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话说发明创造方法体系(论文文献综述)
王淑君[1](2015)在《公共利益视角下高校专利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高校作为知识生产和知识传播的重要主体,是国家创新与技术进步的中坚力量。在知识经济时代,学术与市场紧密结合,高校科研成果已经打上了深深的资本化、货币化烙印。当前,高校专利申请、专利许可及专利诉讼活动日益频繁。作为传统意义上的非营利性机构,高校究竟是否应当以及应当在何种程度上参与到专利活动中,已成为当前高校面临的迫切问题。同时,在高校科学研究与专利制度的协同进化过程中,应如何协调传统科学规范与专利制度之间的关系才能促进知识共享、科技进步与经济发展,也成为当下专利制度改革无法回避的话题。囿于此,本文以“公共利益”为研究视角,以“高校专利问题”为研究对象,对当前高校专利活动背离公共利益使命的现状进行检省与矫正。全文除引言外,共分为五章,十七万字。第一章,探讨大学理念与专利制度的冲突与契合问题,主要阐述了高校是如何从与利益无涉的“象牙塔”中走出,并与功利主义为立法基础的专利制度相耦合的过程。早期,传统大学奉行的是以纽曼和洪堡为代表的经典理性主义大学理念,认为大学是在纯粹理性的驱动下探索高深学问和普遍真理的场所,与利益无涉。与理性主义的大学理念相对应,学术共同体主要受“普遍性、公有性、无私性及有组织的怀疑性”的传统科学规范调整,要求大学研究人员尽早公开发表研究成果并进行学术共享。而专利制度以功利主义为立法基础,旨在通过赋予发明人一定期限的排他性垄断权,促使发明人回收投资成本,进而激励发明创造。这样,传统大学与营利性、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商业性实体在行为准则、价值观念上存在根本差异,因此大学语境下的发明创造当时并未纳入专利制度保护范畴。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尤其是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大学功能开始发生改变,大学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的作用日益突出,呈现出明显的“学术资本主义”色彩。专利制度以及其他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的相关政策,作为国家的法律介入手段和调控工具,强化了高校的学术资本化趋势。尤其受美国《拜杜法案》的影响,专利申请、专利许可及创业活动已经成为当前各国高校较为普遍的活动。第二章,剖析将高校发明创造纳入专利制度,尤其是将公共财政资助的发明创造权利下放给高校背后的理论依据,即授予高校专利权的正当性。依据产权干预理论,高校发明创造作为一种具有正外部效应的公共物品,无法避免“搭便车”及“公地悲剧”引发的市场失灵问题,因此需要赋予高校专利权,以激励高校的科研投入与发明产出。不仅如此,当高校发明创造受到公共财政资助时,授予其专利权的正当性仍然存在。首先,相比国家享有专利权来说,授予高校专利权存在以下优势:第一,高校作为发明创造的研发单位,比政府更了解发明的潜在商业价值,更有动力寻找潜在的商业性被许可人进行后续投资。而且企业可以与高校职务发明人直接互动,促进发明创造的有效转移。第二,高校通常以独占许可方式确保企业的竞争优势与利润空间,企业更愿意与之达成许可协议并进行商业化投资。第三,高校作为许可人,不会对企业强加任何可能妨碍产品商业化开发的官僚性或体制性障碍,高校与企业之间能够更友好平等地达成许可协议。第四,高校保留政府基金资助发明的专利权,可以吸引更多企业投资,加强高校与企业之间的合作。其次,相比高校职务发明人享有专利权来说,高校专利权同样具有以下优势:第一,高校作为非营利性公共机构,承担着服务社会的职能,其专利活动较职务发明人个体而言,更能顾及公共利益的保护。第二,高校发明创造一般采团队研究模式,存在多个职务发明人。如果将专利权统一授予高校的多个职务发明人所有,势必增加权利分配与权利行使上的困难,不利于专利技术价值的实现。最后,依照高校遵循的传统科学规范,专利制度与其并不是水火不容、无法调和。虽然专利法主要在应用研究领域发挥作用,而以基础研究为主的高校主要受传统科学规范与科学奖励政策调整,但是这两种制度体系均以披露技术为代价激励产生更多的发明创造,进而促进新知识的产出与传播。专利制度向高校基础研究领域适当拓展,可以更充分、更有效地实现对学术共同体的奖励及对发明信息的披露。第三章,论证了以公共利益限制高校专利权的合理性与必要性。虽然授予高校专利权具有正当性,但是基于高校法律性质及权利滥用可能性的考量,必须以公共利益作为厘清高校专利权外部界限的价值工具。在分配和行使专利权时绝不能超越这一限制,否则将对社会公众造成严重损害。公共利益之所以能够成为权利限制的评判标准,主要是基于资源的稀缺性、利益平衡的必要性及公平正义价值的取向性考虑。除此之外,高校公法人的法律地位,决定了其作为专利权主体,更应受到公共利益的限制。一方面,高校尤其是公立研究型大学,公共服务目的与使命尤为鲜明,其核心特征就是进行通识教育与人才培养,并不断探究与传播新知识,可以说高校就是为公共利益而存在。另一方面,虽然高校本身具有公共性,但并不意味着高校的所有事务都是公共事务。面对专利权所带来的丰厚回报,高校的专利活动很可能偏离服务公共利益的根基与使命。对高校专利权的限制,既缘于公共利益,同时也止于公共利益。第四章,实证分析了当前高校专利申请及权利行使中对公共利益的背离现状。从高校专利申请实践看,对公共利益的背离主要体现在两方面:第一,“反公地悲剧”问题。虽然授予高校专利权具有正当性,但是高校以基础研究为主,如果对上游基础研究成果授予太多专利权,势必会显着增加后续研究及商业化的交易成本,进而抑制下游研究及商业化发展,引发资源使用不足的“反公地悲剧”问题。其中,“Myriad”案已经成为当前高校专利申请过度的典范。第二,对高校学术使命的负面影响。高校承担着知识生产与知识传播的重要学术使命,而专利申请行为不可避免地会对学术公开与共享传统造成一定负面影响,包括学术公开的速度、形式和范围,甚至是研究方向本身,不利于公众对知识的接触与使用。从高校专利实施来看,对公共利益的背离主要表现在两方面:第一,专利转化率低下。虽然高校专利申请量与授权量增长势头迅猛,但高校专利的平均寿命及产业化率非常低。这不仅有违授予高校专利权的初衷,同时大量的闲置专利也造成了公共资源的浪费。第二,独占许可模式的社会代价。从高校许可实践来看,通常以独占许可方式向企业进行技术转移。高校专利的独占许可策略,不仅可能对后续研究及科技进步造成损害,在某些特殊领域如制药产业还会影响人类的健康与发展。当前,一些高校的技术转移活动仅以财政收入最大化为目的,背离了促进知识发展与技术传播的公共使命。从高校参与专利诉讼的实证数据看,高校参与专利诉讼的比例呈上升趋势,一些高校甚至依靠专利侵权诉讼获得了巨额损害赔偿金。如果高校仅出于利益动机而对生产性企业提起大量侵权诉讼行为,不仅影响到社会对高校的整体评价,还将遏制高校专利技术的商业化应用。第五章,针对高校专利活动背离公共利益的现状,提出解决高校专利问题的完善对策。在知识经济时代,高校发明创造私有化、商业化与知识公开和知识共享行为一样,在某种程度上都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从这个意义上说,高校适当的专利申请、专利许可及诉讼活动都是允许的,并不能过分指责或禁止所有的专利行为。关键是,高校如何既抓住商业发展机会,又能恪守并履行自己的公共服务使命。一方面,需要借助于以专利法为核心的“硬法”治理模式;另一方面,需要依托以大学章程为核心的“软法”治理模式。在硬法规制方面:第一,提高专利授权的实用性标准,可以要求发明人在申请专利前构建一个“实施原型”。这样,不仅可以解决“反公地悲剧”问题,同时也可以提高专利质量。第二,重塑专利激励机制,提高商业化激励水平。当前的专利制度单纯以激励发明创造为主,关注的仅仅是创新进程的初期即发明创造阶段。在这种激励机制下,一方面,专利申请量与授予量急速攀升,而真正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专利技术却很少;另一方面,专利权人不愿意也没义务对其专利技术进行高风险的商业化活动,进而为专利寻租行为创造了条件。因此,有必要对具有商业化实施能力及条件的专利权人赋予合理期限内的“商业化义务”。第三,为更好协调高校学术使命与专利财产权之间的关系,可以适当扩张新颖性宽限期制度的适用时间及范围。第四,完善相关科技、财政及税收等配套立法。例如,可以充分发挥国家财政杠杆作用,以资助合同方式鼓励专利权人作出更多有益社会的专利申请和专利许可决定。在软法规制方面,应充分发挥以大学章程为核心的自我约束机制,大学使命的定位及以大学使命为导向的高校专利政策的构建,能够对大学社区及学术共同体的专利活动起到有益社会的自我约束与自我管理作用。
刘稚[2](2003)在《与生物技术有关之专利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生物技术的快速发展给专利制度带来了挑战。专利制度必须审视是否对所有生物技术成果都给予专利保护,并且是否需要适当调整授予专利权之条件-实用性、新颖性、创造性以及说明书充分公开等的标准。本论文共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涉及不授予专利权的生物技术主题,第一章讨论了专利制度的发展历史和有关的学说,并分析了围绕专利制度的利弊所产生了各种观点。在专利权的内容一节,本文试图从民法的基本原理出发,讨论分析专利权与所有权的异同,从而明确专利权的内容和保护方法。第二章讨论分析动植物品种,特别是转基因动植物是否属于专利权保护之客体。产生这一问题的原因是在20世纪80年代之前,动植物育种方法是以动植物体为基础,在个体水平上通过杂交和筛选获得具有优良特性的动植物品种,对所需优良特性的观察必须随动植物个体的生长发育进行,因此这种育种方法培育新品种的时间较长。随着生物技术中重组DNA技术的发展,人类可以在基因水平上进行操作,将优良特性之基因直接转入动植物体内,从而获得具有所述优良特性的动植物。这就大大缩短了新动植物品种的育种周期。由于许多国家包括中国均参加了《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公约》,并在国内颁布实施以植物新品种为保护对象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律。我国于1997年10月1日颁布和实施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因此,植物新品种的育种者可以根据该条例获得植物新品种权。但是,在我国和其他国家,引起争议的主要问题是在植物新品种育种者可以获得植物品种权的情形下,对于转基因植物的发明人是否还需要专利法的保护?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专利法都将通过基本生物学方法和动植物品种排除在专利保护之外,但生产动植物的转基因方法不在被排除之列,而对于转基因方法生产的动植物是否应给予专利保护,各国作法不一。其次,转基因动植物与通过转基因动植物培育的动植物品种是不同的概念。另外,由于植物作为生物体的可自我繁殖性,无论是植物新品种权,还是植物专利权,权利人不仅对该权利所保护的植物新品种或者植物享有排他独占、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还对用受保护之植物新品种和植物繁殖的下一代享有同样的权利。