面,建议发展环境非政府组织、探索环境公益诉讼,进一步推进公众参与。
张晓妮[2](2012)在《中国自然保护区及其社区管理模式研究》文中指出建立自然保护区是保护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保存某些珍稀濒危物种、维护自然生态平衡等最重要、最有效的措施之一。对于如何对自然保护区中“共用”自然资源进行有效管理的问题,人们提出了各种理论思路和政策方案,有代表性的诸如进行私有化,由市场机制来发挥作用;或者将自然资源归入国家所有,由政府管制来发挥作用。但是,市场和政府的作用范围是有限的,它们不能解决所有的资源配置问题,而社区在资源配置过程中的作用也不能忽视。中国自然保护区大多位于经济落后的中西部地区和偏僻山区,这些地区居民居住分散,经济文化落后,当地社区传统的生产生活方式对自然资源的依赖性很强,自然保护区的建立,限制了社区对资源的使用,使当地居民失去了管理和使用资源的权利,社区居民为了脱贫和生计不得不铤而走险,对自然保护区的资源造成损害。另一方面,自然保护区的野生动物等伤人损害庄稼等,造成了对当地社区居民的损害,却得不到相应的补偿。事实上,社区在很大程度上以牺牲自身的利益来承担保护的责任,但是这种外部性却没有得到补偿。此外,由于缺乏可替代发展的途径,减少了社区发展的机会,制约了经济发展,加上受地理位置、人口素质等因素的制约,社区的贫困表现出长期和持续的特征,因此,自然保护区社区经济发展的强烈需求成为自然保护区的最大挑战。中国现行的自然保护区是自上而下建立的,强调国家行政管护,在自然资源保护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管理模式单一,与之相应的管理条例与法规,很少考虑到社区利益。“社区共管”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保护区封闭式管理模式的弊端,促进了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社区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对缓解社区发展与资源保护之间的矛盾,减轻社区居民对资源的依赖起到了一定的缓和作用,但是并没有真正有效克服保护区和当地社区以及地方政府的矛盾,其本质上还是属于国家集权的管理模式,因此,亟需对现有管理模式进行创新。本研究在对一些基本概念、范围做出界定后,将管理学、经济学的相关理论相结合,从自然保护区发展及管理现状出发,理清了保护区及其社区的关系,客观分析了保护区对社区利益的损害问题及原因,考察了自然保护区管理模式演变的过程,并对模式进行了相互比较,以3个典型案例分析了我国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模式的利弊,在借鉴国外有关国家自然保护区管理模式的基础上,提出“政府主导、社区共管、产业带动”的自然保护区及其社区一体化管理模式,初步构建了一体化管理的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并对一体化管理模式的保障措施进行了探讨。本研究的主要研究内容和框架如下:第一章,导论。阐述了研究的背景、目的和意义,综述和总结了自然保护区管理的国内外研究动态,介绍了本文的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提出本文的可能创新之处。第二章,理论基础。在对自然保护区的基本概念和研究范围进行界定的基础上,梳理了经济学、管理学和社会学在本领域的理论成果,如可持续发展理论、外部性理论、自然资源管理理论和参与式管理理论等,并讨论了其对自然保护区的指导作用。第三章,我国自然保护区发展与管理现状。概括了我国自然保护区的发展历程,结合保护区数量和政策的变化,把发展历程划分为4个阶段,对保护区管理现状和法律体系进行了阐述。第四章,对我国自然保护区及其社区的总体认识。从自然保护区的地区分布出发,描述了自然保护区社区发展现状,理清了保护区与社区的关系及对社区的限制与影响,客观分析了自然保护区建设对社区农民政治、经济和社会等方面权益的损害,并对损害的原因进行了探讨,以便为减少损害、保障利益提供基础。第五章,我国自然保护区管理模式演变及比较。考察了我国已经形成的管理模式,把其演变过程界定为“封闭式管理—参与式管理—社区共管模式”,总结了不同管理模式的理论来源和现实发展,并对模式进行了相互比较,选择3个典型案例对社区共管模式进行了介绍和利弊分析,以期望设计新的模式能提取其中有利的因素并解决其存在的深层次问题。第六章,国外自然保护区管理模式及启示。对美国、加拿大、日本等国的自然保护区管理进行了细致的考察,虽然管理体制和方式各有差异,但是总体来看,这些国家都有完善的法律体系、合理的管理机制和健全的管理制度,这些都很值得我国借鉴。第七章,自然保护区及其社区一体化管理模式的构建。针对现有管理模式的不足,以产权和利益相关者理论为基础,提出了保护区及其社区一体化管理模式的内涵,从确定管理目标体系入手,构建了“政府主导、社区共管、产业带动”的一体化管理模式,认为政府的主导作用应该得到充分地发挥,社区共管是发展社区经济、调动社区参与资源保护积极性的最佳选择,产业开发可以带动社区经济发展,最后,对一体化管理评价指标和评价模型框架进行了探索。第八章,自然保护区及其社区一体化管理的保障措施。强调必须用立法来调整相应的关系;建立并完善生态补偿机制是自然保护区发展的必然要求;基于分类体系的重构,为生态保护和资源利用提供良好的空间基础;发挥社会机制的调整作用是促进自觉形成生态保护内部制度的必经之路。
于萍萍[3](2019)在《广东省自然保护地体系构建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我国城镇化的高速发展,产生了城市无序蔓延、资源浪费、环境恶化等一系列问题,城市发展与自然保护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在城镇化转型、生态文明建设的背景下,如何在积极推进经济社会稳定增长和发展的同时,又实现自然环境的有效保护,为城市长期健康可持续发展奠定基本生态安全格局,是当前城市建设和城乡规划工作面临的巨大挑战。自然保护地作为全球和世界各国自然保护战略的核心,也是目前世界公认的最有效的自然保护管理工具,对于协调城市与自然的关系,缓解快速城市化产生的资源、环境问题,实现更系统和有效的自然保护具有一定的研究和实践意义。国外自然保护地的发展已有百余年的历史,理论与实践经验丰富,国内虽然保护地建设工作起步较早,但对于自然保护地的研究和应用实践仍然处于初期阶段。理论研究方面。本文通过对自然保护地的概念内涵和发展历程,IUCN保护地管理分类与管理目标,国外应用实践案例,国内建设现状与研究进展等内容进行研究,总结国外参照IUCN保护地分类体系构建本国保护地体系的实际经验,国内存在对自然保护地研究与应用缺乏的问题。以此为基础,针对自然保护地作为目前最有效的自然保护管理工具,在广东省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和省域规划管理中的应用建议展开研究和探讨。广东省应用实践研究方面。本文基于自然保护地理论基础,回顾广东省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建设历程,总结自然保护地建设的特征和存在的问题,从历史的角度理解自然保护地目前面临的现实问题产生的原因;评估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等省域规划中的相关管理内容,分析自然保护地规划管理存在的问题。通过问题导向,针对广东省自然保护地规划建设管理,提出构建自然保护地体系、制定省域规划层面针对自然保护地的管理框架和管理内容等应用建议。并尝试基于对广东省现状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分类、管理目标、资源类型和特征的归纳分析,对应IUCN保护地分类体系,进行广东省自然保护地体系重构的探索实践。本文为广东省在规划建设管理中引入更具体和广泛的管理工具——自然保护地,为实现有效的自然保护提供一个新的思路与尝试。
王乙[4](2018)在《野生动物保护价值评价研究》文中提出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发展,野生动物的种类和数量以惊人的速度减少。据估计,当前野生动物灭绝速度比自然状态快1000倍、比物种形成速度快100万倍,灭绝速度由每天1种增加到每小时3种。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人类想要确保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就必须保护野生动物。人类保护决策的主要原因是钱的问题,就是计算投入多少成本并带来多少回报,虽然决策也会受道德、美学、科学的影响,但主要依据是经济问题。因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开展生物多样性本底调查与评估,明确我国野生动物数量本底和质量本底。开展野生动物保护价值评价,就是研究测度野生动物的保护本底的理论和方法,对制定保护政策、配置保护资源、提升保护成效具有重要意义。野生动物保护价值是在物种稀缺濒危的背景下,人类通过保护行为能够保存、延续并产生的野生动物总体价值,包括内禀价值和利用价值。内禀价值是物种延续自身存在和特征的价值,利用价值是野生动物对人类经济、生态、社会的贡献价值。本文首先明确了相关概念,指出内禀价值就是野生动物作为种质资源维系物种特征延续的价值,可以体现在稀有性、遗传资源信息、自然历史及进化信息、生产力供给能力和所处营养级等五个方面,尝试利用经济学的方法对内禀价值进行评价方法设计,拓展了保护经济学和自然资源经济学理论的应用范围。其次,梳理野生动物保护价值影响因素,分析这些因素的作用机理,提出研究假设并进行实证研究,结果显示自身禀赋是影响保护价值的首要因素、生态服务价值最能代表野生动物保护价值,这些因素彼此关联并形成包括直接关系、中介关系和相关关系的复杂机理关系。第三,将保护价值影响机理研究结果与评价体系结合,以自身禀赋特征作为种质资源价值评价的主要指标,提出包括5个因素15个指标的种质资源价值评价体系。对已有价值评价方法进行改进,设计基于CE方法的非消费型游憩价值评价模型,构建包括4类、14项内容的野生动物保护价值评价体系。根据野生动物的保护级别与层次,明确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和国家保护名录以外野生动物保护价值的总体评价方法。最后,根据保护级别与层次分别选取丹顶鹤、黑熊、东北林蛙3个物种进行实证研究。根据研究结果,有针对性的提出加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种质资源保护、促进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产业经济发展、恢复国家保护名录外野生动物生态服务功能、提高野生动物总体社会综合效益的政策建议。
