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税务局关于林业系统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论文文献综述)
沈阳市人民政府[1](2018)在《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惠企政策清单的通知》文中指出沈政发[2018]2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打通政策措施落实的"最后一公里",力破"中梗阻",切实解决一些政策"中看不中用"的问题,确保市政府政令畅通、说到做到,推动各项政策措施全面落实,真正让企业和群众享受到政策红利,根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2018年优化营商环境专项
董礼洁[2](2008)在《地方政府土地管理权》文中研究指明论文主要围绕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权限划分问题展开研究,选取土地管理领域为研究对象,对地方政府具体的土地管理权限进行细致的界定。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主要有以下三方面土地管理权:土地征收权、规划编制和执行权、土地使用许可权。其中,有的属于地方政府,有的依法属于相关职能部门。土地征收权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享。划分中央和地方政府权限的标准是被征收土地的性质和面积。从历史的角度来看,地方政府的土地征收权限正在被逐步缩减,并且这种权力的行使方式和过程已受到中央政府越来越多、越来越细的控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权属于地方政府,而审批权则属于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对其辖区内土地利用的总体安排并没有绝对的权力。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的编制权和审批权都不属于地方政府。行政法规将编制权直接授予地方政府职能部门,审批权则授予相应的国务院主管部门。从法律的角度而言,地方政府职能部门行使这些权力的主要依据是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地方政府对此没有太多的干涉空间。土地使用许可权属于地方,但已越发部门化。地方投资主管部门、规划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基于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授权分享了这一权力,而它们行使这一权力主要受中央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行政规定的规制,并非由地方政府控制。地方政府的职能部门尽管是地方政府的组成部门,但由于其职权来源于法律、行政法规的直接授权,而不是来自于地方政府的授权或者委托,因而其职权行为主要受法律、行政法规的直接约束。地方政府一方面不能越位代替其职能部门行使职权,另一方面也不能违反法律规定干涉地方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行使职权。从这个意义上说,地方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的职权并不当然等同于地方政府的土地管理权。但在权力实际运作过程中,地方政府基于所掌控的财权和人事任免权,仍能对其职能部门的行为予以有力的制约。为此,中央进行了一系列改革。这种改革主要集中在人事任免、财政管理和监督体制上。在人事任免制度上,建立国土资源部门省级以下垂直管理体制,削弱地方政府对其职能部门的控制力。在财政体制的改革上,规范了政府财政管理体制,加强了中央对地方的财政控制,削弱了地方政府干涉部门行为的动力。在监督体制上,建立了土地督察制度,打破了行政疆域的界限,加强了对地方政府的监督。但是,这些改革的效果并不是很理想。其实,中央和地方政府间博弈的根本原因,在于已经形成的地方利益在现行的制度框架内,尤其在决策程序中还缺乏表达的途径和机会。地方利益既然不能在决策程序中有效表达,那么就会在执行程序中通过各种方式表达出来,从而导致在土地管理领域中央和地方之间的纷纷扰扰。这就要求,我国应当尽快建立地方利益的表达机制,改变权力授权方式,从地方政府部门直接负责转为地方政府的概括负责。应当说,这种变化目前正在悄悄进行,中央已越来越多地把土地管理权概括授予地方政府。
陈萍生[3](2007)在《土地使用税12种“困难减免”被取消》文中指出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也将纳入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近期,国家税务总局也发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中国人民银行甘孜州中心支行课题组,杨庆环,周炜[4](2018)在《对完善我国后“营改增”时代绿色税收制度的思考》文中认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实现了快速的发展,但同时生态环境也遭到严重破坏。随着营改增试点的全面推开,以营业税为主体的地方税源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在重构地方税体系的过程中,可实现保护环境和增加地方税收双重目的的"绿色税收"被寄予厚望。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的实施将有利于构建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发展方式转变的绿色税收体系。