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政府采购中机动车辆保险的几点意见(论文文献综述)
周宾[1](2018)在《地方立法中非权力行政方式规定研究 ——以《A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地方立法实践中,由于上位法的滞后、地方立法权限的限制以及“不抵触原则”的规范,地方立法者始终处在“无为”和“越权”的两难选择困境之中,影响我国“依法治国”和“法治政府”目标的顺利实现。因上位法的限制、上级机关的压力、繁重的行政任务和社会舆论的压力等诸多原因,非权力行政方式得到越来越多的运用;这些方式对于行政机关满足社会管理需求的行政目的,具有拘束行政主体而非相对人、促进权力行政行为向非权力行政行为转化、保持非权力行政方式灵活性和柔性的多种作用,其合目的性和实效性较为显着;但是在立法规定的合法性和执行的合法性上,还存在部门利益化、立法随意化、政策与法律冲突、权力异化、缺乏配套制度等问题,应当通过多元利益的互动和博弈约束和限制行政权力的膨胀,通过实践检验纳入地方立法的非权力行政方式,通过多种调查手段筛选出真正符合行政主体和相对人利益的立法需求,最后,对非权力行政进行单独的、体系化的制度建构才是解决上述问题的最佳途径。
黄宏堤[2](2016)在《车险费改后中国人保财险公司车险业务竞争战略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15年6月1日,中国保监会在山东、重庆、陕西、黑龙江、广西和青岛等五省一市开展商业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以下简称“车险费改”)试点,车险费改一时成为市场热门话题。保险公司在车险费改中面临什么样的机遇和挑战?又如何有效应对?笔者选择了中国人民财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作为研究对象,通过对国内外车险费改经验的充分研究,分析总结本次车险费改与以往的异同,预测费改后市场的走向,运用战略管理工具分析人保财险面临的机遇和挑战,从而提出人保财险应对费改应实施的车险竞争战略建议。本文分七个章节。第一章为前言,主要介绍本文的基本情况,包括研究背景,研究目的、方法和对象,研究的意义以及研究内容、技术路线;第二章为理论基础,总结归纳竞争战略相关基础理论,包括波特五力模型和三大一般性竞争战略;第三章为车险费改的基本情况,主要介绍当前车险的基本情况、车险费改的背景及主要内容;第四章为车险费改对车险市场的影响,主要分析车险费改对消费者以及保险公司所产生的各方面的影响;第五章为人保财险公司车险竞争战略的影响因素分析,根据公司内部资料对人保财险车险业务以及目前的车险竞争战略进行简要的介绍,并采用PEST管理工具分析人保财险公司车险面临市场竞争的竞争战略选择外部因素;第六章为车险业务竞争战略选择,采用SWOT方法分析并提出人保财险面对车险费改应采取的竞争战略选择建议;第七章为研究结论,对全文进行了总结,并指出需要进一步研究解决的问题。通过研究分析,笔者认为人保财险在车险费改下机遇和挑战并存,最大的竞争者主要还是平安财险和太平洋财险,应逐步调整中介渠道特别是汽车经销商(主要是4S店)的策略。人保财险对外要注重渠道布局,抢占市场,对内要强化平台建设,内外兼修方能在车险费改中取得优势。由于车险费改正在试点,全面推广时具体实施细则还可能会调整,而费改后市场变化是动态的,各保险主体的竞争策略也会根据市场的变化而改变。因此,本文的研究还需要在市场的变化下不断完善。通过本文的研究,希望对人保财险乃至整个财险行业在车险费改下车险竞争战略制定上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并对我国保险业的发展能有所促进。
李翠萍[3](2015)在《预算调整及其管理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预算是财政制度与管理的核心内容,而预算调整是预算程序的重要环节。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现代预算调整管理制度,是预算管理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有利于有效规范政府行为,推动实现国家治理目标。本文理论联系实际对我国目前预算调整现状进行了考察,认为现阶段我国财政预算调整主要不是基于年度宏观经济、社会形势等发生较大变化而出现的必要调整,更大程度上是因财政和预算管理制度不科学而引起的预算变化。我国预算调整不受重视、严重低估、缺乏约束、监管薄弱;加上年初预算本身内含的约束能力有限,导致了我国预算调整管理薄弱。在制度上,新预算法为预算调整及其管理带来了曙光,但政府对于预算调整及其管理的认识和重视仍然不足,与当前我国经济形势和财政管理进入新常态、预算调整应在国家治理中实际发挥的作用不相符。本文将预算调整定义为“年初预算—预算调整数—决算数”全过程预算偏离,其中:“年初预算—预算调整数”属于预期层面,是收入的预测变化和支出的资源配置过程,通过预算调整偏离度指标衡量;“预算调整数—决算数”属于实际层面,是收入的实际汲取和支出的拨款确认过程,通过拨款(汲取)偏离度指标衡量;“年初预算—决算数”是合并运行的结果,通过预决算偏离度指标衡量。在进一步的实证研究中,支出预算调整偏离程度是本文的研究重点,其中:支出预算调整偏离度指标与政府资源配置、资金分配决策紧密相连,相比较支出预算拨款偏离度、预决算偏离度指标,是更为关键的指标。通过实证,本文判断:我国预算调整程度较高且被严重低估,各级政府支出预算调整偏离度指标实际大大高于学界常用的支出预决算偏离度指标,同时,由于受政府间预算编制管理相关因素的影响,各省的支出预算调整偏离度大大高于全国、中央和地方政府(汇总)层次偏离度水平。在对支出预算调整偏离度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中,本文通过对1994-2012年地方政府(汇总)数据运用VAR模型,检验到支出预算调整偏离度波动能够解释自身波动近56.2%,超收率和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的波动能够解释支出预算调整偏离度波动近43.8%,接近自身波动解释力度的80%。通过对2012年全国各省数据运用截面数据OLS回归模型,检验到上年结余占比、中央补助收入占比对各省支出预算调整偏离度存在显着影响,超收及非税收入占比对各省支出预算调整偏离度没有显着影响。预算不是目的,预算必须是动态的,能够适应治理的需要和环境的变化。在一定程度上,预算和预算调整都体现政府治理决策甚至是国家战略决策,并制约政府收支行为。必须重新审视并定位我国公共预算调整,既认清国情、尊重我国预算调整的客观性和必要性,又牢记风险,维护年初预算的严肃性和权威性,避免主观随意损害政府公信力。现阶段,我国公共预算调整可以考虑定位为:预算调整是动态、可持续预算的有机组成部分,是预算在受约束条件下,应对经济波动、公共服务需求以及特定环境变化,实现政府治理目标的必要方式。进一步,有效的公共预算调整管理可以考虑定位应为:在当前财政年度内,将预算调整控制在这样一个范围内,即确保年初预算内含的国家治理政策意图,能够在受约束的条件下,适应变化了的环境,持续发挥作用,实现治理目标。在对策上,本文提出以建设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构建法治政府要求为指导思想,以建立多层次立体化管理和监督机制为目标,完善预算调整管理指标体系、行为规则、权责关系,并倒逼提升年初预算自身的约束能力,提高年初预算预见性、强化政策过程与年初预算过程的统一,逐步改善以预算法治、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构建社会共同治理体系、改进政府治理方式以及推进预算信息公开为主要内容的预算调整宏观管理环境。通过合理的预算调整制度安排,确保预算过程是负责任的、受约束的、动态的,并促使预算真正发挥在财政治理乃至国家治理中的基础和支撑作用。
孙彦鹏[4](2015)在《城乡结合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问题与对策研究 ——以C市K区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城镇化是工业革命后的重要社会现象,也是我国社会现在正在经历的一个历史进程。伴随这一历史进程,我国逐渐由农业为主的传统乡村社会逐渐向以工业和服务业为主的现代城市社会转变,具体涵盖人口职业的转变、产业结构的转变、土地及地域空间的变化等内容。“村落终结”与农民的市民化是伴随我国城镇化进程而出现的一种不可规避的现象。我国自建国以后,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安排,使中国社会形成了城市和农村两个相对独立并且封闭的空间,并且以户籍制度为基础赋予给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不同的权利和待遇,形成了一种典型的城乡二元结构。在城乡二元结构下,城乡居民的基本公共服务供给质量和水平具有显着的差异,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呈现出非均等化的特征。但是在城镇化过程中,“村落终结”越来越多的出现在城乡结合部,其公共服务的水平直接影响和决定着城市化进程中群众的幸福,更关乎城乡结合部广大人民的生存权、健康权、发展权。2005年,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改革命题。两年后,党的十七大再次提出公共服务体制改革的根本目标是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最终实现公共服务能够公平有效地向社会提供。此后,提升公共服务水平成为中国社会建设的一个重要主题。基本公共服务是人类发展的重要条件,也是人类发展的重要内容,主要包括教育、医疗、社会保障、就业等多个方面。因此,公共服务是21世纪公共行政和政府改革的核心理念,为国民提供基本的公共服务已经成为现代国家的典型特征之一,而公共服务均等化是政府公共财政的基本目标之一。我国学者对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已经进行了广泛的研究,现有的研究主要围绕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内涵、评估标准以及实现路径而展开。总体来看,虽然这部分研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却存在着两个重要不足。一是从地域空间上看,这些研究将农村和城市看作两个分割的独立空间范围,将城市和农村看作两个对立的范畴,忽略了对城乡结合部这一特殊的地理空间和社会空间的研究。二是这些研究在解释城乡基本公共服务非均等化时多数以公共财政学为理论框架,认为城乡之间不均衡的转移支付制度是导致非均等化的重要原因,忽视了对农村公共服务供给主体研究。本文的研究试图弥补这两大缺憾,首先以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城市化为分析背景,立足于跨体制的城郊地区这一特殊的地理空间,来研究城乡居民的基本公共服务非均等化问题。在基于C市K区城乡基本公共服务的案例分析基础上,研究在城乡二元社会结构转型和制度变迁背景下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问题动态的发展过程,探求我国城乡基本公共服务的原则以及路径。城乡结合部的人口混合了城市居民和与农村居民,且二者的居住地犬牙交错,共同组建了极为复杂的社区模式。但由于公共服务与户籍相挂钩,二者所能享受到的公共服务却千差万别。这种公共服务在城市化过程中的不均匀分布,不仅不符合社会公平与公正,而且极易激化各种社会矛盾甚至酿成严重的冲突。可以说,城郊农村社区问题为公共服务的建设提出了新的挑战,同时也提供了一个推进公共服务城乡一体化的契机,其最终的结果是打破城市边缘地区公共服务不均衡的局面,走向彻底的城市化。因此,在村落终结过程中,逐步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实现对城市新移民的合理供给,最终走向均等化,是一个合情合理的现实发展过程。其次,本研究以城镇化理论、社会政策理论和公共服务理论为支撑框架,通过对K区在城镇化过程中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机制的追踪和研究,试图寻找城乡统筹发展与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之间的真实逻辑,从而建构出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发展模型。研究的主要内容基于以下几点:第一,全方位的对K区的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机制进行研究,从动态的角度对城乡基本公共服务政策以及非均等化事实进行描述,将它的发生发展过程以及现状均纳入分析的范畴。第二,在解释k区基本公共服务城乡非均等化时,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开展分析。研究既包括宏观政策层面的制度供给视角,同时又将基本公共服务供给问题放在特定的区域中,研究微观层面的基层政府在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中的行为。三是研究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制度建设与具体实施方案,研究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基层政府如何推进和提高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本文是一种典型的个案研究,采用了一种比较具体的形式对城乡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问题进行研究,弥补了以往研究立足于全国性现实而忽略了区域性差异的弊端。并且通过对K区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问题的深度解析,去寻求追求案例的“外部意义”,实现“走出个案”最终诉求。在本文的研究中主要使用了两种研究方法:文献研究和实地研究。使用文献研究法时注重对政府的政策性文件的搜集和梳理,这是因为政府是城乡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的主要主体,政策本身就能体现基本公共供给中的城乡失衡问题。在使用实地研究时,采用了无结构的访谈来获取资料。
