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海洋捕捞能力的量化研究及量化方法的讨论(英文)(论文文献综述)
何妤如[1](2021)在《渔业伦理视角下的现代渔业治理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中国渔业经过数年发展,先后解决了“捕鱼难”、“养鱼难”及“吃鱼难”等问题,奠定了渔业持续稳定发展的经济基础,相关治理手段也不断完善。渔业领域主要矛盾已从基本温饱和生计问题,转向更高层次的生境、人权、产权和公平等维度。然而,作为上层建筑的渔业伦理研究并尚未得到应有重视。我国现代渔业治理体系中更强调管理和法律等“硬”手段,忽视了伦理道德的“软法”作用。当前政府和民间推行的多项渔业活动已呈现出鲜明的伦理特征,现代多目标治理场景需要引入价值判断加以权衡。如果说关涉伦理的讨论在中国过去的渔业治理中只是镜花水月、空中楼阁,那么到了新时代,伦理研究就好比是万事俱备下的那股“东风”。传统渔业管理关注政策和法律层面的制度突破。政策和法律固然重要,但不能包治百病,尤其是充满不确定性的“现代病”。它可以将电鱼、毒鱼、偷渔者绳之以法,却无法强制要求渔民必须善待生态环境、关心鱼类福祉。它可以明示、预防、规范和校正渔业的行为和后果,却无法指导渔业利益相关方的道德行为选择。它可以为失海渔民提供各类政策保障,却无法弥合渔民海洋纽带被切断后的心理创伤。它可以依照科学模型和数据制定总可捕量(TAC)目标,却无法对渔家妇女在职业、情感和生活上的遭遇加以同情和关心。正如决定技术的往往是非技术因素,涉渔法律和政策不应被指望能解决所有问题。倘若文化、伦理不能发挥价值规训作用,那么政策和法律也终将失范。当前,养护渔业资源、维护渔业公正已为时代大势所趋,现代渔业治理不仅要务实,也要务虚,以便从战略全局高度推进治理措施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实际上,人们的道德伦理价值观影响会渗透到公共政策过程的各个环节。可持续、负责任渔业的发展依赖于一个具有明确性的规则指引,在治理中开展价值性分析显得十分重要。国内外渔业资源的衰退趋势,以及不断涌现的现代性社会问题,让形而上学的价值回溯变得更为必要而迫切:渔业行为的善恶是非是什么?伦理判断有哪些原则和标准?何种治理才是伦理意义上具备正当性和合法性的治理?如何破解渔业治理中存在的伦理困境?中国怎样利用已有道德资源和智慧应对渔业发展中的不确定性风险?基于此种认识,本文从伦理视角出发,反思当前出现渔业生态和社会危机的根本原因,尝试建构渔业伦理的理论体系,详述渔业伦理的由来、定义、主要原则和类别。将抽象的伦理考量运用于对治理问题的具体分析,提出符合渔业价值的治理范式,从渔业治理的“元层次”,谈到相关现代治理理论,再到针对治理实践的分析评估。现代渔业治理在追求各类目标时,容易陷入价值冲突的困境。本文针对治理实践中的普遍问题,提出“应然”层面的解决方案。伦理分析的最终目的是服务于我国现代渔业治理。因此,文章结合中国本土的涉渔道德资源和渔业实际状况,探索符合中国特色的现代渔业治理路径,以渔业领域的价值尺度和伦理基础为导向,为推动渔业的“天人合一”和协调发展提供了一种新视角、新理念和新思路。伦理学是哲学中关于道德的价值系统。生态伦理学的兴起从根本上触及了“为什么要对鱼谈伦理?”这一问题。“人类中心主义”和“自然中心主义”的论辩突破了传统伦理学的“人伦”语境,让“渔业”和“伦理”的结合有了学理上的支撑。道德共同体得到拓展,将包括渔业资源在内的自然资源纳入道德考量范畴。但完全以生态为中心又会减损人类福祉,人与自然应当被视作一个以人类为中心的价值整体。“为己利TA”的价值取向既能为己谋福,也能在此基础上考虑利TA(既有属人的“他/她”,又有属自然的“它”)因素,因而是渔业伦理所追求的最重要、最基本的善。渔业资源是渔业存在的基础,具有不确定性、波动性、竞争性、整体性、多样性等五大特性。从价值构成上看,它在使用、生态和选择等层面具有功效价值,在政治、社会、哲学、宗教、伦理、文化等层面具有非功效的内在价值。对渔业资源价值的充分认识是现代文明进步的标志,而鱼类为人类所提供的多元价值是人类养护渔业资源的基础。养护伦理强调的是如何科学人道地利用水生动植物资源。鱼类是否能够成为道德主体、权利主体甚至是诉讼主体成为环境伦理学讨论的重要内容之一,而鱼的道德地位与福利越来越被认为是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渔业的伦理维度涉及“渔业”和“伦理”的互动关系。鱼类依次满足了人类基本需要、安全需要、社交需要、尊重需要和自我实现需要。人类在享受水生动物开发权利的同时,理应履行与之对等的责任和义务。为了人类自身和生态系统的长期福祉,须建立一套指导渔业行为、受到大众认可、经得起实践检验的渔业伦理规范。渔业伦理以渔业现象的合理性和正当性为研究对象,是指导渔业行为的规范和原则的总和。涉渔法律和伦理可共同为基于价值的渔业治理策略提供依据。渔业伦理学主要任务是通过得到普遍认可并经过实践检验的道德原则,对渔业行为的善恶是非开展事前指导和事后评判。在渔业伦理中,渔业正义是最高原则;渔业福祉、渔业自由和渔业公平是三大基本原则;而以《负责任渔业行为守则》为代表的伦理性国际文书,以及符合国家/地区具体渔况的纲要构成了具体原则。根据渔业伦理学研究对象的关系属性和所涉问题的不同特征,可将其分为生态伦理、社会伦理、产业伦理和科技伦理四大类别,这四大类在伦理要求上存在差异、各具特色,但都应服从上述伦理原则。将伦理原则和要求融合进现代渔业战略管理过程,可能会产生“为善者诸事顺”的良心效应,从而实现治理的最终目的——“善治”。为克服多元价值冲突带来的治理障碍,元治理理论应运而生。该理论研究治理现象背后的治理逻辑,寻求协同发展科层、市场和网络治理组合的最优解:当参与式治理导致监管过于复杂、进入无休止协商状态时,就启动科层模式;当科层模式无法触及所有渔业问题或获得渔业利益相关方广泛接受时,就开启市场或参与式模式;在此过程中,政府应当承担起作出最终决策的元治理者的角色。可持续渔业治理研究中涌现出诸多符合伦理的现代渔业治理理论,其中基于“生态整体主义”的管理和基于“价值平衡原则”的管理成为研究热点,前者主要聚焦渔业生态系统方法、预防性原则等整体思维,而后者主要涉及管理策略评估,正当性理论,系统治理等理念工具。在构建起理念框架的基础上,根据新生物技术的实践伦理发展出的伦理分析矩阵,以及Rapfish评估工具,促进了对伦理原则遵守情况的考察,有助于为负责任渔业实践提供“良善之策”。现代渔业治理时常陷入一种伦理意义上的权利困境,众渔业利益相关方不得不在多项行动方针之间艰难行使选择权。遵循特定伦理原则选择其中任何一项,都可能涉及违反其他某项伦理原则。可持续渔业发展面临的挑战主要出现在追求“天时”、“地利”、“人和”三大目标的决策选择过程之中。如何平衡现代人和未来人的资源利益是最首要、最核心的议题;渔业所涉水陆空间差异和相关社会生态问题构成了空间正义研究的一个典型样本;而人际关系中整体、长远利益与个体、短期利益的冲突影响到资源的公平分配,渔家妇女和小型渔业等弱势参与方应当得到更多的道德注意力。导致上述困境的原因既有人与人因抢夺野生资源所导致的公地悲剧或囚徒困境,又有在人与鱼道德地位孰高孰低的辩难中掉入的激进环保主义陷阱,还有理论与实践脱节的执行障碍。上述困境的破解之道不仅具有制度属性,也深刻地蕴含着价值属性。从制定目标,到开展决策,再到执行、监督和评估,伦理视角可渗透至治理的全部流程。治理者和被治理者可从制定伦理目标和开展伦理决策着手。作为社会主义国家,中国全面深化改革的根本目标是增进民生福祉。我国的渔业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这些成就离不开丰富道德资源的支持。生态方面,我国渔业治理史就是一部鱼类资源养护史,古今实践中折射出关怀鱼类福利、师法自然等生态感悟。社会方面,我国传统乡土社会文化里蕴含着包括群体意识和互助伦理、涉渔组织的参与式伦理在内的道德及礼俗规范。“三渔”问题是中国渔业发展面临的伦理性挑战,其本质是渔业的过密化,渔民的过溺化,以及渔村的过疏化。为解决渔业渔民渔村的问题,新中国开展了各项改革措施。新中国绿色渔业治理制度体系构建历程大体上可分为萌芽探索、改革攻坚与走向成熟三大阶段。在气候变化、疫情冲击、渔业资源衰退、全球不确定性风险日益增加的背景下,我国渔业治理者迎难而上,实现生计型治理→发展型治理→可持续治理的价值飞跃,积极探索出一条符合伦理的中国特色可持续渔业发展道路,培育出政府元治理者主导下,科层、市场和参与式治理协同开合的多元治理形态,形成了顺应自然、生态优先、以养为主、立体复合、科技导向、体系健全、应兜尽兜的发展模式。随着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的不断提升,中国渔业发展在收获伟大果实的同时,也为未来可持续、负责任渔业发展积累了大量可贵的实践经验。在今后的渔业治理中,我国各渔业利益相关方应本着福祉、自由和公正的原则,进一步促进渔业的绿色转型发展。
