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印制商标必须严格审查把关(论文文献综述)
张鑫[1](2021)在《司法视角下的立体商标问题研究 ——以我国行政判决为例》文中指出
付珍珍[2](2021)在《商标权与姓名权冲突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近年来,我国经济迅猛发展。同时,随着信息网络的发展,不论是影视界、体育界,还是科学界的知名人物,大家都可以从网络上认识和了解,这些知名人物对普通大众来说也有很大的影响力。许多商家看准了以上的社会现状,为了使自己公司的商品或服务迅速开拓市场,取得消费者的关注和青睐,商家在不经知名人物同意的情况下注册知名人物的姓名作为商标并进行使用。商家这样的行为侵犯了知名人物的姓名权,给知名人物的经济利益带来侵害,由此产生了商标权和姓名权的冲突。乔丹诉乔丹体育公司系列案件是商标权和姓名权冲突案件中一件持续时间最长,也最具有代表性的案件。本文便以乔丹案例为引子引出论文要讨论的问题,并把与商标权和姓名权冲突相关的东西层层剖析,文章末尾提出解决方法。本论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分为四部分,一是选题的背景和意义,二是国内外研究综述,三是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四是研究内容、论文框架与创新点。第二章先通过乔丹诉乔丹体育公司一案引出论文的主题,即商标权和姓名权的冲突,并总结出乔丹案件中争议最大的问题是拼音“QIAODAN”商标能否损害乔丹的姓名权;然后又举出了用“在先权利”条款处理的“IVERSON”商标案和用“不良影响”条款处理的“MICHAEL JACKSON”商标案,总结出了同类案件判决不同的原因。第三章剖析了商标权与姓名权冲突的发生原因、表现方式以及现实危害。对这几个方面深入透彻的分析,有利于我们发现问题所在,为后文提出处理问题的详细措施打下了根底。第四章是商标权与姓名权冲突的立法考察,先从三个方面写了我国立法上的不足,又写了国外立法上的一些规则,介绍了美国、英国、德国这三个有代表性国家的法律规则。第五章依据我国的实际状况,从四个方面提出处理商标权与姓名权冲突的详细措施,重点提出在姓名权基础上,引入国外形象权制度。
易继明,韩倩旎[3](2020)在《网络空间商业标识传导中的民事责任》文中研究表明商业标识能够发挥识别、区别、营销、品质保障功能,能够让特定商品、服务在市场中脱颖而出,并积累商誉,成为无形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网络空间,商业标识更是被赋予了新的内容和形式,其作用也呈指数级增长。商业标识权是以商业标识为客体的无形财产权,权能包括专用权及禁用权。商业标识的种类主要包括商标、商号、地理标志、商品名称、商业外观及域名等,且不断扩张,包括广告语、商业形象等,也被纳入商业标识的保护范围;而且,无论是传统的还是新型的,商业标识都有了新的使用形式,如搜索引擎关键字、网页元标签等。从符号学、心理学及市场营销学视角考察,商业标识的功能可以统称为传导功能,意即强调商业标识本身及其对公众的引导作用的动态变化过程。商业标识的传导功能来源于其符号本质和对公众的心理影响:商业标识、其对应的商品或服务、商业主体或品牌。三者构成一个完整的三元结构。而这个三元结构,正是商业标识真正呈献给公众的内容,对消费者从刺激产生、信息收集、作出决策到购后评价的整个心理过程,都具有强烈影响。商业标识在网络空间的传导,使商业标识的传导模式由线性转变为网状传导,单一的"专业传导者—受众"的关系逐渐向"传授合一"靠拢;商业主体通过在网络销售、网络公关和网络口碑打造中大量使用商业标识扩大其影响力,非商业性的网络口碑同时也进行了部分商业标识的口碑传导;商业标识正处于国家提倡、社会关注、市场重视、科技便利的传导环境之下,民众面对着网络空间中的海量信息,商业标识的文化内涵日益丰富和凸显。我国现实网络场景下,出现了两种有代表性的传导模式,即阿里巴巴"草根→品牌"模式和拼多多"品牌+山寨"模式,这也会影响到相应的民事责任及其承担方式。根据是否达成合意,商业标识网络使用的民事责任分为合同责任、侵权责任,其中,商业标识权利也应该受到一定的限制。商业标识中,商标、商号、地理标志、域名的使用和转让合同有法律文件明文提及,各类商业标识经常通过特许经营合同进行一揽子许可,因而在合同的签订、履行中可能涉及缔约过失或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中,网络用户可能因传统违法行为的网络表现形式、和域名或网站名有关的行为、关键词推广或网页元标签设置而侵犯他人商业标识权益;网络服务提供者更易因用户的违法行为而构成帮助侵权,其事前注意义务和所承担的注意义务的水平是理论界讨论的重点,也是司法判断的重要依据。但是,即使是行为人确实使用了他人商业标识,也可能因构成合理使用、在先权利或权利人权利用尽等,而不被认定为侵权。
付志丹[4](2020)在《民营企业家侵犯商标权犯罪刑法规制研究》文中认为近年来,民营企业家知识产权犯罪总量呈逐年增长趋势,侵犯商标权犯罪成为企业家知识产权犯罪的主要类型。原因在于我国现行法律对其规定较为单一笼统,平等保护产权政策落实不到位,相关构成要件要素概念界定不清,导致理论界与实务界争议不断,尤其实务界对企业家侵犯商标权犯罪的司法认定存在诸多困境。从刑事司法理念层面、客体界定层面、行为性质界定层面进行完善,实现对民营企业家侵犯商标权犯罪的有效规制。刑事司法理念层面应秉持依法平等保护产权的理念,该理念的内涵在于坚持各种所有制经济地位平等,这种平等应贯穿于市场竞争与司法活动全过程。坚持依法平等保护产权理念也要兼顾刑法谦抑主义,限制企业家商标犯罪的处罚范围,控制处罚幅度,倡导轻刑化。坚持落实知识产权保护政策,积极推进“三合一”的审判机制,积极发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作用,全面增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效能。客体界定层面应引入利益平衡理论,明确商标权人享有商标利益的法定性,给予商标权适度且合理的保护是构建商标权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平衡机制的关键。结合刑事司法理念与政策探究商标权保护目的,知识产权保护基本司法政策重视刑罚之前民行制裁措施的运用,刑法谦抑主义的应有之意也是限缩犯罪圈。对商标犯罪客体内容的明确要分别考量利益平衡原则和刑法目的因素。行为性质界定层面不能只从法律角度出发,还应结合刑事司法政策、社会效果等因素进行层次性判断。第一层次,定罪量刑环节应全面充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司法机关而言,定罪中的贯彻要求检察机关充分适用不起诉制度,审判机关严格区分商标违法行为与商标犯罪的界限:量刑中的贯彻则要做到以宽济严,认真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要求。第二层次,坚持实质解释论的基本立场确定商标犯罪构成要件的内容。客观方面,对“同一种商品”、“销售金额”以及商标标识“件数”的认定,须从刑事处罚合理性与必要性角度入手,入罪谨慎,出罪及时。主观方面,对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故意形式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明知”的判断,应恪守主客观相统一原则,防止对民营企业家客观归罪。第三层次,司法裁判应综合考虑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对企业家“原罪”问题的认定,需充分发挥违法性判断的出罪作用,对仅具有一般违法性的行为不能作为犯罪处理;就民营企业财产保护问题,应对违法性进行实质判断,注重考虑民营企业定罪适用财产刑后将导致的一系列消极后果。利益衡量后,避免将民营企业经济违法行为认定为经济犯罪行为的社会效果更佳。