杨宇[5](2015)在《中央与地方财政体制研究 ——基于黑龙江省的案例分析》文中研究表明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科学的财政体制在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中发挥着基础性、制度性、保障性作用。我国在建立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的财政体制方面进行了不懈探索,先后建立了“统收统支”、“包干制”和“分税制”的财政体制,都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现行的“分税制”体制已运行二十多年,产生了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的诸多问题,如何在“分税制”的框架内进一步完善财政体制已成为各界关注的重要问题。十八届三中全会开启了全面深化改革的大幕,这是一场关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深刻变革,财政体制改革发挥着排头兵的重要作用。在这样的背景下,研究完善财政体制有重要的历史意义。从理论上看,财政体制内容繁杂,总结起来,不外乎事权、财权和财力这三大要素,事权是基础,财权是手段,财力是保障,三者的划分是否明确、合理、规范,组合方式是否符合国情,直接影响着我国财政体制运行效率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实现。财政体制的问题集中体现在以上三个要素,“药方”也应从这三方面来抓。本文在第二章阐述财政职能理论、公共品理论、财政分权理论、外部性理论和激励相容理论的基础上,第三章构建了财政体制核心三要素模型,阐述了事权、财权和财力的概念和三者之间的关系,以及衡量三者之间关系是否合理,财政体制是否科学完善的落脚点和实现途径。从实践上看,财政体制是中央和地方政府间经济关系的重要内容,科学合理的国家财政体制应该在保证国家集中统一的基础上,辖区内的所有省份公平地履行事权,获得应有财权和财力,以实现全国范围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从某种程度上说,辖区内的每个省份是全国财政体制是否完善的评判员,当中央和每个省份的体制都较为完善,科学合理的财政体制便建立了。正是基于以上理论和实践观点,本文以财政体制三要素为理论基础,选取黑龙江省这一单独个体,以点带面,将中央与该省的财政体制进行庖丁解牛式的分析。首先,第四章基于财政的公共品理论、财政分权理论和激励相容等理论,梳理该省建国以来经历的“统收统支”、“包干制”和“分税制”三个阶段财政体制的动因、沿革和影响。第五章接着分别指出黑龙江省目前财政体制在事权、财权和财力方面的问题。具体而言:在事权方面,按照《2013年政府支出分类科目》的项级列举了黑龙江省当年近600项支出科目的划分现状,得出了中央事权下放过多的结论,加之中央刚性支出要求多以及部分支出政策不符合地方实际,使地方承受了过重负担。在财权方面,不仅税收制定权和税收划分集中在中央,而且由于制度不合理,黑龙江省出现了税收向辖区外转移,特别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实行进一步减少了该省税收;收费权产生的非税收入和政府性基金缺乏制度约束和可持续性,收费收入占黑龙江省财政收入比例高,无法形成可用稳定财力。在财力方面,由于转移支付结构不优,一般性转移支付占比低,专项资金项目数量和配套要求过多,直接造成可支配财力不足。事权、财权和财力三方面的问题,最终导致黑龙江省财力和事权不相匹配。本文运用因子分析法,通过量化数据说明黑龙江省在义务教育、社会保障、公共卫生、环保生态、公共文化以及整体公共服务水平上都同其他省份有一定差距。为了满足本省居民对基本公共服务的需求和完成中央的各项指令任务,黑龙江省政府债务长期持续上升,债务风险和未来还款压力较大。中国幅员辽阔,拥有31个省份和13亿多人口,每个省份的历史、气候、资源、人口和经济发展情况千差万别,科学的财政体制必须将以上因素都纳入考量范畴。在政策制定和实施的过程中,如何结合具体省份的实际情况,值得进一步深入研究。黑龙江省作为财政体制特殊因素的研究范本,有很强的典型性和示范性:地处最东北,最大的木材生产基地,有最大的油田,生产最多的粮食,最早解放和工业化建设地区,集边疆大省、生态大省、能源大省、产粮大省、老工业大省和冰雪大省与一身,为国家累计提供大量资源,其中原油占全国的1段煤炭占1/10、木材占1/3、商品粮占1/7。本文第六章分析了以上特殊因素如何通过事权、财权和财力影响着黑龙江省的财政体制,同时在分析的过程中有所侧重,边疆大省和生态大省侧重于履行国防和环保事权、能源和粮食因素侧重于税收水平低和税收转移,而老工业基地和高寒因素侧重于需要财力的补贴和扶持。黑龙江省在事权、财权和财力方面的问题,是财政体制的共性问题,在全国其他省份也普遍存在。正是如此,本文从个性看共性,第七章提出完善财政体制的基本思路和六项原则之后,分别针对这三方面的问题,提出了相应政策建议。在事权方面,首先对我国宪法和现行的246部法律进行了系统的文本分析,对政府现行所有的事权进行了界定和分类,提出了事权法定的目标,为事权的合理划分奠定了法制基础。其次,将事权分为中央事权、地方事权、共同承担事权和目标事权四大类,并提出事权划分应该达到“能托低、准浮动、可增长、易执行、被监督、有保障”六个标准。再次,在第四章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说明当前近600项支出中央和地方划分现状的基础上,逐项提出了该支出应属于中央、地方或共享事权,并对共享事权提出了分享比例。最后,提出中央应尽快将涉及市场要素自由流动、社会公平正义和公共安全、地方政府不合理投资及国家整体利益等领域中的事权上收。在财权方面,从税权权和收费权两个方面展开论述。首先提出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房产税、环境税、社保税的改革建议和税种收入划分的整体方案,在此基础上,辅之以立法、征管等方面配套措施。其次在将非税收入分类的基础上,实行费改税,取消不合理收费,对保留的收费项目依法征收。在财力方面,本文提出了转移支付的总体原则,即公平与效率兼顾、纵向与横向方式并用、分配与使用过程公开,具体体现在扩大一般转移支付规模,规范专项转移支付的设立和分配,并建立以生态功能区补偿为主的横向转移支付。在提出共性对策后,本文第八章对于黑龙江省的特殊因素提出相关建议。在事权方面:针对边疆因素,由于部队事权划分不清晰,承担了中央的国防支出责任,提出国防领域实行以中央财政为主的经费保障模式;涉及国家和地方共同安全的事权共同承担;保障地方经济发展和安全的事权应划归地方。财权方面:税收政策全国统一,税权高度集中在中央,不应有针对不同省份特殊因素的不同政策,而收费权随着费改税和收费权的规范统一,地方的收费权也逐步减少,因此对于特殊因素的财权方面的对策,已经在第七章详细阐述。财力方面:针对生态因素,由于履行生态保护事权,导致经济发展缓慢、财政减收、公共基础设施落后,提出加大转移支付支持力度、提高天保工程补助标准、完善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针对能源因素,石油税收大部分上缴中央,煤炭资源税税收较低,收入受价格影响变动大,资源面临枯竭,收入不可持续,提出建立资源可持续发展准备金,支持资源型城市和企业转型。针对粮食因素,由于粮食产业带来的收入低且需地方政府大量投入,而商品粮低价调出转移当地政府财政投入,提出合理确定粮食主产区与主销区利益关系、加大对农业基础设施和农技推广的投入力度、支持粮食深加工和绿色食品产业发展。针对老工业基地因素,由于国企改革遗留的产业结构不合理、人员安置费用高、基础设施亟需改造、职工基本养老金缺口大、企业欠税和不良贷款尚未完全清缴等诸多问题,都需要政府财力支撑,提出支持解决企业“三供”改造和产业结构调整,减轻养老保险负担。针对高寒因素,建造和养护成本较高、供热取暖成本高、居民健康增加开支、引进人才成本高,提出增加对寒冷地区居民的高寒补贴,特别是弱势群体的最低生活保障专项,并建立对供热的专项补贴。
宋良[6](2015)在《英国对台湾的贸易政策研究(1949-1965)》文中研究表明随着东西方冷战格局的形成,贸易出口管制成为以美国为首的西方阵营在经济上遏止东方阵营的重要工具。英国是西方阵营中仅次于美国的重要一员,二战后与美国保持特殊伙伴关系,美国所倡导的对东方阵营实行贸易管制的政策是否有效,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英国是否配合。但是,英国从自身利益出发,对美国的战略政策有积极配合,也有消极执行,其中分歧较大的就是对华政策。从功利主义的角度出发,英国于1950年1月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从全球战略的角度出发,美国在朝鲜战争之后对台湾当局提供大量的军事和经济援助。这让英国政府的处境十分微妙,从战略上要坚定的维持美英同盟,但从经济利益上又不能得罪中国政府。因此,英国在执行西方阵营对亚洲的政策上就有了多重考虑,其中英国对台湾的贸易政策就充分体现了这一点。本文认为,自从1949年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通过贸易手段对东方阵营实行战略遏制,英国即对整个中国(包括台湾)采取贸易管制政策,这是英国对台湾贸易管制政策的起源。朝鲜战争爆发后,英国在贸易管制政策上开始区别对待中国政府和台湾当局,并于1952年10月专门制定了对台湾的贸易管制政策,即禁止对台湾出口军需用品,这一管制政策一直延续到1965年。1965年后,英国放宽对台湾的管制政策,允许出口防御性的军需用品。此外,自1957年废除“中国差别”后,英国首次对台湾实行出口信贷政策。在此期间,随着国际政治环境的缓和,考虑到自身贸易需求及台湾经济的蓬勃发展,英国于1958年和1960年两次修改对台湾的出口信贷条件,在支付额度和信贷期限上予以放宽。由于1949至1965年间先后经历了朝鲜战争和两次台海危机,因此,在讨论对台湾的贸易管制或信贷政策时,出于政治和经济因素的综合考虑,英国首先需顾及盟友美国和中国政府的态度,再根据英台贸易的实际需求做出决策来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汪旭[7](2015)在《中国农户参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动力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中国作为传统的农业大国,“三农”问题一直比较突出。“三农”问题存在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多年来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不足。