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接受人大监督 履行检察职权——在自治区党委人大工作会议上的发言(论文文献综述)
林俊[1](2021)在《钦州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文中研究指明各位代表:现在,我代表市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市政协委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意见。2020年工作回顾2020年是极不平凡的一年。钦州市检察机关在市委和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的正确领导,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市政府、市政协以及社会各界的大力?
崔智友[2](2020)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文中指出各位代表:我代表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自治区政协委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意见。2019年工作回顾2019年,全区检察机关在党中央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党委正确领导,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自治区政府、政协及社会各界大力?
张松[3](2019)在《刑事错案及其治理》文中认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逐步走向权利时代,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以后,社会主要矛盾随之发生深刻变化,这一变化折射到法治领域,即表现为人民群众对于法治的美好需要,对于法治生活的美好期盼,尤其是人民群众对于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等方面的需求日益增长,与立法不优、执法不严、司法不公、人权保障不力等的矛盾,这些矛盾只有通过法治改革的方式才能有效化解。可以说,正是社会主要矛盾的深刻变化催生法治改革并成为其强大动力,而人权作为法治的逻辑起点与根本归宿,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本质而言即是为了实现人的全面自由发展权利,这将使得权利在国家社会中更加神圣、更加崇高,促使依法确实保障权利成为党的执政理念与各级政府和司法机关执法、司法的核心要义。而司法作为人权救济的最后防线,在司法改革的过程中,中央明确提出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并着重将纠正冤假错案,特别是纠正刑事冤假错案作为人权司法保障的重大举措,作为对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的具体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的推动下,呼格吉勒图案、张氏叔侄案、念斌案等一系列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力的刑事错案得以纠正,这不仅是社会进步、法治昌明、司法公正的生动体现,更引起理论界和全社会的反思,为什么会出现这么多错案?为什么纠正错案困难重重?应当说,如何防范刑事错案的产生、如何防止人权特别是无辜者人权受到非法侵害已成为法学研究的重大课题,本文正是在此背景之下将刑事错案及其治理作为研究选题。在反思刑事错案产生的同时,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对何为错案,错案产生原因及如何有效纠正与防范错案的理解莫衷一是、不尽一致,有待梳理与统一性认识的达成。如若缺乏充分的系统阐释,必然无法为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提供强大的理论支撑。因此,在对刑事错案基本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之上提出科学合理的刑事错案治理之策既是我国刑事法治建设无法回避的一个重大实践课题,同时也是一个重大理论命题。本文是对刑事错案及其治理问题的一个全面阐述,依次对“什么是刑事错案”、“刑事错案的发生有什么规律性的实践样态”、“刑事错案出现的原因是什么”、“如何有效治理刑事错案”等问题作出回答。以上问题的层层递进,共同建构起本文的逻辑主线,对这些问题的详细阐述,也体现出本文论证的内在逻辑思路。刑事错案就其本质而言是一种错误认识与错误行为,从端本正源角度出发,可运用语义分析方法分别解读“错”与“案”,由此将刑事错案定性于刑事司法主体在刑事司法活动中,由于对事实认定发生错误、对法律适用错误,或者违反诉讼程序以致作出错误结论而给予当事人错误处理的案件或违反诉讼程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案件。也即刑事错案可分为冤枉无辜与放纵犯罪两大类错案。而本文基于刑事司法目标理性平衡、陈旧司法理念亟待转变与开展错案研究深入系统的综合考虑,将对刑事错案的研究限于冤枉无辜类错案,并根据其范围的不同,划分为最广义错案、广义错案、狭义错案、最狭义错案四类。随后,基于有利于明确错案研究重心、提升研究针对性、增强研究政策性以及确保研究民意性等方面的考虑,将刑事错案实证样本范围及后续开展错案成因与错案治理研究的对象限定于狭义的刑事错案,即因事实认定存在错误而使无辜者蒙冤的案件。本文较为新颖之处在于将2013年作为实证分析的界点,分别选取了从1997年1月1日到2013年1月1日之间纠正的100起重大刑事错案与从2013年1月1日开始至今纠正的50起重大刑事错案。通过对所选取的容量相对较大的150起样本案件进行基本情况、纠正现状、赔偿追责三大方面的实践样态规律总结,能够发现2013年以后纠正的错案在纠错原因、纠错方式及纠错主动性等方面均与2013年以前纠正的错案有明显区别,这不仅有利于我们在汲取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用长远的目光深刻反思现阶段错案产生的原因,而且能够切实反映出党的十八大以后国家法治大环境的改变对于刑事错案治理的重要影响,与时俱进的披露出现行司法制度存在的病症,由此“对症下药”,切实纠正与防范刑事错案,助推依法治国的发展方略。在对150起样本案件进行规律性分析的基础之上,依据认知错案产生的难易程度,可将错案生成原因划分为由浅入深的四个层级,即基础原因为证据问题,中层原因为制度运行问题,深层原因为心理偏差问题,根本原因为客观制约问题。应当说,刑事错案的治理乃本文最为核心与关键的创新之处,因为只有明晰如何治理刑事错案,才能在今后的刑事诉讼工作中,确保依法公正办理每一起刑事案件,在准确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之上正确适用法律,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刑事诉讼目标,给党和人民,给宪法与法律一个交代。所以,本文提出一个全新的研究视角,即将刑事错案问题放置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法治化的大背景之下,提出刑事错案治理的概念,其是指国家公权力机关、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防范和救济刑事错案的实践活动及其过程。其中,治理的主体是国家公权力机关、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而尤以国家公权力机关为核心;治理的对象是刑事错案,包括尚未发生的错案与已经发生的错案;治理的内容是防范与救济,也即事前预防与事后挽救;治理的方式是“制度”之治,因制度具有根本性,不仅可以改造人的素质,还可制约治理者的滥权和失职,所以,治理刑事错案的关键在于制度的改革与创新;治理的目标是通过对刑事错案的治理,使潜在的可能发生的冤假错案无法形成以及错案一经发现,依法及时纠正、匡扶正义,从而保障公民权利,约束国家权力,让民众对国家法治树立起信心。根据治理的范围大小,可将其划分为广义的刑事错案治理与狭义的刑事错案治理,其中前者是包含潜在错案与显在错案双重对象、救济与防范双重内涵的概念,后者则仅为潜在错案单一对象,有效防范单一内涵的概念。