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投资基金的作用(论文文献综述)
宣潇然[1](2019)在《我国资管市场投资者保护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认为资管行业的蓬勃发展无疑是近些年金融行业最为重要的景象。资管行业的快速发展促使我国进入到了“全民理财”时代。起初,信托行业借助其投资限制较小、经营范围灵活的优势,首先获得了银行“青睐”,我国资管市场由于“银信合作”业务的出现得到了迅速的扩张。随后,“银证合作”、“银基合作”、“银保合作”等业务的出现丰富了资管市场中金融机构的类型,也加剧了金融混业经营程度。不同金融机构与投资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变得更为复杂。在资管市场发展初期,“刚性兑付”以及“高收益承诺”成为了金融机构吸引投资者的“诱饵”。该时期,除私募基金等高风险高收益产品之外,确实鲜有资管产品违约事件发生。投资者开始尝到了资管产品的“甜头”——收益率高于银行存款利率,且利益能够得到保障。正是基于资管市场发展初期刚性兑付这一“潜规则”的存在,导致我国资管市场从发展初期开始就存在诸多隐患:金融机构为了扩大业务规模,占据更多市场份额,在资管产品的销售推介过程中存在诸多不规范之处。如以高收益率为诱饵,忽视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而向投资者推荐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的资管产品。又如金融机构在销售资管产品过程中,普遍对于投资者进行保底承诺,导致投资者混淆资管产品与银行储蓄之间的区别。在资管产品的投资运营过程中,投资者与管理人之间存在显着的信息不对称,投资者处于弱势地位。管理人几乎掌握了所有关键信息,投资者仅能通过管理人信息披露获取信息,对于管理人行为难以进行有效约束。因此,管理人不尽职管理行为可能会导致投资者利益受到损害。近年来资管产品违约事件频发,投资者利益难以受到保障。资管市场现行规范性文件大多以规范资管市场、维护金融市场安全稳定作为出发点与落脚点,缺乏对于管理人行为规范的相关规定。当管理人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纠纷时,司法救济是投资者维护自身利益的重要途径之一。现阶段,资管市场的规范性文件大多以效力层级较低的部门性规章为主。由于我国金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限制,资管市场中不同金融监管机构“各扫门前雪”,针对不同资管产品分别制定不同规则。但是司法裁判中,法院并没有适用上述部门规章的义务。换言之,我国资管市场司法中判决标准不统一,存在“同案不同判”现象,投资者司法保护形势不容乐观。从2017年开始,银保监会、证监会一系列资管业务规范性文件的出台,资管业迎来了一轮强化监管的浪潮,对资管业务管理人的主动管理要求增强,行业面临重塑。2018年《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管业务的指导意见》的出台标志着我国资管行业进入到规范发展时期。资管新规中明确指出我国资管市场要打破刚性兑付。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我国资管行业面临着一次重大的“洗牌”。由此不难看出,资管市场中投资者保护问题成为了我国资管市场发展中需要解决的首要命题。但是由于我国资管产品法律性质不清,法律对于资管市场的调整面临着不小的难题。本文以资管市场中投资者保护问题作为核心,围绕资管行业中投资者的事前保护、事中保护以及事后救济的逻辑线条,提出完善我国资管市场投资者保护制度的路径。主要内容如下:引言。本部分主要介绍本文选题的背景、研究的意义、相关研究的文献综述以及本文逻辑和主要研究问题。第一章为资管市场投资者保护的概述。本章通过梳理资管市场的起源与发展,总结我国资管产品的发展现状与特点。对于我国资管产品进行类型化研究,总结不同类型资管产品的特点及区别。随后分析我国资管市场中投资者保护的必要性与特殊性,总结出资管市场中投资者与一般金融市场投资者保护的本质不同。第二章为资管市场投资者保护的理论基础。分析委托-代理理论、不完全契约理论以及风险社会理论在资管市场中的体现与结合,分辨资管中存在的委托-代理问题以及参与主体之间存在的显着信息不对称及其危害。结合相关理论,明确我国投资者保护的重点及方法。第三章为资管市场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完善:事前保护。资管市场中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是投资者保护的“第一道防线”。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可以总结为“将适当的产品卖给适当的人”,我国并未建立起一套完善的金融行业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具体到资管行业中,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在某种程度上简化为了风险匹配原则——金融机构将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与资管产品风险等级作以简单匹配,风险匹配原则并不能完全体现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质,有必要对于我国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进行完善。具体而言,应当明确我国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内涵与原则,并整合现行立法中关于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相关规定,明确其制度内容,科学制定产品风险评估与投资者适当性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方式。第四章为管理人信义义务的法定化:事中保护。资管市场中当事人双方存在显着的信息不对称,投资者作为弱势一方,利益难以受到保障。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管理人行为失范现象普遍存在,投资者投资风险较高。我国资管产品本质上是一种信托,投资者对于管理人存在合理信赖,二者之间关系应当界定为信义义务。信义义务是投资者与管理人关系存在的基础,是“买者自负”到“卖者有责”的实现路径。构建我国资管市场中管理人信义义务,不但需要明确信义义务的法律性质,而且需要明确其在资管市场的具体表现,资管市场中管理人信义义务可以分为忠实义务以及勤勉义务。唯有明确我国资管市场中投资者与管理人之间关系,对于管理人课以相应法定义务,才能起到规范管理人行为之目的,进而实现投资者保护的目标。第五章为我国资管市场投资者司法保护制度的完善:事后救济。本章通过对于资管市场司法救济现状及裁判规则进行检视,总结出我国资管市场现行法律规则位阶较低,大多体现为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导致司法适用存在困难。我国资管市场司法建设中首先应当明确金融规章在裁判中的效力,将金融规章作为习惯引入司法裁判,并充分应用商事思维,对于投资者提供有效的司法救济。第六章为我国资管市场投资者保护制度立法的理念与路径。对于资管市场进行统合立法已经成为了学界共识,英国、日本等国家均采取对于金融市场进行横向统合规制的立法路径。随着我国金融市场混业经营程度不断加深,我国金融立法中也应当顺应这一趋势。资管市场中投资者保护制度的完善需要修改相关立法作为支撑,具体而言,应当构建以权利公平配置为根本、以提升金融市场效率为核心、以有效防控风险为后盾的立法理念,通过对比不同立法路径之优劣,选出我国立法最优路径。通过修订《信托法》以及《证券法》,将资管产品纳入立法调整范围,这成为了资管市场统合立法最为现实的路径。立法过程中,应当处理好不同法律之间的协调问题,确保我国资管市场投资者保护立法体系的统一性、系统性,为我国资管市场投资者保护制度的完善提供法律支撑。
