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1991年度私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论文文献综述)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1](2007)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文中研究说明京地税法[2007]433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全国税务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7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税务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办发[2006]92号)文件要求,市局于2007年4月至10月间,对截止2006年3月1日前制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现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北京市地方税务
陈红国[2](2013)在《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演进路径 ——基于公平与效率视野》文中研究指明论文选取了公平效率理论与路径依赖理论作为通篇研究的基础理论和贯穿红线。全文按照先理论前引后分项研究再整体展望的逻辑结构对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立法路径、税制模式、纳税人制度、税基制度、税率制度、征管及法律救济制度等六项具体法律制度进行了路径式的梳理与研究。公平与效率历来都是所有税种研究的基础理念,是评判一个税种开征成功与否的唯一标准。个人所得税自诞生之日起就背负了公平与效率的深沉历史责任,虽然英国的个税诞生之时是应战争而设,应效率而生,但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个税已然成为调节收入差距、均衡社会贫富分化的不二税种,公平理念的彰显更能突出个税的本质内涵。个税的公平原则包括横向公平与纵向公平,横向公平注重同样的人纳同样的税,纵向公平注重不同能力的人纳不同的税。个税的效率原则包含行政效率和经济效率两项内容,个税更注重行政效率。个税的公平与效率是辩证统一的逻辑关系,当然,现代个税理论发展更注重对个税公平原则的研究。考察中国三十二年税收调整经济的方式与路径,我们发现,税收的公平与效率在调整之路中往往处于厚此薄彼的态势,看似“兼顾公平”却有将公平处于边缘或去“公平”化之嫌。实务研究表明,现行中国个税不能很好调校收入差距,征税前后,其不能在总体上改观高收入群体与普通收入群体之间的差距,个税的征纳结构表现为一个倒金字塔形态。现行个税往往被看成效率的标志,非公平的选择,其在个税实践中,在不能体现效率的目的同时也忽视了个税公平的彰显。由此,在正确对待公平与效率二者关系时,应将公平与效率置于相互契合的有机统一体中。路径依赖理论是着名经济学家诺思所提出的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理论。理论认为,初始的路径选择对于以后的制度改革具有相当大的影响,新的制度改革又是路径发展过程中的一种自我修正与完善,这是路径依赖中的一种惯性作用。路径依赖理论对于研究中国个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任何一轮个税制度的改革都有可能依赖于上一轮制度的改革或初始的路径选择。1980-1992年间的三大个税法确立了个人所得税法的主要法律制度。从路径依赖原理角度而言,这十二年间设立的所有制度均是路径的初始选择。初始的选择决定了路径演变的方向,良性合理的制度将会在路径发展过程中得到保留,并且得到进一步强化和完善,例如:个税的税务行政与行政诉讼制度、纳税申报制度、代扣代缴制度、超额累进税率制度、费用扣除制度、免税制度、税收优惠制度等。非合理的制度则会在路径发展过程中得到修正或摒弃,例如:单一的分类税制模式、繁杂的多级税率制、僵化的免征额制度、不公平的纳税人权利保护制度、非均衡的法律责任制度等。在个税演进的任何阶段,公平与效率的评判贯穿路径演进的始终。从三大个税的立法背景与立法目的,到各种具体制度,都可以进行公平与效率的推演。从立法的初始背景,可以评判个税设置初衷是为了达到均衡贫富的公平目的,还是为了达到筹集财政的效率目的;从税制模式的选择,可以评判其是属于彰显公平的综合模式,还是属于注重效率的分类模式,或属于折衷公平效率的二元模式;从个税的税基,可以评判其税目甄别、费用扣除、免税项目上公平与效率的各种抉择;从税率结构、税级设计,可以评判其是考虑效率更多一些,还理注重公平更多一些;从个税的征管制度,可以评判纳税申报、代扣代缴是否有利于征纳行为的高效运行;从个税的法律责任,可以评判制度是否在纳税人与税务机关间进行了公平的分配;从个税的法律救济制度,可以评判其是否有效地保护了纳税人的权利。正是因为从路径依赖理论和公平效率抉择两个方面对1980-1992年间的个税演变进行了框架性的梳理,才使得我们有理由分析公平与效率视野下1993年至2012年的立法演进路径。个税的整体立法改革存在着诸多的困境,这种困境表现在个税的弱小地位,个税差异性立法、协商民主立法、个税立法权限之间,作为解决困境的方式有很多,本文认为,个税在立法改革路径中,应推改革中国整体税种的结构设计,大幅提高个税的比重;推进个税的法典化,逐步限制行政机关的立法权;维持中央立法的统一性,限制个税的地区差异性立法;稳步推进个税立法的整体性改革,常态个税立法的细节性调整;继续推行协商民主式立法,推动广大纳税人参与个税立法的互动过程。税制模式改革是决定着个税改革的方向。上世纪80年代三大个税在初始路径选择中确定了各自的税制模式,80年个税确定了分类税制模式,86年个体户所得税确定了单项的分类征收模式,86年个人调节税更适宜定性为分类综合的混合税制模式。93年三税合一改革时,保留了分类税制模式,直到今天,二十年过去了,中国没有对分类税制模式进行任何实质意义上的改革。税法理论上认为,在三种税制模式中,综合所得税制模式最符合公平原则,而分类税制模式则更有利于个税分类征管,利于税收效率的实现。而分类综合税制模式在某种程度上集合了前二者的优点。通过宏观与微观的实证分析研究,可以发现,中国现行的分类税制下,公平的天平是失衡的,以劳动所得为主的工薪所得所占个税的比例一直高达七成左右,而以资本所得为主股利、红利、利息等所得所占的比例不足二成。