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防止企业经营者滥用权力的组织制衡机制(论文文献综述)
单新国[1](2018)在《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市场监管权和宏观调控权是政府干预经济的两种手段,前者针对微观经济市场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保护合法经营者的利益;后者针对国民经济的总量平衡和结构协调。市场监管权对于宏观调控权具有重要的意义,一是市场监管权的行使可以为宏观调控权造就一个宏观调控的有序基础环境;二是市场监管权可以为宏观调控权的宏观调控政策的推行提供一种执行保障,将调控政策和指标具体化为对被监管对象的监管内容。由于市场监管权的行使直接作用于市场主体,其对市场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影响更加的明显和有效,人们对市场监管权行使的结果感受也更为强烈。宏观调控权的行使由于具有间接性、引导性、软法性,其作用的发挥具有缓慢性、长期性、不确定性;而市场监管权作为行政权力的表现可以迅速的将行政经济管理的意志贯彻到经济市场的内部去。没有市场监管权对经济市场秩序的维护,就没有宏观调控的顺利实施,每一次宏观调控的失败都表现为市场竞争秩序的失控和市场监管权力的失职。有权力就有腐败,权力越大腐败的可能性就越大,市场监管权的异化即可以导致其违背公众对其“社会契约”的委托,也可能会误导市场经营者的经济决策取向。更为严重的是市场监管权的不当行使,在政治上既败坏了行政机关的公信力和伤害了政府执政的合法性,在经济上使市场公平合法竞争得不到保护并导致投机炒作行为横行,整个社会的经济创新活力受到严重压制。党的十八大以来,新一届政府大力推进依法治国和行政体制改革,在举措上大力推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国家治理方式改革,旨在提高行政机关的社会服务效率,激发全社会的经济创新活力和积极性,将我国的现代化和法治化建设推向更高的阶段。这其中发出的信号就是依法规范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形成政府服务于市场,市场在经济发展中决定资源配置的制度格局。治国在于治吏,发展经济在于减少行政干预,一切要点都在于行政权力的依法运行,减少腐败和权力滥用。魔鬼存在于细节之中,细节决定事物的成败。无论多么宏伟的社会愿景或者激情无比的变革动机,在缺乏详细的制度设计的情况下,最终都会流于形式或者导致一败涂地。对行政管理机关的市场监管权力的改革需要在经济法律制度上理清脉络,然后在具体的规则制定上做好准备。基于以上原因,本文对“如何从经济法的角度监督好市场监管权的正确行使”这一基本问题,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出了研究探讨。第一章,关于市场监管权概念的界定。本章主要讨论了以下问题:第一,市场监管权概念的界定的意义。法学研究需要界定好问题对象的基本概念,法律概念的明确在哲学认识论上可以使我们将研究对象与其他事务区分开来,使问题研究的背景变得明晰;其次法律概念的明确在社会认识论上可以使我们在市场经济的实践中加深对它的认识,并在以后发展和改进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第二,对市场监管权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和分析,认为它是法律赋予政府对市场主体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权力。第三,对市场监管权产生和发展的中外历史做了纵向梳理,揭示了市场监管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的重要性。第四,对市场监管权的经济性、规则性等特征进行了分析。第五,分析了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的含义以及进行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研究的意义.第二章,关于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的理论基础。本章主要讨论了以下问题:第一,对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的理论基础进行了分析,认为对市场监管权依法监督的正当性是建立在社会契约、经济自由、经济民主和依法治国等理论之上的。第二,对典型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市场监管权力监督模式进行了考察,包括美国、英国和德国。这些发达国家的政府依法拥有对本国市场进行干预的权力,在此方面各市场经济国家的认识均无差别,但在对政府监管权力的监督上有所不同。美国议会对政府权力的制衡较大,独立监管委员会和议会审查制度使得政府监管权处处受限;德国更偏重于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机制。英国的行政监督依据三权分立原则,英国政府的自我监督机制也比美国大得多,而美国偏重于议会和司法监督。这告诉我们发展市场经济就必须有行之有效的一套办法对政府经济管理权力的监督,对政府经济管理职权的监督机制建设要依据本国国情。第三,分析了我国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模式的应有选择以及该选择对监管权规制立法的影响,强调在借鉴他国经验的基础上,要围绕行政中心主义来加强立法对市场监管权的制度约束。第三章,关于市场监管权主体的法律规制。本章主要讨论了以下问题:第一,何为市场监管权主体,市场监管权主体的特征,市场监管权主体法律规制的必要性。第二,依据不同的标准将市场监管权主体划分为政府性市场监管权主体、社会性市场监管权主体等类别。第三,要对市场监管权主体进行法律规制,就必须依法建立其市场监管权主体的资格取得、变更和丧失制度,使主体地位的取得有法可依。第四,进一步从预算和立法授权角度探讨了完善对市场监管权主体的法律规制。第四章,关于市场监管权配置的法律规制。本章主要讨论了以下问题:第一,论述了完善市场监管权力合理配置的理论原因,包括政治模式改革的需要和权力运行协调的需要。第二,分析了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在市场监管权力分工上的基本原则以及分工方式。第三,研究了市场监管权在政府与社会性市场监管权主体的分工协作问题,并对“如何对市场监管权主体的监管权行使进行监督”进行了论证。第五章,关于市场监管权行使范围的法律规制。本章主要讨论了以下问题:市场监管权行使范围的大小直接关系到监管主体的权力大小和市场主体经营自主权的领域范围。第一,分析了市场监管权行使范围法律规制的理论依据是什么,主要从政治经济学、市场经济的历史实践经验和经济法的法律性质三个角度。第二,分析论证了对市场监管权的行使范围进行法律规制的具体方法,包括依法明确其权力边界,切实推行中央规定的政府权利和责任清单制度。第六章,关于市场监管权不当行使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促使法律主体守法的保障手段,没有法律责任的追究,市场监管权主体就会无所顾忌的滥用监管权。本章主要讨论了以下问题:第一,分析了什么是市场监管权的不当行使以及其含义,接着对市场监管权不当行使下的法律责任与经济法其他主体的法律责任的区别进行了分析。第二,论述了市场监管权不当行使的表现形式有哪些。第三,论述了市场监管权不当行使的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的具体内容。
唐军[2](2019)在《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研究 ——以股东中心主义与董事会中心主义之争为视角》文中研究表明上市公司的权力配置,可以理解为上市公司的内部治理机制问题,也可称之为上市公司机关权力分配。此种权力的分配本质上为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分配。上市公司作为公众公司,其与非上市公司存在多种区别:上市公司的股东人数众多且较为分散,资合性特点突出;股份以股票形式出现,股票流动性强;股东对于上市公司的治理呈现多样性——关注与理性冷漠交互存在;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动机和方式,也较非上市公司复杂。上述特点凸显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分配异常复杂。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的基础性问题,应当是解决“公司到底是谁的?”这个价值判断问题,进而对公司权力进行制度性的配置。从根本上而言,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的重点是公司控制权在股东(大会)、董事(会)之间的分配问题。应当如何对上市公司权力进行有效的配置呢?文章考察分析后发现,无论是股东中心主义,还是董事会中心主义权力配置模式,都无法很好解决上市公司权力配置问题。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的难点在于:一是权力配置应当坚持怎样的价值导向?二是权力应当在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之间如何分配?如何有效保障公司权力得到合法运用而非滥用。三是如何有效协调兼顾公司、股东、董事、职工、公司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之间的利益,等等。基于此,本文对如下问题开展了研究:我国公司法下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的实践与典型问题;上市公司本质及权力渊源;股东中心主义权力配置模式与董事会中心主义权力配置模式优劣考察分析;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的目标、宗旨及其基本原则;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科学与否的判断标准;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的路径选择与制度设计,等等。力图清晰界定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的理论逻辑与基础,构建利益均衡、运行高效、分权制衡的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的公司治理制度体系。从文章的结构上,分为八章,分别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论述:第一章以案例分析方法,对我国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现状及问题进行了梳理,发现上市公司权力配置存在的弊端与制度完善之需求。本部分通过万科董事会与万科两大股东(宝能系和华润集团)之间的控制权争夺案分析,以及新黄埔股份公司大股东华闻投资与股东中科创之间的控制权争夺案分析,阐释了董事会与股东之间的控制权争夺形成的原因以及股东之间的控制权争夺形成的原因,揭示了上市公司控制权争夺的两类主要类型和存在的问题:临时股东大会召集权和主持权法律界定不清的问题;董事会管理层自定薪酬问题;董事会管理层内部人控制问题;大股东剥夺问题;董事会独立性保障问题,等等。第二章为了对上市公司本质有一个更清晰的认识,分析了公司制度的演变,然后对公司本质进行了论述。分别就公司契约论、公司实在论、公司否认论、公司拟制论、公司生产团体论等传统公司理论进行了阐释,分析了各种学说的核心观点,对比了上述理论之间的异同,指出了其中需要探讨之处。在公司权力起源问题上,分析了作为公司法上的权力和权利之间的关系,认为公司权力来源于三个方面:第一,法律的授权;第二,合同的授权;第三,权力主体的转授权。公司权力的核心为控制权,分为表决控制权、执行控制权和监督控制权等三种类型。第三章对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的两种模式——股东中心主义模式与董事会中心主义模式进行了比较分析,探究其制度困境。本章对股东中心主义和董事会中心主义产生的背景和特点进行了阐释,运用法经济学对股东中心主义进行分析,认为其在上市公司规模化的当下并不适用,其决策成本过高和效率低下,股东存在的有限理性和信息不对称将直接影响到公司的有效决策。经济法是社会本位法,强调社会整体利益的保护,而股东中心主义推崇的股东本位是个人利益的集中表现,与经济法的立法宗旨是相违背的。从社会整体利益的保护上,有必要对股东中心主义进行国家干预。董事会中心主义强调了董事会权力的独立性,保障了公司的运行效率。董事会法律属性应当是多方位的,而非只强调“法律授权”、“资源依赖”或者“委托代理”。董事会中心主义确立的逻辑路径在于:股东直接民主向董事会代议民主的转变;经营自然性向专业性的转变;有限理性克服和信息对称的需要。董事会中心主义存在的弊端主要有:董事存在侵占股东及公司利益相关者权益的可能;董事会权力制约机制缺失或者失灵;集体迷失现象之显现,等等。第四章主要分析和研究了如下问题:一是应当坚持什么样的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目标、宗旨?二是上市公司权力配置遵循什么样的基本原则?对于第一个问题,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的目标和宗旨应当是坚持股东利益和兼顾公司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对于第二个问题,从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的目标、宗旨出发,上市公司权力配置至少应当坚持这三个原则:一个是效率原则;二是公司社会责任兼顾原则;三是权力分立和权力制衡原则。第五章从新制度经济学的分析视角,分析探究了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科学与否的判断标准。一是非正式制度因素分析,包括对于公司本质的认识、公司的文化、社会对公司的责任和道德要求。二是正式制度因素分析,包括公司的股权结构、董事会制度、监事会制度、经理层制度、外部制度。三是实施机制因素分析,包括公司权力配置的相关制度设计是否合理;涉及公司权力配置的制度设计的运行成本是否经济且有效率;涉及公司权力配置的制度设计的信息交换机制是否流畅;涉及公司权力配置的制度设计的权力主体是否健全、制衡理念是否得到了贯彻;公司权力配置的制度设计的惩戒成本是否有足够的威慑力;公司权力配置制度设计中的激励机制是否得到了落实,等等。第六章对股东权力的运行进行了制度上的探讨与设计。首先,本章论述了上市公司权力配置中的股权结构及衡平规则。在股权结构方面,上市公司权力配置应当区分不同的股权结构类型。我国单层股权结构下,如何对控制权股东进行法律规制呢?应强调控制权股东秉承“诚实信用”原则,切实履行自己的忠实义务;《公司法》应当对控制权股东进行法律上的定义,对其内涵和外延进行清楚界定。控制权股东对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表决权受到限制,完善控制权股东的关联交易表决权回避制度。在协议控制权及其控制权股东的法律规制上,应当加强控制权股东的信义义务,且对控制权股东的表决权限制。在公司双层股权结构及衡平规则问题上,一是双层股权结构之公司类属在立法上应当以任意性规范为主,强行性规范为辅;二是创始股东投票权特殊限制规则;三是资本股东表决权的复苏规则;四是资本股东申请权的保留规则;五是双层股权结构的时限规则;六是保护资本股东的内部规则。本章认为,我国股权结构应当增加双层股权结构选择,且就我国双层股权制度构造的具体方案进行了探讨。其次,股东提案权是保障股东保障自身权益的重要内容,充分保障股东提案权是实现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的“分权制衡原则”的重要举措。在上市公司权力配置中,如何对股东提案权进行修正与完善呢?本章对股东提案类别和股东提案规则的要素进行了分析。通过对股东提案权制度比较考察,着重从提案权股东的资格条件限制、对股东提出的提案本身的要求、对于提案的具体排除程序、违反SEC提案权规则的救济等方面进行比较分析。为更好的理解股东提案权,本章对美国股东提案权的实践进行了分析,得出启示。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建议我国股东提案权制度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一是对提案权股东的资格要求;二是股东提案的范围;三是提案程序;四是股东临时提案数量和内容的限制。第三,高管薪酬问题越来越成为大众关注的焦点,而高管薪酬与公司利益、股东利益的保障之间的矛盾也越发突出。