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年底出台互联网管理办法(论文文献综述)
王丽娜[1](2020)在《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法治化转型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极大地促进了经济和社会发展,但其负面问题不断显现,由此互联网治理的相关议题也日益受到关注,随之推动互联网监管部门不断探索行之有效的治理方式。在诸多互联网的治理方式中,互联网运动式治理凭借其治理的快速和有效成为相关管理部门的一种重要治理选择,同时也受到研究者的关注。本文梳理不同时期的全局性的互联网运动式治理案例,纵向勾勒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发展历程;界定了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涵义;厘清了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规制体系,分析其治理主体的构成,对其治理客体进行分类,并分析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行政过程;此外,本文探讨了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必然性和过渡性,对治理的效果评价和价值评价等理论问题进行细致探讨,提出以下观点:互联网运动式治理具有过渡性特点,体现在治理中行政与法的一致和相悖并存,治理的行政合作机制反复重叠,治理中运动性治理和常规化治理相冲突等方面;就其治理的效果评价来说,最初互联网运动式治理显现出治理速度快、治理效果好的优势,但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互联网问题的增多,其治理成本高、治理效率低、治理违规现象多及治理内卷化等弊端也越来越突出,由此对它的评价从最初的肯定其治理有效性转向对其弊端的多方诟病;鉴于互联网运动式治理存在的底层逻辑和规定性,本文认为对其应进行客观的再评价:要看到互联网运动式治理行动催生的规则在不断导正其治理行为偏差;要看到其治理行动中输送的制度对互联网秩序的维护作用;要看到其法治化转型对互联网治理行为的合法性要求在增加;要看到其制度供给背后的法治追求和治理理念的转型努力;要看到互联网运动式治理中维护治理对象的相关权利的客观结果。对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价值评价进行否定之否定不是不顾其弊端而默守陈规,恰是为了正视其所面临的困境。就互联网运动式治理面临着的法律困境而言,互联网运动式治理主体经常不能协调好秩序、安全、效益、公平、自由、正义等诸多法律价值的平衡,导致治理中多元法律价值的失衡和错位;另外,治理中所依据的法律文本缺失和模糊导致治理的法律规制中出现较多困难。就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主体和客体各自面临的困境而言,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治理主体的同质化困境、复合性困境和权威性困境亟待解决;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治理客体在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管制框架内,受到治理主体所采取的行政的、法律的和技术的治理手段的影响,导致互联网优势的发挥、互联网融合发展趋势以及治理主客体间的协调发展都受到极大限制。上述互联网运动式治理所面临的多种困境使得其合理转型变得非常迫切。就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转型方向而言,法治中国建设、网络空间法治化建设和公共治理理念引入等背景和因素都指向了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法治化转型这一解决之道。具体而言,要转变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法律观念,走出治理主体和治理客体各自面临的困境,同时要充分发挥其治理中的法制输送机制,包括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法律文本输送机制和法律制度输送机制,从而推动互联网法的完备化、制度化、体系化和均衡化发展,并有力推动互联网法的良好执行、适用、遵守和互联网法的监督体系建设;此外还要充分发挥互联网运动式治理中的治理学习机制和技术再塑机制,共同推动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法治化转型。
韩建力[2](2019)在《政治沟通视域下中国网络舆情治理研究》文中提出自1994年中国全面接入互联网以来,随着网络技术和网络应用的发展,网民规模的扩大,互联网以其去中心化、迅捷性、强互动性和开放性的传播方式,逐步成为公众进行利益和意见表达以及政治参与的平台和渠道,网络舆论逐步成为中国的主流舆论。受“数字鸿沟”和网民参与意识、参与能力的客观影响,网络舆论作为一种“有限规模”“有限理性”的民意形式,为提升公民利益表达效能,强化决策者意见整合能力、推进决策民主化和政治回应性、强化社会监督产生了全面而深刻的积极影响。同时,网络舆情因其去中心化、跨地域性、多媒体、多渠道传播的特征,具有一定的非理性和不可控性。面对多元化的信息和渠道,分散化的网民在一些组织或个体的动员、引导之下容易出现“信息茧房效应”“流瀑效应”和“群体极化效应”,引发意见气候向极端化流变。近些年频发的由网络谣言导致的舆情危机以及舆论反转事件可以作为其典型表征。此外,网络舆情的发展造成了舆论环境的剧变:此前由政治逻辑主导的舆论场渐渐被市场逻辑和技术逻辑分解,以往“大一统”的舆论场被分割成官方舆论场和民间舆论场。加上境外舆论场,这就形成了三大舆论场的鼎立之势。舆论场的分立可能树立和强化官民对立,并且破坏社会共识以及达成共识的能力,甚至可能诱致社会撕裂。这决定了作为公共利益代表的公共权力有义务进行网络舆情治理。从中国的网络舆情治理规则体系和既往的网络舆情治理实践上看,公权力主体在网络舆情治理中发挥了主导性作用。随着网络信息媒介和应用的发展,中国也逐步形成了以媒体和新闻信息管控为核心的管控方式,以行政法规为主体的规则架构,并进行渐进性调整的网络舆情治理模式。从治理效果看,这一模式有效提升了网络媒体和网络信息的可控性,对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和国家意识形态安全具有积极作用。但是,在网络舆情治理过程中,公权力主体更关注网络的媒体属性,强调对网络舆情负面功能的管控:一方面在治理方式上延承了传统媒体的治理思路,注重对渠道和信源的管控;另一方面,部分地方政府和部门缺少舆情应对经验,往往将网络舆情视为洪水猛兽,采用删帖、封号、设置敏感词,甚至由公安机关在线下直接介入的“摆平主义”的舆情应对方式。中国的网络舆情治理体现出了鲜明的“管制平抑”特征。在网络舆情治理过程中,公权力主体在治理目标和治理规则设定,以及治理规则执行方面的主导性作用,赋予了中国网络舆情治理鲜明的政治性。从政治学的角度看,中国的网络舆情治理本身即为一种公共权力运用的行为,不仅需要考察其有效性,还需要考虑权力应用的合法性。此外,网络舆情的功能多样性也决定了网络舆情治理效果的复杂性。因此,如何控制网络舆情治理的负外部性后果,也成为审视网络舆情治理效果的标准之一。以合法性、有效性和负外部性三个标准审视现行的网络舆情治理机制,可以发现,中国的网络舆情治理模式还存在合法性不足、有效性不足以及网络渠道阻塞三大风险。