朱晖[2](2021)在《近海养殖权与捕捞权冲突的解构与解决》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渔业资源丰富,自建国以后至今,我国不断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努力提升渔业产量,发展海洋渔业经济,实现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弱到强的历史性转变,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渔业发展道路。我国现已成为世界第一渔业大国,水产品产量自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连续稳居世界首位。其中,沿岸和近海水域是我国的主要渔场,主要渔汛、经济鱼类和水产品均产于这些水域,因此一直是海洋捕捞作业的主要区域。随着我国海洋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海域使用管理制度和渔业政策的调整,沿海渔业养殖规模在不断扩大,捕捞规模被不断限缩,迄今已成为世界上唯一一个养殖产量超过捕捞产量的国家。但由于渔船、渔具的大量投入,捕捞强度过大,整体沿海海域的渔业资源整体衰退,再加上周边国家对所管辖海域的渔业管控日趋严格,外海的部分渔船被迫退向近岸。而此时原本在潮间带至7-10米等深线以内的滩涂和近海养殖,随着养殖业的扩张,养殖方式的变化,特别是海洋牧场和底播养殖、人工鱼礁的不断普及,养殖区域不断向外海拓展,覆盖到了传统定置渔业和小型渔船作业场所。养殖权人根据取得的许可设定养殖范围,禁止捕捞船舶进入划定的养殖区域。而这些区域原本是传统定置渔业和小型渔业船舶作业的区域,渔民认为其已经取得了捕捞许可,有权捕捞野生鱼类,因此无视养殖权人设立的界限仍然进入养殖区进行捕捞,但养殖权人则认为捕捞者侵犯了其对海域的占有和使用权利,于是近海养殖和捕捞纠纷不断,引发了有关海域之争。这不仅导致了捕捞权人和养殖权人之间的矛盾冲突,也造成了渔民与主管部门之间的矛盾,由此形成了养殖者、捕捞者、主管部门三方相互之间的冲突。这也凸显出我国海洋渔业发展面临的两个难以解决的结构性矛盾,一是渔业资源的严重匮乏与急剧增长的对优质渔业产品需求之间的矛盾,二是为保护海洋资源而实行的限制捕捞制度与传统渔民权利保护之间的矛盾。这两对矛盾尖锐的表现就是涉外事件日益增多,中国渔船屡屡在域外因非法捕捞作业而被查处,并引发国际纷争;海域使用纠纷案件不断上升,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从表面来看养殖和捕捞的纠纷是用海纠纷,实质是市场机制和政府规制之间的协调问题,即作为主体的人在利用海洋过程,对利益的争夺与海洋渔业资源稀缺性之间的矛盾,其背后隐藏的是海域资源配置和渔业管理的问题。究其根本是人类对海洋利用的价值取向和国际海洋秩序及渔业政策发展变化的结果。基于此,本文力图通过对养殖权和捕捞权冲突的表现和成因分析来发现冲突的根源所在,从制度完善和管理变革两个方面为冲突的解决提供理论支撑并进行路径上的探索。渔业权冲突的本质是利益之间的冲突,利益失衡必然引发权利之争。利益的平衡和权利冲突仅仅依靠市场自动调节难以解决,最终还是要靠政府干预。以市场为中心的产权制度曾被提出认为可以解决渔业管理中的过度捕捞和权利分配等问题,但由于渔业资源的特殊性和缺乏整体协调大多数努力都失败了。渔业权制度设计的实质是对不同渔民群体的利益识别、利益选择、利益整合及利益表达的过程,即解决有限的渔业资源在相关利益群体和社会成员间的分配。权利分配本质是正义问题,即如何公平地分配社会成果,分担社会成本。人的本质是社会关系的总和,法律规范、利益分配、责任分担等都是社会关系外化的表现。人们对权利的追求即是要实现自身在现实社会规范中的价值。法治社会要求实现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和谐,法律对权力和权利内容的规定要符合社会发展趋势。因此,基于社会正义的维度,要以社会和谐发展为目标,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以应得与所得的合理程度为表征,由政府对市场分配结果的不公加以纠正。通过干预实现不同渔业主体在市场中的公平交换,以解决交换过程资源的不平等和权利义务的不对称。其核心是作为主体的渔民无论在分配的哪个阶段,都能平等享有基本权利。此外,人类发展的多重性决定正义是多层面、多视角的,正义不能仅局限于协调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而应放眼于整个自然界和生态系统,在自然规律中不断协调,加以融合。社会发展到当今时代,发展的目标已经不仅仅限于物质财富的增长,而是有着多元化的追求。为了实现人类共同向往的自由,应当通过对实然世界的考查,实现对应然世界的追求,完成人性善的飞跃,因此,分配正义应当上升到生态正义的维度。基于生态正义理论,渔业资源的分配正义至少应当包括种际维度、时间维度和空间维度,强调人与海洋的和谐关系,敬畏海洋,尊重所有海洋生物物种,保持海洋生态系统的平衡与稳定。在利用海洋资源的同时呵护海洋生态环境,避免过度捕捞和肆意掠夺渔业资源。基于正义理念对海洋渔业资源进行公正分配,是解决渔业权冲突的根本路径,但正义的实现要受到主客观多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历史上,对渔业资源不可枯竭的认识和海洋自由论消除了对渔业发展的担忧,实现了船队和渔具的现代化;但过度捕捞和资源衰竭的现实又使人们重新审视渔业发展的视角,提出了许可制度和渔业配额制度等限制管理措施。我国渔业政策由此经历了由鼓励捕捞到限制捕捞、以养为主、养捕结合的转变,特别是海域使用权制度的出台,进一步强化了国家对海域的规范管理。但长久以来在人类中心主义和资本中心主义背景下,渔业资源开发利用都完全以人类为中心,以获得资本最大化为目标,无视资源的有限性而竭力提升捕捞能力、加大养殖密度以获取最大利益,导致过度捕捞、海域污染和渔业资源的衰竭。渔业权的冲突是利益争夺私权滥用的表现,也是政策调整过程中政府不当干预的结果。随着经济发展和市场关系的弥散与扩张,市场主体间的联系与合作关系在不断加深,具有广泛性的渔业秩序不再是传统民事主体的私权秩序,而是进入多重权利主体、权利客体和权利行使方式的复合阶段。养殖权和捕捞权的性质、特点和排他性均不同,仅依靠行为人之间的自行约束已显不足,因此由带有共同约束属性的公权力介入管理已有必要。从渔业管理的层面上来看,现有管理体系存在体制混乱和权限不明等问题。因此应转变渔业管理的思路,在权利保护方面,通过对不同的渔业主体采取不同的倾斜保护政策,从而对养殖权人和捕捞权人的权利分配产生重要影响。在制度建构方面,一方面基于社会正义,对传统渔民的入渔权予以保护,另一方面基于生态正义,完善渔业水域使用权制度、海洋保护区制度以及海域分层确权制度。在管理模式方面,推行渔业综合管理模式,实施渔业综合授权许可和综合执法体制,通过大数据信息技术的应用为科学管理提供决策信息。
沈卉卉[3](2019)在《金枪鱼渔业资源管理制度研究 ——兼论中国金枪鱼远洋渔业的发展》文中指出金枪鱼是最重要的海洋鱼种之一,以罐装、生鱼片等各种形式为人们提供丰富的蛋白质。金枪鱼渔业由于其较大的生产价值,对沿海国和远洋渔业国,尤其是依赖渔业经济的小岛屿发展中国家,具有重要意义。从上世纪50年代开始,在日本、美国等远洋渔业大国的推动下,金枪鱼渔业从传统的竿钓拓展到延绳钓、围网等捕捞效率较高的作业方式。随着人工集鱼装置、直升机等现代技术的应用,金枪鱼渔获量得到迅速提升。但随之而来的是资源衰退、捕捞能力过剩、过度捕捞、非法捕捞、兼捕渔获物大量上岸等问题,不仅导致鱼类种群资源和生态环境恶化,还对社会和经济发展产生负面影响。本研究通过梳理金枪鱼渔业管理发展历史和演变过程,探索其背后的动力机制,分析了由于资源分配不合理而带来的诸多管理问题,提出只有根据金枪鱼鱼类种群高度洄游的特性建立合理的资源分配机制,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金枪鱼渔业管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实现金枪鱼渔业的可持续发展。文章提出了金枪鱼渔业资源再分配的方法体系,具体的分配途径以及审核机制。同时,文章讨论了中国作为非传统远洋渔业国,非发展中小岛屿国家,非金枪鱼资源大国,如何在资源衰退、竞争激烈的金枪鱼渔业中生存和发展,并提出了相关的建议和思考,以期为中国金枪鱼远洋渔业管理决策提供参考。论文首先分析了国内外金枪鱼渔业管理的研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阐述了论文的研究方法、意义和作用。论文的研究方法主要包括文献调查、数据统计、比较分析等。通过渔业资源数据的统计分析,了解资源现状和趋势,评估管理措施的实施效力。通过文献搜集和整理对金枪鱼渔业管理的历史演变进行梳理和归纳、整理和分析,以发现其中的规律和矛盾,并提出相关的意见和建议。第一章作为论文的理论框架,介绍了渔业资源“公地悲剧”存在的原因和背景,以现代产权理论作为资源管理和分配的理论基础,阐述了现代渔业资源管理中的发展趋势,包括可持续发展理论、负责任捕捞理论以及生态系统方法等。