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古代民法的特点及其鉴别(论文文献综述)
安之楠[1](2018)在《民事与刑事责任区分问题研究 ——以合同案件为中心》文中认为面对民刑交叉案件的频繁发生,司法实践与学界研究大多从违法犯罪行为罪与非罪的界限方面进行浅显的比较分析,并未明晰司法乱象、解决社会矛盾。对于这一系列问题,本文以民刑交叉案件中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区分适用为研究对象,试图通过综合运用逻辑分析、历史分析、比较分析、法哲学分析、法经济学分析等方法,全面、系统地阐释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之间的关系,并从价值基点与功能博弈的角度深入探究民事与刑事责任区分的理论架构。以此为基础,一步步总结出民刑交叉案件的处理径路。此外,民事与刑事责任区分理论还为民刑交叉案件的处理程序提供理论指导以及具有可行性和操作性的具体建议。本文在结构布局上,除了绪论与结语之外,共分为以下五大部分:第一章旨在厘清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区分适用的现实基础。首先,归纳现阶段关于民事与刑事责任的学说观点;其次,梳理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由传统的诸法合体、近代的责任分化到现阶段的责任再融合的变化路径,分析民刑交叉案件频发的实体法原因;最后,借鉴日本以及美国法律中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关系,总结出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在功能上处于相互融合时期,二者出现互相借鉴的现象,二者在适用上存在中间模糊地带。第二章重在阐述较为棘手的民刑交叉案件中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基本关系,重新认识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所蕴含的价值与功能,并对传统民事与刑事责任区分理论作出修正。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应该存在“或刑或民”的模糊地带、由刑事责任向民事责任单向转化的关系。正是民事与刑事责任的相互交叉与竞合的关系使得二者存在难分你我的模糊地带。然而,现在学界的研究方向在民刑交叉案件处于模糊地带时,并不能合理地将民事与刑事责任进行区分适用。由此,本文将从价值论与功能论两方面深入研究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区分理论。从价值基点的角度来看,私法性质的民事责任,其主要内容是意思自治,即行为人可以自行约定责任的方式,故民事责任的首要价值是自由价值。刑事责任是公法性质的责任,国家为了震慑犯罪行为会规定强有力的责任内容与方式,故刑事责任的首要价值是威慑价值。然而,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如果人们为了躲避赔偿不在乎受到严厉的惩罚,那么刑事责任的威慑价值就会失效。基于民事责任自由价值的灵活性引申出的是效益价值,即在责任实施过程中司法成本低下的同时解决纠纷的效果收益颇丰,能更好的调动人的行为积极性;相对于民事责任在实施过程中更注重效益最大化,刑事责任在实施过程中更倾向于维护秩序、保护社会。从功能博弈的角度来看,民事与刑事责任的功能虽然都是惩罚、补偿与预防之意,但二者侧重各有不同。民事责任侧重于补偿损失,刑事责任更侧重于惩罚及预防。正因为民事与刑事责任的价值与功能都各有不同,若在民事不法与刑事犯罪界限模糊的情况之下过分扩张刑事责任的适用范围,容易在司法机关内部滋生腐败,行为人也会利用这种扩张实施投机行为。凡此种种,不仅危害法律的权威性和统一性,受害方的合法权利还得不到很好的保障,更不能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第三章重点考据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民刑交叉案件中民事与刑事责任区分适用问题。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都是合同制度的衍生物,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罪的民刑交叉案件更是民刑交叉疑难型案件中最为典型的一种,研究该类案件的民事与刑事责任区分路径对其他民刑交叉案件具有指导意义。