在上市公司权力配置中,如何对高管薪酬进行约束呢?对高管薪酬现状比较分析后发现,有必要对高管薪酬的进行信息披露约束和高管薪酬的股东投票权约束。为更好保障股东权益,应当建立股东对董事会薪酬决议的诉讼权约束机制。就我国上市公司高管薪酬制度约束而言,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完善:一是董事、监事和其他公司高管人员的薪酬的决定权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而不能授权于董事会;二是董事、监事和其他公司高管人员的薪酬应当和其绩效考核相联系;三是董事、监事和其他公司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应当进行充分披露,以助于形成公众对其薪酬的舆论监督机制。第七章对董事会权力运行与约束进行了探讨,首先,对董事会组成、原则和功能定位进行了论述,其次,对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缺失、独立董事的信息不对称现象明显、情感因素和利益诱因等导致独立董事不独立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增强独立董事独立性的途径。在董事自我交易约束上,本章认为应当从自我交易的披露约束、自我交易的股东大会批准约束和自我交易的董事会批准约束等方面开展工作。在董事权力与股东权力的协调方面,董事会成员不应全部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的自由决定权应受到保障,董事会决议原则上不应被股东会大会否决,以保障董事会独立性,商业判断规则是有效协调董事权力和股东权力的重要标准之一,基于商业判断规则,股东不得对董事正常的履职行为和权力进行任意的干涉。应当从法律上和公司章程角度,对董事会与股东大会权力的进行具体分配。董事职务的解除上,股东大会解除和司法解除互相存在,但应当做好二者的有效衔接。为有效保障董事会更好履职,应当建立董事会集体责任机制。第八章对德国公司监事会制度、日本公司监事会制度进行了比较考察,且对意大利公司监事会制度、荷兰公司监事会制度和法国公司监事会制度进行了比较考察,着重探讨了监事会成员的资格条件、任期、选聘、解聘和职责等内容。且结合我国公司法实际,分析了我国现有公司监事会制度存在的不足:一是监事的任职资格比较单一,局限性较大。二是监事会权力范围较小,不利于监事会功能体现。三是我国无外部监事制度,无法很好履行监督职责。基于此,就我国监事会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建议:一是监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外部监事。《公司法》修改时,应当考虑监事会成员中包括外部监事,且应当就外部监事的任职资格条件进行详细规定。应当考虑中小股东监事代表,且规定中小股东代表监事的入职条件,以充分保障中小股东在监事会中的作用,切实维护中小股东权益。二是扩大监事会职权。改变公司监事会事后监管模式,将其监管方式变成事中和事前监管。有必要赋予监事会对董事会重大决议的表决权,赋予监事会对一般董事会决议的异议权,明确异议权效力内容。
梅丽鹏[3](2016)在《反垄断行政执法法律制衡机制研究》文中认为反垄断执法对中国和国际的竞争格局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本文以反垄断执法的法律制衡机制为研究对象,分析了现行反垄断执法架构存在的问题和造成的后果,运用权力制衡理论、竞争政策理论、软法与硬法理论在反垄断法中的应用,探讨在反垄断执法中反垄断法律和政策的合法有效适用,研究了反垄断执法程序内部的制衡和外部司法部门的法律制衡。通过对行政处罚执法与监督程序、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宽大政策、行政指导等问题的研究,理出现在的反垄断执法体制存在的问题。并根据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现状与需要,提出建立中国竞争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审裁分离、实行行政法官、建立竞争法庭的必要和实施办法。本文由引言、正文与结论组成,引言部分介绍了本文的研究背景与现状、研究目的与内容、研究思路与方法、以及创新与不足之处。结论部分概括了本文的主要结论。正文部分由五章组成。第一章介绍了三大法律制衡的理论的发展,探究反垄断行政执法法律制衡的基本法学理论,探讨了三大理论对反垄断法及执法的影响。首先分析了权力制衡理论的基础和发展,总结和洛克、孟德斯鸠、汉密尔顿的分权与制衡理论,研究了古典学派的自由竞争、新古典学派的完善竞争、有效竞争理论在反垄断执法中的发展和适用,又对软法和硬法理论在行政执法中的重要作用进行了剖析。在此基础上总结了权力制衡理论、竞争理论和软硬法结合理论是反垄断执法法律制衡的法律基础,我国反垄断执法部门的构成、权力设置、救济和监督都体现了权力制衡,反垄断执法中的竞争政策的考量、垄断行为对市场竞争和损害后果的经济学分析体现了对竞争理论在反垄断执法中的重要作用。阐释了需要在执法实践中加强三理论作用,对反垄断司法制衡、执法部门内部制衡进行调整的必要性。分析了反垄断执法理论对执法的影响。首先,权力制衡理论在反垄断执法中得到应用,现行的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体现了权力制衡,其次竞争理论在反垄断执法中发挥重要影响,欧美国家在反垄断执法中运用竞争理论对我国反垄断执法产生启示和影响,再次分析了软硬法兼施在反垄断执法中的社会效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和反垄断行政指导在反垄断执法中地位明显。提出了因为执法内部的制衡导致反垄断执法机构执法效率不高等问题。第二章提出了我国反垄断行政执法呈现的问题,由于反垄断执法部门的授权范围、初步调查权的设定、中止调查和承诺规定、宽免政策、听证规定等执法程序设定不同导致执法后果差异,结合实际案例探讨由于执法部门规章不同导致造成的反垄断法分裂执行和执法条块化和威权不足的后果。着重分析了发改委和工商总局两执法部门在执法风格和执法方式及执法透明度不同形成的执法竞争和效率低下,反垄断程序不完善、自由裁量权过大导致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及司法对反垄断执法审查力度不够和问题。第三章分析了反垄断执法机构制衡与效果。首先分析了反垄断执法部门之间制衡的状态及存在的问题,认为存在着反垄断职责交叉、执法力度和执法认定方式、执法效果不同导致形成执法条块分割,进一步造成对反垄断法的执法肢解。第二对反垄断执法机构内部制衡包括执法程序、执法监督方式进行了梳理,包括举报、受理、现场检查、收集证据、听证、行政处罚送达、行政复议和诉讼整体程序进行剖析,对比法国和欧盟委员会、日本在反垄断执法中遵守的程序理清中国反垄断执法部门中存在的问题。再次分析了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上下级的法律制衡,反垄断行政执法机构通过行政授权、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形成制约关系,认为新的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修改后,上级反垄断执法部门与下级反垄断执法部门的制衡作用更为明显。第四章对司法部门对反垄断执法的制衡进行了研究,结合了国际和国内反垄断司法的最新实践。首先对反垄断民事诉讼中法院认定和反垄断行政执法部门执法决定约束力的探讨,法院和反垄断行政执法部门在实体案例判断中的冲突解决。并对法院对反垄断行政执法决定的司法审查中的问题如新修的行政诉讼法对法院司法审查反垄断执法决定的影响、司法审查对反垄断执法的促进效应、行政垄断违法主体认定对司法审查效果的影响进行研究,提出学习欧美建立司法审查对反垄断行政执法的尊重权制度。还分析了反垄断行政执法的司法审查重点,对反垄断诉讼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法院对反垄断执法机关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制约进行了研究。总的来说,本章通过对反垄断司法对反垄断行政执法的司法审查实践,进一步说明了现行的反垄断司法法律制衡中不足。第五章是对权力制衡理论、竞争理论、软法与硬法相结合理论做出的进一步适用,对前几章分析的反垄断执法法律制衡中存在的制度性、结构性、程序性问题的具体解决办法。针对三个反垄断执法部门的权利分散、执法竞争、效率不高、分解法律的情况提出构建统一的反垄断执法部门中国竞争委员会,在竞争委员会内设行政处罚委员会,实行裁审分离,反垄断竞争执法局只负责调查案件由行政处罚委员会集体讨论进行案件定性和处罚。为增加执法透明度和公正性,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推行反垄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度防止滥权和执法不一,推行行政法官制度促进执法中立。为解决司法对反垄断执法的有效制衡提出建立竞争法庭,统一审判反垄断等竞争案件,包括反垄断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建立优秀稳定的竞争法官队伍,推行法院尊重行政的模式,建立均衡的司法和执法系统执行反垄断法,促进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建立统一有序、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秩序。
顾闻[4](2019)在《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当前我国国有企业的改革重心是在分类治理的背景下进行公司制改革和完善公司治理。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以国有企业的功能为分类标准将其分为公益类国有企业和商业类国有企业,并按照分类治理的模式进行改革。公益类国有企业的功能从本质上说就是政府职能的延伸。政府通过公益类国有企业实现其经济政策,以弥补市场失灵和缺陷,同时实现其经济调控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职能。商业类国有企业是指由国家出资或控股,通过商业化运作,以国有资本总体上的保值和增值为最终目标,以实现利润最大化为目的,具有独立市场竞争地位的国有企业。目前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公司治理的完善。公司治理法律制度是一种通过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来规范和约束公司管理层、董事等利益主体之间的权力和责任的契约关系以及管理和控制公司内部和外部结构运行的法律制度体系。多年来我国国有企业改革中的很多疑难杂症都与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不完善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的研究对于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目前进行的公司化改革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完善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有利于有效行使国家所有权职能、保障国有企业投资者权益、提高国有资本运营效率、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随着《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国有资产法》等一系列公司治理法律法规的颁布,我国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体系初步形成。然而目前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存在产权主体缺位、股权结构不合理、董事会权力界限模糊、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不完善、高管薪酬法律规制缺失等问题,导致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效率低下。第一,产权主体缺位问题是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国家是抽象的产权主体,在我国国资委不能有效的履行出资人职责,国有企业实际上面临产权主体缺位的现状。国有企业产权主体缺位问题多年来未能得到解决,易导致内部人控制,对公司治理产生十分不利的后果。第二,合理的股权结构是良好的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的基础。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国有股持股比例过高,其他非国有股所占比例小。股权分置改革后,大股东在持股比例和公司资金控制上仍处于绝对控制地位。中小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缺少话语权,内部人控制严重,董事会、经理以及股东会的相互制衡机制很难实现。第三,董事会是公司治理的关键机构,目前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董事会的职权界限仍不够明晰,我国法律制度没有对不同种类的商业类国有企业的董事会职权进行分别设置,外部董事特别是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比例仍然较低,而且董事会的职权保障机制和监督机制也不够完善。董事会法律制度中存在的以上问题不利于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的完善,容易导致内部人控制严重,国有资产流失等后果。第四,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仍存在信息披露渠道单一、缺少专门的信息披露法律细则、自愿信息披露动力不足、国有企业内外监督机制不完善等问题。第五,高管薪酬法律制度是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的重要激励机制。目前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高管薪酬法律规制缺失主要表现在高管薪酬分类管理制度缺失、高管薪酬和企业经营业绩脱节、高管薪酬信息披露机制不完善、高管薪酬标准不合理等问题。产权主体缺位会导致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不完善等一系列问题。产权主体缺位的根本原因是产权不明晰。没有清晰的产权,公司治理是没有意义的。产权理论认为公共产权是天然缺位的,但法律应明确产权的边界。委托代理理论论证了公共产权中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必然性。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理论为我国出资人职能转变,实现所有权和经营权有效分离提供了理论依据。国家是国有资产的出资人,但是国家无法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能,国资委既代表国家行使出资人职能,又承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能,但两种职能无法同时履行,很难解决商业类国有企业产权主体缺位的问题。国家和企业的实际经营者之间有很长的委托代理链条,容易产生国有资产主体虚置、内部人控制和国有资产流失等后果。我国可以借鉴新家坡淡马锡的做法,构建政府-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国有控股子公司的国有资产三级管理体制,由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行使出资人职责,而国资委仅行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能。国有资产三级管理体制将很好的分离政府和企业,实现商业类国有资产的良性运作,从根本上解决商业类国有企业产权主体缺位的问题。股权结构决定公司治理的类型,合理的股权结构是公司良治的基础。基于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目前的股权结构存在的特殊问题,适当引入并建立优先股和金股等类别股法律制度,建立制衡性公司治理结构。