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企业活力及其标准的不同观点述要(论文文献综述)
龚慧丽[1](2021)在《文化产业发展背景下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认同研究》文中研究指明
张伟伟[2](2021)在《习近平新时代决策思维方法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习近平新时代决策思维方法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决策实践活动中创造和运用的方法系统。探究习近平新时代决策思维方法是学懂弄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提升我们党执政能力和治国理政水平的必然要求。从形成过程来看,习近平新时代决策思维方法具有深厚的生成根基,在文化滋养、理论积淀、实践基础和个人条件的综合作用下逐渐生成,是一种复合式创新的产物。从构成要素来看,习近平新时代决策思维方法是以战略思维、创新思维、辩证思维、法治思维、底线思维为子方法而构成的方法系统。从构成机理来看,子方法与子方法相互联系、子方法与方法系统相互依存、方法系统与系统环境相互作用,使习近平新时代决策思维方法成为有机联系的系统整体。从实践运用来看,子方法的基本要求、方法系统的一般程序、综合运用的总体原则构成了习近平新时代决策思维方法的运用要求体系,价值前提、价值内容、价值实现、价值评价构成了习近平新时代决策思维方法的运用价值体系。
段沿沿[3](2021)在《人民教育家于漪个体成长史研究》文中认为“伟大时代呼唤伟大精神,崇高事业需要榜样引领。”人民教育家就是新时代教育事业的榜样。通过研究人民教育家的个体成长史,不仅能够弘扬人民教育家精神,而且对于揭示人民教育家的个体成长规律,为新时代人民教育家的成长与培养提供经验借鉴具有深远意义。本研究通过对人民教育家于漪个体成长历程研究,重点在于探究分析于漪如何成长为人民教育家的问题。研究运用文献研究法、历史研究法和个案研究法,从于漪的成长历程、成长外因、成长内因三个方面入手,分析总结人民教育家个体成长的规律及启示。其中,成长历程分为孕育期、成长期、成熟期、成名期和成家期;成长外因主要分析社会环境、家庭环境和学校环境;成长内因从教育信念、自我发展、热爱教育和勇于创新四个方面分析;从于漪的个体成长中归纳总结人民教育家个体成长的规律,从而产生了对人民教育家个体成长的若干思考和启示,分析人民教育家成长的现实困境,并得出启示:政府提供制度保障,学校创建学习组织,家庭提供心理支持,个人注重自我提升。
康旭华[4](2021)在《能源合作对资源型经济转型的作用研究》文中认为当前,面对能源需求迅速增加与能源供给不足,生产生活用能与全面可持续发展两大矛盾,各国和地区纷纷选择合作以共同应对发展难题,以“一带一路”能源合作和全球气候谈判等为代表的能源合作屡见不鲜。在国内,能源及其相关的气候和低碳发展等问题也受到了中央和地方的高度关注,并积极寻求对内对外合作以保证经济、社会的长期、稳定发展。在此过程中,资源型地区作为能源合作的重要参与者和承担者,同时也肩负着自身转型发展的历史重任。目前,资源型经济转型已经进入关键的时期,需要寻找有力的理论支撑和可行的实践措施。因此,将能源合作这一时代命题与资源型经济的转型需求相结合,从要素组合视角研究能源合作对资源型经济转型的作用,不仅可以在理论上为中观层面能源合作相关问题奠定微观基础,为资源型经济相关学术研究开辟新的视角;还能够指导资源型经济转型实践,为其探寻突破路径。本文综合运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系统论、空间经济学和国际经济学等理论,采用归纳演绎、比较静态分析、数理模型分析、案例研究和中介效应检验等方法,就能源合作对资源型经济转型的作用层层深入展开研究。论文以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为理论支撑和立场与方法论指导,针对资源型经济转型的目标与约束,阐明资源型经济能源合作的必要性和能源合作促进资源型经济转型的可行性,在此基础上,借鉴空间经济学和技术创新理论对要素水平与垂直联系以及系统超循环理论,从不同要素组合的水平和垂直方向作用及演进规律就能源合作对资源型经济转型的作用进行理论分析;通过吸收和运用雷布津斯基定理、增长极理论、马克思资本循环理论和社会再生产理论以及熊彼特制度要素作用理论,就能源合作对资源型经济转型的作用机理展开比较静态分析、数理模型分析和逻辑推理。进而,运用案例分析法和描述性统计分析法对典型资源型省份——山西省的能源合作及其对转型的作用进行了阶段性梳理,运用熵权法、OLS回归和中介效应检验等计量方法对山西、陕西、新疆、内蒙古、黑龙江、甘肃、宁夏、青海、贵州、云南十个省(区)能源合作对其资源型经济转型的影响效果进行实证检验,针对性地提出了加强能源合作促进资源型经济转型的政策建议。本文的主要研究结论和观点如下:(1)本文针对资源型经济转型的目标和约束,总结了资源型地区能源合作的动因,笔者认为资源型地区天然就是能源合作的参与者,需要立足自身禀赋优势,在政府引导下,有意识地通过多种能源合作获得多元要素,以参与水平分工;双向合作关系的建立有益于资源型经济转型;不同的能源合作类型将对资源型经济产生差别化作用,能源合作引入要素作为“负熵流”,对资源型经济耗散作用回归稳态会产生重要作用。(2)本文运用集聚与扩散理论、技术创新理论和系统论分析发现,分析发现在能源合作带来的要素流动基础上,不同要素组合通过水平和垂直两个层面对资源型经济转型产生作用。其中,水平层面作用是要素组合内部产生的实质性变化,表现形式依要素组合各异,主要对资源型经济转型的产业结构和生产效率产生影响;垂直层面作用是要素组合在构成形态上发生的变化,主要表现为极化效应和均衡效应。二者此消彼长,共同影响着资源型经济中能源要素主导地位的涨落,促进了不同能源合作中要素组合的演进。(3)通过对能源贸易合作、能源投资合作、能源技术合作和能源治理合作这四类能源合作对资源型经济转型作用的机理分析,本文得出结论:在水平层面,能源贸易合作对资源型经济能够产生收入效应,初期可促进其转型,而发展到一定程度则会产生相反的作用;能源投资合作通过结构效应和内涵效应可以促进资源型经济转型;能源技术合作和能源治理合作通过结构效应和溢出效应对资源型经济转型可产生推动作用。在垂直层面,能源贸易合作通常会对能源要素产生极化效应,而能源投资合作、能源技术合作和能源治理合作可以发挥极化效应或均衡效应,由此影响资源型经济能源要素的主导地位,从而影响其转型效果。(4)论文在运用熵权法对2005-2019年十个资源型省(区)资源型经济转型效果进行评价的基础上,分别采用OLS回归和中介效应检验法就能源合作对资源型经济转型作用效果进行了基本回归和中介效应检验。检验结果表明检验对象在检验期间参与能源贸易合作、能源投资合作、能源技术合作和能源治理合作,在水平层面分别通过收入效应、结构效应和内涵效应、结构效应和溢出效应、结构效应和溢出效应促进自身资源型经济转型;在垂直层面,分别通过极化效应(能源贸易合作)和均衡效应(能源投资合作、能源技术合作和能源治理合作)对能源要素主体地位分别产生强化和弱化作用,从而对资源型经济转型起到反向和正向影响。(5)通过采用案例分析和描述性统计分析方法,对典型资源型省份——山西省的能源合作及其对转型影响进行阶段性梳理,本文得出结论:山西省的能源合作由量变到质变、从单向到双向,在不断演进中逐步实现合作领域的清洁化;能源合作对资源型经济转型的促进作用,也随能源合作体系的不断完善、各类型能源合作内在质量的改善及相互间的联合开展,由能源产业内部到工业体系再到整个经济与社会体系,沿着产业发展—资源利用—地区协调—生态环境的效果路径循序渐进地显现出来;能源合作是资源型经济实现转型的“捷径”之一;而开放程度不高、对高质量要素吸收不够,对转型引领作用不足、各类合作结合乏力与创新能力欠缺制约了山西省能源合作对资源型经济转型作用的发挥。(6)结合理论分析和实证研究,本文认为资源型地区需要进一步扩大开放,政府需要有意识地引导资源型经济转型,立足自身禀赋优势,开展多种类型的能源合作,并根据转型需求吸收高质量要素,促进转型发展。在能源贸易合作中,应增加高附加值能源商品和能源服务贸易合作,促进能源合作向吸收高质量要素的方向发展,同时促进贸易收入的资本化。在能源投资合作中,应避免投机合作,积极利用外资,引导合作资本投向新兴产业和提升能源产业劳动力素质的领域。在能源技术合作中,加强对国外先进技术的吸收和国内能源领域的创新合作,通过内部合作形成产—学—研一体化,加快技术研发与转化。目前,能源治理合作的发展尚未成熟,需要着力在能源基金利用与监管和生态保护机制建设,以及统一能源金融和碳交易体系等方面加强与其他地区的合作。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第一,尝试从要素组合水平层面和垂直层面作用角度分析能源合作对资源型经济转型的作用机理。其中,借鉴前人将空间经济学的极化效应运用至要素组合的方法,进一步将要素在空间上的扩散效应转化为在经济体内要素构成上的均衡效应,补充并完善了相关理论,构建了能源合作对资源型经济转型作用机理的分析框架。第二,本文在地区合作层面上,将能源合作划分为能源贸易合作、能源投资合作、能源技术合作和能源治理合作,并将散见于个别研究的具体化能源合作纳入同一个研究体系,运用同一研究范式进行系统性研究,并推演出不同类型能源合作间的演进规律,从而勾勒出能源合作体系的概貌,其中的个别观点和内容对今后相关问题研究的具有一定借鉴价值。第三,目前尚未有专门针对能源合作相关经济活动进行统计的部门和数据,本文选取山西省为代表,经过长期调研、数据搜集、整理,梳理出其参与各类能源合作的实际情况并进行了阶段性梳理,掌握了充足详实的现实数据和研究方法,对地方经济发展和相关部门决策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本文的不足之处以及进一步努力的方向是:第一,由于实证检验对象实际情况的限制,本文未将能源服务贸易合作纳入能源贸易合作的研究中。今后,可将能源贸易合作单独作为研究主题进行更为深入的剖析。第二,鉴于研究重心关系,在对能源治理合作对资源型经济转型作用进行机理分析时,本文未对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加以区分,而是淡化了其中的差别,这也是作者今后进一步研究的方向之一。第三,尽管本文已经竭尽所能对省级能源合作数据进行挖掘和梳理,但可能仍然存在一定欠缺。今后,笔者将进一步钻研统计方法,以便深化和完善对相关问题的研究。
赵倩煜[5](2021)在《从脑髓-脑气-脑神角度探讨补肾益髓法对多系统萎缩的作用机制》文中研究说明目的:(1)观察多系统萎缩(multiple system atrophy,MSA)患者与健康对照者(Healthy control,HC),MSA-C 型、P 型之间的静息态功能磁共振(resting state-functional magnetic resonance imaging,rs-fMRI)差异,以期对MSA的早期诊断提供依据。与临床量表进行相关性分析,以探究患者症状与脑区间功能失连接的相关性,并探究MSA患者脑神经元活动、网络连接的变化与脑髓-脑气-脑神的关系。(2)本研究从脑髓-脑气-脑神角度出发,结合相关量表及fMRI检查,旨在观察补肾益髓法治疗MSA的临床疗效及作用机制探讨。(3)在任务态fMRI技术下,观察针刺太溪穴(KI3)对MSA患者脑功能活动的影响,探讨补肾益髓法中针刺穴位的作用机制及针刺穴位特异性,为脑髓-脑气-脑神的阐述提供客观依据。方法:(1)通过fMRI技术,探究MSA患者与HC脑神经元自发活动的差异,基于感兴趣区域进行全脑的功能连接(functional connectivity,FC),选择种子点测量其与各脑区间的FC程度,以探索不同脑区间活动的差异性。并对全脑大尺度网络连接进行分析,以探讨全脑的FC属性。采用Pearson相关性检验,将不同脑区之间的FC与统一多系统萎缩评估量表(Unified Multiple System Atrophy Rating Scale,UMSARS)、蒙特利尔认知评估量表(Montreal Cognitive Assessment,MoCA)进行相关性分析,以探究患者临床症状、认知水平与脑功能失连接的相关性。并对不同亚型MSA患者的脑神经元自发活动差异进行对比。(2)选择符合纳入排除标准的MSA患者,通过对治疗前、治疗1个月、3个月的UMSARS-Ⅰ、UMSARS-Ⅱ、UMSARS 总分(Ⅰ+Ⅱ)、多系统萎缩非运动量表(Multiple System Atrophy-Non-Motor Symptom Scale,MSA-NMSS)、膀胱过度活动症患者自我评价量表(Over Active Bladder Symptom Scale,OABSS)、卧立位血压评分差异,评价补肾益髓法对MSA患者运动症状、非运动症状、卧立位血压、小便症状的影响,细分成亚组进行探讨。并随机选取患者行治疗前后fMRI检查,评价补肾益髓法的作用机制,与前期纯中药治疗研究的MSA患者进行对比,观察脑功能活动的差异。(3)选取符合纳入排除标准的受试者于fMRI技术下针刺,并参考视觉模拟评分法(Visual analogue scale,VAS),进行针感测评。观察针刺太溪穴对MSA患者脑受损区域的影响,与针刺MSA患者非经非穴、针刺HC太溪穴的脑功能区域进行比较。