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惩罚的心理原理

论惩罚的心理原理

一、浅谈惩罚的心理原则(论文文献综述)

宋英辉,李娜[1](2022)在《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贯彻》文中提出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作为《儿童权利公约》确定的保护儿童权利的纲领性条款,在我国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表述予以体现。在刑事诉讼领域,从福利司法的视角将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的理念和要求嵌入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中,需要明确未成年人权利主体的法律地位,全面梳理、审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精髓与要求,正确评估、动态把握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发展趋势,在兼顾涉罪未成年人、未成年被害人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采取个别化处遇的方式,完善分流转处措施,通过个性化的矫治教育实现涉案未成年人社会化回归这一最大利益。

彭学龙,徐瑛晗[2](2022)在《论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的司法适用——兼评法释[2021]4号第1条》文中研究表明当下中国,正全面落实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先行先试"的商标法恰可提供有益镜鉴。目前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实践存在适用条件不明、法定赔偿适用泛化、赔偿基数难以确定、赔偿系数无章可循等多维困境,亟需学界回应。就基本原则而言,积极适用方可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的威慑作用,审慎司法才能尽量避免寒蝉效应。考查域外国家司法适用情况,美国依据侵权者动机确定具体判赔额,英国则充分考量各方接受程度,大陆法系国家补偿性责任的惩罚因素中重点关注被告过错。论及我国,在规范层面,商标惩罚性赔偿应主要规制不特定多数人侵权、重复侵权,其适用应受比例原则约束,着重考量侵权者主观动机和涉案各方接受程度,合理平衡当事人举证负担。在要件设计上,"恶意"有别于"故意",特别强调意志因素,就此而言,法释[2021]4号第1条中"恶意"与"故意"的区别表述模糊,值得商榷;进而言之,"情节严重"不仅需考量正向要素,还应兼顾对市场运作影响不大的酌减因素。

卓佩[3](2021)在《自然后果法在2-6岁幼儿家庭中的应用》文中认为"自然后果法"是卢梭根据幼儿心理发展特点提出的一种教育方法,强调幼儿通过亲身经历来认识事物。本文通过对"自然后果法"进行概述,发现当前在幼儿家庭中实施此教育方法出现的问题,找到如何有效规避这些不足的措施,以期促进家庭和谐,推动家庭教育的发展。

姚建宗,何永祥[4](2021)在《惩罚:痛苦抑或伤害——以惩罚者为视角》文中研究说明关注惩罚及其正当性的学者们对"惩罚是什么"问题所给出的答案不外乎是以"痛苦"或"伤害"为基础构建起来的定义。然而,痛苦并不适合拿来解释惩罚,这是因为其作为一种内在的感觉体验,不仅会引发严重的理论困惑,而且无法与所公认的惩罚要素相结合。而伤害作为一种客观的实在和行动,不仅能够解决痛苦所引发的问题,而且也与"惩罚"的日常用法一致。

陈伟,黄鑫[5](2021)在《“恶意补足年龄”规则本土化适用探究》文中研究表明"恶意补足年龄"规则是关于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补充性规则,也是解决低龄未成年人暴力犯罪问题的有效路径。基于我国现实、理论和制度层面的迫切需求以及政策、法律和社会方面的固有基础,实现"恶意补足年龄"规则本土化兼具必要性与可行性。我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是该规则本土化改良的实践结果,因此,应从现有规定中的限缩性条件的正确理解、特殊实质要件"情节恶劣"的补充阐释和特殊程序要件"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梳理反思这三个角度入手,从中国实际出发,切实增强"恶意补足年龄"规则在中国的适应性,结合该规则构建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

