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事不再罚原则及其适用——兼析《行政处罚法》第24条之规定(论文文献综述)
问清泓[1](2021)在《实习规章制度现状与重构论略》文中研究说明实习规章制度相比于一般的规章制度更具稀缺性,这既不利于规范实习关系,也不利于保障与救济实习学生的正当权益。我国目前实习规章制度"备案或报批"程序严重缺失,实习规章制度的内容常常"内嵌"于其他制度之中,并且非常抽象,与劳动规章制度之明确性原则相悖;内容设置偏重义务而忽略了权利,关于实习薪酬、实习保险、实习考核评估和实习争议处理等的规定都有待加强。研究认为,重塑实习规章制度形式要件,亟待新增"备案或报批"程序,可以将民主协商融入其他集体协商谈判中,还可以构建单独的实习集体合同或专项实习集体合同,以取代"实习协议"。重构实习规章制度的内容,应当从实习派遣学校和实习单位两大主体分别进行,并特别注意界分实习规章制度、实习协议、集体合同和劳动基准四者的关系。
高荣林[2](2021)在《在法庭上殴打诉讼参与人的管辖权探讨》文中指出司法实践中,在法庭上殴打诉讼参与人属于妨害民事诉讼秩序的违法行为,一般由人民法院直接行使管辖权。但也有受害人选择报警由公安机关依法受理的情形,此时往往会引发管辖权争议。为了阐述上述问题,文章采用法理分析和案例分析的方法,对管辖权争议和一事不再罚进行探讨。人民法院对上述违法行为享有法定的管辖权,只要公安机关的处罚与人民法院的处罚不违反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公安机关也享有相应的管辖权。从保护受害人的角度出发,对于上述违法行为,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都应该享有管辖权。
赵玲玲[3](2021)在《行政处罚中的一事不再罚原则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
范里[4](2021)在《行政失信惩戒制度研究》文中认为
胡亚飞[5](2021)在《行政法上的执行罚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自包含了加处罚款和滞纳金的执行罚制度被2012年1月1日施行的《行政强制法》确定以来,执行罚在我国行政罚款和税收等领域发挥了重要作用。在行政执法由柔性执法逐步取代刚性执法的趋势下,执行罚的社会效用可谓愈加突显。然而,由于我国执行罚制度下的加处罚款和滞纳金有着不同的发展轨迹与现实状况、它们自身内部的规定又纷繁复杂,使得我国目前的执行罚制度在法律依据、实施范围、费用计算、实施程序和救济等方面存在着诸多不完善的地方。对于执行罚的法律依据,法律规定不精细、各法律规定间不统一,应当精细化立法、做好法律间的衔接统一;对于执行罚的实施范围,现行执行罚的适用范围较窄,在没有确定金钱给付义务范围的同时也没能涵盖金钱给付以外的其他义务,应当明确金钱给付义务的范围、包含金钱给付以外的义务;对于执行罚的收费制度,执行罚计算标准的依据不明、部分执行罚计算标准缺乏,应该明确执行罚计算标准的依据、完善执行罚计算标准;对于执行罚的实施程序,催告程序不完善、自执行与申请执行程序适用混乱,应当完善催告程序、规范自执行与申请执行程序;对于执行罚的救济制度,执行罚的救济措施没有系统性的规定,存在对基础行为与执行行为的救济未作区分、催告阶段和实施阶段救济不畅的问题,应该严格区分基础行为与执行行为、对催告阶段和实施阶段的救济分别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执行异议和国家赔偿等方面进行完善。
赵琨[6](2021)在《论持续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文中提出行政处罚是一种法律制裁,它兼有教育和惩戒的双重功能,故既不能处罚过当损害当事人合法权利,也不能处罚过轻对当事人予以放纵。因此一事不再罚和过罚相当原则的地位便在行政处罚中显得格外重要。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体现了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基于此,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时必然要遵守该项规定,做到合法行政。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时代的进步,违法行为变得更加多样、复杂,因此基于行政行为的多样性,过罚相当的有效性,一事不再罚原则应当存在例外。第一部分是对持续性违法行为的概念和特征进行分析。法律上并未对持续性违法行为的概念作出明确界定。作为行为中的一种特殊形式,本部分通过借鉴其他学者对持续性违法行为的观点,对持续性违法行为进行定义,并对该行为的特征加以分析,为下文针对该类行为如何做出行政处罚奠定理论基础。第二部分是对违法行为数的分析。我国台湾地区、德国在违法行为行为数方面研究颇深,但我国目前研究较少,因此本文将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行为数理论,对一行为理论进行分析。