吴立心[5](2020)在《重新包装商品销售行为商标侵权认定研究》文中提出重新包装商品进行销售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在什么情况下构成商标侵权,是我国司法实践中不能绕开而又不易解开的问题,对我国市场经济影响巨大。由于重新包装的商品均为合法来源的正品,因此原则上各国与主要地区均对其适用商标权用尽原则,判定其不构成商标侵权行为。但是,仍然存在一部份经销商的某些行为触及底线而使商标权人受到侵害。本于《商标法》给予商标权人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保证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品质、确保商誉不受不正当侵害,同时维护消费者利益的立法目的,仍然需要给予适当的关注。重新包装商品销售行为的法律性质应认定为商标性使用较为合适。结合对我国司法案例的分析,对于重新包装商品销售行为相关案件的商标侵权判定流程,应首先检视被控侵权行为是否存在商标权用尽原则的例外,按照具体案情判断适用《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四)项,《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五条及相关竞合情形予以规制。
孟浩[6](2019)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背景下山东省绿色食品现状及发展对策分析》文中研究表明山东省绿色食品事业近年来蓬勃发展,产品数量稳步增长,品牌影响逐渐扩大,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提供了坚实的基础保障,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进一步推进,促进农业高质量发展、推动提高农业供给体系质量和效率成为农业发展主旋律,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背景下,山东省绿色食品事业要持续稳定发展还面临许多问题和挑战,同时也迎来了战略机遇期,如何在新形势下更好的发展绿色食品事业是本文的研究目标。本文通过调查研究市场、企业、消费者、政府等多方面因素,综合各方面分析探讨影响山东省绿色食品发展的主要方面,挖掘出当前制约发展的影响因素有:1、产业发展不足、内部结构不合理,产业结构调整形势严峻。2、区域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现象突出。3、常态化品牌有效宣传缺失,优质优价市场机制未完全形成。4、持续发展动力不足,政府部门对绿色食品发展的政策支持不足。5、监管力度弱,监管机制不完善。针对研究发现的制约因素,结合乡村振兴战略和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背景,提出了下一步山东省绿色食品事业发展的建议:1、优化调整产业结构,丰富均衡产品供给,完善产业结构,促进产业集群化发展,优化产品结构,提升产品品质,不断满足多样化的消费需求,发挥地域优势,促进各区域协同发展。2、探索优质优价,促进产销对接,突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带头作用,注重强化品牌效益,打好绿色食品品牌。3、加大宣传推介力度,积极促进品牌提升。健全宣传工作体系,加大宣传力度,推广绿色发展理念,树立行业模范典型。4、强化政府主导,加大政府扶持力度,全面推动事业发展。优化扶持政策,聚合发展力量,进一步加大融资贷款扶持,进一步加大科技创新扶持,进一步加大人才用工扶持;5、加强政府监管,改善发展环境,巩固发展质量。政府宏观管理,加强监管保障,完善监管体系,抓好证后管理。6、加强技术理论体系研究,加大生产技术培训与推广力度。构建技术理论创新体系,提升科技支撑能力,建立技术推广长效机制,全方位普及科技理论强化市场体系建设,以消费需求拉动产业发展。本文所研究的山东省绿色食品发展特点、面临的问题以及针对问题提出的发展思路,对新形势下山东省绿色食品事业的持续稳定发展提供了有效的理论基础,也为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乡村振兴战略提供了参考和建议。
余平[7](2019)在《美国广告规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美国是目前世界广告产业最为发达的国家,也是自近代以来对广告产业进行有效规制的典范国家之一。美国政府对广告的早期规制可以追溯到19世纪70年代其邮政署对邮件广告进行的直接和间接监管;之后在19世纪80年代的海报广告时代,美国国内也开始陆续出现广告行业自律组织。现代美国广告规制体系是以1911年“广告诚信运动”的兴起为开端,并以联邦贸易委员会(FTC)的成立为标志所全面建构起来的。时至今日,美国广告规制体系已经走过了一百多年的历史。在经过漫长的制度发展和实践经验的积淀后,美国广告规制体系的适用性和有效性已经赢得政府和产业利益相关者的接受和认同,亦成为世界广告产业监管和规制的典型与样板之一。规制主要分为他律和自律,两者互为补充,缺一不可,是辩证统一的关系。美国广告规制是在以国会、白宫、法院(分别代表立法、行政和司法)为主导的他律规制体系下,辅以广告产业参与者的自我约束而逐渐形成的规制模式。在这个体系中,国会和政府负责立法和行政(政府也有部分立法权),法院负责司法并同时形成案例法,成为规制体系的主体;而广告产业参与者参照法律法规形成自身的行业标准和自律纲领。在广告产业的规制机体中,他律就像是“生命机体”中的“中枢神经”,而自律则像是机体中的“神经末梢”。在政府规制失灵的领域,自我规制往往具备更强的适应力和有效性。美国广告规制是在宪政制度下运行的,权利法案是美国宪政制度的民主基石,宪法《第一修正案》就成为了广告表达最根本的法律依据,也成为了政府广告规制违宪审查的主要法理争议。从权利性质角度来看,广告作为商业言论,理应受到言论自由的保护;但由于其具有“逐利”性质,被认为无法提升社会福祉而被长期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宪政理念的发展、商业文明价值的提升,加上消费者知情权的日益被重视,使得广告言论逐渐有限制地纳入到了言论自由保护的范畴之内。这就使得广告权利具有“竞合性”的特征,并对现有权利分类理论体系构成了挑战,也使得政府广告规制必须放弃原先的单一标准而参照多标准体系。这就给广告规制的判例援引和司法解释提供了很大的弹性空间。媒介的发展是完善广告规制体系的又一重要参照。印刷广告技术比较简单,影响也很有限,广告规制只需对内容底线和事后救济进行限制,仅以宪法和普通法律即可基本建构。广播、影视为主的电子媒介则极大地拓宽了传播的空间,基于纸媒的规制体系已无法适应广电广告的现实需求,电子传媒法规开始颁布,广告规制也进入分类管理的时代。政府出于公共利益的规制理念,开始加大对广电广告的规制。而20世纪末新媒体的兴起,使得原先泾渭分明的传统分类监管机制不得不又重新解构。加之西方放松管制的思想思潮的影响,媒介融合势在必行。在媒介汇流的新媒体时代,广告规制进入了全新的调适期,传统广告规制体系依然适用,并积极纳入新媒体广告。联邦贸易委员会(FTC)、联邦食品药品管理局(FDA)、联邦通信委员会(FCC)等独立监管机构将管理范围扩大至新媒体广告,在无法适用的领域通过新的成文法另行规制。广告形式的多样化、媒体的再升级、理念的多维度使得新媒体时代的广告规制体系更富张力和弹性。本论文共分为九个部分,由绪论、总结和七章主体部分组成。