王昌海[5](2018)在《改革开放40年中国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管理:成就、挑战与展望》文中提出中国自然保护区建设起步较晚,在改革开放之前几乎处于停滞状态。改革开放40年来,中国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管理发展迅速,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自然保护区类型多样化,就地保护了中国85%的陆地生态系统类型和85%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自然保护理念在公众中落地生根。中国自然保护区建设还面临很多挑战:人类活动对自然保护区的负面影响一直存在;自然保护区建设速度过快也会对当地土地权属和生态补偿造成负面影响;地方社会经济发展与自然保护区建设互有矛盾;对自然保护区建设过程中违法行为的监管存在漏洞。本文对中国未来更好地建设和管理自然保护区提出了展望,例如制定"自然保护地法",加大中央财政资金对自然保护区建设的投入力度,完善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以及适时调整自然保护区的功能区与范围。
林森[6](2013)在《野生动物保护若干理论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野生动物保护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遇到的第一个问题是为什么要保护野生动物?我们可以说这样做是为了人类的利益需要,也可以说这样做是为了野生动物自身的利益需要,不同的回答表明了我们不同的哲学立场,并由此导致我们制定完全不同的公共政策和法律。事实上,当我们尝试对这一问题进行回答时,我们就是在比较和分析哪一种伦理观具有道德正当性。人类的行为并不是纯粹生物学意义上的行为,人类是具有社会性的有机生命体,我们的行为无时无刻不显示出我们对是非善恶的判断。我们不但生活在一个物质世界,同样也生活在一个充满了道德约束的世界里。野生动物保护当然与环境保护有很大关系,但笔者认为,这一理解可能会抹煞问题的实质,即野生动物保护从本质上看是一个伦理问题,不必也不该与某种好处或某种更大的“善”联系起来,否则我们将陷入功利主义的泥潭里无法自拔。我们需要从伦理的角度重新思考答案,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考虑与野生动物保护相关的一些重要问题。如果地球上并无人类,自然也谈不上野生动物保护,因为无论是大自然也好,还是各种形式的非人类存在物,均不是道德主体,不能承担道德责任,大自然的一切不能用是非善恶来评价。然而,人类的存在导致人类与非人类生命体之间产生了伦理关系。所谓野生动物保护并不是要求人类积极地去帮助野生动物生存和发展,而是通过规范自己的行为,使得野生动物能够“自然地”依据其本性在自然环境中生存和消亡。一方面,这要求我们应当从伦理的角度重新定位与野生动物之间的关系,放弃那些违背伦理的行为;另一方面,人类的生存总是要与野生动物的生存发生冲突,这突出表现为两个问题:第一,发达国家倾向于实行严格的自然保护制度,而不发达国家的穷人和土着民族则要求利用当地的自然资源谋生;第二,民族国家对现代性的追求往往以牺牲土着民族的环境权益为代价,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为经济增长服务,忽视了对环境人权的关注。如何解决围绕着野生动物保护所产生的一系列矛盾,依然需要我们在人类与非人类生命体(野生动物)之间的伦理关系上做出基本判断。笔者认为,当代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信奉的那种增长至上的意识形态,完全扭曲了人类与野生动物之间的伦理关系,无论是野生动物还是人类,都处于一个层层压迫与剥削的等级制体系当中,因此,野生动物保护必须与人权保护连接起来,才能找出野生动物保护步履维艰的原因并进一步解决问题。鉴于野生动物保护涉及多个领域的复杂问题,本文只选取若干重要领域对其进行分析。本文第一章阐述了人类所持有的对与非人世界关系的思想根源及其演变,指出在野生动物保护问题上首先应当摒弃人类中心主义转向非人类中心主义。其次,非人类中心主义在野生动物保护问题上又有个体主义和整体主义两种不同的进路,笔者对此做了详细分析,指出我们必须在野生动物保护问题上采取整体主义立场,但这一立场只是一个初始立场,鉴于问题的复杂性,不能僵化地将这一原则推行到所有情形中。简言之,保护物种是整体主义基本原则,但同时我们要在一些情况下侧重对个体的保护。本文第二章分析了现代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现状,指出野生动物在法律上被当作财产或者物,是一种“主客观二分法”思维的产物。这种法学思维方式应当予以变革。笔者分析了法学方法论的演变以及后现代法学对传统法学理论的冲击,同时初步阐述了法律主体资格的演变过程,指出野生动物应当被赋予法律上的准人格资格。本文第三章指出,对于物种的保护很大程度上就是对其栖息地的保护。笔者以荒野观念的变迁出发,指出一方面应当尊重大自然的内在价值,另一方面也认为不应忽视社区居民的利益。笔者以中国的自然保护区为例,分析了其在分类管理制度、资金机制、土地权属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人地关系冲突中野生动物致害问题的解决方法。本文第四章将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土着民族的环境权益保护联系起来,指出人对大自然的压迫与剥削和人对人的压迫与剥削在本质上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民族国家对现代性的追求,是以对土着民族环境权的侵犯为代价的,笔者详细分析了一些具体案例指出,追求现代性的国家是侵犯环境权的主要原因,而法律的结构性限制使得土着民族的环境权难以得到有效保护。土着民族的社会结构及其文化多样性与其生活的自然环境密切相关,保护他们的环境权就是保护生物多样性。最后,笔者针对中国狩猎民族在当代的遭遇做出了初步分析,笔者认为该问题异常复杂,很难有一个简单的普遍适用的解决方法,但总的来看,生存性狩猎权作为小民族的人权应当得到法律的肯定。本文第五章从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权力的角度入手,分析了政府环境公共权力的合法性及其局限性,指出野生动物保护作为地区性的环境问题应当侧重社区居民的自我治理。本文结语部分展望了野生动物保护未来的发展趋势,笔者认为野生动物保护运动必须与人权斗争相结合,直指人类社会等级制,通过变革政治和经济制度来实现人和野生动物的双重解放。
庄乾[7](2020)在《厦门海洋自然保护地空缺与发展对策研究》文中指出自然保护地是人为划定的区域,它通过法律等其他方式,使自然及其相关的生态服务得到长期保护。随着世界现代化工业的发展及自然生境的快速消失,各国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建立了类型多样的自然保护地。我国的自然保护地类型以自然保护区为主,在过去半个多世纪在保护珍稀物种、生态系统、自然遗迹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其他自然保护地类型的建立,以及因各类自然保护地长期存在的交叉重叠、多头管理等问题,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自然保护地体系逐渐成为趋势。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提出要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在自然保护地体制改革的背景下,探索地方自然保护地未来的发展方向显得十分重要。本文在阅读大量文献资料的基础上,紧扣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这一国家重大战略需求,较系统全面地综述了国内自然保护地发展的历程和相关研究成果,明确海洋自然保护地是自然保护地体系中较为薄弱的环节。