优先股可以在商业一类竞争性国有企业中适用,将商业类一类国有企业部分国有股转化为优先股,不改变公司的股权结构,国有控股股东持有的优先股不具有表决权,在公司的控制比例大大缩减,公司的控制结构发生很大变化,向制衡性公司控制结构发展。而金股制度的实质是政府虽然仅占有国有企业少量的股份,但是却对企业的重大决策具有否决权。金股制度可以在商业二类非竞争性国有企业中适用,如国防、交通、能源等国有企业,因为这些企业涉及到国家的根本利益,国家在一些重大事项的处理上应保留控制权。适当引入双层股权结构,从股权结构上降低国有股的比重,但国有股仍拥有绝对的投票权,始终保证对国有企业的控制地位。股权改革过程中国有股减持应采用渐进式模式,保证国有企业改革平稳过渡。同时提高机构投资者在商业类国有企业中的比例对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有着积极的作用。董事会的权力界限是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的核心内容。针对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董事会权力界限不明晰的问题实行“董事会中心主义”,建立以董事会为核心的公司治理结构,保障董事会拥有独立的经营决策权以及对经理的任免权和监督权。一方面,构建董事会职权独立行使的法律保障机制,按照竞争性商业类国有企业和非竞争性商业类国有企业分类进行董事会内部机构的设置,同时设立专业委员会,健全董事会选拔机制,保障董事会职权得到有效行使。另一方面,为了保障董事会的职权得到有效的制衡,完善董事会职权制衡机制。第一,国资委不能既当出资人又当监管人,明确国资委的主要职能。第二,将国资委的出资人职权即股东权分离出来,由国有资产投资、运营公司行使,从而保障商业类国有企业的独立经营。第三,我国相关法律进一步规定党委核心领导的具体职权,以及区分党委核心领导和董事会独立经营权。第四,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通过审计署对企业经营管理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同时对于其他非国有独资公司特别是股份公司、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监事会行使其法定职责。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是公司治理中外部治理的重要内容,构建全面、规范的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有利于遏制内部人控制现状,加强国有企业经营者的监督和控制,进一步提高公司治理的水平,降低监督的成本,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完善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可区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国有企业,对于处于充分竞争行业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法律法规,公开披露完整的企业经营和财务信息。处于竞争行业的非上市商业类国有企业可以参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制定信息披露的具体法律规范,信息披露的方式以及公开程度应根据企业的经营范围作出相应的规定。而另一类处于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对于信息披露的安排可以根据不同的企业区别对待。构建信息披露制度建设的重点是建立具有强制性的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体系。规范信息披露的内容,拓宽信息披露的对象和渠道。建立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机制和监督机制。法律规定不履行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的惩罚措施、民事及刑事责任。建立内部和外部一体化的多层次监督制度。加强对国有企业管理层的国有资产属性教育。高管薪酬法律制度是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的重要激励机制。薪酬合理程度是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效率以及国有企业盈利的重要决定因素之一。为了加强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高管薪酬法律规制,建立高管薪酬分类管理制度、优化高管薪酬结构。区分商业类国有企业中非竞争性国有企业与竞争性国有企业高管的选聘、晋升方式、薪酬标准。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的薪酬结构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主要由基本年薪和绩效组成,商业类国有企业中的竞争性和非竞争性企业的薪酬设置标准分别制定。完善薪酬委员会制度、构建高管薪酬审查决定制度、薪酬追回制度。我国薪酬委员会应由外部董事组成,并根据公司的经营情况、高管的业绩等要素独立制定合理的薪酬方案。根据商业类国有企业的不同类别明确高管薪酬审查决定权的行使主体、审查程序以及审查的激励措施及法律后果,保障高管薪酬方案合理、公正。创设薪酬追回制度,规定国有企业高管因虚假、欺诈行为导致公司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或因为决策错误导致财务报表错误等情形的,其特定时期的薪酬全部予以追回。实现薪酬信息披露的多层级管理、薪酬信息披露的内容和程序规范化、高管选聘标准信息透明化。
王剑[5](2018)在《中国特色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研究 ——基于企业内部权力结构视角》文中研究表明国有军工企业是国家富强、人民福祉的重要保障,也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重要支撑。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进入新时代,国有军工企业需要进一步转型升级,统筹考虑国家背景、体制机制等多方面的综合因素,并进行系统的研究和探索,中国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的研究是实现其转型升级的重要内容,科学的领导体制是保障一个组织规范高效运作的基础。六十多年来,我国国有军工企业在国民经济和国防建设中所发挥的作用和取得的成就不容置疑,但随着历史的不断发展进步,企业运营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其中企业领导体制的改革成为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本文在对我国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历史演变和现实反思的基础上,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依据,遵循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要求,着重思考并探索建构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军工企业领导体制的改革方案。其改革方案从有利于发挥管理者效力、提高企业运营水平、规范国有企业权力使用与监督以达到公司治理的最优化、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党建工作、落实好“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等问题出发,聚焦企业内部权力结构,将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同实现公司股权多元化相结合,在“新三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老三会”(党委会、工会、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结构中,论证了新老三会如何代表利益相关者及相互间的内在联系,提出国有军工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党政一肩挑”的实现形式,建构了以坚持党的领导为核心前提,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的领导体制模型,为国有军工企业提高运营效率,强化党的领导,合理规避风险,兼顾各方利益,适应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经济体系的基本要求提供了理论指导和实施方案。
应品广[6](2012)在《竞争政策的宪政分析 ——以反垄断法为中心》文中提出我国《反垄断法》规定:反垄断委员会的首要职责是“研究拟定有关竞争政策”。然而,长期以来我国虽有竞争政策的实践,却无竞争政策的理念。更由于“竞争政策”是在《反垄断法》中予以规定的,导致实务界和学界都倾向于将竞争政策仅仅理解为“竞争法律”,而忽视了对于我国这样的转型国家而言,法律之外的体制改革和竞争推进同样是竞争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实际上,竞争政策已经成为各国竞争法研究的重要内容,我国反垄断法实施遭遇的困难和阻力则进一步催生了竞争政策研究的必要性。另一方面,既已将竞争法研究上升到竞争政策的高度,就不得不考虑竞争政策赖以存在和实施的整体授权环境,特别是宪政环境。这不仅是因为竞争政策的产生、运行和目标定位都与一个国家的宪政机制和宪政文化密切相关,还因为竞争政策的实施关乎实施主体之间的分权问题(包括横向分权和纵向分权)、宪法中的“基本权利”(比如请愿自由和营业自由)的保障和平衡问题以及宪法中的“经济条款”(比如“经济制度条款”、“国有经济条款”和“所有制条款”)的解释问题。以此观之,不在竞争政策的框架内理解竞争法,就不能洞悉竞争法本身的局限性以及改良的方向;不在宪政的高度审视竞争政策,就很难把握作为经济政策重要组成部分的竞争政策是否符合民主宪政的需要。在此基础上,本文尝试构建竞争政策的宪政基本分析框架。该框架以竞争政策为分析对象,以宪政为分析视角,在竞争政策的框架内审视竞争法,在宪政的视角下看待竞争政策的产生、目标、实施和推进。对于反垄断法产生动力的考察发现:要不要出台反垄断法,可能受多重因素的影响;但是出台一部什么样的反垄断法法,却是主要受政治因素影响。对于反垄断法运行轨迹的考察发现:反垄断法尽管经常偏离既定轨道,但是仍然存在一个相对确定的轨迹,遵循某个中间平衡点呈钟摆式的偏离回归。上述现象印证了宪政视角下的“政治博弈”理论:竞争政策可以被理解为一个自我发展的政治博弈过程(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政治互动),博弈力量的对比和授权环境的差异直接导致了反垄断法的内容及其运行的轨迹。突出反垄断法的“政治因素”并非否定其经济基础或社会基础,而是在承认后两者之重要作用的基础上,重新唤起对政治因素及其博弈力量的关注。对于竞争政策目标的考察发现:理论上存在一元论的效率主义、多元论的公共利益主义和终极目标论的消费者主义三种观点,并且后两者已经成为各国立法、执法和司法实践的官方立场和主流观点。尽管如此,仍有许多经济学家和知名学者主张一元论的效率主义。这并非简单的学术之争,而是隐含着重要的学术关怀。效率主义者们试图建立一元化的目标,防止法律实施的过度“政治化”,最大程度地避免竞争政策受到其他经济和社会政策的不良影响。然而,竞争政策本身的公共属性必然使它成为多元利益主体博弈的对象。在宪政视角下,目标之争是政策博弈的具体表现,多元化的目标也是民主社会的现实需求。竞争政策目标的消费者主义倾向,可以理解为是对理想和现实的一种调和:因为任何人都可以是消费者,将公共利益理解为消费者福利,不仅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单一目标远离政治干扰的诉求,同时也满足了多元利益主体的现实需求。对于竞争政策实施机制的考察发现:竞争政策的实施既涉及到纵向分权问题(中央实施与地方实施),也涉及到横向分权问题(公共执行与私人执行)。其中,竞争政策实施的纵向分权主要解决两个问题:第一,尽可能防止竞争政策实施的地方保护主义;第二,尽可能激励地方开展竞争执法和竞争司法。一个国家的授权环境(特别是国家结构形式)决定了一个国家采纳何种分权模式,以及竞争政策的地方化是否能够得到有效遏制。对于我国而言,建立竞争政策实施的中央执法系统和中央司法系统是理想方案,但是在当前授权环境下,更明智的选择是完善竞争执法地方授权机制,并严控司法地方化。竞争政策实施的横向分权则不仅关乎公共执行与私人执行之间的分权机制,还涉及公共执行内部的分权机制。公共执行在世界范围内存在着“机构多元化”和“手段多样化”的现象。由竞争主管机关和行业主管机关分享竞争执法权,不仅具有效率优势,也具有分权优势。同样的,私人执行也不仅仅是公共执行的“补充”,而是一种替代性的“分权”机制。单纯的公共执行或私人执行都不足以有效地实施竞争政策,它们的分工和合作才共同构成了一个有效的竞争政策实施体系。对于竞争政策实施难点的考察发现:政府反竞争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涉及宪政层面的政府权力控制和基本权利保护问题;国有企业的反垄断法适用涉及宪法经济条款的解释以及保障经济自由和经济民主的问题。政府反竞争行为作为公权力和私权利相结合的产物,肇始于特定授权环境下政府干预市场的需求和私人(特别是利益团体)请愿权利的行使。因此对于政府反竞争行为的理解和规范,不仅应关注政府(包括立法、执法和司法机关)行为,还应关注私人请愿行为。前者要取得合法性,必须获得法律的明确授权、不侵犯宪法上的基本权利并满足公共利益的需求。后者要取得合法性,则需要在不同宪法自由权(请愿自由和营业自由)中取得平衡。但是不管怎样,对于政府反竞争行为是否“正当”的判断,不能建立在是否存在实体权力(利)以及程序是否合法的基础之上,而是建立在对市场效果的综合考察之上。对于政府反竞争行为的规范,也不能仅仅依靠行政法和反垄断法,而是需要积极寻求“竞争推进”的手段,逐步缓解和消除不利于自由竞争的制度安排。此外,国有企业在理论上是作为特殊的公共机构而存在的,但是我国长期将国有企业定位为利润最大化的工具,导致国有企业取得了不公平的“竞争优势”,使其更有“动机”和“能力”实施反竞争行为。在此情况下,反垄断法不可能平等适用于所有企业。而且,宪法中的“经济制度”条款和“国有经济”条款与反垄断法的适用存在内在冲突,使得如何理解和适用宪法条款成为影响竞争政策实施的重要因素。在此背景下,应将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重新定位为构建“非营利性公法企业”,并建立国有资产的宪政治理结构,由立法机关而非行政部门代表“全民”行使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与此同时引入“竞争中立政策”,消除国有企业因所有制而产生的竞争优势,并通过有利于竞争政策的宪法解释获得宪政支持。对于竞争政策推进理念和措施的考察发现:“竞争推进”是单纯竞争执法之外实现竞争政策目标的“另一条道路”,旨在通过竞争宣传、竞争咨询、竞争审查和竞争评估等制度影响政府和社会公众,营造“竞争有益于经济”的社会共识。但是,竞争推进的有效性与竞争政策在一个国家经济政策体系中的地位、国家高层的支持力度、立法或政策的明确要求以及竞争推进机关所掌握的资源和能力等因素密切相关。在我国整体授权环境并不是非常有利于竞争政策发展的情况下,在立法上赋予竞争主管机关(包括享有竞争执法权的行业主管机关)竞争推进的职能异常重要。与此同时,通过竞争执法带动竞争推进、通过“能力建设”提升实施能力、通过鼓励社会组织和消费者组织的发展培育能够与垄断力量相抗衡的社会力量,也是我国竞争推进的可行路径。需要明确的是,中国特殊的政府主导型经济发展模式决定了竞争推进的重点对象必然是政府本身。与此相应,中国竞争推进的主要目标应该是推动竞争咨询制度乃至竞争审查制度的建立。总而言之,竞争政策的宪政分析框架提供了两大视角:一是从“从授权环境(特别是宪政环境)看竞争政策”;二是“用宪政理念分析竞争政策”。从这两大视角出发分析竞争政策的产生、目标、实施和推进,得出了一些与传统反垄断法分析不同的结论。该视角及其结论至少在以下两个方面具有现实意义:第一,对于学界而言,可以抛弃不切实际的“理想主义”,考虑如何在特定授权环境下最大化地实现竞争政策的公共价值;第二,对于执法者而言,可以抛弃过于僵化的“现实主义”,考虑如何通过关注竞争政策的公共价值和提升自身能力引导授权环境的渐进式改变。