张细思[2](2018)在《比较法视野下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法律地位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的法律地位直接关乎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内涵。在我国近二十年的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发育中,因为托管人法律地位界定不清导致的司法问题已经愈发突出。本文通过比较法的研究力图厘清美国和英国基金市场主流模式中托管人所处的法律地位及其权利义务内涵,并借以比较两者的差异性。在此基础上,本文认为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的法律地位问题应该与托管人在基金中所负担的义务和所享有的权利相适应。在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市场根本未形成托管人与管理人的内部制衡机制以及托管人难以对管理人履行监督职能的情况下,就不宜以信托法律关系项下的受托人结构来定性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的法律地位。相反,需要等待托管人的独立性和托管人治理失效问题逐渐解决后,再逐步认可托管人所谓信托法下受托人的法律地位。
廖静[3](2015)在《我国开放式基金流动性风险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 ——基于赎回角度》文中指出近年来,随着证券市场的完善,我国开放式基金发展迅猛。截止2015年1月31日,开放式基金已达1793只,占证券市场全部基金数量的92.71%,比例远超同期封闭式基金。我国开放式基金发展历程仅仅15年,却经历了如此快速的发展,而证券投资基金规章制度与运作方式发展还相对滞后,这使得对开放式基金流动性风险的关注和防范显得尤为重要。因此,了解我国开放式基金流动性风险的形成原因和风险特征,识别和辨别出我国开放式基金流动性风险的影响因素及探究各影响因素与风险的关联程度,并进一步对我国开放式基金流动性风险的管理和控制提出一些建议,就具有一定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在对国内外相关文献进行梳理的基础之上,首先对开放式基金流动性风险的形成原因进行了理论分析,然后筛选出市场上具有代表性的股票型基金51只、债券型基金18只作为样本基金,将2006年至2014年作为研究周期,通过季度数据分别对股票型和债券型基金进行实证研究。实证结果表明:包括金融发展水平、股市行情、基金规模、基金单位净值、基金收益率、分红等在内的各影响因素对股票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的影响有共性,也有差异性。尤其对我国的开放式基金市场来说,无论是股票型基金还是债券型基金,基金规模变动都同金融发展水平显着正相关关系,即金融发展水平越高,巨额赎回的压力反而越大。最后,本文从政府监管层面、基金管理公司层面及投资者层面这三个层面提出了相关建议,希望在实务操作层面上对减少开放式基金面临的赎回压力,进而降低流动性风险能够有所帮助。
丰乐[4](2015)在《煤炭财富管理基金理论与应用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我国煤炭资源储量丰富,居于世界前列,煤炭产业作为支柱性的能源产业,它的可持续发展对国家经济发展和能源安全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山西、内蒙古、陕西、四川等煤炭资源富有型区域的经济增长、财政收入增加都与煤炭收益密切相关。然而煤炭资源的可耗竭性、资源价格的波动性、资本的稀缺性,都为产业结构单一的资源型区域带来巨大挑战。从长期来看,资源收益是不可持续的,因此需要选择一种适当的方式来降低这种矛盾所产生的风险。资源型区域要实现转型跨越发展的目标需要充足的资金保障,将煤炭产业与金融相结合,从金融创新的视角,构建由跨代基金、稳定基金和投资基金有机结合的煤炭资源财富管理基金,对资源型区域的金融安全以及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都具有积极保障作用。以“以煤为基,多元发展”为理念,以产融结合为机制,以风险防范为保障,才能真正实现金融对经济的支撑功能,达到转型跨越发展的预期目标。总的来说,资源型区域运用财富管理基金这一手段促进经济发展是适应现实的最优选择。本文从理论和实证两个层面对煤炭财富管理基金加以阐释,通过比较不同国家资源型基金的管理架构、运作模式、投资策略与资产配置,探讨完善我国资源型区域煤炭财富管理基金治理机制的相关问题。理论层面上,基于永久收入假说构建的跨代基金为实现代际公平、缓解资源耗竭性提供了支持;基于资本资产定价理论构建的稳定基金能够维持经济的平稳发展,缓解煤炭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基于公共投资理论构建的投资基金有利于缓解基础设施建设遇到的资金瓶颈及资本短缺问题。实证层面上,以具有代表性的山西省的经济数据作为研究基础,通过DSGE模型的构建,实现资源型区域中政府、企业、居民在预算约束条件下,预期效用的最大化;在均衡条件下,通过对比不同方案状态脉冲响应的结果,为政府做出最优财政政策提供依据。最后,从政府预算、基金运行机制、投资战略、绩效考核、信息披露、风险防范六个方面对基金体系提出科学有效的政策建议,从而助推煤炭资源型区域经济的成功转型。
李阳[5](2015)在《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制度研究》文中提出从上世纪90年代引入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伊始,其组织和治理方面的优势使其迅速适应我国的投资市场环境,对我国投资市场的繁荣贡献巨大,并逐渐成为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主要组织形式。但由于《合伙企业法》只是一般性的规定了有限合伙这种组织形式,并不是关于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的专门法,现实生活中不可避免的出现一些问题。本文大体分为五个部分,其具体内容如下:第一部分,绪论。首先对本篇论文的选题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作系统介绍;其次对国内外学者的研究成果进行概括总结;最后对本文的主要研究内容、研究方法及本篇论文的创新之处进行阐述。