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论文文献综述)
缪宇[1](2018)在《走出夫妻共同债务的误区 以《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为分析对象》文中研究指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确立了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该规定以日常家事代理权为理论基础,将夫妻共同债务等同于夫妻连带债务。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制的产物,夫妻共同债务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负责的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负担的合同债务,首先是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依据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该债务又被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配偶是否对夫妻共同债务负连带责任,按照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规则认定。不过,日常家事代理权旨在维持夫妻生活共同体,并非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的理论基础。配偶对用于夫妻日常生活的借款不负连带责任;用于生产、经营的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则应当结合借款收益、企业性质和经营控制权等因素综合认定。
王雷[2](2017)在《《婚姻法》中的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范》文中研究指明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普遍存在采取身份推定标准的形式主义理解,即只要发生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就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导致当事人之间利益衡量显失公平。结合目的性限缩解释和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对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范可以做请求原因、抗辩、再抗辩的动态化解释,以明晰不同要件事实及相应举证责任分配。主张适用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范的当事人应对该债务基于"夫妻共同生活所负"这一"基础事实"承担举证责任,非举债方可以反驳相关"基础事实"不存在或者举证证明存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后段所规定情形。针对非举债方的抗辩,债权人可以继续证明该债务的形成符合夫妻日常家事代理、表见代理或者非举债方配偶同意,这就构成债权人的再抗辩。
张庆林[3](2019)在《我国诉讼离婚中儿童权利保护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儿童是国家的希望与未来。儿童权利的保护状况是衡量一个国家文明程度和法治水平的重要指标。家庭是儿童最初始和最理想的生活场所。父母是抚养、照顾、保护儿童的最佳人选。然而,父母的离婚改变了儿童的家庭生活环境,直接表现为抚养、监护、与父母交往方式的改变。诉讼离婚是我国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重要方式。诉讼离婚中儿童抚养、监护及探望等事务的处理直接关系着儿童的身心健康成长。然而现实情况是,我国的现行立法和司法实践仍存在着背离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相关问题,不利于儿童权利的实现与保护。当前“中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正在编纂之中,本文以“我国诉讼离婚中儿童权利保护研究”为题目,以我国诉讼离婚中儿童受抚养权、受监护权和探望权的保护为研究对象,考察儿童权利的法律保障情况,提出保护诉讼离婚中儿童权利的完善建议,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际应用价值。本文除导论之外,共计六章,20余万字。前两章为儿童权利一般理论研究与诉讼离婚中儿童权利保护的必要性及其原则,在此基础上,第三、四、五章分别对儿童的受抚养权、受监护权与探望权问题展开研究,第六章为诉讼离婚中儿童权利的程序保障研究。第一章为“儿童权利的基本理论探讨”。本章为儿童权利的理论探讨,以为后文研究提供理论支撑。“儿童”概念是一个历史范畴,儿童的历史地位经历了从被忽视、被发现到获得权利主体地位的发展历程。儿童权利具有正当性,主要在于域外人权理论、利益理论和社会建构理论和域内民本思想和仁爱思想的理论思想支撑。人权具有普遍性和特殊性。作为人类个体存在的儿童,具有不同于成人的身心特征,因此必然享有人的基本权利和儿童的特殊权利。同时,儿童权利的正当性,还依赖于自身利益的存在,而非取决于个人的自主选择能力。社会建构主义儿童观认为,“儿童是什么”取决于人们的想象与构建,具有“我见即我建”的效果,为进行儿童理论研究和权利保护提供了新的认知基础。中华文明中的民本思想和仁爱思想培育出的慈幼爱幼文化为儿童权利保护和借鉴域外文明奠定了基础。儿童权利是指为社会道德、法律或习俗所认可的,彰显儿童自身特点和正当利益的,作为独立个体享有的具有人权属性的特有权利。儿童权利具有依赖性、易受侵害性和发展性。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儿童权利可以分为多种类型。一般的儿童权利可以分为生存权和发展权两部分内容。第二章为“诉讼离婚与儿童权利保护”。本章主要探讨了离婚对儿童家庭权利的影响,诉讼离婚与儿童权利保护之间的关联性以及诉讼离婚中儿童权利保护的基本原则。父母离婚对儿童享有的受抚养权、受监护权和交往权造成重要影响。例如,父母离婚导致儿童抚养由之前的双系抚养变为父母的单方直接抚养,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的模式;而儿童监护则由之前的父母双方共同监护可能变为单方监护;同时,父母子女间的交往方式发生改变,由之前的共同生活、密切联系变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定期对子女的探望。诉讼离婚是男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重要方式。正是由于父母离婚对儿童产生如此深刻影响,这就要求父母在诉讼离婚中妥善处理儿童事务,保护儿童权利,否则其离婚自由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诉讼离婚中儿童权利保护必须以儿童最大利益为原则,通过确立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及具体考量因素,加强法官的审判监督职责,强化父母责任意识来实现。第三章为“我国诉讼离婚中儿童的受抚养权问题”。本章围绕儿童受抚养权问题展开。通过对三个县人民法院离婚裁判文书地调查与分析,总结诉讼离婚中儿童抚养工作取得的成效,并指出存在的主要问题:在确定儿童的直接抚养人方面,父亲处于相对优势地位;父母双方分别抚养儿童案件较多;征求儿童本人意见较少;法官自由裁量权较大;不给付抚养费的比率较高;抚养费给付数额较低等问题。针对以上问题,在汲取域外立法经验和结合我国实际国情的基础之上,提出以下完善建议:一是立法和司法实践应当坚持子女本位思想,禁止直接抚养人放弃子女抚养费的行为,充分尊重儿童意见,坚持手足不分开原则;二是加强法官在确定儿童直接抚养人和抚养费方面的公力监督职责;三是完善我国儿童抚养费制度,建议优先适用收入比例规则,扩大抚养费征收基数,建立父母财产报告制度,结合考虑生活保持标准和最低生活费标准,确立儿童抚养费担保制度。第四章为“我国诉讼离婚中儿童的受监护权问题”。本章主要围绕儿童受监护权问题展开。我国诉讼离婚中儿童受监护权的司法实践表明,诉讼离婚中很少涉及儿童的监护问题,没有明确儿童的监护人。这就导致父母离婚后对儿童监护权的行使方式不明确和监护职责不清晰;同时,还存在儿童财产监护缺失的问题。在对国外相关立法和我国相关学者提出的立法建议进行考察分析的基础之上,提出以下完善建议:一是婚姻法应明确儿童监护制度,提高父母的监护责任意识;二是完善离婚父母对儿童的监护方式,兼采单方监护与共同监护两种类型,适用约定与法定并行、约定优先适用的原则;法定监护方式以共同监护为原则,以单方监护为补充;共同监护的内容为直接抚养人负责子女的日常生活、居所指定、教育和惩戒,而其他重大事项的决定权、财产管理权和代理权由父母双方共同行使;三是完善离婚父母对儿童的财产监护,提出确立儿童财产报告制度,具体包括制作儿童财产清单和定期报告儿童财产状况;同时,鼓励父母对儿童财产进行共同监护。