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四讲 香港的商法(论文文献综述)
杨铁梁[1](1986)在《第四讲 香港的商法》文中研究指明 1972—1982年的十年中,世界各地的经济都动荡不安,但香港的经济却增长了两倍半。在这十年中,香港市民的真正收入平均每人增加了一倍,政府实际的支出,三倍于1972年。到了1983年年底,约有二百万人住在政府建造的公共房屋内。1982年,政府的建设及土木建
纪诚[2](2006)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研究 ——对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合理性的反思》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自建国初始就产生的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无疑是一个极具中国特色的法律现象。虽然它已经深深地融化在中国法制实践之中,然而有许多问题我们仍然缺乏深入研究。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究竟经历了一个怎样的发展历程;它产生的社会背景究竟是什么;它为什么会具有目前这种形式;导致司法解释产生的因素有哪些;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具有合法性吗,它和我国《宪法》和《立法法》中法律解释权有什么关系;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形式具有合理性吗;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是否能实现其正确解释法律、统一适用法律的目的;最高法院可以造法吗;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如何侵害了立法权,其对立法权的侵害有没有产生孟德斯鸠所担忧的后果;如何评价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对社会和最高法院产生的正负两方面影响;如何看待最高法院提倡的“两个效果统一”,司法解释的目标究竟是什么;如何看待最高法院在宪法问题解释上的角色。对这些问题的回答不仅是一种学术研究上的兴趣,更是与我国的法制实践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经过对建国以来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细致考察,我们发现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数量、内容、形式、语言等方面在文革前后都有明显的不同。司法解释的公开程度也在不断扩大。这些变化反映了我国司法权力的全方位扩张。但另一方面,从最高法司法解释的语言变化中,我们也发现虽然最高法院力图摆脱政治对法律的影响,但始终未能成功。至于司法解释权产生的背景,经过对195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解释法律问题的决议》产生背景及其对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影响的分析,我们认为统一解释法律和政策、为司法机关裁判提供合法性依据以及为最高法院管理全国法院系统提供手段支持是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权”产生的原因。而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之所以具有目前这种形式,则是我国司法领域中行政管理体制的一种外部表现。导致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产生的具体因素主要包括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两个部分。内部因素指的是司法体制的完善;外部因素又分为审判实践需要的下层因素和政治需要的上层因素。对为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提供合法性基础的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我们认为
焦宝乾[3](2011)在《2010年度部门法方法论研究报告》文中研究表明本年度,法律方法论在宪法学、行政法学、刑法学、民法学等部门法学领域研究继续推向深入。法律方法在各个部门法学领域也获得了广泛运用。随着研究的深入一些领域甚至出现了热烈争鸣的局面。各个部门法学的法律方法论研究,很好地彰显出法学的教义学属性。这对以后我国的法律方法论教学及课程建设都有重要意义。
吴易蔓[4](2020)在《被剥夺政治权利的董事任职法律规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董事会中心主义背景下,董事会逐步成为公司经营决策的核心机关,在这一形势的发展之下,董事这一职位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因此董事消极资格制度则应运而生。该制度作为公司选举董事时必须遵循的标准与规则,其立法目的是对内保护股东权益和维持公司的稳定发展,对外则保护债权人和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关于限制被剥夺政治权利的董事任职之规定首次出现在1993年《公司法》,相关规定沿用至今已有二十余年,而随着国有企业的改革和民营经济的繁荣发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董事任职法律规制与经济发展的实际需求呈现脱节状态。因此,现行《公司法》对董事消极资格作了专门规定,但对于被剥夺政治权利的董事任职是否需要区分企业类型适用、任职董事前的资格审查程序、不当任职之董事职务行为的法律效力、不当任职董事之解任程序等问题上缺乏必要的设定。立法上的空白导致我国在被剥夺政治权利的董事任职法律规制中遇到诸多困境。第一,《公司法》禁止被剥夺政治权利且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行为人在所有类型的企业担任董事一职,对于国有企业或者上市公司等无可厚非,但对于小微企业来讲,有违反公司自治原则之嫌。结合目前我国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态度,被剥夺政治权利的董事任职法律规制对企业分类适用也就尤为重要。第二,现行《公司法》对于董事任职前的资格审查程序并无相关规定,如求职者是否主动披露剥夺政治权利,股东(大)会选举时应否核实情况?第三,虽然规定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者不得担任董事,当股东(大)会违反《公司法》第146条的规定,选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行为人为董事时,该选举无效,在司法实践中,不当任职之董事与公司签订的相关协议也被法院判定为无效。