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三线建设调整改造规划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论文文献综述)
高宏[1](2020)在《省级旅游志编纂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旅游业的发展,旅游志广泛编纂,积累了丰富的编纂理论和经验,本文以省级旅游志为研究对象,从编纂的角度考察了旅游志编修源流、背景和体例,对旅游志的内容、特点、价值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探讨,在对旅游志内容梳理的基础上回顾了当代旅游的发展变迁。当代中国旅游业的发展,历经四个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当代旅游业白手起家,在“文化大革命”中遭遇挫折但徘徊前行,拨乱反正之后,在改革开放之初,旅游业开始崭露头角,随着旅游业的发展,被国家确定为支柱产业。为适应旅游业的快速发展,国家不断调整管理体制,扩大对外开放,扩大旅游的空间和地域。随着改革开放的进行,居民收入增加,旅游出行人数和旅游消费大幅度增长,旅游在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中的影响越来越大。因此,对新中国成立以来旅游业资料的收集和汇编,总结旅游发展的经验和教训,反映旅游发展的历史进程已经成为共识。在这样的背景下,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领导和部署下,各级政府开始编修旅游志。旅游类志书的编纂在中国有悠久的历史。地方志在起源和发展的过程中,旅游元素就是志书记述的一个重要方面。到魏晋南北朝时期,旅游类专志开始产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志书也愈来愈丰富,出现了包括山志、水志、寺庙志、湖泊志、名胜志等诸多的旅游类志书,民国时期,名胜、古迹被纳入志书定例,逐步奠定了当代旅游志的基础。当代志书编纂过程中,旅游起初是作为部分区域志的篇章之一,随着旅游发展,逐步单独成志,并成为省级志书中一个重要的分志。首轮省级旅游志各地启动时间不一,发展极不平衡,纂修部门多,既有旅游部门,也有外事部门,还有外事部门和旅游部门联动修志。20世纪90年代后期,第二轮地方志编纂工作开始部署,省级旅游志的续修也开始启动,但由于首轮志书进展不一,故仅有7个省份完成第二轮省级旅游志的编纂。两轮省级旅游志编纂过程中呈现出工作体制的一致性、机构人员的趋同性、工作程序的相似性、志书编纂和旅游业发展不对称等特点。省级旅游志编纂中,根据各省旅游的实际情况和资料情况,按照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拟定的相关规定,对志书结构进行设计和规划。篇目主要采用篇(编)、章、节三级,涉及旅游资源、旅游者、旅游设施、旅游服务、经营与管理等篇章。两轮志书基本都采用了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以志为主,设序言、凡例、概述、卷目等,为全书之纲。省级旅游志的文体,在遵循传统和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根据旅游志记述内容的情况,尤其景区景点景色的记述,略微有些创新和变通。两轮志书相比较,体例结构既有继承,也有变革和发展。篇章数量有所损益;篇目分类由“静”到“动”,与时俱进,更加科学;体裁运用更加丰富和合理;文风更加精炼、简洁和实用。省级旅游志主要记述了旅游资源与开发、旅游线路与规划、旅游类型、旅游市场、旅游服务施设、旅游管理等事象。在这些记述的内容中,展现了当代旅游业的发展和变迁:旅游活动类型更加丰富、国内旅游和出境旅游后起勃发、消遣性旅游幅度增大、自费旅游和自助旅游增加;旅游的时空极大拓展,客源地和目的地全球化,旅游时间更加灵活;旅游业的属性从外事接待逐步向经营接待型转变,最终形成旅游产业;旅游管理更加规范化和制度化,机构进一步健全,法律法规逐步完善;旅游的硬件设施和软件设施都得到极大的改善;旅游功能也更加多元。省级旅游志在多方面都具有价值,不仅是记录区域旅游发展的载体,也是经济和文化史料的重要来源;在旅游开发中,是旅游宣传的重要工具和信息来源,旅游规划与开发的重要参考,旅游商品开发的重要借鉴。对于旅游文化研究、旅游史研究、区域经济史研究意义重大。省级旅游志编纂成果丰硕,但是也存在一些不足。在编纂组织时,存在组织机构的临设与调整、修志人员的不稳定性、内容不断调整和变化、编纂工作持续周期长等问题;在体例编排方面,篇目分类不够科学、篇目设置存在太“全”和太“简”等现象;在内容记述方面,存在遗漏、失真、地图运用不足、关联性不够等问题;在理论运用方面,对方志学理论和旅游学理论有待进一步融汇贯通。针对省级旅游志编纂中存在的问题,有待从资料收集、篇目设置、内容建构和理论创新四个方面进行着手,提高志书的编纂质量。在资料收集方面,加强微观资料、口述史料、网络资料和旧方志资料收集;在篇目的设置时,注意行业分工实际和发展、篇目标题客观简洁、篇目设置注意整体性和逻辑性;在内容建构上,凸显地域特色、彰显时代变化、突出专业性;在理论方面加强创新,尤其是加强对省级旅游志的续修理论的研究、正确处理旅游志和其他志之间的关系,力争早日构建形成旅游方志学。
应建均[2](2018)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主体确定及其实现》文中指出对我们大多数人而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一个既熟悉又陌生的事物。20世纪50年代以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直是影响我国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组织,是乡村微观经济组织体系中的重点和难点之一。然而1978年以来,随着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的推行与深化,以及乡村治理体制的变化与更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逐渐“淡出”了人们的视线,成为了一个几乎纯粹概念意义上的存在,没有一部法律对其内涵、范围等作出权威的规定和解释,法律制度建构十分粗糙。近年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正在悄然改变,政策法律背景也在深刻发展。一方面,国家政策、文件连续聚焦并不断部署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与立法完善问题;另一方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了进入《民法总则》的机会,被确立了法人的民事主体地位。因此,系统研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主体制度及其如何实现,于当前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和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除引言和结语外,正文共六个部分。第一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历史变迁与启示。当前,人们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事实性存在极大困惑。一方面,在农业经济统计层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数量及其运行情况总体稳定,稳中有升;另一方面,在理论判断层面,学者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事实属性普遍持悲观的态度,或者认为已被取消,或者认为不复存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一个动态演进的历史性概念,必须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史的纵向角度去理解其核心要义,评定其事实属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起源于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根据组织形式的差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历史变迁可以分为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人民公社以及改革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四个主要阶段。其中,人民公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结构形塑了当前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格局。第二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涵辨析。当前,法律界以及地方立法中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定义卷轶浩繁,林林总总。归纳而言,比较有影响的定义范式主要有“广义——狭义”、类型化和特征描述三种。综合比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定义的优劣,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种属序列,“农村”、“功能特殊性”以及“社区性”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定义的必备“种差”。因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在乡镇人民政府管辖的区域,以村民小组、行政村、乡(镇)等社区为单位建立,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和服务集体成员的经济组织,同时承担一定的集体公共社会功能。第三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化及其证成。由于理论准备不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化存在重大理论分歧。实践中,全国规范性文件缺位,各地规定相互矛盾,存在立法困惑和制度缺陷。因此,在民法典编纂前、民法典编纂过程中以及《民法总则》通过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化并不是一项高度的立法共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化具有必要性,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争取平等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实现物权主体统一于民事主体的需要,是因应国家政策,平衡改革探索和于法有据关系的需要,是推进中国农村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化具有可行性,从政策引领、实践探索、历史渊源和时代契机等方面,都是可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化的基本选项是特别法人。第四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特别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作为特别法人,它的特别性是其得以独立于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能够独立建构的基础和依据,也是进行自我肯定的最简单办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特别性反映在多个方面,具体表现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管理的财产性质的特别性、承担的职能的特别性、设立的特别性、终止的特别性和成员的加入和退出的特别性五个方面。