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发展我国金融市场的问题与建议(论文文献综述)
韩洋[1](2014)在《危机以来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2008年,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使国际社会开始反思此前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合理性,并针对危机中所显露出来的问题,酝酿着全方位的制度改革。自本次金融危机爆发以来,美国、欧盟、英国等国通过相应的监管法制改革,构建了与金融危机前相比焕然一新的金融监管法律机制。同时,以G20及其金融稳定理事会为代表的国际金融监管组织迅速崛起,并偕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和巴塞尔委员会等国际组织在吸取本次金融危机经验教训的基础上,也提出了国际金融监管的新法制路径。总的说来,无论是各国政府还是国际组织,在经历了本次金融危机后,对监管理念和监管法律制度都有了新的认识,基于金融全球化的渠道,新的金融监管法制改革思路也逐步传播开来,形成了国际社会的相互借鉴,国际金融监管法制由此也正经历着全方位的革新。在此背景下,本文并不同于通常对金融危机的成因分析或如何应对危机的思考,而是从本次金融危机产生后国际和各国的金融监管方面改革中和改革后新的法律制度入手,分析全球金融监管改革中的新制度之特征及其法律效应,针对金融危机中凸显的部分具体问题,研究如何通过完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来限制金融危机扩大化,提出重构全球金融监管体系的路径,并进一步论证国际、各国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转变对我国的启示,探讨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发展趋势和金融危机的走向。论文的导言部分主要对金融危机和金融监管的相关概念予以简要介绍,提出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往往源生于金融危机,也论证了本次金融危机使全球金融监管法律制度迈入了全新时代,同时也就目前国内外学者对于金融危机后的金融监管制度改革这一问题的研究进行了综述。论文的第一章侧重于改革中的部分国家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着重将美、英、欧盟和其他部分国家在本次金融危机影响下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改革的重点内容予以整理归纳和比较分析。论文在对这些法制改革进行全面分析的基础上,对美国、欧盟、英国的金融监管改革后的监管机构职能调整、“大而不倒”问题解决方案、金融消费者保护、衍生品市场规范、信用评级机构监管和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等问题进行论述。结合相关国家的金融监管制度之改革,从监管主体、监管内容、监管职能、监管理念等各方面进行了分析,探讨了金融危机以来各国在危机防范意识形态下所论文的第二章立足于国际金融监管改革中的法制改革进行论述,在对美国和欧盟的跨国金融监管法制改革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探讨了金融危机背景下的监管法制国际协调与合作之理论基础和成就路径。论文循着G20下的金融稳定理事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和巴塞尔委员会等国际组织在金融危机背景下的监管法制改革为路线,就国际组织出台的“软法”性的国际金融监管法律规范进行全面分析从不同角度对金融危机背景下国际层面的金融监管制度之改革进行了剖析,提出了相应的观点,有利于反思当前国际金融监管法制的漏洞和不足,并在未来规制中不断予以完善。金融监管法制改革的根本原因是金融危机的产生,因此,对于金融危机的分析和危机处理法律机制的研究是解析全球金融监管法制框架的基础。论文的第三章从金融危机入手,分析了金融危机的国际传递性,在此基础上探讨了金融监管法制如何在法律途径中对金融危机的传递进行克减。同时,通过对主权债务重组和涉外金融机构破产的理论研究,从实践角度讨论了国际层面对金融危机的规范化处理机制。金融危机的法制规范问题中,国家干预一直是争议较多的问题,论文在国家干预制度的合法性分析基础上,就其关键性的危机救市机制进行了反思,并从法律角度提出了相关建议。在对金融危机以来各国的和国际层面的金融监管制度改革进行梳理的基础上,论文第四章围绕着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改革形成的新框架,提出了新时代背景下全球金融监管制度的变迁思考,就制度改革中的相关重点变迁思路以及未来的发展趋势做探讨,并就一些重点问题如金融监管职能的转变、金融消费者保护理念的强化以及金融监管国际协调与合作等问题在充分梳理的基础上对其未来制度演进路径提出了深入思考。论文的第五章将视角放在全球金融监管法制改革给我国的启示这一角度,归纳了金融危机背景下我国金融监管法制改革的核心理念:一是宏观审慎监管和金融风险防范,二是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同时,论文提出了金融创新的规制、对影子银行的处置、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规制、对危机处置法律的规范化、对金融监管自律机制的强化、对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互联网金融的规范以及对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等新时代背景下我国金融监管法制发展中有待强化的监管问题,结合国际金融监管制度改革的进程,归纳和分析了我国在新时代背景下金融监管制度改革的思路。最后,本文在总结前述研究的结论的基础上,对全文进行总结,提出主要的结论。从理论上来看,学界现有的研究较多注重对金融危机的产生、爆发原因之分析,少有针对金融危机中产生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改革之剖析及对这些改革带来的法律效应之研究。并且,目前的研究多立足于经济法视角,少有以国际法思维予以系统性研究。因此,本文以“改革”为主线,探讨这些在特殊背景下应运而生的全球金融监管法制之改革路径,运用国际法思维研究改革中的全球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就重构全球金融监管法律体系提出创新性的理论分析。从实践上来看,研究金融监管改革中的法律问题对化解国际金融危机、防范大规模金融风险、定位国际金融监管框架、完善国际间金融监管协作等宏观问题处理方面有重要意义;同时也能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系统重要性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影子银行、金融衍生品监管等具体金融监管问题处理提出法律思考,对减小金融危机的影响、预防金融危机再生,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对我国而言,虽然我国不是金融危机产生的源头,但也深受金融危机的影响,监管不当引发的现实问题也不断突显出来。论文借由对国际层面和主要国家金融监管法制改革中的相关法律问题梳理、评析和研究,有助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国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也有助于巩固和提升我国在全球金融监管体制中的法律地位。
舒凯彤[2](2019)在《中国农村金融发展的模式与路径选择》文中指出农村金融是农村经济的核心,完善合理的农村金融市场体系是保障农村经济稳定发展、持续增长的基本保障,是国家整体发展、产业结构调整、经济战略制定的重要基础。如何构建起适应我国国情的农村金融市场体系,就必须找到与之相匹配的发展模式与路径。农村金融发展模式是指在不同的经济社会环境、不同的发展条件和背景下,农村金融的供给方、需求方以及国家层面以制度的形式做出相应的安排和调整,依据不同的金融发展方法配置信贷资金,以形成功能完备的农村金融市场和完善的农村金融体系,最终形成推动农村经济健康发展的相对稳定的模式。在不断的摸索与探究中,我国的农村金融已经走过了40年的发展历程,取得了显着的成果。但是,无论是在农村金融自身的发展模式还是在改革的过程中仍存在着许多问题。这里边有历史的也有现实的原因,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找到符合我国农村实际的发展道路,是农村金融改革的当务之急。通过对中国现行农村金融发展状况的调查和分析,发现目前的农村金融发展模式已经无法满足经济变化的需要,不仅没有更好的解决“三农”问题,反而束缚了农村现代化的进程。主要表现为:农村金融市场体系仍不够健全,农村金融需求结构变迁导致供需结构出现的新的失衡,金融抑制现象长期并且目前仍然存在;从需求角度而言,农户自身的天然特性使其缺少高质量的资产和抵押品大大降低了其农村信贷资源的可获得性,农村金融市场容量扩张与金融基础支撑体系薄弱的矛盾仍然突出;而从供给角度讲,农村金融市场中信贷的供给主要依靠政府政策指导及行政手段进行推动,同时也缺少相应的农业保险体系和风险分担机制为农村金融机构在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保驾护航。因此其承担缓解农村借贷资金紧张状况的能力受到相当程度的限制,同时自身在风险管理等方面集聚了不少问题;完整的风险防控体系并未建立,不论是从普及范围还是普及质量上来看都是不达标的,作为农业生产不可或缺的环节,理应肩负起更重要的责任。为了厘清这些问题,有必要对我国农村发展的历程进行系统的梳理。从宏观的角度来看,大致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政府主导模式(1978-1996年)、“三位一体”模式(1997-2004年)、商业化主导模式(2005-现在)。区别不同模式的关键在于满足金融需求的供给结构和资源配置方式所采取的主要手段,即如何平衡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从微观的角度来看,农村金融发展模式可以分为信用主体模式、资产抵押模式和合作金融模式。将研究视角聚焦在金融交易层面,探讨何种金融模式能在最大程度上满足资金供需双方的需要。金融的最核心功能是资金的融通,引导资金流动到价值最大化的领域,价值不应仅仅包含经济价值,还应充分考虑到社会价值、环境价值等方面。而且因为我国的现实情况,农村金融还被赋予了更多重要的责任。不仅仅要促进农业发展、农村进步、农民致富,还要在发展经济的同时注重环境保护和社会公平,使农民生活的更有尊严。现阶段,农户和资金供给方就好比站在河的两岸远远相望,金融则是将二者连接起来的桥梁,实现农村信贷资金供需的平衡。可以看到,我国农村金融市场机制尚未建立,供给结构不适应需求的变化,市场功能还不健全。究其产生的深层原因,可以归结为农村金融模式变迁的目标设定不明晰、农村金融模式创新的主体动力不足、农村金融模式演进的路径偏差。这些问题的最直接表现就是,农村金融信贷供需主体的失衡,形成了事实上的金融抑制。通过对我国农村信贷影响因素进行实证分析,发现农村居民消费水平、农业生产总值和农村居民纯收入与农村信贷差额之间呈正相关关系,即农村经济发展水平越高、农民纯收入越高、农村居民消费水平越高,农村资金流出现象越严重;而国家财政支农力度和农村固定投入对优化农村信贷配给起到显着的正向作用,对信贷流出起到了一定的抑制作用,从资金供给上促进农村信贷配给效率的提高,即对农村金融市场的投入不断强化了农村金融体系的建设和农村金融市场功能的完善,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村信贷抑制问题。以上结论为我国农村金融模式的选择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政府力量的干预能够促进信贷配置的优化,在一定程度上健全和完善了农村金融市场。但仅仅依靠政府的强制性行政手段从根本上扭曲了金融市场运行的一般规律,弱化了市场机制在农村地区资金配置的作用,加剧了农村信贷市场的调节失灵。因此,将“看得见的手”与“看不见的手”结合起来,以市场自发的力量对农村资金的流动进行调节,将是农村金融发展模式的必然选择。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为了更好地推进我国农村金融的发展,可以借鉴国外已经成功的有益经验,美国波特切斯特乡村银行模式、孟加拉“格莱珉”模式和印度地区农村银行模式都有值得学习取经的地方。此外,互联网金融、农业供应链金融和新型合作金融模式等新兴金融理论也为我国农村金融体制的改革提供了新的可能,互联网金融与生俱来的高效便利,农业供应链金融所特有的风险把控作用,新型合作金融模式得天独厚的信息优势和较低的监督成本,都是我国农村金融行业未来的发展方向。诚然,改革不会是一蹴而就的,必将经历一个漫长而艰难的过程,农村金融模式的路径选择应主要从以下三个大方面着手:一是健全完备的农村金融体系,二是优化提升农村金融市场功能,三是完善农村金融市场的基础支撑。例如大力发展土地未来收益权抵押贷、对低息和贴息涉农贷款进行财政补助、加快农村信用体系的建设等;农村金融机构应充分利用现有的政策优势,立足自身优势领域积极拓展农村市场。商业银行农村分行应当构建适应农村市场的运营体系,农村信用社则应致力于建立商业化的现代金融模式,村镇银行的未来是走出差别化的“社区银行”道路,新型规模经营主体将作为三者的有益补充;保险公司应该将眼光放的长远些,看到农业保险的巨大潜力和增长空间,寻求在政府的支持下稳步推进农业保险业务。农村联保互助小组、商业保险公司、农业再保险公司和保监会将共同构成我国的立体化农业保险体系,把政府和市场的力量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推动农业保险发展的合力。不可否认,目前我国的农村金融体制存在诸多的问题和不合理的地方,但正是因为有不足才有进步的可能。在深入推进农村金融市场化的基础上,以政策完善为改革铺平道路,以农村金融机构为改革主力军,以农业保险体系为改革保驾护航,“三农”问题必将迎刃而解,实现农村发展、农业繁荣、农民富足的愿景,早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李瑞雪[3](2016)在《小微企业融资公平保障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自从工信部等四部委于2011年7月颁布《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对小微企业正名以来,小微企业成为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研究的热点对象。小微企业在活跃市场经济、提供就业岗位、弥补社会服务缺位等方面具有积极的作用。但是,当前存在着诸多阻碍小微企业发展的因素,其中,核心因素是融资障碍。而小微企业融资障碍中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又成为了目前学界集中研究的选题,相关学术成果颇丰。但是,关于小微企业另一项融资障碍,即小微企业融资不公平问题却很少受到关注。目前,与大中型企业相比,小微企业在融资时并没有受到同等对待。同时,小微企业在金融市场中的弱势地位也并没有得到应受的重视。诚然,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与小微企业融资不公平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前者是后者的重要表现。但是,两者不可以等同。小微企业融资公平与否直接关涉社会正义是否实现的问题,后者更为根本。