同时将持续性违法行为与相关行为进行对比,进一步掌握持续性违法行为的内涵。第三部分是行政处罚所依据的理论基础,包括一事不再罚和过罚相当原则。持续性违法行为是一行为,根据“一事不再罚”原则理论上只能进行一次处罚,但若只进行一次处罚便会违背过罚相当原则。因此通过对这两种原则进行综合分析,有利于把握对该类行为处罚的边界。第四部分是对交通领域的持续违法行为进行分析,包括对持续超速行为和持续违法停车行为进行分析,通过分析不同违法情形来确定违法行为的个数。第五部分是对持续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方式进行论述,包括适用于交通违法领域的“切割法”处断原则和环境保护法中的“按日计罚”制度,阐释了两种处罚方式的概念以及各自在实践中的适用情况。最后阐释了连续处罚制度的优越性。
顾敏康,白银[7](2021)在《“黑名单”列入标准的立法审视与完善》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黑名单"作为一种失信联合惩罚的载体,在促进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由于对"黑名单"制度的政策误读和法理定性不准,多地多领域甚至企图将其作为一种无所不能、随处可用的管理工具。在立法实践中出现了列入标准制定主体多元化,部分列入标准内容与法律保留原则、尊重保障人权原则、相关因素原则、比例原则等法律原则相悖,以及列入标准模式各成体系难以实现联动等合法性和合理性危机。为此,应对"黑名单"制度重新进行政策定位与性质认定,促进上位法的快速出台;慎重制定列入标准,使之符合法律的一般性原则;统一列入模式以助力信息共享和失信联合惩戒。
李洪雷[8](2020)在《论我国行政处罚制度的完善——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修订草案)》》文中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是一部在我国行政法治建设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律,但在制度设计方面仍存在一定缺失。在修法中,应围绕如下问题对其相关规定加以完善:行政处罚的概念与种类;应受行政处罚行为的主观要件;地方性法规的行政处罚规定权;行政处罚的不成立与无效;一事不再罚;行政处罚的管辖;行政处罚的期限(时效);以及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
张金钢[9](2020)在《刑行交叉问题之乱象考察与处理进路》文中研究说明在一国的法律体系内,刑法与行政法可能产生相互交错、相互影响的现象。而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行政犯被写入刑法之中,并且与行政规范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纵观我国的刑法典,其中不少犯罪以违反行政法规设定的义务为前提,只有违反了行政法,始才有成立犯罪的之可能,至于犯罪行为的具体体现,也只能通过参阅行政规范才能加以明确;某些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被委任由相关行政机关以行政行为等方式加以补充,如行为人在侵害法益的行为之外,还必须满足未获取行政机关的许可、未遵守行政机关的命令甚至曾受到过行政机关的处罚等条件时方成立犯罪;还有不少条文将行政法中所规定的概念不加解释地直接写入刑法条文,而对这些概念的理解直接关系到犯罪主体、犯罪对象等核心概念的认定。因此,这些刑法条文就在实质上具有了“从属”于行政法律规范的特征。而在逐步迈进风险社会的今天,具有行政从属性的刑法条文已属于常态,广泛分布于交通犯罪、金融犯罪、环境犯罪、税收犯罪等领域中,势必在不久的将来发挥更大的作用,其数量也会明显增长。在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之下,运用法治思维和通过法治方式实现社会治理成为大势所趋,这其中公法规制占据主导地位刑法与行政法扮演者重要角色,如何更好的发挥两种公法规制方式的“合力”尚需进一步探讨。众所周知,刑法与行政法作为两个重要的部门法,在各自领域起着重要的作用,而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行政犯被写入到刑法之中,并且与行政规范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同时,刑法与行政法之间由于在违法性、责任承担、衔接适用上呈现出较为复杂的状况,从而使得刑法与行政法的交叉问题成为理论和实务界的难题,正如德国学者克斯特林所说:“这是一个令法学者陷入绝望的问题”。从部门法的调整范围来看,可以说行政法几乎涵盖了人们日常生活的各个领域,而作为保障法的刑法,则将行政法调整的大部分领域囊括其中,由此出现了刑法与行政法在调整范围上的重合,致使刑行规范冲突比较常见。