第一章主要梳理广告规制的历史源起与流变;第二章重点阐述广告规制的理论动因和现实依据;第三章试图解构广告规制主体和框架;第四章全面分析广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第五章主要解析重点监管广告领域的规制;第六章力求阐述广告自律的理论发展和实践应用;第七章尝试探究新媒体广告带来的规制挑战与调适。本论文试图从广告他律和自律两个方面进行阐述,以广告他律为重点,兼顾广告自律。同时,希望能够从广告规制的体系、要素、内容、渠道等角度展开分析,结合纵向的历史分析方法,展现美国广告规制的理念、框架、内容、方式等,最终归纳出美国广告规制体系的规律和特征。本研究的主要发现包括:美国广告规制嬗变的内在动因主要在于规制理念的转变。在法律规制上体现的是法理的转变,从最初的尊重财产权到后期的注重个人权利;在商业关系理念中体现的是从纯粹地“保护竞争者”到既“保护消费者”又“保护竞争者”;在规制上体现出来的是从注重“经济性规制”到更注重“社会性规制”;在公平导向上从强调“过程公平”到“结果公平”。另一方面,社会动因体现出的则是规制主体和反规制力量的反复博弈,这当中包含了两个规制维度:商业言论自由、市场竞争博弈;并且涵盖了众多价值导向:如言论自由、公平、促进竞争、消费者权益保护、未成年人保护、公共利益、健康权、隐私权等,这些都为规制的冲突和调适提供了理论和现实依据。由于美国广告规制体系过于庞杂和细密,本研究难免挂一漏万,文中还有诸多不完善的地方,本论文将在今后进一步的研究中深入和细化。
郑学伟[8](2019)在《中央私营企业局研究(1949-1952)》文中指出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私营工商业在经济发展中占有较大比例,发展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私营工商业,对于发展繁荣经济、保障战争供给、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等,发挥着重要作用。为更好地发挥私营工商业的积极作用,党确立了保护私营工商业的政策,逐渐确立并完善了新民主主义经济政策,并在建国后发布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确立了保护私营工商业发展的政策。但同时,在各地具体执行党的私营工商业政策的过程中,曾出现过分打击私营工商业、急于消灭私营工商业的“左”的错误,以及过于依赖私营工商业、不敢同私营工商业开展必要斗争的右的错误。针对这种情况,为加强对私营工商业的领导,更好地发展私营工商业,党建立了工商局。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以及新接管城市工商局的建立,为建国后中央一级私营工商业管理机构的建立,奠定了组织基础、积累了工作经验。建国后,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设立财政经济委员会,下设中央私营企业局、中央外资企业局,开展私营工商业、外资企业相关工作。中央外资企业局作为单独建制的单位,存在的时间并不长,1950年3月,中央外资企业局与中央私营企业局合署办公,中央私营企业局设立了外资企业处。中央私营企业局成立后,开展了促进私营工商业恢复发展的基础性工作,积极宣传阐释党的私营工商业政策,对私营工商业普遍实行工商业登记,全面掌握私营工商业发展动态,以及私营工商业者思想动态;为改变建国初经济落后的局面,中央私营企业局积极做好发展私营工商业的除旧布新工作,全面清理、接管官僚资本、敌伪产业,开展私营企业重估财产调整资本工作,并为鼓励私营工商业发展、增强私营工商业投资的积极性,拟定了《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及施行办法等。同时,中央私营企业局还从筹建全国及各级工商业联合会、开展商标注册监管、外资企业注册监管等方面,做好保护、促进私营工商业发展的相关工作。建国初期,在国家财经统一后,由于市场物价稳定,由恶性通货膨胀形成的虚假购买力消失,出现市场需求不足的情况,私营工商业发展较为困难。针对此,党和国家确定了调整工商业的方针,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在此过程中,中央私营企业局及时掌握对于私营工商业管理机构、私营工商业发展的意见、建议,具体组织召开了七大城市工商局长会议,确立了开展加工订货、扩大城乡物资交流等一系列调整工商业的政策措施。加工订货工作以中央私营企业局、各地工商局为牵头部门开展,在加工订货工作中极为重要的经济合同监管职能,也自然主要由其承担。在此过程中,为更好地开展工商业调整工作,加强中央私营企业局同各地工商局的工作联系,1950年7月15日,以政务院周恩来总理名义署名发布了《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调整公私关系加强私企局工作决定》。中央私营企业局开展的调整工商业相关工作,为私营工商业的恢复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开展加工订货的过程,同时是政府财政工作部门、国营经济将私营工商业纳入计划生产,对私营工商业开展改造的过程,其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限制与反限制的斗争。经济形势不好时,私营工商业会要求国家加大加工订货的力度,经济形势好时,私营工商业就会以各种形式抵抗国家的加工订货。到抗美援朝战争开始后,私营工商业更是出现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等情况,极大危害了抗美援朝志愿军及人民群众的利益。面对这种情况,中央指示开展了“三反”“五反”运动,进一步加大对私营工商业的改造力度,使私营工商业更好地在国营经济的领导下,按照国家经济计划,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但同时,“三反”“五反”运动,使私营工商业再一次出现了发展困难、歇业大量增加、城乡物资交流不畅等情况。在这种形势下,中央开展了第二次工商业调整工作。在此过程中,中央私营企业局及各地工商局重点开展了进一步规范加工订货、进一步加强对私营企业的监督改造、进一步扩大城乡物资交流等调整私营工商业的相关工作。1952年11月,中央私营企业局改名为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从隶属于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改为直接隶属于政务院。中央私营企业局的建立,是建国初经济发展客观形势的需要,中央私营企业局改为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样是为加强对私营工商业管理这一客观形势发展的需要。从中央私营企业局到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是私营工商业管理机构力量增强的过程,同时是同地方工商局联系不断加强,建立更完备的工商行政管理体制,增强改造私营工商业工作力度的过程,这些都为后来开展的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奠定了坚实基础。