党的十九大提出"实行最严格的生态保护环境制度,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将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走"绿色税收"的路子,努力改善环境状况,是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引领下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5](2007)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文中研究表明京地税法[2007]433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全国税务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7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税务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办发[2006]92号)文件要求,市局于2007年4月至10月间,对截止2006年3月1日前制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现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北京市地方税务
陈红国[6](2013)在《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演进路径 ——基于公平与效率视野》文中指出论文选取了公平效率理论与路径依赖理论作为通篇研究的基础理论和贯穿红线。全文按照先理论前引后分项研究再整体展望的逻辑结构对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立法路径、税制模式、纳税人制度、税基制度、税率制度、征管及法律救济制度等六项具体法律制度进行了路径式的梳理与研究。公平与效率历来都是所有税种研究的基础理念,是评判一个税种开征成功与否的唯一标准。个人所得税自诞生之日起就背负了公平与效率的深沉历史责任,虽然英国的个税诞生之时是应战争而设,应效率而生,但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个税已然成为调节收入差距、均衡社会贫富分化的不二税种,公平理念的彰显更能突出个税的本质内涵。个税的公平原则包括横向公平与纵向公平,横向公平注重同样的人纳同样的税,纵向公平注重不同能力的人纳不同的税。个税的效率原则包含行政效率和经济效率两项内容,个税更注重行政效率。个税的公平与效率是辩证统一的逻辑关系,当然,现代个税理论发展更注重对个税公平原则的研究。考察中国三十二年税收调整经济的方式与路径,我们发现,税收的公平与效率在调整之路中往往处于厚此薄彼的态势,看似“兼顾公平”却有将公平处于边缘或去“公平”化之嫌。实务研究表明,现行中国个税不能很好调校收入差距,征税前后,其不能在总体上改观高收入群体与普通收入群体之间的差距,个税的征纳结构表现为一个倒金字塔形态。现行个税往往被看成效率的标志,非公平的选择,其在个税实践中,在不能体现效率的目的同时也忽视了个税公平的彰显。由此,在正确对待公平与效率二者关系时,应将公平与效率置于相互契合的有机统一体中。路径依赖理论是着名经济学家诺思所提出的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理论。理论认为,初始的路径选择对于以后的制度改革具有相当大的影响,新的制度改革又是路径发展过程中的一种自我修正与完善,这是路径依赖中的一种惯性作用。路径依赖理论对于研究中国个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任何一轮个税制度的改革都有可能依赖于上一轮制度的改革或初始的路径选择。1980-1992年间的三大个税法确立了个人所得税法的主要法律制度。从路径依赖原理角度而言,这十二年间设立的所有制度均是路径的初始选择。初始的选择决定了路径演变的方向,良性合理的制度将会在路径发展过程中得到保留,并且得到进一步强化和完善,例如:个税的税务行政与行政诉讼制度、纳税申报制度、代扣代缴制度、超额累进税率制度、费用扣除制度、免税制度、税收优惠制度等。非合理的制度则会在路径发展过程中得到修正或摒弃,例如:单一的分类税制模式、繁杂的多级税率制、僵化的免征额制度、不公平的纳税人权利保护制度、非均衡的法律责任制度等。在个税演进的任何阶段,公平与效率的评判贯穿路径演进的始终。从三大个税的立法背景与立法目的,到各种具体制度,都可以进行公平与效率的推演。从立法的初始背景,可以评判个税设置初衷是为了达到均衡贫富的公平目的,还是为了达到筹集财政的效率目的;从税制模式的选择,可以评判其是属于彰显公平的综合模式,还是属于注重效率的分类模式,或属于折衷公平效率的二元模式;从个税的税基,可以评判其税目甄别、费用扣除、免税项目上公平与效率的各种抉择;从税率结构、税级设计,可以评判其是考虑效率更多一些,还理注重公平更多一些;从个税的征管制度,可以评判纳税申报、代扣代缴是否有利于征纳行为的高效运行;从个税的法律责任,可以评判制度是否在纳税人与税务机关间进行了公平的分配;从个税的法律救济制度,可以评判其是否有效地保护了纳税人的权利。正是因为从路径依赖理论和公平效率抉择两个方面对1980-1992年间的个税演变进行了框架性的梳理,才使得我们有理由分析公平与效率视野下1993年至2012年的立法演进路径。个税的整体立法改革存在着诸多的困境,这种困境表现在个税的弱小地位,个税差异性立法、协商民主立法、个税立法权限之间,作为解决困境的方式有很多,本文认为,个税在立法改革路径中,应推改革中国整体税种的结构设计,大幅提高个税的比重;推进个税的法典化,逐步限制行政机关的立法权;维持中央立法的统一性,限制个税的地区差异性立法;稳步推进个税立法的整体性改革,常态个税立法的细节性调整;继续推行协商民主式立法,推动广大纳税人参与个税立法的互动过程。税制模式改革是决定着个税改革的方向。上世纪80年代三大个税在初始路径选择中确定了各自的税制模式,80年个税确定了分类税制模式,86年个体户所得税确定了单项的分类征收模式,86年个人调节税更适宜定性为分类综合的混合税制模式。93年三税合一改革时,保留了分类税制模式,直到今天,二十年过去了,中国没有对分类税制模式进行任何实质意义上的改革。税法理论上认为,在三种税制模式中,综合所得税制模式最符合公平原则,而分类税制模式则更有利于个税分类征管,利于税收效率的实现。而分类综合税制模式在某种程度上集合了前二者的优点。通过宏观与微观的实证分析研究,可以发现,中国现行的分类税制下,公平的天平是失衡的,以劳动所得为主的工薪所得所占个税的比例一直高达七成左右,而以资本所得为主股利、红利、利息等所得所占的比例不足二成。不同的纳税人会因分项所得不同、收入来源不同、缴纳次数不同而导致纳纵向与横向公平的丧失。中国个税税制模式改革的方向早在1995年就已确定,在国家规划层面,分类综合税制模式一直是改革所确定的目标。