为此,各国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法或者条例都规定了农民对受保护品种的使用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权利人的权利。本章通过比较美国、欧洲和中国的规律规定和实践,从植物新品种权与专利权的获得条件、权利范围、保护客体等方面进行了分析,并得出结论植物新品种权与植物专利权并不构成对相同客体的重复保护,但出于我国作为农业国家的经济发展现状、生物资源之多样化以及转基因植物的安全性等考虑,我国目前仍应将转基因植物排除在专利权客体之外。由于不存在动物新品种权,因此转基因动物的问题较转基因植物<WP=5>问题简单,但结论与转基因植物相同。第三章讨论克隆技术与克隆产品是否属于专利权之客体。近年来,克隆技术的发展引人注目,但与人有关的克隆技术更多涉及构成现有人类社会的伦理道德规范。由于专利法是保护发明创造的具体部门法,因此,克隆人技术是否能够作为专利权之客体,与一个国家对克隆人技术的法律规定密切相关。鉴于我国政府目前明确表示反对生殖性克隆,而支持治疗性克隆,因此与治疗性克隆有关的发明创造应能够作为专利权之客体。第二部分从总体上讨论获得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实用性、新颖性、创造性、说明书对技术方案的充分公开。第一章讨论实用性条件。本章比较分析了美国、欧洲和中国的实用性法律规定和实践。实用性条件虽然始终是各国专利法所规定之获得专利权的条件,但根据《巴黎公约》的规定,实用性条件曾一度被视为最容易满足的专利性条件,但随着化学以及生物技术的发展,该条件逐渐为一些国家所重视,并试图利用该条件达到平衡专利申请人,最终是专利权人与社会公众两者的利益。本章试图澄清我国目前因对实用性条件之法律规定在理解上的不同,而在专利制度实践中所产生的混乱。另外,就实用性规定而言,大多数国家使用《巴黎公约》中的“industrial application”,而美国使用“utility”一词,目前正在起草的《实质性专利法条约》(SPLT)和《专利合作条约》(PCT)《国际检索和初审指南》中,使用不同表述的国家因此而对实用性的审查标准发生了争议。本文对此进行了分析。第二章讨论新颖性条件。本章通过比较美国、欧洲以及中国有关新颖性的法律规定和实践,分析新颖性之本质,特别是对判断新颖性所参照的现有技术进行了分析。对于大多数国家来说,新颖性的内容-现有技术通常包括公开出版物和公开使用。因使用公开的地域范围不同,而将新颖性分为相对新颖性和绝对新颖性。相对新颖性的使用公开限于本国,而绝对新颖性则无此地域限制。两种新颖性在“公开出版物”的界定上于各国之间并无太大差异。本文通过具体案例讨论我国目前行政及司法实践对公开出版物的不同看法。另外,还就现有技术中的使用公开问题进行了讨论,并在此基础上试图概念现有技术状态的构成要件。第三章讨论创造性条件。本章通过比较美国、欧洲和中国的创造性法律规定和实践,分析其创造性判
简红江[3](2012)在《国内外创造学发展比较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以历史、现状与未来为逻辑线索逐步展开论述。首先,考察了国内外创造学发展的历史轨迹、国内外创造学理论研究的相关重要内容。其次,以案例为视角探析了国内外发明创造、创造教育及创造学传播等现实概况。最后,对中国创造学未来建设与发展进行了思考,并提出相应的实践思路。从宇宙生成论的角度看,广义的“创造”具有自然生成性。从人类出现的那一刻,创造的思想便伴随着创造的行为孕育而生。人类创造思想与方法为这个世界增添了丰富的内涵,同时,不同民族迥异的创造思想与方法在自然与社会的双重场景中,便呈现出其本有的同存共生性。在这个拥有不同创造思想与方法的世界共同体中,各民族创造思想与方法可以交流、取长补短,以达为我所用。因此,通过国内外创造学发展比较,以吸收其他国家和地区创造学发展的先进理念与经验,为我国创造学发展提供借鉴。本文根据国内外创造学发展与研究现状,通过文献调研、专家咨询等方式收集国内外创造学发展与研究的相关资料,运用归纳演绎、综合分析、比较分析、案例分析等方法,按照历史、现状与未来的逻辑思路对国内外创造学发展进行了探讨,具有鲜明的现实意义。1.回顾了国内外创造学发展的历程与现况。现代创造学于20世纪30、40年代诞生于美国。1950年吉尔福特(Guilford)就任美国心理学会主席时,发表振奋人心的创造力演说,进一步推动了创造力研究与心理学的结合。之后,创造学理论与创造技法便广泛传播到世界其他国家。从国外创造学发展现况看,发达国家与地区重视创造力的理念已明鲜地融入政府相关政策制度中,高等院校成为创造力开发、研究的必要场所,民间组织在普及、提升创造力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创意文化成为创造力开发、研究与普及的重要环节之一。中国创造教育在20世纪30、40年代被提出,但没有形成主流。在中国台湾省20世纪50、60年代,开始创造学研究,而在中国大陆20世纪80年代初才开始创造学研究。总体看,晚起的中国创造学,在理论上已取得了丰硕成果,在实践上已建立了许多创造、创新实验基地。同时,不断加强与国内外创造学团体合作交流。但与国外发达国家创造学相比,仍存在诸多问题。2.比较分析了国内外创造学发展理论相关主要内容。国外创造学理论主要集中在以创造心理学为基础的理论研究,以创造技法为重点的创新应用研究,以创造力培养和开发为重点的创造教育研究,尤以美国、日本、前苏联等发达国家最为显着。总体看,中国创造学在借鉴国外创造学理论研究内容与方法的同时,也形成了少数具有代表性的理论色彩,如以创造心理学为基础的创造学理论、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创造学理论、中西结合的现代创造学理论、行为创造学理论等。然而,相比国外创造学理论,中国创造学理论研究仍有许多空白之处。3.以中日发明创造为例,比较分析了国内外发明创造相关内容。日本很注重发明创造,也很注重专利制度的建设。正是专利制度与发明创造形成了有利的互动机制,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日本发明创造一直处于世界前位水平,尤其是发明专利更显优势。与日本相比,中国发明创造较显弱势,特别是发明专利更显不足。通过对中日发明创造及相关情况比较,发现中日发明创造认知观与实践观之差异,为寻求今后中国创造学发展提供有益之借鉴。4.以中美高校创造学课程设置为例,比较分析了国内外创造教育现况。美国高校创造学课程设置,及其所形成的创造力开发、培育体系,与美国社会创造、创新实践有着紧密联系,对美国经济社会发展产生了重大作用。据有关资料显示,当前,创造学观念与方法普遍存在于美国各类学校中,且.美国大多高校开设了创造学课程。中国高校创造学课程设置相对美国高校而言,还显得相当薄弱。在中国高校中只有100多所开设创造学课程,且中国创造学理论研究,与创造、创新实践脱节甚大。通过考察中美高校创造学课程的相关情况,以透视中外创造教育之差距,为我国创造学发展提供些许启示。5.以两岸创造学组织开展创造力活动为例,比较分析了中国海峡两岸创造学传播现况。自20世纪50、60年代,中国台湾省创造学民间组织活动对创造学思想传播、创造力开发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台湾地区创造学发展奠定了丰富的理论与实践基础。尤其自2000年以来,台湾当局发表“创造力白皮书”,更显台湾地区对创造学传播、创造力开发的重视。80年代初,创造学思想引入内地。自此,中国发明创造协会、创造学会、创意产业协会及文化创意产业协会等各类创造学相关组织也相继成立,有效地促进了中国创造学与国际创造学接轨。通过海峡两岸创造学民间组织活动等情况比较,进一步探索中国创造学积极有效的发展空间。6.分析了中国创造学学科地位的困境因素,提出了中国创造学未来建设与发展思路。与国外发达国家创造学理论相比,中国创造学理论有其不完善之处,这是制约中国创造学建设与发展的内在因素,同时,也有教育、家庭、社会等外在深层次环境因素的影响。通过对中国创造学建设与发展的不利因素分析,从中国文化视角提出了相应思路:即从生生到创造不息、从求放心到创造之道的中国创造学建设与发展框架及实践方法。同时提出中国创造学建设与发展的“内圣外王”人格转化观。要之,中国创造学建设与发展是以马克思主义为灵魂、以中国优秀文化为基础、以中西思维互补为手段的综合创造、创新观的体现。总之,本文只从局部考察了国内外创造学发展的相关情况,有只见树木不见森林之嫌疑。但从国内外创造学发展不同侧面进行探讨,具有鲜明的针对性,能多视角直击讨论对象的关键。因此,本文重点剖析了国内外创造学发展较为重要的领域,通过比较分析,发现别人长处,寻找自己短处,以达对中国创造学建设与发展的启示。
高莉[4](2014)在《专利法中的权利要求解释规则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近年来,专利法的正当性频遭诟病,究其根源,与权利的不确定性不无关系。由于权利的不确定,与专利权人相对应的竞争者乃至本领域的其他公众为了避免轻易被控侵权,遇到相关专利技术时,会尽量“绕行”。同样,发明人也可能因担心其权利易遭侵害而停止不前,或者寻求技术秘密等其他方式保护利益,最终将阻碍科技创新。权利要求解释是确定权利保护范围的关键,对它的研究极具现实价值。同时,研究权利要求解释将论及专利权、专利权利范围等理论问题,因而该选题具有理论意义。权利要求解释的核心要素是权利要求,无论采用中心限定主义,还是周边限定主义,抑或折衷主义的国家,均明确权利要求为界定专利权利保护范围的法定依据。权利要求主要分为产品权利要求和方法权利要求,而撰写形式一般为程序化模式,即以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的方式撰写。权利要求具有界定功能、公示功能、警示功能和内部证据功能等。对于何为权利要求解释,有两种不同的看法:一是将权利要求解释作为字面解释方法和等同原则共同确定专利权范围;二是将权利要求解释与等同原则分离,作为替代等同原则的新解释规则。本文即以后者为研究视角,试图建构一种更优、更理想地专利权范围确定之规则。有关权利要求解释的理论基础主要包括利益平衡理论等法价值论基础、与权利范围相关的专利制度经济学基础,以及诸如发明市场理论等专利法政策学基础。通过对上述理论的研究,使权利要求解释规则的建构有了较为明确的方向和思路,即权利要求解释不仅起到定纷止争作用,更重要的是确定合理、适度且明晰的权利保护宽度,实现专利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同时,发明是否对社会有利也应当作为衡量权利宽度适度与否的重要指标。权利要求解释的对象是权利要求,而其价值目标就是确定宽严适度的权利保护范围。目前,在适用等同原则的情形下,由于等同原则超字面含义进行解释,以确定保护范围,因而权利的不确定性不可避免。而之所以研究和建构权利要求解释规则,就是为了克服权利的不确定性缺陷。权利不确定性的危害主要表现在诸如判决结果的不可预见、专利钓鱼、专利灌木等方面。权利不确定性产生的原因包括:有形财产权与无形财产权之间的差别、权利要求的撰写方式、专利审查制度之罅隙,等等。只有深入研究权利保护范围,才能做出合理的有关权利要求解释的制度安排。权利要求解释规则最初是在美国司法判例中形成的。而司法实践中所形成的具体规则对于我们构建权利要求解释规则体系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要构建权利要求规则体系,就必须对包括解释主体、解释程序、证据规则等一系列的具体规则进行比较和研究。本文以美国Markman案件确立的规则出发,采用实证研究的方法,并整理了对权利要求解释规则有发展的相关判例进行比较研究。通过比较研究和分析后得出:目前国外权利要求解释规则还存在诸多问题,比如,“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标准如何衡量;解释主体究竟采取专门主体还是一般主体;证据中内部证据与外部证据的地位和作用如何,采纳的顺序尚需要进一步厘清,等等。这些问题制约着权利要求解释规则的运行和发展。我国目前专利法中尚未找到有关权利要求解释的规定,而相关规定只散见于司法解释中,与等同原则一起作为确定专利权范围的方法。并且,仅有的几条规定本身也存在问题,如审查证据的顺序等。据此,建构权利要求解释规则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明确权利要求解释作为权利保护范围界定之逻辑起点,并确立权利要求解释的基本原则;构建权利要求解释规则体系时,需要把握影响狭窄权利保护与宽泛权利保护确定的因素;完善我国权利要求解释的标准和方法以及其他与权利要求解释适用有关的制度。