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不足使得农业生产条件无法得到根本改善,农业生产力水平难以实现大的提高;无法满足农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精神生活需求,使得农民生活水平难以提高;无法有效改善农村的基础设施,使得农村面貌难以得到根本改变。因而,实现农村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对于解决“三农”问题有着重要意义,探讨农村公共产品如何实现有效供给具有现实必要性。在探讨农村公共产品有效供给时,必然要重视对供给主体的研究。因为不同供给主体在参与供给决策、筹资、监督和建成后管护等环节上,存在重大差异,这直接影响到供给的效果。当前,学界认为要实现农村公共产品有效供给需要市场、政府和第三部门等主体的参与。在实践中,由于市场主体难以从供给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农村公共产品中获利,其供给的积极性严重不足,因而会出现市场供给失灵。由于政府不是农村公共产品的使用者和受益者,这使得其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过程中存在大量资金的浪费或低效率使用等问题,这又会导致政府供给失灵。第三部门出于公益精神,进行捐赠,解决了一些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短缺问题,但我国多数地区的第三部门发展滞后,组织管理水平不高,资金更是有限,使其难以进行开展大规模的供给。针对这一困境,农户主体进入我们的视野,因为农户是农村公共产品的使用者和受益者,他们参与供给具有其他主体难以比拟的优势。当前,虽然农户参与供给具有很大的优势,但由于受观念、经济、人力和体制等因素的影响,农户参与供给的动力还不足。这制约了农户在供给中作用的发挥。因而,这需要我们去挖掘和提升农户参与供给的动力。不过,目前学者对农户参与供给的研究较少涉及,尤其是,对农户参与供给动力问题几乎没有关注。为此,本文试图对农户参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动力加以研究,为提升农户参与供给动力提供理论指导,也有助于进一步丰富公共产品供给理论。本文共分为六部分。每一部分的基本内容如下:引言分别介绍论文的选题背景,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研究的问题;评述国内外有关公共产品和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研究的文献;阐述本论文研究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指出在研究中,需要使用文献研究、历史研究、实地研究以及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等方法。第一章涉及农户参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动力的界定、构成与理论基础等内容。首先,分别论述农户、农村公共产品和农户参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含义及特征,并在此基础上,界定农户参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动力含义和特征。其次,分析指出农户参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动力体系由驱动力、内促力、支持力和外推力构成,并进一步将其细化为16个具体要素。最后,认为开展农户参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动力研究要以政府治理理论、理性行动理论、人本思想和系统理论等为理论基础。第二章主要分析农户参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动力研究的现实背景。包括对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状况和现实需求,农户参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形式,农户参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其优势的分析以及对建国以来农户参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动力情况的回顾。第三章对农户参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动力的现状进行分析。这是本论文的重点。基于山东省七市的调查,作者认为,农户参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在驱动力、内促力、支持力和外推力等方面有潜在动力,但当前农户参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动力还远远不足。原因有传统供给理念的阻碍、农户用于供给资金的有限、普通农户供给能力有限与农村人才的缺乏、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组织供给能力不足以及农户参与供给机制的不健全等。第四章介绍和分析印度、韩国、日本和美国等国政府提升农户参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动力的经验做法。这些经验做法包括确保农户需求意愿的畅通表达,健全农户全面参与的供给决策机制,通过经济激励调动农户参与供给的积极性,发挥农业合作组织在供给中的载体作用,注重发挥社区组织在供给中的组织作用等。这些经验为提升我国农户参与供给动力提供了很好的经验借鉴。第五章主要阐述提升农户参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动力的具体对策。这是本论文的核心内容,认为应从提升思想动力、完善财力支持、组织支持、人力支持和机制保障等方面来提升农户参与供给动力。具体来说,转变传统的供给理念,提升农户参与供给的思想动力;增强农户的经济实力,为提升其参与供给动力提供财力支持;完善村民自治制度,提高村民自治制度的民主化水平,为提升农户参与供给动力提供组织支持;推进农村人力资源开发,为提升农户参与供给动力提供人力支持;健全农户参与供给的利益表达、筹资融资、监督和激励机制等,为提升其参与供给动力提供机制保障。
蒋牧宸[8](2014)在《地方政府公共服务供给机制改革研究 ——基于公共治理的视角》文中认为我国公共服务供给的模式正在进入现代治理的转型阶段。2002年至今,政治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推进并取得一定的成功,推动了政府职能的转变,对公共服务的提供提出了更多要求,现代西方公共治理等理论和实践经验的引入,也对我国公共服务提出了新的要求。这些新变化,新格局的出现,不断促进和推动这一时期公共服务供给机制的深刻变革。本论文将研究范围限定在地方政府公共服务供给机制层面,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采取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研究思路,从历史和中外比较的角度分析我国地方政府公共服务供给机制的经验和教训,从制度变迁的轨迹中探寻供给机制改革的内在规律。从理论上分析公共治理理论的现实价值,为我国地方政府公共服务供给机制创新提供理论基础和理论视野,为改革提供新思维,从而提出改革和创新路径,构建符合中国特色的地方政府公共服务供给新机制和模型。本文分析了当前公共服务供给的顶层设计与地方政府实践。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公共服务发展既有成就,也有问题。当前改革积累了大量经验和教训:地方政府在提供公共服务中必须摒弃传统观念,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强化公平正义理念、转变行政服务理念,坚持阶段性与持续性相统一的原则、坚持整体性与局部性相关照的原则、坚持一般性与特殊性相结合的原则等理念原则。本文分析了当前我国公共服务供给机制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主要表现地方政府公共服务供给不能适应经济社会飞速发展的需要,总量明显不足,供需矛盾突出,公共服务供给不合理,结构畸轻畸重。单一供给格局仍未得到根本改变,公共服务的相关制度供给滞后、有效监督不到位等。为了解决地方政府公共服务供给中的各种问题,在正确把握中国的现实国情和新世纪新阶段历史特点的基础上,根据全面深化改革实现中国梦和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本文构造了地方政府主导的多元主体协同联动的公共服务供给模式,并且为这一模型的正常运转构造了保障途径。提出了增强政府、市场、社会供给公共服务的能力的方法、途径,以及公共服务供给新机制的细化、完善途径。本课题是作者本人长期在地方政府工作的一个总结,是对目前地方政府公共服务的实践比较直接的体会和较深入的思考,相信通过理论成果与实践的结合,这篇论文能为推动我国地方政府公共服务供给机制的完善和地方政府公共服务能力水平的提高提供借鉴意义。
谭娅[9](2014)在《对我国专项转移支付改革的研究》文中指出专项转移支付是我国转移支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自实行分税制以来,我国专项转移支付规模不断增加,中央对地方的专项转移支付从1994年的361亿元增加到2012年的18804亿元,增长了52倍,年均增长率26.09%。在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中的占比总体上呈逐渐下降趋势,2013年为43.3%。专项转移支付项目众多,几乎涵盖了所有的经济和社会活动领域,在增强中央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实现特定宏观政策目标,缓解部分地区财政困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我国的专项转移支付存在着诸多问题,一直以来被社会广为关注和诟病。主要表现为:项目繁多、重复交叉,资金分散,影响了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目标的落实;规模偏大,要求地方政府配套的专项过多,影响了地方自主财力的增加,引发了很多问题;部分项目设立和决策程序不规范,涉足竞争性领域过多,公开透明度差,资金分配中自由裁量权大,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易诱发各种寻租腐败行为;存在重分配轻绩效的问题,预算执行率低、项目执行进度比较慢,资金使用效果不佳,等等。出现上述问题和困境的原因主要有: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更喜欢用疗程短、见效快的支出和行政手段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转移支付正符合政府这一偏好;政府与市场及社会的边界不够清晰,政府经常介入竞争性领域;中央和地方事权划分不够清晰合理,地方承担了过多的事权和支出责任而财力却严重不足;地方政府的支出偏好使中央更倾向使用专项转移支付来贯彻政策意图;专项转移支付的分配呈现头多管理,中央大多部门都有资金“二次分配权”,各自为战、条块分割,导致专项转移支付项目过多过小、重复交叉,资金使用效率低;审批程序不规范加剧了项目重复交叉问题,一些项目的内控管理和监督机制还存在漏洞,增加了专项资金的风险;财政管理制度改革、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以及相关法制建设等配套改革尚未到位,制约了专项转移支付改革的步伐。本文主要借鉴了公共财政理论、财政分权理论、政府经济职能和经济秩序规范化理论以及透明政府理论,来研究专项转移支付及其改革应遵循的原则。主要有:财政转移支付要以促进社会公平来实现社会和谐,以立足于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为主,在法制化的基础上稳步推进;转移支付制度的建立和体系的完善都必须以财政分权的现状和发展趋势为前提,应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间的行政职能和财政收支;专项转移支付应主要致力于宏观调控,必须以法制建设为支撑,专项转移支付管理规范与否会对市场经济秩序产生重要影响;专项转移支付必须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西方发达国家普遍实施了专项转移支付制度,他们的一些做法可为我们提供有益借鉴。