良法本身蕴含公平正义的理念,依照良法治理小微企业融资不公平问题是有效的路径。基于上述思想,本文以金融公平为价值理念,主要研究小微企业融资公平保障法律制度相关问题。目的在于通过蕴含金融公平理念的法律制度的构建,保障小微企业可以与大中型企业公平地分享金融资源。除了引言和结论,本文可以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为第一章,是全文的理论基础,主要阐释了小微企业融资公平相关的概念。第二部分为第二章,分析了我国小微企业融资现状,并详细阐释了小微企业融资不公平在现实中的主要表现及其制度原因。第三部分为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和第六章。其中,第三章探讨了保障小微企业融资公平的基本原则,并且,在坚持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重点阐释了构建小微企业融资公平保障法律制度的整体思路。而第四章、第五章和第六章分别探讨了小微企业融资机会公平、条件公平和结果公平保障法律制度的构建问题。从以上三个层面,为保障小微企业公平地获得金融资源提供了具体的法律完善建议。第一章,小微企业的融资公平。主要探讨小微企业融资公平的内涵和外延,是全文的逻辑起点,为后文分析小微企业融资市场存在的问题以及提出相应的法律完善建议提供理论支撑。建国后,我国颁布了多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本文界定小微企业概念,以最新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为主要依据。并且,本文构建融资公平保障法律制度主要针对的对象是金融市场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小微企业,并不包括具有国有资本身份以及属于集团总公司性质的小微企业。同时,本文也将个体工商户纳入到了广义的小微企业的概念中。小微企业融资公平的确立依据,可以从法学、经济学以及伦理学三个角度进行阐释,具体是指,与大中型企业相比,小微企业以均等的机会获得融资、以相同的市场条件获得融资,以及融资需求满足度不能相差悬殊。以罗尔斯的现代公平正义观为基础,以融资环节为区分点,可以将小微企业融资公平分为小微企业融资机会公平、条件公平和结果公平。小微企业融资机会公平是准入公平,是指,与大中型企业相比,小微企业具有相同的获得融资的可能性。小微企业融资条件公平是过程公平,是指,与对大中型企业提供融资相比,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融资时,必须依照相同的市场条件发放贷款和确定利率。而小微企业融资结果公平是结果公平,是指,与大中型企业相比,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满足度不能相差悬殊。第二章,小微企业融资不公平主要表现及其制度原因。通过调研等形式对我国小微企业融资现状进行考察后发现,我国小微企业在融资方面存在较多不公平现象。小微企业融资机会不公平的表现包括小微企业融资渠道过窄和小微企业缺少具有层次性的融资渠道两个方面。从制度层面讲,原因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提升小微企业融资能力方面的法律制度缺位。第二,现行相关规则缺少顶层设计且具体内容也存在缺陷。小微企业融资条件不公平的表现包括:强迫购买理财、保险产品;要求以贷转存或者存贷挂钩;要求购买配套承兑汇票;不当要求小微企业主个人提供连带保证等。从制度层面讲,原因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第一,法律制度应对金融市场结构性失衡问题存在局限性。第二,法律制度回应实质不平等地位问题力度不足。第三,现有规则存在治理失灵现象。小微企业融资结果不公平的表现为,与大中型企业相比,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满足度过低。根据调研数据显示,多数小微企业融资需求满足度低于60%,而现有融资渠道基本可以满足大中型企业、尤其是大型企业的融资需求。从制度层面讲,原因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小微企业融资机会公平、条件公平保障法律制度存在缺陷。第二,法律制度在规范政府倾斜保护小微企业方面力度不足。第三章,小微企业融资公平保障的基本原则和整体思路。小微企业融资公平保障的基本原则是小微企业融资公平理念的具体体现,也是后文构建小微企业融资公平保障法律制度时所应遵循的指导思想。尊重市场规律原则主要包括两方面要求。一是,以竞争机制、供求机制和价格机制有效发挥作用为核心。二是,政府应定位为金融市场发展的引导者和服务者。综合保障融资公平原则,一方面,要求综合实现小微企业融资机会公平、条件公平和结果公平。另一方面,要求利用多种手段确保小微企业融资公平。坚持金融创新促进融资公平原则,要求金融创新必须服务实体经济,鼓励金融创新的同时,也应对其进行适度监管。强化金融监管保障融资公平原则,强调应建立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管为一体的监管体系。保障融资公平法治化原则,强调保障融资公平以法律制度为基础,并且,重视非正式金融制度的作用,将其作为法律制度的补充,共同服务于保障小微企业融资公平。小微企业融资公平保障的整体思路部分,从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四个层面探讨了小微企业融资公平保障法治路径的整体要求,并构建了小微企业融资公平保障的法律制度框架。第四章,小微企业融资机会公平保障法律制度。为了提升小微企业融资能力,应分别构建小微企业集群融资法律制度和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法律制度。同时,应针对小微企业特点,依法为其搭建多元化、具有层次性的融资渠道是保障小微企业融资机会公平的主要路径。在融资平台方面,应依法为小微企业搭建全国性、区域性和民间性三层融资平台。重点探讨了三层融资平台的定位和职能、挂牌标准、股权和债权融资法律制度等内容。并且,为各层融资平台之间转板建立了相应的法律制度。在融资机构方面,应构建小微金融机构法律制度,规范专门或者主要服务小微企业融资的中小型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健康运行。在融资工具方面,应推行和规范公开发行的小微企业集合债券业务以及非公开发行的小微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总之,比照大中型企业现有融资渠道,针对小微企业自身特点,通过构建法律制度,为其搭建具有针对性的多层次融资渠道,满足不同类型、不同发展阶段的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第五章,小微企业融资条件公平保障法律制度。为了确保银行业金融机构依照相同的市场条件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第一,应将小微企业融资基本利益,即自主选择的利益和公平交易的利益进行权利化,依法建立小微企业条件公平融资权利,增强保障力度。第二,应利用约束性和激励性法律规制的相关理论,分别构建小微企业融资条件公平约束性法律制度和激励性法律制度。前者的主要内容为通过赋予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监管机构相应的义务、职责以及法律责任,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平等对待小微企业。后者主要包括推行行政指导手段、行政奖励手段以及合同菜单规范手段保障融资条件公平等内容。第三,应构建法律救济机制,将投诉机制定位为前置救济机制、将金融申诉专员机制定位为核心机制、将诉讼机制定位为补充救济机制。第六章,小微企业融资结果公平保障法律制度。依法提升小微企业融资需求满足度是保障小微企业融资结果公平的主要路径。构建融资结果公平保障法律制度保障的对象是在金融市场中处于弱势地位、但自身努力并且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小微企业。这些小微企业通过现有融资渠道无法获得融资,在坚持以人为本理念下,应对其进行救济。具体而言,应明确政府保障小微企业融资结果公平的主导性定位,完善目前政府推行的帮扶小微企业融资的法律措施。主要包括构建扶持资金运用绩效评价法律制度、构建小微企业增信集合证券监管法律制度、构建政府投资小微企业引导基金法律制度、构建小微企业融资政策性担保法律制度以及构建支小再贷款法律制度等内容。
张志远[4](2013)在《后金融危机时代我国金融监管以及金融风险的博弈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本文在国内外学者关于金融监管以及金融风险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运用博弈理论和方法对我国金融监管以及金融风险等相关问题进行了系统的理论分析和实证研究,取得了一些具有重要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的结论,并对现实问题给出了政策建议。(一)进入21世界,我国经济发展必将面对更为复杂严峻的国内外形势,而对我国经济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金融市场如何发展,是直接影响到我国宏观经济能否实现可持续健康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必须进一步提高对我国金融市场的重视程度。本文从分析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现状入手,以金融市场可操纵性和不可操纵性的双重视角来研究我国金融市场的均衡问题。在贝纳西的非均衡理论框架下,构建金融机构与融资企业之间的供求关系模型,探究影响金融机构和融资企业策略选择的主要因素,拟从理论上解决以下几个重大现实问题:第一,由于目前我国金融体系尚不完善,当融资企业的融资需求得不到满足时,在不可操纵市场配额下融资企业的融资水平如何分配?第二,在可操纵市场配额下融资企业的所给出的数量信号对整个金融市场有什么样的影响?第三,在我国金融市场未来的发展中,如何确保金融市场的长期稳定发展?本文的主要理论贡献是以我国金融市场中融资配给的实际情况为基础,从非均衡的角度对我国金融市场进行分析。在模型求解的基础上,期望从理论上对这几个重大的现实问题做出解答,得出对我国金融市场发展有重要启示意义的结论。研究结果表明:在不可操纵的金融市场中,融资企业的融资需求不会扩大金融风险;在可操纵的金融市场中容易出现金融风险扩大的问题。为了促进稳定我国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需要尽快建立金融市场机构的现代企业制度,丰富金融市场交易种类,拓宽投资选择类型和投资者范围,不断改革和完善金融市场制度,形成全面的金融市场体系,防范金融市场风险,提高金融机构抗风险能力,加强金触市场监管,同时改革金融市场监管格局。(二)我国经济正处于转型期,防范可能发生的金融风险十分必要。为了探究金融风险的转嫁和金融风险积累过程,构建商业银行与融资企业之间的博弈模型,以及商业银行与中央银行之间博弈模型探究影响金融风险产生与金融风险转嫁的主要因素,拟从理论上解决以下几个重大现实问题:第一,由于目前我国金融市场发展还不成熟,金融市场中存在明显融资配给问题,那么如何理解我国金融风险的内涵?第二,企业有持续融资的需求,为了促进经济发展需要商业银行更多的对企业进行间接融资,金融风险如何在融资中逐渐积累?影响我国融资风险积累的主要因素有那些?第三,商业银行与中央银行之间的金融风险转嫁内在机制和影响因素有哪些?期望从理论上对这几个重大的现实问题做出解答,得出对我国金融风险转嫁和金融风险积累相关问题有重要启示意义的结论。通过模型的求解和分析得出结论:在企业向金融机构融资的过程中,由于银企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以及金融决策主体的预算软约束,造成了企业高负债和银行形成巨额不良债权;而商业银行与中央银行之间的博弈结果也必将是中央银行负债增加和货币增发。控制金融风险的形成需要:增加商业银行与融资企业之间的信息透明度;完善商业银行内部管理体制和提高融资技术,同时严格控制违规操作等问题;提升企业预防金融风险的意识和建立相应的防范金融风险措施;企业需要依据自身发展需求培养出更多,能够以国际角度看待融资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金融风险问题的金融人才;进一步完善我国与金融行业相关的各项法律法规制度建设,弥补我国金融市场整体的金融法律制度环境存在的诸多缺陷;完善我国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制度。构建一套完整的能够对金融风险进行准确识别、预警以及评价的方法体系。(三)发达国家宽松的金融监管和过度的金融创新,最终导致在金融危机中遭受重创。目前我国金融监管基础还非常薄弱,而政府和监管机构又是区域金融创新的主要推动力量。运用演化博弈理论和方法分析我国金融机构与监管机构在相互博弈过程中的策略选择问题。通过构建金融机构与监管机构之间的博弈模型,探究影响金融机构和监管机构策略选择的主要因素,拟从理论上解决以下几个重大现实问题:第一,由于目前我国金融体系尚不完善,很多问题的解决仍需要金融创新,那么社会福利性是否是我国金融机构的金融创新内在驱动力?第二,我国需要持续的金融创新,这要求放松金融监管,但是为了金融系统的稳定又不能忽视可能出现的金融风险,那么影响我国监管机构策略选择的主要因素有那些?第三,在我国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未来的发展中,如何使金融监管成为金融创新的制度保障,如何发挥合理金融创新节约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的作用,最终实现我国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之间的相互补充。在模型求解的基础上,运用数值仿真对模型中各参数变化对金融机构和监管机构策略选择的影响做进一步分析,期望从理论上对这几个重大的现实问题做出解答,得出对我国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有重要启示意义的结论。模型解析和数值仿真得出结论:监管资源消耗过大导致监管机构对金融创新的监管略显不足;缺乏对社会整体福利的考虑以及创新的成本较低造成金融机构对金融创新的投入旺盛;过度创新获得的高收益和惩罚水平较低是金融机构选择过度创新的最主要原因。对于后金融危机时代我国的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继续加强金融监管的同时注重提高监管效率;适度加大金融创新,不能忽视对金融机构合理创新的积极引导;努力推进金融监管和金融创新平衡发展;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四)目前我国金融监管基础还非常薄弱,在全民参与的金融活动中,金融系统风险被无限放大。运用演化博弈理论和方法分析中国人民银行与三家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金融监管合作问题,揭示在我国金融监管过程中影响金融监管主体策略选择与合作效率的深层次原因。国际金融危机持续难解和国内金融风险无限放大的现实,给我国金融监管合作提出一些亟待解决新问题:首先,在我国金融市场中,中国人民银行与三家监管机构都有各自的监管领域,市场经济体制使得金融监管主体都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为最根本目标,那么在金融监管问题上选择监管合作策略是否是双方最优策略选择?其次,在如今的金融市场环境和金融体制下,由于中国人民银行与三家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双方在金融监管过程中主动选择监管合作策略的可能性有多大?