但十多年来,改革只停留在书面的计划阶段。从世界各国税制模式的发展趋势来看,单纯的分类税制模式或综合所得模式都已不再是一种改革方向,而将分类和综合所得税制模式的各自优点进行混合的分类综合模式已然成为相当多国家个税改革的趋势。中国政府既然已在国家计划中确定了分类综合模式,就无需作目标上的更改,因为根据中国国情及个税征管的实际情况,综合模式、单一税制模式均不适合中国改革的现行状况。推进分类综合税制模式的改革须是渐进的。在改革安排上,应先分类后综合,先“小综合”逐步走向“大综合”,平稳地过渡到以综合为主、分类为辅的所得税征收制度。个人所得税的主体法律制度经过了一个多元化的发展过程,上世纪80年代三大个税确定了三种法律主体,一是80年个税的外籍人员主体,二是86年个体户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主体,三是86年个人调节税的中国公民主体。三种个税主体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纳税人主体制度的多头及无序管理,也因此而留下了主体制度改革的空间。在初始路径选择的影响下,93年三税合一改革时,个人所得税法摒弃了三大个税主体各自为政的局面,统一采用了国际通行的居民与非居民的纳税人主体制度。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身份的认定主要采用时间与住所两个标准,住所标准包含了家庭、户籍、经济利益三种因素。居民与非居民纳税人主要区别在于税收优惠上,总体而言,非居民纳税人所享有的个税优惠幅度大于居民纳税人。在个税实践中,居民纳税人贡献的税收比例明显大于非居民纳税人,但非居民纳税人的税收贡献也不可小视。三十二年的纳税人主体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个税的发展,但其也存在的诸多的问题,比如纳税人主体制度的边缘化、居民与非居民纳税人非概念化、统一纳税人识别号制度的缺位等。纳税人主体制度的改革可以从提高纳税人基数、建立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明确定义居民与非居民、改革纳税人身份认定规则等几方面着手,以此加强纳税人主体制度,并为个税改革的成功提供有利的条件。个税的税基主要研究税基范围、费用扣除及免税项目。税基的调整直接关系到个税的横向与纵向公平,而免税制度作为一种税收优惠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关系了个税的激励效率。三十二年来,中国个人所得税法中,税基范围的调整几经变化;免税项目的设置直接关系税基综范围的扩大与缩小;而费用扣除则是历次个税改革的核心。上世纪80年代,中国的三大个税确定了各自税基范围,80年个税确定了六项税范围;86年个体户所得税确定了单项所得范围;86年个人调节税确定了八项税基范围。80年代三大个税在初始路径选择中所确定的税基范围直接影响了93年统一个税法的税基范围。在路径依赖的惯性下,现行个税法共确定了十一项税基范围。经过近二十年的发展,中国个税的税基范围正趋于稳定,但也存在着某些困境,一是稳定的税基与变化的趋势之间的困境。二是最优税基理论与具体税基制度间的困境。三是拓宽税基范围的困境。四是现行个税如何回应现实生活中关于资本转让所得、遗产所得、虚拟财产所得的困境。作为一种学术探讨,论文认为稳步推进税基范围,优化现行税基所得项目,增加资本利得项目或开征资本利得税,同时也认为开征遗产税的时机未形成。免税制度关系到个税践行的公平与效率,本质上作为一种税收优惠制度,其在保障弱势群体、保障民生生计上具不可替代的公平展示效用,另一方面一定时期内的免税又可促进某种经济政策目标的实现。80年代三大个税确定了各自的免税项目,93年统一人个税法在三大个税的基础上确定了10类免税项目。从1993-2012年二十年时间里,立法及行政机关又相继确定了76项免税项目。免税制度发展表明,现行个税法关于免税的基础理论是多元化的,在此过程中,免税制度在严肃性与灵活性的理论博弈中存在着诸多的困境,这个困境中的严肃性体现在个税的免税设计是否应限制于立法机关的基本立法;税务主管机关的授权性免税是否应减少;免税项目的设置是应原则化还是应具体化;地方政府是否应授予一定权限内的免税设置权等。这个困境中的灵活性体现在免税项目的设置期限是应长期化还是常态化;免税更改的标准是否一定要回应社会某些形态或情况的变化;免税项目名称的设置是应模糊化还是应明确化等。论文认为,回应路径发展中困境的改革方式是应制度性地协调处理好免税设置的严肃性与灵活性;将免税权限集中归位于立法机关,减少行政机关的免税设置权,而免税项目的设计应多基于公平目的而设,而少出于效率目的。个税费用扣除制度的改革与调整是三十二年来个税改革的热点与核心话题。80年代三大个税确定了定额标准扣除和定率比例扣除两种基本制度,这两种制度直接被93年统一个税所吸纳。在二十年的制度发展中,个税从生计扣除、成本扣除、特别扣除三个方面设置了96项扣除项目。现行费用扣除制度直接依赖于税制模式的改革,近年实践表明,现行费用扣除制度存在着五大方面的问题:一是分项扣除与综合扣除博弈问题;二是现行工薪项目的费用扣除额与居民实际消费支出之间脱节的问题;三是生计扣除项目设置范围过窄问题。四是内外有别的费用扣除制问题;五是标准扣除未指数化调整问题。作为改革的关键措施,费用扣除制度应向综合扣除方向发展;应推行标准费用扣除额与人均消费支出相互联动的机制;应扩大生计扣除项目的范围,建立选择性扣除制度;应彻底废除内外有别的费用扣除制度;应设置指数化的标准额扣除调整机制。世界各国关于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模式有两种,一种是累进税率模式,另一种比例税率模式。采用何种税率模式,取决于该国所采用的税制模式。整体而言,中国上世纪80年代的三大个税所采用的税制模式是分类税制模式,该模式直接决定了中国的基本税率模式,即同时采用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路径的初始选择确定双重的税率模式一直延续到今天。1993至2012年间,中国税率改革中最活跃的因素是超额累进税率的改革,其主要围绕税率级次及级距的调整而进行。2011年个税改革时,对工薪所得、个体所得、承包承租所得的税率级次及级距进行了实质性的调整,其中将工薪所得的9级调低至7级,并同时调整了相应的税率;调整了个体所得的级距水平。税率模式直接体现了个税的公平,并能影响到个税效率的实现,其中超额累进税税率模式被公认为是最能体现量能负担原则,最能体现税公平的税率模式,而比例税率虽然在个税的公平上有所欠缺,但其所挥的效率机能是强大的,尤其是低比例税率更容易促进纳税人缴纳个税的积极性,也能促进个税文化的形成。