薛峰[9](2018)在《中国商品市场综合监管体制研究 ——以美国食品药品监管为鉴》文中研究说明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改革市场监管体系,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以来,综合监管一直是中国市场监管领域的热门词汇。2018年3月21日,中共中央印发了《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其中明确写道:组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改革市场监管体系,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方案的颁布出台,正式拉开了中国进行市场综合监管改革的序幕。本文的产生就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之中,希望以经济法的视角全面审视市场综合监管,为党和国家进行市场综合监管改革添砖加瓦。首先第一章,笔者将从监管的概念分析到市场监管的概念,再延伸到市场综合监管的概念,逐级阐明市场综合监管的概念定位。监管的通常含义是监督和管理,但其含义既不同于监督,亦不同于管理,它是现代管理的一个独立的从属概念。市场监管,指的是市场的监管主体对于市场上的活动参与主体以及对于参与主体的市场行为,进行限制和约束等这些干预活动的总和。但是市场监管又可以区分为对证券、金融等要素市场的监管和对于生产资料、消费品等商品市场的监管。我国现行的市场监管机制是由证监会等专业监管部门实施要素市场的监管,而由工商局作为综合监管部门、质监局和物价局等作为专项监管部门共同实施商品市场的监管。所谓市场综合监管,这一理论发源于管理学中的集成管理理论,即在组织行为学与科学监管理论的指引下,合理布局监管组织系统内部的机构、职能和人员等内部资源,充分利用科学技术、信息等智力资源,建立起“全过程”、“集约化”的全新市场监管模式。市场综合监管总体上以机构整合为方向,以分类监管为目标,以专业运作为手段,以社会监管为支撑。之后第二章再从经济法的政府与市场关系理论、科斯的交易成本理论和布坎南的公共选择理论入手,分析市场综合监管的理论选择和理论基础。政府与市场关系理论有几个阶段的演变过程:一是计划经济时代纯粹的“政府全能、市场无用”的政府主导阶段;二是改革开放初期的“计划调节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互动型阶段;三是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目标开始,至今天党提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市场主导阶段。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是“看得见的手”与“看不见的手”的关系,其中政府是一只“看得见的手”,是一种实际的物质存在。而根据经济学家亚当·斯密的观点,市场是一只“看不见的手”,不是有形的存在,而是以一种社会关系的形式出现,这两只手共同构成推动经济发展的两大动力源泉。现阶段更要求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增加市场的自由度,减少缩小政府的监管机构,实施综合监管。经济学家科斯提出的“交易成本”理论同样可以用于分析市场综合监管。该理论中心在于围绕交易费用节约,把交易作为分析对象,寻找到不同交易的特征因素,然后分析什么样的交易运用什么样的机制来进行最为合理。交易成本根据事前的交易成本和事后的交易成本可以区分为搜寻成本、信息成本、议价成本、决策成本、监督成本和违约成本等。市场综合监管同样可以套样“交易成本”理论,综合分析进行市场监管的各项成本,得出综合监管为交易成本最低的选择的结论。公共选择理论认为,公共选择要“将分析扩充到市场外的另一选择——政治力量1”,认为政府干预市场经济也是存在局限性的,必须通过公共选择的理论来审视政府监管的不足,而后即可通过政治制度的修改完善来弥补不足。公共选择理论的基本行为假设有三项:第一、在政治活动之中进行运用的经济人假设。第二、方法论的个人主义。国家机构作为一个主体,但是构成机构的是一个个部门和一个个政府工作人员,每一个部门或者工作人员在进行政府决策和实施政府行为时,首先考虑的往往是部门或者个人的利益得失;第三、政治的可交易性。即认为政府的决策、实施过程与经济市场中的交易行为相类似,政治过程就可以直接理解为在解决政治冲突时进行利益交易(交换)从而达成协议的过程。由于对域外市场监管情况的研究可以很好的作为我国市场综合监管理论的映证和补充,所以在第三章笔者专门就美国食品药品领域的市场监管的历史发展、立法进程、重要监管法律等内容进行分析,从中总结出美国食药市场监管的综合监管方式、综合监管理念,作为最后解决监管路径措施问题的比较法依据。美国的市场综合监管理论依据最早可以追溯到撰写独立宣言的托马斯·杰斐逊(1743-1826)的限制政府干预思想。美国经济学家米尔顿·弗里德曼(1912-2006)提出的“自由选择”理论认为,政府对市场进行干预,要受到自身的科学法则的约束。只要让市场竞争机制起到完全的应有作用,市场机制会比运用强制力的政府机制的调节作用更有效,也更加有利于对消费者的保护。对于美国市场综合监管的实证分析主要针对美国的食品药品监管局进行,1906年通过《食品与药品法案》并成立食品药品监管局(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从食品药品监管局进行市场监管的历史进程(从建立到强化,从加强到放松)的发展分析,希望能够促进对于市场综合监管的进一步认识。美国食品药品领域的监管实证对于我国未来建立科学的市场监管体制、树立先进的监管理念有哪些启示呢?第一,中国应树立逐步放松政府监管的理念。“市场本身纠正自身毛病要比政府纠正市场的毛病更为有效。因为市场上任何一个企业都面临着激烈的生存竞争,竞争的压力迫使它必须讲究信誉,否则就无法实现利润最大化。1”第二、建立合适的市场监管体系,运用多方力量,充分发挥综合监管的作用。第三、创新监管方式,要更加注重发挥大数据、互联网等先进科技的力量,达到既提高监管效率,又节约监管的人力、物力成本的监管效果。第四、要培育科学的市场监管理念,注重风险的预防和控制。中国国内在2018年3月开始确立实施市场综合监管改革,而在此之前情况并不尽如人意。所以第四章着重分析国家实施综合监管改革之前的市场监管现状情况。此前长期的监管法律理念发展过程中,普遍重管理而轻培育,重事前监管轻事中、事后监管,重危机应对轻风险预防,重传统监管轻高科技监管,强面上监管弱精准监管。笔者以所居住的城市上海作为分析样本,从市场监管立法、市场监管机构设置等几个方面进行了剖析,总结出综合监管改革之前的监管问题主要有:一、市场监管法律法规不够健全。二、监管机构繁多、规模庞大。三、监管机构权责不清、界限不明,相同事项多头管理、职能交叉。四、监管效率不高,行事拖沓。五、监管的信息化手段运用不充分,科技含量不足。六、监管人员专业素养不足,监管专业人员欠缺。总之,现有的市场监管机构立法不足、规模庞大、效率不高、人手不专、监督不够,有限的机构改革也不能完全克服系统的缺陷,结果就会容易陷入“缩小了又膨胀,压缩了又扩张”的怪圈。综合以上分析,笔者最后第五章对于中国市场综合监管的立法、机构设置和市场综合监管的全面完善等方面提出了解决路径与措施,希望能在经济法领域中为市场综合监管改革的推进与发展提供一些力所能及的支撑。笔者认为,市场综合监管的总体路径框架应包括:一、市场综合监管立法要有力。必须迅速及时,抓紧进行市场综合监管类法律法规的立、改、废。同时市场综合监管立法必须体现安全价值与效率价值的有机统一。立法必须注重前瞻,增强市场综合监管立法的趋势引领力。同时确保制度完备,加强立法内容表述的可执行性。更要加强整体设计,预防市场综合监管立法中的钱穆制度陷阱。立法时应注重层级清晰,该由法律规定的内容交给法律,该由法规规章规定的内容交给行政法规和规章。立法程序上应适当引入更多市场活动参与者以及利益相关方进入立法环节,充分的听取各市场主体的实际需要和诉求。二、市场综合监管要求监管机构设置必须做到“有效”。市场综合监管机构设置时必须遵循统一性、权威性、独立性、协调性、严密性相结合的法律原则。机构监管权的配置必须清晰化、程序化、透明化,必须注重监管权配置中的宽进严管。市场综合监管之手的塑造任重而道远,既要强化监管之手,充分运用各种科技先进手段提升监管能力,又要丰满监管之手,通过社会组织、个人监管等社会共治方式以及引入监管机构竞争机制等方法,加强市场综合监管的力量。最后还要约束监管之手,需要从监管立法、监管制度设计、监管机构制衡以及加强市场主体、社会各方面对于市场综合监管之手的监督等方向加以努力,做到监管之手的可控可约束。总而言之,通过各种方式,最终要使原有市场监管中错位的正位,缺位的到位,越位的归位,通过实施市场综合监管,使得监管的权威得以彰显,监管的脉络得以理顺,监管的效率得以提高,监管的有效性不断增强。这才是我们所追求的市场综合监管的合理模式。
