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联邦德国基本法简介(论文文献综述)
罗湘衡[1](2014)在《德国联邦制下府际财政关系研究》文中研究表明1949年至1990年两德统一,西德联邦制历经“单一化”(1949-1969)和“合作化”(1969-1990)两个阶段,两个阶段都与德国“合作联邦主义”与“职能型联邦制”关系结构紧密相联。这一时期德国财政制度经历了1949年至1956年、1956年至1969年、1969年至1982年以及1982年至1990年的四个时段的调整,奠定了“适度集中、相对分散”的德国府际财政关系模式的基础。以发挥“初次分配”功能的分税制体系和扮演“二次分配”角色的政府间财政平衡体系为主轴,德国的财政制度沿着联邦制的发展轨迹渐进式地发展。“适度集中、相对分散”的府际财政关系在实质上是德国联邦制在其财政体制领域的一种“映射”,由联邦制的“政治纠缠”延伸为财政体制中的“财政纠缠”。具体体现为:执掌国家政权的联邦政府几乎垄断着100%的财政立法权,并通过占据五成以上全德财政资源的“相对财力优势”以确保对国家的宏观调控和统筹。作为“次国家级政府”的成员州则凭借联邦赋予的“行政中轴”的地位,享有共享税的征管权,由此在政府间财政平衡体系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长期以来,地方政府在德国财政体系中地位低下,不具有涉及财税领域之立法、决策权的能力。市县乡镇除享有比重较小的共享税之外,仅拥有少量地方专享税。德国基层政府的“财政无能”尴尬局面,与“政治纠缠”下市县、乡镇所承担的行政与执行功能相关联,其“权重”远远逊色于成员州。然而自两德统一以来,德国联邦制受到两德统一和欧洲一体化的“内外夹击”,德国朝野上下要求改革的呼声日益高涨。在此背景下,2006年,由安格拉·默克尔任内阁总理的“黑红”大联合政府开启了旨在去“政治纠缠”和反“财政纠缠”的改革尝试。2009年,默克尔政府进而展开了聚焦于财政事务的联邦制改革。迄今为止,德国联邦制改革的成效并不显著,原因主要在于:首先,改革的“政治行动者”运用“政治纠缠”的方式去解决“政治纠缠”中的问题,在逻辑上陷入了悖论,使改革难以达到预期效果。其次,政治制度在长期运行过程中呈现出较明显的“路径依赖效应”,既得利益集团据此借助德国联邦制网状的“多重否决点”,抵制相对激进的改革动议。再次,德国强大的“求同性政治文化”致使多元“政治行动者”均倾向于寻求共识,消磨差异。总之,德国政府间财政制度中所呈现的“财政纠缠”与德国联邦制的“政治纠缠”联系在一起,德国联邦制对其府际财政关系具有形塑作用。前者为后者奠定了权力关系和组织基础,明确和限定了后者的发展形态和政策抉择。反之,德国的府际财政关系对德国联邦制的发展也产生了重要影响,前者适应于后者“共同决策”的运行机制,同时兼顾联邦政府、州以及市县乡镇等地方政府的需要。德国“适度集中、相对分散”的府际财政关系模式既有其优势,也存在相应问题,需要通过进一步的改革予以发展和完善。
李战胜[2](2012)在《赫尔曼·基泽克政治教育思想研究(1960-2000)》文中研究指明赫尔曼·基泽克(Hermann Giesecke,1932-)是德国当代著名的哲学家、教育学家,因其最早将社会科学领域的冲突理论、批判理论正式引入到政治教育领域而具有显赫的历史地位,其政治教育思想、教育哲学思想对联邦德国政治教育的改革产生了深远影响。二战后联邦德国政治文化与政治教育经历了协同演化的过程。从作为德国政治教育思想的重要代表人物和对联邦德国政府主导的政治教育工作有着重要影响的赫尔曼·基泽克入手开展研究,既能加深对战后联邦德国政治教育理论与实践历史的认识,也能深化对联邦德国政治文化与政治教育相互作用、协同演化过程的认识。本文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辩证法、阶级分析法,文献记录、诠释学、内容分析、历史分析、比较研究等方法,沿着联邦德国政治文化变迁史,政治教育学术史,赫尔曼·基泽克生平与思想史三条主线,着重对赫尔曼·基泽克不同历史时期的政治教育思想、教育哲学思想开展研究,以此斑窥联邦德国政治文化与政治教育的协同演化过程,把握赫尔曼·基泽克的政治教育思想与联邦德国战后至20世纪90年代的政治教育学术史、政治文化变迁史之间的关系,力图揭示联邦德国政治文化变迁与政治教育转型的相互作用及其机理。除此之外,从理论价值来看,开展赫尔曼·基泽克政治教育思想的系统研究,可以解读联邦德国政治教育的理论依据,解析联邦德国政治教育学术史,分析联邦德国学校政治教育课程的特征,揭示其意识形态的本质,进而弥补国内学术界对德国政治教育研究的不足,进一步丰富比较政治教育学理论的研究成果。从实践价值来看,通过对赫尔曼·基泽克政治教育思想的批判研究,可以追溯联邦德国20世纪50-90年代的政治教育实践过程,为我国的思想政治教育理论与实践提供可资借鉴的有益思想和经验。为了实现上述研究目的和研究意义,本文除前言外共分为六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对赫尔曼·基泽克生平及其思想的产生与发展进行了阐述。德国传统保守型的政治与社会文化具有面对冲突无能为力、民众对政治普遍冷漠与疏离、国家中央权力至上的特点,这些因素也给二战后新生的联邦德国政治文化发展带来诸多影响,20世纪50至60年代政治文化与政治教育的保守性特征仍极为显著。赫尔曼·基泽克的学习生涯就处在这一时期,20世纪60年代他吸收了弗里德里希·欧廷格政治教育合作理论中“扩大公民政治参与”的核心思想,将达伦多夫的社会冲突理论引入到政治教育领域,创建了以“冲突分析”为主要特征、以培养学生分析和参与能力为目的的政治教育冲突理论。20世纪70年代,经过学生运动的洗礼和哈贝马斯“理性批判”思想的影响,赫尔曼·基泽克丰富并完善了其政治教育理论,提出了以社会批判为基础,旨在培养具有独立自主批判和反思能力、成熟的、解放的学习者,进而推动社会变革的政治教育批判理论。进入20世纪80年代,德国社会由传统权威社会转变为消费休闲社会,教育学术界受到后现代思潮的影响,赫尔曼·基泽克便大胆的提出了“教育的终结”这一论点。赫尔曼·基泽克不同时期政治教育思想、教育哲学思想的转变实则是对联邦德国政治文化变迁过程中遇到的社会、政治和文化挑战与危机的一种思想回应。第二章对赫尔曼·基泽克教育思想的基本概念进行了深入辨析。教育、成熟、学习、教养和解放等概念在赫尔曼·基泽克的政治教育思想、教育哲学体系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赫尔曼·基泽克将教育看做是存在于“历史—社会—生活”领域的复杂集合体,既是人类获取知识、解决问题、促进历史和文化发展的基本事实,也是统治集团为维护权力关系的延续而进行的文化传播,还是大众生活领域沟通的术语媒介。而教育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促成个体的成熟,也即教育就是在现有社会条件下不断发现、揭示公民教育与个体成熟教育之间的差距,并进一步使之民主化的过程。达到这一过程需要通过“解放型学习”,解放同时是政治和教育学运用不同手段所奋力追求的目标。换句话说,解放是一种学习过程;而成熟是通过动态解放一步一步达到的。赫尔曼·基泽克的政治教育思想是围绕着教育、成熟和解放等基本概念展开的,而他的教育哲学思想是围绕着学习和教养展开的。