第五章为“我国诉讼离婚中儿童的探望权问题”。该章主要围绕儿童探望权问题展开。在对我国诉讼离婚中探望权的司法实践进行考察分析之上,总结、分析我国诉讼离婚中儿童探望权存在的问题及其症结。存在问题:探望权适用率偏低,探望时间不明确,探望方式模糊等问题。其症结表现为:立法存在缺陷,如忽视探望权的义务属性,否定儿童的探望主体地位以及立法规定较为原则;离婚父母存在错误观念;法官的干预较少。针对上述不足,提出如下完善建议:一是完善现有法律制度,界定探望权的权利义务属性,明确子女的探望主体地位,细化规定探望的时间和方式,建议用“会面交往权”代替“探望权”;二是加强法官的干预和督促力度,如将探望与抚养问题一并处理,确定探望的时间和方式;三是提高父母的思想认知水平,正确认识探望对于子女的重要意义,合理约定探望的时间和方式。第六章为“我国诉讼离婚中儿童权利的程序保障”。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前提与基础。根据程序对称性原理,儿童在诉讼离婚中的特殊地位决定了需要构建特别程序。从世界范围来看,诸多国家和地区已经针对家事纠纷制定了专门的家事程序,其中包括专门保护儿童权利的特别程序。对于诉讼离婚中儿童权利的程序保障,我国立法中的相关规定比较少,而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已经开始有益探索,并取得积极成效。为了发挥诉讼离婚中儿童权利的程序保障功能,提出以下完善建议:一是完善我国诉讼离婚的调解程序,确定立案先行调解,组建家事调解委员会,详细规定离婚的调解程序;二是树立能动司法理念,强化法院的职权干预程序,加强法官释明权的运用,加大法官证据调查的力度;三是完善儿童的参与程序,主要包括完善儿童表达意见的诉讼程序和设立儿童诉讼代表人制度。
张鑫[4](2019)在《社会性别视角下我国离婚夫妻财产权益平衡机制研究》文中指出自20世纪六七十年以来,随着全世界范围的政治、经济、文化、宗教等诸多因素的巨大变化,女性的政治、经济地位得到进一步的提高,诸多国家都积极地推进离婚制度变革,普遍确立了离婚自由的基本原则,以无过错离婚主义为基础修订离婚立法。但是在平等婚姻主体的离婚自由得以实现的同时,却也引发了新的社会问题,最集中的表现是离婚女性的经济贫困化和未成年子女利益保障不足。国内诸多学者开展的理论研究以及司法实证调查都显示,我国存在着离婚主体间权利义务分配不公正,离婚妇女权益保障不足等问题。近年来,世界上诸多国家都在针对实现离婚自由与公平分担因离婚而产生的不利经济后果方面,积极地、持续性地推进相关制度之变革。西方女性主义的社会性别分析是把社会性别作为分析的关系范畴的理论框架或科研方法,能够为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研究提供独特的研究视角。本文考察女性主义的社会性别视角及其在婚姻家庭领域的性别分析成果,对离婚夫妻财产利益平衡机制的完善进行理论探讨。目前,中国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编正在编撰之中,本文拟对我国婚姻家庭立法中构成离婚夫妻财产利益平衡机制的夫妻财产分割制度和离婚经济补偿、离婚经济帮助等救济制度,并落脚于中国的实际,运用女性主义的社会性别研究视角与方法进行分析与研究,以期对中国的婚姻家庭立法完善提出立法建议,以供我国立法机关参考。除引言外,本文的正文部分共分为五章,约18万字。第一章“社会性别视角与离婚夫妻财产权益平衡机制的基本理论”。本章首先考察西方女性主义理论主要流派的重要观点以及社会性别分析的主要内容与方法,然后概述离婚夫妻财产权益平衡机制的基本理论,最后明晰在离婚夫妻财产权益平衡机制研究中适用社会性别分析的意义。其中围绕研究离婚夫妻财产权益平衡机制问题的需要,梳理女性主义诸思想流派的主要观点时,既需要避免女性主义理论的局限之处,又要借鉴女性主义理论的积极价值,为具体制度的研究提供理论基础和方法依据:自由主义女性主义主张男女同样理性,有利于女性平等主体地位确立的研究;文化女性主义主张实施满足女性特殊需求的保护措施,有利于促进男女实质平等的实现;激进女性主义揭示了父权宰制是男女不平等的深刻根源,有利于促进婚姻关系中权利平等分配的研究;马克思主义女性主义对劳动分工的分析,有利于开展家务劳动分工机制的研究;后现代女性主义关注女性内部差异的视角,有利于促进对弱者利益的关注。第二章为“夫妻主体地位与家庭分工的社会性别理论研究”。本文重点选取了女性主义理论对夫妻关系立法与司法影响较大的三个问题作为阐释和分析对象,即夫妻主体地位、家庭劳动分工模式、平等与差异保护方法。具体而言:其一,对夫妻主体地位以及婚姻关系的认识决定着婚姻财产制度的设计。本文通过对现代婚姻关系模式的社会性别视角考察,主张借鉴女权主义理论的伙伴关系婚姻模式建构夫妻双方的平等关系。其二,本文在研究社会性别理论对家庭性别劳动分工问题剖析、批判的基础上,主张以夫妻平等分担家务劳动分工机制与家务劳动补偿机制解决夫妻间权利义务失衡的问题。其三,本文梳理和评析女性主义的男女平等观,主张从形式平等走向实质平等的男女平等原则指导离婚夫妻财产衡平机制的构建。第三章为“我国法定夫妻共同财产范围规制之社会性别视角审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划定共同财产的界限,是夫妻双方财产权益分配的基础。本章首先考察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类型和与之相适应的夫妻共同范围的立法演变,从社会性别视角反思我国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界限的规则,审视我国现行立法与司法解释的具体条文中关于共同财产类型与个人财产类型划分存在的性别盲点,从伙伴婚姻模式的家庭劳动分工提出如下主张:其一,主张在婚姻家庭领域重新界定“贡献价值”一词的内涵,承认家务劳动贡献价值,将贡献规则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界定的规则体系。其二,综合运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界定规则,对我国现行婚姻立法中两种财产的权属做出修改,提出具体的立法建议:一是,主张将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与婚后所得共同保持一致。二是,主张将“夫妻一方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及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自然增值)”划入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范围,对夫妻一方照顾老人付出较多的情形,通过家务劳动贡献补偿原则公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给予离婚经济补偿。第四章为“我国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之社会性别视角审视”。本章第一部分是从立法与司法两方面研究我国现行离婚财产分割原则,具体包括相关立法之概述,司法适用状况之实证调查,经过社会性别视角审视,提出我国离婚财产分割以均等原则为一般原则不利于承担主要家务劳动的夫妻一方(主要是女方)的权利保护。本章的第二部分是在借鉴公平原则的域外立法经验和女性主义者的公平正义家庭观念的基础上,提出以公平原则作为统领原则建构我国离婚夫妻财产分割原则体系,并论证其正当性。由于公平原则具有高度的抽象性和概括性,本章的第三部分重点研究离婚财产分割公平原则的考量因素,提出从过错、贡献、需要等方面设立具体的考量因素并论证其正当性,其中在贡献因素中强调家务劳动贡献价值;在需要因素研究中,引入女性主义者的能力方法,强调对弱者利益的保护在于实现能力提升。本章提出我国离婚夫妻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的立法建议,人民法院遵循男女平等原则,家务贡献补偿、照顾弱者利益以及照顾无过错方予以公平处理。第五章“我国离婚经济补偿与离婚经济帮助制度之社会性别视角审视”。我国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和离婚经济补偿制度旨在对离婚经济弱势方的权利缺损予以救济,是离婚夫妻财产权益平衡机制的重要一环。本章从社会性别视角审视我国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和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简要阐述了两项制度的立法沿革和制度内容,对两项制度的司法适用状况进行实证调查与社会性别分析。通过比较域外相关制度的具体内容,借鉴域外先进立法经验,从我国离婚夫妻财产权益平衡机制的体系化结构出发,明晰两项制度的救济功能与适用范围,并提出了具体的立法建议。从社会性别视角审视,我国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和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主要适用群体是女性,但是两项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均存在“低适用”、“低救济”的问题,没有充分发挥两项制度的救济功效,从实质上说,不利于对家务贡献的补偿和对经济弱势方利益的救济,我国离婚经济弱势女性的财产权益未能得到充分保护。