不同的纳税人会因分项所得不同、收入来源不同、缴纳次数不同而导致纳纵向与横向公平的丧失。中国个税税制模式改革的方向早在1995年就已确定,在国家规划层面,分类综合税制模式一直是改革所确定的目标。但十多年来,改革只停留在书面的计划阶段。从世界各国税制模式的发展趋势来看,单纯的分类税制模式或综合所得模式都已不再是一种改革方向,而将分类和综合所得税制模式的各自优点进行混合的分类综合模式已然成为相当多国家个税改革的趋势。中国政府既然已在国家计划中确定了分类综合模式,就无需作目标上的更改,因为根据中国国情及个税征管的实际情况,综合模式、单一税制模式均不适合中国改革的现行状况。推进分类综合税制模式的改革须是渐进的。在改革安排上,应先分类后综合,先“小综合”逐步走向“大综合”,平稳地过渡到以综合为主、分类为辅的所得税征收制度。个人所得税的主体法律制度经过了一个多元化的发展过程,上世纪80年代三大个税确定了三种法律主体,一是80年个税的外籍人员主体,二是86年个体户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主体,三是86年个人调节税的中国公民主体。三种个税主体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纳税人主体制度的多头及无序管理,也因此而留下了主体制度改革的空间。在初始路径选择的影响下,93年三税合一改革时,个人所得税法摒弃了三大个税主体各自为政的局面,统一采用了国际通行的居民与非居民的纳税人主体制度。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身份的认定主要采用时间与住所两个标准,住所标准包含了家庭、户籍、经济利益三种因素。居民与非居民纳税人主要区别在于税收优惠上,总体而言,非居民纳税人所享有的个税优惠幅度大于居民纳税人。在个税实践中,居民纳税人贡献的税收比例明显大于非居民纳税人,但非居民纳税人的税收贡献也不可小视。三十二年的纳税人主体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个税的发展,但其也存在的诸多的问题,比如纳税人主体制度的边缘化、居民与非居民纳税人非概念化、统一纳税人识别号制度的缺位等。纳税人主体制度的改革可以从提高纳税人基数、建立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明确定义居民与非居民、改革纳税人身份认定规则等几方面着手,以此加强纳税人主体制度,并为个税改革的成功提供有利的条件。个税的税基主要研究税基范围、费用扣除及免税项目。税基的调整直接关系到个税的横向与纵向公平,而免税制度作为一种税收优惠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关系了个税的激励效率。三十二年来,中国个人所得税法中,税基范围的调整几经变化;免税项目的设置直接关系税基综范围的扩大与缩小;而费用扣除则是历次个税改革的核心。上世纪80年代,中国的三大个税确定了各自税基范围,80年个税确定了六项税范围;86年个体户所得税确定了单项所得范围;86年个人调节税确定了八项税基范围。80年代三大个税在初始路径选择中所确定的税基范围直接影响了93年统一个税法的税基范围。在路径依赖的惯性下,现行个税法共确定了十一项税基范围。经过近二十年的发展,中国个税的税基范围正趋于稳定,但也存在着某些困境,一是稳定的税基与变化的趋势之间的困境。二是最优税基理论与具体税基制度间的困境。三是拓宽税基范围的困境。四是现行个税如何回应现实生活中关于资本转让所得、遗产所得、虚拟财产所得的困境。作为一种学术探讨,论文认为稳步推进税基范围,优化现行税基所得项目,增加资本利得项目或开征资本利得税,同时也认为开征遗产税的时机未形成。免税制度关系到个税践行的公平与效率,本质上作为一种税收优惠制度,其在保障弱势群体、保障民生生计上具不可替代的公平展示效用,另一方面一定时期内的免税又可促进某种经济政策目标的实现。80年代三大个税确定了各自的免税项目,93年统一人个税法在三大个税的基础上确定了10类免税项目。从1993-2012年二十年时间里,立法及行政机关又相继确定了76项免税项目。免税制度发展表明,现行个税法关于免税的基础理论是多元化的,在此过程中,免税制度在严肃性与灵活性的理论博弈中存在着诸多的困境,这个困境中的严肃性体现在个税的免税设计是否应限制于立法机关的基本立法;税务主管机关的授权性免税是否应减少;免税项目的设置是应原则化还是应具体化;地方政府是否应授予一定权限内的免税设置权等。这个困境中的灵活性体现在免税项目的设置期限是应长期化还是常态化;免税更改的标准是否一定要回应社会某些形态或情况的变化;免税项目名称的设置是应模糊化还是应明确化等。论文认为,回应路径发展中困境的改革方式是应制度性地协调处理好免税设置的严肃性与灵活性;将免税权限集中归位于立法机关,减少行政机关的免税设置权,而免税项目的设计应多基于公平目的而设,而少出于效率目的。个税费用扣除制度的改革与调整是三十二年来个税改革的热点与核心话题。80年代三大个税确定了定额标准扣除和定率比例扣除两种基本制度,这两种制度直接被93年统一个税所吸纳。在二十年的制度发展中,个税从生计扣除、成本扣除、特别扣除三个方面设置了96项扣除项目。现行费用扣除制度直接依赖于税制模式的改革,近年实践表明,现行费用扣除制度存在着五大方面的问题:一是分项扣除与综合扣除博弈问题;二是现行工薪项目的费用扣除额与居民实际消费支出之间脱节的问题;三是生计扣除项目设置范围过窄问题。四是内外有别的费用扣除制问题;五是标准扣除未指数化调整问题。作为改革的关键措施,费用扣除制度应向综合扣除方向发展;应推行标准费用扣除额与人均消费支出相互联动的机制;应扩大生计扣除项目的范围,建立选择性扣除制度;应彻底废除内外有别的费用扣除制度;应设置指数化的标准额扣除调整机制。世界各国关于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模式有两种,一种是累进税率模式,另一种比例税率模式。采用何种税率模式,取决于该国所采用的税制模式。整体而言,中国上世纪80年代的三大个税所采用的税制模式是分类税制模式,该模式直接决定了中国的基本税率模式,即同时采用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路径的初始选择确定双重的税率模式一直延续到今天。1993至2012年间,中国税率改革中最活跃的因素是超额累进税率的改革,其主要围绕税率级次及级距的调整而进行。2011年个税改革时,对工薪所得、个体所得、承包承租所得的税率级次及级距进行了实质性的调整,其中将工薪所得的9级调低至7级,并同时调整了相应的税率;调整了个体所得的级距水平。