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正在酝酿合并制订新的外资法(论文文献综述)
杨联明[1](2003)在《《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WTO框架下的《The 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Inves tment Measures》(以下简称《TRINs》),即《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以下简称《协定》),是迄今为止国际社会在国际投资领域所达成的唯一一个全球性、实体性的多边协定,也是乌拉圭回合谈判就服务贸易、国际投资和知识产权三个新议题所达成的协定中最简短的一个。正因为如此,人们对于《协定》的产生背景、内容的正确理解与适用以及将来的走向多有歧义。而且,就笔者所知,无论国内国外,尚未发现对《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进行专题研究者,只有一些介绍世贸组织的书籍对此涉及,但大都浅尝辄止,限于对协定本身的简单介绍。正如中国入世谈判首席代表龙永图在对外经贸大学WTO研究中心成立时曾发出感慨:“由于研究力量不够,我们这些一线谈判的人总觉得有点弱。“感觉有点弱的又何止龙永图,行业管理部门、地方行政长官、企业老总们,又何尝不每每面临感觉强烈而理性偏弱的尴尬。其中原因十分简单,我们对国际社会,对WTO规则,了解太少,研究太少,能够准确把握的就更少。因此,对《协定》进行深入研究,具体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基于上述认识,尽管笔者自知学识有限,精力有限,资料有限,但仍不揣冒昧地对一个正文只有9个条款的《协定》进行深入地、具体地研究,把它做成20多万字的博士论文。正因为如此,虽然我论文撰写得非常艰苦,但她亦只能是对《协定》进行的尝试性研究和初步性探索,是对浩如烟海的WTO规则的研究长河中的一朵小小浪花,是笔者学术生涯的一个简单逗号。 在研究范围方面,本文主要论述了《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的产生背景、形成机制、结构、规范、价值、功能和对我国外资法的影响。在研究方法等方面,作者以实事求是的思想为指导,以理论联系实际为原则,遵循适合性与移植性相结合的研究路线,坚持实证性与假设性、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另辅之经济学的研究方法、社会学的研究方法,等等。在研究资料方面,作者以美国、法国、中国等国家关于《协定》和国际投资的研究成果为基础。在研究目的方面,作者通过对《协定》的产生背景、形成机制、结构、规范、价值、功能和对我国外资法的影响等进行研究,以期人们正确认识《协定》的重要价值,正确运用其处理国际投资关系,促进国际投资从而促进各国经济、社会发展;以期我国履行入世承诺,遵守世贸组织规则,遵守《协定》规则,根据《协定》要求对外商投资企业法进行修改和完善,从而改善我国投资环境,尤其是投资软环境、投资法制环境,增强我国吸纳外资的能力,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全面发展。 全文除前言及注释外,共约22万字,分为七个部分: 第一章《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的产生背景分析。主要探讨 《协定》产生的经济背景和法律背景,指出《协定》产生的必然性。 第二章((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的形成机制分析。主要探讨《协定》在形成过程中各国谈判、争论的焦点和对现有成果的评析。 第三章《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的结构分析。主要探讨《协定》的内部结构和外部结构,从而界定《协定》在WTO中的地位。 第四章《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的规范分析。主要探讨《协定》的条款内容和立法意图,对《协定》条款规定进行优、缺点分析,以期人们正确理解《协定》规定,促进《协定》的完善。 第五章《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的价值分析。主要探讨《协定》的自由价值、公平价值和效益价值,进一步论证《协定》的重要性,促进人们对《协定》的理解。 第六章《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的功能分析。主要探讨《协定》在现实中的正功能和反功能,通过功能分析,探索出《协定》的发展方向,提出对《协定》修改完善的建议。 第七章《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对我国外资法的影响。主要分析我国外资法的现状、存在的缺陷和不足,《协定》对我国外资法提出的要求,我国外资法的修改与完善。
胡峰[2](2003)在《跨国公司在华并购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世纪90年代开始,第五次并购浪潮以排山倒海之势,席卷着欧美主要发达国家,这次并购浪潮是以跨国并购为主要特征的。在此其间可以区分出两次大的并购高潮:一次是在1988—1990年,另一次是1995—2001年。第五次全球并购浪潮在2000年达到高峰,创下全球并购交易总额3.4万亿美元的历史纪录。从发展的角度看,20世纪90年代初新设投资仍然是国际直接投资的主流形式,1993年时并购投资在世界总投资中所占百分比为36.51%,但是这一数据发展到2001年时,已经高达80.79%。目前并购投资已经成为国际直接投资最为主流的方式。 20世纪90年代末期,我国政府就已注意到了世界上风起云涌的跨国并购热潮,并逐步调整吸引外资的策略,把跨国并购作为一项重要课题来进行研究。特别是我国加入WTO以后,我国相关政策法规出台的步伐明显加快。一系列政策法规的问世,为外资以并购方式进入中国扫清了制度障碍。在外资并购可以进入的产业领域上,基本实现了全方位开放,就连汽车、金融、服务等等这些以往甚为“敏感”的领域也已开始解禁;在外资并购的对象上,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都已相继放开,2003年4月12日开始实施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更是将允许外资并购的企业扩展到了几乎全部所有制形式;曾令许多外商担忧的外资并购审批程序,也已有了较明确的说法。 本文对跨国公司在华并购的相关问题进行了系统的研究,全文由八章组成。 第一章为导论。首先对跨国并购以及外资、外商直接投资的概念进行了界定。接着对当前国际直接投资的基本情况作了简单的介绍,并特别指出:跨国并购已经成为国际直接投资最为主要的方式。然后结合我国的政策变动的背景,论述了本文的研究意义。在对国内外研究文献进行梳理的基础上,可以发现本文研究具有填补国内研究空白的价值。本文的研究有很多创新之处,但跨国公司在华并购仍然有很多重要问题亟待进一步深入研究,在本章的最后,对那些由于笔者受时间与精力的限制而没有深入或涉及的问题一一提出。 第二章对跨国并购与新设投资进行了系统的比较。尽管在很多情况下,跨国并购与新设投资这两种进入方式之间不是现实的替代,但它们仍常常互为替代,从而足以证明比较它们对发展的影响是有理由的。在笔者所构建的经济学分析框架中,论证了三个重要问题:(1)论证了跨国并购之所以发生主要是因为国内资产所具有的战略性价值即跨国公司将自己的优势资产和东道国国内资产相结合时,会产生一种互补效应,从而迅速增强跨国并购企业在东道国市场的竞争力;(2)论证了跨国并购发生的条件以及在不同条件下并购的价格;论证了各种可能性下均衡的所有权结构以及并购双方、新设投资者的收益的分配等;(3)用跨国并购带来的各利益相关者的净利润的变化去分析完善而理性的证券市场上的股价变化并恰当地解释了跨国并购对证券市场的实际影响:即为什么跨国并购会提高目标企业的股票价格,而对并购企业的股价影响是不确定的。 第三章探讨了最近投资日趋自由化的趋势以及在入世背景下我国外资法律体系的重构。目前,国际投资法的单边、双边、区域层面上的自由化趋势日趋明显,但国际投资法在国际层面却发展不快,虽然付出了巨大的努力,但效果却不明显,国际投资争议方面的多边规则不仅是数量稀缺,而且缺少强有力的执行保障机制。我国加入WTO以后,由于受到《入世协议书》的制约,因此,有关企业并购(其中尤其是外资在华并购)的法律体系发生了很大变化。 第四章对跨国公司在华并购中的历程、模式以及行业选择进行了探讨。20世纪90年代初,跨国公司在华并购投资的模式开始出现。跨国公司进入我国进行并购投资的模式很多,依据被跨国公司并购的企业是否上市,可以将跨国公司在华的并购模式分为两大类。在对跨国公司在华通过股票市场与不通过股票市场的具体并购模式进行一个系统的梳理的基础上,然后对将来跨国公司可能会采取的并购模式进行展望。电信、传媒、科技业一度成为第五次并购高潮的热点,自2000年以来,金融、商业等行业取而代之,成为全球并购市场的热点行业。跨国公司在华并购的热点行业会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我国的具体国情决定了跨国公司在华并购的进入行业具有某种独特性。华东师范大学经济学博士学位论文:跨国公司在华并购问题研究 第五章对跨国公司在华并购中的宏观经济效应进行的剖析。从跨国公司在华并购对我国市场结构、就业、资本形成、出口竟争力、国际收支等五个方面的影响进行了探讨。 第六章对跨国公司在华并购中的微观经济效应进行的剖振从跨国公司在华并购对我国本土品牌、技术、资产价格形成以及公司治理等多个方面的影响进行了探讨。 第七章探讨了跨国公司在华并购中的影响因素以及目前存在的进入壁奎决定跨国公司在华并购的因素十分多,绝对不能以简单绝对的思维模式来看待跨国公司在华并购的影响因素。对待跨国公司在华并购的影响因素进行分析时,需要用系统的分析方法进行研究,只有这样,才能对跨国公司在华并购的案例有个全面的了解。从目前情况来看,市场上并未随着我国政策的放松
王仁荣[3](2012)在《跨国公司跨境并购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本文研究的主题是跨困公司跨境并购及其法律问题。跨国公司虽不是传统公司法意义上的公司实体,但跨国公司以集团公司的组织结构呈现并从事民商事活动已经得到广泛承认。跨国公司对全球政治、经济、文化和法律发挥着巨大影响力。跨国公司跨境并购是全球经济一体化的重要推动力。近年来,跨国公司的跨境并购五彩缤纷,涌现诸多新现象,带来很多法律问题,亟需从法律层面予以分析,进而实行有效监管。我国经济对外依存度越来越高,企业海外并购发展迅速。我国需要培育走向世界的跨国公司,完善境外投资法律,建立风险风范体系,为扮演好国际投资大国的新角色做好准备。本文除导言和结语外共分四个部分。本文第一部分集中论述跨国公司及跨国公司跨境并购的主要法律问题。跨国公司通常不为公司法研究所关注,多数学者认为跨国公司不是公司法意义上的公司实体。但是跨国公司作为拥有特殊组织结构的集团公司,在全球范围内从事民商事活动,并且能够作为一个整体,而非各自独立的分支机构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跨国公司作为国际法主体也部分地得到了承认。因此对跨国公司进行法律研究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十分重要的。跨国公司的产生不是偶然的,它是工业化的产物,是市场扩张和国际分工的产物,是经济全球化的重要推动力。跨国公司已经从多国公司发展到全球公司,甚至无国籍公司。跨国公司是现代史上最重要的现象之一。跨国公司的发展离不开法律的进步。从19世纪中期单一工厂为主体,到19世界末期大量企业联合体涌现,关于公司的理念实现了从崇尚竞争到追求合作,从排斥垄断、拒绝联合,到允许公司合并、允许股票发行、允许控股公司设立的巨大转变,这些转变都离不开法律的调整与适应。正因为此1889年美国新泽西州公司法变革成为人类历史上重要的变革之一。然而,跨国公司在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带来很多负面影响,特别是跨国公司的全球扩张,造成了全球性的资源浪费、环境破坏、贫富悬殊、腐败、技术壁垒等一系列新问题。跨国公司因此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法律挑战,加强对跨国公司的监管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跨国公司的发展也给公司与股东相区别的法律人格(legal personality)和股东有限责任(limited liability)等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带来了巨大挑战,以跨国公司不是公司法上的法律实体为定论而忽视跨国公司法律研究已不合时宜。