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瑞典公害防治概况(论文文献综述)
吕忠梅[1](2022)在《发现环境法典的逻辑主线:可持续发展》文中研究指明在学术界与实务界已达成采取"适度法典化"模式编纂环境法典的共识下,提炼基础概念和逻辑主线成为环境法典编纂的起点与归属。世界各国"不约而同"地选择了"可持续发展"作为其环境法典的价值目标,值得研究、借鉴。可持续发展是当代人类最大的发展共识,将其法律渊源化成就了各国环境法典编纂。中国的生态文明理论与可持续发展理论相互交融,生态文明建设与全球可持续发展共同前进。将可持续发展作为中国环境法典的基础概念和逻辑主线,既可以为环境法典编纂提供统一的、根本的精神指引和原则性规范;又可以通过国际通行的法律语言,形成为他国所向往、可模仿、可借鉴的立法经验。
竺效[2](2021)在《环境法典编纂结构模式之比较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环境法典的编纂已提上议程,法典的编章结构设计方案已成为理论研究的首要议题之一。环境法典的结构是立法指导思想的具体体现,是法典调整范围的直接反映,是立法技术的最终呈现。比较可见,境外环境法典结构大致表现为以环境治理过程为主线、以生态环境要素为主线、以环境治理过程为主并辅以环境要素等三种构建思路。借鉴境外有益经验,我国未来的环境法典可采用"总-分"体例下的混合结构模式,以人的可持续发展、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这三个更高层次的"核心要素"抽象并贯通分则编,并以生态环境责任单独成编来支撑法典的完整架构。
吕忠梅,田时雨[3](2021)在《环境法典编纂何以能——基于比较法的背景观察》文中指出随着中国环境法典编纂提上日程,研究环境立法"何以成典"至关重要。对环境法典、草案及其编纂背景进行比较观察,可以发现各国在环境法典编纂上分享着相似的动因,编纂过程中的经验教训从不同侧面印证了国家目标之于法典编纂的重大意义,最终形成的环境法典对于良法善治的贡献价值主要取决于其体系性与实践性。为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编纂环境法典也当以此为鉴。
刘佳奇[4](2021)在《论环境立法与刑事立法的协调——以环境立法中刑事法律规范的“裁判化”为视角》文中研究表明刑事立法的生态化,与环境立法防止环境违法行为的目的可谓不谋而合。因此,加强环境立法与刑事立法的协调,不仅必要而且可行。虽然在实现二者协调的过程中,以"裁判法"为基本定位的刑事立法已经做出了相当多的努力,但囿于现行环境立法自身"行政管理法"的定位,二者之间在事实上并不总是十分协调。鉴于刑事立法天然具有谦抑性、稳定性、补充性,欲结束二者之间这种"貌合神离"的失调状态,关键在于实现环境立法中刑事法律规范的"裁判化"。其中,理想模式是制定环境附属刑法或环境单行刑法;现实模式是通过必要的环境立法设计,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方面为环境犯罪领域中刑法的适用提供更加充分、准确的法律指引或法律依据。
李亚楠[5](2021)在《中国生态文明制度的历史演进研究》文中认为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生态环境日益恶化,生态危机已经演变为全球生态危机,生态文明具有历史的必然性和现实的合理性。中国共产党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过程中不断完善生态文明制度,更加强调生态文明制度的根本保障性作用,这是我党不断探索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必然结果。虽然中国明确提出“生态文明建设”的时间不长,但在新中国成立后就已经不断出现适应中国国情、符合生态文明要求的相关制度。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生态文明制度是立足中国国情而建立的有利于促进生态文明的一系列相对稳定的行为规范,其产生不仅有着深厚的理论基础,也有着深刻的现实缘由。本文拟采用历史与逻辑相统一的研究方法,梳理新中国成立以来生态文明制度的演进历程,阐明生态文明制度在萌芽起步期、形成发展期、丰富完善期、成熟定型期的历史背景下的主要内容。中国生态文明制度经过七十多年的发展,其地位不断由“边缘”走向“中心”、内容由“碎片”走向“整体”、方法由“单一”走向“多元”。以唯物史观的视域探究新中国成立以来生态文明制度不断演进的背后,有着深刻的动力因素,即根本动力是经济发展和生态保护之间的矛盾、直接动力是人民群众的生态需要和利益、内在动力是先进执政党的生态实践、外在动力是国际生态治理的共识理念。新中国成立以来生态文明制度的演进历程,也体现着中国共产党对生态文明制度的深刻认识和对生态文明建设规律的深刻把握。
袁乐[6](2021)在《我国医疗废物法律治理研究》文中提出随着我国建设医疗卫生保障事业进程的加快,医疗废弃物总量也随之增加。国家环保理念的更新与民众健康意识的提高,公众对环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与传统的固体废物带来的环境污染相比,医疗废物不仅对环境的破坏力度更大,而且一旦非法处置,将会有导致疾病二次传播的风险,进而危害人体健康,因此,医疗废物治理成为民众关注与法律治理的重点。针对医疗废物治理,过去更多的是从提升技术、改进处理方法等方面着手。但在疫情之下,方舱医院建立从医疗废水处理再至医疗废物的后续处置环节有效杜绝了医疗废物可能导致的二次污染,因缺乏技术支持而处置不当的风险相应减少。可见,我国医疗废物治理在技术方面已有足够支撑。非典以后,我国出台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随后不断出台新的法规,但涉及领域大多为医疗废物处置的技术层面。经过近二十年的发展,与医疗废物治理相关的法律经过不断修订与发展,已初步形成医疗废物法律治理的大体框架。但实践中非法处置医疗废物的案例层出不穷,说明我国医疗废物法律治理仍有漏洞。因而,有必要完善并细化我国的医疗废物法律治理体系。本文以医疗废物治理的法律手段为中心进行论述,除引言外,分为五个方面论证。先整体简要地介绍了当下医疗废物治理的社会背景及必要性。第一部分阐述了医疗废物法律治理与管理的区别,指出在环境治理体系的大背景下医疗废物法律治理的必要性。第二部分整理概括出我国关于医疗废物的法律治理进程的沿革,又指出了我国目前实施较多的几大法律制度。第三部分结合上文内容,指出我国医疗废物法律治理的不足之处,包括立法方面、法律制度、主体及法律责任等四方面。第四部分通过分析欧洲、亚洲其他国家的医疗废物法律治理的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加以借鉴分析,总结出完善我国医疗废物法律治理体系的启示。第五部分结合以上内容,从环境法视角出发,以医疗废物法律治理为中心,实现医疗废物的再利用为目标,以可持续发展为原则,以期为我国医疗废物法律治理体系的完善提供建议。加快推动我国生态法制理念的发展进程,深入生态文明理念,为环境治理的体制机制提供保障。