第二章较为系统地构建了渔业资源管理的法律框架,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执行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养护和管理跨界鱼类种群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的规定的协定》、《促进公海渔船遵守国际养护和管理措施的协定》、《关于港口国预防、制止和消除非法、不报告、不管制捕鱼的措施协定》、《负责任渔业行为守则》和粮农组织四个国际行动计划。《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金枪鱼等高度洄游鱼种列出了专门的条款,呼吁沿海国和相关国家通过建立区域性渔业管理组织进行合作管理。为了确保海洋渔业的可持续发展,同时保护海洋环境和生态系统,国际社会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指导原则,通过了《负责任渔业行为守则》、《促进公海渔船遵守国际养护和管理措施的协定》、《执行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养护和管理跨界鱼类种群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规定的协定》和《关于港口国预防、制止和消除非法、不报告、不管制捕鱼的措施协定》等国际文书,为金枪鱼渔业资源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第三章对金枪鱼渔业管理制度的发展和演变进行了梳理。在1958年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召开之前,国际社会并没有具体的针对金枪鱼的管理措施和法律法规,也没有形成相应的资源分配体系,渔业管理组织的主要任务是收集金枪鱼相关种群的生物学和生态学数据并进行分析,以了解种群当前和过去的状况及趋势。由于捕捞技术的限制,当时的金枪鱼捕捞量并未超过最大平均可持续产量,资源处于相对稳定状态。随着捕捞技术的发展,渔获量的迅速增加,国际社会开始意识到有必要限制捕捞量以避免资源的衰退。1961年美洲间热带金枪鱼渔业委员会第一次出台金枪鱼渔获管理限制规定,为下一年黄鳍金枪鱼设置了总捕捞限额。此后,总可捕量制度成为控制金枪鱼捕捞能力的主要管理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配额分配体系。1994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开始实施,海洋渔业管理从本质上产生重大的变化。与此同时,五个区域性渔业管理组织(RFMOs)相继成立,负责金枪鱼渔业的管理工作。文章第四章讨论了这些RFMOs实施的养护管理措施及其资源分配和实施方式。一方面RFMOs从技术上对渔具、渔网、捕捞规格、捕捞时间和区域等进行限制,确保种群有足够的生长空间;另一方面,通过实施配额制度和捕捞能力限制,确保金枪鱼种群的捕捞量不超过最大可持续捕捞产量。但是,由于配额的核定多基于历史捕捞量这一定量因素,很多国家允许捕捞的资源配额与其实际捕捞能力不匹配,导致过度捕捞、产能过剩以及非法捕捞问题仍然存在,同时还伴有海鸟、海龟、鲨鱼以及海洋哺乳动物的兼捕,威胁金枪鱼渔业的可持续发展。区域性渔业管理组织措施的执行效力也因此受到质疑。第五章作者分析了资源分配机制不合理导致金枪渔业管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包括管理技术不足、政策缺陷和执法不力等。成员国在提交捕捞数据中存在低报、高报、或误报的情况,而区域性渔业管理组织几乎无法核实这些数据的真实性。在提交的数据中,只有金枪鱼和渔船相关数据较为充分,但是兼捕渔获物和其他生物数据,由于渔民辨识困难,或者没有明确的规定,往往提交不完整。此外,兼捕仍然是金枪鱼渔业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虽然管理组织要求渔船在作业时避开鲨鱼和海洋哺乳动物聚集和活跃区域,但是这仅仅是作为建议,并非强制性要求。政策和决策体系本身的缺陷也是导致养护管理措施执行不力的主要因素。在确定总捕捞量和捕捞努力量分配标准时,主要考虑的因素是现有种群状况和捕捞努力量水平、成员国的历史捕捞量、成员国的历史捕捞方式和习惯捕鱼法以及对养护和管理措施的遵守情况等。以上这些因素中,只有历史捕捞量是可以明确核定的标准,事实上在配额的分配过程中很大程度上也是根据成员国的历史捕捞量进行分配的,并一直遵循“相对稳定”原则,配额的变动不大,导致一些传统远洋渔业国家和区域捕捞配额相对较多,新兴渔业国家虽然在捕捞设备和捕捞能力上发展较快,现有的捕捞配额却不能满足国内市场和渔业企业的需要。而且区域性渔业管理组织内部的决策体系导致成员国无法就一些实质性问题达成一致,使措施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仅仅“走过场”。成员国内部存在多重利益分歧,在执行养护管理措施时并没有像执行国内政策那么严格,对本国渔船和捕捞活动的监管上也经常渔业利益高于养护利益。尤其是对公海作业的渔船的监管上,由于能力限制或主观意愿的缺乏,常常导致一些违法捕捞行为的发生。此外,成员国在养护管理措施实施过程中的消极态度从侧面反映了缺乏激励措施的情况下,成员国在政策的实施过程中权利和义务的界限不清,定位模糊。作者提出,基于权利的管理体系使渔业从业者能以经济效益最大化进行渔业生产,从而主动削减过剩产能,淘汰老旧渔船。进一步说,渔业资源使用权的有效分配促使成员国主动承担资源养护的责任,以保障其渔业的可持续发展,从而获得长期回报。作者建议配额分配机制的改革以总可捕量为依据,由独立评审机制决定成员国应享有的配额比例。除了历史捕捞数据,成员国对养护的责任(包括打击非法捕捞的实践和效力)也作为重要的分配依据进行考虑。在短期内,作者建议采用基本配额+可转让配额叠加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即保护历史捕捞者的利益,又为新成员的加入提供了机会。与此同时,金枪鱼渔业管理中要进一步发挥非政府组织的作用,通过非政府组织为发展中国家提供能力建设,弥合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差距,加强对资源的利用。最后,作者分析了中国发展金枪鱼远洋渔业的可能性及对策。作为一项战略性产业,适度有序的发展金枪鱼渔业是现阶段中国的最优选择。在全球经济的衰退和渔业资源的减少的大环境下,中国一方面需要减少渔船数量、控制捕捞能力,严惩违法行为,提高履约水平,以树立积极的渔业大国形象;另一方面也要加强资源调查,提高生产效率。另外,通过国际合作和谈判争取其他国家转让配额,维护我国的正当权益;延长产业链,进行渔获物深加工,从而提高鱼品的单位价值。最后,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渔业大国,需要积极适应管理制度的不断演变,在国际渔业管理中贡献中国智慧,在构建国际秩序中发挥应有的大国作用。总之,确保金枪鱼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无论是对于国际社会、区域性渔业管理组织,还是作为远洋渔业大国的中国,金枪鱼渔业管理制度仍有很长的路要走。
饶欣,黄洪亮,陈雪忠,吴越,杨嘉梁,刘健,李灵智[4](2016)在《中国东海、黄海及南海捕捞能力的比较分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以《中国渔业统计年鉴》中20092014年东海、黄海、南海的海洋捕捞渔船数、总功率、总吨位作为不变投入,专业劳动力作为可变投入,海洋捕捞产量为产出,使用数据包络分析法(data envelopment analysis,DEA)对捕捞能力利用度以及理想投入进行分析,总结20092014年各海域的规模效率和纯技术效率,计算无偏能力利用度,评价投入配置的合理性以及各生产投入因素对能力利用度的影响。结果表明:黄海海域捕捞纯技术效率较高,但能力利用度受资源衰退的影响明显,并有下降趋势,存在大比例的生产浪费,生产规模亟需优化;东海海域能力利用度和纯技术效率都呈稳定增长趋势,近年对生产投入的控制有一定成效,可变投入配置比例也较合理;南海海域能力利用度和技术效率趋势与东海海域相同,但减船转产实施的不明显,生产投入还有一定的缩减空间。