张伟[5](2012)在《职务发明制度的实践逻辑 ——基于产权的分析》文中认为人类社会的经济结构大致经历了从农业经济到工业经济再到知识经济的历史变迁。目前中国经济正处在由工业经济向知识经济转型的战略机遇期。中国经济转型的实质就是发展高新技术产业,逐步淘汰和改造传统产业,提高经济建设中知识的含量。在这种历史背景下,知识的产出,或者更确切地说是科技知识的产出对经济持续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基于此,国家就应该花大力气为科技的发展提供各种支持。但恰恰相反,笔者意外地发现,我国科技创新方面的制度并没有最大化地促进我国科技成果的产出。这其中大的制度背景是产权制度中公有制与私有制的分别,小的制度背景是知识产权领域中存在的重视公有产权,轻视私有产权的法治实践。从以往的经验来看,职务发明是专利技术的主要来源。在中国学界,大家对职务发明制度虽然存在着很多争论,但已有的讨论基本是建基在法理文本的讨论之上,少有考虑到职务发明制度的实践结果以及导致这一结果的实践逻辑。从研究方法的传承和范式上来说,在“制度-行动”的架构中查明制度的社会效果,搞清楚个人在法律制度背景下的行动策略,是社会学研究的任务。社会学经验地研究将使人清醒地认识到,现有的职务发明制度的社会效果究竟是怎样的,而所有这些以前鲜有人研究过。制度分析是社会学研究的传统之一,而对制度实践逻辑的关注也是社会学研究的主要切入点。本文针对以前关于职务发明制度研究文献的不足之处,引入产权分析方法,对职务发明制度的实践逻辑进行讨论。主要探究的问题是:职务发明制度确立了何种产权安排?这种产权安排对行动者——单位和发明人分别产生了何种激励效果?导致这种激励效果与制度设计目标之间存在差异的社会运行机制是什么?本文采用的分析框架是质性研究进路,采用案例分析的方式,用具有典型性的经验事实来说明问题。尽量做到资料详实,论理充分。本文的分析资料来自于法院的职务发明纠纷判决案例以及对部分公司研发人员的访谈。通过对这些资料的分析,可以清楚在这样的制度环境下,雇主和雇员是通过何种行动来获取自己最大化利益的,而法院作为仲裁者,又是如何在制度框架下确定专利的产权归属的。通过对职务发明纠纷案例以及研发人员的访谈分析,本文发现当前职务发明制度在实践过程中还面临着诸多困境:在职务发明概念界定方面,正式制度采用了较为宽泛的界定方式,而且与实践主体的观念不一致,这使得单位和发明人因此对职务发明创造的产权产生了争执。这种宽泛的界定保证了单位的利益,但是却忽视了发明人的权益,结果是职工对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低下,不利于鼓励所有主体参与发明创造。在产权安排方面,实践分析表明单位拥有产权具有较高的实践绩效——有利于专利实施和专利保护;但是在没有足够制度安排保障发明人权益的情况下,这一产权安排却大大降低了职务发明产出的绩效。从职务发明制度实践的结果以及导致这种结果的机制分析可以看出,产权安排在连接制度与行动者之间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对行动者的激励很大程度上是建立在产权激励的基础之上的。本文的经验研究表明,当前的制度规定“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做出的发明成果属于职务发明成果,并将其产权归于单位是不合理且无效率的。这种产权安排形式使得职工为避免自己的权益被剥夺,而采取很多隐蔽的形式争夺该成果的产权,或者干脆使用“弱者的武器”,不进行这些方面的创新。不管职工采用哪种行动方式,结果都是要么增加了产权纠纷或者说产权界定的交易成本,要么打击了职工从事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最终都不利于制度目标的实现。最后,根据制度实践的结果以及导致这种结果的实践逻辑,本文分析了制度变迁的形式以及职务发明制度变迁的可能方向。
陈瑞炯[6](2019)在《论专利优先权“相同主题”的判断》文中认为自巴黎公约专利优先权制度确立以来,在专利优先权的实质审查上仅仅做出普适性、一般性规定。在遵守巴黎公约框架体系的基础上,各国都对专利优先权的实质审查规则进行了进一步不同程度的详细制定。然而,专利优先权实质审查关键在于“相同主题”的判断,而“相同主题”涉及技术方案,专利申请文件中技术方案的表达存在多样性,在判断过程中对技术方案的解读又容易因人而异,从而导致审查结论各异。我国虽然对专利优先权的实质审查也进行进一步细化规定,但在“相同主题”判断的审查实践中,仍然存在主题界定不明确、主题范围不清楚、主题相同判断标准不合理等问题,因而细化程度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以形成具体、稳定和统一的规范。在主题的界定上,进一步明确解释为“技术方案”,并且“技术方案”的确定不应仅仅只关注技术特征本身,通常应结合具体的技术问题,由特定的技术特征组合形成完整、可实施的技术方案。在主题范围的确定上,通过分析比较“伞理论”、“拟制理论”和“支持性理论”,确定在后申请和在先申请的对应主题范围。其中,以解决一个或多个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单元为最小单位,同时考虑技术方案的整体性,在后申请的主题范围应为在后申请权利要求限定的各技术方案单元;但当在后申请进行上位概括式修改时,在后申请的主题范围应确定为上位概括的技术方案及其所涵盖的所有各个下位技术方案单元。而寻找在先申请对应的“主题”时,应整体考虑在先申请的公开技术内容,通常不宜将在先申请多个并列独立的实施例或技术方案提取技术特征进行组合,而应在各自独立的技术方案单元中寻找对应的技术方案。在主题相同的判断标准上,早期采用新颖性判断标准,但新颖性判断标准要求较为宽泛,审查实践中逐渐采用超范围判断标准,并形成当前主流判断标准,以更好地符合先申请原则。然而,超范围判断标准相对严格,审查实践中往往无法充分保护申请人在优先权日时所做出的智慧贡献。因而在参考借鉴美国支持性判断标准的基础上,引入“细微改动”的概念,并提出相对宽松的“实质等同”判断标准。
李新凤[7](2019)在《与人工智能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条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技术进步与制度变革之间存在着互动,在专利领域也不例外。科技进步必然促进专利制度的进步,技术变革必然影响专利法的发展,从而产生没有出现过的保护客体和专有权利。在人工智能时代,人工智能技术逐渐从研发的绝对工具转变为具有创新能力的实体,参与创新的程度日益加深;以机器学习等为代表的人工智能技术改变了人类认识、改变自然的能力,也为人类创新提供了新的场域,实质性地改变了创新链条,对现有专利制度的客体范围、主体资格和授权条件等带来了诸多挑战。其中,专利授权的实质条件是专利制度和技术保护的平衡器,也是对技术保护和技术创新的控制阀,尤为重要。因此,如何回应技术发展的冲击,并结合技术发展程度与产业发展水平,调整和因应专利制度,构建符合我国国情需要的专利授权实质条件的制度和策略,对于推动我国人工智能技术及其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人工智能相关发明创造主要可分为三类:一是涉及人工智能核心技术本身的新发明;二是集成了人工智能技术的新发明;三是在人工智能技术的参与下完成或创造的新发明。涉及人工智能本身的新发明以及集成了人工智能技术的新发明是否应纳入专利客体范围实质上是对方法或程序进一步运用于创新过程的判断,关乎对技术创新的推动力度和保护强度。而在人工智能技术的参与下完成或创造新发明的涉及到创新过程的质变,直接影响到专利授权实质性条件中“三性”的判断。因此,本文主要探讨以下问题:第一,与人工智能相关联的发明专利适格性问题。人工智能发明如果想得到专利法的保护,其必须落在专利法所能保护的客体范围内。我国实施的专利法第2条、第5条以及第25条分别就专利保护客体范围进行了界定。技术方案并不因有人工智能参与就发生变化,因此人工智能发明是否属于专利法第5条所列举的违反法律和公共道德的情形按照既有规则即可判断。相比之下,人工智能发明面临专利法第2条和第25条的挑战更为严峻。专利法第2条要求拟获得专利保护的客体是一种“技术方案”。人工智能发明依赖“算法+大数据”,若只是一味的追求参数的自由组合来输出“技术方案”,则难以称之为专利法意义上的“技术方案”。因此,需从“技术问题、技术手段、技术效果”三个角度考察人工智能发明是否属于“技术方案”以获得专利法的保护。因人工智能发明包括计算机算法以及计算机程序,所以导致其很有可能受到专利法第25条“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责难。不过,计算机程序或算法是独立于人脑,运行计算机的具体方法步骤,并非抽象思维规则,其作用于计算机装置,改变了计算机内电子、电磁等物理状态并最终以数据变化显示出来,符合“对计算机外部对象或内部对象进行控制或处理”的“物质状态改变”的要求。因此,将其作为专利客体范围有其正当性。第二,人工智能技术对专利“三性”判断的影响与标准重构问题。这不仅涉及到专利实用性、新颖性与创造性的判断问题,也涉及到作为其前提的现有技术的公开与范围问题。就人工智能发明对专利授权的实用性挑战主要体现在:深度学习及其输出不可预测性,影响了实用性判断标准中“再现性”的要求;训练数据及其规模不饱和性对“积极效果”的实现。为保证专利权授权标准在发明成本降低情况下仍可对各方利益进行平衡,就实用性而言,因可再现性仅要求本领域一般技术人员按专利说明书的记载可再现该技术,故深度学习的不可预测性并不影响技术方案的可再现性;而应以“有用牲”标准代替“工业性应用”标准;就人工智能技术对专利授权的新颖性影响在于:人工智能检索与其自动生成文本等技术不仅对现有技术的公开而且对现有技术的范围造成挑战,进而影响对新颖性的判断。在理论上,现有技术范围并不因人工智能的出现而改变。在现实中,因人类与人工智能检索能力的差异和以人类检索能力作为标准衡量人工智能发明的新颖性,导致人工智能发明轻易符合当下新颖性要求,引起人类发明者的不满。为此,可在新颖性审查时,坚持绝对新颖性的要求,以人工智能检索比对统一新颖性审查标准。就人工智能专利授权创造性的挑战主要表现在:因人工智能的发展水平不均,难以确定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一般技术水平;大数据挖掘技术模糊了“现有技术”领域的界限,给创造性判断带来了不确定性;超级检索和无限联想的人工智能技术,使得研发创新过程的技术方案的组合和启示更易实现,创造性标准的调整关乎自然人和人工智能技术的发明空间的调整,涉及到对技术方案对社会的贡献程度,进而关系到对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的促进和推动力度,这些都需深入探讨。在创造性判断标准体系的重构中,应坚持创造性既是划分创新层次的基线,也是判断社会平均利润与超额利润的标尺。从经济学角度看,应避免人工智能所有者借人工智能发明进行超级垄断,才能营造一个有利于人工智能创新环境。将人工智能技术作为确定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一般技术水平的必要要素,“现有技术”领域的界限将被打破,使得现有技术由单一领域向多维化空间拓展,同时适当审慎提升创造性判断标准。