赵春华非法持枪案、王立军无证收购玉米案、陆勇销售抗癌药案等之所以在全国范围内引发热议和讨论,正是因为未能妥当处理和协调好刑法与行政法的规定,致使在刑法上的评价结论在妥当性上往往受到公众的质疑。虽然这个问题引起了学者的广泛关注,不少学者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但是到目前为止,从规范的角度来看,刑法与行政法的界限仍然模糊不清;从审判实务的角度来看,刑事违法与行政违法仍然难以区分;从权利分界的角度来看,刑事司法权与行政权的界分标准仍不清晰;从实践角度来看,刑行衔接状况并不太理想。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手段,刑事法与行政法在维护社会秩序、实现公平正义、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在法律体系内部构成来说,这两种法必须形成一个协调一致、衔接有序的有机整体。合理界定刑罚权与行政处罚权的调整范围,是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内容之一。在犯罪化趋势加强的形势下,如何平衡社会综合治理目标和刑法恪守谦抑性原则的矛盾成为刑法学者应当思考的命题。由于诸多主客观原因,我国刑罚权与行政处罚权在调整范围上存在着重叠与交叉现象,因而有必要清晰地界分两种不同性质公权力作用范围的基本领域。在合理界分两者权力作用范围的基础上,还应当妥当地将两者作必要的、良性的衔接,进而促使公权力的整体运行趋于平稳和正当。显然区分犯罪与行政违法的必要性,在于澄清刑罚权与行政处罚权的作用范围。而如此即牵涉行政法和刑事法层面的法律责任问题、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的界限问题、立法层面的模式问题等诸多方面。故如何在理论与现实中寻找可以共赢的平衡点,在这一话题的研讨中同样具有积极的意义。在选择参照系时,中国实践始终是最重要的立足点,利用理论如何能够说清楚中国的问题,则是新时代中国实践所应具备的刑法理论自觉,同时也是理论界的基本职责。刑法规范是一种结果,而不是一种前提,刑法要从社会中寻找。在这个意义上,刑法学不仅仅包括对刑法规范本身的研究,同样包括对刑事法律与社会控制的诸多方面的社会现象的研究。作为公法体系的两大支柱性部门法规范,刑法与行政法分别依托不同的权利载体来发挥并实现其功效。可以说,无论是从宏观角度来言,抑或是从具体上部门法的制度编制与构建,刑法与行政法所体现出的不同特点和相面是符合法律其内在发展规律,但这两大部门法如无法有效的开展对话与交流则是悖离目标的异化现象。因此,对于刑行交叉问题之乱象考察与处理进路的研究,在理论层面与实践向度上都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基于这一思想,本文主要以学界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刑行交叉问题的诸多乱象出发,提出“规范保护目的”违法性判断标准,提倡刑法相对从属的判断立场,对刑行交叉现象诸问题做出科学回答。可以说刑法学是一门老而弥新的学科。晚近以降,随着德、日刑法理论的日渐涌入,体系性思维和问题性思维并重的研究方法开始得到关注和重视。与此同时,作为价值判断的学科,刑法学中的问题又似乎处处充满着辩论甚至对立的学术争论。近代刑法学的发展历程其实就是学派之争不断深化、求同存异的过程。本着体系性思考与问题性思考的立场,笔者选取了部分近年来刑行交叉问题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具有争议的若干问题为研究对象,并且分章节展开探讨。一方面力求阐发作者对于“刑行交叉之乱像考察与处理进路”这一热点问题的片段性思考;另一方面通过详尽的论证,也试图尽可能地展现当下刑法理论和实践对上述刑行交叉问题研究的最新进展情况。众周所知,刑法价值、刑法规范与刑法实践都各自表达了对确立刑法目的的重要意义,“刑法学是最精确的法律科学”,在研究刑行交叉问题的场合,唯有运用严谨的、精确的思维方式进行问题的精致思考,才能得出妥当的结论。沿循着上述思路,本文共分为六部分,这六部分内容层层递进,环环相扣。第一章,历史与演进:刑法与行政法交叉之考察,研究刑法与行政法交叉的理论证成。该部分研究刑法与行政法交叉的历史证成及价值证成,其中刑法与行政法交叉的历史证成主要研究刑法与行政法交叉的历史渊源和当代趋势。刑法与行政法交叉的价值证成主要从刑法与行政法的价值差异入手,到刑法与行政法在发展中价值归结的统一。第二章,交叉与关联:刑法与行政法交叉问题之概述,该部分主要研究刑法与行政法交叉的概念及范围、刑法与行政法交叉问题产生的原因、刑法与行政法交叉问题的分类等问题。第三章,检讨与确立:刑事违法与行政违法界分之进路。该部分主要研究刑事违法性与行政违法性的界分、各种违法性判断立场之争鸣、“刑法相对从属性”基本立场之考察、判断规则之确立、规范保护目的之构建等问题。第四章,责任与衔接:刑法与行政法交叉的责任与处罚衔接问题。