减少税率级次,整体降低税率水平,是当今世界税率改革的趋势,中国个税的改革也应符合这个趋势。除此之外,税率改革中还应涉及最高边际税率调整、超额累进消失、指数化调整、家庭扶养因素、资本所得和劳动所得区别对待等问题。论文认为中国税率的改革应设置指数化税的税率调整方式;改革应借鉴国外的“累进消失制度”;应将家庭婚姻扶养等因素纳入税率调整的基础原因。唯有如此,个税税率的改革才能适应不断变化发展的社会经济状况。个税的征管制度直接决定了个税开征的效率,且最终能影响个税践行的公平。80年代三大个税的初始路径选择中确定了源泉扣缴和纳税申报两种典型制度。源于中国个税分类税制模式的决定性影响,两种制度从路径选择伊始就出现一头轻、一头重的非均衡发展局面。其中代扣代缴制度得到了十足的发展,逐渐成为个税征管最重要的制度。而个税的申报制度源于中国税收文化的不发达、个税制度本身存在的缺陷,时至今日,都没能成为个税的主体制度。在路径发展过程中,个税申报制度中诞生了年收入12万元以上的申报制度,此制度的开展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个税申报制度失衡发展的局面,但在整体了也没有达到其开征的预想目的,未能挽回个税申报因扣缴制度成功而被淡化的局面。个税的法律责任制度是促使个税高效开征的重要配套制度。80年三大个税各自确定了法律责任制度,此间的法律责任制度属于一种粗线条的制度。93年个税法统一以后,个税的法律责任制度不再由《个人所得税法》单独规定,而统一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这在一定程度上将个税与其他税种的法律责任制度进行了同质化处理。个税的法律救济制度也随着个税制度的建立而形成,税务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曾原则性地规定于80年代三大个税中,自90年代统一的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施行后,个税的法律救济制度就失去了个性化的特征。个税征管制度的改革是路径发展必然趋势,现行个税征管制度改革的核心在于纳税申报制度的改革,而全员申报制度、家庭计征、双向申报、申报激励等制度的创设是申报制度改革的重要环节。与此同时,个税征管配套制度的改革也是相当重要的环节,建立税收信息共享机制、财产登记和申报制度、强化储蓄实名存款制度、建立全新的现金管理机制等是配套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个税的法律责任和法律救济制度的改革在于完善个税的法律环境建设,改革税务行政复议制度、建立和完善税收司法保障体系、重新分配举证责任、细化自由裁量权是制度改革的趋势。在梳理完各项法律制度的演进路径后,论文对个人所得税的演进路径做了一个整体的展望,展望以现行个人所得税的立法修改建议稿方式展现,作为一个研究成果,该立法修改建议稿也作为博士论文最后的结论。
国家税务总局[7](2007)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地方税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文中提出国税函[2007]6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权力和行政行为,税务总局对涉及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印花税的部份行政审批项目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就有关问题
王永燕[8](2012)在《促进现代海洋产业发展的税收法律政策研究 ——以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为视角》文中指出人类从开始利用海洋到现在已有几千年的历史,并不断加深、拓展着对海洋的依赖。进入20世纪,在新技术革命的推动下,世界海洋经济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各国也开始重视海洋经济的发展,纷纷将本国的战略重点转向海洋。海洋经济的发展成为衡量一国经济实力的重要指标,发展海洋产业具有重要意义。我国是一个海洋大国,一直高度重视海洋的开发,并将“推动海洋经济发展”作为“十二五”规划纲要的重要内容。强调优化海洋产业结构,并积极开展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试点工作,将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将作为海洋经济改革发展示范区。随着海洋经济地位的提高,海洋经济快速发展背后的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问题越来越突出,加快转变海洋经济发展方式、发展现代海洋产业面临更大的挑战。为引导海洋产业结构优化,我国已有一些卓有成效的政策措施,包括财政、税收、投融资等有关政策,来实现对海洋产业发展的宏观调控和规划指导。本文以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建设为背景和契机,沿着加快转变海洋经济发展方式的主线,从税收推动海洋产业结构优化角度提出发展现代海洋产业的对策。本文分为四章:第一章税收法律政策对海洋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第一方面概述了海洋产业的相关内容和山东半岛海洋产业现状及发展对策,第二方面具体分析了税收法律政策对海洋产业发展的重大意义。本文认为,在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海洋经济发展中,应发挥税收杠杆对海洋产业的调控作用,促进海洋产业可持续发展。第二章我国海洋产业税收法律政策现状与评析,从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海洋渔业、现代海洋制造业、现代海洋服务业四个方面展开海洋产业税收法律政策的梳理和评析,得出科技、教育、环保、资源、可持续等的思想在我国税收法律政策中得到了较为全面的体现和贯彻,但如何让税收杠杆更有力地推动现代海洋产业发展,还有很多问题亟待完善。第三章国外海洋产业税收法律政策分析与借鉴,从海洋科技税收法律政策、海洋环保税收法律政策、海洋金融税收法律政策、海洋服务业税收法律政策四个方面分别展开对国外海洋产业税收法律政策的分析与借鉴,得出税收推动科技、环保、融资、海洋服务业发展;税收支持地区海洋产业结构优化;完善海洋产业政策,强化税收调控等内容是我国海洋经济发展的题中之义。第四章发展现代海洋产业需对税收法律政策进行适当调整,为本文的重点,在第二章对我国海洋产业税收法律政策的梳理与评析基础上,借鉴第三章国外发展现代海洋产业相关的税收法律政策,提出了推动我国现代海洋产业发展的税收法律政策的完善措施建议,分别为:完善科技税收;发展环保税收;税收支持现代海洋产业融资;税收支持现代海洋服务业;完善税收法律政策、强化税收调控。