鉴于我国长期以来针对刑事错案的理论研究及司法实务较多集中于救济层面的实际,且因刑事错案的治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性工程,所涉方面众多,无法做到面面俱到的阐述与论证,故本文将“治理”限定为狭义的“防范”之意,以便突出重点对刑事错案进行具有针对性的治理研究。而刑事错案治理现代化作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一个重要分支,同样包含着两大向度,即刑事错案治理体系与刑事错案治理能力。其中错案治理体系是由治理刑事错案的一系列制度性措施所形成的体系,错案治理能力是治理刑事错案的主体运用错案治理制度性措施防范刑事错案的能力。就错案治理体系与错案治理能力二者的关系而言,错案治理体系是错案治理能力的前置与基础,制度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对于执行制度具有决定性的作用,而错案治理能力则为错案治理体系得以落实的重要保障。通过刑事错案治理体系与刑事错案治理能力的相互作用、共同促进,使得公检法三机关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前提之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发挥好各自在刑事错案治理系统工程中的应有作用,进一步提升侦查、检察、审判质量与水平,共同筑牢错案防范底线,并与全社会一起为法治中国建设营造良好的刑事司法环境。为清晰地对以上论题进行合逻辑性的层层递进式的研究,本文作绪论、上篇、下篇的结构安排。绪论主要是对选题背景和意义、刑事错案研究现状、研究方法及本文基本框架的阐述。上篇为刑事错案基本问题研究,分别对什么是刑事错案进行科学定性、对刑事错案实践样态进行详细描述、对刑事错案生成原因进行理论剖析。下篇为刑事错案治理研究,此部分紧紧围绕刑事错案治理而展开,在比较研究中西方有关于治理理论渊源与发展的基础之上,提出刑事错案治理的概念,并将其划分为刑事错案治理体系与刑事错案治理能力两大向度,通过二者相互作用、相互促进,以期切实防范刑事错案的产生,有效保障人民权益,大力提升司法公信与司法权威。
张利敏[4](2019)在《我国检察官员额制运行中的问题与对策》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司法改革的浪潮席卷之际,员额制度是针对司法权力主体生成模式加以改造的核心举措,故在推进时序上也具有一定先导性。员额制度是本轮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头戏之一,反映了司法工作的共性和规律,既是学术讨论热点,也是实践操作难点。检察官员额制经历了缓慢的发展历程,也预设了许多美好的价值目标,检察官员额制改革的运行状况如何成为关注焦点。这个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制度是否实现改革初衷,如何避免偏离方向,实现改革的共识凝聚,达到该制度顶层设计的预期,是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需要展开深入研究,文章旨在为检察官员额制度运行实施贡献思考分析,努力构建各种相关制度的有效衔接并加以系统诠释,展现顶层设计与地方实际运行情况的动态关系,推动改革目标实现。通过部分检察院的反馈和媒体报道来看,检察官员额制改革在运行过程中取得了较好的效果。然而,在这个过程中也伴随着一些新问题,如检察人员职责区分较模糊、部分入额领导非实质办案、人案矛盾加剧、检察官权力制约不足、员额入退衔接不畅、部分案件办理质量下降。产生这些问题的根源主要在于检察人员办案分工未细化、领导入额存在局限、检察官助理职权定位不明、检察院内外监督机制不健全以及当前相关配套措施缺位。通过对问题的展现和对成因的研究,相应的解决方案如下所示。第一,改进办案团队内部分工,充分发挥各类人员独特的优势,推动专业办案团队的构建。第二,采取相关措施强化领导实质性办案,克服领导入额办案的局限。第三,明确“限权检察官”的人员范围和职权内容,并且对其加以专业化的培训教育,推动构建“限权检察官”制度。第四,从对于检察官的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入手,构建较为科学合理的办案监督机制。第五,通过优化遴选程序,规范员额退出的情形和程序,推进入退程序完整契合以及逐步建立在区域之间调整员额的方案,实现检察官员额的动态调整。最后,要系统推进相关良性运行的配套措施,包括办案绩效考核制度和职业保障制度。
林俊[5](2019)在《钦州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文中研究表明各位代表:现在,我代表市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政协委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意见。2018年工作回顾2018年,在市委和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的正确领导,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市人民政府、市政协以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全市检察机关
苏艺[6](2017)在《我国各级政府派出机关的宪法学研究》文中提出派出机关是指由一级人民政府经有权机关批准在一定行政区域内设立的行政机关,其与由政府工作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共同构成本文所称的“行政派出组织”。行政派出组织因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的博弈而产生,其权力本质上是集权基础上的区域性授权。一般来说,各国行政派出组织的设立受到其国家结构形式、行政区域划分以及宪法典等宪法学因素的影响。就我国而言,民主集中制原则对行政权的分配过于向中央集中,需要通过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原则的作用进行有效调节。这种国家行政机关自上而下的领导体制既保证了中央统一领导的主体地位,又将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分权确立为行政权纵向配置的核心方式,向行政派出组织的区域性授权只是一种辅助性方式。但建国以来的大量事实表明,这种辅助方式经常在特定时期、特定层级的行政权纵向配置上居于相对重要的位置。综合考虑存在时间之长短、发挥作用之轻重等因素,各类派出机关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以大行政区行政委员会、区公所为代表的“权宜性派出机关”,一类是以专员公署和行政公署、街道办事处以及各类开发区、城市新区管理委员会为代表的“政权化派出机关”。具体来说,权宜性派出机关整体上存在时间较短,基本维持了派出机关“监督、指导”的固有功能。其中,大行政区行政委员会在由一级政权组织改设为派出机关后,其组织和职权都受到极大压缩。随着中央集权的加强和省级政权组织的合并,大行政区建制就被整体撤销。由于区公所的组织和职权与乡级政府高度趋同,因此当乡级政权组织经过合并使得县乡之间的管理幅度趋于合理后,区公所就失去了存在的必要性。政权化派出机关不仅存在的时间长,而且在实践中发挥了“一级政府”的职能。其中,省县之间的专员公署由于长期缺乏有效的法律约束,其组织和职权在政治运动中逐渐膨胀,在演变为行政公署后中央几次调控都无法奏效,最终只能通过全面实施市领导县体制将它们逐步撤销。街道办事处由于最初承担了组织未就业的城市居民进入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使命,其组织和职权也在政治运动中大幅度膨胀。尽管上世纪80年代后街道办事处的任务已发生变化,但随着城市基层政府的“简政放权”,街道办事处的作用不仅没有下降,并且还需要居民委员会进行大量协助,二者的关系下一步仍需进一步理顺。各类开发区、城市新区管理委员会的设立并非解决管理幅度不合理的问题,而是通过获得较大经济管理权限实现经济的快速发展。经过多年发展,实践中大量管委会被陆续授予社会管理权限,出现了与行政区域融合发展的趋势,但其中未完全转型为一级政府或未与一级政府合署办公的管委会目前游离于组织法的控制之外,这一现状必须尽快加以改变。从制度层面进行现实性反思是进行体系性规范建构的前提。具体来说,大行政区建制的各种组织形式只不过是建国初期中央大量放权后权力一步步收紧的具体表现。专员公署和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本质上都是为解决上下层级间管理幅度过宽的问题而设立的,但只有区公所是因为下级政权组织规模扩大而被自然淘汰,行政公署、街道办事处由于有效填补了层级间的权力缺口,逐步向政权化发展。尽管以市领导县体制取代行政公署表面上解决了后者“名不副实”的问题,但前者存在的问题也逐渐暴露,部分经济发达地区有向省直管县体制回归的迹象;与之相比,街道办事处无疑应通过将大部分职能转移给居民委员会的方式来加强后者的自治功能,但目前街道体制改革仍处在历史选择的十字路口。各类开发区、城市新区管委会获得社会管理权限已经超出了原有授权目的,因此必然要与行政区域实现融合发展。目前已事实上成为“准行政区”的开发区、城市新区还存在不同国家派出机构之间形成的派出权力结构,违宪违法现象相当严重,存在太多需要理顺的体制机制。总之,政权化派出机关整体上已偏离固有的功能定位,并且短期内无法实现回归,相关规范建构必须建立在这一客观事实基础之上。有关派出机关的规范建构应以《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68条的规定为核心,但穷尽法教义学方法的阐释和体系化在街道办事处和管委会的相关问题上仍不能得出令人满意的方案,需要对本条及相关规范进行必要的修改,以符合《宪法》和中央有关政策方向。在具体规范建构的过程中,要遵循法律保留原则、法明确性原则、功能最适当原则的合宪性控制机制,最终形成以立法规制为核心的派出机关法治化路径。