岳丽君[7](2017)在《高管权力与投资效率研究 ——基于内部控制与制度环境的双重视角》文中提出投资是拉动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之一,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尤为突出,是30多年经济飞速发展的源动力。统计数据显示,1981—2015年,我国经济与投资均呈现高速增长的态势,其中GDP的年增长率高达9.77%,而固定资产投资的年增长率也高达21%。然而隐藏在宏观经济高投资、高增长现象中的本质是微观层面中企业投资的低效率。究其原因是由于现代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导致股东和管理者之间的代理冲突,因而,追逐个人收益最大化的自利动机会驱使高管利用手中权力异化企业投资行为,进行非效率的投资。内部控制作为企业不完全契约的必要补充,本质上是为了实现组织目标,协调和维护企业利益相关者之间利益关系,避免利益冲突的一种制度安排和控制机制,是公司内部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内部控制的实践经历了从无到有,从无序到规范,从自愿到强制的过程。借鉴美国《萨班斯一奥克斯利》法案,我国于2008年和2010年先后颁布了《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内部控制配套指引》,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应出具内部控制年度自我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标注着我国内部控制体系的基本建立,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由自愿进入强制性阶段。因此,内部控制在公司投资中的治理机制以及治理效果成为日益关注的重点,亦成为检验《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实施效果的重要一环。在"新兴"加"转轨"的市场中,政府管制是经济发展中的一大特色。随着放权让利改革的深化,政府管制模式由"行政干预"变为"监管",赋予企业管理层更多公司决策自由裁量权,进一步强化了高管的权力。当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高管为了追求私人收益,将个人意志体现在公司投资决策上,非效率投资成为其理性选择,加剧了企业的非效率投资。因此,政府监管并非一无是处,可以限制上市公司高管权力的滥用,抑制高管在投资决策上的机会主义行为,减少非效率投资的发生。从区域市场环境角度来看,由于我国经济发展中长期实行的"梯度发展战略",造成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均衡和极大的差异性。市场化进程的不均衡,形成区域市场竞争水平的差异性,进而对高管权力的制约作用也千差万别。从资本市场环境角度看,由于缺乏完善的企业利益相关者法律保护体系,机构投资者作为外部治理的重要力量,其对提升企业治理水平,有效监督制约高管权力,提高企业投资效率,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具有积极作用。随着近期资本市场中"宝万之争"、"前海人寿举牌格力"的发生,机构投资者也展示了其对一个行业、一个市场秩序的破坏力。因此,机构投资者作为资本市场的主要参与力量,其在公司治理中扮演的角色,逐渐成为资本市场改革中重点关注的内容。基于此,本文以2007—2014年沪深A股上市公司数据为基础,采用理论分析与实证研究相结合的方法,从内外部治理的角度检验高管权力对投资效率的影响。首先,在理论方面运用委托代理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分析了非效率投资的影响动因。其次,运用不完全契约理论、委托代理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管家理论与激励理论解释高管权力对投资效率的影响。然后,充分考虑了内外部的治理机制的作用,构建理论模型,搜集整理数据,采用描述性统计、主成分分析、多元回归、分组回归等方法对数据进行分析,对研究假设进行实证检验。同时,通过变换样本、双样本T检验以及倾向得分匹配的方法对实证分析结论进行了稳健性检验。最后,针对地我国上市公司高管权力下的投资行为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关的政策建议。具体研究内容如下:第一,高管权力维度的划分及检验。根据Adams等(2005)的研究和法约尔的观点,将高管权力分为两类,正式权力和非正式权力。正式的权力来源于制度、组织等安排,非正式权力是基于高管个人的知识、信息、经验、魅力等形成。借鉴Finkelstein(1992)的四维度说,Kim(2011)综合分析提出三维度说,将高管权力分解为三个维度:所有权权力、组织权权力和个人能力权力。不同的所有权安排会影响企业内部组织结构的状况,影响董事会的制度,进而影响高管的权力,因此,采用反映所有权安排的变量—股权集中度和股权制衡度来作为代理高管所有权权力的指标。高管的组织权权力是企业科层组织所赋予的,因此,采用反映企业治理结构的变量—董事长与总经理两职兼任、董事会规模、独立董事比例和监事会规模作为代理高管组织权权力的指标。个人能力权力包括专家权力和声誉权力,专家权力是基于高管个人知识、信息、经验等形成,声誉权力是基于高管声誉、威望、个人魅力等形成,因此,采用反映高管个人能力的变量—CEO任职年限、高管兼职、内部晋升和政治资本作为代理高管个人能力权力的指标。基于上市公司的经验数据,对高管权力三个维度中的10个代理指标与投资效率的关系进行了验证,其中股权集中度、股权制衡度、董事会规模、独立董事比例、监事会规模、CEO任职年限、高管兼职和政治资本8个代理变量通过验证,均对企业投资效率有影响,充分证明指标选取的合理性。第二,基于双人性假设的高管投资行为驱动分析及效果验证。传统的高管行为研究认为,高管只能选择代理人或管家单一角色,或者作为"经济人"出于代理人追逐委托代理收益和信息不对称收益的自利动机,进行非效率投资;或者作为"社会人"受社会动机和成就动机的驱动,选择管家角色进行效率投资,实现组织绩效。Tosi(2003)认为,代理理论和管家理论在解释高管行为时是可以融合的,因为代理理论只强调高管人性中经济性的一面,忽视了高管人性中社会性的一面,管家理论是对其必要和有益的补充。企业作为契约的集合,其逻辑的起点就是"经济人"假设,因此作为根植于制度、组织安排的所有权权力、组织权权力更容易诱使高管选择代理人角色,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动机会导致帝国建造、机会主义、管理防御、滥用自由现金流等非效率投资行为。作为"社会人"的高管,其个人专家技能、声誉等形成的个人能力权力使高管更易履行管家职能,具有追逐组织绩效和个人价值实现的行为动机,更易进行高效率投资。高管权力与非效率投资的分维度验证中,所有的假设均得到验证:(1)高管所有权权力与企业非效率投资程度正相关;(2)高管组织权权力与企业非效率投资程度正相关;(3)高管个人能力权力与非效率投资程度负相关。充分证明,倾向于使用正式权力(所有权权力、组织权权力)的高管,在投资决策时更易履行代理人职能,进行以牺牲股东利益为代价的非效率投资;倾向于通过个人能力权力来影响组织成员和决策的高管,在投资决策时更易履行管家职能,采取符合组织利益的效率投资。最后,根据前面通过验证的8个代理变量,运用主成分分析法综合生成高管权力指标,验证了高管权力与投资效率的关系,即高管权力越大,企业非效率投资水平越高。第三,构建内外部双重治理下的高管权力与投资效率模型并进行验证。在分析高管权力及其各维度对企业投资效率影响的基础上,重点分析内外部治理机制如何影响高管权力与非效率投资的关系。作为企业内部制度安排和治理机制,内部控制可以通过内部控制五要素: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监督,有效监督和制约高管作为"经济人"的代理问题,抑制高管进行自利动机下的非效率投资行为。同时,良好的内部控制有助于在企业投资决策中,高管"管家"行为的实现,抑制高管非意愿性非效率投资,提高投资效率。根据新制度经济学的观点,外部制度环境影响塑造企业内部契约安排。外部制度环境对高管权力异化投资行为的治理作用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政府对企业的监督机制,可以作为公司治理机制失效的替代机制,约束高管滥用权力进行自利动机的非效率投资;二是区域市场化水平通过产品市场、要素市场(主要是经理人市场)和法律制度环境等多维度规范、制约高管权力的滥用,提高企业投资效率;三是从资本市场角度看,作为资本市场中企业外部治理的主力军,机构投资者可以通过直接参与公司内部治理或者通过控制权市场来间接参与公司治理和投资决策,从而制约高管权力,提高投资效率。用分步回归方法,对内外部治理对高管权力与投资效率关系的调节效应进行检验,研究发现:(1)高质量的内部控制能够抑制高管权力导致的非效率投资,进一步研究发现,内部控制能够缓解高管所有权权力、组织权权力导致的非效率投资,对高管个人能力权力与非效率投资的调节效应未通过验证;(2)按照产权性质分组,高管权力对非效率投资的正向影响仍然显着,且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组相比,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中高管权力对非效率投资的正向影响更强,充分证明政府监管的存在更能够抑制高管权力与非效率投资之间的正相关关系。进一步研究发现,政府监管能够抑制高管组织权权力导致的非效率投资,增强个人能力权力导致的效率投资;(3)区域市场环境在高管权力与非效率投资的关系中具有负向调节作用,即市场化程度越高,越能抑制高管权力与非效率投资的正向关系,且其治理作用的发挥主要是通过抑制高管所有权权力诱致的非效率投资取得的;(4)机构投资者在高管权力与非效率投资的关系中具有负向调节作用,其治理作用的发挥主要是通过抑制高管所有权权力、组织权权力对非效率投资的影响,从而提高企业投资效率;(5)基金持股在高管权力与非效率投资的关系中具有负向调节作用,即基金持股比例越高,越能抑制高管权力与非效率投资的正向关系,且其治理作用的发挥主要是通过抑制高管所有权权力、组织权权力与非效率投资的正向关系取得的;(6)压力抵制型机构投资者负向调节高管权力导致的非效率投资,且通过抑制高管所有权权力、组织权权力导致的非效率投资,增强高管个人能力权力引致的效率投资来发挥治理作用,提高企业投资效率。本文对于已有研究具有以下贡献:(1)构建高管权力的多维指标测量体系,为科学衡量高管权力结构和强度提供依据。摈弃以单一指标衡量高管权力的做法,从不同维度刻画高管权力,为高管权力衡量提供有益的探索;同时,深入到高管权力结构内部,从高管权力的不同侧面考察对企业投资效率的影响,对于提高企业投资效率,研究结论更具有针对性和现实意义。(2)以"经济人" + "社会人"双重假设,建立高管权力→行为(驱动)→投资效率的高管权力与投资效率关系的逻辑模型。突破以往研究高管权力与投资效率关系时单纯的"经济人"假设,以"经济人" "社会人"双重假设为出发点,融合委托代理理、信息不对称理论、激励理论和管家理论去阐述高管权力下的企业投资行为,将进一步丰富现有的高管权力理论,开拓高管权力和投资效率研究的新思路。(3)深入机构投资者的持股特征,比较异质性机构投资者公司治理机制及效果的差异,丰富了机构投资者治理的理论和实践。机构投资者因其持股比例、持股动机及与被投资企业的关系不同,对企业非效率投资的治理机制和治理效果也是不同的。本文立足机构投资者的异质性特性,比较分析了对投资效率的作用机理及效果的差异,为机构投资者发挥积极治理作用提供新的思路和建议。
阮世能[8](2004)在《公司监督机制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现代公司区别于传统企业的最大特征之一是产权结构上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即公司的财产所有权与出资者的财产所有权相分离,经营管理权与决策权相分离,公司的管理模式以“委托代理人经营”代替了“所有者经营”。这种产权结构上的所有与经营的分离不可避免地带来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如何有效控制公司经营者滥用自己的控制权就将是公司法的基本任务,公司监督机制是现代公司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而完善的公司监督机制是公司制度有效实施的根本保障。我国公司制度有很多缺陷,与国有企业改造的特定历史背景有密切关系,但是公司监督机制不完善也是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完善公司监督机制有迫切的现实需要,也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根本任务。 相对于以公司治理理论对公司监督的讨论,本文侧重于探讨公司监督本身。公司监督与公司治理机制,也是公司治理的重要内容。不过,公司治理包括外部环境与内部的权利分配结构以及约束、激励等所有内容,而公司监督则主要涉及监督机关、监督权利、监督权利行使等监督机制本身的问题。本文意在:厘清公司监督机制的基本理论,详细剖析我国公司监督机制的问题与缺陷,提出完善的基本思路,并对需要完善的各个方面作详尽的分析,以为我国公司监督机制的规范与实施提出具体建议。本文的分析分三个层次,即公司监督机制的基本理论、对我国公司监督机制完善问题的宏观层面考察、对我国公司监督机制的微观考察,以遵循从抽象到具体、从一般到特殊、从理论到实践的逻辑思路。除导论外,本文分六个部分展开: 第一章,公司监督机制的基本理论,包括公司监督机制的基本含义、存在意义以及建立的必要性、建立公司监督机制的基本价值取向以及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这是讨论我国公司监督机制完善的理论前提。“公司监督机制”是指对公司的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以及相互作用进行客观、及时的诸如审核、监察与督导的实施控制的行为方式,也就是公司相关主体对公司机关及其组成人员的决策、执行、监督活动或行为所进行的具有肯定或否定意义的审核、监察、督导等一系列制度的总和。公司监督机制的架构,涉及到监督主体、监督对象、监督内容等方面。公司监督是基于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维护公司与所有者的根本利益而存在的,那么所有权将是监督权利产生的基础,。公司的监督对象是指那些实际掌握了公司经营权的机构和人员,包括董事会与董事、监事会与监事、公司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控制股东。公司监督涉及的内容相对复杂,涉及与公司经营管理有关的一切行为,包括人员的选定、经营管理者与专门监督者的职务行为、控制股东的股权行使行为。通过使公司各个机关及其人员能够合理地行使权利以使公司有效经营,确保权利之间的有效制衡,公司监督机制实施的最终目的在于实现公司所有者的利益。公司监督机制涉及公司治理机制。公司治理包括聘选机制、激励机制、监督和约束机制,公司监督机制仅仅涉及公司内部的权利制衡问题,不包括公司内部激励、公司内部决策,也不包括公司外部治理环境问题。公司内部的有效治理实质就是公司的内部监督问题。公司内部监督需要依靠公司内部各个机关权利的合理配置以及权利的有效行使来实现,这其实就涉及到了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问题。公司内部机关的权利制衡机制实质是公司监督机制的重要内容。公司监督机制产生的直接原因在于伴随着公司的财产所有权与出资者的财产所有权相分离而产生的经营管理权与决策权相分离,而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利益并不同一,于是产生了代理问题。公司监督机制就是要解决公司内部的代理问题。公司监督机制需要进行价值选择。公司监督机制的价值主要涉及效率、公平两个方面。公司监督机制价值选择的效率价值是指:公司监督机制能够使公司和公司的所有利益相关者用较少或较小的投入以获得较大的产出,以满足社会和人们对效益的需要。公司监督机制的公平,应当是实现股东利益的有效保护,实现股东之间的平等:实现股东与管理者之间针对公司利益索取的公平。这其实关涉控制股东与公司管理层的行为标准,实质都是如何保护股东权利的问题。由于公平要确保相关人的利益能够受到真正的保护,所以要特别强调中小股东的权利保护,适当提高管理人的义务水平,适当限制股权平等原则的适用,适当控制控制股东的权利。为了实现效率与公平价值,公司监督机制必须实现分权制衡,贯彻利益保护的思想,并适当体现出董事权力集中行使的基本要求.同时,强制性公司法律规范是实现公司监督机制上的公平价值的重要手段,公司法应当适当的处理好 飞强制性规范的适用空间,要在授权性规范、任意性规范、强制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之间保持合理的比例,充分发挥公司章程与信息披露机制的功能。公司监督机制的社会需要是多元性而富有层次性的,公司监督主体的社会生活是广泛而复杂的,运行公司监督机制的社会条件是多重而变化的,所以除效率、公平两?