但问题是,如果不当任职之董事已履行董事职责,或者在任职后才因刑事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那么在该情形下,其行使董事职权的行为效力如何。第四,现行《公司法》第146条第2款仅规定公司负有解除不当任职董事职务的义务,但不当任职之解任程序、责任之承担在实际操作中仍然众说纷纭。为了对被剥夺政治权利的董事任职进行合理有效的规制,法律应当以维护交易安全为基本原则,同时规制过程中还需平衡股东、债权人以及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首先,民营企业相较于国有企业来说,面临着较大的政策风险和市场风险,目前《公司法》第146条限制被剥夺政治权利且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行为人在所有类型的企业任职董事是不具有正当性的,也不利于民营企业的稳定发展;其次,任职董事前的资格审查。为了选任有德行有能力的人在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就职董事,股东(大)会在选任董事时需负有审核义务,即符合现行法律的规定下,强制性要求求职者出示无犯罪记录证明,否则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再次,对被剥夺政治权利的董事之职务行为法律效力的判定,需从任职董事时是否被剥夺政治权利来区分,且董事职能分为对内对外两类,结合目前查询的司法案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董事之职务行为法律效力的判定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最后,不当任职之解任程序。目前我国《公司法》仅规定股东(大)会享有解除董事职务的权力,但如果股东(大)会不解除被剥夺政治权利董事的职位,股东该如何需求救济?此时,就可参考日本《商法典》引入司法罢免制度以防止大股东操控公司。
郭正怀[5](2010)在《民国时期审判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从传统审判制度的特征入手,分析了在清末传统社会结构近代转型和西方列强入侵及其法治文化渗透内、外两种背景下,中国传统审判制度产生变革的历史必然性;通过对民国不同时期的审判制度的模式选择和审判制度的建构、实践的实证分析,揭示了法文化在法律制度,特别是审判制度引进、移植和本土化过程的影响力;深入分析了民国时期审判机关的建立、审判原则的确立、审判人员的组成、审判方式的变革以及新型审检关系的建立、律师制度的创设等问题,深化了对审判权本质、审判权运行的规律以及民国时期审判制度变革的内在原因的认识,并提出了民国时期审判制度的发展对于现阶段审判制度的现代化的借鉴作用。论文中总共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绪论”,对论文选题动因和研究意义、以往主要研究成果、研究视角与研究方法、研究的主要内容和预期贡献等几个部分作了简单交代。第二部分“清末审判制度变革及其对民国时期审判制度的影响”,介绍了中国传统审判制度的特点及其缺陷、清末审判制度变革、清末审判制度变革对民国时期审判制度的影响等方面内容,主要是立足于阐述民国时期审判制度变革的历史背景、渊源。第三部分“民国时期审判机关及法官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主要分析民国时期审判机关设立的规范化、法官制度的变迁及法官职业化。第四部分“民国时期审判原则及审判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主要分析民国时期法院审判原则的演变及审判方式的变革,行政审判制度、民事审判制度、刑事审判制度、军事审判制度的设计和司法实践。第五部分“控辩制度的发展对民国时期审判制度的影响”,主要探讨新型审检关系的建立、律师制度的建立及职业化、新型控辩关系对民国时期审判制度的影响。第六部分“民国时期审判制度近代化的进程、特征及启示”,在分析民国时期审判制度从传统审判制度向近代审判制度转型发展中出现的特点和缺陷单基础上,探索了民国时期审判制度发展对现代中国审判制度发展的启示与借鉴。文章最后部分是结语,总结性地叙述了民国审判制度的变革轨迹对于当代中国司法建设的意义。
崔雅琼[6](2019)在《上海法租界第二特区法院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上海法租界第二特区法院成立于1931年8月1日,是南京国民政府在法租界内设立的第一个中国法院。法院司法人员的选任,以及院内的建制均按照国民政府司法体制的要求进行,是一个具有现代法制模式的法院。然而受地缘因素和历史因素的影响,法院现代化司法的开端,可追溯至法租界会审公廨时期。法公廨时期所使用的法律用语,以及法律制度已经呈现出现代法制的特征。比如案件当事人原告与被告的称谓、答辩书、传票,以及庭审程序、公诉制度、律师制度等。其现代化司法的开端要比其他地区早50年左右。但是那时公廨的司法权完全掌握在法国人手中,例如:法公廨会审办法中规定:“民刑诉讼均按中律办理”,然而在实践中,法国人以“民事案之情态百出,或为我国民法所未规定者,亦有民法所定与此案之情态不能相宜者”为由,适用法国法律解决。又有法公廨的律师必须是精通法语的人来担任,即使是原被告双方均为中国人,也要遵循这样的规定,且刑事案件不得延请律师。因此很长时间以来,法公廨内的律师除了法国和意大利人充当外,没有出现其他国家的公民。此外,还适用歧视华人的规定,如制定严禁中国人、酒醉者,和衣衫不洁者入内的《公园章程》。这样的司法导致两个结果,一是加速了西方先进法制,以及其思想在租界内的传播,使租界法制的现代化开端早于华界地区;二是国家司法主权的丧失,所带来的屈辱和不公,也加速了中国人民收回司法主权意识的觉醒。法租界会审公廨的撤销,是我国人民在经历了漫长、曲折的收回法国人会同审理法租界内民刑案件的斗争之后,取得的胜利。上海法租界第二特区法院不仅是斗争胜利的成果,而且是外来法制与传统法制整合的标志。法院中现代法制的运行与地区发展之间形成良性对接,同时相比与其他地区的法院来说现代法制的特征体现的更加充分。例如法院司法人员的任用、法院内的部门设置、司法程序的运行,以及法院的审判情况,和在审判过程中所展现的司法理念,都无不在显示法院现代化的一面。然而处在社会动荡的环境下,以及外国殖民势力和国民党军政势力的夹缝中,法院也存在许多问题和无耐。通过对法院相关档案资料的收集和整理,以展现法院全息图景的方式,了解法院配置以及司法的情况。全文共分导论和七章正文。第一章是对整个上海法租界审判机构的历史背景做的介绍,通过对违警裁判所,会审公廨法制情况的描述,了解第二特区法院之前法租界法制的发展概况。可以说没有这些发展经历,就没有第二特区法院。通过对法租界法制历史的梳理,为第二特区法院的研究做好铺垫。这一章中共有两节内容,第一节概述法租界审判的发展历史,先从宏观的角度论述法租界从建立到华洋杂居格局的形成,再到发展后的法租界对我国司法权的逐步侵占,以及国人法权意识的增强,和废撤法租界会审公廨的过程。第二节是对法租界内领事法庭,违警裁判所和会审公廨的介绍,涉及领事法庭的审判程序、管辖范围,以及违警裁判所的审判组成、诉讼程序、判决的执行等方面,会审公廨在司法运作中所展现的接近现代司法的程序,为第二特区法院法制运行打下基础。第二章是对第二特区法院的成立过程以及法院部门设置、司法官的选任和司法运行方面的研究,共分为三节。第一节是记述法院设立之前,国民政府外交部门与法领事之间的谈判过程,以及最终签订的废撤法会审公廨的协定,和对协定内容的分析。