两项制度的桎梏都在于适用条件的苛刻,本文建议将离婚经济补偿制度有条件地扩展适用于实行法定共同财产制,即适用于如果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支持或协助另一方学习或工作等付出较多的,离婚时,没有共同财产或共同财产数量很少不能得到适当补偿的情形。本文建议将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适用条件提升至离婚时一方生活“相对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按照满足该方“合理生活”需要的标准给予帮助的情形。在制度功能的界分上,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强调对家务贡献方利益损失的补偿功能,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强调对生活困难方提供最后救助的保障功能。秉承贡献与需求相结合,经济自立与公平救助相结合的原则,公平地分担因离婚产生的不利经济后果,使离婚经济帮助制度与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在离婚夫妻财产权益平衡机制中发挥补救功能。
周由强[5](2004)在《当代中国婚姻法治的变迁(1949—2003)》文中认为20世纪末,“依法治国”被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上升为一种治国方略。“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成为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之一。法治国家的形成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方方面面的努力。婚姻家庭关系是最基础、最普遍的社会关系,是影响人们生活幸福和国家安宁的重要方面。任何国家和政府都非常重视对婚姻家庭关系的治理。 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群众经过艰苦卓绝的革命斗争夺取了国家政权,把中国人民从落后的旧制度中解放出来。摧毁封建婚姻制度、建立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成为新中国社会全面恢复和发展的重要任务之一。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当代中国确立了新民主主义婚姻家庭制度,重建了社会主义时期的婚姻家庭制度,完成了婚姻法制从传统到现代的转变。中国共产党在执政的50多年里,努力推动当代中国婚姻法制的发展,不断总结婚姻治理的规律,寻找婚姻法治的方向,为中国法治现代化作出了巨大贡献。本文主要从法治的角度来探寻当代中国婚姻治理的变迁,主要包括七个部分。绪言部分阐述选题的依据和意义,界定研究对象,概述国内学术界对该课题的研究动态,简要介绍本文的创新之处和研究方法。第一章论述当代中国婚姻法制基本框架的形成过程。本文主要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制定的历史背景和过程、当代中国婚姻法的来源及相关司法解释的颁布等几个方面论述当代中国婚姻法制框架的初步确立。第二章主要阐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初期的婚姻司法状况。重点展现执政后的中国共产党如何领导人民群众继续完成摧毁封建婚姻家庭制度,建立新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时期的婚姻制度的历史过程。本文循着历史发展的脉络,依据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再发现问题-再解决问题的逻辑,论述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政府是如何在封建思想根深蒂固的中国社会完成具有重大社会意义的婚姻家庭改革的。第三章着重论述当代中国新时期(1978年-2000年)对婚姻法制的发展。本章叙述中国1980年《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和法规的制定和颁布过程,探析20世纪80年代中国婚姻法治观念的变迁与婚姻立法的互动关系。第四章全面论述当代中国新时期(1978年-2000年)的婚姻司法实践。其中分别论述了20世纪80年代和20世纪90年代中国政府对1980年《婚姻法》的宣传和执行。本章还探讨了当时中国婚姻司法实践面临的一些问题。 <WP=3>第五章论述当代中国跨世纪(2001-2003)的婚姻法治。本章全方位描述婚姻法修订及其激烈论争,详细叙述《婚姻法》(修正案)和相关司法解释的民主立法状况,展示当代中国婚姻立法和司法的互动过程,探究中国婚姻法治的方向和路径。结语部分从立法、司法和守法三个方面总结当代中国婚姻法治嬗变的轨迹。通过研究,本文认为,当代中国婚姻法治经历了一个从传统到现代的转变,而且这个转变还在继续。法治作为国家调整婚姻关系的主要方式,是与现代民主、政治文明紧密相连的。婚姻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具有很强的伦理性,受到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在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国家对婚姻的治理除了使用法治的方式外,还应树立社会主义婚姻道德风尚,摸索出其他非法律的、有效的规范婚姻关系的方式,“德”“法”结合,切实保障公民的婚姻权利,促进人们的婚姻家庭幸福,保持国家的稳定和安宁,推动社会的文明与进步。
石雷[6](2014)在《英国现代离婚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研究英国的离婚制度于我们,有两层意义。一是英国作为英美法系法律制度的源头,对英美法系许多国家的制度都有重要影响。因此,英国法的地位在英美法系中不言而喻。在国际交往过程中,各国都已认识到,要想谋求本国利益的最大化,那么就需要建立一个与世界各国普遍要求基本协调的法律制度,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融入国际社会,发展自我,做大做强。可以说,在国际商法领域,这一点非常明显。但实际上,法律的这种趋同化趋势在家庭法领域同样有所表现。大部分国家的家庭法制度中,已普遍实行了破裂主义离婚,在立法理念上,在离婚财产分割制度中都力求体现男女平等,类似的共同制度和共同趋势不一而足。处在国际社会中的中国不可能隔离于国际社会之外,况且,我国现有法律制度也在不断借鉴他国优秀法律制度的基础上改革完善,因此,研究英国离婚制度十分必要,同时也能为完善我国的离婚制度提供参考。二是了解掌握英国离婚制度。21世纪的中国见证了经济的高速增长,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外国人来中国学习生活,同时国人物质生活的改善为更多人走出国门提供了经济支持。随着我国与世界各国的联系越来越密切,我国的涉外婚姻越来越多,婚姻当事人间的利益关系也更加复杂。了解掌握英国离婚制度,对于未来处理涉及中英跨国婚姻纠纷不无裨益。本文除导论外,共分为五章。正文合计约20余万字。前两章阐述英国现代离婚制度的发展演变和英国现代离婚制度内容,后三章在前两章基础上对英国现代离婚制度进行评析,分析英国现代离婚制度的价值取向以及英国现代离婚制度对中国的启示。第一章为英国现代离婚制度的发展演变。本章主要围绕英国现代离婚制度建立的历史轨迹展开,从社会政治、宗教、女权运动等层面分析英国现代离婚制度建立的基础。在此发展背景下,阐述了英国现代离婚制度的主体的变化轨迹,从而分析无过错离婚主义如何在英国现代离婚制度中生根、萌芽。到20世纪后半叶,新一轮的社会思潮促使英国离婚制度应时而变,先是无过错离婚主义最终得以建立,而后儿童权利运动和1998年《人权法》的颁布实施,为离婚制度的改革注入了新的元素。第二章为英国现代离婚制度之考察。着重对制度进行详细的阐述,为后文的分析打下基础。本章主要论述了英国现代离婚制度的指导思想,其主要内容是:保障离婚自由;维护婚姻稳定,防止草率离婚;保障离婚法律后果的正义最大化,损害最小化。英国现代离婚制度的法定理由是婚姻无可挽回地破裂,离婚当事人须通过证明存在以下法定事由之一,也即:被告的通奸行为;被告的不合理行为;两年以上的遗弃;分居已满两年并且被告同意离婚;分居已满五年。在离婚程序上,英国离婚必须由法院做出绝对离婚令,双方的婚姻关系才结束。经法院判决离婚大体可分为无争议的离婚和有争议的离婚两类。实践中,主要的离婚程序仍是无争议的离婚,即双方达成合意的离婚,主要有原告起诉,被告答辩,法院做出暂准离婚令,法院做出绝对离婚令四个阶段。除了基本离婚程序外,英国法上还设置了限制离婚条款,主要包括离婚考虑期,对离婚后经济困难一方的特殊保护,对当事人宗教自由的保护以及对不满16周岁儿童的保护。英国的离婚调解程序不是离婚的必经程序。但英国现有立法鼓励诉前调解、诉中和解。