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法怎样解决债务纠纷(论文文献综述)
杨世昌[1](2021)在《社会治理视阈下“讨债型”警情规范处置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讨债型"警情基于债务活动的存在而引发,接受和处置警情是公安机关履行社会治理职能的重要体现。该类警情表现为滥用私力救济、行为过激引发违法犯罪、为达讨债目的报假警求助、阻碍施工生产等情形。警情处置中因民警法律素养不高、警情初判不准、预判不足、固化证据不力、欠缺处置技巧、语言适用失范而影响处警效果。恪守处置原则,完善处置方式,准确判明违法犯罪,做好现场调解,及时固定证据,正确处理涉财争议,规范处警语言,提升处警能力是"讨债型"警情处置的基本路径。
牛安琪[2](2021)在《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司法适用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长久以来,关于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司法适用聚讼纷纭,新近《民法典》对强制性规定的内容进行了调整,从原《合同法》第52条第(5)项到如今《民法典》第153条的变化,既是立法者对法律文本字斟句酌、细致考量的成果,也是实务工作者多年来裁判经验的结晶。立法规范顺利出台后看似拨云见日,实则《民法典》第153条依然无法“扭转”不完全规范的性质,部分强制性规定由于缺少明确的法律后果要件,法官不得不在具体强制性规定基础上进行价值判断与利益衡量。时至今日,如何甄别强制性规定仍是学界公认的难题,同时,实践中缺少明确统一的违反强制性规定合同效力的评判标准,法官在判断合同效力时举步维艰。据此,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适用难题需要回归到实践本身去找寻根源。近十年中产生的1152篇司法裁判文书,全面客观地反映出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司法适用现状,依托于这些裁判文书,采用司法数据研判方法可以挖掘司法实践的既存问题并对其深入剖析和反思,旨在为合同效力认定中的强制性规定的司法适用提供操作指引。合同效力认定中的强制性规定有着充分的司法实践基础。实践中的案件数量呈现逐年递增的趋势,案件争议类型分布既多元又集中。参照合同违法要素来看,合同主体违法和合同缔结程序违法是导致合同无效的主要合同违法要素。数据统计结果显示,实践中法官裁判观点倾向于支持合同无效,其占比高达82%。目前,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司法适用问题主要有二:其一,强制性规定二分法不具有裁判指导意义,法官以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作为判断合同效力的标准有悖审判逻辑,二分法仅为强制性规定的学术标签,本身不具备实质内涵,它是对合同效力裁判结果的描述,而非合同效力裁判结果的澄清;其二,法官常将公序良俗作为区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标准,既曲解了立法者在规范中设置公序良俗的真实用意,也未发挥公序良俗兜底性条款的功能和作用。实践中因缺少明确统一的合同效力裁量标准从而导致裁判结果不尽人意,二分法这种不受现行法束缚的合同效力裁量方法极易导致法官恣意裁判、增加司法裁判的不确定性乃至带来划向“任意”司法的危险。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追根溯源,与强制性规定所依托的法律规定有很大关系。纵观国内外强制性规定的立法,以违反法律和违背公序良俗是否合并规定、是否保留规范目的为基准产生了一元论与二元论、规范目的保留立法例与无规范目的保留立法例等若干立法模式,我国《民法典》第153条采用一元论和规范目的保留立法例,其虽增加了规范目的保留和悖俗无效的新规,但是《合同法》第52条遗留至《民法典》的“三不变”历史问题仍未解决,核心问题在于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案件依然缺少明确统一的裁量标准。就司法解释与解释性文件而言,我国近三十年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司法解释、解释性文件与立法规范立场趋近一致,对二分法为导向的合同效力认定路径持肯认态度。检视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法理基础,可以看出:一方面,法官的裁判思路有着浓重的后果主义裁判理论烙印,解决了实践过分依赖形式推理导致的个案不正义现象;另一方面,法官的裁判思路犹如法律家长主义式限制和干预行为人自由,旨在达到帮助行为人规避风险和保护公民权益免受损害的目的。但后果主义裁判理论与法律家长主义理论都不尽人意:前者逆推式的裁判方法始终受到法官恣意摆脱现行法约束的抨击,后者则面临着司法适用中价值困境和实践困境的双重危机。强制性规定二分法虽未入典,并不意味着立法者否定二分法的司法适用价值。二分法裁判模式实质上是把公序良俗作为区分强制性规定的标准,其司法适用现状与立法者预期效果相差甚远。对于强制性规定的类型化能否指导实践裁判,目前学界存在肯定论与否定论两种相反的立场:前者以概念内涵、综合多元、行为效力后果、规范目的为类型区分标准,欲重构强制性规定类型;后者在批判二分法基础上彻底否定类型化对裁判的指导意义。二分法方法错误并不意味着方向偏航,制度框架内的强制性规定类型化合同效力认定模式是值得肯定的,以规范目的为标准的强制性规定类型化不仅具有裁判指导意义,而且能从制度上防止人为恣意裁判。然而过度的形式正义必然导致对权威文本的过分依赖,需要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予以适当矫正。应提倡形式正义为主兼顾实质正义的司法裁判理念,坚持以规范目的为标准的强制性规定类型化作为评判合同效力案件的主要路径,辅之以法官的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弥补规范制度的不足。公序良俗是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司法适用的核心问题。公序良俗虽然具有概念内涵抽象性和流变性等罅隙,然其在限制私法自治以及补充发展法律方面的功能和作用是无可替代的。应从价值基础、道德基础和社会基础三方面考察立法设置公序良俗的正当性,其既是道德转化为法律规范的结晶,亦对维持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贯彻社会主义和谐价值观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公序良俗作为《民法典》第153条的兜底性条款,旨在提醒人们合同效力案件有另一条路径可探寻,然实践中公序良俗与强制性规定存在诸多适用重叠之处,公序良俗更多情况下扮演的是增强合同效力裁判结果说服力的角色。不仅如此,它还“肩负”着识别强制性规定类型的重任,可以说公序良俗在合同效力案件中的角色定位一直是错位的。实践中公序良俗与强制性规定二者之间关系的混淆、调整领域的模糊极易导致合同效力案件判决结论的不确定。为了更好地发挥公序良俗的积极作用,明确其在合同效力案件中的角色定位尤为重要,在适用顺序方面,穷尽强制性规定方可适用公序良俗。合同效力的调整领域方面,公序良俗和强制性规定应有独立的分工领域,实践中不能轻易混淆。实务中单纯凭借法律规范涵摄便可获得结果的案例已屈指可数,更多的案件需要从实体和方法论两方面寻求裁判路径。一方面,实体性完善路径应以规范目的为强制性规定类型的标准,进而判断合同之效力。实务中出现频率较高的六种类型有内部管理型强制性规定、外部秩序型强制性规定、市场准入型强制性规定、行政管理型强制性规定、伦理道德型强制性规定和政策意见型强制性规定,本次司法数据研判案例显示,违反前两种强制性规定普遍不影响合同的效力,相比之下,违反后四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面临否定性评价的概率较大,但不可一概而论,法官尚须根据个案具体分析合同的效力;另一方面,方法论完善路径应采取法律解释方法弥补制度框架内强制性规定类型化的不足,其中,文义解释为首位解释方法,体系解释方法探究规范体系地位以及前后法律条文的关联,目的解释为最高层级解释方法剖释强制性规定的立法旨意,并在比例原则指导下展开个案的利益衡量,同时应强调利益衡量需符合我国司法适用的操作规则,比例原则作为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原则自身也要接受审查。