结果:(1)从神经元自发活动而言,影像学表现为双侧小脑后叶、左楔叶神经元局部一致性(regional homogeneity,REHO)降低,双侧距状回、舌回、前扣带和旁扣带脑回、眶部额下回、楔前叶、左楔叶、右中央前回的低频振荡振幅(amplitude of low frequency fluctuation,ALFF)降低,且与UMSARS量表评分呈负相关。但大脑可通过大量投射联系对小脑进行代偿,可能出现左小脑前叶、双侧小脑后叶的ALFF值增加。从局部FC而言,与HC对比,MSA患者的脑FC在右颞下回、颞中回,双侧小脑后叶、眶部额下回、额下回三角部、额中回、扣带回后部,左楔前叶、辅助运动区减低。在双侧顶上小叶、中央后回升高。且额中回与楔前叶的功能连接与MoCA评分呈正相关;从全脑网络FC而言,默认模式网络(default-mode Network,DMN)、感觉运动网络与皮质下网络FC增强,皮质下网络与视觉网络FC增强,额顶区控制网络与DMN的FC受损;从亚型分析而言,MSA-P型较C型在左枕中回、顶下缘角回、角回、枕上回的ALFF值增加。双侧小脑后叶,左颞下回、颞中回、角回、枕中回的ReHo值增加。(2)治疗1个月后,3个亚组的UMSARS-Ⅰ、UMSARS-Ⅱ、UMSARS总分均较前有不同程度的升高,但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从各条目评分而言,患者在跌倒、张力增高评分较前降低,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且增长幅度小于MSA自然病程进展度。从分组而言,病情严重程度越高,进展度也相对较快。3个亚组的MSA-NMSS总分治疗后均较前降低,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且在疲乏、尿频、排便困难、大便干燥、RBD、失眠等症状均有不同程度的改善,变化值有统计学意义(P<0.05)。OABSS总评分较治疗前小幅度增加,但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从各条目评分而言,尿急次数较前减少,变化值有统计学意义(P<0.05)。从血压看,患者卧位收缩压较前增加,但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立位收缩压也较前增加,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卧、立位舒张压均较前增加,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同时卧立位收缩压、舒张压压差均较前减少,但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治疗3个月后,3个亚组的UMSARS-Ⅰ、UMSARS-Ⅱ、UMSARS总分评分均较前升高,且亚组2升高值有统计学差异(P<0.05)。从各条目评分而言,患者在跌倒评分较前减少,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1),在泌尿系功能、张力增高、腿部灵活度、身体摇晃较前评分略降低,但差值无统计学意义(P>0.05)。虽然评分较前有所升高,但增长幅度仍小于MSA自然病程进展度。3个亚组的MSA-NMSS总分治疗后均较前降低,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且肌肉酸痛、流涎、直立位(或坐位)头晕/晕厥、尿频、尿不尽、排便困难、大便干燥、RBD、失眠、记忆力减退均较前减少,有统计学差异(P<0.05)。MSA-NMSS评分较治疗前降低的患者占总人数的82.61%。OABSS总评分较前有所增加,从各条目评分而言,尿急较前减少,但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尿失禁较前增加,变化值有统计学意义(P<0.05)。说明膀胱因神经源性损害导致的小便异常,症状不易缓解。患者卧、立位收缩压及舒张压均较前增加,但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而卧立位收缩压压差较前减少,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卧立位舒张压压差也较前减少,但变化值无统计学意义(P>0.05)。此外,从fMRI而言,补肾益髓法治疗后MSA患者楔前叶和顶叶上回的ReHo增加,与纯中药治疗相比,枕叶神经元活动的局部激活更加显着。(3)从针感测评可知,针刺后的针感多在捻针时出现,且HC有针感的人数多于患者,尤其是放电感一项,VAS评分也显着高于患者。而患者自觉刺痛的人数多于HC,且患者和HC针刺感觉均以酸、麻、胀、放电感、刺痛为主。VAS评分均为中度得气感,基本感觉大致相同。针刺KI3后MSA患者双侧丘脑、尾状核的ALFF值增加,双侧舌回、距状回、小脑后叶,左枕中回、枕下回、颞中回、颞上回,右梭状回ReHo值降低,未见ReHo值增加脑区。而假针刺后仅出现右侧舌回ReHo值降低,证明了穴位特异性的存在。此外,针刺KI3可使HC的小脑前叶、纹状体、丘脑、海马ReHo值增加,ReHo值降低区域与MSA真针刺基本相同。结论:(1)MSA存在小脑前叶、小脑后叶、颞中/下回、眶部/三角部额下回、额中回、顶上小叶、中央后回、扣带回后部、楔前叶、辅助运动区神经元自发活动与全脑网络连接的异常,可能是MSA运动障碍与认知水平下降、情绪异常的基本神经机制,有望成为MSA临床诊断的潜在生物标志物。同时证实了 MSA患者脑髓-脑气-脑神的存在,以及其脑髓损害、脑气不足、脑神失守的生理状态。(2)补肾益髓法可延缓患者病情进展,且越早治疗,病情进展度越慢。同时该方法也能有效改善患者的非运动症状,对于患者立位收缩压具有显着的提升作用,也可以改善因体位变化导致的血压差,降低晕厥和跌倒的发作。而补肾益髓法干预治疗后MSA患者视觉区域的感知和躯体运动的连接被加强,使患者跌倒、身体摇晃、记忆力下降得到改善。与纯中药治疗相比视觉代偿增强,从评分上表现为对跌倒的改善更优。(3)针刺后HC与运动、记忆相关的脑区被即刻激活,而MSA相关脑区的ReHo值未见改变,从侧面印证了患者脑神经元损失的严重程度。白质纤维连接的损害,运动、认知相关脑区的萎缩,与脑髓损伤有一定的正相关性,且脑髓的补益耗时较长,因此针刺后无法即刻见效。而MSA针刺后大量脑区出现神经元自发性活动的改变,从侧面印证了脑神的存在。针刺KI3对视觉区域的调节作用,也可能与脑气的推动有关。因此本研究再次证实了 MSA患者脑髓-脑气-脑神的存在,并且针刺可能通过影响患者的脑髓-脑气-脑神而改善临床症状,但其具体作用机制还需进一步研究。
张徐婧[6](2021)在《俄语组合类动词语义研究》文中提出动词描写情景—事件语义,与其他词类相比,不仅语义内容复杂、丰富,而且处于建构句子的核心位置,在很大程度上对其他句子成分的形式特征以及语义表达起着制约或决定作用。因此,从语义—句法层面对动词的语义特征及结构性能进行系统化的研究,是语言语义理论研究中一个迫切的课题。本文研究对象为俄语组合类动词,从语义次范畴化、句法描写及相应语言分析维度对其语义问题展开研究。论文第一部分总结分析了动词语义研究相关理论,包括语义分类、语义配价、句法描写等;第二部分首先界定了俄语组合类动词语义,并对其进行语义次范畴化,从而获得具体的语义次范畴类别,接着依次对每一类别动词进行语义描写和配价结构分析;第三部分主要通过详实的语料例证分析俄语组合类动词句法模式,同时立足于动词深层语义结构与表层句法结构的关系,探讨俄语组合类动词语义性能和语言本质。本文基于语义次范畴化、语义配价和句法模式等理论,从具体的语义次范畴类别分析入手,对俄语组合类动词语义进行研究,并得出了该类动词的相关语义句法研究结论。这将有助于俄语动词语义体系的深入探索,同时能够使俄语学习者对俄语组合类动词的理解更加透彻,进而提高其遣词造句和言语交际的能力,帮助人工智能对自然语言的语义提取和信息化处理。这些方面都体现出本文研究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江勇[7](2021)在《中国共产党百年经济伦理思想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长达千年绵延不绝的中华民族历史中,伦理道德在稳定社会生活、建构社会秩序和引导人们善的求索中发挥着不容忽视的作用,作为传统伦理重要组成部分的经济伦理,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同样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近代中国社会转型过程中,传统经济伦理遭到严重危机和挑战,传统的经济伦理已无法适应现代经济要求,社会经济生活中伦理失范现象突出。1919年后,中国先进知识分子将目光投向马克思主义并将之与中国近现代经济实际相结合,对传统经济伦理予以现代改造,实现创造性超越,中国共产党经济伦理思想就此逐步生成与发展。中国共产党经济伦理思想,即存在于中国共产党民主革命与经济建设过程中的价值目标、伦理关系和伦理规范的综合体系,以其独特的视角引导并规范党的经济政策、法规决策、执政手段等。中国共产党经济伦理思想是涉及诸多学科、诸多领域、诸多层次的理论体系。从不同学科来看,中国共产党经济伦理思想涉及的不仅是经济学和伦理学,还涉及诸如政治学、历史学、管理学、教育学等学科。从不同阶段来看,中国共产党经济伦理思想经历了新民主主义革命、新民主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三个大时期,期间又因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存在数个小阶段。从经济活动环节来看,中国共产党经济伦理思想包括经济运行的四个环节的伦理思想:生产伦理思想,包括合乎道德的生产目的确立,合乎道德的生产手段选择;交换伦理思想,包括合乎道德的交换形式选择,公平的交换尺度确立;分配伦理思想,包括合乎道德的分配原则确立,公正的分配方式探寻;消费伦理思想,包括合乎道德的消费目的确立,合乎道德的消费形式选择。作为一个历史悠久、体系庞大的理论体系,确立一个合适的切入点对中国共产党经济伦理思想的研究无疑至关重要。这个切入点应是在整体把握中国共产党经济伦理思想演进时期脉络基础上,通过对经济运行不同环节的经济伦理思想研究,以此才能探寻到中国共产党经济伦理思想的核心理念。经济活动就是经济伦理最直接的研究对象,它主要体现为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四个最基本的经济环节,因此对经济伦理的研究应该围绕这四个环节展开,对中国共产党经济伦理思想的研究亦是如此。尽管中国共产党经济伦理思想是包含不同视野、不同时期、不同领域、不同环节的庞大思想体系,但是以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四个环节的伦理思想为基本研究对象时,就已经包括诸如宏观、中观、微观层面的多层次、多领域的经济伦理研究。因此,围绕中国共产党的生产伦理思想、交换伦理思想、分配伦理思想、消费伦理思想的生成与演进开展研究,明确不同环节伦理思想之理论渊源,划分不同环节伦理思想之阶段时期,探究中国共产党各环节伦理思想之内涵,就是对中国共产党经济伦理思想生成与演进阶段的最优选择和最全面的考量。在结合具体时代背景与建设需要基础上,中国共产党汲取各思想流派之合理要素,产生了具有不同发展阶段的生产伦理思想、交换伦理思想、分配伦理思想和消费伦理思想。中国共产党生产伦理思想经历对旧生产制度道德批判、单一追求物质需要、物质需要与精神需要并重和满足美好生活需要四个阶段,明确发展生产力是根本的善、以人为本的生产主体思想和生产与生态相协调的基本内涵;中国共产党交换伦理思想经历局部商品交换、社会主义计划商品交换、社会主义市场商品交换三个阶段,孕育出尊重与运用价值规律、竞争合作并存、等价交换和诚实守信原则的内涵;中国共产党分配伦理思想经历新民主主义、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三个阶段的发展,形成包括由政府主导向市场主导的分配主体、兼顾公平效率的分配标准和实现共同富裕分配目的的基本内涵;中国共产党消费伦理思想经历量的节约、质的合理增长和质量并重三个阶段,形成适度消费、均衡消费、绿色消费的基本内涵。围绕经济运行的不同环节进行伦理探寻,有利于更直观地反映出中国共产党经济伦理思想的核心理念和价值取向。总的来看,中国共产党经济伦理思想核心理念包括坚持根本原则是人民利益至上、价值取向在于实现经济公正、目标旨向体现为和谐共生关系的构建,在具体实践中坚持义利兼顾的手段,在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具有重要的实践指导意义。
杨依晴[8](2020)在《“打卡热”中的青年时尚品味分析 ——以“打卡网红艺术展”为例》文中提出“网红展”打卡是近年来城市中的一种青年时尚,它伴随着文化消费的热潮出现,借由互联网的传播效应引发了较大的流行效果。本研究通过对展览爱好者青年进行深入访谈,以及对网络中的“网红展”打卡内容进行观察,探讨“网红展”打卡流行现象所体现的青年时尚品味的具体内涵和形成原因,并尝试用社会学的相关理论进行分析。首先,“网红展”打卡体现了青年对尚新的时髦品味、文艺的浪漫品味和小众的个性品味的追求,青年们将艺术展览视为一种新奇体验和时髦的休闲活动,将之作为构筑浪漫生活的一部分,并在这种相对小众的爱好中获得品味上的优越感。他们也积极地在网络缺场空间中打造理想自我景观,并努力使用一种自然的、克制的方式来展现品味。青年的时尚品味追求是在社会背景、传媒因素和心理因素三个方面的共同影响下形成的。社会背景上,日常生活审美化的趋势和文化工业使人们向往并能够追求艺术化的生活;传媒因素方面,大众媒体抬高了品味的重要性,并塑造出美好生活的标准样态,新媒体也为青年时尚品味的展示、互动和传播创造了良好的传播环境;心理上,一方面城市生活压抑了人的审美和情感,使人们渴望在艺术欣赏中得到释放;另一方面青年自身的地位恐慌也催生了品味焦虑,使他们急于建构出生活风格。品味与阶层的关系在当前的社会中变得更加复杂。青年对“网红展”的追逐源于对艺术展代表的文化精英的品味的向往,包含着由此获取品味文化资本的希望。打卡的方式也能帮助他们找到自身所处的品味共同体,获得圈层内部的认同,但同时也体现出青年的品味建构依赖于符号消费,这实际上不利于审美品味的提升,从中获得的认同也显得短暂而虚无。