政治沟通理论注重作为信息的“舆论”的重要性。在政治沟通视域下,网络舆论作为一种“有限规模”“有限理性”的民意形式,不仅作为一种“社会皮肤”,有表征矛盾、社会预警、权力监督以及提升决策合法性和质量等正向功能,也可能对社会秩序、国家安全特别是意识形态安全造成威胁。在政治沟通理论看来,网络舆情治理有两个面相:一是以网络媒体和网络信息管理为核心的政治宣传面相,这一网络舆情治理模式倾向于以强化信息源头和信息渠道的控制方式,提升网络信息特别是新闻信息的可控性,以实现网络舆情治理的目标;二是以协商沟通渠道建设和维护为核心的政治决策面相,这一网络舆情治理模式注重网络渠道的构建、拓展与维护,倾向于以协商沟通的方式,对网络舆情予以整合、回应和管理,以实现网络舆情危机的有效应对以及对网络民意的有效吸纳,推动网络舆情正向功能的发挥。只是,中国的网络舆情治理侧重于政治宣传面相,而在以政治决策为核心的网络舆情治理方面着力不足。网络舆情治理的三重风险要求,公共权力主体在网络舆情治理过程中,应注重以协商保证规则本身以及规则执行中的合法性、以协同提升多元主体的合作治理的有效性、以沟通保证网络舆情渠道的畅通,发现政治沟通逻辑在优化网络舆情治理机制中的积极作用。本研究即从政治沟通视角审视网络舆情治理,构建分析框架,梳理历史延革和现状,明确当前网络舆情治理机制存在的三重风险和原因,提出在以协商、协同和沟通为主要特征的“政治沟通逻辑”作为网络舆情治理的优化思路,并提供了完善网络舆情治理法规体系,强化多元治理主体的协同性,提升治理主体行为规范性,推动网络舆情治理体系嵌入到国家治理体系之中的体系化构建路径。
李科[3](2019)在《中国网络媒体政策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互联网与人类社会的深度融合,不仅改变了信息传播方式,而且重塑了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和生活形态。过去20多年,随着我国互联网的普及,网络媒体从边缘的新兴媒体发展为当之无愧的“主流媒体”,成为影响和引导社会舆论的重要力量。网络媒体政策是党和政府为规范网络媒体运行所制定的一系列行为准则和规范。它在很大程度上支配网络媒体的发展,设定了网络媒体运作的种种框架,形塑和建构了网络媒体角色功能、市场产业、生产方式、绩效评价和社会形象。因此,政策研究既是透视网络媒体发展的一个重要视窗,也是助力网络媒体健康发展无法回避的议题。当前多数网络媒体政策研究成果,要么着眼于宏观的体制机制分析,要么着眼微观的网络传播问题分析,而缺乏从中观视角综合分析政策与政治、经济、文化之间的关系。本文试图融合新闻传播学和公共政策研究相关理论,从中观层面进入我国网络媒体政策过程,研究其制定与实施机制,分析政策供需之间的问题与挑战,并提出相应的优化对策。我国网络媒体的发展壮大离不开正确的政策引导。我国在网络低俗内容治理、网络信息安全和网络犯罪打击方面形成了一些有效的政策措施,但是在网络媒体内容管控、产业发展等方面也有一些值得反思的地方。网络媒体政策演变受到网络技术和网络管理体制的双重影响。一方面,互联网技术一日千里、网络媒体形态高频迭变、网络传播功能日益聚合,需要网络媒体管理进行合理的顶层设计,形成具有灵活和融合的政策体系。另一方面,受制于传统媒体时代的分业规制惯性,以及政府自上而下的管理模式和条块分割的管理格局,我国网络媒体存在多头管理和政出多门的现象,相关政策的调整跟不上网络媒体发展节奏。政策供需失衡是推动我国网络媒体持续快速发展必须要解决的问题。在政策过程来看,网络媒体政策供需与政策制定、实施和评估等环节密切相关。网络媒体作为意识形态领域的重要部分,其政策过程注定由党和政府主导。在政策制定环节,网络媒体政策问题确定主要来自于党的执政需求和政府主管部门对网络传播问题的体认,政策议程创建以“内输入”模式为主,政策方案选择过程中党管媒体的基本原则以各种形式嵌入政策决策。在政策实施环节,形成了双轨运行和多头管理的网络媒体政策实施体制,实施方式以审批准入、内容审查、专项行动、行政约谈等行政手段为主。从政策评估看,我国暂未形成系统的网络媒体政策评估机制,对政策效果缺乏必要的跟踪监测和后续反馈。综合而言,在这样的政策运行模式之下,党和政府针对网络传播问题可以快速启动政策议程,并形成政策方案,在网络媒体社会性规制方面具有很好的效果。但是,这样的政策运行机制也容易导致对媒介意识形态过度强调、对管控手段过度依赖,造成政策理念窄化、政策选择偏狭等问题。这些问题随着网络传播的扩张而日益明显,掣肘网络媒体发展的情况日益加剧,进而难以持续有效的落实党和政府在网络媒体领域的政策目标。面对网络技术扩张和社会经济发展,我国网络媒体政策亟需适当地调整。基于我国网络媒体政策所处的困境和面临的挑战,本文认为我国网络媒体政策需要加强顶层设计,更新理念、创新体制、平衡政策结构、科学处理政策目标与政策手段之间的关系,深度重构政策体系;开放政策过程,形成多元共治模式和主体多元化、完善政策制定机制和决策程序化;健全政策监督机制形成合理的评估体系,全面提升政策质量和执行效率;实现网络媒体政策体系的良性发展。
张化冰[4](2011)在《互联网内容规制的比较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互联网的兴起和发展,是人类20世纪最伟大的文明成果之一,它在几十年的时间里,经历了从军用到全面投入商业化运作的历程,如今互联网使用在全世界的普及率已经达到28.7%。互联网不仅改变了传统的信息交流方式和媒介形式,同时对各个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发展带来了巨大影响。它不仅成为人们获取信息、娱乐自我、监督舆论、实现权利等方面的重要平台和渠道,同时也造成了虚假信息和不良信息泛滥、法律侵权、危害国家安全等诸多负面影响。本论文主要针对互联网在发展中遇到的问题,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对各国的网络内容管理进行分析,目的绝不止于如何对互联网进行管制,而是着眼于互联网的有序、健康和持续发展。由于互联网的开放性、虚拟性、去中心化等特点,各国的政治制度、法律体系、文化传统等又各不相同,因此对于网络内容管理的手段、方式、思路、政策等肯定有差异。本文希望通过在比较各国不同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对这些差异形成的原因进行综合分析,力求更深入地研究“互联网内容管理”这一主题。研究的落脚点在于总结互联网内容管理的经验和模式,更希望通过本研究能对我国当前的网络管理和建设有借鉴意义。论文的第一章到第三章主要在互联网管理研究文献综述的基础上,对网络发展的特征、带来的负面影响进行了分析,对网络时代表达自由、新闻自由之间的关系作了定位,对有关的网络管理理论和正当性进行了研究。第四章到第九章分别对美国、德国、新加坡、韩国、英国、法国、日本和中国的互联网内容管理模式、特点及现状作了比较研究。由于网络内容管理的覆盖面太广,比如仅涉及法律管理,就可包括着作权、隐私权、肖像权、名誉权等权利分析以及网络犯罪、未成年人保护等立法研究。因此本文主要从宏观层面出发,重点对各国的法治、自律、行政及技术等的整体管理状况进行了比较,同时辅以有关的法律权利、自律手段等微观分析。第十章为案例分析,主要对美国的CDA违宪事件、德国托宾案、韩国“破坏性标准”违宪事件、中国“艾滋女”事件进行了研究,以通过案例回证网络管理的理论分析。第十一章为结论。通过本论文的研究主要得出以下几个结论。第一,互联网规制是国际通行做法。互联网空间中没有绝对的自由存在,只是各国规制程度的强弱不同而已。第二,法律赋予了网络空间“张力”与“限制”。既要促进互联网健康、有序的发展,也要对负面作用和社会问题进行规制,但是各国由于情况不同,“张力”与“限制”的方式、空间等都相对不同。第三,针对网络媒体的特性,行业自律在网络时代的作用更加重要,需要各国在既有的自律框架基础上做出适应性调整。