王芸[5](2012)在《我国海洋渔业捕捞配额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改革开放三十年来,随着我国渔业经济快速发展,我国海洋渔业资源持续衰退。目前我国海洋捕捞业当前正面临着环境资源危机、社会经济危机和治理危机。虽然我国曾采取了捕捞许可制度,严格控制渔船数量和渔船马力增加的“双控”措施等一系列管理措施,但收效甚微。由于渔业法规本身存在的缺陷,再加上执行方面的差距,导致非法捕捞和违规作业屡禁不止。鉴于此,我国2000年修订的《渔业法》在第22条中明确规定,“国家根据捕捞量低于渔业资源增长量的原则,确定渔业资源的总可捕量,实行捕捞限额制度”。我国长期以来一直依赖技术性措施和投入控制制度,因而缺乏对产出控制措施的认识和实践经验,导致捕捞限额制度迟迟得不到落实。捕捞限额制度本质上属于渔业配额管理的范围,自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来,世界上一些主要渔业发达国家在其渔业管理中逐渐采用以产出控制为主的配额管理制度并取得好的效果,实践证明该制度确实能有效防止捕捞努力量的过度增长,保护渔业资源。许多经济学家将其认为是最有效的一种渔业管理制度。本文运用比较研究法、历史研究法、系统分析法通过制度经济学、渔业资源经济学、管理学等有关理论知识,系统梳理不同渔业管理方法的演变逻辑和绩效,在此基础上比较分析渔业配额制度在各国的具体应用情况和演进方向,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设计基于配额管理的海洋渔业管理制度框架。研究的具体内容如下:首先在对渔业管理概念界定的基础上,将渔业管理的发展阶段划分为渔业前管理阶段、渔业管理萌芽阶段、直接干涉管理阶段和现代渔业管理阶段四个阶段,认为渔业管理的演变逻辑经历了“自由准入”到“命令与控制”再到“激励相容”,在此基础上梳理当前存在的主要渔业管理方法,并对三种典型渔业管理方法禁渔制度、渔具渔法管理制度和总可捕量制度进行经济效果比较分析。从配额管理制度的目标入手,分析“奥林匹克自由捕捞式”、社区发展配额制度、个别配额制度和个别可转让配额四种配额管理制度存在的优缺点,并着重分析配额管理制度实施的几个重要环节:资源的评估、渔业总可捕量确定、捕捞配额分配、捕捞配额的监管。其次从比较研究的视角系统考察了配额管理渔业特别是冰岛渔业在前配额管理时期的管理框架及生物、经济和社会特征、转向配额管理的基本动因和转轨过程、配额管理的实施过程和绩效,以及所面临的问题和采取的对策。最后结合对国外配额制度实践和我国捕捞业发展的现状分析的基础上,借鉴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经验,认为采用“优势互补”的方法建构出一种混合管理体制不仅可能,也是可行的,建议我国捕捞限额管理宜采用“渔村配额、休闲渔业配额和商业捕捞配额”三位一体的模式,即:首先国家根据确定的总可捕量将其分解成三大海区可捕量,由各个海区根据当地渔业的历史和现实,在广泛讨论和协商的基础上,通过行政方式划分成个别市县配额和商业捕捞配额。在此基础上,有条件的市县还可以将其配额进一步划分为总渔村可捕量和总休闲渔业可捕量,对于总渔村可捕量还可以采取行政的方式将其划分成个别渔村配额,下达给各个渔村。同时对于总休闲渔业可捕量和总商业可捕量,则可以采用拍卖方式决定其归属,分别形成个别休闲渔业公司配额和个别商业可转让配额。在未来捕捞配额制度实施前还需要最大努力做好海洋渔业资源调查、渔业统计、渔业监督监测以及转产转业等各个方面的准备工作,真正实现我国渔业管理以“投入控制”为主过渡到“投入控制”与“产出控制”的转变。
胡学东[6](2012)在《公海生物资源管理制度研究》文中认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实施改变了传统的海洋渔业秩序和资源分配格局,围绕海洋资源,特别是公海生物资源的争夺,已经成为新时期海洋斗争的重要特点。由于全球近海渔业资源已经处于过度开发状态,海洋生物资源衰竭的速度超乎人们的想象,大大降低了公海生物资源可持续利用水平和未来利用价值。全球渔业普遍面临着过度投资、种群枯竭、渔获量下降和资源利用冲突加剧等问题,世界进入了争夺公海渔业资源的时代。但是关于公海渔业资源,到目前为止仍然缺乏全面的、强制性的管理制度。对于公海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和管理的理论和实践研究,在国际和国内都是学术界的热点问题。本论文共分9章,第一章是绪论,第九章是结语。第二章是公海及海洋生物资源传统管理理论的发展,简要评述了西方中世纪前的有关理论和中国“以陆治海”和“以海为田”的农耕海洋观、格老秀斯的海洋自由论、塞尔登的闭海论和宾刻舒克的海洋领有论,这些理论体现了现代海洋理论的思想源泉;并着重对近现代海洋思想产生重大影响的马汉的海权论进行了评析。第三章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制度及其影响。论述了公海捕鱼旧制度的危机,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科技进步促进了海洋捕捞能力的提升,公海自由无序捕捞造成的海洋生物资源的破坏和衰退;到沿海国试图瓜分公海,纷纷对毗邻海域提出主权要求;简要介绍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基本内容,重点对《公约》中影响海洋生物资源管理的几个重要原则和制度,如至关重要的专属经济区制度做了介绍,分析了《公约》对公海渔业制度和国际海洋生物资源管理和养护制度的深远影响。分析了《公约》引发的海洋观变革,促进了对海洋生物资源认识的根本转变。第四章是公海生物资源管理制度的实践探索,该章重点研究了《公约》实施后,对建立新的公海生物资源养护管理制度产生重大影响的《促进公海渔船遵守国际养护和管理措施的协定》、《负责任渔业行为守则》、《执行协定》、《国际打击IUU行动计划》和联合国关于禁止公海流刺网的决议。第五章是公海生物资源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该章开创性地总结了建立公海生物资源管理养护制度的五项基本原则,即共同继承财产与整体性原则、权利平等与合作原则、科学养护与合理利用原则、可持续发展与有序性原则和以人为本与生态系统原则,这五项基本原则的确立是彻底解决当前公海海洋生物资源存在问题的思想基础,是建立公海生物资源养护和管理制度的核心原则。第六章是公海生物资源管理制度构架研究,《公约》实施后,虽然探索建立了一些国际海洋生物养护管理制度,但世界上仍然缺乏统一的、普遍认同和遵守的、涵盖所有海洋生物资源的管理制度。世界迫切需要在国际共管海域——公海上建立海洋生物资源管理制度。该章通过分析当前公海渔业资源管理的实践与存在的问题,探讨建立国际海洋生物资源管理组织的可行性,提出了建立国际海洋生物资源管理组织可行的基本构架。第七章是公海生物资源管理制度的执行措施和程序保障,该章总结了《公约》实施后公海渔业创立的主要管理措施,重点评介了沿海国管辖权的持续扩大、港口国措施、IUU条例中的程序规定和具体措施以及输欧海洋捕捞产品的有关规定,就公海渔业管理基本程序的几个重要问题进行了分析。强调订立新的、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基础的“公海生物资源管理与养护公约”,并参照WTO争端解决机制在程序上保障新公约的权威性、强制性和可执行性,是彻底解决当前公海生物资源管理与养护中棘手问题的切实可行的办法。第八章是公海生物资源管理制度的发展及应对建议,该章提出,国际渔业法律制度的发展正在有力地推动公海渔业管理的国际化趋势;公海渔业管理措施更加趋向于强制性,对公海渔业的综合管理是发展的必然;区域性渔业管理不断加强,催生国际渔业管理实体组织诞生,公海渔业管理制度已隐然成型;公海渔业已进入全面严格管理时代。同时也对我国应如何积极、妥善应对国际海洋法律制度变革带来的挑战,提出了一些政策建议。本论文围绕公海生物资源管理制度问题,梳理评述了中外关于渔业资源管理理论的主要观点,并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创新性探讨:首次提出建立新的国际渔业管理组织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尝试给即将诞生的国际渔业管理组织搭建一个科学可行的框架;对保障国际渔业管理组织得以正常运转的程序和执行制度进行了研究分析;为我国公海渔业的发展提出一些政策建议,对公海生物资源管理制度今后的发展方向进行了研究和判断。
龙志军[7](2010)在《海洋渔业资源管理ITQ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应确定其专属经济区内生物资源的总可捕量。我国于1997年宣布实施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制度,并与日本、韩国、越南分别签订了《中日渔业协定》、《中韩渔业协定》和《中越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中日、中韩渔业协定对东、黄海的“暂定措施水域”和中越渔业协定对北部湾的“共同水域”都规定实施量化管理。因此,我国海洋渔业资源实施捕捞限额管理是必然趋势,如何具体实施这些捕捞制度是我国当前渔业资源管理改制面临的重要任务。海洋渔业资源具有公共资源的特性,在开放性准入的情况下,个体渔业生产者的决策组合将指向一个低效率的“纳什均衡”,政府进行渔业资源管理的理由是,政府能够从整个行业的长远利益出发,改善渔业资源利用水平,使渔业生产者走出“囚徒困境”决策组合。个别可转让配额(ITQ)制度是将总可捕量(TAC)划分成若干个配额再分配给个体的渔民,渔民在配额范围内进行捕捞,并允许对配额进行买卖。ITQ是一种将TAC集中控制与市场交换相结合的制度。从理论上比较各种渔业资源管理制度的效果可知,个别可转让配额(ITQ)较其他制度在降低捕捞能力、消除捕捞竞争、降低捕捞成本、提高渔业效率等方面有很大的制度优势。