姜迪[3](2021)在《陕甘宁边区调解制度研究》文中指出调解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手段,根植于中国的法制传统,在漫长的传统中国历史时期,调解一直是官方化解民间矛盾纠纷的重要方式,甚至被置于高于正式司法审判的地位。而陕甘宁边区调解制度正是生发于这种法制传统根脉的一片崭新枝叶,是中国共产党在革命年代对传统中国调解制度的继承、发展和创新。陕甘宁边区调解制度及实践的形成与发展过程中受到传统和现实两种因素的所用:首先,传统中国社会的乡村自治模式、民间千百年来的“无讼”和“惧讼”观念以及传统中国的小农经济模式均对仍处于乡土社会中的陕甘宁边区具有不可忽视的影响,使其在纠纷解决模式的设计和选择中不得不予以考虑;其次,中国共产党在对陕甘宁边区进行社会改造过程中,导致纠纷大量增加,这与边区本就孱弱的司法供给能力产生了极强的张力,而这种矛盾在生存环境极其恶劣、资源紧张的革命战争年代注定无法得到有效解决,中国共产党急于探求一种新的社会治理模式以缓解社会治理压力。所以,在充分吸收借鉴传统社会治理模式、有效盘活根据地现有社会治理资源的基础上,陕甘宁边区调解制度这一崭新的社会治理模式登上了历史的舞台。陕甘宁边区调解制度是采取社会团体、司法机关、政府、个人等多元主体参与调解的全民参与社会治理模式。在中国共产党早期政权的建设过程中,采取了自上而下的政治动员与自下而上的政治参与相结合的方法。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通过引导人民参与边区民主政治和经济建设,激发人民的政治热情,以民主集中制为原则,边区政府将边区人民组织起来,激发了人民生产和抗战的积极性,实现了最广泛的社会动员,避免了国民党政府权力下沉中出现的“国家政权内卷化”的问题。在这一对边区社会组织、动员、整合的过程中,中国共产党培养了大量的新式精英,培育了众多的新式基层组织(社会团体)。新式精英取代了旧式精英成为乡村社会的领袖,他们在乡村社会中具有极大的号召力和榜样的力量,获得了群众的支持与拥护。新式基层组织也进一步削弱了宗族组织和家族组织等传统社会组织在乡村社会的影响力,重新完成了边区社会的组织化进程。新式精英与新式基层组织都成为中国共产党进行乡村社会治理的重要资源,推动新式基层组织与新式乡村精英积极参与纠纷调解,极大地拓展了共产党在边区社会的治理空间,实现了调解工作的最广泛覆盖,使权力的触角深入到乡村社会的每一个角落。陕甘宁边区调解制度中最受众多学者关注的就是人民司法的象征—马锡五审判方式。在司法调解中,马锡五认真贯彻群众路线并运用审判与调解相结合的方式,缓解了法律理想与法律实践之间的张力,客观上推动了陕甘宁边区调解制度的发展。马锡五审判方式中蕴含多重治理技术,拓展了司法的功能,它打破了司法审判的固有模式,其所表征的“身体在场”、“司法广场式”司法治理策略和理念,被作为典型树立起来。模范的塑造和符号资源的生产进一步塑造、凝结了司法认同,构筑了政治合法性。正式借由马锡五审判方式在陕甘宁边区以及其他根据地的推广,在中国共产党控制的区域内悄悄发起了一场心灵革命,使中国共产党在边区的执政地位更为稳固。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创立代表着一种新的社会治理理念和新型司法模式的诞生。调解制度在陕甘宁边区不仅仅是弥补司法资源供给不足、化解社会纠纷冲突的有效手段,更成为参与乡村社会治理、改造边区人民群众思想的有力武器,在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灌输革命意识、贯彻党的路线方针等方面都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在新的时代,陕甘宁边区调解制度的影响力仍在,从浙江诸暨的“枫桥经验”到浙江永康的“龙山经验”,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到“大调解”,在这些具有典型意义的社会治理创新实践和纠纷解决模式中仍然能够看到陕甘宁边区调解制度的潜在影响。我们应充分挖掘其社会治理的精髓,坚持以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依归,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贯彻基层民主自治原则。在社会治理模式创新中,推动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培育乡村治理主体实现多元治理。
周红[4](2021)在《非破产情形下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现今我国法律仅要求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在发起阶段缴足认购出资份额,而对于有限公司股东的实缴出资数额则不进行限制。这一法律制度的变革和进步不但能够激发市场活力,还能够最大程度上完善和保障公司及股东在实缴出资及期限方面的自治权利,有助于贯彻落实公司章程自治的原则,有效发挥市场自治调节作用。然而,在认缴制改革背景下,也出现了公司股东恶意延长向公司认缴出资的期限,导致公司经营资本短缺、公司债务无法及时清偿的现象以及公司股东无正当理由延长出资时间,逃避出资责任,导致公司债权人救济途径受限等问题。在公司资本制改革面临挑战的背景下,如何权衡多方主体之间的利益,司法实务方面及法律理论方面还未针对非破产情形下,债权人要求未届出资时间的股东提前履行出资的主张可否获得支持的问题给出明确的解决路径,对此,学界仍存在争议,司法实务界也存在不同的观点。基于此,从理论学说及立法司法现状入手,深入分析加速到期的产生背景,围绕此问题开展相关司法裁判案件搜索与整理,了解目前司法观点并分析裁判理由,结合2019年底出台的司法裁判会议指引文件的相关规定及近一年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实证分析,发现如下问题,如关于破产原因、恶意延长出资期限的界定标准不明确,适用程序不统一等问题仍有待立法者及司法者出台相关立法及司法解释予以完善。通过域外类似制度比较,德国关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问题,采取了授予公司债权人可借助法院执行程序来实现向股东主张债权的目的,以及美国法赋予公司债权人向未缴纳出资的股东提起诉讼的权利,这为我国非破产情形下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的创设具有极大的借鉴意义。而且非破产情形与破产清算、非破产情形股东出资加速到期与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法律后果、立法目的等多角度进行比较均有不同,这也为建立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提供了必要性依据。为了有效发挥公司资本制改革积极作用需要从权利来源、构成要件、责任类型三要素合理构建非破产情形下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并辅之以完善的公司信息公示制度和股东利润分配等配套制度才能从多角度、全方位实现公司、股东以及债权人三者利益的平衡。