专项转移支付制度不仅受财政体制、还受到政治体制的很大影响,因而专项转移支付改革必须解决一些深层次矛盾。需中央从高层推进,财政部担负起改革的主体责任,各部门、各地区协调配合、共同努力。中央应结合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和大部门制改革,明确界定财政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之间在专项转移支付管理上的职责范围。财政部门主要负责执行好中央的宏观调控意图,做好规则制定与监督检查;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产业政策和政策执行,接受财政部门监督。财政部要从具体的审批事务中超脱出来,将主要精力放在专项转移支付政策研究和制度设计上,担负起专项转移支付改革的主体责任;业务主管部门要转变观念、转变职能,积极配合改革,把工作重点转向行业监管、标准制定、统筹规划、信息服务等方面。结合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增加社会中介组织对专项资金管理的参与度。中介组织和评审专家应诚实守信,履行应有的社会责任。纪检监察部门要从惩治和预防腐败的角度督促推动改革,对专项转移支付中的违纪违法行为严惩不贷。总体上可从两个方面推进改革:一是从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和相关配套改革入手,二是从深化财政改革和制度创新入手。考虑到政治体制改革的很多方面,都需要分步骤分阶段的逐步启动或实施,将花费较长的一段时期。因此,当前条件下,重点应是结合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财政改革。具体可从以下方面着手:一是转变政府职能,变全能型政府为“有限责任”政府,简政放权,逐步从竞争性领域退出。二是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建立中央与地方财力和事权相匹配的制度。三是加大对专项转移支付的清理整合和调整力度,取消过时的、已完成历史使命的项目,将部分属于中央事权的项目支出调整为中央本级支出,将属于地方事权范围的专项转移支付调整为一般性转移支付,整合重复、交叉项目,规范保留的专项转移支付。四是加强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完善专项转移支付的决策机制,规范资金分配办法,严格限制和规范资金配套政策,完善公开机制,加强财政内部控制。五是切实加强对专项转移支付的监督检查,构建专项转移支付的全方位监督体系,加大惩处力度,强化监督效果。六是积极推进财政管理制度改革、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法制建设等配套改革。七是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为实现专项转移支付的规范化提供有力保障。
张宇庆[10](2014)在《论推进民间环保服务的合同方法》文中研究表明政府与环境服务商订立环保服务政府合同,企业与环境服务商订立环保服务民事合同;对民事合同中当事人、标的、质量、数量、价款等条款进行意思自治限制;在民事合同中配置环境保护方面的具体权利义务的“环保条款”。以上合同方法推动民间形成:环境服务商、环保组织作为环保服务提供方,企业、私人等作为环保服务购买方共同参与环保的局面,体现了与市场体制相契合的环境民主,合同方法是一种反映主体性、平等性、互动性的“理论模型”。合同是利益的交换,重视合同方法就是重视利益激励,注重市场体制的基础性地位。全文共分七章。第一章研究是关于合同方法推进民间环保的概述。在治道变革和管制放松的背景下,环境保护领域也发生了适应市场体制的变化,形成从完全依赖政府强制的公益事业转变为有环境服务商、企业、私人、各种民间共同体共同参与的局面。通过污染者负担原则、受益者负担原则、环境民主原则、国家干预等理论论证推进民间环保服务的必要性;经济干预中的合同方法可被环保干预所借鉴,环保干预中的合同方法包括通过合同的干预与针对的合同两大类。第二章是关于本文研究的合同方法之限定说明。第一类合同方法是:环保服务合同。通过对环境行政合同研究的历史梳理,指出环保服务合同应从中分化出来,环保服务合同具有推进民间环保服务的作用在于:将企业与环境服务商作为合同的主体,提高了其在环境法上的地位;为企业环境守法提供了更灵活的选择;通过合同肯定了环保服务的无形价值;合同具有“形塑”制度的作用。第二类合同方法是民事合同中的环保条款,环保条款推进民间环保服务的作用在于:调动民事主体参与环保服务的能动性,使民商事关系成为推进环保服务的干预对象,通过确定和实现私主体环境权利推进环保服务。第三章是关于环境服务商与政府之间订立的环保服务政府合同研究。本章指出环保服务政府合同,是指政府为治理环境问题和提升生态环境质量,通过行政委托、特许经营、政府采购等方式与环境服务商签订的以污染治理、环境修复、生态建设等为内容的合同。环保服务政府合同在运行中需面对的法律问题在于:合同内容的不确定性,合同履行中的“自我交易”问题,如何保障合同之外的公众的利益,政府环保市场需要规范和培育。发展环保服务政府合同的法制保障在于:实施示范工程和制定示范合同,建立环保服务政府合同与环保服务合同之间的衔接机制,制定市场监管制度与政策,吸引和保护对环保市场的民间投资。第四章是企业与环境服务商之间订立的环保服务民事合同研究。强制清污协议在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中的应用、电网企业强制并网收购可再生能源协议、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中的回收拆解合同等为环境法上的强制缔约制度提供了实践基础。企业可以通过环保服务合同承担环境责任,环保服务民事合同是指环境服务商作为专业的市场主体向企业、公众提供污染防治、环境应急准备与响应、生态保护与修复、节能与资源重复利用等环保服务并收取相应的费用而订立和履行的服务合同。本章分析了目前的环境法制为此类合同提供“市场订单”的制度条件与现实障碍,并提出了法律对策。第五章为民事合同条款中的环保条款研究。进入到民事合同中的体现环保政策及管制目标的条款大致分为限制型与介入型。所谓限制型环保条款,是指对合同主体的意思自治进行限制,限制其对合同相对方的选择、限制其对合同标的数量、合同标的的标准的选择等。而介入型环保条款是指对于合同内容中具体分配权利义务的条款进行调整和干预,在民事合同中“植入”配置了环境保护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的“环保条款”,使环境公法上的义务具体落实为合同当事人的私法性质的合同义务。第六章是以绿地保护为例对私人参与环保服务的合同方法研究。本章分析私人通过与环境服务商、企业及其他私人订立合同及确定相关条款为绿地建设、使用与保护承担权利、义务,由此实现“藏绿于民”的环境效益。分析对象包括:私人与环境服务商之间的家庭园艺服务合同、借鉴德国模式发展的都市田园租赁合同、林木养护委托合同、碳汇购买合同、景区及公园门票等与绿地有关的合同;私人与企业之间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中的公共绿地公示条款与专有绿地约定条款;私人之间业主管理规约中的绿地条款等。第七章为民间共同体参与环保服务的合同方法研究。环境保护的社会共识可以通过各类民间共同体协议中的环保条款的制订与实践来达成。本章主要介绍民间环保组织、企业、私人参与环境保护服务中的两类合同方法:一是共同体已经作为一个登记的社会组织,以民间环保组织为例,对外订立环保服务政府合同及环境信托合同等,通过合同达到环境保护的公益目标;二是共同体内部达成的协议,在协议中纳入有关环保服务的特别条款,比如企业内部的投资人协议及企业之间的行业协议;还有私人与私人之间通过村规民约、业主管理规约等合同方法约定环保服务事项。
二、对政府采购中机动车辆保险的几点意见(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对政府采购中机动车辆保险的几点意见(论文提纲范文)
(1)地方立法中非权力行政方式规定研究 ——以《A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问题提出 |
三、研究意义 |
四、研究基础与资源成果 |
第二节 非权力行政方式的概念 |
一、理论界的争议 |
二、对行政行为进行类型化研究的“行政行为形式论” |
三、几种典型的非权力行政方式 |
第三节 文献综述 |
一、关于非权力行政方式的研究 |
二、关于地方立法中的非权力行政方式规定研究 |
三、简要评析 |
第四节 研究思路、内容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三、内容框架 |
第一章 立法需求与行政管理需求的分析 |
第一节 立法需求的量化分析 |
一、来自于人大议案、政协提案 |
二、来自于社会公众调查问卷 |
三、来自行政主体内部意见 |
第二节 以近期“大整治行动”为样本对行政管理需求的专题分析 |
一、大整治取得的经验需要通过地方立法加以固化 |
二、大整治形成的管理体制机制,需要通过地方立法加以完善 |
三、大整治中存在的矛盾和困境需要通过地方性法规加以规制 |
四、小结 |
第二章 《A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中非权力行政方式规定的运用 |
第一节 含非权力行政方式条文的量化分析 |
第二节 含非权力行政方式条文的内容分析 |
第三章 地方立法规定非权力行政方式的成因 |
第一节 上位法规定的滞后 |
第二节 “不抵触原则”与“法律保留原则”的限制 |
第三节 来源于上级机关的压力和繁重的行政任务 |
第四节 来自社会舆论的外部压力 |
第五节 小结 |
第四章 地方立法规定非权力行政方式的合目的性分析 |
第一节 理论分析 |
一、非权力行政强制的是行政主体而非相对人 |
二、促进权力行政行为向非权力行政行为转化 |
三、地方立法并不影响非权力行政行为的灵活性和柔性 |
第二节 实践效果分析 |
一、上海(直辖市) |
二、广州市(广东省省会) |
第五章 非权力行政方式的立法规定和执行的问题和对策 |
第一节 地方立法规定的问题及对策 |
一、约束立法过程中的部门利益化 |
二、约束立法运用非权力行政方式随意化 |
三、准确把握立法需求 |
四、正确处理法律与政策之间的冲突问题 |
第二节 地方立法执行的问题及对策 |
一、容易异化为权力行政行为 |
二、各种配套制度形态的不确定性 |
三、对策建议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1:A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 |
附录2:A市道路交通安全状况调查问卷 |
后记 |
(2)车险费改后中国人保财险公司车险业务竞争战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前言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2 研究目的、方法和研究对象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方法 |
1.2.3 研究对象简介 |
1.3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4 研究内容及技术路线图 |
2. 理论基础 |
2.1 波特五力模型 |
2.2 波特一般性战略 |
2.2.1 成本领先战略 |
2.2.2 差异化战略 |
2.2.3 聚焦战略 |
2.3 波特五力模型与一般战略的关系 |
3. 车险费改的基本情况 |
3.1 当前车险的基本情况 |
3.1.1 当前国内车险市场的概况 |
3.1.2 当前车险市场的发展模式剖析 |
3.1.3 当前车险市场的盈利模式剖析 |
3.2 车险费改的背景 |
3.2.1 国际成熟保险市场改革发展借鉴 |
3.2.2 国际市场改革产生的影响 |
3.2.3 国内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概况 |
3.3 车险费改的内容 |
3.3.1 改革的目标、原则和总体思路 |
3.3.2 本次商业车险费率改革要点归纳 |
3.3.3 新一轮车险费改与2003年费改的比较 |
4. 车险费改对车险市场的影响 |
4.1 对消费者的影响 |
4.1.1 保险费率 |
4.1.2 保障范围 |
4.1.3 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
4.1.4 消费者的满意度 |
4.2 对车险产业的影响 |
4.2.1 正面影响 |
