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国有资产的经营责任需要立法管理(论文文献综述)
丁传斌[1](2013)在《地方国有资本运营法制探索》文中研究指明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国有资产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它是社会主义制度建设的物质基础,对我国经济发展乃至政治生活都有巨大影响。新中国建立以来,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始终是我国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任务。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的发展始终受制于体制而存在很多不可克服的弊端,虽然经过多次中央与地方的行政分权,但国有企业一直都没有摆脱政府附庸的地位。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推进,产权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等有关国有企业改革的举措有力促进了国有资产的发展。近年来,对国有资产的管理逐渐从对具体企业的管理、对企业经营的干预向国有资本的运营转变,国有资产的载体从具体企业向资本运营转变。因应这种趋势,在管理部门不断加强对国资运营规范的同时,学界对国有资本运营给予了高度关注。作为整个国资系统的组成部分,地方国有资产的管理和国有资本的运营对于国资的整体发展和地方政府行为规范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如何合理、合法运营地方国有资本是一个值得研究的课题。目前,受制于“分税制”财政体制,地方政府面临着财权与事权不平衡的境地。如何扩大财源、如何获取政绩是地方政府尤为关注的问题,而在地方不能发行政府公债、土地财政又遭受宏观调控而无法持续的情况下,通过所掌握的国有资产创造财政来源、获取政绩,成为地方政府关注的重点,大量地方融资平台的涌现即是明证。由于运营目标设定不当,地方国有资本运营存在很多问题亟待规范。从中央与地方关系看,如何充分调动地方积极性和避免地方政府的过度竞争,在集权与分权之间需要做好平衡,这也说明了研究地方国有资本运营制度的重要性。目前的地方国有资本运营体制,是在“统一所有,分级代表”的前提下建立的。地方政府在运营国有资本时只能根据中央授予的权限进行制度设计和调整。随着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向纵深推进,传统的地方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与运营体制客观上急需进行改革,以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十八大报告中再次提出充分发挥中央与地方积极性的要求,在地方国有资产管理和运营中,如何进行资本的运营以带来财政收入是目前地方政府更为关心的问题。而“分级代表”制度下,地方政府在运营国有资本时较受限制,希望能有较大的自主权。理论界对此认为,“分级所有”是较为可取的方式。如何在“分级所有”体制下进行地方国有资本运营的制度设计也就成为需要研究的问题。本文围绕构建地方国有资本运营系统这一中心问题,在对现行地方国资运营状况作出分析评价的基础上,以坚持社会主义制度和发展、完善市场经济为指导,吸收、借鉴其他国家国有资本运营制度的有益经验,以国有资本运营理论构建、运营机构设置、运营模式设计、运营监管、运营收益分配为主线,设计出以产权关系为纽带、运营主体明确、目标层次分明的地方国有资本运营模式。在行文时,为能详细解构地方国有资本运营的历史、现状及国有资本运营制度包含的内容,从而针对性地对地方国有资本运营进行制度设计,本文没有采用理论基础—历史和现状—国外借鉴—制度改革的常见论文写作模式,而是首先在界定相关概念和概述地方国有资本运营状况的基础上,分析地方国有资本运营的主要影响因素,按照国有资本运营模式、主体、监督、分配的内容分章论述。应当承认,这种写作方式能够较为完整地论述地方国有资本运营的制度设计,但也减弱了文章结构的紧凑性。按照这个思路,全文可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即第一章,首先从基础概念入手对国有资产、国有资本、地方国有资本等作出界定,分析地方国有资本的属性及其功能定位,对地方国有资本运营和地方国有资本运营法制的概念作出界定;在系统分析地方国资分布和运营状况之后,阐释现行体制下地方国有资本运营的效果及存在的弊端和暴露出的问题,说明地方国资运营还需要进一步改革。第二部分为第二章和第三章,本部分探讨地方国有资本运营的主要制约因素,即中央与地方产权关系、地方政府职能定位对地方国有资本运营的影响。第二章从中央与地方产权关系入手,通过回顾传统“统一所有,分级管理”及现行“统一所有,分级代表”制度,分析其中隐藏的弊端。对于目前的中央与地方产权关系,从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宪法视角、委托代理理论、地方国有资产的实践需求方面论证了实行“分级所有”的合理性和优势。第三章论述地方政府职能转变与地方国有资本运营的关系。在目前“分税制”财政体制下,中央与地方财权与事权呈现不平衡状态,地方在财政减缩的同时还需要承担过重的公共服务职能。面对这种状况,作为公法主体的地方政府在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时兼具了私法主体身份,地方政府也就具有了“经济人”的属性。也就是说,地方政府在运营国有资本时会利用控制的现有资源最大化自身的利益,造成国有资本的全民属性减损或丧失。为此,地方政府职能急需转变。在有限性政府的目标模式下,地方政府在国有资本运营中需做好公权、调控、管制、监督等角色。第三部分包括第四章到第八章,是对地方国有资本独立运营体系的构建,分别从地方国有资本运营的主体、模式、监督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展开。第四章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与地方国有资本运营关系的角度架构地方国有资本独立运营体系。从整体上说,国有资本运营是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一部分,是管理、运营、监督中的一个环节。在现行以国资委为出资人代表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下,由于国资委的定位和职能承担没有能够完全实现政企分开、为全民创造福利的目标,因此必须根据国有资产的全民属性重新设计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国有资本运营体系。在新的国有资本运营体系下,宜将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解为投资的决策、执行和监督三个部分:将投资的预算决策权赋予人大以体现终极所有者的权利,由财政部门具体执行投资的预决算;明确定位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职能,将其作为政府机构和统一执法主体行使对国有资产的政府监督权;设立独立运营的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并根据国有资本存在领域分类设立,实现与政府的分离,真正作为私法主体参与市场,按照市场化方式运营国有资本。第五章从现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模式出发,研究“两层次”与“三层次”运营以及分类运营的制度设计。在地方国有资本主要存在于非竞争性领域的情况下,宜以授权经营为主,实施分类、分层运营。本章对目前实践中热议的地方国资委直接持股形成“两层次”运营和地方金融类国有资产本运营作了分析。第六章分别从宏观构建和微观治理方面对地方国有资本运营的主体,即国有资本运营公司,作出探讨。本部分首先分析了目前地方政府构建国有资本经营公司时存在的问题,对引人注目的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作了探讨,建议分类、分层次设立独立运营的地方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在微观上,构建以董事会为中心的公司治理结构,合理处理董事会、党委会、经理层之间的关系。第七章为对地方国有资本运营监督的探讨。目前,地方国有资本运营监督形成了以国资委为主导的监督格局,但国资委出资人监督和政府行政监督职能不分,其定位依然不清。在其他监督方式中,行政监督面临立法真空和实践中的交叉情形,而人大监督、司法监督和社会监督一直处于薄弱地位。建构合理而强势的监督体系对地方国有资本运营大有裨益,为此需强化人大的监督,弥补政府监督立法空白、回归国资委的监督角色,加强国有企业的信息披露维护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确保司法监督独立地位、建立国有资产公益诉讼制度。第八章是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探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对于国有资本运营起到投资决策、收益分配的作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目前还很不完善,地方政府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做了较多的探索,在取得较多成绩的同时也有许多值得再讨论的空间,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公共财政的衔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主体的选择、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支范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监督等。
胡良才[2](2015)在《国有资产出资人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中国共产党(以下简称为“党”)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这为全面深化改革时代背景下的国资管理体制改革指明了新的方向。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按照《公司法》的基本原理,运用国有资产向企业出资,“国家”依法当然成为出资人,国有资产所有权亦自然转变为资本形态的股份所有权(即,法律意义上的国有股权)。可以说,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这是国家作为出资人厉行法治的基本要义。中国现行的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就是适应国企股份制、公司制改革,顺应国有资产市场化、资本化经营的发展要求而建构起来的。经过出资股权转化后的国有资产,客观上就需要塑造一个具有商业行为模式的持有和行使主体,以股东的角色依法进入国家出资企业,按照《公司法》要求形成法人治理机制。国有资产部门分割的行政化管理体制,显然难以适应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的要求。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模拟商业化资产运作模式,建立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与管理体制,自然成为改革的理性逻辑。按照党的十六大的决策部署,中央和地方政府依法相继组建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即,国资委),代表本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能。国资委的诞生,标志着是我国国有资产管理进入出资人时代,其体制特点是:国家出资人职责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资委行权履责实行权利、义务和责任三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三结合。然而,国资委作为政府“特设机构”的法律地位以及职能定位,从成立那天起,就一直与质疑和争议相伴。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并没有理清国资委的职权边界。由于监管与行权对象的含混与模糊,国资委不仅在管理国有资本,还在管国有企业的资产(法人财产),名为管资产、管事实则“管企业”,“婆婆”+“老板”是对国资委职能与地位的生动写照。实践中,国资委一度倾向于做“中投二号”,过多强调其作为股东的微观角色,而对国有资产面上的宏观监管职能被弱化,使得国资监管的政策与规则“政出多门”,国有资产统一所有、统一监管的体制格局难以真正形成。2008年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法》,非但没有直面国资监管的体制弊病,反倒赋予了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政府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权限,现行立法在“中庸”的道路上加剧了国资在部门间“依法割据”的态势。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时代背景下,国资管理体制改革之路该往处去,成为理论迷茫实践亦困惑带有方向性的根本问题。为此,本文以“国有资产出资人法律制度研究”为题,立足于“管资本”的改革进路,对国家作为出资人的有关法律理论以及国有资产的资本化运营与监管的法律改革与制度建构问题进行了回应性的探究。论文坚持从“历史”中来、到“实现”中去的研究路径,始终注重理论联系实际的思维与文法,通过考察国企改革历程,对国有资产所有权实现的制度进路进行了回顾,从实践与实证的视角,阐释了建构国有资产出资人法律制度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就是要塑造具有行为理性的国有资本(股权)行使与监管主体问题。针对理论和实践中对国有资产的基本含义缺乏统一认知的状况,论文在大陆法系的理论框架里,对“财产”概念进行了法学探源,提出了国有资产所有权为“归属权意义的国家所有权”的观点,使“国有资产”有关法律问题能在统一认知的法学范式中进行研讨。“国家”作为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在向企业投资后身份转为出资人,论文对国家的法律人格和国家职能的学说观点进行梳理和评论,主张国家作为出资人始终是公法人格,凭据民事法律人格“功能说”,认为国家作为出资人的法律人格具有公私兼备法律特性。论文还将国家的职能统合重构为公共管理与所有者职能的二维构成,并将国家出资人职能归属于国家的所有者职能。由于国家政治实体的主权特性以及法律人格的抽象性,使得“国家”难以满足公司股东人格具体化要求。国家作为出资人,并不意味着国家自然可以成为民商法域的“股东”。国家作为出资人的职能承担与权利行使问题,必须通过立法的功能创设,通过制度建构进行法律拟制。论文认为,所谓国有资产出资人法律制度是指确认“国家”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对国家出资企业的出资人地位和出资人职能,规定各级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及其管理体制,以及规制出资人权利(股权)和出资人监管权力行使等一整套法律制度规范的总称。国有资产出资人法律制度具有三个方面的功能:一是职能界分功能,二是主体塑造功能,三是职责建构功能。论文将现行立法建构的出资人法律制度归结为出资人管理体制、出资人主体以及出资人职责三个方面内容。为厘清推动改革的思路和方向,论文对现行国有资产出资人法律制度的理论争议与实践困惑进行了综述与解析。理论争议表现为对国资委的法律主体地位及其行权履责“出资人”抑或“监管人”的职能定位之争。