刘佐[9](2014)在《60年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税收立法进程的简要回顾》文中研究表明本文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单位的权威性资料为依据,比较全面、系统、概要地回顾了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来中国税收立法的进程,目的在于真实反映60年来中国税收立法经历的曲折道路和取得的巨大进展,总结正反两方面的经验,为今后中国税收立法的进一步改革和发展提供借鉴。
李晶,赵余,张美美,魏永华[10](2016)在《营改增后中国地方税体系重构》文中研究表明现行地方税体系多年以来以营业税为主体税种,设置的税种数量较多但多为小税种,各税种间存在着职能交叉或缺位的现象。随着2016年营改增试点正式收官,营业税彻底退出历史舞台,地方税体系将面临群龙无首的局面。为此,亟需优化或新征地方税相关税种,简并和优化职能重叠的税种,培育地方税体系主体税种,赋予地方政府适当的税政管理权限,重建地方税体系。
二、国家税务局关于林业系统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国家税务局关于林业系统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论文提纲范文)
(2)地方政府土地管理权(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导论 |
一、研究缘起与视角 |
(一) 问题的缘起 |
(二) 研究的视角 |
二、文献综述 |
(一) 地方政府研究文献综述 |
(二) 土地管理研究文献综述 |
(三) 财权、人事权与事权关系的研究文献综述 |
三、研究任务、思路与框架 |
(一) 研究任务 |
(二) 思路与框架 |
四、研究意义与研究方法 |
(一) 研究意义 |
(二) 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地方政府土地管理权的梳理 |
第一节 地方政府土地管理权研究的前提 |
一、本文研究中地方政府的界定 |
二、本研究的宪政前提 |
(一) 地方政府的法律地位 |
(二) 地方政府的职权 |
第二节 地方政府土地管理权的类型化 |
一、土地的分类 |
(一) 按所有权标准的分类 |
(二) 按土地用途标准的分类 |
二、地方政府土地管理权从混沌到类型化 |
(一) 计划经济体制下土地管理权的混沌 |
(二) 市场经济体制下土地管理权类型的明晰 |
第二章 地方政府土地征收权的边界 |
第一节 土地征收制度 |
一、土地征收与土地征用 |
二、土地征收与城市房屋拆迁 |
第二节 地方政府土地征收权的内容 |
一、土地征收批准权 |
(一) 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地方政府土地征收权 |
(二) 以经济建设为着眼点的地方政府土地征收权 |
(三) 以耕地保护为目标的地方政府土地征收权 |
二、土地征收安置补偿标准的决定权 |
(一)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偿标准 |
(二) 征收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偿标准 |
第三节 地方政府土地征收权的变动及其原因 |
一、地方政府土地征收权限变动的趋势 |
(一) 制度层面地方政府土地征收权的缩减 |
(二) 实践中地方政府土地征收的失范 |
二、地方政府土地征收权限变动的原因 |
(一) 地方政府进行土地开发的动力 |
(二) 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土地征收权的限制 |
本章小结 土地征收权的实质——土地发展权的国有 |
第三章 地方政府土地规划权的边界 |
第一节 土地规划和土地规划权 |
一、土地规划的种类 |
(一)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二) 土地开发整理规划 |
二、中国土地规划的发展历程 |
(一)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发展历程 |
(二) 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的发展历程 |
三、土地规划权的内涵 |
第二节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权 |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权的变迁 |
二、地方政府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权 |
(一) 编制权 |
(二) 审查同意权 |
(三) 审批权 |
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执行权 |
第三节 土地开发整理规划权 |
一、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权 |
(一) 地方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主体 |
(二) 地方土地开发整理规划权所受的的限制 |
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的执行权 |
(一) 资金的保障 |
(二) 地方政府所受的限制 |
本章小结 土地规划的两种执行模式 |
第四章 地方政府土地使用许可权的边界 |
第一节 土地使用许可权的依据 |
一、从建设用地计划到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
(一) 建设用地计划 |
(二)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制度的变迁 |