在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案件现有的区分路径大多是从二者的构成要件方面考虑,然而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罪的客观行为相似,二者多数情况难分彼此,司法实践中的“模糊地带”不可避免;加之民事与刑事责任的功能互融、司法机关对适用法律责任的价值立场不一致,导致此类民刑交叉案件的判案标准不一,司法乱象频发,纠纷不能真正解决。所以应从民事与刑事责任价值论与功能论的角度处理合同诈骗民刑交叉疑难型案件。调整民事合同欺诈的民事责任侧重于对当事人的补偿,通过较低社会成本就能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调整合同诈骗罪的刑事责任则因以预防和惩罚功能为主并且司法成本更高,并不能很好的解决社会矛盾。显然,从法律功能以及司法成本的角度来看,欺骗行为难以定性时,认定为民事合同欺诈更能解决好社会矛盾。此外,合同诈骗罪存在着有所牵连但截然不同的两个行为—诈骗行为和合同行为。刑法的聚焦点是诈骗行为,民法的着眼点则在于合同行为,故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效力并不绝对无效。第四章聚焦于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民刑交叉案件的民事与刑事责任界分适用问题。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是民刑交叉疑难型案件的又一典型代表,同时也是民刑交叉疑难型案件中的高发案件。在处理这类民刑交叉案件时,司法实践存在诸多问题,如行政约束依旧存在、界分标准模糊不清、结果主义为入罪标准与权益保护实际失衡。在处理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民刑交叉案件时,实务界与理论界大多从构成要件方面入手,司法机关存在肆意扩大刑罚圈的情况,容易滋生司法腐败。不难看出,在金融政策由金融抑制走向金融深化的背景下,调整司法机关固有的“刑事责任优先思维”势在必行,在刑法谦抑的原则下应优先适用民法调整这类型的民刑交叉案件。也就是说,司法机关在处理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民刑交叉案件时应承认存在由刑事责任向民事责任单向转化的情况,即被告人积极赔偿债务时司法机关应优先选择民事责任调整案件;纵使该类案件已经进入刑事程序,司法机关亦不应当忽视被告人的积极退赔行为,应减轻或者免除刑事责任,作出罪化处理。此外,对该类案件适用民事责任调整并不意味着不惩罚被告人,民事责任逐步强化的惩罚功能可部分替代刑事责任。利用民事责任逐步强化的惩罚功能替代刑事责任不仅对被告人具有惩罚作用、对社会大众具有威慑作用,还可以更全面的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第五章归纳总结上述的思考,在分析“先刑后民”处理方法的前提下,完善我国民刑交叉案件的处理程序,并利用刑事和解制度来进一步明晰民事与刑事责任的转化关系。“先刑后民”虽有积极意义但也备受争议。理论层面上,“先刑后民”被认为是传统的公权优先、重刑轻民思想的残余;其法律定位备受质疑;从证明标准而言,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高于民事诉讼,但以此作为刑事程序优于民事程序的理由,恰恰是误解了侦查手段和证明标准的意义;且“先刑后民”不利于对受害人实施权利救济。在实践层面,刑事审判可能过分延迟、被人恶意利用或司法机关的地方保护主义,都可能造成当事人的民事权益无法得到及时的保护;且其与刑法谦抑原则相背离。由此看来,“先刑后民”不宜作为一项处理民刑交叉案件的绝对原则,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也并无绝对的先后适用顺序。在民刑交叉案件中,应根据不同的案件类型区别适用“先民后刑”、“先刑后民”以及“民刑并行”。与此同时,刑事和解制度亦进一步明晰和拓展了民事责任与刑责任的区分理论中的转化关系。