实践困惑表现三个方面:一是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基础法律关系辨识的困惑,二是“三层构架”间产权所有与行使的困惑,三是如何厘清监管层的国资委与经营层的授权运营机构之间关系的困惑。论文还对美英日法以及新加坡等西方主要国家国有资产的立法政策与法制实践进行比较研究,总结了值得借鉴的域外经验。由于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出资人职责由国家所有权制度演化而来,成为国有资产出资人法律制度的“元”概念。论文认为,目前理论和实务界对国有资产出资人法律制度的诸多分歧与困惑,根源于对“国家出资人职责”这一概念的混沌认识。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语境下,推动国有资产出资人法律制度改革,既要超越现实的纷繁争鸣和体制博弈的利益趋向,更要追根溯源的“学术回归”,需以法治的理性思维对“国家出资人职责”进行学术检讨和法律重述。论文认为,所谓国家出资人职责是指“国家”向企业出资后,基于出资人的法律地位而具有的监督管理出资人权益和对国家出资企业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的职权和责任。结合国资委的法定职责以及国资委要么做“出资人”(即,股东)、要么做“监管人”职能定位争议,论文从本源属性和权能结构的两个维度,对国家出资人职责进行了法学重构。论文主张,国家出资人职责是一个蕴藏“私”权基因且公私并存的复合体,具有公私兼备法律特性的新生概念。基于权利与权力构成“法权”统一体的分析范式,国家出资人职责的法律定位是“权利与权力内在统一的经济法权”。按照股东权利(股权)及法人财产均源自出资财产的公司法原理,论文认为国家出资人职责的权源于国家所有权,甚或说,国家出资人职责就是国有资产资本化或通过出资转化了的国家所有权。论文基于对国家所有权的权能及结构的解析,提出了国家出资人职责的权能由“股东治理”与“行政监管”权能同体构造的观点。在借鉴德国行政私法“双阶理论”的基础上,论文提出了国家出资人职责权能结构是由股东治理与行政监管“一体双阶”构成的学术观点,并对两项权能之间的隶属性的位阶关系进行了阐析。基于对国家出资人职责“一体双阶”权能认识,论文不仅从理论上解释了国资委法律主体地位的行政机关属性,而且阐释了国资委行权履责的股东治理与行政监管职能应当一体行使、不能部门分割的法理,回应了国资委“出资人”抑或“监管人”的实践争论与理论纠结,具有正本清源的学术价值。在借鉴国外法制经验基础上,论文提出了完善国有资产出资人法律制度的三项改革设想:(1)坚持“国家统一所有”改革出资人职责“分别代表”制度,建构统分结合的“大国资”管理体制。(2)把握“出资人监管”的职能定位,推动国资委组织机构改革与功能再造。(3)实行国有资产监管与运营“纵向分离”,探索出资人职责权能配置模式的实践路径。基于国家出资人职责“一体双阶”的权能构造,论文将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权能类型化行使,归结为出资人职责机构代表国家或政府行使的出资人行政监管权和股东治理权两类法定职权,并分别就出资人监管权和股东治理的行使及内容进行了解析。为强化对监管者的监管、对规制者的规制,最后,论文对出资机构人履行权履职监督与法律责任的内容进行解构和论述。
陈雄根[3](2008)在《国有资产监管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指出国有资产在我国经济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对国有资产的监管关系到我国经济的协调、稳定和发展、也关系到改革的顺利进行。从国有资产产生的历史来看,国有资产产生主要有三个目的:一是财政性目的,即为了满足国家机关活动经费和供统治者挥霍的需要;二是政治性(军事性)目的,即为了维护和巩固国家政权,抵御入侵和对外侵略;三是经济性(经济调节)目的,即通过国家投资以及国有资产在不同行业和领域的分布来调节社会经济结构和运行。虽然在不同时期国有资产存在的目的偏重有所不同,但是社会化大生产之后,各国都普遍注重通过国有资产的运用来调节社会经济。我国现在正处于转型时期,国有资产的监管尤其是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容易出现国家权力滥用的问题,为了控制权力滥用,规范和保障国家对国有资产的监管,需要建立国有资产监管法律制度。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国有资产属于全体人民共同所有,全体人民是国有资产的终极所有者。但由于人民人数众多,不可能每个人都亲自去管理国有资产。因此,中国国有资产在实际运行中采取委托代理的方式,全体人民作为初始委托人,国有企业经营者作为最终代理人,依次历经全国人大、政府、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等中间环节,形成一系列的委托代理关系。但是这种委托代理关系的最初委托人人民是一个抽象的集合概念,从理论上来说,国有资产人人有份。正因为如此,每个人不可能象管理私有财产那样尽职尽责去监管国有资产,所有者缺位现象严重;现阶段政府在履行国有资产监管职责时,也并没有做到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将以往行政管理的模式运用到国有资产监管中;中国的国有资产监管立法也没有跟上国有资产监管的现实需要,许多重要的国有资产法律并没有制定,已经制定的法律也没有及时的修改和完善。谁来监督监督者的问题在国有资产监管中仍旧存在,现行国资委集管人、管事、管资产于一身,这种集权模式容易失控、失范,而现行并无有效的监督监督者机制。上述原因导致国有资产监管中存在很多问题:国有资产流失严重、国有企业经营效率低下,没有完全达到调节社会经济的目的等。为了解决国有资产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应当借鉴国外国有资产监管的法律制度,重新审视我国国有资产监管法律制度。通过国有资产监管法律制度的重新构建,达到全方位、全过程地监管国有资产。首先要健全国有资产监管法律体系,从宪法层面、法律层面、法规和规章层面完善国有资产监管的法律体系。其次是明确我国国有资产监管中四个层次委托代理关系中的主体,构建全体人民、全国人大、政府、国有企业内部、和其他监督网络。再次是要理顺国有资产监管的法定程序,要通过对国有资产尤其是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国有资产经营和转让程序的全过程监管来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四是要严格法律责任。五要探索国有资产监管新的法律救济途径,完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建立国有资产监管中强制信息披露制度、建立国有资产监管公益诉讼制度和严格国有资产监管中的法律责任尤其是民事法律责任追究制度。通过这一系列的方法达到国有资产监管的目的。
杨鹏[4](2015)在《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研究》文中认为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涉及到我国的经济基础和基本经济制度,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就一直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国有管理体制的变迁过程,体现了我国党和政府对国有资产管理规律的认识和把握不断深化。本文从国有资产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基本概念入手,运用文献梳理与理论研究、数据分析与实证研究、历史分析和比较研究等方法,分析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建立、演进和改革,提出推进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对策与建议。本文认为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是国家管理国有资产的各项职能的制度化形式。我国国有资产管理的历史演进过程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从新中国成立后到1979年改革开放前;第二阶段从改革开放到2002年;第三阶段从2002年至今。当前我国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是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的原则确立的,基本内容就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理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即“双层出资结构体制模式”。当前国有资产体制中存在国有资产管理法制不够健全、国有资产的产权不够明晰、国有资产委托代理链条不够优化、“大国资”格局不够完善等问题。进一步推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有利于政府职能的转变、有利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西方国家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有集权型、分权型和统分结合型三种模式,国外国有资产管理的经验启示我们,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建立与改革要与本国国情相适应,关键在于加强法制建设,要依据国有资产所在不同行业进行分类管理,还要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的完整性和有效性。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是政府主导型的改革,体现出“自上而下”的推动方式,使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存在着明显的“路径依赖”。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要遵循基本经济制度和改革方向的原则、坚持国家所有、分级代表的原则、坚持“两分开一分离”原则、坚持分类管理的原则、坚持“三统一三结合”的原则。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要定位于有助于提升国有资产的营运效率、能够推进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和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要探索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新模式,构建完善的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制度体系,明确国有资产管理中的政府定位,优化代理链、强化对委托-代理的监管,推动“大国资”监管体制的构建和完善,总结和推广地方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经。
何碧萍[5](2019)在《公共经济视角下的国有资产管理改革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标志着新时代中国现代化建设大幕正式开启。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将此次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确定为“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本目的是通过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解决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区域经济发展不协调、产业结构发展不合理等问题,适应新时代发展需要,推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引领中国人民实现“两个一百年”的宏伟蓝图。全面深化改革覆盖经济、社会、政治、国防、外交等方方面面,国有资产管理自然囊括于其中。作为公共经济生产力客观要素的国有资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物质基础,是我们党执政兴国、实现治理目标的重要依托,在整个公共经济运行中承担着极为重要的功能。长期以来,日益成长壮大的国有资产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国防建设、民生改善作出了历史性贡献。但是,面对新形势下的挑战、机遇和矛盾,现行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机制凸显出很多缺陷和弊端,只有通过深化改革才能将国有资产固有功能更为充分地发挥出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了“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任务,从而使得深化国有资产管理改革成为一项具有重要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的研究课题。对于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可以从不同视角、运用不同方法加以研究。本论文主要从公共经济视角,立足于巩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以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和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相关理论为指南,在吸收既往一切有益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运用规范与实证相结合、历史与现实相结合的方法,按照从抽象到具体的逻辑顺序,侧重于分析和解决国有资产管理的体制机制问题,以六个组成部分、近13万字的篇幅,在理论分析基础上较为系统地提出了深化国有资产管理改革的指导原则、目标框架、对策思路和政策建议。主要内容如下:1、国有资产管理及其改革的基础理论概述。主要就与本题有关的马克思和恩格斯产权理论、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相关理论、西方产权理论、交易费用理论、委托代理理论、市场失灵理论、公共财政理论、公共经济理论和公共管理理论做了简要概述,并就其在国有资产管理及其改革研究中的应用加以评析,由此阐明在坚持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和中国化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前提下以公共经济视角研究我国国有资产管理改革的必要性。2、国有资产管理相关理论分析。主要以公共经济视角就国有资产的内涵与外延、来源与归宿、类别划分与内在联系、本质属性与固有功能进行了较为系统的辨析,在此基础上分析阐述了国有资产配置、运营及其指导原则。3、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机制分析。按照“问题导向”的思路,以公共经济视角分析历史与现状,揭示我国各类国有资产配置、运营、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为探索相关改革创新措施、提出优化国有资产管理及其体制的路径奠定逻辑前提。4、提出优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总体构想。通过对有关国有资产配置和运营体制问题的理论辨析,提出了分类优化国有资产配置运营体制的总体改革路径和覆盖各类国有资产的统筹配置、综合协调、统一监管机制的思路架构。5、对深化经营性国有资产、公务性国有资产、自然资源性国有资产管理改革进行专题探讨。在深化公务性国有资产管理改革部分,着眼于优化公务性国有资产配置和运营体制的改革路径,分别从横向纵向管理体制、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有机结合、监督体系三个方面提出了较为具体的改革思路。在深化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改革部分,分别从完善横向纵向管理体制、明晰出资人代表机构与国有企业之间责权、完善对国有企业经营者激励约束和监督机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四个方面提出了顶层设计思路。在深化自然资源性国有资产管理改革部分,强调以科学发展的思维对资源性国有资产进行管理,提出在明晰产权、强化产权管理基础上,建立资源类国有资产统一管理体制、激励约束机制、国有资产定价体系,并抓紧完善资源类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制体系。