徐兴祥[8](2011)在《专利侵权判定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专利侵权判定是专利侵权纠纷处理的核心问题,也是专利纠纷处理实务中较为复杂的难题。我国专利侵权判定存在着专利权利要求解释标准和方法不统一、等同原则等侵权判定规则过于抽象、自由裁量权过大等问题,亟需在充分借鉴国外专利侵权判定相关立法和司法经验,深入归纳总结我国专利侵权判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专利侵权判定进行系统性研究。本文即是对专利侵权判定进行系统研究的初步尝试。本文主要围绕我国专利侵权判定在实践中存在的不足、专利侵权判定的对象、依据和方法、我国专利侵权判定制度的完善等问题,采用比较分析、历史分析、实证分析和技术分析等方法展开研究。从结构上,全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包括绪论和第一章,绪论概括了本文的研究主题、现状、意义和方法,第一章界定了专利侵权判定的含义,抽象了专利侵权判定的特征及其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第二部分包括第二章至第五章。这一部分围绕研究主题较为深入地分析了专利侵权判定的对象、依据和方法,紧密结合我国实际,对我国专利侵权判定制度提出了完善建议。最后一部分是结论,对整个论文进行归纳总结。文章的具体内容可以概括如下:第一章“专利侵权判定概述”。主要探讨专利侵权判定的含义、特征、在专利制度中的意义以及我国专利侵权判定存在的问题。由于涉及到诸如法律、技术等方面的问题,专利侵权判定是实行专利制度各国公认的的司法难题之一,与一般民事侵权认定相比,专利侵权判定具有体现利益平衡原则、较强的主观性和政策性、推定专利权有效的假设性、仅比对技术方案的抽象性和程式性等特点。专利侵权判定制度为专利权人准确界定专利权保护范围;为社会公众划定专利权禁用边界;体现国家专利发展战略和专利立法目的。我国专利侵权判定存在着专利权利要求解释标准和方法不统一、等同原则等侵权判定规则过于抽象、自由裁量权过大等问题。第二章“专利侵权判定的对象”。主要研究专利侵权判定的对象——专利直接侵权行为。首先,论述了专利侵权行为的含义及其特征。其次,对专利直接侵权行为的含义及其与专利间接侵权行为的异同进行了较为详实的分析和研究。二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行为人主观意图上、侵权客体上、侵权方式上和侵权归责上等几个方面;二者的关系是一般情况下,专利间接侵权的成立必须以直接侵权行为的发生为前提条件。第三章“专利侵权判定的依据”。主要探讨专利侵权判定的依据——专利权保护范围。专利权保护范围是由权利要求和其它相关证据确定的。首先,阐述了专利权保护范围边界的认定,即通过权利要求的解释,恰当认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其次,论述了专利权利要求的基本理论,并认为从各国的专利立法来看,专利权利要求都是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依据,也是专利侵权判定的主要依据。同时,为了准确认定权利要求的内容及其保护范围,对权利要求的解释做了全面的分析和研究,这主要涉及权利要求解释含义及其作用、权利要求解释的主体、依据、原则及其解释的具体规则。对权利要求做出准确的解释,进而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法院必须从涉案专利所属技术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角度出发,以权利要求为基础证据,同时参考说明书、附图、专利审查文件、字典等辅助证据,并遵循一定的解释原则和具体规则来对权利要求做出解释。第四章“专利侵权判定方法”。主要探讨专利直接侵权行为判定的方法——全面覆盖原则和等同原则。首先,讨论了适用全面覆盖原则认定“相同侵权”或者叫“字面侵权”的认定标准,分析了全面覆盖原则下的侵权行为类型。接着,探讨了全面覆盖理论所包含的“多余指定原则”,并对其在专利侵权判定中的“存废”问题做了深入细致的分析和研究。其次,分析了专利侵权判定等同原则的基本理论,以及对其适用进行合理限制的理论和制度。较为全面地考查和分析了世界主要国家等同原则在立法和司法上的规定和经验,在此基础上,从等同原则适用的必要性、等同技术特征、等同判定时间、等同原则的两面性、全部技术特征原则、禁止反悔原则、公知技术抗辩原则、捐献原则和技术特征无效原则等方面,全面分析了专利侵权判定等同原则及适用限制这一专利侵权判定的主要问题。等同侵权判定原则是专利侵权判定的主要方法,其在侵权判定中的合理适用可以起到平衡专利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利益,即对专利权人提供切实、有效的保护,但又不损害社会公众利益。同时,由于完全一模一样地侵犯专利的案件很少,因此从发展趋势来看,在专利侵权判定中,各国都将会继续适用等同侵权判定原则,但对其适用的限制也会越来越严格。第五章“我国专利侵权判定制度的完善”。通过借鉴国外先进的专利侵权判定立法制度和司法经验,结合我国目前专利侵权判定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我国专利侵权判定制度的一些具体建议。我国专利侵权判定制度完善应当坚持,“与国际专利侵权判定通行规则大体一致、与我国科技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立法和司法指导思想。同时,在遵循国际通行规则和承担相应国际义务的同时,立足我国的实际情况,在立法和司法上应逐渐完善以下二个方面的制度:一是,权利要求解释制度和规则的完善;二是,等同原则及其在专利侵权判定实务中适用的合理限制制度的完善。结论认为,专利侵权判定具有体现利益平衡原则、较强的主观性和政策性、推定专利权有效的假设性、仅比对技术方案的抽象性和程式性。专利侵权判定制度为专利权人准确界定专利权保护范围;为社会公众划定专利权禁用边界;体现国家专利发展战略和专利立法目的。我国专利侵权判定存在着专利权利要求解释标准和方法不统一、等同原则等侵权判定规则过于抽象、自由裁量权过大等问题。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法院必须从涉案专利所属技术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角度出发,以权利要求为基础证据,同时参考说明书、附图、专利审查文件、字典等辅助证据并遵循一定的解释原则和具体规则来对权利要求做出解释。等同侵权判定原则在侵权判定中的合理适用可以起到平衡专利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利益。从发展趋势来看,各国都将会继续适用等同侵权判定原则,但对其适用的限制也会越来越严格。我国专利侵权判定制度完善应当坚持,“与国际专利侵权判定通行规则大体一致、与我国科技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立法和司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和司法上应逐渐完善权利要求解释制度和规则,完善等同原则制度及对其适用进行合理限制的制度。
苏超[9](2014)在《“文化共享工程”可持续发展研究》文中指出“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以下简称“文化共享工程”)是中国历史上最大的一项文化惠民项目,旨在利用现代先进的技术手段,将中华优秀文化资源传递到全国的每个角落,重点解决偏远地区广大群众看书难、看电影难的问题,缩小城乡之间、人与人之间在移动互联网时代存在的“信息鸿沟”。文化共享工程实施至今已跨越12年,然公众对于文化共享工程的认识却存在严重不足,此外,文化共享工程的实施过程是怎样的?效果如何?其在建设过程中存在的症结有哪些?其如何才能持续发展下去?本研究通过海量的文献材料系统分析、网上资源统计分析、访谈等方法对文化共享工程进行研究以期解决上述问题,进而实现文化共享工程广泛服务民众的目标。为解决上述问题,本研究从以下八个方面入手:(1)采用深度阅读并按照关键词、主题进行归类的方法对国内外374篇相关文献进行研究分析;(2)通过对文化共享工程241期工作简报、4000余条主要新闻材料、国家历年来关于文化建设方面的政策文件、山东省十余个市县服务点和国家中心部分工作人员访谈资料的分析,对文化共享工程实施过程进行梳理与分析;(3)采用统计、比较分析的方法,通过对国家数字文化网、31个省级分中心文化共享工程网站资源、中国国民休闲小康指数、中国互联网发展报告、中国广播电视统计年鉴、中国文化文物统计年鉴等数据资料的挖掘分析文化共享工程的实施效果;(4)以“心声·音频馆”与“上图讲座”两种资源的网上收听次数/观看次数为数据基础,分析公众对这两类资源的偏好程度;(5)在前面几项研究的基础上,结合访谈,分析文化共享工程建设影响因素;(6)对国外相似项目进行分析;(7)进行文化共享工程可持续发展战略设计;(8)构建文化共享工程评估指标体系。经过对以上内容的研究与分析,本研究主要得出如下结论:(1)我国关于文化共享工程的研究主要集中在8个方面,分别是立足国家层面与基层的整体性研究,立足省级视角、市县视角、农村视角的实践研究,针对技术、培训、绩效评估、资源建设、版权问题等的专题研究。(2)文化共享工程的建设过程依据“建设”与“应用”的比重分为初步探索、普遍发展、巩固提升三个阶段;文化共享工程相关利益群体主要由提供决策与保障群体、实施监管群体、合作参与群体、用户群体构成;文化共享工程服务基层的方式主要通过两条支路完成。(3)文化共享工程的实施效果体现在三个层面,宏观层面表现为对消弭社会信息鸿沟的贡献,中观层面表现为对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贡献,微观层面主要变现为对国家公共数字资源的充实与对国民生活质量提升的贡献。(4)文化共享工程建设影响因素主要包含制度、资源建设、队伍建设等三个维度。(5)本研究针对文化共享工程建设影响因素,结合相关理论与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要求,借鉴国外相似项目,对文化共享工程可持续发展做出如下战略设计:一是资源设计达到标准统一,二是通过制定完善的制度体系使制度设计达到系统全面;三是充分利用新技术的发展开发适应的技术平台,以及搭建多元的、人性的、环保的服务终端;四是通过多元的文化教育活动与多举措的文化共享工程宣传推广进行服务设计,实现“服务到人”的目标。(6)在文化共享工程顶层设计与已有评估指标体系的基础上,构建了包含建设、利用、效果三个一级指标的文化共享工程评估指标体系。本研究的主要创新在于:第一,国内首次对文化共享工程进行较为系统的总结与分析,有关见解对文化共享工程的发展具有较大的参考借鉴价值;第二,论文采用“四象限图”分析公众对文化共享工程文化信息资源的偏好程度,对相关研究具有借鉴意义。