李佳芮[7](2021)在《我国环境法法典化的路径选择》文中提出法典化是传统大陆法系国家选择对某一部门法进行系统性更新的最高模式,而法典法也是一个法律部门的终极追求。环境法作为一个新兴法律部门,近些年来迅猛发展,但由于我国不同阶段的立法理念不同、立法手段不同导致我国的环境立法呈现碎片化,严重影响了环境法律的适用。所以近年来环境法学者对于加快环境法法典化编纂进程的呼声越来越高。在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上,环境法学者提出编纂环境法典的议案,在议案中对我国编纂环境法典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进行分析,并且提出“适度法典化”与“总则—分则”的路径选择与体例设计。十三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上,环境法学界代表再次提出应尽快开展环境法法典化编纂,学者们的频频发声表明我国已做好编纂环境法典的准备。全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主要介绍了论文的研究背景、研究目的及意义和国内外研究现状,我国已经加快环境法典编纂进程是本文最新的研究背景。并且环境法法典化具有巨大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完善环境法律体系的同时又能够推动我国环境法治建设向前迈进。第二章对环境法法典化的概念及特征做出阐释,并简要介绍我国进行环境法法典化的意义,即满足社会主义法治要求、实现环境法内部统一、对环境法适用性有所提高。第三章对我国环境法进行法典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分析,得出了“我国环境法律体系具有内容与结构上的缺陷,应利用环境法法典化予以完善”的结论。第四章详细介绍了国外环境法法典化的历程,并从中提炼出可供我国环境法学家借鉴的四条经验,即注重国际发展理念与国内发展战略相融合、形成全面的环境法律制度体系、编纂法典时注重打破部门壁垒且应避免实质性法典编纂。最后一章则对我国环境法法典化的体例设计、模式定位以及基本目标进行设计,认为我国需选择适度法典化的路径、做到单行法与法典法并存,并且时刻保持开放性与动态化相结合的模式。
余慧容,杜鹏飞[8](2021)在《农业景观保护路径历史回顾及启示》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农业景观保护是实现农业景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关系到中国粮食安全保障、农耕文明传承、乡村风貌维系、生态安全格局构建乃至社会经济稳定发展。本文借助对发达国家农业景观保护路径的长时间尺度历史回顾,总结归纳出农业景观保护路径发展的一般规律,即其在社会经济发展进程中一般经历传统保护、应对保护、管制保护、治理保护和管护保护五个发展阶段。从最初的传统保护阶段到最近的管护保护阶段,农业景观保护目标从自给生产维续逐渐转变为可持续发展,景观可持续性先降后升。在此基础上,结合中国农业景观保护状况,提炼出增强主体管护意识、提升景观功能服务、优化信息沟通渠道、完善政策弹性结构等四方面启示。
刘伟岩[9](2020)在《战后科技革命推动日本产业升级研究 ——基于创新体系的视角》文中指出2008年经济危机后,为摆脱经济下行的轨道,美国、日本、德国先后提出了“重振制造业”(2009年)、日本版“第四次工业革命”(2010年)、“工业4.0”(2012年)等战略计划,而我国也于2015年提出了“中国制造2025”的行动纲领。这些战略规划的陆续出台拉开了以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Io T)、人工智能(AI)等为标志的新一轮科技革命的帷幕。而作为第二经济大国,我国应如何借助于这一难得机遇来推动国内产业升级则成为亟待思考的问题。回顾日本走过的“路”可知,其也曾作为“第二经济大国”面临过相似的难题,且从中日经济发展历程比较和所面临的“三期叠加”状态来看,我国现阶段也更为接近20世纪70年代的日本,而日本却在当时的情况下借助于以微电子技术为核心的科技革命成功地推动了国内产业的改造升级。基于此,本文以日本为研究对象并将研究阶段锁定在其取得成功的战后至20世纪80年代这一时期,进而研究其所积累的经验和教训,以期为我国接下来要走的“路”提供极具价值的指引和借鉴。在对熊彼特创新理论以及新熊彼特学派提出的技术经济范式理论、产业技术范式理论、国家创新体系理论和部门创新体系理论等进行阐述的基础上,本文借助于此从创新体系的视角构建了“科技革命推动产业升级”的理论分析框架,即:从整体产业体系来看,其属于技术经济范式转换的过程,该过程是在国家创新体系中实现的,且两者间的匹配性决定着产业升级的绩效;而深入到具体产业来看,其又是通过催生新兴产业和改造传统产业来实现的,对于此分析的最佳维度则是能够体现“产业间差异性”的部门创新体系,同样地,两者间的匹配性也决定着各产业升级的成效。回顾科技革命推动日本产业升级的历程可知,其呈现出三个阶段:20世纪50~60年代的“重化型”化,70~80年代的“轻薄短小”化,以及90年代后的“信息”化。其中,“轻薄短小”化阶段是日本发展最为成功的时期,也是本文的研究范畴所在。