深刻理解这些基本概念及其相互关系,能深入解读赫尔曼·基泽克的思想和理论价值。第三章对赫尔曼·基泽克的政治教育冲突理论进行了深入研究。20世纪60年代,民主化进程使得民众对政治参与的兴趣有所增强,对历史的反思进一步深化,特别是战后成长起来的“反叛的一代”,越来越不满父辈在二战期间的行为和战后对历史的消极态度,并引发了严重的代际冲突,而且这种冲突逐渐从家庭延伸到社会。随后到来的资本主义经济危机,加剧了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冲突。此时联邦德国的政治教育正面临一场空前的危机,也即怎样解决社会普遍存在的冲突,如何引导民众合法、有序、理性地参与国家政治生活。1965年,赫尔曼·基泽克认为解决现有政治教育的危机的出路是将“扩大政治参与”作为政治教育的目标,并首次推出了通过冲突分析,结合系统知识和技能训练促进学生政治参与的政治教育教学法,提出了政治教育课程教学的设计思路和教学阶段的划分方法,同时他把政治教育的内容或过程,分划为四个相关联、递进的层次:教育知识层面、导向知识层面、政治行为层面与行动知识层面。在学生掌握以上四个层面的基础知识后,对个人和社会冲突的讨论不能脱离指定的11个基本范畴,这样才能保障学生在“秩序”的前提下开展冲突分析,训练独立自主的参与政治生活和做出自我政治判断的能力。赫尔曼·基泽克的政治教育冲突理论诞生在20世纪60年代中后期,是在西方社会冲突理论全面批判和修正结构功能主义的大背景下,并结合德国社会实际,在继承和创新传统政治教育理论的基础上所进行的重大的理论创建。第四章对赫尔曼·基泽克的政治教育批判理论进行了深入研究。1967年,学生运动达到高潮。学生将反权威、反压迫、追求批判和解放作为运动的主要目的,批判教育学得到了极大发展。这给当时的政治教育带来了重大影响:冲突的概念被广泛运用、弱势群体的利益受到关注、学生的主体地位和人的解放倍受重视、政治教育对个体发展的意义备受观照等。政治教育发生的改变深深触动了赫尔曼·基泽克,他吸收了哈贝马斯批判的政治观,调整了他的冲突政治教育教学法,试图限制教育的过度政治化,主张在兼顾批判和反思的同时,强调以解放为宗旨的政治教育。1972年,赫尔曼·基泽克提出了以《基本法》为出发点的政治教育批判理论,他将“共同决定”作为政治教育的最高目标,学生运用基础知识开展的冲突分析、在整体社会系统中的训练、历史意识的训练、咨询和传播技能的训练以及实际行动的训练都是为了达成“共同决定”。同时,赫尔曼·基泽克在理论中加入了为弱势群体争取权益的意识,他认为政治教育的目的就是在宪法允许的范围内,培养学生自我认知、判断和行动的政治意识,并能采取实际行动使社会朝着解放的方向改变。赫尔曼·基泽克希望社会的变革带来个性解放,他试图区分并尝试界定政治的解放和教育的解放的内涵及其相互关系,在他看来,政治教育的开展以解放为前提,又以解放为发展方向。第五章对赫尔曼·基泽克政治教育思想的转变和“教育的终结”思想进行了深入研究。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德国社会休闲和消费等后现代特征日臻显著,德国教育界也受到后现代思潮的冲击,教育目标的规范性与教育实践中极力强调个性和差异化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并越来越受到关注,学术界对此展开了讨论。赫尔曼·基泽克也注意到这一问题,1985年他出版了《教育的终结》一书,详尽表达自己的思想转变,提出了“教育已经终结”的观点。在他的观点中,教育的终结其实质特指传统的教育关系的终结,即传统教育的终结。也自此开始,赫尔曼·基泽克研究的兴趣开始从政治教育转移到一般教育上,他不再坚持通过政治参与进行社会变革的立场,并修正了20世纪70年代的政治教育批判理论,将关注点放在了教育中人的“自我认同”问题。赫尔曼·基泽克用“未来的消逝、社会的教育化、教育学成为社会化科学、世代关系的消解”等概念来阐释他的“教育的终结”思想,并给出了解决传统教育关系终结的办法,也即用陶冶取代教育。第六章对赫尔曼·基泽克的教育思想进行了再认识,涉及的内容包括赫尔曼·基泽克政治教育思想的理论特征和思想风格、赫尔曼·基泽克教育思想的启示以及对赫尔曼·基泽克教育思想的辩证批判和借鉴。笔者认为,赫尔曼·基泽克不仅是一个西方资产阶级的政治教育学家,一个时代的政治教育学家,还是一个德国本土的政治教育学家。这几个特性决定了赫尔曼·基泽克的思想带有鲜明的意识形态特征(阶级特征)、时代特征和本土特征,而这三个特征又统一于德国的国情,也即德国是一个走现代化“特殊发展道路”的西方资本主义发达国家。赫尔曼·基泽克的政治教育冲突理论、政治教育批判理论和教育的终结思想都包含了批判的锋芒,都是在战后德国政治文化变迁的特定时期,在政治教育、教育面临困境与危机的情况下,他本人所作出的思想响应,也都反映了赫尔曼·基泽克作为资产阶级的、时代的、民族的政治教育学家的杰出代表的特征和局限性。在战后德国政治文化及政治教育的变迁和转型的历史进程中,纵观赫尔曼·基泽克政治教育思想、教育哲学思想的发展历程,我们能够在认识和观念上获得诸多启示,如联邦德国重视政治教育理论和实践体系的建设;实现政治教育理论与实践的创新须重视其价值取向以及多学科知识的融合和实践;以《基本法》为基础的联邦德国政治教育的根本目的是解决“政治合法性”问题。除此之外,赫尔曼·基泽克政治教育的冲突教学法亦能够给我国思想政治教育课程教学以借鉴意义。
程迈[3](2016)在《政党与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创建、博弈与双赢》文中认为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之后,活跃在联邦德国政治舞台上的几大政党,在对直接民主的厌恶中,通过间接民主的程序制定了联邦德国基本法,创建了联邦宪法法院。制宪各党期待联邦宪法法院扮演政治争议的中立仲裁机构的角色,希望宪法法官能够通晓政治并在人事上受政党的控制。在联邦宪法法院的运作中,面对作为整体的人民代表的各政党时,法院表现出高度的克制态度;面对作为政治阶层的各政党时,法院是与其分享基本共识的谏言者;面对作为政治过程中弱势群体的单个政党时,法院积极保护政党间的机会平等和各个政党所代表的不同公民群体的形式平等。在政党的人事控制中,联邦宪法法院成功地表现出政治中立的形象并获得了高度的权威,有效地扮演了政治争议仲裁者的角色,实现了政党与法院的双赢。这种成功部分来自于联邦德国特殊的历史和政治背景,它使得联邦德国的法律和政治精英高度重视基本法的实施,法院也充分利用了其作为一个司法机构所具有而政治机构所缺乏的优势。
祝捷[4](2010)在《联邦德国基本法与德国的统一》文中研究指明联邦德国基本法在德国复归统一的历史进程中发挥着关键性的作用,为统一进行了宪法上的准备。联邦德国的宪法法院有关《两德关系基础条约》和《统一条约》的判决,为两德关系发展和德国最终统一扫清了法律上的障碍。两德统一后,《基本法》逐渐从一个德国的基本法蜕变为整个德国的新宪法。