黄平[6](2012)在《经济全球化下中国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创新研究》文中指出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进行了30多年,成就巨大,目前的市场经济体系初步形成,其中,特别是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取得了很大的进展,而如果从应该做到更好的角度来看,也还存在着很多问题,需要我们去研究解决。另一方面,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我国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了更好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管理制度的机会,但更面临着全球性的市场竞争的巨大冲击,如果不能通过深化改革制度创新及时解决自身存在的问题,适应经济全球化的挑战,后果将十分严重。因此,借鉴国外先进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推动中国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创新,对我国从自己的国情出发,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国有资产管理涉及到一个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一个十分敏感的问题。我国对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改革一直采取十分审慎的态度。在政府层面,国有资本的公共管理、公共政策职能、国有资本运营职能及监督职能仍混杂在一起,尚未形成制衡关系、权责尚不到位,国有资本的有效运作和监督、制衡机制尚未建立,所以,需要继续深化改革。然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发展与进步都需要有理论上的指导。所以本文认真研究了马克思主义的经济理论,产权理论、交易费用理论、委托代理理论、团队生产与现代厂商理论、人力资本理论,探寻国有资产管理的理论基础。通过研究得出一些对国有资产管理很有价值的结论:首先是根据马克思的财产权理论我们可以得出,如果资产所有权的所有者无法行使对财(资)产的监管,那么这些财产便不可能为所有者带来利益。依据产权理论,市场交换主体必须对其交换对象有明晰的、唯一的、可自由转让的产权,才能使市场机制运转起来,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因此,资产作为一种能带来经济利益的物质形式,如何发挥作用与产权制度安排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而国有产权的配置效率或者说存在的意义是提供以利润为界限的私人企业人无力提供或不愿生产却为社会所必需的产品,它可克服由外部性引发的市场失灵现象,并实现某些特定社会目标。而政府行使国有产权时产权经营的代理性、使用权排他性、收益归属确定性所导致的剩余索取权的不可转让性正是国有企业发挥以上功能的优势所在。但其问题是国有产权的权利配置遵循纵向隶属的等级性导致衔接问题,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效率。其次是,要保持国有产权的公益性就存在能否让国有企业以盈利为目标进入市场参与竞争,即国有产权能否与市场经济相兼容的问题。由于发展中国家生产力所在的阶段决定了有些领域必须是国有产权来发挥作用,所以,在国家仍然拥有剩余索取权的条件下,确立国有企业法人财产权。这样,国有产权的基本属性仍没改变,法人财产权与市场经济具有兼容性,那么经过公司化改造的国有企业就能够完全进入市场。国有企业参与市场竞争既要有效率又要保证其公益性,在理论就要借鉴交易费用理论、委托代理理论、团队生产与现代厂商理论、人力资本理论构建好营运制度,同时又要确保国家所有权能够对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有效监管,保证国有资产带来的价值最终为全体人民谋取福利,而不能成为少数人得利的工具。然后,本论文对部分发达国家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进行归纳分类,分析他们在国有资产管理上的成功之处和不足经验,也对与我国相似的转轨国家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进行一些研究,以求在比较中得到一些启示。最后,本文在总结国内外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经验的基础上,从宏观和微观视角对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所做的改革进行分析,指出现有的存在问题,并对我国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运行框架进行设计。建议构建好国有资产宏观监督管理体系和国有资产微观运营及监督管理体系的框架,以形成我国的新型国有资产管理的运行机制。所以,不仅设计了详细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体系,还设计了国有资产动态运营监管体系,特别是微观国有资产动态运营监管体系,这里面包括了国家审计、内部审计、大型重点国企的监事会制度、独立董事制度等等具体改革的建议。本文的研究内容:第一章,绪论。介绍了论文撰写的背景和研究意义以及国内外对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研究现状和文献综述,说明了本文的研究文献和研究内容,提出本文可能存在的创新之处与不足。第二章,国有资产的相关基础理论。本章主要是梳理与国有资产管理相关的基础理论,有马克思主义的资产相关理论,产权理论,交易费用理论,国有资产管理的委托代理理论,团队生产与现代厂商理论,人力资本理论,根据对这些理论的研究奠定本文的研究基础。第三章,国有资产的管理理论。任何一个体制的构建都需要有理论支撑,本章通过介绍国有资产及其性质与地位、国有资产与国有资本的划分、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理论,形成对目前已经存在的国有资产管理理论的特征、内容及运用的深入认识,为下文提出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创新内容打下铺垫。第四章,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历程与现存问题。在总结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制度变迁经验的基础上,深入分析研究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现状与问题,为下文提出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创新明确目标方向和要求。第五章,部分国家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借鉴。通过对部分外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分析,总结出不同类型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及典型模式,尤其是对转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进行分析。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探寻我国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创新的机理。第六章,中国国有资产管理体系构建。从全球化下构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中国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入手,具体提出我国国有资产宏观与微观经营管理体系的框架安排。第七章,国有资产动态运营监管的设计。本章研究提出国有资产宏观监督管理体系和国有资产微观监督管理体系的框架安排,形成新型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机制。最后是结论与展望。对本文进行总结,对新型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构建进行展望。
吴晓红[7](2014)在《我国国有企业利润分配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认为国有企业利润分配一直是学术界和实务界争论不休的话题。计划经济时期,国有企业是政府的附属物,国有企业利润分配采用的是“统收统支”的财政模式,即使经历过几次形式上的变化,但都没有脱离计划经济体制的刚性框架。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通过一系列“放权让利”改革,国有企业利润分配确立了“税利分流”的财政模式。现代企业制度让国有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成为了被赋予法人独立财产权的私法主体,“政企分开、政资分离”两种职能的转变给国有企业添加了更多的活力,很多国有企业经营状况开始好转,国有企业利润大幅度提高,有些已经跻身世界500强之列。但有关国有企业利润分配问题依然成为社会各界争议的热点。国有企业利润上缴比例是多少?国有企业利润由谁来收缴?国有企业利润如何使用?《国务院关于实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和《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对以上问题作了政策性回答。从2008年起,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在中央企业全面施行。至此,我国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制度取得重大突破。长期以来,我国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制度在政府主导下强制性变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亦没有改变这一路径依赖。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制度仅仅停留在财政分配领域,国有资本保障增值功能被强化。国有企业利润分多少、怎么分和分给谁并没有在宪政的框架下完成。我国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国家,国有资本收益分配的前提是国有企业归国家所有,全体人民是国有企业的真正主人,国家成立国有企业的真正目的在于为全体人民提供更好的物质生活。从国有产权角度来说,国家所有权的终极所有者是全体人民,国有资本的终极所有者也是全体人民,国有企业利润分多少、怎么分和分给谁应该由全体人民说了算。尽管全体人民才是国家所有权的终极主体,但国有资本运营不可能通过全体人民来实现,国有企业的经营必须通过委托代理机制来完成。国家和政府受托于全体人民经营和管理国有企业,在国有资本运营委托代理机制中,国家和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国有资本运营机构都应该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行使国家所有权。国家作为具有双重法律人格的主体,在社会主义国有资本运营过程中,具有社会生活管理者和国有资本所有者双重身份。所以,国有企业利润分配过程涉及多方主体:全体人民、国家和政府部门、国有企业;涉及两个法律关系:国家和政府部门与国有企业之间的公共财政预算关系、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与国有企业之间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关系。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关系既是国家与国有企业之间利益分配关系在财政领域的集中体现,又反映了国有资本运营过程中各主体之间的权利配置关系。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已经开展六年,规范国有资本运营的相关法律己陆续颁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弊端,都没有从根本上改变用行政手段解决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分配和使用的惯常方式。《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已经无法适应改革后国有企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关于实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和《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法律层级太低,《企业国有资产法》过于强调出资人制度建设却忽略了人大应有的法律地位,《物权法》和《公司法》对国有财产的调整有限,构建保护国有资产的法律体系在当前国有企业改革中显得迫在眉睫。西方国家也有国有企业,西方国家也有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制度。与我国相比,西方国家的国有企业利润分配比例较高,国有企业利润大多使用在社会公共福利方面。我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建立以后,国有企业利润分配比例和国有企业利润使用范围饱受诟病,国有资产流失、国企高收入和国企腐败现象再次将国有企业利润分配话题推向风口浪尖。国有企业利润上缴比例确定多少才算合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政府公共预算之间的关系该如何定位?国有企业利润如何使用才能更符合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真正目的?这都需要在公共财政体制下沿着民主宪政的路径进行法律制度设计。国有产权具有双重法律属性,国有企业利润分配过程是公共财政框架下国家所有权的行使过程。国有资本的全民所有制属性决定了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制度应该体现人民民主原则,以全体人民的利益为立法宗旨;国有资本的逐利本性决定了国有资本需要保值增值。国有经济是我国公有制经济的基础,国有企业的持续经营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重要保障。所以,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制度除了考虑全体人民的利益,也要适当考虑国有企业自身的利益诉求。构建国有企业利润分配法律制度时,首先要明确全新的立法理念,民主宪政思想和公私法方式协调应该植入法律制度设计。国有企业利润分配法律制度,应该遵循人民民主、法治、国有资本维持和统筹兼顾原则。国有企业利润分配法律制度中,应该对各法律主体的权利进行重新配置,明确全体人民的参与权、确立人民代表大会的最高法律地位、重新定位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出资权、适度限制财政部门的职权,听取国有企业的合理诉求。国有企业利润分配法律制度要对国有企业进行功能分类,根据不同的功能分类立法。国有企业利润分配法律制度必须依赖于代议制和信息披露机制去实现,同时,需要构建严格的经济法责任,建立国有资本运营公益诉讼制度。实际上,无论国有企业怎么改革,无论国有资本采取什么样的实现形式,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本质不会改变,国家所有权的终极主体和国有资本的终极所有者永远是全体人民,区别只是在于在不同的时期,国有资本以什么样的手段去实现公有制的本来目的。因此,只要国有企业利润分配沿着民主宪政的路径,以务权制衡为原则,遵循法定程序去分配,就一定能实现社会主义国有资本的最终目标。