陈广吉[10](2011)在《专利契约论新解 ——以公众利益关怀为视角》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具有两条主线。第一条主线是专利契约理论。本文对专利制度的基本理论进行了梳理,并且重点讨论了有着广泛影响的经济激励理论与专利契约理论。尽管各自都拥有众多的支持者,这两个理论在解释实际问题时都存在着现实的困难。在进一步借鉴了契约正义的理论之后,笔者以经济激励理论与专利契约理论为渊源,对专利契约理论进行了重构,并引入了专利权正义论的理念。在重构的专利契约论中,笔者批判了专利权本位的观念,并着重强调了专利契约的公众本位。因为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是专利制度的手段而非目的,专利制度的根本目的是实现社会公众利益的最大化,所以专利契约中应该更为突出的体现对公众利益的关怀,而不是以专利权人的利益为核心。基于专利契约的公众本位,在重构的专利契约论中,笔者否定了国内普遍接受的以垄断换公开的契约论观点,并提出了专利契约相当于公众技术自由与法律自由的转换。作为专利权相对人的公众,从专利契约的成立中,获得了技术上的实施专利权人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的自由,但是作为交换,失去了法律上的实施专利权人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的自由。如欲实施该技术方案,必须同时具备技术上的自由与法律上的自由。因此,作为专利权的相对人的公众在经由专利权人的公开而获得了实施该技术方案的技术上的自由之后,依然需要通过支付使用费获得专利权人许可的方式来获得实施该技术方案的法律上的自由。第二条主线体现专利制度中对公众利益的关怀。笔者归纳出来我国专利制度中存在的三个重要的问题,分别是纵容垃圾专利、公众利益代表的缺失与粗放的利益平衡体系。而这三个重要的问题归根结底是由于在专利制度中缺乏对公众利益的关怀。对于公众利益的关怀,反映为关注公众在专利制度中现实中有什么样的不自由以及应当享有什么样的自由、背负什么样的义务以及应当享有什么样的权利。本文进一步展开以探讨如何在专利契约中体现对公众利益的关怀。首先,笔者认为,尽管存在操作上的困难,专利制度应当更加关注专利契约(即专利契约)的正义属性。区分正义的专利权与非正义的专利权对保护公众利益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笔者认为,在专利法律制度中对专利契约双方的权利义务的分配,应当严格地基于专利权的正义性基础之上。对正义的专利权的权利人的应当提供充分的保护,以有效促使真正的发明人充分公开其发明创造从而为技术进步做出贡献。另一方面,对非正义的专利权的权利人则应当提供零保护,从而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不受侵害。其次,笔者认为,在现行专利制度中从专利申请到专利权维持有效的整个过程中对于专利契约的正义属性的评价都缺乏真正公众利益的代表的充分参与。这直接导致了专利制度中对公众利益关怀的缺失。首先,由于审查员在专利审查过程中并非专利契约的直接利害关系人,与受到专利权的直接威胁的公众相比,审查员更容易向专利申请人妥协,从而使得专利契约的权利义务分配的天平更容易向专利申请人的利益倾斜。另外,在专利权的有效期内,特定化的公众不能够在判定专利权正义性的程序中代表公众的利益。另外,本文重点讨论了作为专利契约的形式要件的说明书的公开义务。判断说明书公开是否充分实质上就是判断专利申请人是否尽到了使公众完成从技术上不自由到技术上自由的转变的契约义务。而这样的义务正是专利契约得以成立的必要前提条件。进一步地,为了保护公众在专利契约中的利益,笔者强调了专利申请人在请求成立专利契约时与专利权人在执行其专利权时须履行一定的诚信义务。根据民法原理与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契约的一方对另一方负有包括情报提供义务在内的诚信义务。专利契约是拟制的契约,在《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并没有对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诚信义务作出具体规定,这不利于对公众利益的保护。笔者建议,在我国专利制度中对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诚信义务作出具体规定,使得公众能够公平地得到评价专利契约正义属性的必要信息,从而避免专利权人对专利制度的滥用和对公众利益的侵害。对于诚信义务的不履行,相应地应当提供罚则相应于为公众提供救济手段。笔者建议,引入美国的专利权不可执行的抗辩类型,为公众提供救济手段。最后,笔者讨论了基于公众本位的专利契约中公众应当享有什么样的自由。根据本文的总结,专利权的边界具有四个维度,分别是时间维度、地域维度、技术维度与对象维度。这四个维度共同定义了专利权的边界,也相应定义了公众的不自由的边界。边界之内体现公众的不自由,边界之外体现公众的自由。专利权的效力则体现公众的不自由的性质。例如,损害赔偿请求权仅与公众已经实施过的侵权行为相关,因此体现了公众过去的不自由。而停止侵权请求权仅与公众未来的行为相关,因此体现的是公众的未来的不自由。专利实施许可则体现公众的自由。任一公众只要取得了实施许可,即免除了不侵权义务,得以合法实施其专利而不需承担侵权后果。专利实施许可分为明示许可、默示许可与强制许可。本文分别对其进行了契约论分析。此外,专利制度为利益平衡考虑为公众提供了现有技术抗辩与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例外条款。这同样体现了公众的自由。这两条主线是并行展开的关系。在对专利契约的新解中,处处体现了对公众利益的关怀。首先,只有对正义的专利权的保护才真正符合公众的利益,而对非正义的专利权提供保护从根本上说是对公众利益的非法侵害。其次特定化了的公众不再能够代表公众的利益,公众的代表应当是那些真正能够代表公众利益的人。此外,为了更好地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笔者建议赋予专利权人更高的诚信义务与证据披露义务,以保障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弱势地位的公众能够与公众之间能够成立相对公平的专利契约。最后,为了保障专利法的目的的实现,在赋予公众严格的不侵权义务的同时,能够使得公众获得原本没有的技术上的自由,笔者建议提高专利申请人的公开义务,不仅要求说明书能够使得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施其专利,而应当要求说明书能够使得国内的有实施专利意愿的所属技术领域的具有平均技术水准的普通公众能够实现。
二、话说发明创造方法体系(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话说发明创造方法体系(论文提纲范文)
(1)公共利益视角下高校专利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来源及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四、研究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大学理念与专利制度的冲突与契合 |
第一节 传统理性主义大学理念与专利制度的对立 |
一、理性主义大学理念与科学规范 |
二、以功利主义为立法基础的专利制度 |
三、传统理性主义大学理念与专利制度的价值冲突 |
第二节 学术资本主义大学理念与专利制度的耦合 |
一、学术资本主义大学理念的兴起 |
二、专利制度对学术资本化活动的深化 |
三、传统科学规范对专利制度的影响 |
第二章 高校专利权的正当性 |
第一节 产权的必要性 |
一、公共物品与市场失灵 |
二、外部效应与市场失灵 |
三、“公地悲剧”法律规制的期待 |
第二节 国家专利权的质疑 |
一、国家资助发明所有权归属的论争 |
二、国家专利权的反对理由 |
第三节 高校专利权的理论依据 |
一、与国家享有专利权相比较 |
二、与高校职务发明人享有专利权相比较 |
三、与传统科学规范相比较 |
第三章 高校专利权的限制:以公共利益为核心 |
第一节 专利法上公共利益的一般界定 |
一、公共利益含义 |
二、权利限制与公共利益 |
三、公共利益在专利法中的体现 |
第二节 公共利益限制高校专利权的理由 |
一、高校的公法人法律地位 |
二、高校发明创造的公共物品属性 |
三、高校专利权滥用的可能性 |
第三节 高校维护公共利益的实现路径 |
一、知识传播与共享:无形的知识信息形式 |
二、专利技术转化:有形的专利产品形式 |
第四章 高校专利对公共利益的背离 |
第一节 高校专利申请与公共利益的冲突 |
一、高校专利申请现状 |
二、可专利主题扩张与“反公地悲剧” |
三、可专利条件对高校学术使命的影响 |
第二节 高校专利实施与公共利益的矛盾 |
一、高校专利实施现状 |
二、“专利沉睡”之困 |
三、“独占许可”之弊 |
第三节 高校专利诉讼对公共利益的背离 |
一、高校参与专利诉讼现状 |
二、高校专利诉讼成本分析 |
三、高校专利蟑螂是非置辩 |
第五章 公共利益视角下高校专利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以专利法为核心的高校专利硬法治理 |
一、专利法上的完善 |
二、配套立法完善 |
第二节 以大学章程为核心的高校专利软法治理 |
一、大学章程软法治理的必要性 |
二、大学使命的定位 |
三、大学专利政策的构建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2)与生物技术有关之专利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导言 |
第一部分 不授予专利权的生物技术主题 |
第一章 专利制度的基本理论 |
1.1 引言 |
1.2 专利制度的基本理论 |
1.2.1 自然权利论 |
1.2.2 产业政策理论 |
1.3 专利权的内容 |
1.3.1 专利权与所有权的异同 |
第二章 转基因动植物及其品种的专利问题 |
1. 与动植物品种保护有关的国际法律规则分析 |
1.1 《生物多样性公约》 |
1.2 TRIPS协议 |
1.3 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公约 |
2. 不同国家之植物品种保护的法律现状分析 |
2.1 美国 |
2.2 欧洲 |
2.3 中国 |
第三章 克隆技术与克隆产品 |