4.2.2 负面影响 |
4.2.3 长期影响 |
4.2.4 短期影响 |
5. 人保财险公司车险竞争业务战略的影响因素分析 |
5.1 人保财险公司车险业务及其现有竞争战略 |
5.1.1 人保财险公司车险业务现状 |
5.1.2 人保财险公司现有车险竞争战略 |
5.2 车险费改政策影响 |
5.3 经济新常态的影响 |
5.4 互联网技术带来的影响 |
6. 基于SWOT方法的公司车险业务竞争战略选择 |
6.1 公司的SWOT分析 |
6.1.1 优势 |
6.1.2 劣势 |
6.1.3 机遇 |
6.1.4 威胁 |
6.2 公司车险可选择的竞争战略 |
6.2.1 SO战略 |
6.2.2 ST战略 |
6.2.3 WO战略 |
6.2.4 WT战略 |
6.3 公司车险竞争战略确定 |
6.3.1 短期竞争战略 |
6.3.2 中期竞争战略 |
6.3.3 长期竞争战略 |
7. 研究结论 |
7.1 总结 |
7.2 研究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3)预算调整及其管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选题的背景 |
1.1.1 财税改革新形势对预算调整的规范管理提出迫切要求 |
1.1.2 社会公众对预算调整的不解和质疑 |
1.1.3 预算调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 |
1.1.4 财政管理实践中对预算频繁调整的困惑 |
1.2 选题的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现实意义 |
1.3 国内外预算调整及其管理的文献综述 |
1.3.1 国外研究文献综述 |
1.3.2 国内研究文献综述 |
1.3.3 国内外研究简要评价 |
1.4 本文研究方法 |
1.5 本文研究思路及框架 |
1.6 可能的创新与不足 |
1.6.1 可能的创新 |
1.6.2 存在的不足 |
2 预算调整及其管理的理论分析 |
2.1 对预算调整定义的探讨 |
2.1.1 预算调整定义的争议 |
2.1.2 财政部门在实践中使用的预算调整口径 |
2.1.3 本文对预算调整定义的研究 |
2.2 预算调整的行为层次分析 |
2.2.1 政府总收支平衡预算调整行为 |
2.2.2 政府高层次项目预算调整行为 |
2.2.3 部门预算调整行为 |
2.2.4 引起资金运行偏离预算的行为 |
2.3 对预算调整本质的认识 |
2.4 对预算调整性质的探讨 |
2.4.1 预算调整的客观性 |
2.4.2 预算调整的应变性 |
2.4.3 预算调整的约束性 |
2.4.4 预算调整的功能性 |
2.4.5 预算调整的政治性 |
2.5 研究预算调整的基本要素 |
2.5.1 衡量预算调整程度的方法 |
2.5.2 预算调整的发起主体情况 |
2.5.3 预算调整的触发因素分类 |
2.5.4 预算调整的决策权限研究 |
2.6 本文对预算调整分类的研究 |
2.6.1 按决策权限划分的预算调整 |
2.6.2 按行为合规性划分的预算调整 |
2.6.3 按触发因素可控性划分的预算调整 |
2.7 形成有约束能力的初始预算是预算调整管理的基础 |
2.7.1 初始预算预期要真实确定 |
2.7.2 初始预算预测要准确完整 |
2.7.3 初始预算监督制衡机制要健全 |
2.8 预算调整管理应遵循六个基本原则 |
2.8.1 法治原则 |
2.8.2 限制原则 |
2.8.3 规范原则 |
2.8.4 民主原则 |
2.8.5 问责原则 |
2.8.6 绩效原则 |
3 现代公共预算制度对预算调整管理的约束 |
3.1 公共预算时代特点对预算调整管理的约束 |
3.1.1 预算时代划分及特点概述 |
3.1.2 传统的公共预算原则约束 |
3.1.3 超预算时代预算非弹性和不可预测性的约束 |
3.2 公共预算管理模式对预算调整管理的约束 |
3.2.1 公共预算控制导向对预算执行灵活性的约束 |
3.2.2 政府内部支出控制导向对支出部门预算自由裁量权的约束 |
3.3 预算主体权力关系对预算调整管理的约束 |
3.3.1 立法机构预算监督能力的影响 |
3.3.2 政府预算权力配置对预算调整的约束 |
3.3.3 公民参与预算程度和方式的约束 |
4 我国公共预算调整程度实证分析 |
4.1 我国政府公共预算调整程度--预决算偏离度 |
4.1.1 全国公共财政预决算偏离度 |
4.1.2 中央公共财政预决算偏离度 |
4.1.3 地方公共财政预决算偏离度 |
4.1.4 全国、中央、地方预决算偏离度对比 |
4.2 我国地方政府公共预算调整程度及影响因素实证 |
4.2.1 地方政府公共预算调整程度实证—净追加 |
4.2.2 地方政府公共预算调整程度--内部调剂、相互抵消的追加追减(以西部某省为例) |
4.2.3 基于VAR模型的地方政府(汇总)支出预算调整偏离度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 |
4.2.4 基于OLS模型全国各省支出预算调整偏离度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 |
4.3 对我国公共预算调整程度的基本判断 |
4.3.1 公共预算调整程度较高且被低估 |
4.3.2 国家治理和财政管理的新常态表明我国公共预算调整符合客观需要 |
4.3.3 政府治理短视、长官意识以及管理不严为公共预算调整带来主观随意风险 |
4.3.4 我国公共预算调整管理应以成熟的公共预算管理为目标 |
5 我国公共预算调整管理现状分析 |
5.1 我国公共预算调整管理现状分析 |
5.1.1 公共预算调整的发起主体情况分析 |
5.1.2 预算调整的触发因素分析 |
5.1.3 预算调整管理权限配置情况 |
5.1.4 公共预算调整行为的制度约束情况 |
5.2 我国公共预算调整管理存在的问题 |
5.2.1 公共预算调整管理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和合理的定位 |
5.2.2 预算调整的发起不受约束频繁发生 |
5.2.3 对预算调整资金来源缺乏有效约束 |
5.2.4 对公共预算调整行为约束不足 |
5.2.5 人大对公共预算调整的监管薄弱 |
5.2.6 政府内部自由裁量权限配置不合理 |
5.3 公共预算调整管理存在问题的原因 |
5.3.1 预算法治意识不强导致行政威权影响预算资金重新分配 |
5.3.2 政策与预算过程的分离导致刚性预算调整 |
5.3.3 善治的财政治理理念和机制尚未形成 |
5.3.4 预算行政控制影响裁量权限配置 |
5.3.5 年初预算的不科学、不完整导致大量预算调整 |
6 新预算法在预算调整管理方面的进步及不足 |
6.1 新预算法对预算调整管理的促进 |
6.1.1 营造法治、透明、民主的预算环境 |
6.1.2 确立严格的预算管理原则利于规范预算调整管理 |
6.1.3 对政策或体制带来的预算调整行为进行约束 |
6.1.4 扩大人大审批预算调整范围 |
6.1.5 进一步理顺预算调整的法定程序 |
6.1.6 严格限制预算调整的“直通”渠道 |
6.1.7 建立总收平衡预算调整的新秩序 |
6.1.8 在年初预算中为不可预见事件建立预留 |
6.2 预算法仍需进一步完善 |
6.2.1 进一步构建人大机构行使预算监督权力的基本规则和机制 |
6.2.2 进一步明确必要的预算调整发起要求 |
6.2.3 进一步规范政府债务预算和赤字的预算调整管理规定 |
6.2.4 为预算调整设置限制性比例 |
6.2.5 进一步将政府间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纳入人大审批范围 |
7 国外预算调整管理实践和经验借鉴 |
7.1 国外预算调整程度 |
7.1.1 美国联邦预算调整程度 |
7.1.2 意大利2003-2007年城市预算调整程度 |
7.1.3 美国弗吉尼亚州中小城市预算调整程度 |
7.2 预算调整申请的提出以及参与者的积极性 |
7.3 预算调整触发因素 |
7.3.1 美国的情况研究 |
7.3.2 巴西的情况研究 |
7.4 国外预算调整约束机制 |
7.4.1 限制和减少预算调整的需要和程度 |
7.4.2 约束具体的预算调整行为维护初始预算内含的政策意图 |
7.4.3 议会对预算调整的监督和政府自由裁量权限配置 |
7.4.4 规范预算调整权限的制度层次 |
7.4.5 预算调整的程序管理 |
7.5 启示与借鉴 |
7.5.1 预算调整幅度主要为正向调整且存在差异性 |
7.5.2 尊重预算调整客观性基础上尽量降低预算调整程度 |
7.5.3 以维护初始预算政策意图为原则配置自由裁量权限 |
7.5.4 支出预算调整的资源配置效率通过“配置—支出”全过程体现 |
7.5.5 预算调整是政府进行国家治理的必要手段 |
8 完善我国公共预算调整管理机制 |
8.1 完善我国公共预算调整管理机制的总体思路 |
8.1.1 以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和构建法治政府为指导思想 |
8.1.2 以建立多层次立体化管理和监督机制为目标 |
8.1.3 完善管理机制应当坚持四个原则 |
8.2 建立和完善预算调整管理机制的对策 |
8.2.1 重视并合理定位我国公共预算调整及其管理 |
8.2.2 建立预算调整程度考核指标体系 |
8.2.3 明确依法调整预算的行为规则 |
8.2.4 建立规范的预算调整主体权责关系 |
8.2.5 提高年初预算约束能力 |
8.2.6 推进政策过程与预算过程的相统一 |
8.3 完善预算调整管理的宏观环境 |
8.3.1 依托新预算法确保预算刚性约束落地 |
8.3.2 合理划分各级政府事权并建立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制度 |
8.3.3 构建公共预算人大和社会公众共同治理体系 |
8.3.4 构建预算信息公开互动机制 |
8.3.5 改变将财政收支指标与GDP、事业发展成效相挂钩的机械治理方式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与学位论文有关的论文 |
后记 |
(4)城乡结合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问题与对策研究 ——以C市K区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问题提出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2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2.1 研究思路 |
1.2.2 研究方法 |
1.2.3 研究架构 |
1.3 个案呈现 |
第2章 城乡结合部基本公共服务分析的基础理论 |
2.1 基本公共服务问题分析的社会背景和地域空间 |
2.1.1 城镇化理论 |
2.1.2 城乡二元结构理论谱系 |
2.1.3 城乡结合部 |
2.2 基本公共服务理论谱系 |
2.2.1 公共服务的概念与分类 |
2.2.2 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理论基础 |
2.2.3 我国学者对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研究 |
第3章 城乡结合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问题梳理 |
3.1 基础教育政策变迁及现状 |
3.1.1 基础教育的属性 |
3.1.2 C 市 K 区基础教育政策变迁 |
3.1.3 C 市 K 区城乡基础教育差异现状 |
3.2 城乡卫生医疗政策变迁及现状 |
3.2.1 卫生医疗服务的属性 |
3.2.2 城乡卫生医疗政策演变 |
3.2.3 C 市 K 区城乡公共卫生服务差异分析 |
3.3 城乡社会保障政策变迁及现状 |
3.3.1 社会保障的属性 |
3.3.2 C 市 K 区社会保障政策变迁 |
3.3.3 C 市 K 区城乡社会保障差异分析 |
第4章 城乡结合部基本公共服务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 |
4.1 基于宏观层面的供给制度分析 |
4.1.1 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制度内供给与制度外供给 |
4.1.2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期:国家供给与农民自我供给 |
4.1.3 农村税费改革以后:统筹发展与混合供给 |
4.2 基于微观层面的供给主体分析 |
4.2.1 L 镇政府在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中的实践 |