同时,从特别法人内部的视角来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还存在与其他三种特别法人类型(机关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的内在特别性,需要体系上的补充。第五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组织形式。依据民法的主体规则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组织形式予以明确,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改革的核心问题。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农民专业合作社、乡镇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以及名为“XX(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组织并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可选择的组织形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组织形式选择应当贯彻组织形态法定缓和论,最具法律意义的因素是设立目的和意欲从事的活动类型。在恪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私法性、独立性、社区性的基础上,且有合适的方式予以公示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可采取多元化的组织形式,包括经济合作社、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以及公司、企业形态。第六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实现机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主体层级、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股权设置与管理、成员大会的决议机制以及经营管理机制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实现机制完善中的五个重大争议问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级组织的形成经历了发展变化的过程,不宜一般性地取消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或组集体经济组织。三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格局正在被逐渐打破,应当根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的不同归属、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同情形,具体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主体层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成员资格应当采“生活保障+户籍”的双重标准:第一层次,以是否依赖农村集体土地为基本生存保障界分“全民”与“集体”,解决特定自然人“是否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成员”的问题;第二层次,以户籍界分“集体”与“集体”,解决特定自然人“属于哪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问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股权设置应以成员股为主,成员股的种类、集体股的设置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成员民主讨论决定,并以贯彻动态管理模式为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成员大会的决议机制应当坚持“一人一票”为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经营管理机制可采自营或他营模式,他营模式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是作为一种利益分配机制而存在的法人实体。
魏琰[3](2016)在《苏联援建对西安现代工业城市建设影响的历史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从十八世纪六十年代英国开始,以机器取代人力、以大规模工厂化生产取代工场手工生产的生产模式开始席卷世界,带来一场生产与科技革命,这一系列技术革命引起了西方社会从手工劳动向动力机器生产转变的重大飞跃,促使西方社会从传统农业社会转向现代工业社会,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说“在工具由人机体的工具变为机械装置即工具机的工具以后,发动机取得了独立的、完全摆脱人力限制的地位”[1],机器作为工具,从出现开始就对人类社会产生重大影响。十八世纪中叶开始的工业革命是人类近代社会发展的转折点,在工业革命的影响和推动下,不仅引起生产组织形式的变化,而且引发社会关系的变革,人类社会开始从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转变,城市从封建手工城市逐步向大机器生产的工业城市转化,开启了人类近现代城市化进程。之后,无论是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在国家建设中都重视对工业的建设,M.D.布瑞斯指出“在全世界,工业化已成为本世纪中叶(1)一个使人着魔的字眼。”[2]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是“中国现代化过程中的一个重大转折点”,新中国成立后,在当时特定的国际形势下,中国制定了以计划经济体制为基础的优先发展重工业生产的工业化道路,实现国家社会主义工业化是中国经济转入大规模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后提出的第一个宏伟目标。1950年中苏同盟关系确立,其后苏联同意帮助中国建立社会主义现代化工业体系,并签订了苏联援助中国建设“156项工程”,开始对中国展开大规模援助。在国民经济建设的“一五”时期,西安被列为全国新的重工业中心城市之一,大批苏联援建工业项目在西安设立,在苏联援助西安建设过程中,苏联社会主义理念的城市建设设计理论和原则、建设程序和方法,以及经济技术指标,影响了西安现代城市建设,包括城市规划、工业区规划、居住区规划、工业建筑、居住建筑,以及建筑技术和管理等城市建筑发展的各个方面。在苏联援助的时代背景下,西安开始由中国典型传统手工业商贸城市向现代化工业城市转变,奠定西安当代城市的格局基础。本论文从五部分进行阐述:论文的第一章为绪论部分,解释了论文的研究背景、研究的目的和意义,明确了研究的对象和视角,归纳了苏联援建中国的研究现状,同时确定了研究的内容、方法及框架;第二章研究苏联二十世纪二十年代至六十年代城市建设的相关理论,分析苏联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工业化发展政策和意识形态对城市建设理论形成的影响,以及苏联在城市发展中形成的具有社会主义和工业化理想的建设特征;第三、四章从梳理西安城市传统城市格局入手,分析手工业时期城市发展历程和特征,进而分析苏联援助建设的工业化时期西安城市工业空间建设和转变,以及形成的工业城市规划、工业区规划和工业建筑、居住建筑等方面建设特征;第五章对苏联援助建设的中国其他城市规划活动进行历史比较,梳理、归纳与总结中国现代城市建设与苏联影响的源流关系,即中国现代城市发展与建设呈现出与苏联关联与交集特征,显现为具有苏联印迹的城市范型;第六章提出苏联援助建设引入的社会主义城市理论在当代城市发展构建中的价值与启示,虽然苏联理论在中国城市建设引入移植中出现问题和冲突,但还需对苏联援助建设给予价值肯定,其中部分设计理念依旧对当今社会的城市建设具有借鉴作用。第七章对苏联援建时期西安城市规划历史特征进行全面总结,并探讨了后续研究方向。
李杰[4](2020)在《对口支援西部民族地区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对口支援”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基于我国西部民族地区与东部沿海地区及中部地区在经济、文化和社会等方面发展水平存在的较大差距,以及地区之间资源分布的不均衡性和互补性的客观实际,为推动西部民族地区经济与社会较快发展,最终实现区域协调发展、民族团结和边疆稳定,于20世纪70年代末制定、实施并不断完善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一项政策、制度。对口支援的实施,在控制和缩小地区发展差距、推动西部民族地区经济与社会较快发展,以及实现区域协调发展、民族团结和边疆稳定等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当前,我国已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的转换及其破解、“一带一路”的实施与推进、“西部大开发”战略持续进行和发力,特别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推进,为对口支援的创新、完善以及全方位、深层次的有效实施,带来了历史性的新机遇,提供了新导向和新路径。正是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我们以《对口支援西部民族地区研究》为题,在充分借鉴现有理论成果及其观点的基础上,运用政治学、公共管理学府际关系理论和政策网络理论,经济学区域发展理论以及民族学民族发展理论,展开对口支援西部民族地区研究。通过梳理对口支援政策的提出、发展历程、基本类型及其推广应用,明确对口支援在当代中国国家治理体系、区域协调发展战略以及民族政策体系中的地位,探寻对口支援的价值目标、意图以及功能、作用,并对对口支援西部民族地区的制度体系、绩效进行检视。研究发现,对口支援政策在促进西部民族地区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发挥了重大功能和作用。同时,存在着造血功能不足、援助效率不高以及制度激励不足等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是受一些因素使然:既有政策因素的影响,没有使多元主体形成协同治理的工作格局、没有形成具有足够内驱力的政策运作机制以及一整套精细化的政策工具;又受任务设定的制约,诸如任务扩界、任务累加、任务分配、路径依赖以及利益博弈导致的目标分歧等;还有环境条件的约束,西部民族地区政治环境特殊、经济发展滞后、社会环境独特以及国际环境条件复杂,等等。问题产生的原因,决定了问题解决的方式及其路径。对口支援中存在的问题,是由政策因素、任务设定以及环境条件等因素所致,这就决定了这一问题的解决应当遵循中央统筹与地方联动、规划先行与科学发展、软硬结合与突出重点、坚持互利与加强合作等基本原则,在中央政府领导下,构建对口支援西部民族地区的长效机制以及探寻其有效性的实现路径。首先,构建对口支援西部民族地区的长效机制。包括:一是对口支援目标机制,全面认识对口支援政策的特殊性和阶段性、强化“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以及产业支援要帮扶受援地区实现产业结构调整。二是对口支援动力机制,实现“互惠共赢”的利益分享、鼓励援助的“利益补偿”以及强化有关主体“利益共同体”意识等。三是对口支援约束机制,完善相关法律约束制度、建立严格的行政问责制度以及建立科学的绩效评估制度等。四是对口支援协调机制,发挥中央政府“顶层设计”的协调功能、坚持“科学规划”的工作方针以及建立健全“政府——市场——社会”统筹协调机制等。其次,新时代对口支援西部民族地区的路径选择。一是紧紧围绕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的转换,加大对口支援的力度和有效性,破解当代中国西部民族地区与东部沿海地区、中部地区之间、汉族和少数民族之间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二是充分借力“一带一路”的实施和推进,紧紧围绕“一带一路”,在两个“互联互通”中发挥对口支援的政策功能和作用。三是助力“西部大开发”战略,围绕人力资源开发,加大教育、卫生、文化对口支援力度;深化西部民族地区经济体制改革,大力改善投资环境;通过“双向交流”、干部支援、在职培训等多种方式,加强西部人才建设,为西部大开发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四是按照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在对口支援中推进西部民族地区制度建设的现代化: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制度体系,并且有效发挥制度效能,通过转变政府职能和提升地方政府能力,促进政府与市场、社会间的良性互动,提高行政效能,优化资源配置。