分析其发生的背景可知:虽然效仿欧美国家构建的重化型产业结构支撑了日本经济“独秀一枝”的高速发展,但在日本成为第二经济大国后,这一产业结构所固有的局限性和问题日渐凸显,倒逼着日本垄断资本进行产业调整;而与此同时,世界性科技革命的爆发恰为其提供了难得的历史机遇;但是这种机遇对于后进国来说在一定意义上又是“机会均等”的,该国能否抓住的关键在于其国内的技术经济发展水平,而日本战后近20年的高速增长恰为其奠定了雄厚的经济基础,且“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技术发展战略又在较短的时间内为其积累了殷实的技术基础。在这一背景下,借助于上文所构建的理论分析框架,后文从创新体系的视角解释了战后以微电子技术为核心的科技革命是如何推动日本产业升级以及日本为何更为成功的。就整体产业体系而言,科技革命的发生必然会引致技术经济范式转换进而推动产业升级,且这一过程是在由政府、企业、大学和科研机构以及创新主体联盟等构建的国家创新体系中实现的。战后科技革命的发源地仍是美国,日本的参与借助的是范式转换过程中创造的“第二个机会窗口”,换言之,日本的成功得益于对源于美国的新技术的应用和开发研究,其技术经济范式呈现出“应用开发型”特点。而分析日本各创新主体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创新行为可以发现,无论是政府传递最新科技情报并辅助企业引进技术、适时调整科技发展战略和产业结构发展方向、制定激励企业研发的经济政策和专利保护制度、采取措施加速新技术产业化的进程、改革教育体制并强化人才引进制度等支持创新的行为,还是企业注重提升自主创新能力、遵循“现场优先主义”原则、实施“商品研制、推销一贯制”、将资金集中投向开发研究和创新链的中下游环节以及培训在职人员等创新行为,或是大学和科研机构针对产业技术进行研究、重视通识教育和“强固山脚”教育以及培养理工科高科技人才等行为,亦或是“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型的创新主体联盟联合攻关尖端技术、建立能够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中介机构、联合培养和引进优秀人才等行为都是能够最大限度地挖掘微电子技术发展潜力的。而这种“追赶型”国家创新体系与“应用开发型”技术经济范式间的相匹配正是日本能够更为成功地借力于战后科技革命推动产业升级的根因所在。进一步地从具体产业来看,科技革命引致的技术经济范式转换表现为新兴技术转化为新兴产业技术范式和改造传统产业技术范式的过程,这也是科技革命“双重性质”的体现。而对这一层面的分析则要用到能够体现“产业间差异性”的部门创新体系。在选取半导体产业和计算机产业作为新兴产业的代表,以及选取工业机器产业(以数控机床和工业机器人为主)和汽车产业作为微电子技术改造传统机械产业的典型后,本文的研究发现:由于这些产业在技术体制、所处的产业链位置、所在的技术生命周期阶段等方面的不同,其产业技术范式是相异的,而日本之所以能够在这些产业上均实现自主创新并取得巨大成功就在于日本各创新主体针对不同的产业技术范式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分别形成了与之相匹配的部门创新体系。而进一步比较各部门创新体系可知,日本政府和企业等创新主体针对“催新”和“改旧”分别形成了一套惯行的做法,但在这两类产业升级间又存在显着的差异,即:日本政府在“催新”中的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中均表现出了贯穿始终的强干预性,尤其是在计算机产业上;而在“改旧”中则干预相对较少,主要是引导已具备集成创新能力的“逐利性”企业去发挥主体作用。作为一种“制度建设”,创新体系具有“临界性”特点且其优劣的评析标准是其与技术经济范式的匹配性。日本能够成功地借力于以微电子技术为核心的科技革命推动国内产业升级的经验就在于其不仅构建了与当时技术经济范式相匹配的国家创新体系,而且注重创新体系的层级性和差异性建设,加速推进了新兴产业技术范式的形成,并推动了新旧产业的协调发展。但是,这种致力于“应用开发”的“追赶型”创新体系也存在着不可忽视的问题,如:基础研究能力不足,不利于颠覆性技术创新的产生,以及政府主导的大型研发项目模式存在定向失误的弊端等,这也是日本创新和成功不可持续以致于在20世纪90年代后重新与美国拉开差距的原因所在。现阶段,新一轮科技革命的蓬勃兴起在为我国产业升级提供追赶先进国家的“机会窗口”的同时,也为新兴产业的发展提供了“追跑”“齐跑”“领跑”并行发展的机遇,并为传统产业的高质量发展带来了难得的机会。由于相较于20世纪70年代的日本,我国现阶段所面临的情况更为复杂,因此,必须构建极其重视基础研究且具有灵活性的国家创新生态体系,重视部门创新体系的“产业间差异性”,形成与新兴产业技术范式相匹配的部门创新体系,以及建设能够促进传统产业技术范式演化升级的部门创新体系等。
杨帆[10](2020)在《人类命运共同体视域下的全球生态保护与治理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全球性生态危机的日益严重,如何有效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全球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已经成为人类面临的重大问题。只有世界各国都积极变革、共同走绿色发展道路,人类文明才能得到永续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强调:“人类是命运共同体,保护生态环境是全球面临的共同挑战和共同责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彰显了生态文明的“共同体”责任,揭示出工业文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人类社会必然走向生态共同体的运行规律。全球生态保护与治理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提供了重要路径,能以人与自然、人与社会关系的重新建构实现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的和谐统一。