当前,我国沿海地区生态环境尚未得到有效保护,进一步发展建设海洋自然保护地成为迫切需求。本文以厦门海洋自然保护地的发展为例,在对相关文献资料研究总结的基础上,分析厦门海洋自然保护地发展历程和管理现状。结合海洋自然特征,论证分析了厦门海洋自然保护地的空缺状况。为了促进厦门海洋自然保护地的多样化发展,本文研究分析了具有代表性的厦门海岸带自然区域,将其作为海洋自然保护地的预选区。基于模糊综合评价法等研究方法,参照《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审标准》等7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地评价标准规范,构建了包括典型性等10项评价指标在内的厦门海洋自然保护地预选区保护价值评价指标体系。通过专家调查问卷,对9处海洋自然保护地预选区保护价值进行评价。结果表明,厦门海洋自然保护地预选区保护价值从大到小依次是杏林湾湿地、下潭尾湿地、火烧屿、鳌冠岸线、小嶝岛、鳄鱼屿、同安湾西侧岸线、马銮湾湿地、海沧湾岸线。运用黄金分割优选法,筛选出具有较高保护价值的预选区,并提出准自然保护地的概念,将其作为自然保护地体系延伸的重要补充。在对准自然保护地实地考察的基础上,分析了准自然保护地存在的问题。最后,在上述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就厦门海洋自然保护地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环境保护对策措施,以及厦门湾跨行政区域生态廊道建设及建立相关合作机制的必要性。同时,结合当前我国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初步构建了包括准自然保护地在内的厦门海洋自然保护地体系。本文对厦门海洋自然保护地进行了全面深入的研究,为厦门海洋自然保护地体系的建设和发展提供相关研究依据,同时准自然保护地的概念也补充了自然保护地理论,具有一定的创新和重要的应用价值。
郭子良[8](2016)在《中国自然保护综合地理区划与自然保护区体系有效性分析》文中提出为了优化我国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布局,提高自然保护区网络的有效性,该文以地貌、植被和自然保护区等空间分布数据为基础,采用叠加分析、TWINSPAN分类、保护空缺分析等方法,开展了自然保护综合地理区划,分析了我国自然保护区的建设现状和格局以及各地理单元的保护空缺,评估了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对天然植被的保护有效性。研发了自然保护区生物多样性保护价值的定量评估方法,并用106个自然保护区进行了测试。依据以上研究结果和自然保护区建设关键区域分析,提出了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体系的优化布局方案。主要结果和结论如下:1.提出了包括4个地貌大区、40个地貌地区、127个地貌亚地区和473个地貌区的地貌区划系统。提出了包括8个地理区域、37个地理地带、117个地理区和496个地理小区的自然保护综合地理区划。2.在自然保护区体系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发挥着主体作用;野生植物、草原与草甸以及海洋和海岸类型自然保护区较少;中小型自然保护区居多,大型自然保护区较少且主要位于西南、西北等地;我国自然保护区空间分布格局倾向于局部聚集。3.有7个自然保护地理区和188个自然保护地理小区尚未建设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虽然这些地理单元的保护空缺并不是均需要开展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布局,许多自然保护地理单元以栽培植被为主,但在一些自然生境较好的自然保护地理单元仍存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空缺。4.超过8.85%的植被区和35.87%的植被小区并未进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近25%的自然植被群系未被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有效保护。天山山地、黄土高原和东南沿海等地区植被的保护有效性低。在主要山地800 m以下的山地基部,野生动植物及其生境的保护力度不足。低海拔的水平地带性植被和基带植被在自然保护区建设过程中未得到足够重视,存在明显空缺。5.提出了从自然保护区的生态系统、物种多样性和遗传种质资源等三方面定量评估其生物多样性保护价值的数学模型和方法。测试发现河北南大港和辽河源、黑龙江镜泊湖等省级自然保护区物种多样性保护价值更高。此评估方法能很好识别自然保护区生态系统和物种多样性等保护价值。6.建议优先在202个地理小区对232处省级自然保护区进行升级,并在102个地理小区新建省级自然保护区;优先建设高岭-盘岭和长白山等6处自然保护区域,太行山北段和武夷山北段等14处自然保护区群;在10个地区促进跨境自然保护区网络的建设;对18个地区的自然保护区进行合并。
李晓波[9](2000)在《中国森林、湿地和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社会林业工程评价指标体系及其可持续发展模式的研究》文中指出立足于全国森林、湿地和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的有效管理与地区经济发展,总结保护区发展现状,并就影响保护区建设的自然、社会、经济等各方面因子进行总体评价和分类,找出其关键影响因子。最后,分析困扰保护区管理与建设的困难与问题、提出具有中国特色的保护区社会林业工程发展模式,从而为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与建设提供决策依据。本文的主要结论是: 1.自然保护区现状与影响因素研究表明,我国森林、湿地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建设取得了较大的成绩,目前正处于巩固提高、加强管理的阶段:但同时也存在面积分布不均、大小不够合理、投资不足、管理人员文化素质较差等问题和不足,社会、经济等诸多因素是自然保护区社会林业工程实施所应考虑的重要因子。 2.运用因子分析与聚类分析等统计分析手段,将我国省域自然保护单元初步划分为中部管理类、中部建设类、东部沿海管理类、东北森林资源丰富类、西南生物多样性丰富类、西北湿地与野生动物类及西藏与海南类等七大类。分类结果较好地弥补了前人对自然保护地域单元分类的缺陷。 3.通过建立不同类型自然保护区社会林业工程评价指标体系,采用因子分析等多元统计分析手段,对自然保护区社会林业工程进行了分类定量评价,结果表明,本指标体系评价结果合理,可以实现保护区社会林业工程发展状况的动态评价功能。 4.利用自然、杜会和经济等多维指标,将我国森林、湿地和野生动物类自然保护区初步划分为4个大类和13个亚类,并就不同类型保护区的特点进行了分析。聚类结果很好地解释了各类型自然保护区在自然、社会和经济等方面的差别和协调程度。为分类管理和社会林业工程的进一步实施提供了较好的理论基础。 5.运用林学、社会学、保护生物学、法学和生态学等多学科知识,从存在问题、管理策略、技术策略和政策法制保障体系等四个方面入手,研究了不同类型保护区社会林业工程发展模式,结果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
周睿[10](2020)在《行政法视域下野生动物保保护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从2003年的非典病毒(SARS)到2019年的新型冠状病毒(COVID-19),重大疫情的一而再爆发反映出我国在应对重大突发性事件上存在的法律和制度漏洞。同时,两次疫情的起因都指向滥捕滥食野生动物,这充分说明野生动物保护在生物安全领域所扮演的重要角色,由于我国目前仍保留食用野生动物的饮食习惯,国内非法捕捞、买卖野生动物的行为屡禁不止,故而通过落实野生动物保护来提升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的治理能力,实现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的现代化显得尤为重要。事实上,人类社会有关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一直在不断丰富。早在19世纪初期随着动物保护复兴运动在英美等国的兴起,西方国家就开始了对于动物保护立法的尝试。我国野生动物保护立法则起步于上世纪末,相对较晚,对于野生动物特别是濒危野生动物保护时间和力度上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对此,党的十九大报告将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作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之一,提出要坚决制止和惩处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应有之义,也是法学界助力中国人民实现2020年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新要求。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的重要一环,然而却面临的巨大的生存压力。