1. 克隆人技术与克隆人问题 |
2. 克隆技术与专利保护 |
2.1 欧洲 |
2.2 中国 |
2.3 结论 |
第二部分 获得专利权之条件 |
引言 |
第一章 实用性 |
1. 美国 |
2. 欧洲专利局 |
3. 中国 |
4. 讨论 |
第二章 新颖性 |
1. 新颖性的本质 |
2. 新颖性的判断标准-现有技术 |
2.1 出版物 |
2.2 结论 |
3. 使用公开 |
3.1 美国 |
3.2 欧洲 |
3.3 中国 |
3.4 结论 |
第三章 创造性 |
1. 美国 |
2. 欧洲 |
3. 中国 |
3.1 法律法规之规定 |
3.2 案例分析讨论 |
第四章 充分公开要求 |
1. 美国 |
1.1 能够实现要求-申请人的义务 |
1.2 能够实现要求的确立 |
2. 欧洲 |
3. 中国 |
3.1 说明书的充分公开 |
3.2 充分公开的判断方法 |
第三部分 DNA序列以及相关发明的专利问题 |
第一章 DNA序列的可专利性 |
引言 |
1. DNA序列的概念 |
2. 分离的DNA序列是发现还是发明 |
2.1 美国 |
2.2 欧洲 |
2.3 其他国家和组织 |
2.4 中国 |
第二章 DNA序列以及相关发明专利之获得条件--实用性、充分公开、创造性及说明书支持 |
引言 |
1. 实用性 |
1.1 美国的法律规定及实践 |
1.2 欧洲的法律规定和实践 |
1.3 日本 |
1.4 中国 |
2. 能够实现要求 |
2.1 美国 |
2.2 欧洲 |
2.3 日本 |
2.4 中国 |
2.5 结论 |
3. 创造性 |
3.1 美国 |
3.2 欧洲 |
3.3 中国 |
3.4 比较分析 |
4. 充分公开与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的关系 |
4.1 美国 |
4.2 欧洲 |
4.3 中国 |
4.4 结论 |
第三章 DNA序列专利之保护范围 |
结论 |
参考书目 |
后记 |
(3)国内外创造学发展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第1章 绪论 |
1.1 国内外创造学发展比较研究意义 |
1.1.1 理论意义 |
1.1.2 实践意义 |
1.2 国内外创造学发展概况与趋势 |
1.2.1 国外创造学发展研究概况 |
1.2.2 国内创造学发展研究概况 |
1.2.3 创造学发展趋势分析 |
1.3 本文研究内容结构、主要方法与创新点 |
1.3.1 研究内容结构 |
1.3.2 主要研究方法 |
1.3.3 研究创新点 |
本章参考文献 |
第2章 中外创造学发展历史回顾 |
2.1 国外创造学发展概况 |
2.1.1 国外创造学发展概述 |
2.1.2 国外创造学发展整体分析 |
2.2 国内创造学发展概况 |
2.2.1 中国创造学发展与成果分析 |
2.2.2 中国创造学发展趋势与问题分析 |
本章参考文献 |
第3章 中外创造学理论比较分析 |
3.1 中外创造学理论研究主要内容分析 |
3.1.1 国外创造学理论研究主要内容 |
3.1.2 国内创造学理论研究主要内容 |
3.2 中外创造学理论研究主要方法分析 |
3.2.1 国外创造学理论研究主要方法 |
3.2.2 国内创造学理论研究主要方法 |
3.3 中外创造学研究主要理论基础与学派分析 |
3.3.1 国外创造学研究主要理论基础与学派 |
3.3.2 国内创造学研究理论特色与学派 |
3.4 中外创造学理论研究差异与启示 |
3.4.1 国内外创造学理论研究差异分析 |
3.4.2 国外创造学理论研究对中国创造学理论研究启示 |
本章参考文献 |
第4章 中外发明创造比较分析——以中日发明创造为例 |
4.1 中日发明创造与专利制度关系比较 |
4.1.1 专利制度与发明创造关系 |
4.1.2 日本专利制度对发明创造影响 |
4.1.3 中国专利制度对发明创造影响 |
4.1.4 中国发明创造与专利制度关系评价 |
4.2 中日发明创造成果及主要技术指标比较 |
4.2.1 中日发明创造成果整体分析 |
4.2.2 中日发明创造成果量化分析 |
4.2.3 中日发明创造主要技术领域分布比较 |
4.2.4 中日企业发明创造比较分析 |
4.3 中日发明创造差异与启示 |
4.3.1 中日发明创造差异分析 |
4.3.2 日本发明创造对中国发明创造启示 |
本章参考文献 |
第5章 中外创造教育比较分析——以中美高校创造学课程为例 |
5.1 美国高校创造学课程设置现状 |
5.1.1 美国高校创造学课程概况 |
5.1.2 美国着名高校开设创造学课程分析 |
5.1.3 美国高校创造学课程特征分析 |
5.1.4 美国高校创造学课程显着社会实效分析 |
5.2 中国高校创造学课程设置现状 |
5.2.1 中国高校创造学课程概况 |
5.2.2 中国高校创造学课程案例及其成果分析 |
5.2.3 中国高校创造学课程特征分析 |
5.2.4 中国高校创造学课程设置主要问题分析 |
5.3 中美高校创造学课程设置差异与启示 |
5.3.1 中美高校创造学课程设置差异分析 |
5.3.2 美国高校创造学课程对中国高校启示 |
本章参考文献 |
第6章 中国海峡两岸创造学传播比较分析——以两岸创造学组织活动为例 |
6.1 中国台湾创造学民间组织开展创造学传播活动现状 |
6.1.1 台湾创造学民间组织开展创造力活动概况 |
6.1.2 台湾创造学民间组织开展创造力主要活动分析 |
6.1.3 台湾创造学民间组织开展创造力活动特征分析 |
6.2 中国大陆创造学民间组织开展创造学传播活动现状 |
6.2.1 大陆创造学民间组织开展创造力活动概况 |
6.2.2 大陆创造学民间组织开展创造力主要活动分析 |
6.2.3 大陆创造学民间组织创造力活动特征分析 |
6.3 中国海峡两岸创造学民间组织开展创造学传播活动差异与启示 |
6.3.1 海峡两岸创造学民间组织创造学传播活动差异分析 |
6.3.2 台湾创造学民间组织创造学传播活动对大陆创造学组织活动启示 |
本章参考文献 |
第7章 中国创造学未来建设与发展 |
7.1 中国创造学建设与发展困境 |
7.1.1 中国创造学学科地位困境内外视角分析 |
7.1.2 中国创造学学科地位困境特定视角分析 |
7.2 中国创造学建设与发展理论基础框架及实践方法 |
7.2.1 原旨进程——从生生到创造不息 |
7.2.2 真有价值——从求放心到悟创造之道 |
7.2.3 中国创造学与创造教育 |
7.3 中国创造学建设与发展人格转化观 |
7.3.1 “内圣外王”人格历史流变及其创之本真 |
7.3.2 觉悟“内圣外王”创造人格理论依据 |
7.3.3 觉悟“内圣外王”创造人格路径选择 |
本章参考文献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取得的其他研究成果 |
(4)专利法中的权利要求解释规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选题的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思路 |
第一章 权利要求解释规则的概述 |
第一节 权利要求及其解释 |
一、权利要求:专利权的核心要素 |
二、权利要求解释:内涵与外延 |
三、权利要求解释与法律解释、合同解释的关系 |
四、权利要求解释的作用 |
第二节 权利要求解释规则的意义与性质 |
一、权利要求解释规则的意义 |
二、权利要求解释规则的性质 |
第三节 权利要求解释规则产生的背景及其原因 |
一、等同原则的历史变迁 |
二、等同原则的衰微与权利要求解释的产生 |
小结 |
第二章 权利要求解释规则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权利要求解释规则的法价值论基础 |
一、激励论 |
二、利益平衡论 |
第二节 权利要求解释规则的专利制度经济学基础 |
一、前景理论 |
二、发明竞赛理论 |
三、租值耗散理论 |
第三节 权利要求解释规则的专利法政策学基础 |
一、商业化理论 |
二、发明市场理论 |
第四节 产业异质性视域下与权利要求解释规则有关的理论审视 |
一、产业异质性对权利要求解释规则的影响 |
二、与产业异质性相关的理论及其应用 |
小结 |
第三章 权利要求解释规则确定之考量因素 |
第一节 与专利权利范围有关的政策考量 |
一、抽象思想 |
二、合理可替代性 |
三、开创性发明 |
四、反等同原则 |
五、问题排除规则 |
第二节 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的考量 |
一、形式主义与现实主义的分野 |
二、专利权利范围界定中的现实主义 |
第三节 实质性权利要求解释作为范围杠杆的展望 |
一、美国实质性权利要求解释的发展概览 |
二、实质性权利要求解释作为“范围杠杆”的新设想 |
小结 |
第四章 权利要求解释规则适用情形下的权利保护范围 |
第一节 权利保护范围的概述 |
一、专利权利保护范围的基本原则 |
二、特殊形式的权利要求及其保护范围 |
第二节 专利权利保护范围不确定的存在及其原因 |
一、专利权保护范围不确定性罅隙 |
二、不确定性与新颖性、可撤销性的关系 |
三、不确定性存在的根源 |
第三节 确定权利范围的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基准 |
一、比较法视角下的“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 |
二、“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标准之比较及其评析 |
三、我国的“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标准及其评析 |
第四节 权利要求解释的前景及其保护范围的优化 |
一、权利保护范围的确定性:权利要求是规则抑或标准 |
二、权利要求解释的必要性:权利范围的确定与优化 |
小结 |
第五章 与权利要求解释规则适用有关的重要事项 |
第一节 与权利要求解释规则适用有关的解释主体 |
一、比较法视角下的“解释主体” |
二、比较与评析 |
三、对我国权利要求解释主体的述评 |
第二节 与权利要求解释规则适用有关的解释标准与方法 |
一、美国的司法判例及其解释标准与方法 |
二、日本权利要求解释标准与方法 |
三、比较与评析 |
四、对我国权利要求解释标准和方法的述评 |
第三节 与权利要求解释规则适用有关的程序架构 |
一、Markman程序的基本构架 |
二、Wilson案对程序规则的新发展 |
三、有关权利要求解释的期间 |
四、对上诉程序中重新审查的评析 |
第四节 与权利要求解释规则适用有关的证据分类及其效力 |
一、与权利要求解释有关的证据种类及其效力 |
二、说明书和字典在权利要求解释中的证据地位之辩 |
三、与权利要求有关的证据审查之顺序 |
小结 |
第六章 完善我国专利法中权利要求解释规则之进路 |
第一节 我国专利法中权利要求解释规则的立法缺陷 |
一、有关权利要求解释的法律规定之梳理 |
二、有关权利要求解释的立法缺陷 |
第二节 完善我国专利法中权利要求解释规则之建议 |
一、专利保护范围确定之逻辑起点及其原则 |
二、权利要求解释规则体系的构建 |
三、权利要求解释规则适用主体的专门化 |
四、权利要求解释之标准与方法的完善 |
五、权利要求解释之证据规则的完善 |
小结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职务发明制度的实践逻辑 ——基于产权的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 问题的提出 |