孟高飞[7](2017)在《审判外部独立论》文中指出通过法律乃至通过司法的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治国理政的能力,是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方面。完善司法治理体系,推进司法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成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方向,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当前的司法治理体系和司法治理能力尚不足以荣膺此项重任,我国司法系统的权威还不高,公信还不足。因此,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和四中全会决定对完善司法权力管理体制和审判权运行机制作了一系列的改革决策部署,要求确保审判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审判独立因此成为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议题。本文认为,审判独立的含义是一个三环的结构,第一环为法院内部的法官独立,第二环为法院之间的审级独立,第三环为法院外部的法院整体独立。本文将主题限定于审判外部独立,是在第三环意义上使用审判独立,即将审判权在党的领导下,依法独立于法院之外的地方各主要政治力量,界定为审判外部独立。全文共分五部分:第一章为审判外部独立的中国式图景,主要是对地方法院外部独立的整体状况进行判定。在梳理审判独立在域外和中国近代以来的发展、演进历史的基础上,从审判的内在规定性要求程序正义、政治的内在规定性要求权力制衡和国家的内在规定性要求利益超脱等内在本质角度,论证审判独立的深层动因。指出审判独立须要受到现行宪法制度、司法改革目的、审判理性化程度等的限制。本文将主题限定于审判的外部独立,即地方法院在党的领导下依法对法院之外的地方各主要政治力量的独立。从纵向历史变迁上,梳理以阶级斗争为纲时期、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时期、以维护稳定为硬任务时期等历史阶段内的审判外部独立状况,发现在司法工具主义理念指导下,司法仅是服务地方中心工作的一种手段,虽然服务的形式由钢性趋向柔性,方式由直接趋向间接,力度由强趋弱。从横向权力谱系上,地方党委通过党委政法委、法院党组等途径,主要管理法院的“人”;地方政府通过司法经费预算的编制等,主要掌握法院的“财”;地方人大在法定程序上审查地方党委提出的人选名单和地方政府提出的预算方案等,地方法院完全嵌入地方国家政权体制之中。第二章为审判外部独立的体制性根源,在与域外地方法院外部独立式样的对比中,找出我国地方法院外部独立程度不高的的深层次根源。经梳理,域外主要法治发达国家的地方法院人财物管理体制可区分为两种,一种为交由中央层面相关机关的中央化式样,另一种为交由地方层面相关机关的地方化式样。这两种式样无所谓优劣,地方法院的人财物,不在于由地方还是由中央控制,而在于如何施行控制;不在于如何做到与控制主体绝对隔绝,而在于如何与控制主体适度隔离;不在于司法行政事务交由法院自身还是司法行政部门管理,而在于如何将该权力与审判权分离。相比之下,我国地方法院外部独立具备地方化式样的主要特征,又有中央化模式的部分特点,显示出迥异的特征。即域外地方法院人财物一般由多元主体,按照委员会制的思路,依据法律规范的明确规定,进行集体、定期、程序化的管理,赋予法院较为宽松的自主管理空间,而我国地方法院人财物由地方行政主导,按照首长负责制的思路,依据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实质化管理,对于法院运作进行严格的监督和控制。上述特征迥异的深层次根源在于,三权分立理论后的制衡理念与权力分工理论后的服务追求的不同,法律运行的立法/司法主导与行政主导的模式的不同,法律(司法)本身的工具性价值与目的性价值的定位的不同等。该根源也是推进审判外部独立改革所要面对的体制性障碍。第三章为审判外部独立的方向性争议,对当前司法权管理体制改革的思路进行批评和反思。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与此不完全相同,审判外部独立改革应定位于公正与权威,该二重目标影响着对审判外部独立改革方略的设计。当前对推进审判外部独立改革,出现去除地方化与改良地方化的两种方向争议。去除论的主要理论基点是司法权属中央事权,地方化导致司法地方保护,提出中央垂直管理、重划司法区、两套法院系统等不同思路,并分别作了相应探索。改良论的主要学理依据是司法权主要是地方事权,地方化并非司法地方保护的主因,主张在现行宪法框架内进行改良。放置于央地关系中、司法权历史演进中,地方司法权具有更多的地方事权成分,是中央事权成分与地方事权成分的一种综合和平衡。司法地方保护的表面原因是司法权的地方化归属,但深层原因是地方国家权力横向与纵向制约的失效。去除论与改良论的改革思路,表面上看是地方法院人财物由谁提供、由谁管理的问题,但实质上是地方司法权的权力来源问题,即地方司法权是来自地方民意代表机关的赋权还是来自中央民意代表机关的授权。在更深层次上,是在经历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发展后,作为建国基础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否仍有生命力,是否仍然适应中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问题。应将去除论与改良论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折衷,经由地方法院与地方关系的法治化改造,提出审判外部独立的法治化完善思路。第四章为审判外部独立的法治化完善,论述地方法院外部独立问题的完善路径。审判外部独立改革,就是调整司法与其他政治权力在国家治理体系和结构中的角色与地位。当前,地方法院深嵌于以地方党委为核心的地方国家政权之中。这源于党的体制逐渐嵌入国家政权体制的单向度二元体制,经过夺权——举政——建政不同时期的探索而最终形成,以条块关系中同级党委负责制和央地关系中中央统一领导制进行连结。完善审判外部关系,在根本上,就是坚持并改善党的领导,使这种领导体系和领导能力法治化。结合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具体的完善路径可概括为“两善于一支持”。换言之,就是以法治化方式,发挥好“两个善于”、坚持好“一个支持”,推进审判外部关系的法治化完善。进行法治化完善,借助人大这一法定的民主程序,完成对地方司法权的实质合法性与形式合法性的型塑。法治化转向后,将法院与同级人大的关系界定为直接关系,可从两个原则、三个基准层面进行法治化变革。将法院与同级党委、政府的关系界定为经由人大的间接关系,借助人大制度,对相关内容进行完善。最后余论为审判外部独立改革对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意义。论述审判外部独立法治化完善带来地方各主要权力关系的法治化,进而带来地方法治化。法治地方为法治中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治中国建成的基础性工作。