最后,金融监管协调对实现监管主体选择监管合作策略的作用机理,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存在哪些体制缺陷,需要哪些措施来完善金融监管体制?现实问题的需要和这几方面理论研究的空白,使得研究我国金融监管合作问题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基于以上分析,本文系统考虑中国人民银行和三家监管机构之间金融监管合作的成本支出、收益分配等因素,构建演化博弈模型对我国金融监管合作问题进行分析,再引入惩罚和保障机制对模型做进一步讨论。探究各参数变化对金融监管主体的策略选择带来哪些影响,希望从理论上对这几个重大的现实问题做出解答,得出对我国金融监管和金融发展有重要启示意义的结论。模型解析和数值仿真得出结论:“机会主义”和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不健全是造成我国金融监管中合作行为长期处于低效率状态的主要原因;金融监管主体的初始收益大小直接影响监管主体的策略选择,但是仍然有很大的可能出现“囚徒困境”;金融监管合作中引入惩罚和保障机制后,监管主体的策略选择有了明显改变;构建完整的金融监管协调机构,加强金融监管各方信息共享可以有效改善金融监管合作的制度环境。(五)在后金融危机时代,探究国际金融监管发展的新理念和新趋势,指出中国在这一历史契机中政策的选择具有深刻的理论和现实意义。通过构建国际金融监管演化博弈模型,分析在国际金融监管过程中金融监管主体的策略选择问题。拟从理论上深入剖析以下几个非常重要的现实问题:首先,国际金融监管过程中每个国家作为单独的个体都是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在现有的国际金融监管体系和国际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下,选择监管合作策略否是金融监管主体的最优选择?其次,金融国际化发展的背景下,为了应对可能再次出现的国际金融危机,国际上对金融监管合作的要求越来越迫切,那么每个国家的金融监管机构选择监管合作策略的可能性有多大以及哪些因素影响其策略选择?最后,在深入解析国际金融监管问题实质的基础上,认清国际间既有矛盾冲突又有相互依赖关系的事实,中国作为一个正在迅速和平崛起的经济大国在未来的国际金融监管中如何定位?可以说对国际金融监管问题的研究兼具合理性与适用性。基于此,本文构建国际金融监管演化博弈模型,研究在国际金融监管过程中金融监管主体的策略选择问题,并对中国在这一历史契机中政策的选择进行分析。模型求解和数值仿真结果表明:在国际金融监管中,金融监管主体注重短期利益会选择监管竞争策略,注重长期利益则会选择监管合作策略;由于很难改变多数监管主体追求短期利益的现状,致使在国际金融监管过程中“囚徒困境”问题依然存在;中国面对复杂多变的国际金融环境,应该积极参与国际金融监管合作,促进国际金融机构改革和国际金融监管体系的构建,提升中国在国际金融体系中的地位以及在国际金融监管规则制定中的话语权。
李其成[5](2019)在《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研究》文中提出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的核心是金融监管权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是否需要以及应该如何配置。中国金融行业的发展,尤其是金融混业经营、金融创新以及地方金融业的繁荣,对中国现有中央集权垂直式的监管权力配置模式提出了巨大挑战,现有监管模式已经不能适应金融业的剧烈变化。当前各国都在着力加强对金融整体性风险的防范,如何对新型金融活动进行有效监管是亟需解决的问题。中国过去对于金融监管体制的研究都相对集中在中央一级政府部门间金融监管权的配置上,对地方政府能否享有以及如何享有金融监管权问题的研究相对缺乏。面对市场的新变化,地方政府实际已广泛参与到了地方金融监管之上,承担着属地风险处置责任和维稳第一责任。但不同地方金融监管模式差异较大,尚未形成成熟统一的模式,且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在定位、正当性、内容等重要问题上仍有待进一步研究。研究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能否享有以及如何行使金融监管权,应首先明确金融监管权的性质、地位、特征等问题。金融监管权的根本属性是公权力,并呈现多元性与多重性特征,这决定了其行使需要合理配置。在权力的配置过程中,中央政府部门之间的权力配置以权力的“功能性”理论为基础,而监管权力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配置则以“结构性”理论为理论基础。在“结构性”理论下,我国金融市场、权力结构、政府职能等因素共同决定并创生了中国进行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迫切内在需求,其中地方金融业的发展状况是第一大动因,地方政府的金融竞争是直接动力,维护金融安全是根本目的,而国家权力结构改革是其政治背景。我国现有监管模式的形成有其特殊的历史和国情条件。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的配置状况及其得失,对现有配置模式的建构和完善有重要意义。作为国家公权力之一的金融监管权,是国家权力体系中的一部分,服从并深受国家权力央地分配的制约。具体到金融领域,其历程可总结为:从金融中央集权到有限的地方竞争——中央逐渐削弱地方政府对金融行业的影响力——为应对全球局势而进一步向中央集中——金融领域市场化改革之路确立。当前,坚决走市场化道路,应是最大的国情,亟需金融监管权配置模式改革与之适应。中国当前监管模式为中央“一行两会”为主体、多头分工式的中央一级金融监管,中央监管权在地方通过地方派出机构履行职能,权力主要集中于中央一级,存在协调不力、监管真空、限制创新、制约发展等突出问题,亟需向地方政府配置权力,让地方政府参与监管,弥补中央政府监管的不足。当前地方政府通过中央政府及其部门政策、文件等方式获得一定的金融监管权,是一种实用主义做法,虽无法律、法规明确、具体的授权,但有模糊的事实上的监管权力。国家最新政策明确了地方政府金融监管的属地风险处置责任和维稳第一责任,呈现了双层监管的发展趋势。中国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模式发展至今,已经明显不能适应市场化的需求,存在诸多的困境。地方政府缺乏法定的金融监管权,对于金融监管事务的参与,均是通过中央行政管理部门的个别授权,或地方政府的主动承担,缺乏制度化、体系化的权力配置。这种监管权集中于中央一级的配置模式,不论是应对传统金融模式及其创新,还是应对发展迅猛的互联网金融和金融科技,都力不从心。其中最关键的缺陷在于地方金融监管权的合法性危机,导致监管对象覆盖不足、制度弹性缺失、地方立法权缺位、责任不明等问题。就央地分权而言,世界上现存在分权型多层监管模式以及单层监管两种模式,前者以美国和加拿大为典型,后者是大多数国家采用的监管模式。美国和加拿大存在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两级金融监管机构,各自在金融监管的事务中发挥了关键作用。英、德、日等国均为非典型的金融监管央地分权模式,仍以中央政府监管为主。总体而言,其他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央地分权模式之于中国的启示,在于其权力配置方式和依据的法治化。相比较而言,中国地方政府并非完全不存在金融监管权,但在中国现有配置模式中,除个别地区通过地方法规形式予以确定之外,均是行政式的、实用主义的配置模式,缺乏法治化的特征。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启示还在于其无论何种央地配置模式,并不存在优劣之分,只有与国情合适与否。央地分层的监管体制与中央集权式的监管体制,受到联邦制或单一制国家形式的极大影响,但是二者并非一一对应,最终决定其模式的,是一国的金融市场及金融制度赖以存在的整个国情。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实用主义配置的现实,已经显着表明向其配置权力的必要性。而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制度化,应该在重新厘清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动因、目标、价值及原则的基础上,将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的首要价值定位于维护地方金融市场的安全稳定;其次要有利于提升金融监管的效率;最后,还应有利于实现地方经济民主。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的目标,则是实现金融监管权理论上的结构化、制度上的法治化和实践中的高效率。为此,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应当以合理分权、依法分权和权责对等为主要原则,坚持法治化的根本路径。中国当前最根本症结并非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有无的问题,而在于法治化的缺失。考虑到地方金融市场的特殊性,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应当充分发挥各地方权力机构的作用,通过地方立法进行地方金融监管权的配置。金融监管权主体、对象、内容的配置,应把握以下原则:主体上,要坚持地方监管机构的独立化、专业化和责任化,并建立地方统筹监管、中央指导的央地监管机构关系;内容上,必须厘清地方金融市场与政府监管之间、地方监管与中央监管之间的两个界限。此外,任何规范的有效运行都离不开其所在的制度体系,金融监管权的科学化央地配置,应当以完善的顶层权力配置为依托,改严格分业式监管为统筹式监管、完善中央与地方经济权力配置的关系、完善金融机构破产制度、国家救助制度和存款保险制度等,从而培育强大而稳健的市场机制,从根本上减少市场失灵。
祝雅柠[6](2020)在《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改革研究 ——以规制道德风险为核心》文中认为金融机构道德风险是金融市场的“灰犀牛”,几乎每一次金融危机都与其密切相关,如何解决金融机构道德风险一直以来都是金融监管领域的重要命题。2008年金融危机使学术界与金融监管部门意识到金融机构行为监管已经不足以规制金融机构道德风险,故提出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监管,以进一步完善与强化金融监管。2019年,帕特里克·博尔顿(Patrick Bolton)等四位欧洲经济政策研究中心研究员发表《金融体系终于稳健了吗?近十年全球金融监管改革的回顾与评估》研究报告,从经济学角度来看,金融监管改革尚未有效规制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后危机时代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监管并未遏制其过度风险经营倾向。实际上,以公司为组织形式的金融机构是法律抽象的结果,法律是公司治理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对其形成与运作产生重要影响。实践中,金融监管规制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缺乏自足性,通过金融机构公司治理解决其道德风险问题是后危机时代金融法与公司法交互与融合的重要命题,须针对金融机构的特殊公司治理改革公司治理法律制度,从而改变其行为动机与风险偏好,进一步规制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尽管,我国金融系统并未受到2008年金融危机的直接冲击,但我国特殊金融市场体制存在极为突出的金融机构道德风险问题。并且,我国金融市场化正进入提速期,民营资本不断进入银行业,人民币国际化与资本可兑换的推进使金融业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与更宽领域开放,金融机构道德风险规制与金融系统的安全与稳定意味着更高的制度要求与更国际化的视野。本文以我国金融市场为研究背景,结合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法律制度存在的本土问题,借鉴域外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相关理论成果与制度改革经验,对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展开具有前瞻性的法律制度改革研究:突破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的路径依赖,以公司治理法律制度改革为路径规制金融机构道德风险,从而为我国金融体制的市场化转型、金融系统的安全与稳定提供法律保障。本文对以公司治理法律制度改革为路径规制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问题进行研究,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一、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法律制度改革规制其道德风险的必要性与可行性道德风险是一个经济学概念,却被广泛适用于法学领域研究。从信息经济学角度来看,道德风险并非风险而是由事后信息不对称形成的、产生或扩大风险的行为机制。规制道德风险的基本原理是激励相容理论,即对代理人的奖惩与其行为相关信息相联系,从而将委托人的成本与收益内部化为代理人的成本与收益,换言之,通过激励机制促使代理人为委托人利益行事。法律作为重要的激励机制之一,其通过要求行为人对自身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使相关社会成本与收益转化为私人成本与收益,从而通过个体行为的最优选择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最优状态。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发生机制是多元的,包括金融安全网的设立、金融市场的创新等,其法律制度根源则是权利义务的失衡。以公司为组织形式的金融机构是法律抽象的结果,其行为不可避免地受到自然人意志的影响,相较于侵权责任法、合同法等行为法维度上的权利义务失衡,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法律制度在组织法层面形成的权利义务失衡亦不容忽视。后危机时代,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监管既有传统的命令与控制型监管,也逐步确立了金融机构后设型监管,前者包括金融机构资本监管与结构性监管等措施,后者则是围绕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展开的董事会构成、董事、高管薪酬奖励等公司治理监管措施。但是,公司治理法律制度与金融机构特殊公司治理错位、现代公司法激励机制缺失体系化的公司治理法律责任制度等因素进一步加剧了金融机构权利义务失衡,使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监管对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激励相容作用极为有限。