第四,各国普遍采用技术过滤和内容分级手段,充分体现了网络时代“以技术对抗技术”的管理特点。第五,个体自律将在未来的网络管理中起重要作用,因此加强网络媒介素养教育和研究是一项重要任务。信息技术的一大特性就是创新,因此对于互联网发展和管理的研究没有结束,只有开始。针对未来的网络发展研究,论文提出以下建议。第一,关注三网融合的进程及其带来的变化和影响。三网融合带来的不仅是管理机构和职能上的变动,更重要的是管理思路和政策上的影响;三网融合不仅仅是技术上的融合,将对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产生多种影响。尤其我国当前处于三网融合的攻坚期,更要注重这方面的借鉴性研究。第二,加强网络伦理道德建设研究。伦理道德问题是网络媒体规制中的一个根本性问题,建立什么样的伦理道德模式才能更好地适应互联网发展的规律和要求,又如何才能让社会伦理准则内化为个人的道德信念,需要学界和业界共同加强这方面的实践性研究。第三,重视互联网发展的国际化和全球化应对研究。我国应该在大力发展本国信息产业的同时,学会用国际化的思维和眼光去观察事物、分析问题。既要融入到网络国际化、全球化发展的信息大潮中去,又要防止新的国际环境下通过信息网络进行的国家主权和安全侵犯。
杜庆昊[5](2019)在《中国数字经济协同治理研究》文中认为近年来,数字经济蓬勃发展,机器人、无人机等新产品不断升级,迭代速度原来越快;电子商务、网约车、个性化定制等新模式不断涌现,生产生活方式发生巨大改变;共享经济、云制造、互联网金融等新业态不断发展,数字经济正在重塑整个社会生态,已日益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数字经济如火如荼发展的同时,诸如隐私保护、网络安全、产权保护、消费者维权、行业垄断等问题不断涌现和放大,现有监管方式已无法适应数字经济的治理,如何做到同步推动数字经济健康发展与维护数字经济发展秩序,成为数字经济领域研究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从理论上看,传统的监管理念以政府监管为主,监管手段也以监管人员的线下监管为主,已经难以适应数字技术变化快、技术壁垒高、融合联通能力强的特点,政府监管面临前所未有的技术难题、信息难题、成本难题和法治难题。而数字经济的创新性、虚拟性、跨界性、流动性和平台性等特征,亟待多元主体发挥各自治理优势和作用,共同参与数字经济治理。从实践上看,首先,协同治理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应用在对数字经济细分领域的治理,具备一定的经验积累;其次,一些发达国家互联网治理起步较早,在协同治理应用实践上取得了可借鉴的积极成效,而中国正在经历传统政府监管模式的转型,数字经济领域的协同治理格局尚未形成;最后,中国政府、企业和社会主体的治理水平已发育到一定程度,具备参与协同治理的能力。因此,无论是从理论和实践看,还是从国内和国外现状看,运用协同治理模式推动中国数字经济治理具有现实可行性和必要性。构建数字经济协同治理理论分析框架是数字经济协同治理的重要研究内容,也是指导数字经济协同治理的理论基础。国内外一些学者从理论层面尝试了构建协同治理分析模型,从已有研究成果看,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分析模型是“JM模型”,也有国内学者将其进一步发展为“关系、互动与协同模型”。理论分析模型必须要与治理对象的实际相结合,才能焕发理论的光芒。考虑到中国数字经济协同治理主体的复杂性,既要考虑不同类主体之间的协同,也要考虑同类主体内部的协同,仅政府内部就存在中央和地方、地方之间、部门之间的协同,因此本文结合中国数字经济协同治理实际,对现有理论分析模型作了适应性修正,形成“关系、互动与协同模型(修正)”,重点增加了主体协同这一重要要素,以此为理论框架指导构建中国数字经济协同治理体系。数字经济协同治理体系主要包括关系协同、主体协同和机制协同。一是关系协同,这是实现协同治理的前提。要做到目标协同,以推动数字经济发展、提升治理能力、增进人的福祉为协同共治的目标;要做到理念协同,以人民性、法治性、科学性的共治理念推动协同;要明确协同原则,既鼓励创新、又审慎包容;既强调自律、又坚持底线。二是主体协同,这是实现协同共治的关键。要明确政府、企业、社会等主体各自在数字经济治理中的角色分工,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企业的自治作用和社会的共治作用;要重点做好同类主体内部的协同,实现主体内部职责明确、关系融洽,提高治理的效率和效果;要做好不同类主体之间的协同,重点实现组织网络、工作制度和技术平台的协同。三是机制协同,这是实现协同共治的保障。根据爱莫森的协同治理统一模型,数字经济协同治理机制主要包括建立数字经济法律和规则体系协同机制、多元主体信息公开与信息共享机制、多元主体协调与利益平衡机制、大数据技术手段应用机制、国际合作治理机制等,以确保多元治理主体的实质参与、共同行动和高效协同。当然,数字经济与数字经济协同治理是个新的不断发展的研究课题,推动数字经济治理研究还要进一步完善数字经济统计体系,明确数字经济的范畴和测算依据。此外,还要建立数字经济协同治理评价指标体系,为数字经济协同治理效果的评判提供重要参考。
郑志平[6](2016)在《国家与社会关系视角下的中国虚拟社会治理方式创新研究》文中指出作为二十世纪最伟大的技术发明之一,互联网正渗透并深刻影响着现实社会生活的每一个方面和每一个角落,将人类带入一个生存和发展的崭新时代。互联网拓展了民意表达的空间,促进了思想文化的多元,改善了政民之间的沟通,也使社会问题及时暴露,信息传播更难掌控,集体行动更易组织;它既建构又解构了社会秩序与话语权力,既改善又挑战着公共治理。以互联网为依托的虚拟社会之善治关乎公共治理变革和国家治理现代化。因此,以治理方式创新促进虚拟社会治理,实现善治是题中应有之义。虚拟社会治理方式创新的前提是存在并认可在网络空间中形成了一个自主自洽的虚拟社会。沿着“治理什么”—“由谁治理”—“怎样治理”的逻辑演进,首先必须回答我们要治理的是一个怎样的中国虚拟社会这一问题。面对网民构成从精英到平民、网络结构从圈层到网格、网络应用从外接到融合、网络舆情由线上向线下漫延的中国虚拟社会,中央政府、部门和地方、互联网服务商和行业组织、网民等各方出于不同逻辑和动力,在不同方面、或深或浅、形式各异地参与虚拟社会治理之中,构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多层级-多偏好准多元共治图景。欲达致理想的多元共治,需保持纵向控制机制和横向协调机制的有效对接和平衡。虚拟社会治理需要以法治兜底,其要义是从科学立法、依法执法、公正司法、官民守法等四个方面调节、规范、引导虚拟社会治理主体间关系、治理政策与治理行为,实现虚拟社会治理的法治化。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重塑虚拟社会治理,必须消除“法律工具主义”,树立“法律本位主义”理念,将程序正义置于更加优先的位置。国家与社会在结构和功能上的分野,要求我们应从政府社会治理和社会自我治理两个方向探寻适合中国政治和文化的虚拟社会治理方式。行政管治是虚拟社会治理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将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是中国虚拟社会治理的主要形式。加强政府对虚拟社会的治理,从中央到地方的各个层面已形成共识,既体现为对虚拟社会治理的具体推动上,还体现在对虚拟社会治理体系的研究和顶层设计方面,从政府管治意识、管治机构变迁、管治平台构成、管治手段集成等方面得以更具体的展现。外包式监管、技术性过滤、专项式整治和应急性处置等是政府管治虚拟社会的惯常手段。