李翠云[6](2021)在《福利主义未成年人刑事政策之固守及实现路径——基于刑事责任年龄个别下调的修法背景》文中指出未成年人刑事政策提倡教惩并重的现实原因在于当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制度失灵,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公众只能将公平正义寄托于刑罚之惩罚功能。然而,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并未得以妥善解决,根本原因在于福利主义未成年人刑事政策过于原则化,政策的执行和落实存在偏差,以及配套措施尚未建立健全,而非福利主义的政策理念存在问题。相反,福利主义未成年人刑事政策不仅有利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而且更能体现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因此,在刑事责任年龄个别下调的修法背景下仍需固守"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福利主义政策,并通过完善未成年犯罪人刑事处遇机制、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德育建设、建立健全被害人及其家属的救助机制等措施落实和辅助福利主义未成年人刑事政策。

傅建明,王思宇[7](2021)在《教育惩戒落地的“最后一公里”:班级惩戒公约》文中提出班级惩戒公约是对中小学教育惩戒进行的微观"法治"探索,旨在打通依法惩戒的"最后一公里"。它是教育惩戒与班级公约两种教育手段的结合,是指班级成员共同订立并由教师代为执行的惩戒条约。班级惩戒公约的合法性由惩戒权的社会教育权定位以及公约事实上的三方共立属性所赋予,公约的合理性在于其能够更大程度地实现惩戒的育人初心,公约的合情性在于其能为惩戒设置"缓冲地带"从而维护师生关系。实施班级惩戒公约的原则包括公约订立中的"民主集中"、公约执行中的"严慈相济"以及在公约监督中保证教育影响的一致性。

孔一,郭晶英[8](2021)在《国家制裁对犯罪生涯的影响——基于生涯犯罪人的调查数据与田野资料》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国家制裁是否能够阻断犯罪生涯的持续进而遏制再犯是预防刑论立论的根基性问题。根据对J省和N省监狱7次及以上被判刑或劳教的66名在押罪犯的深度访谈资料、刑事判决书和自传综合分析发现:惩罚预防再犯的边际效益递减明显,即随着处罚次数增加,刑罚体验痛苦性不断下降,犯罪人日渐适应监狱和犯罪生活,对犯罪越来越视若平常。犯罪侦查中的"伦理性执法",立法层面的"重复惩罚""延伸惩罚"以及刑罚执行过程中的"整体性惩罚加重,个体性惩罚式弱"等不但未能充分实现惩罚的特殊预防功能,反而消解了犯罪人对刑罚应有的畏惧和顺服。应当通过拒斥"伦理性执法",避免"重复惩罚",限缩"资格刑"扩张,逆转"惩罚错位"来提高国家制裁的效应。

王永茜[9](2021)在《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本身难题”之解决》文中研究指明我国并未采取少年刑法与刑法的"二元分离"制度。在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用一部刑法的条件下,如何平衡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与追究未成年人责任之间的关系,就成了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根本问题。在个人责任论的基础上引入社会责任论,将保护主义与刑罚主义相结合,在成年人犯罪的责任概念基础上构建未成年人犯罪的责任概念,可以平衡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与追究未成年责任之间的关系,有助于解决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本身难题"。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在辨认控制能力上具有本质区别,未成年人犯罪的责任概念必须在"非难可能性"的基础上增加"需保护性"的概念。需保护性的概念包含三个要素:第一是再犯可能性;第二是矫正可能性;第三为保护相当性。