第二部分,对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内涵作概括性讲解,通过对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特点以及组织形式上的优势的分析,阐述其得以成为股权投资基金的首要选择模式的必然性。第三部分,结合中国投资市场的具体情况,对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的存在现状进行分析,总结其在发展过程中取得的成果以及存在的不完善之处,总结实践经验。以失败案例为典型进行分析、总结,得出有益经验,为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梳理道路。第四部分,简单介绍了美国和英国关于有限合伙股权投资基金的立法规制以及制度设计。这部分运用比较分析方法对美国和英国的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制度进行比较。最后结合我国市场经济转型期和法制完善期的具体国情,得出适合我国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经验和启迪。第五部分,根据前文分析的原因,针对现存困境进行分析,提出完善我国有限合伙制股权基金的建议,主要有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拓宽退出渠道以及从立法上完善对合格投资者和管理者的规定。
张微[6](2015)在《中美商业银行私募股权投资(PE)业务比较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又称PE)业务的良好运作会是商业银行业绩的突破点。在美国,该项业务如鱼得水;在中国,该项业务风生水起。考虑到商业银行在社会经济转型中的重要作用,考虑到国际形势,考虑到本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现状,中国政府于2014年6月下发了国发17号文件,鼓励商业银行开展私募股权投资业务。在此背景下,中国商业银行有必要借助美国的成熟经验,探索一套适合本国国情的业务模式。在经济体系中,商业银行能够创造派生货币。因此,保持商业银行在经济中的地位并发挥其调剂资金的作用至关重要,保证商业银行在经济转型中作为资金最大的供给者不容有差错,为中国商业银行探索出一套稳健的PE业务模式势在必行。商业银行拥有雄厚的资金,全面细致的信息平台,优惠的政策支持,专业的管理团队,优秀的风险防控能力,无论在筹资还是投资方面,都具有普通金融机构无法比拟的先天优势。商业银行在对新兴企业的私募股权投资,可以重复使用留存信息。商业银行通过开展私募股权投资业务对外部投资者发出正面信号,告知投资者有银行的信誉保证,交易的质量可信。除了自有资金对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商业银行还可以给企业提供跟进贷款,这又提供给商业银行另一个参与私募股权业务的方式和动机。贷款和融资均可以来源于银团贷款,又增加了银行和投资标的的信誉。银行集资金优势、信息优势和资源优势于一体,是资本市场开展PE业务,成为经济转型主力军的有生力量。国发17号文件也承认,商业银行发展PE业务的商业机会成熟,混业经营势在必行。从发展现状来看,中国的商业银行在境内还没有普遍开展PE直投业务,但通过迂回直投模式和中间业务的方式参与PE业务取得了良好的表现。目前,中国商业银行的经营模式在转型时期,属于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阶段。与美国相似,中国的商业银行即将踏上境内开展PE直投业务的征程。中国的商业银行必须发现美国商业银行在PE业务发展中的问题,吸取其经验教训,扬长避短,结合本国国情,开发属于自己的业务模式,则商业银行会成为中国经济转型的利器。本文搜集了最新的政策文件,结合目前的国际环境,站在商业银行和政府的角度考虑商业银行开展PE业务的紧迫性与必然性。之后,对商业银行开展PE业务的动因做了系统详细的说明,分别分析了商业银行对经济的影响以及PE业务对商业银行的影响。接着,本文横向和纵向比较中美两国商业银行私募股权投资业务的发展历史和开展现状。最后,考虑到国内资本市场的现状和国际趋势,本文对国内PE业务的开展模式和可行业务提出建设性建议。
刘晓敏[7](2015)在《机构投资者持股行为与股价波动性关系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在我国的资本市场发展初期,市场投资者以个人为主,随着资本市场制度的完善和资本市场自身的发展,市场环境不断规范,机构投资者取代个人成为重要的市场参与者,并影响着股市的方方面面。近年来,对于机构投资者对股市稳定性影响的研究络绎不绝,有的学者认为机构投资者能稳定股市,有的学者则认为机构投资者会加剧股市波动,也有学者提出机构投资者股价无关论。虽没有统一的定论,但多数实证证据还是表明,机构投资者持股行为加剧股价波动性。本文采用了规范研究与实证研究相结合、理论研究与实证结果相印证的方法对机构投资者的持股行为与股价波动性的关系进行检验。第一章,介绍了本文的研究背景和意义,总结了近年来国内外对机构投资者持股与股价波动性关系的研究成果,并指出了前人研究的不足,提出了本文的创新点和研究思路;第二章,进行理论概述,对机构投资者作出概念界定,并从产权理论、信号理论和信息不对称理论三个理论角度阐述机构投资者持股行为对股价波动性的影响;第三章,分析了机构投资者持股对股价波动性影响的作用机理,并在机理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本文的研究假设,本文在文献综述和理论分析的基础上认为机构投资者持股加剧股价波动性;第四章,根据第三章的假设,建立了两个模型,以上证A股的机构投资者持股数据和股价波动率数据对这两个模型进行检验,结果显示,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与股价波动性存在显着的正相关关系,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变动与股价波动性也存在显着的正相关关系,表明机构投资者加剧股价波动;同时,在对不同类型机构投资者对股价波动性的影响的实证检验中,发现证券投资基金具有加剧股价波动的作用,券商具有稳定股价的作用,阳光私募基金对股价波动性无显着影响,表明不同类型的机构投资者对股价波动性的影响不同。第五章,从完善机构投资者发展外部环境和加强机构投资者行为监管两个方面,提出了规范机构投资者行为,促进机构投资者有效发挥市场作用的对策与建议;第六章,对本文的研究结果进行总结,并对未来研究方向进行展望。本文从当前的市场环境出发,通过理论分析,提出机构投资者持股行为影响股价波动性的命题,通过以上证A股数据进行实证检验,分别从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和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变动两个方面,深入探讨机构投资者持股行为与股价波动性的关系,最终得出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和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变动均与股价波动性具有正相关关系的结论,验证了机构投资者持股行为影响股价波动性的假设,为机构投资者持股行为与股价波动性关系的研究增加了实证证据。