该部分主要研究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的分野、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衔接之缘由、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衔接的实践乱象、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衔接理论的反思。第五章,竞合与适用: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竞合的处理原则。该部分主要研究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竞合处理原则、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竞合处理原则的具体运用以及处理原则具体适上需要注意的问题。第六章,特殊与例外:刑法与行政法交叉的疑难问题探讨。该部分内容主要研究违法行政行为对犯罪构成的影响、行政规范变更对刑法效力的影响、行政规范冲突对犯罪的影响等刑法与行政法动态交叉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进行研究。这六部分集中体现了笔者在刑行交叉问题领域内的探索,不同章节所讨论的问题层重点不同:有的章节侧重理论分析,有的章节侧重于具体的司法实践,以求理论与实践的互动。
杜梅俐[10](2020)在《论持续违法停车行为的行政处罚》文中指出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人给予行政制裁的行政行为。处罚法定原则是最基本的行政处罚原则,是依法行政原则在行政处罚领域的具体体现。行政处罚应遵循公正、公开原则,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同时,行政处罚是法律制裁的一种形式,但又不仅仅是一种制裁,它兼有惩戒与教育的双重功能。保障相对人权利和一事不再罚原则也是行政处罚所要坚持的重要原则。我国一事不再罚原则主要体现在《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的一事不再罚款原则,复杂的事数形态和法条竞合领域也应贯彻一事不再罚原则,但基于行政处罚主体的多样性,现行处罚种类性质上的不纯真性、过罚相当的有效性,该原则应该存在必要的例外。交通领域的行政执法与公民的权利息息相关,针对持续违法停车等交通违法行为,鲜有学界讨论其行为数及处罚,而违法行为的行为数研究是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前条件。德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在行政处罚领域对违法行为的行为数研究有颇多研究,但我国目前鲜有研究,因此本文将引入违法行为的行为数理论。对持续违法停车等特殊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若仅处罚一次,难以实现过罚相当原则和公正公开原则;若使当事人受到多次处罚,又可能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一事不再罚原则相悖。如何对此类特殊违法行为做出既合法又合理的行政处罚,维持公共交通秩序的同时又不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体现行政处罚的过罚相当原则和行政法的比例原则,是本文探讨的重点。本文出行政违法行为的成立条件和行为数的判断应采用三阶层体系,即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并建议确立持续违法行为这一特殊种类。最终本文认为不同情形的持续违法停车行为应采用不同的处罚方式,处罚方式包括从重、加重处罚和连续处罚制度,以有效解决持续违法行为的处罚问题。
二、一事不再罚原则及其适用——兼析《行政处罚法》第24条之规定(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一事不再罚原则及其适用——兼析《行政处罚法》第24条之规定(论文提纲范文)
(1)实习规章制度现状与重构论略(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普遍性与稀缺性 |
二、实习规章制度现状解析 |
(一)实习规章制度形式正义不足——“备案或报批”程序缺失 |
(二)实习规章制度内容规范不够 |
1. 缺乏实习报酬或津贴规定 |
2. 缺乏实习保险规定 |
3. 缺乏实习考核评估内容 |
4. 缺乏对实习导师的规制 |
5. 缺乏实习争议处理规定 |
三、实习规章制度形式重塑 |
(一)草案拟定 |
(二)平等协商 |
(三)备案或报批 |
(四)公示公告 |
四、实习规章制度内容重构 |
(一)派遣学校实习规章制度的内容 |
1. 明确规定实习管理机构和职责 |
2. 完善实习规章制度的规制对象 |
3. 协调好实习规章制度与实习协议的关系 |
4. 构建实习安全条款 |
(二)完善实习单位实习规章制度的内容 |
1. 实习报酬与实习保险 |