沙涛[10](2021)在《功能主义刑法解释论 ——立场、方法与运用》文中研究说明刑法需要被解释。刑法解释需要借助体系化方法,构建以犯罪论体系为核心的刑法解释体系,因为体系化有助于保障解释结论的合逻辑性和安定性,进而保障相同案件相同处理这一法律公正原则的实现。然而,被体系化思维与方法宰制的刑法解释存在封闭、僵化进而脱离社会实际的危险,所以要从社会现实出发构建科学的刑法解释体系。近现代刑法传统上将刑事政策与刑法体系分离,刑法被认为是刑事政策不可逾越的界限。这种认识虽有利于刑法的安定性,但忽视了刑法体系与社会环境的关系,有损于刑法的适应性。刑法体系的刑事政策化和刑事政策的法治化命题便是对刑法体系与社会需求关系的进一步思考。如今已渐成共识的看法是,一方面刑法体系不应排斥刑事政策的诉求,另一方面刑事政策对刑法体系的影响应受到限制。于是,刑事政策的法治化的实现路径成为新的时代课题。以刑法功能为导向,建构功能主义的刑法解释体系是刑事政策法治化的正确路径。功能主义刑法解释体系一方面具有实践基础、方法论基础和合法性基础;另一方面具有超越形式/实质解释与主观/客观解释的科学性和优越性。对刑法功能的理解直接关涉功能主义刑法解释体系的建构。传统的刑法功能理论在逻辑上和方法论上存在诸多弊端,不适合指导刑法解释体系的建构。刑法功能研究应以科学的研究方法为基础。以卢曼为代表的社会系统理论在社会理论传统脉络的基础上吸收了最新的科学研究成果,包括系统论、控制论、信息学、生物学等,因而是跨学科研究的典范。社会系统理论在方法上不仅具有优越的科学性,而且与刑事政策法治化命题相契合,所以应作为研究刑法功能以及功能主义刑法解释体系建构的方法论基石。根据社会系统理论,现代社会是一个复杂性与偶在性快速增长的社会,为降低社会交往的复杂性、维持社会的存续,社会出现了功能分化,社会系统分化为政治、经济、法律等诸多子系统。社会系统的功能分化理论本身预设了功能/效果的区分和系统/环境的区分。系统的功能是指系统要解决的关于社会存续的某些问题,且该问题只能由该功能的发挥得以解决。系统与环境之间不是输入/输出关系,而是结构耦合关系。系统是自创生的,一方面系统根据自身的符码和纲要实现自我指涉,另一方面系统对环境通过结构耦合的方式实现开放。法律系统与其他社会子系统之间是既相互独立又相互激扰的关系,一方面法律系统闭合运作,来自社会环境的需求不能直接干涉法律系统的运作;另一方面法律系统与政治、经济等社会子系统之间存在结构耦合关系,其他社会子系统的需求给法律系统带来压力,法律系统经选择将来自社会环境的需求纳入法律系统。按照系统/环境的区分范式,法律系统进一步分化为宪法系统、行政法系统、刑法系统、民法系统等法律子系统。刑法系统一方面与法律系统外的环境之间存在独立且耦合的关系,另一方面与民法系统等法律子系统间亦存在独立且耦合的关系。法律系统的功能是稳定社会交往的规范性预期。一种形态社会的存续以人与人之间交往关系的正常开展为前提。于是,预期的稳定对社会的存续而言至关重要。稳定预期的方式有两种,一是调整认知以形成新的预期,二是确证既有预期的效力,也即确证规范性预期的效力。现代社会是一个价值多元、功能分化的社会,在这样的社会里只有法律具有一致性一般化的特点,所以法律系统的功能是稳定规范性预期,而这一功能是道德系统和宗教系统等不能替代的。刑法系统在整个法律系统中居于保障法地位,刑法系统的功能既不是法益保护或人权保障也不是行为规制,而是确证包括刑法在内的全部法律规范的效力。刑法系统确证法规范效力的工具是刑罚,刑罚作为物理性暴力具有一致性一般化的性质,能够有效实现对破坏规范效力行为的否定。法律规范的效力得到确证,法律系统稳定社会规范性预期的功能才能实现。功能主义刑法解释的论证说理需要借助利益衡量。利益衡量是刑法系统实现认知开放的重要管道。为确保刑法系统的独立运作,利益衡量要以法律条文为前提,并依托于以法规范确证功能为导向的犯罪论体系。功能主义刑法解释体系的建构需要运用体系化方法,首要之事便是建构一个功能性的犯罪论体系。在既有的犯罪论体系理论资源中,目的理性犯罪论体系与功能主义刑法解释体系在思考方法上具有一致性。所以,经济的做法是以刑法系统的法规范确证功能为导向,对既有的目的理性犯罪论体系进行改造。法益是刑法系统与其环境的连接点,刑法系统对社会环境需求的纳入需要通过利益衡量进行转译。首先,要进行利益识别,也即识别出属于法律系统的利益。识别的过程是一个选择的过程,选择的标准以刑法系统的法规范确证功能为导向。刑事政策等社会需求层面的利益应通过法益概念的转译进入刑法系统,利益衡量不应将不属于刑法系统的利益纳入考量。其次,要进行具体的利益衡量,也即在诸多法律利益中权衡选择有助于法规范确证功能实现的利益。归属于刑法系统的利益需进行划分和层级设定,异质利益之间的衡量需在具有共识性的制度利益下展开。最后,利益衡量还应遵循比例原则,合宪性解释能起到对利益衡量的限制作用。功能主义刑法解释是科学的解释立场和方法,能够为具体的法律适用提供方法论支持。例如在正当防卫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构成要件解释适用中,功能主义刑法解释便体现出其优越性。既有关于正当防卫原理的学说略显零散和乏力,个人利益保全说独力难当,传统法秩序维护说欠缺理论根基,利益衡量说存在诸多缺陷。正当防卫原理应在与刑法系统功能的关联中探寻,正当防卫的原理应是法规范确证导向的利益衡量。以法规范确证导向的利益衡量为基础对正当防卫要件进行功能主义解释,是精准认定正当防卫的科学方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构成要件的解释,应结合《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前置法规定,以刑法系统的法规范确证功能为指引,兼顾信息主体个人利益与信息流通利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保护法益是个人信息权,个人信息权应限缩解释为信息自决权,且在新技术环境下宜将个人的社会交往利益作为信息自决权的核心内容,同时强化信息处理者的信息保护义务。刑法没有限缩个人信息范围的必要,个人信息的范围应依《民法典》等前置法确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是不法要件,“知情同意”的违反是判断不法的核心要素。为实现刑法处罚范围的合理划定,应通过“情节严重”这一不确定法律概念实现犯罪圈调节。“知情同意”的认定规则与“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取决于在法规范确证功能导向下的利益衡量。