人类命运共同体视域下的全球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是将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和生态治理理论相结合的重大议题,是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理论在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的理论与实践创新,它突破了地域空间和主权国家的局限,致力于在全球范围内建造一个追求生态利益、承担生态责任、实现生态共治共享的“清洁美丽的世界”。人类命运共同体视域下的全球生态保护与治理是推动全球绿色发展与建设全球生态文明的迫切需要,更是建设美丽的清洁世界,促进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的必由之路。本文围绕人类命运共同体视域下全球生态保护与治理的问题研究,共分七个部分,包括六章以及结论:第一章为绪论。这部分的内容旨在交代问题研究的背景和意义,梳理与述评已有国内外文献成果,在此基础上,明确选题的研究思路、主要研究内容和具体研究方法,概括选题研究可能存在的创新点及不足之处。第二章为人类命运共同体视域下全球生态保护与治理的概念辨析与内涵解读。本章首先对人类命运共同体与全球生态保护与治理等选题研究所涉及的主要概念展开理论辨析;其次,对人类命运共同体视域下全球生态保护与治理的相关内涵进行深入解读;最后,本章在绪论部分的基础上,进一步论述并确证了全球生态保护与治理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第三章为人类命运共同体视域下全球生态保护与治理的理论溯源。本部分主要从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与生态经济理论两个层面,结合人类命运共同体视域下全球生态保护与治理所涉及的主要议题,以理论溯源的形式为人类命运共同体视域下全球生态保护与治理的问题研究提供理论依据。第四章为中国参与全球生态保护与治理的历史进程。本章论述了中国参与全球生态保护与治理的历史进程,并指出我国参与全球生态保护与治理的实践过程是与我国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及全球生态保护与治理活动存在紧密的逻辑关联。第五章为人类命运共同体视域下全球生态保护与治理的现状分析。本部分首先梳理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生态文明建设与参与全球生态治理方面取得的主要成就,特别点明了我国基于自身生态文明建设的经验为全球生态保护与治理贡献的中国智慧与中国方案。而后对推动实现全球生态保护与治理面临的挑战进行了系统的分析。第六章为人类命运共同体视域下全球生态保护与治理的对策研究。建设生态文明是整个人类社会面临的共同课题,深刻影响到每个国家的生态福祉。国际社会应积极达成共识,积极参与生态环境的全球协同治理,进而实现生态合作共赢。本章将从弘扬全球生态合作治理理念、形成全球生态协同治理机制、促进全球生态共赢模式、提供中国方案四个方面具体论述人类命运共同体视域下全球生态保护与治理的实现路径。论文最后为全文总结。在前文研究的基础上,梳理提炼全文的观点结论。本文认为,人类命运共同体视域下全球生态保护与治理是将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和生态治理理论相结合的重大理论与实践议题,是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理论在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理论与实践的创新,更是有效遏制并解决全球性生态危机的必由之路。
二、瑞典公害防治概况(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瑞典公害防治概况(论文提纲范文)
(1)发现环境法典的逻辑主线:可持续发展(论文提纲范文)
一、他山之石:各国环境法典的“不约而同” |
二、追根溯源:可持续发展塑造现代环境法学之魂 |
(一)可持续发展已成为当代人类最大的发展共识 |
(二)可持续发展的法律渊源化成就环境法典编纂 |
三、相得益彰:中国生态文明建设与全球可持续发展交相呼应 |
(一)生态文明理论与可持续发展理论相互交融 |
(二)中国生态文明建设与全球可持续发展共同前进 |
结语 |
(3)环境法典编纂何以能——基于比较法的背景观察(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环境法典文本成败的背后 |
二、依典而治:国家目标视阈下的环境法典编纂 |
(一)时代机遇为环境法典编纂创造条件 |
1.政治条件对于环境法典编纂的推动与阻碍 |
2.法治基础决定环境法典编纂的规范资源与实践动力 |
(二)国家战略为环境法典编纂保驾护航 |
1.国家战略变迁与环境法法典化的兴起与发展 |
2.国家战略促成环境法典编纂的内在逻辑 |
三、良典善治:环境法典编纂的体系性与实践性 |
(一)完备与开放兼顾的环境法典体系性 |
1.环境法典与单项法共存的法源体系 |
2.环境法典的体例结构及其开放性追求 |
(二)面向环境治理功能的环境法典实践性 |
1.环境问题的嬗变及其法典回应 |
2.作为管理法与裁判法的环境法典 |
四、代结语:中国环境法典编纂何以能 |
(4)论环境立法与刑事立法的协调——以环境立法中刑事法律规范的“裁判化”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环境立法与刑事立法之间的失调 |
(一)环境立法与刑事立法之间的“貌合” |
1. 刑事立法的生态化 |
2. 环境立法的体系化 |
(二)环境立法与刑事立法之间的“神离” |
1. 刑事立法“不够用” |
2. 环境立法“不管用” |
二、问题的根源——环境立法的“行政管理法”定位 |
(一)环境立法的内容主要是为环境行政主体赋权 |
(二)环境立法的违法性判断标准是行政违法 |
(三)环境立法的违法性证明标准模糊 |
(四)责任负担方式以行政责任为主 |
三、问题的解决——环境立法中刑事法律规范的“裁判化” |
(一)“裁判化”的理想模式 |
1. 附属环境刑法 |