税率模式直接体现了个税的公平,并能影响到个税效率的实现,其中超额累进税税率模式被公认为是最能体现量能负担原则,最能体现税公平的税率模式,而比例税率虽然在个税的公平上有所欠缺,但其所挥的效率机能是强大的,尤其是低比例税率更容易促进纳税人缴纳个税的积极性,也能促进个税文化的形成。减少税率级次,整体降低税率水平,是当今世界税率改革的趋势,中国个税的改革也应符合这个趋势。除此之外,税率改革中还应涉及最高边际税率调整、超额累进消失、指数化调整、家庭扶养因素、资本所得和劳动所得区别对待等问题。论文认为中国税率的改革应设置指数化税的税率调整方式;改革应借鉴国外的“累进消失制度”;应将家庭婚姻扶养等因素纳入税率调整的基础原因。唯有如此,个税税率的改革才能适应不断变化发展的社会经济状况。个税的征管制度直接决定了个税开征的效率,且最终能影响个税践行的公平。80年代三大个税的初始路径选择中确定了源泉扣缴和纳税申报两种典型制度。源于中国个税分类税制模式的决定性影响,两种制度从路径选择伊始就出现一头轻、一头重的非均衡发展局面。其中代扣代缴制度得到了十足的发展,逐渐成为个税征管最重要的制度。而个税的申报制度源于中国税收文化的不发达、个税制度本身存在的缺陷,时至今日,都没能成为个税的主体制度。在路径发展过程中,个税申报制度中诞生了年收入12万元以上的申报制度,此制度的开展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个税申报制度失衡发展的局面,但在整体了也没有达到其开征的预想目的,未能挽回个税申报因扣缴制度成功而被淡化的局面。个税的法律责任制度是促使个税高效开征的重要配套制度。80年三大个税各自确定了法律责任制度,此间的法律责任制度属于一种粗线条的制度。93年个税法统一以后,个税的法律责任制度不再由《个人所得税法》单独规定,而统一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这在一定程度上将个税与其他税种的法律责任制度进行了同质化处理。个税的法律救济制度也随着个税制度的建立而形成,税务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曾原则性地规定于80年代三大个税中,自90年代统一的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施行后,个税的法律救济制度就失去了个性化的特征。个税征管制度的改革是路径发展必然趋势,现行个税征管制度改革的核心在于纳税申报制度的改革,而全员申报制度、家庭计征、双向申报、申报激励等制度的创设是申报制度改革的重要环节。与此同时,个税征管配套制度的改革也是相当重要的环节,建立税收信息共享机制、财产登记和申报制度、强化储蓄实名存款制度、建立全新的现金管理机制等是配套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个税的法律责任和法律救济制度的改革在于完善个税的法律环境建设,改革税务行政复议制度、建立和完善税收司法保障体系、重新分配举证责任、细化自由裁量权是制度改革的趋势。在梳理完各项法律制度的演进路径后,论文对个人所得税的演进路径做了一个整体的展望,展望以现行个人所得税的立法修改建议稿方式展现,作为一个研究成果,该立法修改建议稿也作为博士论文最后的结论。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3](1997)在《税务公告(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文中研究指明 1、省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万元版增 值税专用发票改版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1997年7月18日 鲁国税流—[1997]37号各市、地国家税务局,省涉外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改版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明电[1997]2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各地要严格按照国税明电[1997]21号通知要求,做好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改版工作,十万元版专用的改版方法和要求仍按省局鲁国税函发[1995]174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各地对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库存及下一步需改版的数量并将统计情况于八月十日前上报省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4](1998)在《税务公告》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 1、省工商局、省公安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无照经营进行综合治理的通知》的通知 1997年12月22日 鲁工商个字[1997]390号各市、地、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局(处)、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局:
蓝昕[5](202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相关性原则》文中研究指明我国财税改革的进行使得量能课税原则越来越成为税法领域关注的焦点。在净所得原则之下,企业所得税税基的确定依赖于应税收入的确定和扣除的确定两个方面。相关性原则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之一,对于确定哪些支出可以扣除,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从现有制度的梳理出发,以问题为导向,对相关性原则进行系统分析,并为现有制度的修改和完善提出建议。文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主要内容是现有制度的梳理和问题的提出。首先对国内现有涉及相关性原则的规定进行梳理,在此基础上对规定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以明确本文的研究方向。第二章主要内容是对相关性原则的定位。以税收公平原则作为起点顺势而下,沿着量能课税理论、所得课税、净所得理论、税前扣除这一脉络,找到相关性原则在整个税法理论当中的位置,明确其上位概念。第三章主要内容是相关性原则对象的分析。相关性原则涉及的对象之一是企业应税收入的产生,对象之二是支出的目的,同时,还就支出目的具有双重性以及支出目的的考察路径进行了探讨。第四章主要内容是对相关性原则对象间联系的分析。通过与会计学中的相关性原则以及统计学中的相关关系的对比,相关性原则两个对象之间的联系应当满足“方向一致”和“路径普遍”两个要求。随后,本章就如何确定企业应税收入产生和支出目的的方向、如何判断二者方向一致,以及何种联系方式是“路径普遍”的联系方式进行了讨论。第五章主要内容是相关性原则的适用方式及对现行涉及相关性原则规定的修改建议。针对目前相关性原则与合理性原则界限不清的情况,建议在立法中明确二者定性与定量的不同判断职能,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修改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在直接目的上有助于企业取得应税收入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在金额上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同时,在对该条款的进一步解释中明确“直接目的”、“有助于”的含义。另外,立法时应当明确相关性原则的举证责任,以更好地将其落实。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6](1997)在《税务公告》文中提出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省涉外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津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在外埠设立的分公司缴纳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33号)转发给你们,请知照。
武唯悦[7](2020)在《个人所得税征收法律监管漏洞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个人所得税是以自然人所取得的各类应税所得为对象而征收的直接税,近年来已成为我国第四大税种,对实现社会公平、调节收入分配、体现宏观调控效力意义重大,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随着市场经济下平民创业、私企经营的趋势上升,纳税人数量高涨;电子商务、资本市场交易和境外不安分子的扰乱和腐朽拜金诱惑导致个人所得税偷漏状况亟待解决。本文通过分析个人所得税法的制度以及流程,发现执行该制度时存在征管工具较为封闭、征管主体问题多样、征管对象不够合理、征管方式漏洞等问题。且我国个人所得税新税制对税收征管提出增加个人反避税管理、信息共享等新要求导致涉税信息处理难度加大,因此在此背景下如何弥补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漏洞、推动税收工作的信息化建设、针对高收入者缴税情况进行严格监督与防控值得剖析和研究。2019年1月1日,我国新个税法正式实施,这一改革优化了我国现行的个税制度,为征收该税提供了最新的法律依据,但是随着全球电子商务和资本市场的发展,偷税漏税行径变得狡猾、趋于隐秘,不利于我国税务部门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国内一些征收问题尚未解决,为深入研究上述问题,有利于从法律层面有效规避高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偷逃行为,同时还能够从实质意义上实现我国的税收公平,避免税收流失,本文进行深入分析。
张婕[8](2020)在《A县企业所得税管理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文中提出一直以来,由于企业所得税有涉及的面较为广泛、计算的复杂程度、应考虑的情况较多、政策性较强等特殊性,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重视程度并没有达到与其管理难度相适应的水平,这样的落差阻碍了企业所得税税收秩序的科学发展。税收征管的第一阵地在基层,基层税务机关和基层税务人员是税收征管应收尽收的第一线,但是基层税务机关在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环节一直是很薄弱的,并且在管理上存在很多漏洞。通过对A县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的管理进行研究发现,A县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的收入额虽然在逐年增长,但A县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的管理依然有诸多的管理短板,通过文献研究和实证分析等方法深入对A县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管理存在的问题进行归纳整理,分析发现A县税务局税源部门的人员配置及业务能力、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后续管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界定以及管理等方面都存在不少的问题,A县税务局目前的管理水平远远达不到我国对于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需求,最后根据A县税务局税收情况,提出应对上述管理问题的改进建议:完善人才培养机制、强化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后续管理力度、完善汇算清缴的培训与审核工作、规范对企业所得税事前核定征收判定等。从A县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管理最薄弱的地方着手,深入研究分析影响A县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各种因素,从而提出加强A县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可行性建议。通过上述的整理分析,希望可以找到改进A县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方法,从而提高A县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的质效。