2. 界分实习规章制度、实习协议、集体合同和劳动基准四者关系 |
3. 重构全过程之实习考核评估制度 |
4. 完善其他重要实习事宜 |
(三)参鉴职业院校做法构建普通高校实习规章制度 |
五、结语 |
(2)在法庭上殴打诉讼参与人的管辖权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一、基本案情简介 |
二、法院判决 |
三、讨论 |
(一)管辖权争议的讨论 |
(二)“一事不再罚”原则的讨论 |
四、结论 |
(5)行政法上的执行罚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行政法上的执行罚概述 |
1.1 行政法上执行罚的概念 |
1.1.1 行政法上执行罚的界定 |
1.1.2 执行罚与相关概念辨析 |
1.1.3 执行罚不包括“按日计罚” |
1.2 执行罚的特征 |
1.2.1 实施上的法定性 |
1.2.2 手段上的间接性 |
1.2.3 适用上的反复性 |
1.2.4 性质上的羁束性 |
1.3 执行罚的理论定位 |
1.3.1 学理上的定位 |
1.3.2 程序上的定位 |
第二章 行政法上执行罚的历史发展及立法现状 |
2.1 行政法上执行罚的历史发展 |
2.1.1 加处罚款的历史发展 |
2.1.2 滞纳金的历史发展 |
2.2 行政法上执行罚的立法现状 |
2.2.1 加处罚款的立法现状 |
2.2.2 滞纳金的立法现状 |
第三章 行政法上执行罚存在的问题 |
3.1 行政法上执行罚的法律依据不足 |
3.1.1 法律规定不精细 |
3.1.2 各法律规定不统一 |
3.2 行政法上执行罚的适用范围较窄 |
3.2.1 未明确金钱给付义务的范围 |
3.2.2 未包括金钱给付以外的义务 |
3.3 行政法上执行罚的费用计算混乱 |
3.3.1 执行罚计算标准的依据不明 |
3.3.2 部分执行罚计算标准缺乏 |
3.4 行政法上执行罚的程序设定不清 |
3.4.1 催告程序不完善 |
3.4.2 自执行与申请执行程序适用混乱 |
3.5 行政法上执行罚的救济渠道不畅 |
3.5.1 对基础行为与执行行为的救济未作区分 |
3.5.2 催告阶段的救济乏力 |
3.5.3 实行阶段的救济不足 |
第四章 行政法上执行罚的优化路径 |
4.1 完善行政法上执行罚的法律依据 |
4.1.1 推动精细化立法 |
4.1.2 做好法律间的衔接统一 |
4.2 扩大行政法上执行罚的适用范围 |
4.2.1 明确金钱给付义务的范围 |
4.2.2 明确对金钱给付以外义务的适用 |
4.3 规范行政法上执行罚的费用计算 |
4.3.1 明确执行罚计算标准的依据 |
4.3.2 完善执行罚计算标准 |
4.4 合理设定行政法上执行罚的程序 |
4.4.1 完善催告程序 |
4.4.2 规范自执行与申请执行程序的适用 |
4.5 畅通行政法上执行罚的救济渠道 |
4.5.1 严格区分基础行为与执行行为的救济 |
4.5.2 完善催告阶段的救济 |
4.5.3 完善实行阶段的救济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行政强制法》有关行政强制执行罚部分的修改意见 |
致谢 |
(6)论持续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持续性违法行为概述 |
(一)持续性违法行为的界定 |
(二)持续性违法行为的特征 |
1.行为的违法性 |
2.时间的持续性 |
3.侵害客体的同一性 |
二、持续性违法行为中的行为数 |
(一)一行为的类型 |
1.德国的情形 |
2.台湾地区的情形 |
(二)持续性违法行为与相关行为的区别 |
1.持续性违法行为与连续性违法行为 |
2.持续性违法行为与持续性违法状态 |
(三)违法行为数的认定标准 |
1.德国的认定标准 |
2.我国的认定标准 |
三、持续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理论基础 |
(一)一事不再罚原则 |
1.相关立法及释义 |
2.“一事”的认定 |
(二)过罚相当原则 |
1.相关立法及释义 |
2.与比例原则的关系 |
3.过罚相当的衡量标准 |
四、持续性违法行为的实证分析—以交通违法行为为例 |
(一)持续性超速行为 |
(二)持续违法停车行为 |
五、持续性违法行为的处罚方式 |
(一)连续处罚 |
1.连续处罚的性质 |
2.连续处罚的适用 |
(二)从重或加重处罚 |
(三)处罚程序的完善 |
1.明确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 |
2.违法行为制止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黑名单”列入标准的立法审视与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一、“黑名单”列入标准的立法现状 |
(一)多领域列入标准并行且门槛较低 |
(二)行政主导,制定主体公私并存 |
(三)立法列入模式各异且互认不畅 |
二、“黑名单”列入标准的规制问题分析 |
(一)“黑名单”制度的政策模糊和学理定性存异 |