第二节是描述了法院民、刑分离的部门设置,和为民、刑审判工作服务的行政部门设置,以及法院司法人员的学识、资历、薪酬等。充分展现出法院配置现代化的一面,以及国民政府对法律人才的优待。回归至民国时期司法改革的大环境中,体现了政府对司法改革的重视,以及法官队伍专业化、精英化的落实。第三节是对法院中司法运行过程的描述,它与现代运行方式十分近似,但是由于检察权大部分归巡捕房所有,因此又区别于同时期其他地方法院的运作模式。在审检合一的司法体制下,第二特区法院则有着自身独特的审检分离制度。第三章是对法院审判工作的统计和分析,也是全文的重点章节,共分为四节进行论述。第一节是对法院中适用的法律进行阐述,由于法院地处法租界内,以及国民政府在签订协定时的妥协,法院中除适用国民政府颁布的法律外,还适用法租界当局颁行的地方性法规。对于国民政府颁布的其他规章、法令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则不予承认,然而这并不是绝对的,当这些法规对法国人有利时,也仍然被适用。第二节是选取了法院处于稳定时期的审判工作统计为研究对象,从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刑事案件数量上、类别上进行研究,同时从案件金额和犯罪种类上反映出当时的社会结构,以及经济状况。并从案件的上诉情况中分析法院审判质量,以及审级制度的变化带给法院的改变。最后分别作年度之间的比较和同时期上海其他法院的比较,得出第二特区法院自身的特点。第三节是选取杀人案为具体的研究对象,从杀人案的案情、审限、审判结果、审理次数,以及上诉情况几个方面进行分析,法院对重刑案件的态度可以代表这一时期法制和司法理念的发展状况,进一步了解第二特区法院的法制。第四节是对本章审判工作分析的一个总结,通过对审判工作的了解,得出法院文书制作工整、案件审结率高、慎用死刑等具有现代法制特征的法制理念。第四章反映了法院的另一面,即当法院面对“公权力”时,其所展现的良好的治理功能基本失灵。通过对法院其他事例的挖掘,发现法院的司法并不像其所展现的那样独立、公正,它内部仍存在贪腐现象,以及在面对法国人殖民势力和国民政府党政权力时,任其操控的事实。本章节的内容共分为两节来论述,第一节是对司法的黑暗面的具体描述,第二节是对造成这样情形的原因的分析,即与国民政府司法改革方针的极端化、动荡的社会环境,以及传统的法制观念有莫大的关系。第五章是对与法院有关的其他机构的研究,共三节。第一节是对法租界司法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巡捕房的论述,巡捕房承担法院大部分刑事案件的侦查和监督职能。但是由于政治因素,它的管辖权在驻沪法总领事的手中,它参与法院的司法,却不在国家行政系统的范围内,使法院以及相关行政机构缺少对巡捕房的约束力。以致巡捕房虽然是辅助法院司法工作,但是凭借法国人的势力,出现干预甚至牵制法院的司法的情况。第二节是对法院刑事判决的执行机构监狱的介绍,首先也是对监狱的历史和设置做简单的描述,其次是对监狱中实行的感化、教育方式做专门的论述,最后阐述法院与监狱两者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第三节是对律师的介绍,律师作为司法工作者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在法院中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律师作为自由职业人员,在国民政府的政策下,在司法党化的大背景下,他们受到法院的牵制。同时因律师也是高素养的法律人才,他们的判决和建议对法院推事也有不小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起着监督和协助法院审判工作的作用。第六章是关于法院被汪伪政府劫夺之后的状况,全章共有两节,第一节是对法院被汪伪政府劫夺前后,院内环境以及司法人员情况的描写。第二节是对法院被劫夺之后,伪法院的人员、部门及法院适用法律的介绍。此时的法院参与社会治理的功能明显减退,成为日本人以及日伪政府惩治爱国人士的罪恶的工具。第七章是最后一章,也是总结章,是通过对第二特区法院的研究得出的对当下法制建设的一些启示。民国时期对司法改革的重视,对法官素养的要求,高薪对待租界司法人员都是实现司法独立、公正的保障,然而却忽略了实际的社会需求。法院法官虽然实现了精英化,但是因人数有限,租界法院受理案件量多,以致每位法官都有繁重的审判任务。法官在进行审判工作时,多处于疲惫的状态。因此,审判质量很难得到保障。此外,通过与其他地方法院的对比,第二特区法院在正常运转时期,参与社会治理的程度显然较高,在当时的社会治理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再一次证实,建立法制国家,不仅需要制度层面的建设,也需要民众意识层面的配合。总之,第二特区法院的经验与教训为我们当下司法改革提供了借鉴。我们应以史为鉴,推动我们的司法朝着更完善的方向发展。
王本存[7](2007)在《宪政与德性 ——张君劢宪政思想研究》文中提出张君劢既是哲学家,又是政治家,相应的必然是宪政专家。宪政思想是张氏思想的起始点,也是张氏思想的落脚点。忽视或者轻视宪政思想,就无法懂得其问题意识,最终可能迷失在张氏浩瀚的思想海洋中。政治迫使他面对宪政,哲学则要他探询宪政。政治与哲学共同注目宪政意味着宪政与德性关联紧密。1906年,张君劢的第一篇作品《穆勒约翰议院政治论》表达了要立宪不要革命的看法,对清末立宪与革命之争作出了独特回应。次年,张氏撰写《论今后民党之进行》隐微的谈论了“立宪”别样含义,它具有民主底色,开明专制的面相,以便培育国民政治德性,是一张介于古典与现代之间的“药方”。匆忙的辛亥革命使民国政体组织成为首要问题。袁世凯的威权政治压制了政体问题,却没有解决问题。袁氏去后,智识人提倡联邦制。张君劢著文《联邦十不可》(又名《省制余议》)反对联邦制,并将民元年草就的《省制条议》发表,详细阐发替代联邦制的政体模式。张氏倾心的单一制促使他侧身段祺瑞政府谋求国权和统一,结果成为军阀派系斗争的牺牲品,他希冀的宪政建设遂被搁置。张君劢只能“治国先治己”。1919年,张君劢陪同梁启超巡游欧洲,对德国哲人倭伊铿一见倾心,留在耶纳大学学习哲学,同时不忘观察欧洲各国革命,翻译研究各国宪法。张氏透过倭伊铿生活哲学顿悟人生观的重要意义,而通过精研德国魏玛宪法更是看到德性与宪法的紧密联系,必然极力主张提高国民政治品格。人生观论战早已命中注定。1922年,张氏陪同杜里舒回国讲学,他无心宪法却被上海八团体国是会议邀请起草宪法。张氏后作《国宪议》讲疏《国是会议宪草》。张氏宪草推迟了人民的政治决断,是一部妥协的相对宪法,为人民的政治教育留有巨大余地。虽然是无心之举,却透露了张氏的底层心理。沿此路向,张氏挑起人生观论战,论证心能的巨大作用,为宪政觅得栖息之地。随即而来的国民党一党专制不容自由,而心能的培养与发挥全赖自由环境。张氏遂翻译拉斯基《政治典范》针锋相对,并出版《新路》杂志批判国民专制,强调内在心能的实现对外在自由政治构架的迫切需要,自然得罪国民党,被迫远走德国。1931年,张君劢返国不久,“九一八”事变爆发。张氏通过黑格尔谱系的国家哲学,形成融理性与强力一体,贯通德性与制度的国家哲学,遂有系列讨论国家哲学的文字。面对破碎的正义,张氏将德性从“天下”的普适性降低到民族国家的地方性,辅以精神自由,革新民族文化,为民族国家打下定海神针,同时不忘强调民族国家的宪政形态,以实现新文化为内核,宪政为形式的现代民族国家。遂有《立国之道》大作问世,并着力论述修正民主政治。修正民主政治意图不在加强中央独裁权力,而在将民主中混入宪政因素以保障民族国家必要的自由宪政形态。