这些手段的灵活搭配与娴熟运行,舒缓了虚拟社会各种问题和矛盾的严重程度,收获了显明的短期绩效,但既未能从根本上解决虚拟社会存在的问题,也未能缓解管治过程中权力与权利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原因主要在于行政管治内在的缺陷与不足。概而言之,行政管治不当导致社会权利难以保障,普遍的预先审查导致民意表达受限,常规化的专项式整治弱化了制度化治理,同时更直观地表现在政府的网络舆情危机处置能力不足。社会自治能力和水平是虚拟社会善治的关键。自治既可以分担政府责任、节约行政资源,又可以舒缓政府与互联网服务商和网民之间的紧张关系。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虚拟社会自治主要存在四大不足:国家对社会的长期“吞噬”与挤占使得社会自治自律意识先天不足和网络行业组织发育的后天不良,互联网服务自律内在动力不足,行政管治不当挤占虚拟社会自治空间。自治观念和能力的习得是一个长期培育和实践的过程。国家与社会分立并保持适当的距离,才能为虚拟社会自治拓展足够的空间,而这需要国家权力的自觉约束与收缩,更需法治对国家权力的规范和对社会自治权利的保障。当务之急,一方面需国家以法律力量约束行政权力对网络结社的管治,另一方面需克制专项式整治的惯性,缩小其范围,降低其频度,逐步转向常态化自治。
胡凌[7](2009)在《网站治理:制度与模式》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网站是网络时代言论、表达、网络行为的重要渠道和端点,也是连结信息服务消费者与生产提供者的"中间人",是中国互联网治理的主要对象。本文主要集中梳理了国家管理一般网站平台的正式制度、基础架构、各部门之间的分工流程,并对网站治理形成基本的认识。通过介绍域名和IP地址备案制度,分析依网站性质划分的许可和备案制度,以及从正面讨论网站管理部门、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和从反面分析国家打击不良网站信息的专项治理行动模式,本文最后得出一些关于我国网站治理模式的初步结论。
尹健[8](2019)在《中国互联网信息的治理机制及路径优化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人类逐步由传统社会向信息社会迈进,互联网信息力量不断冲击信息控制的旧模式,为政府的社会治理带来许多新的挑战。在5G时代来临的前夜,调整优化中国的互联网信息治理工作方向,以应对即将迎来革命性变化的网络信息传播形势,显得很有必要。本文从基本概念和定义出发,认为界定清楚互联网信息治理的主要概念是开展后续研究的基础。在概念界定之后,从认识互联网信息治理的特殊性和必要性出发,通过多个研究视角梳理了我国互联网信息治理机制的形成路径。随后对我国互联网信息治理的现状进行了回顾,提出互联网信息传播中出现的大量失范现象,不良信息泛滥给社会带来严重危害,导致我国要加强互联网信息治理。并且从治理主体、治理措施、治理效果三个维度总结互联网信息治理的历史经验和现实困境。发现我国初步形成了以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互联网信息治理模式;在治理主体上以中央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委员会为核心,私营部门、市民社会等多主体协同治理;通过立法规制、行政管理、自律调节、技术防范、国际合作等多种措施对互联网信息进行治理。此后,对主要发达国家互联网信息治理实践进行分析总结,在中外比较中,发现中国互联网信息治理主要存在非政府治理主体缺位、立法规制滞后、行政管理过度、自律调节不足、技术防范过严、国际话语权弱小等问题。最后,从以优质内容弘扬主流意识形态、以政府主导引领多元主体共治、以综合措施维系网络传播秩序、以中国方案推进网络共享共治四个方面提出了中国互联网信息治理的优化路径。最后,对本文主要研究成果进行总结,并结合本文的不足,提出了进一步研究的展望与设想。
谢永江,纪凡凯[9](2010)在《论我国互联网管理立法的完善》文中研究说明经过十多年的发展,我国互联网管理的基本制度初步建立。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立法滞后、层级低、过于原则、部门立法色彩浓、重管理轻权利。我国互联网管理立法完善应当加强系统性和前瞻性,提高立法层级,明确部门分工,坚持技术中立,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平衡管理权和权利保护。
陶建武[10](2017)在《中国互联网监管体制的历史转换及其内在逻辑》文中提出相较于传统媒体,互联网具有匿名性、便捷性和交互性等特征,互联网监管的媒介对象具有特殊性。互联网监管体制是中国国家权力介入和渗透互联网新型社会空间的支撑体制,是国家在互联网监管过程中涉及到的监管机构设置、关系隶属、职责权限划分、行动规则设定等方面的体系和制度总和。因此,中国的互联网监管体制的历史转换及其内在逻辑值得关注。本文试图以中国互联网监管体制为研究对象,借助文本分析法、历史比较分析法和访谈法,以期对中国互联网监管体制的历史转换及其内在逻辑进行系统考察。中国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初期的监管体制是沿着电信业监管体制的设计思路不断完善的结果,传统电信业监管机构经过重组后变为信息产业部,主要负责管理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而公安部和国家保密局则主要负责保障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随着互联网信息服务业的发展,互联网媒体属性和政治属性逐渐增强,互联网从附属型舆论阵地逐渐变成舆论主阵地,互联网意识形态潜能得以彰显。互联网站的发展和网民新闻信息需求的转变催生了新的管理需求,“党管媒体”原则和传媒信息内容监管的“党政体制”开始逐步向互联网虚拟空间移植和嫁接,中宣部、国新办、文化部、新闻出版总署、广电总局、版权局等部门逐渐嵌入,传媒监管手段也随之被移植、复制和改造,形成以行政许可、属地管理、宣传引导、行政指令、网络安全审查、主体责任制和自我审查为体系的互联网监管手段。传媒监管体制的嵌入和传媒监管手段的复制引发了部门介入的连锁效应,多达23个监管部门争夺互联网监管权,中国互联网监管的“九龙治水”格局和“碎片化”体制逐渐形成。为了协调不同部门间的冲突,党中央和国务院决定设立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总体管理,但国信办从属于国新办的兼管模式不利于新设部门的职责功能发挥。2014年,党中央和国务院将国信办从国务院直属议事协调机构升格为中央直属议事协调机构,并通过部门间相近机构的合并、信息内容管理权的转移、CNNIC行政主管权的过渡以及新增网络执法权等形式对国信办进行机构重组与权力强化。这种行政组织内部的结构性变革模式迎合了“整体性政府”的改革理念,在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的协调和统筹下,一套以工信部、公安部和国信办为监管主导部门的整体性互联网监管体制正式形成。中国互联网监管体制的两次历史变革遵循着独特的转换逻辑。首先,发展型政府的行为惯性以及政治合法性的巩固需要推动中国互联网建设形成了“发展至上”的主导策略,信息产业部顺势成为互联网基础性行业发展和管理的主导部门;“发展至上”的策略促进了互联网信息服务业的发展,但忽视了网络信息的负外部性问题,纠正互联网站信息的负外部性是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发展时期监管体制变革的基本出发点。