部分律师事务所还会提供协作调解服务,作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供当事人选择。司法分居是离婚程序的特别类型。在法律后果上,离婚后,夫妻关系终止,离婚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综合考虑各类因素的基础上,做出离婚后财产分割及离婚扶养的指令:包括定期支付令、一次性支付令、财产调整令、出售房产令等。在父母子女关系上,离婚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综合考虑各类因素的基础上,做出有关子女抚养和交往的指令:包括居住令、交往令、禁为令和指定事项令。在子女抚养费方面,英国法主要由儿童抚养费服务署处理,在此之外,法院作为补充救济手段,可以做出有关儿童抚养费的指令。第三章为英国现代离婚制度之评析。笔者结合实践对英国现代离婚制度的具体制度进行评析。首先,在离婚指导思想上,“保障离婚自由”,“维护婚姻稳定,防止草率离婚”,和“保障离婚法律后果的正义最大化和损害最小化”三者相辅相成。从离婚法定事由观察,由于原来的离婚制度过于依赖过错型的离婚法定事由,而且过错在离婚程序中也可能加剧离婚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情绪,因此1996年《家庭法》删除了离婚法定事由的有责事由,但这一改革最终未能成功。这有其社会等各方面的原因。但司法实践中,过错型法定离婚事由只是证明婚姻关系破裂的手段;司法从业人员及政策部门中,都有支持删除有责事由的支持者;删除有责事由符合立法者的目的;这也是欧洲家庭法的发展趋势。基于此,删除有责事由应是离婚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其次,从离婚程序考察,家事纠纷和家事司法体制都有其特点,这就决定了离婚程序在制度设计中应符合家事纠纷的特点。从离婚法律后果考察,法院处理离婚财产关系的三原则:需要、补偿、平等都是为了实现公平。在有关家庭房产、养老金问题,注意保护弱势方权利。对于婚前协议和婚后协议,由于英国法在传统上认为,双方无法对未来婚姻的情形,比如生育子女等做出精准预测,因此双方对未来若干年后的财产分割制定协议有违公平,且双方当事人签订协议意在逃避法律的规制,因此,法院对这些协议的干预力度较大,旨在保障协议的合法性和公平。实践中,这类协议大多不予认定。但最近的案例中,司法上有所转向,对于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协议,法院也予以认定。在处理离婚后父母子女关系问题上,英国法律界强调正确把握儿童福利原则。交往令的执行现状与人们设想的情况并不相同。原来负责子女抚养费工作的子女抚养费代理处将被子女抚养费服务署代替。子女抚养费服务署仍将帮助离婚后的弱势方计算子女抚养费;对于确有需要的,可帮忙收取子女抚养费,但需支付一定费用。英国现代离婚制度之改革具有保守性,方法上注重实证调研,在改革路径上,案例法为纲,注重实质公平。第四章为英国现代离婚制度的价值取向。英国现代离婚制度的价值内涵有其特殊含义,英国现代离婚制度的价值是指英国社会和英国民众在适用法律处理离婚问题的实践活动中建立起来的,以离婚纠纷的解决以及离婚当事人的利益得到合法保护为尺度的主客体关系,是英国现代离婚制度是否与离婚当事人以及社会解决离婚纠纷的目的及需要等相一致、相符合、相接近的关系。英国现代离婚制度的价值的特殊性表现为:整体上,以个人的离婚自由权为主,家庭稳定为辅;两性关系上强调男女平等;亲子关系上强调子女最大利益优先。具体而言,英国现代离婚制度追求自由、公平、平等、秩序价值,其中秩序价值又具体表现为支持、调适、保护方面的价值。在英国现代离婚制度的诸价值出现价值冲突时,应将公平价值放在优先位置。第五章为英国现代离婚制度对我国之启示。针对我国国情及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情况,笔者分析了我国离婚制度中的现实问题,分别从离婚指导思想、离婚法定理由、离婚程序、离婚法律后果等方面分析了我国立法上存在的一些不足,在与英国现代离婚制度进行比较分析后,借鉴英国现代离婚制度中的有益经验,提出了完善我国现有立法以及司法的一些建议。
孙浩[7](2019)在《离婚诉讼中夫妻共有股权分割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一直以来,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都是基层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焦点,尤其在当今社会,我国的离婚率逐渐升高,国民经济水平也在不断上升,当前的社会形势要求我们应当尽快、妥善的解决这些问题。尤其是不同于其他的共有财产,股权作为综合性权利,不仅事关夫妻“小家”的切身利益,而且还与公司“大家”的稳定发展、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密切相关。而目前我国立法状况不能完全覆盖到股权分割的方方面面,存在着《婚姻法》与《公司法》衔接不畅,立法滞后等问题,在司法方面,不同地域、不同法院层级、不同的裁判依据导致类似案件不能得到一致的认定结果和判决,文章正是在这种背景下,讨论夫妻离婚时对于共有财产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分割问题,进行案件的统计与梳理,希望通过研究能够帮助法官在审理相关案件时有一定的参考,并能够为立法者提供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意见和建议,帮助当事人在生活中重塑对此类案件的心理预期。文章综合运用实证研究、文献综述、比较分析等研究方法,对一定时间段内涉及到夫妻共有股权分割的离婚案件逐一阅读,并且对比不同案例找出司法裁判中存在的一些焦点问题。并对我国当前立法现状进行介绍与列举,找出问题所在。通过检索外国法律文献,分析四个国家关于夫妻共有股权分割问题上的立法经验,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结合我国法律土壤与股权分割的基本原则,对我国法律法规的完善提出建议,应当明确股权的可分性,完善《婚姻法》与《公司法》关于夫妻共有股权分割的衔接问题,尤其是关键概念的表述,充分发挥公司章程关于夫妻共有股权分割的自治性,根据不同情况的公司划分夫妻共有股权的分割方式,确立未持股配偶一方的知情权,完善股权保全措施和股权价值的评估制度等。图0幅;表1个;参40篇。
陈苇,张鑫[8](2016)在《诉讼离婚财产清算中妇女财产权益法律保护实证研究——以我国重庆市某基层人民法院2011—2013年审结的离婚案件为对象》文中研究说明通过调研发现,被调研法院在司法实践中贯彻男女平等原则进行离婚财产清算,减轻女方清偿夫妻共同债务责任,维护离婚妇女财产权取得成效。但司法实践中也存在某些问题,法院判决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较少适用照顾女方权益原则,在共同财产分割中女方获得的财产数量少,女方放弃嫁妆或其他个人财产数量较多,法官认定夫妻共同债务适用标准有差异,部分法官对离婚协议内容实质审查不充分,部分法官缺乏社会性别意识等情况。在对现行立法与司法检视的基础上,提出如下对策建议:明确适用照顾女方原则的司法意见,确立婚前个人财产婚后自然损耗补偿制度,设立夫妻日常家事代理制度解决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困境,增设法院家事调解顾问,加强法官社会性别意识专门培训等,从实体与程序上建立维护离婚妇女财产权益的法律保障体系。
朱虎[9](2019)在《夫妻债务的具体类型和责任承担》文中研究指明夫妻债务处理中的配偶另一方利益和债权人利益的价值权衡,应当根据风险控制能力和获益可能性,通过不同情形中的具体类型认定、责任承担方式和举证责任的整体配置实现,包括连带债务、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三种类型,其中责任财产存在很大的不同。配偶双方行为所负债务根据债的一般规则予以认定,意思表示有疑义时,应推定为配偶双方的连带债务。配偶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原则上是配偶双方的连带债务,但存在例外。配偶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原则上以该方的个人财产和配偶双方的共同财产偿还,即构成配偶双方的共同债务,但存在配偶另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未用于共同生活等情形的,该债务是配偶一方的个人债务。