因此,本文研究了各国有关跨国公司的立法,构成跨国公司整体性的特殊法律结构,跨国公司与各利益攸关方的法律关系,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利益冲突,以及跨国公司如何承担其法律责任等重要的法律问题,并建议与时俱进,在公司法修订时考虑增加集团公司和跨国公司的相关条文。跨国公司的发展壮大离不开跨境并购。一般而言,公司的经济扩张主要通过内部有机增长(organic growth)和外延扩张增长(external growth)来实现。兼并和收购是外延增长的主要途径。跨国公司的全球扩张使得跨境并购成为跨国公司国际直接投资(FDI)的重要手段。由于税务原因和各国公司法的不统一,跨境收购成为跨境并购的绝对主体,而跨境兼并则少有发生。跨国公司往往根据投资东道国的政治环境、经济水平和外资政策等因素,采取多元化的方式和手段,有针对性地进行对外投资,这些方式和手段包括绿地投资(Green-field)、跨境并购、非实体制造(NEM)、内部贸易、战略投资和战略联盟等,不同的方式和手段会带来不同的法律问题和监管难度。跨境并购之所以成为跨国公司国际直接投资的主体,是因为科技进步、信息化、金融创新、投资自由化、监管宽松化等一系列因素的综合作用。一旦跨国公司的投资策略与东道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不相契合,跨国公司的投资就可能给东道国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因此对跨国公司的跨境并购及其他投资手段加强法律监管是非常必要的。跨国公司的跨境并购经历了六次发展浪潮,出现了很多新的特征,也带来了新的法律挑战。研究跨国公司跨境并购的法律适用、管辖权冲突以及争端解决机制等法律问题,可以帮助跨国公司有效实施跨境并购,同时减少跨国公司跨境并购的负面影响。本文第二部分着重研究跨国公司跨境并购的最新动向,并针对其产生的法律问题展开深入分析。跨国公司已经成为跨境并购的主动力、跨境并购规则的制定者和跨境并购新理念的践行者。跨国公司在跨境并购实践中,在投行、并购律师的出谋划策下,不断尝试新的模式、方法、工具和手段,游走在法律制度和政府监管的边缘,既推动了投资贸易的全球化,又带来了极大的监管难题。这些新的发展动向包括特殊目的公司(SPV)的使用、国有跨国公司(SOE)大举进军跨境并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的参与、反海外腐败法(FCPA)对跨境并购的制约和企业社会责任(CSR)在跨境并购中的作用等。特殊目的公司(SPV)与跨国公司跨境并购密不可分。跨国公司设立SPV是为了分散投资风险、方便后续资产重组、避税、规避监管、规避市场准入限制等。因此,SPV对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灵活机动地开展并购活动并规避风险至关重要,但是,SPV也会带来逃避监管、逃避跨国公司法律责任、损害其他利益相关方利益等极大风险。考虑到SPV的离岸性质,有必要建立起国际社会、跨国公司母国、跨国公司投资东道国、跨国公司上市地国和离岸公司管辖地国等协同作用的监管网络,从公司法、证券法、金融法等多角度实施监管。SPV在中国的兴起主要得益于境内资本绕道海外红筹上市即境外上市,以及国际资本通过可变利益实体(VIE)进入中国互联网、金融服务等行业,这些行业往往监管严格,对外资进入设置准入限制。红筹上市涉及外汇、税收、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而VIE则是法律的灰色地带。VIE能够给国内的新兴产业和创业企业带来亟需的资金和管理技能,但也可能带来市场准入、产业安全、监管不力等一系列复杂问题。因此,必须加大对SPV和VIE的法律研究力度,及时制定和完善相关的监管法规,在确保利用好跨国公司的资本、技术和管理的同时,减少其逃避监管的风险。国有跨国公司(SOE)的跨境并购是近几年国际直接投资领域的一个重要发展,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国有跨国公司的崛起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包括中国在内的国有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的并购受到西方国家,甚至是一些发展中东道国的质疑和抵触。国有跨国公司跨境并购带来的法律和监管问题,包括公司治理、公平竞争、国家安全等问题亟待研究和解决,国有跨国公司在东道国面临的政治和社会风险也不容小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在跨境并购中的地位举足轻重。PE不仅参与很多全球性大规模并购,PE自身也独立进行越来越多和越来越大的跨境并购。PE在全球跨境并购市场中发挥着参与并购以及为并购融资的双重作用。PE作为战略投资者和金融投资者而非产业投资者,决定了PE发起并购和参与并购的真正目的是投资套利。这种短期套利行为可能会对被并购企业和东道国经济造成严重伤害,因此需要分析其利弊,制定相关法律制度,加强对PE的监管。中国PE的发展突飞猛进,但是相关法律制度仍在不断建立和完善中反海外腐败法(FCPA)对跨国公司跨境并购的影响是并购领域的一个热门话题。FCPA将反腐败和会计准则的要求延伸到目标公司并购前的运作,这就极大地增加了并购公司的法律风险。因此,跨国公司不仅要在尽职调查中进行专门的FCPA调查,还要在并购完成的同时,将合规制度和系统植入并购目标公司,并经常性地进行审计和评估。中国企业在进行海外并购时,也应该将合规和反腐败作为自身的责任和义务,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建立良好的合规系统,防止自身以及公司的关联方陷入腐败泥潭,遭致不必要的处罚。近年来,跨国公司越来越关注企业社会责任(CSR)。企业社会责任不仅出现在跨国公司的经营理念和使命中,也贯穿于跨国公司的管理、运作、品牌推广以及供应链的所有环节。企业社会责任这一非强制性的“软法”在国际投资领域的作用日益显着,跨国公司跨境并购也越来越多地受到企业社会责任的约束。国际及各国投资政策越来越多地体现与企业社会责任的融合,企业社会责任与国际和各国的投资贸易法律、国际惯例等“硬法”的相互作用,共同规范着跨国投资和跨境并购行为。在经济全球化时代,跨国公司进行跨境并购已经无法回避环境保护、节能减排、扶贫脱困、减少人道主义灾难、减少腐败、良好治理(good governance)等环境责任和社会责任的严格要求。中国企业的海外并购也面临企业社会责任的挑战,中国企业必须树立责任投资的意识,改变自身只重视经济效益、忽视社会效益的负面形象,不仅为国家的发展寻求资源、技术和市场,也要为东道国创造价值,赢得东道国的民心。跨国公司跨境并购出现的诸多问题需要进行法律规制。本文第三部分系统研究了跨国公司跨境并购的法律规制体系以及政府实施跨境并购监管的主要法律制度。由于跨国公司跨境并购的跨国性,其法律规制需要在不同的层次和不同的领域同时进行。跨国公司跨境并购的法律规制已经初步形成从东道国到国际社会的规制体系,但这离真正的全球规制体系还有很大的距离。这一初步体系主要由全球性国际组织、区域组织(多边机构)、双边组织、跨国公司母国和东道国等国际法主体所组成,即所谓多边机制、双边机制和单边机制。多边机制包括国际组织(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经合组织等)、区域性国家组织(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东盟自由贸易区、TPP等)建立的监管法律制度。双边机制是由两国订立双边投资保护协定(BIT)和避免双重征税协定(DTT)所建立的规制体系。单边机制主要是由各国基于其国家主权,按照其竞争法规、国家安全法规、市场准入法规以及贸易或金融等政策法规对跨国公司跨境并购进行的法律规制。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也是跨境并购规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同的争端解决机制发挥着不同的作用,但总体仍不尽人意。近年来,国际及各国的外国投资政策出现了很多新发展,总体呈现投资自由化以及投资保护和限制此消彼长的现象,即发展中国家总体更为开放和自由,局部出现限制和保护,而发达国家则出现保守和限制的趋势。这一变化的主要背景是,在美国金融危机和欧洲主权债务危机爆发后,发达国家经济疲软,对外投资趋缓,反之,发达国家的企业越来越多地成为发展中国家公司的并购目标,导致发达国家投资保护主义势力抬头。鉴于中国既是吸引国际直接投资(FDI)的大国,也是对外直接投资(ODI)的大国,中国的外商投资政策和境外投资政策备受关注。中国应该在投资自由化、投资促进方面坚持改革开放的方向,制定和完善相关法规,中国也应该加强投资监管领域的国际合作,积极参与全球经济治理,依照国际规则和国际惯例,对外资并购和海外投资进行有效监管。市场准入限制和审查是跨国公司跨境并购面临的第一道门槛,也是主权国家经济主权的彰显。全球市场准入政策法规的走向,体现为东道国在总体宽松的大背景下,对关键产业诸如资源、能源、农业、金融、运输等行业以及东道国冠军产业保护加强的趋势。市场准入限制的手段也越来越高明和隐蔽,例如控股权要求、外销比例要求、技术转让要求、额外税负、税赋减免等。跨国公司跨境并购前的市场准入风险是投资保护和投资壁垒,而在并购完成后则是国有化的风险。国有化对跨境并购的影响不容小觑,而金融危机后西方国家实施的“国有化”则是临时性干预措施,具有其特殊性。中国的市场准入政策主要体现在每过若干年修订一次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新版《投资目录》开放了更多的投资领域,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中国需要在改进市场准入制度方面注重投资便利化,提高透明度,尽可能多地体现国民待遇原则。跨国公司跨境并购的反垄断审查,即经营者集中审查,是各国竞争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主权国家维护市场竞争、保护消费者利益的重要法律武器。跨国公司跨境并购由于其交易的跨国性,可能同时面临多个国家的反垄断审查。虽然反垄断执法领域的国际合作以及全球范围统一反垄断法的努力仍在继续,一个标准化的、统一的国际反垄断法仍遥不可及。各国反垄断法的差异,给跨国公司的跨境并购交易带来了极大的不确定性。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更是给跨国公司跨境并购带来巨大挑战。而反垄断审查正在论为一些主权国家维护自身经济利益、保护本国企业免受外国企业竞争的保护工具,这就给跨国公司跨境并购染上了政治色彩。中国实施反垄断审查的历史很短暂,但中国已经成为跨境并购反垄断审查的主角,一些着名案例如可乐—汇源收购案、英博—百威收购案等举世瞩目。中国需要进一步完善反垄断审查的细则,统一执法标准,并积极开展反垄断审查的国际合作。对外资进行国家安全审查的国家越来越多,就连对外国投资一向非常宽松的美国,也时常祭起国家安全审查的大旗,力图维持美国经济、科技和军事的霸主地位。跨国公司跨境并购由于规模大、影响深远,更容易触发东道国国家安全审查。由于缺乏透明度和客观标准,国家安全审查很可能演变为投资保护主义的工具。鉴于我国企业海外并购时常进入东道国敏感性行业,如资源、电信、基础设施、金融等,在进行投资决策前,我国企业更应对东道国政府的安全审查风险进行充分评估和防范。我国对外资并购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已经初步建立,但由于实施细则、审查程序等的不清晰,外资对我国国家安全审查普遍存有疑虑。本文第四部分主要研究如何打造中国的跨国公司,防范海外并购的风险,建立健全中国海外并购的相关法律法规,推动中国企业海外并购再上新台阶。研究跨国公司跨境并购法律问题的目的,在于总结跨国公司这一典型跨境并购主体的并购实践,从中汲取经验和教训;同时,研究各国跨境并购法律规制的目的,在于取长补短,为我所用。因此本文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在剖析我国企业海外并购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对建立和发展我国的跨国公司,扶持我国跨国公司包括国有跨国公司和民营跨国公司的海外并购,建立我国企业海外并购的风险防范机制,以及建立和完善我国企业海外并购的法律制度提出建议。“十二五”《规划刚要》提出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实现对外开放由“吸收外资为主”向“吸收外资和对外投资并重”的战略转移。我国企业的海外并购发展迅速,我国企业参与海外并购的数量、规模、影响力也越来越大。但海外并购的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等诸多风险也随之而来。我国企业海外并购面临一些突出问题,诸如并购主体多为国有企业;并购产业主要集中在能源、矿产和基础设施领域;并购执行不符合国际标准;并购整合成功率不高等。加之投资保护主义在一些发达国家和新兴经济体死灰复燃,我国企业海外并购虽然前景光明,但道路曲折。因此我国政府应加强境外投资的制度建设,鼓励我国跨国公司,包括国有和民营公司拓展海外市场,保障我国企业海外投资利益。我国的跨国公司与全球跨国公司相比差距还很大,当务之急是培育我国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跨国公司,改进公司治理结构,引入国际通行的财务规则,保持透明度,遵守国际规则和国际惯例,肩负国际义务和责任。我国跨国公司要研究跨境并购的系统性风险,建立完善的风险防范体系。我国跨国公司要努力成为创新型、品牌化、合规性的国际化跨国公司,在国际投资舞台上扮演负责任的投资者角色:帮助东道国发展经济和社会事业,帮助我国攀登全球价值链(GVC)的高峰。