4.2.2 L 镇政府在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中的制度性困境 |
第5章 城乡结合部基本公共服务问题的解决对策 |
5.1 完善基本公共服务决策机制 |
5.2 完善财政转移支付体制 |
5.3 完善基本公共服务激励约束机制 |
5.4 完善基本公共服务监督评测体制 |
第6章 结论 |
6.1 城镇化过程中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长期性与动态性 |
6.1.1 社会转型期基本公共服务体制调整的复杂性 |
6.1.2 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机制的理性建构与现实认知差异 |
6.1.3 基本公共服务体制完善中非正式制度的利与弊 |
6.2 城乡基本公共服务事业的多中心协作 |
6.3 城乡结合部居民的市民化与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
参考文献 |
附录:访谈对象及基本情况表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5)中央与地方财政体制研究 ——基于黑龙江省的案例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情况 |
1.2.1 分税制改革评价及建议 |
1.2.2 事权、财权和财力 |
1.2.3 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
1.3 研究方法、创新点和不足 |
1.3.1 研究方法 |
1.3.2 可能的创新点 |
1.3.3 存在的不足 |
2 理论基础 |
2.1 公共品理论 |
2.1.1 公共品的公共性 |
2.1.2 公共品的层次性 |
2.2 财政分权理论 |
2.2.1 第一代财政分权理论 |
2.2.2 第二代财政分权理论 |
2.3 外部性理论 |
2.3.1 外部性的概念 |
2.3.2 外部性的测量 |
2.4 激励相容理论 |
2.4.1 激励相容的内涵 |
2.4.2 激励相容理论在财政的应用 |
3 财政体制核心三要素理论模型构建 |
3.1 事权、财权和财力的相关概念 |
3.1.1 事权和支出责任的相关概念 |
3.1.2 财权的相关概念 |
3.1.3 财力的相关概念 |
3.2 事权、财权和财力的关系 |
3.2.1 事权是财权和财力的基础 |
3.2.2 财权影响财力 |
3.2.3 财力是履行事权的保障 |
3.3 科学的财政体制要实现财力和事权相匹配 |
3.3.1 财力和事权相匹配 |
3.3.2 财力和事权相匹配的路径 |
4 中央与地方财政体制沿革对黑龙江省的影响 |
4.1 “统收统支”时期黑龙江省财政体制情况 |
4.1.1 “统收统支”时期黑龙江省财政体制的内容 |
4.1.2 “统收统支”财政体制的成效和问题 |
4.2 “包干制”时期黑龙江省财政体制情况 |
4.2.1 “包干制”时期黑龙江省财政体制的内容 |
4.2.2 “包干制”财政体制的成效和问题 |
4.3 “分税制”时期黑龙江省财政体制情况 |
4.3.1 “分税制”时期黑龙江省财政体制的内容 |
4.3.2 “分税制”对黑龙江省财政的积极作用 |
5 从黑龙江省角度看中央与地方财政体制存在的问题 |
5.1 事权划分不合理,地方承载过多 |
5.1.1 中央事权下放过多 |
5.1.2 刚性支出要求多 |
5.1.3 部分支出政策不符合地方实际 |
5.2 地方财权自主性较弱,财力愈益依赖中央转移支付 |
5.2.1 地方税权少,税收占比低 |
5.2.2 收费权收入无法形成可用稳定财力 |
5.3 转移支付结构不优,地方可支配财力不足 |
5.3.1 一般性转移支付占比低,指定用途多 |
5.3.2 专项转移支付数量和配套要求过多 |
5.4 事权和财力不相匹配,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低 |
5.4.1 指标体系 |
5.4.2 因子分析法 |
5.4.3 数据来源和运行结果 |
5.4.4 结果分析 |
5.5 依靠发债弥补财力不足,债务规模大、风险高 |
5.5.1 债务规模刚性上升 |
5.5.2 债务风险高 |
5.5.3 偿还债务压力大 |
6 黑龙江省特有因素对财政体制影响的路径分析 |
6.1 事权方面 |
6.1.1 边疆大省,承担国防支出责任 |
6.1.2 生态大省,履行区域生态保护事权 |
6.2 财权方面 |
6.2.1 能源大省,资源税收低且不可持续 |
6.2.2 产粮大省,财政减收增支因素多 |
6.3 财力方面 |
6.3.1 老工业大省,产业结构调整和国企改革需要财力支撑 |
6.3.2 冰雪大省,寒冷气候增加财力支出 |
7 完善中央与地方财政体制的一般性建议 |
7.1 改革的总体思路和基本原则 |
7.1.1 总体思路 |
7.1.2 基本原则 |
7.2 事权法定的基础上,按支出科目合理划分事权 |
7.2.1 全面梳理现行法定事权 |
7.2.2 明确政府事权类别和标准 |
7.2.3 按照政府支出科目逐项划分中央和地方事权 |
7.2.4 将部分事权上划中央 |
7.3 进一步调整和规范财权 |
7.3.1 推进税制改革,适度增加地方税收权力 |
7.3.2 分类规范收费权 |
7.4 强化转移支付均等化财力的作用 |
7.4.1 明确转移支付的总体思路和原则 |
7.4.2 扩大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 |
7.4.3 规范专项转移支付 |
7.4.4 完善生态功能区为主的横向转移支付 |
7.5 推进相关配套改革 |
7.5.1 用法制规范财政体制的各个环节 |
7.5.2 完善干部考核体系 |
7.5.3 增强预算执行的硬约束 |
8 统一财政体制框架内黑龙江省特有因素的改革思路 |
8.1 特有因素的一般性意义 |
8.1.1 特有因素重要性强,相似省份多 |
8.1.2 现有转移支付体系中的重要因素 |
8.2 规范中央和地方国防领域事权划分 |
8.2.1 实行以中央财政为主的经费保障模式 |
8.2.2 涉及国家和地方共同安全的事权共同承担 |
8.2.3 保障地方经济发展和安全的事权应划归地方 |
8.3 优化转移支付,提高地方财力 |
8.3.1 建立生态事权补偿机制 |
8.3.2 建立资源可持续发展准备金 |
8.3.3 建立粮食主产区新增粮食投入返还机制 |
8.3.4 减轻地方国企改革财力负担 |
8.3.5 增加高寒补贴 |
附表1 中央和黑龙江省公共财政支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情况表 |
附表2 根据宪法梳理的政府事权分类情况表 |
附表3 2012年黑龙江省整合涉农资金统计表 |
参考文献 |
博士研究生学习期间科研成果 |
后记 |
(6)英国对台湾的贸易政策研究(1949-1965)(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根据和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创新之处与主要内容 |
第—章 英国对台湾贸易管制政策的缘起(1949-1953) |
第一节 朝鲜战争与英国对华贸易管制政策 |
第二节 英国单独放松对台湾的贸易管制程度 |
第三节 英台贸易发展的可行性分析 |
小结 |
第二章 英国对台湾贸易信贷政策的开端(1954-1957) |
第一节 第一次台海危机与英台关系的缓和 |
第二节 英国废除“中国差别”与对台湾实行贸易信贷政策 |
第三节 信贷政策的影响及英台贸易 |
小结 |
第三章 英国对台湾信贷政策的逐步放宽(1958-1962) |
第一节 英国议员蒂林访台及各方反应 |
第二节 英国政府关于涉台问题的三项原则 |
第三节 英国两次放宽对台湾的信贷政策 |
第四节 英台贸易的显着发展 |
小结 |
第四章 英国对台湾贸易管制政策的质变(1963-1965) |
第一节 英台贸易发展的有利条件 |
第二节 英国允许对台湾出口防御性军用品 |
第三节 英台贸易的全面发展 |
小结 |
结语 |
附录 |
参考文献 |
后记 |
(7)中国农户参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动力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与问题缘起 |
(一)选题背景 |
(二)问题缘起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一)国外研究述评 |
(二)国内研究述评 |
三、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现实意义 |
四、研究方法、思路与技术路线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思路 |
(三)技术路线 |
五、基本框架与主要观点 |
(一)基本框架 |
(二)主要观点 |
六、可能的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一)可能的创新点 |
(二)不足之处 |
第一章 农户参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动力的界定、构成与理论基础 |
一、农户参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动力的相关界定 |
(一)农户 |
(二)农村公共产品 |
(三)农户参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 |
(四)农户参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动力 |
二、农户参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动力体系的构成 |
(一)农户参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动力体系构建的依据 |
(二)农户参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动力体系的具体构成要素 |
三、农户参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动力研究的理论基础 |
(一)政府治理理论 |
(二)理性行动理论 |
(三)人本思想 |
(四)系统理论 |
第二章 农户参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动力研究的现实背景 |
一、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状况和现实需求分析 |
(一)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现状 |
(二)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现实需求 |
二、农户参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优势分析 |
(一)农户参与供给能满足自己急需公共产品的需要 |
(二)农户参与供给能突出以农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 |
(三)农户参与供给能拓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筹资渠道 |
(四)农户参与供给能提高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效率 |
三、农户参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
(一)农户参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必要性 |
(二)农户参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可行性 |
四、农户参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具体方式分析 |
(一)农户完全自我供给方式 |
(二)农户团队供给方式 |
(三)村庄集体供给方式 |
(四)农户与政府联合供给方式 |
五、农户参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动力的历史回顾 |
(一)农业合作化时期农户参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动力情况(1949--1958) |
(二)人民公社时期农户参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动力情况(1958--1977) |