二、城市规划 |
(一) 城市规划制度的发展脉络 |
(二) 城市规划体系 |
三、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间的关系 |
(一) 规划空间上的从属性 |
(二) 规划侧重点不同 |
(三) 规划控制指标不同 |
(四) 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协调 |
第二节 城镇土地使用许可权 |
一、城镇土地开发建设的程序 |
(一) 以建设项目为单位的土地开发程序 |
(二) 以规划为基础的土地开发程序 |
(三) 土地储备制度下的土地开发程序 |
二、城镇土地使用许可权的内容 |
(一) 固定资产投资审批权 |
(二) 用地许可权 |
(三) 建设许可权 |
第三节 农村土地使用许可权 |
一、农村土地所有制 |
二、农村土地使用制度 |
三、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改革 |
(一) 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背景 |
(二) 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法律依据 |
四、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对地方政府权力的影响 |
本章小结 地方政府执行程序中的利益表达 |
第五章 对地方政府土地管理权的监督 |
第一节 土地督察制度建立前的监察权 |
一、对地方政府土地管理权的监察 |
二、对地方政府土地管理权的内部监督 |
第二节 土地督察制度下的监察权 |
一、土地督察制度的建立 |
(一) 建立土地督察制度的法律依据 |
(二) 土地督察制度建立的过程 |
(三) 土地督察权的内容 |
二、土地督察制度的特点 |
(一) 跨区的督察体制 |
(二) 决定权、执行权与监督权的分离 |
(三) 监督的重点为省级政府 |
本章小结 所有者和管理者的双重身份 |
第六章 财税制度对地方政府土地管理权的影响 |
第一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地方政府财政的作用 |
一、城镇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建立的背景 |
(一) 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 |
(二) 城镇土地有偿使用费成为城市建设资金的主要来源 |
二、城镇土地有偿使用税是地方政府稳固的财政来源 |
第二节 土地出让制度对地方政府财政的影响 |
一、对地方政府土地管理权的拓展和限制 |
(一) 城镇国有土地出让的权限 |
(二) 土地出让方式的变革 |
二、土地出让收入的中央与地方分成 |
(一) 对土地出让收入的界定 |
(二) 中央与地方的分成 |
三、土地出让金在地方政府财政中的地位 |
(一) 土地出让金收入是地方财政的一大支柱 |
(二) 地方土地出让金管理和使用的随意性 |
第三节 财政体制对地方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的影响 |
一、地方土地管理部门对地方政府的财政依赖 |
(一) 分税制改革 |
(二) 地方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的经费来源 |
二、财政依赖关系对土地管理部门行为的影响 |
(一) 地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成为土地违法的主体 |
(二) 地方政府“违法”的制度原因 |
本章小结 财权与事权的关系 |
第七章 人事制度对地方政府土地管理权的影响 |
第一节 人事管理制度和土地管理机构的沿革 |
一、人事管理制度的变迁 |
二、土地管理机构的沿革 |
(一) 多元的土地管理机构 |
(二) 从国家土地管理局到国土资源部 |
(三) 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 |
第二节 人事任免制度的变迁对土地管理部门行为的影响 |
一、地方土地管理部门人事任免权的变动 |
(一) 人事任免权的属地化 |
(二) 人事任免权的部门化 |
二、地方土地管理部门所面临的双重压力 |
(一) 来自上级主管部门的压力 |
(二) 来自本级政府的压力 |
本章小结 人事任免权与事权的关系 |
结论 地方政府权力配置的现状 |
一、地方政府部门的权力并不等于地方政府的权力 |
二、地方政府制约其职能部门的方式:财政制约和人事制约 |
三、地方政府权力配置模式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论文发表与课题研究 |
致谢 |
(4)对完善我国后“营改增”时代绿色税收制度的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一、绿色税收制度的内涵和发展历程 |
(一) 绿色税收的内涵 |
(二) 绿色税收的理论依据 |
1. 负外部效应理论。 |
2. 自然资源和环境的公共资本品理论。 |
3. 可持续发展理论。 |
二、绿色税收制度在国外的成功经验 |
(一) 西方国家绿色税收制度改革的内容 |
1. 修正财政和税收扭曲。 |
2. 调整现行的税收制度。 |
3. 征收新的环境税。 |
4. 税收改革要保持收入的中性。 |
(二) 西方国家绿色税收制度的成效 |
1. 美国的绿色税收制度特点是覆盖面广、优惠灵活。 |
2. 荷兰绿色税收制度的特点是种类多、详细明确。 |
3. 瑞典绿色税收制度特点是征收细、税种集中。 |
三、我国绿色税收制度建设的现状及问题分析 |
(一) 绿色税收理论体系的构建 |
(二) 我国现行绿色税收制度体系的现状 |
1. 税收方面的环境保护措施。 |
2. 税收之外的主要收费项目。 |
(三) 我国绿色税收体系存在的问题 |
1. 未形成系统的绿色税收制度。 |
2. 现行税种有关环保的规定不健全。 |
3. 环保收费制度亟待改革。 |
4. 针对环境保护的税收优惠方式单一。 |
四、后“营改增”时代建立绿色税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一) 在我国建立绿色税收制度的必要性 |
1. 建立绿色税收制度是改善我国自然环境的必由之路。 |
2. 新的形势下亟待进行税制的绿化改革。 |
(二) 在我国建立完善绿色税制的可行性 |
1. 环保意识的增强提供了主观条件。 |