在此基础上提出的完善和规范资本市场和机构投资者行为的相关对策建议,对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刘丽丽[8](2015)在《封闭式基金经营业绩综合评价实证研究》文中指出近年来,随着我国基金业的快速发展,基金品种也不断增多且具有创新性,面对这么多可供选择的基金品种,投资者往往会陷入选择困境,如何科学、全面的评价不同基金的业绩来选出回报率高的基金投资品种就成了很多基金投资者所重视的问题,同时也是基金公司、监管机构等所考虑的问题。封闭式基金是我国基金业内发展历史最长且最被基金投资者熟悉的基金品种,被选为研究对象可以获得较长考察期的相关数据。所以本文以封闭式基金为研究对象,通过借鉴国外学者已研究出来的,在西方成熟的基金市场上经过研究验证的基金评价方法,然后根据我国封闭式基金的发展情况,分别利用几种基金业绩评价指标对所选的13只封闭式基金样本进行比较评价,并根据结果分析其业绩能否战胜市场。在此基础上,采用SPSS统计软件中的因子分析法去试图建立一个综合模型,对封闭式基金的长期业绩进行全面、综合的评价。在综合评价实证研究中,本文用到了收益率、Treynor指数、Jensen指数、Sharpe比率、信息比率、改进夏普比率、标准差、贝塔系数、基金规模、期末净值总额这10个指标,对13只封闭式基金做因子分析,期望找出主要因子构建综合评价模型来对封闭式基金的长期业绩进行综合评价。经过本文的实证研究,我们得出基金泰和、安顺、裕隆、天元的经过风险调整的业绩表现和综合业绩表现都是最好的,所选的13只基金在较长考察期内的收益均能战胜市场基准组合的收益。本文的研究是对国内基金业绩评价研究的更进一步探索。
王莉静[9](2015)在《我国券商基金托管业务风险管理与防范研究》文中指出随着国家金融体系改革的不断深入,基金托管业务已经突破托管主体的限制,已经允许非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进入基金托管业务领域。这不仅使得传统商业银行在基金托管业务方面产生了竞争,同时也给券商扩展新业务、完善基金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带来了新的挑战。国内外专家学者也纷纷开始关注基金托管业务给券商带来的积极影响,然而针对券商群体开展基金托管业务风险管理与防范的研究却寥寥无几。本文的研究就是针对当前研究背景,对券商开展基金托管业务风险管理问题进行研究,指出券商托管风险是基金业风险的一部份。券商注册资本低、托管各项服务与银行差异大、所托管的基金类别比较特殊是券商开展基金托管业务面临的问题,与之而来的内部服务管理以及创新产品托管等方面都存在券商所特有的券商托管风险。其表现在:一是由于券商托管产品的资金存放在银行而产生的券商保管风险;二是由于券商托管采用网上银行划款方式而产生的券商划款风险;三是由于券商无法对投资于证券市场之外的基金估值而产生的券商估值风险;四是由于券商无法对投资于证券市场之外的基金进行投资监督而产生的券商监督风险;五是由于券商对投资于证券市场之外的基金领域不熟悉以及私募基金资质差,难以防范私募基金管理人道德风险而产生的券商破产风险。同时本文根据国外托管机构开展基金托管在风险管理方面的经验进行了研究,并且在对其管理经验进行借鉴的基础之上,切实的针对以上分析所得出的每一类风险,提出了针对性的券商托管风险管理与防范措施:一是加强实物保管内控制度,以防范券商保管风险;二是严格双人划款制度,以防范券商划款风险;三是采取系统监控与人工监督相结合的方式,以防范券商监督风险;四是完善协议责任认定,以防范券商估值风险;五是加强对管理人尽职调查和运营内控,以防范券商破产风险。最后为了保障本文提出的风险防范策略能够切实的得到落实,本文还从外部法律环境、内部管理等角度提出了针对性的保障措施。本文力图帮助券商高度审视基金托管业务给券商带来的前景和风险,重视券商开展基金托管业务所带来的券商托管风险,为券商制定出合理的基金托管业务风险应对机制起到借鉴作用和参考价值。
杜照辉[10](2015)在《机构投资者对股票市场波动的影响研究》文中提出我国的股票市场是从一个完全由个人投资者聚集的交易市场发展而来的,多年来,单调的市场参与者结构长期以来被认为是造成我国大陆A股股票市场具有较大波动幅度的重要原因之一。为了改变投资者结构单调的局面,中国证监会于1 9 9 7年1 1月1 4日正式颁布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给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做出了政策指引,并在规模的发展壮大方面给出了市场化标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 F I I)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也于2 0 0 2年1 1月8日正式诞生,2 0 0 3年7月9日,由瑞士银行拔得Q F I I头筹,至此以后国内A股市场开始向合格的境外投资者(Q F I I)开放。2 0 0 4年1 0月,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联名发布通知,允许保险资金直接进入资本市场并参与A股股票投资。新的政策指引明确告知,保险机构作为国内合格的独立市场参与者可以直接在沪、深A股股票市场进行投资,公平有序地参与I P O新股申购和二级市场日常竞价交易,买卖除S T、P T以外的所有A股股票、公司可转债以及其他符合证监会、保监会要求的所有金融产品。在发改委、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等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我国股票市场上的机构投资者持续发展,其结构也获得了很大程度的改善,使得国内股票市场日渐趋向成熟。随着股票市场投资者中机构投资者的比重逐渐加大,机构投资者对我国股票市场波动的影响也越来越明显。然而,目前国内学术界对此一直持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目前A股股票市场上存在着十分明显制度缺陷,同时市场上的标的公司总体表现不良,整个A股市场很少有能让机构投资者长期投资的优质上市公司,在此情况下机构投资者想要获利也只能依靠波段操作,也因为间接造成市场的剧烈波动;另一种则持相反观点,认为机构投资者的持续发展有助于证券市场长期走向稳定。全文共计五大部分,第一部分阐述此次研究的背景和意义,并对国内外研究成果进行归纳;第二部分就机构投资者的内涵特征及国内机构投资者的发展状况加以介绍分析;第三部分着重介绍机构投资者影响股市的相关理论基础;第四部分分析机构投资者对我国股票市场产生相关影响,包括积极影响以及消极影响;第五部分提出建议和对策,主要针对削弱和避免机构投资者对国内股票市场产生的负面影响。
二、论投资基金的作用(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投资基金的作用(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资管市场投资者保护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s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及可能的创新 |
第一章 资管市场投资者保护的概述 |
第一节 资管市场的起源与发展 |
一、域外集合投资类产品的起源与发展 |
二、我国资管市场的发展脉络梳理 |
三、我国资管市场产品类型化分析 |