严益州[5](2016)在《“促统”还是“纵独”:《两德基础条约》的缔结及其影响》文中研究表明联邦德国曾希望通过缔结《两德基础条约》缓解两德关系,进而实现两德统一,但是民主德国将该条约视作独立的正当性依据,并一度使得两德统一机会渺茫。造成这一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条约包含太多的模糊空间,缺乏统一的解释机构,既没有将"两德统一"设定为对两德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共同目标,也没有规定任何防止分裂活动的程序和方法。《两德基础条约》的经验教训对两岸政治对话和两岸问题研究至关重要。
张千帆[6](2001)在《联邦德国的《基本法》与宪政法院》文中研究指明本文回顾了德国坎坷不平的宪政历史,着重论述了《基本法》对个人权利和政府结构所规定的基本框架,尤其是民主、社会、法治、联邦四大国体,并详细分析了《基本法》的最高解释机构——联邦宪政法院——的组织结构、管辖范围、解释规则,以及宪政法院与民主政治之间的辩证关系。文章最后指出,建立合理与有效的宪政审查机制是法治国家的普遍趋势;只有把普遍宪法原则运用于具体社会生活,宪法原则才能具有实际生命力,并成为社会普遍接受的法律文化的一部分。
那艳华[7](2016)在《环境权制度性保障研究》文中提出环境权为具有人权属性的基本权利,含摄丰富的权利内容和价值取向。在权利属性、侵害方式、受损形态、救济途径等方面均与传统权利有很大不同。环境恶化、生态保护及部门法在权利维护层面的不足,使其逐渐步入宪法学的研究视野。西方法治发达国家对公民环境权利的保护立基于其自身以宪法实效化为基础的完备法律制度运作体系,其理论研究与宪法实践、司法实践相互依托,互相促进。但长期以来,我国作为一个深受权力观念影响,注重集体利益,忽视社会个体权利的国家,公民的环境权利无疑是被边缘化的。近年来环境事件的攀升,及因环境事件引发的国家机关和公民之间的紧张关系,促使人们思考其产生的制度性根源,思考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二者之间的关系。在中国的宪法学实践中,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关系是关涉宪法实效化的主要议题。在公民基本权利不具直接效力、国家公权运行领域还未形成权利制约权力有效机制的情况下,极易发生权力腐败和权力滥用的情形。尊重国家宪法文本,通过宪法解释的方式推进宪法实施,以规范国家公权力的行使,使其在法治化的框架下为公民基本权利服务,逐步形成权利制约权力的制度机制,是国家法治化进程的必由之路。所以,为了促进国家机关与公民之间关系的良性发展,促进国家依宪治国方略的推进,促进国家宪法文本规范的实施,本文选取环境权制度性保障作为研究主题。本主题的研究目的包含三个方面,一为现实公民环境权利实有化的困局提供制度性解决方案;二为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提供以尊重宪法文本规范为基础的路径;第三为国家法治化的进程提供宪法学说理论的支撑。首先,对制度性保障理论产生发展的学术背景予以疏理,阐释其本质内涵。魏玛宪法时期,制度性保障意指宪法位阶的制度国家不可通过立法更改其核心内容,此时的制度具有宪法明文的特指性与先存性,对该宪法位阶的“制度”予以保障并非意在保障基本权利。斯时制度性保障的宪法学意涵为限制国家立法权的肆意。基本法时期,该理论发展为制度性自由理论,即宪法位阶的制度获得同基本权利一样的效力,对宪法规定的制度或权利做既是制度又是权利的双重理解,通过“制度”保障权利,没有相应的制度存在,则基本权利无从实现。同时,制度性保障理论推进了基本权利客观价值秩序理论的产生,从学说发展看,二者的功能渐趋一致,即意在强调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实现的国家立法、行政、司法义务的践行。制度性保障学说所确立的宪法解释方法,对推进法治后发国家宪法文本规范的实施,促进宪法实证化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制度性保障涵摄的现代法治理念从更高的层面上为国家的法治化进程形成指引,为公民基本权利实现,国家进入法治化轨道的发展路径提供宪法学说依托。其次,对环境权性质及目前我国的保护现状进行了深入分析。通过对环境权利的属性及目前各国宪法对环境权利保护的范式分析得出其应为宪法位阶基本权利的观点,属于社会权范畴。但鉴于我国社会历史发展进程中,长期以来形成的尊崇权力,注重集体利益,漠视、忽视、淡化社会个体权利,个体权利、利益应服从集体利益观念对国家环境法治建设的影响,致使环境治理场域形成政府权力主导的单维范式,在权力缺少限缩的情况下,环境权力的行使势必偏离环境权利保护的轨道。大量的实证事实已经证明,缺少限缩的环境权力已经成为环境法制良性运行的藩篱。第三,阐释了制度性保障与建构论法治发展路径的关联。虽然制度性保障学说是进化论法治发展的结果,但并非具有建构性法治发展特征的法治后发国家在进行法治建设时不能为己所用。通过对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实证考察分析,制度性保障理论涵摄的宪法解释方法可以为宪法未列举权利或宪法未明文的制度找到存在的宪法规范基础,从而使为其提供宪法层面保护成为可能。题中之义是,我国无论在推进宪法环境条款的实施层面,还是进一步通过宪法解释的方式推进宪法文本规范的实施,均有可借鉴之处。第四,对我国环境权制度性保障如何建构的研究。通过宪法文本规范的分析,确定环境宪法的范畴。以宪法环境保护条款所确立的制度、权利、原则作为国家履行环境法律制度构建义务的依据,视为宪法委托。同时,国家不能通过立法权的行使而合法侵害公民的环境权利。从根本上讲,目前我国立法权力实施主体亦是立法监督主体,属于一种立法主体内部的自我监督机制,缺少外部权力监督的有效介入。因此,选取具有权利监督权力特性的提请审查制度予以阐释,在审查程序、审查范围、审查标准等方面提出以现有制度为基础的革新性观点,赋予这一制度更大的运作空间,扩大权利对权力运行的规范与敦促。对于粗糙的、没有达至环境法治标准,违背环境宪法价值理念的怠惰环境立法应予以审查,从根本上杜绝“恶法、劣法、笨法”的诞生。第五,公民环境权利的实现离不开国家司法制度的有效运行。本文选取含摄权利对权力监督关系的环境行政诉讼为分析的入口,在环境行政诉讼中,虽然司法依然采取克制的理念,但能动的、符合法治发展进化规律的司法方式已经在无形中推进了宪法的实施。由于环境权的属性与传统权利有着本质不同,环境行政诉讼中对利害关系、合法权益应做扩充性解释,赋予公民环境诉权资格,进而扩大环境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这既是对公民诉权,这一宪法性权利的尊重与保障,又可以此促进公民环境权利对环境行政权力行使的监督与约束。同时,应逐步扩大环境行政诉讼的司法审查范围。综上所述,本文研究以国家与公民关系为主线,以公民环境权利保护为切入,以我国处于转型期的法制为背景,以依宪治国方略的实现为预期,反思我国环境权利制度保障范式存在的缺陷及成因。通过对制度性保障宪法学说发展脉络的疏理,澄清其宏观层面涵摄的宪法学说思想,及微观层面涵摄的宪法解释进路,推进以尊重宪法文本规范为基础的,通过宪法解释方式促进宪法实施的法治化进路。以期为我国公民环境权利的实有化提供以宪法学说理论为支撑,以宪法环境条款为依托的制度性保障机制。