(三)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施后到农村税费改革实施前农户参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动力情况(1978--2000) |
(四)农村税费改革以来农户参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动力情况(2000--) |
第三章 农户参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动力的现状:基于山东省的调查 |
一、实证调查的相关说明 |
(一)样本村的选取 |
(二)调查问卷的设计和访谈提纲的拟定 |
(三)问卷调查和访谈的具体步骤 |
二、实证调查获取的相关数据与材料情况 |
(一)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现状的调研情况 |
(二)农户参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动力的调研情况 |
三、农户参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动力的现有体现 |
(一)驱动力的现有体现 |
(二)内促力的现有体现 |
(三)支持力的现有体现 |
(四)外推力的现有体现 |
四、农户参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动力不足之处 |
(一)驱动力不足之处 |
(二)内促力不足之处 |
(三)支持力不够之处 |
(四)外推力不足之处 |
五、农户参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动力不足的原因分析 |
(一)传统供给理念阻碍了农户参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动力的发挥 |
(二)农户用于供给的资金有限,难以为参与供给提供有力的资金支持 |
(三)村民自治组织组织供给能力不足,不能形成参与供给的组织保障 |
(四)普通农户供给能力有限与农村人才缺乏,难以为参与供给提供人力保障 |
(五)农户参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机制不健全,参与供给缺少机制保障 |
第四章 国外政府提升农户参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动力的经验与借鉴 |
一、典型国家政府提升农户参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动力的经验做法 |
(一)印度政府提升农户参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动力的经验 |
(二)韩国政府提升农户参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动力的经验 |
(三)日本政府提升农户参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动力的经验 |
(四)美国政府提升农户参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动力的经验 |
二、国外政府提升农户参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动力经验的借鉴 |
(一)以农户需求为导向,建立农户畅通的需求表达机制 |
(二)尊重农户的主体地位,建立农户全面参与的供给决策机制 |
(三)通过经济激励调动农户参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积极性 |
(四)重视农村社区建设,注重发挥农村社区组织农户参与供给的作用 |
(五)推动农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发挥其在组织农户参与供给中载体的作用 |
第五章 提升农户参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动力的对策 |
一、转变供给理念,为农户参与供给提供思想动力 |
(一)在明确政府供给主体性理念同时,进一步提升农户参与供给意识 |
(二)树立政府与农户间合作供给理念,维护农户在供给中的自主性 |
(三)充分利用农村社会资本,克服农户参与供给的集体非理性 |
二、增强农户的经济实力,为提升农户参与供给动力提供财力支持 |
(一)优化农业产业结构,提高农业生产收益 |
(二)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实现工业富民 |
(三)积极发展第三产业,吸纳富余劳动力,增加农民收入 |
三、完善村民自治制度,为提升农户参与供给动力提供组织支持 |
(一)完善村民自治的相关法律法规 |
(二)提高村民自治制度的民主化水平 |
(三)增强村“两委”的管理能力 |
四、推进农村人力资源的开发,为提升农户参与供给动力提供人力支持 |
(一)加快农村自身人力资源的开发 |
(二)留住农村发展所需要的农村精英 |
(三)建立和完善农村人才吸纳机制 |
五、健全农户参与供给机制,为提升农户参与供给动力提供机制保障 |
(一)健全农户的利益表达机制 |
(二)完善农户参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筹资融资机制 |
(三)完善农户参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监督机制 |
(四)优化农户参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激励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后记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着作情况 |
(8)地方政府公共服务供给机制改革研究 ——基于公共治理的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博士生自认为的论文创新点 |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引言 |
1.2 研究意义 |
1.2.1 概念界定 |
1.2.2 理论意义 |
1.2.3 现实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3.1 国内研究现状综述 |
1.3.2 国外研究现状综述 |
1.3.3 文献简评 |
1.4 研究方法、理论工具和研究内容 |
1.4.1 研究方法 |
1.4.2 理论工具 |
1.4.3 研究内容 |
1.5 研究难点与创新 |
1.5.1 研究难点 |
1.5.2 探索创新 |
2 公共服务供给机制的历史考察 |
2.1 公共服务供给的全面恢复阶段 |
2.2 公共服务供给的计划配给阶段 |
2.3 公共服务供给的市场化探索阶段 |
2.4 公共服务供给的现代治理阶段 |
3 地方政府公共服务供给机制的现实困境 |
3.1 公共服务供需矛盾突出 |
3.2 公共服务供给结构不合理 |
3.3 公共服务供给主体单一 |
3.4 公共服务供给配套机制不完善 |
4 公共服务供给机制的顶层设计与地方政府实践 |
4.1 公共服务供给机制的顶层设计 |
4.1.1 公共服务供给范围设计 |
4.1.2 公共服务层级体系设计 |
4.1.3 公共服务质量体系设计 |
4.1.4 公共服务投入机制设计 |
4.1.5 公共服务供给渠道设计 |
4.1.6 公共服务评估机制设计 |
4.2 公共服务供给机制的地方政府实践 |
4.2.1 上海市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探索 |
4.2.2 广东湛江城乡居民医保一体化探索 |
4.2.3 浙江杭州湾跨海大桥民营化探索 |
4.2.4 重庆市双桥区居民免费上网服务探索 |
4.3 机制设计与机制运行的冲突 |
4.3.1 政府职能角色转换的冲突 |
4.3.2 制度供给与需求的冲突 |
4.3.3 市场竞争与垄断的冲突 |
4.3.4 供给效率与公平的冲突 |
5 地方政府公共服务供给机制改革的新框架构建 |
5.1 公共服务供给机制改革的价值取向 |
5.1.1 重塑公共服务供给理念 |
5.1.2 确立公共服务供给改革的原则 |
5.1.3 培育多元供给机制的价值观 |
5.2 公共服务供给机制改革的新模型提出 |
5.2.1 公共服务供给效率曲线分析 |
5.2.2 公共服务多元供给新模型设计 |
5.3 建立公共服务三方供给新机制 |
5.3.1 公共服务三方供给机制的内涵 |
5.3.2 公共服务三方供给机制的构造 |
6 地方政府公共服务三方供给主体的定位 |
6.1 确立地方政府的供给主导地位 |
6.1.1 地方政府主导地位的含义 |
6.1.2 地方政府主导功能的界定 |
6.1.3 地方政府主导的供给方式 |
6.2 确立市场营利组织的供给主体地位 |
6.2.1 市场营利组织的供给方式 |
6.2.2 市场营利组织供给的适用领域 |
6.2.3 确立市场营利组织供给主体地位的影响 |
6.3 确立社会非营利组织的供给主体地位 |
6.3.1 社会非营利组织志愿供给的方式 |
6.3.2 社会非营利组织志愿服务的适用范围 |
6.3.3 确立社会非营利组织供给主体地位的影响 |
7 地方政府公共服务三方供给机制自我完善 |
7.1 完善地方政府公共服务的主导地位 |
7.1.1 提高公共服务供给决策主导能力 |
7.1.2 提高地方政府公共服务供给的质量 |
7.2 提升市场营利组织公共服务供给的能力 |
7.2.1 加快市场营利组织的意识转变 |
7.2.2 建立多层次的市场筹资平台 |
7.2.3 提高市场营利组织的专业化水平 |
7.3 提升社会非营利组织公共服务供给的能力 |
7.3.1 增强独立自治意识 |
7.3.2 提升社会参与实力 |
8 地方政府公共服务供给机制的配套改革 |
8.1 改革公共服务供给的权责体系 |
8.1.1 促进供给权力合理划分 |
8.1.2 建立公共服务供给清单 |
8.1.3 调动地方政府积极性 |
8.2 改革公共服务供给的决策体系 |
8.2.1 推动公共服务供给选择的民主化 |
8.2.2 提高公共服务供给决策的科学化 |
8.3 改革公共服务供给的激励与监督体系 |
8.3.1 完善公共服务供给的责任体系 |
8.3.2 完善公共服务供给的问责体系 |
8.4 改革公共服务供给的标准化体系 |
8.4.1 建立多元主体标准化权责关系 |
8.4.2 完善公共服务外包的标准程序 |
8.4.3 完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标准 |
8.4.4 完善公共服务供给技术标准 |
8.5 改革公共服务供给的法律保障体系 |
8.5.1 培养公共服务供给的法治思维 |
8.5.2 治理公共服务供给法律碎片化 |
8.5.3 完善地方公共服务供给立法体系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9)对我国专项转移支付改革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和意义 |
第二节 财政转移支付的有关概念 |
一、财政转移支付 |
二、我国的财政转移支付体系 |
第三节 专项转移支付的有关文献综述 |
一、专项转移支付与一般性转移支付的特征具有显着差异 |
二、专项转移支付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
三、我国的专项转移支付取得了重要成效 |
四、我国的专项转移支付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
五、专项转移支付规模居高不下有着深层次制度原因 |
六、规范专项转移支付的对策建议 |
七、简单评论 |
第四节 研究方法和框架 |
第五节 创新和不足之处 |
一、论文的创新点 |
二、论文的不足之处 |
第二章 财政转移支付的相关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公共财政理论 |
一、公共财政理论的具体内容 |
二、公共财政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系 |
三、公共财政理论对财政转移支付的意义 |
第二节 财政分权理论 |
一、财政分权理论综述 |
二、财政分权理论与财政转移支付 |
第三节 政府经济职能和经济秩序规范化理论 |
一、关于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经济职能的理论 |