(二)列入标准的法律原则悖反 |
1.缺乏上位法依据——违背法律保留原则 |
2.混淆自然人和法人标准——未体现人权保障原则 |
3.将违法犯罪同失信不当联结——违背相关因素原则 |
4.未达严重失信程度——违背比例原则和公平原则 |
(三)列入标准模式各自不同难以实现有效联动 |
三、应对“黑名单”列入标准规制问题的解决方案 |
(一)“黑名单”制度的政策定位与性质认定 |
(二)列入标准的制定应当符合法的一般原则 |
1.制定上位法,使“黑名单”列入标准有法可依 |
2.区别自然人的工作和生活失信行为,确保基本人权得到保障 |
3.具有失信相关性的违法犯罪行为方可纳入标准之中 |
4.应达到严重失信程度,慎重列入“黑名单” |
(三)列入标准的立法模式应当统一化和科学化 |
四、 结语 |
(8)论我国行政处罚制度的完善——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修订草案)》(论文提纲范文)
一、行政处罚的概念与种类 |
二、应受行政处罚行为的主观要件 |
三、地方性法规的行政处罚规定权 |
四、不予行政处罚的条件 |
五、行政处罚的不成立与无效 |
六、一事不再罚原则 |
第一,处罚结果的随机性问题。 |
第二,是否禁止不利益变更问题。 |
第三,罚款之外其他种类行政处罚的适用问题。 |
七、行政处罚的管辖 |
第一,不符合执法权下沉的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方向。 |
第二,不当限制中央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 |
第三,不符合信息网络时代的发展趋势。 |
八、行政处罚的期限 |
第一,“未被发现”问题。 |
第二,决定期限问题。 |
第三,执行期限问题。 |
第四,期限起算问题。 |
第五,期限停止问题。 |
九、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 |
第一,关于案卷排他性原则。 |
第二,听证范围问题。 |
第三,听证主持人意见的拘束力问题。 |
第四,听证主持人的资格问题。 |
(9)刑行交叉问题之乱象考察与处理进路(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summary |
导言 |
一、问题的缘起与提出 |
二、相关研究综述 |
三、研究的价值及意义 |
四、研究的主要方法 |
五、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历史与演进:刑法与行政法交叉之考察 |
第一节 刑法与行政法交叉的历史证成 |
一、刑法与行政法交叉的历史考察 |
二、刑法与行政法交叉的当代趋势 |
第二节 刑法与行政法交叉的价值证成 |
一、刑法与行政法价值的差异 |
二、刑法与行政法在发展中价值归结的统一 |
第二章 交叉与关联:刑法与行政法交叉问题之概述 |
第一节 刑法与行政法交叉的概念及构成要素 |
一、刑法与行政法交叉的概念 |
二、刑法与行政法交叉案件的构成要素 |
第二节 刑法与行政法交叉问题产生之原因 |
一、刑法与行政法交叉问题产生之理论因素 |
二、刑法与行政法交叉问题产生之规范因素 |
三、刑法与行政法交叉问题产生之现实基础 |
第三节 刑法与行政法交叉问题之类型化划分 |
一、刑法与行政法的静态交叉 |
二、刑法与行政法的动态交叉 |
第三章 检讨与确立:刑事违法与行政违法界分之进路 |
第一节 刑事违法性与行政违法性概述 |
一、刑事违法性概述 |
二、行政违法性概述 |
第二节 违法性判断立场之争鸣 |
一、传统学说:刑法从属性立场与刑法独立性立场之意涵与检讨 |
二、新近学说:相对从属性立场与相对独立性立场之诠释与差异 |
三、立场提倡:刑法相对从属立场之确立 |
四、判断规则:依据规范保护目的之异同的判断方法 |
第三节 规范保护目的之构建 |
一、规范保护目的之学理诠释 |
二、规范保护目的概念之本体解构 |
三、规范保护目理论与相关概念之关联 |
四、刑法规范保护目的解释观的应然取向 |
第四章 责任与衔接:刑法与行政法交叉的责任与处罚衔接问题 |
第一节 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的分野 |
一、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之概念 |
二、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之联系 |
三、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之区别 |
第二节 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衔接之缘由 |
一、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在调整对象上之重合性 |
二、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在作用上之差异性 |