王帅[8](2017)在《两德统一的外交史研究(1989-1990年)》文中认为“德国问题”可谓东西方欧洲冷战场上最重大、最核心的议题。二战之后它基本上经历了 1941—1949年两个德国分裂局面的形成、1949—1963年围绕德国问题展开的斗争、以及1963—1985年德国问题的“缓和”及其困境几个大的历史阶段。从这段历史中德国人清楚地认识到,解决德国问题的所谓的自主权仅仅存在于两个超级大国的影子之下。不过,“缓和”时期种下的合作、协商等解决问题的方式给以后处理德国问题提供了良好的示范路径。1985年戈尔巴乔夫上台之后,为了继承和发扬安德罗波夫的改革思想并进一步根除勃列日涅夫时代的沉疴旧病、调整苏联因过度扩张而导致的国民经济结构的畸形、避免核战争带来的全盘皆输的风险,提出了对苏联从内政到外交实施全面改革的“改革与新思维”。“改革与新思维”在外交上的表现便是鼓励东欧等社会主义卫星国效仿苏联推进自由化改革并默认其脱离社会主义大家庭。波兰与匈牙利的民主化改革加上联邦德国对“东方政策”的背离诱使了民主德国危机的全面爆发。德国问题随着柏林墙的倒塌再次回归国际政治舞台。以“克服欧洲分裂”为目标的美国谨慎支持德国的重新统一;惧怕“德意志民族侵略性性格”的英国首相撒切尔不顾英国外交部的反对坚持公开反对统一;法国的立场则是矛盾的,私下里反统一因担心统一破坏既有的欧洲一体化建设,公开对统一的友好因担心在这个关键问题上可能破坏法德互信。苏联仍然抱守传统的两德分裂政策,但戈尔巴乔夫无差别地鼓励东欧改革连同苏联自身无力帮助东德走出危机,使得苏联难再胜任“保持两德统一大门关闭”的守门人的角色。联邦总理科尔在极度微妙的国际与国内环境下出人意料地提出了旨在实现德国统一的“十点计划”。他凭借该计划树立了国内权威、进一步稀释了民主德国的主动权与稳定性、有力抵制了欧洲邻国的迟疑和反对、为联邦德国的进一步行动塑造了良好的国际环境。“十点计划”遭到了欧洲的联合抵制,美国坚定地站在联邦德国一边一面安抚苏联,一面对英法施压。德美协作构建了德国统一之路坚实的外部基础。科尔通过对波德边界的公开承诺以及对欧洲建设法国式路径的允诺最终得到了密特朗在统一问题上的中立。撒切尔拉拢密特朗组建英法反统一协约因此失败。与此同时,苏联面对科尔一步步将东德推向深渊的“大步子政策”,不论是在内政上还是在外交上都显得无能为力。1990年1月底四大国相继承认统一不可避免后,各方启动了对协商框架的研判。美国国务院主张的“2+4”框架无意中贴合了法、苏私下里的想法。与英国方面的接触使国务院坚定推行“2+4”框架路线而非美国国家安全委员会主张的“1+1”事实统一路线。贝克对联邦德国推广这一框架时德国外交部仅仅表现出了兴趣但并未给出承诺。英、法迫于两德内部事实统一进程的推进迅速接受了六方框架并加入到了美国劝说德国接受六方框架的努力中,这又迫使德国总理府表示并不反对“2+4”框架。贝克的莫斯科之行顺利取得了戈尔巴乔夫对框架的支持。美国国务院及贝克在框架的形成中扮演了倡导者与推动者的角色。四大国随后一方面对“2+4”框架进行筹备,另一方面谋划统一后德国的安全身份、地理版图、以及以一种什么样的地区机制约束潜在的地区霸权。“2+4”框架的议程之争中,在德美协作以及两德事实统一的压力下,英法逐步倒向德美。联邦德国对苏联经济与政治要求的迎合促使莫斯科做出了谨小慎微的妥协,“2+4”谈判的四大议程(边界、政治军事、柏林、终结四大国权利与责任)问题得以确立。安全议题上,虽然美国内部的不同立场给了联邦德国、英国以及法国政策空间,但德美戴维营再协调推翻了德国外交部的“图青构想”(北约不能东扩)。东德大选的结果挤压了莫斯科的政治空间、华沙条约凝聚力的式微、国内的分离主义运动分散了精力、国内各派在安全议题上的分歧巨大使得苏联难以再出台统筹性立场等。联邦德国与美国分别从经济、政治、北约改制等方面促动苏联接受德美路线并最终在苏德高加索峰会取得了成功。边界议题上,出于国内选举政治考量的科尔不愿公开惹恼国内的保守派,并且确认波兰德国间的奥德-尼斯边界与德国统一是一枚硬币不可分割的两面。波兰总理马佐维耶茨在国际舞台上发起的外交战得到了英法的支持,国内执政联盟的持续压力最终迫使科尔答应邀请波兰进入“2+4”谈判。边界问题上的争执实际上是波德两个民族实现历史和解的重要内涵。在以一种什么样的机制来约束德国问题上,苏联的泛欧主义构想遭到了西方盟国的一致孤立。法美欧洲主义与大西洋主义的激烈竞争以法国的不彻底让步告终。这种不彻底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答应美国召开北约峰会以共同就大西洋联盟的未来进行磋商;另一方面与德国一道加速欧共体进程建设并凸显欧共体的主要地位。这又为1991年底《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的签署以及欧共体转型成为欧洲联盟奠定了坚实基础。欧洲主义与大西洋主义的争论也促使美国急切地推动北约转型,并冠之以说服苏联接受德国北约身份这一理由。受制于国内保守派的苏联在“2+4”层面虽然表现出了一如既往的不妥协,但盟国先后展开的多轮游说充分显现出盟国对苏的极大诚意以及盟国之间的牢不可破。德国主导的对苏经济援助以及美国主导的北约改制这双轨策略帮助戈尔巴乔夫与谢瓦尔德纳泽在苏共二十八大上战胜莫斯科的保守派并巩固了最高权威,科尔的访苏之行为两德的最终统一扫除了最后一道障碍,四大国与两个德国在莫斯科签署了《最终解决德国问题的条约》。总的来说,“2+4”谈判的成功离不开柏林四国协调一致的立场,也离不开盟国对苏联利益的关切。
连玉如[9](1998)在《浅论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治体制特点》文中研究指明 从1989年11月9日前民主德国宣布开放柏林墙和东西德边界到它1990年10月3日根据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以下简称联邦德国)“基本法”第23条加入联邦德国,在不到一年时间里,二战以后分裂并相互敌对四十多年的两个德国完成了统一,其进程之快捷和顺利在历史上前所未有。两个德国在实现国家的和法律上的统一以后,正面临着“内
郭原奇[10](2012)在《德国对外文化政策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是世界上具有较长文化外交历史的国家之一,也是二战之后现代文化外交强国中的一员。今天,德国在欧盟酝酿自己的对外文化战略过程中始终扮演着相对重要的角色。德国对外文化政策从诞生之日起至今已经越过百年沧桑。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德国呈现给世界的文化外交政策理念、原则以及实践都镌刻着时代的印记。尤其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德国的文化外交政策发挥了重要作用,为重建被两次世界大战损害了的德国国家形象,为战后德国赢得西方伙伴的信任做出了不懈努力。以文化为核心元素的外交政策和行动具有政治外交和经济外交不具备的优势和特征,即“软实力”的吸引力。正因为这样,作为国际政治软实力问题研究的一个薄弱环节,文化外交及其政策研究才显得尤为必要。这是本文选择德国对外文化政策作为研究切入点的主要原因。德国文化外交政策自19世纪下半叶产生开始,经历形成、发展,到日趋成熟完善究竟发生了什么?它是在什么样的国际政治理念和文化外交模式下运作的?现时代,特别是冷战之后,德国文化外交政策的理念原则、管理机制又具有哪些基本特征?德国在世界不同地区的政策实践有哪些差异性?