郭宇[5](2021)在《南京国民政府后期抵押权制度研究(1946-1949)》文中提出抵押作为一种物的担保形式,从传统社会的抵押习惯到抵押权制度的近代转型,中国的抵押担保经历了曲折而又漫长的发展过程。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抵押权制度在汲取北洋政府时期抵押权立法与司法精华的基础上,形成了相对系统的抵押权制度,抵押权体系得以建立。南京国民政府后期抵押公示制度的完善,使抵押权的立法规范得以为人们所遵从,司法裁判也得以有效适用,抵押权的近代化改革成效显着。本文以南京国民政府后期即1946-1949年的抵押权制度为研究对象,全文主要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为抵押概念及相关问题辨析。该部分主要探究了中国传统社会中的抵押习惯和近代国家抵押权制度的构架,以及近代中国继受西方抵押权制度所作出的努力和尝试,并对抵押权与不动产质权、典权和留置权进行辨析;第二部分为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抵押权制度的法律渊源,系统梳理了此一时期抵押权制度的立法体系;第三部分为南京国民政府后期抵押权纠纷的基本状况及司法裁判。该部分从抵押权的设立和诉讼两方面对南京国民政府后期抵押权的状况进行研究,并结合司法裁判对此一时期抵押权所表现的类型模式进行分析,以此来具体探究该时期抵押权司法裁判的实际情况;第四部分则通过司法裁判来审视南京国民政府后期抵押权制度所存在的问题,以及抵押权制度在该时期司法裁决中所发挥出来的实践价值。抵押权由于具有统一物的信用和物的保全两大经济要素的法的形态,含有不动产资本化与投资媒介的作用,在南京国民政府后期抵押公示的建立下,抵押权的设定更有保障,在民事交易过程中也愈发广泛适用,即使南京国民政府后期经济动荡,抵押权仍发挥出较强的现实担保功用,充分彰显了其独特的社会和经济价值。因此,本文选取以南京国民政府后期的抵押权制度进行研究,希望能借此更为全面的认识抵押权制度在近代法治变革中所发挥出的价值。
宋子昕[6](2021)在《20世纪上半叶北京浴堂研究(1900-1952)》文中研究指明所谓浴堂是指供人洁身沐浴之场所。浴堂的发展在古时与宗教仪式及庶民文化联系颇深。进入20世纪,北京的公共浴堂发生了重大变革,其社会功能、经营模式、行业组织、使用设备、顾客群体与以往相比截然相异。这一时期,北京代浴堂的发展沿革可以简单划分为五个阶段:1900——1911年,北京浴堂快速发展阶段;1912——1927,北京浴堂繁盛阶段;1927——1937,北京浴堂沉浮阶段;1937——1949,北京浴堂衰落阶段;1949——1952,北京浴堂回暖恢复阶段。20世纪上半叶北京浴堂行业的演变与城市现代化进程推进、社会经济起伏、卫生观念普及、民众生活习惯变迁联系紧密,浴堂在这一时期可以被视为这样一个空间——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因素并存于其中,国家、政府、社会进步人士、浴堂从业者、浴堂消费者皆对其有着基于自身需求的建构。因此研究北京浴堂可以管窥20世纪上半叶北京城市中公共场所及小商业的发展模式及行业依托。对北京浴堂进行自下而上的微观考察能够从另一个维度上理解20世纪上半叶的北京社会,获知近代北京的经济环境、政治环境及文化环境。以浴堂这一社会基层单位为切入点,分析其中不同群体的活动亦能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微观层面的个体经验、实践与宏观社会进程的关系及相互作用。浴堂行业的发展得益于城市的现代化进程,20世纪以来,自来水、电气设备、日化产品等现代产物在北京的浴堂中普及开来,现代技术改变了浴堂的生产方式,与此同时浴堂的资本组织形式、产权结构、经营手段也相应调整。在浴堂广泛使用现代设施的时候,其运营成本也会相应提高,因此各浴堂不得不开源节流,甚至无视政府颁布的诸项规定。浴堂与政府不断地协调互动又常发生冲突,这点在社会经济困难时期体现的尤为明显。二者产生矛盾的根源在于双方对浴堂不同功能的侧重:政府注重浴堂的卫生功能,浴堂则偏重于追求更多的利润。现代化带来了社会结构的调整,雇佣制度的变化、顾客消费核心需求的转移,社会价值观念的变革,这些变化改变了浴堂业的生产体系,亦影响了浴堂伙计的生存实践。具体而言,社会结构的调整改变了浴堂的消费群体与消费需求,这直接导致浴堂经营模式的变化——服务质量成为决定浴堂收益的重要指征。为了保证服务质量,浴堂行业构建了工资制度,以行业内伙计的生存为条件,强迫他们提高服务水准。在此约束之下,伙计为了生存,不得不市侩殷勤以赚取更多小费,形成了浴堂业独有的服务方式、工作态度与营生技巧,他们的生存实践在一定程度上反作用于浴堂的行业体制。浴堂经营者为了逐利,浴堂伙计为了生存,出于维护各自利益,浴堂同业公会与浴堂职业工会便应运而生。不同于传统的行会,北京浴堂同业公会是在行业资本化的趋势之下,以各店家共同的经济利益为基础而设立,其主体是各店铺的经营者,为了保障自身的经济收益,他们尽可能地降低伙计数量,延长其工作时间。因此同业公会的存在使得浴堂内部劳资双方的矛盾更加尖锐。在此情形下,浴堂伙计为了生存,便合力抵抗资方压迫,开始组建浴堂职业工会。职业工会的出现增强了工人店伙群体在浴堂行业中的地位,改善了工人的生活待遇,平衡了资方与工人之间的矛盾。城市公共卫生事业的开展,市民卫生意识的提高使得浴堂成为20世纪上半叶北京市重要的公共场所。与此同时,国家也试图凭借对城市的卫生改良将自己的权力传达到基层,浴堂既是政府施政的对象,又是政策实施的场所。但国家权力通过城市改良、卫生行政来介入城市基层事务的意图并非顺水推舟,政府虽然针对浴堂制定了一系列管理规定,着力建设平民及女性浴所,但效果均不尽如人意,这些政策及规定常受到来自浴堂经营者、从业者及顾客的巨大阻力。浴堂的卫生改良并不单纯是公共健康问题,浴堂并非像政府想象的那样,能够顺利成为既卫生廉价,又能“批量生产”干净整洁、遵纪守法市民的公共场所,其中还包含有浴堂经营状况、民众消费观念、行政机关经费等诸多变量。在推行现代化政策、改良城市面貌的过程中,城市移民人口大量增加,居民成分复杂,这使得城市肮脏、拥挤、贫困,充斥着犯罪、不良行为。暗娼、偷窃、赌博、毒品等问题同样在浴堂中滋生。对这些社会问题的治理力度不可谓不大,甚至还常会有矫枉过正的现象发生,但北京浴堂盗窃、嫖娼等案件依旧频频发生。社会问题屡禁不止的根源在于社会环境而非问题本身。现代社会意识、公共道德、现代劳动薪酬制度与时人传统惯习之间的矛盾是社会问题发生的主要原因,此外殖民者的文化介入等因素对其亦有影响。近代中国社会变革之际,作为社会体制得以存续的介质,日常生活逐渐受到国家、政府及社会进步人士的关注,成为推进现代化进程的主要场域,以及国家权力支配、组织的重要对象。对人们沐浴经验的改造是这一趋势的范例,改造方式是将沐浴行为与现代的社会价值观念关联,将浴堂、浴室及沐浴行为赋予平等、自由、健美、文明等现代意义,并通过重复单调的日常生活内化于人们的意识中,以为世人所接受。其实现途径是制造闲暇时间与构建消费观念,前者意图将沐浴规律化、惯习化、日常生活化,后者旨在通过引导人们对沐浴的需求来传递现代日常生活的价值观。但这种尝试在实施层面中存在一系列的问题和分歧。浴堂中并非自由平等,其中阶级分明,闲暇会带来如“有闲阶级”、“不劳而获”等不被时人称道的世风,消费则培养起人们崇奢心理。中国的现代化过程中存在着很多非政府、社会进步人士本意与预期的情形,这些歧义自然也会体现在浴堂中。浴堂中充斥着政府与浴堂店家、资方与劳方、店伙与顾客、国家权力与个体实践之间的对抗,不过这些对抗并非总是发挥着消极作用,其也会改变执政者们的政策,调节社会资源的分配,形成人们对社会的认知。政府所制定的每一个政策,浴堂店家、伙计、顾客对政策的每一次回应,政府与社会进步人士对这些回应的反思与治理,都是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必经环节。中国的现代化并非是单方面受西方经验的影响,其自身亦有腾挪的空间。
彭钰栋[7](2021)在《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研究 ——以《民法典》第86条为对象》文中认为从20世纪初到现在的百余年时间内,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经历了从萌芽到诞生,再到快速发展的阶段,对于现代公司企业的治理产生了深远影响。企业在为股东利益赚取利润的同时,是否应当兼顾社会中利益相关者的权益,成为了企业必须面对的议题。随着企业在社会生活中扮演了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企业社会责任这一议题也逐渐进入了法学领域中,在我国突出表现为2005年《公司法》第5条中加入了“社会责任”,这一修订被视作是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条款的诞生,并引起了商法学界的积极讨论。但自那之后,由于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理论认识的不足,以及《公司法》第5条概括性质的规定,有关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并未取得实质性质的突破。2020年颁布的《民法典》在总则编的“营利法人”中通过第86条,再次规定了“社会责任”的内容,这一条可兹看作对于《公司法》第5条的延续和发展。将企业社会责任条款规定于《民法典》的总则编之中,于我国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之下,使得第86条具有了商法原则的地位。