王韵[10](2018)在《湖北省博物馆文创产品开发与经营研究》文中指出近年来,在一系列国家政策的推动下,博物馆文创产品的开发与经营成为至关重要的议题。湖北省博物馆是湖北省唯一一所中央与地方共建的国家级重点博物馆之一,其文创产品开发与经营对于对于传承荆楚优秀文化、满足湖北省人民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以及增强武汉市的城市竞争力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本文首先梳理了博物馆文创产品开发与经营的涵义,然后基于对湖北省博物馆的调研,分析了当前湖北省博物馆文创产品开发与经营中存在的产品同质性、创意缺乏及开发动力不足等问题,并指出这些问题存在的主要原因在于:未获省内明文的政策支持、缺乏专项资金的投入、未设置专门的文创产品开发与经营部门、未形成成熟的开发与经营的模式、缺乏多媒体等技术的应用以及缺乏“互联网+”运营等。接下来,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本文介绍了国内外比较成熟的博物馆文创产品开发与经营的经验,包括北京故宫博物院、南京博物馆、台湾博物馆、美国博物馆的文创产品开发与经营的经验。最后,在问题阐述、原因分析和经验介绍的基础上,本文提出了如下对策.建议:出台湖北省博物馆文创产品开发与经营的政策、多方筹集开发与经营的资金、建立专门的开发与经营的组织、深度挖掘馆藏资源、与高校合作、运用创新科技、开创数字博物馆授权和“互联网+”运营模式。
二、印制商标必须严格审查把关(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印制商标必须严格审查把关(论文提纲范文)
(2)商标权与姓名权冲突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和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内文献综述 |
1.2.2 国外文献综述 |
1.2.3 总体评价 |
1.3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4 研究内容、论文框架与创新点 |
第2章 商标权与姓名权:乔丹诉“乔丹”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 |
2.1 案情简介和争议焦点 |
2.2 同类案件判决不同 |
2.2.1 “IVERSON”商标案适用“在先权利”条款 |
2.2.2 “MICHAEL JACKSON”商标案适用“不良影响”条款 |
2.3 审理现状:判断对应关系和知名度的标准存在差异 |
2.3.1 判断特定名称与名人对应关系的标准不同 |
2.3.2 名人姓名知名度的认定情况不同 |
小结 |
第3章 商标权与姓名权之紧张关系 |
3.1 商标权与姓名权紧张关系的产生原因 |
3.1.1 姓名与商标组成要素的相似性 |
3.1.2 经济利益的影响 |
3.1.3 在先权利审查制度的限制 |
3.2 商标权与姓名权紧张关系的表现形式 |
3.2.1 对名人的姓名进行抢注 |
3.2.2 与名人姓名重名的注册商标 |
3.2.3 用与名人姓名谐音或同音的字注册商标 |
3.3 商标权与姓名权紧张关系的现实危害 |
小结 |
第4章 商标权与姓名权冲突之立法考察 |
4.1 我国立法上的不足 |
4.1.1 对“不良影响”与“在先权利”条款的适用标准统一化不足 |
4.1.2 名人姓名经济价值的法律保护不足 |
4.1.3 对使用谐音字或同音字注册商标情况立法存在空白 |
4.2 国外立法的相关规定 |
4.2.1 美国从隐私权到形象权的进步 |
4.2.2 英国“仿冒之诉”的局限 |
4.2.3 德国“统一权利模式”下财产性损害与精神性损害之区分 |
小结 |
第5章 商标权与姓名权冲突之解决路径 |
5.1 严格适用“在先权利”与“不良影响”条款 |
5.2 注重对姓名商标注册的实质审查 |
5.3 平衡各方利益,适当引入强制使用 |
5.4 姓名权基础上,引入国外形象权制度 |
5.4.1 形象权的含义 |
5.4.2 引入形象权的重要性 |
5.4.3 引入形象权的模式选择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民营企业家侵犯商标权犯罪刑法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 国内研究综述 |
2. 国外研究综述 |
(三)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 研究思路 |
2. 研究方法 |
(四) 本文的创新之处 |
一、问题的提出 |
(一) 民营企业家侵犯商标权犯罪现状梳理 |
1. 行为方式特征 |
2. 危害后果特征 |
3. 犯罪主体特征 |
4. 罪名分布特征 |
(二) 民营企业家侵犯商标权犯罪的司法认定困境 |
1. 尚未充分贯彻依法平等保护产权的理念 |
2. 没有完全明确侵犯商标权犯罪的客体 |
3. 难以准确区分侵犯商标权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 |
二、民营企业家侵犯商标权犯罪的司法认定理念 |
(一) 依法平等保护产权理念的内涵 |
(二) 依法平等保护产权理念与刑法谦抑主义 |
1. 二者都限制入罪范围 |
2. 二者都体现了轻刑化观念 |
(三) 依法平等保护产权理念与知识产权犯罪刑事司法政策 |
1. 依法平等保护产权理念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基本政策 |
2. 依法平等保护产权理念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
三、民营企业家侵犯商标权犯罪的客体界定 |
(一) 利益平衡理论的引入 |
1. 私权保护是利益平衡的前提 |
2. 商标权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 |
(二) 结合刑事司法政策与理念探究商标权保护目的 |
1. 知识产权保护基本司法政策重视刑罚之前民行制裁措施的运用 |
2. 限缩犯罪圈是刑法谦抑主义的必然要求 |
(三) 民营企业家侵犯商标权犯罪的客体 |
1. 利益平衡原则的考量 |
2. 刑事立法目的的考量 |
四、民营企业家侵犯商标权犯罪的性质界定 |
(一) 第一层次判断:定罪量刑环节全面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
1. 定罪中的贯彻:区别对待 |
2. 量刑中的贯彻:以宽济严 |
(二) 第二层次判断:坚持实质解释论的立场确定构成要件内容 |
1. 客观行为的认定:刑法处罚范围合理性与必要性的考量 |
2. 主观罪过的认定: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避免客观归罪 |