其次,随着互联网信息服务业的发展,网络信息传播逐渐解构传统社会秩序,互联网违法信息、有害信息以及网络群体性事件缔造了一个新风险社会,以构建网络传播秩序为旨归、以国家权力介入为方向的网络社会维稳模式成为“中国式”社会维稳模式的映射和投影,“维稳”的互联网监管目标取向具体呈现为舆论引导和网络安全保障。再次,鉴于中国互联网的发展实际和中国共产党在国家机构和政府过程中的中轴作用,中国互联网最终选择了政府主导的监管模式,互联网整体性监管体制的形成与中国独特的“党政体制”以及政党主导体制变革的基本思路相一致,呈现出明显的政党主导色彩。中国改革成功的关键在于选择了一条渐进的增量改革道路,但“增量改革”论具有不足之处,当体制外的增量改革到了边际效益递减的临界点,或者当“体制存量”的问题累积到爆发点,“双轨”之间的摩擦和冲突彰显,体制内存量掣肘体制外增量的发展时,体制改革的重点便会从增量改革转向存量改革,增量改革能否平稳有效过渡到存量改革是衡量改革有效性的标尺。而目前学术界普遍缺乏增量改革向存量改革过渡的过程分析。事实上,增量改革分为一次增量改革和二次增量改革两个阶段,一次增量改革以“双轨制”为核心特征,二次增量改革则以双轨并轨为改革方向。中国的互联网监管体制改革本质上属于二次增量改革,大体符合增量改革向存量改革过渡的理论模型。中国互联网监管体制的二次增量变革为协调处理增量与存量的冲突、促进增量改革向存量改革平稳过渡提供了借鉴和启示,即通过在“存量体制”内部调整、优化和重组构成要素间关系进而创造出“增量”的方式来协调“体制增量”和“体制存量”的摩擦和冲突,促进增量改革向存量改革的平稳过渡。
二、我国年底出台互联网管理办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我国年底出台互联网管理办法(论文提纲范文)
(1)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法治化转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论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四、创新之处 |
第一章 作为行动的互联网运动式治理 |
第一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发展及现状 |
一、常规行政管理方式被移植 |
二、运动式行政监管日见成效 |
三、运动式行政监管趋于成熟 |
四、运动式行政监管纵深发展 |
第二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涵义界定 |
一、社会管理与社会治理 |
二、管理行政与治理行政 |
三、互联网治理与互联网运动式治理 |
第三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行动逻辑 |
一、行政主体的主导性 |
二、行政方式的强制性 |
三、秩序优位的导向性 |
第二章 作为规制的互联网运动式治理 |
第一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规制体系 |
一、管制型行政传统和秩序追求 |
二、制度资源不足的外部局限性 |
三、互联网典型事件爆发的刺激 |
四、行政路径依赖的消极性因素 |
五、治理主体选择的积极性因素 |
第二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必然性 |
一、治理中行政与法的一致和相悖 |
二、治理的行政合作机制繁复重叠 |
三、运动治理与常态治理时有冲突 |
第三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过渡性 |
一、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主体及其职责与职权 |
二、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客体及其权利与义务 |
三、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行政过程及其实施机制 |
第四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结果评价 |
一、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正向结果 |
二、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负向结果 |
第五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价值评价 |
一、对治理价值的正面评价 |
二、对治理价值的负面评价 |
三、治理的价值评价的否定之否定 |
第三章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转型困境 |
第一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转型的法律困境 |
一、治理的法律价值平衡之难 |
二、治理的法律规制文本之失 |
第二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转型的主体困境 |
一、治理主体的构成同质和单一 |
二、治理主体内部行政协调不良 |
三、治理主体的合法性日趋弱化 |
第三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转型的主客体间的相对困境 |
一、运动式治理的管制思维限制互联网的优势发挥 |
二、运动式治理的分割治理阻碍互联网的融合发展 |
第四章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转型的方向和目标 |
第一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转型的方向 |
一、法治中国建设指引互联网运动式治理转向法治化 |
二、公共治理理念影响互联网运动式治理转向法治化 |
三、互联网法治建设引导互联网运动式治理转向法治化 |
第二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法治化转型的目标 |
一、互联网运动式治理与互联网法的健全化 |
二、互联网运动式治理与互联网法的良好实施 |
第五章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法治化转型的实施保障 |
第一节 治理的法治化转型的实施路径 |
一、治理的法律观念的转型路径 |
二、治理主体的转型路径 |
三、治理主客体间相对性困境的缓解路径 |
第二节 治理的法治化转型的法制输送机制 |
一、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文本输送机制 |
二、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制度输送机制 |
第三节 治理的法治化转型的配套机制 |
一、治理的法治化转型的治理学习机制 |
二、治理的法治化转型的技术反塑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博士期间公开发表论文目录 |
后记 |
(2)政治沟通视域下中国网络舆情治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缘起 |
(一)选题背景 |
(二)问题提出 |
(三)研究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一)网络舆情治理的基础理论研究 |
(二)网络舆情治理实践研究 |
(三)国内外网络舆情治理研究视角的对比分析 |
三、研究思路 |
四、研究方法 |
(一)文献分析法 |
(二)历史分析法 |