尤其是它能够消除过度捕捞,实现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从根本上促进渔业生产结构的转变,提高渔业生产经济效益,这是其他制度所不具备的。理论上,ITQ是海洋渔业资源捕捞过度的根本解。ITQ是渔业发达国家广泛采用的一种捕捞限额制度,其制度优势在新西兰、冰岛等国的实践中也得到证明。我国近海的海洋渔业资源开发已经历“开发不足、加速增长、开发过度”三个阶段,现正处于“开发过度”阶段,如果任其发展,渔业资源将面临崩溃灭绝的危险。另一方面,海洋渔业捕捞强度增大的趋势却没有得到完全的控制,渔业管制失灵显而易见。我国现行渔业资源管理方法是投入控制的类型,很难控制渔获量,还可能增加了渔民的生产成本,使渔业生产趋于无效率,而且投入控制不利于技术进步,也不利于我国渔业竞争力的提高。中日、中韩渔业协定对东、黄海的“暂定措施水域”和中越渔业协定对北部湾的“共同水域”都规定实施量化管理,我国海洋渔业资源实施捕捞限额管理是必然趋势。由新《渔业法》的规定可以知道,我国目前正要建立的捕捞限额制度就是配额制度。以ITQ作为我国实行捕捞限额制度的可行途径为切入点,探索ITQ制度在我国的应用研究。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并结合分析新西兰、冰岛、澳大利亚等国ITQ制度的实施经验,探索在我国实施ITQ的措施与对策。
于会国[8](2009)在《中国捕捞限额制度研究》文中提出在我国渔业迅速发展的同时,渔业资源也出现了严重衰退,捕捞业经济效益持续下降,影响到我国渔区的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尽管我国自新中国建立以来已经采取了一系列渔业资源保护措施,但收效甚微。认识到我国捕捞业所面临的严峻现实和现行渔业管理机制的严重不足,于2000年10月31日举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渔业法》修正案,并于2004年进行了再次修订(以下简称新版《渔业法》)。新版《渔业法》在第二十二条中明确规定:“国家根据捕捞量低于渔业资源增长量的原则,确定渔业资源的总可捕捞量,实行捕捞限额制度”。本论文在国内外有关配额管理制度分析与研究的基础上,利用公共管理与选择、制度经济学、资源经济学、公共政策与制度分析、法学、社会学、管理决策分析等有关理论知识,在系统分析世界渔业管理方法演进趋势与逻辑的基础上,根据我国渔村、渔民以及渔业发展的具体状况,创造性地把渔船功率指标配置制度改革与捕捞限额制度实施结合起来,提出了我国实施捕捞限额制度的可选路径,可以为我国渔业管理部门提供理论和实践参考。本论文从世界渔业管理的角度,利用新制度经济学的中心要素之一的交易成本对政府主导型、市场主导型、社区主导型和共同管理四种渔业管理方法进行了分析比较,并且指出每种方法都涉及到具体的制度安排,具有各自的政策目标、侧重点、不同的交易成本等。他们也趋向于依靠不同的政策手段和制度安排,以达到实现其政策目标的目的。因此,每种方法可能出现不同的正面效果、负面效果和交易成本。渔业管理者的主要任务就是使这些管理方法本身固有的成本和收益、优势和劣势与特定渔业的具体情况相匹配。本论文主要从渔业管理方法的经济效率属性出发,利用现代西方经济学具体分析了各种渔业管理方法经济效率的主要影响因素,并且指出渔民将选择使其利润最大化的投入组合形式,而这通过选择适当的产出水平以及降低投入成本才能实现。没有任何一种管理方法能够适合于所有渔业可能出现的情况,而渔业管理者的正确选择则主要取决于具体渔业的生物学、经济学和制度特性。本论文主要以剩余产量模型中的Gordon-Schaefer模型为例推导了单鱼种模型和多鱼种模型中两种情形下捕捞限额总量的确定。在此基础上,根据我国捕捞业兼捕性强的特点,把国际上兼捕渔业“团体配额”的成功经验运用到捕捞限额制度的实施过程中,在设置主捕鱼种捕捞限额总量的同时,也把其与其它几个主要兼捕鱼种的捕捞限额总量合并在一起设置成为团体捕捞限额总量。本论文从我国渔民与渔业管理的现实情况出发,把渔船功率指标配置制度改革与捕捞限额制度实施结合起来,把原来的渔船功率指标对船配置改成对人配置,实现渔船功率指标与捕捞许可证分离,从而实现公共渔业资源的股权化,实现渔民利益与公共资源的挂钩。在此基础上,建立渔船功率指标流转中心,建立流转平台和流转机制,从而解决目前渔船功率指标买卖成为捕捞许可证买卖的违法问题。同时,通过流转机制的建立,将有助于建立渔民退出捕捞业的机制,真正实现我国渔业管理以“投入控制”为主过渡到“投入控制”与“产出控制”的有机结合,为中国特色的渔业管理做出一些有益的探索。本论文根据我国渔业监督的实际情况,创造性地把渔船功率指标配置制度改革与捕捞限额制度实施结合起来,通过实施渔船功率指标配置制度改革,把渔船功率指标量化到生产主体渔民,不但可以发挥“双控”的作用,实现渔区社会公平,而且可以通过这种严格的渔船监控系统以弥补我国现在监督渔获物方面的严重不足,为我国进一步完善这些要件创造出一些缓冲时间。这为我国捕捞限额制度的成功实施创造了最重要的条件。
方水美,黄丽琼,庄慧颖[9](2009)在《基于渔区和作业类型的福建近海捕捞能力评价及DEA有效性分级》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应用数据包络分析法,分别对20012006年福建近海捕捞区域、作业类别进行计量比较和有效性分级。结果表明:福建近海捕捞6个地市的年捕捞平均能力利用度变化范围为79.0%85.8%,平均82.7%,其中以福州和泉州为最高(100%),其次为宁德(91.9%)、莆田(84.4%)、漳州(75.7%)、厦门(44.3%),年平均能力利用度于2005年出现下降。6种作业的年平均捕捞能力利用度为66.3%75.9%,平均72.3%,其中以拖网、围网和张网为最高(100%),其次为其它(70.6%)、钓具(33.8%)、最低为刺网(31.1%),年平均捕捞能力利用度基本呈逐年持续下降态势。有效性分级的6年平均结果为:福州和泉州为1级,宁德为1.8级,漳州为2级,莆田为2.2级,厦门为3.5级。拖网、围网和张网为1级,其它作业为2级,钓具为3.2级,刺网为3.5级。评价结果揭示,福建近海捕捞能力过剩日趋严重,渔获选择性较低的作业的能力利用度较高,有效缩减过剩的捕捞能力和优化捕捞作业结构,是当前渔业管理中一项极其重要的任务。
郑奕,方水美,周应祺,项亦子[10](2009)在《中国海洋捕捞能力的计量与分析》文中研究指明采用数据包络分析方法,以渔船数、总吨位、总功率和专业劳动力为投入指标。以年捕捞产量为产出指标,对我国1994至2005年的近海捕捞与远洋渔业的捕捞能力与能力利用度进行了系统的计量,并以此为依据对我国渔业管理的政策绩效进行了量化分析,发现近年来近海捕捞的渔船数和捕捞劳力的过剩率得到了较好的控制,但渔船总吨位与总功率的过剩率却还处于相对较高的水平。说明目前我国近海增加捕捞能力的主要手段依然是提高渔船的总功率与总吨位,需要在今后的渔业管理中引起重视。通过近海与远洋渔业的比较研究发现,我国近海捕捞能力的实际过剩率已超过了50%,捕捞能力的利用水平不高且提高程度有限;而远洋渔业的能力利用度则尚有较大的提高空间。研究同时显示:我国近海捕捞能力利用度与远洋捕捞能力利用度两条曲线在每次远离后都有互相靠拢的趋势。表明我国远洋捕捞的能力利用度提高后,会吸引近海渔业的部分捕捞能力转入远洋渔业,在降低远洋渔业能力利用度的同时,减轻了近海渔业资源的捕捞压力,也使近海捕捞的能力利用度得以提高;反之,当远洋渔业的能力利用度相对近海渔业较低时,就会有一部分远洋渔业的捕捞能力转入近海捕捞,加大了近海的捕捞强度,使近海捕捞的能力利用度下降。所以,积极提高并保持远洋渔业的能力利用度,对缩减近海捕捞规模有较直接的影响。
二、中国海洋捕捞能力的量化研究及量化方法的讨论(英文)(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中国海洋捕捞能力的量化研究及量化方法的讨论(英文)(论文提纲范文)
(1)渔业伦理视角下的现代渔业治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评述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研究现状评述 |
1.3 研究方法及内容框架 |
第二章 渔业伦理的理论建构 |
2.1 渔业伦理的立论基础 |
2.1.1 逻辑起点 |
2.1.2 资源养护 |
2.1.3 可持续利用 |
2.2 渔业伦理的概念、地位和原则 |
2.2.1 概念溯源及研判 |
2.2.2 学科关联 |
2.2.3 相关原则 |
2.3 基本分类 |
2.3.1 渔业生态伦理 |
2.3.2 渔业社会伦理 |
2.3.3 渔业产业伦理 |
2.3.4 渔业科技伦理 |
第三章 基于伦理的渔业治理范式分析 |
3.1 渔业治理的元层次 |
3.1.1 合法性与正当性 |
3.1.2 渔业元治理 |
3.2 符合伦理的现代渔业治理理论 |
3.2.1 基于“生态整体主义”的治理理论 |
3.2.2 基于“价值平衡原则”的治理理论 |
3.3 渔业伦理分析和评估 |
3.3.1 伦理分析矩阵 |
3.3.2 伦理评估工具 |
第四章 现代渔业治理的伦理进程 |