樊继达[8](2006)在《国有资产监管 ——基于委托代理关系的分析框架》文中认为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和难点都是集中在国有企业改革领域,而国有企业改革问题迟迟没有得到很好解决的原因之一是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改革滞后,没有相应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与国有企业改革相配套。从某种意义上说,没有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改革的突破,局限于国有企业自身的改革很难有所作为;没有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改革的成功,就没有国有企业改革的成功。因此,推进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改革,建立一套与市场经济体制相契合的国有资产监管新体制,是当前国有企业改革乃至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项迫切任务。中国的国有资产属于全体人民所有,全体人民是国有资产的终极所有者。但人民是一个抽象的集合概念,不可能亲自去管理国有资产。因此,中国国有资产实际上采取的是一种层层委托,层层代理的方式,全体人民作为初始委托人,国有企业经营者作为最终代理人,依次历经全国人大、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等中间环节,形成一系列的委托代理关系。论文将这种委托代理关系划分为三大层次委托代理链条:政治委托代理链条、行政委托代理链条和经济委托代理链条。在深入分析三大层次委托代理链条改革的实际进展、取得的成绩及存在的不足后,分别提出相关改革建议。论文共分为六大部分,具体结构安排如下:第一部分是导论。这一部分首先提出问题,分析了为什么要研究国有资产监管,接下来,对国有资产监管研究的文献作了一个系统的总结性回顾,然后,指出论文的主要观点和可能创新、论文研究的方法及整篇论文的结构安排。第二部分是论文研究的理论基础。首先对委托代理理论作了一个批判性回顾,然后分别介绍了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和西方经济学中的委托代理理论,指出西方经济学委托代理理论中存在的不足。论文指出,中国国有资产的形成和中国不同阶段的战略目标密切相关。随后,分析中国传统体制下委托代理关系的演进及特征,与西方公司制下委托代理关系的异同等问题。在此基础上,论文对委托代理理论进行了拓展,从一个全新的角度对国有资产监管的委托代理链条进行了划分,将其分为政治委托链条、行政委托链条和经济委托链条三个大的层次。第三部分是国有资产监管改革的路径研究。首先对传统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存
刘建国[9](2010)在《新疆国有资产管理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国有资产是与国家这一特定主体密切相关的经济资源。在我国,国有资产的发展和壮大与建立、巩固和完善社会主义公有制息息相关、密不可分。新中国成立61年以来,我国积累了规模巨大的国有资产,为社会主义建设积聚了宝贵的财富,奠定了重要的物质基础。然而,这也使得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程中,调整国有经济的布局和结构,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成为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任务。另外,金融危机爆发后,中国政府出台了四万亿的经济刺激计划,这些投资大部分将转化为国有资产。加之新疆是个多民族聚集的边疆省份,如何管好、用好国有资产,事关国家和人民的整体利益,决定着社会主义制度的长期稳固。有鉴于此,新疆国有资产管理理论与实践问题的研究将是一个迫切而重要的课题。本论文结合国内外当前的经济形势,联系新疆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对新疆国有资产管理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探讨。具体而言,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第一部分是总论,主要包括第一章导论。论文首先阐述了研究的背景、目的和意义,然后对研究范围进行了界定,最后对文章的研究思路与方法创新等方面进行了说明。第二部分是国有资产管理相关理论和实践的比较分析,主要包括第二章和第三章。论文对国有资产管理相关概念以及对文本有指导意义的相关理论等进行阐述,并对国内外国有资产管理研究成果进行了系统梳理和综合评述,为后面的政策分析奠定理论基础。同时,结合国内外国有资产管理的实践经验,在对国内国有资产管理主要模式进行了比较分析和对国外主要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特点进行了研究分析后,总结出完善新疆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启示和有益经验。第三部分介绍了新疆国有资产管理的概况,主要由第四章构成。论文首先介绍了新疆国有资产总体状况,然后从经营性、行政事业单位和资源性国有资产三个方面进行了分类分析。其次,对新疆国有资产管理的现状进行了剖析,新疆国有资产管理近年来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最后,结合新疆国有资产的现状,论文对新疆国有资产的演变趋势进行了分析。第四部分主要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运营收益、管理监督机制和立法规制四个方面探讨了新疆国有资产管理的改革之路,主要包括五、六、七、八、四章。第五章主要阐述了新疆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演变及存在的问题,对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进行了分析,提出创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基本框架。第六章主要从国有资产运营收益的角度,分析了运营收益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提出应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加强国有资产收益的管理,同时,提出了采用相关的绩效评价模型加强经营者的绩效考核。第七章针对新疆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的监督不足的问题,提出了构建国家监督、社会监督、企业监督三位一体的国有资产监督体系。第八章主要从立法规制方面分析存在的问题和现状,并提出相关的政策建议。最后一部分是研究结论,由第九章组成。本部分在总结前几章论述的基础上,提出了本研究的结论和进一步研究的方向。
顾闻[10](2019)在《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问题研究》文中指出当前我国国有企业的改革重心是在分类治理的背景下进行公司制改革和完善公司治理。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以国有企业的功能为分类标准将其分为公益类国有企业和商业类国有企业,并按照分类治理的模式进行改革。公益类国有企业的功能从本质上说就是政府职能的延伸。政府通过公益类国有企业实现其经济政策,以弥补市场失灵和缺陷,同时实现其经济调控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职能。商业类国有企业是指由国家出资或控股,通过商业化运作,以国有资本总体上的保值和增值为最终目标,以实现利润最大化为目的,具有独立市场竞争地位的国有企业。目前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公司治理的完善。公司治理法律制度是一种通过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来规范和约束公司管理层、董事等利益主体之间的权力和责任的契约关系以及管理和控制公司内部和外部结构运行的法律制度体系。多年来我国国有企业改革中的很多疑难杂症都与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不完善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的研究对于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目前进行的公司化改革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完善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有利于有效行使国家所有权职能、保障国有企业投资者权益、提高国有资本运营效率、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随着《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国有资产法》等一系列公司治理法律法规的颁布,我国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体系初步形成。然而目前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存在产权主体缺位、股权结构不合理、董事会权力界限模糊、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不完善、高管薪酬法律规制缺失等问题,导致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效率低下。第一,产权主体缺位问题是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国家是抽象的产权主体,在我国国资委不能有效的履行出资人职责,国有企业实际上面临产权主体缺位的现状。国有企业产权主体缺位问题多年来未能得到解决,易导致内部人控制,对公司治理产生十分不利的后果。第二,合理的股权结构是良好的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的基础。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国有股持股比例过高,其他非国有股所占比例小。股权分置改革后,大股东在持股比例和公司资金控制上仍处于绝对控制地位。中小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缺少话语权,内部人控制严重,董事会、经理以及股东会的相互制衡机制很难实现。第三,董事会是公司治理的关键机构,目前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董事会的职权界限仍不够明晰,我国法律制度没有对不同种类的商业类国有企业的董事会职权进行分别设置,外部董事特别是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比例仍然较低,而且董事会的职权保障机制和监督机制也不够完善。董事会法律制度中存在的以上问题不利于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的完善,容易导致内部人控制严重,国有资产流失等后果。第四,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仍存在信息披露渠道单一、缺少专门的信息披露法律细则、自愿信息披露动力不足、国有企业内外监督机制不完善等问题。第五,高管薪酬法律制度是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的重要激励机制。目前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高管薪酬法律规制缺失主要表现在高管薪酬分类管理制度缺失、高管薪酬和企业经营业绩脱节、高管薪酬信息披露机制不完善、高管薪酬标准不合理等问题。产权主体缺位会导致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不完善等一系列问题。产权主体缺位的根本原因是产权不明晰。没有清晰的产权,公司治理是没有意义的。产权理论认为公共产权是天然缺位的,但法律应明确产权的边界。委托代理理论论证了公共产权中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必然性。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理论为我国出资人职能转变,实现所有权和经营权有效分离提供了理论依据。国家是国有资产的出资人,但是国家无法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能,国资委既代表国家行使出资人职能,又承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能,但两种职能无法同时履行,很难解决商业类国有企业产权主体缺位的问题。国家和企业的实际经营者之间有很长的委托代理链条,容易产生国有资产主体虚置、内部人控制和国有资产流失等后果。我国可以借鉴新家坡淡马锡的做法,构建政府-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国有控股子公司的国有资产三级管理体制,由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行使出资人职责,而国资委仅行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能。国有资产三级管理体制将很好的分离政府和企业,实现商业类国有资产的良性运作,从根本上解决商业类国有企业产权主体缺位的问题。股权结构决定公司治理的类型,合理的股权结构是公司良治的基础。基于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目前的股权结构存在的特殊问题,适当引入并建立优先股和金股等类别股法律制度,建立制衡性公司治理结构。优先股可以在商业一类竞争性国有企业中适用,将商业类一类国有企业部分国有股转化为优先股,不改变公司的股权结构,国有控股股东持有的优先股不具有表决权,在公司的控制比例大大缩减,公司的控制结构发生很大变化,向制衡性公司控制结构发展。而金股制度的实质是政府虽然仅占有国有企业少量的股份,但是却对企业的重大决策具有否决权。金股制度可以在商业二类非竞争性国有企业中适用,如国防、交通、能源等国有企业,因为这些企业涉及到国家的根本利益,国家在一些重大事项的处理上应保留控制权。适当引入双层股权结构,从股权结构上降低国有股的比重,但国有股仍拥有绝对的投票权,始终保证对国有企业的控制地位。股权改革过程中国有股减持应采用渐进式模式,保证国有企业改革平稳过渡。