吕锦[4](2005)在《论TRIMs协议与我国的反垄断法》文中研究说明国际直接投资以及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对各国经济产生深远影响,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加入经济全球化的行列。要素跨境流动并在更大范围配置资源的要求与冲动愈益强烈,国际社会需要一个减少资本流动障碍并对国际直接投资进行协调的国际规范。这个问题已经得到国际性的和区域性的经济组织或集团的关注。在此情况下,WTO制定了TRIMs协议(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涉及到投资领域,是多边贸易体制的一个重大进程。 我国“入世”之后,需要依照TRIMs协议修改和完善有关外商投资法;另外,随着我国投资环境的不断改善,现行的相关法律与时代要求也出现一定的差距,这其中,《反垄断法》是一部相当重要,但是仍然没有颁布实施的法律。在这种时代背景下,研究TRIMs协议来研究我国的反垄断立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我国如何在TRIMs协议下既使我国达到利用外资的效果,又对外资做出合理的限制,避免出现由于跨国公司大举进入我国市场,导致市场过度垄断的现象,体现该协议的制定精神,寻求我国外资政策的对外商投资鼓励与限制的有效结合点,成为人们关心的问题。本文即是对此问题展开分析和研究。 第一章为本文的绪论部分,着重介绍本文的背景、目的和意义。第二章通过对TRIMs协议的产生、内容的研究和分析,提出该协议发展趋势,以及对我国引进外资的影响。第三章首先分析了我国FDI的发展状况,运用理论和实证的方法,对我国FDI和市场集中效应进行了研究,揭示FDI导致我国市场集中度提高,市场垄断风险正在呈现。第四章对跨国公司的垄断行为进行了分析,通过对我国竞争法制的研究,指出我国对跨国公司在我国的垄断行为缺乏规制,进而提出我国反垄断立法的必要性。第五章则从我国的《反垄断法》与TRIMs协议的相互协调的角度,对我国的反垄断立法给出了政策建议。
秦伟娟[5](2001)在《TRIMs协议与我国外商投资法的完善》文中研究表明为了探求既符合TRIMs协议的要求,又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的利益的外商投资法,本文从TRIMs协议的要求和原则出发,结合TRIMs协议发展趋势,总结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协议要求的抵触,分析我国实施的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的利弊,最后对我国外商投资法的修改和完善提出建议。 全文分为四部分: 第一部分:TRIMs协议的内容及其对投资措施的要求,说明文章研究的问题的内容。 第二部分:我国外商投资法现状分析,指明与TRIMs协议原则抵触的状况。 第三部分:我国外商直接投资政策的经济分析,运用麦克杜格尔的新古典主义模型分析了东道国实施限制和鼓励政策的福利,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做出分析。 第四部分:我国外商投资法的修改和完善,针对TRIMs协议的要求及我国外商投资法中存在的问题,指出要参照TRIMs协议取消某些投资措施;统一立法;逐步实行国民待遇,降低和调整对外商投资的优惠待遇;利用协议中的例外条款保护国内经济;补充制定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法律法规。
张举胜[6](2011)在《美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研究 ——兼论中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构建》文中研究说明本文题为《美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研究——兼论中国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的构建》。其研究背景为,全球经济一体化产生了新型的国家安全风险。面对外资并购给国家安全带来的风险,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己经成为很多国家,尤其是一些经济成熟国家的一种常规防御手段。中国目前已经成为并购交易额全球第二大的国家,仅次于美国,但是,中国企业在海外并购的过程中,并非都能如愿获得并购成功,相反却经常会遇到很多的障碍和阻力。在这些并购阻力中,来自外国的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具有很强的政治色彩和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更甚于商业性博弈,因而逐渐受到更多的关注。而且,欧美国家通过对立法的不断完善,已经建立了相对健全的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机制,如美国、加拿大、德国等。我国这些年也相继制定了一系列涉及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问题的政策、法律和法规。但是,相比之下,我国相关的政策和法规存在原则性强、缺乏可操作性、立法矛盾等问题,尚有许多亟待完善之处。美国作为世界上较早对外资并购行为进行政府规制的国家,它的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发展至今已经积累了数十年的立法和实践经验,有较完备的法律体系和处理程序,其中的具体措施很多是合理而有效的,为诸多国家所效仿,对我国也同样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同时,美国经济在世界上处于支配地位,由于美国的经济潜力和市场的开放性,美国是世界上主要的投资目的地,并购美国企业对中国企业同样有着很强的吸引力。因此,笔者希望通过本文实现两个目标:一是,尽可能全面而准确的展现美国的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为中国企业的美国并购之路,提供更多的信息,以有效、合理的进行并购风险管理。二是,通过对美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描述,为中国自身的制度完善提供可以借鉴的素材,推动中国相应制度的构建。为了实现这两个目标,本文主要采用三种研究方法,即规范分析与实证分析的结合、静态分析与动态分析的结合,以及比较研究的方法。本文正文共包括六章。第一章描绘了美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演进和变迁,从中可以看出该制度在美国的政治和经济背景,主要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美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萌芽时期。美国通过自由贸易、跨国并购获取了巨大的收益,民众、政府都对投资自由化给予了肯定和支持。第二个阶段是美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成型时期。随着美国和其他国家比较优势的缩小、日本的快速崛起等因素,外资并购美国企业的威胁日趋增加,这一切促使美国最终确立了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的基础法律和相关专门立法。第三个阶段是泛政治化时期。随着“9·11”事件的发生,尤其是对来自中国和中东地区投资的担忧,美国在国会的推动下,发起了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改革,强化了审查,规范了流程。论文第二章分析了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理论基础,笔者认为,该制度的存在是基于保护国家主权、维护公共利益,同时也是对国际关系反馈的结果。外资并购对国家主权的潜在威胁主要表现在:(1)外国投资者直接干涉东道国内政;(2)藉外资提高战争实力;(3)干预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而对公共利益的潜在影响则是:(1)危害产业安全;(2)使消费者福利受损;(3)抬高失业率;(4)消减国内企业竞争力。同时,外资并购已经不是纯生意的事情,因为涉及到敏感且容易政治化的国家安全问题,并购结果往往会受到国际关系的影响。论文第三章详细论述了美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实体内容。第一节介绍了审查机关——外国投资委员会——的改革情况。第二节分析了外资并购的审查标准、审查领域,主要涉及“国家安全”的认定,以及美国对国家安全与国家经济安全的立法选择。第三节论述了审查对象,即哪些并购交易是受外国投资委员会审查管辖的范围,并进一步阐述了不受管辖的并购交易,以示区分。在介绍了美国外资并购实体内容的基础上,论文接着在第四章谈到了审查程序问题。美国对外资并购的审查非常重视,外国投资委员会、总统和国会均参与其中,外国投资委员会是主要的审查机关。新法增加了申报前的非正式磋商程序,在接受并购方的申报后,进入审查程序、调查程序,以及非常特别的协商程序。除了外国投资委员会之外,总统在法定的情况下,会对外资并购案件作出最后的决定。另外,随着美国安全审查制度的改革,国会的作用和地位日益凸显,本章单设第三节介绍国会的监督职能:分析了国会对安全审查制度立法变迁的推动作用,讨论了2007年新法强化国会监督权的背景,并具体呈现了国会监督权的表现形式。美国除了本国国内的外资并购审查立法外,还会通过达成双边或者多边协议来缓解投资保护主义的冲击,也会针对特殊的国家进行特殊处理。论文第五章就描述了与美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有关的特殊机制。第一节讨论了美国就来自中国的外资并购安全审查问题进行特殊监管的原因:(1)中国和美国的非联盟关系;(2)国家所有和控制问题;(3)国家对投资者的财务支持;(4)商业或者国家间谍活动;(5)规范遵守的质疑。并介绍了美中经济与安全审查委员会的设立初衷、人员构成、工作内容等。最后,为中国企业赴美并购提出了六个战略性建议:(1)选对并购对象;(2)谋划长远布局;(3)营造透明形象;(4)遵守市场法则;(5)履行各项承诺;(6)善用审查程序。第二节阐释了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投资安排,分析了美国在经合组织投资政策协调中的主导地位,以及经合组织关于确立国家安全投资措施的原则和指引条款。最后一节讨论了WTO就外资并购安全审查问题的规则设计,即安全例外条款,包括安全例外条款的内容、产生背景、援引实践,以及存在的价值和缺陷。论文最后一章即第六章,试图在中国构建一个完善的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首先,从中国外资并购的境况、中国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法律缺陷两个方面,分析了构建该制度的必要性和迫切性。之后,讨论了反垄断审查和国家安全审查的关系,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具体建构思路:1、制定效力高的基本法律:外资并购法、外国投资与国家安全审查法或国家经济安全法。2、设立一个高层次、跨部门运作的审查机关,而不只是建立一个部级联合的工作机制,并建议由商务部作为牵头机构、由国务院承担最后的决定权。3、确定内涵及外延合理的审查标准,并着重分析了以下几个问题:立法层面注意如何有效平衡吸引外资与保障国家安全两者之间的关系;在制度设计上,坚持可操作性和灵活性原则。4、构建规范高效的审查程序,包括审查时限、审查和调查程序的区分,以及强制审查、自愿审查原则的选择。最后,本文在全文论述的基础上得出了笔者的结论: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变革的过程,是追求平衡、打破平衡、重寻平衡的周而复始的过程,只不过全球一体化、世界多元化会导致寻求新平衡的过程更加漫长和艰辛。