于是,张氏将民国开国以来形成的议会制政治变为仿照德国魏玛宪法的均衡政体。借高涨的抗战民主宪政运动,张君劢积极贯彻其见解,反对党治,倡导民主,宣扬人权,奠基宪政。张氏思想已经成熟,宪政与德性的关联清晰可见。1946年,张氏着手修改五五宪草,变五权宪法为德国魏玛式的均衡宪法。其宪草演讲集成《中华民国民主宪法十讲》,细述宪政意蕴,涉及宪政的条件与目的、宪政的内部构建以及宪政的实施。宪政作为中立形态通过人权与民主通连以确定身位。但民主的内在张力脆弱不堪,不足以成为宪政的船锚,反而需要宪政的外在补救。张氏遂作《民主政治的哲学基础》,研究民主的根基,从而通过民主打通宪政与德性的关联。于是,张氏转身面向民主宪政的道德基础,演讲《新道德的基础》,宣传儒家义理学,联合发表《为中国文化敬告世界人士宣言》,后作《儒家伦理学之复兴》。终于,张氏宪政落实在理性的“个性主义”与经过扬弃的传统儒家伦理上。自由的宪政与新化的德性联手登台,“德法并用”的新儒家政治哲学水到渠成。宪政与德性交替盘旋上升终在新儒家政治哲学中汇聚统一,圆融一体。简单言之,张君劢的洞见是,宪政是立基于正当德性判断上的生活方式,它是中国现代化的关键所在,通过它可以使政治与哲学联手。
林彦[8](2003)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基本法律修改权实践分析》文中指出基本法律修改权是宪法和《立法法》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一项重要立法权,也是国家立法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已经成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经常行使的一项立法权。二十年来,基本法律修改权的行使为我国立法完善、促进立法与社会的协调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成绩不容否认,但是,我们也从该项权力的实践中发现了大量的失范现象,我们也应当客观地看待现行宪法的这一制度创新,检视它的现实功用。由于基本法律修改权涉及到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之间的关系,因此,这是研究我国最高权力机关组织结构和权力关系的重要切入口。本文通过对基本法律修改权的实证分析,探寻该项立法权实践的特点和问题,并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寻求解决问题的制度之策。通过分析,笔者发现规范与失范并存是基本法律修改权实践的基本表征,但失范现象的大量存在足以引起我们对该项权力的警觉。基本法律修改权的失范不仅造成基本法律民意性的缺失而且使许多基本制度趋于不稳定。笔者认为,基本法律修改权失范现象的背后隐藏着两个层面的原因:宪法对基本法律修改权的界定模糊以及现有的法律解释制度为规范该项权力制造了技术难题,这是浅层原因;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存在的民主与效率的矛盾以及由此产生的监督机制的失却则是失范现象背后的“路径依赖”,此为深层原因。笔者认为,解决失范问题的路径也是两个层次的:从规范的视角出发,让全国人大<WP=4>常委会回归到宪法对基本法律修改权的定位上是治标之策,但很难奏效;深入到人民代表大会结构内部,对代表大会的规模、组成人员等方面进行改革以提高全国人大的工作效率使其功能更实质化则是治本之策。本文在结构上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导言,主要阐述写作初衷、目的、写作方法以及不足之处;第二部分是正文,这是本文的主干部分,共有五章组成;第三部分是结语,总结笔者的主要观点。正文的第一章主要涉及研究对象的界定以及追溯基本法律修改权的历史;第二章对基本法律修改权的行使状况进行实证分析;第三章挖掘基本法律修改权行使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潜在弊端;第四章探寻造成基本法律修改权失范的原因;第五章提出解决失范问题的相应对策。
李雅云[9](2011)在《中国共产党领导司法的历史嬗变》文中研究表明本论文通过描述中国共产党领导司法的历史嬗变,研究了政党与司法的关系,论文在第一章首先从政党与司法关系的一般理论展开论述,分析了政党为什么要影响司法、政党与司法的紧密关联是什么,政党影响司法受到那些拘束和局限,政党与司法应当保持怎样的边界和距离。论文还概括了政党影响司法的模式,政党与司法存在什么样的紧张关系。本论文认为,党本身的转型、司法的转型、社会的转型这三个要素影响一个关系——政党与司法的关系,决定了中国共产党如何领导司法。三个要素不是永恒不变的,事实上,三个要素都发生了深刻变化。该变化对于党与司法关系的变化产生重要的影响。论文在第二章从中国共产党本身的转型与发展,对党领导司法产生了什么样的影响这个角度,分析了政党转型使党领导司法在方式方法上所发生的调整和变革。政党制度和党的建设的发展,对于党领导司法的历史演变产生巨大影响。在中国,司法权地位的升降和作用的发挥,取决于中国共产党对司法的态度和对司法的认识,司法权的角色定位实际上是由执政党决定的。不同的国家带来不同的政党制度。不同国家的政党制度,决定了政党与司法的互动模式大不一样,各国政党与司法的关系有巨大差异。即使是一国中的同一政党,由于在不同历史时期的任务、目标不同,导致党与司法的关系也发生不同变化。本论文分析了中国共产党处于革命党的地位和处于执政党的地位时,对待司法的态度和认识发生了哪些不一样的变化。论文在第三章主要论述司法的改革和转型对党领导司法方式的变革提出了那些需求。建国六十年来,我国的司法体制发生了怎样的改革?司法在功能上发生了怎样的转型?司法权在国家权力的结构中所处的地位、所拥有的权重和所承担的职能都发生了哪些变化?通过对这些问题的思考,得出的结论是:随着社会的转型和发展,我国的司法制度本身也在进行改革、转型和发展,这也影响了党领导司法发生嬗变。本文提出执政党要在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不断强化司法的职能,依法规范人大和行政机关对司法机关的影响方式。本论文有两条平行的主线:一是政党与司法的关系以及这个关系发生的变化。具体到我国,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司法的历史嬗变。二是影响这一嬗变的因素是什么,该因素发生了什么样的变化。社会转型是引起政党转型和司法转型的主要因素,中国社会的转型与发展,对于党领导司法的历史嬗变发生巨大影响。党如何领导司法,某种程度上说是由中国的社会状态决定的。在社会转型期中国共产党和司法机关都担负着重要的社会责任,都面临要提高适应社会能力的挑战。本论文的结论是:中国共产党不会放弃对司法的领导,即“党领导司法”不会发生实质上的改变。这既是由中国的国情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决定的;也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司法的历史缘由和在司法方面的理论认识决定的。但是从历史上看,党领导司法的方式方法的确发生了许多变革,今后更需要不断改革和完善。