高杰[9](2017)在《委托—代理理论下过头税问题治理研究 ——以S省Y市为个案》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国内经济下行的背景下,地方政府财政税收收入大幅下滑,地方财政收入压力逐渐加大,各级国税机关为了完成征收任务,出现征收“过头税”现象。“过头税”是指税务机关为了使税收任务能够完成,向纳税人过度征税的做法,包括幅度上过头和时间上过头两种。幅度上过头是指多征收一些不应该征收的税;时间上过头是指税务机关将未来年度的税收进行提前征收,以确保税收任务的完成。“过头税”是我国地方国税机关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但此问题较为缺乏严谨的学术分析。研究国税机关征收“过头税”行为的有效治理对于保障税收和经济平稳增长,维护社会公平、和谐和稳定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本文结合基层国税工作经验,通过查找档案、文献、调研的方式,从地方政府税收计划指标制定的不科学性、地方政府官员的政绩需求、地方政府财权与事权不对等、国税机关征收“过头税”的违法成本极低、国税机关对上级税务机关政绩考核的目标需求、国税机关对地方政府财政经费的利益追求、纳税人对征收“过头税”难以监督和维权等Y市国税局征收“过头税”的背景出发,揭示了Y市国税局存在多头执法重复检查、税收优惠难以落实、和纳税人协商借税、用行业预警税负率指导征税、向纳税人提前征收税款、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设定亏损面和零申报面指标、推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税款时间、应退税款未及时办理退税等征收“过头税”的表现形式。分析在面对征收“过头税”的直接危害和间接危害时,纳税人根据不同处境选择服从、反抗或规避,并从委托—代理理论的视角,说明国税机关征收“过头税”中的“委托—代理”角色及政府与国税机关“委托—代理”关系在实践中的问题,认为地方政府的“征税权代理人”国税机关在税收任务考核压力下通过利益和风险的比较将征收“过头税”作为自己的理性选择。针对目前国税机关存在的征收“过头税”问题症结,通过科学制定税收计划、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提升国税人员法治观念、严格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定期开展税收执法督查、推行税收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制度、加快成立纳税人维权协会的一系列防范和治理策略,加大征收征收“过头税”的各种风险,从而影响国税机关作为地方政府“征税权代理人”的行为选择。这样有利于国税机关认真执行不收“过头税”的组织收入纪律,防止地方政府对民间财富的过度攫取,营造政府依法征税、纳税人依法纳税的和谐税收征纳环境,有效保证经济和税收的健康、持续、协调增长。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10](1998)在《税务公告》文中研究指明 1、省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恢复新闻纸出口退税的通知》的通知 1997年11月29日 鲁国税进[1997]22号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省局涉外征收分局,进出口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恢复新闻纸出口退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6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恢复新闻纸出口退税的通知 1997年10月23日 国税发〔1997〕1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支持我国造纸行业的发展,考虑到国内新闻纸的供求状况,根据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我局决定对1997
二、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1991年度私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1991年度私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论文提纲范文)
(2)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演进路径 ——基于公平与效率视野(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引言 |
第一章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演进的理论前引 |
第一节 个税公平与效率的一般理论 |
一、 个税诞生过程的公平与效率的考证 |
二、 现代个税的公平与效率理论 |
第二节 个税公平效率于中国的一般概况 |
一、 中国个税公平效率的整体理论背景 |
二、 中国个税公平效率的整体实践状况:倒金字塔结构 |
三、 中国个税公平的根基:弱化的纳税人意识 |
四、 学界对于个税公平效率观的整体研究 |
五、 中国税收公平与效率关系逻辑辩证 |
第三节 路径依赖理论与个税路径演进的理论联系 |
一、 路径依赖理论概述 |
二、 个税法律制度演进的路径依赖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整体立法的演进路径 |