因此,从行政法的视角出发,探讨野生动物的保护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将梳理界定“野生动物”的相关概念、分析我国野生动物行政法保护现状、并评述他国野生动物行政法保护的实践。本文进而就如何完善我国野生动物的行政法保护、提升野生动物保护的执法和司法效率、提升我国在野生动物保护方面的国际形象等问题展开思考。本文运用了文献阅读法、社会调查法、比较分析法等研究方法。运用文献阅读法,对生物学、动物学相关文献进行研读,解决了“野生动物”立法保护研究上经常会陷入的概念性错误,厘清了研究对象和范围。在此基础上,本文研究者进一步搜集近代开始不同国家野生动物保护的行政法立法和保护措施的记录,将重点放在研究国内外学者对于野生动物保护立法和执法的评述上,整理和归纳出我国在野生动物保护方面的立法内容、特点和缺陷。运用社会调查法,对野生动物保护现状和数据进行分析。本文研究者通过走访农业、林业和环保部门,搜集最新野生动物的物种构成数据,掌握这些部门的行政法规出台情况及其在野生动物保护方面的职能。运用比较分析法,横向比较国内各省市区的地方立法,纵向比较国内外野生动物保护中央立法之间的异同。本文研究者探讨了中国在野生动物行政法保护方面所存在的问题,同时将中国的实践与美国、日本及澳大利亚三国进行对比。基于以上方法和讨论,本文从野生动物保护之范围界定、自然保护区的法律机制完善、人工繁育制度的法律问题、野生动物致害侵权赔偿等方面,为完善我国野生动物行政法提出相应的建议。
二、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论文提纲范文)
(1)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法律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创新之处 |
第一章 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概况 |
第一节 野生药材资源概述 |
1.1.1 野生药材资源的界定 |
1.1.2 野生药材资源的特点 |
1.1.3 野生药材资源的种类 |
1.1.4 药材资源开发利用的历史沿革 |
1.1.5 保护野生药材资源的重要性 |
第二节 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的种类及分布 |
1.2.1 中药资源普查及野生药材资源状况概述 |
1.2.2 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的分布 |
1.2.3 西部民族地区少数民族传统医药资源状况 |
第二章 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现状 |
第一节 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立法现状 |
2.1.1 国家层面关于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 |
2.1.2 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立法现状 |
2.1.3 少数民族环境习惯法 |
2.1.4 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立法存在的问题 |
第二节 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执法现状 |
2.2.1 执法依据欠完善 |
2.2.2 执法部门权限划分不明确 |
2.2.3 环保部门执法能力不足 |
2.2.4 执法体制外制约因素较多 |
第三节 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守法现状 |
2.3.1 西部民族地区守法现状 |
2.3.2 西部民族地区守法中存在的问题 |
第三章 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法律保护实证研究 |
第一节 文山州野生药材资源现状 |
3.1.1 文山州的生物多样性状况 |
3.1.2 文山州的野生药材资源种类 |
第二节 文山州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措施 |
3.2.1 推进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 |
3.2.2 促进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立法与执法 |
3.2.3 探索实行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 |
3.2.4 多方筹措自然保护区管护资金 |
3.2.5 开展野生药材资源产业科研攻关 |
3.2.6 提高全民生物多样性保护意识 |
第三节 文山州野生药材资源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
3.3.1 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的专门立法缺失 |
3.3.2 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机构职责交叉 |
3.3.3 资源保护与社区经济发展之间矛盾比较突出 |
3.3.4 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困难较多 |
第四节 文山州新一轮中药资源普查开展情况 |
第四章 国外野生药材资源法律保护的借鉴 |
第一节 国际条约中有关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的规定 |
4.1.1 生物多样性公约 |
4.1.2 保护野生动物迁徙物种公约 |
4.1.3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
4.1.4 国际重要湿地公约 |
4.1.5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
第二节 部分国家野生药材资源的保护措施 |
4.2.1 美国 |
4.2.2 欧盟 |
4.2.3 澳大利亚 |
4.2.4 印度 |
第三节 国外野生药材资源法律保护对西部地区的借鉴意义 |
4.3.1 详细阐述立法指导思想 |
4.3.2 明确规定执行机构及其职责 |
4.3.3 及时更新法律规定 |
4.3.4 积极推进公众参与 |
第五章 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法律保护的完善 |
第一节 健全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 |
5.1.1 完善野生药材资源相关立法 |
5.1.2 提高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立法质量 |
5.1.3 突出自治立法特色 |
5.1.4 挖掘整合少数民族环境习惯法 |
5.1.5 定期进行野生药材资源保护领域法律法规的清理 |
第二节 强化野生药材资源法律法规的执法效果 |
5.2.1 完善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机构的执法依据 |
5.2.2 理顺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体制 |
5.2.3 加强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机构执法能力建设 |
5.2.4 协调野生药材资源执法与发展经济的关系 |
第三节 促进公众守法及对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的参与 |
5.3.1 加强宣传教育 |
5.3.2 完善规章制度 |
5.3.3 发展环保非政府组织 |
5.3.4 探索环境公益诉讼 |
第六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2)中国自然保护区及其社区管理模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1.1 选题背景 |
1.1.1 我国丰富的自然资源急需得到特殊保护 |
1.1.2 资源环境破坏严重,面临巨大威胁 |
1.1.3 外来物种入侵危害日益严峻 |
1.1.4 我国自然保护区发展面临挑战 |
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动态 |
1.3.1 自然保护区的分类 |
1.3.2 自然保护区的法律和政策保障 |
1.3.3 自然保护区的管理 |
1.3.4 自然保护区的可持续发展 |
1.3.5 自然保护区及其社区发展 |
1.4 相关概念及研究范围的界定 |
1.4.1 自然保护区 |
1.4.2 社区 |
1.4.3 管理模式 |
1.5 研究思路和方法 |
1.5.1 研究思路 |
1.5.2 研究方法 |
1.6 本文可能创新之处 |
第二章 理论基础 |
2.1 可持续发展理论 |
2.2 公共物品理论 |
2.3 外部性理论 |
2.3.1 外部性理论及解决办法 |
2.3.2 自然保护区的外部性 |