王晓强[5](2019)在《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基本理论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行政组织法作为内部行政法,在整个行政法体系中始终没有得到很好地发展,包括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在内的诸多基础性理论命题仍然没有得到很好地解决。虽然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已经成为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基本政策要求,但是如何认识和推进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仍然有很多具体问题需要加以研究和解决,具体而言,应包括:如何理解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行政机构设置为何需要法定化、行政机构设置法定范围的划分、行政机构设置法定位阶的确定、行政机构设置法定程度的判断,这些问题层层推进,相互关联,从而构成了本文分析、探讨的逻辑框架与基本主题。本文除绪论之外,共分为五个章节:第一章,对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的对象进行分析,即如何理解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从静态与动态两个层面对行政机构设置进行分析探讨,前者主要从主体角度依据不同的标准对行政机构进行类型化划分,后者则主要从行为角度对设置的范围进行界定,所谓行政机构设置是指中央及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内设机构及派出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规格变更、名称变更等一系列行政组织行为。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源于传统的法律保留、制度性法律保留、行政组织法定主义等,但是又与其存在差别,其将法律、法规、规章一并纳入法定化的调整范围。第二章,主要分析了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的必要性。我国行政机构设置总体上经历了萌芽、初创、发展、改革四个阶段,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存在法律、制度、理论等方面的问题。行政机构设置之所以要实现法定化,主要是因为我国行政机构设置领域所存在的现实问题需要通过法定化的方式予以解决,规则是减少混乱、建立秩序的最有效方式,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是解决行政机构设置随意化、碎片化、行政化、同质化的最有效途径;此外,在理论方面的原因则主要基于法律保留学说的发展、行政组织规范作用的提升、基本权利的客观价值秩序的要求、财政预算理论的推动,以及法规范所具有的一致性、稳定性、权威性等法的一般性特征。第三章,对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的域外经验进行分析。着重就美国、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行政机构设置的法规范内容进行详细分析,在行政机构设置领域实现预算控制、行政机构设置的法规范内容尽可能详尽、立法主导行政机构设置、行政机构设置的动态控制机制以及对行政机构设置进行数量控制等制度和措施,都对我国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的推动具有重要的启示与借鉴意义。第四章,主要划分了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范围,即哪些行政机构的设置需要法规范依据,哪些行政机构的设置则不需要法规范依据。重要性理论应作为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范围划分的理论依据,其在法定化范围的判断上具有重要影响。根据行政机构实施行政职责范围的不同,所有的行政机构可以划分为各级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各级人民政府的业务机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业务机构的内设机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业务机构的派出机构四种类型;内设机构可以根据机构功能、结构的不同,再划分为业务、事务、辅助、监督机构及行政职位五种,并以行政机构设置是否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保障产生影响为标准,将业务类行政机构的全部设置行为纳入法定化范围,其他行政机构的设置行为则排除在法定化范围之外。第五章,主要确定了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位阶与法定化程度。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位阶的确定应当参照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规范中有关行政处罚事项等的设定,对划入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范围的事项分别予以分析,尝试在行政机构设置领域建立多元多级的法规范体系;而法定化程度的判断,则认为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意味着行政机构设置的过程需要尽可能实现法定化,因而将行政机构设置领域的法规范分为程序方面的要素与其他方面的要素,具体包括提案、方案的编制、审核、决定、备案、监督等程序要素和机构设置的规则要素、结构要素、设置的形式要素等,并且从准则性与单行性法规范并行、明确机构设置的程序要素、数字化表达三方面来增强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程度。
潘科[6](2020)在《漳河非法采砂治理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水是基础性的自然资源和战略性的经济资源,是生态与环境控制性要素。河流是地球上水文循环的重要路径,是水资源的重要载体和组成部分,是泥沙、盐类和化学元素等进入湖泊、海洋的通道。漳河是我国华北地区海河流域漳卫南运河水系支流,是山西、河南、河北三省边界地区的重要水源地,担负着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用水的供水任务。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河北省社会经济发展迅速,特别以建筑业和交通运输业为代表的经济部门对砂子等基础建筑材料的需求不断增大,导致漳河河砂滥采乱采现象愈演愈烈。河道中砂石是缓冲河道水流、涵养水源以及保护堤防的重要屏障。长期采砂加剧了河水对堤防等水利工程的冲刷,在洪水期加大了堤防等防洪工程被冲毁的危险,对漳河两岸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因此,从根源上彻底解决漳河非法采砂问题,从而保护漳河堤防安全和水源地地位,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分析了漳河非法采砂产生的内在机制,指出漳河非法采砂是一种低效的砂石资源配置活动,受到市场经济价格机制调节,根源在于砂石供需关系中存在不平衡不充分的结构性矛盾。本文运用治理理论,指出要综合运用市场和政府手段,从河砂需求侧和供给侧两侧发力,化解漳河河砂供需关系中不平衡不充分的结构性矛盾,从而彻底解决漳河非法采砂问题。
李东梅[7](2020)在《历史建筑确定标准细化研究 ——以西安市为例》文中研究指明历史建筑确定标准是历史建筑确定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在实践工作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在国家住建部部署的2016年至2020年的历史建筑“五年划定工作”基本结束之际,总结我国的历史建筑确定标准应用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四个:(1)国家的历史建筑确定标准较为笼统,在实践工作中指导性不足。(2)地方的历史建筑确定标准未进一步细化,在实践工作中指导性不足。(3)年代界定不清晰是历史建筑确定标准的问题之一。(4)“自下而上”的申报机制造成部分历史建筑潜在对象被忽视。本文的研究针对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增强历史建筑确定标准在实践工作中的指导性,促进历史建筑确定工作高效、高质推进展开讨论。为提出这些问题的应对之策,本文主要采用文献比较的研究方法及资料调查与归纳的方法展开研究。首先,通过阅读大量文献资料厘清历史建筑概念的提出背景及其确定工作历程,然后对国家层面和地方层面的历史建筑确定标准及其申报体系进行分析,再总结了国外历史建筑登录机制(评价体系)的经验及从《山东省历史建筑确定专项工作第三方评估》项目中获得的启示,最终提出细化地方标准是加强历史建筑确定标准指导性的重要手段。并基于此,提出了地方细化历史建筑确定标准的三个工作思路:(1)梳理本地的历史文化脉络,总结其历史文化特点。(2)对照国家标准,细化地方标准的各项价值。(3)结合各项价值包含的历史时期,分项确定年代界定标准。结合以上研究,本文以西安为例,借鉴住建部《中华文明历史文化脉络及其城乡载体研究》及陕西省住建厅《陕西文明历史文化脉络及其城乡载体研究》两个课题研究历史脉络的方法,将西安市的近现代历史分为政治、经济、社会、科技文化四大主题类别,以见证国家凝成、工业、商业贸易等9个价值主题对其近现代历史发展脉络进行梳理,并将其历史文化发展特点总结为5条。综合以上研究,参照国家住建部公布的历史建筑确定标准,将西安市的历史建筑确定标准细化为20条,其中历史文化价值标准13条、艺术价值标准5条、科学技术价值2条,针对各价值项分别确定了年代标准,并选取案例对相应的标准进行说明,以期增强西安历史建筑确定标准在实践工作中的指导性和操作性。