许亚洁[9](2020)在《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体系研究》文中认为用“这是一个最好的时代,也是一个最坏的时代”来形容信息爆炸时代最为贴切。共享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冲击了传统的生活方式,尽管在一定程度上简化和便捷了我们的生活方式,但随之而来的是各种风险的积累和增加。信息数据是支持互联网运转的基础力量,因此在互联网时代它珍贵如石油。有利益就有风险,在巨大的利益驱动下,关于信息数据的违法犯罪行为层出不穷。个人信息作为信息数据的典型代表,与互联网交织在一起,产生了很多新型违法犯罪问题。刑法应当如何面对新型的个人信息犯罪,成为时下前沿并具有争议的话题。本文聚焦此问题,主要探讨刑法如何从内部体系构建和外部法律协调两方面应对风险社会下递增的个人信息安全风险。具体而言,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部分:第一,个人信息的内涵及其权益属性。由于本文研究的主要对象是个人信息,因此描绘“个人信息”的全貌是文章展开的基础。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等概念具有相似性,需要厘清他们之间的关系,才能最终定位个人信息在刑法中的法益属性。本文从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价值和类型等方面全方位解剖个人信息。其中最为重要的是,个人信息的独立价值。因为如果个人信息可以被涵盖在其他概念之下,则不具有研究的必要性。因此,个人信息是否具有独立的研究价值是推动个人信息相关法律研究的逻辑起点。独立性的探讨离不开个人信息与隐私的关系。通过概念、范围和特征的对比,可以得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是不同的概念。简言之,首先,个人隐私不仅包括信息类隐私,还包括个人空间、个人活动等不是信息但仍不想被外界知悉的生活事务。其次,狭义的个人信息是指能够直接或者间接识别特定个人的信息类型。可识别性是划定狭义个人信息范围的重要标准。在这些个人信息类型中,有些信息并不属于隐私范围。例如,个人的职务信息,由于个人职务信息能够间接识别特定个人,因此属于个人信息类型。但为了公共管理的需要,个人职务信息往往被公开而不属于个人隐私。最后,个人隐私和狭义的个人信息可归结为交叉关系,而交叉部分则为有关个人隐私的个人信息。明确个人信息的属性是为了推出个人信息相关的权利和法益。互联网时代,个人信息不再是被信息主体紧紧握在手里的“隐私”。相反,信息主体更希望在具有安全保障的情况下利用自己的个人信息以获得更加便捷的服务。个人信息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意味着个人信息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人格权客体,而是可以与信息主体分离并具有一定财产属性的新型权利客体。个人信息流通产业链中个人信息安全风险不仅只与信息主体有关,更与信息收集者、使用者等信息处理者有关。也即,个人信息安全风险的防控需要从信息主体和信息处理者两方面共同着手。纵观我国个人信息相关立法,不同于从前置法到刑法的一般顺序,个人信息风险防控立法以肇始于刑法,倒逼前置法出台的倒序形式出现。个人信息成为刑法意义上的法益。基于个人信息所有和使用的分离状态,个人信息在不同处理阶段具有不同的法益属性,也即个人信息具有不同的法益层次。本文将个人信息法益分为两个层次,一是个人信息的个人法益层次,包括人格法益和财产法益。具体而言,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表征了一个人独一无二的人格,应当受到人格权的保护。通过人格权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是从民事权利保护角度来分析。那么对应到我国刑法法益,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是保护具体人格权法益的一章。目前用来保护个人信息的专门性罪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就被放在此章,个人信息的人格法益属性已经得到承认。除此之外,个人信息作为大数据时代信息资源的重要部分,也参与到网络经济的运行当中。由于个人信息数据所有和使用的分离,个人信息成为可以议价的商品。此时,仅认为个人信息是人格权客体的观点已无法适应数据流通的现状,确认个人信息的财产属性具有合理性。一方面,个人信息数据符合虚拟财产的定义,虚拟财产已经被承认为法律中的“财产”。另一方面,个人信息财产属性的承认有利于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二是个人信息的公共法益层次。当信息处理者是政府机关时,他们根据自身管理的需要会收集和产生大量的信息,而这些信息的累积就可能涉及公共利益。同时,由于互联网的普及,一些网络巨头公司掌握的个人信息数量十分惊人,如果发生安全泄露事件,也可能涉及公共利益。除此之外,个人信息安全也可能涉及国家法益。无国界的信息网络使信息安全不再局限于国家内部,而已经上升至国家安全层面。个人信息的跨境流动、涉及国家秘密的个人信息等都涉及国家安全。第二,个人信息刑事立法的发展与比较。本部分主要探讨我国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发展历程、立法理念的转变以及相关立法评析。同时也对美国、欧盟等代表性国家的立法进行梳理,总结优秀的立法经验。具体而言,我国个人信息立法以《刑法修正案(七)》为分界线。在《刑法修正案(七)》之前,个人信息刑法保护主要是以间接方式。个人信息与隐私并未区分,侵犯个人信息造成的后果基本局限于对隐私的侵犯。因此,侵犯隐私犯罪成为保护个人信息的重要依据,例如,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和侵犯通信自由罪。不过,我国刑法中已经存在保护信息的立法,即信息法益犯罪。这类犯罪将少部分特殊信息独立保护,主要保护的法益是信息法益,不是个人信息法益,但犯罪对象有可能涉及个人信息。保护国家安全信息法益的犯罪、秩序类信息法益犯罪等的犯罪对象都可能涉及个人信息。同时,囿于当时科学技术的发展水平,信息载体仍是传统的有形物,信息往往与信息载体结合出现,因此个人信息并没有凸显出自身独立的法益属性。比如,我国刑法中有一些罪名的犯罪对象也可能涉及个人信息,例如证据类犯罪和文书类犯罪。可见,在这个阶段,个人信息尚不具有独立的法益地位,一般是通过其他犯罪类型间接附属保护。在《刑法修正案(七)》中,新增了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和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信息罪。侵犯个人信息行为成为独立的犯罪类型,但由于两罪属于身份犯,处罚范围比较窄。随着信息网络的发展,《刑法修正案(九)》将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和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信息罪修改合并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罪,该罪的主体变为普通主体,处罚范围进一步扩大。至此,个人信息在刑法中的保护方式变为直接方式。除此之外,刑法中还新增犯罪类型对个人信息进行间接保护,主要以信息网络犯罪为代表,例如,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信息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使个人信息数据的法律保护理念发生巨大变化,包括个人信息法益独立于隐私成为刑法保护的新法益类型;个人信息的刑事立法还突破了传统的刑法谦抑性理念、贯彻了“二次违法性”理念等。但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立法仍然存在缺陷。具体而言,个人信息的公共法益保护不够。目前,个人信息的公共法益主要以附属保护的方式实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个人信息司法解释》)中多处关于定罪量刑的标准与个人信息公共法益保护内涵相契合。例如,“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是折射出“公共法益”的保护。目前,涉及个人信息公共法益独立保护的犯罪类型是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为了强化金融秩序保障,《刑法修正案(五)》新增了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个人信用卡信息与金融秩序息息相关,其公共法益属性被刑法重视并独立保护。但是,个人信息包含直接或间接识别个人的所有信息,这些信息都具有公共法益的属性。而目前只有个人信用卡信息的公共法益被独立保护,其他个人信息的公共法益保护仍主要依赖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附属保护。整体而言,个人信息公共法益的刑事保护仍以附属保护为主,独立保护不足,保护力度差强人意。个人信息保护不能再满足于权利保护模式,而需要建立数据利用的公共秩序,调控个人信息的安全风险。总之,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仍停留在传统权利保护路径,尚未形成相应的风险调控体系。个人法益与公共法益保护不平衡、前置法与刑法衔接不顺畅、刑事责任体系不严密等问题十分突出。本部分随之对德国及欧盟、美国、日本的个人信息立法进行梳理和比较,以期对我国立法有借鉴之处。经比较,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有鉴戒意义。首先,个人信息前置性法律保护的完善。不管是欧洲还是美国,历来重视公民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尤其看重个人信息的基础性保护,即民事、行政保护。但是,我国目前关于个人信息的民事和行政保护呈现碎片化、层级低等缺陷。因此,我国应当注重前置法的完善,这不仅能优化个人信息法律保护体系,也为刑事保护提供充分的前置条件。其次,刑法介入个人信息保护的多样化。虽然各国在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方面有不同的路径选择、不同的罪名和犯罪构成、不同的刑罚和规制手段,但它们在产生背景和作用发挥等方面殊途同归,基本上都是对个人信息泄露和非法利用的担忧。各国的刑事立法几乎都围绕这一点,根据本国实际情况,分别从个人信息的获取、收集、保管以及利用等各个不同的阶段介入。最后,个人信息范围的扩大化和细分化。以欧盟为例,欧盟立法中对个人信息的范围作出清晰界定,将个人信息区分为“个人一般信息”与“个人敏感信息”。我国也可以在个人信息内部进行类型划分,不同的个人信息类型对应不同的保护模式。个人信息的细分也有利于明确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合理入罪边界。第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构成分析。该部分主要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行为、情节严重要素进行分析。首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具有争议,主要包括隐私权法益说、信息自决权法益说、个人信息权法益说等。本文认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具有双重性,包括个人信息权和信息管理秩序。具体而言,随着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的完善,个人信息不再是与隐私相同的概念。个人信息权已经明确被确认为一种民法权利或权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中,民事权利一章明确了自然人享有个人信息权,但是个人信息权的权能及性质都未具体规定。