并且,我国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发生与规制上存在本土化问题,即金融市场存在突出的政府隐性担保,且其正处于市场化提速期,金融体系的结构性变革、金融市场的不断开放进一步诱发金融机构道德风险问题,但目前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规制仍依赖于金融监管的强化,对我国金融机构隐性道德风险的规制效果极为有限。因此,有必要基于我国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特点,改革现行公司治理法律制度,重塑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相关权力配置、行为规则与权利义务安排,以填补金融监管空隙,调整金融机构行为动机与风险偏好,从而进一步解决我国政府隐性担保与金融市场化交织为主要发生机制的金融机构道德风险问题。二、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理论演进与基本原则的确立当下是一个复杂多变的“公司的时代”,任何一种单一理论都不可能为公司治理的所有问题提供全部答案。后危机时代,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已经成为一个独立的研究领域,基于其与传统公司治理实践的客观差异,金融机构公司治理需要理论上的演进指导制度上的改革。股东利益至上被认为是导致2008年金融危机的重要因素之一,但英美等国在后危机时代针对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的监管与立法上的改革,仍深受股东利益最大化理论的影响,聚焦于股东与经营者代理利益冲突,通过股东赋权强化监督经营者行为,实现股东与经营者利益的统一,实质上进一步加剧了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利益相关者理论在公司利益以何为准的问题上给出与股东利益至上理论截然相反的答案。但是,以德国为代表,适用利益相关者保护公司治理目标的公司法国家,其在金融危机中的表现同样差强人意,一方面,利益相关者理论受制于难以界定利益相关者范围的固有问题,不仅存在较高的制度成本,还易引发金融机构经营者机会主义行为;另一方面,后危机时代,诸多学者围绕利益相关者理念提出了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改革思路,即以董事信义义务制度为依托,引入债权治理。但是,与非金融业公司债权人风险厌恶不同,金融监管与金融安全网机制形成了债权人的风险中立,其缺乏激励与能力参与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后危机时代,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已然是一个更为独立的研究领域,英国学者安德烈亚斯·科基尼斯(Andreas Kokkinis)基于安德鲁·凯伊(Andrew Keay)提出的实体最大化与可持续发展(EMS)公司治理理论,针对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提出金融可持续发展(Financial Sustainability)理论,以规制道德风险,遏制金融机构过度风险经营,从而确保金融系统的安全与稳定,维护社会整体利益。该理论对以公司治理为路径规制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具有重大的理论启发:以社会整体利益为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终极目标,立足于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体系化地重构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法律责任制度,克服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制度内生因素,从而为以规制道德风险为核心的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改革提供理论上的支持。三、金融机构股东责任制度重构对金融机构股东道德风险的直接规制股东有限责任是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重要制度根源,公司人格否认适用条件缺乏预测性与可操作性、法官对否认公司独立人格的审慎态度、非自愿债权人集体行动困境等问题使其在实践中适用范围极为有限,难以解决股东有限责任的道德风险问题。以2008年金融危机为背景,金融市场与金融机构为场域,影子银行的产生与扩张以及机构投资者的兴起表明,金融机构特殊性实质上改变了股东有限责任的理性预设,从而加剧金融机构道德风险问题,最终导致金融机构股东有限责任负外部性问题产生的社会成本高于其带来的制度收益。实际上,相较于非金融业公司股东有限责任,金融机构股东有限责任的立法确认较晚,但其发展迅速,推动金融市场发展的同时,也不断积聚金融系统性风险,现有商事风险分配与控制机制不足以解决金融机构股东有限责任的道德风险问题,故通过考察与梳理金融法与公司法学者提出的股东有限责任改革建议与方案,包括股东双倍责任、股东比例责任、选择性股东责任、金融系统性风险基金与比例责任以及股东加重责任,结合我国金融市场发展阶段、金融体制特点以及相关立法现状,以类型化金融机构为前提,以“事实状态预设、权利与义务规则以及法律后果”为逻辑结构,重构金融机构股东责任制度,即银行业金融机构适用股东加重责任,非银行业金融机构适用金融系统性风险基金与股东比例责任。四、金融机构董事信义义务重塑对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直接规制以2008年金融危机与我国金融市场实践为研究场域,现行公司治理法律制度造成董事治理职责与激励机制的结构性扭曲,形成了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实践与理念的偏差,从而诱发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在路径依赖理论框架内,通过检视与反思金融机构内部公司治理改革实践,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监管强化对道德风险的规制作用极为有限,有必要在金融可持续发展理论指导下重塑金融机构董事信义义务,进一步改革违反信义义务的损害赔偿责任;考察并分析既有董事信义义务制度改革建议与方案,包括直接扩张董事勤勉义务适用范围、引入董事诚信义务与董事公共治理义务;在我国金融机构公司治理视阈下,结合金融立法现状,在不完备法律理论指导下,重置“强监管、弱司法”的权力配置格局,以渐进主义法律改革模式,在现行法律框架中嵌入金融机构董事信义义务规则,构建董事信义义务三元结构体系。以区分银行业与非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前提,前者应引入董事公共治理义务以解决我国银行依赖政府隐性担保产生的道德风险问题;后者则通过引入董事诚信义务,纳入债权人利益,构建董事信义义务的三元结构,以实现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的治理目标,从而起到规制道德风险的作用;反思与重构金融机构董事违反信义义务的损害赔偿责任制度,构建利益相关者派生诉讼制度,使其成为实现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目标,规制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重要制度依托。五、金融机构监事会职能完善对道德风险的间接规制相较于其他行业公司的监事会制度,我国金融机构监事会的运作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管控具有重要作用,应在“强化监事会实质性监督权力、优化监事会与独立董事会监督权限配置以及构建金融机构监事会激励与约束制度”问题上作出实质性的制度改革。与德国等国一样,我国监事会制度固有缺陷使其面临严重的公司治理困境,造成监事信义义务制度虚置,且我国公司监事会还存在独立性缺失、公司法激励与约束制度的结构性扭曲等本土化问题。以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为公司治理目标,结合我国公司内部特殊的监事会——独立董事复合监督结构,借鉴德日等国监事制度相关立法经验,通过构建金融机构监事会信息权、同意保留权与风险管理监督职责赋予其实质性的监督权力;构建针对监事会监督职能特点的薪酬制度与信义义务制度,确保监事会独立性的同时,激励其充分行使监督职权,从而在金融机构道德风险问题上发挥金融机构监事会内生的、间接的规制作用。
杨子晖,陈雨恬,张平淼[7](2020)在《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下的宏观经济冲击、金融风险传导与治理应对》文中指出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所特有的紧迫性与不确定性为全球经济的发展带来了极大的挑战,2020年年初"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快速蔓延更使得全球股市剧烈震荡。在此背景下,如何准确考察"新冠"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对我国宏观经济与金融市场的冲击影响,有效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并保障经济平稳运行,已成为影响我国经济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由此,本文基于前沿的因子增广向量自回归模型,首先考察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我国宏观经济与金融市场16个部门、共计174个变量的冲击影响。其次,采用新颖的风险溢出网络方法,研究全球"新冠"疫情事件下,我国金融市场各部门间风险传导关系的动态演变。接着,我们结合美股4次"熔断"等极端风险事件,考察"疫情之下"国际间金融风险传导的主要源头与溢出途径。最后,本文基于风险结构框架,进一步探讨了该时期全球资本市场的共振关系。在此基础上,我们对完善与"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相适应的宏观治理应对机制与风险防范对策提出了相关建议,从而有助于我们"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维护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
徐云松[8](2015)在《我国西部区域金融发展的非均衡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的大国,区域发展非均衡是我国国情的基本特征。1988年邓小平立足于国民经济全局,明确提出“两个大局”的伟大战略构想,即东部沿海地区率先发展,加快对外开放,内地要支持东部率先发展,服从这个大局;当东部发展到一定阶段,再支援内地发展,沿海地区也要服从这个大局。“两个大局”的区域发展战略,就是一种区域非均衡发展模式。应该承认,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国民经济总量的快速增加和经济高速增长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区域非均衡发展战略,在此基础上国家获得了巨大的发展。并且经过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我国也确立了东部率先发展、中部崛起、西部大开发和东北振兴四大经济区域发展的总体战略,形成东部、西部、中部、东北地区四大板块的空间发展格局。然而,我国区域发展的矛盾愈发显着,暴露出诸多深层次的问题,最突出的就是区域发展差距问题。尽管国家提出了要实现统筹区域发展,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总体战略,国家“十二五”规划还特别强调了我国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但是区域之间的差距仍然在不断拉大,区域增速格局的扭转也并未从根本上改变区域差距扩大的趋势。事实上,我国区域发展仍然处于非均衡的状态,并且区域发展过度非均衡的趋势还引致了一系列的负面影响。而我国区域非均衡发展中又以西部地区最为典型,作为土地面积686.7万平方公里,占全国土地面积71.5%的最大经济区域,西部内陆的普遍贫穷落后与东部沿海的发达富裕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如今西部的贫困落后与历史上西部曾成为世界中心地带的辉煌形成了鲜明对比。东部地区已成为我国经济增长的引擎,而广袤的欠发达西部地区业已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实现整体飞跃的掣肘。中国最广大的经济区域仍然是欠发达地域,并且地理面积广阔、涵盖省份最多的西部地区自身也存在着发展差距。伴随着区域差距的扩大,贫富差距、收入差距的两极分化现象也日益明显,这显然有悖于社会主义的本质。可以说,只有实现面积最广、省份最多、最贫穷落后的西部地区“后发赶超”,促进西部区域协调发展,解决现实中区域非均衡发展的突出矛盾与问题,才能为整体国民经济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金融作为现代经济的核心与现代市场经济的主要驱动力,在现代经济增长因素中有详实的理论支撑,在世界各国经济发展历程中也得到了实践的验证。区域金融作为金融发展的空间层次,着重于探讨一国内的地区中观层面金融结构与运行的分布状态与互动关系。经济发展决定金融发展,我国区域金融发展也具有显着的非均衡性,西部区域金融发展的水平与速度明显滞后于发达的东部地区,并有逐渐扩大的趋势。“十二五”时期进入第二个西部大开发十年以后,特别是“一带一路”中重建“丝绸之路经济带”的战略实施,我国对外开放格局在发生变化,金融业开放程度会进一步提高,西部地区面临前所未有的历史发展机遇。但是,如果区域过度非均衡发展的现象和态势不加以改变,协调机制不加以顶层设计和系统完善,金融全球化背景下我国金融业的整体竞争力就难以实现质的提升,就难以实现和谐性与效率性统一的金融发展,不能以此促进经济、社会、文化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本文对我国西部区域金融发展非均衡问题的研究,基于唯物辩证法普遍联系的基本哲学观点,矛盾普遍性与特殊性的辩证关系,以及均衡与非均衡辩证统一的思想。在方法论上本文坚持系统分析方法、矛盾分析法,运用发展与联系的思维方式剖析问题;树立全局与局部考察相结合,整体与部分分析相结合的观念。全文对西部区域金融发展非均衡的研究,立足于两个空间层面的分析视角,即主要矛盾——西部与东部之间的非均衡问题,以及矛盾的主要方面——西部各省份之间的非均衡问题;通过回顾、总结与分析区域经济理论,金融发展理论,系统梳理了各理论的发展脉络与前沿。在此基础上创新性地以金融发展非均衡的四个研究视角为切入点:一是金融发展非均衡的总量观,运用各项指标探究与测度西部区域金融总量非均衡的问题表现与发展态势;二是金融发展非均衡的结构观,从金融行业结构、融资结构、金融市场结构、金融资产结构和金融开放结构五个方面探究与测度西部区域金融结构非均衡的问题表现与发展态势;三是金融发展非均衡的功能观,从金融实现其功能的效率探究与测度西部区域金融功能非均衡的问题表现与发展态势;四是金融发展非均衡的系统观,将金融子系统放置到整体系统环境中,运用逻辑推理、统计描述、计量模型等分析方法,探究影响与导致西部区域金融发展非均衡的系统因素。从定性的角度分析由于西部区域金融发展非均衡而造成的对经济、社会、文化的负面影响;从定量的角度,构建动态的数理模型研究西部区域金融发展非均衡对区域经济增长的影响。