朱厢炜[8](2020)在《建筑设计全过程实录及其评析 ——以自贡恐龙博物馆和中国彩灯博物馆为例》文中研究表明自贡恐龙博物馆和中国彩灯博物馆分别是我国1980年代和1990年代的代表性建筑作品,两座建筑的设计全过程所反映的内涵有着跨越时空的价值和意义。本文通过大量详实的历史文献资料,呈现了两座建筑设计的全过程,并从多个角度评析了这两座建筑的时代性意义和当代启示。论文共由七章组成,章节之间呈现顺序递进的关系。第一章绪论,表明了本研究的课题背景,研究目的与意义,对已有研究进行了综述,展现了本文的基本逻辑与框架。第二章,对我国1949年至1989年的建筑创作环境进行了概述,介绍了与两座建筑直接相关的自贡恐龙文化和彩灯文化。第三章,以实录的形式再现了展开建筑设计之前,包括前期策划等在内的诸多事件。第四章,以实录的形式再现了从建筑设计竞赛到建成的整个过程。第五章,呈现了自前期策划到建成后包括专业机构等在内的广大人民群众对两座建筑的评价。第六章,从建筑策划、建筑后评估、建筑设计竞赛、建筑设计、建筑伦理、建筑与城市文化的维度对研究对象进行了评析,揭示了其在这几个维度的意义和对当下建筑业的启示。第七章结论,总结了本文的研究成果,审视了此次研究中的创新与不足,对未来进一步的研究提出了展望。全文共约22万字,图片123幅,表格36个
邵靖[9](2013)在《中国现代城市雕塑的发展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本文以中国现代城市雕塑作为主要研究对象,着重分析了我国现代城市雕塑在各个不同历史时期的发展历程。现代城市雕塑作为一个舶来品,是从19世纪末才从西方国家引入中国的,论文按照“殖民时期——民国时期——建国初期和文革时期——改革开放”这一历史脉络进行分析,对中国大陆上的城市雕塑进行了基本历史梳理,并对各个时期主要的作品进行了案例分析的基础上,探讨了中国的城雕在各个时期受不同的文化历史背景、社会因素和意识形态的影响,形成其不同的特点及其内在联系,对中国不同时期的雕塑教育和几代雕塑家的发展及特点也进行了深入的分析。本文由绪论、正文三章和最后的结论三大部分组成:绪论部分对论文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研究缘起、研究现状和研究的重点难点进行了剖析。第一章重点写了殖民统治时期的殖民者建立的城市雕塑和民国时期第一代雕塑家所创作的城市雕塑。殖民统治的强行开埠、西方思想的引入及新文化运动、美术革命、新兴艺术学校与社团对中国现代雕塑的兴起都是直接或间接的影响,殖民者在租界地的公共空间、公共建筑、公共花园及私家花园中都开始兴建现代城市雕塑。民国时期的雕塑家们都是经历了艰苦的留学之路后归国的,他们为民国时期的现代雕塑教育和雕塑事业都做出了卓绝的贡献。第二章主要论述了新中国解放初期和文革时期的城市雕塑发展历史。美协的成立、“百花齐放、百家争鸣”、“两结合”的方针对此时的雕塑界有着诸多的影响,而在与苏联关系僵化之前,新中国几乎所有领域都深受苏联的影响,雕塑教育和雕塑创作也不例外。此时最大的城市雕塑项目就是建造人民英雄纪念碑,之后的十大建筑雕塑和“文革”期间毛泽东像的遍地开花揭示了这一时期的城市雕塑完全笼罩在政治的阴影之中,城市雕塑彰显其独有的艺术特色。第三章结合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大背景,阐述了改革开放后中国现代城市雕塑发展的历史。这一时期的城市雕塑呈现出百花齐放的多元化,从千篇一律的不锈钢抽象雕塑,到各种风格的百花齐放,全国城市雕塑艺术委员的成立为繁荣的中国城市雕塑发展指明了方向,各种国际雕塑创作营、国际城市雕塑大赛此起彼伏,使得雕塑公园开始兴旺起来,其中以名人雕塑园居多,但是经过近三十年的建设,雕塑公园的发展起起落落,雕塑公园的后续管理令人堪忧。结语部分对全文进行了归纳总结,对不同时期的中国城市雕塑发展特点进行了论述。对中国现代城市雕塑的现状进行了分析,鱼龙混杂的城市雕塑建设现象使许多雕塑家开始对中国城市雕塑的发展不断深入探讨,对中国传统雕塑进行反思,将传统融入现代城市雕塑之中,力求使得中国城市雕塑有更良好和合理的发展趋势。
唐梅玲[10](2018)在《精准扶贫的行政法保障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精准扶贫行政法保障是指,制定针对精准扶贫内容并能体现行政法基本价值的法律规则,对扶贫参与主体设定良好的权利(权力)和义务(责任),设立专门的扶贫管理机构,对精准扶贫成效进行持续的评估、管理和交流等活动,并通过一系列法律制度规范和监督手段实现精准扶贫的目的。总体来说,目前的精准扶贫是政府在一种资源相对短缺的背景下所实施的大规模的行政改革。5年来,在不利的宏观经济环境下,我国实现了贫困人口的较大规模持续减少,中国减贫成绩被称为“奇迹”。然而,在精准扶贫过程中,出现基层政府和乡村精英“寻租”、贪污挪用、渎职失职,搞数字脱贫、虚假脱贫。这些问题暴露出我国精准扶贫制度面临法治困境,体制缺陷,程序机制不畅等问题。以行政法视域审视精准扶贫,其主要面临着以下困境:首先,对精准扶贫主体而言,当下政策推进下的精准扶贫面临体制性障碍,扶贫行政机关间关系尚未理顺、社会组织参与扶贫不够、未有效发挥企业参与扶贫的作用;其次,考察精准扶贫范围,存在行政机关扶贫范围与市场机制扶贫范围界限不明;行政机关扶贫范围与社会组织、贫困户扶贫范围界限模糊;再次,关于精准扶贫的方式,存在扶贫方式未能满足合法性需求、扶贫方式未能满足服务性需求、传统扶贫方式与现代扶贫方式之间相互冲突等诸多不足;复次,在精准扶贫的程序方面,缺乏规范的扶贫信息公开程序,科学的民主决策程序,扶贫行政机关未合理适用扶贫听证程序,缺失扶贫教示程序;最后,关于精准扶贫救济,扶贫领域未合理适用信访制度,扶贫领域调解制度不健全,扶贫领域未规范推进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救济制度。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的基础理论在于:首先,分析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的必要性,即行政法为何要回应精准扶贫,行政法如何对精准扶贫进行回应?其次,公益性原则、协调性原则、公众参与原则与效率原则构成了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最后,给付行政理论、反贫困理论、人权保障理论以及合作治理理论构成了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的合理性基础。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主体需要重点因应这些问题:一是,从精准扶贫主体来看,为突破困境,有必要引入“合作扶贫理念”,从政府、市场、社会三维角度重塑多元主体合作扶贫治理格局。具体来说,厘清精准扶贫行政法主体,理顺扶贫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重塑法律规范授权企业参与扶贫主体制度,健全法律规范授权社会组织参与扶贫主体制度,从而明确精准扶贫究竟“谁来扶”的问题。就精准扶贫范围而言,首先,应确定其合理性基础,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范围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为价值取向,并且有利于规范扶贫行政机关职责、公平合理地配置扶贫资源。其次,我国可以借鉴或者吸取美国、英国、日本、德国扶贫范围的制度实践及经验。最后,须明确精准扶贫范围行政法保障之具体内容:一方面,明确精准扶贫范围需遵循适当性原则、效率原则;另一方面,也要确定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范围的标准,即信息标准、公共安全责任标准、专业技术标准以及扶贫效率标准,分别为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范围的基础标准、目的标准、工具标准以及评价标准。就精准扶贫方式而言,传统扶贫方式需转型,现代扶贫方式之确立,有行政法保障之必要,我国可以借鉴或者吸取美国、英国、日本、德国扶贫方式的行政法制度,优化我国精准扶贫方式的行政法措施。首先,明晰运用行政法统合扶贫方式之思路。其次,通过主体上赋权,程序上激励以及救济上激励的路径,引入激励型扶贫行政方式;最后,通过规范行政指导,优化行政资助,完备行政奖励的路径,来完善既有扶贫方式。唯有如此,才能找到与扶贫目标相匹配的扶贫方式,以期实现有效脱贫。对扶贫方式的分析实质上回答了精准扶贫领域“怎样扶”的问题。就精准扶贫程序而言,精准扶贫程序之行政法完善实质上通过程序路径监督扶贫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以及确保精准扶贫行政效率,我国可以借鉴或者吸取美国、日本、德国扶贫程序的行政法制度。具体通过健全精准扶贫信息公开程序,合理适用精准扶贫听证程序,优化精准扶贫教示程序,规范精准扶贫民主科学决策程序,来解决“如何监督扶贫行政主体”的问题。就精准扶贫救济而言,首先,考察精准扶贫行政法之救济,梳理对精准扶贫救济制度认识误区;其次,对于现行的行政救济方式能否直接适用于精准扶贫领域,以及如何完善需要再认识;最后,对于如何优化精准扶贫救济制度,需要规范扶贫领域信访制度,健全扶贫领域调解制度,完善扶贫领域行政复议制度,改善扶贫领域行政诉讼制度。对救济方式的研究主要回答“扶贫对象如何获得救济”的问题。为从源头上确保精准扶贫行政的合法性,首先,从立法目的、立法原则和立法模式三个方面理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扶贫法》(建议稿)立法的总体思路。接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扶贫法》(建议稿)主要内容和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说明。最后,通过健全以权利保障为中心的扶贫基本法律体系,制定扶贫基本法,完善扶贫法律支撑体系,规范扶贫法律保障机制,对扶贫立法的配套制度进行了设计。
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三线建设调整改造规划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三线建设调整改造规划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论文提纲范文)
(1)省级旅游志编纂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缘起 |
二、选题的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概念界定 |
五、研究架构 |
第一章 省级旅游志编纂背景 |
第一节 当代旅游业快速发展 |
第二节 旅游管理体制改革逐步深化 |
第三节 居民收入与旅游消费增长 |
小结 |
第二章 省级旅游志编纂概要 |
第一节 旅游志编纂溯源 |
第二节 首轮省级旅游志编纂 |
第三节 第二轮省级旅游志编纂 |
第四节 两轮省级旅游志编纂特点 |
小结 |
第三章 省级旅游志体例安排 |
第一节 省级旅游志结构设计 |
第二节 省级旅游志的体裁 |
第三节 省级旅游志的文体 |
第四节 两轮省级旅游志体例比较 |
小结 |
第四章 省级旅游志记述的事象 |
第一节 旅游资源与开发 |
第二节 旅游线路与规划 |
第三节 旅游类型 |
第四节 旅游市场 |
第五节 旅游服务设施 |
第六节 旅游管理 |
小结 |
第五章 旅游志中旅游业的发展变迁 |
第一节 旅游活动类型的变化 |
第二节 旅游时空的拓展 |
第三节 旅游业属性的变迁 |
第四节 旅游管理规范化和法制化 |
第五节 旅游设施的发展 |
第六节 旅游功能多元化 |
小结 |
第六章 省级旅游志的价值 |
第一节 资料价值 |
第二节 应用价值 |
第三节 研究价值 |
小结 |
第七章 省级旅游志编纂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组织工作问题 |
第二节 体例编排问题 |
第三节 内容记述问题 |
第四节 理论应用问题 |
小结 |
第八章 省级旅游志编纂优化建议 |
第一节 资料收集 |
第二节 篇目设置 |
第三节 内容建构 |
第四节 理论创新 |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一、古籍 |
二、地方志 |
三、资料汇编 |
四、着述 |