这些有趣而富有价值内涵的问题正是本文乐意探讨的基本内容。确定研究对象之后,选择恰当的研究理论、研究路径和研究方法切入研究主题是必不可少的。在国际政治领域,现实主义和建构主义理论的研究纲领在各自所针对的研究对象和领域都有特定的解释力。观察比较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前后的德国文化外交政策的表现,不难发现,1945年战争结束前,德国人在处理国际文化关系过程中,“权力政治”思维几乎接近冥顽不化的程度,文化外交作为权力国家“婢女”的命运似乎已经注定。二战后,德国人的“合作政治”思维神奇般地复活,德国外交政策的基点是“欧洲的德国”,而非“德国的欧洲”。在这期间,德国文化外交政策扮演了“合作政治”守夜人的角色。从“权力疯狂”的工具到“权力忘却”的帮手,文化外交政策的角色发生了极大转换。如何从理论到实践两个层面,较为准确客观地探究德国文化外交的发展和现状,给出有助于理解文化外交政策的学理性解读,的确是一个富有挑战性的难题。本文的研究不拘泥于某种理论的生搬硬套,尽量结合德国文化外交政策发展的历史和现实条件,有的放矢地选用可资借鉴的理论资源,提炼出有说服力的解释框架。就研究方法而言,因果逻辑和经验分析法并非追求知识的唯一方法,诠释和主体间对话方法也可以让我们获得不同性质的知识。理性主义的因果逻辑方法,对于分析二战前欧洲政治情势很有说服力,而对于二战后欧洲民族国家(包括德国)外交政策的新价值取向问题(所谓的欧洲化问题)就缺乏解释力。本文在具体的研究方法上选择文献研究法、定性与定量结合法以及案例研究法等。论文分6个部分,各部分的重要内容简介如下:前言部分简约回顾本研究的研究背景,提出研究的基本问题和阐明研究价值,对收集到的研究文献进行综述、界定研究对象和理论框架。第一章传统德国对外文化政策的理念与实践所谓传统德国对外文化政策是指1871年到二战结束时的德国文化外交政策。本章把传统德国文化外交政策历史分为三个重要的发展阶段,首先梳理1871年德意志帝国统一后至魏玛共和国时期的文化外交观念、机制与实践;其次简约透视魏玛共和国时期德国文化外交政策的基本特点;第三扫描和归纳纳粹德国诞生至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时的文化外交政策表现。传统时期的文化外交政策被德国政府看做“权力国家”的“软实力”宣传工具,文化外交风格突出表现为单边主义,这一阶段德国文化外交在实践上表现为单向性、宣传性特征,在政策功能的发挥上呈现出较为明显的负效应。第二章现代德国对外文化政策的理念与实践现代德国文化外交政策大体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笔者把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成立到冷战结束时期看做是德国现代文化外交政策的形成阶段,德国抛弃了单边主义的文化宣传传统,强调文化交流的相互性,文化外交表现为多边主义风格。这一阶段的政策实践初步显示出德国文化外交的双向性、真诚性、真实性等属性,在政策功能的发挥上进入良性发展的正效应阶段。冷战后阶段,多边主义理念已经深度被政策行为体内化,具体体现在德国文化外交的政策话语和实践中。上世纪70年代业已形成的德国文化外交的双向性、真诚性、真实性等属性得到进一步释放。德国文化外交政策步入较为成熟的阶段。第三章现代德国文化外交的决策与管理机制德国对外文化政策的决策与管理机制已经有近百年历史,德国模式既有别于法国的“政府一统”模式,也有别于英国的“放任自由”模式。本章重点从政府和民间对外文化机构两个层面分析和讨论德国文化外交机制模式。在德国模式下,政府和民间文化外交机构行为体担负着各自不同的责任、权限和功能,其中,联邦政府、联邦州政府、民间对外文化机构分饰不同政策角色,相互间的关系也颇为密切。“官民分离”、“彼此配合”、“事权分离”、“协调有序”构成了德国文化外交政策机制的基本特色。第四章现代德国对世界重点地区的文化政策与实践本章结合德国文化外交的具体案例对德国重点地区的文化政策理念和实践进行梳理和剖析。首先结合德国对法文化政策的实际案例,梳理德国在西方国家的政策理念与实践;其次结合德国对波兰文化政策案例进行分析,以窥其东欧文化政策之全豹;第三结合德国对阿拉伯地区和对华文化政策个案,考察其对发展中国家的文化外交政策现状和特点。第五章结语德国对外文化政策以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为界,经历了明显的角色转换。前期充当“权力国家”的侵略工具;后期为“合作政治”服务。由此看来,“文化外交政策”更应是一种政策理念、原则,它界定着文化外交的行为。文化外交政策的“软实力”效应怎样,不取决于“软实力”资源本身,而取决于政策行为者最终的理念。德国“官民分离、事权分离”的文化外交管理机制,既保障了政府对文化外交的政策话语权和影响力,又保护了对外文化机构的自治权;既在制度上保障了政府对文化外交政策财政支持和监督的义务,又调动了公民社会性质的对外文化机构文化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德国文化外交政策一般均结合目标国实际,在尊重现代文化外交双向性、真诚性、真实性和可持续性等固有属性的前提下,有的放矢地开展文化外交工作,对美国更突出可持续性和各领域紧密型合作功能,对法、波更突出真诚性和一体化认同功能,对阿拉伯地区国家以及中国等新兴经济体国家更突出相互性和经济贸易合作功能。德国现代文化外交既保留了传统核心项目,又注重内容创新,其目的在于达到预期的政策之正面效
二、联邦德国基本法简介(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联邦德国基本法简介(论文提纲范文)
(1)德国联邦制下府际财政关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选题缘由与选题意义 |
一、选题缘由 |
二、选题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一、国外研究综述 |
二、国内研究综述 |
第三节 财政联邦主义理论体系 |
一、最优分权理论 |
二、俱乐部理论 |
三、分权理论 |
四、偏好误识理论 |
五、用脚投票理论 |
第四节 研究方法 |
一、历史主义的研究方法 |
二、制度主义的研究方法 |
三、文献分析法 |
四、比较分析法 |
五、规范性研究与经验性研究相结合 |
第五节 研究难点与创新点 |
一、研究难点 |
二、研究的创新点 |
第六节 研究思路和框架 |
第一章 联邦制下府际关系的基本概念与分析模式 |
第一节 联邦制与联邦主义概念辨析 |
一、联邦制的概念与功能 |
二、联邦主义概念辨析 |
第二节 府际关系的概念及分析模式 |
一、府际关系的概念 |
二、府际关系分析模式 |
第二章 统一前西德联邦制与府际财政关系的演进(1949-1990) |
第一节 统一前西德联邦制的发展 |
一、合作联邦主义 |
二、职能型联邦制 |
第二节 单一联邦制时期西德的府际财政关系(1949-1969) |
一、1949-1956年西德的府际财政关系 |
二、1956-1 969年西德的府际财政关系 |
第三节 合作联邦制时期西德的府际财政关系(1969-1990) |
一、1969-1982年西德的府际财政关系 |