系统观的分析要求涵盖经济因素与非经济因素,体现多学科交叉,涉及经济学科外的社会学、人类学(文化人类学)、宗教学、民族学、历史学、地理学、法学等理论与知识,使本文的论述与研究达到一定的历史厚度、思想高度、专业深度和学科广度。基于全文系统的逻辑论述体系,以及多维度研究思路、多样化分析方法得出的观点与结论,从我国西部区域金融发展非均衡的客观实情与现状出发,针对缩小区域发展差距,加快推动西部区域金融从非均衡发展向实现均衡与非均衡内在统一的协调发展转变的第一个层面;以及促进金融系统实现和谐性与效率性协调统一,与经济转轨、社会转型、文化复兴等外部系统协调发展的第二个层面,本文提出了较为系统全面的构想、对策与建议。全文逻辑体系下的中心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导论部分。主要阐述选题背景和目的,提出研究问题,论述本文意义;对概念进行界定与辨析,对研究范畴进行阐述。对论文的研究思路与方法、技术路线与逻辑框架、主要的创新点、不足之处和未来进一步研究方向等内容进行概述。其次是理论文献的回顾与分析。总结了国内外区域经济理论的发展进程与研究现状;按照金融发展理论萌芽——金融发展理论的形成——金融发展理论的新进展——金融发展理论研究视角的拓展的顺序进行了综述,并深入到金融发展理论的空间层面进行了回顾。基于区域金融发展非均衡研究的两个空间层面和四个金融发展非均衡维度与视角的结合,对其进行了文献综述,并阐述了该理论与本文研究问题的联系。第三是分析西部区域金融发展非均衡的历史演进,研究其问题表现。从历史角度对1949-1978区域经济发展均衡阶段进行详述,对同时期区域金融发展的均衡状况进行了研究。对1978年改革开放后区域经济发展的非均衡现状进行描述,基于两个层面(西部区域内与东西部区域间)金融发展非均衡角度,采用统计实证分析法、图表分析法、规范分析法等方法,从金融总量、金融结构、金融功能角度衡量西部区域金融发展非均衡的表现,阐明非均衡的时空特征与变动趋势。第四是基于唯物辩证法普遍联系的基本哲学观点,从金融系统研究的系统观角度,对我国西部区域金融发展非均衡的原因进行剖析。运用定性分析法、统计描述法、对比分析法,实证检验法,从制度因素、经济条件因素、客观环境因素、非正式制度因素和不确定性冲击影响因素这五个方面探究我国西部区域金融发展非均衡的形成机理,分析了西部区域金融发展非均衡影响因素的变化趋势。第五是我国西部区域金融发展非均衡的负面影响分析。该部分主要是从定性的角度阐述了西部区域金融发展非均衡对经济的负面影响、对社会的负面影响和对文化的负面影响。第六是我国西部区域金融发展非均衡对区域经济增长影响的实证分析。首先简要回顾了区域金融发展影响区域经济增长的内在机理,进行简要评述。其次从定量的角度运用面板数据的变系数模型,测度区域金融发展非均衡对区域经济增长的贡献效率差异;在阐述了面板数据动态与静态模型、计量检验方法的基础上,采用面板数据(Panel-Data)的单位根检验,面板数据(Panel-Data)协整检验,面板数据的误差修正模型(ECM)对东西部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的长期、短期动态效应进行了量化测度。该部分同时研究了金融发展理论的前沿,探讨了法律制度、法治效率与金融发展、经济增长的实证关系,从区域层面对“中国之谜”命题(低水平法治与高速经济增长并存)进行部分解释;分析了区域社会资本、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的实证关系,对法治(正式制度)与社会资本(非正式制度)在区域层面表现出的替代机理与耦合关系进行了阐释,指出制度(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建设,即健全法律制度环境、提升法治效率(正式制度),复兴西部内陆优秀文化(非正式制度)的重大意义。第七是总结与建议。根据全文逻辑体系,该部分对各章研究结论进行统一的归纳梳理,结合研究的主要观点与结论,提出西部区域金融由非均衡发展转变为协调发展必须注重顶层机制设计。在此基础上,以系统观的思维为指导,提出两个层面的针对性建议。一是西部区域金融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包括:构建多元化的金融机构体系,优化西部银行业结构;建设西部资本市场,优化金融市场结构;培育西部区域性金融中心,发挥金融集聚与扩散功能;推动多层次区域金融合作;大力发展移动金融引领西部金融创新,提升金融效率;实施差异化与统一性相协调的区域金融调控政策。二是西部区域金融系统与外部系统协调发展的对策选择,包括:健全西部地区法律体系,提升法治效率;弘扬西部地区优秀社会资本,推动西部优秀传统文化复兴,重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现代金融发展的伦理体系。
丁德圣[9](2013)在《次贷危机后国内外金融监管思路和模式研究》文中提出2007年次贷危机爆发后,随着危机的扩散,次贷危机不同程度地给世界各国带来了冲击,尤其是金融市场较为发达的西方工业化国家,在次贷危机中遭受的冲击更大。在随后的救助过程中,各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宏观经济政策措施,其中包括对金融市场的救助措施。另外,国内外政府、组织、研究机构和专家从不同的角度对次贷危机的形成原因、影响程度和未来走向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和预测,观点丰富多彩,几乎涵盖了所有的经济社会领域。次贷危机首先是一场金融市场上爆发的危机,金融作为经济的核心问题,自然而然有许多研究成果围绕金融展开,相当多的部分涉及金融监管变革。从这些研究成果上看,一方面关注的热点在金融监管如何改革上,另一方面关注需要改革的国家或金融组织怎样改革。在比较1929年大萧条背景下金融改革的情况后,在现有亟待进一步完善的金融监管框架下,研究人员对次贷危机中暴露出来的金融监管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总结和思考,进行了一系列的研究。例如:如何针对经济周期的波动建立宏观审慎监管框架、怎样调整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模式、如何对系统重要性银行、影子银行进行有效的监管、如何填补金融监管的空白以及加强金融监管机构间的协调配合等等。同样,在次贷危机中,中国也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响,国内和香港地区部分商业银行投资美国次级债券遭受损失,但是总体来看,这种影响是有限的、局部的,损失是可控的、微观的,没有在国内引起较大的市场波动。这种情况有资本市场不完全开放的原因,也有我国商业银行国际化程度不高的原因,也与我国金融监管的稳健要求密切相关。比较国外的金融风暴,国内金融市场的波动只是小小的涟漪。次贷危机以来,中国金融监管当局、金融学界防患于未然,密切跟踪有关研究成果,结合我国实际对次贷危机进行了系统的分析研究,辩证地借鉴国外次贷危机的研究成果,对国内在次贷危机中的应对措施加以评述,从而化危为机,变被动为主动。本文基于此种视角,以次贷危机为背景,以金融监管为主线,对次贷危机后国内外金融监管变革情况进行了研究。本文首先对次贷危机的爆发、演进及现状进行了简单和必要的回顾,对论文进行总体论述和回顾,为全文的展开进行必要的铺垫。在次贷危机的分析中,系统深入地剖析次贷危机的成因,认为次贷危机爆发的原因之一是由于金融监管的缺失。在上述回顾的基础上,本文系统总结了次贷危机后主要发达国家及国际金融组织对金融监管进行变革的情况。另外,从国际金融组织在次贷危机后的救助行动中,研究国际金融组织金融监管变革情况。探讨适合全球经济金融持续健康发展的金融监管模式和普遍能接受的金融监管标准。在结合我国的金融监管实践部分,回顾了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历史变革和现状,分析当前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尤其在面对金融监管的新挑战上,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将如何进行调整适应。特别是在当前一行三会的监管模式下,在宏观审慎监管的趋势下,建立适应新形势需要的监管模式更显迫切。本文力图在做好宏观审慎监管,发挥好一行三会的职能,加强金融监管机构间的协调配合上做一些讨论。此基础上,提出进一步完善我国金融监管制度的思路和发展方向。本文通过分析认为:在我国应构建以中央银行为核心,其他监管部门密切配合的宏观审慎监管架构,赋予中央银行更大的监管权,以维护金融系统的稳定。本文的创新主要在于观点的创新:(1)在金融监管的目标上,本文对上世纪九十年代将“安全稳定,有序有效”变为“效率优先”,而置金融安全于不顾这一颠倒了的顺序,再颠倒过来,次贷危机再次证明了这一点。这一点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是金融监管的出发点与归宿、前提与基础。(2)本文通过对次贷危机后的金融监管进行系统深入的研究,钻进去而后再跳出来,高瞻远瞩地重新审视金融监管。全球现存的金融理论和体系,是以发达国家尤其是以美国为主导的,不管是国别监管还是国际金融机构监管,都是如此。让主权式金融监管来做超主权金融监管之事,远不符合逻辑。由此得出的结论是由谁来监管监管者。(3)本文强调指出金融监管当局从事的金融监管,是一种行政当局居高临下的行政性、技术性、指标性的监管,这些无疑是重要的和必要的。然而,笔者认为比这更重要的是对金融是什么?金融与经济的关系是怎么样的?对监管对象标的本身的信用性风险高低的理性认识。当然,本文也存在一些不足。一是由于数据和资料掌握的原因,本文对次贷危机后金融监管的研究叙述性的色彩较重,总结归纳较少,深度不够;二是由于自身才疏学浅,尤其是工作背景、知识结构和数理分析能力较弱,观点可能会有失客观全面,论证可能缺乏数量模型。
彭向升[10](2016)在《中国农村普惠金融发展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得到了长足发展,取得了非凡的成就。但从21世纪初,中国农村发展的相对滞后性问题不断凸显,继续深化农村改革,促进农村经济增长、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成为了党中央和国务院高度重视的问题。对于“三农”问题的解决,农村金融的发展与支持至关重要。然而,农村金融仍是整个中国金融体系中最为薄弱的环节,农村经济主体的信贷和其他金融服务需求得不到满足的现象依然广泛存在。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发展普惠金融”,即建立能够有效、全方位地为社会所有阶层和群体提供服务的金融体系。2015年10月,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新的目标要求”,特别强调要“坚持共享发展”,“实施脱贫攻坚工程”。发展农村普惠金融应是下一步我国金融体系改革的重点所在,是实现农民尤其是农村贫困人口共享发展,实施金融扶贫的重要途径。研究我国农村普惠金融的发展,非常关键的核心问题就是正确处理好中国农村普惠金融发展中的政府与市场关系,发挥好市场和政府的作用。本文以马克思经济学有关农业、金融发展和农业发展的金融支持理论,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相关理论为指导,通过借鉴西方经济学的相关理论,界定了农村普惠金融发展的范畴,构建了政府与市场作用视角下中国农村普惠金融发展的理论依据。在此理论指导下,从中国农村普惠金融的现实考察出发,分析当前中国农村普惠金融发展面临的问题、原因及形成机理。国外一些国家在农村普惠金融发展方面具有成功的经验,对中国农村普惠金融发展具有一定的启示。在前文论述基础上,文章提出了促进中国农村普惠金融发展的总体框架设计,包括中国农村普惠金融发展的目标与原则、框架和路径。中国农村普惠金融发展的核心问题应是重塑政府与市场关系,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以及更好地发挥政府的引导扶持作用。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需要深化农村金融市场体制改革,发挥市场竞争机制、价格机制以及市场退出等机制的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的引导扶持作用要求合理确定政府与市场边界,政府要致力于弥补“市场失灵”,同时减少政府干预过程中的“政府失灵”。
二、关于发展我国金融市场的问题与建议(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关于发展我国金融市场的问题与建议(论文提纲范文)
(1)危机以来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 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与金融危机 |
二、 源生于金融危机的监管改革 |
三、 本次金融危机使全球金融监管法制迈入新时代 |
四、 简要研究综述 |
第一章 主要国家的金融监管制度改革 |
第一节 主要国家金融监管新制度之形成历程 |
一、 从次贷危机到《多德·弗兰克法案》:美国的改革框架 |
二、 从《莱姆法鲁西框架》到《德拉罗西埃报告》:欧盟制度的演变 |
三、 英国金融监管模式的渐变研究 |
第二节 主要国家监管制度改革中的启示 |
一、 对终结“大而不倒”问题的法律规制探讨 |
二、 对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的跨越式改革 |
三、 对金融衍生品的严格管控 |
四、 强化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 |
五、 金融机构在公司治理方面的问题处置 |
第三节 主要国家金融监管制度改革的成效 |
一、 美国金融监管法制改革的成效 |
二、 欧盟金融监管法制改革的特征分析 |
三、 英国金融监管法制改革成效概述 |
第二章 国际层面的金融监管制度改革 |
第一节 跨境金融监管制度改革方面的探索 |
一、 美国的跨境金融监管制度改革 |
二、 欧盟对跨国金融监管改革 |
第二节 宏观审慎监管的完善:以金融稳定理事会为视角 |
一、 G20 与金融稳定理事会 |
二、 金融稳定理事会关于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问题的规制框架 |
三、 金融稳定理事会宏观审慎监管改革思路探析 |
第三节 金融监管法制中的国际协调合作 |
一、 金融危机背景下监管法制的国际协调之理论基础 |
二、 金融监管法制国际协调与合作机制 |
第四节 危机以来行业监管的制度演进:以银行业为代表 |
一、 作为国际金融监管机构的巴塞尔委员会 |
二、 《巴塞尔协议 I》和《巴塞尔协议 II》对银行业国际监管的影响 |
三、 危机背景下《巴塞尔协议 III》对银行业国际监管的启示 |
四、 《有效银行核心监管原则》的国际监管思路 |
第五节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制度改革 |
一、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及其金融监管法制改革思路 |
二、 世界银行集团及其法制改革思路 |
第三章 金融危机覆盖下的制度应对 |
第一节 2008 年金融危机的传递性和制度应对 |
一、 美国次贷危机演变形成本次金融危机 |
二、 金融危机的国际传递 |
三、 对金融危机国际传递的监管对策 |
第二节 危机背景下政府和个体的涉外债务规范化路径 |
一、 主权债务危机问题及其解决方式 |
二、 危机中个体涉外破产问题 |
第三节 国家干预:危机下的处置手段 |
一、 对国家干预的合法性分析 |
二、 危机救市——金融危机背景下的国家干预 |
三、 危机救市问题的法律思考 |
第四章 国际金融监管的制度变迁和演变趋势 |
第一节 监管主体和监管权的变迁与发展 |
一、 金融监管主体的界定 |
二、 作为“准金融监管主体”的国际组织 |
三、 监管主体——单一还是多重? |
四、 金融监管权的变迁 |
五、 对金融监管权制约之反思 |