吴杨泽[8](2017)在《刑事抗诉权运行理论分析与实证研究》文中指出刑事抗诉权,是指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发现法院的判决和裁定确有错误之时,依照法律规定启动审判程序,要求法院纠正错误的一种国家权力。由于我国检察机关的宪法地位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刑事抗诉在用词上暗含着和法院审判权“相抗衡”的意蕴,因而刑事抗诉权的实际运行效果备受各方瞩目。虽然最高人民检察院数次出台关于刑事抗诉的规定,希望能加强审判监督,增强抗诉实效,但是各地关于刑事抗诉的经验性研究一再表明,“数量少”、“质量低”、“不平衡”是刑事抗诉权运行的真实状态,甚至有学者通过数据分析,认为检察机关的刑事抗诉“既不客观”、“也不中立”。面对如此背景,通过实证研究全面掌握刑事抗诉案件的真实情况,深刻分析刑事抗诉权在运行实践中的约束条件,科学解释刑事抗诉权的现实表现,提出完善刑事抗诉权的合理化建议,就显得急迫而且必要。本文包括绪论和正文五章,约16万余字。绪论部分考察了刑事抗诉权的制度变迁以及学理观点,回顾总结了现有关于刑事抗诉的文献资料和学术成果,论述了本文的选题意义,并指出了文章的创新之处。第一章是基础理论研究,分为三节。第一节分析了刑事抗诉权的制度定位及特点。对于错误刑事裁判的救济,世界各国均规定检察官有权上诉,这是利用法院审级制度进行诉讼内纠错而设置的共通性制度。从比较法的角度来说,世界各国检察官的刑事上诉权具有如下制度特点:性质上属于诉权、行使上紧密依附于法院审级制度、上诉对象较为广泛、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申请受到严格限制、制度内容受到各国法律文化与司法理念的深刻影响。相比之下,我国检察机关的刑事抗诉权在性质上属于法律监督权、行使主体是检察机关而非检察官、抗诉对象仅限于法院的终局性裁判、抗诉目的是为了纠错、二审抗诉和再审抗诉的同质性较强、刑事抗诉权在理论上具有“无限抗诉”的特点。第二节分析了刑事抗诉权的功能。由于刑事抗诉权是外部监督而非诉讼救济,所以刑事抗诉权具有诉讼内和诉讼外两种功能:在诉讼内,具有启动审判程序、提交问题争点、促使法院纠错等功能;在诉讼外,具有连接审判监督体系、宣传国家刑事政策、回应社会关切等功能。第三节论述了刑事抗诉权的价值追求。根据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及刑事抗诉的制度特点,客观公正应该成为刑事抗诉权的价值追求,重点是坚守合法底线、注重保障人权、尊重裁判权威。第二章分析了刑事抗诉权的运行环境。本章借鉴社会学的“大制度”概念,引入组织理论、传递系统,从制度环境、组织环境和传递系统三个方面对刑事抗诉权的运行环境进行了深入分析,具体内容分为四节。第一节利用典型案例分析了约束抗诉权的制度环境。刑事抗诉权的运行过程受到强制性规范、引导性规范和认知框架等三种环境因素的约束,由于三种约束力量的不明确、不协调,导致抗诉法律制度的强制功能弱化、引导性规范被虚置、认知框架成为手段。第二节分析了约束抗诉权的组织环境。在组织内部环境中,由于成员之间拥有、使用权力能力的差异,刑事抗诉权的运行在纵向和横向两个层面均容易受到影响;在组织间环境中,法院和检察机关都拥护针对对方的“合法伤害权”,博弈困境容易导致法检两家达成合作,刑事抗诉权成为“砝码”。第三节分析了分析刑事抗诉权的传递系统。抗诉权的传递系统包括制服徽章、标牌、文书等,由于司法文书的公文特征浓厚,无法发挥文化性语言的特点,因而传递效果欠佳。第四节分析了抗诉权运行环境的总体特征。指出制度环境、组织环境、传递系统等三种环境因素在约束机制、约束效果、稳定特性等方面具有不同特点。第三章是刑事抗诉权运行状况的实证考察,分为三节。本文搜集了1986年至2015年30年间的抗诉数据以及2014年全国刑事抗诉案件的所有裁判文书,从纵向和横向两个方面对抗诉权的运行状况进行了深入具体的考察。第一节考察了抗诉权的启动特点。刑事抗诉权在启动方面存在抗诉次数逐步增多但总量不大、罪名覆盖面广但集中于常见多发罪名、二审抗诉远超再审抗诉、多次启动抗诉权、随意启动再审抗诉权等特点。第二节考察了抗诉理由的特点。抗诉理由呈现出多数不利于被告人、偏重于实体、实体性抗诉涵盖刑事法律的各个方面、程序性抗诉侧重于针对证据的抗诉、关于法律适用的抗诉非常突出等特点。第三节考察了抗诉权的运行效果。实证数据表明,抗诉成功率多年来虽有波动但均值在及格线以上、抗诉成功率高于上诉成功率、再审抗诉成功率高于二审抗诉成功率、撤抗率与成功率反向相关、抗诉效果依据不同标准差别较大等特点,特别是法院对抗诉理由的认可率远远超过直接改判率,显示出“确有错误”在司法实践中并不等于“改判”,而“维持原判”也不等于“没有错误”。第四章论述了运行环境对刑事抗诉权运行的型塑作用,分为三节。第一节论述了运行环境的变化会影响刑事抗诉权的变化。从制度环境和组织环境两个方面,通过分析法律法规的变化以及组织环境的变化,证明了运行环境的变化决定了刑事抗诉权运行表现的变化。第二节论述了运行环境的相对稳定性对刑事抗诉权运行表现的影响。在运行环境保持基本稳定的情况下,刑事抗诉权在长时间、特定地域的范围内,表现出启动率稳定、启动特点稳定、抗诉效果稳定等显着特点。第三节分析了制度环境缺陷导致刑事抗诉权的不公正。本节从制度和制度运行机制两个角度,重点分析了法律规范存在的不公正现象,以及运行机制中的负面影响,指出抗诉制度本身存在着对程序违法的制约不足、对再审抗诉的约束不足、对被害人权利保障不足、特别抗诉渠道缺失等缺陷;考评机制存在弱化法律效力导致选择性执法、扭曲上下级法院关系导致审级功能虚置、强化法检两家合作导致抗诉权被规避等缺陷。第五章是结论与建议部分。在结论部分,文章从认为刑事抗诉权运行不客观、不公正的观点切入,利用上诉改判案件、再审改判案件等三个方面的实证数据进行了针对性的分析论证,指出要理性看待刑事抗诉案件数量少、质量低的现状,认为刑事抗诉权在诸多环境要素的约束之下,在数量上实现了逐步递增,在效果上达到或超过了“及格线”,对制约法院自由裁量权、促进我国司法公正作出了积极贡献,总体上符合客观公正的价值追求。但是,针对抗诉权在局部的不公正面相,应当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完善我国刑事抗诉权的运行环境,应当摒弃技术性思路,在理性认识抗诉权的制度功能、尊重环境约束力、尊重司法人员主观能动性、尊重司法底线原则的基础上,综合施策。依照上述思路,文章最后从完善制度环境、理顺组织环境、强化传递系统等三个方面提出了具体的对策建议。
于淑年[9](2016)在《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问题研究》文中提出近几年来,职务犯罪呈现不断增多的趋势,国家对此高度重视,在职务犯罪的查处和打击力度上加大了投入。在经济社会的发展过程中,职务犯罪也随之呈现出不同以往的新特点。检察机关作为预防和惩治职务犯罪的主要机关,在应对职务犯罪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党和国家确定的依法治国的战略,对检察机关应对职务犯罪的业务提出了新的要求,国家应在立法层面上完善反腐败国家立法,明确人民检察院的宪法定位,建立和健全防治腐败的社会体系。检察机关作为应对职务犯罪的重要机构,应当在总结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职务犯罪的特点,探讨应对职务犯罪的新方法,新方式,不断建立与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社会要求相适应的预防职务犯罪的体系。本文以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涉及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原因分析、对策建议为中心,第一部分,从介绍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的范畴、必要性以及预防权的内涵入题。第二部分,阐述在当代司法体制之下,检察机关在应对职务犯罪中遇到的一些现实问题与困境,对所存在的具体问题进行论证剖析。第三部分,通过对检察机关在预防职务犯罪中存在的问题、困境的具体论证分析,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第四部分,通过对存在问题的理性论证分析,提出新时期检察机关应对职务犯罪的建议,一是要有法可依,推进立法机关对预防职务犯罪进行立法。二是要有强制力保障权力实施,推进对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职权的确定,必须明确赋予建议权、纠正权以及监督权。三是要推进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从单一的监督到监督与服务相结合的转变,积极应对在预防职务犯罪中出现的新情况、新形势。