明确企业社会责任条款具有法律原则的性质,于现有立法模式之下,无论是对条款自身性质的认识与解释,还是对于法条适用方法的探究都大有裨益。首先,作为一项法律原则,条文的概括性使得其自身的内涵和外延不足,在历史解释和文义解释之外还需要对法律原则的价值进行探讨和补充,在我国《民法典》体系下可用民事基本原则对企业社会责任原则进行价值补充,尤其是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以及绿色原则。其次,作为商法原则的《民法典》第86条,在其适用上可以借鉴法律原则的指导功能、裁判功能以及评价功能进行展开,其中指导功能强调第86条对于《公司法》《劳动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部门法中有关利益相关者保护的法律规则进行解释;裁判功能则是在缺少法律规则的时候将企业社会责任原则进行规则化适用,以弥补对于利益相关者保护不足的法律漏洞;评价功能则是在个案中,当企业社会责任原则在与其他法律原则发生冲突时,通过比例原则进行衡量的过程。作为商法原则的《民法典》第86条通过发挥其法律原则的功能而进入司法实践中,但这一过程可能赋予法官过于宽泛的自由裁量权。于是在现有的立法模式之下,可以利用“标准”与“法律”的特殊关系,在国内外企业社会责任标准所构建的制度基础上,发挥标准制定主体的灵活性与内容丰富性等特点,在企业声明适用某一标准的情况下,该企业社会责任标准构成对《民法典》第86条的原则补充,一方面指导企业建立社会责任管理体系,将企业社会责任原则的价值贯彻于日常经营之中,另一方面为法官在审判中利用原则进行规则创制或者进行原则之间的衡量提供规范性依据。最终通过这一法律化路径,将企业社会责任发展的最新理论与成果融入到我国民商事法律体系之中。
侯厶琪[8](2021)在《论遗产债权人的保护》文中研究表明长久以来,我国继承制度重在调整继承人之间的遗产分割问题,而不重视遗产债务的清偿问题。关于遗产债务的处理,法律规定较为简略,不足以应对实践中的繁杂状况,导致遗产债权人利益受侵害案件频发,给社会经济秩序带来不稳定因素。因此,对遗产债权人保护问题进行研究,有助于维护财产交易安全,实现法的基本价值。本文首先通过分析遗产债务的构成性质,明确遗产债权人的内涵,再结合我国立法规范明确了在我国法律体系内,遗产债权人仅指被继承人的债权人。之后通过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引出遗产债权人在实现权利时所面临的困境。其次,针对以上困境对我国有关遗产债权人利益的继承制度进行审视,主要从基本继承制度、放弃继承、遗产管理人选任、遗产清算程序、遗产债权人的救济机制等几方面对相关法律的理解与适用进行分析,明确实践中的法律适用错误以及制度尚待完善之处。最后针对尚待完善的问题,提出思考及建议。介于《民法典》刚实施不久,因此在我国现有的制度基础上,建议主要以扩大解释以及程序构建为主,包括扩大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范围、扩大解释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适用的情形、扩大公示催告的适用情形等,此外在案件审理方面建议在审理阶段查清遗产状况,使判决内容具有可执行性。
王明锁[9](2020)在《中国民商法典编纂中对债的制度的重认回归与聚合完善——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商法典“债(承)权编”草案建议稿(黄河版)》》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民商法典是市场经济社会百科全书式的法律。中国民法典编纂实属民商法典之编纂。民商法典通则为其道,人身权、物产权、知产权、债承权与继承权为其象,与中华传统思想文化之五行学说相对应。债乃民商主体间法律之锁链,属金肺之象,呼吸交替、纳新吐故,相互移转承接者也。债本统一之制,将其任意砍分,实属对债的真情本性之背离,对法治诚信文明之毁损。编纂中国民商法典,当对数千年科学传统债之本真予重认,使其回归聚合并完善张扬。债的基本核心制度为债的产生与履行。对债不履行者,当重其责任,严其后果。担保乃债之附随辅助之制,当与主相从。本文依持理论实践结合、法治德治结合、守正创新结合、科学民主结合,以及天人合一、民商合一、知行合一之理念,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商法典草案建议稿(黄河版)》的"通则编"226条、"人身权编"247条、"物权编"398条、"知识产权编"195条之后,毅力于债,完成"债转承接"漫卷,为667条,加上前面四编,共计1733条。就整个民商法典言,尚剩继承独编。若沿改上编结语,可谓是:通人物智峰嶂过,债岭磅礴征进难。知行百里九十半,长城望雁赏枫花。
周田子[10](2020)在《二手房交易税费承担问题研究》文中指出二手房交易作为目前住宅交易市场的主力,是政府用来调控房地产市场的主要媒介之一。在二手房市场迅速发展的背景下,二手房交易税费承担纠纷呈现问题类型多样化、利益主体多元化、法律关系复杂化的特点。目前二手房市场中的规范化、细致化的管理尚不完善,对此国家住建部、税务机关等行政部门进行了积极的宣传与引导,对保障二手房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给予了高度的重视。保障二手房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有助于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有利于经济市场格局的均衡发展,同时也有益于低收入阶层的民生保障。因此关于二手房交易过程中税费承担问题的研究在新时代的背景下具有重大的理论及现实意义。法律约束及税收体系的不完善、现实交易情形的多样性及复杂性使得交易双方在缴税环节面临更多难题。基于此背景,本文从法理论据与现实案例两方面出发,阐述了涉税问题的现状及矛盾并提出了相应的规范性建议,对于加强二手房交易市场秩序管理具有积极意义。文章首先介绍了论文选题背景与意义,评述了相关研究成果,阐述了研究内容、研究方法以及可能的创新点。其次,界定了二手房交易税费承担的核心概念,梳理了税费承担主体的现状,阐述了税费承担主体界定在法律规定上与实际操作中存在不一致的事实,引出非纳税义务人承担法定税款的普遍现象,随后指出二手房交易税费承担存在的两个主要问题:一是非纳税义务人承担税收引起税务机关、司法机关、交易当事人等多方利益主体的争议;二是二手房交易税费承担存在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等问题。最后从税费承担法律体系和征收管理体系两个角度逐一分析二手房交易税费承担存在问题的原因,并选取两个典型案例进一步进行分析,提出规范二手房交易税费承担的建议如下:(1)在税收立法层面,国家应提高税收法律效力、完善税费承担法律法规、明确界定税费承担主体、提高直接税比例、简化税种设置;(2)在税收征管层面,相关部门应厘清多重法律关系、统一司法效力审判尺度、促进信息透明化、规范房产交易合同订立标准、提高税法宣传覆盖率。
二、依法怎样解决债务纠纷(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依法怎样解决债务纠纷(论文提纲范文)
(1)社会治理视阈下“讨债型”警情规范处置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讨债型”警情的性质判别 |
二、新时期“讨债型”警情的现状及变化趋势 |
(一)假托自力保护,损人合法权益 |
(二)讨债手段翻新,形式方法多样 |
(三)讨债行为过激,引发违法犯罪 |
(四)为达讨债目的,谎报警情求助 |
(五)非法讨要债务,阻碍施工生产 |
三、“讨债型”警情处置中面临的问题与不足 |
(一)警情预判不足,固化证据不力 |
(二)处置经验不足,处置流程定式 |
(三)处置技巧欠缺,陷入纠纷漩涡 |
(四)语言适用失范,处警效果欠佳 |
四、完善“讨债型”警情处置的路径选择 |
(一)牢记职责熟悉法律,依法规范处置警情 |
(二)恪守警情处置原则,完善处置方式方法 |
1. 迅速出警,控制现场。 |
2. 了解起因,准确初判。 |
3. 避免对债权债务真实性问题妄下结论。 |
4. 体现法律规定的“帮助”职能。 |
5. 宣讲法律,提出告诫。 |
(三)准确判明警情信息,查证区分违法犯罪 |
(四)规范适用现场调解,力争平和化解矛盾 |