第三节 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衔接的实践乱象 |
一、罪不当罚 |
二、罚不当罪 |
第四节 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衔接理论的反思 |
一、刑事优先原则的理解 |
二、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反思 |
第五章 竞合与适用: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竞合的处理原则 |
第一节 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竞合处理原则 |
一、处理原则之理论聚讼 |
二、合并适用原则 |
第二节 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竞合处理原则的具体运用 |
一、先刑后罚之适用 |
二、先罚后刑之适用 |
第六章 特殊与例外:刑法与行政法交叉的疑难问题探讨 |
第一节 违法行政行为对犯罪构成的影响 |
一、行政行为效力之于法院的约束力 |
二、国内外制度之借鉴 |
三、规则之构建 |
第二节 行政规范变更对刑法效力的影响 |
一、行政规范变更与刑法规范变更的关系 |
二、行政规范之行为变更对刑法溯及力的影响 |
第三节 行政规范冲突对犯罪的影响 |
一、规范冲突应考虑的因素 |
二、规范冲突的处理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致谢:感恩之心永怀 |
(10)论持续违法停车行为的行政处罚(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二、学术史回顾 |
三、创新点 |
第一章 持续违法停车行为概论 |
第一节 何谓持续违法停车行为 |
一、持续交通违法行为 |
二、持续违法停车行为 |
第二节 持续违法停车的处罚制度 |
一、一事不再罚原则 |
二、连续处罚制度 |
第三节 违法行为类型的司法认定 |
一、构成要件说 |
二、特殊违法行为 |
第二章 行为数的理论研究 |
第一节 行政处罚一行为的类型 |
一、德国的情形 |
二、我国的情形 |
第二节 违法行为行为数的判断标准 |
一、德国的判断标准 |
二、我国的判断标准 |
三、判断标准之我见 |
第三节 刑法犯罪构成及罪数形态理论 |
一、犯罪构成理论 |
二、罪数形态理论 |
第三章 持续违法停车行为的行为数 |
第一节 交通违法行为的种类及特征 |
一、一般违法行为 |
二、特殊违法行为 |
第二节 行政违法行为的行为数 |
一、违法行为的成立条件 |
二、持续违法行为的确认 |
第三节 持续违法停车行为的行为数 |
一、违法行为是否成立 |
二、是否属于持续违法行为 |
第四章 持续违法停车行为的行政处罚 |
第一节 首次处罚的依据及处罚程序的完善 |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
二、处罚程序的完善 |
三、违法行为制止制度 |
第二节 持续违法停车行为的处罚方式 |
一、从重、加重处罚的适用 |
二、连续处罚制度的适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四、一事不再罚原则及其适用——兼析《行政处罚法》第24条之规定(论文参考文献)
- [1]实习规章制度现状与重构论略[J]. 问清泓.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 2021(05)
- [2]在法庭上殴打诉讼参与人的管辖权探讨[J]. 高荣林. 警学研究, 2021(04)
- [3]行政处罚中的一事不再罚原则研究[D]. 赵玲玲. 辽宁大学, 2021
- [4]行政失信惩戒制度研究[D]. 范里.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2021
- [5]行政法上的执行罚问题研究[D]. 胡亚飞. 河北大学, 2021
- [6]论持续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D]. 赵琨. 天津师范大学, 2021(12)
- [7]“黑名单”列入标准的立法审视与完善[J]. 顾敏康,白银.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01)
- [8]论我国行政处罚制度的完善——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修订草案)》[J]. 李洪雷. 法商研究, 2020(06)
- [9]刑行交叉问题之乱象考察与处理进路[D]. 张金钢.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10]论持续违法停车行为的行政处罚[D]. 杜梅俐. 上海师范大学, 20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