二、浅谈惩罚的心理原则(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浅谈惩罚的心理原则(论文提纲范文)

(1)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贯彻(论文提纲范文)

一、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内涵和法理阐释
    (一)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的提出与内涵
    (二)未成年人权利概念: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的法理基础
    (三)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在法律适用中的冲突和调和
二、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对刑事诉讼程序的要求
    (一)国家亲权理念要求程序凸显预防性和保护性
    (二)刑罚个别化原则决定处遇个别化
    (三)非司法化原则要求对涉罪未成年人实现分流转处
    (四)恢复性司法理念促使以双向保护实现冲突化解
三、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体现与缺憾
    (一)针对未成年人的特有原则缺乏统领性规定
    (二)社会调查制度的基础功能有待挖掘
    (三)涉罪未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程序的路径匮乏
    (四)转化处置措施有待充实完善
    (五)对未成年被害人缺乏针对性的制度设计
四、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嵌入刑事诉讼程序的有效路径
    (一)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考量和呈现
    (二)科学界定社会调查的功能,发挥其程序前置的基础性作用
    (三)强化涉罪未成年人的转化处置与动态评估
    (四)加强未成年被害人保护

(2)论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的司法适用——兼评法释[2021]4号第1条(论文提纲范文)

一、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司法适用的多维困境
    (一)惩罚性赔偿适用条件不明
    (二)法定赔偿适用泛化
    (三)赔偿基数难以确定
    (四)赔偿系数无章可循
二、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司法适用的基本原则
    (一)积极适用: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的惩戒功能
    (二)审慎适用:尽量避免惩罚性赔偿的负面效应
        1.坚持民事赔偿的填平原则,惩罚性赔偿仅适用于严重恶意侵权
        2.坚持惩罚性赔偿的威慑与预防目的,谨防诱发威胁式滥讼
三、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司法适用的域外考查
    (一)美国:依据侵权者动机的惩罚性赔偿
    (二)英国:充分考虑各方接受程度的惩罚性赔偿
    (三)大陆法系国家:补偿性责任中的惩罚性因素
四、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司法适用的规范设计
    (一)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情形
        1.不特定主体或多数主体侵权,抑或同一侵权人重复侵权
        2.损害及其大小与主观恶意
        3.损害赔偿额与比例原则
    (二)“恶意”与“情节严重”的界定
        1.商标侵权主观恶意的界定
        2.情节严重的考量因素
五、结 语