(五)善于应用法治思维,及时固定相关证据 |
(六)厘清扣留财物情况,正确处理涉财争议 |
(七)规范民警处警语言,提升处警法律效果 |
(2)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司法适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s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二、国内外相关研究的学术史梳理及研究动态 |
三、研究方法 |
四、论文框架 |
五、创新点与不足 |
第一章 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案件的司法数据研判 |
第一节 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司法数据梳理 |
一、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案件的基本情况 |
(一)检索概况 |
(二)案件类型既多元又集中 |
(三)合同违法要素与强制性规定内容之对比 |
二、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案件的司法裁判现状 |
(一)违反强制性规定多导致合同无效 |
(二)强制性规定类型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
(三)强制性规定的援引情况 |
(四)合同无效的裁判说理 |
三、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适用问题总览 |
(一)合同效力欠缺统一的裁量标准 |
(二)强制性规定二分法的裁判标准模糊 |
(三)公序良俗异化为强制性规定的识别标准 |
第二节 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适用问题详窥 |
一、强制性规定二分法无法指导司法裁判 |
(一)强制性规定二分法的司法适用现状 |
(二)适用二分法存在的问题 |
二、公序良俗在强制性规定识别中的角色 |
(一)公序良俗的司法适用现状 |
(二)公序良俗司法适用中的问题 |
第二章 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法律规定与法理基础检视 |
第一节 强制性规定的法律规定检视 |
一、强制性规定的立法规范 |
(一)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立法例比较 |
(二)《民法典》第153 条的立法配置 |
(三)《民法典》第153 条的“三不变” |
二、强制性规定的司法解释与解释性文件检视 |
(一)司法解释与解释性文件梳理 |
(二)司法解释与解释性文件的评价与反思 |
第二节 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法理基础检视 |
一、强制性规定的法理基础 |
(一)后果主义裁判理论 |
(二)法律家长主义理论 |
二、后果主义裁判立场的批判与反思 |
(一)后果主义裁判的“逆推法” |
(二)后果主义裁判与现代法治观存在差距 |
(三)增加司法裁判的不确定性 |
三、法律家长主义的困境 |
(一)价值困境 |
(二)实践困境 |
第三章 强制性规定二分法的辨伪与存真 |
第一节 辨伪:以概念建构的方式弥补法律“漏洞” |
一、强制性规定二分法的合同效力认定路径 |
(一)二分法的司法裁判流程 |
(二)二分法无实质内涵 |
二、强制性规定类型的评价与反思 |
(一)肯定性观点 |
(二)否定性观点 |
(三)应以规范目的为标准划分强制性规定类型 |
第二节 存真的前提:法律正义的二元论 |
一、形式正义与法治 |
(一)形式正义符合法权先天结构 |
(二)形式正义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必然选择 |
(三)形式正义保障实质正义的实现 |
二、实质正义与法治 |
(一)实质正义的要义是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 |
(二)实质正义保障社会主体平等自由的实现 |
(三)实质正义能够防止正义的过度形式化 |
三、正视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之关系 |
第三节 存真:形式正义为主兼顾实质正义 |
一、形式正义为主:强制性规定类型化合同效力认定路径 |
(一)类型化为导向的合同效力认定路径具有普遍适用性 |
(二)类型化为导向的合同效力认定路径具有可行性 |
(三)类型化为导向的合同效力认定路径具有明确性 |
二、实质正义为辅: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 |
(一)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填补规范空白 |
(二)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围绕强制性规定的规范目的而展开 |
(三)保障强制性规定在个案或疑难案件中实现公平正义 |
第四章 公序良俗在强制性规定适用中的角色定位 |
第一节 公序良俗适用于强制性规定的正当性基础 |
一、公序良俗适用于强制性规定的价值基础 |
(一)对私法自治的批判 |
(二)限制私法自治和补充发展法律 |
二、公序良俗适用于强制性规定的道德基础 |
(一)公序良俗的道德元素 |
(二)具有道德约束力的公序良俗转化为法律规范 |
三、公序良俗适用于强制性规定的社会基础 |
(一)社会秩序与法律秩序之关系 |
(二)公序良俗利于维持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 |
第二节 公序良俗与强制性规定关系之辩 |
一、公序良俗异化为识别强制性规定之标准 |
(一)二分法错将公序良俗作为识别强制性规定的标准 |
(二)公序良俗与强制性规定被混淆适用 |
(三)公序良俗易导致合同效力不确定 |
二、公序良俗与强制性规定的界分 |
(一)公序良俗与强制性规定的性质不同 |
(二)公序良俗与强制性规定的适用关系不同 |
(三)违反公序良俗和强制性规定之法律后果不同 |
第三节 公序良俗在强制性规定适用中的作用 |
一、公序良俗并非强制性规定类型化的实质标准 |
(一)善良风俗不应作为识别强制性规定的标准 |
(二)公共秩序无法成为识别强制性规定的标准 |
二、《民法典》第153 条强制性规定与公序良俗关系导正 |
(一)公序良俗与强制性规定各有独立的适用领域 |
(二)公序良俗和强制性规定不可重叠适用 |
(三)强制性规定穷尽后方可适用公序良俗 |
第五章 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适用的完善路径 |
第一节 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适用的实体性完善路径 |
一、建立以规范目的为标准的强制性规定类型化模式 |
(一)市场准入型强制性规定 |
(二)内部管理型强制性规定 |
(三)行政管理型强制性规定 |
(四)外部秩序型强制性规定 |
(五)伦理道德型强制性规定 |
(六)政策意见型强制性规定 |
二、六种强制性规定类型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
第二节 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适用的方法论完善路径 |
一、强制性规定案件适用法律解释方法的必然性 |
(一)法律解释是适用法律的必然要求 |
(二)概括性条款的适用需要法律解释方法 |
二、强制性规定案件中适用法律解释方法的具体进路 |
(一)首位解释方法:文义解释 |
(二)承上启下解释方法:体系解释 |
(三)最高层级法律解释方法:目的解释 |
(四)比例原则指导下展开个案的利益衡量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3)陕甘宁边区调解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章 陕甘宁边区调解制度的历史背景 |
第一节 陕甘宁边区的历史沿革 |
一、土地革命战争时期 |
二、抗日战争时期 |
三、解放战争时期 |
第二节 陕甘宁边区的经济、社会与文化 |
一、边区的自然环境与农业生产 |