白雅丽[10](2007)在《司法的角色 ——行政诉讼视角的考察》文中研究说明1989年我国颁布《行政诉讼法》,它确立了一种新的民众与国家、司法权与行政权关系。在该法实施过程中,司法的重要性在上升,但是其在制度设计的角色、实际扮演的角色、期望的角色之间,则一直存在着紧张关系。在社会政治经济转型或变革的背景下,更需要对司法角色进行仔细审视和考察。文章立足于中国当下的行政诉讼,既追溯于发生的起点,又展望未来;既分析作为行动基础的规范与制度,又考察司法活动的实际状况;既研究行政诉讼领域中的司法,又把握在政治系统中的司法。此外,本文进一步探寻行政诉讼中司法角色的机理,挖掘表象背后的思想基础,试图借助于文献分析、结构功能分析、话语分析等方法对中国行政诉讼中的司法角色进行了全方位、深入地研究。导论对选题的缘起、研究的内容、立场与方法、基本术语的使用等进行了扼要介绍。第一章行政诉讼中司法角色的发生本章首先从发生的角度分析行政诉讼在中国的出现,把它归纳为条件与动因的结合。条件系普世性的,为建立行政诉讼(司法审查)诸国所分享,一是行政与司法分离,由此造就独立的司法;二是权利保障观念的树立。清末、民国、改革开放后的中国大陆均满足了这两个条件,并在特定的原因促使下建立了行政诉讼,差异表现为各自动因的独特性。其次分析角色产生过程中立法思想对司法的定位,提取“保护”、“维护”和“监督”加以讨论,指出它们内部的关系及对司法行动的不同指向。第二章行政诉讼运作过程中的司法角色形态把观察点聚焦于行政诉讼运作过程中司法的实际活动,从行为表现出来的某一方面特征出发,归纳了监督者、权益保护者、协调者、协助者和教育者等角色形态。监督者,首先采用统计数据分析,对行政诉讼制度建立以来行政案件涉及的几个主要方面加以研究,其次专门讨论规章审查,最后考察了司法审查态度与监督方式的变化。权益保护者,从保护的权益种类、权益惠及者、保护手段、权益观和起诉资格等四个方面加以分析。协调者是实践中普遍存在但未被法律规定的角色,司法对协调的承认和其性质、出现的原因是研究重点。协助者,具体讨论了非诉行政执行的情况。教育者,从司法建议、宣传等方面进行了考察。第三章政治系统中的司法角色首先从立法者设计的角色与司法实际扮演角色的不一致切入,以行政诉讼管辖为例,分析政治环境对司法的影响。其次研究司法的政治属性,从行政诉讼与权力架构、行政诉讼与合法性、行政审判与国家政策的契合性、行政诉讼与公共政策这四个领域展开讨论。接着考察司法的能动性,在介绍能动性基本理论的基础上,对我国司法能动性的类型、表现领域做了梳理,提出行政诉讼中司法能动性发挥的有利因素。最后分析司法在政治系统中是强势角色还是弱势角色的原因。第四章司法角色的机理从功能主义导向的司法、司法的功利主义特征、公共利益至上、司法与行政的双向推进和司法中央化与地方化的二律背反等五个方面探讨了司法角色的机理。功能主义导向的司法指法院除了以法律规则为裁判依据还追求社会效果,但是“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之间存在张力。司法的功利主义特征,来源于中国长期以来形成的一种功利主义的权利观,即权利是一种利益而非道德原则,由此造成个人权利缺乏神圣性。司法的公共利益至上,指在司法裁判中公共利益居于个人之上,最高法院规定的情况判决和法律适用方法使得个人权益普遍被公共利益所衡量,公共利益的泛化已使司法偏离了既定目标。司法与行政的双向推进,强调在司法角色现实运作中,司法与行政起到了双向推进作用。司法中央化与地方化的二律背反概括了似乎相悖的两种现象,行政审判受地方行政机构干涉很大,但同时上级法院以很强的力度通过审判和审判外的渠道对下一级进行整合。第五章面向未来的司法角色本章将未来司法角色的讨论放在行政诉讼、行政法和政治共同体三个层面上。首先提出司法角色在行政诉讼中的重塑,从司法角色现状反观《行政诉讼法》存在的弊端,指出司法领域必须解决的问题。其次探讨司法在行政法中的定位,认为中国与功能主义风格具有亲和性,建立司法中心主义模式是不可能的。最后在一个更宽阔的视野下考察,提出强化行政诉讼中司法角色是政治共同体的需要,其对于民主和宪政具有重要意义。
二、第四讲 香港的商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第四讲 香港的商法(论文提纲范文)
(2)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研究 ——对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合理性的反思(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注释说明 |
绪论 |
一、我国司法解释现状概述 |
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历史沿革 |
(一) 建国以来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统计 |
(二)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发展历程 |
1. 第一个阶段: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起步期 |
2. 第二个阶段: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重大挫折期 |
3. 第三个阶段: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繁荣阶段 |
4. 第四个阶段: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范化时代 |
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形成原因研究 |
(一)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权”产生的原因是什么 |
(二) 为什么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会具有现在这样的形式 |
(三)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产生的原因有哪些 |
四、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合法性研究 |
(一)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合法性根据之一——关于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的性质问题 |
(二)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合法性根据之二——关于1979年《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三条的解释问题 |
(三) 《宪法》、《立法法》关于法律解释问题的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合法性 |
五、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形式合理性研究 |
(一) 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司法解释形式合理性研究 |
(二)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性文件对司法解释形式合理性之影响 |
(三) 案例式司法解释与立法式抽象司法解释意义之比较 |