赵梓晴[10](2019)在《夫妻忠诚协议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国内的离婚率呈现出上升的趋势,离婚纠纷也日益增多,与离婚相关的诸多问题也引起了学界和实务界的关注。如何应对日益增多的离婚纠纷,解决离婚纠纷中的现实问题,优化相关案件的审理,实现判决的公正成为学界需要直面的问题。在这些与离婚相关的问题中,由夫妻忠诚协议催生出的相关问题尤为引人注目。如何确定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厘定其在司法裁判中的地位以及功能,成为学界的研究热点。夫妻忠诚协议命题不仅具有学术上的研究价值,而且该命题本身还蕴含了巨大的社会功利,对于这一命题的有效回应无疑对与之相关纠纷的审理具有重要的价值,也可以提高伦理道德与司法条例两个层面的契合度,最终助推中国婚姻司法体系的创新发展。夫妻忠诚协议是一个涉及法律、道德等多个领域的复杂命题。在研究的过程中,为了增强研究的针对性和实用性,本文从夫妻忠诚协议的概念入手,重点考察学界在夫妻忠诚协议研究中所形成的观点,在此基础上,凝练域外立法和理论界的共识,形成夫妻忠诚协议法律上的表达。其后,本文运用实证研究的方法,立足于夫妻忠诚协议所引发的纠纷,考察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夫妻忠诚协议性质、法律效力等方面的认识,提炼“司法智慧”,挖掘法院在实践中面临的实际问题。最后,结合立法、司法、理论的现状,针对因夫妻忠诚协议所引发的诸多问题提出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具体的研究内容如下:第一部分,对夫妻忠诚协议的概念、主要特征等方面进行分析,从生活层面、道德领域以及法律界定等角度进行分析,重点是对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概念以及性质定位等方面进行研究,以补齐学术研究和相关法律中对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性质、效力方面并没有准确的定位的短板,助力于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执行及落实。第二部分,主要针对夫妻忠诚协议是否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展开研究。有的学者认为,夫妻忠诚协议是在约束夫妻双方关系的基础上,双方同意的情况下签订的契约,但是法律视角下,人身关系及人身权是以法律进行规定,所以并不能严格按照合同法的基本要求进行处置和管理。结合国内现有的夫妻忠诚协议“有效说”“无效说”的观点,对夫妻忠诚协议是否可以纳入合同的范围方面进行分析。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约束性及契约价值,夫妻忠诚协议的签订状态、签订方式与合同的拟定及签订之间存在相似之处,虽然两者之间的法律性质存在差异性,但是,仍然坚持夫妻忠诚协议需要纳入合同范围的观点。将夫妻忠诚协议视同合同,用以增强夫妻忠诚协议的约束性,在原有道德义务的基础上,可以为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体现及契约性提高等方面提供有力依据。第三部分,重点对夫妻忠诚协议的有效、无效方面进行分析。为提高这一部分的有效性及研究价值,本文以司法数据为依据,并对不同的夫妻忠诚协议应用、婚姻纠纷类案件、判决结果等信息数据进行汇总,以此作为夫妻忠诚协议有效、无效的判定依据。支持无效说的观点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第4条以个人权益保护为主,坚持夫妻忠诚协议应该以道德义务为核心。持有效说的观点在研究该协议时,是站在协议的契约性、忠实义务履行以及司法效力提升角度,进而体现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第四部分,从夫妻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法律判定依据等角度,对夫妻忠诚协议的应用效果以及实际应用效果等方面进行研究。在以唯物辩证理念为依据的前提下,明确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并提高夫妻忠诚协议的司法地位,这对夫妻纠纷出现后的人身关系明确、合法权益保护、财产合理划分等方面有积极作用。第五部分,在对夫妻忠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以及司法有效等方面进行辩证分析的前提下,将夫妻忠诚协议纳入到合同法、相关婚姻法律保护中,是在落实夫妻忠诚协议道德属性的前提下,提高夫妻忠诚协议的司法价值及法律定位效果。为进一步强化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对夫妻忠诚协议是否要纳入民法典方面进行研究,民法典是体现公民合法权益并保证公民权利执行的基础性法律。针对夫妻忠诚协议如何融入到民法典中、民法典对夫妻忠诚协议如何进行规定等方面进行研究,提出在坚持司法公平、公正的原则下,坚持一夫一妻制度,并从婚外性行为、感情关系、夫妻之间相互帮助、经济相互扶持等角度进行落实,进而实现将该协议纳入民法典,提高其司法效力。最后对夫妻忠诚协议法律效力的研究观点进行汇总,以期为婚姻及夫妻纠纷审理等方面的司法判断依据方面提供助力。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论文提纲范文)
(1)走出夫妻共同债务的误区 以《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为分析对象(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夫妻共同财产制视野下的夫妻共同债务并非夫妻连带债务 |
(一) 将夫妻共同债务等同于夫妻连带债务的问题 |
(二) 夫妻共同债务的本来面目 |
(三) 夫妻共同债务的具体类型 |
1. 基于夫妻双方合意产生的夫妻共同债务 |
2. 夫妻一方为了夫妻共同利益而负担的夫妻共同债务 |
3. 因管理夫妻共同财产而产生的夫妻共同债务 |
4. 因维持夫妻日常生活而产生的夫妻共同债务 |
5. 其他夫妻共同债务 |
(四) 夫妻共同债务和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关系 |
1. 夫妻共同债务和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重合 |
2. 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对立 |
(五)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模式 |
三、日常家事代理权规则不是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的基础 |
(一) 日常家事代理权在婚姻法中的地位 |
(二) 日常家事代理权与《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 》第24条的冲突 |
(三) 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与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区别 |
四、实践中的夫妻共同债务规则 |
(一) 用于夫妻日常生活的借款 |
(二) 用于生产、经营的借款 |
1. 个体工商户和独资企业 |
2. 有限责任公司 |
五、结论 |
(2)《婚姻法》中的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范(论文提纲范文)
一、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范的理论和实务现状概述 |
二、对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范的形式主义理解:基于身份推定标准的文义解释 |
三、对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范的目的性限缩解释:用途推定标准、日常家事代理与合意推定标准 |
(一)用途推定标准 |
(二)日常家事代理 |
(三)合意推定标准 |
四、非举债方对夫妻共同债务推定的反驳 |
五、对虚构夫妻婚内共同债务行为的处理 |
六、结语 |
(3)我国诉讼离婚中儿童权利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四、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儿童权利的基本理论探讨 |
第一节 儿童的法律界定与法律地位 |
一、儿童的法律界定 |
二、儿童法律地位的历史变迁 |
第二节 儿童权利的理论思想支撑 |
一、儿童权利的域外理论 |
二、儿童权利的域内思想 |
第三节 儿童权利的界定、类型与内容 |
一、儿童权利的界定 |
二、儿童权利的类型 |
三、儿童权利的内容 |
第二章 诉讼离婚与儿童权利保护 |
第一节 儿童的家庭权利 |
一、受抚养权 |
二、受监护权 |
三、交往权 |
第二节 父母离婚对儿童家庭权利的影响 |
一、父母离婚对儿童受抚养权的影响 |
二、父母离婚对儿童受监护权的影响 |
三、儿童探望权的享有与行使 |
第三节 诉讼离婚与儿童权利的关联 |
一、诉讼离婚是离婚的重要方式 |
二、诉讼离婚与儿童权利的关联 |
第四节 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
一、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由来与涵义 |