(三)案例分析法 |
五、可能创新与不足之处 |
(一)可能的创新 |
(二)不足之处 |
第一章 核心概念、理论基础与分析框架 |
一、核心概念 |
(一)政治沟通 |
(二)网络舆情 |
(三)网络舆情治理 |
二、理论基础 |
(一)协商民主理论 |
(二)协同治理理论 |
三、分析框架 |
第二章 中国网络舆情治理机制的历史沿革与现状 |
一、中国网络舆情治理的历史沿革 |
(一)“九龙治水”治理主体架构与网络内容规制基本框架的确立(1994-2002) |
(二)网络媒介和网络信息规制体系的渐进式发展(2003—2012) |
(三)多主体协同治理架构与网络舆情治理法规体系的完善(2013至今) |
二、中国网络舆情治理机制的现状 |
(一)治理主体:党领导下的“九龙治水”主体架构 |
(二)治理规则:以行政法规为主体的规制体系架构 |
(三)治理技术:适应技术和压力变化的渐进性调整模式 |
三、小结 |
第三章 中国网络舆情治理的风险与归因 |
一、网络舆情治理的风险 |
(一)合法性不足风险 |
(二)治理效力不足风险 |
(三)网络渠道阻塞风险 |
二、网络舆情治理风险的归因 |
(一)网络舆情治理法律体系不完备 |
(二)网络舆情治理行为规范性不足 |
(三)各治理主体间协同性困境 |
三、小结 |
第四章 网络舆情治理风险的应对思路和实践路径 |
一、协商、协同与沟通:应对网络舆情治理风险的基本要求 |
(一)网络舆情治理中的协商 |
(二)网络舆情治理中的协同 |
(三)网络舆情治理中的沟通 |
(四)协商、协同、沟通的有机整合:网络舆情治理的政治沟通逻辑 |
二、政治沟通视域下网络舆情治理体系构建的实践原则 |
(一)维护中国共产党政治合法性 |
(二)维护社会秩序安全稳定 |
(三)满足公众协商沟通的基本诉求 |
(四)规避网络舆情治理次生风险 |
三、优化网络舆情综合治理体系 |
(一)明确党领导下的多元主体治理架构 |
(二)完善法德兼备的治理规则体系 |
(三)提升治理主体间协同性 |
(四)严格规范治理主体行为 |
(五)推动网络舆情治理体系嵌入到国家治理体系之中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3)中国网络媒体政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缘起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第三节 研究思路、方法、创新与难点 |
第一章 网络媒体政策研究的基本概念与理论基础 |
第一节 网络媒体政策研究的基本概念 |
一、网络媒体的界定 |
二、网络媒体政策的界定 |
第二节 网络媒体政策研究的理论基础 |
一、政府规制理论 |
二、媒介规范理论 |
三、政策过程理论 |
第二章 中国网络媒体政策的发生与发展历程 |
第一节 网络媒体政策的萌芽 |
一、网络媒体的兴起 |
二、网络媒体政策的起步 |
三、本时期网络媒体政策的特点与影响 |
第二节 网络媒体政策的发展 |
一、网络媒体的拓展与繁荣 |
二、网络媒体政策体系初步形成 |
三、本时期网络媒体政策的特点与影响 |
第三节 网络媒体政策的深化 |
一、网络媒体的规模和影响进一步扩大 |
二、网络媒体政策体系日益严密 |
三、本时期网络媒体政策的特点和影响 |
第四节 网络媒体政策的强化 |
一、网络媒体的融合泛化 |
二、网络媒体政策体系升级加强 |
三、本时期网络媒体政策的特点与影响 |
第三章 中国网络媒体政策的制定与实施机制 |
第一节 网络媒体政策的价值取向 |
一、绝对价值:政治统治安全可控 |
二、相对价值:信息权利保护和约束 |
三、潜在价值:网络媒体产业发展 |
第二节 网络媒体政策的制定分析 |
一、内输入式的网络媒体政策议程创建 |
二、自上而下的网络媒体政策决策模式 |
三、网络媒体政策制定过程具有相对封闭性 |
第三节 网络媒体政策的实施分析 |
一、双轨并行和多头管理的网络媒体政策实施体制 |
二、性质单一而形式多样的网络媒体政策实施手段 |
三、网络媒体政策实施缺乏监督控制 |
第四章 中国网络媒体政策面临的问题与挑战 |
第一节 制度惯性与网络媒体政策理念局限 |
一、媒介强意识形态特征与网络政策概念窄化 |
二、媒介管控导向与网络媒体政策选择的偏向 |
三、维护主流话语权与网络媒体政策的双重标准 |
第二节 规制体制与网络媒体政策供给困境 |
一、多头管理与网络媒体政策融合阻力 |
二、党政主导与网络媒体政策质量提升障碍 |
三、强制性变迁与网络媒体政策前瞻性不足 |
第三节 互联网深度全球化对我国网络媒体政策的挑战 |
一、网络媒体政策的全球化趋向 |
二、全球互联网治理格局重构与隐忧 |
三、我国参与全球互联网治理的政策需求 |
第五章 中国网络媒体政策的优化对策 |
第一节 网络媒体政策顶层设计的优化 |
一、网络媒体管理体制的适当调整 |
二、网络媒体政策框架的平衡构建 |
三、网络媒体政策目标与手段的科学处理 |
第二节 网络媒体政策制定过程的开放与完善 |
一、网络媒体政策制定过程的多元参与 |
二、网络媒体政策制定程序的规范与完善 |
三、网络媒体政策法律化程度的提升 |
第三节 网络媒体政策实施机制的改进 |
一、网络媒体政策实施主体的合理规范 |
二、网络媒体政策实施手段的多元融合 |
三、网络媒体政策实施评估机制的健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1994 年以来我国出台的主要网络媒体政策列表 |
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4)互联网内容规制的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的主要问题及主要概念的界定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第三节 基本研究思路与假设 |
第四节 基本研究方法概述 |
第二章 互联网的发展与挑战 |
第一节 互联网的迅速崛起 |
第二节 互联网的积极影响 |
第三节 互联网的负面影响 |
第三章 互联网规制的理论与学说 |
第一节 网络时代的表达自由 |
第二节 关于网络规制的观点探讨 |
第三节 网络规制的正当性分析 |
第四章 国别研究:美国 |
第一节 网络规制的法律框架 |
第二节 表达自由与立法规制的制衡 |
第三节 从法治走向自律 |
第五章 国别研究:德国 |
第一节 传统媒体的规制政策 |
第二节 网络规制的法律框架 |
第三节 德、美的立法规制比较 |
第六章 国别研究:新加坡 |
第一节 传统媒体的规制政策 |
第二节 网络规制的法律框架 |
第三节 特色网络规制 |
第七章 国别研究:韩国 |
第一节 韩国的媒体发展 |
第二节 《新媒体法》争议的背后 |
第三节 其它规制手段 |
第八章 英国、法国和日本的网络规制 |
第一节 英国——监督而非监控的自律模式 |
第二节 法国——共同调控的规制模式 |
第三节 日本——加强与民间合作 |
第九章 中国的网络规制现状 |
第一节 互联网管理理念 |
第二节 法治管理框架 |
第三节 网络自律现状 |
第四节 网络规制之不足及对他国的借鉴(上) |
第五节 网络规制之不足及对他国的借鉴(下) |
第六节 从“茉莉花革命”看网络时代的国家安全 |
第七节 新媒体形态对网络规制的长远影响——以“微博”为例 |
第十章 案例分析 |
第一节 美国CDA 法案之争 |
第二节 德国“托宾案”与网络司法管辖权 |
第三节 韩国“破坏性标准”违宪事件 |
第四节 对“艾滋女事件”的反思 |
第十一章 结论 |
第一节 研究的总体回顾 |
第二节 网络规制模式的影响因素分析 |
第三节 其它需要研究的因素 |
第四节 结束语 |
主要参考文献 |
后记 |
(5)中国数字经济协同治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 |