张飞雁[9](2019)在《中国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路径研究》文中提出目前很难找到不存在国有经济的国家,承担国有经济的载体是国有企业,在不同制度下国有企业承担的功能和作用不同,资本主义制度下国有企业的存在是为其政党服务,而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国有企业是为人民服务,所以在不同制度下国有企业的发展路径不同。纵观国有企业演变历程,几乎世界上所有国家的国有企业都经历改革,在不同的制度下国有企业的改革目的与路径必然不同,资本主义制度下国有企业私有化改革有其制度的必然性,而社会主义制度下国有企业改革必然不能走私有化的道路,这是由社会主义公有制性质所决定。中国国有企业作为中国国民经济的重要载体,在创造“中国奇迹”的伟大进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取得巨大成就。回顾中国国企发展和改革路径,改革开放前30年,建成了“统购统销”、“统分统包”、“一大二公”的单一公有制国有企业。改革开放后40年,中国国有企业基本上是围绕国有企业控制权进行改革,从“简政放权”、“股份制”、到目前的混合所有制改革,国有企业基本上具备现代企业特征的基本构件。中国经过40年的改革,当前的国企再也不再是单一公有制的国有企业,已是产权多元化的现代企业组织,基本上已经同市场经济相融合。但是,国有企业也积累一些问题、存在一些弊端,需要进一步推进改革。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允许更多国有经济和其他所有制经济发展成为混合所有制经济”,并把混合所有制经济提升到制度层面,作为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写进国家重要文件,这为中国国有企业未来发展提出明确的发展路径——混合所有制。文章就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路径问题进行分析,从国有企业发展改革的实践路径入手,对国企改革路径以及典型案例进行分析,借鉴中西方的相关理论,提出解释国企混改的理论框架,用以分析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路径中的问题,并结合国内外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典型案例进行分析,最终提出混合所有制改革实现路径的优化方式。文章主要研究方法包括文献研究法、描述性分析、案例分析、比较分析法。笔者比较分析国内外国企改革的路径特点以及国外成熟市场经济的国有企业改革路径的实践,为构建中国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理论与实践路径提供有益的借鉴。文章主要包括五部分内容:第一部分,即本文绪论部分,主要对中国国企混改的背景和理论与现实意义。对国内外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文献和研究现状进行梳理,总结既有的研究成果,分析现有研究的不足,理清本文写作可行性、目的及意义;确定本文的研究方法;明确本文可能创新点和难点。第二部分,即第一章,首先通过梳理国内外国有企业改革的相关理论,为分析国有企业改革奠定理论基础;其次,通过分析国有企业混合改革的逻辑发现公有制制度前提下可以实现生产资料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从理论上解决了公有制与市场经济融合的问题,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问题就成为现代企业制度的治理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中国混合所有制企业改革的分析框架。第三部分,即第二章主要梳理中国国有企业的来源、发展历程,以及从整体和局部对国有企业治理的现状、运行状况进行统计性描述分析。从整体上看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过程就是中国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萌芽、形成、发展并不断向成熟推进的过程,在国有企业发展的特定历史阶段所表现出不同的内容和特征。第四部分,即文章的第三、四、五章,这部分主要是对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实践分析,首先分析现阶段实现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的几种主要路径的模式的内涵、特征,并从整体上对各种路径的效果进行统计性描述分析。其次是分析对国有企业改革中两个典型案例和国外比较成熟的市场经济中国有企业改革实现路径中典型的模式特点研究,分析国有企业在实践的路径中出现的问题及国企改革的启示;第三,通过对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模式和国内典型案例分析,提出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问题。第五部分,即第六章,是在以上理论和实践的基础上,提出国企混改优化的具体路径和政策建议,为国企改革实践提供切实可行的方案,并提出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政策建议。可能创新之处与不足之处:(一)许多学者认为微观层面的混合所有制企业是国有经济主要载体和实现形式。笔者认为国有经济的实现形式并不仅仅通过国有企业这种企业组织形式实现,只要是符合三个“有利于”标准的实现形式都可以是国有经济的实现形式。(二)实践中认为混合所有制改革是国有企业改革的突破点,笔者认为,混合所有制改革路径的突破点要注重人力资本在价值增中的作用,形成人力资本与物质资本的要素利益共同体。(三)学术界与理论界一致认为,混合所有改革的关键是市场化改革,引入市场化体制机制打破行政垄断,而没有指出切实可行的实现市场化的路径。笔者认为职经理人的市场化机制是实现市场化的重要方式,最主要是政府放弃对国有企业人事的行政垄断权,使职业经理人选聘完全由市场决定。进一步探讨的意义:在一定程度上企业的运行需要市场经济驱动,但政府也要发挥作用,需要市场与政府二者共同协调。随着经济的演化与发展,国有经济的运行在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都是崭新的课题。进一步深入研究国有企业改革问题,有助于解决公有制制度体系下国有企业发展的问题,揭示社会主义国家国有企业发展的一般规律,探索公有制的多种实现形式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潘成林[10](2013)在《董事任免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董事会的独立性和有效性直接关系到股东利益和公司利益的实现,是公司治理的核心问题之一。在董事会的独立性和有效性方面,董事任免制度(包括董事的资格、提名、选任和罢免)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公司内部权力制衡理论可以为董事任免制度提供理论支撑。权力制衡是各国公司法在公司内部权力配置上所共同奉行和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基于维持股东会和董事会之间的权力制衡的需要,股东会在各国公司法上仍然保持着任免董事的权力。透过控制股东或经营管理层操纵和控制董事任免的各种表象可以看出,其根本危害是打破了公司内部的权力平衡,而为了恢复公司内部的权力平衡,就有必要对控制股东或经营管理层在董事任免中的权力予以制约。发扬股东民主是公司内部权力制衡的基本要求,其要义是控制股东和非控制股东共同行使应由全体股东行使的权利。在现代公司治理中,董事会是公司治理的核心,参与董事会的组建是股东参与权的核心内容。因此,有必要创造行之有效的条件,保障非控制股东董事任免参与权的行使。董事的资格在内容上包括董事的积极资格和消极资格以及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为了在更大范围内选择高素质的董事,以提高董事会对经理层的监督能力,公司法一般不应当限制董事的资格股和国籍,对董事的年龄上限的限制也应当适度;法律制度难以对董事的素质和能力进行整齐划一的调整,但民间机构的软法大有可为。董事的消极资格是股东行使董事任免权的事前制衡机制,公司法应加强对董事的职业限制、兼任高管的限制和行为记录的限制。独立董事是制约控制股东和经营管理层的重要力量,应从独立性、专业经验和能力以及时间和精力投入三个方面强化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董事的提名主要包括董事的提名主体和提名方式。董事的提名权是董事任免权的一项基础权能,也是股东监督和制约董事的重要手段,股东应当享有董事提名权。提名委员会在董事的提名上能够发挥重要作用,我国应通过制度的改进为提名委员会创造更大的发挥作用的空间。股东提案是股东提名董事的基本方式,但利用股东提案制度提名董事存在着较大的不足。股东提名董事制度可以为股东提供一条提名董事的新途径,其在提高我国董事会的独立性和有效性方面具有重要价值,我国有必要借鉴国外的经验,建构我国的股东提名董事制度。为了预防控制股东操纵和干预独立董事的提名,独立董事提名条款应进行特别设计,应取消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独立董事提名权,由提名委员会取代董事会在董事提名中的地位和作用,同时应建立控制股东的独立董事提名回避制度。董事的选任在内容上主要包括董事的选任主体和选任方式(包括直接投票制和累积投票制)。基于效率和维护董事会正常运转的需要,我国的董事选任主体立法应由单一制向多元制转化,应在公司法中明确董事会享有董事临时空缺的填充权,并赋予法院在公司董事会陷入僵局时任命临时性董事的权力。在董事的选任过程中,不同的表决权行使规则,将产生不同的选任结果。在非控制股东的权益保护方面,累积投票制在我国仍具有不可替代的制度价值,应为其创造更大的发挥作用的空间。首先,应将累积投票制的适用范围扩展至有限责任公司。其次,累积投票制的立法模式应有所区分,即对非独立董事的选举,采取任意主义的选出式;对于独立董事的选举,则采取强制主义模式。再次,应规定股东行使累积投票权的程序和累积投票规避行为的防范措施。董事的罢免主要包括股东会罢免董事的条件、董事罢免的司法介入和被罢免董事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董事罢免是股东行使公司控制权的重要方式,在我国公司法中应明确规定股东会可随时以普通决议罢免董事且不需要说明理由,但为防止控制股东轻易地将非控制股东在董事会中的代表驱逐出董事会,在某些特定情形下,股东会罢免董事应当具有正当事由。为了加强对独立董事的职位保障,罢免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决议类型应为特别多数决。司法罢免董事是股东罢免董事的另一出路,也是股东罢免董事的最后一条救济途径,我国有必要引入司法罢免董事制度,但在司法罢免董事的规则设计上,必须把握好司法介入的度。为了保障董事的权益,在我国公司法中应赋予被罢免的董事在程序上的抗辩权利,同时应明确规定被罢免董事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并对董事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条件和范围作出规定。
二、建立防止企业经营者滥用权力的组织制衡机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建立防止企业经营者滥用权力的组织制衡机制(论文提纲范文)
(1)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提出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市场监管权及其法律规制 |
第一节 市场监管权概述 |
一、市场监管权的概念 |
二、市场监管权的历史镜像 |
第二节 市场监管权的基本特征 |
一、市场监管权内容上的经济性 |
二、市场监管权功能上的规制性 |
三、市场监管权监管手段的综合性 |
四、市场监管权关系主体的多样性 |
五、市场监管权的法定性 |
第三节 市场监管权的法律规制 |
一、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的概念 |
二、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的研究意义 |
第二章 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的模式选择 |
第一节 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的基本理论 |
一、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的社会契约论理论 |
二、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的经济自由理论 |
三、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的经济民主理论 |
四、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的法治理论 |
第二节 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的模式考察 |
一、美国议会主导模式 |
二、英国专门机构模式 |
三、德国行政主导模式 |
第三节 我国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的模式选择 |
一、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模式选择的反思 |
二、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模式选择的本土要素 |
三、行政中心主义模式对我国市场监管权规制法律的影响 |
四、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模式的我国选择 |
第三章 市场监管权主体的法律规制 |
第一节 市场监管权主体 |
一、市场监管权主体的概念 |
二、市场监管权主体的特征 |
三、市场监管权主体的分类 |
四、市场监管权主体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
第二节 市场监管权主体资格的法律规制 |
一、法律资格的功能 |
二、市场监管权主体资格的取得 |
三、市场监管权主体资格的变更和丧失 |
四、市场监管权主体资格法律规制的完善 |
第四章 市场监管权配置的法律规制 |
第一节 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的制度背景 |
一、政府治理模式改革 |
二、市场监管权的协调配置 |
第二节 市场监管权央地之间的纵向配置 |
一、市场监管权央地纵向配置的回溯 |
二、央地之间市场监管权配置存在的问题 |
三、央地之间市场监管权配置的法律规制 |
第三节 市场监管权的横向社会配置 |
一、横向社会配置的市场监管分权对象 |
二、横向社会配置的市场监管权内容 |
三、横向社会配置的市场监管权存在的问题 |
四、横向社会配置的市场监管权的法律规制 |
第五章 市场监管权行使范围的法律规制 |
第一节 市场监管权行使范围法律规制的理论依据 |
一、市场监管权行使范围法律规制的哲学基础 |
二、市场监管权行使范围法律规制的实践需要 |
三、市场监管权行使范围法律规制的法律要求 |
第二节 市场监管权行使范围法律规制的方式 |
一、市场监管权行使范围的法律限定 |
二、市场监管权行使范围的权力清单 |
第六章 市场监管权不当行使的法律责任 |
第一节 市场监管权不当行使 |
一、市场监管权不当行使的概念 |
二、市场监管权不当行使法律责任与其他责任的区别 |
第二节 市场监管权不当行使的表现 |
一、市场监管违反法律程序 |
二、市场监管权超越权限范围 |
三、市场监管权的滥用 |
第三节 市场监管权不当行使的法律责任 |
一、不当监管行为的纠正责任 |
二、不当监管行为的行政赔偿责任 |
三、不当监管的其他责任 |
四、不当监管法律责任的完善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2)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研究 ——以股东中心主义与董事会中心主义之争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论题及研究目的 |
二、研究综述 |
三、理论意义及实践价值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研究创新 |
第一章 上市公司权力配置:中国实践与典型问题 |
第一节 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控制权之争—以万科控制权争夺为切入点 |
一、临时股东大会召集权和主持权流于形式问题 |
二、董事会管理层自定薪酬问题 |
三、董事会管理层内部人控制问题 |
第二节 股东之间的公司控制权争夺—以新黄埔控制权争夺为切入点 |
一、大股东剥夺问题 |
二、董事会独立性缺失问题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上市公司基本原理:制度生成、本质与权源 |
第一节 上市公司:养成、嬗变与概念厘定 |
一、公司养成与嬗变 |
二、上市公司概念的厘定:法律形态及类型化 |
第二节 上市公司权力:权力溯源及权力类型 |
一、上市公司权力:权力与权利之辨 |
二、上市公司权力:权力溯源 |
三、上市公司权力:控制权、类型及实现途径 |
第三节 上市公司权力配置:法益向性—对传统公司理论的再认识 |
一、公司本质的传统理论及权力配置的法益向性 |
二、上市公司本质及权力配置的法益向性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上市公司权力配置:股东中心主义与董事会中心主义考察 |
第一节 股东中心主义权力配置模式 |
一、股东中心主义概述 |
二、股东中心主义的法经济学分析 |
第二节 董事会中心主义权力配置模式 |
一、董事会及董事会中心主义生成 |
二、董事会中心主义确立的逻辑路径 |
三、董事会法律属性的传统认识论 |
四、董事会中心主义之弊端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目标、宗旨与基本原则 |