二、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立法体现 |
三、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实现路径 |
第三章 我国诉讼离婚中儿童受抚养权问题 |
第一节 我国儿童受抚养权的立法现状与司法实践 |
一、我国儿童受抚养权的立法现状 |
二、我国诉讼离婚中儿童受抚养权的司法实践考察 |
第二节 诉讼离婚中儿童受抚养权之域外法考察与评析 |
一、诉讼离婚中儿童受抚养权之域外法考察 |
二、诉讼离婚中儿童受抚养权之域外法评析 |
第三节 我国诉讼离婚中儿童受抚养权之学者建议稿考察与评析 |
一、我国诉讼离婚中直接抚养人确定之学者建议稿考察与评析 |
二、我国诉讼离婚中抚养费确定之学者建议稿考察与评析 |
第四节 我国诉讼离婚中儿童受抚养权之完善建议 |
一、坚持子女本位思想 |
二、加强法官的公力监督 |
三、完善我国的抚养费制度 |
第四章 我国诉讼离婚中儿童受监护权问题 |
第一节 我国儿童受监护权的立法现状与司法实践 |
一、我国儿童受监护权的立法现状 |
二、我国诉讼离婚中儿童受监护权之司法实践考察 |
第二节 诉讼离婚中儿童受监护权的域外法考察与评析 |
一、诉讼离婚中儿童受监护权之域外法考察 |
二、诉讼离婚中儿童受监护权之域外法评析 |
第三节 我国诉讼离婚中儿童受监护权之学者建议稿考察与评析 |
一、我国诉讼离婚中儿童受监护权之学者建议稿考察 |
二、我国诉讼离婚中儿童受监护权之学者建议稿评析 |
第四节 我国诉讼离婚中儿童受监护权之完善建议 |
一、婚姻法明确规定儿童监护制度 |
二、完善离婚父母对儿童的监护方式 |
三、完善离婚父母对儿童的财产监护 |
第五章 我国诉讼离婚中儿童探望权问题 |
第一节 我国儿童探望权的立法现状与司法实践 |
一、我国儿童探望权的立法现状 |
二、我国诉讼离婚中儿童探望权的司法实践考察 |
第二节 诉讼离婚中儿童探望权之域外法考察与评析 |
一、儿童探望权之域外法考察 |
二、儿童探望权之域外法评析 |
第三节 我国诉讼离婚中儿童探望权之学者建议稿考察与评析 |
一、我国诉讼离婚中儿童探望权之学者建议稿考察 |
二、我国诉讼离婚中儿童探望权之学者建议稿评析 |
第四节 诉讼离婚中儿童探望权之完善建议 |
一、立法完善 |
二、加强法官的干预和督促力度 |
三、提高父母的思想认知水平 |
第六章 我国诉讼离婚中儿童权利的程序保障 |
第一节 诉讼离婚中儿童权利程序保障的确立与发展 |
一、诉讼离婚中儿童权利程序保障的理论分析 |
二、诉讼离婚中儿童权利程序保障之域外考察 |
三、我国诉讼离婚程序的现状分析 |
第二节 我国诉讼离婚中儿童权利程序保障之完善建议 |
一、完善诉讼离婚的调解程序 |
二、强化法院的职权干预程序 |
三、完善儿童的诉讼参与程序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4)社会性别视角下我国离婚夫妻财产权益平衡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及研究方法 |
四、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社会性别视角与离婚夫妻财产权益平衡机制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女性主义理论之社会性别视角的考察与评析 |
一、社会性别之源——女性主义理论思想流派主要观点的考察与评析 |
二、女性主义理论之“社会性别”视角 |
第二节 离婚夫妻财产权益平衡机制的基本理论考察 |
一、离婚妇女生活状况恶化的社会问题 |
二、离婚夫妻财产权益衡平机制的基本制度构成 |
第三节 以社会性别视角审视离婚夫妻财产权益平衡机制的意义 |
一、以社会性别视角审视离婚夫妻财产权益平衡机制的积极意义 |
二、引入社会性别分析应注意的问题 |
第二章 夫妻主体地位与家庭分工的社会性别理论研究 |
第一节 社会性别理论之夫妻主体地位问题研究的考察与评析 |
一、西方社会从夫权统治地位走向夫妻平等地位的历史考察 |
二、社会性别理论对两性主体地位平等问题的研究 |
三、现行婚姻家庭制度中男女平等主体关系的立法 |
第二节 社会性别理论之夫妻家庭分工问题研究的考察与评析 |
一、社会性别理论对家庭分工模式的批判与平等路径的研究 |
二、现代婚姻家庭制度对家庭分工的立法 |
第三节 社会性别理论之夫妻平等原则问题研究的考察与评析 |
一、社会性别理论的性别平等观 |
二、从形式平等走向实质平等的男女平等原则 |
第三章 我国法定夫妻共同财产范围规制之社会性别视角审视 |
第一节 我国现代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立法演变之社会性别视角审视 |
一、我国现代夫妻共同财产制类型立法演变之社会性别视角审视 |
二、我国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立法变化之社会性别视角审视 |
第二节 我国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界定规则之社会性别视角审视 |
一、我国婚后所得共同财产范围界定的基本规则 |
二、我国适用贡献规则界分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论争 |
三、美国适用贡献规则界分财产范围的立法考察 |
四、社会性别视角下我国夫妻财产范围界分适用规则的立法建议 |
第三节 我国特殊财产界定之社会性别视角审视 |
一、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收益权属界定之社会性别视角审视 |
二、夫妻一方继承、受赠财产权属界定之社会性别视角审视 |
第四章 我国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之社会性别视角审视 |
第一节 我国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均等分割原则之社会性别视角审视 |
一、我国现行离婚夫妻财产分割原则之立法概述 |
二、我国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司法适用状况之实证调查 |
三、我国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均等分割原则之社会性别视角审视 |
第二节 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公平分割原则之社会性别视角审视 |
一、女性主义学者坚持公平正义的家庭美德观 |
二、离婚夫妻财产公平分割原则之域外立法实践考察 |
三、以公平原则构建我国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体系的正当性 |
四、我国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公平分割原则之考量因素 |
第三节 我国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公平分割原则之考量因素——贡献 |
一、女性主义学者对劳动贡献平等原则的审视 |
二、我国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公平分割考量贡献因素的立法建议 |
第四节 我国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公平分割原则之考量因素——需要 |
一、女性主义学者以满足能力需要实现性别平等的路径选择 |
二、我国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公平分割考量需要因素之立法建议 |
第五节 我国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公平分割原则之适用与立法建议 |
一、我国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公平分割原则之立法建议 |
二、我国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公平分割原则之适用建议 |
第五章 我国离婚经济补偿制度与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社会性别视角审视 |
第一节 我国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社会性别视角审视 |
一、我国现行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相关规定 |
二、我国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司法适用现状之实证调查 |
三、我国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司法适用状况之社会性别视角审视 |
四、我国离婚经济补偿制度之立法完善建议 |
第二节 我国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社会性别视角审视 |
一、我国离婚经济帮助制度之立法发展考察 |