本文认为,根据相关立法,个人信息权是一种新型权利。个人信息权是一种包含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的综合性个人新型权利。在刑法法益理论上,个人信息权是一种个人法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除个人信息权外,还应当包含信息安全管理秩序。除此之外,人格法益与公共法益之间需要平衡,在民法更偏向于严密保护个人信息相关权利的情况下,行政法、刑法等公法应当更偏向于公共秩序的保护,这样才能平衡个人法益与公共法益;同时,由于个人信息上的国家法益可以涵盖在其他罪名之中,如果再单独设置罪名保护国家法益无疑是立法资源的浪费。因此,信息安全管理秩序应当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之一。其次,本章以犯罪行为为基础进行讨论,具体分为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非法出售、提供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和非法使用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具体而言,首先,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包括窃取个人信息的行为和以其他方式获取个人信息的行为。在窃取个人信息的行为方面,通过计算机系统窃取个人信息的行为同时触犯了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两者应当是想象竞合的关系。由于两罪的法定刑完全相同,无法通过比较刑期和刑种确定孰轻孰重。因此只能从犯罪的事实、情节和造成的危害结果进行比较定罪。同时,非法控制计算机系统的行为往往作为非法获取信息数据的手段行为,两者在刑法中是选择性罪名的关系,因此应当综合具体案件情况判断手段行为能否构成独立犯罪。在以其他方式获取个人信息的行为方面,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非法获取”除了“窃取”的方式,还存在“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其他方法非法获取”的规定属于兜底条款。兜底条款具有抽象性,为了防止滥用,应当从“同质性”角度合理限制兜底条款的适用。其次,讨论了非法出售和提供个人信息行为的关系以及“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理解与把握。一方面,“出售”行为往往具有牟利的主观目的,同时出售的对象具有特殊性。另一方面,“提供”行为包括有偿提供和无偿提供。因此两者具有差异性。除此之外,本文认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是提示违法阻却事由的空白罪状,并对违法性认识的判断具有实质影响。最后,本章讨论了非法使用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非法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与下游犯罪结合的情况十分普遍。一方面,尽管非法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尚未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典型犯罪行为,但作为其他犯罪的手段行为,可以被其他犯罪评价。例如,使用个人信息实施盗骗财产犯罪、使用个人信息实施侵犯人身犯罪、使用个人信息实施侮辱诽谤犯罪。尽管有些非法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可以看作下游犯罪的准备行为,但是我国刑法规定,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并且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可见,将非法使用个人信息行为认定为预备犯或准备行为,可能不被认定为犯罪或免除处罚。但是非法使用个人信息行为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本应作为重点打击的非法行为,但却只能作为他罪的预备行为,显然会造成罪刑不相适应。更不用说,无法被下游犯罪评价的严重非法使用行为。因此,非法使用行为应当成为刑法规制的行为。一方面,非法滥用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丝毫不亚于其他行为。另一方面,非法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在前置性法律中被规定为典型的违法行为。被刑法规制的犯罪行为不是抽象意义的行为而是现实中可以定型化的典型行为。这些行为既不能被刑法已经规定的犯罪行为类型有效涵盖,也还需要具有具体的现实危害,才有刑法规制的必要。关于非法使用个人信息犯罪行为的具体设置,本文认为,非法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可以纳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而不必单独成立新的罪名,并且应当将整个新修改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移到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最后,本章还讨论了侵犯个人信息犯罪情节要素的认定。本文肯定“情节严重”要素在犯罪构成体系中具有多样化地位,刑法理论应当寻求在原则范围内的更新以适应现实司法状况并起到实质的引导作用。就“情节严重”等罪量要素的体系地位而言,除了符合不法构成要件标准的“情节严重”外,其他类型的“情节严重”尽管打破了传统理论边界,但普遍客观存在。刑法理论需要对其进行类型定位,同时根据一定的理论标准限制类型的扩张。笔者较为赞同类构成要件复合体说和可罚的违法性说的基本立场。我国刑法中关于侵犯个人信息的特殊犯罪都是情节犯。《刑法》第253条之一规定的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定罪量刑标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也设置了“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等情节要件。“情节严重”本身具有抽象性,在司法实践中的标准十分模糊,需要司法解释的引导适用。2013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以及2017年颁布的《个人信息司法解释》都对“情节严重”作出相应规定。从两个司法解释看,对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判断要素主要包括个人信息的种类、数量、违法所得、社会后果、同类违法犯罪行为记录、被害人损失等,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文中主要对信息类型和信息数量的情节、第三方介入的情节、违法所得额的情节、特殊主体身份的情节、“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的情节进行细致分析。第四,个人信息安全风险的刑法调控。本章主要从风险管理角度,分析个人信息安全风险刑法防控的路径和体系。其一,个人信息安全风险防控应当注重自由与安全的价值平衡,本文肯定了风险刑法理论的积极意义,并主张对其适用严格限制。具体而言,信息技术的快速进步使犯罪行为、犯罪主体以及犯罪对社会的影响都产生了巨大变化,增加了全球的社会不安全感。社会对秩序和安全的需求不断增加。在这种背景之下,“现代风险”已经成为现代社会中不可忽视的重要角色,因为它制造了新型的犯罪活动。预防性刑事立法和司法都是风险刑法中为应对新型社会风险作出的合理回应,也得到了国内甚至国际上的刑事政策肯定。因此,与其争论风险刑法理论的真伪,不如将目光和学术讨论转移到预防性刑事立法的合理限度和边界设置。风险刑法提倡的预防性刑事立法相较于传统刑法,对社会秩序和安全的保障更加重视,但同时会牺牲法律对人类权利和自由的保障。因此,如果不对预防性刑事立法加以控制则可能会陷入另一个极端。预防性刑事立法可以从刑法内部和外部两方面加以限制。在刑法内部,应当积极发挥谦抑原则的“门槛作用”。一方面,准确理解当前社会中刑法谦抑性原则的定义,用以检测预防性刑事立法。另一方面,通过严谨的程序保证谦抑性原则运用于预防性刑事立法。同时,法益原则也是限制预防性刑事立法的一大利器,应当从“质”和“量”两个方面加以考量。在保护个人法益的刑事立法方面,不应当采用预防性刑事立法,也即风险刑法理论不应当适用于个人法益的保护。而关乎社会秩序和安全的法益则有所不同,预防性刑事立法应当限于社会秩序和安全类法益的保护。这是法益原则从“质”上对预防性立法的限制。根据刑法规定,我国的刑事犯罪被限定于严重侵害法益或者侵害重大法益的行为,而预防刑法作为传统刑法的扩张形态,其针对的是导致法益侵害的危险行为,相对于已经造成实害结果的行为,法益侵害危险行为的违法性程度要低。1因此,对“危险”的程度应当有所要求,也就是说只有“重大”危险才值得采用预防性刑事立法的手段。这即是从“量”上对预防性立法的限制。其二,个人信息安全风险调控的刑事一体化。在研究方法上,刑事一体化要求刑法与其他部门之间突破一定程度的理论壁垒,才能实现法律保护的效应最大化。在网络时代,个人信息法益的保护仅靠刑法远远不够,需要各个部门法通力合作。但是刑事治理的超前以及与其他部门法衔接不顺畅的问题客观存在。其中,刑法与行政法之间的衔接更加需要重视。本文提倡多元化刑事立法体系。随着社会风险种类的增多和程度的加大,社会对刑法的要求不断提高,刑法的预防功能需要被激发。频繁颁布的刑法修正案进一步扩张了刑法的范围,法定犯数量的增加逐步改变传统刑法的重心。一方面,刑法修正案越多意味着刑法典本身被修改的越多,刑法的稳定性不复存在。这与采用一元化刑法的刑法结构体系的初衷相悖。另一方面,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刑法立法应具有明确性。法定犯往往采用空白罪状的表述方式,尽管指明了应当参照的前置性法律法规,但是基于法律的复杂性和专业性,法定犯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解释比一般罪状更加模糊。因此,一元化的刑法体系不足以面对法定犯井喷式的增长,多元的刑法体系更具优势。在法定犯时代,附属刑法能够发挥巨大的作用。附属刑法不仅能够分担刑法典不断扩张的罪名数量,还可以增加刑法的专业性、明确性和一体化。在个人信息法益刑法保护结构上,可以从纵向和横向两个方面考察。纵向即整个刑法的结构形式,主要有刑法典、刑法修正案、附属刑法和单行刑法的分类。我国的附属刑法仅存在于形式意义上,这种方式既没有发挥附属刑法应有的效用,也徒增立法的繁杂。因此,实质意义上的附属刑法才能真正发挥效用。实质的附属刑法主要由两种立法模式构成,一是散在型立法模式,是指在金融经济法规、食品药品法规等行政法规中直接规定相关犯罪和刑罚条款的立法方式。二是编纂型立法模式,是指对非刑事法律中有关犯罪和刑罚条款的归类编纂。只有当散在型附属刑法比较完善时,才会采用这种立法方式。值得注意的是,这种方式对我国当前一元化的刑法典体系会造成很大的冲击,同时可能造成刑法的无限扩张。因此,散在型的立法模式更加适合我国当前的刑事立法环境。上述立法模式是建立在刑法典已经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但是当立法者考虑设置新的个人信息法益保护刑法条文并采用法定犯形式时,是否可以直接在附属刑法规范中明确规定罪状和法定刑?笔者认为这种立法模式是可取的但是应当严格限制。横向的刑法结构则是关于犯罪与刑罚之间的关系。犯罪与刑罚之间的关系可以从微观和宏观两个角度分析。微观方面,是从具体的罪名着手,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重罪重罚,轻罪轻罚。宏观方面,是看整体的刑罚轻重与犯罪圈大小之间的关系。具体到个人信息法益保护方面,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应当设置多样化刑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在法定刑设置上应当与其他相关罪名平衡协调。其三,个人信息安全风险刑法调控的体系。正是基于信息在现代社会的重要地位,以及信息风险给各个层面造成的巨大负面效应,个人信息风险管理迫在眉睫。从本质上来说,个人信息风险管理就是在信息流通的各个阶段,从信息系统、技术、规则、制度等方面保障信息的安全。法律制度作为有效的社会管理手段,势必要对个人信息安全风险有所回应,刑法也不例外。通过上述分析,现代社会的个人信息数据承载着人格权、财产权的个人法益,也承载着社会、国家秩序和安全的公共法益,俨然已经成为一种独立的法益类型,并且具有多层次结构。