第二节 金融监管职能的转化和演变 |
一、 危机以来的欧美金融监管职能的转变 |
二、 时代背景下金融监管职能的新变化 |
第三节 危机以来监管制度的全面改革 |
一、 监管失灵产生危机,危机推动监管制度改革 |
二、 金融监管模式趋同化 |
三、 强化对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的重视 |
四、 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合作能够更好地达成监管目标 |
第四节 国际金融监管制度改革的发展趋势 |
一、 金融创新需要监管,但并不强加抑制 |
二、 宏观审慎监管的的作用将越来越重要 |
三、 国际金融监管制度中软法的“硬化” |
四、 风险甄别体系将通过法制途径予以提升 |
第五章 全球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改革对我国的启示 |
第一节 我国金融监管制度理念发生转变 |
一、 基于宏观审慎监管理念下的规范化监管受到重视 |
二、 危机处理机制与国家干预问题 |
三、 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得以强化 |
四、 对以金融衍生品为代表的创新监管制度演进 |
第二节 我国金融监管制度中的风险防范 |
一、 各国制度改革对我国处理影子银行风险防范的借鉴意义 |
二、 对金融控股公司管控的借鉴与改革 |
三、 提升我国金融监管的自律机制 |
四、 存款保险制度的借鉴思考 |
五、 地方政府融资问题的风险防范 |
六、 互联网金融规范化有助于新风险防范 |
七、 完善我国金融监管方面的纠纷解决机制 |
第三节 我国金融监管制度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立场分析 |
一、 我国金融监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现状 |
二、 完善我国金融监管法制的国际协调与合作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2)中国农村金融发展的模式与路径选择(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核心概念的界定 |
1.3 主要内容 |
1.4 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1.4.1 研究方法 |
1.4.2 技术路线 |
1.5 创新和不足 |
第2章 农村金融发展模式演进的理论基础与文献综述 |
2.1 农村金融发展模式演进的理论基础 |
2.1.1 农业信贷补贴理论 |
2.1.2 农村金融市场理论 |
2.1.3 不完全竞争市场理论 |
2.1.4 制度变迁理论 |
2.2 关于农村金融发展模式的文献综述 |
2.2.1 农村金融改革历程研究 |
2.2.2 农村金融发展模式的现状及问题研究 |
2.2.3 农村金融对策研究 |
第3章 中国农村金融发展现状及问题分析 |
3.1 中国农村金融发展模式的宏观政策体系 |
3.2 中国农村金融市场总体情况 |
3.2.1 农村信贷供需状况 |
3.2.2 农村金融机构体系发展情况 |
3.2.3 农业保险发展情况 |
3.2.4 农村金融产品创新情况 |
3.2.5 农村基础服务覆盖情况 |
3.2.6 融资渠道与融资模式情况 |
3.3 中国农村金融模式存在的问题 |
3.3.1 农村金融市场机制不健全 |
3.3.2 农村金融供需失衡 |
3.3.3 农村金融市场功能不完备 |
3.4 农村金融发展模式困境的原因探析 |
3.4.1 农村金融改革目标设定不明晰 |
3.4.2 农村金融改革主体动力不足 |
3.4.3 农村金融改革路径偏差 |
第4章 中国农村金融宏观发展模式及演变路径 |
4.1 中国农村金融宏观发展模式的演进 |
4.1.1 政府主导模式(1978-1996 年) |
4.1.2 “三位一体”模式(1997—2004 年) |
4.1.3 市场化主导模式(2005—现在) |
4.2 中国农村金融宏观发展模式演进的主要特征 |
4.2.1 农村金融发展模式演进受农村经济改革驱动 |
4.2.2 农村金融发展模式演进驱动机制的强制性 |
4.2.3 农村金融发展模式变迁具有路径依赖特征 |
4.3 中国农村金融宏观发展模式演进环境与趋势 |
4.3.1 农村金融宏观发展模式演进面临的经济社会环境 |
4.3.2 农村金融宏观发展模式变迁的思路变化 |
4.3.3 农村金融宏观发展模式发展方向与路径 |
第5章 中国农村金融发展的微观模式及路径 |
5.1 中国农村金融发展的微观模式 |
5.1.1 信用主体模式 |
5.1.2 资产抵押模式 |
5.1.3 合作金融模式 |
5.2 中国农村金融微观模式的未来发展路径 |
5.2.1 供应链金融 |
5.2.2 互联网+农村金融 |
5.2.3 新型合作金融 |
第6章 中国农村金融发展模式与信贷配给的实证分析 |
6.1 农村信贷资金配给的理论分析 |
6.1.1 农村信贷资金配给的描述性统计分析 |
6.1.2 农村信贷资金配给的影响因素分析 |
6.2 农村金融发展模式对信贷资金配给影响的实证分析 |
6.2.1 变量选取、理论假设和模型构建 |
6.2.2 实证分析过程 |
6.3 农村金融发展模式对信贷资金配给影响的实证结论 |
第7章 农村金融发展模式的国际比较借鉴 |
7.1 美国波特切斯特乡村银行模式 |
7.2 孟加拉“格莱珉”模式 |
7.3 印度地区农村银行模式 |
第8章 完善农村金融发展模式的路径选择 |
8.1 健全完备的农村金融市场体系 |
8.1.1 优化商业性农村金融机构的供给能力 |
8.1.2 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 |
8.1.3 促进农村新型金融机构健康良性发展 |
8.1.4 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 |
8.2 优化提升农村金融市场功能 |
8.2.1 围绕土地等抵押物创新 |
8.2.2 加快土地经营权等农村资产市场建设 |
8.2.3 持续加大涉农贷款的政策扶持力度 |
8.3 完善农村金融市场的基础支撑 |
8.3.1 建立健全完备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体系 |
8.3.2 探索有效的农村金融风险分担机制 |
8.3.3 加快农村信用体系的建设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在学期间所取得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3)小微企业融资公平保障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和研究目的 |
二、研究综述 |
三、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
四、研究方法 |
五、创新之处和研究不足 |
第一章 微企业的融资公平 |
第一节 小微企业的制度意蕴 |
一、我国企业划型标准的历史简述及评析 |
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对小微企业的界定 |
三、融资公平视阈下的小微企业 |
第二节 小微企业融资公平的确立依据 |
一、小微企业融资公平的法学理论基础 |
二、小微企业融资公平的经济学理论基础 |
三、小微企业融资公平的伦理学理论基础 |
第三节 小微企业融资公平的内涵阐释与构成要素 |
一、小微企业融资公平的内涵阐释 |
二、小微企业融资公平的构成要素 |
第二章 微企业融资不公平主要表现及其制度原因 |
第一节 小微企业融资现状 |
一、小微企业融资现状调研实施情况 |
二、小微企业融资渠道和融资成本 |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情况 |
四、小微企业融资规模、融资需求量与融资需求满足情况 |
五、政府帮扶小微企业融资情况 |
第二节 小微企业融资公平保障的相关政策与法律规范 |
一、中央政府为保障小微企业融资公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
二、地方政府为保障小微企业融资公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以重庆市政府为例 |
第三节 小微企业融资机会不公平 |
一、小微企业融资机会不公平的表现 |
二、小微企业融资机会不公平的制度原因 |
第四节 小微企业融资条件不公平 |
一、小微企业融资条件不公平的表现 |
二、小微企业融资条件不公平的制度原因 |
第五节 小微企业融资结果不公平 |
一、小微企业融资结果不公平的表现 |
二、小微企业融资结果不公平的制度原因 |
三、政府保障融资结果公平手段存在缺陷的具体表现 |
第三章 微企业融资公平保障的基本原则和整体思路 |
第一节 小微企业融资公平保障的基本原则 |
一、尊重市场规律原则 |
二、综合保障融资公平原则 |
三、坚持金融创新促进融资公平原则 |
四、强化金融监管保障融资公平原则 |
五、保障融资公平法治化原则 |
第二节 小微企业融资公平保障的整体思路 |
一、小微企业融资公平保障的法治路径 |
二、小微企业融资公平保障的法律制度框架 |
第四章 微企业融资机会公平保障法律制度 |
第一节 构建小微企业集群融资法律制度 |
一、小微企业集群融资的内涵与模式 |
二、小微企业集群融资保障融资机会公平的原理 |
三、促进小微企业集群融资的法律对策 |
第二节 构建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法律制度 |
一、促进小微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发展 |
二、创新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方式 |
第三节 依法构建小微企业三层融资平台 |
一、建立全国性股权、债权交易中心 |
二、建立区域性股权、债权交易中心 |
三、构建小微企业网络融资平台 |
四、制定小微企业三层融资平台转板规则 |
第四节 构建小微金融机构法律制度 |
一、明晰小微金融机构的内涵和定位 |
二、明确小微金融机构最低注册资本、民间投资人投资比例 |
三、建立多元化的小微金融机构融资渠道 |
四、建立小微金融机构转制法律制度 |
第五节 构建小微企业债券法律制度 |
一、明晰小微企业债券的内涵、性质和定位 |
二、确定小微企业债券的融资额度和发行主体条件 |
三、确立小微企业债券发行监管方式 |
四、建立小微企业债券合格投资者和信息披露法律制度 |
五、规范小微企业债券发行平台 |
第五章 微企业融资条件公平保障法律制度 |
第一节 小微企业融资公平条件的权利化 |
一、小微企业融资公平条件权利化的理论阐释 |
二、小微企业融资基本利益的类型 |
第二节 保障融资条件公平的约束性法律规制 |
一、约束性法律规制保障融资条件公平的总体思路 |
二、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义务和法律责任 |
三、明确金融监管机构的职权、职责和法律责任 |
第三节 保障融资条件公平的激励性法律规制 |
一、激励性法律规制保障融资条件公平的理论阐释 |
二、推行行政指导手段保障融资条件公平 |
三、运用行政奖励手段保障融资条件公平 |
四、利用合同菜单规制手段保障融资条件公平 |
第四节 构建条件公平融资权利法律救济机制 |
一、构建法律救济机制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整体思路 |
二、健全融资条件不公平纠纷投诉机制 |
三、引入金融申诉专员机制 |
四、健全小微企业融资条件不公平纠纷诉讼机制 |
第六章 微企业融资结果公平保障法律制度 |
第一节 政府保障融资结果公平中的主导性定位 |
一、政府主导性定位的含义及其理论依据 |
二、现实中政府保障小微企业融资结果公平存在错位 |
三、明确政府主导性定位的整体思路 |
第二节 构建扶持小微企业融资资金运用绩效评价法律制度 |
一、构建内部评价和外部评价相结合的评价体系 |
二、确定绩效评价的内容 |
三、明确绩效评价的程序 |
四、建立绩效评价公开法律制度 |
第三节 构建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监管法律制度 |
一、建立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资金监管法律制度 |
二、制定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市场信用风险防范制度 |
三、提升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市场流动性 |
四、健全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信息披露制度 |
第四节 构建政府投资小微企业引导基金法律制度 |
一、协调创业投资企业政策性与商业性之间的关系 |
二、降低引导基金委托代理风险 |
三、完善政府投资退出法律制度 |
第五节 构建小微企业融资政策性担保和支小再贷款法律制度 |
一、构建小微企业融资政策性担保法律制度 |
二、构建支小再贷款法律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4)后金融危机时代我国金融监管以及金融风险的博弈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论文研究的背景 |
1.2 问题的提出与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4 论文的结构安排与主要内容 |
第2章 博弈理论与模型 |
2.1 博弈理论 |
2.2 博弈模型 |
第3章 不同配额计划下金融市场均衡与金融风险形成 |
3.1 我国金融市场现状 |
3.2 非均衡下的固定价格 |
3.3 不同配额计划下金融市场均衡分析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风险积累过程与金融风险转嫁机理 |
4.1 融资风险的内涵 |
4.2 银企间金融博弈与风险累积的博弈解析 |
4.3 银企还贷博弈与风险转嫁博弈 |
4.4 商业银行与央行博弈之间风险转移博弈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我国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分析 |
5.1 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之间的博弈模型构建 |
5.2 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之间的博弈模型求解与分析 |
5.3 数值仿真 |
5.4 本章小结 |
第6章 我国金融监管中合作行为困境的演化博弈剖析 |
6.1 考虑成本和收益因素的金融监管合作博弈模型 |
6.2 引入惩罚与保障机制的金融监管合作博弈模型 |
6.3 数值仿真 |
6.4 本章小结 |
第7章 国际金融监管的博弈解析 |
7.1 国际金融监管问题研究现状 |
7.2 目前国际金融监管体系中存在的弊端 |
7.3 国际金融监管的演化博弈模型 |
7.4 数值仿真 |
7.5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取得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5)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路径 |
第一章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金融监管权理论基础 |
一、金融监管的公权力属性 |
二、金融监管的正当性理论 |
第二节 金融监管权的多元与多重 |