二、 制度沿革 |
三、 分析框架 |
四、 研究的意义 |
五、 资料来源 |
第一章 文献综述 |
一、 职务发明制度的跨国比较 |
二、 职务发明制度的争议 |
三、 职务发明制度后果:产权纠纷 |
四、 职务发明制度的理论依据 |
五、 已有研究的不足 |
第二章 理论和方法 |
一、 理论:产权分析 |
二、 制度分析 |
三、 产权的制度变迁与绩效 |
四、 研究方法 |
第三章 职务发明产权界定的司法实践 |
一、 本职工作与职务发明 |
二、 单位物质技术条件与职务发明 |
三、 单位任务与职务发明 |
四、 合作开发与职务发明 |
五、 讨论 |
第四章 职务发明的产权安排模式 |
一、 单位拥有职务发明成果 |
二、 单位和发明人共同拥有职务发明成果 |
三、 发明人享有职务发明专利 |
四、 讨论 |
第五章 职务发明专利的产权保护 |
一、 单位维护专利产权 |
二、 个人维护专利产权 |
三、 单位和发明人联合保护专利产权 |
四、 讨论 |
第六章 职务发明人权益的保障 |
一、 署名权和奖励 |
二、 发明人报酬 |
三、 索取报酬的成本 |
四、 发明权的保障 |
五、 讨论 |
第七章 潜在职务发明人的行动逻辑 |
一、 与职务发明制度的观念冲突 |
二、 弱者的武器:逃离研发岗 |
三、 制度实践困境及其局部调整 |
四、 讨论 |
第八章 讨论与思考 |
一、 职务发明制度实践逻辑 |
二、 产权的分析视角 |
三、 制度实践后果:职务发明界定模糊 |
四、 制度变迁的形式及可能 |
参考文献 |
本文所参考的法律法规 |
附一:访谈提纲 |
附二:本文所用案例和访谈个案一览表 |
附三:本人博士研究生期间所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6)论专利优先权“相同主题”的判断(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目的和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内容和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第四节 主要创新点 |
第二章 专利优先权的设立及其“相同主题”判断问题 |
第一节 专利优先权的产生与设立目的 |
一、专利优先权的产生背景 |
二、专利优先权的设立目的 |
第二节 专利优先权的特殊类型 |
一、外国优先权和本国优先权 |
二、部分优先权和多项优先权 |
第三节 专利优先权“相同主题”判断面临的问题 |
一、“主题”的界定不明确 |
二、“主题”范围不清楚 |
三、“主题”相同判断标准不合理 |
第三章 “主题”的界定 |
第一节 巴黎公约的“要素” |
第二节 欧洲专利条约的“相同的发明创造” |
第三节 中国的“技术方案”及其修正 |
第四章 “主题”范围的确定 |
第一节 “伞理论”评述 |
一、基本原理 |
二、典型案例分析:日本“用光束读取信息的装置案” |
三、“伞理论”优缺点分析 |
第二节 “拟制理论”评述 |
一、基本原理 |
二、典型案例分析:日本“纺织纱线制造方法案” |
三、“拟制理论”优缺点分析 |
第三节 “支持性理论”评述 |
一、“书面描述要求” |
二、“支持性理论”优缺点分析 |
第四节 “主题”范围的确定方法 |
一、在后申请“主题”范围的确定方法 |
二、在先申请对应“主题”范围的确定方法 |
第五章 “主题”相同的判断标准 |
第一节 “新颖性”判断标准的批判 |
第二节 “超范围”判断标准的确立 |
第三节 “支持性”判断标准的参考 |
第四节 “实质等同”判断标准的引入 |
一、“细微改良”时的判断标准 |
二、追加“边缘实施例”时的判断标准 |
第六章 专利优先权“相同主题”判断的完善 |
第一节 “相同主题”判断的一般方法 |
一、“主题”的界定 |
二、在后申请和在先申请对应“主题”范围的确定 |
三、“主题”相同的“超范围”判断标准 |
第二节 “细微改动”时“相同主题”判断的特殊方法 |
一、“细微改动”的界定 |
二、“细微改动”时“主题”范围的确定 |
三、“细微改动”时“实质等同”的判断标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7)与人工智能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条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问题的提出 |
1.1.1 人工智能已参与研发创新过程 |
1.1.2 专利法及审查指南亟待修改 |
1.1.3 人工智能技术对现有专利制度带来挑战 |
1.2 研究价值 |
1.3 研究综述 |
1.3.1 人工智能对专利法带来的挑战 |
1.3.2 人工智能相关发明是否受专利法保护问题 |
1.3.3 人工智能生成技术方案的专利审查条件 |
1.3.4 现有研究评述 |
1.4 基本思路与主要方法 |
1.4.1 基本思路 |
1.4.2 研究方法 |
1.5 研究的主要内容 |
1.6 研究的创新的与不足 |
1.6.1 可能的创新 |
1.6.2 潜在的不足 |
第2章 人工智能时代与技术创新 |
2.1 人工智能技术及其特征 |
2.1.1 何为人工智能 |
2.1.2 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阶段划分 |
2.1.3 人工智能技术的特点 |
2.2 人工智能时代及人工智能参与发明的现状 |
2.2.1 人工智能时代及其特征 |
2.2.2 人工智能参与发明创造的现状 |
2.3 人工智能相关发明 |
2.3.1 几种典型人工智能创新手段 |
2.3.2 人工智能相关发明成果类型 |
2.4 小结 |
第3章 专利授权要件判断面临的挑战 |
3.1 专利授权要件及其判断 |
3.1.1 专利获得授权的“两道门槛” |
3.1.2 人工智能时代对“两道门槛”判断的影响 |
3.2 专利授权客体范围面临的挑战 |
3.2.1 熊彼特“毁灭式创新”理论与专利陷阱 |
3.2.2 人工智能发明的归属之争:独占抑或公有 |
3.2.3 人工智能技术对“技术方案”挑战 |
3.2.4 公共秩序的遵从性维护:算法偏见与技术不当利用 |
3.2.5 客体排除范围与人工智能成果保护的可能争议点 |
3.3 “充分公开”要件面临的挑战 |
3.3.1 说明书“清楚”与算法“黑箱”的冲突 |
3.3.2 权利要求书与说明书相一致的障碍 |
3.4 “实用性”要件的挑战 |
3.4.1 可再现性与机器偏差的冲突 |
3.4.2 自然规律利用与人工验证的必要性 |
3.4.3 对“无积极效果”的挑战 |
3.5 人工智能技术对“新颖性”判断标准的挑战 |
3.5.1 Cloem公司商业模式:自动文本生成技术 |
3.5.2 信息“爆炸”背景下检索成本问题 |
3.5.3 授权稳定性的动摇:“新颖性”要求受到规避 |
3.6 “创造性”要件面临的挑战 |
3.6.1 人工智能自动化、规模化的负影响:阻碍专利创新激励 |
3.6.2 人工智能集成性、垄断性的负影响:专利平衡器失衡 |
3.7 小结 |
第4章 专利授权客体外延限定证成 |
4.1 人工智能相关发明纳入专利保护客体的正当性 |
4.1.1 人工智能相关发明专利保护的技术必要和价值必要 |
4.1.2 人工智能技术方案为的认定:“发明”而非“发现” |
4.1.3 人工智能发明专利保护价值内含于专利保护宗旨 |
4.2 人工智能相关发明专利保护现状及分析 |
4.2.1 人工智能相关发明专利授权实证分析 |
4.2.2 符合“技术方案”要求的实然样态考察 |
4.2.3 “技术方案”要求的应然模态建议 |
4.3 人工智能发明专利保护各国立法新动态 |
4.3.1 欧洲专利公约 |
4.3.2 美国的“两步”测试法 |
4.3.3 日本专利法 |
4.3.4 中国专利审查指南 |
4.4 专利保护客体排除范围的边界 |
4.4.1 自动生成文本内容原则上被专利保护客体范围排除 |
4.4.2 违反公共秩序的技术方案不能获得专利权保护 |
4.4.3 保护例外范围的缩限 |
4.5 小结 |
第5章 实用性判断标准释义与适用 |
5.1 实用性判断标准基本原理及适用困境 |
5.1.1 实用性判断标准基本原理 |
5.1.2 实用性判断标准适用中的困境:作用重要与适用式微 |
5.2 新技术对实用性判断标准影响分析 |
5.2.1 无再现性 |
5.2.2 违背自然规律 |
5.2.3 人体或者动物体的非治疗目的的外科手术方法 |
5.2.4 测量人体或者动物体在极限情况下的生理参数的方法 |
5.3 实用性判断标准的释义与适用 |
5.3.1 实用性判断标准的释义 |
5.3.2 人工智能时代“实用性”审查原则 |
5.3.3 实用性判断标准的适用 |
5.4 充分公开与实用性判断 |
5.4.1 充分公开与实用性判断的区别 |
5.4.2 充分公开与实用性判断的联系 |
5.4.3 司法实践中应用 |
5.5 小结 |
第6章 新颖性判断标准的完善与适用 |
6.1 新颖性及其判断标准 |
6.1.1 新颖性标准概述 |
6.1.2 新颖性判断的重要基石:现有技术 |
6.1.3 新颖性判断规则及其基准 |
6.2 人工智能技术对新颖性判断标准影响分析 |
6.2.1 自动生成文本构成现有技术的应然性 |
6.2.2 新颖性审查中连接应然性与实然性的桥梁:人工智能检索技术 |
6.3 新技术条件下新颖性判断标准的动态适用 |
6.3.1 单独对比原则适用:全部技术特征比较 |
6.3.2 实用性与新颖性协同判断尤为重要 |
6.4 小结 |
第7章 创造性判断标准的调整与适用 |
7.1 人工智能时代技术与政策的互动:创造性的调整 |
7.1.1 创造性的本质:创新层次的界分与超额利润的判断标尺 |
7.1.2 人工智能时代专利创造性调整的依据:与“熊彼特假设”的契合 |
7.1.3 人工智能技术发展与“专利洪流”:“非显而易见”标准确立的进路 |
7.2 人工智能时代专利“平衡器”的再平衡 |
7.2.1 创新场域的变化:社会普遍创造力提高 |
7.2.2 授权制度与发明场域的不适应:精妙平衡的需求 |
7.2.3 利益平衡恢复的帕累托标准 |
7.3 创造性判断标准的重构 |
7.3.1 基本方法:三步法依旧适用 |
7.3.2 人工智能对“通常具备创造性的几种情形”的影响 |
7.3.3 人工智能技术与现有技术领域 |
7.3.4 熟练技术人员 |
7.4 小结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成果 |
(8)专利侵权判定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主题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意义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专利侵权判定概述 |
第一节 专利侵权判定的含义和特征 |
一、专利侵权判定的含义 |
二、专利侵权判定的特征 |
第二节 专利侵权判定在专利制度中的意义 |
一、为专利权人界定专利权保护范围 |
二、为社会公众划定专利权禁用边界 |
三、体现国家专利发展战略和专利立法目的 |
第三节 我国专利侵权判定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一、专利权利要求解释问题 |