(三) 第三层次判断:司法裁判应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
五、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重新包装商品销售行为商标侵权认定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主要方法 |
四、论文结构 |
五、主要创新点及不足之处 |
第一章 重新包装商品销售行为概述 |
第一节 基本定义与特征 |
一、重新包装商品销售行为的定义 |
二、重新包装商品销售行为的特征 |
第二节 行为类型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重新包装商品销售行为侵权认定的司法现状 |
第一节 我国司法对于重新包装商品销售行为相关案例的不同处理 |
一、以构成“指示性合理使用”作为判决依据 |
二、仅以是否存在“混淆可能性”作为判决依据 |
三、以构成“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涉案商标相同的商标”作为判决依据 |
四、以构成“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作为判决依据 |
五、以构成“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作为判决依据 |
六、仅以兜底条款作为判决依据 |
第二节 我国司法实践引发的争议 |
一、使用涉案商标行为是否构成“商标合理使用” |
二、是否能够适用“商标权用尽”原则进行抗辩 |
三、商标品质保证功能脱离“混淆可能性”独立作为商标侵权认定依据存在争议 |
四、法院判决中适用法律条款存在分歧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欧美重新包装商品销售行为商标侵权认定规则借鉴 |
第一节 美国重新包装商品销售行为的商标侵权认定规则 |
一、商品信息或重新包装的信息是否经充分提示 |
二、商品质量是否发生改变或仍处于商标权人的控制之下 |
第二节 欧盟重新包装商品销售行为的商标侵权认定规则 |
一、是否会对商品的原始状态造成影响且已进行充分的信息提示 |
二、是否已向商标权人进行事前通知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重新包装商品销售行为的侵权认定及法律适用 |
第一节 重新包装商品销售行为的定性 |
一、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 |
二、是否构成商标合理使用 |
第二节 侵害品质保证功能构成商标侵权的判定无法脱离混淆要素 |
一、品质保证功能概述 |
二、侵害品质保证功能构成商标侵权的法律分析 |
第三节 重新包装商品销售行为的商标侵权认定规则具体适用 |
一、适用商标权用尽原则的分析 |
二、商标权用尽原则的例外 |
三、具体法律条款适用分析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术论文和科研成果目录 |
(6)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背景下山东省绿色食品现状及发展对策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1 引言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2 绿色食品及其产业介绍 |
1.2.1 绿色食品 |
1.2.2 绿色食品的特点 |
1.2.3 绿色食品标准 |
1.2.4 绿色食品标志许可 |
1.2.5 绿色食品生产资料 |
1.2.6 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基地 |
1.3 绿色食品国内外发展情况 |
1.3.1 国外绿色食品发展情况 |
1.3.2 国内绿色食品发展情况 |
2 研究目的和研究内容 |
2.1 研究目的 |
2.2 研究内容 |
2.2.1 发展现状调研 |
2.2.2 分析制约因素 |
2.2.3 提出发展性建议 |
3 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 |
3.1 研究方法 |
3.1.1 资料查阅 |
3.1.2 现场调查 |
3.1.3 问卷调查 |
3.1.4 数据分析 |
3.2 技术路线 |
4 结果与分析 |
4.1 山东省绿色食品发展情况 |
4.1.1 绿色食品总量规模持续递增 |
4.1.2 绿色食品质量水平不断提升 |
4.1.3 绿色食品品牌影响力显着增强 |
4.1.4 绿色食品体系队伍日趋完善 |
4.2 山东省绿色食品发展进入新时期 |
4.2.1 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 |
4.2.2 绿色食品发展是推进农业供给侧机构性改革的着力点 |
4.3 山东省绿色食品发展面临的问题分析 |
4.3.1 产业发展不足、内部结构不合理,产业结构调整形势严峻 |
4.3.2 区域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现象突出 |
4.3.3 常态化品牌有效宣传缺失,优质优价市场机制未完全形成 |
4.3.4 持续发展动力不足,政府部门对绿色食品发展的政策支持不足 |
4.3.5 监管力度弱,监管机制不完善 |
4.3.6 科技支撑不利,绿色食品供给基础不稳 |
4.4 新形势下山东省绿色食品发展思路 |
4.4.1 优化调整产业结构,丰富均衡产品供给 |
4.4.2 强化市场体系建设,以消费需求拉动产业发展 |
4.4.3 加大宣传推介力度,积极促进品牌提升 |
4.4.4 强化政府主导,加大政府扶持力度,全面推动事业发展 |
4.4.5 加强政府监管,改善发展环境,巩固发展质量 |
4.4.6 加强技术理论体系研究,加大生产技术培训与推广力度 |
5 讨论与结论 |
5.1 讨论 |
5.1.1 结合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顺应新时期方向 |
5.1.2 多方位多角度分析,挖掘制约发展因素 |
5.1.3 贴近发展主体,找出源头矛盾 |
5.1.4 深入消费市场,挖掘发展潜力 |
5.2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7)美国广告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第三节 重要概念的厘清 |
一、广告的概念与厘定 |
二、规制的内涵与适用 |
三、广告规制的界定 |
第四节 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与结构框架 |
二、理论模型和研究方法 |
三、创新点和难点 |
第一章 探究与溯源:美国广告规制的源起与流变 |
第一节 广告规制的“前制度化”时期(1776-1911) |
一、殖民地阶段美国的广告规制萌芽 |
二、美国初期的广告规制初建 |
第二节 广告规制体系全面建构时期(1911-1946) |
一、广告规制框架初现 |
二、规制向保护消费者倾斜 |
三、媒体规则(Media regulation)开始建立 |
第三节 广告规制的持续繁荣时期(1946-1980) |
一、政府部门监管全面升级 |
二、加速监管的1970年代 |
第四节 去规制和调整时期(1980年后) |
一、全面放松管制的时代 |
二、现代广告法规的大量涌现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效率与公平:规制理论与美国广告规制的依据 |
第一节 传统规制理论的运用 |
一、公共利益规制理论 |