第一节 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目标与宗旨 |
一、上市公司权力配置应当坚持股东利益 |
二、上市公司权力配置应兼顾公司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 |
第二节 上市公司权力配置:基本原则 |
一、效率原则 |
二、社会责任兼顾原则 |
三、分立与制衡原则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科学与否的判断标准—新制度经济学的分析视角 |
第一节 非正式制度因素分析 |
一、对于公司本质的认识 |
二、公司的文化 |
三、社会对公司的责任和道德要求 |
第二节 正式制度因素分析 |
一、公司的股权结构 |
二、董事会制度 |
三、监事会制度 |
四、经理层制度 |
五、外部制度 |
第三节 实施机制因素分析 |
一、涉及公司权力配置的相关制度设计是否合理 |
二、涉及公司权力配置的制度设计的运行成本是否经济且有效率 |
三、涉及公司权力配置的制度设计的信息交换机制是否流畅 |
四、涉及公司权力配置的制度设计的权力主体是否健全、制衡理念是否得到了贯彻 |
五、公司权力配置的制度设计的惩戒成本是否有足够的威慑力 |
六、公司权力配置的制度设计中的激励机制是否得到了落实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上市公司权力配置:股东权力运行 |
第一节 股权结构及衡平规则 |
一、股权结构的类型 |
二、我国单层股权结构下控制权股东的法律规制 |
三、协议控制权及其控制权股东的法律规制 |
四、双层股权结构及衡平规则 |
第二节 股东提案权修正与完善 |
一、股东提案权基本认知 |
二、股东提案权制度比较考察 |
三、我国股东提案权制度之完善 |
第三节 高管薪酬约束及股东投票权 |
一、高管薪酬现状分析 |
二、高管薪酬约束比较法考察 |
三、我国上市公司高管薪酬制度约束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上市公司权力配置:董事会权力运行 |
第一节 董事会组成、原则和功能定位 |
第二节 独立董事 |
一、独立董事独立性缺失 |
二、增强独立董事独立性的途径 |
第三节 董事自我交易约束 |
一、自我交易的披露约束 |
二、自我交易的股东大会批准约束 |
三、自我交易的董事会批准约束 |
四、其他约束 |
第四节 董事权力与股东权力的协调 |
一、董事会成员不应全部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
二、董事的自由决定权应受到保障 |
三、董事会与股东大会权力的具体分配 |
四、董事职务的解除 |
五、董事会集体责任机制 |
本章小结 |
第八章 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监事会权力运行 |
第一节 监事会制度的比较考察 |
一、监事的任职资格 |
二、监事的任期 |
三、监事的选任与解聘 |
四、监事(会)职权与责任 |
五、监事的薪酬 |
第二节 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的修正 |
一、我国公司法关于监事会相关规定的评述 |
二、我国监事会制度的完善建议 |
本章小结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3)反垄断行政执法法律制衡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研究背景、目的与研究现状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与创新点 |
1.3 本文的研究方法、研究的内容与不足 |
第2章 法律制衡理论及其在反垄断行政执法中的运用 |
2.1 权力制衡理论及其在反垄断执法中的应用 |
2.1.1 两级分权理论和三权分立学说的递进 |
2.1.2 权力制衡分权和司法审查 |
2.1.3 权力制衡理论在我国反垄断法领域的应用 |
2.2 竞争理论及其对反垄断执法的影响 |
2.2.1 自由竞争理论和完善竞争理论的发展 |
2.2.2 有效竞争理论和芝加哥学派的发展及应用 |
2.2.3 竞争理论对反垄断执法的影响 |
2.3 软硬法理论及其反垄断执法中的应用 |
2.3.1 软硬法理论的适用和发展 |
2.3.2 行政指导和竞争倡导制度设立体现的软硬法结合实施 |
2.3.3 软硬法结合理论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对反垄断执法权力制衡的效果分析 |
第3章 中国反垄断行政执法呈现的突出问题 |
3.1 反垄断分权执法致反垄断法分裂执行的问题 |
3.1.1 两主要反垄断执法机构执法程序设定的不同方面 |
3.1.2 两主要反垄断执法机构执法表现不同 |
3.1.3 两主要反垄断执法机构执法凸显的问题 |
3.2 反垄断执法依据和程序不完善的问题 |
3.2.1 宽大政策执法依据不同导致不同的执法后果 |
3.2.2 适用中止与终止调查制度适用缺乏规范和透明度 |
3.2.3 程序不完善导致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不能得到保障 |
3.2.4 反垄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不规范 |
3.3 司法对反垄断执法的约束问题 |
3.3.1 法院和反垄断行政执法部门对法律理解和实体案件判断不同的冲突 |
3.3.2 法院对反垄断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司法审查的制度不明 |
3.3.3 司法审查专业性对反垄断执法的影响 |
第4章 反垄断执法机构制衡效果 |
4.1 反垄断执法部门之间的制衡 |
4.1.1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主导的执法协商机制运行效果 |
4.1.2 不同执法部门执法权重叠形成的限制分析 |
4.1.3 行业监管与反垄断执法协调与竞争体现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的关系 |
4.2 反垄断执法机构内部的制衡 |
4.2.1 反垄断执法程序法律渊源与规定 |
4.2.2 规范反垄断执法前期程序和工作机制 |
4.2.3 规范反垄断案件听证程序,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 |
4.3 反垄断执法机构上下级的制衡 |
4.3.1 个案授权导致下级执法约束过度 |
4.3.2 新修行政复议法适用在反垄断执法中的完善 |
4.3.3 加强反垄断行政执法监督体现内部权力制衡 |
第5章 反垄断行政执法的司法制衡 |
5.1 反垄断执法的司法制衡架构 |
5.1.1 反垄断执法部门与法院的司法制衡架构 |
5.1.2 反垄断民事诉讼中法院认定和反垄断行政执法部门执法决定约束力的探讨..905.1.3 法院和反垄断行政执法部门在实体案例判断中的冲突解决 |
5.1.3 法院和反垄断行政执法部门在实体案例判断中的冲突解决 |
5.2 法院对反垄断行政执法决定的司法审查 |
5.2.1 新修的行政诉讼法对法院司法审查反垄断执法决定的影响 |
5.2.2 司法审查对反垄断执法的促进效应 |
5.2.3 行政垄断违法主体认定对司法审查效果的影响 |
5.2.4 司法审查对反垄断行政执法的尊重权 |
5.3 反垄断行政执法的司法审查重点 |
5.3.1 反垄断诉讼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 |
5.3.2 法院对反垄断执法机关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制约与分析 |
5.3.3 对行政指导的司法审查 |
第6章 中国反垄断行政执法的制衡机制设计 |
6.1 成立统一独立的反垄断执法部门 |
6.1.1 统一的反垄断执法部门-中国竞争委员会的设立与执行程序 |
6.1.2 竞争委员会内反垄断行政处罚委员会的设立和职责 |
6.1.3 完善的反垄断行政处罚工作的基本流程设置 |
6.2 反垄断执法法律制衡制度设计 |
6.2.1 推行反垄断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
6.2.2 建立反垄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
6.2.3 建立行政法官制度 |
6.2.4 反垄断制衡制度的执行 |
6.3 竞争法庭的设立 |
6.3.1 我国竞争法庭设立的现实需要 |
6.3.2 国外竞争法庭的设立法律参照 |
6.3.3 我国竞争法庭的设立方式与制度执行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一、专着类 |
二、期刊类 |
三、博士论文类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4)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论文结构安排 |
四、研究方法 |
五、论文的创新点 |
第一章 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一般分析 |
一、商业类国有企业的界定及相关概念解析 |
(一)商业类国有企业的内涵 |
(二)商业类国有企业的外延 |
(三)商业类国有企业与公益类国有企业的区分 |
二、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的解读 |
(一)内涵:商业类国有企业内外部运行治理机制 |
(二)外延:商业类国有企业运行治理的法律制度体系 |
三、商业类国有企业对于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的需求 |
(一)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的重要性 |
(二)商业类国有企业对于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的特殊需求 |
第二章 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的演变和现状 |
一、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的演变 |
(一)扩大经营自主权阶段 |
(二)制度创新和结构调整阶段 |
(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阶段 |
(四)分类治理改革阶段 |
二、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的现存问题 |
(一)产权主体缺位 |
(二)股权结构不合理 |
(三)董事会权力界限不明晰 |
(四)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不完善 |
(五)高管薪酬法律制度缺失 |
第三章 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产权主体的制度设计 |
一、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产权主体缺位问题的法理分析 |
(一)公共产权主体天然缺位的产权理论依据 |
(二)委托代理理论对于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影响 |
(三)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理论下的国资委权能反思 |
二、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主体缺位的法律原因 |
(一)国有资产产权主体法律性质的特殊性 |
(二)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关系复杂 |
(三)国资委双重角色的形成和冲突 |
三、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产权主体缺位之法律治理 |
(一)构建新型国有资产三级管理模式 |
(二)国资委出资人职能和管理者职能分离 |
(三)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法律定位 |
第四章 完善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股权结构制度体系 |
一、商业类国有企业股权结构的主要模式 |
(一)英美高度分散型股权结构 |
(二)德日高度集中型股权结构 |
(三)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股权结构概览 |
二、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类别股制度设置 |
(一)类别股对法人治理的重要价值 |
(二)优先股制度的适用 |
(三)金股制度的适用 |
(四)双层股权结构的创设 |
三、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国有股减持的法律路径 |
(一)国有股减持采用渐进式模式 |
(二)国有股减持的步骤 |
(三)提高机构投资者的股权比例 |
第五章 规范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董事会的权力界限 |
一、商业类国有企业董事会权力界限的理论基础 |
(一)公司权力配置的法经济学分析 |
(二)现代公司“股东会中心主义”的神话破灭 |
(三)商业类国有企业“董事会中心主义”的必然选择 |
二、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董事会的职权缕析 |
(一)商业类国有企业董事会的职权变迁 |
(二)商业类国有企业董事会经营决策权的确立 |
(三)董事会对经理的监督权 |
(四)董事会的任命权 |
三、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董事会职权保障机制 |
(一)董事会内部结构的设置 |
(二)董事会专业委员会的配置 |
(三)董事选拔机制的设立 |
四、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董事会职权制衡机制 |
(一)国资委的监管机制 |
(二)股东会职权的行使 |
(三)党委政治核心的法定地位 |
(四)监事会外派制度 |
第六章 完善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信息披露法律制度 |
一、商业类国有企业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比较分析 |
(一)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变迁 |
(二)域外国有企业信息披露制度概览 |
二、构建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体系 |
(一)区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国有企业 |
(二)加快构建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体系 |
三、规范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渠道 |
(一)明确信息披露内容 |
(二)拓宽信息披露的对象和渠道 |
四、建立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机制和监督机制 |
(一)构建民刑事责任追究机制 |
(二)协调多层次监督机制 |
(三)建立信息披露教育培训机制 |
第七章 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高管薪酬法律制度构建 |
一、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高管薪酬法律制度的变迁 |
(一)完全行政化阶段 |
(二)市场化阶段 |
(三)市场化和行政化双轨制阶段 |
二、完善商业类国有企业高管薪酬结构 |
(一)高管薪酬分类管理 |
(二)优化高管薪酬结构 |
三、构建高管薪酬制定和追回法律制度 |
(一)高管薪酬制定主体的法律规制 |
(二)构建高管薪酬审查决定制度 |
(三)创设高管薪酬追回制度 |
四、高管薪酬信息披露法律规制 |
(一)实现薪酬信息披露的多层级管理 |
(二)薪酬信息披露的内容和程序规范化 |
(三)高管选聘标准信息透明化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相关科研成果 |
致谢 |
(5)中国特色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研究 ——基于企业内部权力结构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的目的意义 |
1.2.1 研究源自新时期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对国企变革的要求 |
1.2.2 研究源自军工集团对旗下各企业高管提高企业家素质的需要 |
1.2.3 研究源自加强企业管理理论与实践研究的要求 |
1.2.4 研究源自寻求助力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内在需求 |
1.3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1.4 研究方法与思路 |
1.4.1 文献研究法 |
1.4.2 比较研究法 |
1.4.3 实证分析法 |
1.4.4 多学科综合研究法 |
1.4.5 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
1.4.6 技术路线图 |
1.5 研究的创新点 |
第二章 国有企业的性质、目标与社会责任 |
2.1 关于企业的性质与边界 |
2.1.1 西方学者对企业性质与边界的论述 |
2.1.2 马克思对企业性质与边界的阐释 |
2.1.3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的性质 |
2.2 国有企业的分类及目标 |
2.2.1 国有企业的分类 |
2.2.2 经济目标与非经济目标 |