第一节 1980-1992 年个人所得税的立法路径 |
一、 1980-1992 年立法统计 |
二、 相关立法技术的说明 |
三、 立法路径 |
四、 立法目的路径梳理 |
第二节 1993—2012 年个税法律制度的立法路径 |
一、 1993—2012 年个税的立法统计 |
二、 个税立法的特点 |
三、 重大立法事件的路径评判 |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整体立法的路径展望 |
一、 现行个税整体立法改革的困境 |
二、 个税整体立法的路径展望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基础架构——税制模式的演进路径 |
第一节 1980—1992 年个税税制模式的演进路径 |
一、 个税税制模式的基本划分 |
二、 1980—1992 年个税的税制模式 |
三、 1980—1992 年个税税制模式的路径梳理 |
第二节 1993—2012 年个税税制模式的演进路径 |
一、 1993 年个税法确定的税制模式 |
二、 关于三种税制模式的公平与效率评判 |
三、 中国现行分类税制模式的实证分析 |
第三节 税制模式改革的路径展望 |
一、 世界各国税制模式的发展趋势 |
二、 中国税制模式改革选择的评判 |
三、 中国税制模式改革所遭遇的现实困境 |
四、 中国税制模式改革的安排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个人所得税的法律主体制度——纳税人制度的演进路径 |
第一节 1980—1992 年纳税人制度及演进路径 |
一、 1980 年个税的纳税人制度 |
二、 1986 年个体户所得税的纳税人制度 |
三、 1986 年个人调节税的纳税人制度 |
四、 1980-1992 年纳税人制度的路径梳理 |
第二节 1993—2012 年纳税人制度及演进路径 |
一、 1993—2012 年涉及纳税人制度的相关法律规范 |
二、 纳税人身份的分类及现行状况 |
三、 纳税人制度的路径梳理 |
第三节 纳税人制度的路径展望 |
一、 纳税人制度的现实困境 |
二、 纳税人制度改革的展望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核心要素——税基的演进路径 |
第一节 1980-1992 年个税税基及演进路径 |
一、 个税税基的基础理论 |
二、 1980 年个税的税基及路径梳理 |
三、 1986 年个体户所得税的税基及路径梳理 |
四、 1986 年个人调节税的税基及路径梳理 |
第二节 1993—2012 年个税税基及演进路径 |
一、 1993—2012 个税税基范围的演进路径 |
二、 1993—2012 年个税免税制度的演进路径 |
三、 1993—2012 年个税费用扣除制度的演进路径 |
第三节 个税税基制度演进的路径展望 |
一、 个税税基范围的改革展望 |
二、 免税制度的改革展望 |
三、 费用扣除制度的改革展望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关键要素——税率制度的演进路径 |
第一节 1980—1992 年个税税率制度及演进路径 |
一、 税率制度的理论简介 |
二、 1980 年个税的税率制度及路径影响 |
三、 1986 年个体户所得税的税率制度及路径影响 |
四、 1986 年个人调节税的税率制度及路径影响 |
第二节 1993—2012 年个税税率制度的演进路径 |
一、 1993—2012 年涉及税率制度的相关法律规范 |
二、 1993 年个税与三大个税关于税率制度的横向对比与路径演绎 |
三、 1993—2012 年个税税率制度的归类解析 |
四、 现行个税税率制度的公平与效率评判 |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税率制度改革的路径展望 |
一、 降低最高边际税率,整体减少累进税率档次 |
二、 引进累进消失税率制度,大幅调整级距 |
三、 将婚姻与家庭因素纳入计征体系 |
四、 整合劳动所得的税率,提高非劳动所得的税率 |
五、 实行税率指数化的改革调整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个人所得税的法律保障制度——征管与法律救济制度的演进路径 |
第一节 1980—1992 年个税征管和法律救济制度的演进路径 |
一、 个税征管的法律制度 |
二、 个税的法律责任制度 |
三、 个税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制度 |
第二节 1993—2012 年个税征管和法律救济制度的演进路径 |
一、 1993—2012 年涉及个税征管及法律救济制度的法律规范 |
二、 1993—2012 年个税征管的法律制度的路径演绎与评判 |
三、 1993—2012 年法律责任与法律救济制度的路径演绎与评判 |
第三节 个税征管和法律救济制度改革的路径展望 |
一、 个税申报制度改革的路径展望 |
二、 个税扣缴制度改革的路径展望 |
三、 个税征管配套制度的改革展望 |
四、 个税法律责任与法律救济制度的改革展望 |
本章小结 |
结论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演进的整体设计 |
附件:中国个人所得税的立法统计 |
附件1:1980—1992 年个税法的立法统计表 |
附件2:1993—2012 年个税法的立法统计表 |
附件3:1993—2012 年关于税基范围的立法统计表 |
附件4:1993—2012 年关于免税制度的立法统计表 |
附件5:1993—2012 年关于费用扣除的立法统计表 |
附件6:关于个税征管制度及法律责任制度的立法统计表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5)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相关性原则(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框架和内容 |
四、研究方法 |
五、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制度梳理与问题提出 |
一、制度梳理 |
二、问题提出 |
第二章 相关性原则的定位 |
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定位意义 |