二、1982-1990年西德的府际财政关系 |
第三章 统一以来德国的府际财政关系(1990-) |
第一节 适度集中、相对分散(财政纠缠)模式下的政府间事权与支出划分 |
一、联邦政府的事权与支出 |
二、州政府的事权与支出 |
三、地方政府的事权与支出 |
第二节 适度集中、相对分散(财政纠缠)模式下的政府间财权与收入划分 |
一、联邦政府的财权与收入 |
二、州政府的财权与收入 |
三、市镇政府的财权与收入 |
第三节 适度集中、相对分散(财政纠缠)模式下的政府间财政平衡体系 |
一、设置政府间财政平衡体系的缘由 |
二、政府间财政平衡体系的构成与运行 |
三、德国府际关系的调整 |
第四章 近年来德国的联邦制改革及府际财政关系的调整 |
第一节 德国联邦制面临的挑战 |
一、两德统一的冲击 |
二、欧洲一体化的冲击 |
第二节 2006年德国联邦制改革 |
一、2006年德国联邦制改革的举措:去“政治纠缠”的初试 |
二、2006年德国联邦制改革的举措:反“财政纠缠”的首试 |
第三节 2009年德国联邦制(财政)改革 |
第五章 对德国联邦制下府际财政关系模式的分析评价 |
第一节 德国联邦制与府际财政关系的相互影响 |
一、德国联邦制塑造了适度集中、相对分散的府际财政关系 |
二、适度集中、相对分散模式对德国联邦制产生的影响 |
第二节 对德国府际财政关系模式的评价 |
一、对德国府际财政关系模式优势的评价 |
二、德国府际财政关系模式存在的问题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
(2)赫尔曼·基泽克政治教育思想研究(1960-2000)(论文提纲范文)
作者简介 |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前言 |
1.1 研究缘起 |
1.2 研究的主要内容 |
1.2.1 概念研究 |
1.2.2 历史研究 |
1.2.3 理论研究 |
1.2.4 借鉴研究 |
1.3 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1.3.1 研究的目的 |
1.3.2 研究的意义 |
1.4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4.1 德国本土对当代德国政治教育思想的研究 |
1.4.2 国外对当代德国政治教育和赫尔曼·基泽克教育思想的研究 |
1.4.3 国内对当代德国政治教育和赫尔曼·基泽克教育思想的研究 |
1.5 研究方法、技术路线和创新点 |
1.5.1 研究方法 |
1.5.2 研究采取的技术路线 |
1.5.3 研究的创新点 |
第二章 赫尔曼·基泽克生平及其思想的产生与发展 |
2.1 赫尔曼·基泽克生平及主要论著 |
2.1.1 赫尔曼·基泽克生平简介 |
2.1.2 赫尔曼·基泽克主要论著 |
2.2 赫尔曼·基泽克早期政治教育思想产生的政治文化背景 |
2.2.1 德国传统政治文化的特点 |
2.2.2 德国传统政治文化的影响 |
2.3 赫尔曼·基泽克政治教育思想的理论基础 |
2.3.1 欧廷格的政治教育合作理论 |
2.3.2 达伦多夫的辩证冲突理论 |
2.3.3 哈贝马斯的批判的政治观 |
2.3.4 基泽克本人的教育思想 |
2.4 赫尔曼·基泽克政治教育思想的发展历程 |
2.4.1 20世纪60年代“政治教育冲突理论”的问世 |
2.4.2 20世纪70年代“政治教育批判理论”的成熟 |
2.4.3 20世纪80年代“教育的终结”思想的争议 |
第三章 赫尔曼·基泽克的政治教育冲突理论 |
3.1 政治教育冲突理论产生的背景 |
3.1.1 20世纪50年代欧廷格和李特的政治教育之争 |
3.1.2 20世纪60年代联邦德国政治教育大讨论 |
3.2 政治教育冲突理论的问世 |
3.2.1 政治教育冲突理论的提出 |
3.2.2 政治教育冲突理论提出的理论及现实依据 |
3.3 政治教育冲突理论的主要内容 |
3.3.1 目标与任务 |
3.3.2 基本内容 |
3.3.3 基本范畴 |
3.3.4 教学法 |
3.4 评论 |
3.4.1 政治教育冲突理论的本质 |
3.4.2 政治教育冲突教学法的特色 |
3.4.3 政治教育冲突理论的影响 |
第四章 赫尔曼·基泽克的政治教育批判理论 |
4.1 学生运动与赫尔曼·基泽克 |
4.1.1 以解放为诉求的批判教育学 |
4.1.2 学生运动的发展与扩大化 |
4.1.3 学生运动对政治教育的冲击 |
4.1.4 学生运动对基泽克的影响 |
4.2 政治教育批判理论的主要内容 |
4.2.1 政治教育批判理论的思想基础 |
4.2.2 政治教育批判理论的目标任务 |
4.2.3 政治教育批判理论的基本范畴 |
4.2.4 政治教育批判理论的实践原则 |
4.3 评论 |
4.3.1 政治教育批判理论的创新 |
4.3.2 政治教育批判理论的影响 |
4.3.3 政治教育批判理论的不足 |
第五章 赫尔曼·基泽克政治教育思想的转变 |
5.1 战后联邦德国政治教育的成功转型 |
5.1.1 学术界对政治教育走向的争论 |
5.1.2 政治教育转型的推手:政治教育中心 |
5.1.3 政治教育转型的标志:《博特斯巴赫共识》 |
5.2 2 0世纪80年代基泽克政治教育思想的转向 |
5.2.1 自我认同成为基泽克关注的重点 |
5.2.2 基泽克对政治教育批判理论的修正 |
5.2.3 基泽克政治教育思想转向的原因分析 |
5.3 “教育的终结”思想的主要内容 |
5.3.1 未来的消逝 |
5.3.2 社会的教育化 |
5.3.3 教育学成为社会化科学 |
5.3.4 世代关系的消解 |
5.3.5 陶冶取代教育(Bildung statt Erziehung) |
5.3.6 评论 |
第六章 对赫尔曼·基泽克政治教育思想的评价与批判借鉴 |
6.1 赫尔曼·基泽克政治教育思想的基本特征 |
6.1.1 赫尔曼·基泽克政治教育思想的阶级性 |
6.1.2 赫尔曼·基泽克政治教育思想的时代性 |
6.1.3 赫尔曼·基泽克政治教育思想的本土性 |
6.2 赫尔曼·基泽克政治教育思想的局限 |
6.2.1 赫尔曼·基泽克政治教育理论的缺陷 |
6.2.2 赫尔曼·基泽克“教育的终结”思想的不足 |
6.3 启示与借鉴 |
6.3.1 联邦德国重视政治教育理论和实践体系的建设 |
6.3.2 联邦德国政治教育的根本目的是解决“政治合法性”问题 |
6.3.3 实现政治教育理论与实践的创新应以价值取向为核心 |
6.3.4 政治教育冲突教学法的借鉴 |
6.3.5 理论建构与创新应重视多学科知识的融合和实践 |
6.3.6 我国思想政治教育应尽快实现目标取向与学科建设的改革和创新 |
致谢 |
参考文献 |
(3)政党与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创建、博弈与双赢(论文提纲范文)
一、联邦德国政党创建联邦宪法法院的过程 |
(一)基本法的制定是政党主导下的间接民主实践过程 |
(二)各政党需要一个能够解决政治争议的联邦宪法法院 |
(三)政党期待通晓政治并受政党人事控制的宪法法官 |
二、联邦宪法法院与联邦德国政党的政治与法律博弈 |
(一)面对整个人民:高度克制谨慎的宪法守护人 |
(二)面对政治阶层:分享基本共识的谏言人 |
(三)面对弱势群体:平等的坚定守护人 |