范小新[7](2002)在《服务贸易发展史与自由化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运用历史与理论结合、规范研究与实证研究结合的方法,对服务贸易发展史与自由化进行了考察和理论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我国应对服务贸易自由化的策略选择。 如何对服务的概念予以界定,是经济理论界200多年来一直争论不休的问题之一。1977年霍尔成为给服务以明确定义的第一人。笔者在霍尔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在交换中不发生所有权转移和无形性是服务的本质特征,而“生产和消费同时发生”和“不可储存性”,则是其“无形性”特征的派生特征。据此可以认为,服务业是生产不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无形商品的产业部门的总称。服务贸易是指一国居民与另一国居民之间就不发生所有权转移的和无形的商品所进行的国际交易,而不管该交易发生于何地。服务贸易自由化,简而言之是指:为提高经济效率、优化资源配置、实现经济福利最大化,为达到国家利益最大化的总体目标,各国在本国并促使他国减少直至消除妨碍服务贸易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的法规,建立和维护服务贸易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规则的过程。国际贸易的基本原理同样适用于服务贸易,只是在解释服务贸易时须对传统贸易理论做某些修正。 服务贸易的历史和货物贸易的历史一样漫长,它随着各国经济,特别是货物贸易的发展而发展。长期以来,它作为辅助货物贸易的补充性角色(在经济史文献中被称为“侍女”),在世界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笔者把1970年以前的服务贸易分为萌芽时期、早期服务贸易时期和现代服务贸易时期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地理大发现以前)服务贸易的特点是零星发展,时断时续,对货物贸易的发展只起补充和辅助作用,不构成社会再生产过程的必要组成部分。第二阶段(地理大发现至1913年)服务贸易的特点是扩展迅速,在继续发挥补充作用的同时,极大地促进了货物贸易的发展,并自19世纪初随着货物贸易自由化出现了服务贸易自由化趋势。第三阶段(一次大战到1970年)服务贸易的特点是,服务贸易在运输和通讯技术迅速进步的基础上更加有力地促进了货物贸易的发展;几乎所有国家都对重要的服务业(如电信、运输)实行高度管制或国家垄断;二战后技术特别是计算机技术的大发展为70年代后服务贸易的全球扩张和自由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服务贸易的发展史证明,一个时期的技术和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了该时期服务业和服务贸易的发展水平;无论是货物贸易自由化还是服务贸易的自由化,主要都是由当时主要贸易国的国家利益决定的,而这些国家的国家利益又主要是由其国内居主导地位的利益集团的利益所决定的。 70年代以来,由于信息技术革命,许多国家对服务业管制的放松或解除,以及公司生产组织方式的变化,服务贸易发展迅猛,并出现了从对内自由化向对外自由化的转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服务贸易取得了长足发展,对内自由化和对外自由化几乎同时展开。90年代,特别是1994年以后,对外开放步伐进一步加快。但总的来看,我国服务业和服务贸易发展水平还相当低,因此应遵循以下原则推进其自由化:在确保国家利益的前提下积极对外开放;对内开放和对外开放相互促进;确保重点;培育公平竞争环境与适度保护相结合;渐进与激进方式灵活运用等等。在以上原则基础上,应采取“积累比较优势,扩大服务贸易出口”等应对措施。 本论文分为六章。 第一章通过对服务贸易相关概念和理论的回顾与评析,界定了本文的服务、服务业和服务贸易的概念,笔者通过考察和分析,明确提出了国际贸易理论基本适用于服务贸易的观点。并通过引入国际政治学中的国家利益概念,对本文的服务贸易自由化进行了界定。本章为全文分析提供了一个理论框架。第二章通过系统的历史考察,基本理清了服务贸易发展的脉络,并尝试性地对服务贸易的发展规律进行了归纳和总结。第三章对70年代以来服务贸易的发展和服务贸易自由化趋势进行了考察,对其特点和原因进行了分析,并对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未来走势进行了预测。 第四章和第五章运用前文构建的理论框架与历史分析所得出的结论,进行了案例解剖和实证研究。第四章通过对日本金融和电信服务自由化历程的考察,归纳出了其主要特点并对日本政府应对金融、电信服务贸易自由化的策略和经验进行了总结。第五章通过对印度软件业自由化案例的研究,意在探讨发展中国家在服务贸易自由化进程中成功的经验和面临的问题。 第六章通过考察中国服务业和服务贸易的发展及其自由化历程,对中国在服务贸易自由化中面临的挑战进行了分析,女就应采取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措施提出了建议。
张国元[8](2004)在《博弈与协调—WTO体系下国际经济法律体系的重构》文中认为全文通过对“WTO法律体系”的结构与体系进行深入的分析与论证,发掘出“WTO法律体系”的实质内涵——博弈与协调;结合国际经济的发展状况以及国际经济交往中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关系的发展变化,透视出“WTO法律体系”的优劣及其发展趋势,提出新形势下(国际经济与法律的发展变化)国际经济法的重新界定与思考,为我国“入世”后更好地适应WTO乃至利用WTO为我国经济发展服务提出建议。 全文的分析论证围绕两条主线:一是“WTO法律体系”的发展变化,从GATT到WTO的发展变化以及WTO新一轮谈判所涉及的新议题,从内容的发展变化到结构、调整方法上的发展变化;二是博弈与协调的性质,从自由贸易与贸易保护、国际法与国内法、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博弈与协调到贸易与投资、贸易与金融、贸易与知识产权的博弈与协调。 本文的主要目标在于探索“WTO法律体系”的实质内涵,分析国际经济关系的发展变化在法律上的反映,重置国际经济法,为我国国际经济法的发展,特别是为我国在“入世”后更好地适应与利用WTO澄清一些认识,提出些许建议。 本文除了运用基本的法律研究手段,包括比较研究的方法之外,还致力于探索法学研究方法的创新——扩大法学研究的视角:包括从法理的角度探索经济与法律的关系;从哲学的角度探索国际关系与法律的关系。 全文的结构从大的方面可以分为四部分:绪论(背景介绍)、第一部分(“WTO法律体系”的一般分析)、第二部分(博弈与协调分析)和结论(国际经济法重置与中国入世的对策)。全文约16万字。具体如下: 第一部分,包括第一章,土要介绍全文研究的背景——经济全球化及其与WTO的关系 首先,介绍了经济全球化的内涵:从经济上看经济全球化集中表现为各国之间更密切的经贸关系,以及各种经济活动(包括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及国际金融等)相互之间更紧密的联系,由此带来了国家管理经济的模式以及相应的法律制度的变化。其次,GATT机制顺应了经济全球化的要求,又推动了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促成了WTO机制的确立,而国际贸易与国际投资、国际金融日渐密切的联系也必将推动WTO机制的发展,借助于WTO机制协调各国间的贸易、投资以及金融关系已成为必然。 第二部分,包括第二章、第三章,主要介绍了WTO机制的形成与发展,着重分析了WTO法律体系的实质 第二章主要介绍了全文研究的基础——WTO机制的形成与发展。首先,介绍了WTO的历史发展——GATT机制的成就,GATT的实践使得借助于多边机制协调各国的贸易关系成为可能;其次,介绍了WTO法律体系,并由此确立了WTO机制,虽然WTO机制“规则导向”的哲学思想可能对各国的自主权力形成某种程度的“限制”,但WTO机制正获得广泛认同;最后,在对WTO新一轮谈判的主要议题充分分析的基础上,提出WTO能够进一步完善其机制,以适应国际经贸关系中更多挑战的需要,虽然,对WTO能否为金融、投资、环境、竞争政策等问题成功地提供各种政策选择还需时日加以验证。 第二章着重分析了WTO法律体系的实质。首先,分析了WTO法律体系的核心—以贸易为中心;并且进一步分析指出,虽然WTO法律体系以贸易为中心,但鉴于国际经济关系中国际贸易与国际投资、国际金融、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等领域之间的密切联系,WTO法律体系中贸易与其他国际经济问题的内在联系正日渐得以体现;最后,在充分分析国际投资法律体系、国际金融法律体系以及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法律体系的现状和缺陷的基础上,提出其根本原因在于缺乏协调机制,对比WTO法律体系的优势与不足,认为WTO机制在协调共同利益方面做得较好,因而,一方面,现行国际投资、国际金融、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等法律体系可以借鉴WTO法律体系的成功经验进行自我完善;另一方面,可以借助WTO机制,在其框架内解决国际投资、国际金融、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等问题。 第二部分,包括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充分论证了WTO机制的实质内涵—博弈与协调 第四章着重分析了白由贸易与贸易保护的博弈与协调。首先,分析了自由贸易的理论与实践,分析了贸易保护条件卜的政策选择,因而贸易实践中始终存在自由贸易与贸易保护的博弈与协调:其次,通过对WTO机制卜的贸易保护措施、互惠原则与多边贸易自由博弈的分析,阐述了白由贸易与贸易保护的博弈与协调在WTO法律体系中的体现:虽然在WTO机制中,自由贸易是主导的,但贸易保护却并未消除,而且新贸易保护主义还层出不穷;最后,以关税减让为例,阐述了博弈分析在WTO机制中的运用,从而论证了WTO机制的制度安排是对博弈论的实践,WTO机制实质上是博弈与协调的结果。 第五章着重分析了WTO机制中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博弈与协调、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博弈与协调以及国际经济法律与区域经济法律的博弈与协调,从而进一步论证了WTO机制的实质内涵—博弈与协调。首先,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相互关系以及乌拉圭回合谈判的过程和结果来看,充分反映了WTO机制中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博弈与协调的关系;其次,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与实践,WTO协议的国内适用,特别是通过对美国贸易
张勇[9](2006)在《论构建中国产业安全法律制度》文中研究说明产业安全是一国国家安全,特别是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由于国际经济发展变化以及异常的货物、技术、服务进出口等外部因素导致的一国产业安全问题,正日益成为国际社会必须面对和解决的迫切问题。因此,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构建一部总编性、综合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业安全法》,做为维护中国经济主权和产业安全的一项制度性保障和安排,对于中国在对外开放过程中,运用和创造性应用国际通行规则,发展和保护自己,实现国家利益最大化,具有十分重要和现实的意义。本文创造性的提出了在既定时间维度下的不同产业、不同空间、不同法律诱因构成的“三维等分”分析法,为产业安全的研究提出了一个实用的研究范式。并据此,回顾了以美国为代表的国际产业安全理论、法律制度及其演进历程,并对明清以来的中国产业安全法律及实践进行了总结。本文首次将产业安全定义为一种财产权,具有普通法意义上所有属性。这样将复杂的产业安全问题转化为讨论:产业安全的权益主体、权益存在、权益损害和权益救济、以及监督成本。从这一点出发,建立了与制度经济学的联系,并运用交易费用理论,在产业安全法律理论研究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创造性提出了产业安全具有外部性,产业损害的预防成本是可计量的,且存在最优保护制度,并由最优交易原则所确定的一般性结论。在此基础上,运用政治学、经济学和法的经济学分析,对传统产业安全理论及法律制度进行了扬弃,独创性的提出了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新产业安全观和产业安全法律的理论基础。同时,本研究历时四个月,在全国范围开展了构建中国产业安全法律制度的社会学调查活动。以期更好地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产业安全法律,并保障其充分实施而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对策。根据调查问卷的分析,基于中国目前产业国际竞争力的现状,以及国际产业安全法律制度的立法经验,从实证的角度佐证、厘清了中国产业安全法的立法宗旨、立法目标、调整对象和内容、基本原则以及立法的总体框架、体例等理论问题。同时科学的回答了立法模式、立法途径、执法机构等现实问题。为政府机关、立法工作者和其他学者,以及关心产业安全的人士进一步的研究,提供一些基础的资料。这次问卷调查也是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在国际经济法领域第一次就某一立法活动在全国范围内所做的法律社会学调查。