第二节 资管市场投资者保护的必要性与特殊性 |
一、资管市场投资者保护的必要性分析 |
二、资管市场投资者保护的特殊性分析 |
第二章 资管市场投资者保护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委托-代理理论 |
一、委托-代理理论的规范内涵 |
二、资管市场中委托-代理问题对投资者保护的消极影响 |
第二节 不完全契约理论 |
一、不完全契约理论在资管市场的体现与运用 |
二、不完全契约理论下管理人行为的约束 |
第三节 风险社会理论 |
一、风险社会理论的基本内涵 |
二、风险社会理论下资管市场中投资者保护的要义 |
第三章 资管市场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完善:事前保护 |
第一节 完善资管市场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
一、资管产品销售中的不规范 |
二、投资者的有限理性 |
三、金融市场的复杂性 |
四、投资者金融专业知识的匮乏 |
五、信息披露等制度的失灵 |
第二节 资管市场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内在要求 |
一、“了解产品”——资管产品的风险评估与揭示 |
二、“了解客户”——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
三、“匹配推介”——资管市场投资者适当性评估 |
第三节 我国资管市场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反思 |
一、现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检视 |
二、资管产品风险评级失准与风险揭示不充分 |
三、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流于形式 |
四、投资者适当性评估偏离本质 |
第四节 我国资管市场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完善 |
一、完善我国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具体建议 |
二、完善资管市场金融机构违反适当性义务的法律责任 |
第四章 管理人信义义务的法定化:事中保护 |
第一节 资管产品投资运营中管理人违反信义义务的表现 |
一、管理人不履行或怠于履行尽职管理义务 |
二、管理人利益冲突行为 |
第二节 信义义务——投资者与管理人关系存在的基础 |
一、资管产品投资运营中参与主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
二、我国资管产品信托本质地辨明 |
三、信义义务——“买者自负”到“卖者有责”的实现路径 |
第三节 资管市场中管理人信义义务的制度检视及法定化路径 |
一、我国资管市场中管理人信义义务的特殊性 |
二、管理人信义义务的制度检视 |
三、信义义务法定化的路径选择 |
第四节 资管市场管理人信义义务法定化的具体内容 |
一、管理人的忠实义务 |
二、管理人的勤勉义务 |
第五章 我国资管市场投资者司法保护制度的完善:事后救济 |
第一节 资管市场投资者司法救济现状检视与反思 |
一、司法实践中投资者权利救济之困境 |
二、投资者司法保护中法律适用问题分析——以资管新规为例 |
三、我国现行投资者司法保护制度的反思 |
第二节 资管市场投资者司法救济困境的成因分析 |
一、商事合同与民事合同存在差异 |
二、对于管理人积极管理义务的忽视 |
三、举证责任的分配不当 |
四、损害赔偿数额的认定困难 |
第三节 资管市场投资者司法保护制度的完善 |
一、明确金融机构违反监管法规行为效力 |
二、将金融规章作为商事习惯引入司法裁判 |
三、商事思维在投资者司法保护中的运用 |
四、资管市场司法纠纷程序方面的完善 |
第六章 我国资管市场投资者保护制度立法的理念与路径 |
第一节 我国资管市场投资者保护的立法理念 |
一、以权利公平配置为根本 |
二、以提升金融市场效率为核心 |
三、以有效控制风险为后盾 |
第二节 我国资管市场投资者保护立法路径的比较与选择 |
一、国外立法模式的比较与借鉴 |
二、我国资管市场立法的反思 |
三、构建我国资管市场横向统合立法体系的必要性 |
四、我国资管市场投资者保护立法的路径选择 |
第三节 我国资管市场投资者保护立法中必须处理好的几个问题 |
一、处理好资管市场不同法律之间的协调问题 |
二、处理好立法统一化与差异化之间的关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2)比较法视野下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法律地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序言 |
第一章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的制度规范及问题 |
第一节 证券投资基金的内涵和本文的研究范围 |
一、证券投资基金的内涵沿革 |
二、本文研究的投资基金范围界定 |
第二节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的现行法律规范 |
一、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相关的主要法律依据 |
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的市场准入条件 |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
第三节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法律地位问题 |
一、问题产生的原因 |
二、学者对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法律地位的不同见解 |
第二章 美国和英国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法律地位的实践 |
第一节 美国法下托管人的法律地位 |
一、公司型-董事会模式:董事会(独立董事)角色、功能、选任标准 |
二、公司型-董事会模式:保管机构的地位和职能 |
第二节 英国法下托管人的法律地位 |
一、公司型——存托机构(depositary) |
二、契约型——受托人(trustee) |
三、基金经理人、受托人(存托机构)的权利义务 |
第三章 美国法和英国法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法律地位与中国法的比较 |
第一节 美国法和英国法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法律地位之区别 |
一、法律关系不同 |
二、责任承担不同 |
三、权利义务不同 |
第二节 美国法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法律地位与中国法之比较 |
一、组织形态的差异 |
二、法律关系结构的差异 |
第三节 英国法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法律地位与中国法之比较 |
一、托管人治理失效 |
二、托管人治理失效的多层次原因 |