二、边区工业的建立和发展 |
三、抗战前边区落后的社会文化 |
四、边区政府对边区社会文化的改造 |
五、陕甘宁边区经济、社会与文化对纠纷解决的影响 |
第二章 陕甘宁边区调解的制度建构 |
第一节 传统中国调解制度的历史发展与陕甘宁边区调解制度的历史沿革 |
一、传统中国社会调解制度的历史发展 |
二、陕甘宁边区调解制度的萌芽 |
三、陕甘宁边区调解制度的形成 |
四、陕甘宁边区调解制度的发展 |
第二节 陕甘宁边区调解的类型 |
一、民间社会调解 |
二、群众团体调解 |
三、边区政府调解 |
四、司法机关调解 |
第三节 陕甘宁边区调解的适用范围 |
一、民事调解的适用范围 |
二、刑事调解的适用范围 |
第四节 陕甘宁边区调解的原则 |
一、尊重双方意愿 |
二、非诉讼前置程序 |
三、遵守政府法令、兼顾善良习惯 |
第三章 陕甘宁边区调解制度产生和发展的原因分析 |
第一节 传统历史的社会文化因素影响 |
一、传统社会乡村自治模式的影响 |
二、传统“无讼”和“惧讼”观念的影响 |
三、传统小农经济模式的影响 |
第二节 陕甘宁边区社会变迁的影响 |
一、人口迁移流动导致社会治理难度增加 |
二、土地政策调整导致纠纷大量增加 |
三、婚姻制度变革导致社会失序 |
第三节 陕甘宁边区司法制度形式化不足 |
一、边区司法干部长期短缺 |
二、边区司法干部专业能力欠缺 |
三、诉讼程序不能满足边区民众的需要 |
第四节 陕甘宁边区的大力推广 |
一、边区政府、边区高等法院的推广 |
二、边区领导人的推动 |
第四章 陕甘宁边区调解制度的组织网络与治理功能 |
第一节 国民党基层社会的整合困境 |
一、国民党“以党治国”思想的确立 |
二、国民党权力下沉及其内卷化 |
第二节 中国共产党基层政治动员的探索与新式调解权威 |
一、推进民主选举进行广泛的政治动员 |
二、吸纳农民先进分子参与政权管理 |
三、开展社会教育植入新的政治理念 |
四、“内生型”精英与新式乡村调解人 |
第三节 陕甘宁边区乡村社会的组织化 |
一、边区民众团体的政治基础 |
二、边区民众团体的规范发展 |
三、边区民众团体与社会组织化 |
第四节 调解组织网络的形成与治理功能 |
一、新式乡村精英、民众团体与调解的组织化 |
二、调解组织网络的治理功能 |
第五章 陕甘宁边区调解制度的治理策略与权力技术 |
第一节 革命、婚姻与法律——陕甘宁边区社会治理的困局 |
一、陕甘宁边区建立前的封建婚姻制度 |
二、陕甘宁边区婚姻制度变革的法律表达 |
三、陕甘宁边区婚姻治理的积极影响 |
四、婚姻治理中的革命理想与实践困局 |
第二节 正式权力的非正式运作——婚姻治理中的司法调解 |
一、马锡五审判方式与陕甘宁边区的政法环境 |
二、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核心理念 |
三、封捧儿婚姻案——婚姻治理实践的个案解析 |
第三节 陕甘宁边区司法调解与个别化的权力技术 |
一、塑造典型与符号资源的再生产 |
二、“身体”在场的司法治理 |
三、“司法广场”中的革命教化 |
第四节 陕甘宁边区司法调解在社会治理中的角色定位 |
一、国民党司法政策在乡村社会的困境 |
二、司法认同与政治合法性建构——中国司法新传统的形成 |
第六章 传承红色基因—赓续陕甘宁边区调解制度的精神血脉 |
第一节 继承和发扬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核心理念 |
一、马锡五审判方式回归的必然性 |
二、坚持司法为民的核心理念 |
三、通过司法实践推进社会治理 |
第二节 培育新式乡村精英实现多元治理 |
一、“悬浮”状态下的乡村治理困境 |
二、新乡贤的理性塑造 |
三、纠纷解决中的新乡贤 |
第三节 推动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 |
一、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纠纷治理 |
二、建立社会组织调解工作机制 |
三、建立健全多元化调解组织网络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4)非破产情形下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股东出资“加速到期”争议产生背景与现状 |
一、股东出资“加速到期”争议产生背景 |
(一)注册资本由实缴制变为认缴制 |
(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规定被废止 |
(三)放宽出资形式,变更企业年检制度 |
二、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立法、司法现状 |
(一)现行立法尚未明确 |
(二)司法裁判层面的混乱 |
三、理论界关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争论 |
(一)股东出资加速到期之“否定说” |
(二)股东出资加速到期之“肯定说” |
(三)股东出资加速到期之“折衷说” |
第二章 《九民会议纪要》裁判思路审视与替代性路径分析 |
一、针对《九民会议纪要》第6 条的具体分析 |
(一)《九民会议纪要》第 6 条第 1 款分析 |
(二)《九民会议纪要》第 6 条第 2 款分析 |
二、非破产情况下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裁判文书分布样态 |
(一)关于“破产原因”的界定存在分歧 |
(二)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或“连带责任”选择问题 |
(三)股东恶意延长出资期限到期日确认 |
三、与加速到期相关的替代性路径比较分析 |
(一)破产清算无法代替非破产下股东出资加速到期 |
(二)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无法替代出资加速到期制度 |
(三)出资加速到期制度不能被催缴制度所替代 |
第三章 非破产情形下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域外法考察 |
一、美国关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相关规定的域外考察 |
(一)美国实行许可资本制 |
(二)债权人请求股东承担出资加速责任的依据及基础 |
二、德国关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相关规定 |
(一)德国公司资本制度之变革 |
(二)债权人可在非破产情形下申请执行股金债权 |
三、域外非破产情形下加速到期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
(一)以加速到期制度构建回应司法实务需求 |
(二)加速到期请求权法学理论基础分析 |
(三)破产情形下股东出资加速到期保护范围小 |
(四)非破产与破产清算程序下出资加速到期关系比较分析 |
第四章 非破产情形下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构建 |
一、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创建三要素 |
(一)要素一:权利来源 |
(二)要素二:构成要件 |
(三)要素三:责任类型 |
二、其他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
(一)完善公司信息公示制度 |
(二)调整股东利润分配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个人简历 |
后记 |
(5)南京国民政府后期抵押权制度研究(1946-1949)(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选题理由 |
二 学术史回顾 |
三 研究思路与方法 |
第一章 抵押概念及其相关问题辨析 |
第一节 中国传统社会的抵押习惯及近代转型 |
一 中国传统社会的抵押习惯 |
二 清末民初的抵押权制度的转型 |
第二节 近代(各国)抵押权制度的发展演变 |
一 大陆法系国家的抵押权制度 |
二 英美法系国家的按揭和财产负担制度 |
第三节 抵押相关问题辨析 |
一 抵押权与不动产质权 |
二 抵押权与典权 |
三 抵押权与留置权 |
第二章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抵押权制度的法律渊源 |