二、我国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司法适用状况实证调查 |
三、我国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司法适用状况之社会性别视角审视 |
四、我国离婚经济帮助制度之立法完善建议 |
参考文献 |
后记 |
读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5)当代中国婚姻法治的变迁(1949—2003)(论文提纲范文)
绪 论 |
一、 选题的依据和意义 |
二、 研究对象 |
三、 研究动态和方法 |
第一章 当代中国婚姻法制框架的初步确立 |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制定 |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起草的历史背景 |
二、 当代中国婚姻法的来源 |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制定的过程 |
第二节 当代中国婚姻法制框架的初步构建(1950-1957) |
一、 结婚制度 |
二、 家庭制度 |
三、 离婚制度 |
四、 特殊主体婚姻制度 |
第三节 关于若干婚姻问题的立法(1957-1966) |
一、 罪犯的恋爱与结婚问题 |
二、 事实婚与法律婚问题 |
三、 离婚的原则界限与离婚时财产处理问题 |
四、 婚姻的“阶级性”问题 |
五、 保护军人婚姻问题 |
六、 涉外婚姻问题 |
第二章 新中国建立初期的婚姻司法(1950-1955) |
第一节 婚姻法的初步宣传和执行(1950-1951) |
一、 婚姻法的初步学习和宣传 |
二、 婚姻法执行工作的初步展开 |
三、 初步宣传和执行婚姻法的社会效果 |
四、 初步宣传和执行婚姻法发现的问题 |
第二节 婚姻法的深入宣传和执行(1951-1955) |
一、 执行婚姻法具有决定意义的环节(1951.5-9) |
二、 婚姻法执行情况的全面检查(1951.9-12) |
三、 婚姻法的深入贯彻(1952) |
四、 贯彻婚姻法运动(1953 |
五、 不是尾声的尾声(1954-1955) |
第三章 新时期的婚姻立法(1978-2000) |
第一节 中国改革开放与婚姻立法的发展(1978-1992) |
一、 婚姻法的修订与1980年《婚姻法》的颁布 |
二、 对婚姻法的补充规定 |
第二节 婚姻观念的变迁与婚姻立法的新发展(1992-2000) |
一、 20世纪80年代中国人婚姻观念的变迁 |
二、 婚姻立法的新发展 |
第四章 新时期的婚姻司法(1978-2000 ) |
第一节 1980年《婚姻法》的初步宣传 |
第二节 20世纪80年代婚姻法的执行 |
第三节 20世纪90年代婚姻法的宣传 |
第四节 20世纪90年代婚姻法的执行 |
第五章 当代中国跨世纪的婚姻法治(2000-2003) |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的出台 |
一、 修订1980年《婚姻法》的过程和主要内容 |
二、 修改1980年《婚姻法》的论争 |
第二节 现行婚姻法的适用 |
第三节 现行婚姻法司法解释的颁行 |
一、 第一批司法解释出台和适用 |
二、 第二批司法解释的出台 |
第四节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修订 |
结 语 当代中国婚姻法治嬗变的轨迹 |
一、 立法:从“破旧立新”到“以人为本” |
二、 司法:从政策到法律 |
三、 守法:从观念到行动 |
主要参考文献 |
附录 |
(6)英国现代离婚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导论 |
一、 缘起 |
二、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 研究进路和研究方法 |
四、 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英国现代离婚制度的发展演变 |
第一节 英国现代离婚制度的发展背景 |
一、 政治民主化的进程不断深化 |
二、 宗教势力的影响日渐式微 |
三、 女权运动的勃发 |
第二节 英国现代离婚制度的发展概况 |
一、 20 世纪初的离婚法改革尝试 |
二、 1937 年《赫伯特法》的成功及其局限性 |
三、 20 世纪 60 年代无过错离婚主义的探索 |
第三节 英国现代离婚制度的修改动向 |
一、 1969 年修法后的离婚制度之改革 |
二、 1989 年《儿童法》等相关法律的改革及影响 |
三、 1998 年《人权法》的影响 |
第四节 英国社会和现代离婚制度的互动关系 |
一、 离婚观念之转变与英国离婚制度之变革 |
二、 离婚世俗化与离婚中的宗教因素 |
三、 福利主义和子女抚养责任的公权力干预 |
第二章 英国现代离婚制度之考察 |
第一节 英国现代离婚制度的指导思想 |
一、 英国现代离婚制度指导思想的产生背景 |
二、 英国现代离婚制度指导思想的主要内容 |
第二节 英国现代离婚制度的法定理由 |
一、 法定理由:婚姻无可挽回地破裂 |
二、 认定婚姻破裂的法定事由 |
第三节 英国现代离婚制度的程序规定 |
一、 无争议离婚的程序 |
二、 有争议离婚的程序 |
三、 限制离婚条款 |
四、 离婚调解、和解程序 |
五、 司法分居 |
第四节 英国现代离婚制度的法律后果 |
一、 离婚在夫妻人身关系方面的法律后果 |
二、 离婚在夫妻财产关系方面的法律后果 |
三、 离婚在父母子女关系方面的法律后果 |
第三章 英国现代离婚制度之评析 |
第一节 离婚指导思想之评析:以个人、家庭、社会为视角 |
第二节 离婚法定理由之评析:过错抑或破裂 |
一、 从混合破裂主义到纯粹破裂主义:未完成的任务 |
二、 混合破裂主义:合理的选择? |
三、 纯粹破裂主义:历史的必然 |
第三节 离婚程序之评析:以家事司法体制为背景 |
一、 家事纠纷和家事司法体制 |
二、 家事司法体制视野下的离婚程序 |
三、 离婚程序改革述评 |
第四节 离婚法律后果之评析:家庭正义的不同表达 |
一、 离婚在夫妻关系上的法律后果 |
二、 离婚在父母子女关系上的法律后果 |
第五节 英国现代离婚制度改革之特点 |
一、 英国现代离婚制度改革的保守性 |
二、 重视实证调研的方法 |
三、 判例法为纲,强调实质公平 |
第四章 英国现代离婚制度的价值取向 |
第一节 英国现代离婚制度的价值内涵 |
一、 法学语境下的价值 |
二、 英国现代离婚制度的价值内涵 |
三、 英国现代离婚制度价值的特殊性 |
第二节 英国现代离婚制度价值的存在形式 |
一、 自由的根本取向 |
二、 公平的社会取向 |
三、 平等的基本追求 |
四、 秩序的基本维护 |
第三节 英国现代离婚制度的价值冲突与整合 |
一、 价值冲突之表现 |
二、 价值冲突之原因 |
三、 价值冲突之整合 |
第五章 英国现代离婚制度对我国之启示 |
第一节 对我国离婚的指导思想和法定理由之启示 |
一、 当代中国的离婚状况 |
二、 我国离婚的指导思想和法定理由之立法现状 |
三、 我国离婚法定理由认定之司法实践考察 |
四、 对我国离婚的指导思想和法定理由之反思 |
五、 英国法对完善我国离婚指导思想以及离婚法定理由之启示 |
第二节 对我国离婚程序之启示 |
一、 我国离婚程序的制度概述 |
二、 对我国离婚程序之反思 |
三、 英国法对完善我国离婚程序之启示 |
第三节 对我国离婚法律后果之启示 |
一、 我国离婚法律后果制度概述 |
二、 对我国离婚法律后果制度之反思 |
三、 英国法对我国离婚法律后果制度之启示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7)离婚诉讼中夫妻共有股权分割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1章 文献综述 |
1.1 国内研究现状 |
1.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综合评述 |
第2章 离婚诉讼中夫妻共有股权分割概述 |
2.1 股权的性质与概念 |
2.2 夫妻共有股权的内容 |
2.3 离婚诉讼中夫妻共有股权分割的特殊性 |
2.4 离婚诉讼中夫妻共有股权分割的基本原则 |
2.4.1 协商优先原则 |
2.4.2 公平原则 |
2.4.3 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原则 |
2.4.4 不损害第三人利益原则 |
2.4.5 补偿无过错方原则 |
第3章 离婚诉讼中夫妻共有股权分割的实证研究 |
3.1 司法现状概况 |
3.1.1 案由类型及地域分布 |
3.1.2 法院层级及审理程序 |
3.1.3 裁判依据 |
3.2 典型案例及存在的问题 |
3.2.1 夫妻共有股权的可分性 |
3.2.2 涉及到其他股东利益时如何处理 |
3.2.3 股权价值的确定 |
3.2.4 其他问题 |
第4章 外国法对于夫妻共有股权分割问题的相关规定 |
4.1 法国 |
4.2 美国 |
4.3 德国 |
4.4 日本 |
第5章 对我国离婚诉讼中夫妻共有股权分割的建议 |
5.1 关于《公司法》与《婚姻法》中对夫妻共有股权分割的衔接建议 |
5.2 充分发挥公司章程的自治性 |
5.3 根据不同持股情况的有限责任公司划分股权的分割方式 |
5.4 确定股权分割的价值以及时间节点 |