(1)环境单行法中的附属刑法。 |
(2)环境法典中的附属刑法。 |
2.单行环境刑法 |
(二)“裁判化”的现实路径 |
1. “裁判化”的实体法路径 |
(1)提供确定性法律概念。 |
(2)充实相关罪名的具体适用条件。 |
(3)充实量刑依据。 |
(4)设定相应的非刑罚处罚措施。 |
(5)充分利用引致性条款为刑事司法裁判提供法律规范适用的指引。 |
2. “裁判化”的程序法路径 |
(1)环境刑事证据。 |
(2)环境行政执法与环境刑事司法的衔接。 |
(3)环境刑事司法管辖、审判制度。 |
四、余 论 |
(5)中国生态文明制度的历史演进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研究现状与评述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评述 |
三、国外研究现状与评述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评述 |
四、研究方案设计 |
(一)研究目标、研究内容和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
(二)拟采取的研究方法 |
(三)论文的创新点与重难点 |
(四)论文的不足之处 |
第一章 生态文明制度的相关概念阐述 |
一、生态文明 |
(一)“生态文明”的内涵 |
(二)生态文明的历史必然性和现实合理性 |
二、生态文明制度 |
(一)“生态文明制度”的内涵 |
(二)生态文明制度是中国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保障 |
第二章 中国生态文明制度的理论基础和现实缘由 |
一、中国生态文明制度的理论基础 |
(一)马克思主义的生态思想 |
(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生态智慧 |
(三)发达国家的生态理论与经验 |
二、中国生态文明制度的现实缘由 |
(一)中国严峻的生态态势急待改善 |
(二)解决生态民生问题的必然选择 |
(三)提升国际生态话语权的重要途径 |
第三章 中国生态文明制度的演进历程 |
一、萌芽起步期:新中国成立至改革开放前的生态文明制度 |
(一)萌芽起步期中国生态文明制度的历史背景 |
(二)萌芽起步期中国生态文明制度的主要内容 |
二、形成发展期:改革开放后至21 世纪初的生态文明制度 |
(一)形成发展期中国生态文明制度的历史背景 |
(二)形成发展期中国生态文明制度的主要内容 |
三、丰富完善期:党的十六大至十八大的生态文明制度 |
(一)丰富完善期中国生态文明制度的历史背景 |
(二)丰富完善期中国生态文明制度的主要内容 |
四、成熟定型期:党的十八大至今的生态文明制度 |
(一)成熟定型期中国生态文明制度的历史背景 |
(二)成熟定型期中国生态文明制度的主要内容 |
第四章 中国生态文明制度的演进规律和动力 |
一、中国生态文明制度演进的规律 |
(一)地位上:由“边缘”走向“中心” |
(二)内容上:由“碎片”走向“整体” |
(三)方法上:由“单一”走向“多元” |
二、中国生态文明制度演进的动力 |
(一)根本动力: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 |
(二)直接动力:人民群众的生态需要和利益 |
(三)内在动力:先进执政党的生态实践 |
(四)外在动力:国际生态治理的共识理念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我国医疗废物法律治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选题背景及选题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
1.3.1 研究方法 |
1.3.2 创新点 |
2 医疗废物法律治理概述 |
2.1 医疗废物的界定 |
2.1.1 医疗废物的概念 |
2.1.2 医疗废物与医院垃圾 |
2.2 法律治理的概述 |
2.2.1 治理与管理的区别 |
2.2.2 治理与处置的区别 |
2.3 医疗废物法律治理必要性 |
3 我国医疗废物法律治理的现状 |
3.1 我国医疗废物法律治理的立法沿革 |
3.1.1 立法萌芽初期 |
3.1.2 修订发展时期 |
3.1.3 逐步完善时期 |
3.2 我国医疗废物治理法律制度现状 |
3.2.1 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制度 |
3.2.2 医疗废物申报登记制度和医疗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
3.2.3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制度 |
3.2.4 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法律制度 |
4 我国医疗废物法律治理的不足 |
4.1 法律制度方面不足 |
4.1.1 应急处置机制缺失 |
4.1.2 分类回收制度不完善 |
4.2 立法方面的不足 |
4.2.1 立法陈旧 |
4.2.2 层级较低 |
4.3 主体方面的不足 |
4.3.1 行政主体职责不明 |
4.3.2 监督主体缺失 |
4.4 法律责任方面的不足 |
4.4.1 行政责任的不足 |
4.4.2 民事责任的不足 |
4.4.3 刑事责任的不足 |
5 域外医疗废物法律治理的经验及启示 |
5.1 日本医疗废物法律治理的经验及启示 |
5.1.1 日本公众参与制度 |
5.1.2 对我国的启示 |
5.2 韩国医疗废物法律治理的经验及启示 |
5.2.1 韩国医疗废物负担金制度 |
5.2.2 对我国的启示 |
5.3 英国医疗废物法律治理经验及启示 |
5.3.1 英国污染者负责制度 |
5.3.2 对我国的启示 |
5.4 德国医疗废物法律治理经验及启示 |
5.4.1 德国禁止产污者自行处置制度 |
5.4.2 对我国的启示 |
5.5 瑞典医疗废物法律治理经验及启示 |
5.5.1 瑞典医疗废物法律治理收费制度 |
5.5.2 对我国的启示 |
6 完善我国医疗废物法律治理的建议 |
6.1 完善医疗废物法律制度方面的建议 |