2.3 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 |
2.3.1 体现国家意志 |
2.3.2 支撑引领并带动经济社会发展 |
2.3.3 应对突发事件和抵御社会政治风险 |
2.4 国有军工企业的性质及特征 |
2.4.1 国有军工企业的性质及地位 |
2.4.2 国有军工企业的特征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中国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概述及发展 |
3.1 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的内涵及意义 |
3.1.1 企业领导体制的内涵 |
3.1.2 领导制度、体制、机制的关系 |
3.1.3 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的作用 |
3.2 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的历史沿革 |
3.2.1 领导体制的初步探索 |
3.2.2 全面试行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 |
3.2.3 领导体制的十年混乱期 |
3.2.4 恢复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 |
3.2.5 厂长、经理负责制 |
3.2.6 现代企业领导体制探索 |
3.3 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改革面临的挑战和机遇 |
3.3.1 国际政治与经济竞争挑战军工核心竞争力 |
3.3.2 新时代的安全发展新需求挑战军工国防保障力 |
3.3.3 军民融合发展国家战略挑战军工市场竞争力 |
3.3.4 国企体制改革全面深化使军工企业改革进入机遇期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的当代反思与检视 |
4.1 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的变革反思 |
4.1.1 党、政、工三位一体的权力结构 |
4.1.2 领导体制变革的时代背景 |
4.1.3 领导体制的确立及变革依据 |
4.1.4 领导体制贯彻的原则 |
4.2 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模式的利弊分析 |
4.2.1 党政分设领导模式 |
4.2.2 党政“一肩挑”领导模式 |
4.2.3 党政一体化领导模式 |
4.2.4 党政交叉兼职或交流任职 |
4.2.5 总经理负责制和企业委员会制 |
4.2.6 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
4.3 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的当下反思 |
4.3.1 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中取得的成就 |
4.3.2 领导体制改革过程中暴露的现实矛盾 |
4.4 国外典型国家军工企业领导体制参考 |
4.4.1 美国军工企业领导体制模式 |
4.4.2 俄罗斯军工企业领导体制模式 |
4.4.3 日本军工企业领导体制模式 |
4.4.4 国外典型国家军工企业领导体制的启示 |
4.5 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个案检视 |
4.5.1 红林公司企业概况 |
4.5.2 红林公司领导体制回顾 |
4.5.3 红林公司领导体制现状剖析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中国特色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建构的理论基础 |
5.1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是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建构的立论依据 |
5.1.1 中国特色的政治制度为军工企业领导体制建构指明政治方向 |
5.1.2 中国特色的根本经济制度为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建构确立了所有制格局 |
5.1.3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为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建构提供机制框架 |
5.2 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建构的理论基点 |
5.2.1 现代企业制度为建构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提供了选择基础 |
5.2.2 现代企业制度基本要件是建构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的主要基石 |
5.2.3 新时代对国有企业的改革要求是建构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的行动指南 |
5.2.4 领导体制相关理论是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建构中的重要指导 |
5.3 组织行为理论是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
5.3.1 组织结构原理是建构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需坚持的基本原则 |
5.3.2 群体行为基本原理是建构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需注意的基本范式 |
5.3.3 领导力及其相关理论是建构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需考虑的关键因素 |
5.4 领导理论是建构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的重要补充 |
5.4.1 领导的本质是建构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的力量源泉 |
5.4.2 领导的职能是建构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的精神内涵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中国特色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建构的现实基础 |
6.1 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的建构基础及差异 |
6.1.1 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构建基础 |
6.1.2 企业领导体制的差异性比较 |
6.2 现代企业制度下的法人治理结构 |
6.2.1 公司治理的基本问题 |
6.2.2 企业法人治理的原则 |
6.2.3 法人治理结构框架组成 |
6.2.4 国有军工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现状 |
6.2.5 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 |
6.3 股权多元化为国有军工企业发展提供新动力 |
6.3.1 股权结构思考 |
6.3.2 我国企业的股权构成 |
6.3.3 国有军工企业的股份制改造 |
6.3.4 股权多元化对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的影响 |
6.3.5 股权多元化改革对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的要求 |
6.3.6 国有军工企业的改制上市 |
6.4 党的领导是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建构的政治核心 |
6.4.1 坚持党的领导是国有军工企业的独特优势 |
6.4.2 新时期国有军工企业党建工作要求 |
6.4.3 党组织在现代企业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定位 |
6.4.4 混合所有制经济对国有军工企业党建工作的新要求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中国特色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的建构理念及方略 |
7.1 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建构应当处理好的基本关系 |
7.1.1 产权与政权的关系 |
7.1.2 集权与分权的关系 |
7.1.3 规范管理与民主管理的关系 |
7.2 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建构的价值标准 |
7.2.1 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建构的基本原则 |
7.2.2 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建构的检验标准 |
7.2.3 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建构的责任目标 |
7.2.4 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的改革目标 |
7.3 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建构层次 |
7.3.1 国有军工企业治理结构层面 |
7.3.2 企业运行机制层面 |
7.4 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的建构机理 |
7.4.1 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的建构维度和方向 |
7.4.2 国有企业领导体制建构机制 |
本章小结 |
第八章 中国特色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模型建构 |
8.1 股份制国有军工企业的利益相关者 |
8.1.1 股东 |
8.1.2 经营层 |
8.1.3 企业职工 |
8.1.4 用户(部队或厂所) |
8.1.5 供应商 |
8.1.6 债权人 |
8.1.7 政府 |
8.2 “新三会”、“老三会”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 |
8.2.1 “新三会”与“老三会”的关系 |
8.2.2 “新三会”、“老三会”与企业利益相关者 |
8.3 中国特色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的现实特色 |
8.3.1 党组织在国有军工企业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
8.3.2 职工参与企业管理 |
8.3.3 法人代理的信托责任 |
8.4 “六会七方”领导机构设置的科学组合 |
8.4.1 主次型机构设置 |
8.4.2 参与型机构设置 |
8.4.3 兼职型机构设置 |
8.4.4 复合型机构设置 |
8.5 侧重于利益相关方的领导体制组合 |
8.5.1 识别军工企业的利益相关者 |
8.5.2 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事权路径 |
8.5.3 侧重于利益相关方的领导体制组合模式 |
8.6 中国特色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模型及应用 |
8.6.1 中国特色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的权力结构 |
8.6.2 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的建构模型及解读 |
8.6.3 中国特色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模型的具体应用 |
本章小结 |
结论与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博士学习期间的学术研究成果 |
(6)竞争政策的宪政分析 ——以反垄断法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 研究的缘起和意义 |
二、 相关研究述评 |
三、 研究思路和方法 |
四、 创新之处和存在不足 |
第一章 竞争政策宪政分析的逻辑和框架 |
第一节 问题与思路 |
第二节 竞争政策宪政分析的基本逻辑 |
一、 竞争政策:作为一个分析框架 |
二、 宪政:作为一个分析视角 |
三、 竞争政策宪政分析的基本思路 |
第三节 竞争政策宪政分析的几个重要维度 |
一、 竞争政策与宪政的基本关系 |
二、 反垄断法与“经济宪法” |
三、 竞争政策与宪法 |
四、 竞争政策与经济自由 |
五、 竞争政策与经济民主 |
第四节 竞争政策宪政分析的基本框架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竞争政策产生与运行的政治逻辑 |
第一节 问题与思路 |
第二节 反垄断法的出台动力:“政治解释”的视角 |
一、 导致反垄断法产生的“两组动力” |
二、 “两组动力”的政治解释 |
三、 基本结论 |
第三节 反垄断法的运行轨迹:偏离与回归 |
一、 反垄断法实施的钟摆式运行轨迹:以美国为例 |
二、 钟摆式运行轨迹的解释:多种可能性分析 |
三、 基本结论 |
第四节 竞争政策产生与运行背后的逻辑理路 |
一、 竞争政策的“政治博弈”理论及其分析模型 |
二、 “政治博弈”理论对反垄断法产生与运行的解释 |
三、 政治博弈理论的解释力问题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竞争政策目标的宪政解释 |
第一节 问题与思路 |
第二节 竞争政策目标的学理解释 |
一、 一元论的“效率主义” |
二、 多元论的“公共利益主义” |
三、 终极目标论的“消费者主义” |
第三节 竞争政策目标的官方立场 |
一、 竞争政策目标定位的普遍多元化趋势 |
二、 竞争政策目标解释的消费者主义倾向 |
三、 竞争政策目标选择的表面趋同与内部分歧 |
第四节 竞争政策目标之争的宪政解读 |
一、 学理解释与官方立场:抵牾及其缘由 |
二、 宪政视野下的目标之争:多元主体的利益反映 |
三、 宪政视野下的目标选择:“公共利益”的阶段性解读 |
四、 基本结论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竞争政策实施机制的宪政分析 |
第一节 问题与思路 |
第二节 竞争政策的中央实施与地方实施:纵向分权的视角 |
一、 “全国性”竞争政策的“地方化”现象:应然与实然的冲突 |
二、 竞争政策纵向分权的不同模式:行政与司法 |
三、 竞争政策实施纵向分权模式的宪政解释:授权环境的视角 |
四、 竞争政策地方化的宪政约束:制约与激励 |
第三节 竞争政策的公共执行与私人执行:横向分权的视角 |
一、 公共执行与私人执行:被忽略的分权功能 |
二、 公共执行内部的分权机制:机构多元与手段多样 |
三、 公共执行与私人执行的分权机制:效力差异与功能互补 |
四、 竞争政策横向分权机制的优化:针对中国问题的思考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竞争政策实施难点的宪政分析 |
第一节 问题与思路 |
第二节 竞争政策与政府反竞争行为:基本权利的视角 |
一、 政府反竞争行为的界定: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结合 |
二、 政府反竞争行为的产生:市场经济与请愿权利 |
三、 政府反竞争行为的认定:标准与方法 |
四、 政府反竞争行为的规范:事前措施与事后措施 |
第三节 竞争政策与国有企业:经济自由和经济民主的视角 |
一、 国有企业的基本定位及其竞争优势 |
二、 宪法中的国有经济条款及其宪政解释 |
三、 国有企业的反垄断法适用及其局限 |
四、 针对国有企业的竞争中立政策及其制度架构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竞争政策推进的宪政进路 |
第一节 问题与思路 |
第二节 竞争推进的逻辑和思路 |
一、 竞争推进的缘起和意义 |
二、 竞争推进的目标和对象 |
三、 竞争推进的方法和策略 |
第三节 竞争推进的文化土壤和制约因素 |
一、 竞争推进面临的国别和文化差异 |
二、 竞争推进面临的现实制约因素 |
三、 不同授权环境下的竞争推进模式选择 |
第四节 中国竞争推进的前景分析 |
一、 中国竞争政策的授权环境分析 |
二、 中国竞争政策的实施能力分析 |
三、 中国竞争推进的实施现状分析 |
四、 中国竞争推进的实施策略分析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7)高管权力与投资效率研究 ——基于内部控制与制度环境的双重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内容与研究框架 |
1.2.1 研究内容 |
1.2.2 研究框架 |
1.3 研究方法与创新之处 |
1.3.1 研究方法 |
1.3.2 创新之处 |
第2章 文献述评 |
2.1 非效率投资及其动因 |
2.1.1 投资与非效率投资的界定 |
2.1.2 非效率投资的测量 |
2.1.3 非效率投资的动因 |
2.2 高管权力及其效应研究 |
2.2.1 高管与高管权力界定 |
2.2.2 高管权力的衡量 |
2.2.3 高管权力的经济后果 |
2.3 内部控制及其治理效应研究 |
2.3.1 内部控制的度量 |
2.3.2 内部控制的治理效应 |
2.4 制度环境与企业投资效率 |
2.4.1 制度与制度环境 |
2.4.2 制度环境对企业投资效率的影响 |
第3章 理论分析及模型构建 |