第四节 美国法和英国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法律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一、借鉴以独立董事为特征的公司型基金的治理经验 |
二、强化监督的契约型基金治理结构安排 |
三、防止关联交易 |
第四章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法律地位的司法实践 |
第一节 我国仲裁实践中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的法律地位 |
一、A投资者与B投资公司及C证券公司关于私募基金合同纠纷仲裁案 |
二、A投资人与B基金管理人、C基金托管人关于基金合同纠纷仲裁案 |
三、基于案件的思考 |
第二节 我国诉讼实践中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的法律地位 |
一、四川信托与工商银行、好当家电器借款合同纠纷案 |
二、基于案件的思考 |
第三节 基于司法实践对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制度立法的反思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我国开放式基金流动性风险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 ——基于赎回角度(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
1.2 研究内容与研究框架 |
1.3 本文的创新点 |
2 开放式基金流动性风险的概念界定和文献综述 |
2.1 概念界定 |
2.2 文献综述 |
3 开放式基金流动性风险影响因素的理论分析 |
3.1 外部影响因素 |
3.2 内部影响因素 |
4 我国开放式基金流动性风险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 |
4.1 研究假设 |
4.2 基金样本选取与数据来源 |
4.3 变量选取 |
4.4 实证模型与结果分析 |
5 结论与政策建议 |
5.1 结论 |
5.2 政策建议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在校期间发表论文清单 |
致谢 |
(4)煤炭财富管理基金理论与应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研究背景、意义及目的 |
1.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2 研究目的 |
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2.1 资源型区域可持续发展的文献综述 |
1.2.2 自然资源财富管理的文献综述 |
1.2.3 动态随机一般均衡模型的文献综述 |
1.3 研究内容和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论文的主要工作和创新 |
1.5 论文的基本框架 |
第2章 煤炭产业现状及经济转型困境研究 |
2.1 资源型区域煤炭产业的现状 |
2.2 资源型区域经济转型的困境 |
2.2.1 煤炭的可耗竭性及其影响分析 |
2.2.2 煤炭价格的波动性及其影响分析 |
2.2.3 资本短缺、吸收约束及其影响分析 |
2.3 资源型区域的可持续发展之路 |
2.4 小结 |
第3章 煤炭财富管理基金的理论研究 |
3.1 煤炭财富管理基金的理论概述 |
3.1.1 煤炭财富管理基金实施的可行性 |
3.1.2 煤炭财富管理基金的运作原理 |
3.1.3 煤炭财富管理基金的特点和优势 |
3.2 跨代基金运作机理及其作用 |
3.2.1 跨代基金的设立原理 |
3.2.2 跨代基金的作用 |
3.3 稳定基金运作机理及其作用 |
3.3.1 稳定基金的设立原理 |
3.3.2 稳定基金的作用 |
3.4 投资基金运作机理及其作用 |
3.4.1 投资基金的设立原理 |
3.4.2 投资基金的作用 |
3.5 小结 |
第4章 国外资源基金运作模式的比较及经验借鉴 |
4.1 挪威石油基金 |
4.1.1 挪威石油基金的操作管理 |
4.1.2 挪威石油基金的投资策略 |
4.2 阿塞拜疆石油基金 |
4.2.1 阿塞拜疆石油基金概况 |
4.2.2 阿塞拜疆石油基金管理 |
4.2.3 阿塞拜疆石油基金投资策略 |
4.3 智利铜稳定基金与燃油价格稳定基金 |
4.3.1 铜稳定基金 |
4.3.2 燃油价格稳定基金 |
4.4 资源基金的经验借鉴 |
4.5 小结 |
第5章 煤炭财富管理基金的应用研究 |
5.1 基于山西省经济数据构建 DSGE 模型 |
5.2 DSGE 模型的构建 |
5.2.1 模型的假设条件 |
5.2.2 家庭 |
5.2.3 厂商 |
5.2.4 政府 |
5.2.5 财政政策 |
5.2.6 市场出清 |
5.3 参数校准与估计 |
5.3.1 数据及参数校准方法的选择 |
5.3.2 本模型的参数估计 |
5.4 脉冲响应动态分析 |
5.4.1 两种方案对比的脉冲响应动态分析 |
5.4.2 可持续投资方案的脉冲响应动态分析 |
5.5 小结 |
第6章 煤炭财富管理基金促进经济发展的政策建议 |
6.1 基金收支与政府预算管理 |
6.2 基金运行机制的管理 |
6.3 基金投资策略的管理 |
6.4 基金绩效考核的管理 |
6.5 基金的监督管理 |
6.6 基金的风险管理 |
6.7 小结 |
结论与展望 |
1、结论 |
2、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和其它科研情况 |
(5)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学者研究综述 |
1.2.1 国外学者对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制度的研究成果 |
1.2.2 国内学者对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制度的研究成果 |
1.3 本文应用的主要研究方法和创新点 |
1.3.1 主要研究方法 |
1.3.2 主要创新点 |
第2章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制度综述 |
2.1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释义 |
2.1.1 定义 |
2.1.2 组织形式 |
2.2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释义 |
2.3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制度的内容 |
2.3.1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机制 |
2.3.2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机制 |
2.3.3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内部治理机制 |
2.3.4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机制 |