罗怀家[10](2007)在《金融全球化下银行风险监管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本论文系以研究当前中国大陆金融监管之法律制度。在金融国际化与现代化的发展趋势下,探讨中国大陆金融体制能否满足当前经贸发展需要,其监管之法律制度能否维持当前金融体系有效运作,以及能让金融创新顺利发展,同时能有效规范内外资金融机构,维持金融内外稳定,避免金融危机发生及受波及。实证分析证明,金融发展促进了人均所得的增加、实物资本积累和经济效率的提高。金融服务与监管水平的提升,促进经济成长,既保护存款者与消费者,也促进金融业合理竞争,也维持金融业之稳定。面对金融全球化趋势,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均采取解除国内金融管制立法,同时开放资本流动及金融机构之国际化,并促进金融政策协调与金融运行规则的国际化。但金融自由化与全球化也加大客户、金融业与经济的风险,也增加金融监管复杂度,提高金融政策自主难度,也扩大金融风险产生的范围、传播速度与频率。亚洲金融风暴最早始于泰国,虽然与国际投机客的恶性炒作有关,但是基本经济结构失调、金融市场开放但监管不周,加上泡沫经济,才是金融危机发生的主因。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与泰国体制类似,因此因果相同。南韩政府、财团与金融机构关系密切,因财团扩张太快,生产过剩,在不景气中,纷纷宣告倒闭,金融机构亦因呆帐使得问题频传,以致韩币大幅的贬值、股市重挫。东亚各国因体制缺陷,加上国际货币体制不完备,且国际汇率变化难料,加上缺乏国际金融风险预警体系,现行国际收支调节机制无法有效维持稳定,加上IMF援助方式僵化,难以力挽狂澜。为维持国际金融稳定,设立国际货币基金(IMF),透过摊额与融资,维持汇率稳定。成立国际清算银行(BIS),进行中央银行间清算工作,以及筹组巴塞尔委员会针对跨国银行提出监管原则与最低资本要求。组建世界贸易组织(WTO),有效降低关税及非关税贸易障碍,同时透过谘商,以渐进方式要求各国,逐步开放包含金融业的服务业。巴塞尔委员会制订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以因应亚洲金融危机后之金融监管要求,供各国参考实行,以提升各国因应风险能力。“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主要内容包括“最低资本需求”、“监理审查程序”及“市场纪律”等三大支柱。美国采双轨两阶段实施,大型核心银行及国际往来密切银行,应于2007年1月1日实施,其余小型、地方行金融机构准予延后。德国、台湾、香港及英国均按新协议逐步修改金融监管体制、但实行新资本与风险计算方法标准各异。中国大陆自1978年后,逐步建立现代化分业经营之金融体系及监管制度,2003年后实行人民银行执行中央银行政策,金融监督委员会和证券监督委员会及保险监督委员会进行金融监管。中国大陆监管制度方面: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实行两步走和双轨制;按巴塞尔核心原则进行市场准入管理;强化金融资产与业务管理努力打消银行呆帐;立法进行电子信息与网上银行管理;严格执行银行现场与飞现场监管;做好信息披露监管,明确要求信息的可靠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落实银行内部控制与审计。根据加入WTO承诺,逐步开放外资银行设立与经营范围。本论文之结论为:在国际金融方面,经贸发展快速超过金融、金融创新快速种类多,国际投资与投机常造成汇率、利率大幅波动、金融风暴有频率加密、幅度变大等趋势。发展中国家更有开放金融服务业后监管不易与激烈竞争问题,以及国际协助机构虽多,但难以符合个别国家要求。在中国大陆银行监管制度方面,认为执行新巴塞尔新协议过于复杂,而且难以在2006年底前普遍适用,四大商业银行过度倚赖政府支持认为够大就不会倒,目前金融监理着重业务监理,未能提升至功能监理,并应建立预警、外部评比与存款保险制度,目前上市公司信息及管理法规尚未符合市场运作,而且当前有金融、信息及国际人才不足问题。本论文建议:大陆主管部门应维持人民币相对稳定,应考虑成为区域金融中心,应快速提升金融体系及监管制度现代化,应塑造一个稳定良好的金融市场,应利用国际金融监管经验完善国际监管手段,应加强监管的国际协调与合作。大陆金融业及监理机构方面:应提升金融服务业经营竞争力,以新巴塞尔协议为基础,进行金融监管体制改善,货币政策应以间接手段取代直接管理策略。大陆商业银行应增加自有资本,继续打消呆帐,开放民营银行,强化金融内部控管、稽核与审计,以及建立预警机制、外部评比及存款保险制度。
二、国家正在酝酿合并制订新的外资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国家正在酝酿合并制订新的外资法(论文提纲范文)
(1)《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
第一章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的产生背景分析 |
第一节 《协定》产生的经济背景 |
第二节 《协定》产生的法律背景 |
第二章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的形成机制分析 |
第一节 《协定》的形成机制 |
第二节 《协定》的形成机制评析 |
第三章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的结构分析 |
第一节 结构与法的结构概说 |
第二节 《协定》的外部结构 |
第三节 《协定》的内部结构 |
第四章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的规范分析 |
第一节 《协定》关于适用范围规定的分析 |
第二节 《协定》关于国民待遇和数量限制规定的分析 |
第三节 《协定》关于例外规定的分析 |
第四节 《协定》关于发展中国家成员规定的分析 |
第五节 《协定》关于通知和过度性安排规定的分析 |
第六节 《协定》关于透明度规定的分析 |
第七节 《协定》关于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委员会规定的分析 |
第八节 《协定》关于磋商和争端解决规定的分析 |
第九节 《协定》关于货物贸易理事会的审议规定的分析 |
第五章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的价值分析 |
第一节 价值与法的价值概说 |
第二节 《协定》的自由价值 |
第三节 《协定》的公平价值 |
第四节 《协定》的效益价值 |
第六章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的功能分析 |
第一节 功能与法的功能概说 |
第二节 《协定》的正功能 |
第三节 《协定》的反功能 |
第四节 《协定》功能的完善 |
第七章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对我国外资法的影响 |
第一节 我国外资法的现状 |
第二节 《协定》与我国外资法的比较分析 |
第三节 我国外资法的修改与完善 |
主要参考文献 |
后记 心灵独白 |
(2)跨国公司在华并购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英文内容提要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概念的界定 |
第二节 跨国并购逐步成为国际直接投资的主要形式 |
第三节 本论文研究的政策背景以及研究的必要性 |
第四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与本文的主要内容 |
第五节 本文的创新之处及需要进一步深化之处 |
第二章 跨国并购与新设投资的比较分析-一个经济学分析框架 |
第一节 跨国并购与新设投资的替代性研究-东道国的影响因素分析 |
第二节 跨国并购与新设投资比较的分析框架 |
第三章 投资自由化趋势与我国外资法的重构 |
第一节 国际投资嬗变中的自由化趋势 |
第二节 入世与我国外资法律监管体系的重构 |
第四章 跨国公司在华并购中的历程、模式与行业选择 |
第一节 跨国公司在华并购的发展历程 |
第二节 跨国公司在华并购的模式探析 |
第三节 跨国公司在华并购投资的行业选择剖析 |
第四节 跨国并购的具体行业研究:以银行业为例 |
第五章 跨国公司在华并购中的宏观经济效应 |
第一节 跨国公司在华并购对我国市场结构的影响 |
第二节 跨国公司在华并购中的就业效应 |
第三节 跨国公司在华并购对我国资本形成的影响 |
第四节 跨国公司在华并购对我国的出口竞争力 |
第五节 跨国公司在华并购对我国的国际收支的影响 |
第六章 跨国公司在华并购中的微观经济效应 |
第一节 跨国公司在华并购与我国本土品牌的发展 |
第二节 跨国公司在华并购中的技术外溢效应 |
第三节 跨国公司在华并购中的技术转移与提升 |
第四节 跨国公司在华并购对我国资产价格形成的影响 |
第五节 跨国公司在华并购对促进我国跨国公司治理完善的理性分析 |
第七章 跨国公司在华并购中的影响因素与进入壁垒 |
第一节 跨国公司在华并购中的影响因素剖析 |
第二节 跨国公司在华并购中目前存在的主要进入壁垒探析 |
第八章 我国跨国并购法律体系的完善与制度建设 |
第一节 我国政府放松外资在华并购限制的经济学解释 |
第二节 发达国家对跨国并购的监管制度-以美国为例 |
第三节 跨国并购政策的国际经验及其重要意义 |
第四节 我国以《反垄断法》为核心的并购法律体系建设 |
附录: WTO相关协定对各行业市场的影响及其变动趋势 |
中英文文献 |
后记 |
(3)跨国公司跨境并购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选题背景及其意义 |
二、境内、外研究动态分析 |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
四、本文的创新之处 |
第一部分 跨国公司及跨国公司跨境并购 |
第一章 跨国公司及其法律问题 |
第一节 跨国公司的发展与影响 |
一、跨国公司的界定 |
二、跨国公司的产生和发展 |
三、跨国公司带来的负面影响 |
第二节 跨国公司理论 |
一、跨国公司主要理论流派 |
二、跨国公司理论的法律因素 |
第三节 跨国公司立法 |
一、跨国公司(集团公司)对传统法律的挑战 |
二、境外跨国公司立法 |
三、中国关于集团公司和跨国公司的相关立法 |
第四节 跨国公司的主要法律问题 |
一、跨国公司的法律地位 |
二、跨国公司的法律结构和法律关系 |
三、跨国公司的公司治理 |
四、跨国公司的法律管辖冲突 |
五、跨国公司的法律责任 |
六、跨国公司的其他法律问题 |
第二章 跨境并购与跨国公司投资战略 |
第一节 并购与并购整合 |
一、并购的界定 |
二、并购的基本类型 |
三、并购整合 |
第二节 并购理论 |
一、西方主要并购理论 |
二、关于三种并购类型的理论 |
三、并购是否创造价值 |
第三节 跨境并购特点与驱动力 |
一、跨境并购的界定 |
二、跨境并购的特点 |
三、跨境并购的驱动力 |
第四节 跨境并购与跨国公司国际直接投资 |
一、跨境并购与国际直接投资 |
二、跨境并购与绿地投资 |
三、跨境并购与跨国公司非实体制造(NEMs) |
四、跨境并购与跨国公司内部贸易 |
第三章 跨国公司跨境并购 |
第一节 跨境并购的历史回顾 |
一、并购的六次浪潮 |
二、跨境并购的发展轨迹 |
第二节 跨境并购的现状、特点和趋势 |
一、跨境并购的现状 |
二、当代跨境并购的主要特点 |
三、跨境并购的发展趋势 |
第三节 跨国公司是跨境并购的主体 |
一、跨国公司是跨境并购的产物 |
二、跨国公司是跨境并购的主角 |
三、跨国公司是跨境并购游戏规则的制定者 |
第四节 跨国公司跨境并购管辖冲突及争端解决 |
一、关于兼并与收购法 |
二、跨境并购的准据法之选定 |
三、跨境并购的管辖权冲突 |
四、跨境并购的争端解决机制 |
第二部分 跨国公司跨境并购新动向及其法律分析 |