二、利益集团规制理论 |
第二节 现代规制理论的发展 |
一、激励性规制理论 |
二、规制框架下的竞争理论 |
第三节 表达与约束的博弈 |
一、商业言论权的全面限制 |
二、商业言论表达自由的法理之争 |
三、商业言论自由的全面保护 |
第四节 效率与公平的衡平 |
一、早期规制中的“效率优先” |
二、规制转型后的“公平导向”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主导与制衡:美国广告规制的主体与框架 |
第一节 美国广告的规制者 |
一、规制主体身份的界定 |
二、FTC的机构与职能 |
三、FCC的职能与履行 |
四、其他的广告规制部门 |
五、规制者的主要法律依据 |
第二节 广告规制模式的建构 |
一、广告规制动因解析 |
二、广告规制的理念诉求 |
三、广告管制模式解析 |
第三节 广告规制的运行路径 |
一、广告规制运行的法律渊源 |
二、主要规制部门的运行和手段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碰撞与规范:美国政府对不正当竞争广告的监管 |
第一节 法理向伦理的转变——对于虚假广告的规制 |
一、广告欺骗行为的认定扩张 |
二、从“理性”到“无知”的消费者标准——规制立场的转变 |
三、网状表达(Net impression)原则 |
第二节 规制与反规制之争——不公平广告的规制尺度 |
一、“公共利益”标准取代传统“公平”标准 |
二、矫正广告的“矫枉过正”? |
三、广告主和行业的“反规制”与“再反制” |
第三节 监管宽松与自律审慎的互补——比较广告的规制模式 |
一、“肯定模式”下的规制标准 |
二、比较广告“正当性”的法理之争 |
三、媒体的行业规制平衡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责任与担当:美国广告重点监管领域的规制 |
第一节 儿童广告的规制 |
一、广播电视时期的儿童广告规制 |
二、互联网时代的儿童广告规制 |
三、儿童保护和言论自由的冲突与妥协 |
第二节 烟草广告的规制 |
一、烟草广告规制与商业言论自由 |
二、公共健康立法中的公众参与和利益表达 |
三、烟草利益集团对广告规制的限制 |
第三节 酒类广告的规制 |
一、宪法框架下的分类规制与平衡 |
二、酒类广告政府管控和行业自律 |
三、对未成年人的重点保护 |
第四节 药品广告的规制 |
一、药品广告规制的流变 |
二、多头管理与分工协作——FTC与 FDA的广告管辖权之争 |
三、新型药品广告DTC的争议与规制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自省与协同:美国广告行业的自我规制 |
第一节 广告行业自律的理论和现实依据 |
一、行业自律的理论依据 |
二、行业自律的现实依据 |
第二节 广告行业自律的发展历程 |
一、工业革命中的自发觉醒时期 |
二、舆论推动下的建章立制时期 |
三、体系完备中的成熟理性时期 |
第三节 广告行业自我规制结构与流程 |
一、行业自律组织系统的结构 |
二、行业自律系统的操作流程 |
三、行业自律体系流程的不足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失范与调适:美国新媒体广告规制面临的时代挑战 |
第一节 数字化带来的规制挑战 |
一、网络空间是否需要规制的学术争辩 |
二、新媒体广告的监管困境 |
三、新媒体广告他律的规制梳理 |
第二节 网络中立框架下的规制传承与融合 |
一、“网络中立”原则的确立 |
二、网络广告规制的传承与调适 |
三、广告媒介规制融合 |
第三节 垃圾电子邮件的规制 |
一、择入模式和择出模式的选择 |
二、反垃圾邮件规制的必要性与合法性 |
三、反垃圾邮件规制的经验与不足 |
第四节 在线行为广告和隐私权保护 |
一、FTC的自我规制导向 |
二、OBA行业的自我规制 |
三、在线行为广告规制的框架及举措 |
四、在线行为广告自律体制的特点 |
本章小结 |
结语 美国广告规制:宪政体制下产业的必然选择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及其他成果 |
后记 |
(8)中央私营企业局研究(1949-1952)(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一、研究缘起 |
二、研究现状述评 |
三、研究意义 |
四、研究方法 |
五、创新点、难点 |
第一章 中央私营企业局建立的背景 |
第一节 党的私营工商业政策的确立 |
一、保护私营工商业政策的初步确立 |
二、新民主主义经济政策的逐步确立及完善 |
三、《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确立私营工商业政策 |
第二节 党的私营工商业政策的执行及出现的问题 |
一、党的私营工商业政策的执行 |
二、党的私营工商业政策执行中出现的“左”的或右的错误 |
第二章 中央私营企业局的建立和组织架构 |
第一节 地方工商局的建立 |
一、土地革命战争、解放战争时期工商管理部门的建立 |
二、解放后大中城市工商局的建立 |
第二节 中央私营企业局的建立及构成 |
一、中央私营企业局的建立及发展 |
二、中央私营企业局的组织架构 |
三、中央私营企业局的领导构成 |
第三节 中央私营企业局建立后从中央到地方的工商体制 |
一、中央一级工商体制 |
二、大行政区一级工商体制 |
三、各省及大中城市的工商体制 |
第三章 做好促进私营工商业恢复发展的基础性工作 |
第一节 全面掌握私营工商业发展状况 |
一、宣传、贯彻党的私营工商业政策 |
二、对私营工商业普遍实行工商业登记 |
三、掌握私营工商业发展动态 |
第二节 做好私营工商业发展的除旧布新工作 |
一、清理企业公私股权 |
二、开展私营企业重估财产调整资本 |
三、起草《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及施行办法 |
第四章 多方面做好保护、促进私营工商业发展相关工作 |
第一节 参与筹建全国及各级工商业联合会 |
一、起草《工商业联合会组织通则》 |
二、各地工商局指导成立工商业联合会 |
三、各地工商业联合会开展工作过程中的主要问题 |
第二节 开展商标注册监管工作 |
一、各地工商局各自开展商标注册监管工作 |
二、《商标注册暂行条例》及施行办法的颁布 |
三、领导开展全国统一的商标注册监管工作 |
四、商标注册监管工作中的主要问题 |
第三节 开展外资企业注册监管工作 |
一、解放前党对外资企业的政策 |
二、中央外资企业局的建立及外资工作的开展 |
三、各大中城市工商局的外资企业登记监管工作 |
第五章 私营工商业调整中的中央私营企业局 |
第一节 统一财经后私营工商业发展困难 |
一、私营工商业发展困难的表现及原因 |
二、征求对私营企业管理机构、私营工商业发展的意见 |
第二节 落实第一次私营工商业调整的政策 |
一、召开七大城市工商局长会议 |
二、调整公私关系,扩大加工订货 |
三、由加工订货衍生的经济合同监管职能 |
第三节 第二次私营工商业的调整及开展的主要工作 |
一、“三反”“五反”运动的开展及对私营工商业发展的影响 |
二、第二次私营工商业调整中开展的主要工作 |
结语 |
一、中央私营企业局的建立、发展是符合当时经济形势发展需要的 |
二、中央私营企业局开展的各项工作是符合当时实际情况的 |
三、中央私营企业局的工作方式方法是值得借鉴的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学期间主要研究成果 |
(9)中国商品市场综合监管体制研究 ——以美国食品药品监管为鉴(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本文的研究背景 |