2.4 自然资源管理的三种代表性的理论 |
2.4.1 公地悲剧 |
2.4.2 囚徒困境博弈 |
2.4.3 集体行动的逻辑 |
2.5 参与式发展理论 |
2.6 理论评述 |
第三章 我国自然保护区发展与管理现状 |
3.1 我国自然保护区的发展 |
3.1.1 我国古代的自然保护思想与行动 |
3.1.2 我国自然保护区的建设与发展 |
3.1.3 我国自然保护区的进展与评价 |
3.2 我国自然保护区的管理现状 |
3.2.1 自然保护区的分级管理 |
3.2.2 自然保护区的分区管理 |
3.2.3 自然保护区的分类管理 |
3.2.4 自然保护区的分部门管理 |
3.2.5 自然保护区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
3.3 我国自然保护区法律体系 |
3.3.1 我国自然保护区现行的法律体系 |
3.3.2 法律体系缺陷分析 |
3.4 小结 |
第四章 对自然保护区及其社区的总体认识 |
4.1 我国自然保护区社区发展现状 |
4.1.1 我国自然保护区的地区分布 |
4.1.2 不同收入地区自然保护区分布情况 |
4.1.3 自然保护区社区现状 |
4.2 自然保护区对社区的影响 |
4.3 自然保护区建设对社区农民权益的损害 |
4.3.1 政治权益被忽视 |
4.3.2 经济权益受损 |
4.3.3 社会权益缺失 |
4.4 农民权益受损的原因分析 |
4.4.1 农民权益被漠视 |
4.4.2 受损产生于保护区选建之初 |
4.4.3 受损扩大于保护区经营管理之中 |
4.4.4 补偿机制不合理 |
4.4.5 沟通渠道不畅 |
4.4.6 农民自身能力欠缺 |
4.5 小结 |
第五章 我国自然保护区管理模式演变及比较 |
5.1 强制-封闭式管理 |
5.1.1 合理性 |
5.1.2 特点 |
5.1.3 相对优势 |
5.1.4 实施的障碍 |
5.2 参与式管理 |
5.2.1 内涵 |
5.2.2 应用 |
5.2.3 成效 |
5.2.4 问题 |
5.2.5 参与式管理与封闭式管理的比较 |
5.3 社区共管模式——基于典型案例的分析 |
5.3.1 实施背景 |
5.3.2 含义及特征 |
5.3.3 实施的成效 |
5.3.4 三个典型案例的分析与比较 |
5.4 小结 |
第六章 国外自然保护区管理模式及启示 |
6.1 美国自然保护区的管理 |
6.1.1 管理体制 |
6.1.2 法律体系 |
6.1.3 资金来源 |
6.2 加拿大自然保护区的管理 |
6.2.1 管理体制 |
6.2.2 法律体系 |
6.2.3 分区制度 |
6.2.4 资金来源 |
6.2.5 协作机制 |
6.2.6 土地权属 |
6.2.7 社区参与 |
6.3 澳大利亚自然保护区的管理 |
6.3.1 管理体制 |
6.3.2 法律体系 |
6.3.3 社区参与 |
6.4 英国自然保护区的管理 |
6.4.1 法律体系 |
6.4.2 管理体制 |
6.4.3 管理契约 |
6.5 新西兰自然保护区的管理 |
6.5.1 法律体系 |
6.5.2 管理模式 |
6.6 日本自然保护区的管理 |
6.6.1 法律体系 |
6.6.2 管理体制 |
6.6.3 管理制度 |
6.7 国外自然保护区管理模式的启示 |
6.7.1 法律体系完善 |
6.7.2 管理机制合理 |
6.7.3 管理制度先进 |
6.7.4 法律责任明确 |
6.7.5 激励公众参与 |
第七章 自然保护区及其社区一体化管理模式的构建 |
7.1 理论基础 |
7.1.1 自然保护区的价值 |
7.1.2 我国自然保护区产权分析 |
7.1.3 我国自然保护区利益相关者分析 |
7.2 一体化管理模式的内涵 |
7.3 一体化管理模式的原则 |
7.3.1 “保护第一、合理利用”的原则 |
7.3.2 “以发展为核心”的原则 |
7.3.3 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高度统一的原则 |
7.3.4 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相结合原则 |
7.3.5 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相结合原则 |
7.4 一体化管理目标的作用及其制定 |
7.4.1 管理目标的作用 |
7.4.2 一体化管理目标的依据 |
7.4.3 一体化管理目标体系 |
7.5 一体化管理模式的内容 |
7.5.1 政府主导 |
7.5.2 社区共管 |
7.5.3 产业带动 |
7.6 一体化管理的评价框架 |
7.6.1 一体化管理的评价指标体系 |
7.6.2 一体化管理的模糊综合评价 |
7.7 小结 |
第八章 自然保护区及其社区一体化管理的保障措施 |
8.1 完善法律体系 |
8.1.1 确立自然保护区基本法依据 |
8.1.2 制定统一的《自然保护区法》 |
8.1.3 制定与《自然保护区法》配套的单行法规 |
8.1.4 完善自然保护区的地方立法 |
8.2 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
8.2.1 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补偿的必要性 |
8.2.2 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基本原则 |
8.2.3 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 |
8.3 理顺管理体制 |
8.4 重构自然保护区分类体系 |
8.5 发挥社会机制的调整作用 |
8.5.1 加强生态环境教育 |
8.5.2 支持 NGO 发展 |
8.5.3 加强舆论监督 |
8.5.4 扩大公众参与 |
8.6 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介 |
(3)广东省自然保护地体系构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快速城市化产生的城市问题 |
1.1.2 国家层面的政策背景 |
1.1.3 自然保护地的重要性 |
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对象与关键问题 |
1.3.1 研究对象的界定 |
1.3.2 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
1.4 研究内容、方法及技术路线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1.4.3 研究技术路线 |
2.自然保护地相关理论与实践研究综述 |
2.1 自然保护地的概念与内涵 |
2.1.1 自然保护地的定义 |
2.1.2 世界自然保护地的发展历程 |
2.2 IUCN自然保护地分类体系 |
2.2.1 自然保护地的分类体系 |
2.2.2 自然保护地的管理目标 |
2.3 IUCN自然保护地管理分类的国际应用研究 |
2.3.1 确定自然保护地管理分类 |
2.3.2 指导自然保护地体系构建 |
2.4 国内自然保护地研究综述 |
2.4.1 自然保护地建设概况 |
2.4.2 自然保护地研究进展 |
2.5 小结 |
3.广东省自然保护地建设历史研究 |
3.1 广东省自然保护地建设历程阶段划分及特征 |
3.1.1 1956 -1980:关注自然保护阶段 |
3.1.2 1981 -2000:游憩功能兴起,自然保护加强阶段 |
3.1.3 2001 至今:类型和功能多样化,自然保护完善阶段 |
3.1.4 自然保护地建设归纳总结 |
3.2 广东省自然保护地建设与政策演变情况 |
3.3 广东省自然保护地建设的总体特征和问题分析 |
3.3.1 自然保护地建设的总体特征分析 |
3.3.2 自然保护地建设产生的问题分析 |
3.4 小结 |
4.广东省自然保护地规划管理评估 |
4.1 广东省自然保护地相关规划编制情况 |
4.1.1 自然保护地相关规划管理概况 |
4.1.2 省域规划编制情况 |
4.2 自然保护地视角下的广东省域规划研究 |
4.2.1 省域规划中自然保护地管理概述 |
4.2.2 省域规划中自然保护地管理对比分析 |
4.2.3 自然保护地视角下省域规划存在的问题 |
4.3 小结 |
5.自然保护地在广东省规划建设管理中的应用建议 |
5.1 广东省自然保护地规划建设管理探索 |
5.1.1 广东省自然保护地规划建设管理思路 |
5.1.2 统一省域规划中自然保护地的管理要求和内容 |
5.2 广东省自然保护地体系构建探索 |
5.2.1 自然保护地的管理目标分析 |
5.2.2 自然保护地的资源类型和特征分析 |
5.3 基于管理目标的广东省自然保护地体系重构 |
5.3.1 自然保护地的分类原则 |
5.3.2 自然保护地类型的判定方法 |
5.3.3 与IUCN分类体系的对应关系 |
5.3.4 广东省自然保护地体系 |
结语与展望 |
主要研究结论 |
不足与后续工作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广东省域规划中自然保护地相关内容 |
致谢 |
附件 |
(4)野生动物保护价值评价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及综述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1.3.3 研究评述 |
1.4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1.4.3 技术路线 |
1.5 论文的创新之处 |