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定位体系构建 |
(一)第一次拆解:税收公平的理解 |
(二)第二次拆解:税基的确定 |
(三)第三次拆解:税基的量化 |
(四)第四次拆解:税基指标的确定 |
(五)从个人所得税到企业所得税 |
第三章 相关性原则的对象 |
一、相关性原则对象的确定 |
二、相关性原则对象的分析 |
(一)对象之一:应税收入的产生 |
(二)对象之二:支出的目的 |
(三)企业支出目的的判断 |
(四)支出目的的双重性 |
(五)小结 |
第四章 相关性原则的对象间联系 |
一、对象间联系的构建 |
(一)会计基本准则中的相关性 |
(二)统计学中的相关关系 |
二、对象间联系的分析 |
(一)方向一致 |
(二)路径普遍 |
(三)针对特定支出的特殊要求 |
(四)小结 |
第五章 相关性原则的国内立法完善和适用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个人所得税征收法律监管漏洞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思路、内容、方法 |
1、研究思路 |
2、研究内容 |
3、研究方法 |
(四)创新与不足 |
1、创新之处 |
2、有待进一步完善之处 |
一、个人所得税典型司法案例引入 |
(一)范冰冰个税逃税案案情介绍 |
(二)逃税手段 |
1.签订“阴阳合同” |
2.个人工作室隐匿报酬 |
3.范冰冰担任法人的企业少计收入 |
4.范冰冰作为法人的企业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
(三)避税方式 |
1.设立个人独资工作室 |
2.充分利用税收洼地 |
3.通过特殊股权构架身兼多职分散收入 |
4、利用“壳公司”避税 |
(四)案例引发的法理思考——我国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流失的现状 |
1.《个人所得税法》中高收入者征税规定 |
2.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流失规模 |
二、个人所得税征管的现实困境 |
(一)征管工具较为封闭 |
1、大数据应用不充分 |
2、信用体系建设滞后 |
3、配套制度建设不完善 |
(二)征管主体问题多样 |
1、双重领导格局不顺畅 |
2、人员和机构设置不合理 |
3、基层征管力量薄弱 |
(三)征管对象不够合理 |
1、税收公平体现不够 |
2、全员明细申报造成申报质量不佳 |
3、高收入者监管不力 |
4、纳税人遵从度不高 |
(四)征管方式存在漏洞 |
1、税务稽查缺位 |
2、处罚力度不大 |
3、申报频率过高 |
4、自然人汇算清缴可操作性不强 |
三、我国个人所得税新税制对税收征管的新要求 |
(一)居民纳税人判定时间调整加大涉税信息处理难度 |
(二)税率结构调整加大涉税信息处理难度 |
(三)扣除方式改变致使涉税信息获取难度加大 |
(四)新个税要求增加个人反避税管理 |
1、引入个人所得税反避税条款 |
2、CRS机制要求加强个人账户管理 |
(五)增加信息共享的规定,要求大数据共享平台建立 |
1、专项附加扣除要求建立信息共享平台 |
2、立法明确建立信息共享平台 |
四、大数据背景下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国际经验借鉴与启示 |
(一)确立大数据税收征管思维 |
(二)将大数据技术应用于税收征管 |
1、对纳税人进行有效管理 |
2、利用大数据加强税源监控 |
(三)建立信息共享与部门协作机制 |
1、英美应用高度整合的数据系统 |
2、荷兰整合多部门数据信息 |
3、意大利实现涉税信息在多部门的共享 |
(四)建立纳税社会信用体系 |
五、完善与现行个人所得税税制相适应的征管建议 |
(一)完善税收制度,规范扣缴管理 |
1、加强个人所得税的预扣预缴管理 |
2、要建立规范化的汇算清缴和申报退税制度 |
3、完善专项费用扣除制度 |
(二)优化征管系统,促进信息共享 |
1、加强新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的建设和运用 |
2、促进信息资源共享 |
(三)加强税法宣传,做好分类指导 |
1、加强税收宣传,营造良好纳税氛围 |
2、强化服务意识,做好分类指导 |
(四)健全信用机制,改善税收环境 |
1、区分纳税人等级 |
2、共建信用机制 |
(五)推进涉税服务,强化税务稽查 |
1、促进涉税服务行业发展 |
2、加强对特定行业与群体的税务稽查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A县企业所得税管理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前言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1.论文的研究背景 |
2.论文的研究意义 |
(二)研究内容及方法 |
1.论文的研究内容 |
2.论文的研究方法 |
(三)国内外研究综述 |
1.国外研究综述 |
2.国内研究综述 |
(四)论文的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1.论文的创新之处 |
2.论文的不足之处 |
二、理论基础及相关概念 |
(一)管理学相关理论 |
1.绩效管理理论 |
2.信息不对称理论 |
(二)企业所得税相关概念 |
1.企业所得税 |
2.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 |
3.企业所得税优惠 |
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
三、A县企业所得税管理概况 |
(一)A县税务局管户情况 |
(二)A县企业所得税概况 |
1.A县企业所得税收入总体上涨 |
2.税收减免为企业带来福音 |
3.核定征收户税负明显偏低 |
四、A县企业所得税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一)人员的配置及业务水平问题 |
1.税源部门人员结构不合理 |
2.基层税务干部培训缺失 |
3.企业所得税管理人员业务素质低 |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后续管理不善 |
1.信息化管理水平落后 |
2.缺乏部门协作 |
3.政策实施监管力度不足 |