一、社会形态从农业社会演变到信息社会 |
二、数字经济成为经济增长新动能 |
三、数字经济发展挑战社会治理能力 |
四、数字经济治理研究具有理论基础和现实需要 |
第二节 文献研究综述 |
一、互联网治理的发展演变 |
二、协同治理的研究综述 |
三、数字经济协同治理相关研究 |
四、研究评述 |
第三节 研究价值 |
一、理论价值 |
二、应用价值 |
第四节 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思路 |
三、研究方法 |
第五节 可能的创新与不足之处 |
一、可能的创新 |
二、不足之处 |
第二章 数字经济协同治理的内涵及逻辑基础 |
第一节 数字经济治理相关概念界定 |
一、数字经济 |
二、数字经济治理 |
第二节 协同治理理论内涵 |
一、协同的内涵 |
二、治理理论 |
三、协同治理的内涵 |
第三节 数字经济协同治理的逻辑基础 |
一、逻辑起点:防范和化解数字经济风险 |
二、现实困境:传统政府监管已不适应数字经济特征 |
三、动力引擎:数字经济治理需要多元主体参与 |
四、路径选择:数字经济协同治理的内在逻辑 |
第四节 本章小节 |
第三章 数字经济协同治理的现状与分析框架 |
第一节 国外数字经济协同治理的现状分析 |
一、政府主体协同治理方面 |
二、非政府主体协同治理方面 |
三、系统协同治理方面 |
第二节 中国数字经济协同治理的现状分析 |
一、数字经济协同治理注重战略制定 |
二、数字经济协同治理的格局尚未形成 |
三、数字经济治理主体的协同性亟待提高 |
第三节 中国数字经济协同治理的分析框架 |
一、中国数字经济协同治理的必然性 |
二、数字经济协同治理模式理论分析框架 |
第四节 本章小节 |
第四章 数字经济治理的关系协同研究 |
第一节 数字经济治理目标的协同 |
一、直接目标: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
二、根本目标:提升国家治理能力 |
三、最终目标:增进人的福祉 |
第二节 数字经济治理理念的协同 |
一、坚持人民性的价值立场 |
二、遵循法治的治理理念 |
三、注重科学性的治理导向 |
第三节 数字经济协同治理的原则 |
一、国际互联网治理原则 |
二、中国数字经济协同治理原则 |
第四节 数字经济治理议题的协同 |
一、数字经济协同治理的正当性 |
二、数字经济协同治理的边界性 |
三、数字经济协同治理的权力主体 |
四、数字经济协同治理的国别特色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数字经济治理的主体协同研究 |
第一节 数字经济协同治理主体分析 |
一、政府主体分析 |
二、企业主体分析 |
三、社会主体分析 |
第二节 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模式分析 |
一、构建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模式 |
二、发挥政府主体的主导作用 |
三、加强企业主体的自我规制 |
四、发挥行业组织和公民的共治作用 |
第三节 数字经济治理主体的内部协同 |
一、政府主体的内部协同 |
二、企业主体的内部协同 |
三、社会主体参与协同治理 |
第四节 数字经济治理主体之间的协同 |
一、多元主体之间的协同保障分析 |
二、多元主体之间的协同要素分析 |
第五节 本章小节 |
第六章 数字经济治理的机制协同研究 |
第一节 数字经济协同治理机制分析 |
一、协同治理机制分析 |
二、数字经济协同治理机制的要素分析 |
第二节 中国数字经济协同治理机制建设 |
一、共同行动保障:数字经济法律和规则体系协同机制 |
二、共享动机保障:多元主体信息公开与信息共享机制 |
三、实质参与保障:多元主体协调与利益平衡机制 |
四、高效协同保障:大数据技术手段应用机制 |
第三节 中国参与数字经济国际治理的机制建设 |
一、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 |
二、注重中国规则与国际规则的协同 |
三、发挥新型国际组织的治理作用 |
第四节 本章小节 |
结论 |
第一节 研究结论 |
第二节 政策建议 |
第三节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后记 |
(6)国家与社会关系视角下的中国虚拟社会治理方式创新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研究述评 |
1.3 研究的基本框架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章节安排 |
1.4 研究方法与创新点 |
1.4.1 研究方法 |
1.4.2 创新点 |
第2章 国家与社会关系视角下虚拟社会治理方式创新的理论分析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内涵 |
2.1.2 虚拟社会治理方式的内涵 |
2.2 国家与社会关系视角下虚拟社会治理方式创新的理论依据 |
2.2.1 国家与社会关系视角 |
2.2.2 治理理论 |
2.3 国家与社会关系视角下虚拟社会治理方式创新的必要性 |
2.3.1 适应复杂社会环境的客观要求 |
2.3.2 应对社会治理挑战的必然选择 |
2.3.3 推进民主政治发展的重要手段 |
第3章 虚拟社会发展 |
3.1 虚拟社会发展现状 |
3.1.1 网民数量庞大 |
3.1.2 基础资源丰富 |
3.1.3 网络覆盖不广 |
3.1.4 网络速度不快 |
3.1.5 数字鸿沟明显 |
3.2 虚拟社会发展趋势 |
3.2.1 网络用户平民化 |
3.2.2 网络结构网格化 |
3.2.3 网络应用融合化 |
3.2.4 网络舆情危机化 |
3.3 小结 |
第4章 虚拟社会治理的现状、问题及成因 |
4.1 虚拟社会治理取得的主要成效 |
4.1.1 虚拟社会治理意识普遍增强 |
4.1.2 虚拟社会治理法律基本建立 |
4.1.3 虚拟社会治理平台已经搭建 |
4.1.4 虚拟社会治理手段日趋娴熟 |
4.2 虚拟社会治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
4.2.1 虚拟社会舆情危机仍然突出 |
4.2.2 政府主导与社会协同不平衡 |
4.2.3 权力维护与权利保障不平衡 |
4.2.4 管理规制与疏通引导不平衡 |
4.3 虚拟社会治理问题的成因分析 |
4.3.1 国家与社会间力量的结构性不平衡 |
4.3.2 虚拟社会治理理念和意识相对落后 |
4.3.3 虚拟社会治理本身的特殊性与难度 |
4.3.4 虚拟社会治理制度和法治建设滞后 |
第5章 虚拟社会治理之行政管治 |
5.1 虚拟社会行政管治机构变迁 |
5.1.1 国家信息化小组与自发式管治 |
5.1.2 互联网协调小组与协作式管治 |
5.1.3 中央网信领导小组与统领式治理 |
5.2 虚拟社会行政管治的主要手段 |
5.2.1 外包式监管 |
5.2.2 技术性过滤 |
5.2.3 专项式整治 |
5.2.4 应急性处置 |
5.3 虚拟社会行政管治存在的不足 |
5.3.1 行政管制不当导致权利难以保障 |
5.3.2 普遍的预审查导致民意表达受限 |
5.3.3 常规化专项整治弱化制度化治理 |
5.3.4 突发事件处置不当损害政府形象 |
第6章 虚拟社会治理之社会自治 |
6.1 国外虚拟社会自治的经验 |
6.1.1 美国:法治与技术支撑下的自治 |
6.1.2 英国:行业组织主导下的自治 |
6.1.3 日本:技术与教育结合下的自治 |
6.2 中国虚拟社会自治的进展 |
6.2.1 行业组织自治 |
6.2.2 网络机构自治 |
6.2.3 网民自治自律 |
6.3 中国虚拟社会自治的不足 |
6.3.1 社会自治意识先天不足 |
6.3.2 网络行业组织自治力较弱 |