4.1 可持续渔业中的维度指向 |
4.1.1 时间维度 |
4.1.2 空间维度 |
4.1.3 人际维度 |
4.2 渔业治理之伦理难题 |
4.2.1 人与人的博弈 |
4.2.2 人与鱼的博弈 |
4.2.3 知与行的脱节 |
4.3 渔业治理之伦理突围 |
4.3.1 制定渔业伦理目标 |
4.3.2 开展渔业伦理决策 |
第五章 中国渔业治理的伦理议题 |
5.1 中国渔业道德基础与现代问题 |
5.1.1 中国传统智慧中的渔业伦理元素 |
5.1.2 中国现代渔业问题的伦理之维 |
5.2 中国现代渔业治理的绿色转型 |
5.2.1 发展阶段与模式进化 |
5.2.2 基于伦理的转型实践 |
5.2.3 未来发展的伦理展望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缩略语 |
博士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2)近海养殖权与捕捞权冲突的解构与解决(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
四、论文结构 |
第一章 养殖权与捕捞权权利分配的理论进路 |
第一节 养殖权与捕捞权的内涵界定 |
一、近海海域的界定 |
二、渔业权的界定 |
三、养殖权和捕捞权的概念厘定 |
(一)养殖权的界定 |
(二)捕捞权的界定 |
第二节 权利分配的基础-海洋自由论 |
一、海洋自由论的形成 |
(一)海洋自由论的起源 |
(二)海洋自由论的提出 |
二、海洋自由论的限制 |
(一)海洋占有论的提出 |
(二)国家管辖海域的扩大 |
第三节 权利分配的价值取向 |
一、人类中心主义视域下的分配观 |
(一)人类中心主义的提出 |
(二)人类中心主义对渔业的影响 |
二、资本中心主义视域下的分配观 |
(一)资本中心主义的提出 |
(二)资本中心主义对渔业的影响 |
第二章 养殖权与捕捞权冲突的表征 |
第一节 养殖权与捕捞权的正当性冲突 |
一、作为历史性权利的渔业权 |
二、作为法定权利的渔业权 |
(一)捕捞权的国际法定化 |
(二)捕捞权和养殖权的国内法定化 |
第二节 养殖权与捕捞权的优先性冲突 |
一、基于习惯性权利的优先性 |
二、基于发展权利的优先性 |
第三节 养殖权、捕捞权与海域使用权的冲突 |
一、关于海域合法使用权的争议 |
二、关于海域分界线认定的争议 |
三、关于同一片海域存在多种使用权的争议 |
第三章 养殖权与捕捞权冲突的成因 |
第一节 养殖权与捕捞权冲突的内部成因 |
一、养殖权与捕捞权的性质不同 |
二、养殖权与捕捞权的排他性不同 |
第二节 养殖权与捕捞权冲突的外部成因 |
一、渔业法律政策的变迁 |
(一)捕捞业政策的转变 |
(二)养殖业政策的发展 |
二、海域使用权制度的出台 |
(一)海域范围界定的影响 |
(二)海域使用权取得的影响 |
第四章 养殖权与捕捞权冲突的解决路径 |
第一节 冲突解决路径建构的逻辑基准 |
一、基于社会正义的分配 |
(一)社会正义的内涵界定 |
(二)传统渔民的优先性 |
二、基于生态正义的分配 |
(一)生态正义的内涵界定 |
(二)生态渔业的优先性 |
第二节 冲突解决的制度建构 |
一、渔业水域使用权制度 |
(一)渔业水域使用权制度的内涵 |
(二)国外经验的借鉴 |
二、海洋保护区制度 |
(一)海洋保护区的界定 |
(二)海洋保护区对渔业的影响 |
三、海域立体确权制度 |
(一)海域立体确权的必要性 |
(二)海域立体确权的可行性 |
(三)海域立体确权的管理 |
四、渔业权救济制度 |
(一)渔业保险制度 |
(二)渔业权益损害赔偿机制 |
第三节 冲突解决的综合管理模式变革 |
一、综合管理的内涵界定 |
(一)海洋综合管理的内涵 |
(二)可持续发展的内涵 |
二、综合管理的国际法基础 |
(一)主要国际公约规定 |
(二)适用的国际法原则 |
三、综合管理模式建构 |
(一)综合授权许可制度 |
(二)综合执法体制 |
(三)大数据信息技术的应用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后记 |
(3)金枪鱼渔业资源管理制度研究 ——兼论中国金枪鱼远洋渔业的发展(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缩略语 |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的研究现状 |
三、研究的意义及作用 |
四、研究方法及技术路线 |
第一章 渔业资源管理理论基础 |
1.1 渔业管理基本概念 |
1.2 渔业管理的发展 |
1.3 渔业资源管理理论基础 |
1.3.1 公地悲剧 |
1.3.2 现代产权理论 |
1.3.3 可持续发展理论 |
1.3.4 负责任捕捞 |
1.3.5 渔业生态系统方法 |
第二章 渔业资源管理法律体系 |
2.1 传统海洋渔业资源管理法律框架 |
2.2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
2.3 后UNCLOS时代国际渔业资源管理 |
2.3.1 《种群协定》 |
2.3.2 《促进公海渔船遵守国际养护和管理措施的协定》 |
2.3.3 《港口国措施协定》 |
2.3.4 《负责任渔业行为守则》 |
2.3.5 FAO国际行动计划 |
第三章 金枪鱼渔业资源管理制度的历史演进 |
3.1 金枪鱼渔业的发展历史 |
3.2 金枪鱼资源渔获历史 |
3.3 金枪鱼渔业资源管理制度的演变 |
第四章 金枪鱼渔业资源管理制度的构建 |
4.1 金枪鱼区域性渔业管理组织 |
4.1.1 美洲间热带金枪鱼委员会(IATTC) |
4.1.2 养护大西洋金枪鱼国际委员会(ICCAT) |
4.1.3 养护南方蓝鳍金枪鱼委员会(CCSBT) |
4.1.4 印度洋金枪鱼委员会(IOTC) |
4.1.5 中西太平洋渔业委员会(WCPFC) |
4.2 金枪鱼渔业资源管理现状 |
4.2.1 捕捞数据上报 |
4.2.2 渔获量限制 |
4.2.3 捕捞能力限制 |
4.2.4 合规和执法管理 |
4.2.5 兼捕渔获物管理 |
4.2.6 技术性管理措施 |
第五章 金枪鱼渔业管理制度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
5.1 金枪鱼渔业资源管理制度的问题 |
5.1.1 资源管理技术不足 |
5.1.2 资源分配体系的政策缺陷 |
5.1.3 执法不力 |
5.2 完善金枪鱼渔业资源管理制度的对策 |
5.2.1 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
5.2.2 加强海上执法 |
5.2.3 资源分配决策体系的变革 |
5.2.4 发挥非政府组织的作用 |
5.3 基于使用权的配额分配体系 |
第六章 中国的金枪鱼渔业发展历程及展望 |
6.1 中国金枪鱼渔业介绍 |
6.1.1 发展扩张(1988-1994) |
6.1.2 结构调整阶段(1995-1998) |
6.1.3 巩固发展(1999-2015) |
6.1.4 控制规模,规范有序发展(2016-今) |
6.2 中国的金枪鱼渔业政策 |
6.3 中国的金枪鱼渔业管理实践 |
6.3.1 数据收集和上报 |
6.3.2 渔船管理 |
6.3.3 船员管理 |
6.3.4 加强执法 |
6.3.5 参与政策制定 |
6.4 中国金枪鱼渔业发展展望 |
6.4.1 加强资源调查,提高生产效率 |
6.4.2 严惩违法行为,提高履约水平 |
6.4.3 完善产业链,开发国内市场 |
6.4.4 参与国际合作,维护正当权益 |
6.4.5 完善国内立法,加入国际协定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词 |
(4)中国东海、黄海及南海捕捞能力的比较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1 材料与方法 |
1.1 材料 |
1.2 方法 |
1.3 DEA模型使用说明 |
2 结果与分析 |
2.1 3大海域的捕捞能力利用度和投入目标值分析 |
2.2 3大海域的技术效率及规模效率分析 |
2.3 3大海域的投入配置比例合理性分析 |
2.4 总结 |
3 讨论 |
(5)我国海洋渔业捕捞配额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1.1 渔业发展背景:渔业危机日益严峻 |
1.1.2 实践背景:渔业管理制度改革迫在眉睫 |
1.2 研究的意义和目的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国外研究的现状 |
1.3.2 国内研究的现状 |
1.4 研究思路和技术路线 |
1.5 本文的研究方法 |
1.6 本文创新之处 |
2 渔业管理的概念及相关理论研究 |
2.1 渔业管理的概念和范畴 |
2.1.1 管理概念的界定 |
2.1.2 渔业管理的概念及特点 |
2.2 渔业管理的发展 |
2.2.1 渔业发展阶段及其特征 |
2.2.2 渔业管理的发展阶段 |
2.3 渔业管理的演变逻辑 |