小结 |
第3章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制度在中国的发展现状 |
3.1 取得的成就 |
3.2 遭遇的问题 |
3.3 实践中的挫折——以东海创投案为例 |
3.3.1 东海创案投影射出的现存制度问题 |
3.3.2 东海创投案的启示 |
3.4 限制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制度发展的因素 |
小结 |
第4章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制度的域外法参考 |
4.1 美国关于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制度设计及启示 |
4.1.1 美国关于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制度设计 |
4.1.2 美国立法的启示 |
4.2 英国关于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制度设计及启示 |
4.2.1 英国关于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制度设计 |
4.2.2 英国立法的启示 |
小结 |
第5章 完善我国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制度的建议 |
5.1 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
5.2 放开对机构投资者的限制 |
5.3 建立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制度 |
5.4 培养高端的股权投资人才 |
5.5 政府积极引导基金发展 |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目录 |
致谢 |
(6)中美商业银行私募股权投资(PE)业务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商业银行开展 PE 业务的必要性 |
1.2.2 商业银行 PE 业务的运营模式 |
1.2.3 商业银行 PE 业务的风险及防控 |
1.2.4 商业银行 PE 业务的监管 |
1.3 研究思路和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可能的创新与不足 |
1.4.1 本文的创新 |
1.4.2 不足之处 |
第2章 私募股权基金和商业银行 |
2.1 私募股权基金(PE) |
2.1.1 PE 的历史沿革 |
2.1.2 PE 的组织形式 |
2.1.3 PE 的运作模式 |
2.2 商业银行开展 PE 业务的必要性 |
2.2.1 传统盈利模式受到挑战 |
2.2.2 核心竞争力非利息收入 |
2.3 商业银行开展 PE 业务的可行性 |
2.4 商业银行开展 PE 业务的优势 |
第3章 中美商业银行 PE 业务投融资现状 |
3.1 美国商业银行 PE 业务投融资现状 |
3.1.1 美国商业银行 PE 业务发展史 |
3.1.2 美国商业银行 PE 业务现状 |
3.2 中国商业银行 PE 业务投融资现状 |
3.2.1 中国商业银行 PE 业务发展史 |
3.2.2 中国商业银行介入 PE 情况 |
3.2.3 中国商业银行开展 PE 业务现状 |
3.3 中美商业银行 PE 业务总结 |
第4章 中美商业银行 PE 业务模式比较 |
4.1 美国商业银行 PE 业务模式 |
4.1.1 SBIC 模式(小企业投资公司模式) |
4.1.2 SVB 模式(硅谷银行模式) |
4.1.3 常规模式 |
4.2 中国商业银行 PE 业务模式 |
4.2.1 政策性银行允许开展 PE 直投业务 |
4.2.2 海外设立附属公司进行 PE 直投业务 |
4.2.3 控股信托或期权贷款 |
4.2.4 中间业务 |
4.3 中美商业银行 PE 业务模式比较 |
第5章 建议 |
5.1 对商业银行 PE 业务模式的建议 |
5.1.1 拓宽传统 PE 的募资形式 |
5.1.2 投资决策的选择 |
5.1.3 建立社交网络 |
5.1.4 创新业务种类 |
5.2 对政府的建议 |
5.2.1 设立专门的审核和监管机构 |
5.2.2 完善 PE 退出机制 |
5.2.3 建立股权投资保险制度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机构投资者持股行为与股价波动性关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相关文献综述 |
1.2.1 国内文献综述 |
1.2.2 国外文献综述 |
1.2.3 总体评价 |
1.3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思路及研究框架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框架 |
1.5 创新点 |
第2章 概念界定和理论基础 |
2.1 概念界定 |
2.1.1 机构投资者 |
2.1.2 机构投资持股行为 |
2.2 理论基础 |
2.2.1 产权理论 |
2.2.2 信号理论 |
2.2.3 信息不对称理论 |
小结 |
第3章 机理分析与假设提出 |
3.1 引起股价波动的因素 |
3.2 机构投资者持股加剧股价波动的机理 |
3.2.1 机理分析 |
3.2.2 机理总结与假设提出 |
3.3 不同机构投资者类型对股价波动性的影响 |
小结 |
第4章 机构投资者持股与股价波动性实证分析 |
4.1 样本选择与指标选取 |
4.1.1 样本选择 |
4.1.2 指标选取 |
4.2 模型设定 |
4.3 机构投资者持股行为实证结果分析 |
4.3.1 描述性统计分析 |
4.3.2 回归结果分析 |
4.4 分机构类型回归结果分析 |
4.4.1 证券投资基金上期末持股与股价波动性回归结果分析 |
4.4.2 券商上期末持股与股价波动性回归结果分析 |
4.4.3 阳光私募上期末持股与股价波动性回归结果分析 |
4.4.4 分机构实证结果总结 |
小结 |
第5章 对策及建议 |
5.1 营造机构投资者发展的外部环境 |
5.1.1 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
5.1.2 扩大机构投资者融资渠道 |
5.1.3 加强新的金融产品开发 |
5.2 加强机构投资者行为的监管 |
5.2.1 重新定位机构投资者的发展战略导向 |
5.2.2 引导机构投资者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 |
5.2.3 积极引导机构投资者参与上市公司治理 |
5.2.4 推进政府对机构投资者的监管制度创新 |
5.2.5 加强机构投资者的自律监管 |
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封闭式基金经营业绩综合评价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本文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本文研究背景 |
1.1.2 本文研究意义 |
1.2 本文主要内容及框架 |
1.3 本文研究的思路与方法 |
1.3.1 本文研究的思路 |
1.3.2 本文研究的方法 |
