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建设情况调查

广东省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建设情况调查

一、广东省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建设的调查(论文文献综述)

艾永梅[1](2021)在《从历史观视角看供销合作社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功能的发挥》文中研究说明发展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是我国国情、农情背景下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客观需要。不同于北美国家的合作社"自下而上"自发形成的特点,我国的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更加注重"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相结合,并成为国家治理体系的组成部分。供销合作社是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从历史观视角看,供销合作社在其不同的发展阶段,都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发挥了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的独特功能和作用。

何宝玉[2](2021)在《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历史沿革、基本内涵与成员确认》文中研究指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经济组织,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是当前农业农村立法的一项重要任务,起草工作正抓紧推进。本文在梳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生、发展、演变过程的基础上,对其基本内涵的界定和成员的确认等基本问题进行分析探讨,提出初步意见,以期为相关立法工作和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王铁雄,王琳[3](2021)在《农民集体所有的民法典解释论》文中认为从目的解释与体系解释角度,《民法典》(物权编)沿袭《物权法》关于集体财产归农民集体所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其行使所有权规定,而总则编仅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规定为特别法人,对农民集体未予规定。其目的在于与民法典对国家财产所有权主体规定保持体系一致。即正如总则编仅将国务院等机关规定为特别法人系由于国家为宪法规定的特殊民事主体一样,农民集体亦为宪法规定的特殊民事主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一体两面:农民集体作为宣示集体财产归属主体面相一直客观存在;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实现所有权主体行使面相则各地隐显不一。这亦与我国农村实践、立法传承相符,与农民集体历经组织异化成员权缺政治治理性、组织虚设成员权弱社会保障性并向组织明晰成员权显市场财产性主体发展路向契合。同时,为达规范融通,化解其实践之弊,有必要对民法典作合理化疏议:基于扩张解释,以克服总则编特别法人规定不周延性;基于系统解释与严格解释,以完善物权编演化成员集体归属面相,丰富成员权制度,型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行使面相,明确村民自治组织行使代理制度。并可望依德国民法原理通过成员权+特别法人制度将农民集体两面合一为市场主体,实现民法典规范目标。

房绍坤,崔炜[4](2021)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法律问题研究——基于对两省(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异同的实践考察》文中提出广东省、重庆市两地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治理机制、成员资格认定、股权类型设置和管理模式等改革的重大领域面临许多共性的问题,而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模式、组织机构的人员构成、集体资产股份流转现状等许多具体问题上存在较大差异。同一改革内容会因试点单位改革阶段的不同而有所差异,这种差异会随着改革进程的推进而逐渐消解。进一步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首先,应当深入推进"政经分离"改革,理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委会、村党组织的关系,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治理机制;其次,应当积极探索"一般+特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规则;最后,应当深化股份合作制改革,逐步优化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制度环境。

管洪彦[5](2021)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概念界定与立法表达》文中研究表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涵与外延界定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立法的前置性问题。学理界定尚未形成共识,学理界定与法律界定的表达方式不同,但是,前者可以为后者提供理论支撑。国家层面立法存在明显缺失,政策表达、地方立法和改革实践可为法律界定提供借鉴与支撑。法律规范中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涵,应表达为"以乡 (镇)、村、组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为基础建立的合作经营、民主管理、服务成员的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外延的立法表达,宜采纳"正面列举+反面排除"的综合表达模式。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参照适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有关规定。

于明明[6](2021)在《集体经济组织的特别法人构造及职能界定——从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展开》文中指出在国家大力推动下,集体经济组织的登记赋码工作已经基本完成,集体经济组织立法也在积极进行当中。在此过程中,学界和实务界对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的具体构造仍有争议。不仅如此,集体经济组织代表行使所有权的经济职能,还经常为村民委员会这一 "超级组织"所挤占。厘清特别法人的具体构造是界定集体经济组织的基础,而清晰地界定职能范围也有利于廓清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的边界。基于特别法人的性质及其行使集体所有权的实践,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定性为社区型股份合作企业,在内部关系上体现治理的身份属性,在对外关系上其责任财产应以可实现的权利为界定标准。在"政经分离"的政策语境下,集体经济组织主要通过提供资源、资金等方式而非通过承担具体公共管理职能的方式来为农民集体提供公共福利。