(3)自然后果法在2-6岁幼儿家庭中的应用(论文提纲范文)

一、自然后果法的概述
    (一)自然后果法的含义
    (二)自然后果法在幼儿家庭教育中存在的必要性
        1. 符合幼儿认知发展
        2. 符合幼儿学习行为
        3. 符合幼儿人格发展
二、自然后果法在幼儿家庭教育中的问题
    (一)过度介入其中
    (二)过早放弃使用
    (三)过于绝对应用
三、规避自然后果法在家庭教育中的短板
    (一)适时介入,适度施罚
    (二)持之以恒,坚守原则
    (三)因性择法,综合应用
四、结语

(4)惩罚:痛苦抑或伤害——以惩罚者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一、以痛苦解释惩罚
    (一)痛苦的内涵及其特征
    (二)痛苦解释所产生的问题
        第一,实现难题。
        第二,差异难题。
        第三,位阶问题。
        第四,正当性问题。
二、以伤害解释惩罚
    (一)伤害的内涵及其特征
    (二)痛苦与伤害的指涉差异
三、伤害如何升华为惩罚
    (一)惩罚者及其意图为中心的行动
    (二)回应性要素
    (三) 非难性要素
    (四)权威性要素
结 语

(5)“恶意补足年龄”规则本土化适用探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恶意补足年龄”规则的溯源与演进
    (一)“恶意补足年龄”规则的内涵阐释
    (二)“恶意补足年龄”规则的域外考察
二、“恶意补足年龄”规则本土化的必要性
    (一)现实层面:为我国低龄未成年人暴力犯罪问题提供“靶向治疗”
    (二)理论层面:纠正未成年人刑事立法理念存在的偏差
    (三)制度层面:为我国刑事责任年龄原有立法给予制度补强
三、“恶意补足年龄”规则本土化的可行性
    (一)政策基础:与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相契合
    (二)法律基础:与我国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相统一
    (三)社会基础:与我国社会公众期待相匹配
四、“恶意补足年龄”规则本土化的规范理解
    (一)对适用范围的限缩
    (二)对“情节恶劣”的理解
    (三)对“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理解

(6)福利主义未成年人刑事政策之固守及实现路径——基于刑事责任年龄个别下调的修法背景(论文提纲范文)

一、福利主义与教惩并重主义之争
    1.福利主义之固守
    2.教惩并重主义之提倡
二、福利主义与教惩并重主义再思考
    1.教惩并重主义主张理由之辨析
        (1)对“对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的实际规制效果不佳”的辨析
        (2)对“未成年人利益与被害人利益保护失衡”的辨析
        (3)对“刑罚惩罚未成年犯罪人具有正面意义”的辨析
    2.福利主义固守之必要性分析
        (1)福利主义未成年人刑事政策符合未成年人的特殊要求
        (2)福利主义未成年人刑事政策有利于社会公平正义的真正实现
        (3)福利主义未成年人刑事政策有助于未成年犯罪人再社会化
三、福利主义未成年人刑事政策的具体适用及配套制度
    1.完善未成年犯罪人的刑事处遇制度
    2.加强对未成年人的道德与法治教育
    3.建立健全被害人及其家属的救助机制
结语:

(7)教育惩戒落地的“最后一公里”:班级惩戒公约(论文提纲范文)

一、惩戒落地的“最后一公里”难题
    (一)“不敢罚”
    (二)“胡乱罚”
二、班级惩戒公约的内涵
    (一)教育惩戒的内涵
    (二)班级公约的内涵
    (三)班级惩戒公约的内涵
三、班级惩戒公约的合法、合理与合情
    (一)合法性
    (二)合理性
    (三)合情性
四、班级惩戒公约的实施原则
    (一)公约的订立
    (二)公约的执行
    (三)公约的监督