不同类型的个人信息代表的权利和利益也有所不同,因此刑法需要构造一个多层次的刑事法律体系。基于刑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特殊地位,刑事法律需要根据个人信息所代表的不同法益类型,谨慎立法和司法。根据风险管理的一般理论,风险的管理和预防可以从风险识别、风险预防、风险的控制和分担等方面展开。刑事立法和司法对个人信息风险的防控,也可以借鉴风险管理系统的一般理论从这几方面展开:个人信息安全风险识别:安全法益分级、个人信息安全风险预防:法益前置保护、个人信息安全风险分担:注意义务分配、个人信息安全风险控制:严密刑事法网。同时,本部分还讨论了个人信息安全风险刑法调控的价值理念,包括个人信息自由与安全价值及其关系、个人信息安全领域的价值平衡以及个人信息法益中个人法益和公共法益的利益衡量。第五,个人信息刑法保护体系的具体构建。本章围绕个人信息刑法保护体系构建问题具体展开。主要包括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关联性罪名协调、个人信息保护前置法的完善以及侵犯个人信息法益的出罪化路径。首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关联性罪名主要包括网络犯罪中的相关罪名、商业秘密犯罪的相关罪名、财产犯罪的相关罪名以及国家安全犯罪的相关罪名。具体而言,刑法对网络犯罪的打击不仅维护了网络的秩序与安全,同时也对个人信息的安全与秩序进行保护。在网络犯罪体系中,个人信息的公共法益得到了附属保护。具体罪名包括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拒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以及如何承担刑事责任是近年来立法、司法和理论界关注的焦点。本文认为,拒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已经客观存在于刑法典中,与其纠结该罪的立法价值问题,不如从司法角度探索如何适用该罪才能放大该罪在网络治理方面的优势,减少罪名过度扩张的缺陷。笔者认为,可以从利用“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要件限缩处罚范围;对犯罪后果的目的性限缩解释;犯罪主观方面应当是“故意”;网络服务提供者相关犯罪的辨析等方面进行分析。在商业秘密犯罪方面,个人信息已经成为互联网企业、大数据公司的核心竞争资源。企业掌握的个人信息数据库往往数量巨大、类型复杂。如果企业的信息泄露,不仅会造成企业的经济损失、个人信息权的侵犯,更会对经济秩序造成影响。因此,在无法通过传统财产权对企业数据库进行保护的情况下,当企业个人信息数据库符合商业秘密的认定条件时,可以通过侵犯商业秘密罪对个人信息公共法益进行保护。具体而言,当个人信息数据库符合商业秘密的实质标准和形式标准时,就可以认定为商业秘密。当行为人采用盗取、胁迫等非法手段获取个人信息数据类商业秘密或者违法、违约披露商业秘密的,可能同时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想象竞合犯,需要从一重罪处罚。由于两罪的法定刑相同,只能通过其他条件综合判断孰轻孰重。在个人信息的财产法益保护上,本文认为当个人信息以电磁数据形式存在于网络中时,同时具有形态的虚拟性和价值的真实性,与虚拟财产具有同样的特征。个人信息的财产属性显而易见,就一个人的个人信息而言,一些具有社会影响力的特殊个人的个人信息已经可以直接交易产生经济价值。例如明星、政府干部等公众人物因其身份和影响,个人信息会被媒体买卖。而普通人个人信息的经济价值体现在被网络服务商、运营商大量收集、加工、出售。信息资源的经济价值不用赘述,特别是随着大数据技术发展,网络服务商和运营商的个人信息数据库已经成为盈利的核心资源。网络公司、大数据公司都是以个人信息数据库为依托实现经营和盈利。可见,个人信息数据的财产权主体不仅是信息主体,还有数据经营者。承认个人信息的财产属性已经势不可挡。因此通过信息网络储存、分析、使用的个人信息数据也应当看做虚拟财产。同时,在刑法保护路径的选择上,单纯采用财产犯罪或网络专门路径都不足以对个人信息数据全面评价。如果仅定财产犯罪,无法对个人信息数据上附着的网络秩序法益加以评价;如果仅定计算机网络类犯罪,也未兼顾个人信息数据的财产属性。因此,只有将两者结合才能全面评价侵犯个人信息数据的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犯罪方面,构成国家秘密的个人信息涉及国家安全法益,刑法中涉及国家秘密的保护可以分为国家安全法益的独立保护和附属保护。在刑法分则第一章中,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是典型的以国家秘密为对象的国家安全法益的犯罪类型。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和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被规定在扰乱公共秩序罪一节中,因此这两罪主要保护的法益是公共秩序,次要法益的是国家的信息安全。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和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被规定在渎职罪一章中,因此这两罪保护的主要法益是国家机关工作秩序以及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次要法益是国家信息的安全法益。可见,不仅国家之间国家秘密的非法获取和泄露能够成立犯罪,国家秘密在国内的刑法保护也十分完整和严格。立法者将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与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设置相同的法定刑在立法上具有不合理性。因为从刑法学基本原理考察,过失犯罪是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轻信可以避免,同时对犯罪结果是持否定态度。因此,故意犯罪的主观恶性明显大于过失犯罪。根据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故意犯罪的刑事处罚应当重于过失犯罪。但是在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和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中,两罪在客观的违法构成要件上基本相同,只有在故意和过失的有责性判断上有所区别。因此,两罪应当区分法定刑设置。其次,个人信息刑法保护前置法需要完善。这主要是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行政义务与刑事责任的衔接。具体而言,在刑法中,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义务罪的犯罪主体,其管理义务是认定该罪客观行为的重要标准。但是在前置的行政法律法规中,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定义缺乏统一权威的规定,其义务类型设置也十分泛化和模糊。本文认为,就目前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服务类型和法律法规中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已有的划分,可以将网络服务提供者分为中间服务提供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分类是为了科学、合理、区别地规定相应的管理义务。只有明确管理义务,才能确定其法律责任。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的义务类型有用户信息保密、合法获取或使用信息、发现违法信息、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等。但是,目前在法律法规中所有类型的服务者承担的义务基本相同,立法并没有根据不同类型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规定有梯度的义务类型,这样就会导致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类型与义务设置不匹配,可能存在过度或不足的情况。因此,应当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不同类型设置相应的义务。最后,侵犯个人信息法益的出罪路径与模式。出罪路径的讨论和设定是对入罪的限制,在防止刑法罪名扩张上具有重要意义。本部分主要讨论了网络服务提供者中立帮助行为的出罪、基于信息权利被害人同意的出罪化事由和基于违法性认识错误的出罪化路径。其一,技术中立行为的处罚范围和界限是刑法学界讨论的热点。目前在我国刑法中,网络服务提供者可能承担共犯责任、帮助行为正犯化责任、拒不履行法定义务责任,而这三种责任都与网络中立的帮助行为存在千丝万缕的关系。可见,网络中立的帮助行为在当前风险刑法理论下入罪的途径很多。为了防止过度处罚网络中立帮助行为和抑制信息网络的发展,需要寻找合理途径为处罚中立帮助行为设限。具体到网络信息犯罪,应当采用以下步骤层层“筛选”以达到限制处罚的目的。一方面,中立帮助行为应当首先作为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的评价对象,以确定是否是违法行为;另一方面,在有资格进入刑事评价范围的违法行为中,应当从主观和客观两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其二,被害人同意免罪是由是从被害人角度分析犯罪构成要件以找出合理、合法的出罪路径。被害人同意免罪是由的正当性在于法益的利益衡量。具体而言,自我决定权是指个人对自己的利益按自己意愿进行自由支配的权利。尽管在我国民法和宪法中没有自我决定权的具体规定,但是自我决定权代表了人的一般自由,在《宪法》中仍能找到相应的依据。被害人同意的成立需要确定同意的对象和被害人的主观方面。也即,被害人同意的对象是行为还是结果亦或行为和结果。当被害人的同意存在“瑕疵”时,行为人是否还可以出罪?笔者认为可以对法益关系错误说进行修正,使其更具有合理性。第一,“同意”应当视为心理状态和外部行为的统一。第二,“同意”判断应具有双重标准,只有同时满足客观和主观两方面,才能认定“同意”的有效性。其三,违法性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身行为是否违反刑法存在错误认识,主要存在两类形式,一是不知道法律的存在,二是错误理解法律。违法性认识错误是否可以阻却犯罪,违法性认识错误需要达到什么程度才能阻却违法都是存在争议的问题。个人信息犯罪涉及很多法定犯。例如,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中“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等。在法定犯时代下,集中争议的焦点在于行为人的违法性认识需要达到何种程度才能阻却责任。认定法定犯的违法性认识确实具有复杂性,很难找出统一的具体标准。但是基于法定犯的特殊性质,仍能找出比较抽象的底线性原则。具体而言,第一,法定犯都是以违反相关义务为前提的犯罪,当行为人处于专门的行业领域之内,应当具有他人所不具有的专业性知识,应当更加明确地认知自身的义务。第二,当行为人的行为已经具有明显的危害性和违法性,即使行为人声称自己不知道刑法的具体规定,也不能认定行为人不具有违法性认识。第三,当行为人对行为是否违法存疑时,应当在自身能力可达到的范围内通过权威途径对行为的性质进行“验证”。