第一节 《中华民国民法》中关于抵押权的规定 |
一 抵押权的设定 |
二 抵押权的效力 |
三 抵押权的实行 |
四 抵押权的消灭 |
第二节 海商法及矿业法等法律关于抵押权的规定 |
一 《海商法》和《船舶登记法》中规定的船舶抵押权 |
二 《矿业法》中规定的开矿权抵押权 |
三 《渔业法》中规定的渔业权抵押权 |
第三节 行政法规中关于抵押权的规定 |
一 《土地登记规则》 |
二 《上海特别市土地执业证抵押权登记暂行规则》 |
第四节 司法院解释例和最高法院判例中关于抵押权的规定 |
一 司法院解释例中的抵押权规定 |
二 最高法院判例中的抵押权规定 |
第三章 南京国民政府后期抵押权纠纷的状况及司法裁判 |
第一节 南京国民政府后期抵押权的设立和诉讼状况 |
一 南京国民政府后期抵押权的设立状况 |
二 南京国民政府后期抵押权的诉讼情况 |
第二节 南京国民政府后期抵押权纠纷类型及其司法裁判 |
一 确认抵押权类 |
二 拍卖抵押物类 |
三 返还/回赎抵押物类 |
四 抵押公证类 |
第四章 从司法判例看南京国民政府后期抵押权存在的问题及实践价值 |
第一节 从司法判例看南京国民政府后期抵押权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 抵押纠纷调解形式化 |
二 忽视传统抵押习惯 |
三 转押行为明确禁止 |
四 抵押纠纷执行力弱 |
第二节 从司法判例看南京国民政府后期抵押权的实践价值 |
一 合理发挥抵押权纠纷解决中的调解作用 |
二 强化抵押习惯在司法裁判中的灵活适用 |
三 加强转押制度的承认与规范 |
四 动产抵押制度的建立成为必然趋势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A:南京国民政府最高法院抵押权之判例要旨 |
附录 B:南京国民政府司法院抵押权之解释例 |
致谢 |
(6)20世纪上半叶北京浴堂研究(1900-1952)(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和旨趣 |
二、学术回顾 |
三、概念界定与文献来源 |
四、研究方法与文章框架 |
五、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城市空间与浴堂生态 |
第一节 北京浴堂的发展概述 |
一、元明清时期的北京浴堂 |
二、新式浴堂的发展及繁荣(1900——1926) |
三、北京浴堂行业的由盛及衰(1926——1952) |
第二节 20 世纪上半叶北京浴堂行业兴起的社会条件 |
一、沐浴的文明化 |
二、沐浴的知识化 |
第三节 浴堂与北京城区商业格局 |
小结 |
第二章 浴堂的经营与管理 |
第一节 浴堂的资本与流水 |
一、浴堂的资本模式 |
二、浴堂的产权结构 |
三、浴堂的营业流水 |
第二节 浴堂的日常开支 |
一、电力与通讯 |
二、毛巾与肥皂 |
三、燃料 |
四、自来水 |
五、铺底与房租 |
六、纳税与认捐 |
第三节 收费标准与价格起伏 |
一、价格的分化与浮动 |
二、影响价格的因素 |
三、恶性通胀时代的澡价调控 |
第四节 浴堂经营与管理策略 |
一、浴堂的管理体制 |
二、浴堂的营业方式 |
三、浴堂的经营之道 |
小结 |
第三章 浴堂的从业者及社会团体 |
第一节 浴堂从业者的工作与生活 |
一、浴堂从业者的工作职责 |
二、浴堂从业者的身份与社会来源 |
三、北京浴堂伙计的工作日常 |
四、北京浴堂伙计的收入与生活状况 |
第二节 北京浴堂伙计的价值观念及社会形象 |
第三节 北京浴堂同业公会 |
一、北京浴堂同业公会的成立始末及历史沿革 |
二、北京浴堂同业公会的组织情况 |
三、浴堂同业公会的功能 |
四、政府在浴堂同业公会中的权力渗透 |
第四节 北京浴堂职业工会 |
一、浴堂职业工会产生的社会要素 |
二、浴堂职业工会成立风波 |
三、浴堂职业工会成立后的劳资纠纷 |
第五节 浴堂中的地下活动 |
一、浴堂中开展地下工作的优势 |
二、北平市和平解放之际浴堂业的地下工作 |
小结 |
第四章 公共卫生、卫生行政与北京浴堂业 |
第一节 公共卫生与城市改良 |
一、北京的卫生环境与市民沐浴观念 |
二、浴堂卫生规章的历史沿革 |
第二节 国民政府对北平浴堂业的管理 |
一、北平市政府对浴堂卫生的监督与稽查 |
二、北平市政府对违章浴堂的惩处 |
三、政府对浴堂卫生管理不力的原因分析 |
第三节 市政体系中的浴堂 |
一、浴堂与城市沟渠排水系统 |
二、防疫、公共卫生与浴堂 |
第四节 女性及平民浴堂 |
一、女性浴所的设立 |
二、平民浴堂的创办 |
小结 |
第五章 浴堂中的社会问题 |
第一节 浴堂的公共安全 |
一、晕堂 |
二、火灾与触电 |
三、建筑安全 |
第二节 浴堂中的盗窃犯罪 |
一、盗窃案件频发的社会背景 |
二、浴堂中偷窃案件的地缘因素 |
三、浴堂中偷窃案件的犯罪方式与窃贼身份 |
四、浴堂中偷窃犯罪的治理 |
第三节 浴堂中的风化问题 |
一、浴堂中的混浴现象 |
二、女浴堂中的男性工役 |
三、政府对浴堂社会风化问题的治理 |
小结 |
第六章 浴堂与日常生活 |
第一节 沐浴社会价值的重塑 |
一、沐浴内涵的转释 |
二、沐浴的日常生活化过程 |
第二节 沐浴的日常生活化建构 |
一、作为惠工设施的职工浴堂 |
二、作为规训手段的学生浴间 |
三、作为现代日常生活基本单元的家庭浴室 |
四、以消费构建现代生活的公共浴堂 |
第三节 公共浴堂与沐浴之现代释义的争论 |
一、浴堂消费模式与平等观念的矛盾 |
二、日常生活构建过程中的分歧 |
三、闲暇与国家权力之间的抵牾 |
小结 |
结论 |
附录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研究 ——以《民法典》第86条为对象(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 |
二、本选题国内外研究情况 |
(一)国内研究概况 |
(二)国外研究概况 |
三、法律化路径说明 |
(一)道德的法律化 |
(二)本文法律化路径思考 |
第一章 法学视野下的企业社会责任 |
一、企业社会责任发展沿革 |
(一)中世纪后期西欧企业社会责任理念的萌芽 |
(二)1900-1950:企业社会责任的萌芽阶段 |
(三)20 世纪50-60 年代:企业社会责任的形成 |
(四)1970 年代:企业社会责任发展时期 |
(五)1980-1990 年代:补充性理论的蓬勃发展 |
(六)21 世纪:企业社会责任的全球化 |
二、我国法学界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探讨 |
(一)法律概念之争与法律条文解释之辩 |
(二)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研究的多元视角 |
(三)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困境 |
三、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司法实践 |
(一)企业社会责任司法判例概况 |
(二)企业社会责任在判决中的运用 |
(三)企业社会责任司法实践的困境 |
四、对企业社会责任中“责任”概念的再认识 |
(一)何为“责任” |
(二)法学中有关“责任”的探讨 |
(三)企业社会责任是何种“责任” |
第二章 《民法典》第86 条的理论探讨 |
一、《民法典》第86 条立法沿革 |
(一)早期立法中的企业社会责任理念 |
(二)2005 年《公司法》第5条中的“社会责任” |
(三)《民法典》第86 条的出台 |
(四)《民法典》第86 条文义解释 |
二、《民法典》第86 条的法律原则性质研究 |
(一)企业社会责任条款的法律性质之争 |
(二)法律规范理论:规则与原则的区分 |
(三)《民法典》第86 条法律性质:法律原则 |
三、作为法律原则的《民法典》第86 条解释 |
(一)体系因素解释:民商合一下的企业社会责任原则 |
(二)目的因素解释:对企业社会责任原则的价值补充 |
第三章 《民法典》第86 条的司法适用 |
一、指导功能 |
(一)法律原则的指导功能——法律规则的解释方法 |
(二)劳工保护 |
(三)消费者保护 |
(四)环境保护 |
(五)案例分析 |
二、裁判功能 |
(一)法律原则的裁判功能——用于法律漏洞补充 |
(二)法律漏洞认定 |
(三)法律漏洞的补充方法 |
(四)案例分析 |
三、评价功能 |
(一)法律原则的评价功能——价值衡量的依据 |
(二)怎样进行衡量——比例原则 |