第四章 特殊目的公司与跨国公司跨境并购 |
第一节 特殊目的公司(SPV)界定与地位 |
一、SPV的界定 |
二、SPV的法律地位 |
第二节 特殊目的公司(SPV)跨境并购的意义 |
一、SPV的经济意义 |
二、SPV的法律意义 |
第三节 可变利益实体(VIE模式)和跨国公司跨境并购 |
一、VIE模式的由来 |
二、VIE模式进入中国 |
三、VIE模式的结构 |
四、VIE模式的法律问题及风险防范 |
第四节 离岸公司的监管 |
一、离岸公司跨境并购的国际监管 |
二、欧盟和美国对离岸公司的监管 |
三、离岸公司注册地的监管 |
四、中国对离岸公司的监管 |
第五章 国有跨国公司的跨境并购 |
第一节 国有跨国公司解析 |
一、国有跨国公司界定 |
二、早期国有跨国公司与当代国有跨国公司的比较 |
三、公司利益与国家利益的矛盾体 |
第二节 国有跨国公司重上历史舞台 |
一、国有跨国公司势头强劲 |
二、发展中国家国有跨国公司异军突起 |
三、国有跨国公司业务多元化 |
四、国有跨国公司成为争议焦点 |
第三节 国有跨国公司的法律问题 |
一、公司治理问题 |
二、市场准入和国家安全问题 |
三、公平竞争和反垄断问题 |
四、反海外腐败法适用问题 |
第六章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跨国公司跨境并购 |
第一节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与并购融资 |
一、PE的界定 |
二、PE的特点 |
三、PE与VC的区别 |
四、PE的退出模式 |
第二节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的发展和影响 |
一、PE的由来和发展 |
二、PE在中国的高速发展 |
三、PE在并购融资中的积极作用 |
四、PE的消极影响 |
第三节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助推跨国公司跨境并购 |
一、PE与跨国公司跨境并购的联系 |
二、发展中经济体PE在跨境并购中的表现 |
三、PE参与的跨境并购的规模和分布 |
四、PE在中国企业跨境并购中扮演重要角色 |
第四节 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的法律规制 |
一、PE的组织结构 |
二、PE的常用法律条款 |
三、对PE的监管 |
四、进一步发展PE的建议 |
第七章 反海外腐败法与跨国公司跨境并购 |
第一节 反海外腐败法(FCPA)解析 |
一、FCPA引人关注的背景 |
二、FCPA的主要禁止性规定 |
三、FCPA的约束对象 |
四、腐败的动机和有价物的定义 |
五、违反FCPA的后果 |
六、FCPA执法的趋势和积极的抗辩 |
第二节 反海外腐败法(FCPA)对并购交易的影响 |
一、FCPA带来的并购风险 |
二、FCPA凸显尽职调查的重要性 |
三、交割后合规整合的重要性 |
第三节 反海外腐败法(FCPA)尽职调查 |
一、FCPA尽职调查的重点领域 |
二、FCPA尽职调查的过程 |
三、FCPA尽职调查的程度 |
四、发现问题后的对策 |
第四节 反海外腐败法(FCPA)与基金并购和资产分拆 |
一、私募基金问题 |
二、资产分拆问题 |
第五节 反海外腐败法(FCPA)风险防范 |
一、跨国公司的反腐败责任 |
二、跨国公司跨境并购中的反腐败风险防范 |
三、反腐败与中国外资并购和海外并购 |
第八章 企业社会责任与跨国公司跨境并购 |
第一节 企业社会责任(CSR)的全球化 |
一、CSR备受关注的背景 |
二、CSR的解读 |
三、中国企业的CSR |
四、CSR的全球认同 |
第二节 跨境并购中的企业社会责任(CSR) |
一、履行CSR促进跨境并购 |
二、漠视CSR对跨境并购的影响 |
三、跨国“责任投资”方兴未艾 |
第三节 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律分析 |
一、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性质、范围和监督 |
二、CSR标准与国际投资政策 |
三、推进CSR标准发展的政策取向 |
第四节 企业社会责任(CSR)和中国企业海外并购 |
一、制定社会责任法规强化责任意识 |
二、引进国际标准倡导责任投资 |
三、借助专业公关公司改善中国企业海外形象 |
第三部分 跨国公司跨境并购的法律规制 |
第九章 跨国公司跨境并购规制体系 |
第一节 跨国公司跨境并购规制的必要性 |
一、跨国公司跨境并购规制必要性和可行性 |
二、跨国公司跨境并购监管的特点 |
第二节 跨国公司跨境并购的国际监管体系 |
一、国际组织对跨国公司跨境并购的法律规制 |
二、区域性国家组织对跨国公司跨境并购的法律规制 |
三、双边合作对跨国公司跨境并购的法律规制 |
第三节 跨国公司跨境并购规制体系的新发展 |
一、国外关于外国投资的立法和监管的发展概况 |
二、国际投资保护协议领域的新发展 |
三、国际投资政策法规改革和发展的方向 |
第四节 中国外资并购和海外并购监管体系 |
一、中国外资并购和海外并购的法制建设 |
二、中国参与全球经济治理机制改革 |
第十章 跨国公司跨境并购与市场准入审查 |
第一节 产业政策和国际投资政策的互动 |
一、产业政策影响跨境并购 |
二、国家产业政策和外资政策的互动 |
三、国际投资协议中产业政策和投资政策的互动 |
四、产业和投资政策制定者面临的挑战 |
第二节 市场准入限制的主要形式 |
一、市场准入限制是普遍现象 |
二、市场准入限制的不同方式 |
第三节 市场准入限制对跨境并购的影响 |
一、跨境并购前后市场准入的影响 |
二、跨国公司跨境并购与国有化 |
三、金融危机后西方国家的“国有化” |
第四节 完善中国的外资市场准入制度 |
一、中国外资并购市场准入制度概述 |
二、2011版产业指导目录的进步和不足 |
三、我国外资市场准入制度改进路径 |
第十一章 跨国公司跨境并购与反垄断审查 |
第一节 反垄断审查立法 |
一、反垄断审查的渊源 |
二、国外反垄断审查立法 |
三、中国反垄断法之经营者集中审查 |
第二节 跨境并购反垄断审查的实施 |
一、反垄断审查执法机关和执法模式 |
二、反垄断审查标准 |
三、跨国公司跨境并购的反垄断审查 |
第三节 反垄断审查域外效力和国际合作 |
一、反垄断审查的域外效力 |
二、反垄断审查的国际合作 |
三、反垄断审查作为投资保护主义的工具 |
第十二章 跨国公司跨境并购和国家安全审查 |
第一节 国家安全审查辨析 |
一、国家安全审查的由来 |
二、国家安全审查对象、范围和标准 |
三、国家安全审查的机关 |
四、国家安全审查的程序 |
五、美国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新发展 |
第二节 国家安全审查对跨国公司跨境并购的影响 |
一、国家安全审查的必要性和影响 |
二、国家安全审查与市场准入 |
三、国家安全审查与反垄断审查 |
第三节 完善中国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 |
一、增加外资并购安全审查的可预见性 |
二、确保外资并购安全审查的统一性 |
三、协调安全审查和产业发展战略 |
四、减少海外并购安全审查的风险 |
第四部分 中国企业海外并购风险防范和制度建设 |
第十三章 中国跨国公司海外并购战略 |
第一节 中国企业“走出去”战略 |
一、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的历史沿革 |
二、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的动因 |
三、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的政策法律环境 |
第二节 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的现状和挑战 |
一、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的现状和特征 |
二、中国企业海外并购面临的挑战 |
三、金融危机后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的战略思考 |
第三节 中国跨国公司的海外并购 |
一、培育精于海外并购的中国跨国公司 |
二、中国跨国公司海外投资的其他方式 |
第四节 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的风险防范 |
一、中国企业海外并购风险的类型 |
二、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的风险防范机制 |
三、减少中国企业海外并购风险的几点建议 |
第五节 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的法律规范 |
一、中国企业海外并购法律制度构建的指导原则 |
二、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的制度建设 |
三、加强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的战略调控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4)论TRIMs协议与我国的反垄断法(论文提纲范文)
第1章 引言 |
第2章 TRIMS协议的产生、内容及基本分析 |
2.1 TRIMs协议的产生 |
2.2 TRIMs协议的主要内容 |
2.2.1 TRIMs协议的宗旨 |
2.2.2 TRIMs协议的调整范围 |
2.2.3 国民待遇原则 |
2.2.4 一般地取消数量限制 |
2.2.5 透明度要求 |
2.2.6 例外规定 |
2.2.7 过渡期安排 |
2.2.8 机构与争端解决 |
2.2.9 货物贸易理事会的审查 |
2.3 TRIMs协议的性质和特点 |
2.3.1 TRIMs协议仍然是一项货物贸易协议 |
2.3.2 TRIMs协议是具有暂时性的过渡协议 |
2.3.3 TRIMs协议主要限制东道国对贸易产生不利后果的投资措施 |
2.3.4 TRIMs协议对各国外资立法产生较大的影响 |
2.3.5 对中国引进外资的综合影响 |
2.4 TRIMs协议的发展趋势 |
2.4.1 TRIMs协议所禁止的投资措施的范围扩大趋势 |
2.4.2 TRIMs协议与MAI的关系 |
第3章 我国外国直接投资与市场垄断问题 |
3.1 外国直接投资在中国的发展及其特点 |
3.1.1 1979—1986年为起步与探索阶段 |
3.1.2 1987—1991年为稳定发展阶段 |
3.1.3 1992—2001年为高速发展阶段 |
3.1.4 2002至今,为入世后调整发展阶段 |
3.2 FDI对市场集中度的影响 |
3.2.1 FDI对市场集中度的短期影响 |
3.2.2 FDI对市场集中度的长期影响 |
3.3 我国外商直接投资与市场集中度的研究 |
3.3.1 分析指标的确立 |
3.3.2 数据的收集和对指标的分析 |
第4章 我国反垄断立法的必要性 |
4.1 跨国公司的垄断行为分析 |
4.1.1 跨国公司纵向限制行为 |
4.1.2 跨国公司横向限制行为 |
4.1.3 跨国公司掠夺性定价 |
4.1.4 结论 |
4.2 入世前我国外资法规对TRIMs协议基本原则的背离 |
4.2.1 入世前我国与国民待遇原则不符的投资措施 |
4.2.2 入世前我国与取消数量限制原则不符的投资措施 |
4.2.3 透明度要求 |
4.3 目前外资法已做出的有关修改及其评价 |
4.3.1 对三部外商投资法的有关修改 |
4.3.2 对修改后的外资法的评价 |
4.4 我国促进竞争法制的现状和不足 |
4.5 我国进行反垄断立法的必要性 |
4.5.1 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需要 |
4.5.2 维护经济安全和对外经济交往秩序的需要 |
第5章 我国反垄断法与TRIMS协议的相互协调 |
5.1 我国《反垄断法》的对外贸易豁免制度 |
5.2 我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原则 |
5.3 我国反垄断立法的国际合作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TRIMs协议与我国外商投资法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
1 TRIMs协议的产生及其基本框架 |
1.1 有关概念的说明 |
1.2 TRIMs协议的产生 |
1.3 TRIMs协议的内容及其对成员国投资措施的要求 |
1.4 TRIMs协议的核心原则 |
1.5 TRIMs协议与MAI |
1.6 总结 |
2 我国外商投资法及其与TRIMs协议原则抵触的状况 |
2.1 我国的法的表现形式和外商投资法律体系 |
2.2 我国外商投资法对引进外资的作用 |
2.3 我国外商投资法与TRIMs协议原则抵触的状况 |
3 我国外商投资政策的经济分析 |
3.1 外商直接投资的进入对东道国经济的影响 |