刘国媛[10](2016)在《结构之维检察权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相对于审判权的稳定性与普适性,检察权在诉讼制度中中途插入式诞生模式,使其自诞生之日起,争议与质疑就未曾停歇。在我国尤其如此,盖因我国在清末引进现代意义上的检察制度之前,并无“检察权”的概念与制度设计。新中国成立之初,基于意识形态的同源性以及国家权力体系的构建,检察制度及检察权在设计上对前苏联的借鉴颇多。然而随着前苏联的解体,检察权在实践中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以致从法学界到实务界围绕检察权的正当性、宪法定位、职权配置等的争议也愈演愈烈,甚至直接影响到法律的修订。随着中共十八大的召开,裹挟在新一轮司法改革洪流中的检察权面临着新的拷问与调整。检察权将如何循着法治的轨道实现理论与实践的统一,形成更加良性的发展,是当下诉讼制度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此为笔者博士论文研究选题的问题源起。同时,结构主义关于历时性与共时性、整体与部分、能指与所指、在场与不在场等研究范畴也极大地启发了笔者的研究思路与视阈,这种启发一方面体现在全文的结构布局,另一方面体现在论述的进路与观点的形成。历史是文化结构中沉淀于底层而借之表层呈现的深层结构。对中国古代司法中类似于现代检察权权能进行历时性结构考察,有助于我们探寻现代检察权深层的文化始源及对我国当前检察权存在问题的把握和解决。中国古代虽然不存在现代意义上的检察权,但是检察权的各项权能本属于司法的应有内容。笔者在对检察权权能在中国古代的行使概况与效果进行简要梳理的基础上,分析了传统司法尤其是其中的权力结构对我国近代检察制度移植的影响。纵观清末民国,尽管从立法上看,中国传统法律的近代转型在清末已初步完成,民国得以进一步发展与完善,但从法律适用的层面来看,这一转型还远未完成,中国传统的权力本位、司法权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附属地位以及司法服务于政治仍然在思想观念和行为方式上具有极其深远的影响。检察制度在近代的创立、变化与发展同样深受这种大环境的影响乃至左右,检察立法的不断扩充与完善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检察权在国家权力结构乃至司法权力结构中的弱势地位。然而,在世界进步的大潮流中,在国人权利意识与法制观念日益增强的情势下,恣意妄为的权力终将臣服于法律的理性和人民的正义,检察权的未来发展也将顺应这样的历史潮流而动。国家权力结构是检察权在宪政层面的存在的外围结构场域。检察权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定位,直接决定着检察权的地位、功能、权能配置以及权力运行等。而影响检察权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地位的因素包括刑事诉讼的目的、价值选择、政治体制以及历史文化等。在分析中西不同权力结构模式下检察权设置的基础上,厘清了中外检察权的个性与共性:在西方“三权分立”权力结构下,检察权作为二级权力依附于一级权力(行政权)参与权力制衡,其“监督”属性蕴藏于权力结构配置与权力运行机理之中,具有隐性监督特质;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体制下的“一元分立“权力结构中,检察权是作为一项独立国家权力,与行政权、审判权并行设置于人大权力之下,它不依附于任何一种权力之中,且专司法律监督职责,因而具有显性监督特质。但无论在何种权力结构中,检察权均具有中介性、程序性以及对公正的价值追求。我国检察权的法律监督宪法定位独具中国特色,也正因为其独具特色而与大多数国家检察权的定位有所不同而致争议颇多。司法结构是国家权力结构的组成部分,检察权作为司法结构这一二级结构中的存,主要体现于刑事诉讼结构中。基于诉讼目的、价值导向的不同,控、辩、审三方关系的设置也因之不同,进而形成了“审判中心主义”刑事诉讼结构和“分工合作流水线型”刑事诉讼结构等不同的结构模式。在不同的刑事诉讼结构中,检察权与警察权、审判权、辩护权的关系均呈现出较大的区别。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再次欣起了刑事诉讼结构变革的争论。然而,“以审判为中心”与刑事诉讼理论中的“审判中心主义”并不是一个概念,其内涵有交集之处,即对庭审实质化的要求;也有较大区别,“审判中心主义”所蕴含的诉讼制度的整体重构并不包含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意涵之中。因此,该项改革举措不会从根本上改变检察权在刑事诉讼中的定位,但是,必要的调整和改变在所难免。要适应这种改变,检察权必须在现行诉讼结构的基础上强化对警察权的节制,加强与辩护权的适度对抗与合作,在尊重审判权权威的基础上实现审判监督权的最佳效果。论文第五部分主要探讨了检察权的内部结构,即检察组织结构。检察组织结构中的检察权包含着检察权自身的系统架构、检察权的运行结构、权能结构以及检察权的监督与制约等方面的内容。基于各自国家的法律文化、诉讼结构和权力制衡机制的差异,域外检察组织结构呈现出不同的模式。但也有一般性规律,即检察官具有一定独立性、检察官的职业化与专业化以及完善的监督制约机制。我国检察组织结构以“双重领导体制”为其基本特色,即全国地方各级检察机关既要对上级检察机关负责,又要对产生它的同级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这样的组织结构,有其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积极一面是有助于检察权的高效运转并为检察权的行使形成了权力体系内的有效监督机制;消极之处则在于检察权设置的权责不对应,检察官作为检察权行使的直接主体与其在组织体系设置上的主体性欠缺形成鲜明的对比,致使一线检察官的主体意识与责任意识都不足,而检察长与检察机关,作为拥有完整检察权的主体与其在检察权运行实践中的亲历性不足形成反差。最后,是本文的结论与建议。从以上不同结构维度对检察权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笔者从四个层面提出了检察权未来发展完善的建议:一是以检察权的历时性与共时性为视角,提出检察权结构完善的指导思想。一方面要立足于本国的历史传统与现实国情,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检察权结构;另一方面,所建立的检察权结构要合乎法律现代化的根本目标,特别是域外检察制度中那些在理论上得到充分论证且在实践中被证明是行之有效的一些基本原则与制度。同时,在完善检察权结构的过程中,要充分估计改革的阻力与动力。二是厘定检察权的“检察监督”属性。检察权与司法权关系问题的澄清是厘定检察权属性的语境前提。西方“三权分立”语境下的司法权与我国”一元分立”语境下的司法权无法对应,因此,关于检察权的性质,不是必须在行政权与司法权之间做非此即彼的选择。更没有必要也不应该在“三权分立”的权力架构下去寻求检察权的归属。基于“法律监督”一词外延与内涵的多样化,该词对于检察权宪法定位的表述导致理论与实践中的争议,因此,笔者认为以“检察监督”代替“法律监督”更为合适。三是优化检察权在刑事诉讼结构中的配置。构建检察督导侦查的检警关系;构建对抗与合作相统一的检辩关系;构建平等型检审关系。四是构建促进检察权公正高效运行的检察组织结构。推进责、权、利相统一的检察官责任制改革;优化检察权的权能配置;平衡检察权的独立与受制。
二、接受人大监督 履行检察职权——在自治区党委人大工作会议上的发言(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接受人大监督 履行检察职权——在自治区党委人大工作会议上的发言(论文提纲范文)
(1)钦州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论文提纲范文)
2020年工作回顾 |
一、统筹疫情防控和检察履职,服务保障“六稳”“六保” |
二、共筑经济社会发展愿景,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 |
三、参与平安钦州法治钦州建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
四、推进检察治理现代化建设,提升检察执法司法质效 |
五、狠抓检察自身建设,夯实高质量发展根基 |
六、全面接受人民监督,促进检察权规范运行 |
2021年工作安排 |
(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论文提纲范文)
2019年工作回顾 |
一、旗帜鲜明讲政治,主动服务发展大局 |
二、践行初心使命,深入开展检察为民工作 |
三、强化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切实维护司法公正 |