同时提高机构投资者在商业类国有企业中的比例对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有着积极的作用。董事会的权力界限是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的核心内容。针对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董事会权力界限不明晰的问题实行“董事会中心主义”,建立以董事会为核心的公司治理结构,保障董事会拥有独立的经营决策权以及对经理的任免权和监督权。一方面,构建董事会职权独立行使的法律保障机制,按照竞争性商业类国有企业和非竞争性商业类国有企业分类进行董事会内部机构的设置,同时设立专业委员会,健全董事会选拔机制,保障董事会职权得到有效行使。另一方面,为了保障董事会的职权得到有效的制衡,完善董事会职权制衡机制。第一,国资委不能既当出资人又当监管人,明确国资委的主要职能。第二,将国资委的出资人职权即股东权分离出来,由国有资产投资、运营公司行使,从而保障商业类国有企业的独立经营。第三,我国相关法律进一步规定党委核心领导的具体职权,以及区分党委核心领导和董事会独立经营权。第四,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通过审计署对企业经营管理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同时对于其他非国有独资公司特别是股份公司、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监事会行使其法定职责。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是公司治理中外部治理的重要内容,构建全面、规范的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有利于遏制内部人控制现状,加强国有企业经营者的监督和控制,进一步提高公司治理的水平,降低监督的成本,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完善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可区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国有企业,对于处于充分竞争行业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法律法规,公开披露完整的企业经营和财务信息。处于竞争行业的非上市商业类国有企业可以参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制定信息披露的具体法律规范,信息披露的方式以及公开程度应根据企业的经营范围作出相应的规定。而另一类处于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对于信息披露的安排可以根据不同的企业区别对待。构建信息披露制度建设的重点是建立具有强制性的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体系。规范信息披露的内容,拓宽信息披露的对象和渠道。建立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机制和监督机制。法律规定不履行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的惩罚措施、民事及刑事责任。建立内部和外部一体化的多层次监督制度。加强对国有企业管理层的国有资产属性教育。高管薪酬法律制度是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的重要激励机制。薪酬合理程度是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效率以及国有企业盈利的重要决定因素之一。为了加强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高管薪酬法律规制,建立高管薪酬分类管理制度、优化高管薪酬结构。区分商业类国有企业中非竞争性国有企业与竞争性国有企业高管的选聘、晋升方式、薪酬标准。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的薪酬结构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主要由基本年薪和绩效组成,商业类国有企业中的竞争性和非竞争性企业的薪酬设置标准分别制定。完善薪酬委员会制度、构建高管薪酬审查决定制度、薪酬追回制度。我国薪酬委员会应由外部董事组成,并根据公司的经营情况、高管的业绩等要素独立制定合理的薪酬方案。根据商业类国有企业的不同类别明确高管薪酬审查决定权的行使主体、审查程序以及审查的激励措施及法律后果,保障高管薪酬方案合理、公正。创设薪酬追回制度,规定国有企业高管因虚假、欺诈行为导致公司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或因为决策错误导致财务报表错误等情形的,其特定时期的薪酬全部予以追回。实现薪酬信息披露的多层级管理、薪酬信息披露的内容和程序规范化、高管选聘标准信息透明化。
二、对国有资产的经营责任需要立法管理(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对国有资产的经营责任需要立法管理(论文提纲范文)
(1)地方国有资本运营法制探索(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思路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地方国有资本运营现状与改革之必要 |
第一节 地方国有资本运营的基本范畴 |
一、地方国有资本的法律界定 |
二、地方国有资本运营的内涵 |
三、地方国有资本运营法制的含义 |
第二节 地方国有资本的功能定位 |
一、国有资本的双重属性和国家法律人格的二重性 |
二、国有资本在不同法域中体现的功能 |
三、地方国有资本的功能定位 |
第三节 地方国有资本运营状况概述 |
一、地方国有资产分布 |
二、部分省市国有资本运营状况 |
三、地方国有资本运营制度探索 |
四、地方国有资本运营面临新一轮改革 |
第二章 地方国有资本运营的理论基础——国有资产“分级所有” |
第一节 国有资产中央与地方产权关系基本理论 |
一、对产权概念的不同界定 |
二、两大法系对产权认识的差异 |
三、对国有资产产权的分析 |
第二节 国有资产的归属:分级代表抑或分级所有 |
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中央与地方关系演变 |
二、对现行中央与地方产权关系的解读 |
三、国有资产产权分级代表与分级所有之争 |
第三节 最终目标:分级产权 |
一、地方国有资产产权结构的非对称性 |
二、产权分级所有的理论与实践 |
三、产权分级所有的依据和障碍 |
四、产权分级所有的层级划分 |
第四节 分级产权下的中央与地方国资立法 |
一、国资改革中的地方立法先行 |
二、我国国有经济法律体系 |
三、我国中央与地方国有资产立法现状 |
四、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国有资产立法范围 |
第三章 地方国有资本运营的实践需求——地方政府职能转变 |
第一节 地方政府经济职能转变 |
一、地方政府职能的理论阐释 |
二、我国地方政府职能定位的偏差 |
三、我国地方政府职能的转变方向 |
第二节 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职能分配与博弈:财权与事权的平衡 |
一、我国财政体制改革基本历程 |
二、现行财政体制造成地方财权与事权不匹配 |
三、财权与事权不匹配对地方国有资本运营的影响 |
第三节 地方政府在国有资本运营中的角色定位 |
一、市场失灵与地方政府行为 |
二、预算软约束下地方政府职能错位 |
三、合理确定地方政府在国有资本运营中的角色 |
第四章 地方国有资本独立运营体系框架 |
第一节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应然设计 |
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立法基础 |
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模式选择 |
三、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应然设计 |
第二节 地方国有资本运营体系构建 |
一、现行地方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
二、现行体制的问题剖析 |
三、构建地方国有资本运营体系的影响因素 |
四、地方国有资本独立运营体系构建 |
第五章 地方国有资本运营模式选择 |
第一节 国有资本运营的起点——授权经营 |
一、授权经营制度的历程及依据 |
二、授权经营的积极意义和现实困境 |
三、授权经营制度的完善 |
第二节 分层运营:“两层次”与“三层次”的动态选择 |
一、“两层次”与“三层次”运营域外实践 |
二、我国国有资本分层运营制度的演化 |
三、国资委对“三层次”运营突破的尝试:直接持股 |
四、“三层次”与“两层次”运营的动态选择 |
第三节 分类运营:公益性和营利性的平衡 |
一、国有资本分类运营的基础 |
二、地方国有资本分类运营实证分析 |
三、地方国有资本分类运营的完善 |
第六章 地方国有资本运营主体设计 |
第一节 地方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宏观构建 |
一、国有资本运营公司的功能和定位 |
二、地方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探索 |
三、地方国有资本运营中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 |
四、地方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宏观构建 |
第二节 地方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微观治理 |
一、地方国有资本运营公司特色考量 |
二、地方国有资本运营公司董事会建设:成效与问题 |
三、地方国有资本运营公司董事会模式构建与选择 |
第七章 地方国有资本运营监督机制 |
第一节 国有资本运营监督理论探讨 |
一、逻辑起点:国有资本运营监督的正当性 |
二、国有资本运营监督的目标 |
三、国有资本运营监督主体及监督权分配 |
四、国有资本运营监督范围 |
第二节 国资委主导的地方国有资本运营监督实践 |
一、国资委主导下的地方国有资本运营监督 |
二、行政监督的立法真空和实践中的交叉 |
三、薄弱的人大、司法和社会监督 |
第三节 地方国有资本运营监督体系构建 |
一、地方国有资本运营监督体系构建原则 |
二、人大监督:终极所有权的实现 |
三、政府监督:主体的明确与定位 |
四、企业内部监督:内外平衡的加强 |
五、社会监督:信息披露的强化 |
六、司法监督:最后一道防线 |
第八章 地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 |
第一节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价值和作用 |
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内涵 |
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价值 |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目标定位 |
第二节 地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设计 |
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框架 |
二、地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践 |
三、地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进一步探讨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2)国有资产出资人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研究的目的意义 |
(一) 论文选题的背景 |
(二) 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 |
二、研究综述 |
(一) 国外情况 |
(二) 国内情况 |
三、研究思路 |
四、研究方法与创新 |
第一章 国有资产出资人法律制度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国有资产所有权的理论认识 |
一、国有资产的概念与本文的限定 |
二、国有资产所有权的民法学解读及本质属性 |
第二节 国家作为出资人的法律人格及职能定位 |
一、国家作为出资人的法律人格 |
二、国家作为出资人的职能定位 |
第二章 国有资产出资人法律制度源起的改革进路——国企改革视域下国有资产所有权实现的制度进路 |
第一节 “国有国营”体制内的扩权让利 |
一、利润留成 |
二、实行经济责任制 |
三、实施“利改税” |
第二节 国有资产所有权与经营权“两权分离” |
一、承包经营责任制 |
二、企业经营权法定 |
第三节 国有资产实行股份(股权)制公司化运营 |
一、股份制改革试点 |
二、公司制改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国有资产出资人法律 |
第三章 现行国有资产出资人法律制度的法理解构及实践困惑 |
第一节 现行国有资产出资人法律制度的法理解析 |
一、国有资产出资人法律制度的内涵界定及功能分析 |
二、现行国有资产出资人法律制度构成的解读 |
第二节 现行国有资产出资人法律制度实践的争议与困惑 |
一、国资委法律定位之争 |
二、国有资产运营与管理模式的实践困惑 |
第四章 国外国有资产出资人相关法律制度的实践及其经验借鉴 |
第一节 西方主要国家企业国有资产的立法政策与法制实践 |
一、美国 |
二、英国 |
三、法国 |
四、日本 |
五、新加坡 |
第二节 西方主要国家企业国有资产法制实践的经验借鉴 |
一、 “一企一法” 特别立法,营造体现国有资产运营与监管特性的法制环境 |
二、划清功能定位,分类监管企业国有资产 |
三、国有资产监管职能权责明晰,专职化、专业化管理成为新 |
四、国有控股公司承担国有资产资本经营职能,国有资产监管与 |
第五章 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法学重构与完善出资人法律制度 |
第一节 国家出资人职责的法学重构 |
一、本体属性的法律重述——公私兼备的经济法权 |
二、权能结构的法律重塑——股东治理与行政监管权能“一体双阶”构造 |
第二节 完善现行国有资产出资人法律制度的改革设想 |
一、坚持“国家统一所有”改革出资人职责“分别代表”制度,建构统分结合的“大国资”管理体制 |
二、把握“出资人监管”的职能定位,推动国资委组织机构改革 |
三、实行国有资产监管与运营纵向分离,探索出资人职责权能配置模式的实践路径 |
第六章 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一体双阶”权能的类型化行使 |
第一节 出资人行政监管权 |
一、出资人行政监管权的界定与行使 |
二、出资人行政监管权的构成 |
第二节 出资人股东治理权 |
一、出资人股东治理权的界定与行权主体 |
二、出资人股东治理权的构成及行使 |
第七章 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机构行权履责的监督与法律责任 |
第一节 对出资人职责机构行权履责的监督 |
一、对出资人职责机构行权履责监督的理论基础 |
二、对出资人职责机构行权履责监督的法律途径 |
第二节 出资人职责机构行权履责的法律责任 |
一、出资人职责机构的经济责任 |
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行政责任 |
三、出资人职责机构的民事责任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3)国有资产监管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0.1 问题的提出、背景和选题 |