宋天骐[7](2021)在《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治理机构的特别性》文中提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治理机构具有特别性,这种特别性内嵌于乡村振兴战略的组织振兴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大背景。治理机构的特别性应当从三个方面进行分析,一是治理机构的类型设置,二是治理机构的构成与职权,三是治理机构的运行方式。治理机构的类型设置应明确监督机构设置的必然性和内外部监督机构的有效联动,治理机构的构成与职权应明确人员构成的身份性特征以及权力机构的职权和职权行使的独特性,治理机构的运行方式应明确党组织领导的必要性和长期性以及民主管理的独特性。

孔祥智[8](2021)在《合作经济与集体经济:形态转换与发展方向》文中指出合作经济、合作社是当下最为混乱的两个概念。自从马克思、恩格斯创立了科学社会主义学说后,合作经济也出现了空想社会主义和科学社会主义的分野,前者在资本主义国家的实践中演化为比较符合实际的罗虚代尔式合作社模式,后者则应用于社会主义国家的农业改造。新中国成立后,合作经济完成了从罗虚代尔式向科学社会主义式即集体经济的转变;20世纪80年代初期改革后,一条路径是罗虚代尔式的专业合作社,一条路径是产权制度改革后逐渐吸收了罗虚代尔原则的(股份)经济合作社。两条路径逐渐融合,成为新发展阶段中国农民共同发展的方向。

辛凯[9](2021)在《改革开放四十年农村社区治理体制变迁研究》文中指出

伍金荣[10](2021)在《桂林市叠彩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与发展研究》文中提出

二、广东省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建设的调查(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广东省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建设的调查(论文提纲范文)

(1)从历史观视角看供销合作社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功能的发挥(论文提纲范文)

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是我国国情农情背景下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客观需要
供销合作社在不同发展阶段都积极发挥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的独特作用
供销合作社与其他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相比具有独特优势

(3)农民集体所有的民法典解释论(论文提纲范文)

前言
一、农民集体的概念诠释与立法传承
    (一)农民集体:特殊民事主体
    (二)一体两面:农民集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农民集体所有的演进路径与历史之困
    (一)人民公社集体所有与总有形态
    (二)农民集体所有与合有形态
三、农民集体所有的表达问题与实践之弊
    (一)农民集体所有在立法传承中的表达问题
    (二)农民集体所有在实践运行中的尚存积弊
四、农民集体所有的民法典疏议 (89)
    (一)成员集体所有与成员权制度规范之疏议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特别法人制度规范之疏议
结语

(8)合作经济与集体经济:形态转换与发展方向(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与文献综述
二、理论渊源
    (一)马克思恩格斯科学社会主义思想中的合作社理论
    (二)列宁斯大林对苏联合作经济发展的构想
    (三)新中国领导人的合作经济发展蓝图
    (四)小结与讨论
三、从合作经济到集体经济
    (一)新中国成立前的合作经济
    (二)1949—1956年:从互助合作到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初级合作社
    (三)1956—1958年:从初级生产合作社到完全社会主义性质的人民公社
    (四)小结
四、改革后合作经济的发展
    (一)家庭经营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
    (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与合作社发展
五、结论和讨论

四、广东省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建设的调查(论文参考文献)

  • [1]从历史观视角看供销合作社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功能的发挥[J]. 艾永梅. 中国合作经济, 2021(10)
  • [2]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历史沿革、基本内涵与成员确认[J]. 何宝玉. 法律适用, 2021(10)
  • [3]农民集体所有的民法典解释论[J]. 王铁雄,王琳. 河北法学, 2021(11)
  • [4]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法律问题研究——基于对两省(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异同的实践考察[J]. 房绍坤,崔炜. 中国不动产法研究, 2021(01)
  •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概念界定与立法表达[J]. 管洪彦. 中国不动产法研究, 2021(01)
  • [6]集体经济组织的特别法人构造及职能界定——从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展开[J]. 于明明. 中国不动产法研究, 2021(01)
  • [7]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治理机构的特别性[J]. 宋天骐. 中国不动产法研究, 2021(01)
  • [8]合作经济与集体经济:形态转换与发展方向[J]. 孔祥智. 政治经济学评论, 2021(04)
  • [9]改革开放四十年农村社区治理体制变迁研究[D]. 辛凯. 曲阜师范大学, 2021
  • [10]桂林市叠彩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与发展研究[D]. 伍金荣. 广西大学,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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