五、期刊论文 |
六、硕博论文 |
后记 |
在学期间学术成果 |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主体确定及其实现(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之缘起 |
二、文献综述: 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研究现状 |
三、关于本文的四点说明 |
第一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历史变迁与启示 |
第一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事实性的困惑 |
第二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历史变迁 |
一、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历史起源的不同学说及分析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历史阶段 |
第三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历史变迁的启示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一个动态演进的历史性概念 |
二、人民公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结构形塑了当前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格局 |
第二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涵辨析 |
第一节 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范式 |
一、基于内涵和外延的范围大小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
二、基于类型化方法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
三、基于特征描述法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
第二节 本文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定义的选择 |
一、如何选择定义的范式 |
二、特征描述法再评价: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本质要素 |
第三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含义 |
第三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化及其证成 |
第一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事主体地位的理论争议 |
一、民法典编纂前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事主体地位的观点概览 |
二、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事主体地位的不同方案 |
三、《民法总则》通过后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事主体地位的立法审视 |
第二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化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化的必要性分析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化的可行性分析 |
第三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化选项——特别法人 |
第四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特别性 |
第一节 特别法人的提出与解释困惑 |
第二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特别性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设立的特别性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终止的特别性 |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成员加入和退出的特别性 |
第三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与其他特别法人的关系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与机关法人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与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
第五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组织形式 |
第一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组织形式的实践考察 |
一、经济合作社 |
二、股份经济合作社 |
三、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 |
四、村社一体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
五、公司 |
六、乡镇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 |
第二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组织形式的理论梳理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组织形式的现实样态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组织形式的改革方略 |
第三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组织形式的选择 |
一、实践之评析与理论之反思 |
二、选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组织形式的原则与因素 |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与多元化组织形式 |
第六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实现机制 |
第一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主体层级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主体层级:文本分析与实践探索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主体层级的改革及评析 |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主体层级的设立 |
第二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成员资格认定的地方立法探索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成员资格认定的司法实践 |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成员资格认定的应然标准 |
第三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股权设置与管理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股权设置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股权管理 |
第四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成员大会的决议机制 |
第五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经营管理机制 |
结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中国民法典表达、制度配套与法人制度再体系化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中国民法典表达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制度配套 |
三、《民法总则》法人制度再体系化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3)苏联援建对西安现代工业城市建设影响的历史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课题研究背景 |
1.1.1 政治背景——中苏同盟关系 |
1.1.2 经济背景——新中国工业化发展战略 |
1.1.3 区位背景——西安工业地位的确立 |
1.2 课题提出 |
1.3 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1.4 相关定义、时间范畴和概念界定 |
1.4.1 相关定义 |
1.4.2 时间范畴 |
1.4.3 概念界定 |
1.5 研究综述 |
1.6 研究内容、创新点、难点 |
1.7 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2 二十世纪二十至六十年代初苏联社会主义城市建设理论 |
2.1 20 世纪 20-60 年代初苏联政治与经济特征 |
2.1.1 苏联历史文化源流 |
2.1.2 苏联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 |
2.1.3 苏联的工业化经济发展政策 |
2.2 苏联社会主义工业城市思想根源和建设特点 |
2.2.1 苏联城市建设主导意识形态 |
2.2.2 马克思、恩格斯的城市思想 |
2.2.3 苏联社会主义城市建设目的 |
2.3 苏联社会主义工业城市规划建设 |
2.3.1 空想社会主义城市思想 |
2.3.2 苏联社会主义城市规划思想 |
2.3.3 苏联社会主义城市建设特点 |
2.4 苏联社会主义城市工业区、工厂区与工业建筑理论 |
2.4.1 苏联城市工业区规划理论与特征 |
2.4.2 苏联工厂区规划、工业建筑理论 |
2.5 苏联工人住宅区规划与住宅建筑理论 |
2.5.1 工人住宅区与住宅 |
2.5.2 苏联住宅区规划理论 |
2.5.3 苏联工人住宅建设特点 |
2.6 小结 |
3 手工业及工业萌芽时期的西安城市空间格局 |
3.1 西安城市地理环境特征概述 |
3.1.1 地理环境特征 |
3.1.2 气候与水文特征 |
3.2 手工业时期的西安城市空间格局 |
3.2.1 手工业时期西安空间区位优势 |
3.2.2 手工业时期西安城市格局的演变 |
3.2.3 手工业时代的西安城市空间特征 |
3.3 近代工业萌芽时期的西安城市空间格局 |
3.3.1 近代工业萌芽时期的工业发展 |
3.3.2 近代工业萌芽时期的西安城市规划 |
3.3.3 近代工业萌芽时期的西安工业分布特征 |
3.4 西安近代工厂、工业建筑和城市居住形态 |
3.4.1 西安近代工厂区和工业建筑 |
3.4.2 西安近代民居形态 |
3.5 小结 |
4 苏联援助建设对西安城市工业空间格局影响 |
4.1 城市建设背景 |
4.1.1“生产性城市”建设方针 |
4.1.2“一五”时期西安工业建设 |