2 相关概念界定及基础理论分析 |
2.1 野生动物保护价值评价相关概念界定 |
2.1.1 野生动物 |
2.1.2 保护价值 |
2.1.3 价值评价 |
2.2 野生动物保护价值的特征 |
2.2.1 复杂特殊性 |
2.2.2 综合影响性 |
2.2.3 动态变化性 |
2.2.4 保护约束性 |
2.2.5 种间差异性 |
2.3 野生动物保护价值评价相关理论 |
2.3.1 劳动价值论 |
2.3.2 效用价值论 |
2.3.3 环境价值论 |
2.3.4 能值理论 |
2.3.5 认知心理学理论 |
2.3.6 野生动物可持续经营理论 |
2.3.7 保护经济学理论 |
2.4 野生动物保护价值评价方法 |
2.4.1 直接市场法 |
2.4.2 间接市场法 |
2.4.3 虚拟市场法 |
2.4.4 路径分析法 |
2.4.5 层次分析法 |
2.5 本章小结 |
3 野生动物保护价值影响因素及影响机理分析 |
3.1 野生动物保护价值影响因素分析 |
3.1.1 影响因素结构 |
3.1.2 影响因素内容 |
3.2 野生动物保护价值影响机理 |
3.2.1 影响因素的直接关系 |
3.2.2 影响因素的中介关系 |
3.2.3 影响因素的相关关系 |
3.3 影响机理模型构建及变量预设 |
3.3.1 影响机理模型构建 |
3.3.2 观测变量预设 |
3.4 影响因素及影响机理假设实证研究 |
3.4.1 问卷设计及数据收集 |
3.4.2 数据分析及检验 |
3.5 影响因素及影响机理假设实证结果分析 |
3.5.1 假设验证结果分析 |
3.5.2 模型路径拟合分析 |
3.5.3 观测变量差异分析 |
3.6 影响因素及影响机理实证研究解释 |
3.7 本章小结 |
4 野生动物保护价值评价体系构建 |
4.1 保护级别对评价体系的约束 |
4.2 野生动物保护价值构成分类体系构建 |
4.2.1 种质资源价值构成分析 |
4.2.2 经济价值构成分析 |
4.2.3 生态价值构成分析 |
4.2.4 社会价值构成分析 |
4.3 野生动物保护价值评价方法体系设计 |
4.3.1 种质资源价值评价方法设计 |
4.3.2 经济价值评价方法设计 |
4.3.3 生态价值评价方法设计 |
4.3.4 社会价值评价方法设计 |
4.3.5 预期收益折现方法设计 |
4.4 野生动物保护价值评价指标设定及内涵阐释 |
4.4.1 种质资源价值指标设定 |
4.4.2 活体价值指标设定 |
4.4.3 一次性产品价值指标设定 |
4.4.4 多次性产品价值指标设定 |
4.4.5 消费型游憩价值指标设定 |
4.4.6 非消费型游憩价值(CE方法)指标设定 |
4.4.7 能量供给价值指标设定 |
4.4.8 有害物种控制价值指标设定 |
4.4.9 植物授粉及种子传播价值指标设定 |
4.4.10 科学研究价值指标设定 |
4.4.11 社会生产力价值指标设定 |
4.4.12 文化、美学及遗产价值指标设定 |
4.5 野生动物保护价值总体评价方法 |
4.5.1 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总体评价方法及指标权重 |
4.5.2 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总体评价方法及指标权重 |
4.5.3 国家保护名录外动物总体评价方法及指标权重 |
4.6 本章小结 |
5 野生动物保护价值评价案例研究 |
5.1 案例研究的原因、物种选取标准及数据来源 |
5.1.1 案例研究的原因 |
5.1.2 案例物种选取的标准 |
5.1.3 参照物种选取的标准 |
5.1.4 案例物种保护价值构成的确定依据 |
5.1.5 数据来源 |
5.2 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丹顶鹤(Grus Japonensis)保护价值评价 |
5.2.1 生态学特征及保护现状 |
5.2.2 保护价值影响因素分析 |
5.2.3 丹顶鹤保护价值评价 |
5.3 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黑熊(Ursus thibetanus)保护价值评价 |
5.3.1 生态学特征及保护现状 |
5.3.2 保护价值影响因素分析 |
5.3.3 黑熊保护价值评价 |
5.4 国家保护名录外野生动物东北林蛙(Rana Chensinensis)保护价值评价 |
5.4.1 生态学特征及保护现状 |
5.4.2 保护价值影响因素分析 |
5.4.3 东北林蛙保护价值评价 |
5.5 野生动物保护价值评价案例的比较分析及解释 |
5.5.1 影响因素对案例物种价值评价结果影响分析 |
5.5.2 案例物种保护价值评价结果的比较及解释 |
5.6 本章小结 |
6 促进野生动物保护价值提升的对策建议 |
6.1 加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种质资源保护 |
6.1.1 重点保护高度濒危野生动物 |
6.1.2 加强野生动物遗传资源保护 |
6.1.3 加强历史孓遗野生动物保护 |
6.2 促进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产业经济发展 |
6.2.1 发展野生动物驯养繁育产业 |
6.2.2 发展野生动物生态旅游产业 |
6.2.3 探索野生动物新型保护经营模式 |
6.3 恢复国家保护名录外野生动物生态服务功能 |
6.3.1 推进国家公园建设 |
6.3.2 规范自然保护区管理 |
6.4 提高野生动物总体社会综合效益 |
6.4.1 开展野生动物科普教育 |
6.4.2 推动野生动物科学研究 |
6.5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附件 |
(5)改革开放40年中国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管理:成就、挑战与展望(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
二、改革开放40年来中国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管理的成就 |
(一) 自然保护区数量和面积持续增加 |
(二)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不断健全, 管理职能不断增加 |
(三) 自然保护区类型逐渐多样化, 有效地就地保护了中国特有濒危物种 |
(四) 自然保护理念在公众中落地生根 |
三、中国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管理面临的挑战 |
(一) 人类活动对自然保护区的负面影响 |
(二) 自然保护区建设过快带来的负面影响 |
(三) 地方政府对自然保护区建设的思想认识不到位 |
(四)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发展问题 |
五、中国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管理展望 |
(一) 制定“自然保护地法” |
(二) 完善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 |
(三) 将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经费直接纳入中央财政预算, 由中央主管部门专款拨发 |
(四) 及时摸清家底, 调整自然保护区的功能区与范围 |
(6)野生动物保护若干理论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TABLE OF CONTENTS |
导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相关研究动态 |
三、主要思路与研究方法 |
四、研究的难点 |
五、论文的创新之处 |
第一章 野生动物保护的观念 |
第一节 自然观的梳理 |
1.1.1 西方哲学的自然观 |
1.1.2 中国哲学的自然观 |
1.1.3 自然与自然观 |
第二节 人类中心主义和非人类中心主义 |
1.2.1 人类中心主义 |
1.2.2 非人类中心主义 |
1.2.3 走向非人类中心主义 |
第三节 个体主义与整体主义 |
1.3.1 野生动物保护的个体主义进路 |
1.3.2 野生动物保护的整体主义进路 |
第四节 初步的结论 |
第二章 野生动物的法律地位 |
第一节 野生动物保护法概述 |
2.1.1 野生动物的概念 |
2.1.2 野生动物保护立法现状 |
2.1.3 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具体制度 |
第二节 作为“物”的野生动物 |
2.2.1 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实质 |
2.2.2 动物作为“物”的法律本质 |
2.2.3 动物的法律地位论争 |
第三节 法律主体资格方法论的演进 |
2.3.1 法学方法论的演进 |
2.3.2 后现代主义对主流法学方法论的批判 |
2.3.3 后现代主义对法律主体资格的认识 |
第四节 野生动物可以成为法律主体 |
2.4.1 “主体”是法律拟制的产物 |
2.4.2 法律主体的标准 |
2.4.3 野生动物的准人格资格 |
第三章 野生动物栖息地的法律保护 |
第一节 荒野的观念和价值 |
3.1.1 作为野生动物栖息地的荒野 |
3.1.2 荒野的价值 |
3.1.3 荒野价值的实践 |
第二节 法律中的荒野观念 |