(8)国家制裁对犯罪生涯的影响——基于生涯犯罪人的调查数据与田野资料(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二、国家制裁状况、生涯犯罪人的刑罚体验及其后果
    (一)制裁状况
        1.处罚期限
        2.处罚变更
    (二)刑罚体验
        1.正态性检验
        2.方差齐性检验
        3.方差分析
    (三)制裁“失效”的后果
三、国家制裁对生涯犯罪人缘何“失效”
    (一)“伦理性执法”
    (二)重复惩罚
    (三)过度延伸的“资格刑”
    (四)惩罚错位
四、国家制裁对阻断犯罪生涯如何有效
    (一)拒斥“伦理性执法”
    (二)避免“重复惩罚”
    (三)限缩“资格刑”扩张
    (四)逆转“惩罚错位”
五、小结

(9)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本身难题”之解决(论文提纲范文)

一、未成年人责任模式的司法转变
    (一)少年保护理念向少年责任理念的转变
    (二)福利模式向惩罚模式的转变
    (三)“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中国模式
        第一,恢复性司法模式正在我国兴起。
        第二,惩罚模式也有不断加强的趋势。
        第三,保护与惩罚的双向强化模式。
二、未成年人责任概念的现代发展
    (一)从行为责任到个人责任
    (二)从生理发育到心理发育
        1.“冷认知”与“热认知”
        2.生理与心理的双重差异
三、未成年人责任概念的刑法构建
    (一)责任概念的组成要素
        1.辨认能力
        2.控制能力
    (二)责任概念的减轻要素
        1.年龄因素
        2.比例原则
        3.刑罚个别化原则
    (三)需保护性概念的引入
四、结论