4.2 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和“一五计划”时期西安城市规划 |
4.2.1 1950、1951、1952 年西安都市发展计划 |
4.2.2 借鉴苏联规划理论的《西安市 1953—1972 年城市总体规划》 |
4.2.3 国民经济恢复时期三次都市计划与 1953-1972 年西安城市规划比较 |
4.2.4 苏联城市理论对西安城市工业空间格局影响 |
4.3 《1953-1972 年西安总体规划》工业区规划及工厂建设 |
4.3.1《1953-1972 年西安总体规划》的工业区规划 |
4.3.2 苏联援建的西安工厂区规划建设 |
4.3.3 苏联援建的工业厂房建筑 |
4.4 苏联援助建的工人住宅区与住宅建筑 |
4.4.1 西安工业建设与工人住宅需求 |
4.4.2 苏联援建影响下的工人住区规划 |
4.4.3 苏联设计理论影响下的工人住宅 |
4.5 小结 |
5 苏联援助建设对中国城市建设影响 |
5.1 新中国初期工业城市建设概述 |
5.1.1 影响新中国工业城市分布的因素 |
5.1.2 依托“156 项工程”的新中国工业分布 |
5.1.3 新中国成立后工业城市类型的划分 |
5.2 苏联建设理论对中国城市建设影响途径 |
5.2.1“苏联模式”的引入方式 |
5.2.2“一五”时期苏联专家对中国城市建设的主导作用 |
5.2.3“苏联模式”影响形成的建设理念、方式与特点 |
5.3“苏联模式”影响的中国城市建设 |
5.3.1 城市内部整合 |
5.3.2 城市外部新区 |
5.3.3 新建工业城市 |
5.4“苏联模式”影响的工业区和住宅区建设 |
5.4.1“苏联模式”影响的工业区建设 |
5.4.2“苏联模式”影响的住宅区建设 |
5.5 小结 |
6 苏联援建的价值与启示 |
6.1 苏联援助建设的指导意义 |
6.1.1 城市建设全面师从苏联 |
6.1.2 城市建设以工业为核心 |
6.1.3 城市建设与计划相结合 |
6.2 苏联援助建设的作用 |
6.2.1 苏联援建的现象 |
6.2.2 苏联援建的文化内涵 |
6.2.3 苏联援建的时代性作用 |
6.3 当代城市转型中的保护与发展 |
6.3.1 城市工业遗产视角的传统工业区保护 |
6.3.2 城市更新视角的传统工业区发展 |
6.4 小结 |
7 结论 |
7.1 主要结论 |
7.2 研究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博士在读期间研究成果 |
附录1 苏联援建的“156 项工程” |
附录2 《1953~1972 年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 |
附录3 苏联援建西安建设大事记 |
附录4 1949-1960 年苏联城市建设相关译着 |
(4)对口支援西部民族地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R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文献梳理与述评 |
一、文献梳理 |
二、文献述评 |
第三节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第四节 研究思路与结构安排 |
一、研究思路 |
二、结构安排 |
第二章 研究准备:核心概念、理论基础与基本认识 |
第一节 核心概念界定 |
一、对口支援 |
二、西部民族地区 |
三、府际关系 |
四、财政转移支付 |
第二节 理论资源准备 |
一、区域发展理论及其适用性 |
二、府际关系理论及其适用性 |
三、政策网络理论及其适用性 |
四、民族发展理论及其适用性 |
第三节 对对口支援的科学认识 |
一、政策地位:对口支援已是事实上的国家战略 |
二、政策价值:对口支援是中国特色的政策创新 |
三、政策本质:对口支援是地方政府间的帮扶与合作 |
四、实施结果:对口支援使中央实现对地方治理的嵌入 |
第三章 历史考察:对口支援西部民族地区的制度化历程 |
第一节 对口支援政策实施的历史图卷 |
一、孕育与萌芽阶段 |
二、提出与实施阶段 |
三、发展与检验阶段 |
四、完善与提高阶段 |
第二节 对口支援西部民族地区重心的转换 |
一、重政治功能、轻经济功能 |
二、重经济功能、轻政治功能 |
三、政治、经济、社会功能并重 |
第三节 对口支援西部民族地区的政策意图 |
一、维护边疆稳定 |
二、培育市场经济 |
三、协调区域发展 |
四、促进民族发展 |
第四节 对口支援西部民族地区的政策拓展 |
一、重大工程建设 |
二、重大灾害救助 |
三、东西扶贫开发 |
第五节 小结:对口支援“再制度化”具有历史的必然性 |
第四章 制度检验:对口支援西部民族地区的制度体系 |
第一节 对口支援的政策文本分析 |
一、对口支援的法律依据 |
二、对口支援的行政依据 |
三、对口支援的政策配套 |
第二节 对口支援的政策主体分析 |
一、对口支援的主体结构 |
二、对口支援政策中的府际关系 |
三、对口支援政策中主体利益的实现 |
第三节 对口支援的运行机制分析 |
一、对口支援的动力机制 |
二、对口支援的工作机制 |
三、对口支援的协调机制 |
第四节 对口支援政策的功能分析 |
一、对口支援的现实功能 |
二、对口支援的根本功能 |
三、对口支援的价值功能 |
第五节 小结:对口支援“再制度化”具有制度的可能性 |
第五章 实践检验:对口支援西部民族地区的政策绩效 |
第一节 对口支援西部民族地区的政策实施状况 |
一、对口支援西部民族地区的工作概况 |
二、对口援疆的规模与实施过程 |
三、对口援藏的规模与实施过程 |
第二节 对口支援对西部民族地区政治、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 |
一、政治发展的促进作用及其测量 |
二、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及其测量 |
三、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及其测量 |
第三节 对口支援西部民族地区政策实施中的问题 |
一、造血功能不足:受援地自主发展能力不强 |
二、援助效率低下:资金的投入——产出比不高 |
三、制度激励不足:支援方的援助积极性不高 |
第四节 小结:对口支援“再制度化”是政策实践的现实需求 |
第六章 制约对口支援西部民族地区绩效的因素分析 |
第一节 政策因素:对口支援西部民族地区制度不完备 |
一、政策主体:没有形成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的工作格局 |
二、运行机制:没有形成具有足够内驱力的政策运作机制 |
三、政策工具:没有形成一整套精细化的政策工具 |
第二节 任务设定:对口支援西部民族地区的任务繁杂 |
一、任务扩界:政策实践不能承受的“任务之重” |
二、任务累加:支援方政府陷入“两难的境地” |
三、任务分配:结对关系固化造成“厚此薄彼” |
四、路径依赖:对口支援使中央“责任感下降” |
五、目标分歧:利益博弈导致工作“敷衍了事” |
第三节 环境约束:西部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环境复杂 |
一、政治环境:西部民族地区政治环境特殊 |
二、经济环境:西部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滞后 |
三、社会环境:西部民族地区社会环境独特 |
四、国际环境:西部民族地区国际背景复杂 |
第四节 小结:对口支援“再制度化”是政策发展的必然选择 |
第七章 对口支援西部民族地区的机制构建与路径优化 |
第一节 对口支援西部民族地区的基本原则 |
一、中央统筹与地方联动 |
二、规划先行与科学发展 |
三、软硬结合与突出重点 |
四、坚持互利与加强合作 |
第二节 对口支援西部民族地区的机制构建 |
一、构建合理的对口支援目标机制 |
二、构建有效的对口支援动力机制 |
三、构建严格的对口支援约束机制 |
四、构建完善的对口支援协调机制 |
第三节 新时代对口支援西部民族地区的路径优化 |
一、新背景: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的转换 |
二、新机遇:借力“一带一路”倡议 |
三、新定位:助力“西部大开发”战略 |
四、新路径:走“现代化治理”之路 |
结语 |
一、本项研究的主要结论 |
二、本项研究的特色与创新 |
三、本项研究的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一:有限理性假设下对口支援府际关系的动态演化 |
附录二:基于“合成控制法”对援藏、援疆工作经济性产出的测算 |
附录三:对口援藏重大项目情况 |
(5)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基本理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缘由 |
(一)问题的提出背景 |
(二)研究的问题 |
二、研究的价值 |
(一)有利于完善我国行政组织法的构建 |
(二)有利于发展我国行政组织法学理论 |
(三)有利于指导行政机构改革的实践 |
(四)有利于公民合法权益的保障 |
三、国内外研究的发展趋势 |
(一)国内研究述评 |
(二)国外研究述评 |
四、研究的方法 |
五、研究的结构与思路 |
第一章 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的对象 |
第一节 静态层面的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 |
一、机构的内涵 |
二、行政机构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
三、作为行政法学术语的行政机构 |
四、类型化的行政机构 |
第二节 动态层面的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 |
一、行政机构设置权及设置的外延 |
二、机构设置与职权配置的关系 |
三、机构设置与职位、编制设置的关系 |
第三节 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的理论变迁 |
一、行政组织法中的法律保留 |
二、法律保留不能承受之重 |
三、从法律保留原则到行政法定原则 |
四、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中法的内涵 |
第二章 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的依据 |
第一节 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的理论依据 |
一、法律保留学说的发展 |
二、行政组织规范作用的提升 |
三、基本权利的客观价值秩序 |
四、财政预算理论的推动 |
五、法规范的一般性特征 |
第二节 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的现实依据 |
一、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的现实状况 |
二、我国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所面临的问题 |
三、个案分析:环境保护领域的行政机构设置 |
第三章 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的域外经验 |
第一节 域外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的现状 |
一、美国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 |
二、德国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 |
三、日本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 |
四、台湾地区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 |
第二节 域外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的基本经验 |
一、预算控制行政机构设置 |