3.2 对引进外商直接投资的福利分析的模型介绍 |
3.3 对外商直接投资的限制政策的经济分析 |
3.4 对外商直接投资的优惠政策的经济分析 |
3.5 我国实施对外商直接投资企业的限制与优惠政策的利弊分析 |
4 我国外商投资法的修改与完善 |
4.1 我国依照TRIMs协议完善外商投资法的必要性与紧迫性 |
4.2 我国外商投资法的修改与完善 |
4.2.1 参照TRIMs协议修改外商投资法的某些投资措施的规定 |
4.2.2 完善我国外商投资立法 |
4.2.3 逐步对外商投资实行国民待遇,逐步降低和调整对外商直接投资的超国民待遇即优遇待遇 |
4.2.4 充分利用TRIMs协议中的例外条款保护国内经济 |
4.2.5 参照国际惯例,制定旨在维护和完善公平和平等竞争的法规 |
注释 |
参考文献 |
后记 |
(6)美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研究 ——兼论中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第一节 研究对象的选择: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 |
一、中国企业跨国并购遭遇国家安全审查:经典案例评析 |
二、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立法的普遍性 |
三、中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机制有待加强和完善 |
第二节 研究坐标的选择:美国 |
一、美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最为成熟 |
二、中国企业并购美国企业的吸引力和复杂性 |
第三节 本文的研究方法 |
一、规范分析与实证分析方法的结合 |
二、静态分析与动态分析方法的融汇 |
三、比较研究的方法 |
第一章 美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演进和变迁 |
第一节 美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萌芽时期——以崇尚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为主 |
一、美国是投资自由化的受益者 |
二、美国强大的经济实力导致宽松监管模式 |
三、民众、政府对自由投资政策的肯定和支持 |
第二节 美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成型时期——从劝阻到强制审查 |
一、美国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成型的经济渊源和背景 |
二、国家安全审查专门立法的制定和细化 |
第三节 后“9·11”时代——美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泛政治化倾向 |
一、国家安全审查的扩大化、泛政治化 |
二、国家安全审查泛政治化倾向的抬头与选择性的防范 |
第二章 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基于国家主权 |
一、国家主权理念:全球化为背景 |
第二节 保护公共利益 |
一、公共利益是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理论依据 |
二、外资并购致公共利益受损的或然性 |
第三节 彰显国际关系 |
一、国际关系影响国家安全 |
二、美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中体现的中美关系 |
第三章 美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实体内容 |
第一节 审查机关 |
一、外国投资委员会的成立及其早期的职权 |
二、外国投资委员会的新改革 |
第二节 审查标准 |
一、国家安全的定义与否 |
二、国家安全与国家经济安全的立法选择 |
三、国家安全担忧的认定 |
四、安全审查涉及的行业领域 |
第三节 审查对象 |
一、受管辖的并购交易 |
二、不受管辖的并购交易 |
第四章 美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程序 |
第一节 申报或通报程序 |
一、申报前的非正式磋商程序 |
二、自愿申报程序 |
三、机构通报程序 |
第二节 审查和调查程序 |
一、审查程序 |
二、调查程序 |
三、申报的撤回和重启 |
四、协议、承诺制度 |
五、总统行为 |
第三节 国会监督机制 |
一、国会对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变迁的推动作用 |
二、2007 年新法强化国会监督权的背景 |
三、国会监督权的具体呈现 |
第五章 与美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有关的特殊机制 |
第一节 美国针对个别国家投资的特殊监管:以中国为例 |
一、特殊监管的原因 |
二、特殊监管机构:美中经济与安全审查委员会 |
三、美中双边投资协定的谈判任重而道远 |
四、中国投资美国的战略性建议 |
第二节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投资安排 |
一、美国在经合组织投资政策协调中的主导地位 |
二、经合组织关于确立国家安全投资措施的原则和指引条款 |
第三节 WTO 安全例外条款与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问题 |
一、WTO 安全例外条款的内容和产生背景 |
二、WTO 安全例外条款的援引实践及其评析 |
三、WTO 安全例外条款的价值和缺陷 |
四、中国就WTO 安全例外条款的应对 |
第六章 中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构建 |
第一节 中国构建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必要性 |
一、中国目前的外资并购境况 |
二、中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立法的缺陷 |
第二节 反垄断审查与国家安全审查 |
一、中国反垄断法规制国家安全审查的特殊背景 |
二、反垄断审查与国家安全审查的区别 |
第三节 中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构建思路 |
一、制定基本法律:外资并购法、外国投资与国家安全审查法或国家经济安全法 |
二、设立一个高层次、跨部门运作的审查机关 |
三、确定内涵及外延合理的审查标准 |
四、规范高效的审查程序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7)服务贸易发展史与自由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导言 |
第一章 服务贸易相关概念与理论 |
第一节 服务与服务业 |
第二节 服务贸易 |
第三节 服务贸易自由化 |
第二章 服务贸易的历史演进 |
第一节 萌芽时期的服务贸易 |
第二节 早期服务贸易 |
第三节 现代服务贸易 |
第四节 分析与结论 |
第三章 70年代以来的服务贸易自由化趋势 |
第一节 70年代以来服务贸易的迅猛发展 |
第二节 从对内自由化转向对外自由化 |
第三节 分析与结论 |
第四章 制造业王国的服务贸易自由化之路—日本 |
第一节 日本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历程分析 |
第二节 日本电信服务贸易自由化历程分析 |
第三节 分析与结论 |
第五章 服务贸易自由化浪潮中的印度软件业 |
第一节 印度经济发展模式及其演变概述 |
第二节 印度软件业的服务贸易自由化之路 |
第三节 分析与结论 |
第六章 中国的服务贸易自由化:挑战与策略 |
第一节 中国服务业及服务贸易的发展与现状 |
第二节 我国服务业和服务贸易自由化历程与挑战 |
第三节 中国应对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原则与措施 |
主要参考文献 |
后记 |
(8)博弈与协调—WTO体系下国际经济法律体系的重构(论文提纲范文)
第一章 经济全球化与WTO |
第一节 经济全球化释义 |
一、 经济全球化的内涵 |
二、 全球化的经济与政治、法律的“非国家化” |
第二节 经济全球化与WTO |
一、 经济全球化与WTO机制的确立 |
二、 经济全球化与WTO机制的发展 |
第二章 WTO的过去与未来 |
第一节 从GATT到WTO |
一、 多边贸易体制的初步实践--GATT机制 |
二、 GATT机制下的多边贸易谈判 |
三、 多边贸易体制的发展--WTO机制 |
四、 WTO机制下的多边谈判 |
五、 对GATT机制与WTO机制的一般认识 |
第二节 WTO的法律体系简介 |
一、 WTO法律体系概述 |
二、 WTO法律体系的内容 |
三、 WTO法律体系的性质 |
第三节 新一轮谈判议题简析与WTO的未来 |
一、 新一轮谈判议题简析 |
二、 WTO的未来 |
第三章 WTO法律体系的实质 |
第一节 WTO法律体系的特点--以贸易为中心 |
一、 WTO法律体系的核心--以贸易为中心 |
二、 WTO法律体系中贸易与其他国际经济问题的内在联系 |
第二节 WTO法律体系与其他国际经济法律体系的比较研究 |
一、 国际投资法律体系的现状与缺陷 |
二、 国际金融法律体系的现状与缺陷 |
三、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立法的现与缺陷 |
四、 WTO法律体系的优势与不足 |
第四章 自由贸易与贸易保护的博弈与协调 |
第一节 自由贸易与贸易保护的理论与实践 |
一、 自由贸易的理论与实践 |
二、 贸易保护条件下的政策选择 |
第二节 自由贸易与贸易保护的博弈与协调在WTO法律体系中的体现 |
一、 WTO机制中的贸易保护措施 |
二、 互惠原则与多边贸易自由化博弈 |
第三节 博弈分析在WTO机制下的典型体现--关税减让 |
一、 博弈分析的基本要素 |
二、 博弈分析的基本结构 |
三、 关税减让的博弈分析 |
四、 惩罚策略:WTO的权威性 |
五、 WTO谈判是无限期博弈吗? |
第五章 WTO运行中相关关系的博弈与协调 |
第一节 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博弈与协调 |
一、 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相互关系上看多边贸易机制的产生和目前状况 |
二、 乌拉卡回合中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博弈与协调 |
第二节 WTO机制下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博弈与协调 |
一、 关于国际法和国内法关系的理论与实践 |
二、 WTO协议的国内适用问题 |
三、 WTO协议与成员国国内法的博弈与协调--以美国贸易立法与GATT/WTO框架之间的关系为例 |
第三节 国际经济法律与区域经济法律的博弈与协调 |
一、 区域经济一体化简介 |
二、 区域经济法律与GATT/WTO协议 |
三、 区域经济法律与GATT/WTO协议的新型关系--APEC体系与WTO协议的关系 |
四、 区域国际经济法对WTO机制的影响 |
第六章 国际贸易法与其他国际经济法律的博弈与协调 |
第一节 国际贸易法律与国际投资法律的博弈与协调 |
一、 国际贸易法律与国际投资法律的关系概述 |
二、 国际投资法律对国际贸易法律的影响--WTO机制下的协调 |
三、 国际贸易法律对国际投资法律的影响--WTO的努力及前景 |
四、 从区域经济一体化法律规范看国际贸易法律与国际投资法律的融合 |
第二节 国际贸易法律与国际金融法律的博弈与协调 |
一、 国际贸易法律与国际金融法律的关系 |
二、 国际贸易法律对国际金融法律的影响--服务贸易框架下贸易与金融的统一与协凋 |
三、 国际金融法律对国际贸易法律的影响--国际金融法律的改革 |
第三节 国际贸易法律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法律的博弈与协调 |
一、 知识产权问题纳入多边贸易体制的动因分析 |
二、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法律的发展--WTO的贡献 |
三、 WTO框架下知识产权的发展--国际技术贸易法律的未来 |
第四节 简单的结论 |
一、 简单的结论--国际经济法律关系的融合 |
二、 暂时的缺陷与可预见的未来 |
第七章 国际经济法重置 |
第一节 市场经济与国家管理经济的法律分析--“公法”在国际经济法中的地位重析 |
一、 市场经济与经济法的定位 |
二、 国际经济法与经济法 |
三、 经济全球化条件下的国际经济法 |