3.2.1 早期法律的荒野观念 |
3.2.2 现代法律的荒野观念 |
3.2.3 荒野观念的两个争议 |
第三节 野生动物栖息地分类体系的法律完善 |
3.3.1 中国自然保护立法概况 |
3.3.2 中国自然保护立法的不足 |
3.3.3 世界保护地分类标准对中国的启示 |
3.3.4 中国自然保护区分类体系的完善 |
第四节 野生动物栖息地土地权属的法律完善 |
3.4.1 土地权属现状 |
3.4.2 土地权属立法的不足 |
3.4.3 国外关于土地权属立法的经验 |
3.4.4 解决土地权属问题的法律对策 |
第五节 野生动物栖息地资金机制的法律完善 |
3.5.1 野生动物栖息地资金问题 |
3.5.2 国外关于资金机制的立法经验 |
3.5.3 完善资金机制的法律对策 |
3.5.4 改革行政管理体制 |
第六节 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制度的法律完善 |
3.6.1 野生动物保护与生态补偿制度的关系 |
3.6.2 野生动物致害法律补偿机制的缺陷 |
3.6.3 野生动物致害法律补偿的法律对策 |
第四章 野生动物物种保护与土着民族的环境权益保护 |
第一节 野生动物物种保护的危机 |
4.1.1 野生动物物种保护不力的原因 |
4.1.2 野生动物物种保护的本质 |
第二节 文化多样性保护的危机 |
4.2.1 文化多样性的概念 |
4.2.2 文化多样性保护危机的原因 |
4.2.3 文化多样性与生物多样性的内在关系 |
第三节 生物多样性的破坏对土着民族人权的侵犯 |
4.3.1 土着民族问题概述 |
4.3.2 生物多样性的破坏对土着民族生活的影响 |
4.3.3 对自然的压迫与对女性的压迫 |
4.3.4 中国的情况 |
4.3.5 双重破坏的根源 |
第四节 土着民族环境权的保护 |
4.4.1 环境权的发展 |
4.4.2 国际人权法对土着民族人权的确认 |
4.4.3 土着民族的环境权 |
4.4.4 土着民族环境权的文化解释 |
4.4.5 土着民族环境权法律保护的缺陷 |
4.4.6 土着民族环境权保护的法律途径 |
4.4.7 土着民族环境知情权的法律保护 |
4.4.8 土着民族环境参与权的法律保护 |
第五节 中国的难题—狩猎权与小民族生存 |
4.5.1 狩猎文化的消亡 |
4.5.2 私法视角下的狩猎权 |
4.5.3 人权法视角下的狩猎权 |
第五章 野生动物保护中的管理权力 |
第一节 政府环境公共权力概论 |
5.1.1 政府环境公共权力的必然性 |
5.1.2 政府环境公共权力的概念 |
第二节 政府环境公共权力行使的现状 |
5.2.1 普罗米修斯主义 |
5.2.2 行政理性主义 |
第三节 政府环境公共权力合法性问题 |
5.3.1 政府环境公共权力合法性的评价 |
5.3.2 政府环境公共权力的合法性危机 |
5.3.3 中国的政府环境公共权力合法性问题 |
第四节 社区参与野生动物保护的理论与实践 |
5.4.1 政府环境公共权力的有限性 |
5.4.2 社区参与野生动物保护的法理基础 |
5.4.3 社区参与野生动物保护的实践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7)厦门海洋自然保护地空缺与发展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内容 |
1.4 研究方法 |
1.5 技术路线 |
第2章 文献综述 |
2.1 自然保护地发展概况 |
2.1.1 国外自然保护地发展概况 |
2.1.2 国内自然保护地发展概况 |
2.2 自然保护地的概念及意义 |
2.2.1 自然保护地的概念 |
2.2.2 建立自然保护地的意义 |
2.3 自然保护地的管理 |
2.3.1 自然保护地规划 |
2.3.2 自然保护地分区管理 |
2.3.3 自然保护地评价 |
2.4 自然保护地的类型 |
2.4.1 IUCN自然保护地管理分类 |
2.4.2 世界各国自然保护地类型 |
2.4.3 我国自然保护地类型 |
2.4.4 海洋类型自然保护地 |
第3章 厦门海洋自然保护地概况与保护空缺 |
3.1 厦门市概况 |
3.1.1 地理位置 |
3.1.2 海洋资源概况 |
3.1.3 海洋环境质量 |
3.1.4 海洋生态环境保护 |
3.2 厦门海洋自然保护地发展及类型 |
3.2.1 海洋自然保护地发展历程 |
3.2.2 厦门珍稀海洋物种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
3.2.3 厦门国家级海洋公园 |
3.3 厦门海洋自然保护地现状及问题 |
3.3.1 空间分布 |
3.3.2 主管部门 |
3.3.3 保护与利用 |
3.3.4 存在的问题 |
3.4 保护空缺分析 |
3.4.1 分析方法 |
3.4.2 分析原则 |
3.4.3 保护空缺状况 |
3.4.4 海洋自然保护地预选区范围 |
第4章 基于模糊综合评价的厦门海洋自然保护地预选区保护价值评价指标体系构建 |
4.1 模糊综合评价简介 |
4.2 模糊综合评价步骤 |
4.2.1 建立评价指标体系 |
4.2.2 确定评判集 |
4.2.3 确定评价要素权重子集 |
4.2.4 建立隶属函数 |
4.2.5 多级模糊综合评价 |
4.2.6 确定最终得分 |
第5章 厦门海洋自然保护地预选区保护价值评价过程及结果 |
5.1 基于模糊综合评价的预选区保护价值 |
5.1.1 预选区概况 |
5.1.2 评价过程 |
5.1.3 结果分析 |
5.2 厦门海洋准自然保护地现状调查 |
5.2.1 开发利用现状调查 |
5.2.2 存在的问题 |
第6章 厦门海洋自然保护地发展对策 |
6.1 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
6.1.1 开展环境综合整治 |
6.1.2 实施生态修复工程 |
6.1.3 开展科普宣传教育工作 |
6.1.4 加强人才支撑体系建设 |
6.1.5 保护海洋生态文化 |
6.1.6 构建海上生态廊道 |
6.1.7 加强合作交流 |
6.1.8 协调保护与适度开发的矛盾 |
6.2 构建科学合理的自然保护地体系 |
6.2.1 构建保护地体系的必要性 |
6.2.2 基本原则 |
6.2.3 分类体系 |
6.2.4 保护对象 |
6.2.5 空间分布 |
第7章 论文总结 |
7.1 结论 |
7.2 创新点 |
7.3 不足与展望 |
7.3.1 不足 |
7.3.2 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8)中国自然保护综合地理区划与自然保护区体系有效性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3 自然保护体系构建技术研究进展 |
1.3.1 自然保护区合理布局方法 |
1.3.2 生境廊道设计 |
1.3.3 小结 |
1.4 自然保护区生物多样性保护价值研究进展 |
1.4.1 国外研究进展 |
1.4.2 国内研究进展 |
1.4.3 小结 |
1.5 研究内容 |
1.6 技术路线 |
2 自然保护综合地理区划研究 |
2.1 引言 |
2.2 原则 |
2.2.1 区划原则 |
2.2.2 命名原则 |
2.3 区划依据 |
2.3.1 地貌区划依据 |
2.3.2 自然保护综合地理区划依据 |
2.4 区划方法 |
2.4.1 地貌区划 |
2.4.2 自然保护综合地理区划 |
2.5 地貌区划系统 |
2.5.1 东部季风淋蚀地貌大区 |
2.5.2 西北干燥风蚀地貌大区 |
2.5.3 青藏高原高寒冻蚀地貌大区 |
2.5.4 南海诸岛地貌大区 |
2.6 基本地理单元数量分类结果 |
2.7 自然保护综合地理区划方案 |
2.7.1 东北温带区域 |
2.7.2 华北暖温带区域 |
2.7.3 华东、华南热带亚热带区域 |
2.7.4 华中、西南热带亚热带区域 |
2.7.5 内蒙古温带区域 |
2.7.6 西北温带暖温带区域 |
2.7.7 青藏高原高寒区域 |
2.7.8 南海诸岛热带区域 |
2.8 结论与讨论 |
2.8.1 地貌区划 |
2.8.2 自然保护综合地理区划 |
3 自然保护区的数量特征和分布格局分析 |
3.1 引言 |
3.2 数据来源与处理 |
3.3 结果 |
3.3.1 自然保护区的级别 |
3.3.2 自然保护区的类型 |
3.3.3 自然保护区的规模 |
3.3.4 自然保护区的空间分布格局 |
3.3.5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发展 |
3.4 结论与讨论 |
3.4.1 结论 |
3.4.2 讨论 |
4 陆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体系保护空缺分析 |
4.1 引言 |
4.2 数据来源与处理 |
4.2.1 数据来源 |
4.2.2 数据处理 |
4.3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体系总体保护有效性和保护空缺 |
4.3.1 自然保护地理区域和地带 |
4.3.2 自然保护地理区 |
4.3.3 自然保护地理小区 |
4.4 各自然保护地理区域保护有效性和保护空缺 |
4.4.1 东北温带区域自然保护区体系保护空缺 |
4.4.2 华北暖温带区域自然保护区体系保护空缺 |
4.4.3 华东、华南热带亚热带区域自然保护区体系保护空缺 |
4.4.4 华中、西南热带亚热带区域自然保护区体系保护空缺 |
4.4.5 内蒙古温带区域自然保护区体系保护空缺 |
4.4.6 西北温带暖温带区域自然保护区体系保护空缺 |
4.4.7 青藏高原高寒区域自然保护区体系保护空缺 |
4.5 结论与讨论 |
4.5.1 结论 |
4.5.2 讨论 |