(10)功能主义刑法解释论 ——立场、方法与运用(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论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一)选题背景
        (二)研究意义
    二、研究综述
        (一)刑事政策概念的诞生与演变
        (二)刑事政策与刑法关系的变迁
        (三)功能主义刑法学的发展
    三、研究方法
        (一)既往研究方法的缺陷
        (二)社会系统论方法的科学性
    四、论文框架
第一章 刑法解释的功能主义取向之确立
    第一节 相关概念厘清与界定
        一、功能概念的厘清
        二、功能主义概念的厘清
        三、功能主义刑法解释术语交代
        四、功能主义刑法解释的品格
    第二节 功能主义刑法解释的基础
        一、功能主义刑法解释的实践基础
        (一)刑法解释的必要性
        (二)刑法解释的实质化趋向
        (三)司法裁判的后果考量
        二、功能主义刑法解释的方法论基础
        (一)概念法学与功能主义解释龃龉
        (二)目的法学与功能主义解释契合
        (三)利益法学、评价法学促成功能主义解释
        三、功能主义刑法解释的合法性基础
        (一)功能主义解释内含罪刑法定需求
        (二)功能主义解释兼顾合理性与合法性
    第三节 功能主义刑法解释对其他解释立场的超越
        一、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立场袪魅
        二、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的缺陷
        三、功能主义解释的超越性
第二章 功能主义刑法解释的理论框架——基于卢曼社会系统论的尝试
    第一节 社会系统论与刑法解释学的耦合
        一、社会系统论的概念工具:自创生社会系统理论
        (一)自创生系统理论与社会理论的耦合
        (二)现代社会的功能分化
        (三)系统与环境的关系:闭合运作与认知开放
        二、刑法系统经由自我指涉的闭合运作
        三、刑法系统经由结构耦合的认知开放
    第二节 刑法系统结构耦合的媒介
        一、法益作为刑法系统结构耦合的媒介
        (一)既有若干观点检思
        (二)法益概念作为结构耦合媒介之证成
        二、法益相关概念辨析
        (一)法益、利益与权利三者的关系辨析
        (二)法益衡量与利益衡量的关系辨析
第三章 社会系统论视域下的刑法功能定位
    第一节 传统刑法功能观述评
        一、刑法功能与刑罚的关系
        二、刑法功能观的分歧与反思
    第二节 法益保护或行为规制作为刑法系统的附随效果
        一、刑法系统功能与效果的区分
        (一)功能与效果的混淆及其弊端
        (二)功能与效果的区分标准
        二、刑法系统的功能不是法益保护
        (一)刑法在保护利益上的不周全性和可替代性
        (二)法益保护不具有独立地位
        三、刑法系统的功能不是行为规制
        (一)社会系统与心理系统的区分与耦合
        (二)从自然人到社会人:刑法视域下的人类图像
        (三)从行为强制到行为预期强制:刑法功能的当代转变
    第三节 刑法系统的功能是法规范确证
        一、刑法系统功能的初步证成
        二、法规范确证为何要通过刑罚来实现
        (一)刑罚的正当性追问
        (二)刑罚的象征性及其功能
        三、法规范确证与正义的关系
        (一)正义标准的社会化转变
        (二)法规范确证与正义的内在一致性
第四章 利益衡量作为功能主义刑法解释的论证方法
    第一节 利益衡量的必要性与需限制性
        一、利益衡量的必要性
        二、利益衡量方法需被限制
    第二节 利益衡量需依托目的理性犯罪论体系
        一、刑法解释应兼顾体系思考与问题思考
        二、利益衡量与目的理性犯罪论体系的契合性
        (一)目的理性犯罪论体系是功能性体系
        (二)目的理性犯罪论体系为利益衡量提供思考框架
        (三)利益衡量的主要应用场景
    第三节 利益衡量的具体方法
        一、利益识别:被考量的利益范围
        (一)法外利益如何进入刑法系统
        (二)不应被考量的利益
        二、利益衡量的标准与操作
        (一)利益衡量的标准
        (二)异质性利益之间如何衡量
        三、合宪性解释对利益衡量的约束
第五章 功能主义刑法解释的具体运用
    第一节 正当防卫原理与要件的功能主义解释
        一、正当防卫原理的功能主义探寻
        (一)正当防卫原理检讨
        (二)正当防卫原理的研究进路反思
        (三)法规范确证导向下的利益衡量
        二、正当防卫要件的功能主义解释
        (一)不法侵害的范围
        (二)防卫过当的判断标准
        (三)防卫意识的认定
    第二节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功能主义解释
        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保护法益的确定
        (一)本罪的保护法益是个人信息权
        (二)个人信息权的限缩解释
        二、“个人信息”的功能主义解释
        (一)“个人信息”的范围
        (二)“个人信息”的合理分类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功能主义解释
        四、“情节严重”的功能主义解释
结论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后记

四、浅谈惩罚的心理原则(论文参考文献)

  • [1]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贯彻[J]. 宋英辉,李娜. 中国青年社会科学, 2022(01)
  • [2]论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的司法适用——兼评法释[2021]4号第1条[J]. 彭学龙,徐瑛晗. 大庆师范学院学报, 2022(01)
  • [3]自然后果法在2-6岁幼儿家庭中的应用[J]. 卓佩. 齐齐哈尔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21(06)
  • [4]惩罚:痛苦抑或伤害——以惩罚者为视角[J]. 姚建宗,何永祥. 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06)
  • [5]“恶意补足年龄”规则本土化适用探究[J]. 陈伟,黄鑫. 行政与法, 2021(11)
  • [6]福利主义未成年人刑事政策之固守及实现路径——基于刑事责任年龄个别下调的修法背景[J]. 李翠云. 少年儿童研究, 2021(11)
  • [7]教育惩戒落地的“最后一公里”:班级惩戒公约[J]. 傅建明,王思宇. 天津市教科院学报, 2021(05)
  • [8]国家制裁对犯罪生涯的影响——基于生涯犯罪人的调查数据与田野资料[J]. 孔一,郭晶英. 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1(04)
  • [9]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本身难题”之解决[J]. 王永茜. 青少年学刊, 2021(05)
  • [10]功能主义刑法解释论 ——立场、方法与运用[D]. 沙涛. 吉林大学, 2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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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惩罚的心理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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