2. 科学发展观战略的制定提供了政策保障。 |
3. 税制的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
4. 营改增的减税红利为绿色税收营造了良好的环境。 |
五、构建我国完善绿色税收体系的对策与建议 |
(一) 确定基本原则 |
(二) 确立环保税主体税种的地位 |
(三) 进一步完善其他税种的改革 |
(四) 采取多种税收优惠政策 |
(五) 强化征收管理 |
(六) 针对绿色税收要制定配套实施的手段 |
(七) 健全环保联动机制, 提高全民参与意识 |
(6)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演进路径 ——基于公平与效率视野(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引言 |
第一章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演进的理论前引 |
第一节 个税公平与效率的一般理论 |
一、 个税诞生过程的公平与效率的考证 |
二、 现代个税的公平与效率理论 |
第二节 个税公平效率于中国的一般概况 |
一、 中国个税公平效率的整体理论背景 |
二、 中国个税公平效率的整体实践状况:倒金字塔结构 |
三、 中国个税公平的根基:弱化的纳税人意识 |
四、 学界对于个税公平效率观的整体研究 |
五、 中国税收公平与效率关系逻辑辩证 |
第三节 路径依赖理论与个税路径演进的理论联系 |
一、 路径依赖理论概述 |
二、 个税法律制度演进的路径依赖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整体立法的演进路径 |
第一节 1980-1992 年个人所得税的立法路径 |
一、 1980-1992 年立法统计 |
二、 相关立法技术的说明 |
三、 立法路径 |
四、 立法目的路径梳理 |
第二节 1993—2012 年个税法律制度的立法路径 |
一、 1993—2012 年个税的立法统计 |
二、 个税立法的特点 |
三、 重大立法事件的路径评判 |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整体立法的路径展望 |
一、 现行个税整体立法改革的困境 |
二、 个税整体立法的路径展望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基础架构——税制模式的演进路径 |
第一节 1980—1992 年个税税制模式的演进路径 |
一、 个税税制模式的基本划分 |
二、 1980—1992 年个税的税制模式 |
三、 1980—1992 年个税税制模式的路径梳理 |
第二节 1993—2012 年个税税制模式的演进路径 |
一、 1993 年个税法确定的税制模式 |
二、 关于三种税制模式的公平与效率评判 |
三、 中国现行分类税制模式的实证分析 |
第三节 税制模式改革的路径展望 |
一、 世界各国税制模式的发展趋势 |
二、 中国税制模式改革选择的评判 |
三、 中国税制模式改革所遭遇的现实困境 |
四、 中国税制模式改革的安排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个人所得税的法律主体制度——纳税人制度的演进路径 |
第一节 1980—1992 年纳税人制度及演进路径 |
一、 1980 年个税的纳税人制度 |
二、 1986 年个体户所得税的纳税人制度 |
三、 1986 年个人调节税的纳税人制度 |
四、 1980-1992 年纳税人制度的路径梳理 |
第二节 1993—2012 年纳税人制度及演进路径 |
一、 1993—2012 年涉及纳税人制度的相关法律规范 |
二、 纳税人身份的分类及现行状况 |
三、 纳税人制度的路径梳理 |
第三节 纳税人制度的路径展望 |
一、 纳税人制度的现实困境 |
二、 纳税人制度改革的展望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核心要素——税基的演进路径 |
第一节 1980-1992 年个税税基及演进路径 |
一、 个税税基的基础理论 |
二、 1980 年个税的税基及路径梳理 |
三、 1986 年个体户所得税的税基及路径梳理 |
四、 1986 年个人调节税的税基及路径梳理 |
第二节 1993—2012 年个税税基及演进路径 |
一、 1993—2012 个税税基范围的演进路径 |
二、 1993—2012 年个税免税制度的演进路径 |
三、 1993—2012 年个税费用扣除制度的演进路径 |
第三节 个税税基制度演进的路径展望 |
一、 个税税基范围的改革展望 |
二、 免税制度的改革展望 |
三、 费用扣除制度的改革展望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关键要素——税率制度的演进路径 |
第一节 1980—1992 年个税税率制度及演进路径 |
一、 税率制度的理论简介 |
二、 1980 年个税的税率制度及路径影响 |
三、 1986 年个体户所得税的税率制度及路径影响 |
四、 1986 年个人调节税的税率制度及路径影响 |
第二节 1993—2012 年个税税率制度的演进路径 |
一、 1993—2012 年涉及税率制度的相关法律规范 |
二、 1993 年个税与三大个税关于税率制度的横向对比与路径演绎 |
三、 1993—2012 年个税税率制度的归类解析 |
四、 现行个税税率制度的公平与效率评判 |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税率制度改革的路径展望 |
一、 降低最高边际税率,整体减少累进税率档次 |
二、 引进累进消失税率制度,大幅调整级距 |
三、 将婚姻与家庭因素纳入计征体系 |
四、 整合劳动所得的税率,提高非劳动所得的税率 |
五、 实行税率指数化的改革调整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个人所得税的法律保障制度——征管与法律救济制度的演进路径 |
第一节 1980—1992 年个税征管和法律救济制度的演进路径 |
一、 个税征管的法律制度 |
二、 个税的法律责任制度 |
三、 个税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制度 |
第二节 1993—2012 年个税征管和法律救济制度的演进路径 |
一、 1993—2012 年涉及个税征管及法律救济制度的法律规范 |
二、 1993—2012 年个税征管的法律制度的路径演绎与评判 |
三、 1993—2012 年法律责任与法律救济制度的路径演绎与评判 |