六、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实质合理性研究 |
(一)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合理性基础之考察 |
(二) 最高人民法院法律适用(解释)的准确性(正确性)问题 |
(三)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与法律适用的统一性问题 |
(四) 最高人民法院造法的问题 |
(五)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与地方(部门)保护主义问题. |
(六) 对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实质合理性问题的总结 |
七、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方法合理性之研究 |
(一) 制定法解释方法之比较 |
(二)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方法之考察 |
(三)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方法评析 |
(四) 立法本意和社会效果——关于法律解释(司法解释)目标的探讨 |
1. 关于法律解释(司法解释)目标的理论探讨 |
2. 司法解释的社会效果与法律目的 |
(五) 制定法解释方法的位序问题研究 |
八、最高人民法院之宪法问题解释角色研究 |
结语 |
附表 |
主要参考文献 |
后记 |
(4)被剥夺政治权利的董事任职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被剥夺政治权利的董事任职法律规制之概论 |
(一)被剥夺政治权利的董事任职的基本内涵 |
(二)被剥夺政治权利的董事任职法律规制的法理基础 |
(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董事任职法律规制的现实意义 |
二、被剥夺政治权利的董事任职法律规制的现状及不足 |
(一)被剥夺政治权利的董事任职的立法演变及现状 |
(二)被剥夺政治权利的董事任职法律规制的不足 |
三、董事任职资格在比较法上的考察 |
(一)国外及我国其他地区相关立法现状 |
(二)国外及我国其他地区相关立法的经验借鉴 |
四、完善剥夺政治权利期间董事任职行为法律规制的进路 |
(一)立法衔接,分类规定董事消极资格 |
(二)构建董事任职前的审查机制 |
(三)完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间董事任职之行为效力 |
(四)董事解任程序的完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学期间所发表的文章 |
(5)民国时期审判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动因和研究意义 |
1.1.1 选题动因 |
1.1.2 研究意义 |
1.2 以往主要研究成果综述 |
1.3 研究视角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视角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的主要内容和预期贡献 |
1.4.1 论文的基本结构及主要内容 |
1.4.2 预期贡献 |
第2章 清末审判制度变革及其对民国时期审判制度的影响 |
2.1 清末审判制度变革 |
2.1.1 中国传统审判制度特点 |
2.1.2 清末审判制度变革的动因 |
2.1.3 清末审判制度变革的内容 |
2.2 清末审判制度变革对民国时期审判制度的影响 |
2.2.1 奠定了基本的审判制度框架 |
2.2.2 确立了基本的审判组织框架 |
2.2.3 储备了基本的专业人才 |
第3章 民国时期审判机关及法官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
3.1 民国时期审判机关设立的规范化 |
3.1.1 审判机关独立设置的宪政基础 |
3.1.2 北洋政府时期的法院制度及法院设置 |
3.1.3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法院制度及法院设置 |
3.2 法官制度的变迁及法官职业化 |
3.2.1 法官制度的建立 |
3.2.2 法官选拔的程序化 |
3.2.3 法官奖惩的制度化 |
3.2.4 法官的职业保障 |
第4章 民国时期审判原则及审判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
4.1 审判原则的演变及审判方式的变革 |
4.1.1 独立审判原则的演变 |
4.1.2 公开审判原则的演变 |
4.1.3 当事人平等原则的演变 |
4.1.4 回避制度的演变 |
4.1.5 陪审制度的演变 |
4.2 行政审判制度 |
4.2.1 北洋政府时期的平政院 |
4.2.2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行政法院 |
4.2.3 对民国时期行政审判制度的评价 |
4.2.4 个案例证 |
4.3 民事审判制度 |
4.3.1 北洋政府时期近代民事审判制度的初步建立 |
4.3.2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近代民事审判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
4.3.3 对民国时期民事审判制度建设的评价 |
4.3.4 个案例证 |
4.4 刑事审判制度 |
4.4.1 北洋政府时期的刑事审判制度 |
4.4.2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刑事审判制度 |
4.4.3 对民国时期刑事审判制度的评价 |
4.4.4 个案例证 |
4.5 军事审判制度 |
4.5.1 北洋政府时期的军事审判制度 |
4.5.2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军事审判制度 |
4.5.3 对民国时期军事审判制度的评价 |
第5章 控辩制度的发展对民国时期审判制度的影响 |
5.1 新型审检关系的建立 |
5.1.1 近代检察制度的初步建立 |
5.1.2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检察制度的进一步规范 |
5.1.3 新型审检关系的确立 |
5.2 律师制度的建立及职业化 |
5.2.1 律师制度的建立与演变 |
5.2.2 民国时期律师职业化的发展实证 |
5.2.3 律师制度对民国时期审判制度的影响 |
5.3 新型控辩关系对审判制度的影响 |
第6章 民国时期审判制度近代化的进程、特征及启示 |
6.1 进程分析 |
6.2 近代化的特征分析 |
6.3 民国审判制度转型对当前我国审判制度发展的启示 |
6.3.1 冲击、融合与西化 |
6.3.2 批判性的继承与创新 |
6.3.3 国家控制能力与司法审判制度的发展 |
6.3.4 全球化与国情的衡平 |
6.3.5 民众参与与司法审判制度的发展 |
6.4 现代中国审判制度的发展趋势及途径 |
6.4.1 发展趋势 |