赵美玲[2](2016)在《近代中国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研究》文中认为法律行为是潘德克顿民法体系的核心之一,近代中国引入法律行为对于民法近代化之意义可以总结为:其一,支撑起了“总则——分则”的民法典结构,使民法典成为一个有机价值体系;其二,构建了“人——法律行为/事实——权利”的民法模式;其三,促成了传统的“他治”向“自治”的转变。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控制着法律行为能否发生效力,当事人意愿能否最终实现,是法律行为发挥私法自治作用的主要决定因素。本文旨在,通过回顾与梳理近代民法学者对于法律行为有效要件的研究与争议焦点、近代立法相关法律行为有效要件之规定与变迁、近代最高审判机关就法律行为有效要件作出的判例与言说,从学说、立法和司法适用角度勾勒出法律行为有效要件在我国的移植与本土化情况,为我国民法典总则部分的制定提供一定借鉴。本论文除引言部分外,共分五章。第一章传统契约制度与近代法律行为的引入。本章分为两节。第一节就传统契约制度作了回顾与梳理。传统契约制度与近代法律行为制度相比较,具有易受公权力干预、身份色彩浓厚、主体地位不平等、很强的程式化及欠缺抽象规则的特点,这些特点均与法律行为之本质相背离,而其背后的原因可归咎于农业经济的发达、宗法制和家长制的盛行、法学研究的不发达与法学思维的经验性。第二节就近代法律行为的引入情况进行回顾与梳理。法律行为之概念是我国直接采纳日译Rechtsgesch?ft一语而来。《大清民律草案》采纳了法律行为制度,将其作为专门一章规定于第一编总则之中,但未就法律行为有效要件作统一规定。学理上,最初翻译的日本学说有区分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与有效要件者,也有不加区分者,区分说成为近代之通说。第二章近代学者对于有效要件的研究。本章分为三节,分别就法律行为三个有效要件的研究情况展开梳理分析。在行为能力的研究上,清末民初和民国后期追随了不同国家的学说,学者间就行为能力的概念、行为能力与意思能力的关系、行为能力的态样(仅区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还是区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存在较大分歧。在标的适当的研究上,关于标的的可能、确定少有歧见,但在标的的适法性上,学者对于强行法的界定、脱法行为的效力、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概念、关系、动机不适法时法律行为的效力等方面存有不同观点。在意思表示的研究上,学者以意思表示瑕疵的认定及其效力为研究中心,其中,关于心中保留之目的是否区分欺罔与谐谑、通谋虚伪表示是否须具备特定目的、错误的内涵、诈欺与胁迫的构成要件等有不同见解。第三章近代立法关于有效要件的规定与变迁。本章分为三节,分别对于《大清民律草案》、《民国民律草案》、《民国民法》的相关条文展开解读。《大清民律草案》在移植外国法时,有所取舍:1.在行为能力的规定上,草案更多因袭《日本民法典》;2.在其他规定上,草案与《德国民法典》的规定更具相似性;3.草案中尚存在数条文为《德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均未作规定者,集中在行为能力的条款上。近代立法技术在不断完善:相关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之条文数量不断减少;法律用语也越来越专业化、西方化、精简化。受到国际上社会本位思想潮流的影响,《民国民法》对于私法自治的限制较前两次草案为严格,但此种变化不一定适合于中国。第四章近代司法关于有效要件的判例。本章分为三节,分别对大理院、最高法院作出的相关判例展开解析。第一节是有关行为能力的判例剖析,大理院将《大清民律草案》作为法理加以援用,故其所持之言论及作出的判决与《大清民律草案》较为一致,1929年后的最高法院则直接适用《民国民法》的规定。《大清民律草案》与《民国民法》在相关行为能力的规定上存在一定差别,大理院与最高法院的判例体现了这种差别,大理院的部分判决具有过渡时期之特色,最高法院则不再适用这些不合时宜的限制。第二节、第三节为相关法律行为标的的适当性和意思表示健全的判例,最高法院的言说与大理院所持之观点可谓一脉相承,并且最高法院较之大理院能够更为娴熟地运用民法用语及法理,但最高法院的“立法”职能渐而淡化。第五章近代有效要件理论的影响与立法启示。本章分为三节。第一节、第二节分别就近代法律行为对于台湾地区、大陆地区的影响和发展作了阐析。在台湾地区,近代相关法律行为有效要件的理论、立法、司法判例均得到全盘继受。但近年来,台湾地区追随德日民法之发展,在立法上对于禁治产制度进行了修正,在学理上就法律行为要件之二元划分及错误理论提出新的观点。在大陆地区,法律行为可谓命运多舛,经历了1949年至1978年的全面中断、1978年后的恢复,近年来,学界就法律行为概念、法律行为的要件、适法性规范等方面亦有了新的发展。第三节在前文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制定民法典总则之计划,提出未来民法典可资借鉴之处:其一,就概念本身,宜以法律行为取代现行法之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之语;其二,就违反强行法之法律行为,可概括性地规定“法律行为违反强行规定无效。但法律有特别规定者,不在此限。”无须在立法上对强行法作特别限定,可将其交由法官在司法裁判时作具体解释。就公序良俗亦可规定“违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法律行为无效”,但不应将其适用于所有的民事活动,公序良俗当以本国现时通行者为基准;其三,就意思表示瑕疵,可借鉴近代之心中保留、通谋虚伪表示、错误、误传、诈欺、胁迫的分类及效力认定,减少对于法律行为的干预,平衡私法自治与交易安全的保护。