第三节 个税征管和法律救济制度改革的路径展望 |
一、 个税申报制度改革的路径展望 |
二、 个税扣缴制度改革的路径展望 |
三、 个税征管配套制度的改革展望 |
四、 个税法律责任与法律救济制度的改革展望 |
本章小结 |
结论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演进的整体设计 |
附件:中国个人所得税的立法统计 |
附件1:1980—1992 年个税法的立法统计表 |
附件2:1993—2012 年个税法的立法统计表 |
附件3:1993—2012 年关于税基范围的立法统计表 |
附件4:1993—2012 年关于免税制度的立法统计表 |
附件5:1993—2012 年关于费用扣除的立法统计表 |
附件6:关于个税征管制度及法律责任制度的立法统计表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8)促进现代海洋产业发展的税收法律政策研究 ——以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税收法律政策对海洋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
第一节 海洋产业 |
一、 海洋产业界定 |
二、 山东省海洋产业现状及发展对策 |
第二节 税收法律政策对海洋产业发展的意义 |
一、 税收法律政策界定 |
二、 税收法律政策对海洋产业发展的意义 |
第二章 我国海洋产业税收法律政策现状与评析 |
第一节 我国海洋产业税收法律政策现状 |
一、 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税收法律政策现状 |
二、 现代海洋渔业税收法律政策现状 |
三、 现代海洋制造业税收法律政策现状 |
四、 现代海洋服务业税收法律政策现状 |
第二节 不同海洋产业税收法律政策评析 |
一、 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税收法律政策评析 |
二、 现代海洋渔业税收法律政策评析 |
三、 现代海洋制造业税收法律政策评析 |
四、 现代海洋服务业税收法律政策评析 |
第三章 国外海洋产业税收法律政策分析与借鉴 |
第一节 国外海洋产业税收法律政策分析 |
一、 国外海洋产业科技税收法律政策分析 |
二、 国外海洋产业环保税收法律政策分析 |
三、 国外海洋产业金融税收法律政策分析 |
四、 国外海洋服务业税收法律政策分析 |
第二节 国外海洋产业税收法律政策借鉴 |
一、 税收推动科技、环保、融资、海洋服务业发展 |
二、 税收支持地区海洋产业结构优化 |
三、 完善海洋产业政策,强化税收调控 |
第四章 发展现代海洋产业需对税收法律政策进行适当调整 |
一、 完善科技税收 |
二、 发展环境保护税制 |
三、 税收支持现代海洋产业融资 |
四、 税收支持现代海洋服务业 |
五、 完善税收法律政策、强化税收调控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10)营改增后中国地方税体系重构(论文提纲范文)
一、研究背景 |
二、文献综述 |
(一)国外文献综述 |
(二)国内文献综述 |
三、中国地方税体系现状及特点 |
(一)中国地方税体系现状 |
(二)中国地方税体系特点 |
1、营业税长期为地方税体系绝对主体税种 |
2、地方税体系税种数量众多 |
3、地方税体系收入比重偏低 |
四、中国地方税体系问题分析 |
(一)营改增结束后地方税体系主体税种消失 |
(二)地方税体系部分税种职能交叉或缺位 |
(三)地方税体系部分税种要素安排滞后 |
五、地方税体系完善措施 |
(一)优化或新设地方税体系相关税种 |
1、逐步优化资源税 |
2、择机开征环境保护税 |
3、有序酝酿遗产税 |
(二)优化地方税体系税种间安排 |
1、合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
2、将耕地占用税并入资源税 |
3、将契税并入印花税 |
(三)重建地方税体系 |
(四)培育地方税体系主体税种 |
(五)赋予地方政府适当的税政管理权限 |
四、国家税务局关于林业系统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论文参考文献)
- [1]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惠企政策清单的通知[J]. 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阳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8(13)
- [2]地方政府土地管理权[D]. 董礼洁. 上海交通大学, 2008(04)
- [3]土地使用税12种“困难减免”被取消[J]. 陈萍生. 税收征纳, 2007(08)
- [4]对完善我国后“营改增”时代绿色税收制度的思考[J]. 中国人民银行甘孜州中心支行课题组,杨庆环,周炜. 西南金融, 2018(02)
- [5]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J].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 2007(24)
- [6]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演进路径 ——基于公平与效率视野[D]. 陈红国. 西南政法大学, 2013(02)
-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地方税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J]. 国家税务总局. 最新税收法规公告, 2007(07)
- [8]促进现代海洋产业发展的税收法律政策研究 ——以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为视角[D]. 王永燕. 烟台大学, 2012(02)
- [9]60年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税收立法进程的简要回顾[A]. 刘佐. 财政史研究(第七辑), 2014
- [10]营改增后中国地方税体系重构[J]. 李晶,赵余,张美美,魏永华. 宏观经济研究, 201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