一、金融监管权主体的多元化 |
二、金融监管对象的全覆盖 |
三、金融监管内容的系统化 |
第三节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结构化”性质 |
一、国家权力的央地配置 |
二、“结构化”视角下的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 |
第四节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动因 |
一、地方金融业的发展状况是根本动因 |
二、地方政府金融发展的竞争需要是直接动因 |
三、维护金融安全是终极动因 |
四、国家权力结构改革是重要动因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央地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变迁和现状 |
第一节 中央金融监管权模式的历史变迁 |
一、1949-1979:中央银行“大一统”时代 |
二、1979-1992:中央银行体制的建立与地方监督保障 |
三、1992-2003:分业监管与地方干预 |
四、2003-至今:分业监管与金融监管协调 |
第二节 我国地方金融监管权的历史考察 |
一、1949 年以来我国权力央地关系的发展 |
二、我国金融监管央地关系的变迁 |
第三节 我国央地金融监管权配置的现状分析 |
一、中央金融监管权配置现实 |
二、金融监管权集中配置于中央的弊端 |
三、地方金融监管权的配置现实 |
四、央地双层监管的显着趋势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我国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困境 |
第一节 地方金融监管的多重困境 |
一、应对传统金融的困境 |
二、地方金融监管法律依据普遍缺失 |
三、地方监管机构定位不清 |
四、应对互联网金融冲击的困境 |
第二节 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合法性危机 |
一、金融立法现状 |
二、现行金融立法存在的问题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金融监管央地配置域外模式借鉴 |
第一节 分权型多层监管模式 |
一、美国的分权型双层金融监管权配置 |
二、加拿大分权型双层金融监管权配置 |
三、美国、加拿大分权型多层监管体制特征 |
第二节 集中型单层监管模式 |
一、英国金融监管权集权型单层配置模式 |
二、德国依托地方银行的地方监管模式 |
三、日本中央政府部门行政授权地方监管模式 |
四、欧盟合作性金融监管模式 |
五、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单层监管模式的特征 |
第三节 域外金融监管的比较分析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
一、域外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制度化 |
二、监管权力央地配置模式的决定因素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制度建构 |
第一节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宏观设计 |
一、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价值取向 |
二、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配置目标 |
三、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主要原则 |
第二节 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的法治化路径 |
一、通过法律制度配置监管权力 |
二、充分发挥地方立法权的作用 |
第三节 地方金融监管权主体配置 |
一、监管机构配置的基本原则 |
二、中央指导下的地方统筹监管模式 |
第四节 地方金融监管权内容配置 |
一、厘清地方监管与中央监管之间的界限 |
二、厘清地方金融市场与政府监管之间的界限 |
三、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内容 |
第五节 配套制度设计 |
一、中央从严格分业走向行业统筹 |
二、完善中央与地方经济权力配置关系 |
三、创造地方金融监管权实现的条件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改革研究 ——以规制道德风险为核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概念界定 |
四、研究框架 |
五、研究方法 |
第一章 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改革的前提问题:廓清规制道德风险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第一节 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基本认识 |
一、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内涵 |
二、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表现 |
三、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危害性 |
第二节 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形成的理论探析 |
一、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形成的信息经济学解释 |
二、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形成的法理解释:权利义务失衡 |
三、我国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发生机制的本土化问题 |
第三节 后危机时代金融机构道德风险规制的检视与反思 |
一、金融机构道德风险规制的基本原理:激励相容 |
二、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监管实践的困境与局限 |
三、金融机构特殊公司治理及其法律意义 |
四、我国金融机构道德风险规制的公司治理路径 |
第二章 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改革的理论演进与基本原则 |
第一节 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的股东利益至上理论 |
一、股东利益至上的理性基础与理论范式 |
二、股东利益至上的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法律实践 |
三、金融机构公司治理视阈下股东利益至上的价值困境 |
第二节 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的利益相关者理论 |
一、利益相关者利益保护的基本原理 |
二、利益相关者利益保护的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法律实践 |
三、金融机构公司治理视阈下利益相关者理论的适用迷局 |
第三节 后危机时代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改革基本原则 |
一、原则一: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法律制度应服务于社会整体利益 |
二、原则二:以金融可持续发展为公司治理目标维护社会整体利益 |
三、原则三:金融可持续发展下改革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法律制度 |
第三章 直接规制股东道德风险:金融机构股东责任制度重构 |
第一节 金融机构股东道德风险的形成:有限责任 |
一、股东道德风险的形成机理 |
二、股东道德风险的公司法规制:公司人格否认 |
第二节 金融机构股东有限责任的检视与改革 |
一、金融机构股东有限责任的制度沿革 |
二、金融机构股东有限责任的制度异化与规制虚空 |
三、金融机构股东有限责任限度突破的理论基础 |
第三节 我国金融机构股东责任的反思与重构 |
一、金融机构股东责任的路径选择与立法模式 |
二、金融机构股东责任规则的建构思路 |
三、金融机构股东责任的规则设计 |
第四章 直接规制道德风险:金融机构董事信义义务重塑 |
第一节 传统公司治理中董事激励与约束机制诱发金融机构道德风险 |
一、全球金融危机与我国金融实践视阈下董事激励与约束的法律考察 |
二、后危机时代金融机构董事激励与约束机制改革之检视 |
三、后危机时代金融机构董事激励与约束机制改革之反思 |
第二节 金融机构董事信义义务重塑 |
一、金融机构董事信义义务重塑必要性 |
二、金融机构董事信义义务重塑路径 |
三、我国金融机构董事信义义务重塑方案 |
第三节 金融机构董事违反信义义务的责任强化 |
一、我国金融领域监管与司法的权力配置格局重置 |
二、我国金融机构董事责任强化的立法路径 |
三、我国金融机构董事责任强化的司法路径 |
第五章 间接规制道德风险:金融机构监事职能完善 |
第一节 金融机构监事规制道德风险的原理与现实困境 |
一、金融机构监事规制道德风险的基本原理 |
二、金融机构监事规制道德风险的现实困境 |
第二节 金融机构监事会监督职能之完善 |
一、金融机构监事会信息权制度 |
二、金融机构监事会同意保留权与风险管理职责 |
三、金融机构监事会激励与约束机制 |
第三节 我国金融机构监事会本土化问题与制度改革 |
一、金融机构内部监督机制的法律供给现状 |
二、金融机构监事会法律制度评估 |
三、金融机构监事会制度改革建议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7)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下的宏观经济冲击、金融风险传导与治理应对(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
二、模型设定、方法说明 |
(一)因子增广向量自回归模型 |
(二)风险溢出网络分析框架 |
(三)数据说明 |
三、实证结果与分析 |
(一)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对宏观部门及金融市场的影响分析 |
(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冲击下行业间金融风险传导分析 |
(三)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冲击下国际金融风险传导分析 |
(四)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下国际金融风险结构关联分析 |
四、结论与建议 |
(8)我国西部区域金融发展的非均衡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
1.2.1 选题背景 |
1.2.2 研究意义 |
1.3 概念界定与研究范畴 |
1.3.1 区域金融的概念与研究范畴简述 |
1.3.2 金融发展的概念简述 |
1.3.3 非均衡概念简述 |
1.3.4 西部区域金融发展非均衡的研究范畴 |
1.4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1.5 全文逻辑框架 |
1.6 研究的创新点与不足 |
1.6.1 主要创新点 |
1.6.2 不足之处和展望 |
第2章 文献综述与理论分析 |
2.1 区域经济的理论分析 |
2.1.1 区位理论 |
2.1.2 传统区域发展理论 |
2.1.3 近代区域经济发展理论 |
2.1.4 区域发展理论的新进展 |
2.1.5 理论总结与研究述评 |
2.2 金融发展的理论分析 |
2.2.1 金融发展理论的萌芽 |
2.2.2 金融发展理论的形成 |
2.2.3 金融发展理论的新进展(20世纪90年代后) |
2.2.4 金融发展理论研究视角的拓展 |
2.2.5 金融发展理论的空间视野——区域金融理论 |
2.2.6 理论总结与研究述评 |
2.3 金融发展非均衡的理论分析 |
2.3.1 金融发展非均衡的总量观 |
2.3.2 金融发展非均衡的结构观 |
2.3.3 金融发展非均衡的功能观 |
2.3.4 金融发展非均衡的系统观 |
2.3.5 理论总结与研究述评 |
第3章 我国西部区域金融发展非均衡的历史演进与问题表现分析 |
3.1 西部区域经济发展均衡阶段的历程与表现 |
3.1.1 建国后到改革开放前西部区域经济发展均衡阶段的背景 |
3.1.2 区域经济均衡发展战略的内涵与表现 |
3.2 西部区域金融发展均衡阶段的历程与表现 |
3.2.1 西部区域金融发展均衡阶段的背景 |
3.2.2 西部区域金融发展的均衡格局与表现 |
3.3 西部区域经济发展非均衡的现状与表现 |
3.3.1 西部区域经济总量与结构的非均衡现状 |
3.3.2 西部区域居民收入水平与与劳动力价格非均衡 |
3.3.3 西部区域固定资产投资的非均衡现状 |
3.3.4 西部区域财政收支的非均衡表现 |
3.3.5 西部区域对外贸易水平的非均衡 |
3.4 西部区域金融发展非均衡的情况与表现 |
3.4.1 西部区域金融发展从均衡向非均衡阶段的历史转变 |
3.4.2 西部区域金融发展非均衡的统计比较方法 |
3.4.3 西部区域金融发展的总量指标与非均衡表现 |
3.4.4 西部区域金融发展的结构指标与非均衡表现 |
3.4.5 西部区域金融发展的功能指标与非均衡表现 |
3.4.6 西部区域金融发展非均衡的特征与变动趋势 |
第4章 我国西部区域金融发展非均衡的原因分析 |
4.1 制度因素 |
4.1.1 金融制度及政策影响 |
4.1.2 对外开放程度与试验点政策 |
4.1.3 财税体制改革 |
4.1.4 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行为 |
4.1.5 法律环境差异 |
4.2 经济条件因素 |
4.2.1 市场化改革进程的差异 |
4.2.2 工业化、城镇化与信息化水平 |
4.2.3 外商直接投资的差异 |
4.2.4 技术创新与开发能力 |
4.3 客观环境因素 |
4.3.1 区位因素 |
4.3.2 资源禀赋 |
4.4 非正式制度因素 |
4.4.1 多元化的宗教信仰 |
4.4.2 多样化的民族传统 |
4.4.3 社会资本 |
4.5 不确定性冲击因素 |
4.6 西部区域金融发展非均衡影响因素的变化趋势 |
第5章 我国西部区域金融发展非均衡的负面影响分析 |
5.1 西部区域金融发展非均衡对经济的负面影响 |
5.1.1 资本的区域流动效应 |
5.1.2 地方保护主义导致的人为市场分割 |
5.1.3 区域二元经济结构的差异性影响 |
5.1.4 宏观调控的弱化效应 |
5.2 西部区域金融发展非均衡对社会的负面影响 |
5.2.1 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负面效应 |
5.2.2 自然生态环境的破坏与恶化 |
5.3 西部区域金融发展非均衡对文化的负面影响 |
第6章 我国西部区域金融发展非均衡对区域经济增长影响的实证分析 |
6.1 区域金融发展影响区域经济增长的内在机理 |
6.1.1 金融发展对经济增长的作用机制 |
6.1.2 区域金融发展影响区域经济增长的理论分析 |
6.2 西部区域金融发展与动态经济增长 |
6.2.1 模型构建与数据说明 |
6.2.2 样本数据的来源 |
6.2.3 实证研究的数理方法 |