沈玮玮[3](2016)在《传统观念与民法结构:再论中国古代民法的价值》文中提出中国古代由于受到社会经济等方面基础条件的制约,完全以惩罚性的思维立法,采用了"刑事兼理民事"的治理模式,加上以道德治国为最终的价值追求,所以当代西方式的民法观念及其民法体系难以见容于中国古代传统社会。此种差异与中国传统的义利观和中国古代对法的谦抑性认知密切相关。中国古代民法结构的这种独特性体现了中国传统"不能与不为"的智慧哲理,正是中国古代民法这样的结构模式才凸显出了中国法律的自主性。
陈荣盛[4](2012)在《“中国古代民法”之特色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中国历史以来的封建法律表现出重刑轻民,民附于刑、诸法合体、民事法律不发达情况。所以中国历史上的中华法系,并无现今民法、刑法、程序法这样的法律领域的划分,各种社会关系,均由同一法律调整。本文侧重于古代民法的规范内容,从自然经济、刑律、礼教的角度对古代的民法特色进行研究。
解思伟[5](2011)在《论中国封建民法的二元法律规范体系》文中研究表明中国封建社会不仅有民法,而且还有着系统、协调的二元民法法律规范体系。在国家制定法层面,法典、令、格、式、例等不同形式的法律都有着大量的民事法律规范及具体的民法条文;而在习惯法领域,家法族规、行规业律、契约等更是丰富了中国封建民法的内容。制定法民法与习惯性民法在中国封建民法二元法律规范体系并没有太多的矛盾与冲突,整个封建民法二元法律规范体系的运作一直保持着高度的协调。
张凝凯[6](2011)在《宋代亲属间民事争讼研究 ——以《名公书判清明集》为例》文中研究说明中国在进入阶级社会时起,“刑”便作为法律最初的主要表现形式。进入封建社会后,历朝代表性的法典大多采取以刑为主、民刑不分的编撰形式,即将某些民事法律纠纷的裁判规定包含于刑法典中。由此便产生了一种看法,在中国古代的法制建设中,除了刑法外,其它部门法、尤其是民法部分极其薄弱。更有甚者认为中国古代没有民法的存在,只有刑法,这种观点是不符合中国法制历史实际情况的。在中国法制史领域中,关于中国古代民法的研究的确是相对薄弱的,既没有从事相关资料的收集和整理、专门性论着也极其少见。因此,作者认为宋代亲属间民事争讼的研究对中国古代民事立法发展的研究有着重要的意义,有利于探索中国古代解决亲属间民事争讼问题的观念、方式以及官员在审理这一特殊诉讼对象的案件时所运用的相关准则。本文首先对《名公书判清明集》中关于亲属间民事争讼进行整理统计,之后围绕统计的内容进行分析与总结。不但悉数了各类争讼的种类和数量,而且使读者对《名公书判清明集》中亲属间民事争讼有了比较直观的了解。宋代亲属间主要因为何种事由争讼,主要涉及哪些方面的争讼,并形成与之相应的特点等,进而对《名公书判清明集》中的亲属间民事争讼案件发生的原因及其特点进行分析研究。本文在对史料作了比较直观的整理分析后,以《名公书判清明集》中大量的案件为例证,进而研究官员在审判这一特殊的诉讼对象时所运用的审判准则。《名公书判清明集》中官员在审判过程中所参照的依据,除了法条,情和理也往往是他们予以考虑和遵循的,人情、理等模糊性社会规范在作为案件的审判依据时,有时与法律有着同等重要的地位。重视证据的运用是宋代司法审判中一个重要的准则。《名公书判清明集》中记载的亲属间民事争讼案件,涉及证据的主要类型为书证,多是田地之争的凭证,如干照、契约等,常作为审判时的重要依据。由于诉讼对象关系的特殊性,官员在审判过程中常体现出重视伦常的思想,表现出灵活务实的风格,进而达到从轻处罚,追求一种无讼的审判结果。从整个中国古代法律史的进程和诉讼的整体情况来看,“息讼思想”都占据着引领性甚至统治性的地位。笔者在研读《名公书判清明集》的过程中深切地感受到官员在审判过程中兼顾情理,追求无讼的思想。由于争讼发生在亲属之间,为保持家族的兴旺和睦,避免因为遭受刑责致其怀忿或再生其他的事端,官员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常常法外开恩。如卷四的《母讼子不供养》、卷十的《兄弟之讼》、卷六的《兄弟争业》等均体现了这一思想,这与儒家的仁政思想和睦族之义是有一定关系的。《名公书判清明集》中记载的亲属间争讼的恶性案件极少,故“仁政”、“睦族”等怀柔的手段就显得更加实用。当今社会,商品经济不断发展,民法已成为重要的部门法之一,而亲属间关于继承,买卖等共同财产之纠纷更是越来越激烈,作者希望通过研究古代亲属间民事争讼,给当代以一定的指导,为能更加有效的化解亲属间民事纠纷提供借鉴价值。