1.4 本文研究的创新点和难点 |
1.4.1 本文研究的创新点 |
1.4.2 本文研究的难点 |
1.5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文献综述 |
2.1 国外文献综述 |
2.2 国内文献综述 |
2.3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基金市场和相关评价方法 |
3.1 基金类型概述 |
3.2 基金市场现状 |
3.3 基金业绩评价方法 |
3.3.1 基金业绩评价的传统方法 |
3.3.2 基金业绩评价的创新方法 |
3.4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封闭式基金业绩单项指标评价 |
4.1 样本选取及数据来源 |
4.1.1 样本确定 |
4.1.2 数据来源 |
4.1.3 市场基准组合、无风险利率和基金投资组合β系数 |
4.2 封闭式基金传统业绩评价 |
4.2.1 未经风险调整的基金业绩实证研究 |
4.2.2 风险调整的基金业绩实证研究 |
4.3 封闭式基金创新型业绩评价 |
4.3.1 信息比率和改进夏普指数M2指标 |
4.3.2 基金业绩评价的创新方法的实证结果分析 |
4.4 封闭式基金与股票指数收益率比较研究 |
4.5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基于因子分析的封闭式基金业绩综合评价 |
5.1 因子分析数学模型及求解步骤 |
5.1.1 因子分析数学模型 |
5.1.2 因子分析求解步骤 |
5.2 业绩指标选取 |
5.3 基于因子分析的实证分析 |
5.3.1 对指标原始数据标准化 |
5.3.2 封闭式基金业绩综合评价结果解读 |
5.4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结论与展望 |
6.1 研究结论 |
6.2 研究的局限和未来展望 |
6.2.1 本文研究的局限性 |
6.2.2 未来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我国券商基金托管业务风险管理与防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的背景 |
第二节 研究的理论与实践价值 |
第三节 研究的内容安排及研究方法 |
第四节 创新与不足 |
第二章 券商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相关概念与文献研究回顾 |
第一节 相关概念界定 |
第二节 券商基金托管业务的服务内容 |
第三节 文献研究回顾 |
第三章 券商开展基金托管业务的现状及券商托管风险分析 |
第一节 券商开展基金托管业务的政策背景 |
第二节 券商开展基金托管业务现状及问题 |
第三节 券商托管风险概述 |
第四章 国外托管机构开展基金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经验 |
第一节 国外托管业务法律体系经验借鉴 |
第二节 国外托管机构风险控制体系经验借鉴 |
第三节 国外托管机构托管运营经验借鉴 |
第五章 降低券商托管风险的具体对策和保障措施 |
第一节 使用风险控制矩阵度量和管理券商托管风险 |
第二节 券商托管风险防范策略 |
第三节 券商托管风险防范的保障措施 |
结论与启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10)机构投资者对股票市场波动的影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的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文献综述 |
1.2.1 国外对机构投资者对股市波动影响的研究 |
1.2.2 国内对机构投资者对股市波动影响的研究 |
1.2.3 研究述评 |
1.3 研究内容及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内容及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主要创新点 |
第2章 我国机构投资者发展分析 |
2.1 机构投资者内涵界定 |
2.2 机构投资者的基本特征 |
2.3 国内机构投资者发展历程及现状 |
2.3.1 中国机构投资者形成、发展及演变 |
2.3.2 中国机构投资者情况 |
第3章 机构投资者对股票市场波动影响的理论分析 |
3.1 基于有效市场假说的分析 |
3.1.1 有效市场假说 |
3.1.2 有效市场条件下机构投资者对股票市场波动的影响 |
3.2 基于行为金融学的分析 |
3.2.1 市场异象 |
3.2.2 市场异象的行为金融学解释 |
第4章 机构投资者对股票市场波动的正、负影响 |
4.1 机构投资者对股票市场波动的积极影响 |
4.1.1 机构投资者成长为我国股票市场健康发展的主导力量 |
4.1.2 机构投资者的投资策略有助于股票市场的稳定 |
4.2 机构投资者对股票市场波动的消极影响 |
4.2.1 机构投资者的群体行为在股票市场引起剧烈波动 |
4.2.2 机构投资者操纵股价获利,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
第5章 发展机构投资者的政策建议 |
5.1 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 |
5.2 发展股指期货,完善金融市场体系 |
5.3 加强对机构投资者的监管 |
5.4 积极培植成熟的中小投资者 |
5.5 以沪港通、深港通助力机构投资者变革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论投资基金的作用(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资管市场投资者保护法律制度研究[D]. 宣潇然.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2]比较法视野下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法律地位研究[D]. 张细思. 上海交通大学, 2018(02)
- [3]我国开放式基金流动性风险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 ——基于赎回角度[D]. 廖静. 暨南大学, 2015(12)
- [4]煤炭财富管理基金理论与应用研究[D]. 丰乐. 山西财经大学, 2015(09)
- [5]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制度研究[D]. 李阳. 山东财经大学, 2015(12)
- [6]中美商业银行私募股权投资(PE)业务比较研究[D]. 张微. 吉林大学, 2015(08)
- [7]机构投资者持股行为与股价波动性关系研究[D]. 刘晓敏. 山东财经大学, 2015(12)
- [8]封闭式基金经营业绩综合评价实证研究[D]. 刘丽丽. 天津师范大学, 2015(08)
- [9]我国券商基金托管业务风险管理与防范研究[D]. 王莉静. 华东师范大学, 2015(10)
- [10]机构投资者对股票市场波动的影响研究[D]. 杜照辉. 山东财经大学, 201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