6.4.2 主要途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
(6)上海法租界第二特区法院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相关学术研究综述 |
三、主要研究方法 |
四、本选题的创新点与不足 |
第一章 上海法租界审判机构产生的背景与沿革 |
第一节 上海法租界审判机构产生的背景 |
一、上海法租界的建立 |
二、上海法租界华洋分居格局的打破及后果 |
三、上海法租界会审公廨废撤以前的上海法租界 |
第二节 上海法租界审判机关的沿革 |
一、领事法庭 |
二、违警裁判所 |
三、法租界会审公廨 |
第二章 上海法租界第二特区法院之设立、内部组成及运行 |
第一节 法院的设立过程及设立依据 |
一、法院的设立过程 |
二、法院设立的依据 |
第二节 法院的内部组成 |
一、部门设置 |
二、司法人员 |
第三节 法院的运行 |
一、司法运行的程序 |
二、第二特区法院与其他地方法院之间的协助与案件的移送 |
第三章 上海法租界第二特区法院的审判 |
第一节 法律适用 |
一、对“六法”以及其他法律、条约的适用 |
二、对法租界内颁行的地方性法规的适用 |
第二节 1933 年度—1935 年度审判工作的统计分析 |
一、三个年度审判工作统计 |
二、上海三所地方法院审判情况对比 |
第三节 1933 年度—1935 年度杀人案件之审判分析 |
一、29件杀人案概况 |
二、犯罪主体及犯罪案由 |
三、杀人案件的审判过程 |
第四节 现代化审判风格 |
一、极具现代法制特色的法律用语以及文书制作 |
二、案件审判体现现代司法理念 |
三、区分主犯、从犯、教唆犯和帮助犯的量刑 |
第四章 上海法租界第二特区法院审判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第一节 审判中存在的问题 |
一、法院审判被权势左右 |
二、存在盲目审判的情况 |
三、审判职权的滥用 |
第二节 审判问题产生的原因 |
一、对“速”的过分追求 |
二、时局动荡 |
三、传统的法制理念 |
第五章 上海法租界第二特区法院之外部关系 |
第一节 法租界巡捕房 |
一、巡捕房的组成及它的“职能” |
二、巡捕的基本情况 |
三、巡捕房与法院的关系 |
第二节 上海第二特区监狱 |
一、法租界监狱的历史沿革 |
二、监狱情况概览 |
三、对罪犯的改造 |
四、监狱与法院的关系 |
第三节 律师 |
一、律师资格的取得以及派别 |
二、律师与法院的关系 |
第六章 日伪时期上海法租界第二特区法院的境况与变异 |
第一节 法院的境况 |
一、法院的最后一年 |
二、法院被汪伪政府劫夺之后 |
第二节 法院的变异 |
一、法院人员、机构及适用法律的变异 |
二、法院的区域治理功能的变异 |
第七章 从第二特区法院研究中得到的启示 |
第一节 对推事“少而精制度”的思考 |
一、“少而精制度”的落实 |
二、对“少而精制度”的反思 |
第二节 法制传承与法律意识普及的重要性 |
一、注重吸取中国传统法制中的精华 |
二、民众法律意识普及对法制社会的建设十分重要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汇总 |
后记 |
(7)宪政与德性 ——张君劢宪政思想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言 |
1.1 可能的意义 |
1.2 尝试的方法 |
1.3 基本的内容 |
2 立宪与省制 |
2.1 “立宪”的隐微与显白 |
2.1.1 为什么是穆勒,而不是洛克 |
2.1.2 “作”的含义:译还是著 |
2.1.3 从“代议制”到“立宪”的转换 |
2.2 立宪的“药方” |
2.2.1 立宪的民主底色 |
2.2.2 开明专制的面相 |
2.2.3 古典与现代之间的“药方” |
2.3 反对联邦制 |
2.3.1 联邦十不可 |
2.3.2 建构还是进化 |
2.4 《省制条议》:联邦制的替代品 |
2.4.1 条议的精神 |
2.4.2 条议的内容 |
3 政治德性与自由教育 |
3.1 在哲学与革命之间 |
3.1.1 “跳到哲学” |
3.1.2 观察革命 |
3.2 宪法与德性 |
3.2.1 “人民的喝彩”:建国基础与政体构造 |
3.2.2 政治决断:直接民主制与总统 |
3.2.3 提高国民政治品格 |
3.3 《国宪议》:相对宪法与政治教育 |
3.3.1 联邦制的真意 |
3.3.2 假总统与真议会 |
3.3.3 “养育”人民 |
3.4 人生观:宪政的栖息之地 |
3.4.1 “人生观”的问题意识 |
3.4.2 人生观、教育与宪政 |
3.5 自由的“新路” |
3.5.1 夭折的自由教育 |
3.5.2 《政治典范》的典范意义 |
3.5.3 “新路” |
4 民族国家的宪政形态 |
4.1 国家哲学 |
4.1.1 黑格尔的启示 |
4.1.2 天下观的危害 |
4.1.3 何谓国家哲学 |
4.1.4 张氏国家哲学 |
4.2 民族精神与现代国家 |
4.2.1 破碎的正义与民族精神的复兴 |
4.2.2 新文化与精神自由 |
4.2.3 民族国家:法律公器与道德载体 |
4.3 修正的民主政治 |
4.3.1 民主还是独裁 |
4.3.2 何种民主 |
4.3.3 修正民主:从议会政治到均衡政体 |
4.4 推动宪政 |
4.4.1 反对党治,倡导民主 |
4.4.2 宣扬人权,奠基宪政 |
5 民主宪政与儒家传统 |
5.1 宪政的意蕴 |
5.1.1 宪政的条件与目的 |
5.1.2 宪政的内部构建 |
5.1.3 宪政的实施 |
5.2 民主:意义与实践 |
5.2.1 民主的张力:平等与自由 |
5.2.2 “第三种方式”的民主 |
5.2.3 “进化式的革命(Evolutionary Revolution)” |
5.3 民主宪政的道德基础 |
5.3.1 民主宪政与个性主义 |
5.3.2 从道德主体转出政治主体 |
5.3.3 新时代的新德性 |
5.4 新儒家政治哲学 |
5.4.1 会通的德治与缺失的法治 |
5.4.2 德法并用的新儒家政治哲学 |
6 余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8)全国人大常委会基本法律修改权实践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导言 |
第一章 基本法律修改权概述 |
第一节 “基本法律”的界定 |
一、 宪法、《立法法》的规定 |
二、 学者的界定 |
三、 立法实践中的基本法律 |
四、 基本法律中的相关问题 |
第二节 本文研究对象的界定 |
第三节 基本法律修改权的由来 |
第二章 基本法律修改权行使的情况 |
第一节 基本法律修改概况 |
第二节 基本法律修改权的积极作用 |
第三章 基本法律修改中的问题及其弊端 |
第一节 修改中存在的问题 |
一、 对修改时间的“变相”突破 |
二、 对修改量的“踊跃”突破 |
三、 对基本制度的“随意”变更 |
第二节 弊端 |
一、 基本法律的民意性将减弱乃至缺失 |
二、 基本制度的变更趋向随意性 |
第四章 问题背后的原因探究 |
第一节 浅层的原因 |
一、 授权不明--弱制约手段 |
二、 解释制度--有效的反制约手段 |
第二节 深层的原因 |
一 民主与效率的矛盾 |
二 监督机制的失却 |
第五章 解决方案 |
第一节 规范的视角--治标之策 |
第二节 功能的视角--治本之策 |
结语 |
(9)中国共产党领导司法的历史嬗变(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本论题的意义 |