6.1.1 建立完备的应急处置机制 |
6.1.2 完善医疗废物回收利用的法律制度 |
6.2 完善医疗废物立法方面的建议 |
6.2.1 解决立法冲突 |
6.2.2 及时修订医疗废物分类 |
6.3 完善医疗废物主体方面的建议 |
6.3.1 明确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
6.3.2 明确医疗废物法律治理处置机构的职责 |
6.3.3 明确医疗废物治理监督主体的职责 |
6.4 完善医疗废物责任方面的建议 |
6.4.1 完善民事责任的建议 |
6.4.2 完善行政责任的建议 |
6.4.3 完善刑事责任的建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致谢 |
(7)我国环境法法典化的路径选择(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1.4 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2 环境法法典化基本理论阐述 |
2.1 法典化的概念及特征 |
2.1.1 法典化的概念 |
2.1.2 法典化的特征 |
2.2 环境法法典化的概念及特征 |
2.2.1 环境法法典化的概念 |
2.2.2 环境法法典化的特征 |
2.3 环境法法典化的意义 |
2.3.1 满足社会主义法治的要求 |
2.3.2 实现环境法内部统一 |
2.3.3 提高环境法的适用性 |
2.4 本章小结 |
3 我国环境法法典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
3.1 我国环境法法典化的必要性 |
3.1.1 环境法律体系完整性欠缺 |
3.1.2 环境法律体系结构性欠缺 |
3.1.3 环境法范畴体系的完善需要法典化 |
3.2 我国环境法法典化的可行性 |
3.2.1 可持续发展理念提供价值指导 |
3.2.2 民法典绿色原则为我国环境法法典化提供契机 |
3.2.3 现有环境法法典化模式的选择多样性 |
3.2.4 环境法法典化的条件初步具备 |
3.3 本章小结 |
4 国外环境法法典化的经验借鉴 |
4.1 瑞典环境法法典化 |
4.2 法国环境法法典化 |
4.3 德国环境法法典化 |
4.4 国外环境法法典化的经验借鉴 |
4.4.1 国际先进理念与国内发展战略相融合 |
4.4.2 形成全面的环境法律制度体系 |
4.4.3 确定环境法法典化范围时应打破部门壁垒 |
4.4.4 避免过于实质化的法典化 |
4.5 本章小结 |
5 我国环境法法典化的路径选择 |
5.1 环境法法典化的基本目标 |
5.1.1 实现动态性立法过程 |
5.1.2 做到单行法对法典法的有机补充 |
5.1.3 弥补结构性缺陷 |
5.2 我国环境法法典化的模式定位 |
5.2.1 适度法典化 |
5.2.2 做到适度性和开放性相结合 |
5.3 我国环境法法典化的体例设计 |
5.3.1 环境法法典化的体例选择 |
5.3.2 环境法法典与单行法共存互补 |
5.4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附件 |
(8)农业景观保护路径历史回顾及启示(论文提纲范文)
1 引言 |
2 发达国家的保护路径历史回顾 |
2.1 欧洲 |
2.1.1 传统保护阶段(1800s之前) |
2.1.2 应对保护阶段(1800s—1970s) |
2.1.3 管制保护阶段(1970s—1990s) |
2.1.4 治理保护阶段(1990s—2010s) |
2.1.5 管护保护阶段(2010s—至今) |
2.2 美国 |
2.2.1 传统保护阶段(1840s之前) |
2.2.2 应对保护阶段(1840s—1962年) |
2.2.3 管制保护阶段(1962—1990年) |
2.2.4 治理保护阶段(1990—2005年) |
2.2.5 管护保护阶段(2005年—至今) |
2.3 日本 |
2.3.1 传统保护阶段(1868年之前) |
2.3.2 应对保护阶段(1868—1970年) |
2.3.3 管制保护阶段(1970—1992年) |
2.3.4 治理管护保护阶段(1992—至今) |
3 农业景观保护路径的发展规律 |
4 中国农业景观保护历程 |
4.1 传统保护阶段(1840之前) |
4.2 应对保护阶段(1840—1978年) |
4.3 管制保护阶段(1978—2006年) |
4.4 治理管护保护阶段(2007年—至今) |
5 对中国农业景观保护的启示 |
5.1 增强主体管护意识 |
5.2 提升景观功能服务 |
5.3 优化信息沟通渠道 |
5.4 完善政策弹性结构 |
(9)战后科技革命推动日本产业升级研究 ——基于创新体系的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答辩决议书 |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2.3 国内外研究述评 |
1.3 研究框架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框架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中的创新与不足 |
第2章 科技革命推动产业升级的一般分析 |
2.1 科技革命的概念与研究范围界定 |
2.1.1 科技革命的概念 |
2.1.2 战后科技革命研究范围的界定 |
2.2 科技革命推动下产业升级的内涵及研究范围界定 |
2.2.1 科技革命推动下产业升级的内涵 |
2.2.2 科技革命推动产业升级的研究范围界定 |
2.3 科技革命推动产业升级的理论基础 |
2.3.1 熊彼特创新理论 |
2.3.2 技术经济范式理论 |
2.3.3 产业技术范式理论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科技革命推动产业升级:基于创新体系视角的分析框架 |
3.1 科技革命推动产业升级的机理 |
3.1.1 科技革命推动产业升级的经济本质:技术经济范式转换 |
3.1.2 科技革命推动产业升级的传导机制:“催新”与“改旧” |
3.2 创新体系相关理论 |
3.2.1 国家创新体系理论 |
3.2.2 部门创新体系理论 |