第二节 区域经济一体化与全球经济的法律分析 |
一、 区域经济一体化概述 |
二、 区域经济一体化对国际经济发展的影响 |
三、 区域经济一体化对多边贸易体制的影响 |
第三节 国际经济法重置 |
一、 国际贸易法与其他国际经济法律的关系 |
二、 关于国际经济法的再思考 |
第八章 “入世”之于中国--机遇与挑战 |
第一节 “入世”法律文件分析 |
一、 中国“入世”的一般权利与义务 |
二、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中的四大“不利条款” |
三、 对中国“入世”法律文件的理性思考 |
第二节 博弈与协调的实践--《外贸法》修改评析 |
一、 《外贸法》修改概述 |
二、 《外贸法》修改的目的与指导思想 |
三、 《外贸法》修改与WTO法律体系--简单的评价 |
第三节 “入世”与中国经济发展的法律建议 |
一、 关于外贸法律制度的法律建议 |
二、 关于外资法律制度的法律建议 |
三、 关于金融法律制度的法律建议 |
参考文献 |
(9)论构建中国产业安全法律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导论 |
一、研究目的和意义 |
二、研究框架、路径和方法 |
三、贡献与创新 |
第一章 产业安全法律制度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引言:国家安全、经济安全与产业安全 |
一、西方经济安全研究综述 |
二、国内经济安全研究的进展情况 |
三、产业安全研究范式的提出 |
第二节 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产业安全理论 |
一、传统产业安全的概念 |
二、经济全球化与传统产业安全理论的扬弃 |
第三节 新产业安全理论与产业安全法律制度 |
一、产业安全的新概念 |
二、新产业安全观的内涵 |
三、新产业安全观的外延 |
四、产业安全法律制度的概念 |
第四节 产业安全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 |
一、政治学领域的理论基础 |
二、经济学领域的理论基础 |
三、法理学领域的理论基础 |
四、关于产业安全法律制度理论基础的一般性结论 |
第二章 国际产业安全法律制度的借鉴 |
第一节 国际产业安全法律及其演进 |
一、一战之前的产业安全法律与政策 |
二、一战到二战之间的产业安全法律与政策 |
三、二战后到80 年代的产业安全法律与政策 |
四、80 年代至今的产业安全法律与政策 |
第二节 典型美国产业安全法律制度分述 |
一、反倾销制度 |
二、保障措施制度 |
三、行政“快车道”(fast-track) |
四、对外谈判制度 |
第三节 美国产业安全法律制度的运作机制及其特点 |
一、美国钢铁产业保护历程引起的思考 |
二、产业界的角色 |
三、执法机构分工协调 |
四、美国三权角色:制衡与促进 |
第四节 欧盟和日、韩产业安全法律制度综述 |
一、欧盟产业安全法律制度 |
二、日本产业安全法律制度 |
三、韩国产业安全法律制度 |
第三章 构建中国产业安全法律制度的社会学调查 |
第一节 晚近中国产业安全法律及实践综述 |
一、经济主权逐渐衰落的明清阶段 |
二、民族工业和民族资本逐渐兴起的民国阶段 |
三、中国历史上经济最封闭的28 年 |
四、产业安全法律逐步受到重视的改革开放阶段 |
第二节 中国产业安全法律体系建设状况调查 |
一、调查问卷设计说明 |
二、调查问卷的主要内容 |
三、调查问卷的发放与回收 |
第三节 调查问卷分析报告 |
一、被调查者的基本情况 |
二、被调查者反映产业安全法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三、被调查者有关产业安全立法的建议 |
第四节 构建中国产业安全法律制度的总体建议 |
一、中国产业安全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
二、构建中国产业安全法律制度的总体性建议 |
第四章 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业安全法》的设想 |
第一节 中国产业安全总体状况分析 |
一、中国产业国际竞争力的总体现状 |
二、中国重点工业产业国际竞争力分析 |
三、中国服务业产业国际竞争力分析 |
四、中国产业国际竞争力的状况分类 |
五、中国产业安全的总体特征 |
第二节 构建中国产业安全法的重要意义 |
一、构建中国产业安全法的重要意义及作用 |
二、构建中国产业安全法的可行性 |
第三节 中国产业安全法的总体构想 |
一、中国产业安全法的立法模式 |
二、中国产业安全法的立法宗旨 |
三、中国产业安全法的主体及调整对象 |
四、中国产业安全法的调整内容 |
五、中国产业安全法的基本原则 |
第四节 中国产业安全法的法律责任 |
一、中国产业安全法的法律责任主体 |
二、中国产业安全法的法律责任种类 |
三、中国产业安全法的归责原则 |
四、中国产业安全法的法律后果 |
五、中国产业安全法的诉讼时效 |
第五节 中国产业安全法的框架、体例及立法方式 |
一、中国产业安全法的立法框架 |
二、中国产业安全法的立法体例 |
三、中国产业安全法的立法方式 |
四、中国产业安全法相关保障体系 |
第五章 中国产业安全法重点问题研究 |
第一节 外资并购产业安全审查法律制度 |
一、美加外资并购产业安全审查法律制度演进历程 |
二、美加法律制度的特点及启示 |
三、中国外资并购产业安全审查的立法建议 |
第二节 服务贸易救济制度 |
一、服务贸易的基本概念 |
二、中国服务贸易:高开放水平与弱竞争力的矛盾 |
三、中国服务贸易救济制度的现状 |
四、构建中国服务贸易救济制度的设想 |
第三节 边境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
一、边境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概念 |
二、边境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国际借鉴 |
三、中国边境知识产权保护立法建议 |
四、需要进一步讨论的几个热点问题 |
第四节 产业国际竞争力调查制度 |
一、产业国际竞争力调查的概念 |
二、产业国际竞争力调查制度的国际借鉴 |
三、中国产业国际竞争力调查制度的设计 |
四、构建中国产业国际竞争力调查制度的关键 |
五、运用产业国际竞争力评价法律制度的展望 |
第五节 国家产业损害预警制度 |
一、国家产业损害预警机制的概念 |
二、国家产业损害预警机制的国际借鉴 |
三、产业损害预警机制的法律渊源:情势变更原则 |
四、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在贸易救济法律中的作用和效力 |
五、中国产业损害预警制度展望 |
第六章 结论 |
一、中国产业安全法律理论 |
二、构建中国产业安全法的立法建议 |
三、中国产业安全法立法框架(建议稿) |
第七章 附录 |
一、中国产业安全法立法框架(建议稿) |
二、中国产业安全法律体系建设状况调查问卷 |
三、主要参考文献 |
(10)金融全球化下银行风险监管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动机 |
第二节 研究目的 |
第三节 研究方法及研究框架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内容架构 |
第四节 预期贡献 |
一、政府立法与作法 |
二、学术界 |
三、金融企业界 |
第二章 金融自由化与全球化的法律特征与影响 |
第一节 金融与经济发展的关系 |
一、金融能促进经济发展 |
二、金融体系的构建与功能 |
三、金融监管的意义与目的 |
四、金融监管的法律特征 |
第二节 金融自由化与全球化的法律特征 |
一、金融自由化 |
二、金融全球化—资本与金融机构跨国移动限制的开放 |
三、金融政策协调国际化 |
四、金融运行规则国际化 |
第三节 金融自由化与全球化之影响 |
一、金融自由化与全球化的正面影响 |
二、金融自由化与全球化的负面影响 |
第四节 亚洲金融风暴的原因、发展及教训 |
一、东亚经济运作模式与潜在危机 |
二、金融风暴发生的历程 |
三、泰国的金融风暴 |
四、马来西亚的金融风暴 |
五、印度尼西亚的金融风暴 |
六、南韩的金融危机 |
七、亚洲金融风暴的法律分析 |
八、小结 |
第三章 金融监管及风险防范 |
第一节 金融监管制度及主要工作 |
一、金融监管体系的形成与演变 |
二、金融监理与货币政策业务分离与协调 |
三、有效金融监管的特征 |
第二节 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及检讨 |
一、成立巴塞尔委员会制订并推广现代化与国际化之银行监管原则 |
二、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 |
三、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的简评 |
第三节 资本充足率与风险管理 |
一、巴塞尔协议(BaselΙ)风险管理的推动与检讨 |
二、新巴塞尔协议(Basel II)的风险管理 |
第四节 WTO 对金融稳定及开放之政策建议 |
一、有关WTO 成立宗旨及金融服务业开放说明 |
二、GATS 法律框架下的金融服务贸易 |
三、金融服务贸易市场准入义务 |
四、小结 |
第四章 主要国家及地区执行风险与资本管理之具体作法 |
第一节 美国 |
一、美国资本充足率规范之演进 |
二、美国现行对银行最低资本充足率之金融监理 |
三、美国立法遵行并采双轨因应新资本协议 |
四、美国监理机关及银行实务作法与新协议内容比较 |
五、制定金融安全防护网 |
第二节 德国 |
一、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法治体系 |
二、建立风险管理组织架构 |
三、风险管理权责划分 |
四、监理发展趋势 |
第三节 台湾地区 |
一、实施原则 |
二、具体政策措施 |
三、相关指导方针/法规制定 |
四、台湾地区地区银行信用风险模型发展概况极可能影响 |
第四节 香港地区 |
一、实施原则 |
二、采取之政策措施 |
三、相关指导方针/法规的制定 |
第五节 英国 |
一、实施现况 |
二、相关指导方针/法规制定 |
第六节小结 |
一、“新资本协议”为各国间普遍推动 |
二、三大支柱推动状况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均遭受不同问题 |
三、“新资本协议”仍在补充完善之中 |
四、各国成立新组织推动新巴塞尔协议 |
五、为落实新巴塞尔协议,银行将面临繁杂规定与昂贵的成本 |
六、各国实施新巴塞尔协议可供中国大陆参考借鉴 |
第五章 中国大陆现代化银行之风险监管制度与国际接轨 |
第一节 中国大陆现代化银行制度建立及管理体制 |
一、中国大陆现代化银行制度 |
二、大陆当前金融监管体系的建立与原则 |
第二节 中国大陆的银行风险监管体制与法律架构 |
一、风险监管体制概述 |
二、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 |
三、基于资本充足率的风险监管制度的完善 |
结论 |
一、银行面对金融全球化后之可能问题 |
二、目前银行风险监管制度成效及可能风险 |
三、国际合作解决国际金融风险之选择与问题 |
主要参考书目 |
四、国家正在酝酿合并制订新的外资法(论文参考文献)
- [1]《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法律制度研究[D]. 杨联明. 西南政法大学, 2003(03)
- [2]跨国公司在华并购问题研究[D]. 胡峰. 华东师范大学, 2003(03)
- [3]跨国公司跨境并购法律问题研究[D]. 王仁荣. 复旦大学, 2012(02)
- [4]论TRIMs协议与我国的反垄断法[D]. 吕锦. 武汉理工大学, 2005(05)
- [5]TRIMs协议与我国外商投资法的完善[D]. 秦伟娟. 暨南大学, 2001(01)
- [6]美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研究 ——兼论中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构建[D]. 张举胜. 中国政法大学, 2011(09)
- [7]服务贸易发展史与自由化研究[D]. 范小新.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02(02)
- [8]博弈与协调—WTO体系下国际经济法律体系的重构[D]. 张国元. 华东政法学院, 2004(01)
- [9]论构建中国产业安全法律制度[D]. 张勇.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06(09)
- [10]金融全球化下银行风险监管法律问题研究[D]. 罗怀家. 中国政法大学, 20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