5 陆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植被保护有效性分析 |
5.1 引言 |
5.2 数据来源与处理 |
5.2.1 数据来源 |
5.2.2 数据处理 |
5.3 结果 |
5.3.1 植被区域和植被地带 |
5.3.2 植被区和植被小区 |
5.3.3 植被群系的保护 |
5.3.4 各个自然保护地理区域的垂直覆盖差异 |
5.3.5 中东部24个自然保护地理地带的垂直保护空缺 |
5.3.6 我国山地植被垂直分布格局 |
5.3.7 自然保护区对不同山地的保护有效性 |
5.4 结论与讨论 |
5.4.1 结论 |
5.4.2 讨论 |
5.4.3 建议 |
6 陆域自然保护区生物多样性保护价值评估研究 |
6.1 引言 |
6.2 陆域自然保护区生物多样性保护价值评估方法 |
6.2.1 陆地生态系统保护价值评估 |
6.2.2 物种多样性保护价值评估 |
6.2.3 遗传种质资源保护价值评估 |
6.3 案例研究 |
6.3.1 自然保护区生物多样性保护价值评估 |
6.3.2 自然保护区物种多样性保护价值评估 |
6.4 结论与讨论 |
6.4.1 结论 |
6.4.2 讨论 |
7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体系优化布局 |
7.1 引言 |
7.2 数据来源与处理 |
7.2.1 数据来源 |
7.2.2 数据处理 |
7.2.3 优化布局原则 |
7.3 我国自然保护区建设关键区域 |
7.4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体系优化布局建议 |
7.4.1 东北温带区域 |
7.4.2 华北暖温带区域 |
7.4.3 华东、华南热带亚热带区域 |
7.4.4 华中、西南热带亚热带区域 |
7.4.5 内蒙古温带区域 |
7.4.6 西北温带暖温带区域 |
7.4.7 青藏高原高寒区域 |
7.4.8 总体布局 |
7.5 自然保护区域和自然保护区群布局建议 |
7.5.1 自然保护区域建设 |
7.5.2 自然保护区群建设 |
7.5.3 跨境自然保护区建设 |
7.5.4 自然保护区合并 |
7.6 结论与讨论 |
7.6.1 结论 |
7.6.2 讨论 |
8 结论和建议 |
8.1 结论 |
8.2 建议 |
8.3 创新点 |
参考文献 |
生物多样性保护价值评估数据参考文献 |
附录1 中国作物种质资源 |
附录2 不同自然地理单元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晋级前后对比 |
附录3 建议优先规划建设的自然保护区域和自然保护区群 |
个人简介 |
导师简介 |
获得成果目录 |
致谢 |
(9)中国森林、湿地和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社会林业工程评价指标体系及其可持续发展模式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第一章 绪论 |
1. 自然保护区研究综述 |
2. 研究方案 |
第二章 中国森林、湿地和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现状研究 |
1. 自然保护区建设现状 |
2. 自然保护区投资分析 |
3. 管理人员状况 |
4. 自然保护区管理与机构建设现状分析 |
5. 小结 |
第三章 中国省域自然保护单元社会林业工程分类指标体系的建立与运用 |
1. 研究方法 |
2. 省域单元自然保护社会林业工程分类 |
3. 小结 |
第四章 自然保护区社会林业工程评价指标体系的建立与运用 |
1. 评价方法的优选 |
2. 评价结果分析与探讨 |
3. 小结 |
第五章 自然保护区社会林业工程分类 |
1. 中国森林、湿地和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分类现状 |
2. 森林生态系统类型自然保护区社会林业工程分类 |
3. 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社会林业工程分类 |
4. 野生植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社会林业工程分类 |
5. 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社会林业工程分类 |
6. 小结 |
第六章 自然保护区社会林业工程分类发展模式 |
1. 森林生态系统类型自然保护区社会林业工程发展模式 |
2. 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社会林业工程发展模式 |
3. 野生植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社会林业工程发展模式 |
4. 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社会林业工程发展模式 |
5. 小结 |
第七章 结果与讨论 |
致 谢 |
(10)行政法视域下野生动物保保护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缘由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的文献综述 |
(一)国内文献综述 |
(二)国外文献综述 |
(三)国内外研究文献的比较评述 |
四、研究方法、研究思路和创新之处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思路 |
(三)创新之处 |
第一章 行政法视域下野生动物保护界说 |
第一节 野生动物与相关概念辨析 |
一、“野生动物”与“动物”的区分 |
二、“野生动物”与“宠物”的区分 |
三、“野生动物”与“驯养动物”的区分 |
第二节 我国野生动物的行政法保护及其特点 |
一、野生动物行政法保护内容 |
二、野生动物行政法保护特点 |
第二章 我国野生动物行政法保护的现状 |
第一节 野生动物行政法保护的成效 |
一、划定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的范围 |
二、实施濒危物种的法律保护和繁育 |
三、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法治宣传活动 |
第二节 野生动物的行政法保护存在的不足 |
一、野生动物范围法律界定不合理 |
二、野生动物“栖息地”法律保障机制不健全 |
三、野生动物“人工繁育”法律保障环境不完善 |
四、野生动物致害侵权赔偿法律制度不科学 |
第三章 美国、日本、澳大利亚野生动物行政法保护及启示 |
第一节 美国野生动物行政法保护 |
第二节 日本野生动物行政法保护 |
第三节 澳大利亚野生动物行政法保护 |
第四节 美国、日本、澳大利亚的野生动物行政法保护的启示 |
一、明确规定社会各界保护野生动物的义务 |
二、明确规定中央、地方和管理机构的权能 |
三、明确规定野生动物保护经费的体制机制 |
第四章 完善我国野生动物行政法保护的建议 |
第一节 明确我国野生动物行政法保护的范围 |
第二节 健全野生动物栖息地的法律保障机制 |
第三节 优化野生动物人工繁育法律保障环境 |
第四节 完善野生动物致害赔偿法律制度体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和研究成果 |
致谢 |
四、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论文参考文献)
- [1]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法律保护研究[D]. 张军辉. 中央民族大学, 2013(12)
- [2]中国自然保护区及其社区管理模式研究[D]. 张晓妮.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2012(01)
- [3]广东省自然保护地体系构建研究[D]. 于萍萍.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1)
- [4]野生动物保护价值评价研究[D]. 王乙. 东北林业大学, 2018(01)
- [5]改革开放40年中国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管理:成就、挑战与展望[J]. 王昌海. 中国农村经济, 2018(10)
- [6]野生动物保护若干理论问题研究[D]. 林森. 中央民族大学, 2013(12)
- [7]厦门海洋自然保护地空缺与发展对策研究[D]. 庄乾. 自然资源部第三海洋研究所, 2020(01)
- [8]中国自然保护综合地理区划与自然保护区体系有效性分析[D]. 郭子良. 北京林业大学, 2016(08)
- [9]中国森林、湿地和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社会林业工程评价指标体系及其可持续发展模式的研究[D]. 李晓波. 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 2000(01)
- [10]行政法视域下野生动物保保护问题研究[D]. 周睿. 云南师范大学, 2020(01)
标签:野生动物; 自然保护区; 动物; 野生动物保护组织; 武夷山国家自然保护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