二、本文的分析框架和创新之处 |
三、论文的研究难点 |
四、研究方法 |
五、国内关于党领导司法的学术研究综述 |
六、国外相关文献的综述 |
七、概念界定 |
第一章 政党与司法的关系 |
第一节 政党政治影响司法 |
一、司法与政党政治紧密相连 |
二、宪法法院或者最高法院的政治功能 |
三、政党与司法的边界和距离 |
第二节 政党与司法关系的模式 |
一、政党间接影响司法模式 |
二、政党领导司法的模式 |
三、中国特色的执政党宏观领导司法 |
四、两种模式之比较研究——以中西方的对比为视角 |
五、政党间接影响司法模式之借鉴 |
第三节 执政党与司法的张力关系 |
一、忽略不计的张力:革命党对司法的领导 |
二、张力初露端倪:“双重领导体制”在法律上的废止和实际上的存在 |
三、压力替代张力:计划经济时期党对司法的领导 |
四、张力的凸显、平衡与控制:转型期党对司法的领导 |
第二章 执政党转型与党领导司法之变 |
第一节 中国共产党领导司法之缘由 |
一、党领导司法之历史原因 |
二、党领导司法之基本理论 |
第二节 革命党向执政党转型与党领导司法之变 |
一、革命党与执政党领导司法之不同 |
二、世界范围内政党执政环境的变化 |
三、执政党自身的转型与领导司法 |
第三节 稳态社会与非稳态社会党领导司法之变 |
一、传统的稳态社会 |
二、传统稳态社会党对司法的领导 |
三、非稳态社会 |
四、非稳态社会党对司法的领导 |
第三章 司法转型与党领导司法之变 |
第一节 社会转型引发司法的转型 |
一、司法从与政治运动结合转向正规化、程序化 |
二、附属行政型司法转向权力制约型司法 |
三、政策实施型司法转向纠纷解决型司法 |
四、司法主导的纠纷解决机制转向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
第二节 司法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地位与作用之变 |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对司法权的塑造和监督 |
二、行政诉讼制度提升我国司法权的地位 |
三、党的纪检机构扶助与切分司法权 |
第三节 党对司法领导方式之嬗变 |
一、党领导司法的组织机构之嬗变 |
二、党管司法干部之嬗变 |
三、党领导司法的工作方式之嬗变 |
四、党领导司法的政治方针之嬗变 |
结语 |
一、中国法治建设的路径选择与党领导司法的必然性 |
二、党对司法的领导方式遇到严峻挑战 |
参考文献 |
(10)司法的角色 ——行政诉讼视角的考察(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的缘起 |
二、对几个相关问题的澄清 |
三、研究的内容与线索 |
四、研究立场与方法 |
第一章 行政诉讼中司法角色的发生 |
第一节 行政诉讼在中国的出现 |
一、行政诉讼产生的条件 |
二、中国行政诉讼的出现——条件与动因的结合 |
第二节 司法角色的定位——行政诉讼立法思想的解读 |
一、立法思想的解读 |
二、立法思想对司法角色的影响 |
三、权益保护一元论的挑战 |
第二章 行政诉讼运作过程中的司法角色形态 |
第一节 监督者 |
一、统计数据揭示的问题 |
二、司法审查态度与监督方式的变化 |
三、规章审查 |
四、判决执行 |
第二节 权益保护者 |
一、司法所保护的权益种类 |
二、权益惠及者——从相对人到关系人 |
三、权益保护手段——从规则到原则 |
四、司法者的权益观 |
五、权益保护的入口——起诉资格 |
小结:通过司法扩大权利 |
第三节 协调者 |
一、出现的背景——不允许调解 |
二、协调的出现 |
三、对协调的分析 |
第四节 协助者 |
一、非诉行政执行中监督与协助的变化 |
二、非诉行政执行情况 |
第五节 教育者 |
一、司法建议 |
二、宣传 |
三、其他措施 |
小结 |
第三章 政治体系中的司法角色 |
第一节 谁在影响司法角色——以行政诉讼管辖为例 |
一、问题的引出 |
二、一部管辖的历史:从便利原则到公正原则 |
三、变革的背后:司法环境 |
四、从管辖变革看司法的角色:改革者 |
五、学界的反映——共同的忧虑 |
六、问题尚未解决 |
第二节 司法的政治属性 |
一、行政诉讼对权力架构的改变 |
二、行政诉讼与合法性 |
三、行政审判与国家政策的契合 |
四、司法与公共政策 |
第三节 司法的能动性 |
一、司法能动性内含的几个问题 |
二、中国行政审判中的司法能动性分析 |
三、行政诉讼内的能动性因素 |
第四节 政治系统中司法强度的原因分析 |
一、总体趋势:司法增强 |
二、司法角色强弱的原因分析 |
第四章 司法角色的机理 |
第一节 功能主义导向的司法 |
一、司法的规范主义导向与功能主义导向 |
二、功能主义导向的中国司法审查 |
三、中国功能主义司法的源流——从清末到当下 |
第二节 司法的功利主义特征 |
一、根源:功利主义的权利观 |
二、功利主义与行政法理论 |
三、功利主义司法的表现与影响 |
第三节 司法的公共利益至上 |
一、公共利益至上的原因 |
二、司法裁判中公共利益居于个人之上 |
三、司法需要广泛地考虑公共利益吗? |
第四节 司法与行政的双向推进 |
一、行政推进的措施 |
二、双向推进——政府推进型法治 |
第五节 司法中央化与地方化的二律背反 |
一、作为中央权力的司法与行政诉讼中的司法地方化 |
二、行政诉讼中的司法中央化措施——两种路径 |
三、中央化与地方化的二律背反 |
第五章 面向未来的司法角色 |
第一节 司法角色在行政诉讼内的改造 |
一、从司法角色的现状反观《行政诉讼法》 |
二、未来司法角色内部必需解决的几重问题 |
第二节 司法角色在行政法内部的重新定位 |
一、行政法的两种学派与司法角色的定位 |
二、在功能主义和规范主义理论图标下找寻中国司法的位置 |
第三节 政治共同体的需要——强化司法角色 |
一、行政诉讼与民主 |
二、行政诉讼与宪政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第四讲 香港的商法(论文参考文献)
- [1]第四讲 香港的商法[J]. 杨铁梁. 国外法学, 1986(02)
- [2]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研究 ——对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合理性的反思[D]. 纪诚. 中国政法大学, 2006(09)
- [3]2010年度部门法方法论研究报告[J]. 焦宝乾. 法律方法, 2011(00)
- [4]被剥夺政治权利的董事任职法律规制研究[D]. 吴易蔓. 西南大学, 2020(01)
- [5]民国时期审判制度研究[D]. 郭正怀. 湘潭大学, 2010(04)
- [6]上海法租界第二特区法院研究[D]. 崔雅琼.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7]宪政与德性 ——张君劢宪政思想研究[D]. 王本存. 重庆大学, 2007(05)
- [8]全国人大常委会基本法律修改权实践分析[D]. 林彦. 华东政法学院, 2003(01)
- [9]中国共产党领导司法的历史嬗变[D]. 李雅云. 中共中央党校, 2011(09)
- [10]司法的角色 ——行政诉讼视角的考察[D]. 白雅丽. 中国政法大学, 20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