3.3 以创新体系为切入点的分析视角 |
3.3.1 国家创新体系与技术经济范式匹配性分析视角 |
3.3.2 部门创新体系与产业技术范式匹配性分析视角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战后科技革命推动日本产业升级的历程与背景 |
4.1 科技革命推动日本产业升级的历程 |
4.1.1 战前科技革命成果推动下日本产业的“重化型”化(20世纪50-60年代) |
4.1.2 战后科技革命推动下日本产业的“轻薄短小”化(20世纪70-80年代) |
4.1.3 战后科技革命推动下日本产业的“信息”化(20世纪90年代后) |
4.2 战后科技革命推动日本产业升级的背景 |
4.2.1 重化型产业结构的局限性日渐凸显 |
4.2.2 世界性科技革命的爆发为日本提供了机遇 |
4.2.3 日本经济的高速增长奠定了经济基础 |
4.2.4 日本的“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战略奠定了技术基础 |
4.3 本章小结 |
第5章 战后科技革命推动日本产业升级:基于国家创新体系的分析 |
5.1 技术经济范式转换的载体:日本国家创新体系 |
5.2 科技革命推动日本产业升级中政府支持创新的行为 |
5.2.1 传递最新科技情报并辅助企业引进技术 |
5.2.2 适时调整科技发展战略和产业结构发展方向 |
5.2.3 制定激励企业研发的经济政策和专利保护制度 |
5.2.4 采取措施加速新技术产业化的进程 |
5.2.5 改革教育体制并强化人才引进制度 |
5.3 科技革命推动日本产业升级中企业的创新行为 |
5.3.1 注重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
5.3.2 遵循技术创新的“现场优先主义”原则 |
5.3.3 实行考虑市场因素的“商品研制、推销一贯制” |
5.3.4 将资金集中投向开发研究和创新链的中下游环节 |
5.3.5 重视对在职人员的科技教育和技术培训 |
5.4 科技革命推动日本产业升级中大学和科研机构的创新行为 |
5.4.1 从事与产业技术密切相关的基础和应用研究 |
5.4.2 重视通识教育和“强固山脚”教育 |
5.4.3 培养了大量的理工类高科技人才 |
5.5 科技革命推动日本产业升级中的创新主体联盟 |
5.5.1 产学官联合攻关尖端技术 |
5.5.2 建立能够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中介机构 |
5.5.3 联合培养和引进优秀人才 |
5.6 日本国家创新体系与技术经济范式的匹配性评析 |
5.6.1 日本国家创新体系与微电子技术经济范式相匹配 |
5.6.2 “追赶型”国家创新体系与“应用开发型”技术经济范式相匹配 |
5.7 本章小结 |
第6章 战后科技革命催生日本主要新兴产业:基于部门创新体系的分析 |
6.1 新兴产业技术范式的形成与日本部门创新体系 |
6.2 微电子技术催生下日本半导体产业的兴起和发展 |
6.2.1 微电子技术产业化中政府支持创新的行为 |
6.2.2 微电子技术产业化中企业的创新行为 |
6.2.3 微电子技术产业化中科研机构的创新行为 |
6.2.4 微电子技术产业化中的创新主体联盟 |
6.2.5 微电子技术产业化中的需求因素 |
6.3 计算机技术催生下日本计算机产业的兴起与发展 |
6.3.1 计算机技术产业化中政府支持创新的行为 |
6.3.2 计算机技术产业化中企业的创新行为 |
6.3.3 计算机技术产业化中的创新主体联盟 |
6.3.4 计算机技术产业化中的需求因素 |
6.4 日本部门创新体系与新兴产业技术范式形成的匹配性评析 |
6.4.1 部门创新体系与半导体产业技术范式形成相匹配 |
6.4.2 部门创新体系与计算机产业技术范式形成相匹配 |
6.4.3 部门创新体系与新兴产业技术范式形成相匹配 |
6.5 本章小结 |
第7章 战后科技革命改造日本主要传统产业:基于部门创新体系的分析 |
7.1 科技革命改造传统产业的本质:传统产业技术范式变革 |
7.2 微电子技术改造下日本工业机器自动化的发展 |
7.2.1 工业机器自动化中政府支持创新的行为 |
7.2.2 工业机器自动化中企业的创新行为 |
7.2.3 工业机器自动化中的创新主体联盟 |
7.2.4 工业机器自动化中的需求因素 |
7.3 微电子技术改造下日本汽车电子化的发展 |
7.3.1 汽车电子化中政府支持创新的行为 |
7.3.2 汽车电子化中企业的创新行为 |
7.3.3 汽车电子化中的创新主体联盟 |
7.3.4 汽车电子化中的需求因素 |
7.4 日本部门创新体系与传统产业技术范式变革的匹配性评析 |
7.4.1 部门创新体系与工业机器产业技术范式变革相匹配 |
7.4.2 部门创新体系与汽车产业技术范式变革相匹配 |
7.4.3 部门创新体系与传统产业技术范式变革相匹配 |
7.5 本章小结 |
第8章 创新体系视角下战后科技革命推动日本产业升级的经验与教训 |
8.1 战后科技革命推动日本产业升级的经验 |
8.1.1 构建了与微电子技术经济范式相匹配的国家创新体系 |
8.1.2 重视创新体系的层级性和差异性建设 |
8.1.3 加速推进新兴产业技术范式的形成 |
8.1.4 借力科技革命的“双重性质”推动新旧产业协调发展 |
8.2 战后科技革命推动日本产业升级的教训 |
8.2.1 创新体系的基础研究能力不足 |
8.2.2 创新体系不利于颠覆性技术创新的产生 |
8.2.3 政府主导下的大型研发项目模式存在定向失误的弊端 |
8.3 本章小结 |
第9章 创新体系视角下战后科技革命推动日本产业升级对我国的启示 |
9.1 新一轮科技革命给我国产业升级带来的机遇 |
9.1.1 为我国产业升级提供“机会窗口” |
9.1.2 为我国新兴产业“追跑”“齐跑”与“领跑”的并行发展提供机遇 |
9.1.3 为我国传统制造业的高质量发展创造了机会 |
9.2 构建与新一轮科技革命推动产业升级相匹配的创新体系 |
9.2.1 构建国家创新生态体系 |
9.2.2 重视部门创新体系的“产业间差异性” |
9.2.3 形成与新兴产业技术范式相匹配的部门创新体系 |
9.2.4 建设能够促进传统产业技术范式演化升级的部门创新体系 |