三、联邦德国政党与联邦宪法法院双赢的表现与原因 |
(一)政党与联邦宪法法院双赢的表现 |
(二)尝试解释联邦宪法法院的成功 |
四、结语:吃力不讨好的政党与狡黠的联邦宪法法院? |
(4)联邦德国基本法与德国的统一(论文提纲范文)
一、 统一:联邦德国基本法的准备与坚持 |
(一) 《基本法》的“统一”条款 |
(二) 民主德国的分离主义宪法与联邦德国基本法的坚持 |
二、 开放:联邦德国基本法的调整与适应 |
(一) 《两德关系基础条约》与联邦德国基本法的适应 |
(二) 《基本法》与《统一条约》 |
三、 蜕变:《基本法》的新生与发展 |
(一) 从基本法到新宪法 |
(二) 民主德国善后事宜中的宪法问题 |
第一, 国有化运用所致的补偿问题。 |
第二, 柏林墙士兵射杀越境者的问题。 |
四、 启 示 |
(5)“促统”还是“纵独”:《两德基础条约》的缔结及其影响(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
二、《两德基础条约》缔结前的两德关系 |
(一)联邦德国的立场和不同的法理学解释 |
1.灭亡理论(Untergangstheorie) |
2.同一性理论(Identittstheorie) |
3.屋顶理论(Dachtheorie) |
(二)民主德国的立场 |
三、《两德基础条约》的缔结过程和主要内容 |
(一)“新东方政策”的提出和民主德国的回应 |
(二)“同一条约、各自表述” |
(三)《两德基础条约》的缔结及其主要内容 |
四、对《两德基础条约》的不同解释及后果 |
(一)联邦德国的反应 |
1.巴伐利亚州政府提起违宪审查之诉 |
2.联邦宪法法院判决《两德基础条约》合宪的理由 |
3.联邦德国公法学界对联邦宪法法院判决的批判 |
4.《两德基础条约》在联邦德国内部的实际负面效应 |
(二)民主德国的反应 |
1.1974年修宪和“阶级民族”的产生 |
2.民主德国将《两德基础条约》作为法理独立的正当性依据 |
五、《两德基础条约》与1990年的两德统一 |
(一)我国主流见解:条约有助于两德统一 |
(二)另一种可能:假如民主德国没有政治剧变 |
六、《两德基础条约》对两岸政治对话的启示 |
(6)联邦德国的《基本法》与宪政法院(论文提纲范文)
一、德国宪政简史 |
二、《基本法》概述 |
(一)基本权利 |
(二)基本国体 |
(三)联邦主义 |
(四)联邦政府的三权分立 |
1. 议会两院 |
2. 双元政府首脑 |
3. 立法程序 |
三、联邦宪政法院 |
(一)司法系统 |
(二)宪政法院的组织结构 |
(三)宪政法院的管辖范围 |
(四)宪政法院与民主政治 |
四、《基本法》的司法解释 |
(7)环境权制度性保障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论文的基本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制度性保障”宪法理论的流变及其现代价值 |
一、魏玛宪法时期:制度性保障理论的起源 |
(一)制度性保障理论提出的学术背景疏理 |
(二)制度性保障理论的提出 |
(三)早期制度性保障理论的内涵 |
二、基本法时期:制度性保障理论的发展 |
(一)制度性保障理论发展的学术背景疏理 |
(二)《基本法》对于“制度性保障”理论的吸收 |
(三)制度性保障理论的现代发展 |
(四)基本法时期制度性保障理论内涵的澄清 |
三、制度性保障理论的现代价值 |
(一)具有“进化论”法治的典型特征 |
(二)以宪法实施为基础 |
(三)强化国家保护基本权利的义务 |
(四)国家合法侵害权的有效制约 |
四、制度性保障的中国借鉴 |
(一)宪法解释——宪法实效化 |
(二)宪法实效化——权力的合理约束 |
第二章 环境权性质及我国保护现状的基本分析 |
一、环境权为基本权利之证成 |
(一)基于人权观察的视角 |
(二)环境权为基本权利 |
(三)环境权宪法保护的国际分析 |
(四)宪法位阶环境权的构成 |
二、我国环境权保护现状的基本分析 |
(一)基于立法层面的分析 |
(二)基于实证保护层面的分析 |
(三)我国环境权利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三、环境权利保护制度困局的成因分析 |
(一)基于国家传统政治体制的视角 |
(二)基于国家传统文化的视角 |
(三)基于国家传统法制的视角 |
第三章 我国公民环境权制度性保障建构基础之证成 |
一、制度性保障与建构论法治发展路径的关联 |
(一)制度性保障在建构论法治国家运用的实证考察 |
(二)基于比较法学视角的说明 |
二、我国宪法位阶环境基本权利的生成 |
(一)环境权:宪法未列举权利 |
(二)环境权:纳入基本权利体系的进路 |
(三)环境权:宪法位阶的应然形态 |
三、公民环境权利保护制度的嬗变 |
(一)法制:从传统到现代 |
(二)环境权利:从“请求—体恤”到制度性保障 |
第四章 我国公民环境权制度性保障的立法建构 |
一、“环境宪法”及其制度性保障功能 |
(一)环境宪法:一种新的宪法释义进路 |
(二)我国环境宪法构成:基于宪法文本规范的分析 |
(三)环境宪法的制度性保障功能 |
二、环境权制度性保障的立法规制——以宪法委托为分析进路 |
(一)宪法委托:学说的诞生及其扬弃 |
(二)宪法委托:实效性分析 |
(三)我国环境立法的完善:基于宪法委托的思考 |
三、我国环境立法的审查——基于核心性原则的判断 |
(一)法律审查:现代法治的核心议题 |
(二)法律审查制度的完善:基于中国当下的分析 |
(三)环境立法的审查:基于“核心性原则”的价值判断 |
第五章 环境权的司法保护——基于环境司法的分析 |
一、制度性保障、宪法实施与司法的关系 |
(一)制度性保障与宪法实施的契合 |
(二)司法:宪法实施的有效路径 |
(三)司法:制度性保障实效化的路径 |
二、我国环境司法的实证考察——以环境行政诉讼为例的说明 |
(一)环境行政诉讼资格:行政相对人及相邻权人 |
(二)环境行政诉讼类型:基于环境行政诉讼实践的分析 |
(三)环境行政诉讼现状评述 |
三、我国环境司法践行的基础与原则 |
(一)环境司法践行的基础 |
(二)环境司法运行的原则 |
四、环境司法的完善——基于行政诉讼的阐释 |
(一)公民诉权的充分尊重 |
(二)环境行政诉讼的司法审查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8)两德统一的外交史研究(1989-1990年)(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与选题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重难点及应对措施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德国问题历程回溯 |
第一节 德国问题的产生(1941-1949) |
第二节 东西方围绕德国问题的斗争(1949-1963) |
第三节 德国问题的“缓和”及其困境(1963-1985)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回归国际政治议程 |
第一节 “改革与新思维”下苏联外交政策的转变 |