王彬[7](2009)在《清末民律修订研究》文中提出清末修律以及近代法学体系的建立,标志着传统中华法系的解体,是中国法律近代化的开端,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重要意义。《大清民律草案》的起草是清末修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民事法律法典化的第一次实践,标志着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民法典的诞生,开辟了我国民法近代化的道路。近年来清末民初的立法研究始终是个热点,有关清末修律的论文论着章并不少见。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对于清末修律中民事立法的研究却一直是一个薄弱环节,许多内容也有待完善、梳理。本文主要从六个部分围绕着清末民律的修订进行了深入的研究,第一部分是对中国古代有无民法的探讨,认为中国古代不存在近代意义上的民法,但确实存在民法的事实并且详细论述了它的存在形式。第二部分,分析了清末民律修订的主要原因。在这一部分,笔者并没有机械地套用马克思原理,简单地将其归结为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而是另辟蹊径,从清末新政产生的新阶层(绅商阶层和新型知识分子阶层)的推动作用中寻找清末民律修订的原因,以全新的视角重新解析了清政府修订民律的原因。第三部分,介绍了民律修订的背景以及清末修律的主要机构——修订法律馆。论述这一部分的目的主要是为文章的下一部分打下铺垫,介绍民律的修订是在怎样的环境下以及在什么人的主持下进行的。第四部分,全面分析了清末民律修订的过程。以时间顺序用史料详细梳理清政府组织修订民律的过程,尽可能客观地再现当时的情况。第五部分,介绍《大清民律草案》的内容,分析《大清民律草案》的特点并对《大清民律草案》做出评价。《大清民律草案》采用了当时世界上最先进结构体系,吸纳了近代民法原则,内容上具有资本主义特色,但是它的身份法部分却依然没能摆脱封建宗法制度的束缚,始终为以后的学者们所批判。解放前以及建国后学术界对《大清民律草案》的均有评价,但是大部分都过多地强调了它的缺点而对它的进步性却多有疏忽。笔者在指出《大清民律草案》不足的同时也分析了其历史进步性,给予了《大清民律草案》相对公允的评价。第六部分,论述了与清末民律修订相关的两个问题,一个是清末礼法之争,另一个就是法律移植与本土化的问题,这两个问题看似与《大清民律草案》的编订无直接关系,其实不然,礼法之争直接影响了《大清民律草案》后两编的起草,是后两编看起来与近代法学理念想脱离的直接原因之一。而处理好法律移植与本土化的关系问题更是《大清民律草案》给予后世立法的重要启示。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编订工作正在紧锣密鼓的进行着,在这种情况下,中外历史上民法典的起草与颁行的历史借鉴意义自然是不言而喻了。《大清民律草案》作为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草案,它的起草过程对于目前民法典的编订无疑有着历史的启示作用。
梁若然[8](2008)在《中国古代法律“重刑轻民”现象之探讨》文中认为中国古代法律中的"重刑轻民"特点在历代法典的制订和司法实践中都有相应的体现,而其对于中国古代的法律文化之形成和发育的影响是十分深远的。古代中国法律中的这一特征,源于古代"刑起于兵"的传统,与传统中国的社会结构有关,同时又得到了历代统治阶级的着力扶持。
戴建国[9](2002)在《20世纪宋代法律制度史研究的回顾与反思》文中研究指明宋代法律制度史的研究起步较晚 ,2 0世纪上半叶成果不多 ,80年代以后才快速发展 ,在综合研究、立法研究、刑法研究、民事法研究、司法制度研究和法律文献的整理研究方面都取得了丰硕成果。宋代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和特点已经被揭示 ,宋代在中国法律史上的重要地位也被越来越多的人所认识和重视。然而在学术规范方面还存在问题。目前 ,要花精力多搞些实证研究 ;要借鉴史学、社会学、政治学等学科的理论和方法来充实和拓宽宋代法律制度的研究领域 ,注重法律制度发展的历史阶段性和法的动态及功能研究。
赵晓耕[10](1997)在《中国古代民法的特点及其鉴别》文中提出本文通过对中国传统法律中民事法规不发达的原因、状况的说明,意在指出中国古代民事法规的特殊性和独特价值,并提出了辨别传统法律中民事性法律规范的原则与方法。
二、中国古代民法的特点及其鉴别(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中国古代民法的特点及其鉴别(论文提纲范文)