5.5 保障有限责任公司未持股配偶一方的知情权 |
5.6 完善股权价值的保全措施 |
5.7 完善有限责任公司未持股配偶一方的举证规则 |
5.8 完善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制度 |
5.9 加强法院在诉讼中对当事人的释明与引导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导师简介 |
作者简介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8)诉讼离婚财产清算中妇女财产权益法律保护实证研究——以我国重庆市某基层人民法院2011—2013年审结的离婚案件为对象(论文提纲范文)
一、被调研法院审结的离婚案件抽样调查基本情况概述 |
(一)离婚案件原告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
(二)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处理 |
1. 被调查离婚案件中夫妻财产关系的基本情况 |
2. 被调查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情况 |
(1)对一方多分得夫妻共同财产案件的分析 |
(2)对双方均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案件的分析 |
(3)对判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案件适用原则的分析 |
3. 被调查离婚案件中夫妻婚前个人财产的处理情况 |
(三)离婚时的债务认定与处理 |
1. 债务性质的认定 |
2. 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 |
二、离婚财产清算中妇女财产权益保护的司法经验总结 |
(一)坚持男女平等原则审理离婚财产清算案件 |
(二)减轻女方清偿夫妻共同债务责任 |
三、离婚财产清算中妇女财产权益保护不足之检视 |
(一)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较少适用照顾女方权益原则 |
(二)女方放弃嫁妆或个人财产的数量多 |
(三)适用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存在差异 |
(四)部分法官对诉讼离婚调解协议内容的实质审查不足 |
(五)部分法官的社会性别意识欠缺 |
四、离婚诉讼财产清算之妇女财产权益保障状况实证调查的启示 |
(一)制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之照顾女方权益原则的考量因素 |
(二)确立婚前个人财产婚后自然损耗的补偿制度 |
(三)设立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厘清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与处理规则 |
(四)法院增设家事调解顾问,实现家事案件调解业务专门化 |
(五)加强对立法与司法人员的社会性别意识常规培训 |
(9)夫妻债务的具体类型和责任承担(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提出 |
二、价值权衡和规范技术 |
(一) 价值权衡 |
(二) 规范技术 |
三、因配偶双方行为所负债务 |
四、配偶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 |
(一) 配偶之间的连带债务 |
(二)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认定和举证责任 |
五、配偶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 |
(一) 《夫妻债务解释》规定的价值不平衡 |
(二) 共同债务的法律后果 |
(三) 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区分:夫妻共同生活 |
(四) 共同生活的举证责任和追偿 |
(五) 配偶一方个人债务中的共同财产潜在份额 |
六、结论 |
(10)夫妻忠诚协议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意义与价值 |
三、选题背景 |
四、研究方法及内容 |
五、存在的创新点 |
第一章 夫妻忠诚协议的界定 |
第一节 夫妻忠诚协议的生活理解 |
第二节 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界定 |
一、“忠诚”的论辩 |
二、夫妻忠诚协议的性质争辩 |
三、夫妻忠诚协议的道德论争 |
四、夫妻忠诚协议的约定范围 |
五、夫妻间忠诚协议的功能认知 |
第二章 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属性 |
第一节 夫妻忠诚协议属于合同法调整范围 |
一、夫妻忠诚协议的合同属性的证成 |
二、“身份关系协议”的辨析 |
三、学界认为夫妻忠诚协议非合同的另外理由 |
四、夫妻忠诚协议与合同约定内容有别 |
五、夫妻忠诚协议的合同属性符合合同法理论 |
第二节 夫妻忠诚协议法律属性的司法实践认定 |
一、涉及夫妻忠诚协议的实证考察 |
二、部分法院认可夫妻忠诚协议的合同属性 |
第三节 夫妻忠诚协议法律属性之我见 |
一、夫妻忠诚协议属于广义契约、无名契约 |
二、夫妻忠诚协议属于复合性契约 |
三、夫妻忠诚协议的设立符合婚姻法的立法宗旨 |
第三章 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认定 |
第一节 夫妻忠诚协议效力的经验考察 |
一、从数据看夫妻忠诚协议的现实价值 |
二、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认定的案例解析 |
三、夫妻忠诚协议签订的必要性 |
第二节 司法实践中夫妻忠诚协议效力的不同观点 |
一、认可夫妻忠诚协议效力的案例及理由 |
二、否认夫妻忠诚协议效力的案例及理由 |
第三节 理论界对夫妻忠诚协议效力的认定 |
一、夫妻忠诚协议无效说 |
二、夫妻忠诚协议有效说 |
第四节 夫妻忠诚协议效力不同学说评析 |
一、有效说之评析 |
二、无效说之评析 |
三、承认夫妻忠诚协议效力的社会意义 |
第五节 夫妻忠诚协议法律效力的必要延展 |
第四章 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限制 |
第一节 人身关系约定的法律限制 |
第二节 财产自由处分的限度 |
一、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性质分析 |
二、夫妻财产性质判断 |
三、赠与的排除 |
四、婚内财产约定以不可撤销为原则,可撤销为例外 |
五、财产判罚 |
第五章 关于夫妻忠诚协议的未来立法走向 |
第一节 夫妻忠诚协议设立的现实环境 |
一、法律的比例原则审查 |
二、合意订立的程序 |
三、更适当的治理设计 |
四、诉讼爆炸的克服 |
第二节 夫妻忠诚协议应当明确立法 |
一、夫妻忠诚协议符合民法典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 |
二、夫妻忠诚协议并未损害公共利益 |
三、夫妻忠诚协议可以明确立法 |
第三节 夫妻忠诚协议如何明确立法 |
一、夫妻忠诚协议的立法原则 |
二、夫妻忠诚协议的立法结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论文参考文献)
- [1]走出夫妻共同债务的误区 以《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为分析对象[J]. 缪宇. 中外法学, 2018(01)
- [2]《婚姻法》中的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范[J]. 王雷. 法律适用, 2017(03)
- [3]我国诉讼离婚中儿童权利保护研究[D]. 张庆林.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4]社会性别视角下我国离婚夫妻财产权益平衡机制研究[D]. 张鑫.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5]当代中国婚姻法治的变迁(1949—2003)[D]. 周由强. 中共中央党校, 2004(04)
- [6]英国现代离婚制度研究[D]. 石雷. 西南政法大学, 2014(07)
- [7]离婚诉讼中夫妻共有股权分割问题研究[D]. 孙浩. 华北理工大学, 2019(01)
- [8]诉讼离婚财产清算中妇女财产权益法律保护实证研究——以我国重庆市某基层人民法院2011—2013年审结的离婚案件为对象[J]. 陈苇,张鑫. 河北法学, 2016(08)
- [9]夫妻债务的具体类型和责任承担[J]. 朱虎. 法学评论, 2019(05)
- [10]夫妻忠诚协议研究[D]. 赵梓晴. 吉林大学, 201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