华清君[10](2020)在《陈云财经治理思想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陈云同志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开创者和奠基人之一,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开创者和奠基人之一,作为国家财经工作的卓越领导人,在长期的国家财经治理实践中,他始终坚持从各个时期的国情实际出发,不断研究、探索、创新、总结,彰显了非凡的国家财经治理能力,为党和人民事业建立了不朽功勋,并逐渐形成了独特的国家财经治理思想。陈云的财经治理能力首先源于青少年时期他在苏南勤勉忙碌的商业氛围和上海浓郁发达的商业环境中耳濡目染受到的深刻影响,此后经过长期反复踏实的财经理论学习与钻研,他的财经理论功底不断得以增强、深化和升华。这使他在长期的财经领导工作中,能够把自己财经方面的超凡天赋与财经科学理论很好地结合起来,能够以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为根本的理论指导和基本遵循,以苏联计划经济体制模式为主要的实践参照和理论思考,以西方经济理论与实践为重要的思想启发和借鉴运用,从而在建立和完善国家经济制度、经济体制、经济结构等重大决策实践过程中,在对社会再生产各个环节的运行机制和运行保障开展治理的过程中,能够创造性地研究、制订、实施有效的治理策略,在每一次危机的紧要关头,他常常临危受命,并总是不负众望,一次又一次使国家和人民转危为安。研究陈云同志国家财经治理的理论渊源、实践历程和建立的丰功伟绩,其间显现着鲜明独特的思想脉络,主要可以概括为集中一切力量发展经济、发挥计划与市场两方面作用、坚持有计划按比例与综合平衡、坚持适时冷静的经济调整、建设可持续的人才与干部队伍、坚持丰富实用的财经治理哲学等六个方面。陈云关于集中一切力量发展经济的思想,着眼于从上层建筑角度发挥制度促进经济发展的保障激励作用,从生产关系角度发挥利益攸关方促进经济发展的能动创造作用,从资源配置角度发挥要素促进经济发展的效率引领作用,从再生产过程角度发挥各环节促进生产发展的导向联动作用。陈云的这一思想,着力于明确财经治理的中心任务以及实现这个中心任务应当构建的体制机制,是陈云财经治理思想的核心和目的,也是其他各个思想分支所围绕的核心和目的,旨在阐明发展依靠什么,如何激发活力,而其他各个思想分支,是为集中一切力量发展经济的思想服务的。陈云关于发挥计划与市场两方面作用的思想,着眼于把计划的优越性与国情实际结合起来,激发市场在生产力发展中的巨大作用,坚持国民经济的计划理性与市场活性,协调国内经济的计划性与国际市场的风险性,在与时俱进不断改革中探索社会主义经济发展模式的不断改善。陈云的这一思想,着力于解决财经治理资源配置的基本路径问题,是陈云财经治理思想的脉络和主线,旨在阐明经济如何发展,成果如何分配,对集中一切力量发展经济思想,以及对坚持有计划按比例与综合平衡思想、对坚持适时冷静的经济调整思想,有着决定性影响。陈云关于坚持有计划按比例与综合平衡的思想,着眼于筹划稳健的计划控制总量,权衡协调的发展比例关系,保持稳固的四大平衡格局,维护理性的计划执行控制。陈云的这一思想,着力于解决财经治理资源配置的根本方法问题,是陈云财经治理思想的精髓和动力,旨在阐明经济发展所需的要素如何组织,应当怎样配置,是对如何发挥计划与市场两方面作用而在资源配置上作出的制度安排。坚持有计划按比例与综合平衡思想,服从于集中一切力量发展经济思想,服务于发挥计划与市场两方面作用思想,决定着坚持适时冷静的经济调整思想。陈云关于坚持适时冷静的经济调整的思想,着眼于从信息情报中洞悉市场状态,在健全法制中整顿经济秩序,运用政策工具稳定市场物价,采取综合措施促进生产发展,深入基层一线解除群众疾苦。陈云的这一思想,着力于解决财经治理的动态监控与理性校正问题,是陈云财经治理思想中关于对经济运行实行休养和调理的机制,是诊治手段,旨在阐明如何监控经济运行过程,经济运行如何回归理性,因而是对陈云财经治理思想其他分支思想的再运用。陈云关于建设可持续的人才与干部队伍的思想,要求把大力选拔任用年轻干部作为党的重大战略和生命,坚持把政治标准作为马克思主义执政党选拔任用干部的根本要求,指出执政党的党风问题是有关党的生死存亡的问题,始终把学习马克思主义哲学作为思想上的基本建设。陈云的这一思想,着力于解决财经治理的力量源泉问题,是陈云财经治理思想的支柱和载体,旨在阐明治理活动的根本依靠是什么,如何形成长久的依靠,因此是践行陈云财经治理思想各个思想分支的主体力量,是陈云财经治理思想中最能动最根本的部分,是保证思想正确执行和自我完善与发展的根本依靠。陈云关于坚持丰富实用的财经治理哲学的思想,要求把有利于人民、满足人民需要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立足点,工作中坚持用百分之九十以上的时间调查研究,而用不到百分之十的时间作决策,因此是解决干部世界观、价值观、方法论问题,是陈云财经治理思想的根基和活的灵魂,旨在阐明治理思想的思想方法以及如何发挥作用,是陈云财经治理思想始终保持与时俱进、不断完善、具有强大生命力的方法论基础。陈云财经治理实践的一个显着特点,就是始终保持积极而又稳妥的态度,坚持实事求是,根据具体情况运用相应的规律和财经理论,不因顺境而冲动,也不因困难而气馁,始终把握好国民经济运行的效益效率和安全稳定,循序渐进,稳扎稳打。这在根本上是由他的治理思想的理论品格所决定的,就是在财经治国中始终坚持风险思维,防止犯颠覆性错误。陈云财经治理的思想与实践是防范颠覆性错误的宝贵财富。新时代,陈云财经治理思想有助于我们更清醒地认识和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既保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又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有助于我们更加注重公平正义,妥善处理分配问题;有助于我们在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过程中,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有助于我们牢固树立实事求是的思想作风,更好地坚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需求侧改革的双轮联动,避免陷入改革和市场经济治理中的形而上学。陈云财经治理思想发端并形成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逐步成熟于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时期,丰富并发展于改革开放新时期,主要作用于以发展对人民有利的社会生产力为根本目标、以克服纠正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弊端而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重点任务,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财经治理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财经治理思想奠基了坚实的基础。他的思想不仅在他所处的那个时代发挥了巨大作用,许多相关思想对于今天的财经治理实践仍有着指导意义,必然为一代一代中国共产党人所继承,并结合新的时代特征,而令其焕发出新的思想魅力。
二、关于企业活力及其标准的不同观点述要(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关于企业活力及其标准的不同观点述要(论文提纲范文)
(2)习近平新时代决策思维方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缘起和研究意义 |
1.1.1 研究缘起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内相关研究 |
1.2.2 国外相关研究 |
1.2.3 有待拓展之处 |
1.3 理论基础 |
1.3.1 马克思主义认识论 |
1.3.2 现代决策理论 |
1.3.3 现代思维科学和现代系统论 |
1.3.4 思想政治教育方法论 |
1.4 研究思路、内容和方法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内容 |
1.4.3 研究方法 |
2 习近平新时代决策思维方法的概念缘起和生成根基 |
2.1 习近平新时代决策思维方法的概念缘起 |
2.1.1 方法、思维和决策 |
2.1.2 决策思维方法 |
2.1.3 新时代 |
2.1.4 习近平新时代决策思维方法 |
2.2 习近平新时代决策思维方法的生成根基 |
2.2.1 文化滋养 |
2.2.2 理论积淀 |
2.2.3 实践基础 |
2.2.4 个人条件 |
3 习近平新时代决策思维方法的构成要素 |
3.1 战略思维方法 |
3.1.1 战略思维方法是战略决策的必然要求 |
3.1.2 何谓战略思维方法 |
3.1.3 战略思维方法的运用范例 |
3.2 创新思维方法 |
3.2.1 创新思维方法是非常规决策的必然要求 |
3.2.2 何谓创新思维方法 |
3.2.3 创新思维方法的运用范例 |
3.3 辩证思维方法 |
3.3.1 辩证思维方法是科学决策的必然要求 |
3.3.2 何谓辩证思维方法 |
3.3.3 辩证思维方法的运用范例 |
3.4 法治思维方法 |
3.4.1 法治思维是依法决策的必然要求 |
3.4.2 何谓法治思维方法 |
3.4.3 法治思维方法的运用范例 |
3.5 底线思维方法 |
3.5.1 底线思维方法是风险决策的必然要求 |
3.5.2 何谓底线思维方法 |
3.5.3 底线思维方法的运用范例 |
4 习近平新时代决策思维方法的构成机理 |
4.1 子方法与子方法的相互联系 |
4.1.1 哲学基础: 唯物辩证法的普遍联系原理 |
4.1.2 现实依据: 决策活动类型的统一性 |
4.1.3 具体内容: 通过不同中介实现联系 |
4.1.4 模型呈现: 直观把握联系方式和内容 |
4.2 子方法与方法系统的相互依存 |
4.2.1 子方法制约着方法系统 |
4.2.2 方法系统主导着子方法 |
4.3 方法系统与系统环境的相互作用 |
4.3.1 方法系统的环境 |
4.3.2 相互作用的条件与中介 |
4.3.3 系统环境影响着方法系统 |
4.3.4 方法系统改变着系统环境 |
4.3.5 方法系统的演化 |
5 习近平新时代决策思维方法的实践运用 |
5.1 习近平新时代决策思维方法的运用范例 |
5.1.1 分析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基本依据 |
5.1.2 构建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内容体系 |
5.1.3 谋划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具体措施 |
5.2 习近平新时代决策思维方法的运用要求 |
5.2.1 运用子方法的基本要求 |
5.2.2 运用方法系统的一般程序 |
5.2.3 坚持综合运用的总体原则 |
5.3 习近平新时代决策思维方法的运用价值 |
5.3.1 价值前提:具有价值的必要条件 |
5.3.2 价值内容:对不同主体的具体价值 |
5.3.3 价值实现:成为人民群众手中的有力武器 |
5.3.4 价值评价:方法系统不是万能的 |
6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及在学研究成果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3)人民教育家于漪个体成长史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一、选题缘由 |
二、研究目的和意义 |
三、核心概念界定 |
四、文献综述 |
五、研究方法 |
六、研究的重难点、创新点 |
第二章 人民教育家于漪个体成长历程分析 |
一、孕育期(1929-1950) |
二、成长期(1951-1958) |
三、成熟期(1959-1962) |
四、成名期(1963-1984) |
五、成家期(1985 至今) |
第三章 人民教育家于漪个体成长外因分析 |
一、社会环境 |
二、家庭环境 |
三、学校环境 |
第四章 人民教育家于漪个体成长内因分析 |
一、坚定信仰让生命与使命同行 |
二、自主发展一辈子学做教师 |
三、热爱教育点亮生命灯火 |
四、勇于创新创建中国特色教育学 |
第五章 人民教育家个体成长规律分析 |
一、成为人民教育家的外部因素 |
二、成为人民教育家的内部因素 |
第六章 人民教育家于漪个体成长的启示 |
一、人民教育家个体成长的困境 |
二、人民教育家个体成长的启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能源合作对资源型经济转型的作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选题依据和论文的研究意义 |
1.1.1 选题依据 |
1.1.2 本文的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相关研究述评 |
1.2.1 能源合作模式、机制与效应研究述评 |
1.2.2 资源型经济转型研究述评 |
1.2.3 分工合作中要素变动对资源型经济转型影响研究述评 |
1.2.4 能源合作对资源型经济转型发展影响研究述评 |
1.2.5 研究文献总体评价 |
1.3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思路及结构安排 |
1.5 论文的创新之处 |
第2章 能源合作对资源型经济转型作用的理论分析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能源合作 |
2.1.2 资源型经济转型 |
2.1.3 要素流动与要素组合 |
2.2 能源合作对资源型经济转型作用的理论基础 |
2.2.1 马克思世界市场理论在能源合作中的应用 |
2.2.2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享合作”理论在能源合作中的应用 |
2.3 资源型经济能源合作的动因 |
2.3.1 资源型经济转型的目标与约束 |
2.3.2 资源型经济能源合作的必要性 |
2.3.3 能源合作促进资源型经济“有序”运行 |
2.4 能源合作中要素组合的作用分析 |