(1)民事与刑事责任区分问题研究 ——以合同案件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的缘起 |
二、研究的现实依据和意义 |
三、研究综述 |
四、研究进路与创新 |
第一章 民事与刑事责任关系理论及区分问题的提出 |
第一节 民事与刑事责任关系的各家学说 |
一、民事与刑事责任不可转化 |
二、民事与刑事责任相互聚合 |
第二节 民事与刑事责任关系的历史演进 |
一、民事与刑事责任在历史上的一体 |
二、民事与刑事责任的分化 |
三、民事与刑事责任的再融合 |
第三节 民事与刑事责任关系的域外法比较 |
一、民事与刑事责任的域外定义 |
二、日本的民事与刑事责任关系 |
三、美国的民事与刑事责任关系 |
第二章 民事与刑事责任区分问题理论进路的更新 |
第一节 民事与刑事责任的当代聚焦 |
一、法律责任“或民或刑”的模糊地带 |
二、由刑事责任向民事责任单向转化 |
第二节 民事与刑事责任区分问题的价值考察 |
一、传统理论对民事与刑事责任适用的认识 |
二、民事与刑事责任价值的法经济学比较 |
三、自由价值与威慑价值 |
四、效益价值与秩序价值 |
第三节 民事与刑事责任区分问题的功能分析 |
一、民事责任的功能 |
二、刑事责任的功能 |
三、功能之间的博弈 |
第三章 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案中的民事与刑事责任区分 |
第一节 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罪的边界模糊 |
一、主观形态的难分 |
二、民法与刑法对占有认知的不同 |
三、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的客观表现相似 |
第二节 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罪民事与刑事责任的区分方法 |
一、合同欺诈的民事责任与合同诈骗罪的刑事责任功能博弈 |
二、合同欺诈的民事责任与合同诈骗罪的刑事责任司法效益比较 |
第三节 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交叉案件中合同效力的认定 |
一、现有学说观点 |
二、合同效力不应当然无效 |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排除适用 |
第四章 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案中的民事与刑事责任区分 |
第一节 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边界模糊 |
一、行政约束色彩过重 |
二、审判路径不统一 |
三、结果主义为入罪标准 |
四、民事权益保护失衡 |
第二节 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民事与刑事责任的区分方法 |
一、对刑事责任优先思维的反思 |
二、以民事责任部分替代刑事责任 |
第三节 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交叉案件中合同效力的认定 |
第五章 民刑交叉案件的处理程序 |
第一节 现有民刑交叉案件的处理程序 |
一、“先刑后民”的含义解析及适用情形 |
二、“先刑后民”的评价 |
第二节 民刑交叉案件处理程序的完善 |
一、“民刑并行”的处理程序 |
二、“先民后刑”的处理程序 |
三、民事与刑事责任适用顺序的再思考 |
第三节 刑事和解制度在民事与刑事责任区分理论中的积极作用 |
一、现有关于刑事和解制度研究成果述评 |
二、刑事和解制度的价值判断 |
三、刑事和解制度进一步发展了民事与刑事责任转化的原理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2)近代中国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缘起与研究对象 |
二、研究方法与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内容 |
第一章 传统契约制度与近代法律行为的引入 |
第一节 传统契约制度 |
一、传统契约的内涵与规则 |
二、传统契约制度与近代法律行为制度之比较 |
三、传统中国法律行为制度的缺失及其原因 |
第二节 近代法律行为的引入 |
一、法律行为概念的引入 |
二、法律行为制度在立法上的初创 |
三、法律行为有效要件体系的形成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近代学者对于有效要件的研究 |
第一节 行为能力的界定 |
一、行为能力的概念 |