0.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0.2.1 国内研究现状 |
0.2.2 国外研究现状 |
0.3 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0.4 研究的方法、基本框架、内容与结构 |
0.4.1 研究的方法 |
0.4.2 研究的内容与结构 |
第一章 国有资产监管的相关概念和理论基础 |
1.1 国有资产的界定 |
1.1.1 国有资产的定义 |
1.1.2 国有资产的地位与分类 |
1.1.3 国有资产的产生与发展 |
1.2 国有资产监管的理论基础 |
1.2.1 市场调节中存在的三缺陷 |
1.2.2 国家调节社会经济的三方式 |
1.3 国有资产监管法的价值与功能 |
1.3.1 国有资产监管法的价值 |
1.3.2 社会利益资源的再分配:国有资产监管法的主要功能 |
1.4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国有资产监管制度的演变及现状 |
2.1 我国国有资产监管制度的演变 |
2.1.1 我国国有资产监管的制度演变的理论背景 |
2.1.2 计划经济时期的国有资产监管制度 |
2.1.3 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时期的国有资产监管制度 |
2.1.4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初期的国有资产监管制度 |
2.1.5 现行国有资产监管制度 |
2.1.6 我国国有资产监管制度演变中的特点 |
2.2 现行国有资产监管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
2.2.1 国有资产监管法律体系不完善 |
2.2.2 所有权主体不明晰,所有者缺位现象严重 |
2.2.3 政企、政资不分仍旧存在 |
2.2.4 监督监督者的问题 |
2.3 我国国有资产监管失控的后果 |
2.3.1 国有资产流失严重 |
2.3.2 经营效率低下 |
2.4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国有资产监管法律体系的完善 |
3.1 国有资产监管法律体系构建观念上的更新 |
3.2 国有资产监管法的完善 |
3.2.1 国有资产监管立法权及程序方面的完善 |
3.2.2 国有资产监管法的具体内容之争及完善 |
3.3 国有资产监管法律体系的构成 |
3.3.1 宪法层面的国有资产监管法 |
3.3.2 法律层面的国有资产监管法 |
3.3.3 法规、规章层面的国有资产监管法 |
3.4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规范国有资产监管主体的行为 |
4.1 国外国有资产监管主体的监管行为及启示 |
4.2 明晰我国国有资产监管主体 |
4.2.1 我国国有资产监管的法律关系主体 |
4.2.2 建立国有资产信托管理制度 |
4.3 国有资产监管行为的转变 |
4.3.1 强化国有资产的股权管理,淡化行政管理 |
4.3.2 建立国有资产流动转让的全过程监管 |
4.3.3 强化国有资产经营考核 |
4.3.4 建立国有资产监管信息强制披露制度 |
4.4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国有资产监管的法律责任及其追究机制 |
5.1 国有资产监管奖励与责任机制 |
5.1.1 国有资产监管的奖励机制 |
5.1.2 国有资产监管的法律责任 |
5.1.3 强化对国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民事责任的追究 |
5.2 通过诉讼程序推进国有资产监管 |
5.2.1 国有资产监管中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完善 |
5.2.2 国有资产监管中公益诉讼的制度构建 |
5.3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结语与展望 |
6.1 结论 |
6.2 创新、不足与展望 |
6.2.1 创新 |
6.2.2 不足 |
6.2.3 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攻读博士期间的主要科研成果 |
(4)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与问题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国有资产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
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理论基础 |
二、国有资产 |
三、国有资产管理 |
四、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
第二章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制度变迁 |
一、计划经济时期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新中国成立后到1979年改革开放前) |
二、改革开放初期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1978—1992) |
三、市场经济改革以来我国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1992 年—现在) |
第三章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现状分析 |
一、现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基本模式 |
二、当前国有资产体制中存在的问题 |
第四章 进一步推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 |
一、进一步推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体制 |
二、进一步推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 |
三、进一步推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有利于政府职能的转变 |
四、进一步推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有利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 |
第五章 国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实践与借鉴 |
一、国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典型模式 |
二、国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启示与借鉴 |
第六章 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路径选择 |
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路径依赖 |
二、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原则遵循 |
三、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定位 |
四、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路径与对策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5)公共经济视角下的国有资产管理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本题研究的背景 |
二、本题研究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
(一)理论价值 |
(二)现实意义 |
三、国内外相关文献综述与评析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国内外研究评析 |
四、研究的方法与路线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路线 |
五、篇章结构安排 |
六、可能的创新与不足 |
(一)可能的创新之处 |
(二)研究中存在的不足 |
第一章 国有资产管理及其改革的基础理论 |
一、基础理论各个组成部分概述 |
(一)马克思、恩格斯的产权理论 |
(二)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相关论述 |
(三)西方经济学家的产权理论 |
(四)交易费用理论 |
(五)委托代理理论 |
(六)市场失灵理论 |
(七)公共财政理论 |
(八)公共经济理论 |
(九)公共管理理论 |
二、关于基础理论的总体评析 |
第二章 与国有资产管理相关的理论分析 |
一、国有资产的内涵与外延 |
(一)国有资产的内涵 |
(二)国有资产的外延与构成 |
二、国有资产的来源与归宿 |
三、国有资产的主要功能 |
(一)公务性国有资产的功能 |
(二)经营性国有资产(公共资本)的功能 |
(三)资源性国有资产的功能 |
(四)财务性国有资产的功能 |
四、国有资产管理的内涵分析 |
(一)公共经济视角下国有资产管理的要素构成 |
(二)对国有资产管理内涵的综合表述 |
五、国有资产的产权管理 |
六、国有资产的配置和运营 |
(一)国有资产的配置 |
(二)国有资产的运营 |
(三)国有资产配置和运营的基本指导原则 |
七、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
(一)学界目前对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基本认知 |
(二)公共经济视角下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内涵 |
第三章 我国国有资产管理的历史与现状分析 |
一、国有资产管理及其体制机制问题的历史分析 |
(一)我国公务性国有资产管理的演进轨迹 |
(二)我国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的演进阶段 |
(三)我国资源性国有资产管理的演进历程 |
二、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现存主要问题分析 |
(一)各类国有资产管理共同存在的综合性问题 |
(二)公务性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现存主要问题 |
(三)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现存主要问题 |
(四)资源性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现存主要问题 |
(五)缺少跨类别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和体制 |
(六)国有资产管理方法、机制和体制研究与设计方面缺乏公共经济视角 |
第四章 优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理论分析、国外经验与总体构想 |
一、关于优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问题的理论辩析 |
(一)关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核心内容 |
(二)关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内在机制 |
(三)关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逻辑结构 |
二、构建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根本要求和主要原则 |
(一)构建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根本要求 |
(二)构建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主要原则 |
三、国外可借鉴的主要经验做法 |
(一)发达国家国有资产管理责权在基础维度上的配置 |
(二)发达国家国有资产管理责权在横向维度上的配置 |
(三)发达国家国有资产管理责权在纵向维度上的配置 |
(四)发达国家国有资产管理责权在国家机关与公共企业之间的配置 |
(五)发达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制体系 |
四、构建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总体目标框架 |
第五章 国有资产管理及其体制的分类改革 |
一、深化公务性国有资产管理及其体制改革的基本路径 |
(一)从横向和纵向两个维度上理顺公务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
(二)深化资产管理与预算、财务管理之间的有机结合 |
(三)多措并举强化公务性国有资产监督机制 |
二、深化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路径 |
(一)进一步优化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责权横向配置体制 |
(二)理顺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纵向管理体制 |
(三)进一步明晰国有企业出资人代表机构与国有企业之间对国有资本和法人资产的管理责权 |
(四)以提高国有资产经营绩效、防范经营风险为目标完善对国有企业经营者激励、约束和监督机制 |
(五)以拓宽内容、强化监督为着眼点深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改革 |
三、深化资源性国有资产管理改革的基本路径 |
(一)深化资源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 |
(二)以科学发展的思维对资源性国有资产进行管理 |
(三)加强国有资源开发利用管理,不断提高国有资源利用率 |
(四)建立科学的资源类国有资产定价体系 |
(五)深化资源税改革,强化资源税费的作用 |
(六)提高资源类国有资产管理的资产化程度 |
(七)设计有效的激励、约束和监督机制 |
(八)完善资源类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制体系 |
四、构建跨类别的国有资产统筹配置、统一监管和政策法规综合协调机制 |
五、推进国有资产管理法治化 |
(一)抓紧健全完善国有资产管理领域的法律制度体系 |
(二)强化严格执法问责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清单 |
(6)经济全球化下中国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创新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本文可能存在的创新点 |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理论界相关研究文献综述 |
一、国内理论界相关研究文献综述 |
二、国外理论界相关研究文献综述 |
第三节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第四节 论文创新与不足 |
一、论文可能存在的创新之处 |
二、论文的不足 |
第二章 国有资产的相关基础理论 |
第一节 马克思主义的资产相关理论 |
一、马克思主义的资产相关理论 |
二、马克思对资产所有权的认识影响国有资产管理 |