9.3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10)人类命运共同体视域下的全球生态保护与治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的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现状及述评 |
1.2.1 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相关研究 |
1.2.2 全球生态保护与治理的理论基础的相关研究 |
1.2.3 全球生态保护与治理政策实践的相关研究 |
1.2.4 人类命运共同体视域下全球生保护与治理研究的现状评析 |
1.3 研究内容、思路与方法 |
1.3.1 研究框架与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论文可能的创新 |
第二章 人类命运共同体视域下全球生态保护与治理的基本分析 |
2.1 概念界定 |
2.1.1 人类命运共同体 |
2.1.2 人类命运共同体视域下的全球生态保护与治理 |
2.2 人类命运共同体视域下全球生态保护与治理的主要内容 |
2.2.1 共同承担 |
2.2.2 协同治理 |
2.2.3 生态共赢 |
2.3 全球生态保护与治理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2.3.1 全球生态保护与治理的必要性 |
2.3.2 全球生态保护与治理的可行性 |
第三章 人类命运共同体视域下全球生态保护与治理的理论溯源 |
3.1 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论渊源 |
3.1.1 马克思共同体思想 |
3.1.2 西方人类中心论 |
3.1.3 中国传统的“和合”思想 |
3.2 生态保护与治理的理论来源 |
3.2.1 马克思恩格斯生态观 |
3.2.2 生态马克思主义 |
3.2.3 可持续发展理论 |
第四章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参与全球生态保护与治理的历史进程 |
4.1 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为参与全球生态保护与治理提供基础 |
4.1.1 构建生态文明政策制度体系 |
4.1.2 健全生态文明建设法律法规 |
4.1.3 完善生态文明教育内容 |
4.1.4 建立中国生态环境管理体制 |
4.2 参与国际生态保护与治理,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 |
4.2.1 致力于全球环境污染治理 |
4.2.2 参与国际生态环境保护 |
4.2.3 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 |
4.3 提出人类命运共同体,为国际生态合作提供中国方案 |
4.3.1 搭建“一带一路”国家绿色发展合作平台 |
4.3.2 主动开展国际多边合作 |
4.3.3 “一带一路”绿色金融体系日益成熟 |
4.3.4 积极开展生态援外培训 |
第五章 人类命运共同体视域下全球生态保护与治理的现状透视 |
5.1 中国参与全球生态保护与治理的成就 |
5.1.1 初步形成生态保护与治理的中国模式 |
5.1.2 在国际生态治理中显现中国姿态 |
5.1.3 进一步推动了国际生态合作 |
5.2 人类命运共同体视域下全球生态保护与治理面临的挑战 |
5.2.1 全球生态合作理念尚未完全构建 |
5.2.2 全球生态环保顶层设计不合理 |
5.2.3 生态共赢模式没有有效建立 |
5.2.4 生态保护与治理的中国智慧没有充分展现 |
第六章 人类命运共同体视域下全球生态保护与治理的对策 |
6.1 弘扬全球生态协同治理理念 |
6.1.1 呼吁全球重视生态环境问题 |
6.1.2 引领各国协商共渡危机 |
6.1.3 树立一致的生态保护目标 |
6.2 完善全球生态保护与治理的顶层设计 |
6.2.1 开展国际生态环境合作调查 |
6.2.2 进行科学全球生态保护规划 |
6.2.3 实行全球范围的生态保障措施 |
6.3 构建生态合作共赢导向的全球生态保护与治理模式 |
6.3.1 形成各个国家的生态合作联动效应 |
6.3.2 发挥全球生态保护与治理的合作优势 |
6.3.3 推动生态治理体系法治化 |
6.4 提供全球生态保护与治理的中国方案 |
6.4.1 完善中国特色生态文明建设制度体系 |
6.4.2 总结中国绿色发展模式的特征 |
6.4.3 贡献中国生态文明建设的经验 |
总结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科研成果 |
致谢 |
四、瑞典公害防治概况(论文参考文献)
- [1]发现环境法典的逻辑主线:可持续发展[J]. 吕忠梅.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22(01)
- [2]环境法典编纂结构模式之比较研究[J]. 竺效. 当代法学, 2021(06)
- [3]环境法典编纂何以能——基于比较法的背景观察[J]. 吕忠梅,田时雨.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21(04)
- [4]论环境立法与刑事立法的协调——以环境立法中刑事法律规范的“裁判化”为视角[J]. 刘佳奇.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06)
- [5]中国生态文明制度的历史演进研究[D]. 李亚楠. 上海师范大学, 2021(07)
- [6]我国医疗废物法律治理研究[D]. 袁乐. 河北经贸大学, 2021(12)
- [7]我国环境法法典化的路径选择[D]. 李佳芮. 东北林业大学, 2021(09)
- [8]农业景观保护路径历史回顾及启示[J]. 余慧容,杜鹏飞. 地理研究, 2021(01)
- [9]战后科技革命推动日本产业升级研究 ——基于创新体系的视角[D]. 刘伟岩. 吉林大学, 2020(03)
- [10]人类命运共同体视域下的全球生态保护与治理研究[D]. 杨帆. 吉林大学, 20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