二、经济秩序规范化理论 |
三、政府经济职能和经济秩序规范化理论对专项转移支付的指导意义 |
第四节 透明政府理论 |
一、透明政府理论的主要内容 |
二、建设透明政府的重要意义 |
三、透明政府理论对专项转移支付的指导意义 |
第三章 我国专项转移支付的现状与问题 |
第一节 我国专项转移支付的总体状况 |
一、专项转移支付的规模 |
二、专项转移支付结构 |
三、资金分配方式 |
四、预算编制和执行管理 |
第二节 专项转移支付的成效 |
一、管理制度和分配方式不断改进 |
二、专项转移支付的效果显着 |
三、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基层财政困难 |
第三节 我国专项转移支付存在的问题 |
一、项目众多、资金分散,影响了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目标的落实 |
二、规模偏大、要求配套项目多,影响地方政府自主财力的增加 |
三、项目设立和决策程序不够规范,涉足竞争性领域过多 |
四、资金分配中的自由裁量权大 |
五、对资金的拨付和管理监督制约不够 |
六、专项转移支付的效益不够理想 |
七、典型案例 |
第四章 专项转移支付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第一节 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 |
一、政府职能的越位和错位导致财政职能越位和缺位并存 |
二、政府过多干预微观经济导致财政支出过多涉及竞争性领域 |
三、政府政府支持经济发展的方式仍未根本改变 |
第二节 中央与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不够清晰合理 |
一、政府间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不够清晰 |
二、事权划分从理论和国际经验看都不够合理 |
三、事权要素的分离和脱节引发“专项依赖症” |
四、财权划分的不合理使专项转移支付进一步被泛化使用 |
第三节 多头管理专项转移支付 |
一、部门利益至上的行政体制导致项目过多过小 |
二、权力竞争的决策机制导致项目重复交叉问题突出 |
三、对专项转移支付的多头管理降低了专项资金使用的效率 |
第四节 专项转移支付的管理和监督机制不健全 |
一、专项转移支付的管理制约机制不完善 |
二、对专项转移支付的监督机制还不够完善 |
第五节 相关的配套改革尚未到位 |
一、财政管理制度改革尚未完全到位 |
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滞后 |
三、相关法制建设滞后 |
第五章 我国专项转移支付的改革探索和成效 |
第一节 中央层面的改革实践 |
一、清理压缩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规模 |
二、初步整合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
三、加强专项转移支付管理的法制建设 |
第二节 地方改进专项转移支付管理的实践 |
一、浙江省“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改革 |
二、广东省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改革 |
第三节 专项转移支付改革实践中面临的新问题 |
一、专项转移支付改革就事论事 |
二、财政专项资金整合协调不够 |
三、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竞争性分配不公 |
第六章 国外财政转移支付的经验与启示 |
第一节 国外财政转移支付的主要做法 |
一、美国 |
二、加拿大 |
三、德国 |
四、澳大利亚 |
五、日本 |
六、法国 |
第二节 发达国家转移支付制度的主要特点 |
一、转移支付的实施受到法律的严格约束 |
二、各级政府之间财权和事权划分明晰 |
三、科学规范地开展转移支付 |
四、严密的监督措施提高了转移支付的效率 |
五、专项转移支付在国外普遍实施 |
第三节 对我国的启示 |
一、加强财政立法,制定《财政转移支付法》 |
二、明确各级政府的事权和财权 |
三、科学界定转移支付标准 |
四、加强对转移支付资金的监管 |
五、专项转移支付的比重要适度 |
第七章 推进专项转移支付改革的对策与建议 |
第一节 切实转变政府职能 |
一、变全能型政府为“有限责任”政府 |
二、简政放权,逐步从竞争性领域退出 |
三、转变财政支持经济发展的方式 |
第二节 建立中央与地方财力和事权相匹配的制度 |
一、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 |
二、理顺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 |
三、按财力和事权相匹配原则推动专项转移支付改革 |
第三节 加大清理整合和调整力度,优化结构 |
一、取消过时的、已完成历史使命的项目 |
二、将不属于专项转移支付的专项调整出去 |
三、整合重复、交叉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 |
四、规范保留的专项转移支付 |
第四节 加强和规范专项转移支付的管理 |
一、完善专项转移支付的管理和决策机制 |
二、规范专项转移支付的资金分配方法 |
三、严格规范和限制资金配套政策 |
四、完善专项转移的公开机制 |
五、加强财政内部控制 |
第五节 切实加强对专项转移支付的监督检查 |
一、构建专项转移支付的全方位监督体系 |
二、切实强化财政监督检查 |
三、加大惩处力度,强化监督效果 |
第六节 积极推进相关配套改革 |
一、继续深化财政管理制度改革 |
二、切实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
三、大力推进相关法制建设 |
第七节 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
一、切实加强反腐倡廉教育 |
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
三、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 |
四、以“零容忍”态度坚决惩治腐败 |
参考文献 |
博士研究生学习期间科研成果 |
后记 |
(10)论推进民间环保服务的合同方法(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的背景与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的现状 |
三、写作思路及内容结构的安排 |
四、研究的目标、重难点及方法 |
第一章 以合同方法推进民间环保服务 |
第一节 为何要推进民间环保服务 |
一、环保服务市场化的主体视角 |
二、民间主体参与环保服务的法理基础 |
第二节 推进民间环保服务需要国家干预 |
一、以环保为目的的环保干预 |
二、经济干预中可借鉴的合同方法 |
三、环境立法中已确认的合同方法 |
第三节 环保干预中合同方法的基本类型 |
一、通过合同的干预 |
二、针对合同的干预 |
第二章 本文研究的合同方法之限定 |
第一节 本文研究的合同方法之一:环保服务合同 |
一、以环境行政合同为起点的历史梳理 |
二、从环境行政合同中应分化出环保服务合同 |
三、环保服务合同与环境行政合同具有联系 |
四、环保服务合同推进民间环保服务的功能 |
第二节 本文研究的合同方法之二:民事合同中的环保条款 |
一、行政路径依赖的松动趋势 |
二、介入到民事合同中的环保条款 |
三、环保条款具有推动民间环保服务的作用 |
第三章 环境服务商与环保服务政府合同 |
第一节 环保产业化助推环保服务政府合同 |
一、环境产业的产生和发展 |
二、环保服务政府合同的产生及法律性质 |
三、环保服务政府合同的法制需求 |
第二节 环境服务商参与环保服务政府合同的基本类型 |
一、因行政代履行而产生 |
二、因政府性基金的使用而产生 |
三、依政府采购和特许经营产生 |
第三节 环境服务商参与环保服务政府合同的问题分析 |
一、合同内容的不确定性 |
二、合同履行中的“自我交易”问题 |
三、如何保障合同之外的公众的利益 |
四、政府环保市场需要规范和培育 |
第四节 环境服务商参与环保服务政府合同的机制完善 |
一、实施示范工程和制定示范合同 |
二、建立环保服务政府合同与环保服务民事合同之间的衔接机制 |
三、制定市场监管制度与政策 |
四、吸引和保护对环保市场的民间投资 |
第四章 企业与环保服务民事合同 |
第一节 环保服务民事合同概述 |
一、环保服务民事合同的产生、概念与性质 |
二、“合同订单”的法制来源 |
三、工具运用的现实障碍 |
四、促进环保服务民事合同发展的法律对策 |
第二节 强制缔约型环保服务民事合同的实例分析 |
一、强制清污协议在海洋环境管理中的运用 |
二、电网企业强制并网收购可再生能源协议 |
三、机动车强制报废中的强制缔约义务 |
第三节 强制缔约的法律特征与应用路径 |
一、环境法上强制缔约的法律特征 |
二、环境法上强制缔约的应用路径 |
第四节 对环境行政管理及环境立法修改的启示 |
一、环保服务民事合同对环境行政管理的变革 |
二、对《环境保护法》修改的启示 |
第五章 民事合同中的环保条款 |
第一节 限制型环保条款 |
一、对合同当事人条款的环保干预 |
二、对合同标的条款的环保干预 |
三、对合同质量条款的环保干预 |
四、对合同数量条款的环保干预 |
五、对合同价款报酬条款的环保干预 |
第二节 介入型环保条款 |
一、配置环保义务的合同条款 |
二、配置环保条款的立法例 |
三、配置环保条款的约束机制 |
第六章 私人订立的合同中的环保条款——以绿地保护为例 |
第一节 私人与环境服务商之间有关绿地的合同 |
一、家庭园艺服务合同 |
二、都市田园租赁合同 |
三、个人完成植树义务的合同 |
四、景区及公园门票 |
第二节 私人与企业之间有关绿地的合同条款 |
一、商品房中的绿地类型 |
二、绿地建设的主要法律措施 |
三、商品房销售合同中的绿地条款 |
第三节 私人间管理规约中的绿地保护 |
一、管理规约对共同共有的绿地养护作出约定 |
二、通过管理规约监督绿化专用使用权 |
三、管理规约监督开发商与绿化公司之间的环保服务合同 |
第七章 民间共同体合同中的环保条款 |
第一节 民间环保组织提供环保服务的合同 |
一、公共服务政府购买合同 |
二、环境信托合同 |
第二节 企业内部协议与企业间协议中的环保条款 |
一、公司章程中的环保条款 |
二、行业协议中的环保条款 |
第三节 私人组成的共同体协议中的环保条款 |
一、村规民约中的环保条款 |
二、业主管理规约中的环保条款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目录 |
后记 |
四、对政府采购中机动车辆保险的几点意见(论文参考文献)
- [1]地方立法中非权力行政方式规定研究 ——以《A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为例[D]. 周宾. 华东政法大学, 2018(02)
- [2]车险费改后中国人保财险公司车险业务竞争战略研究[D]. 黄宏堤. 福建农林大学, 2016(10)
- [3]预算调整及其管理研究[D]. 李翠萍.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 2015(12)
- [4]城乡结合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问题与对策研究 ——以C市K区为例[D]. 孙彦鹏. 吉林大学, 2015(08)
- [5]中央与地方财政体制研究 ——基于黑龙江省的案例分析[D]. 杨宇.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 2015(12)
- [6]英国对台湾的贸易政策研究(1949-1965)[D]. 宋良. 华东师范大学, 2015(11)
- [7]中国农户参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动力研究[D]. 汪旭. 东北师范大学, 2015(12)
- [8]地方政府公共服务供给机制改革研究 ——基于公共治理的视角[D]. 蒋牧宸. 武汉大学, 2014(04)
- [9]对我国专项转移支付改革的研究[D]. 谭娅.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 2014(12)
- [10]论推进民间环保服务的合同方法[D]. 张宇庆. 武汉大学, 201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