第二节 产权理论与国有资产 |
一、产权的含义 |
二、产权与所有权、产权与所有制辩析 |
三、产权的功能 |
四、产权起源的分析 |
五、国有产权及产权的类型 |
六、产权理论的实际应用 |
第三节 国有资产管理的委托代理理论 |
一、委托代理的含义 |
二、委托代理的原理 |
三、委托与代理理论对国有资产管理的启示 |
第四节 交易费用理论与国有资产营运产权 |
一、主要含义 |
二、交易费用理论的产生及其对企业的影响 |
三、主要理论与应用 |
第五节 提高资产管理效率的团队生产与现代厂商理论 |
一、含义与特征 |
二、借鉴团队生产与现代厂商理论建立国有资产监督机制 |
第六节 人力资本理论与对国有资产管理者的显性激励 |
一、人力资本的含义 |
二、人力资本在资产管理中的作用 |
第三章 国有资产的管理理论 |
第一节 国有资产及其性质与地位 |
一、国有资产的性质与地位 |
二、财产、资产、资本与产权 |
三、国有企业、国有资本、国有经济与国有资产 |
四、国有资产的类别划分 |
五、国有资产的功能分析 |
第二节 国有资产与国有资本 |
一、国有资产及其构成 |
二、国有资本及其构成 |
三、静态的国有资产管理与动态的国有资本运动管理 |
第四章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历程与现存问题 |
第一节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制度变迁 |
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历程 |
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变迁的特点与启示 |
三、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博弈 |
第二节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现状与问题 |
一、国有资产管理中的现存问题 |
二、国有资产管理的体制弊端剖析 |
第五章 部分国家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借鉴 |
第一节 部分国家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分析 |
一、部分国家的国有资产发展历程及分布状况 |
二、市场经济国家国有资产的作用 |
第二节 不同类型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及典型模式 |
一、集权型管理体制 |
二、分权型管理体制 |
三、统分结合型管理体制 |
四、不同类型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启示 |
第三节 转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 |
一、部分转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特点 |
二、部分转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经验教训 |
第六章 中国国有资产管理体系构建 |
第一节 构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中国国有资产管理体系 |
一、国有资产的管理体系框架 |
二、国有资产的权利属性 |
三、国有企业的功能定位 |
四、建立国有资本投资控股公司 |
五、国有资产管理的市场化机制的动态管理 |
六、国有自然资源的资产化管理制度安排 |
第二节 国有资产宏观经营管理体系框架安排 |
一、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体系框架安排的基本原则 |
二、国家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机构 |
三、国有资产的资本运营机构 |
第三节 国有资产微观经营管理体系的框架安排 |
一、国有企业治理的基本内涵与价值取向 |
二、公司治理模式比较 |
三、股东大会权力的弱化与股东控制权行使 |
四、董事会的战略决策权与经营监督的有效性 |
五、公司经理人力资本体制的制度安排 |
六、完善现有国有企业治理结构 |
第七章 国有资产动态运营监管的设计 |
第一节 国有资产宏观监督管理体系的框架安排 |
一、国家审计的含义与职能的定位 |
二、国家审计目标 |
三、明确国家审计的价值理念与责任 |
五、提高国家审计人员素质与职业思维 |
六、国家审计监督有效性的制度改进 |
第二节 国有资产微观监督管理体系的框架安排 |
一、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制度创新 |
二、完善独立董事制度与审计委员会 |
三、注重内部审计机构的构建 |
结论与展望 |
结论 |
展望 |
参考文献 |
作者攻博期间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7)我国国有企业利润分配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研究背景与选题意义 |
(一) 问题的提出 |
(二) 研究背景 |
(三) 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一) 国外研究现状综述 |
(二) 国内研究现状综述 |
三、研究思路、研究方法、范围界定与主要内容 |
(一) 研究思路 |
(二) 研究方法 |
(三) 范围界定 |
(四) 主要内容 |
四、主要创新与不足之处 |
(一) 主要创新 |
(二) 不足之处 |
第一章 国有企业及其利润分配一般分析 |
一、国有企业相关范畴界定 |
(一) 企业与国有企业 |
(二) 资产与国有资产 |
(三) 资本与国有资本 |
(四) 国有资产、国有资本与国有企业之间的关系 |
二、国有企业利润分配的现实分析 |
(一) 国有企业存在和发展的理论依据 |
(二) 我国国有企业利润分配的必要性分析 |
(三) 我国国有企业利润分配的可行性分析 |
三、国有企业利润分配的法理解读 |
(一) 国家所有权概念的界定 |
(二) 国家所有权属性的公私双重性 |
(三) 国家所有权行使方式的公私法协同性 |
(四) 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制度中公私权平衡性 |
第二章 国有企业利润分配的理论基础 |
一、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 |
(一) 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内涵 |
(二) 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与我国国有企业改革 |
(三) 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与国有企业利润分配 |
二、产权理论 |
(一) 产权理论的内涵 |
(二) 经典产权理论与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 |
(三) 中国产权理论与国有企业改革 |
三、委托代理理论 |
(一) 委托代理的内涵 |
(二) 国有产权中委托代理关系 |
(三) 委托代理理论与我国国有企业改革 |
四、国家财务论 |
(一) 国家财务论的内涵 |
(二) 国家财务论与国家财政论 |
(三) 国家财务论与国有企业利润分配 |
五、预算理论 |
(一) 预算理论的内涵 |
(二) 预算理论与国有企业改革 |
(三)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我国国有企业利润分配 |
第三章 国有企业利润分配的历史、现状、问题的成因 |
一、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历史(1949—2007) |
(一) “统收统支”的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制度(1949—1978) |
(二) “税利合一”的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制度(1978—1994) |
(三) “税利分流”的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制度(19942007) |
二、国有企业利润分配现状(2007年—至今) |
(一)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理论背景 |
(二)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实践 |
(三)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评价 |
三、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
(一) 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存在的问题 |
(二) 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存在问题的成因 |
第四章 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制度比较分析 |
一、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制度之国外考察 |
(一) 意大利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制度 |
(二) 美国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制度 |
(三) 英国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制度 |
(四) 法国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制度 |
(五) 新加坡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制度 |
二、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制度之地方经验 |
(一) 沪深模式 |
(二) 北京模式 |
(三) 武汉模式 |
三、国外考察与地方经验对我国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制度构建的启示 |
(一) 西方国家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二) 地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模式对我国的启示 |
第五章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法律制度的完善 |
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法律制度立法综述 |
(一)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性质的界定 |
(二)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法律制度立法必要性分析 |
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法律制度职权重构 |
(一) 终极所有者权力到位 |
(二)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重新定位 |
(三) 财政部门职权归位 |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法律制度完善内容 |
(一) 实体法规范 |
(二)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程序 |
第六章 国有企业利润分配法律制度构建 |
一、国有企业利润分配的立法理念 |
(一) 民主宪政思想的回归 |
(二) 公私法方式的协调 |
二、国有企业利润分配的立法原则 |
(一) 人民民主原则 |
(二) 法治原则 |
(三) 国有资本维持原则 |
(四) 统筹兼顾原则 |
三、国有企业利润分配权利(力)配置 |
(一) 参与主体 |
(二) 权限内容 |
四、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实现机制 |
(一) 代议制 |
(二) 信息披露机制 |
(三) 第三方监督机制 |
五、国有企业利润分配立法体系 |
(一) 立法模式选择 |
(二) 国有企业分类 |
(三) 国有企业利润分配方案 |
(四) 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制度立法建议 |
第七章 国有企业利润分配监管制度构建 |
一、国有企业利润分配监管概述 |
(一) 国有企业利润分配监管的概念 |
(二) 国有企业利润分配监管的法律特征 |
二、国有企业利润分配监管现状分析 |
(一) 我国国有企业利润分配监管模式沿革 |
(二) 国有企业利润分配监管缺陷 |
三、国有企业利润分配监管法律制度设计 |
(一) 国有企业利润分配监管权重新配置 |
(二) 国有企业利润分配监管原则 |
(三) 我国国有企业利润分配监管制度设计 |
第八章 国有企业利润分配法律责任及其权利救济 |
一、国有资本运营经济法责任的重构 |
(一) 国有资本运营中经济法责任双重结构分析 |
(二) 国有资本运营中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原则 |
(三) 国有资本运营中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 |
二、国有企业利润分配法律责任与救济程序的缺失 |
(一) 法律责任的缺失 |
(二) 救济程序的缺失 |
三、国有企业利润分配法律责任的建构 |
(一) 违宪责任建构 |
(二) 刑事责任重构 |
(三) 民事责任重构 |
(四) 行政责任重构 |
四、国有企业利润分配救济程序的建构 |
(一) 行政救济程序 |
(二) 司法救济程序 |
结论 |
附表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8)国有资产监管 ——基于委托代理关系的分析框架(论文提纲范文)
第一章 导论 |
一 问题的提出 |
二 文献回顾与研究进展 |
三 论文的创新之处和研究难点 |
四 论文的内容结构与研究方法 |
第二章 理论基础:三层委托代理链条 |
第一节 委托代理理论的批判性回顾 |
一 委托代理关系:起源与演进 |
二 委托代理理论:马克思的观点 |
三 委托代理理论:西方经济学的视域 |
四 西方委托代理理论的简要评述 |
第二节 中国国有资产委托代理关系分析 |
一 战略目标变迁与国有资产的形成 |
二 传统体制下国有资产委托代理模式的演进 |
三 传统体制下国有资产委托代理模式的特征 |
四 传统体制与西方公司制下委托代理模式之比较 |
第三节 三层委托代理链条——国有资产监管研究的新框架 |
一 政治委托代理链条 |
二 行政委托代理链条 |
三 经济委托代理链条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国有资产监管的路径分析——逆层次推进的视角 |
第一节 传统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弊端及反思 |
一 国有资产监管中的委托人问题 |
二 国有资产监管中的代理人问题 |
三 国有资产监管中的共谋 |
第二节 现行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突破与局限 |
一 从分散到收敛:所有者权能的行使收敛了委托代理链条 |
二 从长到短:“分级所有”的体制缩短了委托代理链条 |
三 现行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存在的局限 |
第三节 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改革的逆层次推进 |