(三)核定征收存在的问题 |
1.事前核定的判定超出了法定界限 |
2.征纳双方的责权混淆不清 |
3.事前核定的弹性偏离税收法定原则 |
4.事前核定存在的现实征管问题 |
(四)汇算清缴中存在的问题 |
1.纳税人对汇算清缴重视度较低 |
2.纳税人对税收政策的认知度不高 |
3.数据审核水平有待提高 |
(五)非居民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
1.涉税信息来源不畅 |
2.企业主动履行扣缴义务意识不强 |
3.国际税收管理的复杂性 |
五、完善A县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对策建议 |
(一)完善人才培养机制 |
1.加大轮岗交流制度 |
2.完善绩效考核机制 |
3.加大教育培训力度 |
(二)加强税收优惠事项后续管理 |
1.强化信息化建设及管理手段 |
2.强化内部分工与协作 |
3.加强优惠风险事项监管 |
4.加大警示教育宣传力度 |
5.构建政府主导的社会协税机制 |
(三)规范企业所得税事前核定征收的措施 |
1.严格执行“不设置账簿”的标准 |
2.科学确定行业应税所得率 |
3.充分发挥税务机关内部监督作用 |
4.强化事后监控及管理 |
(四)完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工作 |
1.发挥培训学习的作用 |
2.提升汇算清缴数据审核水平 |
3.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 |
(五)做好国际税收的管理服务工作 |
1.加强信息共享 |
2.强化信息收集 |
3.加强队伍建设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委托—代理理论下过头税问题治理研究 ——以S省Y市为个案(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
1.2 国内外相关研究概述 |
1.3 核心概念的阐释 |
1.4 研究内容及思路 |
1.5 研究方法 |
第2章 S省Y市征收“过头税”的背景 |
2.1 地方政府税收计划指标制定的不科学性 |
2.2 地方政府官员的政绩需求 |
2.3 地方政府财权与事权不对等 |
2.4 国税机关征收“过头税”的违法成本极低 |
2.5 国税机关对上级税务机关政绩考核的目标需求 |
2.6 国税机关对地方政府财政经费的利益追求 |
2.7 纳税人对征收“过头税”难以监督和维权 |
第3章 S省Y市征收“过头税”行为的表现形式 |
3.1 多头执法重复检查 |
3.2 税收优惠难以落实 |
3.3 和纳税人协商借税 |
3.4 用行业预警税负率指导征税 |
3.5 向纳税人提前征收税款 |
3.6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设定亏损面和零申报面指标 |
3.7 推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税款时间 |
3.8 应退税款未及时办理退税 |
第4章 S省Y市国税机关征收“过头税”纳税人的反应与危害 |
4.1 征收“过头税”纳税人的反应 |
4.2 征收“过头税”的危害 |
第5章 征收“过头税”情况下国税机关与地方政府的委托-代理关系 |
5.1 委托—代理理论 |
5.2 国税机关征收“过头税”中的“委托—代理”角色 |
5.3 政府与国税机关“委托—代理”关系在实践中的问题 |
5.4 国税机关对依法治税与征收“过头税”的理性选择 |
第6章 S省Y市国税机关治理征收“过头税”的策略 |
6.1 科学制定税收计划 |
6.2 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
6.3 提升国税人员法治理念 |
6.4 严格规范税收执法行为 |
6.5 定期开展税收执法督查 |
6.6 推行税收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制度 |
6.7 加快成立纳税人维权协会 |
第7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1991年度私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论文参考文献)
- [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J].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 2007(24)
- [2]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演进路径 ——基于公平与效率视野[D]. 陈红国. 西南政法大学, 2013(02)
- [3]税务公告(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J].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税务纵横, 1997(09)
- [4]税务公告[J].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税务纵横, 1998(03)
- [5]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相关性原则[D]. 蓝昕.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8)
- [6]税务公告[J].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税务纵横, 1997(04)
- [7]个人所得税征收法律监管漏洞问题研究[D]. 武唯悦. 内蒙古大学, 2020(01)
- [8]A县企业所得税管理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D]. 张婕. 辽宁师范大学, 2020(07)
- [9]委托—代理理论下过头税问题治理研究 ——以S省Y市为个案[D]. 高杰. 吉林大学, 2017(04)
- [10]税务公告[J].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税务纵横, 199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