二、行政机构设置的规定应尽可能详尽 |
三、立法主导行政机构设置 |
四、行政机构设置的动态调整机制 |
五、对行政机构设置进行数量限定 |
第四章 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范围 |
第一节 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范围的判断标准 |
一、从法律保留原则到制度性法律保留原则 |
二、法律保留范围的判断标准:从干涉、全面保留到重要性理论 |
三、重要性理论应为机构设置法定化范围的判断标准 |
第二节 我国大部分行政机构设置非法定化 |
一、中央层面 |
二、地方层面 |
第三节 判断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范围时须考虑的因素 |
一、行政保留产生的影响 |
二、行政机构设置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保障产生的影响 |
三、行政机构设置对行政任务正确、有效实施产生的影响 |
四、行政机构设置行为本身产生的影响 |
第四节 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范围的确定 |
一、区分行政决策机构与行政执行机构? |
二、业务类行政机构的设置应纳入法定化范围 |
三、行政机构的所有设置行为应纳入法定化范围 |
第五章 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位阶与程度 |
第一节 法律规范密度的双重性 |
一、区分法定化位阶与法定化程度 |
二、法律规范密度在我国法律中的表现 |
三、法律规范密度确定的不同标准 |
第二节 行政机构设置的法定化位阶 |
一、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位阶的不同模式 |
二、我国行政机构设置的法定化位阶的现状 |
三、如何确定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位阶 |
第三节 行政机构设置的法定化程度 |
一、比较借鉴:域外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程度分析 |
二、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程度的现状 |
三、行政机构设置的内容要素 |
四、如何加强行政机构设置的法定化程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读期间科研情况 |
附件:行政组织法规范汇总目录(1949~1999) |
(6)漳河非法采砂治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 绪论 |
(一)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 研究背景 |
2 研究意义 |
(二) 文献综述 |
1 国外研究现状 |
2 国内研究现状 |
3 国内外研究述评 |
(三) 研究内容、思路和技术路线 |
1 研究内容 |
2 研究思路 |
3 技术路线 |
(四) 研究方法和创新与不足 |
1 研究方法 |
2 创新与不足 |
二 概念界定和理论基础 |
(一) 概念界定 |
1 砂石及采砂 |
2 采砂管理和采砂治理 |
3 非法采砂 |
(二) 理论基础 |
1 治理理论 |
2 公共物品理论 |
三 漳河非法采砂治理现状 |
(一) 漳河砂资源状况 |
1 漳河概况 |
2 采砂情况 |
(二) 漳河非法采砂治理情况 |
1 采砂危害 |
2 治理情况 |
四 漳河非法采砂治理存在问题及原因 |
(一) 漳河非法采砂治理现存问题 |
1 非采现象难以杜绝 |
2 采砂管理理念落后 |
3 采砂执法力量薄弱 |
4 采砂管制滋生腐败 |
(二) 原因分析 |
1 市场需求催生非采 |
2 忽视市场公民作用 |
3 采砂治理投入不足 |
4 政府监管引发寻租 |
五 漳河非法采砂治理对策 |
(一) 稳定砂石供需关系 |
1 推进砂石需求侧改革 |
2 推进砂石供给侧改革 |
(二) 引入采砂治理理念 |
1 充分发挥市场作用 |
2 充分发挥政府作用 |
3 两种制度绩效比较 |
4 充分发挥公共作用 |
(三) 加大采砂治理投入 |
1 安排采砂治理水政执法专项经费 |
2 安排采砂治理水政执法专项编制 |
3 安排采砂治理水政执法专项设备 |
(四) 加强渉砂腐败监督 |
1 发挥党内监督作用 |
2 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
3 发挥民主监督作用 |
4 发挥法律监督作用 |
六 结论 |
攻读学位期间参加的科研项目及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7)历史建筑确定标准细化研究 ——以西安市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的目的及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对象界定 |
1.4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4.1 我国历史建筑概念的提出及确定工作历程 |
1.4.2 我国历史建筑确定标准现状及相关研究概述 |
1.4.3 国外历史建筑登录标准(评价体系)及相关研究概述 |
1.5 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
1.5.1 研究内容 |
1.5.2 研究方法 |
1.6 技术路线 |
2 我国历史建筑确定标准现状及应用中存在主要问题分析 |
2.1 我国的历史建筑确定标准 |
2.1.1 国家住建部公布的历史建筑确定标准 |
2.1.2 各方地政府制定的历史建筑确定标准 |
2.2 历史建筑确定标准应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
2.2.1 国家的历史建筑确定标准较为笼统,在实践工作中指导性不足 |
2.2.2 地方的历史建筑确定标准未进一步细化,在实践工作中指导性不足 |
2.2.3 年代界定不清晰是历史建筑确定标准的问题之一 |
2.2.4 “自下而上”的申报机制造成部分历史建筑潜在对象被忽视 |
2.3 本章小结 |
3 地方历史建筑确定标准细化工作思路 |
3.1 国外历史建筑登录标准(评价体系)的启示 |
3.1.1 美国的历史建筑登录标准 |
3.1.2 英国的历史建筑登录标准 |
3.1.3 法国的历史建筑登录标准 |
3.1.4 加拿大的历史建筑评价体系 |
3.1.5 国外历史建筑登录标准(评价体系)的启示 |
3.2 山东省历史建筑确定专项工作第三方评估过程的启示 |
3.3 细化地方标准是加强历史建筑确定标准指导性的重要手段 |
3.4 地方历史建筑确定标准细化的工作思路 |
3.4.1 梳理地方的历史文化脉络,总结其历史文化特点 |
3.4.2 对照国家标准,细化地方标准的各项价值 |
3.4.3 结合各项价值包含的历史时期,分项确定年代界定标准 |
3.5 本章小结 |
4 西安市历史建筑确定工作现状 |
4.1 西安市第一阶段的历史建筑确定工作状况及存在的问题 |
4.2 西安市第二阶段的历史建筑确定工作现状及不足 |
4.3 本章小结 |
5 西安近现代历史脉络梳理及历史文化特点分析 |
5.1 西安近现代历史脉络梳理思路及技术路线 |
5.2 西安近现代历史脉络 |
5.2.1 西安近现代历史发展脉络概述 |
5.2.2 政治变迁历史脉络 |
5.2.3 经济发展历史脉络 |
5.2.4 社会发展历史脉络 |
5.2.5 文化科技发展历史脉络 |
5.3 西安近现代历史文化特点总结 |
5.4 本章小结 |
6 西安市历史建筑确定标准细化方案 |
6.1 西安市历史建筑确定的历史文化价值标准细则 |
6.2 西安市历史建筑确定的艺术价值标准细则 |
6.3 西安市历史建筑确定的科学技术价值标准细则 |
6.4 关于年代界定的补充说明 |
6.5 本章小结 |
7 结论与展望 |
7.1 结论 |
7.2 展望 |
参考文献 |
作者在学期间学术成果 |
表目录 |
图目录 |
致谢 |
(8)建筑设计全过程实录及其评析 ——以自贡恐龙博物馆和中国彩灯博物馆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课题背景 |
1.2 研究的目与意义 |
1.2.1 课题研究目的 |
1.2.2 课题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建筑历程层面 |
1.3.2 地域建筑层面 |
1.3.3 地域建筑与文化层面 |
1.3.4 国外学者对自贡地区城市、建筑及地域文化的研究 |
1.4 国内研究现状 |
1.4.1 建筑历程层面 |
1.4.2 地域建筑层面 |
1.4.3 地域建筑与文化层面 |
1.4.4 国内学者对自贡地区城市、建筑和地域文化的研究 |
1.5 研究方法与框架 |
1.5.1 本文的研究方法 |
1.5.2 本文的研究框架 |
1.6 主要概念界定 |
1.6.1 界定 |
1.7 本论文写作说明 |
1.7.1 本文对“历史”与“叙事”问题的回应 |
1.7.2 阅读建议 |
2 建设背景 |
2.1 中国建筑创作环境概述 |
2.1.1 1949年至1964年的国内设计环境概述 |
2.1.2 1965年至1976年的国内设计环境概述 |
2.1.3 1977年至1989年的国内设计环境概述 |
2.2 自贡的地域文化 |
2.2.1 自贡恐龙的故事 |
2.2.2 自贡彩灯的故事 |
2.3 本章小结 |
3 建筑设计组织策划 |
3.1 我们为何建造 |
3.1.1 兴建自贡恐龙博物馆的设想 |
3.1.2 兴建中国彩灯博物馆的设想 |
3.1.3 讨论:兴建设想 |
3.2 研究落实修建博物馆 |
3.2.1 确定修建自贡恐龙博物馆 |
3.2.2 确定修建中国彩灯博物馆 |
3.2.3 讨论:不同的投资模式,不断努力得以确定兴建 |
3.3 设计竞赛的组织安排 |
3.3.1 自贡恐龙博物馆竞赛组织 |
3.3.2 中国彩灯博物馆竞赛组织 |
3.3.3 讨论:组织经验的延续和发展 |
3.4 本章小结 |
4 建筑竞赛及后续进展 |
4.1 方案评选与审定 |
4.1.1 乱石——“恐龙群窟”与“洪荒时代”的抽象 |
4.1.2 灯的群组——“南国灯城”的新星 |
4.1.3 讨论:创作与评审 |
4.2 方案确定及后续进展 |
4.2.1 自贡恐龙博物馆的后续进展 |
4.2.2 中国彩灯博物馆的后续进展 |
4.2.3 讨论:后续进展 |
4.3 本章小结 |
5 建筑创作回响 |
5.1 官方新闻媒体的关注 |
5.1.1 对自贡恐龙博物馆的关注 |
5.1.2 对中国彩灯博物馆的关注 |
5.1.3 讨论:媒体关注 |
5.2 大众的声音 |
5.2.1 对自贡恐龙博物馆的关注 |
5.2.2 对中国彩灯博物馆的关注 |
5.3 业内人士的评价 |
5.3.1 对自贡恐龙博物馆的评价 |
5.3.2 对中国彩灯博物馆的评价 |
5.4 获奖情况 |
5.4.1 自贡恐龙博物馆获奖情况 |
5.4.2 中国彩灯博物馆获奖情况 |
5.5 本章小结 |
6 建筑评析 |
6.1 建筑策划 |
6.1.1 可行性研究阶段 |
6.1.2 设计任务书阶段 |
6.1.3 自贡恐龙博物馆所带来的建筑策划启示 |
6.2 建筑后评估 |
6.2.1 自贡恐龙博物馆的建筑后评估 |
6.2.2 中国彩灯博物馆的建筑后评估 |
6.2.3 自贡恐龙博物馆和中国彩灯博物馆建筑后评估带来的启示 |
6.3 建筑设计竞赛 |
6.3.1 建筑竞赛的方案组织 |
6.3.2 建筑评选中的“长官意志”与“明星建筑师”问题 |
6.3.3 自贡恐龙博物馆和中国彩灯博物馆建筑方案组织与评选带来的启示 |
6.4 建筑设计 |
6.4.1 自贡恐龙博物馆建筑设计 |
6.4.2 中国彩灯博物馆建筑设计 |
6.4.3 建筑设计师 |
6.4.4 自贡恐龙博物馆和中国彩灯博物馆建筑设计所带来的启示 |
6.5 建筑伦理 |
6.5.1 建筑精神与价值判断 |
6.5.2 自贡恐龙博物馆建筑设计全过程中的建筑伦理 |
6.5.3 中国彩灯博物馆建筑设计全过程中的建筑伦理 |
6.5.4 自贡恐龙博物馆和中国彩灯博物馆表达的建筑伦理及其启示 |
6.6 建筑与城市文化 |
6.6.1 自贡恐龙博物馆和中国彩灯博物馆对自贡城市文化的意义 |