四、深入推进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依法履行“公共利益代表”的崇高使命 |
五、加强检察队伍建设,适应新时代更高更严要求 |
六、接受人民监督,确保检察权规范运行 |
2020年主要工作安排 |
(3)刑事错案及其治理(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二、选题的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四、论文的基本框架 |
上篇:刑事错案基本问题研究 |
第一章 刑事错案之科学定性 |
第一节 理论界关于“刑事错案”基本内涵的争鸣与评析 |
一、关于“错案”概念的理论争鸣 |
二、对不同“错案”概念的评析 |
第二节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错案”的界定 |
一、中央文件使用“错案”一词的情况分析 |
二、法律法规使用“错案”一词的情况分析 |
三、错案判断标准的多样性 |
第三节 刑事错案概念之科学定性 |
一、刑事错案之语义分析 |
二、刑事错案之构成要件 |
三、刑事错案之类型分析 |
第二章 刑事错案之样态分析 |
第一节 刑事错案研究样本之科学选取 |
一、样本研究对象的针对性 |
二、样本涵盖范围的全面性 |
三、样本所处背景的社会性 |
四、样本素材来源的广泛性 |
第二节 样本案件基本事项实证分析 |
一、样本案件中“被告人”自然特征分析 |
二、样本案件中“被告人”所涉罪名类型分析 |
三、样本案件中“被告人”刑罚情况分析 |
四、样本案件中“被告人”羁押时间分析 |
五、样本案件时间分布分析 |
六、样本案件区域分布分析 |
第三节 样本案件纠正现状实证分析 |
一、样本案件的纠正依据分析 |
二、样本案件的纠正效率分析 |
三、样本案件的纠正方式分析 |
四、样本案件的纠正因素分析 |
五、再审程序的错案纠错功能分析 |
第四节 样本案件赔偿追责实证分析 |
一、样本案件赔偿总体情况分析 |
二、样本案件索赔困难分析 |
三、样本案件赔偿趋势分析 |
四、错案责任追究情况分析 |
第三章 刑事错案之成因剖析 |
第一节 错案生成之基础原因—证据问题 |
一、侦查阶段—证据收集不当 |
二、检察阶段—证据审查不力 |
三、审判阶段—证据判断不准 |
第二节 错案生成之中层原因—制度运行问题 |
一、司法职权配置失衡 |
二、不当干预司法问题突出 |
三、考核指标不尽合理 |
四、错案纠正机制运行不力 |
五、办案经费难以保障 |
六、辩护权缺乏有效行使 |
第三节 错案生成之深层原因—心理偏差问题 |
一、“洞穴隐喻”心理偏差之表征 |
二、心理偏差之理念因素 |
三、心理偏差之主体因素 |
四、心理偏差之环境因素 |
第四节 错案生成之根本原因—客观制约问题 |
一、认定案件事实的逆向性与回溯性 |
二、人类认知能力的有限性与差异性 |
三、认知技术手段的滞后性与误用性 |
下篇:刑事错案治理研究 |
第四章 刑事错案治理概述 |
第一节 治理理论的渊源与发展 |
第二节 刑事错案的治理 |
第五章 构建刑事错案治理体系 |
第一节 科学刑事立法是全面推进错案治理之首要前提 |
第二节 完善证据制度是全面推进错案治理之基础要义 |
一、案件事实认知的理论基础 |
二、严格刑事证明标准 |
三、完善刑事证据规则体系 |
第三节 “以审判为中心”是全面推进错案治理之核心所在 |
一、夯实侦查基础工作 |
二、筑牢检察使命防线 |
三、深化审判程序规则 |
四、理顺公检法三机关的相互关系 |
第四节 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是全面推进错案治理之制度保障 |
一、坚持与改进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 |
二、理顺人大监督与司法自主的关系 |
三、改善司法的外部环境 |
四、优化司法的内部环境 |
第五节 落实司法责任制是全面推进错案治理之组织保障 |
一、正确解读司法责任制 |
二、科学建构司法人员选任、退出与保障机制 |
三、妥善运用司法责任制的倒逼机制 |
四、严格落实错判责任追究制度 |
五、优化绩效考核制度 |
第六节 强化律师辩护是全面推进错案治理之重要力量 |
一、全面实施辩护律师侦查讯问在场制度 |
二、着力提升辩护律师程序性辩护的效能 |
三、不断完善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
四、大力确保辩护律师正确意见得以采纳 |
五、高度重视辩护律师综合素质的全面提高 |
六、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制度的应有作用 |
第六章 提升刑事错案治理能力 |
第一节 树立科学执法理念,全面提升错案治理能力 |
一、树立刑事错案可治理理念 |
二、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理念 |
三、树立正当法律程序理念 |
四、树立遵循司法规律理念 |
五、树立依靠党的领导做好错案治理工作理念 |
第二节 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切实提高错案治理能力 |
一、强化政治信仰建设 |
二、强化职业道德建设 |
三、强化业务能力建设 |
第三节 营造良好法治文化,有效增强错案治理能力 |
一、积极引导群众树立科学的司法理念 |
二、积极引导媒体维护公正的司法权威 |
三、积极引导社会厚植文明的法治精神 |
结论 |
附录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发表的研究成果 |
后记 |
(4)我国检察官员额制运行中的问题与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检察官员额制概论 |
(一)检察官员额制的涵义 |
(二)检察官员额制改革的发展历程 |
1.检察官员额制改革的探索时期 |
2.检察官员额制改革的试点时期 |
3.检察官员额制改革的推广时期 |
(三)检察官员额制改革的价值目标 |
1.实现司法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 |
2.弱化检察权运行的行政化倾向 |
3.促进检察队伍职业化与精英化 |
4.促进办案质量效率进一步提升 |
5.促进检察官职业待遇得到保障 |
二、检察官员额制改革运行的实践分析 |
(一)检察官员额制改革运行中的效果 |
1.人力资源配置进一步得到优化 |
2.检察院入额领导办案“常态化” |
3.员额检察官的权力清单明确 |
4.员额检察官的主体地位增强 |
5.员额检察官的办案效率提升 |
6.员额检察官的职业保障提高 |
(二)检察官员额制改革实施的新问题 |
1.检察人员职责区分较模糊 |
2.部分入额领导非实质办案 |
3.检察院内部人案矛盾加剧 |
4.员额检察官权力制约不足 |
5.检察官员额入退衔接不畅 |
6.部分案件的办理质量下降 |
三、检察官员额制改革问题的成因解构 |
(一)检察人员办案分工未细化 |
(二)领导入额办案存在诸多局限 |
(三)检察官助理职权定位不明 |
(四)检察官办案监督机制不健全 |
(五)当前相关配套制度功能缺位 |
1.办案绩效考核标准较为模糊 |
2.检察官职业保障存在桎梏 |
四、检察官员额制改革的进路设想 |
(一)推动构建专业团队办案模式 |
(二)强化入额领导干部实质办案 |
1.明确定位入额领导办案类型 |
2.协调办案与行政工作的关系 |
3.推进入额领导办案司法公开 |
(三)推动构建“限权检察官”制度 |
1.界定“限权检察官”的人员范围 |
2.明确“限权检察官”的职责内容 |
3.加强“限权检察官”的教育培训 |
(四)构建较为科学合理的监督机制 |
(五)重视检察官员额的动态调整 |
1.优化员额检察官的遴选程序 |
2.规范员额退出情形及其程序 |
3.注重入退程序的契合与衔接 |
4.建立区域之间员额调整机制 |
(六)系统推进相关良性运行的配套措施 |
1.科学设置办案绩效考核制度 |
2.落实检察官职业保障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钦州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论文提纲范文)
2018年工作回顾 |
一、坚定不移讲政治顾大局,持续服务钦州高质量发展 |
二、坚定不移护民利惠民生,扎实推进平安钦州建设 |
三、坚定不移深耕主责主业,精准把握法律监督新目标守护公平正义 |
四、坚定不移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和检察改革,攻坚克难提高司法质效和司法公信力 |
五、坚定不移全面加强检察自身建设,着力打造新时代忠诚干净担当高素质队伍 |