第二节 东欧剧变与民主德国危机 |
第三节 四大国的初步反应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走向公认的“不可避免” |
第一节 “十点计划”的提出及其意义 |
第二节 德、美协作的开启与推进 |
第三节 欧洲阻止统一的努力 |
第四节 作为突破口的法国: 对欧洲一体化及边界问题的承诺 |
第五节 争取苏联: 加速民德衰亡与统一进程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设计统一框架 |
第一节 谈判框架的多边孕育 |
第二节 从贝克访苏到开放天空会议: “2+4”框架的确立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谋划德国未来的大国博弈 |
第一节 “2+4”议程之争 |
第二节 安全议题: 华盛顿-波恩-莫斯科的三角互动 |
第三节 确立版图: 设定奥德-尼斯边界问题的解决路径 |
第四节 约束潜在的地区霸权: 新欧洲秩序的设想与竞争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研究成果 |
致谢 |
(9)浅论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治体制特点(论文提纲范文)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10)德国对外文化政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一、研究背景、问题的提出和研究价值 |
(一) 研究背景和问题的提出 |
(二) 研究价值 |
二、研究现状与研究文献 |
(一) 研究现状 |
(二) 德国对外文化政策官方文献 |
(三) 德国对外文化机构文献 |
(四) 与本研究直接相关的研究专著 |
(五) 与本研究直接相关的研究论文 |
(六) 与本研究间接相关的研究论著 |
三、研究对象和论文基本概念 |
(一) 文化政策 |
(二) 对外文化政策 |
(三) 德国对外文化政策 |
四、研究路径、理论框架和论文结构 |
(一) 研究路径 |
(二) 研究方法 |
(三) 关于文化外交政策的理论探索 |
(四) 论文结构 |
第一章 传统德国对外文化政策理念与实践 |
一、德国对外文化政策的理念与实践探源 |
(一) 德国“软实力”外交政策思想的萌芽 |
(二) 德国“软实力”外交政策管理机制的生成 |
(三) 德国对外文化政策的初步实践 |
二、魏玛共和国文化外交政策的理念与实践 |
(一) 魏玛德国文化外交政策话语的“合作理念” |
(二) 魏玛德国文化外交政策管理机制的“现代曙光” |
(三) 魏玛德国文化外交政策“和解功能”的初步实践 |
三、纳粹德国文化外交政策理念与实践 |
(一) 纳粹文化外交政策话语的“意识形态化” |
(二) 德国对外文化管理机制:从“官民分离”到“威权一统” |
(三) 纳粹对外文化政策实践:单边性、欺骗性、破坏性 |
小结 |
第二章 现代德国对外文化政策理念与实践 |
一、冷战初期德国对外文化政策理念与实践 |
(一) 德国对外文化政策的现代话语重建:多边主义理念的建构 |
(二) 德国文化外交现代管理机制的重建:“威权一统”到“官民分离” |
(三) 从融入西方价值共同体到加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
二、70年代德国文化外交政策“合作”理念与实践的深化 |
(一) 从“广义文化概念”讨论到“对外文化政策原则”制定 |
(二) 从“只与西方文化合作”战略到“全方位文化合作”战略 |
(三) 70年代德国对外文化的“新东方政策” |
三、冷战后德国对外文化政策理念与实践 |
(一) 90年代德国文化外交政策:理论的反思性和实践的稳定性 |
(二) 新世纪德国对外文化政策多边合作理念的“连续性” |
小结 |
第三章 现代德国对外文化政策决策与管理机制 |
一、作为德国对外文化政策决策工具的政府机构 |
(一) 议会在文化外交政策中的作用:监督、激励和协商的参与者 |
(二) 外交部在文化外交政策中的作用:“领导无垄断”的“旗舰” |
(三) 联邦政府各部在文化外交政策中的作用:“平衡多样性”的伙伴 |
二、作为德国对外文化政策实践工具的对外文化机构 |
(一) 德国对外文化机构类型分析 |
(二) 对外文化政策的工具:歌德学院的话语、机制与实践 |
三、德国联邦州在对外文化政策中的基础作用 |
(一) 联邦统一治理下的德国联邦与联邦州之互补关系 |
(二) 共同法律和政策规范下的联邦与联邦州合作 |
(三) 联邦州在德国文化外交政策中的作用 |
小结 |
第四章 现代德国对世界重点地区的文化政策实践 |
一、德国对美、欧地区的文化政策实践 |
(一) 对美文化政策实践:可持续性和务实性 |
(二) 对欧盟暨法国文化政策实践:诚实性和认同性 |
二、德国对东欧地区文化政策实践 |
(一) 对波兰的文化政策实践:反思性、克制性、真诚性和认同性 |
(二) 对俄罗斯文化政策实践:双向性和互惠性 |
三、德国对阿拉伯世界和中国的文化政策实践 |
(一) 对阿拉伯地区文化政策实践:对话的双向性和政策的预警功能 |
(二) 对华文化政策实践:双向性、可持续性、互惠性 |
小结 |
结语和启示 |
一、德国对外文化政策发生了传统与现代的角色转换 |
二、现代德国文化外交政策机制是利大于弊的“混合模式” |
三、德国文化外交政策实践具有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特点 |
四、德国文化外交政策理念与实践的几点启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四、联邦德国基本法简介(论文参考文献)
- [1]德国联邦制下府际财政关系研究[D]. 罗湘衡. 南开大学, 2014(04)
- [2]赫尔曼·基泽克政治教育思想研究(1960-2000)[D]. 李战胜. 中国地质大学, 2012(12)
- [3]政党与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创建、博弈与双赢[J]. 程迈. 政治学研究, 2016(03)
- [4]联邦德国基本法与德国的统一[J]. 祝捷.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0(05)
- [5]“促统”还是“纵独”:《两德基础条约》的缔结及其影响[J]. 严益州. 德国研究, 2016(01)
- [6]联邦德国的《基本法》与宪政法院[J]. 张千帆. 法制现代化研究, 2001(00)
- [7]环境权制度性保障研究[D]. 那艳华. 吉林大学, 2016(08)
- [8]两德统一的外交史研究(1989-1990年)[D]. 王帅. 南京大学, 2017(04)
- [9]浅论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治体制特点[J]. 连玉如. 国际政治研究, 1998(01)
- [10]德国对外文化政策研究[D]. 郭原奇. 山东大学, 20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