二、研究难点及主要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本文基本结构和主要内容 |
第一章 市场综合监管概说 |
第一节 监管与市场监管的概念 |
一、监管的概念 |
二、市场监管的概念 |
第二节 市场综合监管的概念 |
一、市场综合监管的法律含义 |
二、市场综合监管主体的法律分析 |
三、市场综合监管客体的法律分析 |
四、市场综合监管行为的法律分析 |
第三节 市场综合监管应有的法律理念分析 |
一、树立精准监管的法律理念 |
二、树立注重风险防控的法律理念 |
三、树立注重事中事后监管的法律理念 |
四、树立加强柔性监管的法律理念 |
第二章 市场综合监管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政府与市场关系理论 |
一、政府与市场关系概论 |
二、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内在要求 |
三、政府与市场关系的理论演进 |
四、中国的政府与市场关系发展的历史沿革 |
第二节 交易成本理论 |
一、科斯为代表提出的“交易成本”理论 |
二、政府监管的成本分析 |
第三节 公共选择理论 |
一、对以布坎南为主提出的公共选择理论的认识 |
二、公共选择理论视角下对市场综合监管的审视 |
第三章 美国食品药品市场监管实证分析 |
第一节 美国产品市场监管的理论和立法发展 |
第二节 美国食品药品市场监管实证分析 |
一、美国 FDA 的发展与美国食品药品领域监管演变情况 |
二、美国食品药品监管立法进程分析 |
三、美国食品药品监管体制剖析 |
四、美国FDA注重防控的监管理念分析 |
五、美国FDA的综合监管方式分析 |
第四章 中国市场综合监管改革前的现状分析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第二节 国内市场综合监管改革试点情况分析 |
一、2014年起全国各主要地区(上海以外)市场综合监管试点情况分析 |
二、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管机构改革试点情况 |
第三节 改革前国内市场监管领域的主要问题——以上海为例 |
一、监管立法繁多而缺乏统一性 |
二、监管机构平行分列而缺乏综合性 |
三、监管理念陈旧而缺乏先进性 |
第五章 我国实施市场综合监管的路径选择 |
第一节 市场综合监管要求监管立法要“有力” |
第二节 市场综合监管要求监管机构“有效” |
一、市场综合监管机构的综合性分析 |
二、市场综合监管机构监管权的配置 |
三、市场综合监管机构体制应当确保激励相容 |
第三节 塑造市场综合监管之手 |
一、强化监管之手 |
二、丰满监管之手 |
三、约束监管之手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10)湖北省博物馆文创产品开发与经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现状 |
1.3.1 博物馆文创产品的含义的研究 |
1.3.2 博物馆文创产品开发与经营的合理性研究 |
1.3.3 博物馆文创产品开发与经营模式研究 |
1.3.4 研究现状评述 |
1.4 研究方法 |
1.5 创新之处 |
2 博物馆文创产品开发与经营概述 |
2.1 博物馆文创产品的含义、特征和类型 |
2.1.1 博物馆文创产品的含义 |
2.1.2 博物馆文创产品的特征 |
2.1.3 博物馆文创产品的类型 |
2.2 博物馆文创产品开发的含义 |
2.2.1 博物馆文创产品开发的概念 |
2.2.2 博物馆文创产品开发的流程 |
2.2.3 博物馆文创产品开发的模式 |
2.3 博物馆文创产品经营的含义 |
2.3.1 博物馆文创产品经营的概念 |
2.3.2 博物馆文创产品经营的模式 |
2.3.3 博物馆文创产品的经营渠道 |
3 湖北省博物馆文创产品开发与经营的必要性 |
3.1 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
3.2 提高城市竞争力 |
3.2.1 形成城市的文化名片 |
3.2.2 促进城市旅游业的发展 |
3.3 充实博物馆发展资金 |
3.4 满足社会公众的文化需求 |
3.4.1 湖北省社会公众的文化需求不断增强 |
3.4.2 文创产品的发展可以满足公众的文化需求 |
4 湖北省博物馆文创产品开发与经营的可行性 |
4.1 丰富的馆藏文化资源 |
4.1.1 艺术文化资源 |
4.1.2 地域文化资源 |
4.1.3 历史文化资源 |
4.2 有力的国家政策支持 |
4.3 广泛的大众媒体关注 |
5 湖北省博物馆文创产品开发与经营的现状和问题 |
5.1 文创产品开发与经营的现状 |
5.1.1 文创产品的开发现状 |
5.1.2 文创产品经营的现状 |
5.2 文创产品开发与经营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
5.2.1 文创产品开发存在的问题 |
5.2.2 文创产品经营存在的问题 |
5.2.3 文创产品开发与经营共同存在的问题 |
6 国内外博物馆文创产品开发与经营的经验 |
6.1 台北故宫博物院文创产品开发与经营的经验 |
6.1.1 成熟的外界合作机制 |
6.1.2 博物馆数字化 |
6.2 北京故宫博物院文创产品开发与经营的经验 |
6.2.1 建有专门的开发运营团队 |
6.2.2 差异化的开发和经营战略 |
6.2.3 “互联网+”运营模式 |
6.3 南京博物院文创产品开发与经营的经验 |
6.3.1 系统化的开发管理 |
6.3.2 定位不同的文创商店 |
6.4 美国博物馆文创产品开发与经营的经验 |
6.4.1 重视品牌与形象的建立 |
6.4.2 经营和服务覆盖面广 |
6.4.3 成熟的博物馆商店协会 |
7 湖北省博物馆文创产品开发与经营的对策建议 |
7.1 文创产品开发的对策及建议 |
7.1.1 省内出台实施意见 |
7.1.2 深度挖掘馆藏文化资源 |
7.1.3 根据市场需求进行开发 |
7.2 文创产品经营的对策及建议 |
7.2.1 树立文创产品品牌 |
7.2.2 建立“互联网+”的运营模式 |
7.2.3 开展数字化博物馆建设 |
7.3 文创产品开发与经营共同的对策及建议 |
7.3.1 组建专门的开发和经营团队 |
7.3.2 与高校合作培养文创产品开发经营人才 |
8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四、印制商标必须严格审查把关(论文参考文献)
- [1]司法视角下的立体商标问题研究 ——以我国行政判决为例[D]. 张鑫. 青岛大学, 2021
- [2]商标权与姓名权冲突问题研究[D]. 付珍珍. 山东财经大学, 2021(12)
- [3]网络空间商业标识传导中的民事责任[J]. 易继明,韩倩旎. 私法, 2020(02)
- [4]民营企业家侵犯商标权犯罪刑法规制研究[D]. 付志丹. 华中师范大学, 2020(02)
- [5]重新包装商品销售行为商标侵权认定研究[D]. 吴立心. 上海交通大学, 2020(11)
- [6]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背景下山东省绿色食品现状及发展对策分析[D]. 孟浩. 山东农业大学, 2019(04)
- [7]美国广告规制研究[D]. 余平. 上海大学, 2019(03)
- [8]中央私营企业局研究(1949-1952)[D]. 郑学伟. 中共中央党校, 2019(02)
- [9]中国商品市场综合监管体制研究 ——以美国食品药品监管为鉴[D]. 薛峰. 华东政法大学, 2018(02)
- [10]湖北省博物馆文创产品开发与经营研究[D]. 王韵. 华中师范大学, 201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