6.3.3 网络服务商自治主动性不强 |
6.3.4 行政管治不当弱化社会自治 |
第7章 虚拟社会治理之法治治理 |
7.1 虚拟社会法治的意涵与价值 |
7.1.1 虚拟社会法治的意涵 |
7.1.2 虚拟社会法治的价值 |
7.2 法治前提:虚拟社会治理的法律制定 |
7.2.1 虚拟社会治理立法原则 |
7.2.2 虚拟社会治理立法模式 |
7.2.3 虚拟社会治理立法成效 |
7.2.4 虚拟社会治理立法反思 |
7.3 法治关键:虚拟社会治理的法律实施 |
7.3.1 虚拟社会治理与执法 |
7.3.2 虚拟社会治理与司法 |
7.3.3 虚拟社会治理与守法 |
第8章 国家与社会关系视角下中国虚拟社会治理方式创新的路径选择 |
8.1 构建虚拟社会治理多元共治框架 |
8.2 强化政府主导下的虚拟社会自治 |
8.3 以法治规范中国虚拟社会治理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科研工作情况 |
(7)网站治理:制度与模式(论文提纲范文)
一、导论 |
二、域名与IP地址备案 |
三、许可与备案 |
四、政府部门的管理流程与协调 |
五、清理不良网站 |
六、结论 |
(8)中国互联网信息的治理机制及路径优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缘起 |
1.2 研究价值及意义 |
1.3 概念界定 |
1.4 文献综述 |
1.5 研究思路 |
1.6 研究方法 |
2 中国互联网信息治理的机制形成 |
2.1 互联网信息治理的特殊性与必要性 |
2.2 多部门治理视角下中国互联网信息治理主体的结构与演化 |
2.3 网络安全视角下中国互联网信息治理措施的结构与演化 |
2.4 内容生态视角下中国互联网信息治理目标的演化 |
3 中国互联网信息治理的现状考察 |
3.1 互联网信息传播存在的主要问题 |
3.2 互联网信息治理的关键挑战 |
3.3 互联网信息治理的现状评价 |
3.4 互联网信息治理的国际镜鉴 |
4 中国互联网信息治理的路径优化 |
4.1 内容层面:以优质内容弘扬主流意识形态 |
4.2 主体层面:以政府主导引领多元主体共治 |
4.3 措施层面:以综合措施维系网络传播秩序 |
4.4 对外层面:以中国方案推进网络共享共治 |
5 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在校期间发表论文清单 |
致谢 |
(9)论我国互联网管理立法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一、我国互联网管理立法的发展阶段与主要内容 |
(一) 主要立法阶段 |
(二) 主要内容 |
1.互联网资源管理制度 |
2.互联网内容管理制度 |
3.互联网业务管理制度 |
4.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
5.网络犯罪法律制度 |
二、我国互联网管理立法存在的问题 |
(一) 立法被动、滞后, 缺乏前瞻性 |
(二) 立法层级低 |
(三) 立法内容过于原则, 可操作性差 |
(四) 部门立法色彩浓, 存在法律冲突和重复立法 |
(五) 重管理而轻权利, 权利义务不对称, “管制”的色彩较重 |
三、我国互联网立法的完善 |
(一) 加强立法的整体规划和前瞻性 |
(二) 将互联网立法上升至战略层面, 提高立法层级 |
(三) 明确各机构的职责分工, 实现有效的多元统一监管 |
(四) 坚持技术中立原则 |
(五) 加强重点领域的立法 |
(六) 平衡行政管理权与公民权利保护 |
(10)中国互联网监管体制的历史转换及其内在逻辑(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文献综述与问题意识 |
(一) 文献综述 |
(二) 问题意识 |
三、理论基础、核心概念与主要观点 |
(一) 理论基础 |
(二) 核心概念 |
(三) 论文的逻辑结构与主要观点 |
四、研究方法与资料来源 |
(一) 主要研究方法 |
(二) 研究的资料来源 |
第一章 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时期的监管体制 |
第一节 信息化发展与电信网络基础设施建设 |
第二节 电信监管体制改革的历史过程 |
第三节 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初期的监管体制 |
第二章 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发展时期的监管体制 |
第一节 中国传统媒体的监管体制 |
(一) 党管媒体原则 |
(二) 传媒信息内容监管的“党政体制” |
(三) 传统媒体的监管手段 |
第二节 互联网的媒体化与传媒内容监管体制的嵌入 |
(一) 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发展与互联网的媒体化 |
(二) 传媒内容监管体制的嵌入 |
(三) 传媒监管手段的复制 |
第三节 传媒监管体制嵌入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初期监管体制的负效应 |
第三章 中国互联网整体性监管体制的形成 |
第一节 国信办成立与兼管模式的生成 |
第二节 网信领导小组建立与中央网信办权力重组 |
第三节 中国互联网整体性监管体制的安排与运行 |
(一) 横向政府间的体制安排 |
(二) 纵向政府间的体制安排 |
第四章 中国互联网监管体制转换的内在逻辑 |
第一节 “发展至上”的互联网建设主导策略 |
(一) 发展型政府的惯性行为 |
(二) 巩固政治合法性基础 |
(三) 网络媒体发展与信息的负外部性 |
第二节 “重构传播秩序”的互联网监管目标取向 |
(一) 网络信息传播对传统秩序的解构 |
(二) 社会维稳模式的映射 |
第三节 “政党主导”的互联网监管体制变革 |
(一) 国际互联网监管的两种模式 |
(二) 政党主导体制变革 |
结语 增量改革向存量改革过渡的互联网体制转换经验 |
参考文献 |
附件 中国互联网监管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汇总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研究成果 |
后记 |
四、我国年底出台互联网管理办法(论文参考文献)
- [1]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法治化转型研究[D]. 王丽娜. 湖南师范大学, 2020(01)
- [2]政治沟通视域下中国网络舆情治理研究[D]. 韩建力. 吉林大学, 2019(02)
- [3]中国网络媒体政策研究[D]. 李科. 华东师范大学, 2019(09)
- [4]互联网内容规制的比较研究[D]. 张化冰.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11(09)
- [5]中国数字经济协同治理研究[D]. 杜庆昊. 中共中央党校, 2019(01)
- [6]国家与社会关系视角下的中国虚拟社会治理方式创新研究[D]. 郑志平. 湘潭大学, 2016(02)
- [7]网站治理:制度与模式[J]. 胡凌. 北大法律评论, 2009(02)
- [8]中国互联网信息的治理机制及路径优化研究[D]. 尹健. 暨南大学, 2019(02)
- [9]论我国互联网管理立法的完善[J]. 谢永江,纪凡凯. 国家行政学院学报, 2010(05)
- [10]中国互联网监管体制的历史转换及其内在逻辑[D]. 陶建武. 武汉大学, 201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