3.1 高管权力下的企业投资行为 |
3.1.1 不完全契约理论:剩余控制权是高管权力产生的根源 |
3.1.2 基于多视角的高管权力 |
3.1.3 基于人性假设的高管行为驱动分析 |
3.1.4 基于人性假设的高管投资行为 |
3.1.5 高管权力、角色定位与行为选择 |
3.1.6 高管权力与投资效率逻辑模型 |
3.2 内部控制的治理机制分析 |
3.2.1 内部控制的本质:不完全契约的实现和再谈判机制 |
3.2.2 内部控制的要素及其治理 |
3.2.3 内部控制影响高管权力与投资效率关系的作用机理 |
3.3 基于制度环境的外部治理机制分析 |
3.4 理论模型 |
第4章 研究假设 |
4.1 高管权力多维指标体系构建 |
4.2 高管权力与投资效率 |
4.2.1 高管所有权权力与投资效率 |
4.2.2 组织权权力与投资效率 |
4.2.3 个人能力权力与投资效率 |
4.3 内部控制、高管权力与投资效率 |
4.4 制度环境、高管权力与投资效率 |
第5章 实证设计与检验 |
5.1 样本选取与数据来源 |
5.2 变量选择与回归模型构建 |
5.2.1 变量定义与测量 |
5.2.2 回归模型构建 |
5.3 实证结果及分析 |
5.3.1 描述性统计 |
5.3.2 高管权力影响投资效率的实证检验 |
5.3.3 内部控制对高管权力与投资效率关系的调节效应检验 |
5.3.4 外部制度环境对高管权力与投资效率关系的调节效应检验 |
5.4 稳健性检验 |
5.4.1 变更样本容量 |
5.4.2 双样本检验 |
5.4.3 PSM检验 |
第6章 研究结论与讨论 |
6.1 研究结论 |
6.2 政策建议 |
6.3 研究不足与未来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期间的学术成果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8)公司监督机制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导论 |
第一章 公司监督机制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公司监督机制的基本含义 |
一、 公司监督机制的内涵 |
二、 公司监督机制与公司治理 |
第二节 建立公司监督机制的必要 |
一、 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客观上要求建立公司监督机制 |
二、 建立公司监督机制是解决现代公司中委托-代理关系中存在的代理问题的关键 |
三、 要彻底解决内部人控制问题,就必须建立公司监督机制 |
四、 代结论:公司监督机制的难题 |
第三节 公司监督机制的价值分析 |
一、 法的价值 |
二、 公司监督机制的价值 |
第四节 公司监督机制的基本原则 |
一、 公司监督机制的规范问题 |
二、 公司监督机制的基本原则 |
第二章 我国公司监督机制的问题分析 |
第一节 我国公司监督机制缺陷的基本表现 |
一、 管理层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 |
二、 控制股东对中小股东利益的恣意侵蚀 |
第二节 我国公司监督问题的根源性分析 |
一、 股权结构不合理 |
二、 国有产权的体制问题 |
三、 公司监督制度问题 |
四、 社会信用制度不完善 |
五、 公司外部市场不发达 |
第三章 完善我国公司监督机制的基本思路 |
第一节 各国公司监督机制的比较研究 |
一、 英美模式 |
二、 日德模式 |
三、 亚洲家族型公司模式 |
四、 小节 |
第二节 改革与完善我国公司监督机制的基本思路 |
一、 有效公司监督的基本特征和要求 |
二、 改革与完善我国公司监督机制的原则 |
三、 改革与完善我国公司监督机制的具体思路 |
第四章 股东大会与股东的监督 |
第一节 公司监督机制中的股东大会与股东 |
一、 股东大会与股东:自我监督机制 |
二、 股东大会的监督作用 |
三、 股东的监督作用 |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监督机制的完善 |
一、 合理分配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利之间的权利 |
二、 完善对股东大会的监督程序 |
三、 股东会权利与股东权利之间的协调 |
第三节 股东权利的完善 |
一、 股东权利的强化趋势 |
二、 我国公司法上股东权利的缺陷 |
三、 股东救济权的完善 |
四、 表决权行使程序的完善 |
第四节 对控制股东的控制 |
一、 控制股东问题 |
二、 控制股东对中小股东的诚信义务 |
三、 表决权限制机制 |
第五章 监事会的监督 |
第一节 公司监督机制中的监事会 |
一、 作为专门监督机关的监事会 |
二、 监事会的监督权利 |
三、 监事会监督权利的行使 |
第二节 我国监事会制度的完善 |
一、 我国监事会制度的缺陷 |
二、 我国监事会制度的立法完善 |
第六章 董事会的监督 |
第一节 公司监督机制中的董事会 |
一、 董事会的监督功能 |
二、 董事会监督权利的行使 |
三、 我国公司法对董事会监督权利的规定及其评价 |
第二节 我国公司经理制度的完善 |
一、 董事会对经理的监督 |
二、 董事会与经理之间权利关系的界定 |
第三节 独立董事制度的合理引进 |
一、 独立董事制度概论 |
二、 独立董事制度监督功能发挥的制度机制 |
三、 我国公司法对独立董事制度的引进 |
四、 确保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
五、 正确处理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关系 |
第四节 董事与经理的法律义务 |
一、 董事与经理法律义务的一般法理 |
二、 对我国公司法董事与经理法律义务规定的完善 |
主要参考文献 |
(9)中国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路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相关文献综述 |
(一)混合经济思想 |
(二)国外国有企业改革相关文献 |
(三)国内国有企业改革相关文献 |
(四)文献分析 |
三、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四、文章创新与进一步研究的意义 |
第一章 中国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理论来源与理论分析 |
第一节 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相关概念界定 |
一、所有制、所有权和产权 |
二、混合所有制 |
三、企业 |
第二节 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理论来源 |
一、马克思的相关理论 |
二、西方经济学相关理论 |
三、启示 |
第三节 混合所有制改革理论分析框架 |
一、混合所有制改革理论的基本逻辑 |
二、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根本制度——产权制度 |
三、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治理模式——公司治理 |
四、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保障机制——监督机制 |
第二章 中国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发展历程 |
第一节 国有企业的来源 |
第二节 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实践过程 |
一、混合所有制萌芽阶段 |
二、混合所有制产生阶段 |
三、混合所有制的发展阶段 |
四、新时代混合所有制深化阶段 |
第三节 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现状分析 |
一、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的整体运行状况 |
二、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的行业与地区分布状况 |
三、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的公司治理状况 |
第三章 中国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路径分析 |
第一节 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缘由 |
一、混合所有制改革动因 |
二、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条件 |
第二节 混合所有制改革主要路径分析 |
一、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主要模式 |
二、并购和重组模式特点分析 |
三、整体上市模式特点分析 |
四、公私合营模式特点分析 |
五、员工持股模式特点分析 |
第三节 混合所有制改革路径特点分析 |
一、推进国企产权多元化改革 |
二、以构建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的利益共同体为目的 |
三、资产监管方式从“管企业”为主向“管资本”为主转变 |
第四章 中国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路径存在的问题分析 |
第一节 混合所有制改革实现路径的思维怪圈 |
一、概念认识误区:混合所有制概念的误区 |
二、围绕产权和控股权的争论 |
三、“国进民退”和“国退民进”的争论 |
第二节 混合所有制改革实现路径的制度缺陷 |
一、产权制度缺陷 |
二、国有企业治理结构存在的缺陷 |
三、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的缺陷 |
第三节 混合所有制企业不同产权主体的矛盾问题 |
第五章 国内外国有企业改革的典型路径及启示 |
第一节 中国联通混合所有制改革模式分析 |
一、联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动因与改革方案介绍 |
二、联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路径和效果分析 |
三、联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意义 |
第二节 中钢集团案例分析 |
一、中钢集团并购重组简单回顾 |
二、中钢集团扩张过程 |
三、中钢集团并购重组分析 |
四、中钢集团重组给其他国企的启示 |
第三节 国外国有企业改革典型路径模式分析 |
一、新加坡的国有企业改革典型路径模式 |
二、法国的国有企业改革典型路径模式 |
三、英国的国有企业改革典型路径模式 |
四、金股制度 |
第六章 混合所有制改革实现路径的优化 |
第一节 混合所有制改革实现路径的突破口 |
一、重视国企的人力资本 |
二、分类改革 |
第二节 混合所有制改革路径优化 |
一、优化的原则 |
二、适合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企业范围 |
三、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步骤 |
四、优化方案 |
第三节 混合所有制改革实现路径应该注意的问题 |
一、要坚持增量改革,不轻易放弃控股权 |
二、国有资本要积极入股非国有企业 |
三、要注重员工持股公平公正与激励机制的建立 |
四、要对混合所有制企业正确的定位 |
五、正确认识“管企业”为主向“管资本”为主转变 |
第四节 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政策建议 |
一、加强国有企业混合所有改革顶层制度设计 |
二、打破“政企不分”的瓶颈方法 |
三、国有企业产权改革方向 |
四、完善混合所有制企业的治理机制 |
五、完善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保障机制 |
参考文献 |
博士学习期间学术成果 |
致谢 |
(10)董事任免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绪论 |
一、 问题的缘起及研究意义 |
二、 本文的研究方法 |
三、 本文的逻辑结构和基本框架 |
四、 研究范围和概念的说明 |
第一章 董事任免制度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现代公司治理中的公司内部权力制衡理论 |
一、 公司制的本质在于公司机关之间的权力制衡 |
二、 公司内部权力制衡机制的来源 |
三、 公司内部权力制衡的基本原则 |
四、 公司内部权力制衡的基本模式 |
第二节 董事任免制度的公司内部权力制衡理论支撑 |
一、 股东会享有董事任免权的正当性 |
二、 对控制股东的董事任免权予以制约的根据 |
三、 对经营管理层在董事任免中的权力予以制约的根据 |
四、 保障非控制股东董事任免参与权的根据 |
本章小结:公司内部权力制衡理论与董事任免制度 |
第二章 董事的资格 |
第一节 董事的积极资格 |
一、 董事的资格股设置 |
二、 董事的年龄上限设置 |
三、 董事的国籍规定 |
四、 董事的素质和能力要求 |
第二节 董事的消极资格 |
一、 董事的职业限制 |
二、 董事兼任高管的限制 |
三、 董事的行为记录限制 |
第三节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
一、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
二、 独立董事的专业技能和经验 |
三、 独立董事的时间和精力 |
第四节 我国董事资格的立法检讨与完善 |
一、 董事积极资格的立法检讨与完善 |
二、 董事消极资格的立法检讨与完善 |
三、 独立董事任职条件的立法检讨与完善 |
本章小结:权力制衡与我国董事资格的立法完善 |
第三章 董事的提名 |
第一节 董事的提名主体 |
一、 股东作为董事的提名主体 |
二、 独立董事的提名主体 |
三、 提名委员会在董事提名中的作用及其运作规则 |
第二节 股东提名董事的方式:利用股东提案制度 |
一、 利用股东提案制度提名董事的主体条件 |
二、 利用股东提案制度提名董事的程序条件 |
第三节 股东提名董事的方式:股东提名董事制度 |
一、 美国股东提名董事制度产生的背景和过程 |
二、 美国股东提名董事制度的基本内容 |
三、 美国股东提名董事制度的价值争议 |
四、 我国台湾地区引入股东提名董事制度的实践和效果 |
第四节 我国董事提名的立法检讨与完善 |
一、 我国董事提名的立法检讨 |
二、 建构和完善我国的提名委员会制度 |
三、 建构我国的股东提名董事制度 |
本章小结:权力制衡与我国董事提名的立法完善 |
第四章 董事的选任 |
第一节 董事的选任主体 |
一、 各国关于董事选任主体的规定 |
二、 各国关于董事选任主体的规定评析 |
第二节 董事的选任方式:直接投票制 |
一、 以直接投票方式选任董事所存在的问题 |
二、 直接投票制下中小股东平等参与权的保障 |
第三节 董事的选任方式:累积投票制 |
一、 累积投票制的运行机理 |
二、 累积投票制的适用范围 |
三、 累积投票制的立法模式选择 |
四、 累积投票制的程序设计 |
五、 累积投票规避行为的防范 |
第四节 我国董事选任的立法检讨与完善 |
一、 董事选任主体的立法检讨与完善 |
二、 董事选任方式的立法检讨与完善 |
本章小结:权力制衡与我国董事选任的立法完善 |
第五章 董事的罢免 |
第一节 股东会罢免董事的条件 |
一、 股东会罢免董事的事由 |
二、 股东会罢免董事的决议类型 |
三、 股东会罢免董事的程序 |
第二节 董事罢免的司法介入 |
一、 各国公司法关于司法罢免董事的规定 |
二、 各国公司法关于司法罢免董事的规则评析 |
第三节 被罢免董事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
一、 被罢免董事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正当性 |
二、 被罢免董事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条件 |
三、 被罢免董事的损害赔偿范围 |
第四节 我国董事罢免的立法检讨与完善 |
一、 我国董事罢免的立法检讨 |
二、 完善我国董事罢免立法的建议 |
本章小结:权力制衡与我国董事罢免的立法完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后记 |
四、建立防止企业经营者滥用权力的组织制衡机制(论文参考文献)
- [1]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研究[D]. 单新国. 西南政法大学, 2018(02)
- [2]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研究 ——以股东中心主义与董事会中心主义之争为视角[D]. 唐军.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3]反垄断行政执法法律制衡机制研究[D]. 梅丽鹏.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6(06)
- [4]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问题研究[D]. 顾闻. 南京师范大学, 2019(02)
- [5]中国特色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研究 ——基于企业内部权力结构视角[D]. 王剑.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2018(01)
- [6]竞争政策的宪政分析 ——以反垄断法为中心[D]. 应品广. 华东政法大学, 2012(11)
- [7]高管权力与投资效率研究 ——基于内部控制与制度环境的双重视角[D]. 岳丽君. 山东大学, 2017(08)
- [8]公司监督机制法律问题研究[D]. 阮世能. 西南政法大学, 2004(04)
- [9]中国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路径研究[D]. 张飞雁. 中共中央党校, 2019(01)
- [10]董事任免制度研究[D]. 潘成林. 吉林大学, 2013(04)