6.6.2 自贡恐龙博物馆与中国彩灯博物馆带来的城市文化启示 |
6.6.3 自贡城市文化及其认同 |
6.7 本章小结 |
7 结论:此两案例建筑设计全过程及其评析对当代的启示 |
7.1 研究结论 |
7.2 论文的创新点 |
7.3 论文不足与后续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图表目录 |
致谢 |
(9)中国现代城市雕塑的发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缘由 |
二、研究对象 |
三、研究现状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萌芽起步期:——半殖民半封建及民国时期现代城市雕塑(十九世纪末至二十世纪中叶) |
第一节 时代背景 |
一、 政治背景 |
二、 文化背景 |
第二节 租界的现代城市雕塑 |
一、 公共空间中的城市雕塑 |
二、 欧式公共建筑上的雕塑作品 |
三、 公共花园雕塑 |
四、 私家花园中的雕塑 |
第三节 民国时期的雕塑留学生 |
一、 清末民初留学生概述 |
二、 学习雕塑的留学生概况 |
三、 留学生在国外的学习和生活 |
第四节 民国时期的现代雕塑教育 |
一、 土山湾的雕塑教育 |
二、 私立上海美术专科学校 |
三、 国立北平艺术专科学校 |
四、 国立杭州艺术专科学校 |
五、 广州市立美术学校 |
第五节 民国时期现代雕塑理论的传播 |
一、 美术团体 |
二、 美术期刊 |
三、 美术展览 |
第六节 民国时期的现代雕塑家 |
一、 蔡元培与现代雕塑家 |
二、 李金发 |
三、 江小鹣 |
四、 刘开渠 |
五、 滑田友 |
六、 张充仁 |
第七节 民国时期的城市雕塑作品 |
一、 孙中山雕像 |
二、 名人塑像 |
三、 抗战时期的纪念碑雕塑 |
第二章 曲折探索期:——解放初期和文革时期的现代城市雕塑(二十世纪中叶至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 |
第一节 时代背景 |
一、 美协的成立 |
二、 向苏联学习 |
三、 “百花齐放、百家争鸣” |
四、 “两结合” |
五、 “大跃进” |
六、 文化大革命 |
第二节 向苏联学习雕塑 |
一、 20世纪60年代前的苏联艺术的发展史 |
二、 苏联艺术在中国的迅猛传播 |
第三节 解放初期和文革时期的雕塑教育 |
一、 苏联的雕塑教学体系 |
二、 苏联影响下的新中国的雕塑教育模式 |
三、 新中国解放初期和文革时期雕塑教育的发展历史 |
第四节 人民英雄纪念碑的建造 |
一、 人民英雄纪念碑的奠基和选址 |
二、 纪念碑的设计过程 |
三、 纪念碑浮雕的设计 |
第五节 东方红太阳升——毛泽东雕像 |
一、 不同时期的毛泽东雕像特点 |
二、 毛泽东雕像代表作品 |
三、 毛泽东对建其雕像的态度 |
第六节 解放初期与文革时期的城市雕塑 |
一、 解放初期和文革时期的雕塑发展 |
二、 十大建筑工程室外雕塑 |
三、 毛主席纪念堂室外雕塑 |
四、 城市纪念碑雕塑 |
五、 名人雕塑作品 |
六、 其他城市雕塑题材作品 |
第三章 繁荣发展期:——改革开放之后的中国现代城市雕塑(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至二十一世纪初)第一节 时代背景 |
第一节 时代背景 |
一、 政治背景 |
二、 艺术背景 |
第二节 改革开放后雕塑发展 |
一、 70年代末至80年代末的现代雕塑 |
二、 90年代的中国现代雕塑 |
三、 21世纪的中国现代雕塑 |
第三节 雕塑公园的发展 |
一、 中国雕塑公园概论 |
二、 中国特色的雕塑公园 |
三、 中国雕塑公园典型案例分析 |
四、 中国雕塑公园发展策略 |
第四节 改革开放后的中国现代城市雕塑 |
一、 改革开放后中国现代城市雕塑简述 |
二、 改革开放后城市雕塑作品 |
第四章 中国现代城市雕塑设计的展望 |
第一节 中国现代城市雕塑的管理机制 |
一、 工作职能 |
二、 存在问题 |
三、 改变方法 |
第二节 中国现代城市雕塑存在问题及解决方法 |
一、 存在问题 |
二、 提升中国城市雕塑品质 |
第三节 中国现代城市雕塑设计与环境的融合 |
一、 城市雕塑与城市历史人文环境 |
二、 城市雕塑与城市空间环境 |
三、 城市雕塑与心理环境的艺术至境 |
结语 |
中国现代城市雕塑大事记 |
引用文献 |
攻读研究生期间发表论文 |
致谢 |
(10)精准扶贫的行政法保障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范围限定 |
二、研究目的与研究意义 |
三、研究述评 |
四、研究方法与框架 |
五、本论文可能的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精准扶贫面临的困境 |
第一节 精准扶贫主体面临困境 |
一、扶贫行政机关间关系尚未理顺 |
二、社会组织参与扶贫不足 |
三、未有效发挥企业参与扶贫的作用 |
第二节 精准扶贫范围面临困境 |
一、扶贫行政机关与市场扶贫范围界限不明 |
二、扶贫行政机关与社会组织、贫困户扶贫范围界限模糊 |
第三节 精准扶贫方式面临困境 |
一、扶贫方式未满足合法性需求 |
二、扶贫方式未满足服务性需求 |
三、传统扶贫方式与现代扶贫方式冲突 |
第四节 精准扶贫程序面临困境 |
一、扶贫信息公开程序不规范 |
二、扶贫听证程序未合理适用 |
三、扶贫教示程序缺失 |
四、扶贫决策程序不健全 |
第五节 精准扶贫救济面临困境 |
一、扶贫信访制度不规范 |
二、扶贫调解制度不健全 |
三、扶贫行政复议救济制度不完善 |
四、扶贫行政诉讼制度作用尚未充分发挥 |
第二章 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的基础理论 |
第一节 精准扶贫行政法保障之界定 |
一、“精准扶贫”的语义 |
二、精准扶贫的行政法保障 |
第二节 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的必要性 |
一、规范和控制扶贫公共行政权力的需要 |
二、行政法治原则的必然要求 |
三、提升脱贫质量的内在需要 |
第三节 精准扶贫领域的行政法回应 |
一、行政法为何要回应精准扶贫 |
二、行政法如何对精准扶贫进行回应 |
第四节 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的基本原则 |
一、公益性原则 |
二、协调性原则 |
三、公众参与原则 |
四、效率原则 |
第五节 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理论依据 |
一、给付行政理论 |
二、反贫困理论 |
三、人权保障理论 |
四、合作治理理论 |
第三章 精准扶贫主体之行政法健全 |
第一节 精准扶贫主体之行政法界定 |
一、精准扶贫行政主体含义 |
二、精准扶贫行政主体之特点 |
第二节 域外扶贫主体的行政法保障 |
一、域外扶贫主体的行政法保障实践 |
二、域外扶贫主体行政法保障的启示 |
第三节 “合作扶贫理念”下精准扶贫主体制度之完善 |
一、以“合作扶贫理念”健全精准扶贫主体制度 |
二、厘清精准扶贫行政法主体 |
三、理顺扶贫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 |
四、重塑法律规范授权企业参与扶贫主体制度 |
五、健全法律规范授权社会组织参与扶贫主体制度 |
第四章 精准扶贫范围之行政法厘定 |
第一节 精准扶贫范围的行政法保障之界定 |
一、精准扶贫行政法保障范围概念之界定 |
二、厘清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范围之必要性 |
第二节 明确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范围的合理性基础 |
一、符合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价值取向 |
二、有利于规范扶贫行政主体职责 |
三、有助于公平合理地配置扶贫资源 |
第三节 域外扶贫制度的保障范围 |
一、域外扶贫范围的保障实践 |
二、域外扶贫范围制度的启示 |
第四节 精准扶贫范围行政法保障之路径 |
一、明确精准扶贫范围行政法保障遵循的原则 |
二、明确精准扶贫范围行政法保障之标准 |
第五章 精准扶贫方式之行政法优化 |
第一节 精准扶贫方式行政法之思考 |
一、传统扶贫方式需转型 |
二、现代扶贫方式之确立 |
第二节 精准扶贫方式行政法保障之必要性 |
一、精准扶贫方式应当符合比例原则 |
二、精准扶贫方式需遵循程序制约机制 |
第三节 域外扶贫方式的行政法制度 |
一、域外扶贫方式的实践 |
二、域外扶贫方式的启示 |
第四节 精准扶贫方式的行政法优化 |
一、运用行政法统合扶贫方式之思路 |
二、构建激励型扶贫方式 |
三、完善既有扶贫方式 |
第六章 精准扶贫程序之行政法完善 |
第一节 明确精准扶贫行政程序之作用 |
一、监督扶贫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职权 |
二、确保精准扶贫行政效率 |
第二节 域外扶贫程序的行政法保障 |
一、域外扶贫程序的行政法保障实践 |
二、域外反贫困程序实践的启示 |
第三节 精准扶贫程序之行政法完善路径 |
一、健全扶贫信息公开程序 |
二、合理适用扶贫听证程序 |
三、优化扶贫教示程序 |
四、规范扶贫民主科学决策程序 |
第七章 精准扶贫救济之行政法优化 |
第一节 精准扶贫救济之行政法再思考 |
一、精准扶贫救济制度的认识误区 |
二、正确认识和积极运用精准扶贫救济制度 |
第二节 域外扶贫救济的行政法保障 |
一、域外扶贫救济的行政法保障实践 |
二、域外扶贫救济的行政法保障启示 |
第三节 扶贫救济之行政法建构思路 |
一、规范扶贫信访救济制度 |
二、健全扶贫调解救济制度 |
三、完善扶贫行政复议救济制度 |
四、改善扶贫行政诉讼救济制度 |
第八章 精准扶贫的立法建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扶贫法》(建议稿)立法总体思路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扶贫法》(建议稿)立法建议说明 |
三、扶贫立法的配套制度设计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四、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三线建设调整改造规划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论文参考文献)
- [1]省级旅游志编纂研究[D]. 高宏.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20(09)
-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主体确定及其实现[D]. 应建均. 西南政法大学, 2018(02)
- [3]苏联援建对西安现代工业城市建设影响的历史研究[D]. 魏琰.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2016(02)
- [4]对口支援西部民族地区研究[D]. 李杰. 内蒙古大学, 2020(01)
- [5]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基本理论研究[D]. 王晓强. 南京师范大学, 2019(03)
- [6]漳河非法采砂治理研究[D]. 潘科.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 2020(01)
- [7]历史建筑确定标准细化研究 ——以西安市为例[D]. 李东梅.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2020(01)
- [8]建筑设计全过程实录及其评析 ——以自贡恐龙博物馆和中国彩灯博物馆为例[D]. 朱厢炜.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2020(01)
- [9]中国现代城市雕塑的发展研究[D]. 邵靖. 苏州大学, 2013(11)
- [10]精准扶贫的行政法保障研究[D]. 唐梅玲.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