2.3.1 从“无限准入”到“命令与控制” |
2.3.2 从“命令与控制”到“激励相容” |
2.4 渔业管理的主要方法 |
2.5 渔业管理主要方法的经济效益比较 |
2.5.1 渔业捕捞的生物经济学模型 |
2.5.2 禁渔制度 |
2.5.3 渔具渔法管理制度 |
2.5.4 总可捕量制度 |
3 世界海洋捕捞业的管理现状和趋势 |
3.1 世界渔业发展现状及趋势 |
3.1.1 世界渔业的发展现状 |
3.1.2 世界渔业资源利用现状 |
3.2 世界海洋捕捞业现状 |
3.2.1 世界海洋捕捞总产量 |
3.2.2 世界海洋捕捞船队状况 |
3.3 世界海洋捕捞业面临的问题 |
3.3.1 海洋渔业资源的不可持续性 |
3.3.2 海洋捕捞业经济效益下滑 |
3.4 世界渔业管理的现状和趋势 |
4 捕捞配额管理制度理论分析 |
4.1 配额管理制度的提出和目标 |
4.1.1 配额管理制度的提出 |
4.1.2 配额管理制度的目标 |
4.2 配额管理的几种制度形式 |
4.2.1 奥林匹克式自由捕捞制度 |
4.2.2 社区发展配额制度 |
4.2.3 个别配额制度 |
4.2.4 个别可转让配额制度 |
4.3 渔业配额制度的构成 |
4.3.1 渔业总可捕捞量的确定 |
4.3.2 捕捞配额的分配 |
4.3.3 捕捞配额的转让与所有权存续期 |
4.3.4 捕捞配额的监管 |
4.4 实施配额管理制度的绩效 |
4.4.1 提高渔业经济效率 |
4.4.2 改善渔业的资源养护效果 |
4.4.3 降低海上作业风险 |
5 捕捞配额管理制度的国际实践 |
5.1 国外配额管理制度实施的比较研究 |
5.1.1 配额管理制度在各国应用概况 |
5.1.2 配额的初始分配 |
5.1.3 配额权的时效 |
5.1.4 防止配额垄断措施和配额转让 |
5.1.5 配额的监督和管理成本 |
5.2 新西兰的配额管理制度 |
5.2.1 新西兰的海洋渔业概况 |
5.2.2 配额管理制度实施背景 |
5.2.3 配额管理制度的实施 |
5.3 冰岛的捕捞配额制度 |
5.3.1 冰岛的海洋渔业概况 |
5.3.2 配额管理制度实施背景 |
5.3.3 配额管理制度的实施 |
5.3.4 配额管理制度的实施效果 |
5.4 国外捕捞配额管理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5.4.1 渔业管理目标设定与利益协调 |
5.4.2 机构间协调与权力下放 |
5.4.3 渔业管理单元的确定 |
5.4.4 数据收集与反投机行为 |
6 捕捞配额管理制度在我国实施的背景 |
6.1 我国海洋渔业的现状 |
6.1.1 我国海洋渔业资源现状 |
6.1.2 我国海洋渔业资源的管理 |
6.2 我国实施捕捞配额管理制度的依据 |
6.3 我国实施捕捞配额管理制度的限制因素 |
6.3.1 法律规定上的缺陷 |
6.3.2 总可捕量设定不准确 |
6.3.3 配额的分配存在困难 |
6.3.4 缺乏有效的渔业监控体系 |
6.3.5 存在思想和文化障碍 |
7 我国捕捞配额管理制度方案研究 |
7.1 捕捞配额管理制度在我国实施的原则 |
7.1.1 系统决策原则 |
7.1.2 民主管理原则 |
7.1.3 公平效率相结合原则 |
7.1.4 实施形式多元化原则 |
7.2 我国海洋渔业实施捕捞配额管理制度的目标 |
7.3 我国海洋渔业配额管理制度框架 |
7.3.1 总渔村配额、总休闲渔业配额和总商业捕捞配额的划分 |
7.3.2 个别渔村配额、个别休闲渔业公司配额和个别可转让商业配额 |
7.3.3 配额管理制度实施方案 |
7.4 捕捞配额制度在我国实施的保障措施 |
7.4.1 继续完善渔业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 |
7.4.2 强化资源利用与养护相结合 |
7.4.3 发展渔民组织,提高渔民自律性 |
7.4.4 保障“失海”渔民的生产生活 |
7.4.5 不断调整海洋捕捞渔船管理制度 |
8 结论与不足 |
8.1 主要结论 |
8.2 论文的不足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
发表的学术论文 |
(6)公海生物资源管理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0 绪论 |
0.1 研究背景 |
0.2 研究意义 |
0.3 研究内容 |
0.4 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 |
0.4.1 研究方法 |
0.4.2 技术路线 |
1.公海及海洋生物资源传统管理理论的发展 |
1.1 西方中世纪前的有关论述 |
1.1.1 古希腊、罗马的两种海洋观 |
1.1.2 西方海洋理论的源泉 |
1.1.3 有关海洋生物资源的论述 |
1.2 海洋自由论与闭海论 |
1.2.1 教皇子午线 |
1.2.2 海洋自由论的主要观点 |
1.2.3 闭海论的主要内容 |
1.2.4 争论及其影响 |
1.3 马汉的海权论 |
1.3.1 控制海洋与控制世界 |
1.3.2 制海权 |
1.3.3 海权决定世界历史的进程 |
1.3.4 海权论的影响 |
1.4 中国古代的海洋观 |
1.4.1 “以陆治海”和“以海为田”的农耕海洋观 |
1.4.2 古代中国的海洋活动 |
1.4.3 “渔盐之利”的功利思想 |
1.4.4 中国传统的渔业思想 |
1.4.5 古代中国海洋观的几个基本特点 |
2.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制度及其影响 |
2.1 渔业的发展与传统制度的危机 |
2.1.1 捕捞能力的提升和渔业资源的衰退 |
2.1.2 沿海国对毗邻海域的主权要求 |
2.1.3 《杜鲁门公告》 |
2.1.4 关于公海海洋资源权利 |
2.1.5 第一、二次国际海洋法会议 |
2.1.6 传统公海捕鱼制度面临危机 |
2.1.7 矛盾的焦点 |
2.2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建立 |
2.2.1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基本内容 |
2.2.2 公海渔业制度的调整与确立 |
2.2.3 其他重要原则和制度的建立 |
2.3 《公约》对海洋观和国际渔业制度的影响 |
2.3.1 《公约》引发的海洋观变革 |
2.3.2 对公海资源管理制度的调整 |
2.3.3 《公约》对国际渔业制度的影响 |
3. 公海生物资源管理制度的实践探索 |
3.1 后《公约》时代国际渔业管理制度的发展 |
3.2 促进公海渔船遵守国际养护和管理措施的协定 |
3.3 负责任渔业行为守则 |
3.3.1 坎昆宣言 |
3.3.2 《守则》的主要内容 |
3.3.3 《守则》规定的基本准则 |
3.3.4 《守则》的实施情况 |
3.3.5 《守则》的意义和影响 |
3.4 《执行协定》 |
3.4.1 《执行协定》产生的背景 |
3.4.2 《执行协定》的框架及基本内容 |
3.4.3 《执行协定》的创新内容 |
3.4.4 《执行协定》的意义 |
3.5 国际打击 IUU 行动计划 |
3.5.1 IUU 捕捞行为的原因分析 |
3.5.2 国际打击 IUU 行动计划的基本要求 |
3.5.3 欧盟的 IUU 条例 |
3.5.4 IUU 条例要点 |
3.5.5 美国的计划及影响 |
3.6 联合国关于公海流刺网的决议 |
4. 公海生物资源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 |
4.1 共同继承财产与整体性原则 |
4.2 权利平等与合作原则 |
4.3 科学养护与可持续原则 |
4.4 合理利用与有序性原则 |
4.5 以人为本与生态系统原则 |
5. 公海生物资源管理制度构架研究 |
5.1 关于公海渔业资源管理的若干主张 |
5.2 公海渔业资源管理的实践与存在问题 |
5.2.1 国际渔业管理组织概况 |
5.2.2 相关国家和渔业组织的实践行动 |
5.2.3 分鱼种的国际海洋资源管理 |
5.2.4 实践中面临的问题 |
5.3 建立国际海洋生物资源管理组织的基本条件 |
5.3.1 有迫切的实际需要 |
5.3.2 有充分的法律准备 |
5.3.3 观念转变为制度建立打下了理论基础 |
5.3.4 现行体制已对渔业可持续发展构成威胁 |
5.3.5 已有率先启动的国际管理模式 |
5.4 区域合作与共同渔业政策 |
5.4.1 关于区域合作 |
5.4.2 关于共同渔业政策 |
5.5 海洋保护区——公海生物资源管理的成熟模式 |
5.5.1 海洋保护区是当前养护海洋生物资源的有效方式 |
5.5.2 海洋保护区建立的现状与规划 |
5.5.3 海洋保护区建设的重点问题 |
5.5.4 海洋保护区建设是未来国际发展的趋势 |
5.5.5 关于海洋保护区的结语 |
5.6 国际海洋生物资源管理组织的基本构架 |
5.6.1 国际渔业管理组织的主要任务 |
5.6.2 国际渔业管理组织的定位问题 |
5.6.3 渔业管理组织的架构与运行 |