六、坚定不移树牢新时代接受监督新理念,践行权责明确、激励有效、约束有力的检察权运行新机制 |
2019年工作安排 |
(6)我国各级政府派出机关的宪法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学术研究之缘起 |
二、研究现状之综述 |
三、究对象的界定与辨析 |
四、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我国行政派出组织的宪法学理论基础 |
第一节 行政派出组织权力的性质 |
一、行政派出组织的产生:集权与分权的一种博弈 |
二、行政派出组织的权力:集权基础上的区域性授权 |
第二节 影响行政派出组织设立的宪法学因素 |
一、国家结构形式对行政派出组织设立的影响 |
二、行政区域划分对行政派出组织设立的影响 |
三、宪法典对行政派出组织设立的影响 |
第三节 我国各级政府派出机关权力的宪法定位 |
一、民主集中制原则对行政权的配置 |
二、“两个积极性”原则对行政权纵向配置的影响 |
三、我国宪法中两种行政权纵向配置方式主次地位 |
第二章 权宜性派出机关 |
第一节 大行政区行政委员会 |
一、大行政区建制的确立与调整 |
二、大行政区行政委员会组织和职权的压缩 |
第二节 区公所 |
一、县辖区建制的确立与调整 |
二、区公所组织和职权与区、乡政府之比较 |
第三章 政权化派出机关 |
第一节 专员公署、行政公署 |
一、专区、地区建制的确立与调整 |
二、专员公署、行政公署组织和职权的膨胀 |
第二节 街道办事处 |
一、街道建制的确立与调整 |
二、街道办事处组织和职权的膨胀 |
第三节 特殊经济区域管理委员会 |
一、特殊经济区域的确立与调整 |
二、特殊经济区域管理委员会组织和职权的变迁 |
第四章 派出机关制度的现实性反思 |
第一节 派出机关制度设计与功能定位的类型化检讨 |
一、权宜性派出机关的制度设计及其影响 |
二、政权化派出机关的制度设计及其影响 |
三、政权化派出机关固有功能定位的偏离 |
第二节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派出权力结构的合宪性审视 |
一、特殊经济区域法院、检察院派出机构的合宪性审视 |
二、特殊经济区域人大派出机构的合宪性审视 |
第五章 派出机关规范的体系化建构 |
第一节 派出机关规范建构的法教义学分析 |
一、《地方组织法》第68条的法教义学阐释 |
二、派出机关规范建构的法教义学体系化 |
三、对《地方组织法》第68条及相关规范的修改建议 |
第二节 派出机关规范建构的合宪性控制 |
一、法律保留原则对派出机关规范建构的控制 |
二、法明确性原则对派出机关规范建构的控制 |
三、功能最适当原则对派出机关规范建构的控制 |
余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7)审判外部独立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意识及其限定 |
二、相关研究学术综述 |
(一)国内相关研究综述 |
(二)国外相关研究综述 |
(三)相关研究的缺憾 |
三、理论、方法与框架安排 |
(一)理论 |
(二)方法 |
(三)框架安排 |
第一章 审判外部独立的中国式图景 |
第一节 审判外部独立的中国语境 |
一、审判外部独立的智识背景 |
二、审判外部独立的本文限定 |
第二节 审判外部独立的历史变迁 |
一、以阶级斗争为纲时期的审判外部独立 |
二、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时期的审判外部独立 |
三、以维护稳定为硬任务时期的审判外部独立 |
四、以依法治国为总要求时期的审判外部独立 |
第三节 审判外部独立的当下谱系 |
一、地方法院与同级党委的实质领导关系 |
二、地方法院与同级政府的隐形制约关系 |
三、地方法院与同级人大的形式监督关系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审判外部独立的体制性根源 |
第一节 审判外部独立的中外式样 |
一、域外地方法院外部独立的模型 |
二、中国地方法院外部独立的特点 |
第二节 审判外部独立的特征差异 |
一、主导的主体:多元化抑或一元化 |
二、负责的方式:委员会制抑或首长制 |
三、管理的依据:法律化抑或政策化 |
四、独立的后续:宽松化抑或严苛化 |
第三节 中外特征迥异的深层肇因 |
一、权力架构:分权制衡抑或分工服务 |
二、权力支配:立法/司法主导抑或行政主导 |
三、权力行使:目的价值抑或工具价值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审判外部独立的方向性争议 |
第一节 审判外部独立的二重目标 |
第二节 去除抑或改良的方向争论 |
一、审判外部独立改革的两个方向 |
二、去除地方化的理论与探索 |
三、改良地方化的理论与探索 |
第三节 法治化论的折衷道路 |
一、地方司法权的事权属性 |
二、司法地方保护的深层根源 |
三、两种方案比较:法治化折衷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审判外部独立的法治化完善 |
第一节 法治化完善的主导方向 |
一、当前的审判外部关系再读 |
二、审判外部关系的完善方向 |
第二节 直接关系的法治化完善 |
一、产生与监督法院的阐释 |
二、产生与监督法院的原则 |
三、产生与监督法院的基准 |
第三节 间接关系的法治化完善 |
一、地方党委与法院关系的法治化完善 |
二、地方政府与法院关系的法治化完善 |
本章小结 |
余论 审判外部独立对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意义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
后记 |
(8)刑事抗诉权运行理论分析与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法律文本中的刑事抗诉权 |
二、法学理论中的刑事抗诉权 |
三、相关研究综述 |
四、本文选题的意义与研究方法 |
五、论文的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刑事抗诉权基本理论 |
第一节 刑事抗诉权的制度定位及特点 |
一、域外国家检察官刑事上诉权的制度定位及特点 |
二、我国检察机关刑事抗诉权的制度定位及特点 |
第二节 刑事抗诉权的功能分析 |
一、刑事抗诉权的诉讼内功能 |
二、刑事抗诉权的诉讼外功能 |
第三节 刑事抗诉权的价值追求 |
一、客观公正是刑事抗诉权的价值追求 |
二、刑事抗诉权客观公正价值的内容及要求 |
第二章 刑事抗诉权运行环境分析 |
第一节 刑事抗诉权运行的制度环境分析 |
一、制度及其要素 |
二、影响刑事抗诉权运行的强制性规则 |
二、影响刑事抗诉权运行的引导性规则 |
三、影响刑事抗诉权运行的认知框架 |
四、刑事抗诉各制度要素的动力机制 |
第二节 刑事抗诉权运行的组织环境分析 |
一、组织理论概述 |
二、影响刑事抗诉权运行的组织内环境 |
三、影响刑事抗诉权运行的组织间环境 |
第三节 刑事抗诉权的传递系统分析 |
一、传递系统的概念 |
二、刑事抗诉权的传递系统 |
第四节 刑事抗诉权运行环境总体分析 |
一、三种环境的作用机制不同 |
二、三种环境的约束效果不同 |
三、三种环境的稳定特性不同 |
第三章 刑事抗诉权运行的实践表现 |
第一节 刑事抗诉权的启动特点 |
一、抗诉次数逐步增多但总量不大 |
二、罪名覆盖广泛但集中于常见多发犯罪 |
三、二审抗诉案件数远超再审抗诉案件数 |
四、对判决提起的抗诉数量远超对裁定提起的抗诉数量 |
五、存在多次使用抗诉权的现象 |
六、存在随意启动再审抗诉权的现象 |
第二节 刑事抗诉权的内容 |
一、刑事抗诉权内容多数不利于被告人 |
二、刑事抗诉权内容偏重于实体性抗诉 |
三、实体性抗诉内容涵盖刑事法律规定的各个方面 |
四、程序性抗诉侧重于针对证据的抗诉 |
五、关于法律适用的争议非常突出 |
第三节 刑事抗诉权的运行效果 |
一、抗诉成功率虽有波动但均值在及格线以上 |
二、抗诉成功率明显高于上诉成功率 |
三、再审抗诉成功率高于二审抗诉成功率 |
四、撤抗率与成功率反向相关 |
五、抗诉效果依据不同标准差别明显 |
第四章 运行环境对刑事抗诉权的型塑 |
第一节 环境要素的变化决定了刑事抗诉权运行表现的变化 |
一、制度环境的变化影响刑事抗诉权的运行表现 |
二、不同的组织环境影响刑事抗诉权的运行表现 |
第二节 运行环境的相对稳定造就了刑事抗诉权运行表现的相对稳定 |
一、刑事抗诉权的启动率相对稳定 |
二、刑事抗诉权的特点相对稳定 |
三、刑事抗诉权的运行效果相对稳定 |
第三节 制度要素缺陷导致了刑事抗诉权的不公正 |
一、刑事抗诉制度存在不公正性 |
二、刑事抗诉权运行机制存在不公正性 |
第五章 结论及建议 |
第一节 理性看待刑事抗诉的数量与质量 |