二、行为能力与相近概念之辨 |
三、行为能力之态样 |
第二节 标的适当的判断 |
一、标的可能 |
二、标的确定 |
三、标的适法之不违反强行法规 |
四、标的适法之不违反公序良俗 |
第三节 意思表示健全的认定 |
一、意思与表示之不一致 |
二、意思表示之不自由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近代立法关于有效要件的规定与变迁 |
第一节 清末时期的规定 |
一、《大清民律草案》相关条文分析 |
二、《大清民律草案》与德日相关条文之比较 |
三、《大清民律草案》的法源 |
第二节 北洋政府时期的规定与变迁 |
一、《民国民律草案》的起草与规定 |
二、《民国民律草案》在术语上的变迁 |
三、《民国民律草案》在条文内容上的变迁 |
第三节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规定与变迁 |
一、《民国民法》的颁行与规定 |
二、《民国民法》相关条文的变迁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近代司法关于有效要件的判例 |
第一节 相关行为能力的判例 |
一、成年年龄及其对行为能力的影响 |
二、未成年人的行为能力 |
三、妻之行为能力 |
四、禁治产人的行为能力 |
第二节 相关法律行为标的的判例 |
一、以违背强行法者为标的的法律行为 |
二、以违背公序良俗者为标的的法律行为 |
三、适法性规则与习惯 |
四、其他 |
第三节 相关意思表示的判例 |
一、意思表示不一致的效力 |
二、意思表示不自由的效力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近代有效要件理论的影响与立法启示 |
第一节 在台湾地区的影响与发展 |
一、法律行为要件理论的重构 |
二、监护宣告取代禁治产宣告 |
三、错误理论的现代化 |
第二节 在大陆地区的影响与发展 |
一、立法与理论的全面中断 |
二、影响的恢复 |
三、理论上的新发展 |
第三节 对我国未来民法典制定的启示 |
一、应采“法律行为”之概念 |
二、重新界定强行法与公序良俗 |
三、完善意思表示瑕疵体系的构建 |
结语 |
附表 |
表一:《大清民律草案》、《民国民律草案》、《民国民法》相关条文对照表 |
表二:北洋政府时期大理院相关判例一览表 |
表三: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最高法院相关判例一览表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3)传统观念与民法结构:再论中国古代民法的价值(论文提纲范文)
一、中国古代有无民法争论的简要回顾 |
二、中国古代民法结构的成因解释 |
( 一) 中国古代民法结构的学术界定 |
( 二) 中国古代民法结构的生成背景 |
1. 社会经济的基础性制约 |
2. 皇权治理的效率化追求 |
3. 日常伦理目标的限制 |
三、古代民法结构体现的中国智慧 |
( 一) 义利观与民法的中国智慧 |
( 二) 谦抑性与民法的中国智慧 |
四、古代民法智慧背后的 “不为与不能” |
(4)“中国古代民法”之特色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从自然经济的角度看中国古代民法 |
二、从刑律的角度看中国古代民法 |
三、从礼教的角度看中国古代民法 |
(5)论中国封建民法的二元法律规范体系(论文提纲范文)
一、国家制定法体系与封建民法 |
(一) 封建法典里的民法成分 |
1. 民事法律规范与其他法律规范在一条或多条法典条文中并存 |
2. 民法法条与刑法法条在法典中交错混杂 |
3. 民事法律规范和民法法条与其他部门法在封建法典里混交的原因 |
(二) 令格式例等国家制定法中的民法成分 |
二、习惯法中的主要民法成分 |
(一) 家法族规 |
(二) 行规业律 |
(三) 契约 |
三、“国家制定法+习惯法二元民法法律规范体系”的协调 |
四、结语 |
(6)宋代亲属间民事争讼研究 ——以《名公书判清明集》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第2章 宋代亲属间民事争讼概况 |
2.1 宋代亲属间关于田土、房产、继承、立嗣方面争讼的统计 |
2.2 从表格看宋代亲属间民事争讼的特点 |
第3章 宋代亲属间民事争讼盛行的原因 |
3.1 社会处于转型期 |
3.2 利益的驱使 |
3.3 百姓法律知识的逐渐增多,诉讼能力的增强 |
第4章 司法审判准则 |
4.1 兼顾情理法,在审判中重视证据的运用 |
4.2 重视伦常,在审判中表现出灵活务实的风格 |