2.4.1 要素流动下要素组合对经济发展的作用分析 |
2.4.2 能源合作中要素组合的水平和垂直层面作用 |
2.5 资源型经济能源合作的演进规律 |
2.5.1 资源型经济能源合作的类型划分 |
2.5.2 资源型经济不同能源合作类型的演进规律 |
2.6 小结 |
第3章 能源合作对资源型经济转型的作用机理分析 |
3.1 能源合作中要素组合作用的一般机理分析 |
3.1.1 能源合作要素组合水平作用的基本假定 |
3.1.2 能源合作要素组合水平层面作用的一般机理分析 |
3.1.3 能源合作要素组合垂直层面作用的一般机理分析 |
3.2 能源贸易合作对资源型经济转型作用的机理分析 |
3.2.1 贸易在能源合作中的作用 |
3.2.2 能源贸易合作中要素的水平层面作用机理 |
3.2.3 能源贸易合作中要素的垂直层面作用机理 |
3.3 能源投资合作对资源型经济转型的作用机理分析 |
3.3.1 资本要素的作用 |
3.3.2 能源投资合作水平层面作用机理的比较静态分析 |
3.3.3 能源投资合作水平层面作用机理的数理分析 |
3.3.4 能源投资合作垂直层面作用的机理分析 |
3.4 能源技术合作对资源型经济转型的作用机理分析 |
3.4.1 技术要素的作用 |
3.4.2 能源技术合作水平层面作用机理的比较静态分析 |
3.4.3 能源技术合作水平层面作用机理的数理分析 |
3.4.4 能源技术合作垂直层面作用的机理分析 |
3.5 能源治理合作对资源型经济转型的作用机理分析 |
3.5.1 制度要素的作用 |
3.5.2 能源治理合作的水平层面作用的机理分析 |
3.5.3 能源治理合作水平层面作用机理的数理分析 |
3.5.4 能源治理合作垂直层面作用的机理分析 |
3.6 小结 |
第4章 能源合作对资源型经济转型作用的实证检验 |
4.1 资源型经济转型效果的评价体系构建与结果分析 |
4.1.1 检验对象的确定 |
4.1.2 评价体系构建与方法选择 |
4.1.3 资源型经济转型效果评价 |
4.2 变量选取与描述性统计分析 |
4.2.1 解释变量的选取与描述性统计分析 |
4.2.2 中介变量的选取与描述性统计分析 |
4.2.3 控制变量的选取与描述性统计分析 |
4.3 能源合作对资源型经济转型作用的中介效应模型构建 |
4.3.1 基准回归模型构建 |
4.3.2 水平层面作用的中介效应模型构建 |
4.3.3 垂直层面作用的中介效应模型构建 |
4.4 变量的相关性分析与基准回归分析 |
4.4.1 变量的相关性分析 |
4.4.2 模型的基准回归分析 |
4.5 能源合作对资源型经济转型作用的中介效应检验及结果分析 |
4.5.1 水平层面作用的中介效应检验及结果分析 |
4.5.2 垂直层面作用的中介效应检验及结果分析 |
4.5.3 实证检验结论 |
4.6 小结 |
第5章 能源合作对资源型经济转型作用的案例分析 |
5.1 起步阶段(1978-1991):单一贸易合作作用甚微 |
5.1.1 能源合作开展情况 |
5.1.2 能源合作对资源型经济转型的作用 |
5.2 全面发展准备阶段(1992-2000):投资合作促进内部结构优化 |
5.2.1 能源合作开展情况 |
5.2.2 对资源型经济转型的作用 |
5.3 全面发展阶段(2001-2012):技术合作提升发展能力 |
5.3.1 能源合作开展情况 |
5.3.2 对资源型经济转型的作用 |
5.4 成熟引领阶段(2013 至今):完善的合作体系全面促进转型 |
5.4.1 能源合作开展情况 |
5.4.2 对资源型经济转型的作用 |
5.5 山西省能源合作及其对资源型经济转型作用的特点与存在的问题 |
5.5.1 能源合作对资源型经济转型作用的特点 |
5.5.2 资源型经济转型中能源合作存在的问题 |
5.5.3 资源型经济转型中促进能源合作作用的政策方向 |
5.6 小结 |
第6章 加强能源合作促进资源型经济转型的政策建议 |
6.1 资源型经济转型中促进能源贸易合作的政策建议 |
6.1.1 调整能源贸易合作结构与提高商品附加值并重 |
6.1.2 积极拓展能源服务贸易合作 |
6.1.3 合理分配能源贸易合作收入 |
6.2 资源型经济转型中促进能源投资合作的政策建议 |
6.2.1 规避能源投资合作中的投机行为 |
6.2.2 积极引导新兴产业投资合作以优化能源投资结构 |
6.2.3 提升劳动力素质促进外生比较优势内生化 |
6.2.4 扩大外资规模与引导外资投向并重 |
6.3 资源型经济转型中促进能源技术合作的政策建议 |
6.3.1 通过技术创新合作提升行业竞争力 |
6.3.2 多渠道加强国内能源技术合作 |
6.3.3 促进能源产业产学研融合发展 |
6.4 资源型经济转型中促进能源治理合作的政策建议 |
6.4.1 通过能源治理合作提高合作红利 |
6.4.2 加强能源合作中的基金使用监管 |
6.4.3 发展绿色金融合作以推进能源金融体系建设 |
6.4.4 积极融入碳交易体系 |
6.4.5 完善生态保护机制以提高合作意愿 |
6.5 小结 |
第7章 结论与展望 |
7.1 结论 |
7.2 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和其他成果 |
(5)从脑髓-脑气-脑神角度探讨补肾益髓法对多系统萎缩的作用机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符号说明 |
第一部分 文献综述 |
综述一 现代医学对多系统萎缩的认识 |
1、多系统萎缩的定义、历史溯源与流行病学研究 |
2、多系统萎缩的发病机制与病理研究 |
3、诊断标准与临床表现 |
4、影像学及其他生物标志物研究进展 |
5、西医治疗 |
6、小结 |
参考文献 |
综述二 祖国医学对多系统萎缩的研究 |
1、古代文献对多系统萎缩病名的认识 |
2、多系统萎缩的病因病机 |
3、中医治疗 |
4、小结 |
参考文献 |
综述三 从脑髓-脑气-脑神角度理解多系统萎缩及太溪穴的选穴依据 |
1、MSA与脑髓、脑气、脑神的关系 |
2、针刺太溪穴与脑髓、脑气、脑神的关系 |
3、太溪穴的脑功能成像研究 |
4、小结 |
参考文献 |
第二部分 临床研究 |
前言 |
研究一 多系统萎缩患者的脑功能成像研究 |
1、研究目的 |
2、研究内容 |
3、临床资料 |
4、研究方案 |
5、结果 |
6、讨论 |
7、结论 |
参考文献 |
研究二 补肾益髓法治疗多系统萎缩的临床研究 |
1、研究目的 |
2、研究内容 |
3、临床资料 |
4、研究方案 |
5、结果 |
6、讨论 |
7、结论 |
参考文献 |
研究三 针刺多系统萎缩患者太溪穴的磁共振成像研究 |
1、研究目的 |
2、研究内容 |
3、临床资料 |
4、研究方案 |
5、结果 |
6、讨论 |
7、结论 |
参考文献 |
结语 |
致谢 |
附表 |
在学期间主要研究成果 |
个人简历 |
(6)俄语组合类动词语义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Аннотация |
绪论 |
一、课题研究相关理论背景 |
二、研究目的与任务 |
三、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 |
四、论文结构与语料来源 |
第一章 动词语义研究相关理论 |
第一节 动词语义分析 |
一、动词语义分类 |
二、动词的语义配价 |
第二节 动词句法分析 |
一、动词语义的句法形式特征 |
二、动词的句法配价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俄语组合类动词语义分析 |
第一节 组合类动词定义和特征 |
一、组合类动词定义 |
二、组合类动词特征 |
第二节 组合类动词语义次范畴化 |
一、关于语义次范畴化 |
二、组合类动词语义次范畴化参数 |
第三节 组接类动词语义及配价结构分析 |
一、组接类动词语义分析 |
二、组接类动词语义配价结构 |
第四节 粘合类动词语义及配价结构分析 |
一、粘合类动词语义分析 |
二、粘合类动词语义配价结构 |
第五节 编结类动词语义及配价结构分析 |
一、编结类动词语义分析 |
二、编结类动词语义配价结构 |
第六节 联系类动词语义及配价结构分析 |
一、联系类动词语义分析 |
二、联系类动词语义配价结构 |
第七节 收集类动词语义及配价结构分析 |
一、收集类动词语义分析 |
二、收集类动词语义配价结构 |
第八节 撰写类动词语义及配价结构分析 |
一、撰写类动词语义分析 |
二、撰写类动词语义配价结构 |
第九节 接扩类动词语义及配价结构分析 |
一、接扩类动词语义分析 |
二、接扩类动词语义配价结构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俄语组合类动词语义的句法模式分析 |
第一节 俄语动词的句法配价模式 |
一、组合类动词语义—形式关系 |
二、动词的句法配价结构性能 |
第二节 俄语组合类动词句法配价模式 |
一、组接类动词句法模式分析 |
二、粘合类动词句法模式分析 |
三、编结类动词句法模式分析 |
四、联系类动词句法模式分析 |
五、收集类动词句法模式分析 |
六、撰写类动词句法模式分析 |
七、接扩类动词句法模式分析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7)中国共产党百年经济伦理思想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缘由和选题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三、研究目标和研究内容 |
四、研究方法和创新之处 |
第一章 中国共产党经济伦理思想演进及其过程 |
第一节 中国共产党经济伦理思想概述 |
一、中国共产党经济伦理思想的基本要义 |
二、中国共产党经济伦理思想的基本特征 |
第二节 中国共产党经济伦理思想演进阶段划分的意义及其标准 |
一、演进阶段划分的意义 |
二、演进阶段划分的标准 |
第三节 中国共产党经济伦理思想演进的三大时期 |
一、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经济伦理思想 |
二、新民主主义社会的经济伦理思想 |
三、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伦理思想 |
第二章 中国共产党生产伦理思想 |
第一节 生产伦理思想的理论渊源 |
一、生产目的的伦理旨向 |
二、生产手段的伦理考量 |
三、生产与生态的和谐思想 |
第二节 生产伦理思想的发展阶段 |
一、旧的生产制度的道德批判阶段 |
二、单一追求物质需要的满足阶段 |
三、物质需要与精神需要并重阶段 |
四、美好生活需要的满足阶段 |
第三节 生产伦理思想的基本内涵 |
一、发展生产力就是根本的善 |
二、以人为本的生产主体伦理 |
三、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原则 |
四、生产发展与生态保护的关系协调 |
第三章 中国共产党交换伦理思想 |
第一节 交换伦理思想的理论渊源 |
一、互利——交换的伦理前提 |
二、契约——交换的伦理基础 |
三、公平诚信——交换的伦理原则 |
四、交换的伦理规范思想 |
第二节 交换伦理思想的发展阶段 |
一、局部商品交换阶段 |
二、合计划的商品交换阶段 |
三、社会主义市场商品交换阶段 |
第三节 交换伦理思想的基本内涵 |
一、尊重和运用价值规律 |
二、竞争与合作并存 |
三、坚持等价交换 |
四、讲求诚实守信 |
第四章 中国共产党分配伦理思想 |
第一节 分配伦理思想的理论渊源 |
一、分配目的伦理思想 |
二、分配手段伦理思想 |
三、分配伦理原则思想 |
第二节 分配伦理思想的发展阶段 |
一、新民主主义经济分配阶段 |
二、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分配阶段 |
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分配阶段 |
第三节 分配伦理思想的基本内涵 |
一、分配主体:主导性原则 |
二、分配标准:兼顾公平效率 |
三、分配目的:实现共同富裕 |
第五章 中国共产党消费伦理思想 |
第一节 消费伦理思想的理论渊源 |
一、节俭消费伦理思想 |
二、禁欲消费伦理思想 |
三、享乐消费伦理思想 |
第二节 消费伦理思想的发展阶段 |
一、注重量的节约阶段 |
二、注重质的合理增长阶段 |
三、质量并重的可持续消费阶段 |
第三节 消费伦理思想的基本内涵 |
一、适度消费 |
二、均衡消费 |
三、绿色消费 |
第六章 中国共产党经济伦理思想的核心理念 |
第一节 经济伦理的根本原则:人民利益至上 |
一、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中国共产党经济伦理的出发点与归宿点 |
二、经济发展是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必要条件 |
第二节 经济伦理的价值取向:经济公正 |
一、社会主义视域下的经济公正 |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正 |
第三节 经济伦理的目标旨向:和谐共生 |
一、人与人的和谐共生 |
二、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 |
三、人与社会的和谐共生 |
四、和谐共生与人的全面发展 |