一、数量少、质量低与不客观、不公正 |
二、三个方面的数据分析 |
三、刑事抗诉权运行总体客观公正 |
第二节 完善刑事抗诉权运行环境的思路 |
一、科学认识刑事抗诉权的制度功能 |
二、清醒认识刑事抗诉权运行环境的实际约束力 |
三、尊重司法人员个体的差异性和能动性 |
四、遵从刑事抗诉权运行所涉及到的司法原则 |
五、重视刑事抗诉权运行环境的新变化及其意蕴 |
第三节 完善刑事抗诉权运行环境的建议 |
一、完善刑事抗诉权运行的制度环境 |
二、理顺刑事抗诉权运行的组织环境 |
三、强化刑事抗诉权传递系统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成果 |
(9)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概述 |
(一)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的范畴 |
(二)检察机关预防权的确立 |
二、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一)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的现状 |
(二)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中存在的问题 |
三、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立法依据不足 |
(二)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职权不明确 |
(三)检察机关预防工作角色错位及沟通不畅 |
(四)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执法理念落后 |
四、完善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建议 |
(一)加快职务犯罪立法体系建设 |
(二)确立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的权利和职责 |
(三)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模式的转变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科研成果 |
致谢 |
(10)结构之维检察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问题的缘起 |
1.2 检察权研究现状及评析 |
1.2.1 国内研究现状及评析 |
1.2.2 域外研究现状及评析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3.1 基本思路 |
1.3.2 结构主义及其启示 |
1.3.3 研究方法 |
1.4 研究的重点、难点及创新之处 |
2 古代中国司法中的检察权权能及近代检察制度的移植 |
2.1 检察权权能在中国古代的行使概况 |
2.1.1 批捕权与公诉权附属于审判权 |
2.1.2 对官员犯罪的侦查权属于监察机关或上级官员 |
2.1.3 君主对司法权的操纵 |
2.2 中国古代检察权权能行使的效果分析 |
2.2.1 自下而上:权力依附与权责相离 |
2.2.2 自上而下:信息不对称导致监管失效 |
2.2.3 中央集权君主专制权力结构的历史合理性 |
2.3 中国近代检察制度的移植 |
2.3.1 移植的背景 |
2.3.2 清末检察制度的创立及其与皇权至上传统的关联 |
2.3.3 从权力结构看清末检察权的地位 |
2.3.4 民国时期的检察制度与检察权概况 |
3 国家权力结构中的检察权 |
3.1 国家权力结构模式与检察权 |
3.1.1 “三权分立”体制下的国家权力结构模式与检察权 |
3.1.2 “一元分立”体制下的国家权力结构模式与检察权 |
3.2 不同权力结构模式中检察权的个性与共性 |
3.2.1 “三权分立”体制中检察权特征 |
3.2.2 “一元分立”体制中检察权特征 |
3.2.3 不同宪政体制中检察权的共性特征 |
3.3 检察权在我国国家权力结构中的地位及其争议 |
3.3.1 我国的国家权力结构 |
3.3.2 我国检察权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定位 |
3.3.3 我国检察权法律监督“特色”解析 |
3.3.4 关于检察权宪法定位的争议 |
4 刑事诉讼结构中的检察权 |
4.1 刑事诉讼结构模式与检察权 |
4.1.1 “审判中心主义”刑事诉讼结构模式与检察权的定位 |
4.1.2 “分工合作流水线型”刑事诉讼结构模式与检察权 |
4.2 刑事诉讼结构中的检察权与警察权 |
4.2.1 域外检警关系模式 |
4.2.2 我国检警关系的现状与问题 |
4.2.3 我国检警关系的发展方向 |
4.3 刑事诉讼结构中的检察权与辩护权 |
4.3.1 域外控辩关系类型 |
4.3.2 我国刑事诉讼中检辩关系现状分析 |
4.3.3 我国检辩关系的发展方向 |
4.4 刑事诉讼结构中的检察权与审判权 |
4.4.1 域外检察权与审判权关系考察 |
4.4.2 我国检审关系的现状与问题 |
4.4.3 我国检审关系的发展方向 |
5 检察组织结构中的检察权 |
5.1 域外检察组织结构中的检察权 |
5.1.1 域外检察权运行结构模式 |
5.1.2 域外检察权的权能结构 |
5.1.3 域外检察权的监督与制约机制 |
5.1.4 域外检察组织结构的一般性原则与特点 |
5.2 我国检察权的双重领导体制 |
5.2.1 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的领导 |
5.2.2 执政党对检察机关的领导 |
5.2.3 检察权行使的相对独立性 |
5.2.4 检察机关双重领导体制存在的问题 |
5.3 我国检察机关内部权力配置及其运行 |
5.3.1 宏观层面的权力配置 |
5.3.2 中观层面的权力配置 |
5.3.3 微观层面的检察权能 |
5.3.4 我国检察权的运行结构分析 |
6 结构之维检察权完善建议 |
6.1 结构之维检察权完善视角:共时性与历时性 |
6.1.1 共时性与历时性 |
6.1.2 检察权创立的共时性分析 |
6.1.3 检察权创立的历时性分析 |
6.1.4 完善检察权结构的指导思想 |
6.2 厘定检察权的“检察监督”属性 |
6.2.1 检察权属性的隔岸观察:检察权与司法权的关系 |
6.2.2 我国检察权法律监督定位的正当性分析 |
6.2.3 以“检察监督”替代“法律监督”定位检察权属性 |
6.3 优化检察权在刑事诉讼结构中的配置 |
6.3.1 构建检察督导侦查的检警关系 |
6.3.2 构建对抗与合作相统一的检辩关系 |
6.3.3 构建平等型检审关系 |
6.4 构建促进检察权公正高效运行的检察组织结构 |
6.4.1 推进责、权、利相统一的检察官责任制改革 |
6.4.2 优化检察权的权能配置 |
6.5 平衡检察权的独立与受制 |
6.5.1 保障检察权依法独立行使 |
6.5.2 检察权的监督与制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发表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四、接受人大监督 履行检察职权——在自治区党委人大工作会议上的发言(论文参考文献)
- [1]钦州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N]. 林俊. 钦州日报, 2021
- [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N]. 崔智友. 广西日报, 2020
- [3]刑事错案及其治理[D]. 张松. 吉林大学, 2019(10)
- [4]我国检察官员额制运行中的问题与对策[D]. 张利敏. 江西财经大学, 2019(01)
- [5]钦州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N]. 林俊. 钦州日报, 2019
- [6]我国各级政府派出机关的宪法学研究[D]. 苏艺. 华东政法大学, 2017(07)
- [7]审判外部独立论[D]. 孟高飞. 华东政法大学, 2017(07)
- [8]刑事抗诉权运行理论分析与实证研究[D]. 吴杨泽. 西南政法大学, 2017(08)
- [9]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问题研究[D]. 于淑年. 吉林大学, 2016(03)
- [10]结构之维检察权研究[D]. 刘国媛. 武汉大学, 201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