6.2.4 西部数据的实证结果与分析 |
6.2.5 东部数据的实证结果与分析 |
6.2.6 基于东西部两个地理层级的实证结果分析 |
6.3 西部区域法律环境、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 |
6.3.1 引言 |
6.3.2 计量模型的构建与数据说明 |
6.3.3 样本数据的来源 |
6.3.4 实证结果与分析 |
6.4 西部区域社会资本、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 |
6.4.1 引言 |
6.4.2 计量模型的构建与数据说明 |
6.4.3 样本数据的来源 |
6.4.4 实证结果与分析 |
第7章 总结与建议 |
7.1 总结 |
7.1.1 全文逻辑体系的归纳总结 |
7.1.2 全文研究观点与结论归纳 |
7.2 建议 |
7.2.1 顶层设计的协调机制 |
7.2.2 措施与政策建议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科研情况 |
后记 |
(9)次贷危机后国内外金融监管思路和模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的背景和现实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次贷危机爆发前国内外关于金融监管的研究综述 |
1.2.2 次贷危机以来对金融监管的研究综述 |
1.2.3 关于金融监管改革研究的阶段总结和评价 |
1.3 论文的基本内容 |
1.3.1 论文的总体思路 |
1.3.2 论文的研究框架 |
1.3.3 论文的研究方法 |
1.3.4 本文的主要创新点 |
1.3.5 本文的不足之处 |
1.3.6 本文的研究路线图 |
第2章 次贷危机与金融监管 |
2.1 次贷危机的爆发、演变及现状 |
2.2 次贷危机和金融监管的原因分析 |
2.2.1 金融监管理论与金融市场的不相适应 |
2.2.2 金融监管模式变革的相对滞后 |
2.2.3 金融监管的缺失 |
2.2.4 监管重叠,监管成本高,效率低下 |
2.2.5 金融监管的失控 |
2.2.6 对特定金融机构的监管缺失 |
第3章 金融监管改革的理论基础 |
3.1 金融监管理论的发展演变 |
3.1.1 金融监管的目标 |
3.1.2 为什么要对金融进行监管 |
3.1.3 金融监管的理论发展 |
3.1.4 金融监管理论评述 |
3.2 实证:1929 年金融危机带来的金融监管变革 |
3.2.1 确立金融分业经营制度 |
3.2.2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
3.2.3 限制过度的证券投机 |
第4章 次贷危机后宏观审慎监管思路的延伸与发展 |
4.1 宏观审慎监管的概念 |
4.1.1 宏观审慎监管概念的起源 |
4.1.2 宏观审慎监管的目标和理由 |
4.1.3 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的区别 |
4.1.4 其它可供选择的宏观审慎监管工具 |
4.2 次贷危机后宏观审慎监管的延伸和发展 |
4.2.1 宏观审慎监管框架的建立 |
4.2.2 宏观审慎分析的对象和目标 |
4.2.3 宏观审慎的监管流程 |
4.2.4 宏观审慎监管的模式探讨 |
4.3 次贷危机后系统性风险监管的实践 |
4.3.1 系统性风险监管指标的初步设想 |
4.3.2 中国的系统性风险监管 |
4.3.3 宏观审慎监管的治理结构 |
第5章 次贷危机后主要发达国家金融监管改革情况 |
5.1 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情况 |
5.1.1 小布什政府迅速推出《现代化金融监管架构蓝皮书》 |
5.1.2 奥巴马政府的金融监管改革方案 |
5.1.3 美国金融监管改革的影响 |
5.2 英国金融监管改革情况 |
5.2.1 次贷危机前英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状况 |
5.2.2 次贷危机促使英国政府开始新一轮的金融监管改革 |
5.3 德国政府的金融监管改革情况 |
5.3.1 增强金融机构抵御风险的能力 |
5.3.2 提高金融监管的力度和有效性 |
5.3.3 加强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
5.3.4 强化德国中央银行—德意志联邦银行的监管职能 |
第6章 次贷危机后国际金融组织金融监管改革情况 |
6.1 国际金融组织金融监管改革情况 |
6.1.1 巴塞尔委员会对金融监管改革的设想 |
6.1.2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金融监管改革情况 |
6.2 次贷危机后全球金融监管改革的发展趋势 |
6.2.1 加强金融监管与宏观经济政策的协调 |
6.2.2 充分保证金融监管的透明度和清晰度 |
6.2.3 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 |
6.2.4 金融法制不断完善 |
6.2.5 推进国际金融组织的改革 |
第7章 金融监管改革对我国金融监管思路模式的启示 |
7.1 中国金融监管的现状、存在问题 |
7.1.1 中国金融监管的发展历程 |
7.1.2 当前中国金融监管的主要实施主体 |
7.1.3 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 |
7.2 危机之后我国金融监管改革情况 |
7.2.1 次贷危机对我国金融监管的启示 |
7.2.2 次贷危机后对顺周期的最新研究 |
7.2.3 次贷危机后我国宏观审慎监管情况 |
7.3 我国金融监管改革的发展方向 |
7.3.1 金融监管模式 |
7.3.2 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探讨 |
7.3.3 我国未来监管模式的探讨 |
7.3.4 建立逆周期的监管机制 |
7.4 我国金融监管改革的现实选择—人民银行履行宏观审慎监管职责 |
7.4.1 人民银行履行宏观审慎监管职能的理由 |
7.4.2 人民银行履行宏观审慎监管职能可以改善当前监管存在的弊端 |
7.4.3 银监会等其他微观审慎监管主体不适合主导宏观审慎监管 |
7.4.4 建立人民银行为主导的宏观审慎监管模式 |
7.4.5 构建我国宏观审慎监管机制的配套措施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以及参加科研情况 |
(10)中国农村普惠金融发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中文文摘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的背景及意义 |
一、研究的背景 |
二、研究的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的相关研究综述 |
一、国外相关研究成果综述 |
二、国内相关研究成果综述 |
第三节 本文的研究思路、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
第四节 本文的创新点与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
一、本文的创新点 |
二、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
第一章 农村普惠金融发展的范畴界定与理论依据 |
第一节 农村普惠金融发展的相关范畴界定 |
一、普惠金融 |
二、农村普惠金融 |
三、农村普惠金融与政策性金融的区别 |
第二节 马克思经济学有关农村普惠金融发展的理论 |
一、马克思经济学关于农业发展理论 |
二、马克思经济学关于金融发展理论 |
三、马克思经济学关于农业发展的金融支持理论 |
四、简要述评 |
第三节 西方经济学有关农村普惠金融发展的理论 |
一、农村金融发展理论 |
二、市场失灵理论 |
三、政府干预理论 |
四、简要述评 |
第四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相关理论对普惠金融发展的阐述 |
一、发展农村普惠金融是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 |
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农村金融发展理论 |
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村金融改革理论 |
四、简要述评 |
第二章 中国农村普惠金融发展的现实考察 |
第一节 中国农村金融历史演进 |
一、改革开放之前中国农村金融的历史演进(1949年至1978年) |
二、改革开放之后中国农村金融的历史演进(1979年至今) |
三、中国农村金融历史演进的小结 |
第二节 中国农村普惠金融需求实证分析 |
一、中国农村普惠金融需求主体 |
二、中国农村普惠金融需求特征 |
三、中国农村普惠金融需求现状 |
第三节 中国农村普惠金融供给实证分析 |
一、我国农村金融机构的构成 |
二、正规农村金融机构普惠金融服务供给情况 |
三、非正规农村金融机构普惠金融服务供给现状 |
第四节 中国农村普惠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情况 |
一、中国农村普惠金融支付结算体系建设情况 |
二、中国农村普惠金融征信体系建设进展 |
三、中国农村普惠金融法规体系建设成就 |
四、中国农村普惠金融监管体系建设现状 |
第三章 中国农村普惠金融发展面临的问题及原因 |
第一节 中国农村普惠金融发展面临的问题 |
一、农村正规普惠金融服务供给与需求不均衡 |
二、中国农村非正规普惠金融的发展面临障碍 |
三、中国农村普惠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不完善 |
第二节 中国农村普惠金融发展问题的形成机理 |
一、政府失灵—基于金融制度变迁的视角 |
二、市场失灵—来自于经济学的一般解释 |
第三节 中国农村普惠金融发展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政府失灵—政府对农村金融市场的不当干预 |
二、市场失灵—普惠金融成本与收益的不对称 |
三、政府与市场关系的不当处理 |
第四章 农村普惠金融发展的国际经验及其借鉴 |
第一节 美国农村普惠金融发展经验及其借鉴 |
一、美国农村普惠金融服务发展实践 |
二、美国农村普惠金融服务的特点及经验借鉴 |
第二节 日本农村普惠金融发展经验及其借鉴 |
一、日本农村普惠金融服务发展实践 |
二、日本农村普惠金融服务的特点及经验借鉴 |
第三节 印度农村普惠金融发展经验及其借鉴 |
一、印度农村普惠金融服务发展实践 |
二、印度农村普惠金融服务的特点及经验借鉴 |
第四节 孟加拉国农村小额信贷发展经验及其借鉴 |
一、孟加拉国农村小额信贷服务发展实践 |
二、孟加拉国农村小额信贷服务的成功经验与借鉴 |
第五章 促进中国农村普惠金融发展的总体框架设计 |
第一节 中国农村普惠金融发展的目标与原则 |
一、中国农村普惠金融发展的目标 |
二、中国农村普惠金融发展的原则 |
第二节 中国农村普惠金融发展的路径 |
一、正规金融—农村普惠金融服务供给的主体力量 |
二、非正规金融—农村普惠金融服务供给的补充力量 |
第三节 中国农村普惠金融发展思路的总体架构 |
第六章 中国农村普惠金融发展中的政府与市场关系 |
第一节 重塑政府与市场关系是农村普惠金融发展的关键 |
一、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
二、重塑政府与市场关系:中国农村普惠金融发展的关键 |
第二节 市场在农村普惠金融发展中的决定性作用 |
一、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
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中国农村普惠金融的改革方向 |
第三节 更好发挥政府在农村普惠金融发展中的引导扶持作用 |
一、更好发挥政府的引导扶持作用 |
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中国农村普惠金融发展的现实要求 |
第七章 发挥市场在农村普惠金融发展中的决定性作用 |
第一节 制约市场在农村普惠金融发展中起决定性作用的问题 |
一、农村普惠金融市场的市场准入限制 |
二、农村普惠金融市场的竞争不充分 |
三、农村普惠金融市场的价格管制 |
四、农村普惠金融市场缺乏市场化退出机制 |
第二节 放宽农村普惠金融市场准入,发挥竞争机制作用 |
一、培育农村金融市场竞争机制的必要性 |
二、放宽农村金融市场准入的增量改革及问题 |
三、放宽农村金融市场准入增量改革的措施 |
第三节 推进农村利率市场化改革,发挥价格机制作用 |
一、农村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必要性 |
二、农村利率市场化改革:农村金融机构面临的挑战与思路 |
三、农村利率市场化改革:利率管制取消只是起点 |
第四节 优化金融机构市场退出途径,完善市场化退出机制 |
一、中国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实践与问题 |
二、中国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的完善思路 |
第八章 完善政府在农村普惠金融发展中的引导扶持作用 |
第一节 完善政府的引导扶持作用:中国农村普惠金融实践 |
一、完善政府的引导扶持作用:中国农村普惠金融的理论命题 |
二、完善政府的引导扶持作用:中国普惠金融实践 |
第二节 完善政府的引导扶持作用:对市场失灵的弥补 |
一、加大政府农业扶持力度,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
二、加大政府对农村普惠金融的财政和货币政策支持 |
第三节 完善政府的引导扶持作用:对政府失灵的纠正 |
一、对政府干预“越位”的纠正 |
二、对政府干预“缺位”的纠正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承担的科研任务与主要成果 |
致谢 |
个人简历 |
四、关于发展我国金融市场的问题与建议(论文参考文献)
- [1]危机以来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法律问题研究[D]. 韩洋. 华东政法大学, 2014(03)
- [2]中国农村金融发展的模式与路径选择[D]. 舒凯彤. 吉林大学, 2019(02)
- [3]小微企业融资公平保障法律制度研究[D]. 李瑞雪. 西南政法大学, 2016(10)
- [4]后金融危机时代我国金融监管以及金融风险的博弈研究[D]. 张志远. 吉林大学, 2013(08)
- [5]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研究[D]. 李其成. 江西财经大学, 2019(07)
- [6]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改革研究 ——以规制道德风险为核心[D]. 祝雅柠. 吉林大学, 2020(08)
- [7]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下的宏观经济冲击、金融风险传导与治理应对[J]. 杨子晖,陈雨恬,张平淼. 管理世界, 2020(05)
- [8]我国西部区域金融发展的非均衡问题研究[D]. 徐云松. 中央财经大学, 2015(12)
- [9]次贷危机后国内外金融监管思路和模式研究[D]. 丁德圣. 辽宁大学, 2013(11)
- [10]中国农村普惠金融发展研究[D]. 彭向升. 福建师范大学, 201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