5.6.4 公海生物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
6. 公海生物资源管理制度的执行措施和程序保障 |
6.1 公海渔业管理的主要措施 |
6.2 沿海国管辖权的持续扩大 |
6.2.1 对船旗国管辖的限制 |
6.2.2 沿海国立法与强化执行 |
6.2.3 非经许可的外国渔船在专属经济区内的航行 |
6.2.4 沿海国与船旗国的法律冲突 |
6.2.5 《执行协定》的新突破 |
6.3 港口国措施 |
6.4 IUU 条例中的程序规定和具体措施 |
6.4.1 IUU 条例的创新措施及评价 |
6.4.2 国际社会开展全方位打击 IUU 行动 |
6.5 输欧海洋捕捞产品的有关规定 |
6.6 程序制度中的几个重要问题 |
6.6.1 争议的解决 |
6.6.2 裁决的效力与执行 |
6.6.3 关于决策机制 |
6.6.4 关于基本程序制度 |
7. 公海生物资源管理制度的发展及应对建议 |
7.1 公海生物资源管理的不断深化 |
7.2 沿海国与捕鱼国加强全面合作 |
7.3 加强渔业管理推动国际渔业管理组织诞生 |
7.4 积极应对公海生物资源管理制度变革的挑战 |
7.4.1 增强在国际渔业管理组织的话语权 |
7.4.2 积极参与公海生物资源管理组织的各种活动 |
7.4.3 建立参与国际渔业管理组织的保障与支撑机制 |
7.4.4 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从资源战略的角度推进公海渔业发展 |
7.4.5 加大派遣渔政队伍开展公海渔业执法力度 |
8.结语 |
8.1 主要研究成果 |
8.2 研究的不足之处 |
8.3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个人简历 |
发表的学术论文 |
(7)海洋渔业资源管理ITQ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及研究目的 |
1.2 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 |
1.3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4 局限性 |
2 海洋渔业资源管理理论基础 |
2.1 渔业资源管理目标分析 |
2.2 渔业资源管理方法演变 |
2.3 海洋渔业资源管理方法比较 |
2.4 ITQ 制度的新古典效率 |
3 国外海洋渔业资源管理 ITQ 制度实践 |
3.1 新西兰海洋渔业资源 ITQ 制度管理 |
3.2 冰岛海洋渔业资源 ITQ 制度管理 |
3.3 澳大利亚海洋渔业资源 ITQ 制度管理 |
4 我国海洋渔业资源管理制度分析 |
4.1 我国海洋渔业资源开发现状 |
4.2 我国海洋渔业资源管理制度的演变 |
4.3 我国海洋渔业资源管理的制度安排及实效 |
4.4 捕捞限额制度的可行途径——ITQ 制度 |
5 我国实施 ITQ 制度政策建议 |
5.1 我国实施 ITQ 制度的主要障碍 |
5.2 我国实施 ITQ 制度的政策建议 |
6 结论和讨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介 |
导师简介 |
(8)中国捕捞限额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1 引言 |
1.1 问题的提出 |
1.1.1 我国海洋渔业资源的过度利用已经造成资源的严重衰退 |
1.1.2 我国现有渔业管理措施无法有效遏制渔业资源的过度利用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 本研究的内容和框架 |
1.4 本研究的研究方法 |
1.5 本研究的创新点 |
1.6 本研究的局限性 |
2 渔业管理方法及其制度效应 |
2.1 渔业管理方法 |
2.1.1 政府主导型方法 |
2.1.2 市场主导型方法 |
2.1.3 社区主导型方法 |
2.1.4 共同管理方法 |
2.2 渔业管理方法的制度效应——交易成本视角 |
2.2.1 信息成本 |
2.2.2 协调成本 |
2.2.3 战略成本 |
2.3 产权 |
2.3.1 产权的概念 |
2.3.2 产权类型 |
2.3.3 产权的复杂性 |
2.3.4 产权、激励效应、经济行为与经济绩效 |
3 渔业管理方法的经济学分析 |
3.1 影响渔获物规格的限制措施 |
3.2 禁渔期、禁渔区、渔获物规格限制和总可捕量限制 |
3.3 渔具限制 |
3.4 许可证限制 |
3.5 个别可转让配额 |
3.6 税收 |
4 捕捞限额制度之实践 |
4.1 捕捞限额制度的实施概况 |
4.2 案例研究—以新西兰为例 |
4.2.1 捕捞历史 |
4.2.2 引入QMS制度 |
4.2.3 实行QMS制度 |
4.2.4 利益相关者团体管理方法的特征 |
4.2.5 利益相关者方法的发展 |
4.2.6 当前利益相关者团体的特征 |
4.2.7 利益相关者团体方法与文献之间的一致性 |
4.2.8 对利益相关者团体方法的展望 |
5 捕捞限额总量的确定 |
5.1 最大持续产量 |
5.1.1 渔业资源评估模型 |
5.2 最大经济产量 |
5.3 确定捕捞限额总量的实证分析 |
6 捕捞限额总量的分配 |
6.1 捕捞限额分配应遵循的政策目标 |
6.2 捕捞限额分配单元的确定 |
6.3 捕捞限额的初始分配方法 |
6.4 我国捕捞限额总量的分配 |
7 我国捕捞限额制度的实施方案 |
7.1 我国的渔业管理现状 |
7.1.1 渔业管理现状 |
7.1.2 我国渔业管理面临的主要问题 |
7.2 实施捕捞限额制度的管理目标和确定原则 |
7.2.1 管理目标 |
7.2.2 确定原则 |
7.3 实施捕捞限额制度的海洋水域 |
7.4 实施捕捞限额制度的鱼种选择 |
7.5 我国捕捞限额制度可取之路径 |
7.6 捕捞限额的监督管理 |
7.6.1 机构调整与建设,实行新型行政逐级监督机制 |
7.6.2 渔获物的岸上监督 |
7.6.3 渔获物的市场监督 |
7.6.4 捕捞生产日报和水上检查监督 |
7.7 实施前进行的准备工作 |
7.7.1 从管理体制入手,理顺渔业行政执法队伍 |
7.7.2 渔船功率指标配套制度改革 |
7.7.3 全面开展渔业资源调查与评估,为科学管理和决策服务 |
7.7.4 改革和完善渔业统计制度,建立渔业统计信息系统 |
7.7.5 整合执法力量,提高渔业监督能力 |
7.7.6 积极推进捕捞转产转业,切实降低捕捞强度 |
7.7.7 科学布局渔港建设,发挥渔港服务与监督功能 |
7.7.8 合理布局水产品市场,发挥市场服务与监督功能 |
8 总结与展望 |
8.1 总结 |
8.2 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
发表的学术论文 |
(9)基于渔区和作业类型的福建近海捕捞能力评价及DEA有效性分级(论文提纲范文)
1 材料与方法 |
1.1 材料 |
1.2 方法 |
1.2.1 评价方法 |
1.2.2 DEA分级有效的评价思路 |
2 结果 |
2.1 捕捞能力利用度与能力产量 |
2.1.1 以区域为评价决策单元的集合计量 |
2.1.2 以作业类别为评价决策单元的集合计量 |
2.2 区域评价与作业评价的比较 |
2.3 DEA有效性的分级 |
3 讨论 |
(10)中国海洋捕捞能力的计量与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1 材料与方法 |
1.1 方法 |
1.2 材料 |
2 结果与分析 |
2.1 近海捕捞 |
2.2 远洋渔业 |
3 讨论 |
3.1 关于决策单元的选取 |
3.2 所用数据对分析结果的影响 |
3.3 近海与远洋渔业能力利用度的比较分析 |
4 结论 |
四、中国海洋捕捞能力的量化研究及量化方法的讨论(英文)(论文参考文献)
- [1]渔业伦理视角下的现代渔业治理研究[D]. 何妤如. 上海海洋大学, 2021(01)
- [2]近海养殖权与捕捞权冲突的解构与解决[D]. 朱晖. 吉林大学, 2021(01)
- [3]金枪鱼渔业资源管理制度研究 ——兼论中国金枪鱼远洋渔业的发展[D]. 沈卉卉. 上海海洋大学, 2019(03)
- [4]中国东海、黄海及南海捕捞能力的比较分析[J]. 饶欣,黄洪亮,陈雪忠,吴越,杨嘉梁,刘健,李灵智. 海洋渔业, 2016(06)
- [5]我国海洋渔业捕捞配额制度研究[D]. 王芸. 中国海洋大学, 2012(01)
- [6]公海生物资源管理制度研究[D]. 胡学东. 中国海洋大学, 2012(01)
- [7]海洋渔业资源管理ITQ制度研究[D]. 龙志军. 广东海洋大学, 2010(05)
- [8]中国捕捞限额制度研究[D]. 于会国. 中国海洋大学, 2009(06)
- [9]基于渔区和作业类型的福建近海捕捞能力评价及DEA有效性分级[J]. 方水美,黄丽琼,庄慧颖. 福建水产, 2009(03)
- [10]中国海洋捕捞能力的计量与分析[J]. 郑奕,方水美,周应祺,项亦子. 水产学报, 20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