(三)案例分析:北京世界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诉刘富君劳动争议案 |
第四章 对《民法典》第86 条的补充——以企业社会责任标准为依据 |
一、对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限制 |
(一)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必要性 |
(二)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方法 |
二、标准:作为法律的补充 |
(一)什么是标准 |
(二)标准与法律的关系 |
三、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对第86 条的补充 |
(一)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 |
(二)企业社会责任国内标准 |
(三)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在实践中的运用 |
(四)企业社会责任标准补充的意义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致谢 |
(8)论遗产债权人的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一)先决问题:遗产债权人的界定 |
1.内涵之界定 |
2.外延之界定 |
(二)典型案例 |
1.案例一:放弃继承的遗产债务清偿案 |
2.案例二:曹某无可供执行遗产案 |
(三)案例折射之问题:遗产债权人利益实现之困境 |
(四)本文研究的问题 |
二、对有关遗产债权人利益的继承制度之审视 |
(一)基本继承制度对遗产债权人利益之影响 |
1.基本继承制度分析 |
2.制度取舍问题 |
(二)放弃继承的表示期间对遗产债权人利益之影响 |
1.放弃继承的表示期间过长 |
2.实务处理之检视 |
(三)遗产管理人选任制度对遗产债权人利益之影响 |
1.法律规范分析 |
2.明确了无人继承遗产的责任主体 |
3.制度衔接问题 |
(四)遗产清算程序对遗产债权人利益之影响 |
1.法律规范分析 |
2.遗产清单制度不完善 |
3.缺乏债权申报程序 |
(五)共同继承人债务清偿责任形式不清晰 |
(六)遗产债权人救济机制不全面 |
三、对我国遗产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思考与建议 |
(一)明确放弃继承的表示期间 |
1.国外立法考察 |
2.评析与借鉴 |
(二)完善遗产清单制度 |
1.国外立法考察 |
2.评析与借鉴 |
(三)扩大公示催告的适用情形 |
1.国外立法考察 |
2.评析与借鉴 |
(四)明确共同继承人的债务清偿责任形式 |
1.国外立法考察 |
2.评析与借鉴 |
(五)健全遗产债权人救济机制 |
1.扩大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范围 |
2.扩大解释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的适用情形 |
(六)增强判决的可执行性 |
1.确定是否存在遗产 |
2.确定遗产价值 |
3.确定遗产分割情况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二手房交易税费承担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综述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2.3 国内外研究评价 |
1.3 研究内容 |
1.4 研究方法 |
1.5 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第2章 二手房交易税费承担的核心概念与理论基础 |
2.1 二手房交易税费承担核心概念界定 |
2.1.1 二手房交易 |
2.1.2 二手房交易涉及的税费 |
2.1.3 二手房交易税费承担主体 |
2.2 二手房交易税费承担的理论基础 |
第3章 二手房交易税费承担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
3.1 二手房交易税费承担现状 |
3.1.1 二手房交易税费承担法定现状 |
3.1.2 二手房交易税费承担实际约定现状 |
3.2 二手房交易非纳税义务人承担税收存在的主要问题 |
3.2.1 增加税务机关的执法难度 |
3.2.2 引起司法机关的效力争议 |
3.2.3 导致买受人无法税前扣除 |
3.3 二手房交易税费承担约定存在的主要问题 |
3.3.1 二手房交易税费承担未约定的问题 |
3.3.2 二手房交易税费承担约定不明的问题 |
第4章 二手房交易税费承担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4.1 二手房交易税费承担法律体系不完善 |
4.1.1 法律效力层级不够高 |
4.1.2 法理关系存在冲突 |
4.1.3 强制交易形式加剧矛盾 |
4.2 二手房交易税费征收管理体系不规范 |
4.2.1 民事行政法律关系认识不清 |
4.2.2 房屋涉税信息不透明 |
4.2.3 合同约定管理不到位 |
4.2.4 纳税人纳税意识薄弱 |
第5章 关于二手房交易税费承担的案例分析 |
5.1 案例一:非纳税义务人承担税收的典型案例 |
5.1.1 案情介绍 |
5.1.2 审判过程以及判决结果 |
5.1.3 税费承担争议焦点 |
5.1.4 案例点评 |
5.2 案例二:交易双方税费承担约定不明的典型案例 |
5.2.1 案情介绍 |
5.2.2 审判过程以及判决结果 |
5.2.3 税费承担争议焦点 |
5.2.4 案例点评 |
5.3 案例总结 |
5.3.1 税费承担约定法律不足,利益主体存在法理冲突 |
5.3.2 市场涉税信息获取困难,税费承担约定不规范 |
5.3.3 交易主体纳税意识淡薄,不同交易形式加剧矛盾 |
第6章 规范我国二手房交易税费承担的建议 |
6.1 完善二手房交易税费承担法律体系 |
6.1.1 提高二手房交易税收法制管理水平 |
6.1.2 构建二手房交易费用基本法律制度 |
6.1.3 简并二手房交易相关税费种类 |
6.2 规范二手房交易税费征收管理体系 |
6.2.1 明确区分二手房交易民事行政法律关系 |
6.2.2 确立不动产司法拍卖税收债权继承方式 |
6.2.3 完善二手房交易税费数据信息平台 |
6.2.4 规范二手房交易税费承担约定标准 |
6.2.5 建立二手房交易纳税人税务诚信档案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四、依法怎样解决债务纠纷(论文参考文献)
- [1]社会治理视阈下“讨债型”警情规范处置研究[J]. 杨世昌. 警学研究, 2021(04)
- [2]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司法适用研究[D]. 牛安琪. 吉林大学, 2021(01)
- [3]陕甘宁边区调解制度研究[D]. 姜迪. 吉林大学, 2021(01)
- [4]非破产情形下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法律问题研究[D]. 周红. 沈阳师范大学, 2021(12)
- [5]南京国民政府后期抵押权制度研究(1946-1949)[D]. 郭宇. 上海师范大学, 2021(07)
- [6]20世纪上半叶北京浴堂研究(1900-1952)[D]. 宋子昕. 河北师范大学, 2021(09)
- [7]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研究 ——以《民法典》第86条为对象[D]. 彭钰栋. 中国政法大学, 2021(11)
- [8]论遗产债权人的保护[D]. 侯厶琪. 黑龙江大学, 2021(09)
- [9]中国民商法典编纂中对债的制度的重认回归与聚合完善——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商法典“债(承)权编”草案建议稿(黄河版)》[J]. 王明锁. 私法, 2020(02)
- [10]二手房交易税费承担问题研究[D]. 周田子. 集美大学, 20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