一 经济委托代理链条的完善 |
二 行政委托代理链条的推进 |
三 政治委托代理链条的滞后 |
第四节 国有资产监管:国外的经验和中国的实践 |
一 国有资产监管:来自国外的经验 |
二 深圳模式:中国国有资产监管的一个范例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国有资产监管创新一:强化政治委托代理链条 |
第一节 政治体制改革:国有资产监管的逻辑起点 |
一 国有资产的政治性 |
二 国有资产监管呼唤政治体制改革 |
三 以政治体制改革为切入点推进国有资产监管 |
第二节 法律法规体系:国有资产监管的现实基础 |
一 国有资产监管立法的历史沿革 |
二 国有资产监管改革的法律困境 |
三 国有资产监管立法的约束条件 |
四 国有资产监管立法需要解决的若干问题 |
第三节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国有资产监管的重要手段 |
一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提出:理论基础与演进实践 |
二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政府公共预算的异同 |
三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具体编制 |
四 建立和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配套措施 |
第四节 审计体系与信息公开制度:国有资产监管的外部保障 |
一 设立专司国有资产监督的审计机构 |
二 健全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的监督体系 |
三 建立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的报告和信息公开制度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国有资产监管创新二:规范行政委托代理链条 |
第一节 国资委成立:国有资产监管改革的攻坚之战 |
一 国资委——国有资产监管的新机构 |
二 国资委监管职能的扭曲 |
三 国资委当前亟待解决的几个问题 |
第二节 国有资产“分级所有”:缩短委托代理链条 |
一 “统一所有,分级监管”到“分级所有,分级监管”的转向 |
二 “统一所有,分级监管”的局限性 |
三 国有资产“分级所有”的经济学分析 |
四 国有资产“分级所有”的操作思路 |
第三节 国有资产形态转化与国有资产监管范围的调整 |
一 国有资产形态的界定 |
二 国有资产形态的转化 |
三 确立国有资产监管范围的关键是调整行政委托代理链条 |
第四节 国资委导向下的政府职能转型 |
一 国有资产监管要求政府职能转型 |
二 政府职能转型必须处理好的几组关系 |
三 国资委导向下政府职能转型的方向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国有资产创新三:激活经济委托代理链条 |
第一节 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委托代理关系链条的关键一环 |
一 公司治理结构释义 |
二 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国际比较的视角 |
三 中国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的失效 |
第二节 委托代理关系条件下的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分析 |
一 委托代理关系的特殊性造成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的畸形 |
二 内部人控制:公司治理结构畸形的一种主流观点 |
三 中国国有企业治理结构——行政委托下的政府代理人控制 |
第三节 矫正国有企业治理结构:共同治理与相机治理的耦合 |
一 “股东至上”逻辑下的公司治理困境 |
二 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引入 |
三 共同治理与相机治理的耦合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主要结论与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后记 |
(9)新疆国有资产管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3 研究范围的界定 |
1.4 研究思路和方法 |
1.5 研究内容与结构 |
1.6 研究重点、难点与创新 |
第2章 理论基础与研究综述 |
2.1 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概念 |
2.2 马克思主义的财产学说 |
2.3 西方经济学有关理论 |
2.4 文献综述 |
第3章 国内外国有资产管理的经验与启示 |
3.1 国内国有资产管理模式 |
3.2 国外国有资产管理的经验 |
3.3 对新疆国有资产管理的启示 |
第4章 新疆国有资产管理概况 |
4.1 新疆国有资产的现状分析 |
4.2 新疆国有资产管理现状分析 |
4.3 新疆国有资产演变趋势分析 |
第5章 新疆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 |
5.1 新疆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演变及问题分析 |
5.2 新疆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 |
5.3 新疆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架构 |
第6章 新疆国有资产运营收益分析 |
6.1 新疆国有资产运营收益的理论及问题分析 |
6.2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 |
6.3 绩效评价的制度设计 |
6.4 产权制度的改革 |
6.5 其他的配套措施 |
第7章 新疆国有资产监督机制研究 |
7.1 新疆国有资产监督机制的演变及问题分析 |
7.2 新疆国有资产国家监督机制 |
7.3 国有资产社会监督机制 |
7.4 国有资产的企业监督机制 |
第8章 国有资产管理立法规制建设 |
8.1 新疆国有资产管理立法规制概述及存在的问题 |
8.2 国有资产管理立法规制综述 |
8.3 《国有资产法》的构建 |
8.4 其他行政法规的制定及完善 |
第9章 研究结论与进一步研究方向 |
9.1 研究结论 |
9.2 政策建议 |
9.3 进一步研究的方向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作者简介 |
(10)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论文结构安排 |
四、研究方法 |
五、论文的创新点 |
第一章 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一般分析 |
一、商业类国有企业的界定及相关概念解析 |
(一)商业类国有企业的内涵 |
(二)商业类国有企业的外延 |
(三)商业类国有企业与公益类国有企业的区分 |
二、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的解读 |
(一)内涵:商业类国有企业内外部运行治理机制 |
(二)外延:商业类国有企业运行治理的法律制度体系 |
三、商业类国有企业对于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的需求 |
(一)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的重要性 |
(二)商业类国有企业对于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的特殊需求 |
第二章 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的演变和现状 |
一、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的演变 |
(一)扩大经营自主权阶段 |
(二)制度创新和结构调整阶段 |
(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阶段 |
(四)分类治理改革阶段 |
二、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的现存问题 |
(一)产权主体缺位 |
(二)股权结构不合理 |
(三)董事会权力界限不明晰 |
(四)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不完善 |
(五)高管薪酬法律制度缺失 |
第三章 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产权主体的制度设计 |
一、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产权主体缺位问题的法理分析 |
(一)公共产权主体天然缺位的产权理论依据 |
(二)委托代理理论对于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影响 |
(三)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理论下的国资委权能反思 |
二、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主体缺位的法律原因 |
(一)国有资产产权主体法律性质的特殊性 |
(二)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关系复杂 |
(三)国资委双重角色的形成和冲突 |
三、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产权主体缺位之法律治理 |
(一)构建新型国有资产三级管理模式 |
(二)国资委出资人职能和管理者职能分离 |
(三)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法律定位 |
第四章 完善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股权结构制度体系 |
一、商业类国有企业股权结构的主要模式 |
(一)英美高度分散型股权结构 |
(二)德日高度集中型股权结构 |
(三)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股权结构概览 |
二、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类别股制度设置 |
(一)类别股对法人治理的重要价值 |
(二)优先股制度的适用 |
(三)金股制度的适用 |
(四)双层股权结构的创设 |
三、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国有股减持的法律路径 |
(一)国有股减持采用渐进式模式 |
(二)国有股减持的步骤 |
(三)提高机构投资者的股权比例 |
第五章 规范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董事会的权力界限 |
一、商业类国有企业董事会权力界限的理论基础 |
(一)公司权力配置的法经济学分析 |
(二)现代公司“股东会中心主义”的神话破灭 |
(三)商业类国有企业“董事会中心主义”的必然选择 |
二、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董事会的职权缕析 |
(一)商业类国有企业董事会的职权变迁 |
(二)商业类国有企业董事会经营决策权的确立 |
(三)董事会对经理的监督权 |
(四)董事会的任命权 |
三、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董事会职权保障机制 |
(一)董事会内部结构的设置 |
(二)董事会专业委员会的配置 |
(三)董事选拔机制的设立 |
四、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董事会职权制衡机制 |
(一)国资委的监管机制 |
(二)股东会职权的行使 |
(三)党委政治核心的法定地位 |
(四)监事会外派制度 |
第六章 完善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信息披露法律制度 |
一、商业类国有企业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比较分析 |
(一)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变迁 |
(二)域外国有企业信息披露制度概览 |
二、构建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体系 |
(一)区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国有企业 |
(二)加快构建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体系 |
三、规范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渠道 |
(一)明确信息披露内容 |
(二)拓宽信息披露的对象和渠道 |
四、建立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机制和监督机制 |
(一)构建民刑事责任追究机制 |
(二)协调多层次监督机制 |
(三)建立信息披露教育培训机制 |
第七章 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高管薪酬法律制度构建 |
一、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高管薪酬法律制度的变迁 |
(一)完全行政化阶段 |
(二)市场化阶段 |
(三)市场化和行政化双轨制阶段 |
二、完善商业类国有企业高管薪酬结构 |
(一)高管薪酬分类管理 |
(二)优化高管薪酬结构 |
三、构建高管薪酬制定和追回法律制度 |
(一)高管薪酬制定主体的法律规制 |
(二)构建高管薪酬审查决定制度 |
(三)创设高管薪酬追回制度 |
四、高管薪酬信息披露法律规制 |
(一)实现薪酬信息披露的多层级管理 |
(二)薪酬信息披露的内容和程序规范化 |
(三)高管选聘标准信息透明化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相关科研成果 |
致谢 |
四、对国有资产的经营责任需要立法管理(论文参考文献)
- [1]地方国有资本运营法制探索[D]. 丁传斌. 华东政法大学, 2013(01)
- [2]国有资产出资人法律制度研究[D]. 胡良才. 西南政法大学, 2015(03)
- [3]国有资产监管法律制度研究[D]. 陈雄根. 中南大学, 2008(03)
- [4]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研究[D]. 杨鹏. 东北师范大学, 2015(12)
- [5]公共经济视角下的国有资产管理改革研究[D]. 何碧萍. 河北师范大学, 2019(07)
- [6]经济全球化下中国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创新研究[D]. 黄平. 武汉大学, 2012(07)
- [7]我国国有企业利润分配法律制度研究[D]. 吴晓红. 安徽大学, 2014(08)
- [8]国有资产监管 ——基于委托代理关系的分析框架[D]. 樊继达. 中共中央党校, 2006(12)
- [9]新疆国有资产管理研究[D]. 刘建国. 新疆农业大学, 2010(06)
- [10]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问题研究[D]. 顾闻. 南京师范大学, 2019(02)
标签:国企;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国内宏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