4.3 从轻处罚,追求无讼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注释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7)清末民律修订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导论 |
(一) 选题的意义、价值与作用 |
(二) 学术史综述 |
(三) 重点、难点与创新点 |
一 中国古代民法和西法东渐 |
(一) 中国固有民法资源及特点 |
1、中国固有民法资源 |
2、中国古代民法的特点 |
(二) 晚清时期的西法东渐 |
1、鸦片战争前后的“开眼看世界” |
2、洋务运动时期的“中学为体,西学为用” |
3、维新变法前后新法理体系的形成 |
4、清末修律时期本国法律体系的重塑 |
二、清末民律修订的原因探析 |
(一) 清末新政的发端 |
(二) 清末民律修订的原因探析 |
1、经济改革促进新兴绅商阶层的迅速形成 |
2、教育改革促使新兴知识分子阶层的迅速形成 |
3、新兴利益集团的共同要求 |
三、清末修律与修订法律馆 |
(一) 清末修律的启动 |
1、收回领事裁判权的愿望 |
2、《江楚会奏变法三折》的修律主张 |
3、颁旨修律——拉开清末法制改革的帷幕 |
(二) 沈家本——清末法制近代化改革的灵魂人物 |
(三) 修订法律馆——近代法律的编修机构 |
1、开馆前期的井然有序 |
2、官制改革时期的混乱 |
3、重组的修订法律馆 |
四、《大清民律草案》的修订 |
(一) 《大清民律草案》编纂计划 |
1、拟定《编纂民法之理由》(草稿) |
2、《大清民律草案》的编纂计划 |
(二) 相关工作的开展 |
1、翻译各国民事法律 |
2、国内民事习惯调查 |
3、聘请日本法律专家 |
(三) 《大清民律草案》的起草 |
1、参加草案起草的法学家 |
2、《大清民律草案》编纂的完成 |
(四) 《大清民律草案》的立法宗旨 |
1、注重世界最普通之法则 |
2、原本后出最精之法理 |
3、求取最适于中国民情之法则 |
4、期于改进上最有利益之法则 |
五、《大清民律草案》的内容、特征及其评价 |
(一) 《大清民律草案》的内容 |
(二) 《大清民律草案》的特征 |
1、前三编大量移植德国、日本民法 |
2、后两编保留封建宗法礼治 |
(三) 对《大清民律草案》的评价 |
1、民国以来学术界对《大清民律草案》的评价 |
2、《大清民律草案》的进步意义 |
3、《大清民律草案》的现实借鉴意义 |
六、相关问题讨论 |
(一) “礼法之争”与《大清民律草案》的编纂 |
1、“礼法之争”的内容 |
2、“礼法之争”的性质 |
3、“礼法之争”对《大清民律草案》编纂的影响 |
(二) 从清末修律看法律移植与法律本土化的关系 |
1、清末法律移植 |
2、法律移植与本土化的关系 |
主要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发表论文 |
后记 |
(8)中国古代法律“重刑轻民”现象之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一、有关文献的回顾 |
二、中国古代法律“重刑轻民”的特征 |
(一) “重刑轻民”特点在古代中国法典制定中的体现 |
(二) “重刑轻民”对中国古代司法实践的影响 |
1. 刑法中的刑罚制订之趋于“重刑”的倾向 |
2. 对民事诉讼活动的影响 |
三、古代中国“重刑轻民”成因探析 |
(10)中国古代民法的特点及其鉴别(论文提纲范文)
一、自然经济与中国古代民法的特点 |
二、刑律与中国古代民法的特点 |
三、礼与中国古代民法的特点 |
四、中国古代民法的鉴别 |
四、中国古代民法的特点及其鉴别(论文参考文献)
- [1]民事与刑事责任区分问题研究 ——以合同案件为中心[D]. 安之楠. 西南政法大学, 2018(07)
- [2]近代中国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研究[D]. 赵美玲. 华东政法大学, 2016(07)
- [3]传统观念与民法结构:再论中国古代民法的价值[J]. 沈玮玮. 广东社会科学, 2016(01)
- [4]“中国古代民法”之特色研究[J]. 陈荣盛. 企业导报, 2012(22)
- [5]论中国封建民法的二元法律规范体系[J]. 解思伟. 法制与社会, 2011(35)
- [6]宋代亲属间民事争讼研究 ——以《名公书判清明集》为例[D]. 张凝凯. 吉林大学, 2011(09)
- [7]清末民律修订研究[D]. 王彬. 山东师范大学, 2009(10)
- [8]中国古代法律“重刑轻民”现象之探讨[J]. 梁若然. 中共宁波市委党校学报, 2008(04)
- [9]20世纪宋代法律制度史研究的回顾与反思[J]. 戴建国. 史学月刊, 2002(08)
- [10]中国古代民法的特点及其鉴别[J]. 赵晓耕. 法制现代化研究, 199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