第四节 经济伦理的实践手段:义利兼顾 |
一、肯定“求利”正当性 |
二、实现“义”和“利”的兼顾 |
结语:中国共产党经济伦理思想的现代价值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读期间相关成果发表情况 |
(8)“打卡热”中的青年时尚品味分析 ——以“打卡网红艺术展”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缘起与研究意义 |
一、研究缘起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品味的定义流变 |
二、品味与社会阶层 |
三、品味、生活风格与消费 |
第三节 研究问题和研究方法 |
一、研究问题 |
二、研究方法 |
第二章 “网红展”概述及“打卡”行为的界定 |
第一节 艺术展的时尚化过程 |
第二节 “网红展”和“打卡”的界定 |
一、何为“打卡” |
二、“网红展”的概念界定 |
第三节 “网红展”的类型和特征 |
一、“网红展”的几种类型 |
二、“网红展”的主要特征 |
第三章 “网红展打卡”中的时尚品味分析 |
第一节 从“网红展”看青年的品味追求 |
一、尚新的时髦品味 |
二、“文艺”的浪漫品味 |
三、小众的个性品味 |
第二节 “打卡”:品味的线上表达 |
一、缺场空间中的品味展演 |
二、品味的景观化呈现 |
三、低调与克制的炫耀 |
第四章 青年时尚品味:社会、传媒与心理 |
第一节 青年时尚品味的社会背景分析 |
一、日常生活审美化的趋势 |
二、文化工业和艺术的商品化 |
第二节 青年时尚品味的传媒因素分析 |
一、大众传媒中的品味话语 |
二、新媒体的推波助澜 |
第三节 青年时尚品味的心理因素分析 |
一、现代城市性下的审美欲望膨胀 |
二、身份不确定带来品味焦虑 |
第五章 “打卡网红艺术展”时尚品味的理论分析 |
第一节 社会区分的指标 |
一、“网红展”代表的中等品味 |
二、对中产阶层文化精英品味的认同 |
三、作为一种职业素养的审美品味 |
四、品味共同体与圈层化社交 |
第二节 消费:品味建构的捷径 |
一、消费社会的品味经济 |
二、“网红展”打卡中的符号消费意涵 |
三、文化符号与虚幻认同 |
第六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9)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体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个人信息的内涵及法益属性 |
第一节 个人信息法益的基本范畴 |
一、个人信息的价值及其内涵 |
二、个人信息相关主体的权益 |
第二节 个人信息法益的层次结构 |
一、个人信息的个人法益属性 |
二、个人信息的公共法益属性 |
第二章 个人信息保护刑事立法比较 |
第一节 我国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整体现况 |
一、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刑事立法发展 |
二、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刑事立法理念 |
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立法评析 |
第二节 国外个人信息保护的刑事立法评析 |
一、国外个人信息保护的刑事立法现况 |
二、个人信息保护的刑事立法经验借鉴 |
第三章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构成要素 |
第一节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内容 |
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法益的不同观点 |
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双重法益属性 |
第二节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行为类型 |
一、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的行为 |
二、非法出售、提供个人信息的行为 |
三、非法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 |
第三节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情节要素 |
一、犯罪构成中情节要素的合理认定 |
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定罪情节 |
第四章 个人信息安全风险的刑法调控 |
第一节 个人信息安全风险刑法调控的价值 |
一、个人信息自由与安全价值及其关系 |
二、个人、社会与国家法益的利益衡量 |
第二节 个人信息安全风险刑法调控的路径 |
一、风险刑法与个人信息安全风险管理 |
二、个人信息安全风险刑法防控的模式 |
三、个人信息安全风险调控的刑事一体化 |
第三节 个人信息安全风险刑法调控的体系 |
一、风险识别:划分个人信息安全法益层级 |
二、风险预防:前置个人信息安全法益保护 |
三、风险分担:分配个人信息安全注意义务 |
四、风险控制:严密个人信息安全刑事法网 |
第五章 个人信息刑法保护体系的具体构建 |
第一节 侵犯个人信息关联罪名体系协调 |
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关联性罪名 |
二、侵犯个人信息法益关联罪名的协调 |
第二节 个人信息刑法保护前置法的完善 |
一、我国个人信息权益的非刑事立法概况 |
二、信息安全监管行政与刑事责任的衔接 |
第三节 侵犯个人信息法益的出罪化路径 |
一、网络服务提供者中立帮助行为的出罪价值 |
二、基于信息权利主体被害人同意的出罪事由 |
三、信息犯罪主体违法性认识错误的出罪路径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10)陈云财经治理思想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及述评 |
(一) 国内研究现状 |
(二) 国外研究现状 |
(三) 现有研究成果存在的不足 |
三、研究方法及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陈云财经治理的理论探源与发展过程 |
一、相关概念的提出与界定 |
(一) 国家治理 |
(二) 国家财经治理 |
(三) 陈云财经治理的特征 |
二、陈云财经治理的理论探源 |
(一) 以马克思主义财经治理的思想和方法为根本指导 |
(二) 以苏联社会主义财经管理模式为重要借鉴 |
(三) 以西方经济治理的理论和方法为必要参考 |
三、陈云财经治理思想形成与发展的历史过程 |
(一) 两次相对集中学习积淀了系统而深厚的理论功底 |
(二) 边区和东北的理财经历开始了思想的萌芽 |
(三) 新中国成立前后的各项工作促进了思想的初步形成 |
(四) 社会主义改造和建设历程推进了思想的逐步成熟 |
(五) 探索和推进改革开放实现了思想的丰富和发展 |
第二章 陈云财经治理的实践历程 |
一、努力探求财经治理实践路径保证根据地自我供给 |
(一) 打好与法币间的“货币战争”以稳定市场 |
(二) 大力推进生产自救 |
(三) 运用再分配手段治理经济困难 |
二、成功运用财经治理综合手段迅速恢复国民经济 |
(一) 建立财经治理的组织与制度框架 |
(二) 全面推进国民经济恢复 |
(三) 灵活运用财政货币政策和市场手段应对困难局面 |
三、充分调动财经治理制度力量稳步开展经济建设 |
(一) 健全完善计划经济体制的财经制度体系 |
(二) 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 |
(三) 把保障民生放在突出位置 |
(四) 用市场手段解决计划经济体制的运行问题 |
(五) 在加快对外贸易中解决经济发展问题 |
四、积极发挥财经治理思想作用扎实推进改革开放 |
(一) 对国民经济实行清醒地健康地调整 |
(二) 改革完善经济体制和运行机制 |
(三) 在改革中促进经济发展 |
第三章 陈云财经治理思想体系 |
一、财经治理的中心任务: 集中一切力量发展经济 |
(一) 发挥制度在促进经济发展中的保障激励作用 |
(二) 发挥利益攸关方在促进经济发展中的能动创造作用 |
(三) 发挥资源配置在促进经济发展中的效率引领作用 |
(四) 发挥再生产各环节在促进生产发展中的导向联动作用 |
二、财经治理的基本路径: 发挥计划与市场两方面作用 |
(一) 把计划的优越性与国情实际结合起来 |
(二) 激发市场在生产力发展中的巨大作用 |
(三) 坚持国民经济的计划理性与市场活性 |
(四) 协调国内经济的计划性与国际市场的风险性 |
三、财经治理的根本方法: 坚持有计划按比例与综合平衡 |
(一) 筹划稳健的计划控制总量 |
(二) 权衡协调的发展比例关系 |
(三) 保持稳固的四大平衡格局 |
(四) 坚持计划全过程理性控制 |
四、财经治理的诊治手段: 坚持适时冷静的经济调整 |
(一) 从信息情报中洞悉市场状态 |
(二) 在健全法制中整顿经济秩序 |
(三) 运用政策工具治理市场物价 |
(四) 采取综合措施促进生产发展 |
(五) 深入基层一线解除群众疾苦 |
五、财经治理的依靠力量:建设可持续的人才与干部队伍 |
(一) 国家财经治理依靠大量培养和使用专业人才 |
(二) 把大力选拔任用年轻干部作为党的重大战略和生命 |
(三) 严格干部的政治标准是国家财经治理的根本要求 |
(四) 执政党的党风问题是有关党的生死存亡的问题 |
(五) 学习马克思主义哲学是财经治理在思想上的基本建设 |
六、财经治理的方法论基础:坚持丰富实用的财经治理哲学 |
(一) 坚持有利于人民的价值理性 |
(二) 用百分之九十以上的时间调查研究 |
(三) 用不到百分之十的时间决策 |
第四章 陈云财经治理思想的历史地位与当代价值 |
一、奠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财经治理理论的基础 |
(一) 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财经治理提供了丰富的思想资源 |
(二) 不同经济运行模式下的财经治理具有共同的目标与手段 |
(三) 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财经治理思想的丰富发展指明了方向 |
二、对国家治理中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进行了形象概括 |
(一) 陈云的市场和市场经济始终是关在“笼子”里的 |
(二) 坚持政府的宏观调控与市场的自主调节 |
(三) 政府与市场发挥作用的辩证关系 |
三、为防范国家财经治理中的颠覆性错误提供了思路 |
(一) 防范颠覆性错误是国家治理的重大命题 |
(二) 坚持人民性和计划性是防范颠覆性错误的思想保障 |
(三) 陈云财经治理哲学思想是防范颠覆性错误的有效方法 |
(四) 建立独立完整的工业体系是防范颠覆性错误的物质基础 |
结语 |
一、陈云财经治理思想各部分间的相互关系 |
二、陈云财经治理思想始终紧扣各个时期关键问题 |
三、陈云财经治理思想形成并服务于他所处的时代 |
四、陈云财经治理思想服务于时代又超越了时代 |
主要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情况 |
发表学术论文 |
出版学术专着 |
成果获奖情况 |
主持科研项目 |
致谢 |
四、关于企业活力及其标准的不同观点述要(论文参考文献)
- [1]文化产业发展背景下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认同研究[D]. 龚慧丽. 南京财经大学, 2021
- [2]习近平新时代决策思维方法研究[D]. 张伟伟. 北京科技大学, 2021(11)
- [3]人民教育家于漪个体成长史研究[D]. 段沿沿. 天津师范大学, 2021(11)
- [4]能源合作对资源型经济转型的作用研究[D]. 康旭华. 山西财经大学, 2021(09)
- [5]从脑髓-脑气-脑神角度探讨补肾益髓法对多系统萎缩的作用机制[D]. 赵倩煜. 北京中医药大学, 2021(01)
- [6]俄语组合类动词语义研究[D]. 张徐婧. 黑龙江大学, 2021(09)
- [7]中国共产党百年经济伦理思想研究[D]. 江勇. 南京师范大学, 2021
- [8]“打卡热”中的青年时尚品味分析 ——以“打卡网红艺术展”为例[D]. 杨依晴. 华东师范大学, 2020(03)
- [9]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体系研究[D]. 许亚洁.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10]陈云财经治理思想研究[D]. 华清君. 扬州大学, 20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