二、专利等同侵权判定问题 |
第二章 专利侵权判定的对象——专利直接侵权行为 |
第一节 专利侵权行为 |
一、专利侵权行为的含义 |
二、专利侵权行为的特征 |
第二节 专利直接侵权行为 |
一、专利直接侵权行为 |
二、专利直接侵权行为与专利间接侵权行为的区别 |
三、专利直接侵权行为与专利间接侵权行为的关系 |
第三章 专利侵权判定的依据——专利权保护范围 |
第一节 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界定 |
第二节 权利要求 |
一、权利要求基本理论 |
二、权利要求类型 |
第三节 权利要求解释 |
一、权利要求解释的含义 |
二、权利要求解释的主体 |
三、权利要求解释的依据——基础证据、辅助证据 |
四、权利要求解释的原则 |
五、权利要求解释的具体规则 |
第四章 专利侵权判定方法——全面覆盖原则和等同原则 |
第一节 全面覆盖原则 |
一、全面覆盖原则 |
二、多余指定原则 |
第二节 等同原则 |
一、等同原则概述 |
二、世界主要国家等同原则制度分析 |
三、等同原则的适用 |
四、等同原则的两面性 |
第三节 等同原则适用的合理限制 |
一、全部技术特征原则 |
二、禁止反悔原则 |
三、公知技术抗辩 |
四、捐献原则 |
五、技术特征无效原则 |
第五章 我国专利侵权判定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专利侵权判定指导思想 |
一、与国际专利侵权判定通行规则大体一致 |
二、与我国科技发展水平相适应 |
第二节 专利侵权判定制度的完善 |
一、权利要求解释制度的完善 |
二、等同侵权判定制度的完善 |
结论 |
主要参考文献 |
后记 |
(9)“文化共享工程”可持续发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附图清单 |
附表清单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问题提出 |
一、研究背景 |
二、问题设定 |
第二节 研究目的与研究意义 |
一、研究目的 |
二、研究意义 |
第三节 主要概念界定 |
一、数字鸿沟 |
二、文化信息资源 |
三、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 |
四、可持续发展 |
第四节 研究设计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内容与思路 |
第五节 研究创新点 |
第二章 研究相关理论与文献回顾 |
第一节 研究相关理论 |
一、知识沟理论 |
二、文化权利 |
三、文化传播 |
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
五、公共物品理论 |
六、贫困文化理论 |
第二节 我国文化共享工程研究文献回顾 |
一、文化共享工程研究文献的内容分析 |
二、文化共享工程研究文献的评价分析 |
第三章 实施文化共享工程的背景分析 |
第一节 文化共享工程实施的背景 |
一、全球信息化给文化建设带来挑战 |
二、国家对文化建设日益重视 |
第二节 实施文化共享工程的缘由 |
一、提高国民生活质量的需要 |
二、新农村建设的需要 |
三、弘扬中国优秀文化的需要 |
第四章 文化共享工程实施过程 |
第一节 初步探索阶段:十五时期 |
一、建立试点 |
二、启动应用 |
三、全国推广 |
四、初步探索阶段工程建设小结 |
第二节 普遍发展阶段:十一五时期 |
一、开展文化共享工程试点工作 |
二、与相关项目合作共建 |
三、文化共享工程“进村入户” |
四、县级数字图书馆推广计划 |
五、普遍发展阶段工程建设小结 |
第三节 巩固提升阶段:十二五时期 |
一、继续推进服务网络的全覆盖 |
二、服务新思路:拓展与深化 |
三、统筹数字资源建设 |
四、打造技术支撑平台 |
五、巩固提升阶段工程建设小结 |
第四节 对文化共享工程建设过程的系统分析 |
一、建设流程 |
二、国家政策影响及作用 |
三、相关利益群体分析 |
四、资源构成分析 |
五、服务方式分析 |
第五章 文化共享工程建设效果与分析 |
第一节 宏观层面:消弭社会信息鸿沟 |
一、计算机设备增加助力“信息鸿沟”的消弭 |
二、计算机技能培训助力“信息鸿沟”的消弭 |
第二节 中观层面:促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 |
一、推动公共图书馆的现代化发展 |
二、促进覆盖全社会的公共文化服务网络的层级建设 |
第三节 微观层面:充实文化资源,提升国民生活质量 |
一、充实国家公共数字文化资源 |
二、助力国民生活质量的提高 |
第四节 公众对文化共享工程数字文化资源的偏好分析 |
一、以“心声·音频馆”为例 |
二、以“上图讲座”为例 |
第六章 文化共享工程可持续发展战略设计 |
第一节 文化共享工程可持续发展影响因素 |
一、从文献梳理中发现问题 |
二、从建设过程与效果中分析问题 |
三、从访谈资料中挖掘问题 |
四、影响因素的确定 |
第二节 国外相似项目介绍及分析 |
一、美国:“美国记忆”(American Memory) |
二、韩国:“信息网络村”(Information Network Village,INVIL) |
三、南非:“数字之门”(Digital Doorway) |
四、印度:“墙上之窗——学习站”(HiWEL-Learning Stations) |
五、日本:“无处不在网络计划”(U-Japan) |
六、英国:“文化在线”(Culture on Line) |
第三节 文化共享工程可持续发展顶层设计 |
一、设计导向: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构建 |
二、设计主题:突出“标准、规范、反馈、社会化” |
三、资源设计:标准统一 |
四、制度设计:系统全面 |
五、技术设计:拓展利用 |
六、服务设计:进村入户到人 |
第四节 文化共享工程未来发展实践指导 |
一、指导原则:依据顶层设计与相关建设规划 |
二、以技术支撑平台为基础,构建层级分布式互联网网站群 |
三、以“服务年”为契机,实现数字文化活动的品牌化建设 |
四、以少数民族文化资源的数字化建设为重点,完善资源基础库 |
五、以人才建设为中心,推动全民信息素养教育与工作队伍培训 |
第五节 构建文化共享工程效果评估指标体系 |
第七章 研究结论与展望 |
第一节 研究结论 |
第二节 研究不足 |
第三节 研究展望 |
附录A 文化共享工程建设问题汇总——96篇研究文献梳理 |
附录B 国家数字文化网——专题资源库 |
附录C 心声·音频馆资源 |
附录D 上海图书馆讲座回顾(2002年-2013年)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10)专利契约论新解 ——以公众利益关怀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引论 |
第一节 专利制度的目标 |
一、专利制度的目的:鼓励公开与利益平衡 |
二、专利制度设计:理想与现实的妥协 |
第二节 专利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
一、纵容垃圾专利 |
二、公众利益代表的缺失 |
三、粗放的利益平衡体系 |
第三节 本文研究目的和内容 |
第二章 专利制度的法理基础. |
第一节 专利制度:现有理论概述 |
第二节 经济激励理论 |
第三节 专利契约论 |
一、此前关于专利契约论的逻辑讨论 |
二、专利契约的内涵 |
三、专利契约中的多重视角 |
第四节 专利权正义论:专利契约论新解 |
一、 理论渊源 |
二、专利契约的正义属性 |
三、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与非法权益 |
四、专利契约的公众本位 |
五、谁代表公众的利益? |
六、专利权正义论与利益平衡 |
小结 |
第三章 专利契约分析之基础:专利权之本质 |
第一节 专利权法律性质:现有观点梳理 |
第二节 专利权的本质 |
一、专利权是排除他人的权利 |
二、专利权是限制公众自由的权利 |
三、专利权是消极的排他权 |
四、专利权与物权的比较 |
小结 |
第四章 专利授权要件之契约分析. |
第一节 专利权原始取得的契约论分析 |
一、发明创造是专利权原始取得的基础 |
二、对发明创造的充分公开是专利权原始取得的必要条件 |
三、公开使得公众在技术上实现从不自由到自由的转换 |
第二节 授予专利权的基本条件 |
一、新颖性 |
二、创造性 |
三、实用性 |
第三节 专利授权的契约形式要件 |
一、说明书 |
二、权利要求书 |
第四节 评价专利契约正义属性的参照系 |
一、现有技术 |
二、假设的“人”:“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 |
小结 |
第五章 专利契约中专利申请人的义务. |
第一节 法律规定的专利申请人的义务 |
第二节 专利契约的合同法考察 |
第三节 专利申请人的公开义务的合同法考察 |
第四节 专利申请人诚信义务的合同法考察 |
第五节 专利申请人不履行契约义务的后果:专利权不可执行 |
小结 |
第六章 专利权边界与效力的契约论辨析:公众的自由与不自由 |
第一节 专利权的边界:区分公众的自由与不自由 |
一、时间维度 |
二、地域维度 |
三、技术维度 |
四、对象维度 |
第二节 专利权的效力:定义公众的不自由的性质 |
一、对侵犯专利权的行为的救济:专利权请求权分析 |
二、专利权边界与专利权效力的关系 |
第三节 专利实施许可:公众的自由 |
一、明示许可 |
二、默示许可 |
三、强制许可 |
第四节 基于现有技术的公众的自由 |
第五节 基于例外条款的公众的自由 |
一、权利用尽 |
二、先用权 |
三、临时过境、科学研究和实验目的与Bolar 例外 |
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四、话说发明创造方法体系(论文参考文献)
- [1]公共利益视角下高校专利问题研究[D]. 王淑君. 西南政法大学, 2015(09)
- [2]与生物技术有关之专利问题研究[D]. 刘稚. 中国政法大学, 2003(01)
- [3]国内外创造学发展比较研究[D]. 简红江.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2012(01)
- [4]专利法中的权利要求解释规则研究[D]. 高莉. 南京大学, 2014(05)
- [5]职务发明制度的实践逻辑 ——基于产权的分析[D]. 张伟. 上海大学, 2012(04)
- [6]论专利优先权“相同主题”的判断[D]. 陈瑞炯.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6)
- [7]与人工智能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条件研究[D]. 李新凤. 湘潭大学, 2019(12)
- [8]专利侵权判定研究[D]. 徐兴祥. 中国政法大学, 2011(09)
- [9]“文化共享工程”可持续发展研究[D]. 苏超. 南开大学, 2014(07)
- [10]专利契约论新解 ——以公众利益关怀为视角[D]. 陈广吉. 华东政法大学, 20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